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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市场调查报告8篇

时间:2022-03-27 00:35:55

检测市场调查报告

检测市场调查报告篇1

放开之前制度先行

在机动车检验项目收费放开前,本市依法建立了机动车检验项目收费监测报告制度和网上公示平台。

由市发展改革委收费处、市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中心、市价监局组成联合调查组先后对本市5家规模较大,有代表性的机动车检测场进行实地调研。经过四个月对企业经营现状,价格放开可行性及影响因素调查分析研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北京市价格监测办法》以及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北京市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的规定〉(试行)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市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中心会同委收费处和市价监局、协调市质监局和市质量检验认证协会安检分会经过反复交流研讨及专家论证,制定了《北京市机动车检验项目收费监测报告制度》(以下简称监测报告制度)。

监测报告制度从七个方面进行详细的规定,包括制定依据、定点单位、监测内容、监测项目、报送频率及方式、信息公开、修订和解释,以此规范市场价格行为,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监督权。

监测报告制度正式出台后,市价格监测中心及时开展对全市36家监测定点检测场负责人培训,安排专人负责数据催报、审核等工作。与此同时,在“北京价格”网站开辟机动车检验收费公示栏,将审核后的各个定点检测场实际收费信息进行网上公示,确保监测报告制度要求的实际价格与公开价格一致,为价格调控提供参考,为价格监管提供行政执法依据,对价格违法行为形成有力的震慑作用。

有深入的调研作基础,完善的法律法规作保障,以及切实可行的制度作约束,市发展改革委在价格“放”的同时,及时跟进监测、监管,使企业在拥有自主定价权后,明晰了应肩负的社会责任和必须遵守的法律底线。

强化监管,不做“甩手掌柜”

在机动车检验项目收费放开之后,本市价格系统内部加强联动,综合运用监测分析、政策提醒、监督检查,形成了事中事后监管合力,维护市场稳定。

价格放开初期,市价格监测中心加大了市场巡视工作。受原有收费标准偏低,人工成本增加等因素影响,36家检测企业先后进行了价格调整,以小(微)型车为例,验车费由放开前每辆261元调整到每辆290―325元,平均调整幅度为13.79%,每辆车验车费平均上涨36元左右。其中,地处延庆区的北京市京北机动车检测场由于周边检测场及检测车辆均偏少,单位检测成本偏高,在这次价格放开后,企业价格上涨意愿较强,收费调整幅度最高,验车费每辆上涨64元,涨幅为24.52%。

针对市场巡视发现的价格变动情况,市价格监测中心、市价监局迅速启动联合市场价格巡视与价格检查,进行政策法规和行为规范提醒,甄别和理清合理的价格调整和非理性价格调整。在维护企业经营者合理定价权的基础上,也实际检验了多部门应对价格改革中突发事件的能力。目前,本市各检测单位依照监测报告制度的有关规定,能够主动约束企业经营行为,按时准确上报收费信息。全市36家机动车检测单位收费价格持续平稳,市场交易平稳有序。

通过内部工作联动,形成有效的事中事后监管合力,本市价格系统能主动发现问题、摸索规律,有效应对市场突况。企业也感受到在价格“放”的同时,政府不做“甩手掌柜”,有维护市场稳定的能力与信心。

用“晒价格”创新服务

在探索“放管服”在价格管理职能定位转型经验基础上,市价格监测中心强化服务意识,打造灵敏、高效、权威的价格信息平台,利用监测信息服务企业和消费者。

首先,充分利用价格监测信息服务消费者。通过“晒价格”将36家检测企业的收费比价信息直观展现在“北京价格”网站,并标注各检测场地理位置信息、地图导航,供消费者“价比三家”,提供更多的选择机会。

其次,开发“计算器”功能,提供个性化便民服务。通过广泛调查研究,参照公安部驾照的车辆分类标准,建立适合各种车型的检验收费模型,消费者只需输入机动车行驶证信息,按照操作提示选择车型和车重,便可计算出验车费用,并以列表形式直观给出该车辆在全市各检测场的检测花费的价格对比,改变原来将各种车型混杂的传统价格展现模式。支持了除电动车外各类车型检测收费的多样化查询需求,同时实现在线网上约检等延伸服务。

检测市场调查报告篇2

一、传染病防治

(一)肠道传染病防治工作

各单位要有专人分管肠道传染病防治工作。全面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及时处置霍乱、手足口病等肠道传染病疫情。4月10日前,完成辖区内腹泻病门诊(专桌)分布、人员构成等情况的调查,组织辖区内各级各类专业人员,特别是腹泻门诊(专桌)的医务人员、检验人员的技术培训。流行季节到来前,开展以“三管一灭”为主题的爱国卫生运动,对各医疗机构腹泻病门诊(专桌)进行督导检查,做好人员、技术和物资的储备,进行疫情控制和救治应急演练。

1.霍乱防治工作

(1)严格疫情报告和管理制度,规范调查处理疫情。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和文件规定的甲类传染病的报告时限和方式报告疫情,4月20日至10月31日,实行霍乱疫情零病例周报告制度。对报告的霍乱疫情要按《霍乱防治手册》的具体要求及时进行疫情处理,迅速划定疫点、疫区,严格隔离,彻底治疗病人和带菌者,开展环境消毒、杀虫和饮水消毒,对密切接触者和疫区内的腹泻病人采便检验,落实疫区内预防性服药措施。及时收集、分析、汇总和上报霍乱感染者个案调查表、暴发调查报告等资料并存档。

(2)加强霍乱疫源检索,对霍乱病例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处理”。要加强霍乱疫源检索工作,区疾控中心在5-10月份,每月对可能污染的外环境及物品采样进行霍乱弧菌监测,阳性标本及时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鉴定。

①水源监测:主要指海水、污水、河水等,每月不少于3个水点,每个水点每月采样一次,每次6份。

②食品监测:对可能受到污染的食品进行监测,如市售小海货、淡水鱼、凉拌菜、熟食品等,每月采样20份。

在6-9月份,选择2所酒店,每月监测两次,监测内容包括食物容器、食品、凉拌菜、海产品、制作加工场所及排污口污水等。发生霍乱疫情时,要采集10份可疑食品标本进行病原学检测。

(3)加强对腹泻病门诊(专桌)的技术指导和督导检查。年全区腹泻病门诊(专桌)于4月20日-10月31日实行24小时开诊。在腹泻病门诊开诊前,组织人员对辖区内腹泻病门诊进行技术指导,使其完善急性肠道传染病应急机动队建设,应急队伍成员名单报区卫生局和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医疗机构配备抢救治疗病人必要的药械及个人防护用品,区级医院腹泻门诊必须实行独立区域。各医院、卫生院应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和《省医疗单位腹泻病门诊工作规程》的有关要求开诊,各门诊医务、检验人员要熟练掌握腹泻病诊断、治疗、抢救、检验、疫情报告等相关业务知识,对就诊的腹泻病人用全省统一的腹泻病人登记薄进行登记,不得有任何漏项。各腹泻病门诊应备有检验所需快诊筛检试剂、细菌培养试剂,要做到“逢泻必登、逢泻必报、逢泻必检、逢泻必治”,细菌培养分离数不低于腹泻病人的10%,霍乱快诊率必须达到100%,快诊阳性标本必须由检验人员或腹泻病门诊医务人员按要求封存,详细登记患者姓名、年龄、地址(详细现住址)后,及时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鉴定。

(4)重点地开展疫源检索

区疾病控制中心要按照省制订的“医疗单位腹泻病门诊工作规范”,做好辖区内腹泻病门诊的技术指导和监督工作,特别要对辖区内各医疗单位的粪检质量进行监督,必要时抽样检查。流行季节期间,对来自疫区的人员,加强卫生检疫。

2.手足口病防治工作

认真贯彻落实《手足口病预防控制指南(版)》、《年省手足口病防控行动计划》、《省手足口病防控工作方案》,以及《年市手足口病防控行动计划》等文件要求,重点开展手足口病病原学监测、危险因素分析、重症病例调查和聚集性疫情处置等工作,早部署、早行动,全面落实各项预防措施。

(1)加强疫情监测,做好疫情分析、预测预警和管理工作。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严格诊断标准,及时、规范、准确的报告疫情,对符合病例定义的手足口病病例应于24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网络直报及时率和准确率要达到100%;托幼机构和学校、医疗机构发现手足口病聚集性病例时,应以最快的方式向区疾控中心报告。区疾控中心要做好疫情报告的审核、管理,加强疫情监测,区疾控中心、街道监督疾控工作站要加强对普通病例和重症病例的流调、监测工作。建立疫情分析、预测预警及应急响应机制,适时科学研判辖区的疫情形势,根据本辖区的疫情情况和预警分级,适时启动应急响应。

(2)规范开展病例流行病学调查、信息录入和常规标本采集工作。各监督疾控工作站接到病例报告或通过网络搜索发现报告病例后,要立即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并填写个案调查表,住院病例个案调查率应达到100%。聚集性病例调查处置率达100%;重症病例和死亡病例个案调查和信息上报达100%。在病例个案调查时,要详细了解一般情况、流行病学接触史、发病就诊过程、临床表现、实验室检测结果、危险因素等情况;对临床表现、临床检验项目及重症病例合并症等内容的结果,要及时与有关医院联系,从病历中提取,及时补充订正。流调时应逐一问卷调查,表格填写要工整、仔细,不得有漏项、缺项。所有个案调查表等要有专人负责,每天录入EPIDATA数据库,对录入过程中发现的信息缺失等问题,录入人员要及时反馈给调查人员进行修订和完善,每周二前汇总、上报前一周的个案调查数据库至区疾控中心传染病防治科,区疾控中心周三汇总上报市疾控中心。手足口病标本采集种类及要求见附件1传染病监测要点。

(3)要及时、规范开展重症病例、死亡病例、聚集性病例的流行病学调查和疫情处置,规范标本采集,及时录入数据库,撰写调查报告。标本采集工作由各接诊医院负责,规范保存标本并按照规定及时通知区疾控中心取样送市疾控中心。

(4)强化培训,提高流行病学调查、疫情处置等防治技术水平。各单位要强化开展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和网络直报等防控技术人员的培训;配合教育部门做好托幼机构、小学的教师和校医的全员培训。特别是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的一线岗位人员要进行强化培训,提高早发现、早报告、早防控的能力。

(5)普及健康教育,提高防病知识。健康教育是手足口病防控的基础。各单位要充分利用宣传栏、宣传单、明白纸等多种形式,加大手足口病防治的宣传力度,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让群众明白手足口病可知、可防、可治、可控,引导广大群众提高防病意识,养成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

(6)加强督导检查,做好重点环节的防控工作。各街道监督疾控工作站要加强对托幼机构、小学、社区和农村等重点部位和重点场所的督导和检查,指导托幼机构和学校建立晨检、缺勤缺课登记等制度,落实消毒措施;督导社区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等基层医疗机构建立和完善婴幼儿家长手足口病防控知识宣教制度、晨检制度、手足口病转诊治疗登记制度;区疾控疾控中心要关口前移,重心下沉,深入辖区医疗机构、托幼机构、学校、农村、社区进行巡回指导。

3.其他肠道传染病防治工作

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加大对菌痢、伤寒(副伤寒)、轮状病毒腹泻及其他感染性腹泻等肠道传染病的监测工作,做好传染病预检分诊和诊治,轻症病例以门诊对症治疗为主。对重症病例(出现神经症状或心血管症状等)应收住院,重点救治。加强食品和饮水卫生的监测工作,尤其是学校食堂、街头大排挡、乡镇管网自来水等的监测。

(二)呼吸道传染病防治工作

1.继续加强公共卫生综合监测点的管理。各街道监督疾控工作站要加强对辖区内公共卫生综合监测点的管理,密切注视呼吸发热病人的动态情况,及时上报呼吸发热病人监测报表。每年至少对公共卫生综合监测点督导2次,记录完整。

2.及时做好疫情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及时做好SARS、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不明原因肺炎、流感样病例和甲型H1N1流感病例暴发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对发现和报告的疫情,及时进行核实,规范开展暴发调查处置和样本采集工作,分析流行特点和发生原因。

储备人禽流感应急检测的技术和物资,随时应对可能发生的人禽流感事件。开展人禽流感、甲型H1N1流感现场调查和技术演练,为人禽流感疫情做好技术和物资储备。

3.继续做好重点呼吸道传染病和季节性流感监测工作。要严格按照《全国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排查和管理方案》要求,进一步加强对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的监测,及时排查和管理人禽流感和SARS相关病例。

继续按照《甲型H1N1流感监测方案(第二版)》和《全国流感/人禽流感监测实施方案》的要求,做好流感样病例的诊断、统计、报告、标本采集和保存、运送工作。区医院作为市级哨点医院,要继续做好流感样病例的监测工作,提高流感样病例监测的报告准确性和及时率。哨点医院标本采集、保存和运送所需的物品和试剂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提供。区疾控中心承担标本运送工作。相关监测要点见附件1传染病监测要点。

4.做好人禽流感职业暴露人群血清流行病学调查和环境标本采集工作。按照《市职业暴露人群高致病性禽流感监测实施方案》要求,区作为全市监测点之一,按照《方案》的要求开展监测工作。相关监测要点见附件1传染病监测要点。

5.主动和教育部门联系,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建立水痘、猩红热等呼吸道传染病症状监测系统,落实晨检和缺课登记制度。一旦学校出现发热、咳嗽、皮疹等相关症状聚集性发病现象,校内负责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的专人或兼职教师应主动向区疾病控制中心进行报告。

区疾病控制中心接到学校报告后,立即会同辖区监督疾控工作站进行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和标本采集,确诊疫情后指导学校做好消毒和密切接触者管理,必要时进行预防接种。同时要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信息系统”,按规定进行事件的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

(三)共患病防治工作

1.流行性出血热防治工作

(1)广泛开展卫生宣传,把出血热的主要危害和防治知识教给群众教育群众。发现可疑症状,及时就医,以免延误治疗。

(2)加强业务培训,区疾控中心和街道监督疾控工作站要作好基层疾病控制人员和乡村医生的培训,充发挥基层人员在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卫生宣传等工作中的作用。

(3)强化疫情报告,防止漏报和迟报,及时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发现疫情,要尽快进行调查和处理,按时上报流行病学调查表。发现爆发和出现死亡病例,要立即进行调查处理,并及时上报调查处理报告。

2.狂犬病防治工作

由于我市近年来连续出现疫情,可疑狂犬伤人事件时有发生,发病上升的危险加大。因此,必须加强各项防治措施的落实。

(1)进一步扩大卫生宣传,要用多种形式,把狂犬病防治知识宣传到居民,特别是农村群众。被咬伤或抓伤后要尽快到狂犬病暴露处置门诊进行伤口处理、疫苗接种以及抗血清或抗病毒球蛋白的注射,以最大限度地预防发病。

(2)进一步加强狂犬病暴露处置门诊的建设和管理,按照有关要求,加露人群的登记、伤口处理、疫苗接种以及抗血清或抗病毒球蛋白的注射,及时掌握暴露数量,并按月上报。

(3)发现疫情,要立即报告并及时进行调查处理,防止疫情扩大。

3.布鲁氏菌病防治工作

(1)继续贯彻执行《市人间布鲁氏菌病监测方案》,各街道监督疾控工作站要加强与街道畜牧部门的联系,摸清辖区牛、羊养殖单位的基本信息,及时掌握当地畜间疫情状况,加强密切接触人员的监测。按照市的统一安排,区今年将分别在重点牛、羊养殖单位抽取从事饲养、实验检测等重点人群50人,各采集血清2毫升,进行布病病原学监测。该项工作于9月上旬前完成。

(2)发现有牛羊或人感染情况,要立即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根据流行病学调查初步结果,对疫源地进行处理。各种调查资料要立即上报。

二、疫情管理

年传染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疫情信息报告管理工作以强化专业人员培训和能力建设为基础,以强化督导与技术指导为保障,严格落实各项工作规范,增强法制意识,狠抓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确保信息报告规范、及时、高效。

(一)传染病疫情报告与管理

1.严格执行信息审核制度,提高报告质量。

(1)认真审核,提高传染病疫情信息质量。

区疾控中心要严格执行传染病疫情网络直报信息审核制度,保证每天(工作日不少于4次,公休节假日不少于2次)对网络直报信息按照报告要求进行全面审核和监测,及时做好报告信息的核实和确认工作。每天上午上班后、下午下班前必须各上网审核一次,除了按照《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的要求及时审核卡片之外,还要求每天17:00之前的报告卡17:00之前必须审核;每月、每年最后一天17:00之前的报告卡17:00之前必须审核,24:00之前的报告卡24:00之前必须审核。杜绝传染病疫情信息报告不及时和审核不及时现象并尽量缩短从医生诊断到网络报告的时间间隔。

发现鼠疫、霍乱、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白喉、黑热病、登革热、血吸虫病、不明原因肺炎的病人或疑似病人,手足口病重症病例或发现其他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暴发时,应在进行网络直报的同时,立即向区卫生局和区疾控中心电话报告。

(2)继续规范医疗机构的传染病疫情信息登记、传染病报告卡的填写、报告等工作。

传染病报告卡的各项内容必须填写完整、准确。对于报告信息不完整、有逻辑错误的传染病报告卡要随时进行核实、补充、订正。每日进行,删除重卡时保留首次就诊卡片,并将删除卡片的内容订正到保留卡片上,对发现外地报至本地的传染病报告卡为重卡时应当待卡片审核后再删除。及时对疑似病例进行确诊订正。根据《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中病例分类与分型报告要求报告病原携带者和阳性检测结果。每日查看疫情网络直报系统公告栏,对相关工作要求做出安排部署和落实,并做好工作记录。

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报单位的门诊登记、传染病疫情信息核对、传染病报告卡的填写、传染病疫情网络直报等工作,明确传染病疫情报告流程,使相关科室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衔接,以保证疫情报告及时、准确和减少漏报。

(3)加强管理,提高传染病疫情报告质量。每月法定传染病未及时报告率低于0.4%,未及时审核率低于0.2%,无重卡和县区零缺报情况,传染病疫情报告信息质量评价综合指数低于0.2%。各网络直报单位每月不得有零缺报情况。

2.加强信息分析利用,提高传染病疫情的预警和预测水平。

(1)继续执行以周、月报和出现疫情暴发以日报的形式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传染病疫情分析制度,及时向有关人员提供信息,为决策服务。

(2)要充分利用网络直报系统信息,加强信息分析利用,通过浏览报告卡片,主动搜索报告病例的聚集现象,及时发现潜在的传染病暴发,特别是出现时间、空间等病例聚集时,要实时做出预警。市的传染病疫情应对处置阈值:重大传染病疫情、重要输入性病例单病种应对;一般传染病疫情同一单位一周内2例应对,区疾控中心在监测本辖区疫情动态的基础上,要结合市疾控提供的全市聚集病例信息,随时传送至相关业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将结果以文字报告形式通过传真和电子文档(上传至国家疾病报告管理信息系统的监测信息反馈中专题分析栏目)反馈至市疾控中心。市疾控中心将对反馈信息进行评价,以提高处置水平。

(3)区疾控中心接到传染病预警信息系统发出的单病种预警信号后的2小时内完成核实并填报异常信息卡,其他预警信号要于当日完成核实并填报异常信息卡。对于确定为疑似事件的预警信号要进行现场调查,并在调查结束后24小时内填报现场调查表。

3.稳定队伍,加强技术培训,提高人员业务素质。

针对手足口病和甲型H1N1流感等新发传染病疫情信息报告的新要求和新规定,要及时组织对责任报告人的培训,以保证我区传染病疫情的信息报告质量;加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报告管理的培训,进一步提高我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的报告质量。区疾控中心将定期召开辖区内医疗机构疫情报告管理人员业务例会,至少每季度1次。

4.加强对医疗机构的技术指导和检查。

根据卫监控字号“转发《省疾控机构对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治工作考核标准(试行)》和《省疾控机构对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治工作日常督导记录(试行)》的通知”的要求,在日常工作中,对医疗机构进行一月一督导,半年一考核制度。尤其对网络直报系统报告率统计规则范围中的医疗机构如1个月内没有病例报告,则必须进行现场督导,并将督导、考核结果及时报卫生局,建议卫生局定期进行通报,以有效推动医疗机构传染病疫情信息管理工作的落实。

5.继续做好网络管理工作,保证数据安全。

加强报告系统的管理,直报网络系统管理员要加强与相关专病系统管理人员的沟通协调工作。做好用户权限管理,疫情数据保证实时备份,使用审批,保证数据安全,做好用户权限分配管理工作。每半年进行1次所有用户的权限检查,发现问题立即纠正。

(二)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的报告与管理

严格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实行)》及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的报告和管理工作,提高工作质量。要认真对每起事件及相关信息进行规范的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提出控制措施。撰写报告力求规范完整。事件信息的动态报告、初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详细、全面、准确、严谨、及时,调查翔实全面,判定依据充分,级别划分准确,风险估计恰当。有关报告在上报区卫生局的同时,应同时抄报市疾控中心。

检测市场调查报告篇3

关键词:梅毒规划;评估;报告

都匀市是贵州省南部政治、经济、文化中心,西南地区出海重要交通枢纽,黔中经济区五大主要城市中心之一,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首府。都匀市总面积2274平方公里,总人口为45万(2015),有布依、苗、水、瑶等33个少数民族,以布依族为主的少数民族占总人口的67.08%。市辖1个省级经济开发区、5个办事处、4个镇、1个乡(水族自治乡)。城市建成区总面积为46平方公里(2014),市区人口35万(含流动人口)。

1 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都匀市是部级性病监测点,自开展梅毒监测工作以来,梅毒病例报告呈逐渐上升趋势,2010年~2015年共报告1953例。分别为2010年175例,2011年184例,2012年255例,2013年317例,2014年498例,2015年524例。见图1。

1.2 人群分布 1953例病例中,男877例,女1076例,男女比例为1:1.2,发病年龄主要集中在15~59岁年龄组,年龄1 d~94岁,职业颁布以农民为主。

1.3方法

1.3.1r间 根据《中国预防与控制梅毒规划(2010-2020年)》和《国家卫计委关于开展中国预防与控制梅毒规划(2010-2020年)中期评估工作的通知》要求,本市于2016年5月~6月对本市疾控中心和本辖区梅毒病例报告数较多的3家诊疗机构及妇幼保健院进行梅毒中期评估自查工作。

1.3.2目的 为了解贯彻落实《梅控规划》各项工作和中期(2015年底)各项指标的完成情况,科学评估梅毒防治效果,总结经验,发现存在的问题和面临的挑战,为今后进一步改进梅毒控制工作提供科学依据,以更好地实现《梅控规划》的终期目标。

1.3.3资料收集 利用信息系统,包括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全国艾滋病综合防治信息系统;全国性病防治管理信息系统;国家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管理信息系统等,对评估指标中的相关数据进行收集和整理。对保障措施情况、不同人群(城市居民、农村居民、流动人口、暗娼和男男人群)的知晓率调查结果,由都匀市疾控中心负责收集。

1.3.4现场调查 梅毒预防和诊疗服务专业人员、孕产期保健人员对梅毒相关专业知识与技能的掌握情况、性病诊疗机构主动提供梅毒咨询检测服务情况和梅毒患者接受规范诊疗情况及"孕产妇接受梅毒检测的比例"、"感染梅毒的孕产妇接受规范诊疗服务的比例"、"感染梅毒的孕产妇所生婴儿接受规范诊疗服务的比例"和"感染梅毒的孕产妇所生婴儿1年随访率"通过现场调查进行评估。

2 结果

本市根据文件要求建立了有效的梅毒防治工作机制,市卫生计生局下发了2015年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安排意见;市疾控中心制订了本市预防与控制梅毒规划实施方案(2010-2020年)、落实了性病责任科室,明确了兼职人员负责性病防治工作;此次调查本市疾控中心及妇幼保健院和3家医疗机构共5个单位,均具备梅毒规范诊疗能力和实验室检测能力并备有苄星青霉素必需药品的有4个单位。梅毒预防和诊疗服务专业人员相关知识和技术标准掌握情况,预防和诊疗机构参与考核疫的情管理人员12人,诊疗9人,实验室12人,考核结果均为合格,合格率为100%;助产机构参与考核的预防/疫情管理人员1人,诊疗服务人员12人,实验室检验人员3人,考核结果均为合格,合格率为100%。对都匀市广惠社区常住城市居民进行梅毒知识知晓率调查,共调查300人,知晓人数262人,知晓率为87.3%(262/300);对都匀市沙包堡镇农村居民进行梅毒知识知晓率调查,共调查300人,梅毒知晓人数233人,知晓率为77.67%(233/300);对都匀市外来务工(流动人口)进行梅毒防治知识知晓率调查,共调查400人,知晓人数为337人,知晓率为84.25%(337/400);调查都匀市VCT暗娼人群66人,知晓人数61人,知晓率为92.4%(61/66);调查都匀市VCT男男33人,知晓人数31人,知晓率为93.9%(31/33)。

对本辖区报告病例多的3家性病诊疗机构进行主动提供梅毒咨询检测服务比例进行调查,近3个月皮肤性病科申请梅毒实验室检测的人数为2050人,近3个月性病就诊人数119人,梅毒咨询检测报务比例为100%(性病就诊人数低于申请梅毒检测人数时视为相同)。艾滋病咨询检测点的受检者和社区药物维持治疗门诊的服药者980人,接受免费梅毒检测人数980人,检测比例为100%;首次服药人数115人,接受免费梅毒检测人数105人,检测比例为91.3%(105/115);梅毒抗体检测阳性2人,提供转诊服务2人,转诊比例为100%。对都匀市妇幼保健院孕产妇梅毒病例进行调查,2015年产妇人数4695人,接受过1次孕期或产时梅毒检测的产妇为4637人,孕产妇接受梅毒检测比例为98.76%(4637/4695),感染梅毒孕产妇43人,接受梅毒规范诊疗服务的产妇27人,接受规范诊疗服务比例为62.79%(27/43),梅毒感染产妇所娩活产婴儿34人,接受梅毒规范诊疗婴儿29人,感染梅毒的孕产妇所生婴儿接受规范诊疗服务的比例为85.29%(29/34),梅毒感染产妇所生满12月龄的婴儿5人,接受了12月龄随访服务的婴儿5人,感染梅毒的孕产妇所生婴儿12月龄(1年)随访的比例为100%。对5家预防/妇幼保健及医疗机构实际调查的梅毒治疗处方87份,调查处方中使用苄星青霉素或普鲁卡因青霉素的处方数72÷0.75(国家梅毒中期评估方案指标计算方法)为96份,梅毒患者接受规范诊疗的比例为110.34%(96/87)。3家医疗机构2015年网络报告的梅毒病例中抽查了342例,核查发现的符合梅毒诊断标准的梅毒病例数246例,梅毒病例报告准确率/诊断正确率71.93%(246/342)。

本次调查的5家预防/保健及医疗机构中有4家参加了梅毒血清学检测实验室能力验证的参与率为80%(4/5),4家验证考评成绩均为合格,合格率为100%。Ⅰ期和Ⅱ期梅毒年报告发病率增长幅度调查,2014年本市辖区总人口443235,Ⅰ期梅毒报告病例47例,报告发病率10.60/10万(47/443235);Ⅱ期梅毒32例,报告发病率7.22/10万(32/443235),2014年Ⅰ期和Ⅱ期梅毒年报告发病率为17.82(10.60+7.22)/10万。2015年辖区总人口444509,Ⅰ期梅毒报告病例46例,报告发病率10.35/10万(46/444509);Ⅱ期梅毒31例,报告发病率6.97/10万(31/444509),2015年Ⅰ期和Ⅱ期梅毒年报告发病率为17.32(10.35+6.97)/10万。Ⅰ期和Ⅱ期梅毒年报告发病率增长幅度为-2.81%[(17.32-17.82)/17.82]。2015年先天梅毒报告病例11例,本辖区医疗机构住院分娩活产数6262人,先天梅毒年报告发病率为175.66/10万(11/6262)。

3 讨论

根据评估资料来看,本市性传播疾病疫情十分严峻,特别梅毒较为明显,梅毒病例报告呈逐年上升趋势,本次调查的16个指标中有13个达到国家指标,有3个未达标,即医疗机构梅毒病例报告准确率/诊断正确率71.93%(国家指标≥90%);感染梅毒孕产妇接受规范诊疗服务比例为62.79%(国家指标≥90%);先天梅毒年报告发病率为175.66/10万(国家指标≤30/10万活产数)。

主要原因由于医务人员对梅毒分期不明确及传染病报告卡填写不规范出现错误钩选、实验室检测结果登记不完整出现单阳上报病例、Ⅰ期和Ⅱ期梅毒、Ⅲ期梅毒病例部分无临床表现等问题而至梅毒病例报告准确率低[1];感染梅毒孕产妇接受规范诊疗服务比例总体较低,由于本次调查期间妇幼保健院《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管理信息系统》现已关闭,无法进行系统统计,数据来源于手工表,登记不够完善,至接受规范诊疗比例较低;先天梅毒年报告发病率较高,由于先天梅毒诊断比较复杂,在《性病病例报告工作指南》中"非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试验阳性,抗体滴度等于或高于母亲4倍及以上。低于该值并不排除胎传梅毒,且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试验阳性的病例"上报为确诊病例,所以临床医生为了防止漏报,将滴度低于母亲4倍且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试验阳性的病例均诊断为胎传梅毒确诊病例进行了上报,至胎传梅毒过度报告而出现高发病率现象。

在以后的工作中诊疗机构要加强对医务人员及防保人员学习梅毒诊断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WS273-2007)》,不断提高医生的梅毒诊断与报告能力和防保人员对梅毒病例《传染病报告卡》质量检查能力,建议医务人员在填报梅毒传染病报告卡时把实验室检测结果及临床表现填写在备注栏内,防保人员报病时可以再次复核以提高梅毒病例报告的符合率及梅毒分期的准确率。严格执行胎传梅毒的诊断分类,"确诊病例:符合下列任何一项实验室检查和随访结果:①暗视野显微镜检查,或镀银染色在早期先天梅毒皮肤/黏膜损害及组织标本中查到梅毒螺旋体,或梅毒螺旋体核酸检测阳性;②婴儿血清梅毒螺旋体IgM抗体检测阳性;③婴儿出生时非梅毒螺旋体血清学试验滴度≥母亲滴度的4倍,且梅毒螺旋体血清学试验阳性;④婴儿出生时非梅毒螺旋体血清学试验阴性或滴度虽未达到母亲滴度的4倍,但在其后随访中发现由阴转阳,或滴度上升有临床症状,且梅毒螺旋体血清学试验阳性;⑤患梅毒母亲所生婴儿随访至18个月时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学试验仍持续阳性"[2]。医生必须明确胎传梅毒的诊断标准对胎传梅毒进行正确诊断,才能降低先天梅毒发病率。

疾控中心要进一步全面落实《中国预防与控制梅毒规划(2010-2020年)》,加强对医疗C构梅毒的监测管理和督导工作,加强病例报告质量监管,不断提高病例报告数据的质量,确保疫情报告数据真实可靠;同时相关部门还应该加强对广大群众特别是在流动人口梅毒等性传播疾病的宣传,使其掌握相关知识,提高防病意识及能力,从而使梅毒及其他性传播疾病得以有效控制,以实现2020年梅毒预防与控制规划终期目标。

参考文献:

检测市场调查报告篇4

第一条:为规范无店铺零售业经营行为,维护流通秩序和营商环境,保护消费者和从业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无店铺零售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无店铺零售及相关服务活动的(寄递服务除外),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无店铺零售,指不通过店铺,由厂家或商家直接将商品递送给消费者的零售业态。包括,电视购物、邮购、网上商店、电话购物和自动售货亭(自动贩卖机)等。

本办法所称无店铺零售经营者,指从事无店铺零售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相关服务者,指为无店铺零售提供商品推广、展示、交易等服务的平台经营者。

第四条:无店铺零售经营者及相关服务者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原则,恪守商业道德,履行社会责任,依法从事无店铺零售活动。

第五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无店铺零售业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无店铺零售业管理工作。

国务院电信、新闻出版广电、邮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在职责范围内对无店铺零售相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地方各级电信、新闻出版广电、邮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无店铺零售相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国务院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负责电视购物的监督管理。地方各级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视购物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国家鼓励成立无店铺零售行业组织,与相关行业协会共同发挥行业自律、引导、服务作用。

支持有形店铺与无形店铺融合与创新,向小城镇和农村市场延伸业务。支持无店铺零售业加强品牌建设。

第二章:经营者与相关服务者规范

第七条:无店铺零售经营者和相关服务者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或备案的,应当取得有关行政许可或按规定履行备案程序。无店铺零售经营者为自然人的,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八条:无店铺零售经营者通过相关服务者从事销售活动,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信息:

(一)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授权经营证明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证照信息;

(二)居民身份证、联系电话、经营场所(住所)。

经营者为自然人的,提供(二)所列信息;需要审批或备案的,应同时提供(一)所列信息。

相关服务者应当对无店铺零售经营者提供的信息资料进行核验,并留存复印件备案、备查。

第九条:无店铺零售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不得通过无店铺零售方式进行交易。

第十条:无店铺零售经营者和相关服务者应当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和服务流程,认真执行国家有关经营管理、服务等方面的规定和标准。

第十一条:无店铺零售经营者和相关服务者应当妥善保管消费者个人信息,不得泄露、篡改,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十二条:相关服务者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和日常检查,发现经营者存在违法、违规现象,应当立即予以制止、纠正,并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相关服务者未尽到管理职责,造成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关连带责任。

第三章:经营行为规范

第十三条:无店铺零售经营者进行销售活动前,应当依法履行对消费者告知义务,并以显著方式披露如下信息:

(一)经营者基本情况;

(二)商品或服务信息;

(三)交付及退换货方式;

(四)依法取得的商品许可或授权经销信息;

(五)民事责任;

(六)联系电话及电子邮箱;

(七)相关附加条件;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

披露的文字信息、商品图片及影音资料,必须合法、真实、准确,不得虚假误导消费者。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

第十四条:相关服务者应当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和渠道,依法向消费者披露如下信息:

(一)相关服务者基本情况;

(二)依法取得的经营行政许可或备案信息;

(三)举报投诉电话;

(四)纠纷解决方式;

(五)民事责任;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

披露的信息必须合法、真实、准确。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

第十五条:无店铺零售经营者和相关服务者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记录并妥善保存无店铺零售过程中产生的商业信息。交易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十六条:无店铺零售经营者和相关服务者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开展宣传推广活动。严禁夸大宣传弄虚作假,欺骗误导消费者。

第十七条: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无店铺零售经营者和相关服务者不得通过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短信、微信、电子邮件、信函等渠道,向其发送推销信息。

第十八条:无店铺零售经营者或相关服务者开展促销活动时,应当以显著方式明示相关信息。包括,促销原因、促销方式、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促销商品范围以及相关限制性条件等。与促销相关的限制性条件、附加条件、例外商品应当以显著方式进行标示。不得以任何形式或理由降低促销商品质量。

第十九条:无店铺零售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有关修理、更换、退货及赔偿责任的规定。相关的限制性、附加性规定,应当在交易前以显著方式明示。

无店铺零售经营者向消费者出售商品,应当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

第二十条:相关服务者开展无店铺零售自营业务的,应当在所售商品展示中以显著方式标明。

第二十一条:相关服务者可遵循真实、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建立包括无店铺零售商品质量、经营者服务水平等内容的消费体验评价制度和渠道,并明示评价结果。

第二十二条:无店铺零售经营者和相关服务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以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同业者和消费者权益,扰乱市场秩序。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会同电信、新闻出版广电等主管部门,加强对无店铺零售经营者和相关服务者是否遵守本办法的监督管理,整顿和规范无店铺零售业市场秩序。

第二十四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无店铺零售业统计工作,建立无店铺零售业信息管理平台,并与国务院电信、新闻出版广电等主管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第二十五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电信、新闻出版广电等主管部门,将无店铺零售经营者和相关服务者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及行政处罚结果进行汇总,建立不良信用记录和信用评级制度,并实现信息共享。

第二十六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会同相关部门,建立无店铺零售商品流通安全追溯制度。

第二十七条:商务、电信、新闻出版广电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设立并公布举报投诉电话。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向相关管理部门举报。相关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对属于职责范围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不属于职责范围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转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处理过程中,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进行保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无店铺零售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商务部门可会同相关部门给予警告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商务部门可会同电信、新闻出版广电等主管部门向社会违规经营者信息。处理结果列入无店铺零售业不良信用记录。

第二十九条:相关服务者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由电信、新闻出版广电等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处理结果列入无店铺零售业不良信用记录。

第三十条:无店铺零售经营者和相关服务者的经营行为,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合同法》、《广告法》、《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及《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依法由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对无店铺零售行为实施监督管理过程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 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邮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内无店铺零售业实际情况,会同同级电信、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商务部备案。

第三十四条:直销业的管理依据《直销管理条例》执行。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重大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奖励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下同)、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以下统称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中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保证食品药品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向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并属于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情形,经查证属实的,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给予举报人奖励,奖励经费从本部门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活动是指:食品药品生产和加工,食品药品销售经营、食品餐饮服务。

第四条: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以下统称为举报人)发现或获悉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可以通过信函、电话、传真、电子邮件、走访等方式,向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邮寄和走访地址等,方便举报人举报。

第五条:原则上举报人应实名举报,以走访的方式举报时,应提供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的原件进行身份核实,并留下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和联系方式;以其它方式举报时应在材料或电话中注明、说明举报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和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

第六条: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不定期召集积极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的热心人士座谈交流,听取他们的意见与建议,并可给予他们相应的鼓励和精神荣誉。

第二章:奖励范围

第七条:举报以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且涉案食品的货值超过10万元的,应予奖励: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

(二)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三)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生物毒素、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

(六)经营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七)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

第八条:举报以下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应予奖励:

(一)未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许可,擅自生产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且涉案产品货值超过10万元的;

(二)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的生产经营许可证件或产品批准注册文件的;

(三)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企业未按产品标准、产品配方或工艺处方生产上述产品且涉案产品货值超过10万元的;

(四)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或医疗机构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或个人购进药品。

第九条:举报以下食品药品生产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且涉案食品药品的货值超过10万元的,应予奖励:

(一)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旧充新,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二)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厂名、厂址。

第三章:奖励条件

第十条:获得奖励的举报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所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属于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情形;

(二)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证据;

(三)举报内容事先未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公安等执法部门掌握;

(四)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已依法作出处理。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举报,不给予奖励:

(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公安等执法部门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二)假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及其委托人或利害关系人的举报;

(三)属于申诉案件的举报;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十二条: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对匿名的举报,经查证属实并能核实举报人的身份且举报人愿意领取奖励的,应当给予奖励。

(二)同一违法行为由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案件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三)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

(四)同一举报人分别向不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由调查处理该违法行为的部门奖励,不给予重复奖励。

第四章:奖励标准

第十三条:根据举报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将应给予奖励的举报分为三个等级:

一级:提供违法行为的详细违法事实、线索及直接证据,并能协助查处工作,经核实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

二级:提供违法行为的违法事实、线索及部分证据,不直接协助查处工作,经核实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

三级:提供违法行为的违法事实或线索,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或协助查处工作,经核实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

不达到以上三个级别的举报,原则上不给予物质奖励。

第十四条:举报奖励金额按以下标准计算:

(一)属于一级举报的,按现场查获的食品药品货值金额的4%-6%给予奖励;现场未查获食品药品或货值金额无法计算的,按当事人从事违法行为的违法所得的10%给予奖励;最低奖励金额不少于8000元。

(二)属于二级举报的,按现场查获的食品药品货值金额的2%-4%给予奖励;现场未查获食品药品或货值金额无法计算的,按当事人从事违法行为的违法所得的8%给予奖励;最低奖励金额不少于5000元。

(三)属于三级举报的,按现场查获的食品药品货值金额的1%-2%给予奖励;现场未查获食品药品或货值金额无法计算的,按当事人从事违法行为的违法所得的6%给予奖励;最低奖励金额不少于2000元。

第十五条:每起举报的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对重大违法行为或在社会上产生重大影响的举报,奖励金额可由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研究确定。

第五章:奖金兑付

第十六条:举报人可自主选择按现场查获食品药品货值或违法所得进行按比例计算的方式奖励,或按最低奖励金额进行奖励。举报人只能选择按比例计算奖励或按最低奖励金额奖励这两种方式中的一种申请奖励。

第十七条:由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调查处理的举报,举报人申请最低奖励金额奖励的,经对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查证属实后15个工作日内,负责调查处理此举报的工作人员应主动联系、告知举报人申请奖励。

由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交由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的举报,举报人申请最低奖励金额奖励的,收到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的结果反馈后15个工作日内,负责交办此举报的工作人员应主动联系、告知举报人申请奖励。

第十八条:举报人申请按比例计算的方式奖励的,需待对违法违规行为立案查处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或者是涉嫌刑事犯罪案件需待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后,方可申请奖励。

第十九条:举报人应在接到举报奖励告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奖励申请。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出奖励申请的,视为放弃奖励权利。

第二十条: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收到举报人的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奖励条件的,作出奖励决定并书面通知举报人。

第二十一条:举报人应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凭奖励通知及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金。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举报人放弃奖励。

举报人无法现场领奖且无委托人的,应及时说明情况并提供银行账号,由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奖金汇至指定账户。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办理举报工作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将举报记录、调查处理情况、奖励申请和资金发放情况等逐一建档造册。

第二十三条: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记入其诚信档案。涉嫌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者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一)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对举报敷衍了事,不认真调查核实或不及时转办的;

(三)故意或者因工作失职造成泄密的;

(四)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各市、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举报重大食品药品违法违规行为奖励办法。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质量安全风险等级评价及监管分类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监管,提高监管效能和水平,完善信用体系建设,强化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生产单位的安全责任意识和诚信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已获得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生产企业质量安全风险等级评价及监管分类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统一指导协调全省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的质量安全风险等级评价及监管分类工作。

各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生产地址位于辖区内生产企业的质量安全风险等级评价及分类监管工作,并建立生产企业质量安全风险等级评价及监管分类档案。

第四条: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质质量安全风险等级评价及分类监管遵循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按照企业分级、监管分类的方法实施。

第二章:风险等级评价

第五条:风险等级评价是指对生产企业履行食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保障能力和实现程度进行分级的活动,重点评价以下内容:

(一)生产许可情况;

(二)递交主体责任自查报告情况;

(三)县(市、区)监管部门对该单位进行的各次监督检查情况;

(四)各级监管部门对该单位生产产品的抽检监测结果;

(五)是否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各级监管部门和其他相关行政部门查处的情况;

(六)被投诉、举报食品安全有关问题且经查实的情况;

(七)发生质量食品安全事故及相应的处置情况;

(八)具备全项自检能力的,或者在年度内获得国家或省级与食品安全相关的荣誉称号及第三方认证的,可作为企业分级评价的加分情形。

第六条:按《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质量安全风险等级评价规则》(附件1)对第五条各项内容进行分值评价,并根据得分情况将生产企业分为四级:

A级(低风险):100≤得分≤90

B级(较低风险):90<得分≤75

C级(较高风险):75<得分≤60

D级(高风险):60以下

生产企业有《浙江省食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所列情形的,直接评定为D级。

第七条:生产企业质量安全风险等级评价年度为本年度11月30日起算追溯的前溯1年期间,原则上生产企业质量安全风险等级评价每年调整1次。

新获证企业,根据企业现场核查的审查报告由辖区监管部门直接确定当年企业的质量安全风险等级。

A级:基本符合项2项及以下;

B级:基本符合项3-6项;

C级:基本符合项7-8项。

若获证时间距年度评定时间大于三个月的,按本办法重新确定该企业的质量安全风险等级。

对长期停产(一年以上)的生产企业不作质量安全风险等级评价。

第八条: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及时将年度内生产企业相关信息录入《浙江省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质量安全风险等级评价系统》,于每年12月20日前对辖区内食品生产企业进行全面评价并重新确定生产企业质量安全风险等级。

第九条: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将企业质量安全风险等级评价结果以《浙江省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质量安全风险等级评价结果告知书》(附件2)形式告知相关生产企业。

相关生产企业对拟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收到《浙江省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质量安全风险等级评价结果告知书》后15日内向评价的县(市、区)监管部门反馈并提供相关依据,相关县(市、区)监管部门应及时开展复核,确有错误的应及时更正。

第十条:县(市、区)监管部门每年12月25日前将本辖区年度的评定结果汇总上报市局,并按信息公开的要求,向社会公示浙江省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质量安全风险等级。各市监管部门每年12月31日前将本辖区年度的评定结果汇总上报省局。

第十一条:企业质量安全风险等级评价情况属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信息。企业不得将分级结果印制于产品标志,不得用于广告、宣传等商业目的。

第三章:监管分类

第十二条:监管分类是指基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根据企业质量安全风险等级评价情况,结合本辖区企业实际,对企业实施不同类别的监管方式,按企业质量安全风险级别从低到高依次实施一般监管、常规监管、重点监管和加严监管。

第十三条:不同类别监管采取企业自查报告、现场监督检查、产品监督抽检、约谈企业负责人和生产许可重新可查等监管措施,原则如下:

(一)A类企业:一般监管,要求生产企业每年递交1次自查报告,对企业至少开展1次现场监督检查,至少覆盖该企业1批次产品监督抽检。

(二)B类企业:常规监管,要求生产企业每年递交2次自查报告,对企业至少开展1-2次现场监督检查,至少覆盖该企业2批次产品监督抽检。

(三)C类企业:重点监管,要求生产企业每年递交3次自查报告,对企业至少开展2-3次现场监督检查,至少覆盖该企业3批次产品监督抽检,并至少约谈企业负责人1次。

(四)D类企业:加严监管,要求生产企业每年递交4次自查报告,对企业至少开展4次现场监督检查,至少覆盖该企业4批次产品监督抽检,并至少约谈企业负责人1次,必要时开展对企业生产许可重新核查。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连续停止生产加工获证产品一年以上的,重新生产加工时,应当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提出重新现场核查的申请。

各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适当调整监管措施。

第十四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实施分类监管中发现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规定的企业分级、监管分类是对企业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综合监管模式,不代替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质量安全监管措施。

第十六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对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食品质量安全风险等级评价工作开展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加强鲜奶吧食品安全监管的通知》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畜牧兽医局:

根据省政府食安办等七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和规范鲜奶吧工作的通知》(鲁食安办发〔2012〕15号)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现制现售生鲜乳饮品监管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二〔2015〕36号)的要求,为加强对“鲜奶吧”食品安全监管,防范食品安全风险,现就有关监管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许可管理,依法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

“鲜奶吧”作为餐饮服务的新型业态,要具有稳定、可靠的奶源,配备净乳、杀菌、发酵、冷藏等必要的设备,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经营的现制现售生鲜乳饮品仅限于巴氏杀菌乳和发酵乳。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全面深入地进行调查摸底和清理规范,对未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鲜奶吧”,督促其依法办证。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严把准入关,认真审核“鲜奶吧”经营许可申请材料,依法对加工经营场所进行现场实地核查,对符合经营条件标准的依法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许可类别为“饮品店”,并在备注中标注鲜奶吧;对不符合经营许可条件的,一律不予许可,并依法督促其停业整改。

二、加强奶源管理,批批留存生鲜乳交接单

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强生鲜乳生产、收购和运输环节监管。要规范奶畜养殖环节饲料、兽药等投入品使用,加大疫病防控,严防非法添加、过量添加行为和人畜共患病发生。要依法严格核发《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生鲜乳准运证》,督促使用获得《生鲜乳准运证》的车辆运输原料乳,扎实开展生鲜乳违禁物质专项整治行动,确保“鲜奶吧”奶源安全。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督促“鲜奶吧”经营者从具备《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的供应商采购原料乳。“鲜奶吧”经营者应与原料乳供应单位签订包括保证乳品质量安全内容的采购合同,留存供货者的经营资格证明、所购生鲜乳的定期合格检验报告,不得临时改变奶源供应;应严格执行生鲜乳运输有关要求,并批批留存生鲜乳交接单;应严格对生鲜乳等原料实施进货查验,防止不合格生鲜乳等原料进入加工过程;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生鲜乳来源。

三、强化日常监管,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网格化监管,分片包干,责任到人;要按照一店一档,建立“鲜奶吧”食品安全监管信用档案,内容包括: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要依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的有关规定,对“鲜奶吧”食品安全进行分级,确定监督检查频次。

加强对“鲜奶吧”设备设施运行、工用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样、加工场所卫生等情况的现场检查,强化对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和技能培训,督促经营者严格执行加工制作及用具清洗消毒制度,落实防鼠、防蝇、防虫等设施并做好管理,建立和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台账记录等各项管理制度。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立即查处并监督经营者整改,并对整改结果及时进行复核。

四、列入抽检计划,扎实组织开展监督抽检

各地要将“鲜奶吧”采购的生鲜乳和加工制作的成品列入监督抽检计划,以成品中的蛋白质、脂肪等理化指标和致病菌等微生物指标及非法添加作为重点,加大抽检力度,及时依法公布有关信息。对抽检中发现的掺杂使假、违规加工等情形,应及时查处,保障产品安全。

“鲜奶吧”采购的生鲜乳执行《生乳》(GB19301-2010)的规定。加工制作的成品,巴氏杀菌乳和发酵乳中的脂肪、蛋白质等理化指标和大肠菌群等微生物限量,应分别执行《巴氏杀菌乳》(GB19645-2010)和《发酵乳》(GB19302-2010)的规定;污染物和真菌毒素限量执行《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2012)和《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2761-2011)的规定。

五、落实各方责任,切实保障产品安全

“鲜奶吧”经营者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做到持证亮证经营、公开安全承诺、公示奶源与添加剂、严格奶源和过程控制、加工经营场所卫生整洁。一要制定并严格执行科学的工艺流程与合理的操作规程,严格管控杀菌、发酵、冷藏等过程的工艺参数;二是严格奶源和添加剂管理,并在经营场所公示奶源与添加剂;三要及时对设备和工用具等进行彻底的清洗、消毒,保持加工环境的清洁卫生;四要完整记录投料、杀菌、发酵、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使用、冷藏、设备和工用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样等产品加工制作全过程的情况,产品应当当天加工当天销售;五要定期对采购的生鲜乳、加工制作的成品等进行检测,或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畜牧兽医部门要严格按照职责分工落实监管责任,进一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充分发挥“12331”热线作用,鼓励群众投诉举报食品违法行为,加强监管信息共享和协作配合,强化措施,严格管理,不断规范“鲜奶吧”经营行为,切实提高其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规范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是指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场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和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需要,通过监管与检测的手段,对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环节采购作为食品原料的食用农产品(以下简称生产原料食用农产品),流通环节食用农产品、餐饮服务环节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以下简称餐饮原料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分析判断,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包括生产经营者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行为监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食用农产品自检、监管部门抽查检测、风险隐患抽查。

第四条: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以消费量大、社会广泛关注的蔬菜、水果、猪牛羊肉、水产品等食用农产品为重点品种,以食品及食品添加剂(以下简称食品)生产企业、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大学食堂和连锁餐饮企业为重点场所开展质量安全监测。重点监测问题多发的氧乐果、敌敌畏、恩诺沙星、克伦特罗、强力霉素、土霉素等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中农药、兽药残留容易超标项目。

第五条: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以发现质量安全问题为导向,以符合国家标准要求为底线,以排除食品安全隐患为目标,依法组织开展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

第六条: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委)根据国家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制定全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年度计划报天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并组织实施。

区(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局)在完成市市场监管委安排部署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任务的同时,应结合辖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特点和辖区政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财政拔款实际,制定辖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年度计划报所在区(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市市场监管委备案,并组织实施。

第二章:生产经营者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行为监管

第七条:生产经营者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行为监管是指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主办单位、食用农产品经营者、餐饮服务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食品生产者采购生产原料食用农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生产原料食用农产品,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生产原料食用农产品。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产原料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生产原料食用农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九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食用农产品批发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销售台账,详细记录经销食用农产品的流向。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对经销的食用农产品进行自查,及时清理不符合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或要求的食用农产品,并建立退市记录。

第十条:餐饮服务企业应当建立餐饮原料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餐饮原料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餐饮服务企业应当对使用的餐饮原料食用农产品进行自查,及时清理不符合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或要求的餐饮原料食用农产品,并建立退货记录。

第三章: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食用农产品自检

第十一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食用农产品自检是指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对生产原料食用农产品检验、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主办单位对进入市场内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集体供餐经营者对餐饮原料食用农产品检验。

第十二条: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对食用农产品进行自行检验或者委托有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的检验。

自行检验可以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

第十三条:生产原料食用农产品的检验要重点包括对蔬菜农药残留、水产品兽药残留、肉类瘦肉精和粮食黄曲霉毒素等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中农药、兽药残留容易超标项目的检验。

乳制品等食品生产企业对采购的生鲜乳,依据国家规定逐批进行三聚氰胺、黄曲霉毒素M1等项目检验。

食品生产企业对采购的无法提供产品合格证明的食用农产品,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检验。

食品生产企业对采购的有产品合格证明的食用农产品,应当依据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品种每月进行一次抽样检验。

第十四条: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对市场内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主办单位应加强对市场内经营者经销的食用农产品的产地初检合格证明进行检查,对不能提供产地初检合格证明的食用农产品要重点进行抽样检验。

第十五条: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主办单位除应制订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计划,还要根据属地市场监管部门的要求,计划安排每天的抽样检验任务,做到对市场内交易的蔬菜、水果、水产品、肉类、粮食等品种抽样检验的全覆盖。抽样检验要重点突出对农药残留容易超标叶类蔬菜和连续采摘的豆类蔬菜农药残留项目和水产品兽药残留项目的检测。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自检应做到每季度对市场内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品种全覆盖,每半年对进场经营者全覆盖。

第十六条:餐饮服务企业宜根据属地市场监管部门的建议,对购进的蔬菜、水果、水产品、肉类、粮食等品种抽样检验的全覆盖。抽样检验要重点突出对农药残留容易超标叶类蔬菜和连续采摘的豆类蔬菜农药残留项目和水产品兽药残留项目的检测。

第十七条:餐饮服务企业应对餐饮原料食用农产品检测结果进行记录,并建立抽样检验档案。

对经检测发现的不合格餐饮原料食用农产品,应立即停止使用并报告当地市场监管部门。

第十八条:各级政府应设立专项资金,以资金扶持、设备耗材赠予等方式对市场主办单位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工作进行扶持。

市场监管部门可根据食用农产品监管需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为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配备相关的快速检测设备和耗材,对检验人员进行培训,制定检测方案,并对检测任务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主办单位应当安排专职检验人员,根据市场监管部门任务安排每日对上市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检测,出具检验结果,并建立抽样检验档案。

对经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检测发现的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市场主办单位应立即监督经营者停止经营、退出市场。并将处理情况报告当地市场监管部门。

市场主办单位应与进场经营者签订相关协议,要求经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主办单位三次以上检测不合格的食用农产品经营者一年内不得进入批发市场进行食用农产品交易。

第十九条:政府鼓励有条件的菜市场、商场超市、大学食堂、连锁餐饮企业等食用农产品经营者自行开展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工作。

第二十条: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每季度对市场主办单位自行抽样检验的档案、检测过程进行检查,通过盲样测试的方式对检验结果进行检测验证。

第四章:监管部门抽查检测

第二十一条:监管部门抽查检测是指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开展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查检测。

市场监管部门应制订食用农产品抽查检测计划,根据食用农产品消费需求量和节令情况,安排抽查检测任务,做到对辖区内市场上销售的蔬菜、水果、水产品、肉类、粮食等品种抽查检测的全覆盖。抽查检测要重点突出对农药残留容易超标的蔬菜农药残留项目、水产品兽药残留项目、肉类瘦肉精项目和粮食黄曲霉毒素项目的检测。

第二十二条:检测方法包括实验室检测方法和快速检测方法,原则上采取快速检测方法进行检测。

采取实验室检测方法的应依法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依据国家标准进行抽样与检测。

采用快速检测方法进行检测的,应由经过培训考核合格的监管执法人员进行抽样和检测,也可以委托具备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抽样与检测。检测方法应采取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

第二十三条:抽查检测所需经费由组织抽查检测的市场监管部门承担,列入同级年度财政预算。抽查检测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得向被抽查检测人收取检验费和其他费用。

第二十四条:委托抽查检测的,检测样品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抽取:

(一)现场抽样前检验机构抽样人员和执法人员应当向被抽查检测人出示工作证件、执法证件,执法人员和抽样人员均不得少于两名。

(二)抽查检测样品由检验机构抽样人员抽取。抽样时需由检验机构抽样人员、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人员、被抽查检测人、市场主办单位共同对检测样品和备份样品进行确认,并由检验机构现场封样。

(三)备份样品交由被抽查检测人妥善保管。

(四)执法人员应对抽样前的检查情况和抽样过程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对抽样食用农产品的相关票据、货源、数量等情况在现场检查笔录中要做好详细记载。

(五)检验机构填写抽样文书,样品数量应与抽查检测实施方案规定的数量相一致;抽样文书要加盖抽样单位印章,并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查检测人签章。

(六)对于有特殊运输、贮存、保质期等条件要求的样品,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以保证样品有效性。

执法部门单独进行抽查检测的,由执法人员填写抽样文书、封存抽样检验样品,其余事项按前款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检验机构根据委托部门的要求依法出具具有检验结论的检验报告,并于出具检验报告二日内送达委托抽样检验的市场监管部门。

采取快速检测方法进行抽查检测的应现场开展,并依法出具检验报告。

执法部门单独进行抽查检测的,应依法出具检验结果。

第二十六条:市场监管部门应在收到检验报告或检验结果三日内,通知被抽查检测人。

第二十七条:检测合格的,被抽查检测人收到通知后自行解封备份样品。

第二十八条:经检测不合格的,执法人员依法监督被抽查检测人对同批食用农产品暂停销售、单独存放。

第二十九条:采用快速检测方法进行抽查检测的,被抽查检测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之时起,四小时内书面向组织抽查检测的市场监管部门或上级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复检。采取实验室检测方法进行检测的,被抽查检测人可以自收到检测报告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申请复检,逾期未提出复检的初检结果为最终结果。

第三十条:市场监管部门收到复检申请后,应按法律要求随机确定复检机构进行复检,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

第三十一条:承接复检任务的复检机构应于接到复检任务的二日内到样品封存场所提取备份样品。

复检申请人、原检验机构、执法机关、复检机构应共同确认备份样品,备份样品应由复检机构重新封样后带回检测,同时书面承诺复检结论出具时间。

第三十二条:备份样品有过期、拆封、调换、毁损等情形的,视为复检申请人放弃复检。

第三十三条:复检结论与初次检验结论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原检验机构承担;复检结论与初次检验结论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复检申请人承担。

第三十四条:组织开展抽查检测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将不合格检验结果通报相关监管部门。

第五章:风险隐患抽查

第三十五条:风险隐患抽查是指对没有国家标准要求的有证据表明可能存在风险隐患的食用农产品,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对风险项目的检测。

第三十六条:检测结果应提交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组织相关专家对检测结果进行风险隐患评估。

第六章:结果应用

第三十七条:对无法提供产地初检合格证明的食用农产品,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大抽查检测力度。

第三十八条:对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自检发现不合格的食用农产品,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九条:对市场监管部门检测发现的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应依法进行处理。

第四十条:对经风险隐患评估确认存在风险隐患的食用农产品,应责令经营者暂停销售,并追查来源。

第四十一条:对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应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二条:市市场监管委依法公布全市性抽查检测信息。

第四十三条:市场监管部门、检验机构、市场主办单位要建立检测档案。

第四十四条:上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下级市场监管部门、检验机构、市场主办单位食用农产品检测工作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市场监管部门对抽查检测多次出现食用农产品安全问题的经营者进行责任约谈,并形成市市场监管委、市场监管局、市场监管所、市场主办单位四级约谈机制。

(一)对三次以上出现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市场内经营者,由市场主办单位进行责任约谈。

(二)对五次以上出现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经营者,由市场监管所进行责任约谈。

(三)对出现重大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市场主办单位,由市场监管局进行责任约谈。

(四)对出现重大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大型连锁企业,由市市场监管委进行责任约谈。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进行检测的工作单位应当对检测结果的真实性负责,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检测数据和分析结果。

第四十七条:参与检测的工作人员应当对抽查检测工作方案和检测结果保密,不得擅自向任何单位和个人透露。

检测市场调查报告篇5

平均每辆车涨了36元

此前北京市发改委曾经通知,自今年1月1日起实施新修订的《北京市定价目录》,包括机动车检测等项目收费标准放开,将定价自交给市场。

价格放开后,检测单位收费价格呈现上涨的情况。根据记者从北京市价格监测中心了解到的数据,小(微)型车的验车费由放开前每辆261元调整到每辆290至325元,平均调整幅度为13.79%,大多数检测单位验车费每辆上涨36元左右。

根据目前市价格监测中心掌握的全市36家机动车检测单位收费情况,机动车检测单位验车费在放开初期先后进行了调整。除了大多数检测单位验车费每辆上涨36元左右,立新兰华、外运、京西五环、富多鑫、门头沟等5家检测场为保证市场份额,每辆车检测费上涨29元,涨幅仅为11.1%。此外,由于北京周边检测场及检测车辆均偏少,市场竞争相对不充分,地处延庆区的北京市京北机动车检测场在这次价格放开后,企业价格上涨意愿较强,收费调整幅度最高,价格上涨64元,涨幅为24.52%。

至于为何在政府放开定价之后,市场的反馈是涨价而非降价,这是由于原先机动车检测收费标准偏低,而近年来检测单位人工成本增加较大,因此价格放开后的涨价行为是市场正常调节的结果。不过,收费价格在先期呈现上涨态势后,自2月中旬起价格已持续平稳,市场交易也稳定有序。

价格改革注重放管结合

北京市发改委在《北京市定价目录》之时表示,北京市修订定价目录的目的是简政放权,激发市场活力,但在还权于市场之后,将注重放管结合,强化事中事后的监管,确保价格放得开、管得住。

由于机动车检验项目收费与百姓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此次价格放开后,市发改革委制定了《北京市机动车检验项目收费监测报告制度》,将其纳入了本市价格动态监测体系,以此及时掌握市场的行情动态,跟踪政策的市场反映,并规范机动车检验收费行为。

检测市场调查报告篇6

1 调查对象和方法

按照《鄂尔多斯市布鲁氏菌病防治项目实施方案》要求,2010年对蒙纯乳业有限责任公司、万吉奶牛厂、羚鲜屠宰厂、大力神屠宰厂、柴登折家梁活畜交易市场、昊邦奶站、万佳汇市场、鄂尔多斯羊绒分梳厂、三禾养殖厂等单位的人间布鲁氏菌病高危人群进行了采血筛选检测。2011年,对鄂尔多斯梳绒厂、东雄羊绒制品鄂尔多斯厂、东瑞羊绒制品厂、东盈羊绒制品厂、阿尔巴斯羊绒制品厂、东霞羊绒制品厂、东星羊绒制品厂、王学峰养殖厂、郭家渠养殖厂、白家渠养殖厂、撖家塔养殖厂、三禾养殖厂、昊邦乳业有限责任公司、蒙纯乳业、鄂尔多斯市万吉奶站、大力神屠宰厂、柴登折家梁活畜交易市场、农牧民养殖户、生牛羊销售人员、各旗区兽医站工作员人进行抽血做布鲁氏菌病血清学检测。

2 调查时间

2010年11月开始至2011年10月30日。

3 调查结果

3.1 2010年共调查669人, 发放调查问卷669份,收回有效问卷606份,其知晓率:

3.1.1 基线调查(%),常识60.80(1105/1818) 、感染危险因素50.07(1517/3030)、防治常识47.81(2028/4242)、均数为51.06(4645/9090);

3.1.2 干预效果(%),常识80.06(1491/1818)、感染危险因素80.90(2451/3030)、防治常识80.24(3404/4242)、均数为80.81(7347/9090)。

其知晓率在原有基础上,布病常识、感染危险因素、防治常识、均数分别提高34.93[(1491-1105)/1105] 、61.57[(2451-1517)/1517] 、67.85[(3404-3028)/2028] 、58.17[(7347-4645)/4645]。

3.2 2011年共调查115人,发放调查问卷115份,收回有效问卷65份,其知晓率:

3.2.1 基线调查(%),常识42.31(110/260) 、感染危险因素40.38(105/260)、防治常识62.69(326/520)、均数为52.01(541/1040);

3.2.2 干预效果(%),常识61.15(159/260)、感染危险因素67.30(175/260)、防治常识81.53(424/520)、均数为72.88(758/1040)。

其知晓率在原有基础上,布病常识、感染危险因素、防治常识、均数分别提高44.55[(159-110)/110] 、57.14[(175-105)/105] 、30.06[(424-326)/326] 、40.11[(758-541)/541]。

4检测方法

对所检测的对象做血清学实验室初筛诊断①虎红平板凝集试验②试管凝集试验

5 检测结果

2010年检测 669人,确诊布病病例2例,为奶牛场养殖人员,检出率为0.30%。 2011年共检测793人,确诊布病病例16例,布病病例最多是泊尔江海子镇柴登村折家梁活畜交易市场,其中活畜交易市场交易人员8例,畜牧工作人员4例,养殖人员1例、汽车销售、水暖工各1例,家庭主妇1例。检出率为0.50%。鄂尔多斯市确诊布病病例16例。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确诊布病病例5例,鄂尔多斯市中心医院报告确诊布病病例1例,鄂尔多斯市第二人民医院报告确诊布病病例9例,东胜区疾控中心报告确诊布病病例1例,为活畜交易市场交易人员。包头市九原区疾控中心,包头市东河区疾控中心和巴盟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疾控中心各报告鄂尔多斯市户籍确诊病例各1例。

6 布病感染的主要原因

引病感染的主要原因是病畜,由于活畜交易市场交易集中、频繁,羊的来源量大、面广,羊的产地大多数来自布病的流行区,是引发流行的主要原因,2011年1月至今共交易数量18.2万只,主要来源于鄂尔多斯市杭锦旗、达旗、伊旗、准旗,甘肃省白银市武威县、景泰县,山西省,乌兰察布市,包头市,陕西省。其次是病牛和畜牧工作人员、奶牛场养殖人员个人防护措施不及时而造成。

7 处理措施

7.1 对确认病例进行流行病学个案调查,调查发病时间、地点、性别、年龄、临床表现、发病原因和感染因素与牲畜接触情况等并登记。

7.2 对从事饲养、放牧、屠宰、加工等的重点人及活畜交易市场的管理人员、交易人员、畜牧工作人员不定期进行采血做人间布鲁氏菌病原学初筛和确认实验检查,及早发现患者及早治疗。

7.3 同时与畜牧部门协作,互通疫情,相互沟通,对有病例的活畜交易市场和牛奶场进行日常预防性场所消毒不留死角,及时控制传播途径、消灭传染源。

7.4 保护易感人群,对所有易感者发放消毒药,要求易感者饭前饭后要洗手消毒,发放口罩、帽子、橡胶手套等个人防护用品。

7. 5 通过东胜区新闻中心、东胜报、手机短信、宣传栏,发放宣传单、宣传品等多种形式宣传布病预防知识。

7.6 特邀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 鼠布科科长去柴登活畜交易市场、养牛厂、屠宰厂等现场指导消毒、个人防护。并对场所管理人员、交易人员、市场附近居住人员、乡镇卫生院防疫人员进行系统的布病流行特点、传播途径、临床表现、预防、治疗等各方面做了详细培训。

8 建议

8.1 尽快开展畜间检疫,查清本地区畜间布病流行情况。

检测市场调查报告篇7

1、立项文件(包括: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及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及可行性研究报告、专家论证意见、项目评估文件、有关立项的会议纪要、领导重要讲话、批示)

2、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用地红线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界址点成果表及用地界址测绘平面图(原件)。建设用地批准书、拆迁安置意见、协议、方案等,国土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地钉桩通知单(复印件)

3、岩土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4、设计方案审查意见、人防、环保、消防等有关主管部门(对设计方案)审查意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及报告、节能设计备案文件(复印件)

5、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勘察合同、设计合同、施工合同、监理合同

6、工程建设基本信息:工程概况信息表、建设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及现场管理人员名册、监理单位工程项目总监及监理人员名册、施工单位工程项目经理及质量管理人员名册

7、监理文件: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监理工作总结、工程暂停令、工程复工报告及报审表、质量事故报告及处理资料、工程延期申请表及审批表、工程竣工移交书

8、勘察单位工程评价意见报告、设计单位工程评价意见报告、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会议纪要、专家组竣工验收意见、工程竣工验收证书、规划、消防、环保、人防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或准许使用文件、市政工程质量保修单、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表

9、建设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相关资料: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各1份;《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基本信息表》1份;各单位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等证明资料

若工程建设施工过程中发生人员变更的情况,还需提交相应的变更办理手续

二、道路竣工资料及竣工图(原件)

1、开工报告及报审表、竣工工程申请验收报告

2、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通知单、工程洽商记录(技术核定单)、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等

3、测量交接桩记录、工程定位测量记录、水准点复测记录、导线点复测记录、测量复核记录、沉降观测记录、道路高程测量成果记录(路床、基层、面层)等

4、地基验槽记录、地基钎探记录及图、桩施工成果汇总表、桩施工记录

5、原材料材质证明(包括:汇总表、材料报审、见证取样、出厂证明文件、检验报告及进场复试报告)

6、各项施工记录文件:中间检查交接记录、水泥混凝土浇筑施工记录等

7、各项施工试验记录及检测文件:压实度检验报告、填土含水率检测记录、无侧限饱水抗压强度检验报告、道路弯沉值检验报告、路面抗滑性能检验报告等

8、混凝土、砂浆的汇总表、强度评定及试验报告(含见证取样)

9、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

10、建设单位质量事故勘查记录、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报告书

11、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

12、市政工程分部质量验收报告

13、分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14、道路竣工图、竣工测量图

三、桥梁竣工资料及竣工图(原件)

1、开工报告及报审表、竣工工程申请验收报告

2、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通知单、工程洽商记录(技术核定单)、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等

3、测量交接桩记录、工程定位测量记录、水准点复测记录、导线点复测记录、测量复核记录、沉降观测记录、桥梁高程测量成果记录等

4、地基验槽记录、地基钎探记录及图、桩施工成果汇总表、桩施工记录、沉井下沉施工记录

5、原材料材质证明(包括:汇总表、材料报审、见证取样、出厂证明文件、检验报告及进场复试报告)

6、各项施工记录文件:中间检查交接记录、水泥混凝土浇筑施工记录、构件吊装施工记录、预应力张拉记录、高强度螺栓连接施工记录、箱涵顶进施工记录、斜拉索安装张拉记录、斜拉索张拉调整记录等

7、各项施工试验记录及检测文件:土工击实试验报告、沥青混合料马歇尔试验报告、回填土压实度检验报告、桩承载力测试报告、构件射线探伤报告、高强度螺栓摩擦面抗滑移系数检验报告等

8、混凝土、砂浆的汇总表、强度评定及试验报告(含见证取样)

9、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

10、建设单位质量事故勘查记录、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报告书

11、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

12、市政工程分部质量验收报告

13、分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14、桥梁竣工图、竣工测量图

四、地下管线竣工资料及竣工图(原件)

1、开工报告及报审表、竣工工程申请验收报告

2、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通知单、工程洽商记录(技术核定单)、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等

3、测量交接桩记录、工程定位测量记录、水准点复测记录、导线点复测记录、测量复核记录、沉降观测记录等

4、地基验槽记录、地基钎探记录及图

5、原材料材质证明(包括:汇总表、材料报审、见证取样、出厂证明文件、检验报告及进场复试报告)

6、各项施工记录文件:中间检查交接记录、水泥混凝土浇筑施工记录、预应力筋张拉记录、给水管道冲洗消毒记录、箱涵、管道顶进施工记录等

7、各项施工试验记录及检测文件:击实试验报告、管道沟槽回填土压实度检验报告、填土含水率检测记录、焊缝质量检测报告、钢筋焊接连接接头检验报告、钢筋机械连接接头检验报告等

8、混凝土、砂浆的汇总表、强度评定及试验报告(含见证取样)

9、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

10、各项使用功能试验记录:无压管道闭水试验记录、压力管道水压试验记录表、压力管道强度及严密性试验记录、管道通球试验记录、接地电阻测试记录、绝缘电阻测试记录、设备试运行记录、设备调试记录等

11、建设单位质量事故勘查记录、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报告书

12、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

13、市政工程分部质量验收报告

14、分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15、地下管线竣工图、竣工测量图及管线成果表

五、建设工程声像档案拍摄内容

具体内容及要求详见《城市建设声像档案技术规范》

检测市场调查报告篇8

今天,我们召开了工商局创建文明城市测评动员会,主要是传达贯彻市委常委会、全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组联席会议和全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誓师精神,安排部署工商系统迎接全国文明城市测评工作任务。刚才,传达了xxx书记、xxx副书记的讲话精神,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学习,结合工商职能不折不扣地抓好贯彻落实,认真地做好工商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工作。下面,我代表市局党委,讲三点意见。

一、认清形势,提高认识,切实增强迎检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今年以来,我市全面启动了新一轮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近期,中央文明委将组织对我市进行公共文明指数测评。对此,我们要从以下三个方面提高思想认识:

第一,要充分认识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的重要性。全国文明城市是反映一个城市整体文明、和谐程度的综合性荣誉称号,是一个城市最有价值的无形资产和城市品牌。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意义重大,影响深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载体,也是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途径和抓手。市委对创建工作高度重视,市委常委会对创建工作进行了专题研究,明确提出要势在必创、势在必争、势在必夺,扎实搞好新一轮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_月__日、__日,又相继召开了全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联席会议和全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誓师大会,要求以最高的工作标准和最好的精神状态,迎接全国文明城市文明指数测评,力争取得好成绩,为新一轮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开好头、起好步。

第二,要充分认识文明指数测评工作形势的严峻性。为促进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常态化,中央文明委改变过去最后一年测评定成败的做法,从今年开始进行城市公共文明指数测评,测评成绩占三年创建工作总成绩的__%。前期,省文明委组织对我市进行了公共文明指数测评,我市也组织进行了自测。从全省测评反馈的问题和我市自测的情况看,测评标准高、要求严,我们的差距不小,问题还很多。从全国来看,___多个城市同台竞技、参加测评,竞争异常激烈,而且测评结果国庆前还将在中央主要媒体公示,这对创建工作是一个重要检阅和考验。据了解,中央文明委从_月中旬开始组织进行公共文明指数测评,现在迎接测评工作已经进入了关键时期,时间紧迫、任务艰巨、不容有失。

第三,要充分认识工商系统承担职责的艰巨性。近年来,我们围绕文明城市创建工作,采取了一些措施,做了大量工作,也取得了良好成效,但迎接测评的各项工作任务仍然十分艰巨。这主要是基于以下几方面因素:一是标准高。由于全国各城市之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要在全国测评中取得好成绩,需要各项测评指标都达到a级标准。而a级标准是目前对城市各项文明指标的最高要求,并具有一定的超前性和导向性。对照a级标准,我们的各项工作还有较大的差距和不足。二是范围广。经梳理,涉及我局的工作任务共有__个方面,既有市场监管的内容,也有消费维权的内容,还有窗口服务和内部建设的内容,可以说我们的迎检准备工作点多面广,难度极大。三是随机性高。此次测评将采取材料审核、实地测评和入户调查三种方式,按照全程暗访、随机定点的方式进行,明察暗访的范围广,抽查的样本大,各种不确定因素很多。

因此,全系统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认清形势,统一思想,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将迎接全国公共文明指数测评作为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立即进入迎检工作状态。从现在开始,集中一个月左右的时间,对职能范围内的每一个测评项目和测评点,都要按照a级标准严格自查,彻底整改,一丝不苟地抓好落实,确保职责范围内的各项指数测评取得好成绩。

二、明确目标,迅速行动,确保各个测评项目高标准达标

根据全市迎接公共文明指数测评工作方案和责任分工,涉及我局的工作任务主要是网吧监管、打击假冒伪劣、维护公平竞争、经营场所证照管理、食品安全监管、“百城万店无假货”示范街创建、广告管理、_____维权、工商所建设、窗口服务等__项内容。为了切实做好迎检工作,_月__日市局专门召开党委会进行了专题研究。各级各部门要立即行动,进一步摸清底数,突出重点,强化措施,扎扎实实地抓好贯彻落实,确保每一个测评项目都达到a级标准。

(一)进一步做好网吧专项整治工作。今年以来,全系统深入开展了查处取缔“黑网吧”专项整治行动,取得了良好成效。目前,全市__户已被吊销营业执照的网吧中,有__户仍在经营,并持有有效的网络经营许可证;此外,有___户农村信息服务站涉嫌从事网吧经营,这些是当前整治工作的重点。对此,要当机立断,对这__户网络经营许可证有效、仍在经营的网吧,要立即撤销吊销手续,核发营业执照。对“黑网吧”以及变相从事网吧经营的农村信息服务站,要在有据可查的基础上,坚决查处取缔。市局已经向通信管理部门发出了切断互联网接入服务的行政建议函,各分(市)局要跟踪配合做好取缔工作。各单位要抓住全国文明城市测评的有利时机,积极争取地方政府支持,切实解决好“黑网吧”这一难点问题。要根据前期排查摸底情况,确定整治重点,向政府作专题报告,建立政府牵头,公安、工商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限期予以取缔;对一时难以取缔的,要提请政府组织专人看管,测评期间采取暂时停业等临时管理措施。同时,各单位要严格落实网格监管责任,组织有关工作人员对所有网吧进行不间断巡查,详细填写巡查记录,实行痕迹化管理,严防违法经营问题发生。

(二)进一步加强证照监督管理。此次测评要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检查经营性公共场所的证照齐全和亮证经营情况,抽查的场所包括网吧、美容美发店、浴场、小餐馆、游泳馆、休闲娱乐场所、食品经营单位和集贸市场等。从前期摸底情况看,这项工作落实极不乐观,许多经营场所悬挂了前置审批证件和税务登记证,就是不挂营业执照,这说明我们的网格化监管不到位,职责履行不充分,市场巡查流于形式。此外,《食品安全法》的贯彻实施也带来了一些新情况,食品流通许可证短时间难以全部换发到位。各单位要立即组织对各类经营场所进行全面排查,明确整治重点,采取有力措施,能办照的立即办照,不能办理相关前置审批证件的要转行经营,属于无照经营的要果断查处、停止经营或关闭市口;未悬挂证照的要督促亮证经营,拒不改正的依法查处。对此,要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制,进一步加大考核力度,凡因日常巡查管理不到位导致证照不全、不亮证经营的,要严格追究网格监管员和所长的责任。同时,要加强与卫生部门的协调沟通,摸清全市食品经营单位卫生许可的底子,及时督促卫生许可证过期的经营者办理换证手续,保证食品流通许可证换发到位。网格监管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反复巡查,实行跟踪监管,保证证照齐全、亮证照经营率达到___%。

(三)进一步加强食品等商品质量监管。当前正值夏季高温,容易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特别是《食品安全法》实施后,我们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监管内容、监管范围发生了新的变化,凡是流通环节,包括早、夜市和非法市场的食品安全监管,都应该由我们负责,这也增加了食品安全监管的难度。各单位要借鉴奥帆赛期间食品安全监管的工作经验,在全面拉网检查的基础上确定重点区域、重点路线,集中优势兵力,强化分类监管,严厉查处各类食品违法经营行为。对早夜市、非法市场在内的各类农产品市场,以及各类重点食品经营场所,要落实专人驻场、驻店监管措施,进一步明确索证索票、“四项制度”的具体工作要求和标准,加强进销货登记、进货查验、不合格食品退市等环节监控,严把食品准入关,杜绝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要针对夏季食品特点,加大食品检测力度,发现不合格食品立即下架退市。要积极引导市场主办单位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全力抓好食品安全,并加强对场容场貌的管理,确保市场交易设施完善、各类标识齐全醒目,卫生清洁、环境整洁,上市商品划行归市、摆放整齐,杜绝卫生、消防等安全隐患。此外,在这里特别强调一点,下周起国务院有关部门将对我市“限塑”工作进行检查,各单位要将迎接测评与做好“限塑”工作结合起来,加大巡查力度,彻底清除商场、超市、市场等场所使用超薄塑料袋行为。要全面摸清假冒伪劣商品比较集中的小商品市场、集散地等重点整治场所,采取张贴布告、悬挂横幅、设立宣传栏、曝光典型案件等形式,营造打假治劣的高压态势;强化日常巡查和集中整治,严厉打击商标侵权和“傍名牌”违法行为;公布举报奖励办法,落实奖励制度,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打假维权。要继续深入开展“质量和安全年”活动,做好支持家电等产品下乡工作,严厉打击借“家电、农机、汽车下乡”名义从事制售、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要继续抓好xxx、xxx步行街、xxx步行街、xxxx商业街等_条全国“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示范街规范化管理,实行定人、定点,定责,集中力量进行拉网检查,严格落实创建标准,在主体资格、进货查验、经营行为、制度落实、质量承诺等方面加强监管,逐户规范;指导、帮助业户建立保护名优、抵制假冒的自律机制,明码标价,杜绝假冒伪劣商品流通;在示范街设立举报站、投诉台和流动执法车,为消费者提供优质便捷服务。

(四)进一步加强竞争执法工作。要加大《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营造抵制地方保护主义的良好氛围,促进商品自由流通和公平竞争。突出餐饮、烟草、酒类等重点领域,对全市商品交易情况进行排查摸底,发现存在限制外地商品流通的问题要立即规范,依法查处大型零售商滥用市场优势地位对供应商滥收费用、附加不合理条件的不公平交易行为。继续做好重点领域的商业贿赂治理工作,完善与有关部门的案件通报、协查、移送和重大疑难案件共同研究、会诊、协商工作机制,形成执法合力,查处一批案件,为企业搭建公平竞争平台。继续保持高压态势,深入推进打击传销百日集中整治行动,集中力量查办一批大要案件,严惩一批违法分子。全面应用打击传销规范直销信息系统,加强对传销组织者、骨干分子的监控打击。积极做好“无传销社区”、“防止传销进校园”等创建活动,形成打击传销长效监管机制。认真落实“四制一化”直销监管机制,通过实地走访、座谈会等形式加强法律法规宣传,增强直销企业自律意识,促进直销市场健康发展。

(五)进一步加大广告监管力度。违法广告既是一个老问题,也是测评中容易发现、便于检查的一个重点问题。当前,我市媒体违法广告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未经审批许可擅自设立的户外广告也有一定存在,必须进一步加大整治力度。_月__日,市局与市委宣传部联合召开了媒体广告管理工作会议,要求媒体提高自律意识,测评期间停止低俗不良违法广告;_月__日,市局又召集我市主要媒体负责人进行了行政约谈,要求其严格贯彻落实上级有关要求,杜绝一切形式的违法广告,确保测评期间媒体广告宣传不出现任何问题。各分(市)局也要加强对辖区媒体和广告经营单位的行政指导,引导其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积极配合做好迎接测评工作。从现在起,要建立媒体广告“日监日报”制度,市局广告监测中心和有关分(市)局要安排专人每天对当地电视、广播媒体广告进行监测,发现违法广告立即移交查处,并向媒体单位下发《行政告诫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各分(市)局要在前期排查摸底基础上,分别建立健全辖区户外广告、未登记户外广告的动态管理台帐,严格户外广告审查登记,按照网格化监管要求加强户外广告巡查管理,坚决杜绝烟草广告、低俗不良广告,严格规范滥用繁体字、错别字、简化字的广告,以及其它各类虚假违法广告,确保户外广告内容合法、规范。各分(市)局要积极组织动员辖区广告经营单位,加大以创建文明城市为主题的公益广告宣传力度,确保公益广告数量超过广告总量的__%。市局和各分(市)局要分别组建查处虚假违法广告应急小分队,发现性质严重的虚假违法广告要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处置,要求违法当事人立即予以清除或遮盖,并依法严厉查处。

(六)进一步优化窗口服务。“窗口”行业规范化服务是这次测评的重要内容,我们的_____消费者申诉举报电话、行政审批大厅以及工商所,都在检查之列,而且检查方式将采取暗访等进行实地考察,很有可能拨打维权举报电话进行模拟验证,也有可能到我们的各个窗口进行实地观察。因此,各级“窗口”工作人员万万不能掉以轻心,要坚决克服松懈麻痹思想和侥幸心里,坚持依法行政、高效服务,行为规范、言语文明,避免任何疏漏对创建工作大局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要保证各级_____申诉举报电话畅通,妥善安排工作人员值班,严格落实“三五”承诺,确保消费申诉举报在第一时间分流、处置和回复;严格遵守“五心”要求,注意礼貌用语,热情接听电话,确保消费投诉“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结果”。各级注册大厅和工商所要普遍开展一次自查自纠,坚决杜绝乱收费、乱摊派,以及态度冷淡、效率低下等服务不规范问题,时刻紧绷全国公共文明指数测评这根弦,做到环境整洁、设施齐全,着装统一、服务规范,语言文明、举止大方,收费制度和工作制度公开,投诉处理机制便捷高效。各级监察部门要集中开展督察活动,加大电话暗访、实地检查和回查回访力度,全面规范“窗口”服务行为,严厉查处影响测评工作开展的违纪违规行为,坚决防止搭车收费或以查案为名收费的问题反弹。要继续深入开展服务效能社会评议活动,评议结果纳入年终绩效考核。

三、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全面完成各项测评任务

在时间紧、任务重的情况下,要确保工商系统承担的各项测评指标全部达到a级标准,必须建立强有力的组织领导机构,明确责任分工,完善工作机制,深入动员发动,为圆满完成创建任务提供坚强保障。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分工。市局党委决定,成立迎接全国公共文明指数测评工作领导小组,由我任组长,其他局领导任副组长,测评工作涉及到的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各分(市)局局长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政工处,具体负责迎接测评工作的牵头组织、联络协调、调度督导、情况汇总等工作。各分(市)局也要参照市局模式成立领导机构,层层建立“一把手”负责制,逐级完善工作分工,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各级领导干部要按照工作分工,切实负起领导责任,对分管的工作要心中有数、亲历亲为,该检查的要定期检查,该研究的要认真研究,该汇报的要及时汇报。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属于分管领导职权范围内的,分管领导要组织妥善研究解决;职权范围内无法解决的问题,要及时向主要领导汇报、提出意见。绝不能因工作汇报、沟通不及时贻误时机、影响工作。

二要坚持守土有责,严格责任追究。市局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将迎接测评的具体项目和标准要求等,尽快分解落实到相关责任部门和分管领导,建立市局、分(市)局、工商所、网格管理员四级责任制。各单位各部门要将承担的测评目标层层进行责任分解,落实到具体人,每一个测评项目、每一个考察点都要横向到边、纵向到人,形成全方位、全覆盖的目标责任体系。各单位各部门要围绕自身所承担的指标任务,坚持守土有责,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对照测评标准与要求,认真抓好工作落实。同时,各单位各部门要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内部密切协作、齐抓共管,外部要按照市委条块结合的要求,积极配合各区(市)、街道抓好每个点上的工作落实,不能推诿塞责。迎接全国文明城市测评是一项事关全局的重点工作。中央刚刚出台了《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市委为做好测评工作也提出了严格的问责要求。根据市委强化问责的规定精神,要将此次迎接测评工作将纳入系统目标绩效考核,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部门要给予表彰奖励。对敷衍塞责、互相推诿、工作不力,导致承担指标达不到a级标准的单位和部门,在年终考核中不能评为优秀单位;承担指标被扣为零分的,实行“一票否决”,年终绩效考核直接定为不合格等次。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跟踪明查暗访,对在迎接测评工作中的失职渎职、、不作为、乱作为以及有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依纪从重从快处理,严格追究责任。市局党委决定,这次测评的全过程都纳入目标考核,年底实行一票否决。

三要加强督促检查,抓好整改落实。从现在起,各单位各部门要立即开展一次全面自查,对于达不到a级标准的测评指标,要分析原因,对症下药,明确具体目标、措施和时限,排出工期表,有针对性地抓好整改,确保各项指标高标准达标,决不能留任何监管“缝隙”和“盲点”。市局各位分管领导要按照分工,加强对迎检工作的督促检查,对工作得力、成效明显的,要及时给予肯定和表扬,对落实不到位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能够解决的要在现场明确提出要求、落实责任,限期整改;对需要市局解决的问题,要及时帮助协调解决。特别是对重点难点问题,要多杀几个回马枪,反复督查直到问题解决。各分(市)局也要建立相应的督查机制,加强对每个点上工作的督查、指导。从现在起,市局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坚持一天一调度,发现问题,随时整改,保持最佳状态迎接测评。特别要强调,各工商所网格监管员要切实履行好监管责任。现在网格化监管还存在落实不到位,责任不明确,管理漏洞多等问题。我们要利用此次测评,把网格化监管落实好。“两费”停收后,工商所的主要精力应放在网格化监管及监管责任落实上。对出现的监管不到位等失职、渎职行为要严格追究责任,对制度、机制等存在的问题要逐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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