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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生育权论文8篇

时间:2023-05-12 11:26:52

女性生育权论文

女性生育权论文篇1

关键词: 女权主义 女权主义教育 批判

“女权主义”是个洋词儿,诞生于20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在法国初见端倪,后传到英美等国家,五四时期进入中国。“女权主义”是什么?简言之,即女人争取与男人同等权利的一种思潮、一种运动、一种理论。女人争取的权利有政治权利、受教育权利和其他一切社会权利。作为一种思潮,女权主义一开始就具有多元色彩,是多阶级、多种族、多个人的理论和思想。如今,女权主义不管是作为一种理论思潮还是作为一个学术概念在世界上的热度是世界上的人们都能感受到的。

一、女权主义

(一) 一种运动:两个阶段,三次浪潮。

1.两个阶段

女权主义运动的第一个阶段源于女权主义思潮,女权主义思潮的出现可以追溯到欧洲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时期。那时的人文主义者提出了“人人平等”的口号,这一口号当然就包括女人和男人一样的平等。不过,最初的“男女平等”思潮是由男人策动和领导的,而后才有个别女性的声音。这一时候,西方女权主义的声音都和社会主流的“民主”、“人权”口号相呼应。但是,“二战”期间和战后,女权主义独立成为一种声势浩大的社会思潮。战争年代,男人奔赴战场,造成国家劳动力奇缺,要求女人走出家庭参加社会劳动,而战后,从战场上归来的男人需要工作,国家又以做“贤妻良母”为理由要求女性让出工作岗位,男人理所当然这样认为。这迫使女人思考她作为人类存在物的地位,也迫使她们审视女人的权利和角色,由此,女权主义运动在欧美各国先后出现。法国的女哲学家波伏瓦在1949年出版了《第二性》,大大深化了女权主义思想。波伏瓦说:“女人不是天生的,而是后天形成的。任何生理的、心理的、经济的命\都界定不了女人在社会内部具有的形象,是整个文明设计出这种介于男性和被去势者之间的、被称为女性的中介产物。”[1]P9英国的女作家伍尔芙在1929年写出了题为《自己的一间屋子》的文章,抨击无处不在的性别歧视现象,分析女性要发出自己的声音应当具备的社会前提条件。这两位女性的思想对西方女权主义运动产生了巨大的推动力量,女权主义运动进入第一阶段,这一阶段的西方女权运动以追求女人的社会权利为目标,及至本世纪初,这场运动以西方社会关于妇女财产权、选举权等法案的通过而胜利告终。但女人没有得到实质上的平等,没有找到女人在社会上应有的地位,原因不可简单地认为是西方男权社会意识的存在。

女权主义运动的第二阶段发生在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弗里丹对两性关系的思索写进了一本书《女性的奥秘》成为这一阶段女权运动的开端。这一阶段女权运动其声势和影响均非上一阶段女权运动所能比拟的。其主要特征是:对男权中心主义的全面清理,已不再局限于为女人争取某一方面的平等权利,而是企图全面消解父权制,彻底铲除父权制的土壤。同时,女权主义呈现出浓厚的政治色彩。这一阶段女权运动的理论标志是1970年凯特・米利特的《性政治》的出版,这一阶段女权运动非常看重理论建设,并与二十世纪以来各种西方哲学思潮和众多学术流派紧密相关,女权主义作为一种新的世界观和意识形态与风行欧美的各种后现代思潮一起催生了诸如“女权主义文学”、“女权主义史学”、“女权主义心理学”、“女权主义神学”、“女权主义哲学”、“女权主义人类学”、“女权主义教育学”等诸多分支学科。纵向来看,女权主义也催生了“黑人女权主义”、“第三世界女权主义”、“后女权主义”等不同民族、不同阶级和不同时代的“女权主义学说”。

2.三次浪潮

第一次浪潮:是在十九世纪中期到二十世纪初期,主要是女人追求与男人平等的政治权利。经过不懈的斗争,妇女最终获得了选举权。1920年美国妇女获得了选举权;1928年英国妇女获得了选举权。引发了女权主义运动的第一次浪潮。

第二次浪潮:是在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在美国新社会运动风起云涌,如黑人争取平等权利的民权运动、越南战争引起的反战和平运动、学生运动、新左派运动形成了波及欧美的新女权运动。在新女权运动影响下,体育女权主义的产生,促成了欧美第二次女权主义运动的浪潮。

第三次浪潮:是在二十世纪八十至九十年代,女权主义受后现代主义理论之影响,形成“后现代女权主义”。后现代女权主义与传统女权主义一样没有离开讨论男女平等问题,同样希图消除整个男权文化。

(二) 一种理论。

女权主义作为一种理论,它主张女人与男人享有一样的权利。在政治上,号召女人参政议政,与男人一样坐在政治权利的宝座上;在经济上,号召女人经济独立,宁愿让女人舍弃家庭从事社会上的工作,赚取工资赢得与男人一样的社会地位;在文化上,号召女人从男人中心的传统社会和文化价值观中彻底解放出来;在历史上,强迫自己和社会承认她们与男人有同等的贡献和价值。

女权主义认为,不管一位女性工作是否为了赚取工资,其阶级地位首先取决于她与父亲的关系,然后是与丈夫的关系[2]P29。女人的地位因她与男人的关系而变化。离婚或变老能使女人经济地位下降。女人是依附于男人的。可见,女权主义的这一见解与它的理论自相矛盾。

女权主义理论提出了深刻但尚未得到充分应对的问题:性别关系。性别是女权主义理论的一个重要范畴,女权主义理论视性别具有一种高度可变的、历史偶然性的重要特征,并质询性别间的权利关系,探索这些关系是如何运作的。

二、作为一个反女权主义者对女权主义的批判

(一) 女权主义理论不合理。

女权主义运动声势浩荡,但女权主义者自始至终没有自己的理论体系。女权主义所谓的理论体系是从后现论体系中借用的,女权主义在时间上与后现代主义相叠合,又浸泡在后现代主义的氛围之中,对后现代主义的理论是顺手拈来为自己所用。女权主义的最终目的是解构男权制,为了达到此目的,就应用后现代主义的解构主义理论。如此做法不科学,也是对自己的不负责,会降低后现代主义理论的价值。这种不合理的借用,使得女权主义者小心翼翼运用后现代主义理论,对后现代主义理论始终保持一种若即若离、既亲又恶、既喜又忧的心态。不是自己的东西,就会有这种心态;从理论取向上看,女权主义理论庞杂,没有形成统一的理论体系。有各种各样的女权主义,有多少个女权主义者,就有多少种女权主义理论。正如琳达・哈奇恩提议:“我认为我们再也不能谈论单个女权主义,而应讨论多种女权主义,因为有多少种妇女便有多少种女权主义。”没有实践的理论是空谈,没有理论指导的实践是盲目的实践,难以持久。

(二) 女权主义企图消除所有形式的女人对男人的从属。

在所有领域获得与男人之间的平等,尤其是政治权利的平等,这根本不可能,也没有必要使它成为可能。女人是自然的,马克思对妇女的定义也是从自然而不是从社会,妇女天生属于社会生活给她们安排好的位置。马克思显然坚信造成一个妇女喜欢家庭生活的不是社会关系,而是因为她是女性[3]P20。废除母权制并不像今天我们所想象的那样困难,只需说“必须废除母权制”,而它就这样自然被废除了。父权制取代母权制是自然的转变,而若想废除父权制却难上加难,这已是不证自明的事实。

女人没必要和男人争权夺利,上帝既然创造了女人和男人两种人,就足以说明女人有女人的位置和价值。女人的价值不是通过与男人争权利体现出来的。马克思认为,女人首先应该是母亲、家庭主妇和弱势性别,同时,马克思也承认的差异是劳动分工的起源,男人和女人因生殖功能不同而导致了劳动分工,这种原始的分工就导致了其他分工。在人类最早的母系氏族社会里,男子狩猎、捕鱼、防御野兽;女性则采集果实、制作衣食、哺育后代。女人的价值在家庭,在丈夫身上,在孩子那里。女人一旦与男人一样参加了社会工作就失去了作为女人的意义,虽然社会发展到今天,女人参加工作是被普遍接受的事实,但是参加工作的女人有多少人能够扪心自问,说自己很幸福。工作导致了女人身体状况的恶化,错过了对孩子教导的最佳时期,可能早餐没有按时准备好……当棉花危机把妇女赶出了工厂,马克思感到了一丝安慰:“妇女现在有足够的空闲时间给她们的婴儿喂奶,她们有时间学习烹饪。”他进一步把孩子的高死亡率归结为:“除了地域性的原因,主要的……是由于母亲的家外就业……导致了母亲和孩子有悖自然的疏离……母亲对他们的孩子来说性质发生了变化,这是令人难过的。”[4]P8马克思虽然通常放弃作道义上的批评,视此为资产阶级拜物论,但在妇女的工作上却表现出道义上的敏感性[5]P8。人人都渴望自由,女人也毫不例外,但女人今日的工作不是自由。经济上和男人一样独立的女人,在道德、社会、心理状况中并没有和男人一模一样的处境。当人们探索这类女人的发展和未来时,质疑的正是她们。工作对她们只是表面的自由与幸福,内心的苦水无处吐露。她们越是成功地在社会上站稳脚跟,她们的处境就越不堪。如果女人的独立性能够给男人免去许多烦恼,那么肯定自然拒绝给男人许多幸福。

女人与男人不同,女人是自然的、静态的、被动的,女人的地位和价值正是由于她们的这些特质显现出来。女人和男人在生理Y构上的原始不同决定了女人和男人的不同。男孩子对站着小便非常自豪,看不起姑娘们,他们的蔑视正是来自她们缺乏一个器官的事实。女人的价值在子宫,在生育。从解剖学来看,男人的身体特质比女人适合社会劳作;女人与男人在心理情绪上也有很大不同。男人和女人在对待爱情上有完全不同的反应。拜伦说得好,爱情在男人的生活中只是一种消遣,而它却是女人的生活本身。分离哪怕是两厢情愿,伤害的还是女人;在体力上,女人不如男人占优势,正是由于这种天然的优势,父系氏族社会才自然地确立。

女人可以拥有政治权利,从事政治事业,但这对女人来说要牺牲很多:很有可能因政务繁忙而无法照顾家庭和孩子,也不能给男人带来快乐,家庭或婚姻与政坛的协调,对女人来说远比对男人不容易;很有可能顾不得自己身体生理情况而造成对身体永久的伤害……女人在政坛上的位置越高就会摔得越重,女人可以辅佐男人从政,女人运用聪明才智完全可以帮助男人,没必要非得抛头露面,大事面前还得男人来当,男人的成功也体现了女人的价值,女人只管做真实的自己,女人是真的唯一。

(三)女权主义者不自信。

女权主义者争取女权的呼声日渐减弱。她们从起初要求选举权的平等到社会生活中其他权利的平等,这些由于女性先天条件的限定,即便由国家政府出面制定有利于男女平等的政策和行动,也没有真正让女性感到与男性的平等,迫不得已女权主义者提出有差别的平等,性别差异概念进入女权主义的分析范围,但女权主义者又怀疑承认性别差异能否真正反映女性的权利和愿望。这无疑让女权主义者陷入困惑。其实,真正的平等源于人的内心认同。

女权主义者的政治诉求是结束男性的特殊待遇,阳物中心论,但是她们又认为在一元的世界里,女性没有立足之地,唯有在多元的世界中她们才能获得一片空间。

女权主义者声称她是一个会占有的女人,事实上,没有人能够真正占有另一个人,她们占有欲越强,内心恐惧感就越重。

不否认女权主义取得的举世瞩目的成就,但女权主义没有自己的理论体系,所以不可能远足。女权主义者应重新思考自己的观点主张,意识到内心深处的那个企图的不合理。女人要争取作为一个女人应有的权利,而不是与男人争权,女人不能超越她们与男人的自然差异,没有哪个女人会承认异性个体是和自己同样的人。在政治参与上,女人根植于黄河流域的华夏文明历经数千年的岁月冲刷,却顽强地传延至今,个中原因并非历史中侥幸的偶然,而是我国传统文化顽强生命力的必然,无论有多少诸方外夷文化染指中原都不可撼动我国传统文化的强大根基,其结果总是被华夏文明所融合。“女权主义”在中国是女界之怪现象,中国的土壤不适合“女权主义”生长,女权主义在中国像悬浮在空中的气球。中国女人与西方女人有着不同的女性气质。中国传统文化源远流长,先秦主张男女有别,有别才有序。女人是阴,男人是阳,女人有阴柔之美,男人有阳刚之气,阴阳互补、阴阳和合才能产生万物,社会才能井然有序。如果女人不做真实的自己,变得矫情,社会就会混乱。

三、 女权主义教育

女权主义教育是女权主义与后现代思潮一起的催生物,女权主义教育的思想基础是女权主义运动。发展至今的女权主义在教育上存在着诸多问题。

(一) 关于女权主义教育学。

女权主义教育学发轫于二十世纪六十年代末七十年代初,最初是女权主义者从女性的视角描述和批判教育中存在的忽略女性的现象,要求与男人享有同样的教育机会和权利,发展到至今的女权主义教育学已触及对现行教育制度和理念更深层次的批判,要求建构专属女性的教育学[6]P98。可是,女权主义者并不追求该学科的体系化和学术化,因为他们认为女权主义教育学只是女权主义运动的学术武器,只是他们基于现存性别歧视和两性之间权利关系的一种研究和运动,不可能保持中立性和学术性。与女权运动相结合,女权主义教育学不追求学术的客观性,只是追求与众不同。如果一门学科离开了体系化、学术化和客观性,它就相应获得了人们对它这种存在的质疑性。

赋权是女权主义教育学的核心理念,是学生获得自主性和达到目的的途径,但女权主义教育学希图让所有学生都能够通过教学赋权,为达到这一目的,它提高每个人对课堂成功与否的作用,并且明确班级中的所有成员对所有人的学习都要负责任的课堂策略。让所有学生都获得权利,发挥所有学生对课堂成功的作用,明确班级中所有成员对所有人的学习都要负责任,这些“所有”很容易说到,不容易做到,这些主张非常理想化,是一个不可能实现的梦想。

(二) 关于女权主义课堂。

在课堂上,女权主义反对传统课堂上压制女性声音的倾向,要求女性发出声音,极力呼吁女性发言,女权主义课堂是为无言者立言的场所,女性发出声音就意味着达到了良好的教学效果吗?女性在课堂上发出声音应是内心感受的自然流露,而不是刻意追求。喋喋不休地f话会使人心浮气躁,不仅扰乱了课堂进程,还可能引起他人的反感。对女性学生来说,静修式的课堂更适合她们,更能显现她们那种沉静的美,更重要的是这种课堂效果会更好。美国心理学家沃希认为,静修是指培养注意力一类的操练,它借助更主动地控制产生一些心理过程,培养一些特殊的心理品质,如明了、领悟、专注、镇定和关爱,它的目的是追求最佳的意识状态和最佳的教学效果。静修是中国具有悠久历史的修养方法,这种修养方法最早可追溯到孔子的弟子颜回,大诗人白居易晚年常常静修,陆九渊、高攀龙、程颐、苏轼、陆游等都非常重视静修,因为静修能使人体会安定、宁静、澄澈、喜悦的境界[7]P67。《陈献章集》一书中说:“为学须从静中坐养出个端倪来,方有商量处。”静修式课堂是可能的且简单的,正如高攀龙在《静坐说》中所言:静修之法,不用一毫安排,只平平常常,默然静去。目下静修式课堂像一颗刚露出小芽儿的种子,但它的生命力是极强的,这种课堂模式终会有普及的一天。

参考文献:

[1]波伏瓦著.第二性II[M].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11.9

[2][3][4][5]麦克拉肯主编.女权主义理论读本[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2007.1

女性生育权论文篇2

论文摘要:本文分析了开展高校女生社会性别教育的意义,对高校女生社会性别教育的理论基础、基本内容进行了初步探讨,并对高校女生社会性别教育开展过程中应注意的一些问题做了分析。

性别教育,对女生个体、对社会的健康和谐发展都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在我国中学和大学教育阶段,生理性别教育特别是女性生理教育已经建立了初步的学科体系,取得了相当的成果。社会性别教育却较被忽视。因此,高校应在进行女大学生生理性别教育的同时,推进社会性别教育,将社会性别教育纳入公共课程,使女大学生在走出校门之前,对社会性别的相关内容有一个理性而明晰的认识。

就目前的人类社会状况来看,性别分层仍然是人类主要的分化形式之一。[1]在绝大部分社会和文化中,两性在价值、地位、等级上处于不平等的状况,男权始终处于支配地位。性别是“作为一种等级差异而存在”[2]。社会性别矛盾“固然不是一种剧烈冲突的、但却是一种持久的社会矛盾,它往往比任何种族隔离更加坚固,比阶级的壁垒更加森严,更加普遍,当然也更为持久”[3]。女性较之男性,始终更突出地面临着社会性别这一社会问题与人生问题。我国当前女性发展状况和妇女权力在世界上处于较前的位置[4],但是我国社会漫长的父权传统和目前相对落后的经济发展状况,特别是当下的社会转型时期,使我国现阶段的社会性别问题更加复杂。此外,社会性别问题在许多方面往往是隐蔽性的存在,同时社会性别作为一种文化与社会规范往往通过社会化直接作用于个体意识,如果不加提示,个体往往意识不到问题的存在。因此,有必要对接受高等教育的女大学生,以课程的形式进行社会性别教育,否则,绝大多数女生对社会性别问题将终身停留在社会经验感知阶段,从而对社会性别问题缺乏相应的分析能力。

一、高校女生社会性别教育的意义

长期以来,由于不合理的社会性别文化与社会性别规范的培养,女性对自身的认识存在着偏差,使得女性在社会规则、文化习俗和自己内在人格的多重束缚下,人生策略、价值取向和发展潜能受到极大束缚,失去了本来可能的更大的自由度、更广阔的发展空间与更自主的幸福。

作为正在接受高等教育,即将走上社会就业的女大学生,在面临社会角色、社会地位转化和社会化、再社会化之前,系统地认识社会性别的显性和隐性不平等状况及其产生的机制和文化根源,将有助于女大学生建立起女性的社会性别意识,从社会性别的角度明确适合自己性别的发展方向,获得必要的发展帮助与生活帮助。不仅如此,性别教育的影响还将与女性的社会性别一样伴随女大学生终身。

社会性别教育,是要让所有女性都了解并获得自己的权利、发展机会与尊严,认识自我,包括自我的特征及社会的角色;认识社会,对社会性别规范与社会环境有一个理性而明晰的了解;适应转型与再社会化。要让女生了解,不合理的社会性别状况,不仅是对女性的、也是对男性的限制,女性不仅是为自身的发展,也是为社会的发展与和谐而努力。[5]高校女生社会性别教育,不仅对女生个体,对社会的健康和谐发展也有着重要的意义。“男女平等的事业在中国尤其重要,原因在于我国曾经是一个最传统、最典型、发展时间最长、发展程度最高的男权制(父权制)国家。中国女性的解放因此在世界上备受瞩目。因为我们的进步不仅具有改善我们自身外境的意义,而且对全世界的女性具有榜样的意义。”[6]建设和谐社会已经成为我国各阶层的共识,作为社会组成部分的两个性别之间的和谐是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

二、高校女生社会性别教育的理论基础

自上世纪七八十年代以来,性别社会学与女性主义快速发展,取得了丰硕成果,它们从社会性别这一核心概念出发,将社会性别作为不同于生理性别的视角来考查人类的性别不平等状况,致力于消除、减缓因社会性别而造成的社会分化与矛盾,运用哲学、社会学、心理学、政治学等多学科的理论,通过丰富的社会事实论证,形成了系统的观点与理论体系。社会性别学与女性主义的日益成熟,使高校女生社会性别教育有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首先,提供了基本概念术语。除了“社会性别”这一核心概念之外,性别、社会性别体制、性别规范、性征、女性气质、性别角色、性别社会化、性别认同、性别期望、性权力、性观念、生育制度、性别分工、性别化消费、性别发展、父权制、显性性别不平等、隐性性别不平等、男性偏好、男性利益优先原则、性别歧视、职业性别隔离、性消费、家庭暴力、性暴力、话语暴力(所列概念参考了佟新《社会性别研究导论》一书各章末所列的“关键概念”)等等,这些概念在性别社会学中都具有较完善的定义,它们和人生哲学中的理想、人生价值、自由、幸福及励志话语中的人生定位、适应、素质、成功等概念,一起构成了高校女生社会性别教育课程的概念体系。

其次,提供了基本理论支撑。社会学的文化、社会结构、社会化、社会分化、社会秩序、经济与劳动,社会性别研究中的建构主义理论、性别角色理论、性别差异理论(参见苏红《多重视角下的社会性别观》第三章“社会性别研究的理论”),女性主义范畴的激进女权主义、自由女权主义、马克思主义—社会主义女权主义、后女性主义、精神分析女性主义、第三世界的女性主义(参见沈奕斐《被建构的女性:当代社会性别理论》第3章第2节“女性主义理论流派”)等理论为课程提供了相当丰富的理论支撑与现成命题。

再次,提供了学科构架。“社会形成(文化)—社会元素(个体与群体)—社会制度(规范)—社会运作与个人发展”的社会学的一般构架和“气质—身体—社会文化—劳动、经济—政治—发展与进步”的社会性别研究思路,为高校女生社会性别教育课程结构提供了参考。社会性别视角下以女性为主体的社会、历史研究成果,集中于女性史及各类女性社会调查之中,将之纳入课程的内容范围之内,可使课程展现出更广阔的社会视野与理论空间。社会性别研究与女性主义的理论成果,均基于大量的社会事实与具体案例,这为课程提供了大量素材。

三、高校女生社会性别教育的基本内容

社会性别教育中,首先应该明确男女两性不平等,社会性别机制不合理。这种状况“严重损害了个体的权利和发展,对女性尤其如此”[7]。这种不平等状态是“非自然的,即并不是建立在生理上的,而是由社会构建的”[8],因而是可以改变的。在此大前提下,高校女生社会性别教育大致应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阐明至今为止的社会性别文化和社会性别规范。两性不平等的社会现象几乎贯穿至今为止的文明社会,而两性的社会性差异则将贯穿整个人类历史。通过对共时性的两性自然差异与历时性的社会差异的讲解,呈现人类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等各方面,特别是中国历史上的两性不平等状况,并寻找这种差异的历史性成因及男权的形成机制,可帮助女生理解性别社会及女性的社会性别角色的文化与制度基础。

展示并分析当下社会的显性与隐性的性别不平等状况。这种不平等既体现在就业、收入、政治权力、教育、生育、健康、性、婚姻、家庭、暴力等显而易见的方面,也体现在语言、文学艺术、民俗、时尚文化、消费方式等隐性的方面;体现在我们社会的诸多“常识”之中,甚至还体现在学科理论之中;体现于外在社会,也体现于女性内心的自我认知与自我歧视。

具体列举目前的种种社会性别规范,并指出这种性别规范与男性的关系、与社会运行秩序及社会道德风俗的关系,从而理解规范的相对合理性。学习国家公共政策与法规对女性权益保护的具体内容,并学习利用这些政策、法规对女性权益进行保护的必要程序与手段。适当介绍世界妇女运动的发展状况与我国男女平等事业取得的成就。

说明女性的社会性别角色对个人就业及人生发展的诸多影响,这种影响既体现为个体外部的社会,也体现为个体内部的个性、思想。从女性性别的角度,指导女生就业与生活,帮助女生设计人生策略、调适社会行为,培养女生独立性、个性全面发展的人格,指明实践自身价值与女性价值的关系。

四、开展高校女生社会性别教育的几个问题

高校女生社会性别教育的基本目标是帮助女生建立起社会性别意识。作为公共教育内容,我们应放弃较为激进的女性性别意识观点,选择较温和与平衡的观点。相应地,作为社会适应指导与人生关怀性质的课程,宜强调策略性与调适性,而不鼓励以激进的姿态与普通男权及社会性制度习俗对抗。同时,也不应在课程中放弃两性不平等的社会机制及文化可改造的思想。

高校女生社会性别教育课程不属于社会学的范畴,也不是女性主义概论。它是大学生思想教育、人生教育与就业培训相结合的励志型课程。性别社会学与女性主义的相关内容只是为该课程提供了理论帮助与案例支撑。课程的目的最终在于培养女生的社会性别意识,使女生获得合理的自我认识和清醒的社会认识,强调女性的知性、尊严与力量,为女生的发展提供关怀与帮助。对社会学和女性主义的各种理论要进行“有用性”的选择,有用性、实践性、励志性是高校女生社会性别教育课程别于“性别社会学概论”的地方。

性别社会学与女性主义兴起的时间较短,仍处于成长阶段,特别是女性主义,大部份成果都是基于西方社会现实与西方文化观念而形成的,与西方各种社会思潮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内容复杂。女生社会性别教育是为了帮助女生适应社会与发展自我,其根本目的是为了构建中国特色的性别和谐社会,故而需要高校教育工作者深入分析性别社会学及女性主义的成果,审慎选择其中的内容,并采取稳妥的表述策略。

参考文献:

[1][美]格伦斯基.社会分层[M].华夏出版社,2005.

[2][8]沈奕斐.被建构的女性:当代社会性别理论[M].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1,3.

[3][6]李银河.两性关系[M].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26,29.

[4][美]凯特·米利特.性政治[M].江苏人民出版社,2000.33.

女性生育权论文篇3

论文摘要:本文分析了开展高校女生社会性别教育的意义,对高校女生社会性别教育的理论基础、基本内容进行了初步探讨,并对高校女生社会性别教育开展过程中应注意的一些问题做了分析。

性别教育,对女生个体、对社会的健康和谐发展都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在我国中学和大学教育阶段,生理性别教育特别是女性生理教育已经建立了初步的学科体系,取得了相当的成果。社会性别教育却较被忽视。因此,高校应在进行女大学生生理性别教育的同时,推进社会性别教育,将社会性别教育纳入公共课程,使女大学生在走出校门之前,对社会性别的相关内容有一个理性而明晰的认识。

就目前的人类社会状况来看,性别分层仍然是人类主要的分化形式之一。[1]在绝大部分社会和文化中,两性在价值、地位、等级上处于不平等的状况,男权始终处于支配地位。性别是“作为一种等级差异而存在”[2]。社会性别矛盾“固然不是一种剧烈冲突的、但却是一种持久的社会矛盾,它往往比任何种族隔离更加坚固,比阶级的壁垒更加森严,更加普遍,当然也更为持久”[3]。女性较之男性,始终更突出地面临着社会性别这一社会问题与人生问题。我国当前女性发展状况和妇女权力在世界上处于较前的位置[4],但是我国社会漫长的父权传统和目前相对落后的经济发展状况,特别是当下的社会转型时期,使我国现阶段的社会性别问题更加复杂。此外,社会性别问题在许多方面往往是隐蔽性的存在,同时社会性别作为一种文化与社会规范往往通过社会化直接作用于个体意识,如果不加提示,个体往往意识不到问题的存在。因此,有必要对接受高等教育的女大学生,以课程的形式进行社会性别教育,否则,绝大多数女生对社会性别问题将终身停留在社会经验感知阶段,从而对社会性别问题缺乏相应的分析能力。

一、高校女生社会性别教育的意义

长期以来,由于不合理的社会性别文化与社会性别规范的培养,女性对自身的认识存在着偏差,使得女性在社会规则、文化习俗和自己内在人格的多重束缚下,人生策略、价值取向和发展潜能受到极大束缚,失去了本来可能的更大的自由度、更广阔的发展空间与更自主的幸福。

作为正在接受高等教育,即将走上社会就业的女大学生,在面临社会角色、社会地位转化和社会化、再社会化之前,系统地认识社会性别的显性和隐性不平等状况及其产生的机制和文化根源,将有助于女大学生建立起女性的社会性别意识,从社会性别的角度明确适合自己性别的发展方向,获得必要的发展帮助与生活帮助。不仅如此,性别教育的影响还将与女性的社会性别一样伴随女大学生终身。

社会性别教育,是要让所有女性都了解并获得自己的权利、发展机会与尊严,认识自我,包括自我的特征及社会的角色;认识社会,对社会性别规范与社会环境有一个理性而明晰的了解;适应转型与再社会化。要让女生了解,不合理的社会性别状况,不仅是对女性的、也是对男性的限制,女性不仅是为自身的发展,也是为社会的发展与和谐而努力。[5]高校女生社会性别教育,不仅对女生个体,对社会的健康和谐发展也有着重要的意义。“男女平等的事业在中国尤其重要,原因在于我国曾经是一个最传统、最典型、发展时间最长、发展程度最高的男权制(父权制)国家。中国女性的解放因此在世界上备受瞩目。因为我们的进步不仅具有改善我们自身外境的意义,而且对全世界的女性具有榜样的意义。”[6]建设和谐社会已经成为我国各阶层的共识,作为社会组成部分的两个性别之间的和谐是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

二、高校女生社会性别教育的理论基础

自上世纪七八十年代以来,性别社会学与女性主义快速发展,取得了丰硕成果,它们从社会性别这一核心概念出发,将社会性别作为不同于生理性别的视角来考查人类的性别不平等状况,致力于消除、减缓因社会性别而造成的社会分化与矛盾,运用哲学、社会学、心理学、政治学等多学科的理论,通过丰富的社会事实论证,形成了系统的观点与理论体系。社会性别学与女性主义的日益成熟,使高校女生社会性别教育有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首先,提供了基本概念术语。除了“社会性别”这一核心概念之外,性别、社会性别体制、性别规范、性征、女性气质、性别角色、性别社会化、性别认同、性别期望、性权力、性观念、生育制度、性别分工、性别化消费、性别发展、父权制、显性性别不平等、隐性性别不平等、男性偏好、男性利益优先原则、性别歧视、职业性别隔离、性消费、家庭暴力、性暴力、话语暴力(所列概念参考了佟新《社会性别研究导论》一书各章末所列的“关键概念”)等等,这些概念在性别社会学中都具有较完善的定义,它们和人生哲学中的理想、人生价值、自由、幸福及励志话语中的人生定位、适应、素质、成功等概念,一起构成了高校女生社会性别教育课程的概念体系。

其次,提供了基本理论支撑。社会学的文化、社会结构、社会化、社会分化、社会秩序、经济与劳动,社会性别研究中的建构主义理论、性别角色理论、性别差异理论(参见苏红《多重视角下的社会性别观》第三章“社会性别研究的理论”),女性主义范畴的激进女权主义、自由女权主义、马克思主义—社会主义女权主义、后女性主义、精神分析女性主义、第三世界的女性主义(参见沈奕斐《被建构的女性:当代社会性别理论》第3章第2节“女性主义理论流派”)等理论为课程提供了相当丰富的理论支撑与现成命题。

再次,提供了学科构架。“社会形成(文化)—社会元素(个体与群体)—社会制度(规范)—社会运作与个人发展”的社会学的一般构架和“气质—身体—社会文化—劳动、经济—政治—发展与进步”的社会性别研究思路,为高校女生社会性别教育课程结构提供了参考。社会性别视角下以女性为主体的社会、历史研究成果,集中于女性史及各类女性社会调查之中,将之纳入课程的内容范围之内,可使课程展现出更广阔的社会视野与理论空间。社会性别研究与女性主义的理论成果,均基于大量的社会事实与具体案例,这为课程提供了大量素材。

三、高校女生社会性别教育的基本内容

社会性别教育中,首先应该明确男女两性不平等,社会性别机制不合理。这种状况“严重损害了个体的权利和发展,对女性尤其如此”[7]。这种不平等状态是“非自然的,即并不是建立在生理上的,而是由社会构建的”[8],因而是可以改变的。在此大前提下,高校女生社会性别教育大致应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阐明至今为止的社会性别文化和社会性别规范。两性不平等的社会现象几乎贯穿至今为止的文明社会,而两性的社会性差异则将贯穿整个人类历史。通过对共时性的两性自然差异与历时性的社会差异的讲解,呈现人类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等各方面,特别是中国历史上的两性不平等状况,并寻找这种差异的历史性成因及男权的形成机制,可帮助女生理解性别社会及女性的社会性别角色的文化与制度基础。

展示并分析当下社会的显性与隐性的性别不平等状况。这种不平等既体现在就业、收入、政治权力、教育、生育、健康、性、婚姻、家庭、暴力等显而易见的方面,也体现在语言、文学艺术、民俗、时尚文化、消费方式等隐性的方面;体现在我们社会的诸多“常识”之中,甚至还体现在学科理论之中;体现于外在社会,也体现于女性内心的自我认知与自我歧视。

具体列举目前的种种社会性别规范,并指出这种性别规范与男性的关系、与社会运行秩序及社会道德风俗的关系,从而理解规范的相对合理性。学习国家公共政策与法规对女性权益保护的具体内容,并学习利用这些政策、法规对女性权益进行保护的必要程序与手段。适当介绍世界妇女运动的发展状况与我国男女平等事业取得的成就。

说明女性的社会性别角色对个人就业及人生发展的诸多影响,这种影响既体现为个体外部的社会性障碍,也体现为个体内部的个性、思想性障碍。从女性性别的角度,指导女生就业与生活,帮助女生设计人生策略、调适社会行为,培养女生独立性、个性全面发展的人格,指明实践自身价值与女性价值的关系。

四、开展高校女生社会性别教育的几个问题

高校女生社会性别教育的基本目标是帮助女生建立起社会性别意识。作为公共教育内容,我们应放弃较为激进的女性性别意识观点,选择较温和与平衡的观点。相应地,作为社会适应指导与人生关怀性质的课程,宜强调策略性与调适性,而不鼓励以激进的姿态与普通男权及社会性制度习俗对抗。同时,也不应在课程中放弃两性不平等的社会机制及文化可改造的思想。

高校女生社会性别教育课程不属于社会学的范畴,也不是女性主义概论。它是大学生思想教育、人生教育与就业培训相结合的励志型课程。性别社会学与女性主义的相关内容只是为该课程提供了理论帮助与案例支撑。课程的目的最终在于培养女生的社会性别意识,使女生获得合理的自我认识和清醒的社会认识,强调女性的知性、尊严与力量,为女生的发展提供关怀与帮助。对社会学和女性主义的各种理论要进行“有用性”的选择,有用性、实践性、励志性是高校女生社会性别教育课程别于“性别社会学概论”的地方。

性别社会学与女性主义兴起的时间较短,仍处于成长阶段,特别是女性主义,大部份成果都是基于西方社会现实与西方文化观念而形成的,与西方各种社会思潮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内容复杂。女生社会性别教育是为了帮助女生适应社会与发展自我,其根本目的是为了构建中国特色的性别和谐社会,故而需要高校教育工作者深入分析性别社会学及女性主义的成果,审慎选择其中的内容,并采取稳妥的表述策略。

参考文献

[1][美]格伦斯基.社会分层[M].华夏出版社,2005.

[2][8]沈奕斐.被建构的女性:当代社会性别理论[M].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1,3.

[3][6]李银河.两性关系[M].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26,29.

[4][美]凯特·米利特.性政治[M].江苏人民出版社,2000.33.

女性生育权论文篇4

选题的目的、意义及国内外研究动态

研究目的与意义

研究目的

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的加快,流动人口大量增多。随着人口流动所带来的许多社会问题,尤其是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问题显得尤为突出。本文在研究了众多学者关于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法律保障的文献的基础上,首先对流动人口及受教育权的相关概念作了界定,并分析了我国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现状,得出完善受教育权益保障迫在眉睫。其次,分析了我国在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法律保障的建设成就及法律保障存在的漏洞或不足。再次,根据问题结合原因并借鉴国外经验对我国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法律保障提出建议。

研究意义

我国的流动人口是 2世纪 8年代中叶出现的,是在改革开放的国家政策背景下产生的一种特有现象。流动人口尤其是流动民工群体是我国经济、社会转型时期必然出现的特殊群体,也是我国现代化过程中必然要面对的一个问题。本文主要从我国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保障现状分析出发,探究目前造成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缺损的原因,有利于明确我国当前面临的保障困境,探讨解决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问题的对策,促进受教育权益问题的解决。有助于保障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实现教育和社会的公平,并对维护我国社会的安定团结及推动城市建设和发展起到一定作用。

国内外研究动态

国内研究动态

随着城市建设的加快,农民工大军逐渐成为城市建设的主力,大批农民工涌入城市,农民工子女的受教育权问题越来越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以下是我国学者的主要观点:

陈信勇,蓝邓骏在《流动人口子女平等受教育权的应然与实然》一文指出当前流动人口子女权益缺损主要有几点表现:1.入学条件遭受不公正对待。许多地区的流动人口子女入学需要很多证明才能申请就读公办学校。虽然国家已经取消借读费,但是还有很多公办学校巧立名目征收类似于借读费的歧视性费用。2.难以平等享有教育资源。我国基础教育财政性经费投入严重不足及教育资源地区分布不均造成流动人口子女与优质教育无缘。3.民工子女学校成为歧视源头,并且遭遇义务教育根本价值强烈冲突。4.由于流动人口的工作、居住的流动性使得子女学习过程不稳定从而导致教育质量下降法学毕业论文的开题报告(3篇)法学毕业论文的开题报告(3篇)。

李业春在《进城农民工子女受义务教育权法律保障机制研究》一文指出:1.辍学和超龄上学现象严重。2.多数流动人口子女只能就读农民工子女简易学校,学习条件特别简陋。3.流动人口子女易产生不健康心理状态,影响对社会的认知,很难产生对社会的认同。

鹿文卿在《农民工随迁子女受教育保障研究》一文认为受教育权有缺损体现在受教育待遇上的多个不平等。1.教育经费不足,根据国务院规定流动人口子女教育经费的供给以流入地政府为主,流入地政府的财政直接影响到受教育权的实现。2.教育及教学设施匮乏,多数农民工子弟学校办学条件简陋,师资力量缺乏并且存在安全隐患。3.参加教育及教学活动的不平等,流动人口子女容易受到老师和同学的歧视而无法正常参加某些教学活动。

顾益民,张慧洁在《行政法语境下的流动人口受教育权保障》中通过行政法视野分析认为造成受教育权益缺损原因有:1.县市等基层行政单位所承担的教育财政压力和行政责任与其政治经济和法律地位不成比例,负担沉重。2.缺乏有限的行政监督行为和系统性的行政责任追究机制。教育行政责任人往往是基层县市级的教育管理者,责任追究中裁量空间过宽。

邬雪红,姜国平在《论我国流动儿童受义务教育权的司法保护》中详细分析了司法保护的诸多缺陷影响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问题的解决。1.宪法不能进入普通司法程序作为法院判案的依据,不能通过宪法予以救济。2.尚未建立宪法诉讼制度,有时只能通过民事诉讼的替代方式对受教育权予以保障。我国民事法律中没有对受教育权予以明确规定,民法理论上也没有关于受教育权的概念。3.受教育权也很难通过行政诉讼救济。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限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行政行为,侵犯公民受教育权的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而且只有当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特定相对人的受教育权时,行政相对人方可提起行政诉讼。

郑 风,李 娜在《论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法律保障的完善》中分析了法律保障的不足,认为:1. 我国对公民受教育权实现的程序性规定较少。2. 法律体系存在内在矛盾并且与现实制度的不配套使受教育权利得不到实现。3. 在教育法体系中,有关保障受教育权的部分比较单薄,对侵犯受教育权所负责任主体、法律责任、法律救济途径的规定还比较模糊。

顾倩在《论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的保障》中认为需要扩展法律保障范围以及完善司法救济制度。1.修改部分法规如《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并制定一部切实保护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的《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法》。2.增加行政诉讼救济途径并确立民事诉讼赔偿制度,当农民工子女平等受教育权受到除行政机关和公立学校以外的平等民事主体侵犯时,应当追究侵权者的民事责任,认为应该建立宪法诉讼保障制度。

李业春在《进城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法律保障机制研究》一文认为应该改革现行户籍管理制度。制定《义务教育经费法》,保证教育经费的合理、足额的投入与使用。制定一部切实保护农民工子女受义务教育权的《农民工子女教育法》并完善《义务教育法》。

鹿文卿在《农民工随迁子女受教育保障研究》一文提出可以可以采用公益诉讼的救济方式,公民、社会团体及国家机关都可以作为原告,以 行政不作为 为诉因,以侵犯受教育权的主体为被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流动人口子女作为一个社会阶层,属于弱势群体,当个人诉求利益遇到困难时,国家应当提供一种公益诉讼以实现他们的诉求,维护他们的权利。

陈思琦在《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探析》中提出应该加强教育法规的可操作性并且制定《教育经费法》规范教育财政投入法学毕业论文的开题报告(3篇)工作报告。增加中央财政对教育经费的总体投入及对义务教育的投入,完善各种教育经费监督机制,明确违反教育经费法的法律责任。逐步扩大对行政诉讼法中作为保护范围的 合法权益 的解释 ,放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国外研究动态

年英国政府颁布了《1944 年教育法案》,明令废除学校教育中的双轨制,确立人人享有最低限度的平等受教育福利权。2世纪 6年代以来,教育平等的立法理念得到进一步的重视。

1967 年的《儿童和他们的小学》强调政府更加关注教育机会和社会协调,减少社会阶层之间的屏障,通过国家干预,突破因社会经济障碍而陷入贫困的儿童无法摆脱困境的恶性循环,对于那些处于 教育优先区 的贫困与处境不利儿童给予额外的教育资源。20世纪90年代以来,英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新的教育政策,推进教育民主化,确保不会有人因贫穷等问题而丧失接受包括高等教育在内的受教育权,2017 年颁布的《儿童法案》,采用法律的形式保障儿童权利,包括卫生权利和平等受教育权等。

美国的 教育券 计划。美国一些地处经济发达地区、条件比较优越、历史比较悠久、牌子比较响亮且又有政府保障的学校,反而不如一些私立学校和条件不利学校更具创新精神。为了实现公平竞争,在更深层次上实现学校均衡发展,在部分地区采取了诸如 自由择校 和 教育券 等制度,把国家的人均教育经费以 教育券 的形式发给学生家长,由他们自由选择自己信任的学校,达到学校在竞争中的均衡。

美国的特许学校运行办法。学校要和教育管理部门签订一个合同,学校要对学生承担责任,公共管理部分就把本地的学生经费给该学校。根据特许学校法,民间也可以兴办,民间兴办的学校可以从国家获得公共经费。特许学校被认为是公办学校,不得收取学费,也不得用任何理由拒绝一个在该学区的申请者。

主要研究内容、创新之处

主要研究内容

随着城市化的进程加快,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保障问题日益突出。本文主要研究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法律保障问题。首先通过分析众多学者关于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法律保障制度建设的文献的基础上,对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的相关概念作了界定,并分析了保障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的重大意义。其次,阐述了我国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保障的历史进步及其如今面临的困境,概括了我国近年来在法律在政策对解决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问题做出的努力,并通过调查得出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再次,从法律保障、政策、学校、家庭和自身因素分别分析了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难实现的原因,进而就完善其宪法、民事、行政法律保障提出对策和设想。

创新之处

研究内容的创新:当前,学术界对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保障制度从社会学、教育学等角度研究相对较多,从法律角度研究的比较少。而我国的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的法律保障制度存在诸多不足。本文在研究内容上就从这一角度进行研究。

我国护理学本科培育的是有科研能力与临床能力的综合型护理人才法学毕业论文的开题报告(3篇)法学毕业论文的开题报告(3篇)。教育重在培养质量 ,既要关注护理学本科生科学素养的培养,又要强调其科研实践能力。毕业论文是本科生培养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护理学本科生培养质量的一个重要标志。开题报告是护理学本科生完成毕业论文撰写的一个重要环节,是护生在教师的指导下选择所要研究的问题,并进行实验方案设计的过程。开题报告的撰写是训练护生科研能力和创新能力的重要手段〔1〕。本文对 2017~2017 级某中医院校的 243 名护理专业本科毕业生的开题报告进行回顾性分析研究,以期对提高中医护理学本科生开题报告撰写质量进行深层次地探讨。

研究对象

级、2017 级及 2017 级 3 届中医护理学本科毕业生共 243名,其中 2017 级 62 名,2017 级 74 名 ,2017 级 107 名 。 均为国家高考统一招生,学制4年。

方法

依据选题范围、科研设计及撰写方法3 个方面对 243 份开题报告进行回顾性分析,开题报告由资深护理专家与护理学院专职教师依据评分表评分。采用SPSS13.统计软件对结果进行描述性分析。

结果

选题范围243份开题报告所涉及的选题范围见表1和表2。

科研设计 开题报告中实验性研究占 86.7%,均为临床试验,调查研究占29.3%,无研究设计开题报告占 42.28%。其中,实验性研究设计,明确研究对象纳入及排除标准的占85.1%, 随机占17.7%;正确设置对照的占 79.68%。

开题报告撰写情况 243 份开题报告撰写存在问题详见表 3。

讨论

选题范围

从表 1、表 2 中见开题报告选题范围较大 ,其中 ,临床护理最多,占34.98%,其他为中医护理占 19.75%,社区护理最少仅为3.29%。 中医护理中,中医技术操作技能最受关注,涉及内容包括静脉炎防治、穴位按压、腹部按摩等中医专科护理技术,占中医护理选题方向的87.5%。 中医护理学本科生开题报告选题范围较广泛,特别是涉及到中医护理及临床护理的内容较多。 中医护理技术操作中,穴位按压及各种防治静脉炎的中医护理操作方法最受关注,占中医护理选题的 87.5%,这不仅表明中医院校护理学本科生对本专业的重视度及理解力,更说明护生选题能从解决患者实际问题的角度出发, 对本专业的操作技能勤思考与研究,而以社区护理作为选题方向的最少,可能与护生对社区了解不够有关。心理护理占选题方向的18.52%, 这与当今社会更重视患者、家属以及医护人员的心理健康有关。

开题报告撰写质量

开题报告中需要详细论述的内容包括选题的目的和依据;选题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及存在问题并附有主要参考文献;自己的设想以及课题的学术和实际应用价值;选题的基本内容、构思及预期达到的水平;所需的科研条件,拟采取的研究方法、技术路线、实验方案及可行性分析; 已有的研究工作基础和研究条件 ;论文工作计划

对策

实行导师制的论文指导

女性生育权论文篇5

选题的目的、意义及国内外研究动态

研究目的与意义

研究目的

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的加快,流动人口大量增多。随着人口流动所带来的许多社会问题,尤其是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问题显得尤为突出。本文在研究了众多学者关于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法律保障的文献的基础上,首先对流动人口及受教育权的相关概念作了界定,并分析了我国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现状,得出完善受教育权益保障迫在眉睫。其次,分析了我国在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法律保障的建设成就及法律保障存在的漏洞或不足。再次,根据问题结合原因并借鉴国外经验对我国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法律保障提出建议。

研究意义

我国的流动人口是 2世纪 8年代中叶出现的,是在改革开放的国家政策背景下产生的一种特有现象。流动人口尤其是流动民工群体是我国经济、社会转型时期必然出现的特殊群体,也是我国现代化过程中必然要面对的一个问题。本文主要从我国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保障现状分析出发,探究目前造成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缺损的原因,有利于明确我国当前面临的保障困境,探讨解决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问题的对策,促进受教育权益问题的解决。有助于保障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实现教育和社会的公平,并对维护我国社会的安定团结及推动城市建设和发展起到一定作用。

国内外研究动态

国内研究动态

随着城市建设的加快,农民工大军逐渐成为城市建设的主力,大批农民工涌入城市,农民工子女的受教育权问题越来越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以下是我国学者的主要观点:

陈信勇,蓝邓骏在《流动人口子女平等受教育权的应然与实然》一文指出当前流动人口子女权益缺损主要有几点表现:1.入学条件遭受不公正对待。许多地区的流动人口子女入学需要很多证明才能申请就读公办学校。虽然国家已经取消借读费,但是还有很多公办学校巧立名目征收类似于借读费的歧视性费用。2.难以平等享有教育资源。我国基础教育财政性经费投入严重不足及教育资源地区分布不均造成流动人口子女与优质教育无缘。3.民工子女学校成为歧视源头,并且遭遇义务教育根本价值强烈冲突。4.由于流动人口的工作、居住的流动性使得子女学习过程不稳定从而导致教育质量下降法学毕业论文的开题报告(3篇)法学毕业论文的开题报告(3篇)。

李业春在《进城农民工子女受义务教育权法律保障机制研究》一文指出:1.辍学和超龄上学现象严重。2.多数流动人口子女只能就读农民工子女简易学校,学习条件特别简陋。3.流动人口子女易产生不健康心理状态,影响对社会的认知,很难产生对社会的认同。

鹿文卿在《农民工随迁子女受教育保障研究》一文认为受教育权有缺损体现在受教育待遇上的多个不平等。1.教育经费不足,根据国务院规定流动人口子女教育经费的供给以流入地政府为主,流入地政府的财政直接影响到受教育权的实现。2.教育及教学设施匮乏,多数农民工子弟学校办学条件简陋,师资力量缺乏并且存在安全隐患。3.参加教育及教学活动的不平等,流动人口子女容易受到老师和同学的歧视而无法正常参加某些教学活动。

顾益民,张慧洁在《行政法语境下的流动人口受教育权保障》中通过行政法视野分析认为造成受教育权益缺损原因有:1.县市等基层行政单位所承担的教育财政压力和行政责任与其政治经济和法律地位不成比例,负担沉重。2.缺乏有限的行政监督行为和系统性的行政责任追究机制。教育行政责任人往往是基层县市级的教育管理者,责任追究中裁量空间过宽。

邬雪红,姜国平在《论我国流动儿童受义务教育权的司法保护》中详细分析了司法保护的诸多缺陷影响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问题的解决。1.宪法不能进入普通司法程序作为法院判案的依据,不能通过宪法予以救济。2.尚未建立宪法诉讼制度,有时只能通过民事诉讼的替代方式对受教育权予以保障。我国民事法律中没有对受教育权予以明确规定,民法理论上也没有关于受教育权的概念。3.受教育权也很难通过行政诉讼救济。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限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行政行为,侵犯公民受教育权的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而且只有当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特定相对人的受教育权时,行政相对人方可提起行政诉讼。

郑 风,李 娜在《论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法律保障的完善》中分析了法律保障的不足,认为:1. 我国对公民受教育权实现的程序性规定较少。2. 法律体系存在内在矛盾并且与现实制度的不配套使受教育权利得不到实现。3. 在教育法体系中,有关保障受教育权的部分比较单薄,对侵犯受教育权所负责任主体、法律责任、法律救济途径的规定还比较模糊。

顾倩在《论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的保障》中认为需要扩展法律保障范围以及完善司法救济制度。1.修改部分法规如《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并制定一部切实保护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的《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法》。2.增加行政诉讼救济途径并确立民事诉讼赔偿制度,当农民工子女平等受教育权受到除行政机关和公立学校以外的平等民事主体侵犯时,应当追究侵权者的民事责任,认为应该建立宪法诉讼保障制度。

李业春在《进城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法律保障机制研究》一文认为应该改革现行户籍管理制度。制定《义务教育经费法》,保证教育经费的合理、足额的投入与使用。制定一部切实保护农民工子女受义务教育权的《农民工子女教育法》并完善《义务教育法》。

鹿文卿在《农民工随迁子女受教育保障研究》一文提出可以可以采用公益诉讼的救济方式,公民、社会团体及国家机关都可以作为原告,以 行政不作为 为诉因,以侵犯受教育权的主体为被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流动人口子女作为一个社会阶层,属于弱势群体,当个人诉求利益遇到困难时,国家应当提供一种公益诉讼以实现他们的诉求,维护他们的权利。

陈思琦在《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探析》中提出应该加强教育法规的可操作性并且制定《教育经费法》规范教育财政投入法学毕业论文的开题报告(3篇)工作报告。增加中央财政对教育经费的总体投入及对义务教育的投入,完善各种教育经费监督机制,明确违反教育经费法的法律责任。逐步扩大对行政诉讼法中作为保护范围的 合法权益 的解释 ,放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国外研究动态

年英国政府颁布了《1944 年教育法案》,明令废除学校教育中的双轨制,确立人人享有最低限度的平等受教育福利权。2世纪 6年代以来,教育平等的立法理念得到进一步的重视。

1967 年的《儿童和他们的小学》强调政府更加关注教育机会和社会协调,减少社会阶层之间的屏障,通过国家干预,突破因社会经济障碍而陷入贫困的儿童无法摆脱困境的恶性循环,对于那些处于 教育优先区 的贫困与处境不利儿童给予额外的教育资源。20世纪90年代以来,英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新的教育政策,推进教育民主化,确保不会有人因贫穷等问题而丧失接受包括高等教育在内的受教育权,2017 年颁布的《儿童法案》,采用法律的形式保障儿童权利,包括卫生权利和平等受教育权等。

美国的 教育券 计划。美国一些地处经济发达地区、条件比较优越、历史比较悠久、牌子比较响亮且又有政府保障的学校,反而不如一些私立学校和条件不利学校更具创新精神。为了实现公平竞争,在更深层次上实现学校均衡发展,在部分地区采取了诸如 自由择校 和 教育券 等制度,把国家的人均教育经费以 教育券 的形式发给学生家长,由他们自由选择自己信任的学校,达到学校在竞争中的均衡。

美国的特许学校运行办法。学校要和教育管理部门签订一个合同,学校要对学生承担责任,公共管理部分就把本地的学生经费给该学校。根据特许学校法,民间也可以兴办,民间兴办的学校可以从国家获得公共经费。特许学校被认为是公办学校,不得收取学费,也不得用任何理由拒绝一个在该学区的申请者。

主要研究内容、创新之处

主要研究内容

随着城市化的进程加快,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保障问题日益突出。本文主要研究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法律保障问题。首先通过分析众多学者关于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法律保障制度建设的文献的基础上,对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的相关概念作了界定,并分析了保障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的重大意义。其次,阐述了我国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保障的历史进步及其如今面临的困境,概括了我国近年来在法律在政策对解决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问题做出的努力,并通过调查得出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再次,从法律保障、政策、学校、家庭和自身因素分别分析了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难实现的原因,进而就完善其宪法、民事、行政法律保障提出对策和设想。

创新之处

研究内容的创新:当前,学术界对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保障制度从社会学、教育学等角度研究相对较多,从法律角度研究的比较少。而我国的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的法律保障制度存在诸多不足。本文在研究内容上就从这一角度进行研究。

我国护理学本科培育的是有科研能力与临床能力的综合型护理人才法学毕业论文的开题报告(3篇)法学毕业论文的开题报告(3篇)。教育重在培养质量 ,既要关注护理学本科生科学素养的培养,又要强调其科研实践能力。毕业论文是本科生培养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护理学本科生培养质量的一个重要标志。开题报告是护理学本科生完成毕业论文撰写的一个重要环节,是护生在教师的指导下选择所要研究的问题,并进行实验方案设计的过程。开题报告的撰写是训练护生科研能力和创新能力的重要手段〔1〕。本文对 2017~2017 级某中医院校的 243 名护理专业本科毕业生的开题报告进行回顾性分析研究,以期对提高中医护理学本科生开题报告撰写质量进行深层次地探讨。

研究对象

级、2017 级及 2017 级 3 届中医护理学本科毕业生共 243名,其中 2017 级 62 名,2017 级 74 名 ,2017 级 107 名 。 均为国家高考统一招生,学制4年。

方法

依据选题范围、科研设计及撰写方法3 个方面对 243 份开题报告进行回顾性分析,开题报告由资深护理专家与护理学院专职教师依据评分表评分。采用SPSS13.统计软件对结果进行描述性分析。

结果

选题范围243份开题报告所涉及的选题范围见表1和表2。

科研设计 开题报告中实验性研究占 86.7%,均为临床试验,调查研究占29.3%,无研究设计开题报告占 42.28%。其中,实验性研究设计,明确研究对象纳入及排除标准的占85.1%, 随机占17.7%;正确设置对照的占 79.68%。

开题报告撰写情况 243 份开题报告撰写存在问题详见表 3。

讨论

选题范围

从表 1、表 2 中见开题报告选题范围较大 ,其中 ,临床护理最多,占34.98%,其他为中医护理占 19.75%,社区护理最少仅为3.29%。 中医护理中,中医技术操作技能最受关注,涉及内容包括静脉炎防治、穴位按压、腹部按摩等中医专科护理技术,占中医护理选题方向的87.5%。 中医护理学本科生开题报告选题范围较广泛,特别是涉及到中医护理及临床护理的内容较多。 中医护理技术操作中,穴位按压及各种防治静脉炎的中医护理操作方法最受关注,占中医护理选题的 87.5%,这不仅表明中医院校护理学本科生对本专业的重视度及理解力,更说明护生选题能从解决患者实际问题的角度出发, 对本专业的操作技能勤思考与研究,而以社区护理作为选题方向的最少,可能与护生对社区了解不够有关。心理护理占选题方向的18.52%, 这与当今社会更重视患者、家属以及医护人员的心理健康有关。

开题报告撰写质量

开题报告中需要详细论述的内容包括选题的目的和依据;选题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及存在问题并附有主要参考文献;自己的设想以及课题的学术和实际应用价值;选题的基本内容、构思及预期达到的水平;所需的科研条件,拟采取的研究方法、技术路线、实验方案及可行性分析; 已有的研究工作基础和研究条件 ;论文工作计划

对策

实行导师制的论文指导

女性生育权论文篇6

关键词:植物人;生育权;女性权益;胎儿利益

中图分类号:R-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08-0199-02

作者简介:陈倩倩,上海师范大学法政学院,2016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律(非法学)。

一、问题的提出

近几年以来,由于医疗事故、交通事故等导致的植物人数量逐渐增多,植物人所带来的一系列问题引起了社会上越来越多人的关注。也许我们都知道,植物人主要是因为脑部受到伤害从而丧失了意识活动,但是仍然有呼吸和心跳的患者[1],在医学上是一种特殊的生命存在形式。如果婚姻中女方成为了植物人,而其又怀有身孕,腹中的胎儿应该怎么处理?应该由谁决定应该怎么做?考虑到植物人自身的特殊性,目前理论上对于植物人胎儿以不出生为原则,但是在实践中的做法却各有不同。如何解决植物人生育权的问题,更好的保护植物人切身利益,尤其是保护作为弱势群体的女性植物人,成为本文的研究目的。对于植物人生育问题,我认为应当赋予女性植物人生育优先决定权,给予女性更多的尊重。

二、生育权的内涵及原则

(一)生育权的含义

对于生育权,我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及《婚姻法》中有所表述。本文采用了辽宁紫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郑卫东的观点:生育权是指自然人与生俱来的一项基本权利,依法决定是否生育子女,以及如何生育子女的一种资格或自由。[2]生育权概念的表述可能各有不同,但是就目前来看基本上对生育权的内涵达成一致看法,即所有自然人都平等的享有的生育子女的权利和自由。

(二)生育权的性质[3]

以往谈到生育问题,想到的就是生育是为了传宗接代。到了今天而言,生育行为不仅仅是为了传宗接代,而是具有了个人利益性。

生育权是基本人权,是人得以为人的基本人权,是一种自主决定权,是人类生命的延续。生育权是一种自由权,每个人都享有生育子女的自由以及不生育子女的自由。我们每个人都有权决定生育子女的时间及个数或者是决定在某个年龄阶段生育子女的自由。生育权是人格权,正如德国学者拉伦次所说“人格权是一种受尊重权,通过人格权所保护的东西就是人本身的生存。”[4]生育权是我们与生俱来的权利,就生育的自然特征来说,生育和婚姻没有什么必然的联系。任何人都享有生育权,不论性别亦不论婚否。把生育权界定为基本人格权,能够更好的保障生育权权益的实现。

(三)女性生育权优先原则

女性生育权优先原则是指在女性怀孕后,就生育或是堕胎的最终决定权应该优先由女性享有。[5]女性在整个生育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既是生育行为的主要承担者,又是身体痛苦的主要承受者,其对生育的付出远远超过男性,由此我认为女性应该优先享有生育的决定权。另外女性的繁衍生育是社会繁荣进步的延续,所以更应该通过给予女性优先的生育权从而达到保障女性权利的目的。怀孕的植物人女性承担着比正常女性更大的痛苦,腹中的胎儿是她最大的期盼,理应给予植物人女性优先的生育决定权,这是对植物人特殊的人情关怀,也能够体现出对弱势群体的照顾。

三、植物人的生育权利

(一)植物人生育的伦理争议

对于植物人生育问题,我是持肯定态度。如果植物人的身体状况能够保证腹中的胎儿存活及出生不受太大的影响,个人还是支持植物人生育。国内外都有这样的病例,在植物人母亲完全失去知觉和意识的情况下,生出来的宝宝依然正常健康。例如美国的苏珊案件[6]。这样的行为引发了人们的热议,一种观点认为:女性不是生育机器,让植物人母亲生育子女,这是一种不负责任又很残忍的做法,可以说丈夫是自私的,虽然孩子出生了,但是并不能保证在没有母爱的环境下孩子能健康成长。因此,很多人持反对意见。另外一种观点认为:孩子是母亲生命的延续,作为母亲不管自己变成了什么样子,总是希望自己的孩子能够顺利出生。[7]我个人比较支持后一种观点,孩子是母亲的希望,母亲期待自己孩子的出生成长,对于有意识的植物人母亲来说,孩子的出生是对她最大的安慰。从另外一个方面来看,现在的独生子女家庭很多,一方成为植物人,受到伤害的是两方的家庭。如果怀孕女性成为植物人,可能会面临生育甚至离婚的问题,而此时最痛苦的可能是女方父母,如果选择生育孩子,是对植物人父母最好的安慰。另外,从胎儿利益保护角度来看。涉及胎儿利益的,应当将胎儿视为法律上的民事主体,赋予其民事权利能力。植物人母亲是由于外力作用下受到了伤害,此时胎儿在母体中也会受到不同程度的损伤,此时胎儿出生后可以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提出侵害赔偿。从这个角度看,也应当支持植物人女子出生。胎儿具有生命权,我们也应当尊重,不能轻易选择堕胎等方式结束胎儿的生命。

(二)植物人生育的立法缺失

我国现行的法律没有对植物人的生育权做出明确的规定,这是我们对于植物人生育问题在立法上的缺失。现实情况下,植物人的生育纠纷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婚后怀孕,二是未婚先孕,一方成为植物人后关于胎儿出生问题的争议,这个问题相对来说更为复杂。植物人生育权与胎儿生命权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应该参照《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将植物人生育问题纳入立法层面。

(三)植物人生育的原则

对于生育问题通常会涉及三方利益,胎儿的利益,胎儿父亲的利益以及胎儿母亲的利益。一句传宗接代涉及的不仅仅是出生的问题,还关系到抚养、继承等关系问题。如果有充分的医学保证同时胎儿父母双方同意胎儿出生,这是最好的结局。考虑到植物人的自身及家庭,对于生育问题一般不会那么容易解决。前面已经谈到生育权是一种人格权,当夫妻双方对于生育权问题不能达成共识时,法律也不能要求甚至强迫任何一方生育或不生育。我认为,如果双方不能达成合意,我们应从保护弱势方女性的权益出发,遵从女性生育权優先原则,将生育决定权赋予女方,以妻子意愿优先为原则。因此,赋予植物人女性生育权优先决定权,既是对生育主体妇女的人文关怀和特殊保护,也会在一定程度上体现着法律公平公正。

四、总结

西蒙·波伏娃说:“妇女只有在工作中才能最大程度地缩小与男性的差距,也只有工作才能让她们真正地自由。”[8]中国对女性的要求是要与男性共同支撑整个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女性的生育繁衍后代是社会繁荣进步的重要延续。一个文明进步的社会,应该对女性的生育权赋予更多的尊重与体贴,当然这对于植物人女性同样适用。基于植物人特殊的生命状态,法律应立足于保护当事人最大利益,维护植物人自主决定权。对于女性植物人生育问题上,我们应该给予女性更好的保护,赋予其生育决定权。

[参考文献]

[1]邢坤,申雨.论植物人的法律人格及补正[J].法制与社会,2015.6(下).

[2]郑卫东.生育权冲突,妻子意愿优先[J].当代工人,2014.

[3]王丽娟.生育权的权利属性及其侵权认定[J].2016.1(下).

[4][德]卡尔·拉伦次.德国民法通论[M].王晓晔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282.

[5]赵娜.关于生育权的法律思考[J].法制园地,2016.09(上).

[6]苏珊案件.

女性生育权论文篇7

关键词:死刑犯;生育权;实现途径。

2001年5月29日,浙江省舟山市某公司职工罗锋因琐事与公司领导发生争执后并将其杀死。8月7日,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罗锋死刑。随后罗锋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罗锋上诉期间,他的妻子先后向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请求,请求借助人工授精的方法为死囚丈夫罗锋生育孩子。罗锋妻子在当时社会环境下被社会和部分法律界人士甚至称其为荒唐的、也不可能实现的请求,最终也是被两级法院所拒绝。

2002年1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维持一审判决的裁定,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002年1月18日上午,罗锋被执行死刑。因此,罗锋妻子希望给死囚丈夫生育的愿望最终也没有能够实现。此案虽然已经过去十年,但是至今仍是争论的热点。

一、此案热议和争论的焦点。

肯定说。该观点认为既然民法中公民的民事权利依然能够适用于死刑犯,那么,包括生育权在内的人格权也应该适用于死刑犯。否定说。该观点认为死刑犯的人身自由权利依法受到限制,与此相关的权利自然也应受到限制(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其中也包括所谓同居权,没有同居权,生育权自然无法实现。部分肯定说。该观点认为死刑犯具有不完整的生育权或具有部分限制性生育权[1]23。

该案例已经成为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中的一个盲区,也是世界各国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题,本人通过查阅多方面的资料也没有查到一个司法成功案例。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类文明程度的进一步提高,作为特殊群体的死刑犯是否享有生育权?特别是死刑犯配偶的生育权是否应该受到保护?死刑犯配偶的生育权应该通过什么途径得到保护?这些问题应该继续进行深入地讨论并在今后适当的时机付诸实践,这也是人类文明的标志,也是尊重人权的一个方面,更是我国今后构建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的需要,同时也是我国司法制度逐步完善和走向成熟的一个显著标志。

二、生育权的概念。

生育权是指个人或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双方有依照法律规定生育或不生育子女的权利。生育权属于人身权在法学界已达共识,但究竟属于人身权中的人格权还是身份权则争议较大[2]61。笔者认为,生育权属于人格权而非身份权,主要理由如下:

首先,权利的本质即为自由,而作为应有权利的生育权,也属于一项自由权,它体现在生育的自由和不生育的自由,而这种自由则来自于个人的独立人格———即完全由个人意志决定。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7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在夫妻关系中,一方不能强迫另一方生育,是男女双方在生育上的人格独立的体现。

其次,生育权从根本上说也是行动权。特别是社会性文化的演化使得男女双方对于生育都有了更多的主动权,而不再仅限于婚姻之内才能行使。英国历史法学派的著名法律史学家梅因曾说过“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处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社会进步的必然结果导致了人类身份权向人格权大量地转移,生育权也不例外。

综上所述,生育权应属于人格权。它是“人之为人所应有的权利”,它和姓名权,肖像权等都是人格主体依据其独立的人格所享有的权利。

三、死刑犯应该具有生育权。

我国目前的法律未禁止死刑犯及妻子的生育权,况且2001年我国颁布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7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所以,死刑犯在具有公民身份期间享有生育权。本人也认为死刑犯应该享有生育权。

首先,在民法学上,人格权分为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在民法中明确列举出的比如生命权、自由权、健康权等等,属于具体人格权;没有明确列举而又需要保护的人格权则称之为一般人格权。在我国的《民法通则》中,具体列举的人格权不包括生育权,而生育权则本身则为一项必须的权利。所以,生育权应当属于一般人格权。作为一项基本的民事权利,只要法律没有明确限制或禁止生育权,就应该认为公民享有该权利。死刑犯被判处死刑后,被剥夺的是生命权或人身自由这样的具体人格权,而对其他一般的人格权(除了法律明文规定)并没有剥夺。因此,死刑犯在被执行死刑之前享有与普通公民平等的民事权利,其中也包括生育权。

其次,随着现代社会人格独立的发展和法治文明的进步,传统的道德伦理也在不断的完善。每个人所享有的权利不能因其与传统伦理道德不符而就应当被剥夺。允许“父生子”是体现对其父应享有的公民权利的尊重,而“杀其父”则是对其父犯罪行为之否定评价,属就事论事。但是,笔者认为这与生育权的有无没有直接联系。如果从子女或配偶的角度思考,死刑就不应当存在。因为众多死刑犯在被判处刑罚之前,就已经有了配偶和子女,所以未来子女人格的成长主要还在于人类文明的全面发展与社会福利制度及相关制度的完善。

再次,平等不是对等。法律上的平等和事实上的平等也有一定的距离,男女平等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众所周知,由于生理结构的不同,男女在生育中的作用和负担是完全不同的。因此要求男女在生育活动中有同样的权利,或对等地享有权利,既不可能也无必要。另外,在目前的法律体系内,允许男性死刑犯可以通过人工授精来实现其生育权,虽然没有得到法律的明确授权,但是也并不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

而如果允许女性死刑犯也通过人工授精来实现生育权,将导致对其不能适用死刑,会出现规避法律的现象[3]74。这与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是相违背的。因此,讲男女平等是以符合法律规定为前提的,在目前法律对这一问题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允许男性死刑犯而不允许女性死刑犯通过人工授精实现生育权,是以不违反法律规定为前提的,并不违反男女平等原则。况且,又不是绝对不允许女性死刑犯实现其生育权。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在不违背法律的前提下,女性死刑犯虽然不能通过人工授精的方式实现其生育权,但可以通过捐出自己卵子,培育试管婴儿的方法,借用其他女性的子宫,帮助其实现作母亲的愿望。

四、死刑犯生育权实现的途径。

虽然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剥夺死刑犯生育权的相关条文,但是他们不拥有生育的权利能力。由于死刑犯是未决犯,被羁押于看守所内,按照看守所条例,对未决犯实行高度的人身控制。受到24小时的看守,会客和探视也受到了严格的限制,这就使他们的生育行为能力受到限制。在现行相关法律规定下,死刑犯不能像成年的自然人一样享有生育的行为能力,死刑犯的生育权实现要依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才能得以实现。

女性生育权论文篇8

关键词:性别歧视;性别歧视悖论;利益博弈;相对性别平等

一、一个有关性别歧视的悖论

(一)对性别歧视的理解

1.传统观念下的性别歧视

提到性别歧视,恐怕没有人会感到陌生,由于历史与现实的原因,性别歧视的内涵已内化为人们心中的一种认知,追根溯源,这种认知似乎可以追寻到母系氏族公社的解体与父系氏族公社的建立,那就是一种性别成员对另一种性别成员的不平等对待,尤其是男性对女性的不平等对待。两性之间的不平等,造成社会的性别歧视,但也可用来指称任何因为性别所造成的差别待遇。

2.对性别歧视的客观分析

其实,对性别歧视的定义进行仔细分析不难发现,性别歧视具有双向性即性别歧视包括传统上对女性的性别歧视和当代一种对男性的性别歧视。只有对性别歧视的双向性进行准确的理解与把握才能对有关性别歧视的问题有一个相对全面而深刻的理解。

(二)中国的性别歧视状况

1.当前中国女性的法律地位

从西方的女权运动的兴起,到中国建国之初的女性撑起“半边天”,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的颁布与实施,对妇女的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利、婚姻家庭权益和法律责任等诸多方面都做了详细的规定。妇女的权利可谓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保障。然而,保护妇女权利的法律条文在建国后如雨后春笋般地出现却遭遇了传统男尊女卑等性别观念的阻碍,因此,尽管妇女的权利已经从法律上得到了保护,但在现实中仍然摆脱不了传统性别观念的影响,所以,妇女在捍卫自己平等权利的道路上仍需要继续前行。

2.中国女性维权与性别歧视的悖论

妇女要求独立,要求平等非但正确,而且反映了社会发展的趋势。但在当代中国社会,妇女在不断寻求公平与平等的过程中,却产生了另一种性别歧视,形成了对另一种性别――男性的的性别歧视,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是矫枉过正的效果,这种现象的出现使传统的性别歧视成为了一种悖论。更为奇怪的是,这种性别歧视产生的悖论不仅使传统的性别歧视观念受到了颠覆与挑战,有些时候更成为了两性在某些方面利益博弈的工具。换句话说,这种性别歧视悖论的出现成为了一种性别对另一种性别不公平对待的保护伞。

二、性别歧视的传统与现代之比较

(一)传统的性别歧视

1.生育观念的性别歧视

第一,制度与政策层面。计划生育被确定为基本国策已经30余年了,特别是在城市地区执行得比较严格,这样就无形之中形成了一种隐性性别歧视。在只允许生育一胎的条件下,人们更容易受养儿防老这种传统观念的影响。第二,个人选择层面。由于受到“男婚女嫁”这种传统观念的束缚,人们特别是广大农村地区的人们顺理成章地存在一种认识,养儿子可以解决养老问题,养女儿都是给别人养的。这种认识偏见的存在,直接导致了性别歧视的客观存在。这正如西方人力资本之父西奥多.W.舒尔茨所认为的那样,人力资本是劳动者身上所具备的两种能力。一种能力是通过先天遗传获得的,是由个人与生俱来的基因所决定的;另一种能力是后天获得的,由个人努力经过学习而形成的。用另外一句话来说,知识女性本身人力资本含量要比其男性竞争对手低。

2.受教育权利的性别歧视

首先,从文化的角度来讲,“女子无才便是德”是一种封建社会对妇女权利进行剥夺的一种压迫文化,这种奴役性教育的具体表现是“在家从父,出嫁从夫,夫亡从子”。 中国几千年封建制度,女子除了要承负“君权,神权,族权”的压迫重负,还得多承受一重“夫权”的压迫欺凌。妇女一生,除了相夫教子之外,没有任何社会政治、经济、文化上的地位。妇女除了生育的权力,再就是被侮辱,被玩弄,被买卖,被蔑视的权力。正是由于这种传统文化的惯性作用,使很多女性遭受了先天的不平等。其次,从认知的角度来讲,现实生活中在一部分妇女中间中确实存在着对这种奴役文化的一种心理认同,对传统不平等的封建观念缺乏抗争意识,这种现象的存在使性别歧视继续蔓延,正如鲁迅先生对黑暗统治下中国人劣根性的描述,“哀其不幸,怒其不争”。

3.职场中的性别歧视

有句俗话叫“好男儿志在四方”。这句看似激励有为青年的话语却存在着严重的性别歧视。人们不禁会问,难道志在四方的只有好男儿吗?在职场生涯中女性就注定要处于弱势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不过,话虽如此,但在现实生活中女性却不得不承认这一现实情况的存在。在招聘的竞争过程中,在职场的业务关系中,用人单位往往会得出以下结论:首先,女性由于肩负着人类社会“再生产”的历史使命,因此,从成本管理的角度来讲与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目标无疑是背道而驰的。其次,从工作的实际情况考虑来说,女性与男性相比劣势明显,比如单独值夜班、单独出差以及跨区域的工作调动方面,大多数女性都会以家庭为重而不是工作。这样一来,雇佣男性将会更合算。上述一系列原因使女性在职场中遭受性别歧视的待遇。

4.语言中的性别歧视

早在春秋战国时期,就有句俗话“唯女子与小人难养也”,这虽然是对我国著名的大教育家孔子言语的片面理解,但其被曲解却是有原因的,如果不是妇女在男权社会中受到诸多的歧视,恐怕后人想曲解都找不到理由。在西方也不例外,我们随便找几个单词就会发现性别歧视的存在。例如,英语中将主席一词拼写成“chairman”而不是“chairwoman”,指不确定的别人时使用的是“he”而不是“she”等等。语言中的性别歧视仅仅从这些简单的词汇中就清晰无疑。在笔者看来,语言中的性别歧视只是一种表面现象,其内涵反映了传统文化与制度对女性的歧视。

(二)现代性别歧视的趋势与悖论

1.生育观念的变化

俗语的流传反映的是社会生活的现实变化,21世纪我们听到“养儿防老”逐渐向“养老防儿”转变。原因是社会的竞争日益激烈,往日的“天之骄子”早已失去了已有的风采,很多人在艰难择业与不断失业的压力下在迷茫中徘徊。特别是一些80后和90后的独生子,在巨大而艰难的就业压力面前还面临着婚姻保障――住房的压力,因此,社会上出现了 一批“啃老族”不仅自己的婚姻与住房依靠父母,而且婚后的生活也依然如故。将父母养老的积蓄消费殆尽,产生了很多家庭与社会问题,因此,使现代人在强大的生存压力面前转变了生育观念,宁可要女孩也不愿意要男孩,这种情况的出现直接导致了对男性的性别歧视这一悖论的出现。

2.受教育权利的逆向选择

调查学校中的性别比例可以发现,学历越高的地方,女性占的比例越大,本世纪初的一项调查表明,高校中男性与女性的比例都在80%左右,可见在受教育权利方面女性早已不再是被歧视的群体,就上述数据看来,女性受教育的比例很快将会超过男性。首先,与女孩子相比,男孩子更加贪玩与叛逆,这致使很多家长宁愿让女孩子继续接受教育,而不是让男孩子在学校里浪费时间与金钱。其次,独生女现象在80后表现得尤为明显,随着社会的进步与赡养观念的转变,女性在赡养老人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这直接增加了对女性的人力资本投资。因此,在受教育权利方面出现了逆向选择。

3.职场中的性别选择

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发展程度高低的一项重要指标是第三产业的发展状况。中国在现代化和城市化的过程中,必然伴随着第三产业的迅速发展,然而第三产业中服务业尤为重要,而服务业的特点则决定了女性在就业中的比较优势。因此在服务业的很多招聘条件中则明显的体现了女性在就业中的竞争优势,从而一种新的性别歧视就产生了。

4.语言中的性别歧视

说到语言中的性别歧视,则要归功于西方的女权主义运动。西方女性在争取平等权利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她们看来,英语中的基本词汇应该发生革命性的变化。例如,应将主席一词写为“chairwoman”而不是“chairman”,用于非明显性别的指代通通用“she”而不用“he”。虽然这种用法还没有成为人们使用的习惯,但这种词语变化的出现则反映了另一种性别歧视趋势的出现。

三、结论:当代性别歧视悖论的实质

(一)性别歧视实质的历史分析

1.男性统治社会的需要

自从进入父系氏族公社以后,中国社会一直是一个以男权为主导的社会。关于文中提到女性的一系列服从观念,是男性为实现对社会的统治与对女性的压迫的一种文化依据或者说是对自身统治合法性的一种解释。然而,这种合法性解释恰恰与当时男女两性在社会中的地位相适应,这种客观现实的存在使男权统治观由现实合理性转变为理论合理性。

2.男性争取自身利益的需要

按照一般的逻辑,男女两性在婚姻生活中应该是平等的,但如果能证明女性对男性的从属性是合理的话,那么在婚姻生活中受益的肯定是男性,因此,在男权社会中男性正是利用了这一客观存在,使女性处于从属和被压迫的不平等地位。

(二)性别歧视实质的现代分析

1.社会进步的必然结果

既然性别歧视是基于不同性别之间的利益争夺或博弈,那么,社会文明的发展必然催生现代民主,而消除性别歧视或追求性别平等是民主社会的应有之义。工业化社会的发展,使男女两性在很多工作的中的比较优势逐渐消失,很多男性可以胜任的工作在基本脱离了体力因素的影响之外女性也可以胜任,甚至比男性的表现还要出色,因此,现代社会的发展催生的是女性追求性别平的愿望,并为其由理想转变为现实创造了条件。

2.利益博弈的必然结果

由以前对女性的性别歧视到现在出现的对男性的性别歧视不难发现是两性争取权利与利益博弈的必然结果。两性在博弈的过程中,总是从现实中去寻找自身权利优势的合法性解释,正是这个原因,才在社会发展到今天出现了性别歧视的悖论。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所谓的“性别平等”是建立在不公平的基础之上的,而要实现真正的性别平等则是与中国传统文化背道而驰的,因此,相对平等才是理智的选择,因为在相对平等的条件下包含了许多前提条件,如先天的因素、道德的因素、文明礼貌的因素等等。而相对性别平等才是当今社会应该提倡的性别观。即在充分尊重两性性别差异(如女性先天负有的生育使命等)的基础上,根据现实的客观条件,遵循相互尊重的基本原则,实现社会的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1]张春霞.性别歧视与性别人力资本投资差异的纠结[J].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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