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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保险论文8篇

时间:2023-04-01 10:07:11

团体保险论文

团体保险论文篇1

一、船东投保的船员团体人身意外保险性质探讨

(一)船东投保船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纠纷现状

在青岛海事法院管辖范围内的威海、石岛、胶南等地,很多船东对其船上固定数额的船员投保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在其他海事法院管辖范围内也有类似情况发生。多为保险期间发生了保险单约定的船员在海上的人身意外伤害和死亡的保险事故,船东主动向死伤者支付各种费用或因诉讼向死伤者进行赔偿后,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请求支付保险金,保险公司拒绝后,船东向法院提讼。也有当事船舶的受伤船员本人或死亡船员家属直接向保险公司请求支付保险金或到法院对保险公司提讼的情形。各保险公司对每项支付请求的处理也不尽相同,甚至一个保险公司不同的分公司、支公司对类似的支付请求处理方式也不相同。究其原因,根源在于,虽然各保险公司对该保险品种的相关事项在保险条款中作出了较为详尽的规定,但是实践操作中的不规范、记载事项不全面等情况,导致对该项保险的性质认定出现分歧,进而出现发生保险事故后究竟谁有权向保险人请求支付保险金以及保险公司应当将保险金支付给谁才能合法地解除保险责任这一保险目的无法确定。有的保险公司甚至在有些情况下,不敢将保险金支付给任何一方,只有法院判决了,才能确定自己的正确支付对象。由此,法院的判决就显得更为重要。要解决上述矛盾和突出问题,就要从根本问题上入手,首先要对该项险种的性质,包括应然性质和实然性质进行认定。

(二)船东投保的船员团体人身意外保险之性质认定

1.船东投保的船员团体人身意外保险之应然性质认定

该项保险的应然性质,即该项保险在记载事项完全,并且符合法律规定和保险条款的约定时,所具有的固然的性质①。船东投保的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应当记载如下内容:(1)投保人,即某船船东及该船东姓名;(2)投保人数,多为雇佣人员及船员的人数;(3)附被保险人名单,即与投保人数相同的船员名单;(4)保险内容及保险金最高限额,保险内容多为两项:一是意外伤害死亡或残疾,二是意外医疗费用;(5)保险金最高限额,通常约定总限额及每人赔偿限额;特别约定:(6)保险事故的限定范围(多限定在出海作业时发生事故)以及赔付按出险人数与投保人数比例赔付等特别事项。关于该项保险的应然性质,在保险业及司法界主要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该项保险的性质为人身保险。其理由是,仅从其保险名称来看,即属于意外伤害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简称《保险法》)第95条的规定,保险公司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等,可见该项保险应当属于人身保险。另一种观点认为,该项保险的性质为责任保险(船东/雇主责任险)。其理由是,多数纠纷发生后,船东所陈述出的其投保此项保险的目的为的是转移其对船员的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简称《合同法》)的规定,对合同的解释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予以解释,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对保险合同的约定事项有两种以上解释时,应当作出不利于保险人的解释。因此,当船东提出其投保目的与保险单记载不符时,应作出有利于船东的解释,即应当为责任保险。关于这一问题,笔者认为,此项保险的应然性质,除一个特例为责任保险外,应当为人身保险。第一,从立法角度分析。《保险法》中的责任险属于财产险。从《保险法》给出的三者的定义来看②,《保险法》对各类保险的设置,是以保险标的的不同为标准加以区分并进而分类的。如此一来,要对该项保险进行性质认定时,只要抓住保险标的这一项内容即可。然而从保险单的表面记载和保险条款的约定中,该项保险的保险内容为团体人员的意外伤害死亡或残疾以及意外医疗费用,如何区分保险标的是人身还是责任呢?因此还需要从另一个简单明了的角度进一步分析。第二,从实践角度分析。从司法实践来看,由于《保险法》明确规定,被保险人是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因此,船东投保的责任险中,被保险人是船东,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后,船东是请求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的请求权人。而船东为其受雇船员投保的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应当附有被保险人名单,被保险人一般为受雇于该船东的船员,发生保险事故后,该船员可以直接向保险人请求支付保险金。因此区分二者的关键在于看被保险人是船东还是船员。从这一角度看,船东投保的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可以简便地分析出其性质为人身保险。第三,从保险条款约定的合同当事方和关系方的角度分析。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的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通用的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条款为例,该条款对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均做出了明确规定:投保人是“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合法团体”;被保险人是“被保险人名册所载人员”,且是该团体的“在职人员”;使用了人身保险特有的“受益人”概念、并约定没有指定受益人的情形。从保险条款的这些概念性界定看,保险公司设置该项保险时,即将其设置为人身保险;因此,船东投保的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应当认定为人身险。第四,从意外伤害医疗费用受益人的约定分析。在约定意外医疗费用保险金的受益人时,运用了实际支付原则,即医疗费的实际支付人为受益人,实际支付人是不特定的人。在事故发生后,如果船东实际支付了该项医疗费用,则船东的该部分雇主责任得到部分转移。此部分的约定,可以视为船东投保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或然性责任保险性质。综上,该项保险在各种事项登记完备时除船东实际支付医疗费用请求支付保险金时具有责任保险的性质以外,其应然的保险性质为人身保险。

2.船东投保船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与船东责任保险的区别

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民事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1]船东责任保险是其中的一种,是指由船东支付保险费,以船东对其船员和其他与船舶有关人员的人身伤亡或疾病以及船舶碰撞等产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①。船东责任保险的标的不仅包括对其雇员发生意外造成人身伤亡、疾病等时产生的责任,还包括人员以外的船舶产生的责任。其范围相对较广。实践中,船东投保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与船东责任保险常常产生混淆,是因为二者有着一定的相似性。一是投保人均为船东;二是涉及的人员均为船东所雇佣的人员;三是仅人员保险部分,二者的承保项目在表面更为相似,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的承保范围主要有两项:意外伤害死亡或残疾和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船东责任险的承保范围较为广泛,以中国船东互保协会的保险条款为例,主要有:(1)人员伤、病或死亡-入会船船员;(2)人员伤、病或死亡-除入会船船员外的其他人员及对旅客的责任;(3)船员遣返及替换费用;(4)个人物品的灭失或损坏;(5)船舶全损船员失业赔偿;(6)由某些补偿协议或合同所产生的责任。而其中关于人员伤、亡等事项与船东投保的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极具雷同性。但细加分析,船东投保的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船东责任保险有以下几点主要区别。第一,保险种类不同。前者可能为责任险或人身险(意外伤害险);后者则确定为责任保险(对外产生的赔偿责任)。第二,被保险人不同。前者为约定的或者所附名单的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可能为船东,也可能为团体中的一员;后者确定为船东。第三,受益人不同。在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受益人为团体成员、约定的受益人或其亲属或法定继承人;因船东责任保险为财产保险的一种,在该保险中没有受益人的概念。第四,保险事故不同。前者为被保险人员遭受约定的意外伤害;后者为船东对第三者承担或即将承担赔偿责任。第五,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不同。前者为事故发生之日或者知道或应当知道事故发生之日②;后者为自船东遭到索赔或向第三者进行赔偿之日。

3.不同的保单记载事项下船东投保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之实然性质

认定实践中,船东投保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之所以会在性质上产生很大的分歧,是因为仅仅从保单表面记载的保险内容或保险项目,很难从实质上判断该项保险的保险标的,因此从立法角度区分该项保险的性质不甚容易。通过多年的实践总结,最好的区别两类性质的保险的方法,就是从保险单对当事人和关系人的约定入手,更确切地说是从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约定入手,从究竟由谁拥有保险金的请求权这一角度予以区分。船东拥有请求权的,为责任保险;发生意外的船员或雇员拥有请求权的,为人身保险。在实践中,船东为其雇佣人员投保该项保险的情形究竟如何?梳理保单记载的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的不同情况,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形。情况一:记载了投保人(某船船东)及投保人数,附有与投保人数相同的被保险人名单,没有受益人约定。根据《保险法》的规定,被保险人为有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请求权的人;没有约定受益人的,被保险人为受益人,被保险人死亡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因此,发生保险事故时,亦即被保险人即受雇于该船东的船员受到保险单约定的意外伤害时,该船员或其法定继承人有权请求保险金;此时,保险标的为该船员的生命、身体和健康,该保险为人身保险。情况二:记载了投保人(某船船东)及投保人数,被保险人为船东,没有受益人约定。船东为了转移自己的雇主责任,为受雇船员投保此项保险,发生保险事故后,船东成为有权请求保险金的人,其可以直接将自己对船员的部分或全部雇主责任进行转移。保险标的是船东所可能承担的对外责任,此时,该项保险为责任保险。情况三:记载了投保人(某船船东)及投保人数,附有与投保人数相同的被保险人名单,受益人约定为船东。这种情形在《保险法》2009年修改前出现最多;《保险法》修改后该种情形已经被明确禁止。该种情形多是船东以投保此项保险达到投保雇主责任保险的目的,将其对外赔偿责任进行转移的一种方式。《保险法》修改之前,该项保险为责任保险;《保险法》修改后,该项保险则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无效合同。情况四:记载了投保人(某船船东)及投保人数,没有附被保险人名单,没有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约定。此时,该项保险的性质属于待定状态。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对于约定不明的事项,当事人也就是保险人和投保人可以进行补充协议,视补充协议内容根据前述方法判断保险性质。达不成补充协议的,应当根据不同案情视为主要事项约定不明或重大误解,合同不成立或可撤销。

二、船东投保的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案件的相关司法问题

(一)管辖

船东投保的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案件,多数会在保险单上特别约定保险事故应当发生在出海作业期间,则可以认定,此时的保险事故属于“海上保险事故”,海事院对该类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呢?让我们历数相关的程序法来研究这一问题。1984年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海事法院几个问题的决定》,暂定的海事法院收案范围为18类海事案件和海商案件,其中第10种,为海上保险业务纠纷案件。但对于什么是“海上保险业务纠纷”并没有给出定义或范畴。1999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4条、第6条等相关管辖权的法条也未予明确。2001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规定的63种案件类型中,第28种为“海上保险、保赔合同纠纷案件,其中包括水运货物保险、船舶保险、油污和其他保赔责任险、人身保险、海上设施保险、集装箱保险等合同纠纷案件。”该规定虽然没有将“海上保险合同纠纷”的定义予以明确,但却列明了其所包括的范围,其中将涉及海上的保赔责任险和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均划入海上保险合同纠纷中。因此,无论船东投保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性质为责任保险还是人身保险,都可以由海事法院进行管辖。

(二)法律

适用船东投保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纠纷案件确定管辖权问题后,接下来需要确定的重要问题就是法律适用问题。在中国,关于保险合同的主要立法有两部,一是《保险法》,二是《海商法》;前者为普通法,后者为特别法。船东投保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否属于《海商法》规定的海上保险合同,则决定了此类案件的审理能否优先适用《海商法》这一特别法的规定。

1.《海商法》中海上保险合同的界定标准暨与《保险法》中普通保险合同的区分

第一,以合同当事方为界定标准。《保险法》第2条对“保险”的内容作了详尽的规定,这应当是保险合同所包含的核心内容:“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第10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可见,《保险法》中的合同当事方为投保人和保险人,投保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约定事故给付保险金。《海商法》第216条第1款对海上保险合同则规定:“海上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按照约定,对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而由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合同。”可见,海上保险合同当事方为保险人和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约定事故负责赔偿。当然,《保险法》第12条规定,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当投保人为被保险人时,上述判断标准似乎在形式上不再奏效,但从实质内容来看,《保险法》中合同当事方仍然是投保人,而不是被保险人。从法理上理解,《保险法》中的保险合同为射他合同,是为他人的利益而约定的合同;投保人同时为被保险人的情形只是其中的一种情形。而《海商法》中的海上保险合同则是常规的特定相对人的合同,约定的只是合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以保险事故为界定标准。《保险法》第16条规定:“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可见该事故泛指约定范围内的一切事故。《海商法》第216条第2款规定:“前款所称保险事故,是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的任何海上事故,包括与海上航行有关的发生于内河或者陆上的事故。”该条对保险事故进行了明确规定,核心内容为“海上事故”,并且包括与海上航行有关的发生于内河或者陆上的事故。所以,当保险事故约定在“海上事故”范围内时,则应符合《海商法》中的海上保险事故的规定。第三,以保险标的为界定标准。《保险法》根据不同的保险标的区分了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两种不同性质的保险,根据《保险法》第12条的规定,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寿命和身体;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并且该两种性质的保险均在《保险法》的调整范围之内。因此,《保险法》中的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人的寿命和身体,以及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海商法》第218条规定:“下列各项可以作为保险标的:(一)船舶;(二)货物;(三)船舶营运收入,包括运费、租金、旅客票款;(四)货物预期利润;(五)船员工资和其他报酬;(六)对第三人的责任;(七)由于发生保险事故可能受到损失的其他财产和产生的责任、费用。”从这七项的列举不难看出,其保险标的只限于财产和责任,而不包括人身(寿命和健康)。综上,《海商法》中的海上保险合同,是保险合同的特别规定。当一保险合同同时具有上述三方面的特征,即合同方为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保险事故为“海上事故”、保险标的为七项特别规定的限于财产和责任的标的,则能认定该保险合同为海上保险合同,应当优先适用《海商法》的规定。有学者也在相关文献中阐述了与笔者相类似的观点,认为《海商法》对保险标的的限定“将海上保险标的与其他财产保险的标的区分开来,其法律意义在于:仅在保险标的为海上保险标的时,才有海商法的适用。”[2]

2.船东投保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法律适用问题

首先,因该项保险特别约定了保险事故是在“出海作业期间”,则限定了保险事故为“海上事故”,符合上述第二个特征。其次,当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人时,则表面符合上述第一个特征;若不相同时,则不符合。再次,当该项保险符合被认定为责任保险的性质的情形时,则符合第三个特征;若被认定为人身保险的性质的情形时,则不符合。因此,该项保险只有在约定投保人为被保险人,以及保险性质符合责任保险,二者同时具备时,才能符合《海商法》对海上保险合同的规定,才能优先适用《海商法》,其他任何一种不具备上述三个标准的情形,均应适用《保险法》。

三、结语

团体保险论文篇2

关键词:团体保险;员工福利计划;税收优惠

20世纪初期,美国工业及社会发展促进了雇主们逐渐了解到其对员工的法律责任,同时雇主也对员工由于工作能力丧失所招致的收入损失逐渐重视,这种对员工福利的认识孕育了团体人身保险有利的发展因素。第一张团体寿险保单于1911年,由纽约公平寿险社(EquitableLifeAssuranceSociety)签发。这一新的承保方式一出现就引起了人寿保险业界的广泛注意,各保险公司群起仿效,随着员工福利计划的发展在世界各地发展起来。

一、我国团体保险发展的现状

20世纪50年代初期,为了配合劳动保险的实施,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对尚未实施劳动保险或已实施了劳动保险但希望多增加一些福利的单位职工,开办了多种以职工为对象的团体人身保险,作为国家实施劳动保险的辅助或补充。1958年以后,由于错误的指导思想影响,国内保险业务出现停顿,团体保险也停止了销售。自1982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恢复开办人身保险业务以来,团体保险业务从1982年到90年代初期经历从无到有的市场恢复期,各家保险公司积极探索商业团体人身保险为职工福利配套。但是,目前我国一些企业经济效益不好,缴费十分困难;同时许多经济效益好的企业更注重短期效益,不愿意为员工投保。所以尽管团体人身保险在我国以往的业务中占有很大份额,近年形势却不容乐观。从图1可以看出团体保险保费收入占人身保险保费收入的比重从1996年的88.8%下降到2002年的20.5%,2003年为16.88%,2004年达到20.51%。2005年前8个月,份额虽提高到22.9%,但是其中包括中意人寿的200亿大单,到2005年末份额回落到20.44%。在寿险业保持平稳增长的大格局下,团体保险保费收入在行业中占比却维持在20%左右的水平,其低成本和低风险的业务优势远远没有得到充分挖掘。与个人寿险相比,团体保险业务处于相对萎缩的状态,曾在保险市场上一枝独秀的团险渐渐“失宠”。

二、基于员工福利计划的团体保险发展模式的可行性分析

在西方国家,团体保险被称为员工福利计划,由雇主与雇员共同参加,为雇员提供社会保障以外的补充利计划。由于团体保险根源于员工福利,并且随着员工福利计划的发展而得到长足的发展。例如,根据美国商务部的调查,员工福利支出占到一般企业支出总额的39.2%,在总的员工福利支出中,具体项目的支出如下:医疗及健康保险占26.4%;失业及失能保险占22.7%;养老保险(或企业年金)占15.3%;一般寿险占1.3%。显然,保险保障占据着雇员福利计划绝大部分份额。那么我国能否也能通过介入员工福利计划取得团体保险的充分发展,从而提高全民保障水平。

(一)发展空间分析

我国企业对员工的保险福利还是远远不够的,中宏人寿保险公司于2005年委托“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网”进行了2005年员工福利保障现状调查。该调查显示:2/3被访中国企业从未投保团体保险,特别是中小企业员工的保险福利体系是非常薄弱的环节之一。由于2/3的被访者不了解团险和个险的区别,无法用购买团险增加福利的方式来形成企业人才激励机制。在已投保团险的企业为员工所购买的保障产品中有89%为意外伤害险、意外住院占61%、重大疾病占56%,多数企业为员工只投保意外伤害、意外住院和重大疾病等保费较低廉的保障型险种,67%的企业人均年保费低于1000元。调查还显示,在还未投保团险的企业中,对保险公司年金类团险产品有需求的达到75%,中小企业需求最大。以上调查数据显示,在我国真正意义上的全方位的员工福利计划还没有形成,这将为基于雇员福利计划的团险发展提供广阔的空间。

(二)潜在需求分析

在我国,虽然员工福利计划尚不普及,也不规范,但许多企业已经初步具有员工福利计划的理念,并重视为员工提供工资之外的福利。可以预见,随着我国企业结构的转换和加入WTO后越来越多的外资企业进入我国,员工福利计划将被我国越来越多的企业所采、用,这将极大的促进我国团体保险的介入和团体保险社会管理功能的发挥。

首先,国企改革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增加雇员福利需求。以前,国家员工的一切福利,都由国家“统筹包办”,各企业员工福利基本上都相同,企业没有自去设计其自身的员工福利计划。但是国企改革,使得企业要参与市场化的竞争,这样企业就不能再背负沉重的福利开支,迫使其将员工福利转嫁给第三方。由企业转嫁来的除基本的社保以外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为员工福利计划的发展提供潜在的动因。

其次,外资企业的员工福利思想的传递带动员工福利的需求。在西方国家,员工都有着良好的员工福利套餐,外资企业来到我国,对员工福利计划自然也就有了习惯性的需求。可以预见,随着加入WTO后越来越多的外资企业的成立,并且外资企业员工福利思想将传递到国内其他企业,员工福利需求将会不断增长。

最后,其他企业组织,例如乡镇企业和政府部门的雇员福利需求。改革开放以后,乡镇企业得到了飞速的发展,其吸纳了相当一部分的就业人员,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和保险意识的上升,这部分庞大的雇员队伍将不断地拓展员工福利计划的市场需求。此外,在美国,政府部门的员工福利计划也是很重要的组成部分,在我国,随着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深入,政府也将向市场转嫁其员工的福利保障。

从归属形式上说,员工福利计划属于团体保险的范畴,是团体保险的一种演进形式。我国的团体保险是将企业年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分散式销售,而员工福利计划则力图从整体福利的角度为员工提供一揽子保险。它借助于保险的技术机制,通过雇主和员工单方面或共同缴费的方式,为其职工建立起与企业效益、业绩相关的保险费和保险待遇机制,对企业职工提供一定程度的经济保障,弥补在现代社会条件下,家庭保障功能的弱化。随着社会保障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人们观念的进步,企业的员工福利将不会停留在发放奖金等短期效应上,对疾病、工伤、养老等保障需求会越来越迫切,一个整体的员工福利计划将更具有吸引力。保险公司应抓住这次改革的机会,寻找新的业务增长点。因此,我国商业保险公司有必要转变团体保险发展思路,走基于企业员工福利计划的团体保险发展道路,这样可以达到员工、企业、保险公司、社会多方受益的效果。

三、我国商业团体保险介入企业员工福利计划的政策建议

团体保险通过介入员工福利计划,成为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障领域的一种“中间业务”,可以提高全体人民的整体福利水平,减缓人口老龄化的经济负担,充分发挥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因此我们应当积极倡导大力发展团体保险,为团体保险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使得团体保险的潜在需求得以充分的释放。以下是笔者借鉴国外的相对成熟的经验提出的一些建议。

(一)提升企业对团体保险的认识

在西方发达国家,企业为员工提供诸如退休金计划、团体人寿保险、医疗费用保险是一个很普通的现象,通过员工福利计划,可以充分激活企业内在的人才潜力,增强了企业的凝聚力,调动了员工的积极性,对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因此保险业应通过多种渠道,包括召开由企业和新闻媒体参加的产品报告会(说明会)、印刷宣传资料、利用电视、报刊杂志广告等渠道,提高企业对团体人身保险作用的认识。使企业认识到建立良好的员工福利保障制度,充分解决员工的医疗、养老、工伤及死亡抚恤等问题,有利于保障员工利益、夯实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增强市场竞争力。

(二)给予团体保险以科学的定位

保险公司应当意识到员工福利计划的开展将会带来团体人身保险广阔的发展空间,将以前零散的团体人身保险业务发展思路转变到对企业全方位的员工福利团险保障计划的设计上来。在业务发展方面给予团体保险以科学的界定——管理员工福利,现代企业将员工福利视为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中的重要一环。保险公司可以充分利用其专业优势,根据企业保险保障的具体需求,为其员工量身设计综合的团体员工福利保障计划,同时满足寿险、养老和健康以及失业保障的需要,使团体保险成为企业员工福利管理的有效工具。在将管理员工福利作为团体保险业务发展的主要方向的基础上还可以通过团体保险开展其他的一些业务,例如,保险公司作为DB计划(DefinedBenefie,确定受益型计划)的唯一供应商,具有强大的精算能力,在该领域具有绝对优势,应发挥其在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经营中的重要作用;同时保险公司可以向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提出保险建议,为企业提供保险计划组合,包括受托、账户管理、投资管理、精算等一揽子服务,降低企业成本,成为企业的金融顾问。

(三)给予团体保险税收优惠政策

从国际经验来看,税收优惠政策对团体保险的影响最为明显。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来鼓励雇主为雇员提供团体保险,从一定程度上说,税收优惠政策是团体寿险发展繁荣与否的“推动器”。我国对某些保险公司的团体养老产品、年金保险产品规定可以免征营业税;为了发展企业年金,国务院在2000年颁布了《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方案规定试点地区(需经国务院批准)的企业可将补充养老保险缴费按工资总额的4%在税前列支,但是具体对企业、个人没有太多明确的税收优惠规定。间因此,我国在具体的税收优惠政策构建上还需要下功夫。可以借鉴国外的相对成熟的经验,但应结合我国自身的情况因地制宜的对保险公司推出的各种团险产品分别制定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并且从企业和员工两方面分阶段逐渐的给予不同税收优惠。逐渐放开,最终达到:团体寿险方面,雇员可以不必为雇主所交付的保费缴纳所得税;团体年金方面,借鉴世界大多数国家的做法实行EET税制;团体医疗费用保险计划方面,雇主为雇员缴付的健康保险费可作为税前业务费用列支,雇主为雇员缴付的保费也不看作其应纳税收入,当雇员收到医疗费用保险金时,保险金额不作为其应税收入。

团体保险论文篇3

[关键词]事业单位 基本养老保险 制度改革

一、多视角下兵团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体系改革的意义

兵团的经济发展离不开社会保障事业的支撑,加快兵团社会保障发展步伐是保持新疆长期稳定,保障边疆安全的战略举措,也是推进西部大开发,拓展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空间,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战略需要。兵团事业单位主要集中在教育、卫生、科技等几个主要领域,兵团事业单位制度的改革会直接影响到兵团经济发展和职工利益,对兵团经济实现长期稳定发展、社会和谐、有着重大的战略意义。

在同一社会制度下并存不同的养老保险制度,有失公允,不利于社会的稳定,不利于人才的自由流动,不利于机关事业单位用人制度的改革,不利于社会保障整体功能的发挥,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因此,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统一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要求。

目前事业单位分为三大类:行使行政职能的、从事公益性活动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其中,第二类从事公益的事业单位又分为三小类:资源不宜市场配置的、涉及到经济社会安全根本利益的、资源可部分市场配置并面向社会提供基本公益服务的、在政策支持下可基本实现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

之所以改革遇到阻力,首先涉及到一个公平问题。对事业单位来说,比上不足,比下有余,夹在中间;企业可以搞活,工资上不封顶,尤其是垄断行业,但事业单位的收入只是一个不算很高的平均数,改革却首当其冲,一辈子都在平均线上,退休后向低看齐,这在事业单位眼里显然又是公允,难以服众,所以就自然遇到阻力。事出有因,可以理解。对公务员来说,改革没有预期,自然是事业单位攀比的参照系,也是质疑最为严厉的一个焦点。如此“碎片化式的渐进推动”和“台阶式的试点预期”,在不同群体之间均无预期情况下,等于是人为制造恐慌,相互攀比,其结果必然是草木皆兵,人人自危,难以推动,这显然等于增加了改革的成本,人为“拉长”了改革的历史进程。

其次,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养老金改革的法制化问题。改革能否得到全社会的支持,关键在于弥补退休待遇水平的机制设计,《社会保险法》应对建立公共部门职业年金体系给出基本政策框架,让4000多万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先有一个“定心丸”,这既可消除待遇差,获得企业的赞许,又可提高政府公信力,赢得全社会的支持,还可顺利推动改革,建立统一的社保制度。《社会保险法》应在力所能及范围内,明确公共部门职业年金体系的几个基本原则:总体思路应与现行企业年金完全一致,所谓“给政策”主要是指提供全国统一的运营方式,统一的投资工具,统一的缴费方案等。

最后,再来看基本保险改革对财政的压力问题。一段时间以来,一些学者和决策者担心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参加养老保险改革和建立企业年金将会出现“双重支付”,当期财政负担太大,长期看得不偿失。在财政压力逐步增大、人口老龄化问题、城镇企事业职工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不能正常流通等多种问题并存的情况下,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对我国社保体系建立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多视角下兵团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体系改革的现状

国外公职人员,相对我国而言就是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和工作人员。我国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不完善相比,国外发达国家的公职人员的老保险制度建立至今已经上百年,基本上形成了制度建全、多层次、多支柱的养老保障体系,同时在管理与服务模式上也达到较高的水平,无论从理论研究还是实践探索,对国家公职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发展提出了一系列较完善的社会保障和社会保险的原则、制度、规范。

国内对养老保险制度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养老保险的宏观改革和建设问题上。例如,肖金城就建立国有企业退休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的途径、养老保险基金的转换、管理和运营问题等进行了分析,设想建立一个多元化、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宋晓梧对我国养老保险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进行了阐述,认为从制度上说当前的主要问题是过于分散,并对我国养老保险改革的近期目标和改革的内容、步骤进行了探讨;韩大伟历放等以养老保险为对象,对基金的管理和运营做出了论述;在成思危主编的《中国社会保障体系的改革与完善》中,员玉玲以较大篇幅对国际现存社会保障制度进行了介绍,以养老作为重点,以整个社会保障制度为对象进行了研究;柳晶晶提出要建立统一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然后在此基础上建立公务员补充养老保险,要完善公务员养老保险立法;赵志刚和祖海芹从刚性的角度提出要加强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储蓄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设,建立健全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

三、多视角下兵团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体系改革研究的基本思路和方法

图1 逻辑关系图

本文以兵团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与国家建立公正和谐社会作为出发点,立足兵团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缺陷引致的不和谐因素日趋激化,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环境脆弱的现实,提出加快兵团事业单位改革步伐为契机,从制度上到技术上实现兵团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建康和谐、公正高效的运行的可行性,从而提出“兵团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障制度改革顺利实施的三大保证体系”。首先,从理论和实证的角度研究兵团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障制度改革的理论依据和实践基础;其次,从公平、财政、效率多视角下对兵团事业单位养老保障体系水平进行测度;并根据测度结果,进行检验和修正;第三,在对国内外不同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改革成功模式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兵团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障制度改革的法律、财政、技术三大保证体系的构建;最后,提出构建兵团新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障制度体系相应的政策措施。以上研究思路的逻辑关系如图1:

1.本文将以福利经济学、技术经济学、制度经济学、区域经济学为主,结合人口学、统计学、数量经济学、社会学、法学展开多学科交叉研究。

2.在进行兵团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障理论研究阶段,本文主要采用规范分析法和定性分析法,对社会养老保障理论框架体系进行系统的梳理,构思出兵团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理论框架体系。即先对目前已经提出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理论进行分析评价并证伪,在此基础上提出并论证本文理论框架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3.在兵团事业单位养老保障制度改革及制约因素分析阶段,本文将把上述相关学科纳入到分析框架中进行学科比较研究。这部分将把理论分析论证和经验归纳总结结合起来,对兵团事业单位养老保障制度动态性、整体性研究,将结合定量分析加以研究。

4.在对事业单位制度体系水平进行分析时,将会主要运用大量制度经济学、统计学、数量经济学等理论与方法,进行分析。

四、多视角下兵团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体系改革研究的重点难点

1.兵团地域广大,人口分布、经济水平、技术水平、组织管理制度等均于内地存在较大差异,因此,事业单位养老保障制度改革的条件与制约因素各不相同,因此,选择有代表性、针对性的典型进行调查研究,是本文的重点和难点问题之一。

2.兵团组织制度的特殊性,以兵团以农业为主的产业布局,兵团农业职工的企业化属性,使得兵团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明显有别于其他省份。兵团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模式和路径,也成为本文的重点难点问题之一。

3.本文的研究目标在于为国家社会保障战略的具体实施过程中遇到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障改革问题提供政策参考,特别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具体实施提供建议。因此,不同地区制定不同的政策机制也是本文的重点难点问题之一。

五、多视角下兵团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体系改革研究的主要观点及结论

1.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统一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要求。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将是中合养老保障“碎片化式的渐进推动”和“台阶式的试点预期”缺陷的中间道路,有利于平衡日趋极化的养老保障水平问题。

2.改革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要多视角全方位的构建养老保障体系,坚定的以公平效率的制度设计初衷,当前更加要以公平为重点改革和完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使得社会保障体系成为我国经济建设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

3.改革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要“因地制宜、相互支援”即各地根据当地实际调整相关政策、在公平基础上实现社会保障的相互支援,建立全国统一的统筹保障机制,实现全民保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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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TheStateofSoeialWelfare.1997:internationalonsoeialinsuraneeandretirement,emPloymen,familyPolieyand healtheare,editedbyPeterFlora[EB/OL]..loe.gov oe/98一7302508Aug02

[3]王伶.中国养老保险的研究.2004.12.

[4]肖严华.中国养老保险制度公平问题研究.上海经济研究,2008,(8).

团体保险论文篇4

关键词:风险管理体系;集团企业;财务风险管理框架;财务风险

财务风险存在于任何一种类型的企业组织形式中,经济形势时刻变化,经济发展日新月异,财务风险无论是在重要性还是在危险性上都相对较为突出,重视财务风险是企业必须要首先考虑的,因此如何控制财务风险被学者广泛论述和研究。集团企业的规模大,层级体系多,财务风险管理难度也相应增大。二十世纪初,世界著名集团公司相继破产,如香港百富勤投资集团、日本八百半公司、美国投行贝尔斯登,集团企业内部和外部因素都有放大财务风险产生的可能性。同时,美国次贷危机中雷曼兄弟及中国德隆集团的破产也足以让我们认识到集团企业所面临的财务风险。

一、集团企业财务风险管理框架的构建

健康的财务框架增加企业提高其面对风险处理的能力,财务风险框架的建设应应遵循如下原则:

(一)系统性原则

集团企业财务风险管理体系是一个系统,财务管理强调其整体性,其组成要素共同支撑其财务系统运行,各组成要素是不可缺少、不可分割的。影响企业财务的各组成要素互相关联、共同作用,所形成的一个有机整体。

(二)环境分析起点原则

首先要阐明什么是环境,前面提到要构建集团企业财务风险管理框架,那么既然是框架它就存在边界,边界之外的因素就是环境。环境分析是每个集团企业制定其战略目标前的必须课,战略目标的的基础就是环境分析。本文所谈到的集团企业财务风险管理的目标服从集团企业战略目标,两者具有一致性。

(三)目标导向原则

目标导向原则是指我们在构建集团企业财务风险管理框架时,以确立的目标为导向。我们应该以目标为导向确定集团企业财务风险管理的主体、活动和保障措施。集团企业财务风险管理是集团企业财务管理乃至战略管理的一部分。

(四)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原则

集团企业财务风险管理框架的构成要素依据企业环境变化而变化,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原则要求企业根据环境变化对框架构成要素进行重新评估、分析,要求集团企业财务风险管理在实施目标的过程中要立足于国家现状,依据国情,而不是照抄照搬国外的制度、实施措施或框架结构,并且有针对性的不断完善环境保护目标中出现问题。

二、集团企业财务风险管理框架的构建

本文的框架是具有内在一致性、按照一定逻辑组成的一系列要素的集合,是解决相关问题的参照蓝图。COSO的内部控制框架和企业风险管理框架理论对实践具有指导意义,但理论框架的落地需要实施框架来切实解决集团企业财务风险管理的实施问题。集团企业财务风险管理框架的三层结构:

(一)目标层。目标是指导实施层依靠目标层进行指导,也是其参考的的重要依据,最终也是企业实践活动的最终归宿。集团企业的行动方向就是既定的目标,对其行动成效的考评依据也是其目标是否实现,无具体目标的行动没有任何实施价值,没有目标的实施活动也不能为企业带来任何实际效果和提升多少效率。企业按照环境分析起点原则进行分析、制定目标,选择其中切实可行的目标,这就是目标层构成的要素。目标包括具体目标和战略目标,不同结构层级责任主体的目标为具体目标,战略目标则是企业层的整体、长期的目标。

(二)管理层。程序方法、责任主体以及保障体系等是管理层的组成要素,目标层进行的实践活动具体体现在管理层。集团企业财务风险管理框架的核心部分就是管理层。基础层的支持和保障是管理层存在基石。目标层是管理层方向,受制于目标层,但其存在对目标层层级目标的实现起决定性作用。管理层是基础层和目标层之间连接的桥梁,是基础层的现实表现和目标层的具体实践。

(三)基础层。基础层是整个过程的基准点,即企业所开展的所有管理活动都是为了从目标的建立到目标的完成,从实际出发所建立的基础层,是构建整个框架的基础,基础层体现了企业目前面临的显示情况和实际状态。管理层为基础层提供保障和支持,同时基础层也限制和制约管理主体、保障体系和管理活动。

三、结语

集团企业财务风险无处不在,财务管理复杂多变,我们必须构建一个框架,完善整个系统进而通过规范的体系进行综合治理。企业要达到有效、高效管理集团企业财务风险的效率和效果紧紧靠责任主体落实财务风险管理流程和实施程序方法很难完成,我们通过构建目标层、管理层和基础层三个管理层次,这其中又包括五个要素,分别是责任主体、管理目标、保障体系、程序方法和管理基础。三个层次与五个要素是相互作用,相互联系,形成一套完整的管理系统,从而预防企业财务风险。

作者:张克义 单位:山东锦润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王农跃.企业全而风险管理体系构建研究[D].河北工业大学博士论文,2008.

[2]王洋.论我国企业风险管理框架的构建[J].长春大学学报,2011.

[3]杨周南.论会计管理信息化的ISCA模型[J].会计研究,2003.

[3]于富生,张敏,姜付秀,任梦杰.公司治理影响公司财务风险吗[J].会计研究,2008.

[4]张伯伦.垄断价格理论[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4.

团体保险论文篇5

关键词:金融集团;合作监管;联合论坛;监管指令

Abstract:Financial conglomerates are a kind of creative organized form since the 1980s,which faces the special risks derived from complicated organized structure and internal trade at the background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globalization. The Joint Forum has issued a lot of documents on financial conglomerates after their foundation,which aims at steadily operation supervision. The supervisory directives promulgated by European Union Commission put an end to the repeated supervision or supervision divorced from practice,which makes cooperative supervision of EU transitting from one industry to inter-industies,from institutional supervision to functional supervision.

Key Words:financial conglomerates,cooperative supervision,the Joint Forum,supervisory directives

中图分类号:F83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2265(2009)07-0042-04

一、近年来金融集团的快速崛起及监管的必要性

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推动世界经济形成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统一体。二十世纪80年代以来,金融自由化和金融创新的深入打破传统分业经营的藩篱,商业银行可以从事证券、保险业务,保险公司亦可提供信托、租赁等服务,金融业日益出现混业经营的发展态势,催生出兼营银行、证券、保险、信托或租赁等综合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金融集团(financial conglomerates)。

如何界定此类新兴金融机构是一个似易实难的问题。金融集团竞争中心(Centre of Competence on Financial Conglomerates)认为,金融集团是由多个公司组成的集团,涵盖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这些金融机构适用不同的监管规则,金融业务在集团业务中占主导地位。在金融集团联合论坛的“多元化金融集团监管的最终文件”中,多元化金融集团(heterogeneous financial conglomerates)被定义为主要业务为金融业,且受监管实体至少涉及银行、保险和证券中的两个领域,并需要满足不同资本充足率要求的金融机构。

在欧盟2003年“金融集团监管指令”中,金融集团则被描述为应符合下列条件:(1)集团总公司是受监管金融实体,或集团中至少有一个子公司是受监管实体;(2)如集团总公司是受监管实体,其可为金融实体母公司,也可为金融实体参股公司,或是与金融实体通过合同、章程达成统一管理的公司,或管理、监督人员的主要部分与金融实体的同等人员相互兼职的公司;(3)如集团总公司不是受监管实体,则集团业务应主要为金融业务;(4)集团中至少有一实体为保险业实体,并且至少有一实体为银行业或投资服务业实体;(5)集团的保险业务总量以及银行或投资服务业实体业务总量都应占有重要地位。上述定义实际上以金融集团的若干表现形式来界定金融集团概念本身。

国内外学者从不同层面阐释了金融集团的内涵,但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优势、管理上和财务上的协同效应以及有效分散经营风险通常被视作金融机构并购进而发展为金融集团的主要动因。在全球化日益加剧的情况下,一些发展中国家倾向于组建“国家队政策”(national champion policy)来应对外来激烈竞争,并购后形成的金融集团将居于垄断优势地位,对市场公平竞争原则造成一定的破坏。金融集团可能通过掠夺定价(predatory pricing)、价格卡特尔、市场封锁(market foreclosure)、捆绑销售(tying arrangement)等形式获取超额利润,也可能过度扩张使金融集团形成“大而不倒”(too big to fail)优势,进而引发道德风险。

为了降低金融机构并购带来的不利影响,维护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国际金融组织及主要发达国家应建立专门针对金融集团的监管体系。金融集团不仅面临专业领域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还不得不面对由复杂组织结构及集团内部交易等问题引起的特定风险。世界银行公布了David H. Scott 1995年的一项研究报告,结果显示,金融集团带来的问题主要有风险传递、资本重复计算、透明度、利益冲突等四个方面。

集团的内部交易可能诱致道德风险,使风险在集团内各实体之间扩散。复杂的集团结构将降低集团的透明性,引起不同主体利益的冲突和经济力量的滥用。金融集团作为混业经营趋势下的创新组织形式,其特有风险将使传统监管模式面临严峻挑战,加强对金融集团的监管迫在眉睫。所幸不少国家已颁布有关金融集团监管的相关法规,如美国1999年通过“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引入功能性监管概念和体制,集银行、保险和证券等金融业务于一身的金融控股公司取得了正式合法地位;日本1997年出台“由控股公司解禁所产生的有关金融诸法整备之法律”,对银行控股公司、证券控股公司、保险控股公司的业务范围作了明确规定,实际上从法律上认可了金融集团的存在;英国1998年修订“英格兰银行法”,将英格兰银行监管银行业之职能移交金融服务监管局(FSA),建立了允许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和其他金融服务提供者之间联合经营的金融体系,促进了金融集团的健康发

展。

二、“联合论坛”对多元化金融集团的监管架构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是国际银行业监管最重要的框架性文件,其嬗变历程大体反映了二十世纪70年代以来银行业监管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巴塞尔协议除强调银行业监管外,还非常重视对金融集团的监管,如协议在适用范围中明确指出,“在全面并表的基础上,本框架的适用范围包括作为银行集团母公司的持股公司,以确保将整个银行集团的风险都涵盖在内”,“对银行集团已经多数持股或控制的银行、证券公司和其他金融企业,通常应包括在全面并表的范围内”。巴塞尔委员会已将金融集团及关联金融公司纳入了监管范围。

然而,作为国际银行业监管法令的巴塞尔协议,对金融集团证券、保险、信托、租赁业务的监管却常常是鞭长莫及。为了强化这一职能,巴塞尔委员会于1993年会同国际证券监管者组织(IOSCO)、国际保险业监管协会(IAIS),成立了由银行、证券和保险三方人士组成的“三方小组”(Tripartite Group)。“三方小组”实际上是三大国际组织利用银行业、保险业和证券业监管机构在各自领域的监管经验,成立起来的共同探讨对金融集团监管之道的专门组织。

1996年,在临时性“三方小组”的基础上,巴塞尔委员会、国际证券监管者组织和国际保险业监管协会共同成立了“金融集团联合论坛”(the Joint Forum on Financial Conglomerates,简称“联合论坛”)。成立之初,“联合论坛”由澳大利亚、比利时、加拿大、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荷兰、西班牙、瑞典、瑞士、英国和美国等13国组成,欧盟享有“联合论坛”观察员资格,每个监管地区的银行、保险和证券业监管机构均可派出一名代表。经过近3年的研究讨论和征询意见,“联合论坛”1999年颁布“多元化金融集团监管的最终文件”,制定有关金融集团监管的一系列最低原则和实施标准。该文件包括“资本充足性原则”、“资本充足性原则的补充”、“适宜性原则”、“监管者信息分享框架”、“监管者信息分享原则”、“协调员”、“监管问卷”等7个专题文件,初步确立了金融集团监管的国际标准。

此后,“联合论坛”相继多项旨在监督金融集团稳健运营的文件,以切实加强对多元化金融集团的监管,如2001年推出“核心资本――跨部门的比较”和“风险管理实践和监管资本――跨部门的比较”;2003年出台“跨金融部门的运作风险转移”和“风险一体化趋势”;2004年颁布“银行、证券和保险部门的财务披露:问题和分析”、“金融服务外包”、“信用风险的转移”;2005年出台“高层次业务连续原则”;2008年开始实施“金融集团的风险集中”。尽管出台的监管规则所受褒贬不一,但“联合论坛”的确对规范金融集团的发展起了重要作用,金融集团监管的法律架构已日臻完善。笔者以新近颁布的“金融集团的风险集中”为例,剖析“联合论坛”对金融集团的监管合作和协调。

“联合论坛”最初的监管重点在于金融集团的内部组织和管理,它建议对所关注的内部转移风险作出反应,因为内部转移风险可能危害金融集团内部更为敏感的部门稳定。2008年,“金融集团的风险集中”的推出原本是作为早期风险集中监管技术工作的一个后续文件,然而,从2007年夏天起草伊始,该文件涉及集中风险的特点,突出了信用危机与其他诸如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等金融风险。

不确定性的转移已经成为当前信用危机中银行风险的中心。“联合论坛”的一项调查研究显示,10个主要发达国家金融集团的数据确定管理风险集中于18个金融集团,这与另外的两份报告不谋而合,它的出版恰好揭示了在危机中一些金融集团风险管理的实际做法。“联合论坛”报告第一部分简要回顾了风险集中管理的传统方法;第二部分关注在金融工具快速膨胀导致风险在参与方之间转移情况下日益增长的风险集中管理活动,然后运用综合风险管理法分析金融集团公司管理方式面临的严峻挑战;第三部分讨论了大量与风险集中识别、管理有关的技术性问题,如风险集中所需资本的计量、压力测试和情景分析;附录则涉及主要工业化国家监管体系的部分特征。

另外的两项报告是2008年3月由法国、德国、瑞士等国家的11个最大的银行和证券公司组成的高级督导组开展的“风险管理做法在最近的市场动荡中的考查”报告,以及2008年4月的“瑞银减持的股东报告”。按照“联合论坛”的观点,后一项报告可以看作是瑞银的“反省”报告,瑞银因贸易和投资活动的结构性失衡,特别是大量投资美国次级贷款证券而导致巨大损失,特撰报告向瑞士联邦银行委员会作出解释。

三、欧盟“监管指令”对金融集团的监管架构

欧盟是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成功范例,对多元化金融集团监管的历史由来已久。1986年的“单一欧洲法案”指出,拟于1992年建成一个涵盖金融市场的没有内部边界的“统一大市场”。由于各成员对金融集团的认识尚存较大分歧,对金融集团监管的初次探索也就无疾而终。1989年,欧共体理事会颁布了欧盟银行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第二银行指令”,该法在“银行业务目录”中明晰了银行业务不仅包括传统商行业务,也涉及证券、信托等新型投行业务,由此可见,欧盟从法规上允许金融机构综合化经营,对金融集团的监管仍属机构性监管。

为了确保监管机构履行审慎监管职责,对同质金融集团实施有效监管,欧盟相继颁布“关于对信用机构实行并表监管的指令”、“关于对投资公司及信用机构资本充足率的指令”,实施对银行集团、投资公司集团及银行/投资公司集团的并表监管;另一法规“关于对保险集团中的保险企业实行补充监管的指令”的出台,则将监管对象进一步拓展至保险业集团。监管法令的逐步完善延展了区域性金融监管的协调与合作,但对其最大的批评是上述法令尚未涉及异质金融集团,还存在着所谓的“监管空白”。因此,引入对异质金融集团的立法变得十分紧迫,同质性、异质性金融集团监管协同化逐渐提上议事日程,以增强欧盟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和监管法律的一致性。

2001年,欧盟理事会通过了“对金融企业集团中的信用机构、保险业及证券公司之补充性监管指令及修订其它相关指令之建议案”,该方案消弭了欧盟对金融集团监管的重复、脱节现象,也使欧盟监管由行业监管向跨行业监管、机构性监管向功能性监管的方向过渡。翌年,欧洲议会吸收并采纳了这一指令,即我们熟知的“金融集团监管指令”。“监管指令”制定了对金融集团监管的所有补充条款,要求成员国于2004年8月前将指令内化为本国法律,2005年1月开始正式实施。此项“监管指令”的出台,主要是为了应对日益增多的金融业兼并浪潮,以及因金融机构联合操作日益加剧的风险。它的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界定了金融集团概念,确定了“补充监管对象”。“监管指令”适用于那些依据部门监管指令获得授权的欧盟受监管实体,受监管实体能否成为补充监管对象,主要取决于:(1)受监管实体是否为集团的一部分;(2)这个集团是否是金融集团;(3)受监管实体是否是需补充监管的对象。不难看出,补充监管指令并非指金融集团下所有公司都是补充监管对象,而是依据公司性质和类型来进行裁定。“监管指令”还区分了遵循补充监管规定的实体和集团中只能间接受到补充监管指令影响的单位。“补充监管对象”包括处于金融集团主导地位的欧盟受监管实体、母公司为设在欧盟的混合金融控股公司的欧盟受监管实体、平行性金融集团中的受欧盟监管实体。

第二,针对金融集团受监管实体情况,提出了系列“补充监管规则”,尤其在资本充足率、集团内部交易和风险集中、管理者资格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在资本充足率方面,“监管指令”列出会计并表法、扣除和加总法、要求扣除法等三种资本充足率的计算方法,监管机关或协调员有权选择适用于金融集团的一种方法或组合使用这三种方法。欧盟成员国应要求受监管实体在金融集团层面具有适当的资本充足率政策,同时协调员要对受监管实体是否有这样的政策进行监督检查,受监管实体或混合金融控股公司至少每年对其资本偿付能力进行估算,估算结果由金融集团中受欧盟监管的领导层提交给协调员。

“监管指令”界定了金融集团的内部交易和风险集中,对于设定集团内部关联交易与风险集中的数量限额问题,尽管欧盟委员会持保留意见,但虑及数量限额对金融集团监管的重要性,“监管指令”采取了灵活做法,将该问题交由欧盟成员国自行裁量。“监管指令”提出,在欧盟立法进一步协调以前,各成员国可以设定数量限额,或允许其监管机关设定数量上的限额,或采取其他能达到类似目的的监管措施。

对于管理层人员的资格问题,“监管指令”要求各成员国银行控股公司的领导层人员应具有良好声誉和丰富经验。在协调员制度层面,成员国监管部门必须任命一名协调员,负责对金融集团中受监管实体的补充监管和协调。“监管指令”虽提出了协调员资格的认定标准,但有关部门可对这些标准作出取舍,通过与金融集团协商来选择另外的监管机构作为协调员。

第三,“监管指令”的其它要求。某种意义上,欧盟有关金融机构监管的法律在“监管指令”颁布之前尚不能称作完善,因为它只包含了所谓的部门监管,即监管对象只限于一个专门的金融部门,除了在信贷机构和投资公司之外,对金融集团跨部门监管的作用非常有限。“监管指令”的推出弥补了这一不足,它倡导对跨多个金融部门的金融集团中的受监管实体进行补充监管。由于对包含信贷机构和投资公司的金融集团的跨部门监管已经存在,此次的“补充监管指令”重在将保险公司纳入跨部门监管的体系中来。

依据“监管指令”,对集团内受监管实体的单一监管应继续成为有效监管的基础,补充监管实质上并没有替代现有的在一个金融机构合并或补充监管,而是提出了一种跨多个金融部门对受监管实体进行的附加的补充监管。换言之,“监管指令”试图实现在不同金融机构的监管部门以及欧盟不同成员国的监管机构建立共同的监管框架,以便能从金融集团的视角出发实现审慎监督检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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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郭敏等.多元化金融集团的组织经济学分析[M].人民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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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罗斯丹.欧盟金融集团监管与借鉴[D].吉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6.

[5]卫新江等.金融监管学[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5.

[6]夏斌等.金融控股公司研究[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1.

团体保险论文篇6

主持词和其他公文一样,也有其特点,有其特有的写作套路,不熟悉它,不掌握它的写作规律,就难以得心应手,更难达极致。以下是小编精心收集整理的关于答辩会主持词开场白范文,下面小编就和大家分享,来欣赏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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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想谈谈这个毕业论文设计的目的及意义。将~~~~~~~呈现出来,分析实施效果,根据调查分析所得,修正和优化相关的政策,对嘉兴地区将来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优化有所启示,提出适合嘉兴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模式。

其次,我想谈谈这篇论文的主要内容。

本文分成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国内政策性农业保险研究综述.近年来很多学者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必要性和理论进行了详细的研究。而在理论研究多点开花的同时,实地调研却只有寥寥数位,浙江省对于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调研的仅仅只有倪丹耀一位学者做过研究,所以不难看出目前政策性农业保险研究大部分还处于理论阶段,对于实际试点发展情况的研究比较单一,缺少有关试点实施情况的研究。

第二部分是我对嘉兴地区的实地调研.我是通过文献研究和实地调研相结合方法进行调查,前期,通过研究国内外的文献,浙江省和嘉兴市的政府文件,了解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相关知识和嘉兴地区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的大体情况。关于实地调研,我的调查地点是嘉兴市海盐武原镇、于诚镇、秦山镇,方法是上门问卷调查,调查了当前农业保险试点的实施状况。

本次调查以下三方面,而嘉兴地区政策性农业实地调研是本次调查的重点,通过分析调查数据我了解到当前嘉兴地区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的实施情况,得出了一些调查结论。

当前农民家庭面对的最大风险还是自然风险,增加了农民对于政策性农业保险的需求。但仍有相当一部分农户对农业保险条款中的保障水平、保险责任等具体内容知之甚少,造成了农户很大一部分的潜在购买意愿。保险公司的理赔服务获得了大多数农户的认可。

由于嘉兴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经验尚浅、财力有限,许多农户认为农业保险的保障水平太低,不能满足其需要,保险责任条款的规定跟农户的期望还有一定的差距,从而影响了农户参加农业保险的积极性。

第三部分是嘉兴地区政策性农业保险优化建议.

首先加大政策性农业保险宣传力度,引入市场运作机制,提高广大农户的参保率,有助于嘉兴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推广和发展。

但任需继续加大农业保险的政策扶持力度,为农业产业的进一步发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其次我们要积极培养相关专业人才,促进嘉兴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推广。

最后,继续坚持共保体建设,构建符合嘉兴农业保险实际需要的最佳模式

最后,我想谈谈这篇论文亮点和存在的不足。

本文通过文献与实地调查相结合,对于嘉兴地区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进行了详细的研究。而且不是只依靠文献和理论进行研究,忽略了试点的实际情况,仅仅研究了适合一般情况下的政策性农业保险。

虽然,我尽可能地收集材料,竭尽所能运用自己所学的知识进行论文写作,但论文还是存在一些不足之处,调研程度不深,有待改进.请各位评委老师多批评指正,让我在今后的学习中学到更多。谢谢!

答辩会主持词开场白范文2各位老师,上午好!我叫……,是……级……班的学生,我的论文题目是……论文是在……导师的悉心指点下完成的,在这里我向我的导师表示深深的谢意,向各位老师不辞辛苦参加我的论文答辩表示衷心的感谢,并对三年来我有机会聆听教诲的各位老师表示由衷的敬意。下面我将本论文设计的目的和主要内容向各位老师作一汇报,恳请各位老师批评指导。

首先,我想谈谈这个毕业论文设计的目的及意义。

其次,我想谈谈这篇论文的结构和主z要内容

本文分成……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这部分主要论述……

第二部分是……这部分分析……

第三部分是……

最后,我想谈谈这篇论文和系统存在的不足。

答辩会主持词开场白范文3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各位老师、各位同学:

上午好!

我们非常高兴地在这里为我校影像医学与核医学(超声方

向)专业硕士研究生隋鑫和张巍巍同学举行毕业论文答辩。

首先,我代表河北医科大学第三医院,对各位教授前来参加她们的论文答辩,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

参加今天答辩会的有:河北医科大学第三医院教务处王庆成处长,河北医科大学第三医院房勤茂教授、李徽教授、张文云教授,河北省人民医院薛红元教授,河北省儿童医院董凤群教授,河北医科大学第四医院杨漪教授,河北医科大学第三医院邓荷萍副教授担任此次答辩委员会秘书。

下面,请研究生导师房勤茂教授介绍两位学生的基本情况。……………………………

下面,请隋鑫同学介绍论文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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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请各位专家提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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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请隋鑫同学回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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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请张巍巍同学介绍论文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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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请各位专家提问题。

……………………………

下面,请张巍巍同学回答问题。

……………………………

下面,由我来宣读了答辩委员会对论文的评语和表决结果。……………………………

让我们对圆满完成论文答辩表示热烈祝贺!

衷心感谢各位专家和秘书的辛勤劳动!

衷心感谢导师房勤茂教授对两位同学的培养、指导和帮助!论文答辩到此结束!

答辩会主持词开场白范文4尊敬的各位领导,老师们,同学们

上午好!大家辛苦了。今天我们在这里举办的是重庆工商职业学院传媒艺术学院环境专业的首届毕业答辩会。

首先由我介绍莅临本次讲座的各位领导、老师及同学:他们是重庆工商职业学院、传媒艺术学院院长陈丹老师、传媒艺术学院副院长徐江老师、环境艺术设计专业教研室主任、以及各专业的老师们,欢迎您们的到来!

经过这几个月教学课程的洗礼,我们终于盼到了今天这个展示我们风采的时刻,这个全面展示我们所学的一个平台——毕业答辩。短短的时光我们承载了太多的期盼与惦念,寄托了太多的关怀与殷切,藏匿了太多的故事与细节,这些曾经牵绊我们的情绪都汇聚到今天。同学们就让我们在今天爆发把!毕业设计那些感动过我们的人和事仿佛还在脑海中萦回:教学楼里灯火通明用功的身影;老师和同学们相互讨论忙碌的片段,满是欢声笑语的同学疲惫着收获着,受了委屈闹鼻子后依然坚持不懈的奋斗小青年……这一切在今天看来是如此的美丽而生动。当然还有一路上陪我们一起经历点点滴滴老师们,在这里我建议同学用你们最热烈的掌声为你们辛勤付出的老师们表示最衷心的感谢!

下面有请徐江院长为大家讲话

感谢徐院长对同学们的深切期盼,希望同学们在接下来的环节中好好表现,把你们秀的作品,最自信的姿态拿出来,因为我相信每个战胜了毕业设计的人都是最棒的,我们每个人都是自己的英雄!

下面请组上台进行答辩,请组做准备!

今天毕业答辩的结束意味着你们的大学生活即将画上一个完满的句点。当然这个句点也是一个新的起点!让我们期待下一个挑战,在与时间的赛跑中,你会变得更加坚强,更加神采奕奕!青春之旅将会继续远航。最后请再一次对为我们竭尽全力的老师们表示感谢!

我宣布毕业答辩到此结束!

答辩会主持词开场白范文5尊敬的各位嘉宾,亲爱的同学们:

大家晚上好!

欢迎大家来到土建学院(山东大学土建与水利学院)20~~—20~~年度社团年终评优答辩的现场。我是主持人岳好真。

我院社团在院团委的领导与关怀下,已经取得了长足的发展。本学年各社团负责人以严谨认真的工作作风和求实创新的思维态度,对社团的发展作出了很大贡献,使我院社团的名气在兴隆山校区乃至全校的名气得到进一步提升,但纵观本学期各项工作,仍然存在很多的不足与缺点。随着本学期的即将结束,特在此举办社团评优答辩活动,一方面对那些工作做得比较好社团给予充分肯定,给他们一个充分展示的舞台,另一方面也给那些需要改进的社团提供一个学习的机会,为我院社团的长期发展做出贡献。(这一段可以在修改一下,这是按照去年的社团情况写的,我写策划的时候浙西额没有用的东西直接从以前的复制过来的)

现在我宣布,“社团年终答辩”(土建与水利学院20~~-20~~年度社团年终评优答辩)活动正式开始。

(首先请允许我介绍)出席此次活动的嘉宾有:社联主席:苗雨生;】社联副主席:薛景皓;】社联办公室部长:胡云磊;】社联组织部部长:沙润东;】社联新闻宣传部部长:何一兵;】社联外联部部长:曲宝旭(我们四个不能算是嘉宾)

(让我们用掌声再次感谢他们的到场)

那么下面就让我们有请社联副主席薛景皓上台为我们致开幕词,掌声欢迎!

非常感谢社联副主席薛景皓的发言。

在答辩开始前,允许我先介绍一下此次活动的评分规则:本次评优分数分为社团书面提交材料得分、电话调查得分、现场答辩得分三部分,最终得分=40%日常活动评议材料得分+20%电话调查得分+40%现场答辩得分

此次社团答辩顺序为:。首先有请。社团负责人上台进行展示,请。社团在台下做好准备。

谢谢。社团的精彩展示,有请评委提问。感谢评委的提问,请评委为本社团打分。下一位有请。

到此所有的社团均已答辩完毕,下面让我们有请社联主席苗雨生为我们做活动总结。感谢社联主席苗雨生的发言。

下面由我来宣布各社团的最终得分。(下面就到了今晚最激动人心的时刻了,接下来我将会为大家揭晓各社团最终的得分情况,按照抽签顺序将各社团的得分念出来)

我宣布评比结果为:(去掉)最终获得优秀社团的是。获得精品社团的是。获得金牌社团的是。获得优秀会长称号的为这六个协会的会长。

那么接下来让我们为这些获奖者颁奖,有请获奖协会的负责人上台领奖。有请社联主席苗雨生上台和获奖者合影留念。(先宣布获得优秀社团的……,薛景皓和他们合影,接着宣布获得精品社团称号的是……,薛景皓合影,然后宣布获得金牌社团社团称号的是……,毛毛哥合影,最后宣布今晚的最后一个奖项,获得优秀会长称号的是……毛毛哥合影)顺序不能乱了

接下来有请CG协会会长杨俊鹏(建筑学社会长屠天舒)上台为我们讲述自己的心得和展望。

感谢CG协会会长杨俊鹏(建筑学社会长屠天舒)的精彩发言。(这一项去掉)

(加串联词,恭喜所有获奖的社团及会长,)

此次评优活动是对各个社团一年来工作的总结与肯定,希望在接下来的时间里,各个社团能够再接再厉,争(再)创佳绩(加上:没有获奖的社团也不要灰心之类的话)。同时,也希望社联全体工作人员能够继续与各个社团密切合作,为把我院社团做强做大而共同努力。

团体保险论文篇7

文章运用Probit模型,基于新疆400个农户调研数据,对农户农业保险需求的影响因素进行实证分析。结果显示:户主受教育水平、劳动力负担系数、收入来源三个变量仅对兵团职工保险需求有显著影响;耕地面积、家庭经营支出、农业收入占比仅对地方农户保险需求有显著影响;家庭经营收入对地方农户与兵团职工保险需求同时有影响,但方向相反。最后文章从增加农户保险意识、增加农户收入提高支付能力及政府等层面提出相应对策建议。

[关键词]

农业保险;需求;影响因素;Probit模型

一、引言

农业保险作为抑制风险损失事后补偿的一种手段,对稳定和保障农业发展、增加农民收入、振兴农村经济具有重要作用。2007年,中国在内蒙古、吉林、新疆、湖南、四川、江苏六个省份试点开展政府补贴保费的农业保险,使农业保险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2014年,全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为325.7亿元,支付赔款214.6亿元。综合国内外相关研究发现,农业保险更快更好地发展,增加农户有效需求是关键。农业保险的参保主体是农民,农民行为是理性的。新疆具有自治区和兵团两个不同的行政主体,土地性质有所差异,兵团土地归国家所有,为有偿、短时间承包,集中规模化经营;地方土地归村集体所有,可无偿、长期使用,细碎分散化经营。

土地性质不同、农业生产方式不同,农户家庭生产经营状况不同,因此,了解不同体制下农户对农业保险的投保意愿及农户对农业保险需求的影响因素,有助于保险政策的制定和农业保险的实施,对于促进农民增收、农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国内外学者在农业保险需求方面进行了积极地探究并取得了一定的理论成果,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探究农业保险需求不足的原因。国外学者认为分散和转移农业风险有其他工具,对农户参与农业保险的意愿具有抑制作用;认为农业保险市场上也存在逆选择问题,那些认为所交保费将会超过其农业预期损失的农户倾向于不购买农业保险。国内学者认为,影响农业保险需求不足的原因有农民对保费补偿的预期[1]、农民的非完全风险规避性[2]、农村人口年龄结构[3]、传统的风险分散途径[4]、中国农村保险市场尚属于收入型市场的特性[5]、农业保险自身观念等[6]。杨雪美、冯文丽等[7]通过调研发现,政府提供保费补贴不再是农户购买农业保险的主要因素,而是农户的认知和保险产品的规避风险能力。二是农业保险需求的影响因素研究。宁满秀等[8]以玛纳斯河流域棉农为例分析影响农户购买农业保险的因素有总耕地面积、棉花产量变异系数、是否有政府救灾补贴、务农时间以及棉花收入占总纯收入的比重。杜鹏[9]研究发现,家庭农业人口数量、农业收入占比、贷款经验、对农业风险的认知、对农业保险的了解程度、保单产量保障水平、政府信任水平和政府补贴与农业保险需求显著正相关,个人承担保费水平与农业保险需求呈负相关关系,年龄与教育因素对农业保险需求的影响不显著。陈梅美,匡远配[10]通过调研发现,农民的年龄、文化程度、家中是否有大学生、对农业保险的了解程度和农业保险是否有补贴都对农户参加农业保险有显著影响。张学峰,王盛[11]研究发现农户收入和农业保险政策是影响农业保险发展的重要因素。以上研究丰富了理论界相关结论,具有较强的实践意义,为许多学者的进一步研究提供借鉴和帮助。本文研究对象来自新疆这个少数民族聚集省份的农户,一方面,调研数据较全面覆盖南北疆各地州及各农牧团场,另一方面,运用计量经济模型,考虑户主特征、家庭资源禀赋特征这两类因素,讨论其对农户农业保险意愿的影响。

二、数据来源及样本分析

(一)数据来源本文所使用的数据来自于2014年兵团金融研究中心的调研数据。为提高兵团和地方农业保险行为的可比性,调研地点主要种植棉花,也有少部分地区种植玉米和小麦,包括新疆地州及兵团各团场。共计发放问卷460份,回收问卷451份,调研地点包括18个县市和9个师。对回收问卷进行整理后发现,仅有400份有效问卷,其中,地方农户200份,兵团职工200份。从受访农户特征看,受访农户年龄在30-50岁之间的比例最高,达到69.82%;农户受教育程度集中在初中、高中和大专及以上,这三个层次分别占比36.62%、23.05%和22.32%,占比之和高达81.99%;农户家庭收入情况满足正态分布,大部分农户收入在3-12万元之间,收入极高(15万元以上)和收入极少(3万元以下)的农户占比分别为7.6%和8.29%;从家庭支出来看,农户家庭大额支出较少,支出在10万元以上仅占6.79%;从农户家庭总人口数、16岁以上劳动力人数、在校学生数来看,农户家庭人口结构相对比较合理:4口之家,3个劳动力和1个在校学生;土地种植面积平均为57.18亩;农业收入占比为69%,说明家庭还存在31%的其他收入来源;农户距离金融网点平均距离为6.68千米;农户对小额信贷政策比较了解,其比例达到62.46%;59.5%的农户家庭周围具有金融机构网点;68.82%的农户家庭所在地存在其他有息借贷机构,说明民间借贷组织机构分布比较广泛。

(二)农业保险购买情况分析在调查中,涉及农户(职工)农业保险需求的问题,设计了保险满意识别图(见图1)。首先,通过“近三年是否购买农业保险”,识别出购买过农业保险的农户(职工)和没有购买的农户(职工),问其不购买农业保险的原因;购买过农业保险的这部分农户(职工)中,问及对农业保险“是否满意”问题,对回答“满意”的,追问满意的原因有哪些,回答“不满意”的,追问不满意的原因有哪些。在地方农户中,近三年购买过农业保险的占调查总数的32.71%,没有购买过的占67.28%。在购买农业保险的农户中,对农业保险满意的占56.52%,不满意的占43.48%;在满意的农户中,认为缴费方便、保费便宜、理赔方便、保障程度高、服务态度好的比例分别为26%、36%、14%、20%、4%;在不满意农业保险的农户中,认为缴费太麻烦、保费太贵、获得赔偿不易、保障程度太低、服务态度不好的比便占4.88%、4.88%、58.54%、26.83%、4.88%;在没有购买农业保险的农户中,认为保费太贵、保障程度太低、获得赔偿不易、农业风险不大不用购买、服务态度不好等的地方农户占比分别为19.52%、17.14%、32.86%、27.62%、2.86%。在兵团职工调研中,近三年购买过农业保险的占62.61%,没有购买过的占37.39%。在购买农业保险的职工中,满意的39.78%,不满意的是60.22%;在满意的农户中,认为缴费方便、保费便宜、理赔方便、保障程度高、服务态度好的职工分别占23.15%、35.19%、23.15%、16.67%、1.85%;在不满意农业保险的职工中,认为缴费太麻烦、保费太贵、获得赔偿不易、保障程度太低、服务态度不好的兵团职工分别占13.10%、13.79%、38.62%、28.28%、6.21%;在没有购买农业保险的农户中,认为保费太贵、保障程度太低、获得赔偿不易、农业风险不大不用购买、服务态度不好等原因的兵团职工占比分别为17.81%、16.60%、36.03%、24.70%、4.86%。

三、研究假设、变量选取及模型选择

(一)研究假设1.户主特征中,户主年龄、文化水平对农户的农业保险意愿具有影响。通常来说,农户年龄越高,受到传统守旧思想影响,没有规避风险意识,购买农业保险的意愿较低。文化水平对农户保险意愿具有不确定性。一方面,农户文化水平越高,风险意识越强,购买农业保险的意愿应该更强;另一方面,由于农业保险存在赔偿不易、保障程度较低等因素,农户做出了逆向选择,反而购买农业保险的意愿降低。户主特征中的两个指标,其对地方农户和兵团职工影响机制相同。2.农户家庭资源禀赋特征,包括劳动力负担系数、耕地面积、收入来源、家庭总支出、家庭总收入、农业收入占比对农户购买农业保险意愿也具有影响。通常来说,家庭劳动力负担系数越重,农户受到家庭经济状况影响,购买农业保险的意愿会降低。由于新疆地方和兵团体制存在差异,对地方农户而言,少数民族由于计划生育政策不同,其劳动力负担系数往往较小,青年劳动力外出务工或者有其他创业机会,其家庭收入相对多元化,收入相对较高,农户有多余资金购买农业保险,因此其购买农业保险意愿会更高;对于兵团职工而言,家庭劳动力负担系数越大,其购买农业保险意愿更低。3.耕地面积对地方农户和兵团职工购买农业保险的影响有待考察。一般情况下,耕地面积对农户购买农业保险具有正向影响。因为耕地面积越大,其投入越多,风险一旦发生,农户损失较为严重,因此其保险意愿更强。4.收入来源主要是“农业收入”的农户,保险意愿会更强,农业本身具有“靠天吃饭”的特性,因此不管是地方农户还是兵团职工,农业收入越高的农户,其购买农业保险的意愿会更强。家庭的收入和支出也会影响农户(职工)购买农业保险的意愿。在收入均不高的农民当中,每一笔保费的支出都是农户在精打细算后做出的选择。家庭总支出越多,无论是地方农户还是兵团职工,其受到资金限制,购买保险的意愿会更低。家庭总收入越高,则农户有多余限制资金,购买农业保险的意愿会更强。

(二)变量选取根据新疆具体情况,结合问卷实际问题,本文从户主特征、家庭资源禀赋两个方面选取8个变量,讨论不同体制下农户(职工)农业保险需求的影响因素(具体变量定义见表1)。对于保险需求的定义,本文借鉴韩俊(2007)定义借贷需求的方法,通过调查“是否发生过”来定义保险需求。问卷中问及“近三年是否购买过农业保险”,回答“是”的农户,我们将其定义为1,回答否的农户,将其定义为0。

(三)模型选择本文将农户是否购买农业保险设定为一个二元选择变量,即农户购买过农业保险,将其定义为1,没有购买过农业保险将其定义为0。要研究给定特征个体的二元选择概率就要建立适应的二元选择模型,文章运用Probit模型来分析不同体制下农户与职工农业保险需求影响因素。

四、实证结果分析运用

Probit模型,对农户农业保险需求的影响因素进行回归分析,结果如表2所示。

(一)兵团职工农业保险影响因素分析从表2可以看出,对兵团职工农业保险需求有显著性的影响的因素有:户主受教育水平、劳动力负担系数、收入来源、家庭经营收入。具体来看,户主文化水平在5%的置信水平下通过了检验,方向为负,这不违背预期。在调查中发现,户主文化水平越高,其从事非农就业的意愿越强,农户从农业向非农转化过程中,职工已不从事农业生产,职工购买农业保险意愿就降低了。再者,即便从事农业工作的高文化水平农户,他们受到赔偿不易、保障程度低等因素影响,也拒绝购买农业保险。农户文化水平每升高一个层次,职工农业保险购买意愿降低13.8%。劳动力负担系数在10%的置信水平下通过了检验,方向为负,这与预期相同。劳动力负担系数越大,说明家庭负担越重,职工没有多余的资金用于购买农业保险,因此,购买农业保险的意愿降低。劳动力负担系数每升高1,农户购买农业保险意愿降低20.7%收入来源在10%的置信水平下通过了检验,方向为负,这与预期相同。收入来源为打工所得和其他的农户,其购买农业保险的意愿降低。职工都已经不靠种植农业生存了,加上农业保险赔偿不易等原因,理所应当不会购买农业保险。家庭经营收入在10%的置信水平下通过了检验,方向为正,这与预期相同。说明家庭收入越高,职工有多余资金购买农业保险,其购买意愿更强。家庭经营收入每上升一个层次,职工购买保险意愿上升9.3%。

(二)地方农户农业保险影响因素分析从表2可以看出,耕地面积、家庭经营支出、家庭经营收入、农业收入占比几个因素对地方农户农业保险需求有显著性影响。耕地面积在10%的置信水平下通过了检验,方向为正,这与预期相同。耕地面积越大,由于农业前期投资过大,农户承受的风险越高,其购买农业保险的意愿更强。耕地面积增加1亩,农户购买农业保险的意愿上升0.2%。家庭经营支出在10%的置信水平下通过了检验,方向为正,这与预期相反。结果说明家庭经营支出越高,农户购买农业保险意愿更强。这是由于农户家庭经营支出主要用于农业前期投资,农户农业投资越多,若发生风险,其损失越大,因此农户风险意识增强,购买农业保险的意愿升高。家庭经营支出每上升一个层次,农户购买农业保险的意愿上升39.9%。家庭经营收入在1%的置信水平下通过了检验,方向为负,这与预期相反。这是由于在调查中发现,高收入家庭的农户,其主要收入来源均不是农业收入。从事非农工作的农户,其购买农业保险的意愿就会降低。家庭经营收入每上升一个层次,其购买农业保险的意愿降低35.5%。农业收入占比在10%的置信水平下通过了检验,方向为正,这与预期相一致。农业本身具有高风险、低收益、靠天吃饭等特性,农业收入占比越高,农户家庭受到的风险就越大,农户购买农业保险的意愿更强。

(三)兵团职工与地方农户农业保险影响因素对比分析对比兵团职工与地方农户保险需求影响因素,在户主特征中,没有一个因素对地方农户保险需求有影响,户主文化水平对兵团职工保险需求具有影响。在农户(职工)家庭资源禀赋中,仅家庭经营收入同时对兵团职工和地方农户保险需求有影响,但影响方向相反。劳动力负担系数、收入来源等两个因素仅对兵团职工保险需求有影响,而对地方农户没有影响。耕地面积、家庭经营支出、农业收入占比等三个因素对地方农户保险需求有影响,而对兵团职工没有影响。可以看出,不同体制下的农户保险需求影响因素方面存在较大差异。

五、结论及建议

(一)结论通过分析地方农户与兵团职工保险需求特征差异可以看出,地方农户与兵团职工在农业保险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兵团职工购买农业保险的人员比例远多于地方农户,但是从农业保险满意状况来看,地方农户对农业保险的满意度高于兵团职工。对比兵团职工与地方农户保险需求的影响因素,仅“家庭经营收入”对地方农户与兵团职工保险需求同时影响,但影响方向相反;户主受教育水平、劳动力负担系数、收入来源三个指标仅对兵团职工保险需求通过了显著性检验,对地方农户没有影响;耕地面积、家庭经营支出、农业收入占比仅对地方农户保险需求通过了显著性检验,对兵团职工没有影响。

(二)建议1.提高农户保险意识,增加农业保险需求。首先应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宣传农业保险的意义,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以通俗易懂的方式,普及保险知识,包括保险合同、赔偿标准、责任范围等等,讲解典型案例,让农户职工感受到花小钱、保大安的农业保险;保险公司尽快开发出适宜不同体制下农户的险种,满足不同的农业保险需求。2.家庭收入是影响地方农户和兵团职工的主要因素之一。且对地方农户来源、家庭农业收入占比对农业保险具有抑制作用。因此,应通过各种途径,增加农户收入,使农户收入来源多元化,增强农户投保支付能力,培养农户技能,大力发展第二、三产业,增加就业岗位。3.应加大农业保险的财政支持力度,进一步加大农业保险补贴。鼓励商业性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对农业保险进行补贴,其中最简单易行的方法就是对投保人提供保费补贴。改革和完善农村信贷体系和税收优惠制度。结合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建设以农业保险为支撑的农村信用抵押融资体系,探索建立与农业保险市场相配套的金融市场,给予参保农险的农产品优先信贷支持和利率优惠。

参考文献

[1]丁少群,马春晖.论发展我国农业保险的阶段性模式[J].经济问题,1993,(10):14-17.

[2]庹国柱,王国军.农村合作健康保险的制度与组织形式选择[J].中国农村经济,1998,(3):45-50.

[3]张跃华,顾海英,史清华.农业保险需求不足效用层面的一个解释及实证研究[J].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2005,(4):84-92.

[4]庹国柱,杨翠迎,丁少群.农民风险,谁来担?———陕西、福建六县农村保险市场的调查[J].中国保险,2001,(3):34-36.

[5]许冰,王赛花.影响我国保险业发展的城乡经济因素对比分析[J].统计与决策,2005,(1):92-94.

[6]毛茜,陈薇薇.我国农业风险管理与农业保险需求关系初探[J].科技创业,2007,(4):76-77.

[7]杨雪美,冯文丽,高峰,等.农户的风险意识、保险认知与政策性农业保险———基于河北试点的实证分析[J].农村经济,2013,(9):73-74

[8]宁满秀,邢郦,钟甫宁.影响农户购买农业保险决策因素的实证分析[J].农业经济问题,2005,(6):38-44.

[9]杜鹏.农户农业保险需求的影响因素研究[J].农业经济问题,2011,(11):78-83.

[10]陈梅美,匡远配.湖南省小规模农户参加农业保险影响因素的实证分析[J].科技与经济,2014,(6):47-51.

团体保险论文篇8

【关键词】 集团企业; 财务风险管理; 体系构建

中图分类号:F275.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937(2015)15-0080-03

集团企业由于经营规模较大,管理链条很长,所以财务风险管理工作开展的难度较一般企业要大很多。近年来,我们经常在媒体上看到世界知名大型集团企业宣布破产的消息,2008年雷曼兄弟破产是最典型的案例。该企业之所以最终以破产收场就是因为没能有效控制好财务风险,当经济情况急剧转差的时候,财务风险随之爆发,为企业带来了毁灭性打击。因此,构建科学的财务风险管理体系,有效管控集团企业的财务风险成为学术界关注的焦点,笔者就这一课题进行研究,研究结果具有很好的现实应用意义。

一、构建集团企业财务风险管理体系的基本原则

(一)整体性原则

风险管理是一个完整的自循环流程,流程中的各个环节彼此连接、互相促进,因此,构建的财务风险管理体系必须具有整体性,不能缺少或者遗漏任何一个风险管理环节。这其实也是系统理论的基本要求。集团企业进行财务风险管理的过程中,应将管理全过程涉及到的所有工作与人员都看作是同一个系统内的各个组成部分,只有这样才能保证风险管理的整体性,从而获得理想的财务风险管理效果,保证集团各项运营活动的安全性。

(二)基于环境分析原则

集团企业构建财务风险管理体系之前,必须对自身所处的外部环境、内部环境以及任务环境进行深入透彻的分析,并以这些环境为边界构建财务风险管理体系。实际上,集团企业的所有运营活动都是以一定环境为基础的,因此,分析环境条件等同于在源头上管理财务风险。

集团企业管理财务风险实际上是为了保证运营目标的顺利实现,而运营目标的制定同样是以集团所处的外部环境以及内部环境为基础的,这样财务风险管理与集团运营目标之间就存在着天然的内在联系,从而保证财务风险管理工作与集团运营目标保持高度的一致性,进而提升集团的运营效率。

(三)目标导向原则

构建集团企业财务风险管理体系的时候,需要将设定的风险管理目标作为导向。无论做任何事情,都需要有明确的目标,只有这样才能为后续行为提供指引。财务风险管理目标还是考核财务风险管理成效的重要标准。基于此,应以目标为导向制定风险管理方案,并根据目标的要求设定财务风险管理体系中各组织与岗位的权限与职责,以保证目标能够顺利实现。这里需要说明的是,集团企业制定的财务风险管理目标应该与财务管理目标保持一致,以保证这两项工作的协调性与融合性,从而实现提升财务管理效率的目标。

(四)针对性原则

虽然国外有很多成功的集团企业财务风险管理经验可以参考,但我们不能盲目照搬这些经验,毕竟我国有特殊的国情,集团企业的运营特点较之国外企业也有很大区别。因此,在构建集团企业财务风险管理体系的时候,应遵循针对性原则,也就是从我国的国情出发,从集团企业的运营实际出发,从集团企业的财务管理情况出发,结合相关理论设计出具有针对性的管理体系。同时,还应保持体系具有一定的弹性。这样当外部环境或者集团内部环境发生改变的时候,体系也能够随之进行调整,满足集团新的财务风险管理需求。另外,针对性原则的深层涵义是构建的财务风险管理体系应具有针对集团发展进行自我调整的功能,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财务风险管理的质量与效果,从而提升集团的财务管理效率,进而保证财务管理目标顺利实现。

(五)主体性原则

构建集团企业财务风险管理体系时必须明确管理主体,也就是要遵循主体性原则。任何工作都需要有执行主体,财务风险管理工作也不例外。集团企业的所有财务风险管理工作都需要由人来完成,因此,必须明确管理主体并规范他们的工作行为与业务操作流程。集团企业应结合自身的运营实际以及财务状况,合理设置财务风险管理主体,并明确每个主体的权限与职责,为他们开展具体工作提供指引。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财务风险管理主体的设置同样也需要遵循岗位不相容原则,具有衔接性或者审批性的风险管理岗位不可以由同一个人兼任。

二、集团企业财务风险管理体系的构建

笔者构建集团企业财务风险管理体系的基本框架是内控框架。该框架是现代企业构建内控体系的指引,而内控体系本身就是基于风险管理思想建立的,因此,完全可以将内控框架用于风险管理领域。内控框架是基于企业发展战略制定的,与企业的运营目标具有很高的一致性,满足财务管理以及财务风险管理的要求。不过,虽然内控框架为企业提供了构建财务风险管理体系的框架,但具体的体系构建工作还是需要结合我国的国情以及集团企业的运营实际来设计。下面笔者就以上提出的构建原则为基础,构建了集团企业的财务风险管理体系,并对该体系进行深入的拆解与分析。

(一)集团企业财务风险管理体系

结合内控管理理论、风险管理理论、财务管理理论以及构建原则,笔者构建了集团企业的财务风险管理体系,体系结构如图1。

(二)体系结构

1.目标层。这是整个财务风险管理体系的最高层,引领并指导集团的财务风险管理工作。目标层不但能够为其他层提供明确的工作指引,还是对财务风险管理成效进行考核的重要参考标准。所以,目标层的主要工作就是综合分析集团所处的外部环境以及内部环境,在此基础上制定可实现的同时具有一定挑战性的目标。笔者认为,集团企业的财务风险管理目标既然与财务管理目标保持一致,那么自然就要提升集团资金运作的安全性与稳健性,为后续发展奠定坚实的资金基础。至于具体目标,则要将总体目标分解与细化之后才能明确。

2.管理层。这是整个财务风险管理体系的中间层,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管理层一方面要接收来自目标层的管理目标,另一方面要将这些目标分解并细化之后落实到执行层。实际工作中,管理层不但要将执行层的财务风险管理信息及时反馈给目标层,还要将目标层的财务风险管理规范以及要求等准确传达给执行层。不难看出,管理层就好像人类骨骼之间的软骨一样起到协调目标层与执行层之间关系的作用,是整个财务风险管理体系中重要的缓冲与协调组织。

3.执行层。这是整个财务风险管理体系的最底层,同时也是具体业务的操作层。执行层在接收到管理层下达的财务风险管理目标之后,应按照集团制定的工作流程与操作规范完成各项工作。作为整个体系的基础层,执行层是最重要的风险管理层,如果执行层能够按照集团要求开展财务风险管理工作,那么集团的财务风险管理效率自然会显著提升。

(三)体系构成要素

1.管理目标。这是集团企业开展财务风险管理工作的原始动机,也就是进行财务风险管理的目的。理性人作出的任何行为都是有动机的,集团企业作为理性营利组织,其开展的财务风险管理工作自然也有动机。因此,构建的集团企业财务风险管理体系必须是基于管理目标的。通过图1不难发现,管理目标是来自于目标层的要素,是集团在综合分析自身所有外部市场环境以及内部条件之后,结合发展战略制定出来的,反映了集团的风险偏好与风险接受程度。进行财务风险管理的过程中,需要将管理目标逐层分解细化并落实到具体的工作岗位上,将其作为后续考核的参考依据。

2.责任主体。集团企业构建的财务风险管理体系必须有明确的责任主体,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每个分解细化后的管理目标都有执行人。理有三要素:主体、行为、控制系统,集团想开展财务风险管理工作也离不开这三要素,而主体是三要素中最重要的。实际上,集团企业是理性的营利组织,所以,集团的全体员工都可以看成是该理性营利组织的基本组成单元,与集团具有同样的认知。基于此,笔者认为财务风险管理责任主体应该是图1中的目标层、管理层、执行层人员。

责任主体作为财务风险管理的原始推动力,直接决定着集团企业财务风险管理效率。目标层内部:股东大会是拥有最高管理权限的财务风险管理责任主体,其作为企业所有者的代表,通过行使财权实现对财务风险的管理;董事会是集团企业的中央指挥中心,其制定集团的发展战略与经营决策,同时制定财务管理与财务风险管理目标,并通过反馈信息了解财务风险管理的实际情况,必要时对财务风险管理体系进行调整与改造;监事会负责监督董事会制定的目标与决策是否科学合理,是否符合集团股东的利益要求,在财务风险管理过程中,监事会需要监督董事会制定的财务风险管理目标与决策是否符合集团股东的利益要求,是否对实现集团运营目标有所帮助。管理层内部:总经理是整个管理层的最高级别人物,负责管理整个管理层与执行层的财务风险管理工作,不但要了解财务风险管理目标的分解与落实情况,还要制定财务风险管理相关制度以及业务操作规范并将其作为执行层员工开展财务风险管理工作的指引。此外,总经理还需要根据执行层反馈的财务风险管理信息及时找出当前管理存在的问题。如果这些问题是人为因素导致的,应要求责任主体立即进行工作整改与完善;如果这些问题是由风险管理体系本身存在的缺陷导致的,则应对体系进行调整与完善。不管是哪种情况,总经理都需要安排专人跟踪完善效果,只有完善效果达到了集团的要求,才能够开始后续的工作,否则必须重新完善,直至完善效果达到集团的要求为止。执行层内部:所有参与到财务风险管理流程中的岗位,这些岗位员工是集团财务风险管理工作的主要执行者,同时也是责任主体,应以接收到的财务风险管理目标为指引,落实上级下达的各项工作目标。

3程序方法。进行财务风险管理必须依照一定的程序方法,不能毫无章法的盲目开展工作。笔者认为,企业进行财务风险管理的过程中,至少需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首先,财务风险的识别,即根据风险影响因素的变动找出集团运营过程中可能面对的各类财务风险;其次,财务风险的评估,即评估识别出财务风险真正发生的可能性以及发生之后对集团造成影响的程度;再次,财务风险的应对,即根据评估结果制定针对性的财务风险应对措施,从而降低其发生的可能性以及对集团造成影响的程度;最后,财务风险管理的评价,即采取风险应对措施之后,集团企业需要评价整个财务风险管理的过程,找出存在的问题并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进行相应的整改,以不断提升财务风险管理效率。

4.保障体系。集团企业要想获得理想的财务风险管理效果,就必须建立相应的保障体系,从而为责任主体和程序方法之间搭建连通的桥梁。信息是企业管理的关键要素,及时准确的信息传递能够避免因为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决策或者业务操作错误,从而提升企业的运营效率。同样道理,信息在整个财务风险管理体系的运行过程中也发挥着重要作用,集团企业必须建立完善的内部信息传输机制,以保证财务风险管理岗位能够及时收到准确的财务风险管理相关信息,为开展后续工作提供有力支撑。

5.管理基础。集团企业需要结合自身的运营实际与所处的市场环境,制定具体的财务风险管理策略与规划,只有基于管理基础制定的方案才能发挥出应有的效用。别人的方案即使再完美,但脱离了集团自身的管理基础,那么对集团来说也很有可能是一堆废纸。基于此,集团企业应在制定财务风险管理方案与规划之前,首先全面分析自身的综合条件与市场环境,将相关理论以及其他企业的成功经验作为参考。当然,集团也应尽量完善自身的管理基础,这样不但对财务风险管理有利,对财务以及内控管理都有完善的作用。

三、结语

综上所述,构建集团企业财务风险管理体系是一项非常复杂的工作,其中涉及的管理目标、管理岗位、管理程序、管理方法等都具有很强的特殊性,不能一概而论。因此,为了提升体系的系统性与有效性,笔者基于COSO框架构建了集团企业的财务风险管理体系,将整个体系分成目标层、管理层与执行层三层,并对各层中的要素进行了详细深入的分析。这里需要说明的是,体系中的三个层次以及各层中要素其实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只是为了表述的直观性将其分开介绍,但实际管理过程中这些都是紧密相连、不可分割的。

【参考文献】

[1] 张迎华.集团公司财务风险控制体系的建设[J].会计之友,2013(3):102-104.

[2] 贺正楚.企业财务危机成本研究[J].湖南大学学报,2012(3):20-26.

[3] 李晓霞.关于小企业经营风险管理体系的构建研究[J].财会月刊,2013(10):1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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