线上期刊服务咨询,发表咨询:400-808-1701 订阅咨询:400-808-1721

所得税会计论文8篇

时间:2023-03-27 16:38:47

所得税会计论文

所得税会计论文篇1

摘要所得税会计准则是研究如何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所得税事项的会计准则。对所得税会计事项经济实质的理解,并确定该事项如何影响以及何时影响企业财务是构建高质量所得税会计准则的起点,这也是概括所得税会计准则目的的前提。本文通过对所得税的几个问题进行研究,发现我国的所得税会计准则应考虑采用所得税期内摊配法、全部分摊法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设置“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两个科目,分流动性和非流动性列示,并对递延所得税资产计提减值准备。

关键词所得税会计理论研究

1有关所得税跨期摊配问题

1.1首先是应付税款法(当期计列法)与所得税跨期分摊法的选择

所得税费用与税前会计利润或应税所得之间的关系,以及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是否构成资产或负债的定义,形成了所得税会计理论中争论不休的问题。应付税款法,在“收益分配观”下以税法为主导思想来处理所得税会计问题。因此依收付实现制原则将本期应交所得税确认为本期所得税费用,不确认暂时性差异的纳税影响。此法虽然简单(为我国所用),但随着业务日趋复杂,其在保证会计信息相关性方面已无能为力,我国所得税会计准则须淘汰此法。所得税跨期分摊是将暂时性差异所产生的未来所得税影响数分别确认为负债或资产,并递延至以后期间分别确认为所得税费用或利益。符合“费用观”、“业说”。依权责发生制原则的所得税费用与税前会计利润相配比,能真实反映企业各期净利润,避免采用应付税款法时造成的各期净利润忽高忽低。

1.2所得税期内摊配问题

国际会计准则定义了两种类型的所得税摊配所得税跨期摊配和所得税期内摊配。在实际运用过程,这两种类型的所得税摊配方式必须同时使用,不能相互替代。而我国的所得税会计中并未涉及所得税期内摊配方式,但这并不能否认其重要性。所得税期内摊配是指在同一期间内,根据配比原则以本期企业所得税费用(或利益)与其联系的重要损益项目相配比,将其分配、摊配于相关项目的一种会计处理程序。一些重要损益项目有:生产经营部门税前利润、停工部门损益、非常损益项目、会计政策变更的累计影响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等。将本期所得税费用摊配于这些项目,有利于揭示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能力产生的净损益,有助于信息使用者正确评价企业经营业绩。基于以上原因,我国的所得税会计准则也应加入期内所得税摊配。

1.3部分分摊与跨期分摊

尽管世界上主要国家都采用所得税跨期摊配,但在如何分摊、分摊到何种程度上,又有不同的选择,主要有部分分摊和全部分摊两种。部分分摊是对不重复发生的暂时性差异作跨期所得税分摊,对那些重复发生的暂时性差异则不作跨期所得税分摊。认为原有暂时性差异转回时被重复新发生的暂时性差异予以抵销,致使原确认的暂时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永远不需要支付或不可抵减,甚至持续增长,会计确认今后不能转回的所得税影响金额毫无意义,也就没必要做跨期所得税分摊。全部分摊法是对全部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都要确认。原因,会计是以过去交易或事项作为基础进行确认和计量的,也不应将未来可能产生的交易或事项与过去交易或事项进行抵销。预期可能产生的暂时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与已确认的暂时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的抵销,并不影响它们各个独立地发生和转回、确认和计量。部分分摊法是建立在经济持续繁荣,并且不发生任何意外假设上的,当这一假设不成立时,往往导致递延税款账户的部分或全部当期结算,使会计报表反映不准确。而且会计不能建立在有疑问的假设基础上,因此,无论是重复发生的,还是非重复发生的暂时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均应做跨期所得税分摊。

澳大利亚要求一律采用全部分摊法,加拿大、美国和国际会计准则要求大多数情况下采用全部分摊法,但也允许对少数可个别辨认的暂时性差异运用部分分摊法;德国、香港则对预计今后不可转回的暂时性差异采用部分分摊法。目前我国采用的是部分分摊法,但随着改革深入,市场经济形式日趋复杂,税法和会计准则都在完善,采用少部分分摊法进行所得税处理已无法真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许多问题没有揭示,如经营亏损后期弥补、资产减值准备、外商税收优惠等等。我国所得税会计准则应采用全部分摊法确认大多数暂时性差异,以提高报表相关性。

1.4所得税跨期分摊法的比较

(1)递延法。本期发生的时间性差异所得税影响金额用当期税率计算,而本期转回以前发生的用当初原税率计算。税率发生变动不调整递延税款账面余额。虽保证了税率变动当期配比,却导致以后期间不配比。递延税款是一个纯递延项目,既非资产也非负债。债务法的目的是将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看作资产负债表中的一项资产或一项负债。其按今后预计税率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税率变动时对递延税款账面余额调整,实质上就是夯实资产和负债,为以后各期收入和费用的配比创造了条件,保证了税率变动年度和其他年度的配比。由此可知债务法既注重资产负债表也注重利润表。递延法遵循成本原则,而债务法依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打破了历史成本原则的局限。

(2)债务法。又分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与损益表债务法,资产负债表法核算递延所得税的概念依据是暂时性差异,而损益表法则是时间性差异。时间性差异侧重于从收入和费用角度分析会计利润和应税所得之间的差异,因此损益表债务法以损益表为基础,强调时间性差异形成与转回是对本期所得税费用的调整。暂时性差异侧重于从资产和负债的角度分析会计利润和应税所得之间的差异,揭示的是某个时点上差异。税法与会计不一致导致资产或负债账面金额与其税基间差异。因此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以资产负债表为基础,从暂时性差异本质出发分析其产生原因及其对期末资产、负债的影响。暂时性差异除了包括收入或费用因会计与税法上归属于不同期间而产生的资产或负债账面金额与税基之差异外,还包括因对资产或负债进行直接调整而产生账面金额与其税基不一致的非时间性差异。两者核算结果不同、递延所得税余额性质不同。损益表债务法:首先,基于时间性差异这一损益概念,却不能解释非时间性的暂时性差异。这部分差异只作为永久性差异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而不影响以后期间,不是一种完全的债务法;其次,税率变动时向前追溯调整,对递延税款采用现行税率调整,不考虑以后年度预期税率的变化,体现了重视历史信息的思想;第三,将应纳税和可抵减时间性差异都放在“递延税款”里核算,很容易混淆递延税款资产和负债的意义;第四,各期所得税影响金额累计的结果。资产负债表债务法:首先,暂时性差异这一概念贯穿始终,为两类差异会计处理采用同样提供了概念依据;其次,税率变动时向后调整,采用整个差异转回年度内的税率(可能多个)对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两个账户余额进行调整,使其所反映的纳税影响与今后的与纳税有关的现金流量更相关。说明其更重视未来信息,更符合“债务法”名称的涵义;第三,使用“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概念,大大地扩展了“递延税款”的含义,并在会计处理中分开反映;第四,各期发生或转回的所得税影响金额对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调整的结果;第五,区别于暂时性差异的不可抵扣项目和非应税项目纳税差异在实务中属于永久性差异,但涵盖项目比永久性差异少。这样,两种核算方法下本期、以后各期影响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金额及所得税费用金额均不相等,结果不同。

资产负债表债务法顺应了会计目标转变所引起的一系列会计思想变化的趋势,理论上方法更。依据“资产/负债观”定义收益,提供的会计信息范围更广,内容更丰富,可以促使企业对报告日的财务状况和未来现金流量做出全面评价,提高预测价值。同时逐一确认资产或负债会计与税法不一致,在某种程度上可以抵制因会计方法选择所产生的逃避税收行为。美国和国际会计准则都淘汰递延法,否定损益表债务法,要求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我国将制定的所得税会计准则,应定位于资产负债表债务法。

2所得税科目设置和项目在财务报表中的列示

我国债务法(损益表法)把“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合并在“递延税款”科目内核算,由于转回的可抵减和发生的应纳税时间性差异的所得税金额都要贷记递延税款,同理,转回的应纳税和发生的可抵减时间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金额都要借记递延税款,同一账户下借记贷记相比的结果递延税款余额,不代表真正的资产和负债。余额在借方资产负债表列示为递延税款借项,余额在贷方则列示为递延税款贷项。利润表中也不对所得税费用进行分类。美国债务法,可抵减暂时性差异产生递延所得税资产,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产生递延所得税负债。因此设置“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两个科目,分账确认和计量,核算相对独立。其账户余额性质很清晰,代表真实的资产和负债。也方便报表的列示,“递延税款”一分为二,直接按二者余额分流动性和非流动性填列即可。而且当税率变动时,调整工作也会方便很多。

美国财务准则要求期末应对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进行,并在资产负债表中分流动性和非流动性进行报告。与某一资产或负债项目有关的递延所得税,应视有关资产或负债项目所属流动或非流动类别而列为流动或非流动项目。如果所确认的递延税款不是与特定的资产或负债项目有关的,应根据预计的暂时性差异转回时间而列为流动或非流动项目。同属于流动类或非流动类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可以互抵,但属于流动类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却不能与属于非流动类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互抵。又规定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互抵以净额列示的前提,是在同一纳税主体或同一税收管辖区内。在利润表上披露所得税费用构成,如本期所得税费用或利益、递延所得税费用或利益、税款减免、营业亏损抵后利益及因税法或税率修改而进行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的调整等。我国债务法不要求将递延所得税项目划分为流动性和非流动性项目,担心在实际操作中给予了会计人员过多的主观判断空间。因为不少暂时性差异与特定的资产和负债无关,在确定其相应的递延所得税项目的流动性与否时,只能按其预计转回期间的长短加以分类。企业会计人员在对转回期间作职业判断时,可能出于粉饰企业的短期偿债能力、流动资产营运能力及资产结构等目的,存在一定的会计操纵行为。而在实务中,往往有诸多事项导致企业税前会计利润和应税所得的差异。这些事项发生的时间和跨越的期间也往往不一致,因此,仅仅通过“递延税款”账户的记录是很难清晰地显示暂时性差异的转回过程及其最终结果的。因此,分项分类记录和反映暂时性差异的确认及其转回非常必要。美国要求将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划分为流动性和非流动性项目列示,这在上是的。为了提高会计信息的透明度,有利于对企业长短期财务状况进行判断和与纳税有关的现金流量的评价,我国的所得税会计准则应将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分科目设置、分账户核算、分流动性和非流动性项目列示。在分析短期偿债能力、流动资产营运能力时,规范会计人员职业判断,排除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影响。

3对递延所得税资产计提减值准备

如果企业在某个纳税年度内发生了应税所得的亏损,按税法规定,亏损额可以在以后连续的有限年度内(规定5年,美国为15年)以应税所得对其进行弥补,这样就产生了可抵减暂时性差异。对这种由亏损弥补产生的可抵减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金额,美国的债务法要求把其确认为一项递延所得税资产,然而,为了谨慎起见,我国的债务法不把它确认递延所得税借项。一定时期内的可抵减暂时性差异如果可获得的证据显示未来没有足够应税所得时,转回的可抵减暂时性差异就不能够在应税所得里扣除,在这种情况下,美国的GAAP就允许企业对“递延所得税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具体会计分录是借记“所得税”,贷记“递延所得税资产减值准备”。而我国的债务法里,并没有规定可以对递延税款借项计提减值准备,只是要求企业在这种情况下不确认可抵减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金额。但是,这样的规定不具有实际操作性,因为未来是不确定的,如企业某年确认一递延所得税资产可以全部转回,也就是预计今后3年内有足够的应税所得,到次年转回一部分,可到第3年企业发生亏损,也就是说其余的不能转回了,已计提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不能实现,那如何处理?又例如,企业某年预计次年可能会亏损,所以没有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可是实际次年末又实现了足够抵扣的应税所得,那又如何处理?中国债务法并没有给出一个满意的答案。

结论随着我国税法与会计制度的不断完善,会计运用稳健原则比税法早提取各种损失和费用,这也会产生许多可抵减暂时性差异。如企业一定时期按照会计制度计提或转回的资产减值与税法认定损失时间不同而产生可抵减暂时性差异。债务法对产生的可抵减暂时性差异需全部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以免妨碍全面摊配法的使用。配以设置“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并同时对其计提减值准备就可以解决上述了。如果有证据显示,递延所得税资产的部分或全部有多半可能不能实现时,在每个年度末对其部分或全部计提减值准备,当其又可以实现时,则可以冲减其减值准备。

所得税会计中“递延所得税资产减值准备”账户的设置和运用,是谨慎原则在该领域的具体运用,反映了对所得税征、纳双方权益的保护,特别是在维护国家权益的前提下,对纳税人权益的保护。同时也应看到,对该账户的设置和运用需要较强的专业判断。“多半可能”一词太笼统,有可能被一些不法企业用来作为调节利润、从而调节税收的“合法”用具。这是该账户在运用中可能带来的消极影响,需要准则加以合理规范。建议我国所得税会计准则设置减值准备账户,以配合全面摊配法的使用。

参考文献

[1]参见李志慧主编《税务实务》,湖南大学出版社,2003年7月,第351页。

[2]申嫦娥,《构建中国特色的税务会计模式》财会月刊(A会计)2001年1期p20-21。

[3]王从单,《加强所得税会计制度建设的几点思考》,江苏国税调研总第23期。

[4]参见李志慧主编《税务实务》,湖南大学出版社,2003年7月,第352页。

[5]李志慧主编《税务实务》,湖南大学出版社,2003年7月,第353页。

[6]《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财会字[1994]第025号)。

所得税会计论文篇2

(一)会计观念的转变——由收入费用观转向资产负债观

新所得税会计准则下的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正是坚持资产负债观念,通过比较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分析两者之间差异的性质,确定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从而得到资产负债表日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应有金额,并与期初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余额相比,确定当期应予进一步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金额或应予转销的金额,作为构成利润表中所得税费用的递延所得税。这一方法保证了资产负债表中所反映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与资产和负债概念的符合性,也保证了资产负债的真实公允。

(二)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的变化

旧准则中企业在进行所得税会计处理时,可以选择应付税款法,也可以选择纳税影响会计法中的递延法或损益表债务法。从理论上来说,纳税影响会计法优于应付税款法,更能体现“所得税是企业在获取收益时发生的一种费用”这一观点。

新的所得税会计准则摒弃了应付税款法,要求企业一律采用资产负债法来核算递延所得税,在理论上更符合会计要素确认的要求。同时新所得税会计准则体现了与国际惯例趋同的原则,实现了与国际通行做法的接轨。

(三)新准则引入了暂时性差异的概念

新会计准则引入了暂时性差异的概念,未单独定义永久性差异。暂时性差异是指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依据会计准则确认,其计税基础依据税法确认。暂时性差异强调差异的内容,反映的是某个时间点上的差异,包括旧制度中所称的时间性差异和永久性差异中的能转回的差异,其范围比时间性差异广。

(四)新准则规定递延所得税资产需要提减值准备

为了与其他资产项目的会计处理保持一致,新准则要求:在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如果未来期间很可能无法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利益,应当减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在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记的金额应当转回。

(五)财务报表列报与披露的不同

新准则从资产负债表出发,采用“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概念,要求企业将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分别作为非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并且将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与当期所得税资产和负债分开列示,所得税费用在利润表中单独反映。这种处理方法可以清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更有利于企业的正确决策。同时,新所得税准则还对所得税会计信息披露做出了明确规定,要求企业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与所得税有关的信息,这将为报表使用者提供更为有用的决策信息。

二、新所得税会计准则概述

(一)当期所得税的计量

资产负债表日,当期所得税是指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确定的针对当期发生的交易和事项,应交纳给税务部门的所得税金额。即:

应交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所得税率

其中,应税所得额=会计利润±永久性差异+发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转回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发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转回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二)递延所得税的计量

资产负债表日,对于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应当按照预期收回该资产或清偿该负债期间的适用税率计量。对于确认的递延所得税,分别计入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

递延所得税资产=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所得税税率

递延所得税负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所得税税率

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企业在收回资产账面价值的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从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如果这些经济利益不需要纳税,则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即为其账面价值。

通常情况下,资产取得时其入账价值与计税基础是相同的,后续计量因会计准则规定与税法规定不同,可能造成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即暂时性差异)。

负债的计税基础是指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

一般而言,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其他应收款等负债的确认和偿还不会对当期损益和应纳税所得额产生影响,其计税基础即为账面价值。某些情况下,负债的确认可能会涉及损益,进而影响不同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使得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之间产生差额,形成暂时性差异。企业应于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对形成的暂时性差异,按重要性原则确认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及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费用。

(三)所得税费用的计量

企业在计算确定当期所得税及递延所得税以后,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为两者之和。即:

所得税费用=当期应交所得税+递延所得税

三、新所得税会计准则的执行

所得税准则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取代了应付税款法等现行的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会对上市公司和企业的财务报表数据产生影响。原来以应交税金的数额确定利润表上的所得税费用,现在要确认由于暂时性差异而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当税率发生变化时,还要对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进行重新计量。新准则的实施必然影响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并最终影响企业的净利润。新会计准则要求2007年1月1日起首先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执行,并鼓励其他企业执行,以后逐步扩大范围,最后推广到所有的大中型企业。因此,企业必须接受新的会计准则体系,评估实行所得税准则对于企业财务报表的影响,对可供选择的会计处理方法做出决策,制定出企业自身的会计政策。

此外,会计人员的业务水平对顺利实施所得税会计准则有着重要的影响。新所得税会计准则的理念和做法与现行会计实务有着较大的差异,会计人员面临专业技术和实务操作方面的挑战。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从应付税款法等简单方法改为资产负债法,新旧转换中企业要按照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资产、负债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同形成的暂时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进行追溯调整,并将影响金额调整留存收益。(2)目前我国正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制度的改革,很快将会实现内资企业与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的“两税合一”,所得税税率的变动也要对所得税进行调整。这些均会增加所得税会计核算的难度,提高会计处理的成本。(3)所得税会计准则中增加了职业判断和信息披露方面的内容,如判断递延所得税资产可确认上限、判断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减值等,这些都需要会计人员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专业水平。

【摘要】2006年2月l5日,财政部了包括1项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准则在内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标志着我国与国际惯例趋同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正式建立。新会计准则体系中的所得税相关准则有了原则性的变化,成为新准则中备受关注的准则之一。本文将比较新旧准则,并分析新准则下所得税的确认和计量,以及新所得税会计准则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关键词】新所得税会计准则比较确认计量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76-83.

所得税会计论文篇3

从会计师事务所与税务师事务所的角度对所得税审计与会计报表审计的相同点进行分析可知,当企业同时需要对两方面的内容进行审计时,无论是会计师事务所还是税务师事务所,均想同时揽入两方面的工作。但由于会计报表的审计工作并不包括税务鉴定等方面的业务,而所得税审计工作也并不包括验资等方面的业务,此时,则会出现税务师事务所与会计师事务所“联盟”的情况。例如,某家税务师事务所拥有一家客户资源,而该企业同时需要两种审计方面的业务,则税务师除了需要完成自身对所得税审计的本职方面的工作外,还需做出企业会计报表审计的底稿,并将底稿交给与其合作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修正,并将修正后的会计报表审计底稿返回给税务师事务所,从而“协助”税务师事务所完成两个审计方面的业务。反之,会计师事务所也是如此。而所得税审计与会计报表审计的相同点则正是体现在两家事务所“合作”过程中的相关风险中。首先,两种审计工作的同时进行违背了职业道德。由于国家不同事务所的业务范围具有严格限制,同一家事务所不能够从事其业务范围外的相关业务。而实际情况是,委托人只想尽快获取审计报告,从而忽略了报告的出处,增加了相关道德风险。其次,所得税审计与会计报表审计的质量均受到了严重影响。由于负责所得税审计的税务师事务所并不擅长会计报表审计,同理,负责会计报表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也并不擅长所得税统计,而同时负责两项业务则严重降低了审计的质量,增加了企业财务风险的发生几率。

二、所得税审计与会计报表审计的区别

(一)含义方面的区别

从所得税审计与会计报表审计的含义进行分析可知,二者除了在内容方面具有较大区别外,其对各自工作审计的依据也存在较大差异。会计报表的审计报告是以企业的会计准则和审计准则进行制定的,是具有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的财务状况及其年度经营成果的审计报告。而所得税审计则是以国家税法作为主要依据,并由具有审计资格的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所得税缴纳情况的相关审计报告。由此可知,二者的审计依据具有明显差异。

(二)在会计实务中的区别

对于税务师而言,其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审计时,关注较多的是企业在某一期间的费用、收入和成本等利润表的有关项目,原因为上述因素对于税务师对企业利润和所得税的核算具有直接影响。而注册会计师在对企业进行会计报表审计时,通常需要考虑较多的因素,包括库存现金审计、银行存款审计、应收账款审计、债务审计和企业的损益审计等。而不同的会计报表审计工作所采用的方法和考虑的因素也具有较大差异。例如,对于应收账款而言,主要以抽样函证的方式收集审计证据;对于库存现金的审计则需要以实地盘点作为主要方法。由此可知,相较于所得税审计,会计报表审计要更为复杂。

(三)在账目调整方面的区别

虽然所得税审计与会计报表审计在出现错误时,均会将相关错误通知主办会计,但与会计审计不同的是,所得税审计更加看重纳税调整项目,且所得税的审计过程中,若会计处理方法与国家相关税法产生矛盾,则应以税法作为最终依据完成相关审计工作。而会计审计报表的调整更加看重资产负债表的日后事项的处理,而关于其错误的更正方面观点不一,部分专家认为应该单独更正报表,而也有部分专家认为应该同账簿一同更正。由此可知,所得税审计与会计报表审计在账目调整的方法上具有较大差异。

三、结束语

所得税会计论文篇4

【关键词】所得税会计改革暂时性差异资产负债表债务法

一、我国所得税会计改革过程

我国在2006年新会计准则体系颁布之前没有专门的所得税会计准则,有关所得税的会计处理主要依据1994年的《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和2000年的《企业会计制度》第107条,允许企业根据具体情况选用应付税款法、递延法和损益表债务法。为了填补这一重要会计准则的空白,我国于2005年了所得税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此征求意见稿借鉴最新的国际惯例,把收益表债务法改为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并取消了目前绝大多数企业都在采用的应付税款法,尽管该征求意见稿一经发出便在其适用性上受到了质疑,会计理论和实务界的许多人士认为中国尚不具备实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条件,并建议保留应付税款法,但2006年2月15日最终出台的新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仍然坚持了征求意见稿的方法,这份准则一方面做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充分协调,必将对完善我国会计规范体系起到相当重要的作用;另一方面该准则在表述上基本以IAS12为蓝本,加大了理解的难度,对我国广大会计从业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文将对我国这次所得税会计改革的关键点进行分析,以期对准则的理解提出自己的一点看法。

二、“时间性差异”向“暂时性差异”的转变——所得税会计改革的表象

从字面上看,本次新准则同过去所得税会计处理的相关法规制度的最大差异之处在于“暂时性差异”这个概念的引入,它取代了原来的“时间性差异”,看似简单,但实际上标志着我国的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由原来的“损益表债务法”向“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转变。那么对于“暂时性差异”我们将如何更好的理解,“暂时性差异”又与“时间性差异”存在什么样的关系呢?

(一)暂时性差异的概念理解

新准则将“暂时性差异”定义为“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未作为资产和负债确认的项目,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确定其计税基础的,该计税基础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也属于暂时性差异”。表述比较抽象,理解起来也相对困难,笔者认为这一概念可以使用一种较为简单的方式表述:假定某企业同时设置两套帐,分别按照会计准则和所得税法的规定反映本企业的经济业务和事项,则在以所得税法为基础的那套帐中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就是它们的计税基础;同一项资产或负债在两套帐中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异就是本准则中所说的暂时性差异。

【示例】一项固定资产的初始成本为10000元,预计残值为0,会计和税法都按直线法计提折旧,但会计折旧年限为5年,税法折旧年限为4年,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现假设该企业按会计准则和税法分设两套帐,各年度暂时性差异计算如下表所示:

年份账面价值暂时性差异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本期发生或转回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

以会计准则为基础设账以所得税法为基础设账

01000010000000

180007500500(应纳税)150(负债)150(负债)

2600050001000(应纳税)300(负债)150(负债)

3400025001500(应纳税)450(负债)150(负债)

4200002000(应纳税)600(负债)150(负债)

50000600(转回负债)

注:其中年份0表示第1年年初,其余表示各年年末,以所得税法为基础的账面价值也就是新准则所说的“计税基础”,两者的差异就是暂时性差异。

事实上已经有一些企业为了准确进行应纳税额计算而采用了会计和税法的双轨核算制,这一概念的清晰化不仅对这些实行双轨核算制的企业有较为明确的指导意义,而且对一般企业财务人员理解和正确应用本准则也有很重要的作用。

(二)暂时性差异与时间性差异的关系

要更好的理解“暂时性差异”,笔者认为应当将其与我们熟知的“时间性差异”进行比较,分析它们之间存在何种关系,在“时间性差异”的基础上理解“暂时性差异”。时间性差异指的是“税法和会计制度在确认收益、费用、损失的时间不同产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的差异”,它是从损益表的角度出发来定义的,而暂时性差异则是从资产负债表的角度出发来进行定义。

1.时间性差异都是暂时性差异

税法和会计制度在确认时间上的差异必然会导致资产负债表上资产和负债的计税价值和账面价值之间存在差异,也就是说时间性差异都是暂时性差异,损益表项目必然会影响到资产负债表项目。例如上面提到的固定资产折旧,一方面在损益表上反映为税法和会计制度确认折旧费用的时间不同,在第一年年末,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减的折旧费为2500元,而计算会计利润时折旧费用为2000元,从而产生了费用确认不同导致的时间性差异500元;另一方面在资产负债表上反映为计税基础和会计账面价值存在差异500元,产生了暂时性差异。

2.暂时性差异不一定都是时间性差异

资产负债表上资产和负债的计税价值和账面价值之间存在的差异并非都是由税法和会计制度在收益、费用、损失的确认时间上的不同造成的,有时资产负债表项目的变化并不涉及损益表项目,某些从损益表角度判断为永久性差异的项目,如果从资产负债表的角度判断,也可能是暂时性差异。因此,暂时性差异不一定是时间性差异,这是理解暂时性差异这一概念的关键。如按购买法核算的企业合并,合并成本将通过所取得的可辨认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来分配,即被合并企业资产的账面价值增加至公允价值,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全部资产的计税成本,须以被合并企业原账面净值为基础确定,资产的计税基础仍保持为被合并方以前的成本。会计制度和税法规定的不一致使得资产账面价值和计税价值存在差异,从而产生了一项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但这并不会引起当期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存在不同,也就是说不会产生时间性差异。

由以上分析可见时间性差异都是暂时性差异,而暂时性差异不一定都是时间性差异,时间性差异强调差异的形成与转回,而暂时性差异强调差异的内容;时间性差异揭示的是某个时期内存在的此类差异,而暂时性差异揭示的是某个时点上存在的此类差异.

参照修订后IAS12引言的说明,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非时间的暂时性差异主要可在如下情况产生:

(1)子公司、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尚未将其全部利润分配给母公司或投资者。(2)资产被重估但计税时不作对应调整。(3)企业购并的成本按购入时可区分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予以分摊,但计税时不作对应调整。(4)构成报告企业营业的组成部分的国外营业的非货币性资产和负债按历史汇率折算。(5)初始确认时,一项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余额不同其初始税基。下表对几种非时间的暂时性差异进行了分析:

经济事项账面价值差异原因

会计准则为基础设帐所得税法为基础设帐

子公司、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尚未将其全部利润分配给母公司或投资者根据持股比例调整后的投资账面价值投资原账面

价值收到被投资方分回的利润时才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资产重估资产重估价值资产原账面

价值价值变动部分在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计入企业损益,也不得据此对企业资产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购买法下的企业

合并被合并企业资产公允价值被合并企业资产原账面价值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全部资产的计税成本,须以被合并企业原账面净值为基础确定

初始确认时账面价值与税基存在差异初始账面价值税法认定价值根据会计准则和税法资产和负债入账价值存在差别,例如结转在建工程成本确定固定资产入账价值

三、“收入费用观”向“资产负债观”的转变——所得税会计改革的根源

从20世纪80年代起,决策有用性成为财务报告的主导目标,资产负债观逐步取代了收入费用观的主流地位。这种观念的改变也体现在所得税会计准则的修订当中,从国际会计领域看,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是所得税会计发展的趋势,美国在其1987年12月颁布的美国财务会计准则第96号《所得税的会计处理》(SFAS96,1992年为SFAS109取代)中率先提出了暂时性差异的概念;1996年10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以下简称IASB)修订后的IAS12《所得税》中也采用暂时性差异这一概念来取代了时间性差异的概念。我国于2006年2月15日颁布的新准则同样顺应这一趋势,采用了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之所以受到青睐,根本原因在于这种方法贯彻了资产负债观,是收入费用观向资产负债观的转变在所得税会计这一专门领域的体现。

曾被广泛使用的损益表债务法试图通过调整因税率变动以及开征新税对企业递延税款期末余额造成的影响,如实反映企业未来应交所得税负债或拥有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但是,损益表债务法是基于时间性差异的调整分析进行会计处理,秉承的是收入费用观,从一开始资产(负债)的确认就不是严格按照资产(负债)的定义出发去进行相应的确认和计量。可以说损益表债务法力图通过收入费用观的会计处理方法来体现资产负债观的原则,其结果既没有满足收入费用观的配比原则,也不符合资产负债观严格的资产负债定义。

与损益表债务法相比,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可以反映和处理非时间性的暂时性差异,全面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将每一会计期间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余额的变化确认为收益,强调全面收益概念,旨在真实体现资产和负债的未来可收回金额,是完全遵循资产负债观的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

四、所得税会计改革对我国的影响

自1994年《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财会字[1994]25号)以来,中国的所得税会计基本确立了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包括递延法和债务法)并存的格局。就目前实际情况看,绝大多数企业(包括上市公司)对所得税会计均采用应付税款法,纳税影响会计法的使用多数集中在一些股份制商业银行对贷款呆帐准备引起的纳税差异的核算中,在一些外商投资企业也有应用,但总体上说使用面较窄。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企业合并、重组、资产评估核算业务的增加产生了许多不属于时间性差异的暂时性差异,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引入无疑可以提供更为全面的所得税会计信息,提高决策相关性,但是我们不得不充分考虑所得税会计改革可能带来的影响并着力解决,保证所得税会计改革的顺利实施。

(一)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对会计从业人员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会计人员的业务水平对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和推行具有重要影响,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对会计人员要求相当高,尤其是在职业判断和信息披露等方面。我国绝大多数企业(甚至包括上市公司)目前都在采用应付税款法,原因就在于简单易行,新会计处理方法的推行要求会计人员对以前比较熟悉的一套会计处理从会计重心到计税差异、会计处理方法等都要从根本上重新认识,他们在较短的时间内是否能够适应这种剧烈变化成为所得税会计改革顺利落实的关键因素。目前我国高学历、高职称的会计人员比例较低,加大会计人员培训力度是一项必然举措,同时笔者认为新准则的引入也不必“一刀切”。

新会计准则自2007年1月1日开始在上市公司范围内实施,范围界定本身就给其他非上市企业一定的缓冲空间。针对目前推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条件尚不成熟的现实,可以借鉴英、德等国的经验,采用双轨制过渡,即设计两种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分别适用于小型企业和大中型企业。对于小型企业,由于其是税法导向的会计处理,可以允许其继续使用原来的应付税款法;对于一些非时间的暂时性差异出现情况较少的大中型企业,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和损益表债务法在绝大多数的情况下只是理解的角度不同,处理却是一致的,为了降低会计人员理解准则的难度,可以要求企业首先进行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分离,会计处理方法可以依然以损益表债务法为准,经过一定时间的适应后,待条件具备时再过渡到资产负债表债务法。

(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对我国资本市场的完善提出了迫切的需要

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将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确认为暂时性差异,可见这种方法核算的准确性是建立在对资产和负债账面价值的计量准确的基础上。我国最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对资产和负债从未来经济利益流入和流出的角度进行了定义,尤其在新会计准则体系中谨慎地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属性,相对以前单一的历史成本计量而言,资产和负债的计量更加复杂,技术性更强,未来现金流入和流出如何更加准确和公允的确定,有赖于资本市场的完善,这才能够为资产和负债的计量提供依据和可以借鉴的标准,从而使得建立在资产负债表观念之下的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真正实现价值。

主要参考文献:

1.夏文贤.新会计准则体系的资产负债表观与所得税会计改革.财会通讯(综合版).2006(5).

所得税会计论文篇5

一、关于所得税性质

在过去几十年中,我国会计制度一直是把所得税作为企业利润分配的一项内容来处理,而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及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的有关准则中,均是作为费用处理。1994年以来,随着我国会计制度、税收制度改革的深人,人们逐步认识到利润分配是企业对税后利润的分配,其性质属于所有者权益;而所得税则是国家依法对企业纯收益课征的税收,它具有强制性、无偿性,是企业的一项纯支出,从性质上看属于一种费用。为了与国际惯例接轨,还所得税以本来面目,财政部在制定《所得税会计处理规定》中改变了过去的做法,把所得税作为费用处理。与一般费用相比,所得税费用有其特殊性:①所得税是一种宏观费用支出。它直接构成国家财政收入的来源,是企业消耗社会资源等而应发生的支出,而不是企业为取得某种资产或收入而发生的支出。②所得税是一种法定费用。它的发生额取决于国家的所得税法,具有无偿性、固定性和强制性,这与由股东大会决定的按股权比例分配的利润不同。对所得税性质的界定,不仅有利于企业管理者合理预测企业收益,而且有利于正确制定所得税会计政策,报告有关所得税的信息。

二.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的比较选择

费用核算是企业会计的重要内容。企业要设置“所得税”账户,核算应由本期负担的所得税费用。本期应交所得税是按税法规定计算的。由于税法和会计制度的目标不同,所以对本期收入与费用的确定和确认的规定也不同,由此使会计利润和应税利润可能产生差异。本期所得税费用是按会计利润还是按应税利润计算,对这一问题的不同选择产生了不同的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

1.应付税款法。这种方法要求所得税费用按税法计算,所得税费用等于本期应交税款。因为所得税是因本期收益而发生的法定费用,与以后各个期间的收益无关,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理应由本期收益负担。同时,此种方法按应税利润计算所得税费用,使本期所得税费用的发生额与本期应交税款相同,计算方法简单,易于掌握,而递延税款法按会计利润计算本期所得税费用,则纳税影响额要递延到以后期间,由于未来收益的不确定性,使其处理并不稳健。当然,应付税款法也存在一定缺陷,在税法和会计制度的规定存在较大差异的情况下,如存在大额超过税法规定的工资费用、业务招待费等等,则会导致其计算出的所得税费用与按会计制度计算的所得税费用存在较大差额。

2.纳税影响法。纳税影响法认为,会计利润和应税利润之间的差异可分解为永久性差异和暂时性差异。永久性差异是由于会计制度与税法对收益、费用或损失的确认标准不同而形成的,这种差异不会随着时间流逝而变化,也不会在以后期间转回。所以,在核算中只能在本期确认永久性差异。暂时性差异是由于会计制度和税法对收入、费用归属期间的规定不同而形成的,随着时间的流逝,暂时性差异会转回,其对纳税的影响额也会随之消除。所以,所得税费用可以采用跨期摊提的方法,把税法对本期所得税费用和税后利润的影响降低到最低程度。在计算所得税费用时,不必调整暂时性差异,只需在会计利润基础上调整永久性差异,再乘所得税税率即可。所得税费用与应交所得税额的差额就是暂时性差异的纳税影响额,记入“递延税款”账户,如果本期所得税费用大于应付税款,“递延税款”账户表示预提所得税,即递延所得税负债;反之,记入“递延税款”账户的是待摊所得税,即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税款”账户的纳税影响额随着暂时性差异的转回而逐步转销。如果在此期间没有新的暂时性差异发生,“递延税款”账户最后余额为零。由此看来,“递延税款”账户从结构和用途上看属于跨期摊提账户,其目的是为了使所得税费用的核算符合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采用待摊或预提的方法,把暂时性差异的纳税影响额作时间性调整。

所得税是一种特殊费用,与一般费用的不同在于,递延税款的确认和摊销,与暂时性差异的发生和转回数额、时间及税率有关。暂时性差异发生的时间、金额与转回的时间、金额不一定相等,适用的税率也可能发生变更,所以,在暂时性差异发生和转回的时间内,“递延税款”账户的借方和贷方发生额不一定呈对称分布。纳税影响法的两种具体方法——递延法和负债法,都主张在暂时性差异形成的期间确认其纳税影响额,当暂时性差异转回时,转销相应的纳税影响额。其主要区别在于对税率变动的反应不同。递延法对暂时性差异的纳税影响额的确认,按照当期税率计算,在暂时性差异转回时,仍按原来发生时的税率循序转销纳税影响额。递延法强调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重视本期损益计量的客观性。但是,这种处理方法在暂时性差异转回且税率发生变动之后的各期,损益表中计算所得税的实际税率,既不同于暂时性差异形成期间的历史税率,也不同于当期的法定税率。而且,“递延税款”账户余额只有在未来税率不变的情况下,才表示预付所得税或应付所得税。在未来税率变动时,则不能表示预付所得税或应付所得税,只能以“所得税借项”或“所得税贷项”列示在资产负债表中,这对于资产负债表信息的正确使用是不利的。

负债法对暂时性差异的纳税影响额的确认,按照其转回时的税率计算,则可以克服递延法的缺点。负债法要求在暂时性差异发生期间确认纳税影响额时,如果明确地知晓当期或以后期间的新税率,应按暂时性差异乘新税率计算纳税影响额,记入“递延税款”账户。如果不知道新税率,则按当期法定税率计算纳税影响额,在以后税率变动时,既要按新税率计算当期纳税影响额,还要按新税率调整原来已确认的暂时性差异的纳税影响额。在暂时性差异转回时,按当期法定税率计算纳税影响额的转销额。在负债法下,只有在官方公布的税率将在下一期间生效或税率变动且须对以前确认的递延税款进行调整时,损益表中的实际税率与当期法定税率才不一致。这种处理方法赋予“递延税款”账户余额以资产或负债的意义,使资产负债表中的信息更具有相关性。虽然损益表中的所得税费用有失权责发生制原则和配比原则,但负债法毕竟比递延法有所改进。

三、几点认识

1.所得税作为一种费用,应按费用会计的原则和方法来进行会计处理,为报表使用者提供最相关的信息。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法就是用费用会计的基本原则来处理所得税的财务会计处理方法。在实务中企业可以选定其中一种方法,并保持相对稳定。

2.两种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都不影响本期应交所得税的计算和上缴,即对国家所得税收人没有影响。

3.所得税会计方法的选择使用影响对损益表和资产负债表信息的分析利用。企业采用不同的所得税会计方法,所计算的会计报表指标不同。当会计利润小于应税利润且存在暂时性差异时,采用纳税影响法比应付税款法可以少计所得税费用,多计税后利润,因此提高了公司的每股净收益,同时递延税款列示在资产负债表左边,相对降低了资产负债率。这有利于公司的筹资,尤其是这种情况可持续时,对企业更为有利。反之,采用纳税影响法比应付税款法会多计所得税费用,少计税后净利,因此降低了每股收益,而且递延所得税负债提高了资产负债率。

所得税会计论文篇6

摘要:本文以新准则中关于企业所得税的突出变化为切入点,探讨了对企业会计原则上的影响,研究了新会计准则下的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暂时性差异以及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的确认。最后,详细论述了新会计准则下的新会计准则下的所得税的确认和计量。

关键词:新会计准则企业所得税确认计量

《中国企业会计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中率先执行,随之,在其他企业全面施行。新会计准则进一步调整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缩小所得税处理原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差异。因此,对新会计准则下的会计处理,特别是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进一步研究,有助于帮助企业更好地理解和运用新准则,处理好新准则体系下的重点涉税问题,有效规避新准则带来的纳税风险。

一、新准则中关于企业所得税的突出变化

新会计准则中对企业所得税账户设置、核算方法都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具体来讲。首先,新《准则》首次引入了“计税基础”概念。明确了资产的计税基础、负债的计税基础等。其次,新准则设置“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核算企业应交未交所得税设置“所得税”科目,核算企业计人当期损益的所得税费用设置“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核算企业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发生及转回设置“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核算企业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发生及转回。再次,新准则采用了暂时性差异的概念。暂时性差异强调差异的内容,反映的是某个时间点上的差异。最后,新会计准则只允许企业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进行核算。其核心是以资产和负债的变动来计量收益,当资产的价值增加或是负债的价值减少时会产生收益。

二、新准则对企业所得税一些会计处理方法上的影响

新会计准则只允许企业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进行核算,对企业所得税一些会计处理方法产生了较大的影响:首先,新《准则》要求企业将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分别作为非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负债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中,由于我国大部分企业执行原规定时通常采用应付税款法,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但在执行新《准则》后,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因而会影响企业的财务状况。其次,对弥补亏损会计处理的影响,《准则》规定,企业对于能够结转以后年度的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应当以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的未来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而不是原准则的逐年延续弥补,最长不得超过5年的办法。

三、新会计准则下的所得税的确认和计量

为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满足信息使用者对会计信息更高层次的要求,财政部2006年颁布的新所得税准则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要求所得税会计必须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进行核算。本文拟对新颁布的所得税准则涉及到的所得税会计确认和计量作一探讨。

(一)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

新《企业会计准则》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进行核算,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这就要求企业在取得资产、负债时,应当确定其计税基础。首先,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的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即该项资产在未来使用或最终处置时,允许作为成本或费用于税前列支的金额。某一资产负债表日的计税基础是其成本扣除按照税法规定在以前期间已经税前扣除的金额。其次,负债的计税基础是指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一般负债的确认和清偿不会影响企业的损益,也不会影响所得税的计算,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为零,计税基础即为账面价值。但某些情况下,负债的确认可能会影响企业的损益,进而影响不同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如按照会计规定自费用中提取的某项负债等。

(二)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的确认

确认和计量递延所得税负债、递延所得税资产,是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关键所在。首先,递延所得税负债是由于暂时性差异中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而导致在销售或使用资产或偿付负债的未来期间内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形成递延所得税负债。对于所有应纳税暂时性差异,除某些特殊情况除外,均应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其次,暂时性差异中的可抵扣暂性差异:将导致在销售或使用资产或偿付负债的未来期间内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形成递延所得税资产。企业以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转回期间预计将获得的应税所得为限,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三)新准则中关于企业所得税费用计量

在按照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的情况下,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包括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两部分。当期所得税是指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确定的针对当期发生的交易或事项,应交纳给税务部门的所得税金额,即当期应交所得税。其计算公式:

当期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当期适用税率

递延所得税是按照所得税准则规定当期应予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金额,即递延所得税资产及递延所得税负债当期发生额的综合结果。其计算公式为:

递延所得税=当期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增加(-减少)-当期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增加(+减少)

总之,随着会计实务的逐步开展,所得税的会计处理及披露必然会增进财务报告的相关性,为投资者、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提供更好的决策依据。

参考文献:

1、董人帅.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新企业会计准则解读[J].商业现代化.2006(6).

所得税会计论文篇7

【摘要】随着《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讲解》、《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等相关法规的陆续出台,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会计处理问题引起会计理论和实务界广泛争论。应从会计和税法的视角对视同销售行为进行探讨,提出划分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具体理论依据,并对视同销售行为进行重新分类,阐明相应的会计处理。

【关键词】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会计处理;辨析

一、 引言

税收和会计是两个不同的领域,但又密不可分。由于各自目标不同、服务对象不同和会计准则与税法微观层面上的复杂性,两者之间必然存在分歧和差异。随着《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讲解》、《企业会计会计专业毕业论文范文准则应用指南》、《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等相关法规陆续出台,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会计处理问题,引起会计理论和实务界的广泛争论。其主要原因是,目前《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讲解》、《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均未对税法上的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会计处理给出全面明确表述。

加上增值税和所得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在范围、划分标准、销售价格的确认方法等方面存在的差异,更增加了学习和掌握的难度。主流观点对税法中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区分为会计销售和应税销售,即只对部分视同销售业务在会计确认收入。持此观点者的争论,多集中在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划分标准上。主要存在以货物是否离开企业为标准、以是否取得相关经济利益为标准和以货物所有权是否转移为标准三种观点。笔者认为,上述观点均不够全面,缺乏说服力。本文分别从会计和税法的视角对视同销售行为进行探讨,提出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划分应以会计准则为主要依据的观点和具体划分依据。在此基础上,对视同销售行为进行重新分类,并说明相应的会计处理。

二、 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会计处理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十三条、国税函〔2008〕828号、国税发〔2000〕118号、国税发〔2000〕119号分别规定了增值税和所得税的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及销售价格的确定方法。税法规定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目的在于强调企业对应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计算缴纳有关税款,便于税源的控制,防止税款流失,并非规定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均应在会计上确认收入。纳税人既要按照会计准则体系的要求对会计要素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又要严格按照税法要求计算和申报。因此,判断视同销售货物行为是否应在会计上确认收入的主要依据应是会计准则,而不是税法。因为会计和税法是两个不同的领域,有着不同目标和服务对象,这必然导致两者之间存在着差异。在会计处理中,当会计准则和税法发生矛盾时,应优先考虑遵循会计准则,以保证会计报告的质量。

(一)进行会计处理的理论依据

1.《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收入的定义:

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基本准则对于收入或费用的确认突出日常经营活动,只有日常经营活动形成的经济利益流入或流出才构成营业收入或成本;非日常活动形成的经济利益流入或流出属于利得或损失,计入营业外收入或支出。

2.《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中销售商品收入确认的5个条件:

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企业己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己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收入金额能够可靠计量;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相关的、己发生的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前两条是用来证明销售商品的交易是否真正完成的,后三条是收入确认的基本条件,也叫作收入确认的核心条件。所有收入的确认都要满足这三个条件。

3.《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公允价值计量的规定:

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资产和负债按照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计量。

4.《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规定:

实质重于形式要求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仅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实际上,企业可将大部分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分为两部分,一是将货物出售,取得货款。出售货物业务与企业正常销售业务处理相同,其发生的损益计入当期损益。二是以取得的货币进行投资、利润分配、发放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虽然在这类业务中实际上并没有发生相应的货币流入与流出,但实质上已满足收入确认的基本条件。因此,上述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发生时,应确认商品销售收入,同时结转商品销售成本。否则,只结转移送货物的成本。

5.现有具体准则的规定:

(1)《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应付职工薪酬》应用指南明确规定,企业以其自产产品作为非货币利发放给职工的,应当根据受益对象,按照该产品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

(2)《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应用指南明确规定,换出资产为存货的,具有商业实质和公允价值计量条件的,应当作为销售处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同时结转相应成本。不具有商业实质,或公允价值不能计量的,应以账面价值结转。

(3)《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应用指南明确规定,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存货抵偿债务的,应当作为销售处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同时结转相应成本。需要说明的是,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地位不同(不属于法规体系,不具有强制性),我国现行企业会计准则作为法规体系,具有强制性的特点,要求企业必须执行,否则就属于违规行为。因此,当相应的具体准则或应用指南中,有关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具体规定时,应当执行具体准则或应用指南;否则,应参照具体准则、应用指南或依据基本准则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而不能抛弃会计准则,而优先考虑税法的有关规定。

(二)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具体分类与会计处理 &nbs

--> p;

在充分考虑以上五个方面基础上,参照增值税法规和企业所得税法规,可将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业务分为以下四类:

1.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法规均视同销售,会计上也作为销售处理的行为:

(1)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债务重组的。按《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及应用指南中明确规定,在会计上应作销售处理。具体会计处理如下:确认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时,借记“固定资产”等有关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结转货物实际成本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贷记“库存商品”。此类业务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一致,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调整项目。

(2)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用于利润分配。会计准则虽未明确规定此类业务的会计处理方法,但该类业务符合商品销售收入确认的基本条件,可参照上述第一类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借记“应付股利”,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结转货物实际成本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贷记“库存商品”。

(3)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发放非货币利。按《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应付职工薪酬》及应用指南中明确规定,在会计上应作销售处理。借记“应付职工薪酬”,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结转货物实际成本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贷记“库存商品”。

(4)委托代销和受托代销货物。代销可分为视同买断方式和收取手续费方式两种。视会计毕业论文范文同买断方式的委托代销和销售视同买断方式的代销货物均符合销售商品收入确认的条件。无论是委托方和受托方均可按正常的商品销售进行会计处理。对于收取手续费方式的委托代销业务,委托方在商品发出时通常不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因为,此时尚不满足销售商品收入确认的后3个条件,而应在收到受托方开出的代销清单时确认销售商品收入。

受托方在商品销售实现时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按商品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但受托方在会计上并不确认商品销售收入。而是按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方法计算确定的手续费收入,在会计上确认为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对于委托代销和受托代销货物的会计处理,不再赘述。

值得注意的是,受托方的代销手续费收入属于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收入,应按《企业企业所得税法》和《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另外,《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这意味着会计上确认收入的时间,可能会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纳税义务确认时间产生差异。

(5)实行统一核算的非属于同一县(市)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之间或分支机构之间用于销售目的的货物移送。指将企业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属于同一县(市)的机构之间用于销售目的的移送。在两个机构统一核算情况下,是否视同销售关键在于是否“用于销售”。据国税发〔1998〕137号文规定,“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向购货方开具发票,或向购货方收取货款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如果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

如果受货机构只就部分货物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则应当区别不同情况计算并分别向总机构所在地或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税款。一般情况下,此类行为会导致货物所有权发生转移,因此属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行为。因为转移货物的机构实行统一核算,所以无论由受货方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还是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在会计上均应作统一的核算。至于各机构之间的内部核算问题,只需通过内部往来账或明细账核算。

此类视同销售业务时,总机构具体会计处理如下:如果货物移送时,不能确认销售实现,只需按计税价格计算缴纳增值税。借记“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待销售实现(受货方将货物销售出去)时,再按正常的商品销售确认销售收入,借记“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如果货物移送时,能够确认销售实现,则直接借记“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以上五类业务的会计处理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一致,均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调整项目。

2.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法规均视同销售,但会计上不作为销售处理的行为:

(1)货物无偿捐赠。货物无偿捐赠属于非日常活动,并且捐赠行为不产生可靠计量的经济利益的流入,不能在会计上确认为收入。具体会计处理如下:捐赠货物移送时,应结转捐赠货物的实际成本并确认货物的进项税额转出额。借记“营业外支出”,贷记“库存商品”、毕业论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或交换涉及的资产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用指南,具体会计处理如下:换出货物时,应以账面价值结转存货成本,按增值税计税价格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上述两类业务均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调整项目,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计税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计税收入,作为应税收入的调增金额。

3.企业所得税法规视同销售而增值税法规不视同销售,但会计上作为销售处理的行

为:

这类业务主要包括将企业外购的货物用于发放职工福利。该类行为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视同销售行为,而属于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但该类行为改变资产所有权属,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将企业外购的货物用于发放职工福利,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应付职工薪酬》应用指南明确规定,在会计上应作为销售处理,同时转出相应的进项税额。具体会计处理如下:确认收入并确认货物的进项税额转出额时,借记“应付职工薪酬”,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结转货物成本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贷记“库存商品”。此类业务的会计处理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一致,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调整项目。

4.增值税视同销售而企业所得税不视同销售行为,会计上不作为销售处理:

主要包括将企业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在建工程或企业的集体福利项目(职工食堂、托儿所、医院等)两类行为。这两类行为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但均未改变货物的所有权属,又不符合会计准则中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条件,因此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会计上也不作为销售处理。

(1)将企业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在建工程。货物移送时,应以账面价值结转存货成本,按增值税计税价格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 。借记“在建工程”,贷记“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将企业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企业的集体福利项目(职工食堂、托儿所、医院等)。货物移送时,应以账面价值结转存货成本,按增值税计税价格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借记“应付职工薪酬”,贷记“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两类业务的会计处理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一致,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调整项目。需要说明的是,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将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于移送使用时纳税。此规定虽未明确以上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但实质上属于应纳消费税的视同销售行为。具体会计处理可参照以上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进行。

三、建议

新会计准则在确认、计量和财务报表结构方面,确立了资产负债表观的核心地位。有人认为将大部分视同销售行为在会计上确认为收入,有背于资产负债表观。事实上,将大部分视同销售行为在会计上确认为收入,完全符合会计准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虽然增加了利润表中的收入、费用、利润,但并不是虚增。同时,也不影响存货成本在资产负债中的反映,只是可能会增加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项目的金额。值得注意的是,视同销售毕竟与普通的商品销售不同,通常不能直接增加企业的现金流入。

为了增加会计信息的决策有用性,建议在利润表附注中揭露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中视同销售货物产生的收入、结转成本和毛利的金额,以及对会计利润产生的影响,从而有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更加全面、系统地分析评价企业的盈利能力及其构成与质量。同时,会计信息使用者应加强对现金流会计专业毕业论文范文量表中经营活动产生现金流量的分析,以弥补此不足。另外,应当统一税法上视同销售货物行为销售额的确定办法,以免给计税依据和会计销售收入的确认造成不必要的混乱,减轻纳税人的财务核算成本、纳税遵从成本和税务部门的税收管理成本。

参考文献:

[1]苏强.企业视同销售业务的财税处理差异及纳税调整辨析[j].财会月刊,2008(28).

[2]初国清.增值税视同销售业务会计处理之新思路[j].财会月刊,2008(28).

[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6,8,51,87,97.

[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讲解[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113,148,188,206.

所得税会计论文篇8

【摘要】随着《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讲解》、《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等相关法规的陆续出台,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会计处理问题引起会计理论和实务界广泛争论。应从会计和税法的视角对视同销售行为进行探讨,提出划分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具体理论依据,并对视同销售行为进行重新分类,阐明相应的会计处理。

【关键词】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会计处理;辨析          

一、 引言        

税收和会计是两个不同的领域,但又密不可分。由于各自目标不同、服务对象不同和会计准则与税法微观层面上的复杂性,两者之间必然存在分歧和差异。随着《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讲解》、《企业会计会计专业毕业论文范文准则应用指南》、《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等相关法规陆续出台,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会计处理问题,引起会计理论和实务界的广泛争论。其主要原因是,目前《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讲解》、《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均未对税法上的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会计处理给出全面明确表述。

加上增值税和所得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在范围、划分标准、销售价格的确认方法等方面存在的差异,更增加了学习和掌握的难度。主流观点对税法中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区分为会计销售和应税销售,即只对部分视同销售业务在会计确认收入。持此观点者的争论,多集中在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划分标准上。主要存在以货物是否离开企业为标准、以是否取得相关经济利益为标准和以货物所有权是否转移为标准三种观点。笔者认为,上述观点均不够全面,缺乏说服力。本文分别从会计和税法的视角对视同销售行为进行探讨,提出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划分应以会计准则为主要依据的观点和具体划分依据。在此基础上,对视同销售行为进行重新分类,并说明相应的会计处理。

二、 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会计处理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十三条、国税函〔2008〕828号、国税发〔2000〕118号、国税发〔2000〕119号分别规定了增值税和所得税的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及销售价格的确定方法。税法规定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目的在于强调企业对应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计算缴纳有关税款,便于税源的控制,防止税款流失,并非规定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均应在会计上确认收入。纳税人既要按照会计准则体系的要求对会计要素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又要严格按照税法要求计算和申报。因此,判断视同销售货物行为是否应在会计上确认收入的主要依据应是会计准则,而不是税法。因为会计和税法是两个不同的领域,有着不同目标和服务对象,这必然导致两者之间存在着差异。在会计处理中,当会计准则和税法发生矛盾时,应优先考虑遵循会计准则,以保证会计报告的质量。

(一)进行会计处理的理论依据            

1.《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收入的定义:

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基本准则对于收入或费用的确认突出日常经营活动,只有日常经营活动形成的经济利益流入或流出才构成营业收入或成本;非日常活动形成的经济利益流入或流出属于利得或损失,计入营业外收入或支出。

2.《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中销售商品收入确认的5个条件:

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企业己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己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收入金额能够可靠计量;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相关的、己发生的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前两条是用来证明销售商品的交易是否真正完成的,后三条是收入确认的基本条件,也叫作收入确认的核心条件。所有收入的确认都要满足这三个条件。

3.《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公允价值计量的规定:

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资产和负债按照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计量。

4.《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规定:

实质重于形式要求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仅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实际上,企业可将大部分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分为两部分,一是将货物出售,取得货款。出售货物业务与企业正常销售业务处理相同,其发生的损益计入当期损益。二是以取得的货币进行投资、利润分配、发放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虽然在这类业务中实际上并没有发生相应的货币流入与流出,但实质上已满足收入确认的基本条件。因此,上述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发生时,应确认商品销售收入,同时结转商品销售成本。否则,只结转移送货物的成本。

5.现有具体准则的规定:

(1)《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应付职工薪酬》应用指南明确规定,企业以其自产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发放给职工的,应当根据受益对象,按照该产品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

(2)《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应用指南明确规定,换出资产为存货的,具有商业实质和公允价值计量条件的,应当作为销售处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同时结转相应成本。不具有商业实质,或公允价值不能计量的,应以账面价值结转。

(3)《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应用指南明确规定,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存货抵偿债务的,应当作为销售处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同时结转相应成本。需要说明的是,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地位不同(不属于法规体系,不具有强制性),我国现行企业会计准则作为法规体系,具有强制性的特点,要求企业必须执行,否则就属于违规行为。因此,当相应的具体准则或应用指南中,有关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具体规定时,应当执行具体准则或应用指南;否则,应参照具体准则、应用指南或依据基本准则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而不能抛弃会计准则,而优先考虑税法的有关规定。

(二)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具体分类与会计处理    &nbs

--> p;      

在充分考虑以上五个方面基础上,参照增值税法规和企业所得税法规,可将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业务分为以下四类:

1.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法规均视同销售,会计上也作为销售处理的行为:

(1)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债务重组的。按《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及应用指南中明确规定,在会计上应作销售处理。具体会计处理如下:确认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时,借记“固定资产”等有关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结转货物实际成本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贷记“库存商品”。此类业务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一致,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调整项目。

(2)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用于利润分配。会计准则虽未明确规定此类业务的会计处理方法,但该类业务符合商品销售收入确认的基本条件,可参照上述第一类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借记“应付股利”,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结转货物实际成本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贷记“库存商品”。

(3)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发放非货币性福利。按《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应付职工薪酬》及应用指南中明确规定,在会计上应作销售处理。借记“应付职工薪酬”,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结转货物实际成本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贷记“库存商品”。

(4)委托代销和受托代销货物。代销可分为视同买断方式和收取手续费方式两种。视会计毕业论文范文同买断方式的委托代销和销售视同买断方式的代销货物均符合销售商品收入确认的条件。无论是委托方和受托方均可按正常的商品销售进行会计处理。对于收取手续费方式的委托代销业务,委托方在商品发出时通常不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因为,此时尚不满足销售商品收入确认的后3个条件,而应在收到受托方开出的代销清单时确认销售商品收入。

受托方在商品销售实现时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按商品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但受托方在会计上并不确认商品销售收入。而是按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方法计算确定的手续费收入,在会计上确认为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对于委托代销和受托代销货物的会计处理,不再赘述。

值得注意的是,受托方的代销手续费收入属于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收入,应按《企业企业所得税法》和《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另外,《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这意味着会计上确认收入的时间,可能会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纳税义务确认时间产生差异。

(5)实行统一核算的非属于同一县(市)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之间或分支机构之间用于销售目的的货物移送。指将企业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属于同一县(市)的机构之间用于销售目的的移送。在两个机构统一核算情况下,是否视同销售关键在于是否“用于销售”。据国税发〔1998〕137号文规定,“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向购货方开具发票,或向购货方收取货款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如果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

如果受货机构只就部分货物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则应当区别不同情况计算并分别向总机构所在地或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税款。一般情况下,此类行为会导致货物所有权发生转移,因此属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行为。因为转移货物的机构实行统一核算,所以无论由受货方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还是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在会计上均应作统一的核算。至于各机构之间的内部核算问题,只需通过内部往来账或明细账核算。

此类视同销售业务时,总机构具体会计处理如下:如果货物移送时,不能确认销售实现,只需按计税价格计算缴纳增值税。借记“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待销售实现(受货方将货物销售出去)时,再按正常的商品销售确认销售收入,借记“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如果货物移送时,能够确认销售实现,则直接借记“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以上五类业务的会计处理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一致,均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调整项目。

2.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法规均视同销售,但会计上不作为销售处理的行为:

(1)货物无偿捐赠。货物无偿捐赠属于非日常活动,并且捐赠行为不产生可靠计量的经济利益的流入,不能在会计上确认为收入。具体会计处理如下:捐赠货物移送时,应结转捐赠货物的实际成本并确认货物的进项税额转出额。借记“营业外支出”,贷记“库存商品”、毕业论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或交换涉及的资产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用指南,具体会计处理如下:换出货物时,应以账面价值结转存货成本,按增值税计税价格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上述两类业务均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调整项目,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计税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计税收入,作为应税收入的调增金额。

3.企业所得税法规视同销售而增值税法规不视同销售,但会计上作为销售处理的行

为:

这类业务主要包括将企业外购的货物用于发放职工福利。该类行为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视同销售行为,而属于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但该类行为改变资产所有权属,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将企业外购的货物用于发放职工福利,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应付职工薪酬》应用指南明确规定,在会计上应作为销售处理,同时转出相应的进项税额。具体会计处理如下:确认收入并确认货物的进项税额转出额时,借记“应付职工薪酬”,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结转货物成本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贷记“库存商品”。此类业务的会计处理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一致,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调整项目。

4.增值税视同销售而企业所得税不视同销售行为,会计上不作为销售处理:

主要包括将企业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在建工程或企业的集体福利项目(职工食堂、托儿所、医院等)两类行为。这两类行为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但均未改变货物的所有权属,又不符合会计准则中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条件,因此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会计上也不作为销售处理。

(1)将企业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在建工程。货物移送时,应以账面价值结转存货成本,按增值税计税价格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 。借记“在建工程”,贷记“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将企业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企业的集体福利项目(职工食堂、托儿所、医院等)。货物移送时,应以账面价值结转存货成本,按增值税计税价格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借记“应付职工薪酬”,贷记“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两类业务的会计处理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一致,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调整项目。需要说明的是,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将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于移送使用时纳税。此规定虽未明确以上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但实质上属于应纳消费税的视同销售行为。具体会计处理可参照以上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进行。

三、建议            

新会计准则在确认、计量和财务报表结构方面,确立了资产负债表观的核心地位。有人认为将大部分视同销售行为在会计上确认为收入,有背于资产负债表观。事实上,将大部分视同销售行为在会计上确认为收入,完全符合会计准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虽然增加了利润表中的收入、费用、利润,但并不是虚增。同时,也不影响存货成本在资产负债中的反映,只是可能会增加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项目的金额。值得注意的是,视同销售毕竟与普通的商品销售不同,通常不能直接增加企业的现金流入。

为了增加会计信息的决策有用性,建议在利润表附注中揭露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中视同销售货物产生的收入、结转成本和毛利的金额,以及对会计利润产生的影响,从而有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更加全面、系统地分析评价企业的盈利能力及其构成与质量。同时,会计信息使用者应加强对现金流会计专业毕业论文范文量表中经营活动产生现金流量的分析,以弥补此不足。另外,应当统一税法上视同销售货物行为销售额的确定办法,以免给计税依据和会计销售收入的确认造成不必要的混乱,减轻纳税人的财务核算成本、纳税遵从成本和税务部门的税收管理成本。

参考文献:            

[1]苏强.企业视同销售业务的财税处理差异及纳税调整辨析[j].财会月刊,2008(28).

[2]初国清.增值税视同销售业务会计处理之新思路[j].财会月刊,2008(28).

[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6,8,51,87,97.

[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讲解[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113,148,188,206.

推荐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