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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论文8篇

时间:2023-04-03 09:48:14

中国农业论文

中国农业论文篇1

根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统计,发达国家每年的农业补贴高达3000亿美元。高额补贴使发达国家的农产品得以在国际市场上占有价格优势,因此,发展中国家要求发达国家首先取消农产品补贴。而发达国家希望尽快打开发展中国家市场。农业问题上,不仅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之间有矛盾,发达国家之间也存在分歧。WTO农业谈判结果如何,对中国特别是对中国的农业立法影响非常大,它直接拉动了中国的农业现代化发展进程。 一、WTO农业问题谈判 (一)WTO农业议题谈判情况 1.新一轮农业谈判从2000年开始,把农业谈判作为核心议题之一,2003年是农业谈判的最关键阶段。乌拉圭回合农业协议的执行过程中出现了问题,根据农业协议第20条的规定,新一轮农业谈判应该考虑到实施削减承诺的经验以及削减承诺对世界农业贸易的影响。尽管这些议题已经在WFO农业委员会中进行了讨论,作为成员国的进口国或者出口国都提出了改革的建议。 2.多哈回合是世贸组织成立后主持的第一轮多边贸易谈判。此前,在世贸组织前身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主持下,已举行过8轮多边贸易谈判。谈判的主要工作是审议承诺的执行情况,并对规则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而后做出新的承诺。经过世贸组织和各成员的努力,2011年8月1日,各成员就多哈回合谈判达成框架协议,为削减农业补贴和取消关税、降低工业品关税、推动服务贸易自由化和贸易便利化确定了基本原则,从而使多哈回合谈判重新回到正常轨道。 3.目前,许多国家的农业保护程度仍然很高。大多数国家都希望通过贸易自由化来扩大农产品的出口。乌拉圭回合以后,欧盟15国关税超过15%的农产品占到了34%,韩国为74%,日本为18%,瑞士为17%,而这些国家的工业品关税超过15%的比例分别只有6%,20%,0.6%和0.3%,这就大大地加重了政府预算和消费者的负担,因此,削减农业支持和关税的呼声越来越高。 从WTO成立以来的实践看,多哈回合推动了农产品贸易体制的改革,但发展中国家出口农产品及其加工农产品一方面面临着高关税限制,另一方面经常受到发达国家反倾销措施和技术性壁垒的困扰,因而引起了很多发展中国家对协议履行情况的不满。因此,要实现推进农产品贸易自由化的目标,WTO必须强化对协议执行情况的监督,为此需要通过新一轮谈判制定出更透明和更有约束力的执行细节和纪律。 (二)各成员方对农业谈判主要议题的态度 多哈回合农业议题谈判主要内容:一是是否全面取消出口补贴或削减;二是出口信贷和食品援助是否取消或者削减;三是出口限制和出口税的问题。 1.出口补贴问题。在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农业占国民经济的比重虽大,但农业劳动生产率低,这使他们在国际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而以欧盟成员国和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不仅拥有先进的农业技术,还为本国农民提供大量补贴。各成员国从自己的利益出发,他们关心的问题首先是如何有效降低出口补贴,其次是如何处理如出口信贷、政府对出口风险提供担保和补贴保险、食物援助等具有出口补贴作用的措施。高额补贴使发达国家的农产品得以在国际市场上占有价格优势,因此,发展中国家要求发达国家首先取消农产品补贴,但发达国家希望尽快打开发展中国家市场。在农业问题上,不仅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之间有矛盾,发达国家之间也存在分歧。 2.出口信贷问题。许多国家认为,出口信贷应纳入出口补贴的范围加以减让。美国同意制定规则对出口信贷进行管理,但反对把出口补贴的减让范围扩大到出口信贷,并坚持在大幅度削减出口补贴的基础上,约束出口信贷。在食品援助上,所有成员都认为出于人道主义目标的国际食品援助是必要的。在国营贸易制度方面,很多成员认为,需要对其进行深刻改革,增加国营贸易制度制定的透明度。也包括对国营企业的贸易行为制定严格的纪律并有效地加以监督,以保证其按照商业规则运行。 3.出口限制问题。在谈判中一些成员提出,有必要制定针对出口国出于国内经济原因或国际政治原因采取出口限制措施的纪律,以增强国际市场供给的可靠性和稳定性,这将大大增加贸易保护的透明度。 二、农业谈判下的中国农业政策及其实践研究 我国的立场在多哈回合所有议题的谈判中都有体现,尤其是农业议题。我国认为,高补贴、高支持、高关税的发达成员应该做出重大的实质性的减让承诺,才有可能打 破目前的僵局,从而推动整个谈判的进展。多哈回合农业谈判的最终结果对中国的农业政策影响很大。 (一)重视农业立法 1.立法指导农业发展。从历史上看,欧美发达国家的农业现代化都是通过立法而逐步确定的。例如,美国政府非常注重通过法律法规加强管理,1995年WTO农业协定开始实施后,美国也开始调整国内农业政策法规修改农业法以适应国内农业发展和WTO规则的要求。 加入WTO五年多来,中国农业立法已取得明显的进展。到目前为止,出台的涉及农业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有60多件,农业部还制定了400多件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按照WTO规则的要求,健全有关促进农产品贸易与农业利用外资方面的法律,同时,充分利用WTO规则,加快有关农业支持方面的立法。这将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符合市场经济发展和WTO规则要求的农业立法体系。WTO规则可以说是一部有关农业对外贸易与市场经济发展的法典,内容丰富,但WTO规则只有转化为国内法才能在中国适用。因此,农业方面的立法任务很重,急需制定、完善一批新的法律法规,同时,又要清理、修改或废止与WTO规则和我国对外承诺不相符合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只有充分利用WTO农业协定中的“绿箱政策”以及我国能够享受的给予发展中国家的其他优惠待遇,加快这方面的立法,才能支持和促进农业现代化的发展。 2.国家扶持农业发展。伴随着中国参与WTO农业谈判,中国支农政策呈现出新变化,突出表现在支农理念有了新变化。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发展的方针政策围绕“三农”工作的中心任务和农产品国际贸易新规则制定的需要,加强重大课题的研究:新成员具体的特殊待遇的实现途径及谈判策略;扩大农产品出口的战略措施及布局;新规则下保护支持“三农”的重大措施。近些年来,中央财政除采取措施大力支持农业科技推广、农业产业化、农村扶贫开发、林业生态建设外,还主动适应新形势需要,积极探索采用投资参股、专项贴息等形式,更加有效地发挥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引导、示范和带动作用;运用关税政策鼓励进口国内短缺的农业生产资料;大力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全方位推动解决“三农”问题。同时财政支农力度有了较大变化。连续大幅度增加“三农”投入,2005年仅中央财政安排用于“三农”的支出就比2002年增长了50%以上。此外,支农方式有了变化,制定实施了“三减免三补贴”政策,使农民直接受益的程度大幅度提高。 3.农村税费改革不断深化。2005年全国牧业税和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已全部免征;28个省份已免征农业税,其余3个省也有210个县(市)免征农业税;中央财政为支持农村税费改革安排的转移支付资金达到664亿元,比2002年增长271%。基本实现了“减轻、规范、稳定”的改革预期目标,8亿农民得到了实惠。 (二)积极参与WTO农业谈判 我国积极参与WTO农业谈判,并取得了一些成效:(1)出口竞争方面,《部长宣言》明确了所有出口补贴应在2013年底取消。这一成果有利于改善中国农产品国际贸易环境,也有助于提高农民收入。(2)国内支持方面,发达国家将在今后实质性削减其扭曲农产品国际贸易的国内支持,而中国8.5%的微量允许免予减让承诺,为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预留了较大的支持空间。(3)市场准入方面,香港会议明确了发展中成员可以自主指定适当数量关系到粮食安全、农民生计与农村发展的产品为特殊产品,可以有比其他产品更大的灵活性。这为中国关系国计民生的粮棉油糖等大宗农产品提供了一定的保护空间。(4)“蓝箱”、“绿箱”等国内支持政策使用纪律加严,使政策选择受到很多规则的约束,国际农产品市场竞争将更加激烈,对我国产品质量和卫生标准等要求将会更高。宣言第五段规定,没有“黄箱”和“综合支持总量”(AMS)的发展中成员的“微量允许”可以免于削减。由于中国没有“黄箱”补贴,这意味着中国在多哈谈判中不需要对农业的国内支持进行削减。中国现在所用的微量允许实际上微不足道,也就3亿美元;美国实际用的是70亿美元,欧盟还要大得多。在这种情况下,由于中国加入WTO的时候对AMS的承诺是零,这就意味着中国在多哈回合谈判中不需要对农业的国内支援再进行削减。(5)新加入成员待遇方面,我国要求对新成员的特殊情况给予特别关注,这一主张得到认可并正式写入《部长宣言》。我国还充分利用作为正式成员所拥有的权力参与制定规则,有助于为今后的谈判争取较大的回旋余地和主动权。宣言第七段规定,发展中国家可以自主指定一定 数量的农产品作为特殊产品并有权使用特殊保障机制。这样,中国的一些弱势农产品就可以得到一定程度的保护。宣言第十四、十五段规定,非农产品减税公式采用多个系数的瑞士公式,而且发展中成员的灵活性条款是谈判模式的有机组成部分。 (三)中国农业政策的实践效应 农民逐步融人农业现代化国际潮流。作为传统的小农经济结构为主,多年来我国强调农业生产包括农产品生产逐渐向市场化、商品化方面发展,农业生产的市场化、商品化、专业化的程度在逐渐提高。加入WTO五年多来,亲历了国际市场的残酷,面对竞争日趋激烈、千变万化的国际贸易市场,身处农业大国的中国农民开始逐渐改变沿袭千年的单家生产方式,通过与国内贸易企业“抱团”打天下,大力发展绿色创汇农业,积极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而在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带动下,越来越多的中国农民开始在国际市场上“淘金”,走上了发家致富之路

中国农业论文篇2

关键词:农业企业化;研究;综述

建国至20世纪70年代末,我国先后进行了、建立合作社、成立等一系列变革,理论研究也主要侧重于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建立与变革来展开,对农业企业化的研究尚属空白。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农村改革与发展的不断深化,对农业企业化问题的研究也时断时续地贯穿在改革与发展过程中。虽然研究大多是初步的,数量也不多,而且也没有引起理论界和政府部门的足够重视,但取得了一定研究成果。

总体来看,对农业企业化问题的研究呈现出一定的阶段性,在不同阶段,研究背景、出发点、重点等也有所不同。

一、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我国开始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逐步确立农户生产经营的主体地位,但在推行过程中也伴随着理论上的探讨和争论。

有人认为,应积极发展农工商联合企业。这种观点认为,农工商联合企业有利于促进生产,可以满足人民对农产品的需求,同时还可以大量吸收农村剩余劳动力以及为农业现代化积累资金,也有利于农业专业化、社会化以及发展商品经济等。发展的形式和渠道主要是以国营农场和为依托组建联合企业(肖毅为,1981)。这种研究大多立足于发展和社队企业的基础上,所以具有一定的时代烙印和局限性;也有人认为,在一些有条件的地区应发展家庭农场和新经济联合体。这种观点认为,家庭农场和新经济联合体具有自主性、灵活性、专业性、经济性等特点,对于发展商品生产、活跃农村经济、满足社会对农产品需要等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应作为农村发展的主要方向(许岢,1983;周德星,1983);还有人认为,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对体制的巨大改革,但这还不够,还必须引导农户走专业化的道路,发展专业化农业大户,以提高农业专业化、社会化水平。这种观点认为,农业大户经营和家庭承包经营在性质上完全一样,但可以避免小规模农户经营的缺陷,有利于农业专业化、社会化、规模化、集约化等,是生产力发展的必然趋势,所以应大力发展(孙仁,1983)。

二、20世纪80年代中期到90年代初期,农业经济增长创造了前所未有的奇迹,但小规模家庭经营的局限性也日益凸现出来。

在这种背景下,农业微观经营主体的改造问题又成为理论界研究的重要议题。这一阶段对农业企业化问题的研究,不仅拓宽了研究范围,而且研究更加深入。主要集中在:(1)对小规模家庭经营的局限性进行了讨论。研究认为,家庭经营制度通过两权分离,调动了农民积极性,但形成的小规模农户经营格局,属于小生产的范畴,只能解决温饱问题,不足以塑造出一代商品生产者,不足以形成农业生产的优化规模,还需要以提高农业专业化、社会化、企业化为方向进一步探索完善的途径(罗伟雄,1986;王文彦,1988;宋伍生,1988;张锐,1989);(2)主张积极发展家庭农业企业。这种观点认为,家庭农业企业具有投资少、费用低、经营活、见效快、费用低等特点,是专业农户进一步发展的必然趋势。发展形式包括纯农户办型、农户和农户或农户和企业联合经营型等(杨雍哲,1986;苗九如,1985;张德山,1985);(3)提出了农业企业化发展思路。一些理论工作者研究认为,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确立是我国的第一步改革,但形成的小规模农户经营具有较大的局限性,不利于农业专业化、商品化水平的提高以及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因此还必须进行第二步改革,改革的根本途径就是在农村培育农业企业,实行农业企业化(张其才,1985;宋伍生,1988;张锐,1989);(4)主张发展合作经济与专业合作社。一些理论工作者研究认为,应发展不同于公社化时期形成并遗留下来的并非真正合作经济的真正合作经济,发展重点应是各种专业合作社(乔长勋,1987)。除此以外,一些理论工作者还对农业企业化的条件进行了研究,主要集中在农业规模经营和劳动力转移等方面。研究者认为农业企业化必然是规模化生产经营,而这又以大量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出农业为前提,所以,必须采取各种措施转移农业剩余劳动力(黄河清,1986;王代,1986)。

三、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尤其本世纪初以来,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正式确立并不断完善,同时,中国不仅面临如何进一步加快农业现代化进程的问题,而且还面临如何应对加入WTO后发达国家现代农业企业激烈竞争的问题。

中国农业论文篇3

[论文内容提要]我国古代数学对于世界文化有过伟大的贡献,代数学无可争辩地是中国所创,我国古代数学是讲道理的,是来源于实践,尤其是来源于农业生产中的。从丰富的生产实践中发现问题,创造了有我国特色的几何学。有足够多的例证,说明我国古代数学立论严谨,为农业生产的实践需要而服务。

我们的祖国是一个地大物博、人口众多、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我国古代文学艺术成就巨大,科学技术方面的指南针、造纸、印刷术、火药这四大发明,举世闻名。可是,对我国古代数学的成就,了解的人却不多,甚至还有人误以为我国历来在数学上是落后的。

其实,我国古代数学对于世界文化有过伟大的贡献。我国古代数学是讲道理的,有足够多的例证,说明它们立论严谨,走在世界的前列,我国古代数学在一些重要项目中获得了“世界冠军”。而古代数学是来源于实践,尤其是来源于农业生产的。这是由于中国农业有着悠久的历史,农业起源于没有文字记载的远古时代,它发生于原始采集和狩猎的经济母体之中,又由于农业生产受社会经济和自然环境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受“地”的影响,古人把“地”看成是“万物之本原,诸生之根菀”。它是农业生产的基本生产资料,有了“地”,就要有测量,就要有计算,当然就有了数学。

数学是研究客观世界数量关系和空间形式的科学,我国古代数学恰恰是在数、形、数形结合这三方面有其特色和自成系统。

首先,我国最迟从春秋战国开始就普遍用算筹记数,而且采用了十进位制,有了良好的记数工具,就可以比较轻便地进行自然数运算;除不尽的除法还出现分数记法及其运算,用两种不同颜色的算筹区别正数和负数就可以通行无阻地进行有理数四则运算,能够解决各种比例问题的“今有术”也是在这种算筹制上进行的;从两汉历经隋唐宋元,正确、快捷列出方程、方程组、不定方程和不定方程组也都是在这种算筹制上进行的。

另一方面,从汉末三国时代开始的出入相补、损广益陕原理在处理空间形式问题上起到主导作用,平面图形的割补和立体图形的棋验都体现了这一原理。用长方形余形相等出入相补法则来诠释刘微重差九术就来得自然,用此来补证秦九韶三斜求积公式,“秦氏承袭希腊海伦”之说也将不攻自破,著名的刘微割圆术是出入相补的应用,祖用牟合方盖这一专用模型来推导球的体积公式,在方法上、理论上和所得结果至今无可指责,究其原理还是出入相补之理。

数形结合、相辅相成。开平方、开立方无疑是刘微“解体用图”的具体应用,犹如层层剥茧、井然有序。沈括、杨辉堆垛求和,又与相应立体体积公式类比,从而导出正确结果。反过来,几何问题又依赖于数量关系。例如赵爽“勾股圆方图注”凭借计算,以证明勾股弦关系,海岛重差借助长方形余形,其理始显。圆,作为内接正多边形倍增边数的极限也是通过计算,得以阐明的。

一、勾股定理在农业生产中的应用举例

中国古代数学家研究勾股定理的证明和应用,是自成体系的,其证明方法,大都采用青朱出入法,也就是今人说的割补法。通过适当的划分,将勾上的正方形面积与股上的正方形面积,划分成若干个部分,而这些部分的总和又恰好能填满弦上的正方形。所谓青朱出入就是把划分出来的图形,添上青、朱、黄等各种颜色,以次出入(割补时容易识别),方法巧妙简单,令人叹服。

据历史资料记载,夏禹(公元前2140年——公元前2095年)治水时就已用到了勾股术(即勾股的计算方法),因此我们可以说,夏禹是世界上有历史记载的第一个与勾股定理有关的人。

《周髀算经》是我国最古老的算书,成书太约在公元前100年。在该书中说到“禹之所以治天下者,此数之所由生也”。这说明在大禹时,就能应用特殊情况下的勾股定理和测量了。赵爽在《周髀算经》注中说:“禹治洪水,决统江河,望山川方形,定高下之势,除滔天之灾,释昏垫(老百姓)之厄(危难),使与注于海于无浸逆(溺),乃勾股之所由生也。”这说明当时大禹治洪水之所以成功,是由于使用勾股测量而取得的。

《九章算术》也是我国最古老的一部数学名著,是我国数学方面流传至今最早也是最重要的一部经典著作,也是世界数学史上极为珍贵的古典文献,成书大约在公元前后100年。该书总结了秦汉以前我国在数学领域的辉煌成就,开创了独具一格的理论体系,对中国古代数学的发展有着十分深远的影响,有不少来源于农业生产的例子。

例1:今有池方一丈,葭生其(池)中央,出水一尺,引葭赴岸,适与岸齐,问水深、葭长各几何?(选自《九章算术》)

今译:有一正方形池塘,它的边长为1丈,一棵芦苇生长在这池塘的正中央,长出水面1尺,如果将芦苇拉向池塘边,茎尖刚巧碰到池岸边,问池塘水深及芦苇长各是多少?

这就是一个勾股定理的题目,使用勾股定理经过简单计算,知水深一丈二尺,葭长一丈三尺。

二、盈亏问题在农业生产中的应用举例

历史上任何重要的数学思想与方法都不可能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术”,而总有其产生的实际背景和理论渊源的。那么盈不足术是在怎样的数学历史背景下产生,又是在何种数学思想与理论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这个问题的探讨对于了解秦汉以前古算中农业生产应用问题解法的演进以及方程术的产生都是很有价值的。

众所周知,《九章算术》是我国秦汉以前数学成就的总结,它是一部经历了长期的历史发展而逐步完善起来的数学著作,全书分为九章,第一章“方田”就是讲述远古时代简单的土地测量及分数算法。第七章“盈不足”讲什么呢?随着农业实践的发展和理论研究的深入,数学应用问题所涉及的数量关系已远远超出了比例关系的陕隘范围。形式多样而复杂的线性问题和非线性问题的出现,使原始的比率算法已无能为力了。一方面,应用比率算法解题需要“因物成率,审辩各分,平其偏颇,齐其参差”,这对于复杂的比例问题要求很高的分析能力和技巧性;另一方面,对于“隐杂互见”的各种线性与非线性问题,使用比率算法根本不能解决问题。这便要求数学家创造一种新的有力的一般解题方法,盈不足术就是在这样的数学历史条件下应运而生的。

例2:今有共买牛,七家共出一百九十,不足三百三十,九家共出二百七十,盈三十。问家数牛价各几何(选自《九章算术》)

今译:有若干户人家共同买牛。如果7家共出钱190则不够330,如果9家共出钱270,则多钱330。问家数及牛价各是多少?

将盈不足术翻译成如今方程组求解就是:

设x为家数,y为牛价,由题意得:

x/9×270-y=30

y-x/7×190=330

解得家数为126,牛价3750钱。

据《唐阙史》记载:公元855年左右,唐代有位大官叫杨损,在选用和提拔行政官吏方面以公正闻名。一次,有两个办事员,需要提升其中一个,麻烦的是这两个人的职位相同,在政府里工作的时间也同样长,甚至他们得到的评语也完全相同。那么,究竟提拔谁好呢?负责这项工作的官吏对这件事感到很伤脑筋,便去请示杨损。杨损仔细考虑了一番,说:“一个办事员的最大优点之一是要算得快,现在就让这两个候补人员都来听我出题,哪一个先得出正确答案,他就该得到提升”。他的题是:“有人在林中散步,无意间听到几个盗贼在商量怎样分偷来的布匹。他们说,若每人分6匹,就会剩5匹,若每人分7匹,就会差8匹。试问,这里共有几个盗贼?布匹总数又是多少?”杨损让两个候补人员当场在大厅的石阶上用筹进行计算。不一会,其中一个得出了正确答案,他被提升了,大家对这个决定也都表示心服。

三、体积计算在农业生产中的应用举例

我国在古代,由于水利工程、国防工事、房屋营造和道路修建的需要,土方计算十分频繁。随着农业生产的发展,各种谷仓、粮库容积的计算也益加繁重、到《九章算术》成书时代,我国的各种几何体体积公式都已具备,除了常见的长方体、棱柱、棱锥、棱台、圆柱、圆锥、圆台以外,还出现了某些拟柱体体积公式。这些公式大量汇集在《九章算术》商功章里。

古代世界各国体积公式都没有推导证明,所以在几何体求积方面我国成果遥遥领先,不论在种类齐全完备上,在逻辑推理的完整上都是同时期外国所不能比拟的。还必须指出二千年前我们祖先曾经使用过的许多丰富多彩的各种体积公式至今仍有使用价值。以下给出《九章算术》的精彩例子,以飨读者。

例3:今有委粟平地,下周一十二丈,高二丈,问积及粟几何?

今译:有粟若干,堆积在平地上成圆锥形,它的底圆周长是12丈,高2丈,问它的体积及粟各是多少?

答曰:积八千尺,为粟二千九百六十二斛二十七分斛之二十六。

例4:今有委菽依垣,下周三丈,高七尺,问积及为菽各几何?

今译:有菽若干,靠墙堆积,它的底圆半周长3丈,高7尺,问它的体积及菽各是多少?

答曰:积三百五十尺,为菽一百四十四斛二百四十三分斛之八。

例5:今有委米依垣内角,下周八尺,高五尺,问积及为米几何?

今译:有米若干,堆积在墙的内角,它的底圆周长的四分之一是8尺,高是5尺,问它的体积及米各是多少?

答曰:积三十五尺九分尺之五,为米二十一斛七百二十九分斛之六百九十一。

关于这种计算堆积的方法,在我国民间沿用很广,并将这些公式编成歌诀流传下来。其歌诀是:

光堆法用三十六,

倚壁须分十八停,

内角聚时如九一,

外角三九甚分明。

这些流传的歌诀,可能就是后人根据《九章算术》的这个“委粟术”编写而成的。很明显,歌诀前三句的意思,就无异于“委粟术”的术文。至于歌诀的第四句,就是依墙外角堆米,参照术文可表达为:“依垣外角者(居圆锥之四分之三也)二十七而一”。不过,《九章算术》中没有这样的例子。

总而言之,我国古代数学思想在农业生产中的应用极广,本文所述仅是冰山一角,该文的作用充其量是抛砖引玉罢了。

[参考文献]

[1]吴文俊.九章算术与刘微[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

[2]沈康身.中算导论[M].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1986.

[3]夏树人,孙道杠.中国古代数学的世界冠军[M].重庆:重庆出版社,1984.

中国农业论文篇4

关键词: 农村;环境法;政策 内容提要: 我国农业生产的农药化肥污染、畜禽养殖污染、农村生活垃圾污染、废水污染和工业污染等问题越来越严重,农业环境日益恶化,不仅影响到农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而且还严重威胁着城乡居民的身体健康,成农业建设和农村发展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应针对当前农业环境的污染和破坏情况,加强农业环境政策法律建设,完善政府职能,健全环境管理体系,加强环境执法力度、深度,加强环境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环保意识,推进农业建设。 我国正在开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总的要求是“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这表明建设的社会主义新农村,是经济建设、环境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政治建设和党的建设协调推进的新农村,也是富裕、民主、文明、和谐的新农村。农业及农村的可持续发展,是我国可持续发展的根本保证和优先领域,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然而,目前农业与农村环境保护现状不容乐观,农业生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环境退化加剧,农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没有得到无害化处理,如何搞好农业环境保护工作,如何防治农业环境污染、逐步改善农村环境,如何提高农民的环境意识,在转变农业增长方式,使农业生态环境由恶性循环走向良性循环,是关系到农业能否持续发展重要问题,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任务。应针对当前农业生态环境的破坏情况,加强我国农业环境政策法律建设,完善政府职能,健全环境管理体系,加强环境执法力度、深度,加强环境宣传教育,增强各级政府工作人员、企业经营人员和农民群众等广大公众环保意识,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一、农业环境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成因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农业环境保护是我国整个环境保护工作很重要的领域,也是当前我国环境保护的薄弱环节,农业环境破坏及污染不仅严重影响农村居民的生活和身体健康,而且直接制约农业生产和农村的发展的后劲。当前农村环境问题十分突出,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1、土壤污染严重、土地质量退化,制约农业生产发展、给食品安全构成隐患 由于长期的不合理使用农药、化肥、农用薄膜及其他农业化学物质,以及工厂企业“三废”超标排放,导致我国1.5亿亩耕地遭到不同程度的污染,而且呈现重金属与有机物复合污染的复杂情况,土壤质量退化,农产品欠收和有毒物超标的情况屡有发生,农业生产可持续发展受到阻碍。 据统计,我国每年因农药中毒的人数占世界同类事故中毒人数的50%。1995~1999年黑龙江、江苏等1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共发生药害2000多起,药害面积达200多万亩,经济损失达5亿多元。 工业和生活污染导致的环境酸化问题也严重地影响了农村环境。酸雨(pH<5.6)从1985年的约175万km2扩大到1993年的280万km2,受重酸雨(pH<4.5)影响的区域由1986年重庆和贵阳等局部地区至1993年扩大到南方广大地区。环境酸化会产生一系列不利影响,如森林、草地的衰亡,土壤酸化板结,农作物减产等。 农膜污染的面积也逐年扩大,1995年已达到64913万公顷,农膜年均残留率约20%,平均每公顷达60公斤。 2、农村水源污染问题突出,治理任务十分艰巨 农业生产以及畜禽养殖导致的水源污染日趋严重,难以有效控制,造成湖泊等水体的富营养化,使之失去生产和生活的使用价值,水源污染还可能造成地下水污染甚至食品污染。 农村化肥使用量逐年增加,全国1995年是1978年的4倍。2003年的每亩化肥投入量从1980年的每亩12.3斤(折吨量)提高到43.1斤,比1980年高出348%。而且,目前盲目偏施化学氮肥,氮、磷、钾比例失调的现象比较严重,且化肥的利用率只有30%左右。大量化肥流失,加剧了湖泊和海洋的富营养化,成为水体面源污染的主要来源。 我国农村养殖业排污量剧增,目前畜禽粪便的农业利用减少,畜禽业的集约化程度提高,加重了养殖业与种植业的脱节。畜禽粪便的还田率只有30%多,大部分未被利用。 湖北省每年畜禽养殖废弃物产生量约2亿吨,其化学需氧量的排放量是工业和生活污水的5倍以上。 农作物秸秆污染。我国每年秸秆产生量约6.5亿吨。由于缺乏能在短时间内大量消耗秸秆的经济实用技术,且产业化水平不高、出路不畅,造成秸秆的大量焚烧和废弃。不仅 浪费了生物资源和能源,而且严重污染了大气和水体,给居民生活和交通安全带来重大影响。 湖北省每年产生约3000万吨秸秆,进行资源化利用的不到40%,很多都直接焚烧,造成严重的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 3、生态破坏严重,水土流失量大面广 我国是世界上荒漠化、水土流失危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水土流失使4 540万hm2耕地受损,占我国耕地总面积的34.3%。水土流失从黄土高原向其他地区如我国西南地区和长江中下游地区以及华北地区的扩展,使我国可耕地面积进一步减少,从而危及我国粮食安全。 在南方省区的丘陵与山地(母岩以花岗岩、砂岩、砂页岩、红色粘土及碳酸盐岩类为主),以水蚀形成的劣地及石质坡地为标志的土质与石质荒漠化土地,呈小面积斑点状分布的型式,当地群众常以“红色沙漠”、“白沙岗”、“石漠”等名词以形容其土地退化。其侵蚀方式以面蚀及沟蚀为主,在花岗岩地区还有水蚀与重力侵蚀共同作用的崩岗侵蚀,在碳酸盐岩类地区溶蚀是主要的侵蚀方式。 4、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落后,农村生存环境恶化,威胁农民健康 据有关统计表明:我国农村有3.6亿多人喝不上符合卫生标准的水,每年1.2亿吨的农村生活垃圾露天堆放;城市工业的转移,导致近郊污染加重;村镇及工业建设无规划或不按规划实施,使得农民生活条件雪上加霜;小作坊式工厂工作环境恶劣且缺少防护措施,严重损害职工身体健康。 据2005年做的典型调查,9省三县74个村105项做了调查,其中40%村庄没有集中供水,60%的村庄没有排水沟渠和污水处理,40%的村庄雨天出行难,晴天是车拉人,雨天是人拉车,90%的村庄没有任何消防设施,90%的垃圾是随处丢放(访谈者认为:“显然这样一种人居环境是不能容忍和接受的)。 5、农村环境污染事故、环境纠纷增多,环境污染引起的矛盾激化 尤其是工厂企业的“三废”排放和污染事故引起的民事纠纷日趋增多,农民往往难以寻求法律途径,而采取一些极端的做法,成为社会安定的隐患。 而且,有关环境纠纷往往涉及者众多,处理困难,例如屏南榕屏化工厂造成屏南县溪坪村环境污染,1700多村民身心健康、财产损害严重,事件、纠纷与诉讼历时十多年难以解决,等等。 (二)造成农业环境问题的原因 农村环境问题是自然因素与人为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自然因素仅为农村环境问题的形成提供了外在条件,而人们不合理的生产活动与生活活动及其他有关社会经济因素,才是导致农村环境问题的主要原因。 1、不合理的农业生产活动造成环境污染与破坏 面广量大的农业生产活动是造成农村环境恶化的主要原因之一,其中尤为突出的是不合理地使用化肥、农药、不可降解的塑料薄膜,以及日益增加的畜禽养殖业排泄物所带来的污染。化肥、农药及其他农业化学物质的使用,在农业生产中使用有见效快、效果高、面广等特点保证了作物的增产丰收,减轻了劳动强度,降低了人工费用,因此,使用种类日益繁多、范围日益扩大、用量增加。但是,由于低效率的或不合理的使用,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2、乡镇工业污染不断加剧 乡镇工业已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广大农村地区脱贫致富、安置富余劳动力,作出了很大贡献。但由于农村经济条件的限制,致使乡镇企业在大规模发展的同时,不可避免地暴露出一些问题,如生产技术、方式和生产工艺落后,许多采用土法生产,生产能力低下,设备陈旧,乡镇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低,从业人员素质低,“跑、冒、滴、漏”严重,资源和能源消耗高、浪费大,“三废”污染严重,给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了近忧和远患。乡镇工业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占全国工业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比重已接近或超过50%,已成为农村环境保护的一个突出问题。另外,由于受利益驱动和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国家明令取缔关停的“十五小”和“新六小”企业还有反弹现象。 3、农村的贫困伴随着落后的生活方式 不少贫困的农村地区都缺少燃料,由于没柴烧,不少地区挖草根、剥树皮、折树枝甚至乱砍滥伐,在一些地区,森林覆盖率急剧下降,部分地区覆盖率不足5%,甚至在1%左右。由于粮食与燃料的压力,贫困地区人民居住在这一特殊环境中,受环境条件的限制,商品经济难以发展,为了生存不得不以原始落后的生产方式“靠山吃山”,对土地实行掠夺式经营,盲目开发利用自然资源。 并且,随着人口的增加、生活水平的提高、农民传统生活习惯 的改变,农村生活废物的种类、数量都不断增长,包括塑料袋、快餐盒、废电池等许多难以降解的物质,但是,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普遍滞后,生活废物的收集处理设施远不能满足需要,大部分农村既没有垃圾存放点,也没有处理场所,农村生活废弃物随意排放,最终成了污染源,严重地污染了水源和土地,有些农村“脏、乱、差”现象突出。 4、工业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造成的农村环境污染、城市生活污染的转移 工业和城市环境污染向农村转移加重了农村的环境污染。在农村,工业固体废物占用农田、侵占河道、随处焚烧等现象屡见不鲜。我国固体废物产生量持续增长,工业固体废物每年增长7%,城市生活垃圾每年增长4%;但是固体废物处置能力明显不足,导致工业固体废物(很多是危险废物)长年堆积,而固体废物处置标准不高,管理不严,不少工业固体废物仅仅做到简单堆放,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率仅达到20%左右,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严重滞后,大部分危险废物处于低水平综合利用或简单贮存状态,不符合安全处置标准,2002年工业危险废物处置率仅为24.2%,1996年到2002年危险废物累计贮存量达到2633.9万吨。 由此而污染的农田已达100万亩,加重了耕地矛盾的突出。 在我国的一些农村地区由于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不当,盲目追求经济的发展,重开发利用,轻生态保护,致使生态环境受到破坏。少数地方农村的小矿点林立,有的甚至乱采滥挖,采富弃贫,废渣石乱倒乱弃,致使生态环境受到破坏。突出表现为粗放式的资源开发方式导致资源的浪费、植被生态破坏、地层塌陷和水土流失。据有关资料统计,全国万吨煤塌陷率就在1000m2~3000m2 间,平均塌陷率为2000m2。 5、环境保护机制与制度原因 长期以来,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重心放在了城市,而极少关注农村,农村环境保护政策法律存在严重问题,使得环境保护工作在农村缺乏有效的机制与制度保证。 (1)在农村存在着重经济发展、轻环境保护的发展观。广大农村的基层领导和基层组织在加快发展农村经济,解决农民温饱奔小康的同时,往往忽视环境建设和生态保护。农民的环保意识比较淡薄,受到的宣传教育的机会较少,缺乏环境资源的保护与可持续性发展的理念,同时也缺乏遏制环境污染的主观能动性和权利意识。 由于贫困和发展落后,使得农村地区对农业的依赖程度较大,贫困率高、缺乏可持续发展的经济增长方式,不良的经济和社会基础,加上机构能力比城市地区薄弱,严重制约农村地区的发展,而长时期的不良土地利用方法和不正确的发展战略,最终导致严重的环境污染与破坏,又加重了贫困。 (2)落后的农村环境,主要是由于城乡之间环境差距不断加大,这是现实制带来的,我们必须要认真对待。由于长期存在的分割城乡的户籍制度以及不适当的经济发展战略,从而使得我国二元社会结构的表现更为突出,其实质在于城乡不平等。在很大程度上,这种特定的二元社会结构的存在和作用,是农村污染问题日益严重的深层原因。 由于长期的城乡分割,使得我国的城市化进程比较缓慢,大量人口被滞留在农村,从而加剧了农村人口与资源之间的紧张关系;在我国二元社会结构下,城乡差距持续扩大,很多农村居民无论从绝对意义上,还是从相对意义上,都还处于贫困状态,面临着巨大的生存和改善生活的压力,从而无力顾及污染控制;在二元社会结构的作用下,农村的产业结构过于单一,农业是主要产业,相当多的人是以农业为生的。劳动密集型的小规模农业生产增加了面源污染的控制难度;面对差距悬殊的二元社会结构,农村中的精英分子竭尽所能流向城市,从而导致农村中从业人员的素质较低,掌握环境知识的能力较弱,环境保护意识较差。在二元社会结构下,农村的环境保护长期受到忽视,环保政策、环保机构、环保人员以及环保基础设施均供给不足,这是农村面源污染失控的一个重要背景。 (3)农村与乡镇建设缺乏环保意识,规划布局不当、基础设施建设滞后,致使环境综合质量低。农村与乡镇在发展中,土地规划使用中考虑环境保护因素不充分,没有合理处理好工业区、居民区、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的关系,形成工业区、自然保护区和居民区混杂的局面,致使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造成难以解决的环境问题。有的农业与农村环境建设缺乏规划。农业用地、农民建房用地随意性大,农业废弃物随意排放,常出现“有新房无新村”、“有新村无新貌”的局面。并且,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普遍滞后。 (4)农村环境管理缺乏有效的综合管理机制和制度,环境监督管理、保障体系不健全。对于量小、面广、变化快、差异性大的农村环境污染源,我国环境法还缺乏有效的防治机制和制度。而且,农村环境治理的范围广,牵涉的部门多,需要社会各界的配合,而按照现行的分部门监管体系,有关职能部门各自为政,没有形成相互衔接的综合管理系统。同时,农村的环境保障体系仍比较薄弱,环境管理机构及其能力建设不足,环境监督管理机构、人员队伍、执法手段、资金都很缺乏,而由于农村地大面广,环境污染与破坏行为发生在广泛地区,发现困难,又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地方保护主义现象,有关职能部门在监管或执法时往往力不从心。同时在农村也缺乏公众参与环境监督管理的机制、途径与基础。因此,农村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困难。 (5)农村环保执法的监督机制需要建立。随着环境执法的发展,监督机制显得更加重要,它是保证环境执法依法进行的必不可少的条件。但环境执法责任机制、执法监督机制、权力制衡机制的建设还十分不足,公民参与环境保护缺乏制度性保障。 二、我国农业与农村环境保护法律规定 (一)农业环境保护政策法律体系 农业环境保护政策法律体系,是由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相互制约,旨在调整保护和改善农业环境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和其他法律表现形式所组成的有机整体。它是我国环境法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关于农业环境保护的规定主要由国家和地方关于农业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所组成。主要包括: 1、宪法。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国家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林木”(第二十六条);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第九条);“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第十条)。 2、法律。我国《环境保护法》(1989)对保护农村环境保护作了基本的规定;《农业法》(2001)对农业资源与农业环境保护作了专章规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矿产资源法》(1996)等环境资源法律也对农村环境保护作了规定。 3、行政法规。主要有《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8)、《土地复垦规定》(1988)、《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等。 4、地方法规。例如《湖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1993年2月13日湖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1993年2月25日公布施行)等。 5、部委规章。例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1)等。 6、地方政府规章。例如,《湖北省农产品基地环境管理办法》(湖北省政府人民政府令第180号,1999年9月1日施行)等。 7、其他政策法律规范性文件。例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发展现代农业、改善农村面貌、加强农村环境保护等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措施;《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等。 (二)农业环境保护政策法律的主要内容 1、保护农业生态环境的规定 《农业法》(2001)规定,发展农业必须合理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业环境保护规划,组织农业生态环境治理。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强调加强农村环境保护,规定开展全国土壤污染现状调查,综合治理土壤污染。防治农药、化肥和农膜等面源污染,加强规模化养殖场污染治理。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改善环境卫生和村容村貌。禁止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城镇垃圾及其他污染物向农村转移。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规定,以防治土壤污染为重点,加强农村环境保护。要求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施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开展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超标耕地综合治 理,污染严重且难以修复的耕地应依法调整;合理使用农药、化肥,防治农用薄膜对耕地的污染;积极发展节水农业与生态农业,加大规模化养殖业污染治理力度。推进农村改水、改厕工作,搞好作物秸秆等资源化利用,积极发展农村沼气,妥善处理生活垃圾和污水,解决农村环境“脏、乱、差”问题,创建环境优美乡镇、文明生态村。发展县域经济要选择适合本地区资源优势和环境容量的特色产业,防止污染向农村转移。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总体要求,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国家发改委等部门组织编制了“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这项涉及全国农村环境保护的行动计划的目标是准备用15年左右的时间,基本解决农村“脏、乱、差”问题,有效保护和改善农民的生活与生产环境,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可持续发展的环境基础。 2、防治农业环境污染的规定 《环境保护法》(1979)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防治土壤污染、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沼泽化、地面沉降和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源枯竭、种源灭绝以及其他生态失调现象的发生和发展,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及植物生长激素。 《农业法》(2001)规定,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当保养耕地,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农用薄膜,增加使用有机肥料,采用先进技术,保护和提高地力,防止农用地的污染、破坏和地力衰退。 《水污染防治法》(1996)规定,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应当保证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点的水质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利用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进行灌溉,应当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第三十七条)。使用农药,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和标准。运输、存贮农药和处置过期失效农药,必须加强管理,防止造成水污染(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农业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地施用化肥和农药,控制化肥和农药的过量使用,防止造成水污染(第三十九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将农村固体废物防治纳入法律规制范围,关注保护与改善农村环境。1995制定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使用农用薄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回收利用等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农用薄膜对环境的污染。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露天焚烧秸秆。2011年修订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增加了规模化畜禽养殖的污染防治要求,规定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便;首次将农村生活垃圾纳入管理范围,强化了农村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规定,规定“农村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具体办法,由地方性法规规定”(第四十九条)。既将农业和农村的污染问题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避免出现法律调整空白;又可以考虑农业固体废物污染法律控制的可操作性和实施条件,通过授权立法方式交由各地自行规定。 3、土地利用规划和耕地保护的规定 《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将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确定为我国的基本国策。规定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度,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十七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下列原则编制:(一)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二)提高土地利用率;(三)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四)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五)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相平衡(第十九条)。《土地管理法》规定对耕地实行严格保护,《农业法》、《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了我国的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三、保护和改善农业环境的政策法律思考 近年来,我国党中央、国务院对农村环境保护工作高度重视。胡锦涛总书记在2005年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上做出了“要启动全国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的重要指示;曾培炎副总理2005年4月提出,要统筹城乡环保工作,积极推进农村环境污染防治,实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国务院在最近发出的《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中专门提出要“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施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国家近年加大了农村环境保护的力度,今后在农村环境保护方面将有几项重大举措:第一,启动农村小康建设环保行动计划。用5至10年时间,使农村现在的水源 地、垃圾污染、土壤污染等一些重要环境问题要有比较大的改善。第二,在原有工作的基础上,继续加大生态示范区建设的力度,大力开展生态省、生态市、生态县和环境优美乡镇的创建工作,从而使当前农村环境条件和社会基础比较好的一些地区实现可持续发展、可协调发展。第三,结合我国当前“菜篮子”基地的建设,加大对“菜篮子”基地建设的环境管理,在食品安全方面做好环境方面的有关工作。第四,加强有关法制法规的建设,特别是针对当前规模化养殖以及相关的生态环境的破坏情况,今年要在立法方面加强工作。 旨在解决农村突出环境问题、推进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的“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已在全国各地陆续启动。江苏省、吉林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四川省成都市、湖南省常德市、安徽省绩溪县等已不同程度开展了示范试点工作。 为了促进城乡环境的协调发展,应根据农业和农村的特点,加强农村环境保护的政策法律,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农村环境,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现农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一)提高认识,依法加强领导和监督管理,制定和落实计划 各级政府及其环境保护部门要提高对农村环境保护工作认识,加强领导,协调配合,将农业生产污染和农村生活污染纳入环境保护工作重点范围。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施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解决农村“脏、乱、差”问题,有效保护和改善农民的生活与生产环境。 各级政府应当按照环境保护法和农业法的规定,把农业环境保护切实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有利于农业环境保护的政策和措施,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落实环境保护资金,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农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液、废渣、粉尘、恶臭气体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各级环境保护和农业管理部门,应发挥监督管理作用,将农业生产污染防治纳入管理工作的内容,指导和支持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农业技术和方法的研究、开发以及示范和推广工作。强化各项农业环境管理制度的执行。 走城镇化发展之路。建立垃圾清运及集中处理系统,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标准,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有规划、有重点、分期分批帮助农村建立垃圾存放池、公共排水道、生态厕所等,使农村人居环境得到明显改善。 建立健全各级政府政绩考核制度,将农业环境保护工作指标纳入领导年度目标考核中去。 (二)积极发展节水农业与生态农业,走生态农业发展之路 循环经济是生态保护型经济。用循环经济理念指导农村经济发展,对推进农村环境保护,实现农村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一是应用循环经济的运作规律来防治农业点源和面源污染;二是以农业循环经济的理念引导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通过打造各种循环经济链条,走“优质、高产、高效、可持续”的农业发展道路,从根本上降低经济活动对环境的破坏,保护并改善农村生态环境。各级政府应大力扶持建设集研究、开发、生产、销售为一体的化废为利的生物科技企业;推广养殖场和种植业紧密结合的生态农业模式,促进粪便还田;大力发展农村户用沼气,推行“猪—沼—果(草、渔)”等立体生态种养模式,实现废物综合利用和零排放。 目前,在农村污染中,畜禽养殖产生的污染较为严重,可以说养殖污染已是农村水源污染的主要因素。对此,各地都在积极寻求对策,在国内也已有不少“变废为宝”的办法,如用畜禽的粪便生产沼气,制成有机肥,提高林地单位面积综合效益,发展循环经济,促进农、林、牧协调发展的林农牧复合经营工作等。 (三)完善农业环境保护法规和规章,严格执行农村环境污染防治法律制度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我国农业和农村环境保护的政策、法律规定已经难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针对农村环境保护存在的问题,应将农业和农村环境保护的政策、法律的制订、修订纳入立法规划。在总结近年来我国环境保护与管理实践的基础上,吸收和借鉴了国外成功经验,结合农村环境保护与管理管理的实际需要,对《环境保护法》、《农业法》关于进行修订农业和农村环境保护的规定进行修订,制定土壤污染防治的专门法律。同时,针对农村环境保护的发展,组织制定和修订地方农业环境标准。加强农药、化肥、农用薄膜、植物生长调节剂等农用化学物质的环境无害利用的规范,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制订农村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具体办法。 地方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格执法,依法行政,环境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管理制度和措施,特别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和污染防治设施管理制度、强制淘汰工艺设备制度、有关农业环境保护的禁 限制度等,有效预防和控制固体废物等污染物造成的环境污染。对违反该法的各种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对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抓住重点,大力推进土壤污染防治的环境管理 以防治土壤污染为重点,加强农村环境保护。要紧紧抓住土壤污染工作,严格执行相关环境:(1) 申报登记,明了情况。要加强土壤污染源的申报登记与调查工作,摸清农村土壤污染物的产生来源情况,提出相应的管理措施,并对有关污染者依法提出监督管理要求。(2) 规范颁证,严格监督。从事农药等农用化学物质的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经营许可;对违法经营者,要依法严肃查处。(3) 制定预案,防范事故。应当抓紧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环保部门备案;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的,应当立即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环保部门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政府,由政府采取防止或者减轻危害的强制应急措施。(4) 严格控制工业和城市环境污染向农村转移。要按照法律规定严格控制危险废物、城市垃圾、工业废物的污染;对造成农村环境污染的应依法排除危害、赔偿损失、并采取措施恢复环境原状。 (五)建设机构和队伍,提高监督管理能力,依法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环保部门根据本地区农村环境管理的实际需要,加快推进农村环境保护与管理管理机构的建设,建立较为完善的农村环境监督管理网络,同时培养高水平、高素质的环境管理人员,加快农村环境管理专业队伍的建设,提高农村环境监管能力。 (六)积极开展宣传和培训,提高公众保护和改善农村环境的认识和能力 结合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实际,形式多样地宣传和普及农村环境保护的政策法律的内容和有关知识。让广大农民充分认识到实施“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将给他们带来的实惠,使他们能够自觉地加入到小康环保行动中来。并认真组织环境保护行政管理人员、环境研究机构专业人员和有关企业管理人员以及社会,结合农村环境保护的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学习和专题培训工作,提高全社会对农村环境保护的政策法律执行、遵守和维护能力,共同保护和改善环境,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中国农业论文篇5

关键词: 农村;环境法;政策 内容提要: 我国农业生产的农药化肥污染、畜禽养殖污染、农村生活垃圾污染、废水污染和工业污染等问题越来越严重,农业环境日益恶化,不仅影响到农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而且还严重威胁着城乡居民的身体健康,成农业建设和农村发展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应针对当前农业环境的污染和破坏情况,加强农业环境政策法律建设,完善政府职能,健全环境管理体系,加强环境执法力度、深度,加强环境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环保意识,推进农业建设。 我国正在开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总的要求是“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这表明建设的社会主义新农村,是经济建设、环境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政治建设和党的建设协调推进的新农村,也是富裕、民主、文明、和谐的新农村。农业及农村的可持续发展,是我国可持续发展的根本保证和优先领域,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然而,目前农业与农村环境保护现状不容乐观,农业生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环境退化加剧,农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没有得到无害化处理,如何搞好农业环境保护工作,如何防治农业环境污染、逐步改善农村环境,如何提高农民的环境意识,在转变农业增长方式,使农业生态环境由恶性循环走向良性循环,是关系到农业能否持续发展重要问题,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任务。应针对当前农业生态环境的破坏情况,加强我国农业环境政策法律建设,完善政府职能,健全环境管理体系,加强环境执法力度、深度,加强环境宣传教育,增强各级政府工作人员、企业经营人员和农民群众等广大公众环保意识,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一、农业环境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成因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农业环境保护是我国整个环境保护工作很重要的领域,也是当前我国环境保护的薄弱环节,农业环境破坏及污染不仅严重影响农村居民的生活和身体健康,而且直接制约农业生产和农村的发展的后劲。当前农村环境问题十分突出,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1、土壤污染严重、土地质量退化,制约农业生产发展、给食品安全构成隐患 由于长期的不合理使用农药、化肥、农用薄膜及其他农业化学物质,以及工厂企业“三废”超标排放,导致我国1.5亿亩耕地遭到不同程度的污染,而且呈现重金属与有机物复合污染的复杂情况,土壤质量退化,农产品欠收和有毒物超标的情况屡有发生,农业生产可持续发展受到阻碍。 据统计,我国每年因农药中毒的人数占世界同类事故中毒人数的50%。1995~1999年黑龙江、江苏等1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共发生药害2000多起,药害面积达200多万亩,经济损失达5亿多元。 工业和生活污染导致的环境酸化问题也严重地影响了农村环境。酸雨(pH<5.6)从1985年的约175万km2扩大到1993年的280万km2,受重酸雨(pH<4.5)影响的区域由1986年重庆和贵阳等局部地区至1993年扩大到南方广大地区。环境酸化会产生一系列不利影响,如森林、草地的衰亡,土壤酸化板结,农作物减产等。 农膜污染的面积也逐年扩大,1995年已达到64913万公顷,农膜年均残留率约20%,平均每公顷达60公斤。 2、农村水源污染问题突出,治理任务十分艰巨 农业生产以及畜禽养殖导致的水源污染日趋严重,难以有效控制,造成湖泊等水体的富营养化,使之失去生产和生活的使用价值,水源污染还可能造成地下水污染甚至食品污染。 农村化肥使用量逐年增加,全国1995年是1978年的4倍。2003年的每亩化肥投入量从1980年的每亩12.3斤(折吨量)提高到43.1斤,比1980年高出348%。而且,目前盲目偏施化学氮肥,氮、磷、钾比例失调的现象比较严重,且化肥的利用率只有30%左右。大量化肥流失,加剧了湖泊和海洋的富营养化,成为水体面源污染的主要来源。 我国农村养殖业排污量剧增,目前畜禽粪便的农业利用减少,畜禽业的集约化程度提高,加重了养殖业与种植业的脱节。畜禽粪便的还田率只有30%多,大部分未被利用。 湖北省每年畜禽养殖废弃物产生量约2亿吨,其化学需氧量的排放量是工业和生活污水的5倍以上。 农作物秸秆污染。我国每年秸秆产生量约6.5亿吨。由于缺乏能在短时间内大量消耗秸秆的经济实用技术,且产业化水平不高、出路不畅,造成秸秆的大量焚烧和废弃。不仅 浪费了生物资源和能源,而且严重污染了大气和水体,给居民生活和交通安全带来重大影响。 湖北省每年产生约3000万吨秸秆,进行资源化利用的不到40%,很多都直接焚烧,造成严重的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 3、生态破坏严重,水土流失量大面广 我国是世界上荒漠化、水土流失危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水土流失使4 540万hm2耕地受损,占我国耕地总面积的34.3%。水土流失从黄土高原向其他地区如我国西南地区和长江中下游地区以及华北地区的扩展,使我国可耕地面积进一步减少,从而危及我国粮食安全。 在南方省区的丘陵与山地(母岩以花岗岩、砂岩、砂页岩、红色粘土及碳酸盐岩类为主),以水蚀形成的劣地及石质坡地为标志的土质与石质荒漠化土地,呈小面积斑点状分布的型式,当地群众常以“红色沙漠”、“白沙岗”、“石漠”等名词以形容其土地退化。其侵蚀方式以面蚀及沟蚀为主,在花岗岩地区还有水蚀与重力侵蚀共同作用的崩岗侵蚀,在碳酸盐岩类地区溶蚀是主要的侵蚀方式。 4、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落后,农村生存环境恶化,威胁农民健康 据有关统计表明:我国农村有3.6亿多人喝不上符合卫生标准的水,每年1.2亿吨的农村生活垃圾露天堆放;城市工业的转移,导致近郊污染加重;村镇及工业建设无规划或不按规划实施,使得农民生活条件雪上加霜;小作坊式工厂工作环境恶劣且缺少防护措施,严重损害职工身体健康。 据2005年做的典型调查,9省三县74个村105项做了调查,其中40%村庄没有集中供水,60%的村庄没有排水沟渠和污水处理,40%的村庄雨天出行难,晴天是车拉人,雨天是人拉车,90%的村庄没有任何消防设施,90%的垃圾是随处丢放(访谈者认为:“显然这样一种人居环境是不能容忍和接受的)。 5、农村环境污染事故、环境纠纷增多,环境污染引起的矛盾激化 尤其是工厂企业的“三废”排放和污染事故引起的民事纠纷日趋增多,农民往往难以寻求法律途径,而采取一些极端的做法,成为社会安定的隐患。 而且,有关环境纠纷往往涉及者众多,处理困难,例如屏南榕屏化工厂造成屏南县溪坪村环境污染,1700多村民身心健康、财产损害严重,事件、纠纷与诉讼历时十多年难以解决,等等。 (二)造成农业环境问题的原因 农村环境问题是自然因素与人为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自然因素仅为农村环境问题的形成提供了外在条件,而人们不合理的生产活动与生活活动及其他有关社会经济因素,才是导致农村环境问题的主要原因。 1、不合理的农业生产活动造成环境污染与破坏 面广量大的农业生产活动是造成农村环境恶化的主要原因之一,其中尤为突出的是不合理地使用化肥、农药、不可降解的塑料薄膜,以及日益增加的畜禽养殖业排泄物所带来的污染。化肥、农药及其他农业化学物质的使用,在农业生产中使用有见效快、效果高、面广等特点保证了作物的增产丰收,减轻了劳动强度,降低了人工费用,因此,使用种类日益繁多、范围日益扩大、用量增加。但是,由于低效率的或不合理的使用,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2、乡镇工业污染不断加剧 乡镇工业已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广大农村地区脱贫致富、安置富余劳动力,作出了很大贡献。但由于农村经济条件的限制,致使乡镇企业在大规模发展的同时,不可避免地暴露出一些问题,如生产技术、方式和生产工艺落后,许多采用土法生产,生产能力低下,设备陈旧,乡镇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低,从业人员素质低,“跑、冒、滴、漏”严重,资源和能源消耗高、浪费大,“三废”污染严重,给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了近忧和远患。乡镇工业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占全国工业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比重已接近或超过50%,已成为农村环境保护的一个突出问题。另外,由于受利益驱动和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国家明令取缔关停的“十五小”和“新六小”企业还有反弹现象。 3、农村的贫困伴随着落后的生活方式 不少贫困的农村地区都缺少燃料,由于没柴烧,不少地区挖草根、剥树皮、折树枝甚至乱砍滥伐,在一些地区,森林覆盖率急剧下降,部分地区覆盖率不足5%,甚至在1%左右。由于粮食与燃料的压力,贫困地区人民居住在这一特殊环境中,受环境条件的限制,商品经济难以发展,为了生存不得不以原始落后的生产方式“靠山吃山”,对土地实行掠夺式经营,盲目开发利用自然资源。 并且,随着人口的增加、生活水平的提高、农民传统生活习惯 的改变,农村生活废物的种类、数量都不断增长,包括塑料袋、快餐盒、废电池等许多难以降解的物质,但是,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普遍滞后,生活废物的收集处理设施远不能满足需要,大部分农村既没有垃圾存放点,也没有处理场所,农村生活废弃物随意排放,最终成了污染源,严重地污染了水源和土地,有些农村“脏、乱、差”现象突出。 4、工业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造成的农村环境污染、城市生活污染的转移 工业和城市环境污染向农村转移加重了农村的环境污染。在农村,工业固体废物占用农田、侵占河道、随处焚烧等现象屡见不鲜。我国固体废物产生量持续增长,工业固体废物每年增长7%,城市生活垃圾每年增长4%;但是固体废物处置能力明显不足,导致工业固体废物(很多是危险废物)长年堆积,而固体废物处置标准不高,管理不严,不少工业固体废物仅仅做到简单堆放,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率仅达到20%左右,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严重滞后,大部分危险废物处于低水平综合利用或简单贮存状态,不符合安全处置标准,2002年工业危险废物处置率仅为24.2%,1996年到2002年危险废物累计贮存量达到2633.9万吨。 由此而污染的农田已达100万亩,加重了耕地矛盾的突出。 在我国的一些农村地区由于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不当,盲目追求经济的发展,重开发利用,轻生态保护,致使生态环境受到破坏。少数地方农村的小矿点林立,有的甚至乱采滥挖,采富弃贫,废渣石乱倒乱弃,致使生态环境受到破坏。突出表现为粗放式的资源开发方式导致资源的浪费、植被生态破坏、地层塌陷和水土流失。据有关资料统计,全国万吨煤塌陷率就在1000m2~3000m2 间,平均塌陷率为2000m2。 5、环境保护机制与制度原因 长期以来,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重心放在了城市,而极少关注农村,农村环境保护政策法律存在严重问题,使得环境保护工作在农村缺乏有效的机制与制度保证。 (1)在农村存在着重经济发展、轻环境保护的发展观。广大农村的基层领导和基层组织在加快发展农村经济,解决农民温饱奔小康的同时,往往忽视环境建设和生态保护。农民的环保意识比较淡薄,受到的宣传教育的机会较少,缺乏环境资源的保护与可持续性发展的理念,同时也缺乏遏制环境污染的主观能动性和权利意识。 由于贫困和发展落后,使得农村地区对农业的依赖程度较大,贫困率高、缺乏可持续发展的经济增长方式,不良的经济和社会基础,加上机构能力比城市地区薄弱,严重制约农村地区的发展,而长时期的不良土地利用方法和不正确的发展战略,最终导致严重的环境污染与破坏,又加重了贫困。 (2)落后的农村环境,主要是由于城乡之间环境差距不断加大,这是现实制带来的,我们必须要认真对待。由于长期存在的分割城乡的户籍制度以及不适当的经济发展战略,从而使得我国二元社会结构的表现更为突出,其实质在于城乡不平等。在很大程度上,这种特定的二元社会结构的存在和作用,是农村污染问题日益严重的深层原因。 由于长期的城乡分割,使得我国的城市化进程比较缓慢,大量人口被滞留在农村,从而加剧了农村人口与资源之间的紧张关系;在我国二元社会结构下,城乡差距持续扩大,很多农村居民无论从绝对意义上,还是从相对意义上,都还处于贫困状态,面临着巨大的生存和改善生活的压力,从而无力顾及污染控制;在二元社会结构的作用下,农村的产业结构过于单一,农业是主要产业,相当多的人是以农业为生的。劳动密集型的小规模农业生产增加了面源污染的控制难度;面对差距悬殊的二元社会结构,农村中的精英分子竭尽所能流向城市,从而导致农村中从业人员的素质较低,掌握环境知识的能力较弱,环境保护意识较差。在二元社会结构下,农村的环境保护长期受到忽视,环保政策、环保机构、环保人员以及环保基础设施均供给不足,这是农村面源污染失控的一个重要背景。 (3)农村与乡镇建设缺乏环保意识,规划布局不当、基础设施建设滞后,致使环境综合质量低。农村与乡镇在发展中,土地规划使用中考虑环境保护因素不充分,没有合理处理好工业区、居民区、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的关系,形成工业区、自然保护区和居民区混杂的局面,致使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造成难以解决的环境问题。有的农业与农村环境建设缺乏规划。农业用地、农民建房用地随意性大,农业废弃物随意排放,常出现“有新房无新村”、“有新村无新貌”的局面。并且,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普遍滞后。 (4)农村环境管理缺乏有效的综合管理机制和制度,环境监督管理、保障体系不健全。对于量小、面广、变化快、差异性大的农村环境污染源,我国环境法还缺乏有效的防治机制和制度。而且,农村环境治理的范围广,牵涉的部门多,需要社会各界的配合,而按照现行的分部门监管体系,有关职能部门各自为政,没有形成相互衔接的综合管理系统。同时,农村的环境保障体系仍比较薄弱,环境管理机构及其能力建设不足,环境监督管理机构、人员队伍、执法手段、资金都很缺乏,而由于农村地大面广,环境污染与破坏行为发生在广泛地区,发现困难,又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地方保护主义现象,有关职能部门在监管或执法时往往力不从心。同时在农村也缺乏公众参与环境监督管理的机制、途径与基础。因此,农村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困难。 (5)农村环保执法的监督机制需要建立。随着环境执法的发展,监督机制显得更加重要,它是保证环境执法依法进行的必不可少的条件。但环境执法责任机制、执法监督机制、权力制衡机制的建设还十分不足,公民参与环境保护缺乏制度性保障。 二、我国农业与农村环境保护法律规定 (一)农业环境保护政策法律体系 农业环境保护政策法律体系,是由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相互制约,旨在调整保护和改善农业环境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和其他法律表现形式所组成的有机整体。它是我国环境法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关于农业环境保护的规定主要由国家和地方关于农业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所组成。主要包括: 1、宪法。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国家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林木”(第二十六条);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第九条);“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第十条)。 2、法律。我国《环境保护法》(1989)对保护农村环境保护作了基本的规定;《农业法》(2001)对农业资源与农业环境保护作了专章规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矿产资源法》(1996)等环境资源法律也对农村环境保护作了规定。 3、行政法规。主要有《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8)、《土地复垦规定》(1988)、《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等。 4、地方法规。例如《湖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1993年2月13日湖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1993年2月25日公布施行)等。 5、部委规章。例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1)等。 6、地方政府规章。例如,《湖北省农产品基地环境管理办法》(湖北省政府人民政府令第180号,1999年9月1日施行)等。 7、其他政策法律规范性文件。例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发展现代农业、改善农村面貌、加强农村环境保护等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措施;《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等。 (二)农业环境保护政策法律的主要内容 1、保护农业生态环境的规定 《农业法》(2001)规定,发展农业必须合理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业环境保护规划,组织农业生态环境治理。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强调加强农村环境保护,规定开展全国土壤污染现状调查,综合治理土壤污染。防治农药、化肥和农膜等面源污染,加强规模化养殖场污染治理。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改善环境卫生和村容村貌。禁止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城镇垃圾及其他污染物向农村转移。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规定,以防治土壤污染为重点,加强农村环境保护。要求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施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开展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超标耕地综合治 理,污染严重且难以修复的耕地应依法调整;合理使用农药、化肥,防治农用薄膜对耕地的污染;积极发展节水农业与生态农业,加大规模化养殖业污染治理力度。推进农村改水、改厕工作,搞好作物秸秆等资源化利用,积极发展农村沼气,妥善处理生活垃圾和污水,解决农村环境“脏、乱、差”问题,创建环境优美乡镇、文明生态村。发展县域经济要选择适合本地区资源优势和环境容量的特色产业,防止污染向农村转移。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总体要求,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国家发改委等部门组织编制了“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这项涉及全国农村环境保护的行动计划的目标是准备用15年左右的时间,基本解决农村“脏、乱、差”问题,有效保护和改善农民的生活与生产环境,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可持续发展的环境基础。 2、防治农业环境污染的规定 《环境保护法》(1979)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防治土壤污染、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沼泽化、地面沉降和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源枯竭、种源灭绝以及其他生态失调现象的发生和发展,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及植物生长激素。 《农业法》(2001)规定,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当保养耕地,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农用薄膜,增加使用有机肥料,采用先进技术,保护和提高地力,防止农用地的污染、破坏和地力衰退。 《水污染防治法》(1996)规定,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应当保证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点的水质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利用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进行灌溉,应当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第三十七条)。使用农药,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和标准。运输、存贮农药和处置过期失效农药,必须加强管理,防止造成水污染(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农业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地施用化肥和农药,控制化肥和农药的过量使用,防止造成水污染(第三十九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将农村固体废物防治纳入法律规制范围,关注保护与改善农村环境。1995制定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使用农用薄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回收利用等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农用薄膜对环境的污染。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露天焚烧秸秆。2011年修订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增加了规模化畜禽养殖的污染防治要求,规定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便;首次将农村生活垃圾纳入管理范围,强化了农村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规定,规定“农村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具体办法,由地方性法规规定”(第四十九条)。既将农业和农村的污染问题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避免出现法律调整空白;又可以考虑农业固体废物污染法律控制的可操作性和实施条件,通过授权立法方式交由各地自行规定。 3、土地利用规划和耕地保护的规定 《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将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确定为我国的基本国策。规定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度,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十七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下列原则编制:(一)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二)提高土地利用率;(三)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四)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五)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相平衡(第十九条)。《土地管理法》规定对耕地实行严格保护,《农业法》、《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了我国的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三、保护和改善农业环境的政策法律思考 近年来,我国党中央、国务院对农村环境保护工作高度重视。胡锦涛总书记在2005年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上做出了“要启动全国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的重要指示;曾培炎副总理2005年4月提出,要统筹城乡环保工作,积极推进农村环境污染防治,实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国务院在最近发出的《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中专门提出要“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施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国家近年加大了农村环境保护的力度,今后在农村环境保护方面将有几项重大举措:第一,启动农村小康建设环保行动计划。用5至10年时间,使农村现在的水源 地、垃圾污染、土壤污染等一些重要环境问题要有比较大的改善。第二,在原有工作的基础上,继续加大生态示范区建设的力度,大力开展生态省、生态市、生态县和环境优美乡镇的创建工作,从而使当前农村环境条件和社会基础比较好的一些地区实现可持续发展、可协调发展。第三,结合我国当前“菜篮子”基地的建设,加大对“菜篮子”基地建设的环境管理,在食品安全方面做好环境方面的有关工作。第四,加强有关法制法规的建设,特别是针对当前规模化养殖以及相关的生态环境的破坏情况,今年要在立法方面加强工作。 旨在解决农村突出环境问题、推进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的“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已在全国各地陆续启动。江苏省、吉林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四川省成都市、湖南省常德市、安徽省绩溪县等已不同程度开展了示范试点工作。 为了促进城乡环境的协调发展,应根据农业和农村的特点,加强农村环境保护的政策法律,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农村环境,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现农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一)提高认识,依法加强领导和监督管理,制定和落实计划 各级政府及其环境保护部门要提高对农村环境保护工作认识,加强领导,协调配合,将农业生产污染和农村生活污染纳入环境保护工作重点范围。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施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解决农村“脏、乱、差”问题,有效保护和改善农民的生活与生产环境。 各级政府应当按照环境保护法和农业法的规定,把农业环境保护切实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有利于农业环境保护的政策和措施,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落实环境保护资金,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农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液、废渣、粉尘、恶臭气体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各级环境保护和农业管理部门,应发挥监督管理作用,将农业生产污染防治纳入管理工作的内容,指导和支持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农业技术和方法的研究、开发以及示范和推广工作。强化各项农业环境管理制度的执行。 走城镇化发展之路。建立垃圾清运及集中处理系统,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标准,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有规划、有重点、分期分批帮助农村建立垃圾存放池、公共排水道、生态厕所等,使农村人居环境得到明显改善。 建立健全各级政府政绩考核制度,将农业环境保护工作指标纳入领导年度目标考核中去。 (二)积极发展节水农业与生态农业,走生态农业发展之路 循环经济是生态保护型经济。用循环经济理念指导农村经济发展,对推进农村环境保护,实现农村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一是应用循环经济的运作规律来防治农业点源和面源污染;二是以农业循环经济的理念引导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通过打造各种循环经济链条,走“优质、高产、高效、可持续”的农业发展道路,从根本上降低经济活动对环境的破坏,保护并改善农村生态环境。各级政府应大力扶持建设集研究、开发、生产、销售为一体的化废为利的生物科技企业;推广养殖场和种植业紧密结合的生态农业模式,促进粪便还田;大力发展农村户用沼气,推行“猪—沼—果(草、渔)”等立体生态种养模式,实现废物综合利用和零排放。 目前,在农村污染中,畜禽养殖产生的污染较为严重,可以说养殖污染已是农村水源污染的主要因素。对此,各地都在积极寻求对策,在国内也已有不少“变废为宝”的办法,如用畜禽的粪便生产沼气,制成有机肥,提高林地单位面积综合效益,发展循环经济,促进农、林、牧协调发展的林农牧复合经营工作等。 (三)完善农业环境保护法规和规章,严格执行农村环境污染防治法律制度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我国农业和农村环境保护的政策、法律规定已经难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针对农村环境保护存在的问题,应将农业和农村环境保护的政策、法律的制订、修订纳入立法规划。在总结近年来我国环境保护与管理实践的基础上,吸收和借鉴了国外成功经验,结合农村环境保护与管理管理的实际需要,对《环境保护法》、《农业法》关于进行修订农业和农村环境保护的规定进行修订,制定土壤污染防治的专门法律。同时,针对农村环境保护的发展,组织制定和修订地方农业环境标准。加强农药、化肥、农用薄膜、植物生长调节剂等农用化学物质的环境无害利用的规范,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制订农村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具体办法。 地方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格执法,依法行政,环境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管理制度和措施,特别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和污染防治设施管理制度、强制淘汰工艺设备制度、有关农业环境保护的禁 限制度等,有效预防和控制固体废物等污染物造成的环境污染。对违反该法的各种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对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抓住重点,大力推进土壤污染防治的环境管理 以防治土壤污染为重点,加强农村环境保护。要紧紧抓住土壤污染工作,严格执行相关环境:(1) 申报登记,明了情况。要加强土壤污染源的申报登记与调查工作,摸清农村土壤污染物的产生来源情况,提出相应的管理措施,并对有关污染者依法提出监督管理要求。(2) 规范颁证,严格监督。从事农药等农用化学物质的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经营许可;对违法经营者,要依法严肃查处。(3) 制定预案,防范事故。应当抓紧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环保部门备案;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的,应当立即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环保部门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政府,由政府采取防止或者减轻危害的强制应急措施。(4) 严格控制工业和城市环境污染向农村转移。要按照法律规定严格控制危险废物、城市垃圾、工业废物的污染;对造成农村环境污染的应依法排除危害、赔偿损失、并采取措施恢复环境原状。 (五)建设机构和队伍,提高监督管理能力,依法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环保部门根据本地区农村环境管理的实际需要,加快推进农村环境保护与管理管理机构的建设,建立较为完善的农村环境监督管理网络,同时培养高水平、高素质的环境管理人员,加快农村环境管理专业队伍的建设,提高农村环境监管能力。 (六)积极开展宣传和培训,提高公众保护和改善农村环境的认识和能力 结合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实际,形式多样地宣传和普及农村环境保护的政策法律的内容和有关知识。让广大农民充分认识到实施“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将给他们带来的实惠,使他们能够自觉地加入到小康环保行动中来。并认真组织环境保护行政管理人员、环境研究机构专业人员和有关企业管理人员以及社会,结合农村环境保护的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学习和专题培训工作,提高全社会对农村环境保护的政策法律执行、遵守和维护能力,共同保护和改善环境,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中国农业论文篇6

论文关键词:互助,制约机制,考察

 

中国是一个传统农业大国,小农经济长期占据中国农业经济的主导形式。在小农经济下,伴生着各种各样调剂民间生产资源的互助组织。对于这些组织制约机制的考察,目前研究成果多是简单罗列,并未对其进行过系统性考察。本文以大量原始史料为基础,尝试对传统农业生产互助组织制约机制进行系统性考察,因笔者学识有限,不足之处还望方家指正。

一、互助领域

我国民间传统互助始终处于自发状态下,农民仅仅根据自身的现实需要进行互助。在我国乡村,“有些农作不仅有强烈的时间性,而且在一定的季节里错综复杂”,此时“农民既无钱请工,同时又无工可请”,加上“有些农事活动范围很大”,个体农民很难完成,这样就需要互助。[1](p63)因此,传统互助依据互助时间可分为农忙时间的互助活动和农闲时间的互助活动两种。

第一种是农忙时间的互助活动,该互助活动一般限于时间性要求比较紧迫的农业生产活动。例如,冀西的拨工,一般限于“耕地、播种、送粪、锄苗、秋收” [2](p25)等农业生产活动。陕北的变工农业论文,一般限于“耕作和农业输送、打场”[3](p44)等农业生产活动。广东的换工,一般限于“犁田、插秧、割禾”[1](p66)等农业活动。延安的札工,一般限于锄草、开荒、收割等农业生产活动。[4]华东的对工,一般限于“播种、插秧、收割”[5](p143)等农业生产活动。湖南的调工,一般限于“插秧、捺禾(即锄草或叫薅草)、车水、扮禾(即割谷)”[1](p65)等农业生产活动。该种互助活动在传统互助中具有经常性。

第二种是农闲时间的互助活动,该互助活动一般限于规模较大的农业基本建设活动和与农业生产紧密关联的副业生产活动。例如,太岳的互助活动,一般限于“修渠、打井、防冲、修滩”[1](p47)等农业基本建设活动。湖北的互助活动,一般限于“修塘、筑堰”[1](p63)等农业基本建设活动。广东的互助活动,一般限于“修堤、围、陂、圳、山塘”等农业基本建设活动和“挖河泥、塘河、烧石灰、修山、挖煤、斩松枝”[1](p67)等副业生产活动。冀中白洋淀一带的互助活动,一般限于夹泥(即挖河泥)、打水取鱼、割苇等副业生产活动论文提纲怎么写。[2](p5-6)此种互助活动在传统互助中并不具有经常性。

二、耕作方式

因为传统互助是农民自发组织的互助,规模很小,加上农民不习惯时刻算计,为图省事,所以采取轮流耕作的方式,即耕作是以参与互助的农户为单位,一户一户轮流进行。轮流的标准有两个:一个是时间标准,以天为单位;一个是土地标准,以亩(或垧、担等)为单位。例如,陕北的人力变工,其耕作方式是“第一天共同在甲的土地上劳动,另一天又共同在乙的土地上劳动”。[3](p2)冀鲁一带的拨工,其耕作方式是“你给我做一天,我给你做一天”。[6](p19)太岳的变工,其耕作方式是“今天给你做,明天给他做,后天给我做”。[1](p45)东北的插犋,其耕作方式是“轮流种,你种两垧我种两垧”。[7]其中,有一些互助组织在轮流耕作的前提下,能够适当照顾农作物的实际需要。如种地时,先阴后阳,那块地“地跑风”容易干,就种那一块。锄地时,先荒先铲、先铲先趟,先草大后草小。收割时,先熟先割。

此种耕作方式,其优点可以概括为:既可以解决生产中的困难,又可以相对提高生产效率。其缺点可概括为:一是轮流耕作,由于耕作早晚会对收成有很大影响,越轮到后面的成员越吃亏农业论文,这就会限制更多的人参加互助。二是由于每户地块零散,经常倒地就会浪费时间。

三、组织制度

因为我国传统民间互助局限在农业生产领域和规模大的互助不具备经常性,加上采取轮流耕作的方式,所以传统互助的制约机制相对简单。本文从组织制度、核算机制两个方面进行阐述。组织制度大致可分为组织机构、组织分工、组织纪律。

在组织机构方面,札工、合工一类组织虽然规模较大,但组织内部并没有根据需要再分有二级单位,而是笼统的一个大单位。

在组织分工方面,札工组织的成员一般有工主(功德主)、工头(领头)、管账(书班)、工人四种分工。工主负责组织札工,工头负责管理札工,管账专门负责札工的记工及财务收支,工人专门负责劳动。例如,延安的札工,成员有工主、工头、管账、工人四种分工。[4]关中的唐将班子,成员有包头、领头、书班、工人四种分工。[3](p21-22)合工形式的成员一般有组织者和劳动者两种分工,例如,太岳打井、修渠时,“临时选举一定的负责人,领导大家干活”。[1](p47)

在组织纪律方面,札工形式有不少规矩。例如,“作息要绝对服从工头的指挥”,[3](p17)“天明上地,太阳落回来,迟到算半工”[3](p22)等等。合工形式也有简单的规矩。

传统互助的组织制度很不健全,例如陕北的变工,基本上“没有一定的组织和领导人,也没有一定大家必须遵守的劳动纪律”。[3](p41)太岳的变工,“没有固定的领导人,给谁做活计,主要就由谁来安排”。[1](p45)

四、核算机制

核算机制是否简便合理,涉及到互助组织的存亡,所以各类互助组织均规定了适合本组织的核算机制。该制度是由记工、计工、还工三个部分组成。在记工部分,可分为记工载体和记工方式两个方面;在计工部分,可分为按人(或牲畜、或农具)计工、按时间计工和按劳动效果计工三个方面;在还工部分,可分为还工时间和还工方式两个方面,还工方式又可分为工还工和钱粮还工两种。

在记工部分,其记工载体是大脑;记工方式是记出工。在计工部分,按人(或牲畜、或农具)计工以数量为标准;按时间计工以粗略估计的时间(半天、整天)为标准;按劳动效果计工以数量为标准。习惯上多采用以人和时间相结合的标准,一人一天为一工。在还工部分,还工时间规定较僵化,习惯上采取隔天还工的方式,如两家人力互助农业论文,今天我帮你做,明天你就得帮我做;还工方式以工还工为主,不同工种(如人工与畜工、耕种工与锄草工)间的折算比例和各工种与钱粮间的折算比例根据习惯而定,一般不变。

现实中,大多数互助组织的核算并不严格。例如,陕北的人力变工,“对工的计算,许多是不严格的”。[3](p4)冀西的拨工,“没有严格的计工”。[2](p3)冀鲁豫的合犋,“不计较谁多使几晌少使几晌”。[6](p18)湖北的换工,工数“即使有些差额,一般不去斤斤计较”论文提纲怎么写。[10](p62)广西的换工,“大牛、小牛都算一个工,农具和一些耕牛(如人牛一起换工)不给代价”。[1](p69)少数规模较大互助组织的核算较严格。例如太行的工队,“按工分配工资,出工少的要补工”,习惯上要“给工头送工一二天”,或是让工头“白吃一份工钱”。[8](p16)陕北的札工,习惯上“空工”工钱(即九人做工按十人的工钱算帐,多算一人的工钱叫做空工工钱),工主得“一半”,工头得“四分之一到三成”,管账得“四分之一或是二成”。[3](p16-17)关中的唐将班子,习惯上包头“从每个工人的工资内抽取1/10到1/20”,领头“没什么额外报酬”,班子散工时可义务为他做工一天。[3](p21-22)太岳的札工,习惯上工钱采取“八工九算账”(即八人做工按九人的工钱算账)和高于短工工资1/10左右两种算法。多算的工钱一般是“工头占50%,领工30%,管账20%”。[1](p46)太岳修渠、打井所用经费习惯上由受益各户分摊,[1](p47)广西兴修塘坝,“出工多少,原则上按受益田亩来定,所需木料、石灰等物,则按各家谷本多少平均分担。”[4](p68)苏南的大伴工,一般是“按受益的田亩出工,田多劳动力少的出工资”。[5](p143)甚至部分组织没有明文的核算机制,依靠一种大家都心照不宣的自律机制(即诚信原则)来维持组织的日常运转。例如,陕北的搭庄稼,“习惯上彼此都不还工,不找工钱,而且也不记工账”。[3](p10)冀中的插伙组农业论文,没有“记工清工的”。[1](p35)冀东的包工,男女间“不还工也没有报酬”。[9]苏南的打混作,“平时不计工”。[5](p143)

总体而言,传统互助如果仅仅针对某一具体互助活动,确实不是半斤对八两,但对于互助活动总体而言,基本上是互利的。例如,冀中温仁村,赵玉明家和赵彦春家插伙作活,赵玉明一个壮年劳动力、五亩地,赵彦春半个劳动力、二十亩地、半个牲口一个旧车。[1](p34)从表面看两家条件不对等,但是玉明使用彦春家的牲口和车,给彦春家做活时管饭,而彦春家给玉明做活时不管饭,并常年给玉明做针线活,这样一搭配便近于互利了。事实证明,互助违反互利是不能持久的。

传统互助“组织形式复杂多样;组织方式强调血缘性、地缘性和绝对的自愿性;组织分布呈现极不平衡性;组织规模一般较小”[10](p37-41)的特征,导致我国民间互助组织制约机制的相对简单,这一机制除了基本保证组织正常运作外,无法为组织的进一步发展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中国的传统互助一直处于止步不前的状态,除非外力介入,传统互助才能得以质的飞跃。

参考文献:

[1]史敬棠.中国农业合作化运动史料(上册)[M].三联书店,1957.

[2]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实业处、晋察冀边区农会.晋察冀边区的劳动互助[Z]1946.河北省档案馆藏,档案号:579-1-118-1.

[3]中共西北中央局调查研究室.边区的劳动互助[Z].1944.河北省档案馆藏,索书号:F321.21.11.

[4]王丕年,石毅.关于札工的几个问题[N].解放日报,1943-04-14.

[5]华东农业生产中劳动互助的情况[J].新华月报,1952(4).

[6]张广居.冀鲁豫劳动互助组织中几个问题的商榷[N].边区政报,1946-10-01.

[7]唐楠.镇东县英华区农村原有“劳动互助”的调查[N].东北日报,1947-02-23.

[8]刘岱峰.关于劳力互助的总结[N].边区政报,1943-09-01.

[9]冀东的劳动互助组织[N].长城日报(冀东),1946-05-07.

[10]李小红.中国传统农业生产互助组织模式研究[J].黔南民族师范学院学报,2007(1).

中国农业论文篇7

《中美农业合作协议》在中国已经明确做出重大让步的情况下于4月10日签字 。 一、中国在农产品贸易上做出的让步 农产品贸易谈判,历来是关贸总协定谈判和世界贸易组织谈判中最困难的部分,此次《中美农业合作协议》,又是中国为加入世贸组织与美国应该达成的双边协议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中美双边谈判一直难度很大,中方早在年初格林斯潘访华时就已经表示,准备做出重大让步。 协议签字之后,美国农业部长格利克曼指出,中国在农产品贸易上做出的让步主要是“同意取消这些针对我们的谷物、柑橘和肉类的长期存在的有争议的壁垒,将给我们带来相当大的好处,使我们可以向中国巨大的市场大幅度扩大这些产品的出口。”他称赞这份农产品贸易协议是“美国农业的一个重要突破”。因为中国同意美国西北部7个州的小麦可以直接从西雅图出口,从而降低运输成本提高价格竞争优势。过去所谓“有争议的壁垒”,主要是中国为防止这些地区的小麦黑穗病(TCK),而禁止直接从西海岸进口。国内有文章认为,这个协议只是对关税配额(TRQ)做了调整,因为“我国对农产品的进口实行的是严格的配额制度,主要是由中国粮食进出口总公司及有关部门核准的公司负责进口。放宽美国的小麦进口只是增加配额和降低关税,并不是敞开国门进口美国的农产品”。也有教授提出“中美农业协议不会影响农民收入”(参见1999年4月13和14两日的《中国经济时报》)。 对这些文章中的观点本文不作评论,但为了加深对这个重大事件的理解,谨将互联网上的资料做摘要,以便人们知道中方为了加入世贸组织在这次双边谈判中所做出的让步:中国同意大幅度增加最低关税限额(TRQ1-3%)的农产品进口数量,并且应美国的要求减少国家大贸垄断进口所占的比例。到2006年,大豆从现在的170万吨增加到330万吨,增加幅度为94%,其中私营部门应该达到90%;小麦从200万吨增加到930万吨,为现在的4.65倍,私营部门最初应有10%;玉米配额从450万吨增加到720万吨,如果达到则为现在进口量25万吨的28.8倍,私营部门应该达到40%;大米配额从260万吨增加到530万吨,如果达到则为现在25万吨进口量的21.2倍,私营部门应该达到50%。到2011年,棉花要从现在的20万吨增加到89.4万吨,为现在的4.47倍,私营部门应该达到67%……。 此外,中国承诺取消出口补贴,特别是取消对美国不利的玉米、棉花和大米等农产品的出口补贴。而且到2011年前,中国除了在总体上把农产品关税降低到17%以下,还应进一步对美国有竞争优势的农产品降低到14.5%的平均关税。其中大豆仅3%;肉类和水果10-12%;乳制品12-19%;红酒20%。 二、中美农业合作协议对中国农业和农产品贸易的影响 首先是国内拟通过粮食出口削减已经超过2千亿公斤的仓储看来已不可能。 根据联合国粮农组织(FAO)的研究,国际市场粮食价格18年来基本上是下降趋势;而我国则相反,除了1989-91年和近2年情况比较特殊,20年来大多数年份粮食价格是上升的;并且1979-82年和1994-96年曾经两次大幅度提价。前者可以认为是对计划经济时期长期推行剪刀差、人为压低农产品价格的临时性补偿;而后者则是在农业比较效益低的情况下,以价格隐含的补贴来稳定农民的粮食生产 。 统计资料表明,国内粮食价格自1993年下半年以后,长期在“天花板价格”之上运行(其中仅1994年上半年因外汇改革本币贬值而在3-4个月的短期内略低于国际价格),个别时段的个别品种国内价格比美国高约1倍。以玉米为例,今年3月份国内市场平均价格1.44元/kg;而美国芝加哥的期货市场平均价格折合人民币仅0.72元/kg。即使考虑运费,中美粮食差价仍然悬殊。因此,会造成我国连年丰收后已经涨库的粮食,如果不补贴就难以出口;如果放开市场就更没有销路。其次是不利于国内稳定粮食生产的长期政策。我国粮食与人口的增长高度相关,而且粮食消费的替代弹性低。最近3年的粮食供给过剩是因为在1994-96年连续两次提价幅度达105%(与1993年比)的政策刺激下,于1996年提前实现了2000年的产量目标。但人口并没有提前增长上去,若按照年增1800万人正常情况计算,等于少了9000万人去消费粮食,当然会造成粮食过剩。 这种情况下,政府采取的补救措施是以计划手段稳住产 量。而农民在不能优质优价的计划价格约束下,其反应是继续追求低质量、高产量。这是我国高面筋度的小麦和优质大米的种植面积增加不快的根本原因。如果进口粮食质优价廉而国家又不能通过计划价格或直接对农民的粮食生产予以补贴,则我国的粮食生产 就难以稳定。其三是在国内粮食价格受进口压力下降的情况下,中西部传统农区以种植业为主的农民收入会受到影响。这是因为大多数传统农区农民从种植业得到的收入仍然占60%以上。如果种植业受进口冲击比较收益进一步下降,农民种地就只能亏损。其实从理论上看,农民收入是对农业剩余的分配,农业剩余分配也就是地租分配。粮食这种资源型产品的贸易竞争力根本上来源于地租。土地面积越大地租就越多。中国农村户均土地面积仅0.4公顷的细小规模农业,能够在粮食生产上得到的剩余本来就微乎其微;显然不能与美国平均数百公顷、农业剩余上千倍于我的大规模农场竞争。因此,中美之间的粮食贸易属于典型的不平等竞争 。 本文根据近来国内公开的和互联网上发表的资料分析,认为不仅这次农产品贸易协议对国内的影响应该重视,而且后续谈判如何进行更值得关注。因为“克林顿一直坚持认为,中国在这个贸易组织中的成员资格不是关系到经济问题,而是关系到全球一体化问题。它将使中国进入一个法律框架,迫使它根据西方式的贸易法律行事。它将使市场极大地开放,从而及早地使得更多的中国人能够接受到外国思想的影响”(NewYork Times,04/10/1999)。 既然中国在农产品贸易上已经做出了重大让步,而美国不仅始终没有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双边协议上正式签字,反而“现在坚持这样的要求:即使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也应该让美国有权对中国实行单方面贸易制裁”(参考消息,99年4月13日)。有鉴于此,中方当引以为训,至少要以我国已经做的让步为谈判条件,在金融、保险等问题产业,以及其它仍然维持部门垄断、本来应先向国人开放的领域中尽可能少让步。否则,即使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也难以避免 被人家“单赢”。 三、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地位 中国作为一个人口过度膨胀、就业问题严重的发展中国家,是否加入以资本大国制定的游戏规则来保护资本对全世界统治利益的世贸组织?加入之后的利弊、利大还是弊大?本来就是我们在加入世贸组织之前应该认真讨论的问题。我们不应该忘记近代史上美国农产品依托“美麦贷款”和“美棉贷款”大举进军中国、把我国的小农经济打得一败涂地的教训。有西方学者指出,让中国按照美国的条件加入世贸组织,好比是让尚未长大的稚童,按照美国定下的拳台裁决规则,与美国的泰森一类的拳王较量。考虑到这个农业协议的让步,是为了在其它领域得利,是以农业让步为交换条件,在国家财政依存的国有经济特别是金融部门市场开放上增加谈判地位,那么我们不妨借用这个比喻再引申一下:即使不是让尚未长大的稚童、而是让中国的武术冠军--国有企业上去打,倘若必须经按照美国制定的规则比赛,也难有胜算。 四、加入世贸组织之前的准备 中国在70年代完成了初步工业化之后,由于已经形成了产业门类齐全的社会化大生产,于是遵循经济规律通过改革开放参与国际交换。20年来已经在一般贸易中位列世界10强。因此有必要加入世贸组织。但是在加入之前和准备期间,我国需要先“练好内功”。 首先是要把单纯追求增长,转变为以促进就业为中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上来 。 我国世纪之交面临的最大问题是人口过度膨胀和劳动力严重过剩。据美国高盛亚洲研究部最近的模拟测算,加入世贸组织以后国际贸易增加、资本和技术投入的增加,对我国GDP每年的潜在贡献为0.5-0.6%。国家信息中心的一项研究表明,我国的就业弹性到“八五”期间仅为0.108,经济每增长一个百分点大致只能吸纳60万就业;随着资本增密和技术增密,经济增长对就业的作用更小。因此,0.5个百分点对于我国的经济增长固然重要,但转变增长方式更重要。对于本世纪末剩余劳动力将超过2亿的人口大国来说,当务之急是如何转变旧的经济增长方式中不断刺激资本增密的机制,形成促进就业的经济增长机制,否则既有可能在纳尔逊提出“增长的陷阱”中无法自拔;也有可能过分依赖大量贸易拉动经济增长而不得不受制于人。

中国农业论文篇8

论文关键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现状,对策

 

一、前言

农村养老保障制度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以及建设新农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改革完善同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和农村人口养老问题紧密相连。考虑到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 加速发展的城镇化进程,产业结构不断调整大背景, 面向大多数人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如何在新时期防范风险、防止农村老年贫困、调节农村人口年龄和性别结构,就必然持续成为经济社会发展中至关重要的政策议题。

二、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健全不仅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而且也是中国实现共同富裕目标的保证。目前,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实践上是不完全成功的。

1.法律层次低,缺乏约束力

各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法律法规层次低,缺乏约束力。特别是对养老保险金流失和挪用等行为,未规定有效的惩罚措施。目前农村社保基金管理中的违规行为相当严重。正是这种不稳定的制度和屡见不鲜的违规行为挫伤农民投保积极性,开展农村养老保险工作困难重重。

2.自给来源少,吸引力不足

现行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支持”。集体补助不到位或数额少行政管理毕业论文,或只在部分地方或人身上得到体现;国家政策扶持,仅限于通过对乡镇企业支付集体补助予以税前列支,除此,再无其他的扶持政策;地方财政,除经办机构费用,也没有其他扶持政策。在缺乏强制性的情况下,仅靠这些政策,难以发挥吸引作用。

3.基金增长慢,难以为继

基金增长速度跟不上养老金发放的增长速速,出现负增长。农保基金增值方式主要是存入银行和购买国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之初,国家债券利率和银行存款率都很高,因而给农民承诺的保险给付率也高达12%,随着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债券和银行存款利率多次下调,致使基金增值缓慢。加上缺乏稳定的投资渠道,农保基金入不敷出,出现负增长论文网。

三、完善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对策

在中国城市化进程中,农村养老将呈现出新的格局:新型的家庭养老将居主体地位,社会养老保险将得到新的强化,从而与其他养老保障制度一起共同为农民养老建立一道比较可靠的屏障。

1.加快法制建设,真正体现公平与效率

市场经济本身是法制经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必须以法律的形式保证其实施。我们应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和做法,根据中国实际情况,结合财政、金融和税收体制改革,尽快制定并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有关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法律法规,对资金来源、运用方向、增值渠道甚至保障标准、收支程序等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规范其操作行为,以法制的形式将这项合法权利确定起来,从根本上解决农民的社会养老问题行政管理毕业论文,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2.强化政府责任,加大扶持力度

社会化养老的主体是社会,是以社会运作的方式实现的。而能够代表社会。管理社会的主导者是政府。在实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时强调个人应承担义务是对的,但不能以此为理由推卸政府应承担的责任。针对目前集体补助过小,国家扶持微乎其微的状况,应当考虑如何提高集体补助的比重,加大政府扶持力度。

3.发挥家庭养老的优势,再造土地的保障能力

中华民族素有尊老、敬老和养老的优良传统,这为家庭养老制度的实行和巩固奠定了思想和文化基础。现阶段,由于中国经济与社会发展中的许多原因,农民养老不可能完全依靠社会,家庭养老仍然是老年保障的主要形式。政府可以从制度上鼓励农村家庭养老。

四、结语

从农村和整个国家现代化长远角度看,建立农民养老制度是对农民利益最有效,最全面的保护。严峻的人口发展现实、前所未有的复杂局面, 以及有限的可供学习的国外经验, 都迫使中国不得不用创新的思路、战略的眼光来审视和构建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乃至整个社会保障制度, 走出一条城乡之间相对独立而又良性互动的、有中国特色的养老保障之路。希望本文能对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健全以及近一步完善,有所启示并提供借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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