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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工程标准化管理8篇

时间:2023-08-18 09:33:35

市政工程标准化管理

市政工程标准化管理篇1

关键词:市政道路工程;施工;现场管理

1充分做好市政道路工程施工的管理准备工作

对市政道路工程进行全面管理,实施最为系统而严格的管控要从准备环节和部分入手,通过科学预测、有力协调、均衡关系、平衡利益等一系列措施和方法的应用,实现管理市政道路工程全面性和有效性的提升。

1.1做好市政道路工程施工制度准备

要结合市政道路工程施工队伍的特点,以组织化和科学化为前提,以法制化和规范化为出发点进行市政道路工程建设的制度建设,为管理市政道路工程,调控工程施工现场做好制度准备,夯实市政道路工程施工的制度基础。使市政道路工程管理工作有共同认可的制度作为基础,让市政道路工程现场管理更加适应企业规范化发展的需要,进而做到对工程质量、效率的系统性、组织性、制度性的准备。

1.2做好市政道路工程施工合同准备

在市政道路工程施工前要展开对施工合同、设计图纸、调查报告、技术方案的准备,对市政道路工程施工合同进行全面验证,以实际工程施工条件、技术要求和合同主旨作为出发点,进行市政道路工程施工合同的再确认和细节修改,有效维护市政道路工程施工各方面的利益,为科学、全面管理市政道路工程,先期实现对市政道路工程施工的体系性管理建立起基础。

1.3做好市政道路工程施工技术准备

作为市政道路工程的管理部门,要在市政道路工程施工前展开对管理、技术和操作人员市政道路工程施工技术的交底,培训和业务训练等一系列工作,使市政道路工程施工管理者明确技术管理的目标,让市政道路工程施工技术人员明了施工技术的环节和要素,使市政道路工程施工操作人员掌握技术应用的实质和过程,通过市政道路工程施工技术的全面准备和推广位精品市政道路工程,精准工程现场管理工作的开展提供基础。

2提升市政道路工程施工现场资源配置的合理性

资源配置是现场管理最为核心的任务和目标,是确保市政道路工程施工高效开展,实现市政道路工程施工管理体系化的重要前提。提升市政道路工程施工资源的使用效率,发挥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价值,要从施工现场资源合理化配置的管理工作上做出努力。要掌握施工现场复杂性和过程性的基本特征,调节人、机、材三个主要资源的关系,以动态地调整提升市政道路工程施工管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以权变地处理提高市政道路工程施工管理的应变能力和执行能力。要以人、材、机三者间合理配置为中心,建立市政道路工程现场管理的策略,平衡施工现场和资源状况之间的联系,建立起施工资源、材料的储备机制,顺应市政道路工程施工设计的安排,进行特殊时期、关键部位的改变和创新,综合性地确保市政道路工程施工资源得到合理地配置和科学地使用。

3治理市政道路工程施工质量通病

质量通病困扰着市政道路工程建设,影响着市政道路工程施工目标的实现。对于市政道路工程施工质量通病要有清晰的认知和综合治理的措施,这样才能有效预防质量通病的产生,进而实现对市政道路工程施工质量制度、技术、体系的保障。

3.1做好市政道路路基的强化

市政道路工程施工中经常存在软弱地基的现象,要以市政道路工程施工现场得到的地质资料、土壤数据和水土信息作为基础,积极跳车市政道路路基施工的技术、环节和关键,提升市政道路路基的稳定性,实现对市政道路软弱地基的规范性强化,在确保市政道路路基工程性、耐久性的基础上,预防市政道路路基质量通病的出现。

3.2预防市政道路桥头跳车

市政道路工程施工中由于桥梁、涵洞的存在,经常会设置桥头区域和涵顶结构作为过渡段工程,以便实现市政道路工程的结构平顺和行车安全。但是由于标高控制不严、结构铺设不当、技术性能不达标等问题出现桥头涵顶跳车的质量通病。要在市政道路工程施工中控制好桥梁、涵洞的标高和水准,规范市政道路桥梁、涵洞的结构,平顺特殊部位和结合部位的结构,预防市政道路工程出现桥头涵顶跳车病害的产生。

4加强市政道路工程施工进度控制

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进度的依据,施工组织中的月、旬作业计划以及材料、机械使用计划都要服从进度计划的要求。进度计划反映工程从准备到竣工的全过程,当工程进度受到自然和人为因素的影响而与计划偏差较大时,现场管理者要结合实际,对进度计划进行调整,并做到:根据网络计划或进度管理曲线,查找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差距,分析影响进度的原因。调整滞后项目的施工方案,适当增加资源投入,科学安排施工顺序,采用多作业面的平行流水作业或立体交叉平等流水作业,加快施工进度。合理压缩关键线路上的作业时间,尽量保证总工期实现,必要时倒排工期。

5完善市政道路工程施工现场的成本管理

成本管理是决定市政道路工程的关键工作,更是工程现场重要的管理工作。要从市政道路工程施工的现场实际出发,强调成本控制的着眼点,力图公共市政道路工程施工成本的管理和控制,做到对进度、质量、管理等一系列目标的实现。

5.1实施严格的市政道路工程成本管理制度

要将建立适应现场施工实际和市政道路工程施工需要的成本管理制度作为目标,组建起市政道路工程材料采购,市政道路工程施工进程控制,市政道路工程施工质量控制的造价和成本管控制度,以市政道路工程施工为基础,尊重市政道路工程施工成本管理的目标,有效统一和协调市政道路工程施工各项管理工作,做到对市政道路工程施工成本有效地约束,提升市政道路工程施工其他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5.2制定市政道路工程施工成本的控制体系

要建立市政道路工程施工定额制度,以便对市政道路工程各分项和分部进行成本控制,有效地将现场消耗的人工、机械和材料限定在合理、科学的范围内。同时建立起市政道路工程施工成本的控制目标,有效抑制市政道路工程施工出现的超支和浪费问题,使市政道路工程施工预算保持在市政道路工程施工成本范围之内。

参考文献:

[1]李志光.浅谈市政道路工程施工管理及质量控制[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下旬刊).2011(04).

市政工程标准化管理篇2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大力推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法规、标准的贯彻实施。以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综合评价为基本手段,规范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行为,全面实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

二、工作目标

通过在建筑施工企业及其施工现场实行标准化管理,实现企业市场行为的规范化、安全管理流程的程序化、场容场貌的秩序化和施工现场防护的标准化,促进企业建立运转有效的自我保护体系。2008年底,在哈施工企业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率:特级施工企业达90%;一级施工企业达70%;二级施工企业达50%;三级施工企业达30%。

三、实施范围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都应创建标准化施工现场。其中:在市区内10000平方米(含10000平方米)及以上或者县(市)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及以上的市政工程,在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开工报告)时,施工企业应递交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创建标准化工地方案。

四、工作措施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在开展标准化工作时,应认真贯彻执行《*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同时,采取以下工作措施推进我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

(一)严格贯彻工作标准。认真执行《*市建筑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图册)中所规定的临时设施、场容场貌、安全防护、消防设施、基坑支护、临时用电、脚手架、模板支撑体系等8项标准,并按照《*市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规定,建立本项目安全生产保证体系。

(二)施工现场全面实施“差异管理”。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划分为A、B、C3个等级进行差异化管理,达到标准化优良要求的A级工程列入信誉施工现场,进行常规性检查、抽查;达到标准化合格要求的B级工程列入平时监管对象,加强巡回检查、抽查频次;达不到标准化管理要求的C级工程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检查、抽查频次。

(三)实行部门联动管理机制。在建管信息网上公布C级施工现场名单,时间不少于1个月,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并按照市场主体考核办法对企业扣分;对于年度内有2个及以上工程被列入C级施工现场的施工企业,取消年度内评先评优资格。

(四)施工现场临建设施逐步采用定型彩钢板房。年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标准化达到A级优良标准的,必须全面采用装配式钢结构临建房屋,实现美化施工环境、改善农民工的食宿条件、提高生活质量的目标。

(五)加大科技兴安力度。分阶段在全市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逐步推广使用施工现场远程视频监控系统。

(六)全面提高农民工素质。规范全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职工夜校培训工作,将培训教材录制成光盘,统一组织农民工安全防护知识培训;在施工现场醒目处张贴温馨的警示标语、宣传图画,实施安全教育、警示人性化管理。

五、组织领导

为加强*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成立*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曲维嵩

副组长:张晓光、吴向阳、华文润

成员:张文库、张壮、方登林、陈铁男、车延杰、王树波、李忠祥、尹联友、姚鹏、闫宗华、柏音及各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

全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安全监察站,办公室主任由张壮同志担任。

六、几点要求

(一)为了顺利开展全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各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指定主管领导负责此项工作,强化组织、协调,认真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市政工程标准化管理篇3

关键词:市政工程;质量管理;研究

中图分类号:TU71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8136(2011)36-0119-02

1市政工程质量管理的意义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市政工程建设项目不断增多。但因为对市政工程质量未能进行有效地管理,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时有发生。为此工程质量问题已成为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扩大内需和发展国民经济等重大决策成败的关键。导致工程质量问题的原因较多,在施工过程中,每个环节都存在着影响质量的因素,如原材料的质量差异、天气的影响、施工工艺的缺陷、施工设备的损坏等,都会引发质量问题。为充分认识市政工程项目质量管理的重要性,分析市政工程项目质量管理因素,把握市政工程项目质量管理方法,对加强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工程质量水平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2市政工程质量管理现状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市政工程建设也在不断的发展。但市政工程质量管理也存在一些问题。

2.1质量意识较低

因为市政工程的特殊性,有时往往重视工期而忽略质量,有时出现抢干和蛮干。各责任主体不严格执行强制性标准,或对强制性标准不熟悉。有的人认为,道路工程、排水工程与结构安全无多大关系,大不了坏了再修,人为地降低了质量。市政工程施工技术资料与工程不同步,表格不统一,后补资料、甚至出现假资料等问题。

2.2市场规范化不足

市政工程的建设单位多为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有些单位因为自身的权力,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不执行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项目法人制、合同管理制。有的工程开工多日不签订正式施工合同、监理合同;有的工程不办理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检查时才补办;有的政府投资工程为追求所谓的“政绩”,一味缩短工期,易致使工程项目设计上或其他的缺陷和工程质量隐患,造成工程在使用期出现许多质量问题。

2.3监理不规范

一些监理机构存在人才不足的现象,有的地方根本就没有市政工程监理人才。受经济利益驱使,有的监理公司没能力监理市政工程,但为了追求经济效益,一些监理公司用工业与民用建筑的监理工程师来担任市政工程的监理工作,而工业与民用建筑专业与市政工程专业内容相差较大,监理人员难以胜任,这就导致监理严重失职。另外,由于监理机构资金缺乏,未配置必要的检测设备和仪器,仍然采用眼观手量的原始方法,远远落后于目前质量管理的要求。

2.4处罚力度薄弱

由于市政工程项目多为政府工程,各级政府参与较多,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对一些违反工程强制性标准及《条例》的行为处罚力度薄弱。低违法成本助长了各责任主体违法、违规的行为,不能树立监督管理的权威性,违法、违规行为得不到有效控制。

3改善对策

3.1强化质量意识

强化质量意识首先要提高市政工程的责任感。每一项市政设施都是城市整个系统的一个部件,若缺了它,城市就不能良好的运行,若质量出现问题,将对国家和群众产生不可估量的重大损失。学习和运用抓工程质量的先进经验,不断完善自我、提高质量管理水平。可用反面教材,给建设者们敲响质量的警钟,“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口号应化为参与市政工程建设者们抓质量的自觉行为。

3.2完善质量管理体系

市政工程质量管理要逐步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并完善工程建设管理制度,规范工程建设项目从立项至竣工验收各阶段对各参建单位的各项管理工作。完善招投标管理办法,进一步开放工程建设市场。优化施工招标评标办法,使施工质量好的企业更易中标。建立并完善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检测单位的工作监督与考核办法,形成对各单位的评级与优选制度。完善工程质量管理的奖惩制度。完善对工程建设管理单位与个人的廉政考核与处罚管理制度。

3.3推行标准化作业和施工

近年来,项目法施工取得了一定的成功经验,但是大部分项目仍存在人员素质不高、管理施工水平低、无能力进行标准化作业以及工程质量低劣的情况。为确保工程质量必须努力提高参加工程项目职工的素质,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技术培训,提高市政工程施工操作水平和管理水平,制定标准工艺、标准定额、标准流程等,组织现代化的标准化作业,努力创造高水平的市政工程质量。

3.4加大监督管理力度

市政工程质量管理部门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工程强制性标准,对违规行为必须进行查处,确保质量监督的权威性、强制性。从事市政工程的质量监督人员应不断学习和掌握新技术、新方法,体现技术权威性,要提高思想政治素质,要以政治的高度,树立对国家负责,对人民负责,对社会负责的责任感;要提高监督执法能力,质监人员要学法、懂法、守法,严格按程序执法,体现政府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公正、权威、科学”。

3.5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市政工程涉及范围广,施工干扰大,影响因素多,专业要求强,技术要求高。市政工程质量是由各参建单位的质量体系来保证的,而从业人员是质量保证体系最基本的要素。市政工程各参建责任主体应不断加强市政工程质量管理队伍建设,培养一批业务素质高、操作能力强的从业人员,通过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来保证市政工程质量。

4结束语

市政工程是造福广大人民群众的民心工程,因此应注重功能性、经济性,突出人性化,力求环境与人文的和谐。积极树立科学发展观,实现“量”的扩张转变为“质”的提升,是提高市政工程质量管理水平的奋斗目标。

参考文献

1 李晋强、魏伯尧.探讨市政工程质量管理及控制措施[J].广东科技,2009(16):30~31

Overview of Municipal Engineering Quality Management

Wang Xiaojun

市政工程标准化管理篇4

为了避免国有投资项目暗箱操作、防止漫天要价、防止权力寻租等行为的发生,我市结合市情,在市政府投资项目中,不断探索,健全机构,创新制度,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以下是对六安市重点工程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的应用介绍。

一、健全机构,理顺体制。

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部门集工程立项、资金、招投标、建设、监管、使用于一体,既是业主,又是工程建设的管理者,如管理不到位,很容易滋生不法行为。另外,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管由多个部门负责,这种多头管理的格局,使工程招标投标条块分割、各自为政、部门分割的问题比较突出,难以形成统一有效的监督管理。而且,对工程建设监督管理的机制也还不完善。行政管理事务透明度不高,缺少社会监督,导致监督管理的力量薄弱,监管很难到位。

针对以上问题,市政府从健全机构,理顺体制为切入点,根据工程立项、资金管理、建设、招投标、工程管理等不同的管理要求,分别成立投资办、城司、重点办等相关部门,坚持管钱的不管事,做事的不管钱,避免权力的过分集中,明确权力的分配和监督体制,理顺了体制,有效地遏制了腐败行为的滋生泛滥。

二、健全资金管理制度,强化资金管理

针对政府投资的特殊情况,为了加大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项目资金管理,提高政府投资效益,防止国有资金流失,出台了《市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筹集拨付暂行办法》和《市政府项目管理费用提取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对政府投资项目按照专款专用、“清前拨后”和“按季申报,分月用款”的原则进行资金的拨付与使用,规定对市重点工程项目资金实行统一筹集、统筹安排、集中管理的办法。即所有财政性资金和财政担保贷款资金统一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由市城司按照批准的分月用款计划,将资金按月拨付到项目单位,由项目单位根据批准的工程进度需要,将资金按统一比例拨付给施工企业或供货单位或经投资委批准,由城司按规定将资金直接拨付到工程施工方、供货方。从而保证了政府资金使用的制度化和规范化运行,有效地防止了国有资金的流失。通过《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费用提取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财务管理,明确了管理费用提取的标准和范围,对项目管理费用实行限定范围使用、限额控制的原则。并将项目管理费限额和使用情况列入审计范围,从而有效控制了项目管理费用居高不下的现象,保证了国有投资的资金使用效益。

三、健全招投标制度,加强招投标管理

由于目前工程建设市场的法律制度体系还不健全,配套法律法规还有待完善。对招标投标一些环节缺乏强制性规定,招标行为、资格预审、招标文件编制、评标定标等行为和过程,缺少责任约束和追究制度。在招投标活动中屡屡出现虚假招标、规避招标、明招暗定、围标、串标等现象。

针对这些现象,为了规范市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标行为,择优选择施工队伍,制定了《市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标资格预审评分标准》和《市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标办法》,规定了所有市政府投资的依法应招标的项目,采用资格预审的方法时,均需按《市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标资格预审评分标准》施行,统一了对投标企业的企业业绩、项目经理业绩、诚信及履责情况等的量化细分,防止了项目单位按自己的意愿和需要设定预审条件,潜在排斥投标人的做法,保证了政府投资项目选择投标入围企业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按照《市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标办法》规定,市政府投资项目,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应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对技术标书进行符合性评审,商务标书按照最低投标价法(低于成本价除外)评审。为了防止哄抬标底,提高标底参照值的准确性和合理性,又出台了《市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标最高限价确定办法》,规定了最高限价的编制原则、报审程序和确定方法,明确任何招标工程的中标价格不得高于最高限价。这些办法和标准的制定和执行,为保障我市招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防止围标、串标行为,遏制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纪和腐败行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四、健全标后管理,强化项目变更管理

当前,有的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相勾结,往往利用低价抢标,中标后通过变更设计、虚假签证、变更工程量等方式,提高工程造价,谋取不法收入,使得基本建设投资失控突出,建设工程概算超估算,预算超概算,决算超预算的“三超’,现象普遍存在,严重困扰建筑工程投资效益。如何加强工程造价管理,尤其是防止不合理的工程量变更和签证,成为工程建设项目的一大难题。

市政工程标准化管理篇5

法律依据:

1.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

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

第三十四条: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可先行破路抢修,并同时通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24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

第三十五条: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通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

第三十六条:经批准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有或者挖掘。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应当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第三十七条:占用或者挖掘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的,应当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城市道路占用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同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核定;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根据城市城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单位或者个人决定缩小占有面积、缩短占用时间或者停占占用,并根据具体情况退还部分城市道路占用费。

2.《**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因工程建设确需临时占用道路,建设单位需到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申领占路执照,并向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缴纳占路费。临时占用道路的单位必须在占用期满前,将所占道路恢复原状,经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缴销占路执照。

第十八条:禁止占用道路建设商业、服务网点。确需占用人行道设临时商业、服务业摊点的,须向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审查批准后,办理有关手续。商业、服务业摊点经营者和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占用道路设置的各类停车场、贸易市场的管理单位,须按规定向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缴纳占路费。

第十九条:占用道路设置广告牌、宣传牌、必须按照统一规划,经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批准,并向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缴纳占路费和掘路费。

第二十三条:因工程建设挖掘道路,建设单位须到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申领掘路执照,并向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缴纳掘路费后,方可开挖。因紧急抢修地下管线挖掘道路的单位,须在开挖抢修的同时向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报告,并在七日内补办掘路执照,缴纳掘路费。

3.《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二、树木砍伐、迁移(3株以下且胸径不足10cm)

法律依据:

1.《**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砍伐和移植树木。因建设和树木抚育更新需砍伐或移植树木的,需按规定领取准伐证或准移证后方可进行。工程建设在规划设计前,必需核实原有植被状态并予以保护,确需砍伐或移植树木的,应当在报审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时一并报批。

在各区内,一处一次砍伐或移植三株以下且胸径不足十厘米的树木,由区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报**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一处一次砍伐或移植四株以上二十株以下或胸径十厘米以上的树木,需经区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批;一处一次砍伐或移植二十一株以上的树木,经**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在各县级市内,一处一次砍伐或移植十株以下且胸径不足三十厘米的树木,由县级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批;一处一次砍伐或移植十一株以上或胸径三十厘米以上的树木,经县级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县级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三十一条:申请砍伐或移植自有树木的单位和公民,须按砍伐一株补植五株的原则,向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补植计划和对补植、移植树木的养护措施,保活三年。没有补植、移植、养护树木能力的单位或个人,可以委托其他养护单位进行。经批准砍伐或移植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单位、公民所有树木的,须按规定向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或树木所有权单位、公民缴纳树木补偿费。

三、户外广告(含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许可

法律依据: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2.《**市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设置户外广告的,须持有关证件资料,向市联审办提出申请,填写《**市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经批准,发给户外广告设置证书后,方可设置。

3.《**市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第四条:**市户外广告联合审批办公室依据本规定具体负责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的组织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4.《**市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征收管理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四区(以下简称市内四区)范围内利用以下形式设置户外广告的适用本办法。

(一)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场地、交通工具等设置载体,占用城市空间设置的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招贴(布告)栏、路牌、标志牌、候车厅、实物造型广告等广告形式;

(二)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设置载体设置临时性的彩旗、条幅、气球、拱门等广告形式。

5.《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行政处罚(共24项)

一、不履行(不适当履行)义务植树义务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市全民义务植树条例》第十九条:对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由义务植树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单位未完成下达的义务植树任务,又不缴纳义务植树以资代劳费的,按照应当缴纳以资代劳费的二至三倍处以罚款;

(二)单位不按规定时间报送本单位适龄公民人数的,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未据实报送本单位适龄公民人数的,按照少报人数应缴纳以资代劳费的二至三倍处以罚款。

二、未按规定报请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审核绿地设计方案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停工、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限期完成绿化任务的处理:

(一)未按规定报请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审核绿地设计方案的;

三、未按规定完成绿化项目建设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停工、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限期完成绿化任务的处理:

(二)未按规定完成绿化项目建设的;

四、违反绿化设计施工管理有关规定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停工、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限期完成绿化任务的处理:

(三)违反绿化设计施工管理有关规定的。

五、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六、建设单位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七、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部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部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八、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九、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十、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十一、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十二、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十三、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十四、建设单位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十五、建设单位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十六、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十七、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八、涉及建筑主体或者陌生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整改,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九、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建设单位将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建设单位将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二十一、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竣工验收未获奖,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二、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未按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省建筑工程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承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以装饰装修工程造价3%以下的罚款;因责令停止施工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发包方承担:

(一)按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

二十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承包方未经竣工验收备案私自投入使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省建筑工程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承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以装饰装修工程造价3%以下的罚款;因责令停止施工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发包方承担:

(二)未经竣工验收备案私自投入使用的。

二十四、拒绝接受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监督检查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省建筑工程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承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停止施工,停业整顿,降低资质,吊销资质证书上,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装饰装修工程造价3%以下的罚款。

行政征收(共11项)

一、占路费收缴

法律依据: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占用或者挖掘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的,应当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城市道路占用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同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核定;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根据城市城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单位或者个人决定缩小占有面积、缩短占用时间或者停占占用,并根据具体情况退还部分城市道路占用费。

2.《**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因工程建设确需临时占用道路,建设单位需到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申领占路执照,并向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缴纳占路费。临时占用道路的单位必须在占用期满前,将所占道路恢复原状,经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缴销占路执照。

第十九条:占用道路设置广告牌、宣传牌、必须按照统一规划,经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批准,并向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缴纳占路费和掘路费。

二、掘路费收缴

法律依据: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占用或者挖掘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的,应当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城市道路占用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同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核定;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根据城市城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单位或者个人决定缩小占有面积、缩短占用时间或者停占占用,并根据具体情况退还部分城市道路占用费。

2.《**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因工程建设确需临时占用道路,建设单位需到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申领占路执照,并向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缴纳占路费。临时占用道路的单位必须在占用期满前,将所占道路恢复原状,经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缴销占路执照。

第十九条:占用道路设置广告牌、宣传牌、必须按照统一规划,经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批准,并向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缴纳占路费和掘路费。

三、绿化补偿费收缴

法律依据:

1.《**市城市绿化补偿费缴纳办法》第四条:在市南、市北、台东、四方、沧口五区进行建设应缴纳绿化补偿费的标准:

(一)城市一类区,每缺少一平方米缴纳四百元;

(二)城市二类区,每缺少一平方米缴纳三百五十元;

(三)城市三类区,每缺少一平方米缴纳三百元;

(四)城市四类区,每缺少一平方米缴纳二百五十元。

各县级市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五条:经批准缴纳绿化补偿费的建设单位,须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缴纳绿化补偿费。绿化补偿费由**市或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取其他建设工程费用同时代收。

第六条:绿化补偿费列入城市园林绿化专项资金,纳入财政专户存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每月底,将代收的绿化补偿费交财政专户,其使用由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计划,财政部门监督使用。

四、义务植树以资代劳费

法律依据:

《**市全民义务植树以资代劳费缴纳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二条:按照《**市全民义务植树条例》的规定,应当履行植树义务的单位和年满十八周岁的城镇适龄公民,确因特殊情况不能以劳动的方式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以资代劳费。

五、绿地占用费

法律依据:

《**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五款:经批准占用城市绿地的单位和个人应接受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和绿地养护单位的管理并向绿地权属单位缴纳绿地占用费。

六、树木(花草)赔偿费

法律依据:

1.《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2.《**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坏树木花草的,处以赔偿费1至3倍的罚款;

(二)擅自修剪树木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因擅自修剪造成树木死亡的,处以树木赔偿费3至5倍的罚款;

(三)擅自砍伐树木的,处以树木赔偿费3至5倍的罚款;

(四)砍伐、擅自移植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死亡的,处以每株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损坏绿化设施的,处以赔偿费1至3倍的罚款。

3.《**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严禁擅自占用城市绿地。严禁在城市绿地内进行商业性开发建设。

因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改变现有城市绿地性质的,须经**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审批;需要临时占用城市公共绿地的,占用单位和个人须到**市或县级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限期不得超过一年。临时占用期满,必须恢复绿地。在城市公共绿地范围内不得擅自设置临时商业摊点,确需设置的,由**市或县级市人民政府确定数量、范围、期限,由同级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批。设置临时商业摊点,不得占用草坪、绿篱及绿化设施,不得影响游览观瞻。

占用城市绿地造成花草树木、绿化设施损坏的,占用单位和个人应负责赔偿。

经批准占用城市绿地的单位和个人应接受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和绿地养护单位的管理并向绿地权属单位缴纳绿地占用费。

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城市绿化补偿费缴纳办法〉和〈**市城市树木(花草)赔偿费及绿地占用费标准〉的通知》之《**市城市树木(花草)赔偿费及绿地占用费标准》

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法律依据:

《**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市政公用局关于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青价费[2006]70号)

八、化粪池清渣费

法律依据:

《**市物价局、**市建设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园林环卫管理局关于加强环境卫生收费管理的通知》(青价费[1997]53号)

九、粪便管理清疏费

法律依据:

《**市物价局、**市建设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园林环卫管理局关于加强环境卫生收费管理的通知》(青价费[1997]53号)

十、公厕管理费

法律依据:

《**市物价局、**市建设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园林环卫管理局关于加强环境卫生收费管理的通知》(青价费[1997]53号)

十一、粪便清运费

法律依据:

《**市物价局、**市建设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园林环卫管理局关于加强环境卫生收费管理的通知》(青价费[1997]53号)

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共24项)

一、权限内物业管理(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的监督管理

法律依据:

《**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和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二十一条: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与其签订物业管理聘用合同,报物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一般应当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物业管理聘用合同有效期一般不超过三年,到期可续签或重新签订。

二、市政道路养护和维修

法律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组织建设和管理的城市道路,按照城市道路的等级、数量及养护和维修定额,逐年核定养护、维修经费,统一安排养护、维修资金。

第二十一条: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技术规范,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确保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城市道路完好。

三、住宅小区综合验收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和下列要求进行综合验收:

(一)城市规划设计条件的落实情况;

(二)城市规划要求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情况;

(三)单项工程的工程质量验收情况;

(四)拆迁安置方案的落实情况;

(五)物业管理的落实情况。

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分期开发的,可以分期验收。

第十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主要事项记录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中,并定期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四、前期物业管理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管理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

五、门头和橱窗设置管理

法律依据:

《**市门头和橱窗设置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城市管理的需要,规定某一广场周边或主次干道两侧临街的门头、橱窗的样式、尺寸、颜色、字体等内容。

单位设置门头、橱窗,应当符合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要求,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六、环卫表彰奖励

法律依据:

1.《**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市容环境卫生意识。对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七、城市绿化管理

法律依据:

《**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树木自然生长影响管线安全使用时,管线主管单位应当通知树木的养护单位按照兼顾树木正常生长和管线安全使用的原则及时修剪、处理,所需费用由管线主管单位承担。因不可抗力或生产、交通事故致使树木倾倒的,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树木的养护单位应及时处置。倾倒的树木危及管线、房屋或其他设施的安全使用时,管线、房屋或其他设施的主管(所有)单位或公民可以先行修剪、扶正或者砍伐树木,并在五日内到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补办有关手续。

八、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

法律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九、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法律依据: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十、受理建筑工程质量检举、控告、投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控告、投诉。

十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十二、组织房地产综合验收

法律依据:

1.《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组织工程质量监督、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进行验收。

2.《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

3.《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市管理体制改革的决定》第二条第九款:住宅小区综合验收管理。新建住宅小区由所在区负责组织综合验收,所在区应及时办理公共配套设施、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社区、物业管理用房的移交手续。并在综合验收后2个工作日内,将验收和移交资料报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局备案。

十三、市政工程设施的监督管理

法律依据:

《**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第四条:市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是市人民政府对全市市政工程设施实行统一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

区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市政工程设施的监督管理。

十四、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备案

法律依据:

1.《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10日前,提交以下材料报物业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与物业管理有关的物业项目开发建设的政府批件;

(二)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

(三)招标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并应当返还其投标书。

2.《**市物业管理招投标办法》第十一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10日前,提交以下材料报告物业所在的区市物业行业行政主管部门:

(一)与物业管理有关的物业项目开发建设的政府批件;

(二)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

(三)招标文件;

第三十六条: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物业所在地区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报告资料应当包括开标评标过程、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等资料,委托招标的,还应当附招标委托合同。

3.《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市管理体制改革的决定》第三页第(7)条第二款:各区物业办受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辖区内物业公司的设立许可和日常管理,并报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区物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物业管理招投标、协议招标的审查以及业主委员会的备案工作;区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住宅、网点的室内外装修许可及日常管理,区建管部门负责装修建筑垃圾的管理。

十五、对物业企业的监督管理

法律依据:

1.《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2.《**省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第六条:各级建设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

3.《**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市和各区物业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十六、物业管理收费监督

法律依据:

1.《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

2.《**市物价局、**市建委**市城市物业管理收费暂行办法》第三条

十七、物业管理区域划分

法律依据:

1.《物业管理条例》第九条: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2.《**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三款: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向区市物业管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要求区市物业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划分物业管理区域。

第七条第四款:尚未划分或者需要调整物业管理区域的由区市物业管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实际情况划分或者调整。住宅区跨区市的由市物业管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划分或者调整物业管理区域。

十八、物业管理投诉纠纷调处

法律依据:

1.《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

2.《**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物业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牞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

十九、权限内城市绿地设计方案

法律依据:

1.《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一条: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必须按照规定报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2.《**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严格控制大型城市公共绿地建设项目。城市公共绿地面积在2公项以上的,其设计方案由所在市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面积不足2公顷的,由所在市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城市居住区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和道路绿化的设计方案,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3.《**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城市绿地设计方案的审批:

(一)各区内的全市性公园、区域性公园、动物园、植物园、陵园,经**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二)各县级市的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经县级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由县级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各区内的主次干道、一般道路两侧的绿地,由区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三)各区内除本条(一)、(二)项所列以外的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由**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四)城市绿地内的建筑工程,经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城市绿地设计方案批准后,确需改变设计的应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二十、具体制定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

法律依据:

《**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条:市和各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

二十一、组织市政工程、城市规划、公安交通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道路发展规划的具体工作

法律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政工程、城市规划、公安交通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道路发展规划。

二十二、对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城市道路完好

法律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城市道路完好。

二十三、对维护市政工程设施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法律依据:

《**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对维护市政工程设施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十四、废品收购点、洗车点、修车点的定点及日常管理

市政工程标准化管理篇6

关键词:行政审批;行政服务标准化;行政服务中心;漳州市

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10-000-03

标准化质量管理体系是西方发达国家质量管理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是关于质量规划、质量控制、质量改进以及质量保证等方面一系列标准集合。它曾在上世纪的企业管理实践中取得了显著的效果,得到了世界各国的普遍认可。进入新世纪以来,国内外的一些政府机关,为提高行政管理的质量和效果,大胆改革创新,把标准化质量管理体系引入了政府管理之中。从2011年9月起,在富有行政管理改革与公共服务创新传统的福建省漳州市率先进行了行政服务标准化建设的探索。当前,地方政府自觉推行的这种技术革新对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解决行政机关行政效能问题能起什么作用?对于创新公共管理方式、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又有何借鉴意义呢?为此,笔者对漳州市行政服务标准化建设进行了一番调研。

一、提出问题: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漳州模式”

行政审批是政府管理社会与经济事务的主要方式和手段,几乎涵盖所有行业与部门。在传统的计划经济时代,政府主要是通过行使行政审批权以实现对国家资源的配置,这在当时曾发挥过积极作用。然而,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以及市场体系的不断完善,现行的行政审批制度弊端也逐渐显现,如审批事项过多、审批时限过长、审批裁量权过大、重审批轻监管等,这些问题已经成为制约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的桎梏,不仅限制了市场的活力与竞争,增加了政府管理开支与社会运行成本,而且还滋生了各种寻租、腐败等问题,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形象。[1]为解决这些问题,管好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我国近年来开展了一系列旨在深化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举措(见图1)

图1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历程表

在各地探索和实践过程中,漳州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得了一定成效,走在了全省乃至全国的前列。早在2001年,漳州市便成立了行政服务中心,是福建省首家提供一站式公共服务平台。经过了十多年的建设和发展,一种新的行政审批模式逐渐形成,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漳州模式”――即相对集中审批模式,其典型特征是:政府把提供公共服务的机构统一集中到行政服务中心,并按照业务受理流程开设窗口,将与审批有关的各种公共服务事项统一集中办理。这种审批模式不仅有效缩短了审批时限,节约了行政成本,而且增强了审批过程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使“阳光政府”成为可能。相对集中审批模式是漳州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阶段性成果,符合国家对于行政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目前,漳州市行政服务中心进驻的政府职能部门共计68个,承办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累计495项,行政服务中心一条龙服务、一站式审批功能不断得到强化。然而,在“漳州模式”形成过程中,最突出的特点便是它的一套标准化体系,这套体系不仅有效地推动了漳州市行政服务中心的发展,更是给地方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供了借鉴。

二、区域实践:漳州市行政服务标准化建设的特色与创新

2011年9月,漳州市提出开展行政服务标准化建设的课题。2011年10月,漳州市在总结行政服务中心十年经验的基础上,引入现代服务业组织标准化管理体系,遵循“标准化、均等化、便民化、高效化”的创建原则开始了新一轮行政服务标准化建设的大胆探索。2011年11月,漳州市行政服务中心组建了标准化建设办公室,并聘请福建省标准化研究院专家组担任顾问,开始着手编制行政服务标准体系及其相关标准。2012年10月,漳州市行政服务标准体系正式实施。2013年1月,漳州市行政服务中心获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成为“全国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单位”。2014年2月,漳州市开始推行行政服务标准化替代行政审批方式改革的试点工作。[2]漳州行政服务标准化建设从探索之初便注重与本地实践的结合,努力体现漳州政务服务的地方特色,具有鲜明的区域特征和创新精神,这是其生命力所在。

(一)纪检监察主导,协调监督并举

行政服务中心作为标准化建设的主要推进平台,在传统体制下,省内外大多数行政服务中心直接归属政府领导,由市政府办公室直接派出干部负责中心的运行工作。与此不同的是,漳州市纪委、监察局却在行政服务中心建设过程中发挥着牵头、主导、协调与监督作用。早在2001 年,漳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在创建之初便直接归属市纪委领导,由市纪委常委轮流担任行政服务中心的副主任,主持日常工作。漳州市行政服务中心这种独特的领导模式通过两年多来的运行实践显得非常高效。究其原因,这是由行政服务中心的机构性质、工作职能决定的。行政服务中心作为一个由外部进驻部门和内部工作人员构成的混合性行政单位,特别是在成立之初内在地要求它的领导机构必须具备较强的领导力、组织力、协调性和监督权。而纪检、监察机构刚好具备上述这些能力和条件。作为党的纪律检查机构,它拥有强大的领导力、组织力和协调性,可以全面、高效、有力推动中心工作;作为政府的行政监察机构,它可以对中心所有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进行严格执法监督。

(二)体系完整严密,要求具体明确

漳州市的行政服务标准化体系在设计过程中充分遵循因地取材,简明实用的创建原则。根据中央《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精神,围绕审批“项目最少、时限最短、流程最简、服务最优”目标,经过充分酝酿、反复研究,出台了漳州市《行政服务标准体系》。[3]在制定标准体系中,一方面,注重国家公共服务标准与本地实践相结合。对服务业组织标准化工作指南(GB/T24421.2-2009)的标准体系进行探索创新,不仅符合服务业组织标准化管理的基本要求,而且在创建中努力体现漳州政务服务的地方特色。漳州市的行政服务标准体系分为服务基础标准和服务运行标准两个层面,共有1064项标准(直接引用国家标准38条,自行编制标准1026条,并绘制864张行政服务标准流程图)。另一方面,注重专家论证与业务运行实践相结合。组织各窗口编写相关标准,并召集专家进行论证,通过自下而上、自上而下,反复修订完善标准。总之,漳州市行政服务标准体系既遵循相关的政策法规和行业标准,又反映了本区域行政服务的具体规则;既运用现代先进的管理理论,又蕴含着中国古代传统的管理思想。

(三)政务模式先进,科学精细管理

漳州市通过扩展横向与纵向上行政服务标准化建设,创建“横向到底、纵向到边”的政务服务模式。一是构建“市、县、乡、村”四级贯通的政务服务平台,促使标准化建设向纵深推进、向基层延伸。目前,漳州市各辖区、县均建立起行政服务中心,全部乡、镇建立了便民服务中心,超过1700余个村建立了便民服务代办点。同时,市级行政服务中心还加强了对各级服务中心、代办点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实现了“市、县、乡、村”政务服务信息联网,让群众就近就地即可办成事。二是构建公共信息平台。开通96123政务服务热线,把面向群众的审批服务项目全部向这个服务平台集中,整合近70个审批服务部门的政务信息,按照统一受理、分头办理、直接反馈、公开监督的方式运行,群众足不出户,便可享受政策咨询、信息查询等政务服务。三是加强窗口服务功能。推行“三个集中”,把部门审批职能向一个科室集中、审批科室向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审批项目向电子政务平台集中。这些举措促使了政府角色由管理者向服务者转变,并促进了行政服务的均等化。[4]

(四)三层监督检查,严格规范执法

漳州市行政服务中心为了切实规范行政服务的执法标准,在多年运行管理实践的基础上,创建了“大厅引导-窗口服务-结果评议”三层监督检查体系。第一层是在大厅服务引导台安装“总台发号系统”,实行取号服务管理。公民只要进入行政服务大厅,即可在服务引导台按办事事项分类取号,并领取相应的办事流程服务指南。与此同时,公民的办事信息随即进入服务“窗口”流程之中。第二层是启用服务“窗口”视频监控系统。行政服务中心在所有服务窗口上安装视频录像并对公民服务流程实施监控。因此,各个服务窗口大到公民业务办理情况,小到每台电脑画面都将一览无余。中心可以随时通过视频监控系统发现问题并及时跟进处理。第三层是创设“服务结果评议箱”。公民可以通过投放在各个服务窗口旁的“服务结果评议箱”对已办结事项进行评议。此外,对于未能办结或超时办结的事项,公民可以通过短信、电话或者邮件等渠道弄清真实原因,及时对工作人员服务情况进行监督。此外,监督检查的结果会与奖惩挂钩,以确保工作人员严格规范执法。

三、回归公共服务:漳州市行政服务标准化建设的思考与启示

通过近三年的探索与实践,漳州市的行政服务标准化从组织机构的保障、标准体系的制定、政务模式的创新、执法过程的监督等各层面强化了公共服务的“透明度”、“公平性”、“效率性”、“回应性”等价值取向,在行政服务标准化建设上取得了成效,积累了经验。特别是行政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得到强化、服务行为得到规范,公民的行政服务满意度水平得到提高,行政服务质量切实得到了改进。

然而,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目标来看,漳州市行政服务标准化目前还只停留在追求“效率性”、“回应性”等初级目标的阶段,还没有进入到追求“参与型”、“协作性”等最终目标的阶段;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过程来看,漳州市的行政服务标准化还处于“关起门来定标准”的初步阶段,对于标准化后的公共服务质量评价、进一步改进与完善标准等工作还没有全面展开;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手段来看,漳州市行政服务标准化还只侧重于微观层面,对于政府体制机制创新以及公共治理变革等顶层设计还未涉及。[7]无论是目标、过程还是手段,关键在于如何以公民为中心,不断满足公民日益增长的诉求和期望,以此推动行政服务质量的持续改进,这就是行政服务标准化建设的价值和实质所在,这些也都对今后漳州市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具有重要的启示。

(一)推动行政服务理念从“以效率为导向”向“以公民为导向”转变

公共管理的核心思想主要体现在两个层面:一是公共组织在运作过程中必须追求效率、公平、透明等核心价值观;二是公共组织是公众利益的代表,必须体现公民的基本利益和诉求。既然公共组织代表的是公民利益,那么行政服务标准的制定、执行、实施、监督和评价必须以回应和满足公民的基本诉求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这同时也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应持有的基本理念。然而,目前漳州市行政服务标准化建设工作才刚刚起步,尚处在追求“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初级阶段。今后如何在行政服务标准化建设的各个环节坚持公民理念,如何实现政府与公民的良性互动,不断满足广大公民的利益和诉求,这是进一步推进漳州市行政服务标准化建设应努力的方向之一。

(二)推动行政管理体制从“单兵突进改革”向“全面深化改革”转变

行政服务标准化建设是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内在要求,不仅是为了直接改进公共服务的整体质量,更是推动行政审批制度整体改革以及政府体制机制革新的重要突破口。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行政服务标准化建设决不是某行业、某领域的“单兵突进式改革”,它理应被视为政府机构“自我革新”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漳州市行政服务标准化建设工作对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所带来的影响非常有限,包括部门改革上的变化、人力资源管理上的变化、日常管理上的变化以及绩效改革上的变化等还未引起更多人的关注和重视。如何将人们关注的焦点从“前台”(行政服务中心)延伸“后台”(政府职能部门),从行政审批制度整体改革延伸到政府体制机制变革,将是今后进一步推进漳州市行政服务标准化建设的重要任务。

(三)推动行政服务质量从“政府评判”向“公民评价”转变

行政服务质量评价包含两方面评判标准,一方面是从政府角度来看,服务质量意味着服务行为与服务标准的符合程度;另一方面是从公民角度来看,服务质量意味着服务行为与公民期望的符合程度。目前,漳州市的行政服务质量评价还只是处于政府评判的范畴内,尚未构建系统的以公民评价为中心的行政服务质量评估体系,包括如何制定以公民的需求满足程度衡量的质量评判标准以及以公民满意度调查统计的质量评判方法,这是下一步推进漳州市行政服务标准化建设另一个努力的方向。此外,行政服务质量评价的实施过程必须坚持“三公”(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行政服务质量评价的反馈结果必须及时予以对外公布,这样才能促其尽快改进服务,提高质量。

(四)推动行政服务目标从“回应型”向“参与型”转变

当前,漳州市行政服务标准化建设还只停留在追求“效率性”、“回应性”等初级目标的阶段,而行政服务标准化建设的最终目标是建立公民与政府能够形成良性互动的“参与型”、“协作性”政府。这要求漳州市行政服务中心的政府部门除了要不断回应和满足广大公民的基本诉求外,而且还要充分调动广大公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参与到本单位、本部门的标准化建设中,通过不同主体之间互动与合作,推动“参与型”、“协作性”政府的建设。在这方面,漳州市行政服务中心的政府部门可以选择在某些环节或领域做先期尝试,例如在公民意见征求环节、服务质量反馈环节研究制定公民参与的可行方案;政府通过制定优惠、奖励等鼓励性政策激发公民参与行政服务标准制定的积极性。[5]

总之,我国行政服务标准化建设工作才刚刚起步,今后还有大量工作要做,还有许多问题需亟待解决。然而,漳州市行政服务标准化建设为我们下一步的改革提供了这样一种思路与方向:通过标准化对行政服务进行定性、定量与定向的规定,能够有效提高政府行政服务的效率性、公平性、透明度与回应性,促进政府职能的切实转变,推动政府体制机制变革;同时行之有效的标准化服务监督体系能加强政府行政服务的执行力度,从而整体上提升我国行政服务的质量。

参考文献:

[1]倪超,徐青.中国行政审批制度的标准化建构[J].安徽行政学院学报,2013(3).

[2]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全市政务服务体系标准化建设的意见[Z].漳政办〔2012〕166号.

[3]漳州市行政服务中心,漳州市公共交易中心.行政服务标准体系[Z].2012-07-01.

[4]柳士顺,王彦.行政服务标准化的实践与启示.中共山西省委党报,2009(6).

市政工程标准化管理篇7

关键词:工程;评价指标;因素

中图分类号:TV7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9)16-0048-01

1 评价指标选取的原则

(1)综合性: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综合考虑市政工程的发展水平与程度,易于操作的指标宜通过量化指标反映,形象性的指标宜于定性反映。

(2)系统性:既要反映市政工程与国家现代化的相互关系,又要反映现阶段城市建设自身的特点,使其组成一个较为完整的体系,全面的反映市政工程现代化的内涵、特征及其水平、目标、方向。通过该评价体系能充分和全面的体现被评项目的经济度、安全度、文明度等的综合水平。

(3)代表性:定量指标要能够反映市政工程的现状与未来的发展方向,能够尽量剔除由于自然条件的差异以及人为因素的差异导致的定量指标计算结果的较大差异,便于进行国内外以及不同地区之间的比较。

(4)可操作性:定量指标要尽量简明、综合,具有科学性与可操作性,便于实际中的测算和进行现场管理。

2 评价指标层次结构的划分

市政工程代表城市发展的形象,其建设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着城市美观、社会效益和居民生活。工程项目管理主要涉及工程质量管理、进度管理、造价管理、施工安全及文明施工五大主要工作。为全面客观地反映城市市政工程管理现状,需要建立从微观到宏观的评价指标体系对工程项目管理进行评价,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改善建议和措施,以便为相关部门提供现实依据和决策参考。按照上节论述的原则并结合市政工程的特点,在查阅了大量文献资料后,确定进行施工管理综合评价体系的准则层包括质量、进度、成本、安全、文明五个方面,具体评价层次结构如图1。

3 评价指标涉及到的因素

3.1 质量因素指标

为了适应市政工程的建设发展需要,统一市政工程的质量检验和评定标准,提高市政工程的施工质量,促进市政工程的质量管理,建设部针对不同类型的市政工程分别公布实施相应的验收评定标准,如《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JJ1-90),《市政桥梁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JJ2-90),《市政排水管渠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JJ3-90),《城市供热管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JJ4-90)。这些规范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市政工程,并明确了有关的验收方法,评分标准,它们是指导实际工程验收的纲领性文件,有着重要的意义,同时在客观上也要求我们要重视工程验收和评定。

为了更好地执行已颁布的四项行业标准,建设部又颁布了《市政工程质量等级评定规定》和《市政工程质量等级评定补充规定》。规定中将质量等级评定分为三个部分,即外观评定,实测实量评定,资料评定三个部分。通过对三个部分的分别打分,最后加以对应的权重得出最后的评定结果,并将评定结果分为“优良”和“合格”两个等级。

3.2 进度因素指标

工程项目的进度通常指工程项目实施结果的进展情况,因此,应该将其理解为一个能够全面反映项目实施状况的综合指标,它是工期、实物工程、成本、劳动消耗、资源消耗的有机结合。由于市政工程的特点,进度控制是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核心内容,其实质是依据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之间的偏差采取措施,使之回到计划所预定的轨道上来,在与质量、投资目标协调的基础上,实现工期目标。因此,对工程实际进度的客观评价,既是项目进度控制的基础,也是项目管理决策的依据。实践证明,一个良好的施工进度构成,都无不包含了诸如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工人的整体技术水平、材料设备的情况、现场机械的使用率等多项相关因素。因此,对施工进度的评价,不能简单的只理解为快和慢的问题,它还包含了上述多项因素的整体控制,尽管总体进度涉及到多个因素,但实物工程是其建设成的最终表现形式,因此总体进度的评价应该对实物工程完成情况加以综合。

3.3 成本因素指标

施工项目成本是指建筑施工企业以施工项目作为成本核算对象的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全部生产费用的总和,包括所消耗的主、辅材料,构配件,周转材料或租赁费,施工机械的台班费或租赁费,支付给生产工人的工资、奖金以及项目经理部(或分公司、工程处)一级为组织和管理工程施工所发生的全部费用支出。

核算出的成本值主要由三大块组成,根据统计结果,原材料的成本占到总成本的60%-70%,有较大的节约潜力。机械设备的使用费约占总施工成本的20%-30%,因不同机械台班价格及利用率相差较大,为降低成本提供较大空间:施工人员的人工费、管理费及税费等约占总成本的10%-15%,该项费用虽在成本控制中所占比重较少,但它主要涉及对人的管理,是一个充满活力与创造力的管理,而且会影响着其他各项费用。在总结市政工程施工项目成本控制的特点后,我们可以得到对成本进行评价的指标主要为:单位造价变化率、总投资变化率、设计变更三项,具体结构如图2。

3.4 安全因素指标

市政工程项目由于投资大、参与主体多、组织关系复杂,在实施的过程中不确定因素很多,所以其施工过程中事故出现的几率较大,另外由于所产生的安全事故的发生地点在城市中,所带来的影响就尤其恶劣。为了更全面地反映项目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水平,本文将从项目固有风险、项目安全检查结果、项目意外事故统计数据三个指标来进行评价,具体结构见图3:

4 结语

本文从规范标准等政策性文件的要求入手,根据规范标准的要求、文献资料并结合工程实际确立了市政工程施工等级评定的框架,并且确定了各项等级评价体系内容,并对各个评价项目进行细化,使评价指标具体到每一环节,便于下一步工作的展开,即为建立判断矩阵,通过判断矩阵确定每一指标权重值打下基础。为市政工程的综合评价做良好的基础

参考文献

[1]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CJJI-90).[S].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1.

[2]索丰平.建筑安全评价及应用研究[J].煤炭工业,2007.

市政工程标准化管理篇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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