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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道路论文8篇

时间:2023-03-23 15:13:11

市政道路论文

市政道路论文篇1

关键词:市政道路;路面;预防性养护

近几年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发展迅猛,城市的道路状况得到了极大的改观。城市经济的发展,对城市道路交通的要求越来越高。巩固和提高城市道路的工程质量及交通服务功能,道路养护是关键。路面预防性养护是近年发展起来的行之有效的先进的道路养护技术。

市政道路路面预防性养护的概念

市政道路路面预防性养护是指道路养护部门在城市道路路面结构良好或是路面病害发生初期,即对其进行养护,不让道路病害进一步向更深层次发展,从而达到延长路面使用寿命、保持道路完好率和平整度、提高道路质量、降低道路寿命成本、延长中修或大修期限目的的作业方式和实用手法。它与传统的市政道路养护遵循的“坏了才修、不坏不修”的原则截然不同,强调预防性。

经验表明,预防性养护能延缓路面破坏,延迟昂贵的路面大、中修和重建;其最佳实施时机应该在路面尚处于良好状况,或者只有某些病害先兆时进行,这时,仅需要投入小额费用,就能达到很好的效果,是一种效益费用比非常良好的养护措施。

市政道路预养护作业的必要性

对道路采取预防性养护,有利于降低道路的全寿命成本。道路全寿命成本,不仅考虑初期修建费和该路面结构的使用寿命,还应考虑预定分析期内可能采用的各种维修方案所发生的费用,这些方案包括各种养护和改建措施的不同组合。一条质量合格的道路在使用寿命前75%的时间内性能下降40%,这一阶段称之为预防性养护阶段,如未得到及时养护,在随后12%的使用寿命时间内,性能将再下降40%,从而造成养护成本大幅度的增加。通过对几十万公里不同等级公路的跟踪研究和大量的养护维修实践,调查统计得出,每投入1元钱预防性养护资金,可节约3~10元后期矫正性养护资金的结论。整个路面使用周期内进行3-4次的预防性养护,可节约养护费用45%-50%。

城市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出行环境有了更高的要求。当道路严重损坏时,再采取措施进行养护的“反应型养护方式”已经不能适应目前城市经济发展和道路交通的需求了。必须转变工作思路,防患于未然,在道路状况良好或是病害刚出现的早期就采取预防性养护的措施进行修复,以保证城市道路的完好和交通安全。

传统的道路养护理念、方式与城市交通拥挤的现状不相协调。城市道路交通的特点是车流量大,人均道路面积小。等到路面破坏后才考虑维修,此时的道路由于已经发生了结构性的损坏,需要对基层进行处理,维修时间长占用道路造成交通拥堵;而且在维修前,由于路况差、行车颠簸,车辆通行的速度受很大限制,道路原本提供的交通流量无法充分发挥而易造成拥堵。预防性养护大多通过对道路面层处理的方式来起到对道路补强的作用,施工方便快捷,对交通影响小;通过对路面预防性的养护,在道路行驶质量明显下降之前就采取措施恢复道路通行能力,就能给道路用户提供机动性大、拥挤少且更加安全、舒适和耐久的路面。

市政养护作业实行管养分开的改革。现在养护作业单位转制为企业,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经济效益替代社会利益成为它的第一追求。养护企业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对那些刚出现的道路早期病害往往采取忽视的态度,以降低养护支出,而仅仅修复那些已经发展为深层次的、不得不修的病害,养护资金效益费用比较低,政府投入养护经费追求的道路平整的养护目标越来越难实现。摈弃“坏了才修”的传统理念,实行预防性养护,在道路损坏的初期对病害进行修复,既保证了道路的完好平整,又延长了道路使用寿命、有效降低了养护维修成本,必将收到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常用的市政道路路面预养护手段

灌缝。由于不均匀沉降、施工搭接、过大荷载、温度变化及反射裂缝等原因,路面在使用一定时期后容易产生不同程度的反射裂缝;路面开裂后,路表积水在高速行车的作用下,顺着路面裂缝渗透反复侵蚀沥青和集料的界面直至击穿面层破坏路基。为了防止裂缝扩展引起基层的进一步损坏,应及时对裂缝进行灌缝处理。

就地热补。针对路面出现的局部破坏如裂缝、坑塘、松散、龟裂、拥包、沉塘等病害,可以采取就地热补的方法。过去通常的做法是将破坏区域的旧沥青混合料全部清除,然后用热沥青混合料重新填入压实,这种修补方法由于冷接缝,冷热相间的沥青边缘会留下缝隙的隐患,一旦碾压不到位会使路面在短时期内再次受损,且大量的旧沥青混合料被废弃,造成了资源的极大浪费和环境污染。目前,可利用各类红外线养护修补设备,对损坏的沥青路面就地加热修补,不仅节省工时,实现快速修补,还最大限度地利用了旧沥青混合料,保护了环境。

稀浆封层。沥青稀浆封层是近年来国内外发展较快的一种新的封层技术。它可以有效地治理路面的裂缝,提高路面的平整度和防水、防磨、抗滑的能力,具有施工快、造价低和节能等优点,主要起改善、恢复路面表面功能的作用,尤其适于用作沥青路面的预防性养护。

路面再生密封。在频繁交通荷载和温度胀缩的反复作用下,沥青会发生老化,油份逐步向胶质、碳质转变,各项性能指标下降,可采用沥青路面再生密封剂对路面进行涂刷,补充沥青组从中的油份,恢复老化沥青的活性,恢复路面性能。

沥青混凝土罩面。城市道路与高速公路不同,地下埋设了各类管线,管线沟槽由于压实度不足、新老基层不成板体等原因,往往会发生沉降不均匀等现象,造成各类路面病害。为了维持道路平整度及标高,可以根据需要对原路面进行铣刨加罩。

市政道路论文篇2

(1)市政工程施工相对复杂。这主要是因为市政工程造价相对较高,涉及的人员较多,关系的利益较多,同时对环境产生的影响比较大。

(2)影响市政工程施工的因素较多,不确定性大。由于市政道路桥梁工程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项目,易受外部条件的影响,像原材料价格、周边社会关系等都是影响其施工的重要因素。同时,市政道路桥梁工程本身的不确定性也是造成施工不稳定的重要原因。

(3)市政道路桥梁工程施工目标高,要求严格,具有较强的政治性。市政桥梁道路与城市形象以及人们的生活密切相关,对于质量的要求相对较高。市政道路桥梁工程的工期较为紧张,冬季施工费用比较多。

(4)市政道路桥梁工程施工管理正处于转型阶段。在我国绝大部分的市政道路桥梁工程中,由项目将劳务队和自有机械设备、自供材料组织起来进行施工,专业性相对较弱。同时劳务队伍素质不高,项目必须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管理劳务队。

(5)市政道路工程施工管理的范围较广,其中包括:确定施工任务,签订承包合同;做好市政施工前的各项准备;做好施工中必须的准备工作;依据施工计划,综合施工,并协调好施工过程;合理利用已有的空间,做好施工现场的平面管理,以保证施工条件的完整;最后,需要组织工程,对市政工程进行验收。

2施工现场管理的主要步骤

2.1施工前做好充分的准备

2.1.1技术交底和图纸复核进场后,需要进行技术交底工作,参与方为业主、设计代表、承包人。这个过程的主要内容为:对关键控制点进行现场交底、标记,并且做好相关的记录。

2.1.2施工测量放样完成交底后,需要组织测量人员、现场监理工程师对现场导线点及水准点、各种控制点进行复核、固定;复测横断面,增设临时水准点,加密导线点,并将遗失的标桩在公司规定的时间内上报监理驻地办以求尽快解决并重新放样、固定。

2.1.3标准试验及原材料检验在采购材料时,需要重点检查材料的出厂证、检验证以及合格证,确保材料的安全性。对于自采材料的检查,需通过监理工程师进行取样,然后送至指定的试验室进行检查。待试验合格之后,提供相应的试验报告及开工报告,经过批准后方可备料。

2.1.4开工报告认真查看设计文件以及与工程相关的资料,对施工沿线情况有一个彻底的了解,在制定出施工组织方案。在满足条件的前提下,开始拟定开工报告。最终由监理工程师批审批。

2.1.5临时设施等项目部进驻工地,就可以得到驻地用电和施工用电的具体数值,通过地方供电系统,架设临时电力线。为保证施工中的供电正常,此过程中可以另配备功率充足的发电机组;配备几台灵活易移动小型的发电机,能够移动电源,给一些离电源较远的构造物供电。根据施工的实际情况,需要对所需的用水量作出预估,协调好当地政府的相关部门,临时布设用水管道,提供施工用水以及生活用水。

2.1.6驻地建设根据施工场地的平面图,在施工路段的起止桩号位置搭设彩门,彩门宽度以路幅宽度为准。在施工驻地的过程中,需要将工作区、宿舍、医务室、工作棚、仓库与贮料场等空间合理划分,以确保施工的顺利进行。

2.1.7施工过程质量管理为保证工程的施工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公司需要完善质量以及安全保证体系,同时采取相关的措施,严格控制好每一道工序。

2.2施工阶段的管理

2.2.1质量管理必须保证进场材料符合施工要求,施工操作也必须按照施工的规范进行。在具体的施工过程中,可以按设计图纸施工,这样能够保证操作的科学性。此过程中需要践行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工程起监督作用。采取一套有效的管理办法也是必不可少的,实施奖惩制度,以提高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与此同时,需要发挥相关部门的作用,给施工单位营造出一个良好的工作氛围,及时处理施工中的问题。

2.2.2进度管理为保证施工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需要召开一些会议,讨论工程进展的问题。要对施工中的人、材、机进行一个全面的检查,观察是否进行。一旦发现问题,则需要对施工方案进行调整,同时定期进度表,监督施工。

2.2.3合同管理监督合同管理应是双向的,首先,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完成工程任务;接着,业主单位需要履行合同,支付相应的资金。

2.2.4信息管理充分利用科学技术,整理好有关的信息,并且将这些信息合理运用;此过程中,还需要扩总市政道路桥梁工程的进展情况,以便随时向上级汇报工程进展、传达上级口令。

3施工过程现场管理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3.1施工现场管理存在的实际问题

(1)在施工现场,由于管理不当,存在着许多威胁施工安全的因素。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操作人员不细心,态度不端正,不按规定办事;安全事故频频发生;食堂卫生管理不合格;现场安全员的工作没有履行应尽的责任。

(2)忽视了用电安全防护措施的重要性。一些工作人员未能掌握准确的用点知识,对施工用电有关规范标准的理解不全面。在工地上,也没有安排专业的电工监管,施工现场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

(3)整个施工过程没有配备一套完整的管理措施,施工管理存在着较大的局限性。在对材料进行采购时,材料员没有认真对材料采购量做出规划,容易造成浪费材料的情况。同时,在进行材料存储时,忽视了材料的特性,没有进行分类保管,导致一些材料未投入市政道路桥梁工作就已经发生变质。

3.2施工过程中现场管理存在问题的解决方法

(1)本着“安全第一”的原则,需要成立一个安全小组,它由项目部直接领导。同时,需要制定并且完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排项目经理担任小组的组长,技术负责人任副组长,各专业施工队负责人任小组成员,每个作业面配备足够的专职安全员。这样,每一层的组员都需要签订安全责任书,并遵守安全规范以及小组制定的规章制度,具体履行监督、检查、管理各专业施工队的安全工作。

(2)对于施工现场的安全用电工作要引起足够的重视,不能疏漏任意环节。在进行安装、巡检、维修或拆除临时用电工程时,需要电工的参与。电工操作属于特种作业级别,特种作业由于对操作者本人及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所以,必须通过国家规定的有关部门组织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在取得操作证后方准其独立作业。

4结束语

市政道路论文篇3

关键词:市政道路软土路基处理技术

1CFG桩处理地基的特点综述

1.1适用范围广

CFG桩复合地基适用于条形基础、独立基础,也适用于筏形基础、箱形基础。就土而言,适用于处理粘性土、粉土、砂土、淤泥质土地基。从挤密效果看,既可用于挤密效果好的土,也可用于挤密效果差的土。CFG桩适用于多层建筑、高层建筑的地基处理,目前己经被广泛用于高层建筑。

1.2承载力强

CFG桩桩长可以从几米到20多米均可,并且可以全桩长发挥桩的侧阻力,桩承担的荷载占总荷载的百分比可在40%-75%之间变化,使得复合地基承载力的提高幅度大并且具有很大的可调性。当天然地基承载力较高时,若上部荷载不大,可将桩长设计得短一点。有时根据承载力要求和具体土层情况,可采用长短桩间隔设置,发挥不同土层的端承力。

1.3桩体排水

当CFG桩在饱和的粉土和砂土中施工时,由于成桩的振动作用,会使砂土液化,土体内产生超静孔隙水压力,刚刚施工完的CFG桩将是一个很好的排水通道,孔隙水沿着桩体向上排出,直到CFG桩桩体硬化为止。此现象不仅不会影响桩体强度,反而对减小因孔压消散太慢引起地面的隆起和增加桩间土的密实度大为有利。

1.4沉降变形

CFG桩复合地基复合变形模量大,建筑物沉降量小是其重要特点之一。对于上部和中间有软弱土层的地基,采用CFG桩进行地基处理,桩端持力于下面较好的土层,可以获得变形模量较高的复合地基,从而有效地控制建筑物的沉降。根据大量工程实践得知,采用CFG桩进行有效的地基处理后,建筑物的沉降一般可控制在20-50mm左右。

1.5时间效应

利用振动沉管施工时,由于振动作用,将会对桩间土产生扰动,特别是高灵敏度的土,会使其结构强度丧失或降低,成桩结束后,随着恢复期的增长,结构强度逐渐恢复,桩间土的承载力会有所增加。另外CFG桩本身强度在28d-60d过程中增长的最快,以后强度逐渐慢慢增加。特别是高标号的混合料要到60d龄期才能达到或超过设计强度。

2工程背景资料

某市政道路某段软基路基宽56.0m、路线长约3Km,由于整个路堤斜交座落在一条河道上,河道与附近的淤泥厚度变化极不均匀的分布,加之路堤填土高等原因,发生滑塌。

根据相关的设计理论和计算资料反映,滑塌段软基CFG桩处理的设计参数为,平均桩长20.4m,桩径500mm,桩体强度C15(材料配合比:水泥:碎石:沙子:粉煤灰=1:6.24:3.12:0.76),桩距为1.5m,采用正方形布置,垫层厚为0.3m,采用2-4级配的碎石填料。

3地基处理主要施工技术探讨

3.1施工机械设备

长螺旋钻管内泵压CFG桩施工工艺是由长螺旋钻机、混凝土泵和强制式混凝土搅拌机组成的完整的施工体系,本工程采用2台ZKL800BB型步履式长螺旋钻机、1台HBT60型混凝土输送泵、1台JS50型混凝土搅拌机。

3.2主要施工工艺

(1)测量定位

测量定位采用打孔灌石灰的方法处理,即先用直径30的钢管打孔300mm深的深度,然后灌入石灰粉,再插入钢筋进行复核桩位,施工中所有桩孔一次定位完成。

(2)钻机就位

钻机就位前需检查场地情况,如果场地较软,应增加支腿接地面积。若场地坡度>30°应加垫枕木施工,钻机就位后必须平衡,启动四支腿油缸调整钻机水平,确保钻塔垂直度≯1%,对位偏差≯20mm,钻机开钻前必须严格检查钻头上楔形出料活门是否闭合。

(3)钻进成孔

钻进过程中根据地层变化和动力头工作电流值对钻压、转速和钻进速度进行合理调整,钻进采用间歇式钻进方法,即钻进一空钻一钻进,钻进至设计深度后空车30-60s,待电流稳定确认桩长满足要求后终孔停钻。

(4)混凝土搅拌及泵送

混凝土搅拌应该严格按配合比配料,严格控制好进场原材质量,每盘搅拌时间≮90s,经常检查混凝土的和易性及坍落度,控制好混凝土的搅拌质量。

(5)每桩灌混凝土结束后,应及时进行封顶以保护桩头。

(6)施工中遇到地下障碍使桩位偏移时应及时处理后再次就位,并对混凝土泵送中遇到输料管堵塞或钻进中出现的异常问题及时正确处理。

3.3施工质量控制

在制作桩体时应特别注意拨管的高度与速度。在没有施工现场成桩试验等有关参数时,桩管内灌满混合料后,应先锤击5-10s,再开始边锤击边拨,以防止桩底出现吊脚现象。每次拨管高度宜控制在0.5-1.0m,每拨管一次停拨锤击5-los或者反插深度0.3-0.5m;拨管过程中,应分段添加混合料,桩管内混合料始终高于拔管高度1.5m,以保证桩身的完整性。拨管速度控制在1.5m/min以内,当拨管通过淤泥夹层时,应适当放慢拨管速度,以防止桩身出现缩径现象;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有些桩成孔到设计深度,开始泵料时,钻头阀门打不开,无法成桩。经调查,钻头阀门打不开有两种原因:钻头问题,当钻头加工不合理时,成孔过程中土中的砂粒或小卵石易卡死阀门,造成阀门打不开;由于桩端落在砂土层,桩端土质具有良好渗透性,导致阀门外的水头压力大于钻杆内混合料的压力,造成阀门打不开。本工程钻头穿越细砂、圆砾、卵石层,终孔于粉细砂层及细中砂层上,很容易导致阀门打不开。经设计组和施工组共同商量改用防水钻头或者是适当增加桩长,中低压缩性的粉质粘土层或粘质粉、砂质粉土层,避免阀门打不开的情况发生。超级秘书网

混凝土坍落度控制在70-90mm,水灰比宜在0.6-0.8之间;桩位应保证准确,其偏差允许不大于150mm,桩身保持垂直,垂直度偏差不应大于1%;按序跳打施工,向一个方向逐渐推进,以防止地冒,在已成桩的桩顶埋设标尺,观察施工对己成桩的挤压情况,防止已成桩受挤压而断裂并了解地面地冒情况;若遇孤石,则桩位应适当移位,以保证桩体满足设计要求;根据桩机顶部吊下的垂球即可控制垂直度,垂直度控制在1%以内;定期对桩机进行检测,保证施工的连续性。

CFG桩作为一种新的道路软基处理方法,在应用上有其与一般房建不同的地方和自身的特征。本文根据道路软基处理特点和质量要求,以解决实际工程问题为背景,从实用设计方法、和施工控制等方面系统的对CFG桩在市政道路软基处理中的应用进行了研究。

参考文献:

[1]注双杰,张留俊,刘松玉等.道路不良地基处理理论与方法.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04.

市政道路论文篇4

1.1沥青的合理选用

沥青应根据当地气候条件,并且还要考虑当地的道路等级,在此基础上比较重要的还包括路面的类型等,对于道路施工其主体是施工人员以及施工技术,施工技术的合理应用能够最大程度地保证道路的质量。根据上述的条件进行实际考察与分析之后才能够确保其地区是否适合沥青的选用。不同的地区选用的沥青的成分也不同。对于高温情况较多的地区,其日光照射时间长或者是夏季多雨等自然环境下的地区,要选用相对来说比较黏稠的沥青;对于低温情况较多的地区,其天气寒冷、寒风较严重的地区,要选用相对来说黏稠度低的沥青,以便其建造的道路适应其所在环境;对于昼夜温差较大的地区,还可考虑温度感应较低的沥青。

1.2粗集料的合理选用

沥青砼混合料由多种材料组合,除了最主要的沥青以外还需要粗集料,并且粗集料又不是独立的个体,它也是由多种材料组成,主要有施工所需的碎石,并且还包括破碎砾石,在此基础上还有比较重要的钢渣等较重要成分。粗集料在选用的过程当中要考虑较多条件限制因素,确保其要保证洁净、表面粗糙、无风化,并具备足够的强度和耐磨性。

1.3细集料的合理选用

在道路施工的过程当中,除了需要粗集料以外还需要细集料。细集料同样是由多种不同的材料组合而成,其中比较重要的即为天然砂,并且还包括机制砂,在此基础上还有石屑。在进行细集料选择的过程当中考虑较多的环境因素,要确保细集料的整洁,并且没有任何杂质,在此基础上还要保证细集料没有被风化过,其中还要保证细集料具有最重要的性质,即黏性,确保路面修建的工期与质量。在市政道路工程中,其施工材料选用机制砂比较广泛,同时天然砂的选用比重也比较大,但是工程要求一般情况下减少石屑的使用率,其不能够对道路质量产生较好的促进作用,对于整个施工,如果在使用天然砂的过程中需要石屑的辅助,则要求天然砂的使用比重率远远大于石屑的使用比重率。

2沥青砼道路施工中的配合比设计

2.1目标配合比设计所为目标配合比设计主要是确定混合料的类型、选择最大粒径、选用矿料的级配范围、计算组成材料的配合比、确定沥青的最佳用量等。对于这一阶段来说,马歇尔设计方法的应用最为广泛。

2.2生产配合比设计在经过目标配合比设计以后,还需利用实际施工设备进行工程的生产配合设计。这一过程主要是将建筑施工所需的冷料进行干燥、在此工作之后再进行除尘以及二次筛分之后,将原本的冷料放进热料仓。最后将热料仓的材料进行取样实验,通过对材料的实际测量分析之后,确定热料仓矿料之间的比例,确保其合理以此保证施工道路的质量。

2.3试拌试铺配合比调整试拌试铺配合比调整工作主要是通过对生产配合比的设计对矿料进行相互配比实验,这一过程主要应用拌和机,根据试拌试铺配合比调整之后观察其比例情况以及路面的铺设情况。如不满意可适当调整后再试拌试铺,直至满意为止。

3沥青砼道路施工的质量控制要点

沥青砼道路的施工建设主要包括了混合料的拌制、运输、摊铺、压实等多个工艺环节,只有切实保证各环节的施工质量,才能确保工程质量和工程效益的顺利实现。

3.1拌制

3.1.1确定适宜的拌制时间。由于沥青砼混合料需要一定的时间进行拌和,以保证各种组成材料在混合料中得到均匀的分布,并使所有矿料颗粒全部被沥青裹覆。大多数连续式拌和机的拌和时间由上料速度及拌和温度调节。沥青砼混合料拌制以后,如不需要立即摊铺,可放入成品贮料仓。为避免沥青同混合料的老化,在有保温设备的贮料仓中,拌和后混合料的贮存时间不宜超过72小时。

3.1.2拌制设备的运行。对于拌制设备的运行,运用装载机将道路施工的矿料进行分类,并且在此基础上将分类好的矿料根据其不同的性质与用途分别装入不同的矿料仓,当拌和设备处于运行的过程中,要求施工人员对其运行情况多加小心,要对仓库的矿料储藏情况进行频繁性的检查,确保各个料仓的矿料数量平衡,如发现不平衡情况产生,应马上停止运转,以防满仓或贮料串仓。同时,还应检查振动筛的橡皮减震块,发现有裂纹时,要及时更换,贮料仓中存料要过半后才可开始称量。矿粉要根据用料情况上料,以避免上料过多或卡住秒器。

3.2运输

要运用标准专业的运料车对沥青砼混合料进行运输,并且在运输过程中要求司机师傅平稳行驶,避免急刹车情况的发生率,以此可以避免导致混合料的透层或封层出现损伤。在此基础上,沥青砼混合料运输过的车辆要进行每次运输之前以及运输之后的清洗。

3.3摊铺

在对其进行砼混合料铺摊时,需要对道路下层的质量进行相应的检查以及确认其是否安全,如若下层质量并未达到标准、没有根据相关要求实行黏沥青或者下封,则不应对沥青砼面层进行摊铺。其在施工的过程中,要求相邻两幅的摊铺应有5~l0cm宽度的摊铺重叠。整个摊铺过程应做到缓慢、均匀和不间断。

3.4压实

压实作为沥青砼道路施工的最后一道工序,通过合适的碾压,不仅能保证路面具有良好的平整度,而且能使沥青砼面层达到高密实度,因此必须加以重视。整个压实过程分为初压、复压和终压三个阶段,每个阶段都应合理控制压实温度和碾压次数。在碾压过程中,压路机应以慢而均匀的速度进行,不应突然改变碾压方向和碾压路线。

4新型沥青砼道路施工技术的应用

近年来,随着我国沥青混合料在技术性质和技术标准上的提高,各类新型的沥青砼道路施工技术被广泛应用于市政道路建设中,例如SMA沥青砼技术、土工合成材料加筋沥青砼技术、稀浆封层技术、再生沥青混凝土技术等。本文中主要分析了近年来应用最为普遍的SMA沥青砼技术的应用特点。SMA(StoneMatrixAsphalt)是一种新型的沥青砼混合料结构,在我国,相关专家根据该技术的构成原理,在我国《公路沥青路面设计规范》中正式命名为“沥青玛碲脂碎石混合料”。SMA沥青砼技术最初起源于20世纪德国,我国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引进,首先在机场道路等工程中试用,并逐渐在全国各地的道路工程中得到了广泛应用。SMA沥青砼技术在市政道路施工中的应用主要具有以下方面的技术特点:

4.1良好的温度稳定性与耐久性

SMA具有良好的高温稳定性和低温稳定性。在高温条件下,由于混合料中粗集料相互之间的接触面较多,其具备较强的抗车辙能力和良好的高温稳定性;在低温条件下,由于SMA结合料具有较强的延伸性和柔韧性,使得混合料能较好地抵抗低温变形。在此基础上其还具有良好的耐久性,SMA具有较小的透水性,其在阴天下雨情况下能够防止雨水渗透到沥青层,对道路的质量从根本上起到保护作用,能够促进道路的长久可持续使用年限。

4.2投资效益高

SMA沥青砼技术能全面提升市政到工程中路面的使用性能,不仅能延长道路路面的使用寿命,而且能大幅度降低维修与养护费用。据资料统计,SMA路面的使用寿命相比密级配混合料路面能延长20%~40%左右。

5结语

市政道路论文篇5

内容提要: 城市市政道路上的井盖致人损害所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往往面临受害人得不到有效救济的难题。本文梳理了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的相关规定,结合市政管理实务和司法审判实务中的相关做法,提出了问题的解决方案:为使受害人得到全面有效的救济,应建立和完善民事责任主体、行政责任主体和社会责任主体并行的多元化救济机制。也就是说,在妥善解决井盖致人损害的赔偿纠纷时,除了确立民事责任主体的侵权损害赔偿制度之外,还应一方面确认行政主体在市政井盖管理中的义务和相关赔偿责任,另一方面建立相应的社会救助制度和责任保险制度。 关键词: 井盖致人损害 民事责任主体 行政责任主体 社会责任主体 多元化救济机制 一、引言 井盖作为城市中不可或缺的公共设施,在城市市政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井盖一旦丢失、损坏,就会成为危险的隐患,随时可能致人伤残或死亡。于是,受害人就与导致该危险隐患产生的主体形成了损害赔偿的权利、义务关系。如何建立合理有效的受害人救济机制成为市政管理中一个纷繁复杂的问题。 司法实务中,井盖致人损害的赔偿纠纷有着各种不同的情形,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第一,井盖权属主体即是井盖管理主体,其在对井盖的日常维护、修缮工作中存在瑕疵,受害人受损而求偿; 第二,在井盖权属主体之外,另有单独的井盖管理主体。井盖管理主体在对井盖的日常维护、修缮工作中存在瑕疵,受害人受损而求偿; 第三,井盖行政管理主体存在管理瑕疵,受害人受损而求偿; 第四,行为人用盗窃等手段破坏井盖公共设施,受害人受损而求偿。 这四种不同类型的纠纷在司法实务中分别遇到了不同的瓶颈和难题,具体概括如下: 在第一种类型井盖致人损害的赔偿纠纷中,责任单位的确定成为客观不能。在这类案件中,虽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井盖权属主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是根据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所提供的2008年井盖事故处理摘要,此类井盖事故在实践处理中的瓶颈是井盖权属主体无处可寻,即所谓的无主井盖伤人成为一大难题。据调查显示,北京市共有地下设施检查井井盖100.6184万个,其中水箅子18.3292万个,分属于水、电、气、热、通讯等17家专业井盖权属单位和社会单位。由于各处井盖隶属不同的单位和企业,寻找井盖权属单位往往耗时耗力且经常经过多方调查也无法最终确认责任单位。所以处理此类案件时,若仅仅依靠井盖权属单位赔付损害赔偿,无法实现对受害人的有效、便利救济。 在第二种类型井盖致人损害的赔偿纠纷中,有两个难题困扰着司法实务:首先,在井盖权属主体与井盖管理主体分立为两个不同单位时,究竟是由井盖权属主体还是由井盖管理主体承担赔偿责任?比如,住宅小区内井盖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主体究竟是小区业主还是物业公司,《物权法》和司法审判实践似乎出现了矛盾和冲突。《物权法》第73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依此,住宅小区内井盖属于建筑区划内的“公用设施”,其所有权也应属于小区业主。可是由此井盖所引发的损害,赔偿责任主体是否也应为小区业主呢?在司法实务判决中,住宅小区内井盖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被告往往不是小区业主,而是物业管理公司;最终法院判决承担赔偿责任的往往也是物业管理公司。这种责任承担模式如何与《物权法》上规定住宅小区内井盖归属小区业主共同所有这一所有权制度相互协调论证,值得进一步讨论研究。其次,无论这种类型下的赔偿责任主体最终确定是井盖权属单位抑或是井盖管理单位,其同样存在着第一种类型井盖致人损害赔偿纠纷中所出现的难题,井盖权属单位或是井盖管理单位均淹没在纵横交错的地下设施管道中,无处可寻。 在第三种类型井盖致人损害赔偿纠纷中,有一个可问责性与否的难题:行政管理单位履行的是行政职能,那么在其存在管理瑕疵时,是否应该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其法律依据何在? 在第四种类型井盖被盗而致人损害所引发的纠纷中,偷盗井盖的行为人理应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但是现实中,这类案例的情况往往是偷盗行为人迟迟没有归案或者没有偿付能力,这时追究行为人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对受害人 救济并无实际功效,受害人无法从直接责任人——偷盗井盖的行为人处取得应有的赔偿。 二、建立和完善多元化救济机制 (一)多元化责任主体的构建 笔者认为,在井盖事故中,应该综合考虑不同的责任主体,捋清各个责任主体的赔偿责任分担,从而构建由民事责任主体、行政责任主体和社会责任主体相互补充的全方位、多元化的救济法网,具体分析如下: 1、民事责任主体 井盖的损害赔偿首先是一个民事领域的问题,民事责任主体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具体而言,民事责任主体,即负有井盖管理责任的主体,包括井盖权属主体和井盖管理主体。 2、行政责任主体 井盖作为城市公共设施,行政管理机关负有不可推卸的行政管理义务和行政责任。 3、社会责任主体 在直接救济途径无法走通的情况下,社会救助与责任保险需要担负其社会责任。 4、其他责任主体 在井盖事故中,还有一些不容忽视的其他责任主体。比如井盖被盗而致人损害,这时偷盗井盖的行为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比如在井盖事故中,受害人没有足够的自我保护的安全意识,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这时受害人也要根据与有过失制度承担相应的责任。笔者在这里重点讨论的是民事责任主体、行政责任主体和社会责任主体所共同构建的多元化责任救济体系。关于偷盗井盖的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受害人的与有过失等问题在理论上并无争议,在司法实务中亦无障碍,本文不做更多的讨论。 (二)民事责任主体 在井盖事故损害赔偿中,民事责任主体,即负有井盖管理责任的主体,可以划分为井盖权属主体和井盖管理主体。 1、井盖权属主体 (1)井盖权属主体的类型化区分 在城市地下设施的建设中,涉及电力、电信、燃气、供热、供水、环卫、市政、房管、园林、公安交通、消防等各个部门,各类井盖的权属也呈现纷繁复杂的局面。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第一,井盖属于一个井盖权属单位单独所有并使用、维护;第二,井盖由井盖权属单位委托具有相应维护能力的单位对其井盖设施进行维护;第三,井盖属于两个或多个井盖权属单位共同所有并共用;共用单位协商明确一家单位负责维护,或者共同委托一家具有相应维护能力的单位维护。 (2)井盖权属主体的过错推定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第126条和《侵权责任法》第85条的规定,井盖权属主体在井盖致人损害时承担过错推定的损害赔偿责任,即除非井盖权属主体可以证明自己尽到了合理的管理维修义务,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井盖权属主体便对受害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井盖管理主体 (1)井盖管理主体的类型化区分井盖管理主体在市政实务中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第一,井盖管理主体与井盖权属主体合一,即井盖的管理者便是井盖的所有者;第二,井盖管理主体与井盖权属主体分离,即两者分别为两个不同的单位。具体来说,又分为两种情形:首先,在井盖施工期间,工程发包方是井盖权属主体,而施工单位或者建设单位为井盖管理主体。其次,井盖权属主体委托具有相应维护能力的单位管理并维护,则受托单位便为井盖管理主体,委托单位为井盖权属主体。典型的情况是建筑区划内住宅小区公共区域的井盖,是小区业主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维护管理,小区业主则为井盖权属主体,物业管理公司则为井盖管理主体。 (2)井盖管理主体的绝对责任 当井盖管理主体与井盖权属主体合一时,不存在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争议,由这个合一的主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是当井盖管理主体与井盖权属主体分离时,即出现上述类型化区分中的第二种情况时,井盖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究竟由井盖权属主体承担,还是由井盖管理主体承担,或者由二者共同分担,则存在着争议。笔者认为,当权属主体与管理主体分离时,应由管理主体承担赔偿责任,即井盖管理主体承担的是绝对责任,谁管理谁负责。井盖权属主体只有在与井盖管理主体 合一时或者不存在井盖管理主体时才承担赔偿责任。具体理由有: ①法条依据 一方面,《侵权责任法》第91条专门针对井盖问题做出了相应规定:“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可见,法律明确规定需要承担侵权责任的主体是管理人,即这里所指的井盖管理主体。另一方面,根据《民法通则》第125条和《侵权责任法》第91条的规定,井盖施工过程中致人损害,由施工人承担赔偿责任。依此,法律明文规定在施工期间由井盖管理主体——施工方而非井盖权属主体——工程发包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②法理依据 A、损害预防理论:笔者认为,在确认损害赔偿责任主体时应该重点着眼于防止井盖事故损害的再次发生。责任主体的最终确定应该考量井盖权属人和井盖管理人何者离损害发生的原因更为接近,何者更有能力预防损害的发生。而井盖管理主体较井盖权属主体而言,更接近导致井盖事故发生的维护管理瑕疵,更有能力去妥善管理井盖,预防悲剧的发生。比如,物业管理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后,必然会在日后加强其对井盖进行巡查和检查,发现井盖瑕疵后采取有效措施紧急处理,这便能更有效地预防井盖悲剧的再次发生。若是由小区业主承担赔偿责任,小区业主在维护管理井盖上发挥不了如此立竿见影的作用。 B、损失分担理论:笔者认为,在确认损害赔偿责任主体时应该更多考虑损失的公平合理分担,考虑管理者和权属者何者更具有分担能力。在住宅小区井盖事故赔偿问题上,一般而言,物业管理公司较之小区业主更具有偿付受害人损失的能力。由物业管理公司来承担赔偿责任能使受害人的损失得到比较公平合理的分担。 ③司法实务依据 如上文所述,实践中,住宅小区内井盖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被告往往不是小区业主,而是物业管理公司;最终法院判决承担赔偿责任的往往也是物业管理公司——井盖的管理主体。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这里所述的井盖管理主体承担绝对责任,是在最终赔偿责任的分配层面而言的,而不是在受害人求偿层面而言的。《侵权责任法》第85条较之《民法通则》第126条,将责任主体由原来的“所有人、管理人”扩展为“所有人、管理人和使用人”,并增加其对其它责任人追偿的制度。《侵权责任法》的这项变动有利于受害人更及时更有效地受偿:受害人可以不必精确地确认究竟谁是井盖致人损害中真正的责任主体,便可以从井盖所有人、管理人和使用人三方中任意一方处首先获得赔偿。真正责任主体的确认则发生在之后井盖所有人、管理人和使用人三者之间相互追偿或者向其它责任人追偿的法律关系中。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5条的规定,受害人可以在求偿阶段选择向井盖权属主体提出赔偿要求,司法机关也应该支持这种诉求。但是井盖权属主体在向受害人支付赔偿款后可以向井盖管理主体追偿,从而使得井盖管理主体成为最终负赔偿责任的民事责任主体。 (3)井盖管理主体的过错推定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第125条、第126条和《侵权责任法》第85条、第91条的规定,井盖致人损害,井盖管理主体承担过错推定损害赔偿责任,其在证明自己已经尽到管理义务时免责。 (三)行政责任主体 在井盖管理体系中,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对井盖的管理是基于公共利益的行政管理,负有相关的行政管理义务,在相应情况下还需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1、行政责任主体的行政管理义务 有些政府负责人认为,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对井盖的行政管理主要限于制定井盖的相关标准、规范和法规规定,对违法行为和管理不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并负责对井盖管理信息依法提供咨询与服务;并不负有对具体井盖设施进行日常维护管理的义务。 但是笔者认为,在最新数字化城市管理模式的协助下,行政责任主体的行政管理义务不应只停留在宏观立法和信息服务层面,而应当具体涉及到井盖的日常维护和检查以及在特定紧急情形下的修缮义务。主要理由有三: (1)法条依据 《北京市地下设施检查井井盖管理规定》、《实施<北京市地下设施检查井井盖管理规定>细则》、《济南市城市道路井盖设施管理规 定》、《南昌市城市道路井具设施管理办法》等相关大城市地方法规规章对城市市政管理中所有和管理井盖相关的单位以及行政管理部门对井盖的管理义务做了详尽的规定,主要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点规则: 第一,井盖施工期间,由施工单位或建设单位负责井盖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第二,井盖权属单位或者井盖管理单位负责井盖的日常维护、修缮工作。这些相应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井盖管理和维修责任制度,并配备专门巡查人员,加强对井盖的巡查和管护。在发现井盖丢失、损坏、移位、震响等情况时, 应立即补装、维修或更换。确保井盖完好无恙,车辆、行人通过时不坏、不动、 不响。 第三,井盖管理行政单位落实检查监督职能,并在紧急情况下负责修缮,确保公共安全。井盖管理行政单位必须指派专人对公共场所的井盖经常巡查,定期检查,监督负有管理责任单位的工作。在接到报告或者发现井盖丢失、损坏等情况时,应当立即设立警示标志,并通知负有管理责任的单位进行维修或补装。在保护市政设施安全和保证车辆行人通行安全的紧急情况下或者在无法确认负有井盖管理责任的单位的情况下,应当先行补装、更换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所需的费用, 由负有管理责任的单位承担。 具体到行政责任主体的行政管理义务,根据《北京市地下设施检查井井盖管理规定》第5条、《实施<北京市地下设施检查井井盖管理规定>细则》第5条、《济南市城市道路井盖设施管理规定》第6条、《南昌市城市道路井具设施管理办法》第13条等地方法规规章的明文规定,行政责任主体负有以下法定的义务: 第一,监督管理义务:建立监督巡查和定期检查制度,设立监督电话,及时受理投诉。 第二,协调维修义务:发现险情,立即设立警示标志,通知负有管理责任的单位进行维修或补装,验收其维修工程。 第三,替代维修义务:在保证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下或者在无法确认负有井盖管理责任单位的情况下,应当先行补装、更换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 (2)法理依据 政府相关部门在城市公共设施领域有着不可推卸的保护社会大众公共利益的行政职责。公民在发现井盖损毁、丢失的情况下,一般不可能知晓负有井盖管理责任的单位,最便利的救济途径便是找政府,通知行政管理机关。且随着最新数字化城市管理模式的普及,政府发现井盖问题、通知相关单位、完成维修任务的职能趋于便利化高效化。在这种情况下,行政责任主体,较之其他主体,便有着最先发现井盖缺陷的天然优势,需要尽到自己应有的行政管理义务而最大程度地保障公共利益。 (3)司法实务依据 在行政管理实务中,在北京、上海、南京、重庆、武汉等城市,已经率先试行“万米单元网格”城市管理新模式,即给井盖贴上“身份”代码。这种城市管理新模式为城市市政井盖管理提供了极大的便利,而且这种模式的逐步推广也为行政责任主体履行其具体的行政管理义务——即对井盖的日常维护和检查义务以及在特定紧急情形下的修缮义务——提供了丰富的实践范例和实务依据。 依托数字城市技术,“万米单元网格”城市管理新模式具体包括“城市指挥中心”和“城管监督中心”。在“城市指挥中心”的电子地图上,下水道、井盖、电线、路灯等市政设施用数字编成代码,输入计算机系统,反映在大荧幕上。每1个“小方块”在实地面积都有1万平方米左右。每1-2个“小方块”分派一个监督员每天在现场巡逻,配备一台信息采集器——“城管通”,一旦发现“小圆点”有状况,监督员第一时间告知“城管监督中心”,“监督中心”核实情况后第一时间向“指挥中心”报告,“指挥中心”在第一时间内作出处理方案。这些以前至少需要2-3天才能完成的流程,现在只需要几分钟就可解决。居民有了问题可以直接找城管监督员或打监督中心特别服务电话,区城管指挥中心直接派遣到专业部门,一些久拖不决的“老大难”问题很快得到处理。[11] 在这项城市管理的“万米单元网格”内,各种公共设施,小到一个个井盖,都有自己的“身份”代码。这样,依靠数字化管理,井盖丢失、损坏可以第一时间被发现、第一时间通知负有管理责任的单位,第一时间被补装、维修或更换,减少了管理层级,提高了办事效率,强化了行政监督,有效防止了井盖事故的发生,从源头上减少了井盖事故纠纷的损害 赔偿争议。 2、行政责任主体的行政责任 有些政府负责人认为,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履行的是行政管理职责,而并不负有对具体井盖设施进行日常维护管理的义务。因此,行政管理机关不能作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主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如果由于维护管理不善或未尽到法定义务,而造成人身损害事故发生的,应当由井盖所有权人或约定的维护管理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12] 但是,笔者认为,行政责任主体有附随其行政管理义务而存在的行政责任。若行政机关履行其行政管理义务时存在管理瑕疵——具体行政行为不作为或者不合法时,是必须承担民事赔偿责的,主要理由有二: (1)法条依据 有义务便有责任。行政管理部门在没有完全履行上述行政管理义务时,在对井盖的检查和维修上存在着管理瑕疵时,即出现了具体行政行为的不作为或不合法时,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7条第1款和《国家赔偿法》第2条、第3条,行政管理机关由于未尽职责的过错,导致公民遭受不必要的损害,需要对公民的人身财产损失进行相应赔偿。 (2)司法实务依据 根据北京市市政管委所提供的2008年井盖事故处理摘要,笔者发现,在市政管理实务中,为了使得受害人得到应有的救济,行政管理部门有时不得不承担起无主井盖的致人损害赔偿。当然,这种由行政管理部门承担最后兜底性赔偿责任的做法很难被行政机关所接受,笔者也不认可。 但在司法审判实践中,行政管理部门若未履行其作为市政管理者应尽的井盖管理义务,往往就成为井盖事故赔偿纠纷的被告;最终法院也判决其向受害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江苏南京的周兴国窖井盖案中,法院便判决南京市鼓楼区市政管理所一次性赔偿受害人周兴国7369.90元。[13] (四)社会责任主体 实践中,若只依靠民事责任主体和行政责任主体对受害人进行损害赔偿,会出现一种救济“真空”的情况:即相关主体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承担不具可行性或者客观上无法得到充分落实。比如,负有井盖管理责任的单位经多方调查仍不明确,行政管理部门不存在管理上的瑕疵;又比如,井盖被偷盗而致人损害,偷盗行为人迟迟未归案或者无赔偿能力,而负有井盖管理责任的单位和行政管理部门都尽到了合理的管理义务等。在这种情况下,若是由无管理过错的井盖管理单位或者行政管理部门承担受害人的全部损失,恐怕不符合损失的公平合理分担原则,也有悖公平正义的民法基本原则。 所以,笔者认为,应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的受害人救济机制,针对井盖等城市公共设施建立相应的社会救助制度和责任保险制度,构建侵权赔偿责任与保险赔偿、社会救助平行的救济模式。[14] 首先,构建有效的社会救助机制,建立一笔“公共设施赔偿基金”,国家投入启动资金,同时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捐赠,委托专门机关进行管理和经营。一旦由于公共设施致人损害需要对受害人进行赔偿时,便可从这一社会救助基金中支取。 其次,完善责任保险制度。针对井盖等城市公共设施所隐藏的安全隐患,负有井盖管理责任的单位可以为其购买责任保险。当井盖事故作为保险事故发生时,受害人可以优先获得保险赔偿金。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很多损害的发生,可以通过保险、社会基金的救助,从而实现损失分担的社会化,减少了传统的个人责任的发生。[15] 三、结语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面对纷繁复杂的井盖致人损害的赔偿纠纷,应该构建和完善由民事责任主体、行政责任主体和社会责任主体相互补充的多元化救济体系,以实现受害人救济的最大化。具体来说,针对前述所提到的司法实务中四种类型的井盖致人损害赔偿纠纷所遇到的难题,笔者认为可以尝试如下解决: 在第一种井盖权属主体责任型的赔偿纠纷——即无主井盖致人损害的纠纷中,若无法找寻井盖权属主体承担赔偿责任时,可以启动行政责任的赔偿机制——由存在具体行政行为不作为或不合法的行政机关负赔偿责任;若行政管理机关不存在管理瑕疵,则可以启动社会救助和责任保险的社会责任赔偿机制。 在第二种井盖管理主体责任型的赔偿纠纷中,首先,当井盖权属主体与井盖管理主体分别 为两个不同单位时,应该由井盖管理主体承担赔偿责任。比如住宅小区内井盖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主体应该是物业公司这一井盖管理主体;其次,若是井盖管理主体无法找寻时,同样可以启动如上述第一种类型纠纷中的解决方案:有存在管理瑕疵的行政机关负赔偿责任或者由社会救助和责任保险救济受害人。 在第三种行政管理机关责任型的赔偿纠纷中,首先,行政管理机关负有对市政井盖设施进行日常维护和检查以及在特定紧急情形下负责修缮等具体的井盖管理义务,并且当其存在具体行政行为不作为或不合法的管理瑕疵时,应该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其次,市政管理实务应该在各个城市普及和完善“万米单元网格”城市管理新模式,给城市中的每个井盖贴上“身份”代码,从而从根源上避免井盖致人损害的悲剧发生。 在第四种偷盗井盖行为人责任型的赔偿纠纷中,若直接责任人——偷盗行为人迟迟没有归案或者没有偿付能力,则应启动相关的其他民事责任主体、行政责任主体和社会责任主体的赔偿机制:追究井盖权属主体或者井盖管理主体的民事赔偿责任以及行政机关管理瑕疵所引起的赔偿责任;若井盖权属主体或井盖管理主体可以证明其已经尽到了管理义务,以及行政机关不存在管理瑕疵的情况下,则应启动社会救助和责任保险以填补受害人的损失。 作为公共设施的井盖,屡屡成为“城市黑洞”,这个“黑洞”已经吞噬了太多人的生命和健康,只有当负有井盖管理责任的各个单位、井盖的行政管理者和全社会共同承担起维护井盖安全的责任,我们才可以放心地在平坦安全的城市道路上行走。 注释: 参见《无盖井摔伤人谁应承担责任?》,载《北京日报》,2006年9月28日。 参见《“夺命的井盖”案》,载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法制部《现在开庭栏目组》编:《现在开庭11》,中国方正出版社2008版,第18-25页。《乌市公共设施屡遭“攻击”曝监管“软肋”》,载《法制日报》,2008年2月18日。 这时便出现了井盖权属主体和井盖管理主体的分立。这种情况下何者为最终的责任承担主体,下文将进一步探讨。 共同委托专门单位维护的情形下也出现了井盖权属主体和井盖管理主体的分立。这种情况下何者为最终的责任承担主体,下文将进一步探讨。 若井盖所有人、管理人和使用人统一于一个主体,则受害人直接向其求偿;若井盖所有人、管理人和使用人分离为两个主体或者三个主体,则受害人可任意择其一求偿。 参见《无盖井摔伤人谁应承担责任?》,载《北京日报》,2006年9月28日。 参见《北京市地下设施检查井井盖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八条、第九条。 参见《实施<北京市地下设施检查井井盖管理规定>细则》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 参见《济南市城市道路井盖设施管理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十四条。 参见《南昌市城市道路井具设施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三条。 [11] 参见《北京东城区:城管新模式专治“扯皮”》,载《新华每日电讯》,2005年3月30日。《井盖路灯有代码投诉处理电子化》,载《长江日报》,2005年10月21日。《数字市政_武装到井盖》,载《封面故事》,2005年8月1日。《我市将实施数字化城市管理》,载《重庆日报》,2005年8月4日。 [12] 参见《无盖井摔伤人谁应承担责任?》,载《北京日报》,2006年9月28日。 [13] 参见《世上冒出个“窨井盖奖”》,载《中国律师》,1999年7月。 [14] 观点参见:王利明:《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的受害人救济机制》,载《中国法学》,2009年第4期。 [15] 参见张新宝:《中国侵权行为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9页。

市政道路论文篇6

1.1路基施工放样与测量的施工工艺

每道工序在进行放线的时候,测量的误差必须达到规范标准,而纵横断面定位的精确度应该得到保证,保证构造物与施工路基的几何尺寸与定位达到设计的质量标准;同时关注道路下所覆盖的网络路线,避免在施工中产生损失。在进行测量的时候需要注意的是,开工之前按照规定与图纸复测高程与线路是否符合规定,核对控制桩与水准点的增设,同时测量并准确的绘制路线横断面,并记录测量结果,然后组成资料,通过监理工程师的审核签字,最重要的是在测量放线之前应该先检验所使用的仪器的是否达标。

1.2路基填方的施工工艺

市政道路路基填方的施工工艺中,需要注意的有以下几点:第一,处理基底,按照基底地面的自然状况以及土壤特性,按照路堤填筑的高度以及设计对基底稳定性的要求,使用对应的措施方法进行处理;第二,在填筑之前根据规定,应该清除基地内的树根以及杂物,用推土机将耕植土推至要求的地方,以备复耕使用;第三,按照规定对各种高度的路堤以及基底整平压实实施正确的基底处理施工,因为压实是路基施工中最重要的工序之一,要控制压实度,需要对填料的含水量以及碾压遍数、松铺厚度以及摊铺的平整度进行良好的控制;第三,在压实过程中需要选用恰当的压实机,保证松土的厚度小于30厘米,并进行分层铺筑压实,6-8吨的轻型号光轮压路机应该用在对每种填料的预压整平上,而18-21吨的重型号光轮压路机常会用在砾石土、细粒土或者是沙类土的压实上,对于振动压路机有振动以及滚压两种作用,常常用在巨粒土、砾石土以及沙类土的压实,但是对于细粒土的压实并没有具体的要求;第四,为了保证填料的含水量的最优度,在处于最优含水量的时候,实施压实可以达到最大的压实密实度,所以对于路基填方的压实,要对土的含水量进行准确的控制,如果含水量较大,就要进行晾晒风干等操作,保证达到最优含水量的时候再进行碾压;第五,路基填方的施工中需要进行连续作业,为了避免雨淋以及暴晒,防止含水量产生变化,需要定时的对压实度进行检查,进行及时的抽样检查,而取样的位置是随机的,需要在有问题的地方进行多检或者是补检;第六,在检查的过程中如果压实度不够就应该针对原因进行补救措施的制定,保证压实度达到最优。值得注意的是,对于路基填筑的作业面不仅有卸料区、摊铺区域以及碾压区和检测区,应该准确的分清界限,以便对摊铺厚度、含水量以及平整度进行准确的控制,在保证碾压遍数以及碾压范围的基础上,预防漏压,以便最后对密实度进行检测。总之,对于路基填方中路基的整修工作,需要在填筑到一定的标高之后,定时的检测平整,以便恢复中线进行水平测量。

1.3路基挖方的施工工艺

市政道路路基挖方施工中,首先应该将挖方范围里的杂草以及杂物进行清除,由上而下的逐层挖掘,在使用恒挖法挖掘时,先进行位置的勘查,并进行现场施工方案的制定,及时的报给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批,才能够开始施工。其次在施工的过程中值得注意的是,在路基的交接地方的边沟需要缓慢的引向路堤的排水沟,防止路堤被冲刷,而对于平曲线之外的外沟沟底纵坡与曲线前后的沟底进行连接时,需要注意在曲线的内侧不能出现积水以及外溢的现象。最后截水沟的弃土应该在截水沟与路堑间,需要上台才得以形成,在台顶的截水沟进行2%横坡的设置,土台边坡脚和堑顶相距距离需要大于设计要求。总之,市政道路路基的挖方重视的是开挖的程序,对于沉降的高度应该进行预留碾压,处理土质松软以及超挖的情况,并制定对策,属于软土类别的有:杂填土、淤泥以及淤泥质粘土、冲填土等。

1.4路基防护的施工工艺

市政道路路基防护中主要指的是增加路基的稳定性以及强度,这是市政道路建设中不能缺少的阶段,常常会利用绿化植被坡或者是浆砌片石挡上墙、砌片石护坡等并进行路基防护,而砌筑材料应该使用之地均匀、结构密实并没有裂缝的硬质石料,保证其抗压强度不小于30MPa,也可以使用体积较为大的石料切块进行砌筑。砌筑中块石的选择应该是形状方正、上下面平整、厚度不小于0.2米、长度以及宽度大约是厚度的1.5-3倍及1-1.5倍。最后市政道路路基防护镶面的过程中,需要从外露面四侧往里进行稍微修凿,保证平整性要求,片石的使用有个大概平行的面,厚度不小于0.15米,长度与宽度应为厚度的1.5倍。市政道路路基防护是保证路基质量的最后一道工序,需要施工人员认真对待。

2结语

市政道路论文篇7

(1)拌制混合料:混合料拌制可采用连续性拌合与间歇式拌合两种方式,因连续性拌合约束条件较多、工艺流程复杂,所以在市政道路、高速公路混合料拌制中通常采用间歇式拌合方式;在混合料拌合过程中要严格控制拌合时间,通常而言,在混合料总体呈现均匀颜色,且不存在光面、花白料及油斑问题时,就表明拌合料符合使用标准,可运输开展施工;冷料仓的数量应与配合比相适应,一般不应少于5~6个,且配备消石灰、纤维等外掺剂设备;间歇式拌合机应当配置保温性能良好的成品储料仓,混合料贮存的温降应控制在10℃以内,且避免出现沥青滴漏问题。

(2)混合料运输:在装料结束后应在混合料表面遮盖毡布等,以确保混合料温度保持稳定,同时避免运输环境对混合料产生影响;在混合料运输前,应将防粘剂或隔离剂等均匀涂抹在车体的内表面,以防止沥青混合料粘结在车体内,同时方便混合料清理;在运输时应尽量减少颠簸,否则混合料很容易出现离析;运输机械应尽可能选择大吨位运输车,且应恰当配置运输车辆,以确保混合料运输的连续性和流畅性;运料车的侧面应安置专业温度检测孔,检测孔空口与箱底距离应保持在30cm左右,以方便实时检测混合料温度;运输车在装料过程中,应分成前、中、后三次移动装料,以避免沥青混合料离析,且混合料不得溢出车外,装料标高应低于车厢高度。

2市政沥青混凝土道路施工技术

2.1沥青混合料摊铺施工

(1)摊铺前应确保混合料温度满足摊铺需求,通常不应小于160℃,摊铺时应做好温度检测;施工采用耐高温履带式摊铺机,可采用多辆摊铺机共同施工方式,相邻摊铺机间应控制5~15m的间隔距离;相邻两幅宽度重叠量应控制在50~100mm之间,以确保施工安全;(2)铺筑前期卸装车应至少保证6辆,铺筑过程中也应不少于3辆,且避免装料车同摊铺机发生碰撞,装料车应同摊铺机保持10~30cm的距离;为提高供料的安全性,在铺筑过程中应尽量使用螺旋送料器进行供料,且送料器内的混合料应始终保持在螺旋叶片上;(3)各台摊铺机施工时应至少配备1人进行监督检查,实时观察路面的横坡度及厚度等是否符合工程标准,对于误差问题要及时纠正;要综合分析搅拌机生产性能、运输车辆供料性能、贮料数量等因素,合理确定摊铺速度,摊铺时应保证摊铺机连续、匀速推进,尽可能提高摊铺路面的平整度。

2.2接缝处理

(1)横向缝:在道路工程施工前应使用喷东烘烤或涂刷粘层油等方式使沥青混合料处于熔融状态,且应将长度合理的木板纵向安置在横向缝位置处,以此为前提顺着与车道垂直的方向碾压接缝;碾压过程中要实时检测接缝平整度,保证新铺混合料能整体覆盖到路面;对于残余的混合料要及时清除,否则会影响路面施工质量;(2)纵向缝:处理时可在沥青混合料未完全冷却前,立即对周围的沥青混凝土进行接铺,接铺后及时碾压成型,以提高路面的平整度;具体处理过程中可控制摊铺机间隔距离,并将熨平板安置在同一水平面上;若采用冷接缝处理,则应使用切割机将铺层端部质量不达标的混合料切除,切缝应同路面垂直,处理后清扫接缝部位,并采用粘结沥青对接缝进行涂抹。

2.3压实

(1)初压:初压施工主要用于提高沥青混合料的初始密实度,从而为后续施工提供基本条件;初压施工中,要严格控制沥青混合料温度,通常保持在130~140℃范围以内,以方便开展高温碾压;碾压时使用双轮双振动压路机,初压遍数调整在2遍左右,一遍进行静压,另一边进行振动压实;振动压实过程中应采用低振幅、高频率方式,且压路机速度应控制在3km/h左右;(2)复压:复压施工的作用是使路面形成符合标准的压实度,所以一般采用15~30t的重型轮胎压路机或振动压路机;在复压施工过中,应实时检测路面平整度,若检测发现出现起拱问题,则应采用6~8t的钢轮双轮双振压路机实施横向碾压,且复压温度应调整在110℃左右;(3)终压:终压的作用是清理前期碾压中形成的轮迹,以提升路面的平整度;一般来说,终压温度应不低于70℃,可依据现场施工条件进行合理调整;终压施工通常采用振动压路机或双轮钢筒式压路机,使用静压方式、按照2km/h的推进速度进行均匀碾压2遍左右。

2.4成品保护

在沥青混凝土道路工程结束后应开展固定周期的成品保护,待路面强度满足设计要求后才可开放通车。沥青混凝土碾压完成时应立即进行养护,且保证道路封闭,待沥青面层冷却达到固定强度后再通行;沥青摊铺后应避免车辆或人员在路表面行走,否则面层可能出现永久性变形;在施工中应做好对道路两边护栏、支撑结构等附属工程的保护,确保其清洁完整,避免沥青道路施工影响整体美观性;在初期通车过程中,应防止重型、大型车或超载车进入,且禁止漏油车通过,以减少路面损坏;及时开展预防性养护措施,以确保路面处于良好状态得到有效保护,将沉陷、漏油等病害问题消灭在隐患初期阶段,提高路面基本服务水平。

3结束语

市政道路论文篇8

在市政道路工程中,材料成本管理的重要性我们已经有了一定的认识,但是在材料成本管理中经常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出现,不仅会影响企业经济效益的提升,还可能导致工程成本增加,影响工程的工期和质量。因而为了加强市政道路成本管理,就必须认真分析和总结存在的问题,才能采取针对性的措施予以应对。市政道路工程成本管理中材料成本管理存在的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材料采购方面,往往缺乏透明度,暗箱操作的情况较多,尤其是采购人员自身缺乏强烈的责任心,在利益的驱动下采购不符合市政道路工程建设需要的材料,并通过高开发票达到高报价格的目的。二是材料管理过程中,往往难以实现限额领料,导致一些原材料被浪费,管理材料的各种账目亟待规范,在材料验收和入库过程中往往难以按照严格的程序执行,不仅很多材料的数量不足,而且大量以次充好的产品流入施工现场,而这势必会导致返工率和损耗率的提升,进而导致成本增加,加上材料保管过程中往往缺乏保卫力量,导致一些材料丢失的情况时有发生。施工现场的材料随意堆放,余料回收不及时而影响下次使用等情况时有发生。三是材料成本控制过程中,往往为了经济效益,所选的原材料的质量较差,而一旦应用于市政道路工程质量,势必会导致工程质量大打折扣,而这就难以在验收阶段通过而不得不返工,最后增加工程成本。

二、关于如何加强市政道路材料成本管控的几点浅见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对市政道路材料成本管控的必要性和存在的不足有了一定的认识,那么在实际管理中,我们应如何加强成本管控呢?笔者结合自身浅见,提出以下几点改进措施。1.采取招投标制度实行市政道路材料的科学采购。由于市政道路工程采购的材料种类多、数量大,因而在材料采购过程中,应严格实行招投标制度,不仅要追求最低的价格,还要追求最好的质量,因此必须对供货商的资质进行考察,只有物优价廉的供货商才能成为中标商,并在供货过程中对中标商提供的材料的质量进行严格的检验。因此,合理的定制标的就显得十分重要,所以必须加强与材料供应商之间的沟通,在提出质量要求和供货时间、地点、方式的基础上,通过签订供货合同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进行明确,尽可能的实现定点采购,材料的质量、数量和供货的速度才能及时的保障。与此同时,对于招投标过程中暗箱操作的行为必须严厉的打击,一旦发现供货商与部分招标人员相互勾结的情况时,不仅要严惩招标人员,还要断绝与供货商的合作,同时还要按照有关合同追究供货商的责任,通过规范的招投标对原材料行为进行严格的规范,从而从根本上达到控制材料成本的目的。2.严把原材料质量入场关,夯实成本管理成效。为了确保原材料成本得到有效的控制,就必须确保进入施工现场的所有原材料的质量得到有效的控制,只有质量达标,才能减少材料的浪费和返工现象的出现。因而在原材料入场时,作为成本管理人员,必须加强对其的验收,在确保其质量的基础上还要对其型号、规格、数量等进行严格的检查,从而更好地监督采购人员的工作。与此同时,还应对出现质量问题的材料及时的退回供货商并按照合同追责,严禁不合格的材料流入施工现场,并在此基础上切实加强对其的管理,做到整齐堆放和统一管理。3.实行限额领料,严防原材料浪费。在材料入库后,应对其及时的进行规划,科学的确定原材料的先后入场顺序和数量,并建立相应的台账,且确保与供货商的台账相同,并在此基础上实行限额领料,必须按照工程的需要实行定额领料,并确保限额领料制度得到有效的执行,并在施工过程中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尽可能的节省原材料,并将节约的原材料及时的退回仓库保管。而对于周转材料,则应尽可能的租赁,并在整个租赁和使用过程中做好各种记录和移交手续,对使用人员的责任进行有效的明确,确保损坏或丢失时能及时的查找责任人,做好谁负责谁赔偿,有序的使用各种周转材料,同时还应及时的做好回收和清点工作。4.通过强化施工管理夯实材料成本控制成效。一是做好测量管理,对于轴线和标高必须认真的核对,作为测量人员必须在土方工程中跟班施工,若需要夜间施工,还应确保照明足够,确保测量人员能安全高效的工作,严防超欠挖等情况的出现。二是切实做好图纸会审工作,明确施工图的要求,确保各项施工任务按照施工设计图执行,并尽可能的加强与设计人员的沟通,严防设计变更的出现,减少由此引发的返工而浪费原材料。并针对特殊的情况制定相应的预案。例如在某市政道路工程中,由于设计图中并没有标准道路中间绿化带的位置,但是业主在工程竣工后因没有绿化带而达不到竣工的要求进行再次开挖和绿化带的施工,此时施工企业就应加强与业主的交涉,不仅要求其承担因此带来的一切成本浪费和其他方面的损失,还要为绿化带的施工制定详细的设计方案,以确保自身的权益得到有效的保障。此外,在整个施工过程中,还应严格按照工程质量需要进行施工,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减少材料成本的投资。5.抓好材料的结算工作。完善材料管理过程中的原始记录、原始凭证,诸如采购申请计划单、材料发票、现场计量签收单、现场入库验收单、材料领用单、过磅单、材料出厂计量凭证等。其次,把经有关人员及主管领导审核签认后的原始凭证作为材料结算的依据,并据此计算出材料的用量及付款额。

三、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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