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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管理8篇

时间:2023-05-17 09:56:23

财税管理

财税管理篇1

近年来,许多地方、部门越权设立收费、基金项目,以及巧立名目乱收费等,愈演愈烈,仅在1996年全国统计的收费、基金项目中,约有80%是越权设立的。

收费、基金的迅速膨胀,产生了一系列严重弊端。一是加重企业负担。国有工业企业各种不合理负担大体占实现利税的20%左右,与实现利润相当。二是严重侵蚀税基。陷入财政愈困难,收费、基金愈多的恶性循环。三是收费养人,使征收成本提高,机构人员不断膨胀,人浮于事,坐吃社会。四是导致一些地方乱投资。五是滋长腐败。

实行“费改税”,首先是要对现行过多过滥的收费、基金项目进行认真的清理整顿。坚决取消不合理的收费、基金项目。对需要保留的收费、基金项目,要进行分类处理:

1.将具有税收性质的收费、基金列入“费改税”范围。

2.保留必要的收费,但要制定办法使其完善和规范。

3.对一些不再体现政府的职能,属于市场经营行为的收费,转为经营性收费,并依法纳税。

“费改税”的总体目标,是建立以税收为主体、辅之以少量规费的政府收入分配体系。实行“费改税”,就是要用若干年时间,使我国的非税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重降至世界许多国家通行的水平,使国家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提高到20%左右。

“费改税”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费改税”是一个简称。这里的“费”,一般是指游离于财政预算收入之外的各种“收费”和“基金”,由各部门、各地方进行收缴和使用。据有关部门统计,1996年全国收费、基金总额为3600多亿元(不包括社会保障基金),相当于当年财政收入的46%(若加上社会保障基金,约占60%)。此外,还有大量统计不到的“三乱”(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现象。据有关部门的典型调查和估算,我国实际收费、基金总额与财政收入的比例至少为1:1.

收费、基金的产生,是我国新旧体制转轨时期的产物。改革以来,为了打破计划经济体制下财政统收统支的格局,财政改革沿着“放权让利”的主线,先后实行中央对地方的财政包干制和国家对企业的承包制,发挥了各方的积极性。由于在打破旧体制的同时,新体制没有完全建立起来,财政职能常常“错位”,分配关系出现紊乱。在财权不断分散的情况下,财政支出压力却不断加大,特别是随着政府机构的不断膨胀,财政用于供养人员的经费入不敷出,用于经济建设的资金捉襟见肘,财政困难不断加剧。为弥补财政支出缺口,各种名目的收费、基金大量滋生。应当肯定,收费、基金的形成和发展,对于各级政府筹集资金,加快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近年来,许多地方、部门越权设立收费、基金项目,以及巧立名目乱收费等,愈演愈烈,仅在1996年全国统计的收费、基金项目中,约有80%是越权设立的。

收费、基金的迅速膨胀,已经大大超出原来开征收费、基金的初衷,产生了一系列严重弊端。一是加重企业负担。据国家经贸委对全国300户重点企业调查,国有工业企业各种不合理负担大体占实现利税的20%左右,与实现利润相当。在当前国有企业普遍存在资产负债率高、资金紧张的情况下,大量的收费、基金,对企业经营无疑是雪上加霜。二是严重侵蚀税基。收费、基金只能来源于企业和社会,受收费管理部门的强力约束,收费、基金的刚性作用比税收大,被强行抽走后,税基相应缩小,从而直接减少国家财政收入,陷入财政愈困难,收费、基金愈多的恶性循环。三是收费养人,使征收成本提高,机构人员不断膨胀。各地方、各部门自行收费,要成立专门的征收机构,动用大量的人力,造成收费养人的局面。据有关部门调查,目前收费、基金中约有30%至40%用来养人,有的收费几乎全部用来养人,不仅使征收成本畸高,而且使机构人员臃肿,人浮于事,坐吃社会。四是导致一些地方乱投资。许多都是搞“小而全”、“大而全”的重复建设,使经济结构更加失衡。五是滋长腐败。大量的收费、基金游离于财政监督之外,成为各地方、各部门设置“小金库”的一个重要来源,纷纷流入个人腰包,使分配秩序混乱,腐败丛生。可以说,收费、基金面广量多,其产生的弊端,已经到了民怨沸腾的地步。因此,在深化和完善财税体制改革的基础上,按照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进一步实行“费改税”,势在必行。

“费改税”的目标和意义

“费改税”的总体目标,是建立以税收为主体、辅之以少量规费的政府收入分配体系。从国际经验来看,各国政府收入中,税收均占主体,但都有少量的收费。如美国、韩国、泰国1995年联邦财政或中央财政的非税收入占其预算收入的比重,分别为7%、6%、10%。这些国家的地方财政非税收入的比重还稍为高一些,但综合起来看,国家非税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重一般在10%左右。我国实行“费改税”,就是要用若干年时间,使我国的非税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重降至世界许多国家通行的水平,使国家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提高到20%左右。

实行“费改税”,对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是有利于提高财政收入的比重,增强财政宏观调控能力。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财政和金融是国家调控经济的两大杠杆。近年来,由于收费、基金的大量存在,国家财政可支配的财力增长有限,财政困难状况始终没有得到缓解,1997年国家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仅为11.6%,不仅大大低于发达国家的水平,也明显低于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水平。去年,为应对亚洲金融危机对我国造成的负面影响,我们实行了积极的财政政策,增发1000亿元国债,用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已经取得明显效果;今年为支持经济增长,还要继续扩大内需和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这是在中央财政十分困难的情况下,通过发行巨额国债来实现的,财政为此付出了巨大代价。今后国家根据需要、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的余地非常小了,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以费挤税的现象非常严重,削弱了财政宏观调控能力。实行“费改税”,将大量分散于地方、部门的政府性收入纳入财政收入的轨道,提高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和中央财政收入占国家财政收入的比重,使国家能够集中必要的财力,按照宏观调控的总体目标和要求,支持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

二是有利于实行依法治税,规范财政分配秩序。目前收费、基金中有相当一部分具有税收特征。凡不与收取对象发生直接的管理和服务关系,其收入来源比较广泛,收入项目比较稳定,收入的取得具有无偿性,并凭借政府权力进行强制性征收的收费、基金,都应该转化为税收。我国每一个税种的征收,都对应着一个税法(或税收条例),有坚实的法律依据。国家还有专门的征税机构,严格按照税法要求履行征收职能,不仅有极强的法律效应,而且有很高的透明度,其征收成本也大大低于各地方、各部门自行组织征收的花费。实行“费改税”,能够将各种不规范的收费、基金纳入依法治税的轨道,进一步理顺政府与企业、机构和个人的分配关系,并使这种分配关系置于完全的社会监督之中,实行法制化和规范化管理。

三是有利于惩治腐败,建设高效廉洁的政府。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政府收入应主要来源于税收,而不是靠收费、基金来维持。大量的收费、基金,不仅严重侵蚀税基,减少财政收入,而且严重损害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在一定程度上成为权钱交易的手段,为滋生腐败提供了方便。实行“费改税”,就是要取消政府的这种灰色收入,将政府收入完全纳入财政收入的轨道。“费改税”将明显增加财政可支配的财力。国家一方面要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改革政府机构,另一方面财政要拨足政府行政经费,包括对军队、武警、政法机关和党政机关与其所办经营性企业脱钩给予必要的经费补偿,同时建立公务员工资合理增长的机制。国家财政还要转换职能,逐步退出生产性、竞争性领域,实行公共财政,将来财政支出除了保持必要的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外,就是要保障政府机构的高效运转。只有实行“费改税”,才能从体制上铲除这方面滋生腐败的温床,为建设高效廉洁的政府创造条件。

加快“费改税”步伐

当前实行“费改税”的时机已经基本成熟。与“费改税”密切相关的政府机构改革、投融资体制改革等,正抓紧进行。去年下半年进行了国务院机构的改革,今年要在全国范围进行地方政府机构的改革,政府机构和人员得到精简,政府职能也有新的确认。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方案正抓紧研究制定,其基本方向是,企业要成为经营性投资的主体,政府除从事维护社会公益事业的投资和必要的基础设施建设外,不再直接插手和干预投资行为,过去那种为政府盲目投资而筹集的收费、基金,就失去了存在的依据。财政职能向公共财政的方向转化,也说明政府要逐步退出生产性和竞争性领域的投资活动。这些改革,为“费改税”创造了十分有利的条件。

实行“费改税”,首先是要对现行过多过滥的收费、基金项目进行认真的清理整顿。要结合贯彻中央有关治乱减负的一系列文件精神,坚决取消不合理的收费、基金项目。对于一些过渡一段时间将要完成其任务的收费、基金项目,要列出时间表逐步予以取消。在清理整顿期间暂停批准任何新的收费、基金项目。应当指出,大力取消不合理的收费、基金项目,可直接减轻企业、农民和个体经营者的非税负担,相应增大税基,有利于增加财政收入,这也是“费改税”的一种重要表现形式。对需要保留的收费、基金项目,要进行分类处理:

1.将具有税收性质的收费、基金列入“费改税”范围。对于一些收入数额较大,来源相对稳定,具有税收性质的收费、基金,可逐步由税收来取代。例如:可考虑将养路费、车辆购置附加费、水运客运附加、公路建设基金等改为燃油税;将矿产资源补偿费、无线电管理费、水资源费等纳入资源税征收范围;将教育费附加、农村教育事业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教育基金等改为教育税;将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市政设施配套费等并入城市维护建设税。“费改税”要对现行分配关系作出重大调整,改革难度较大,所以要选择群众意见比较多、矛盾比较集中的收费项目进行,以取得突破;但要统筹规划,精心设计,防止出现大的震荡。国务院经过慎重研究,决定今年要将道路和车辆收费的改革作为突破口,率先规范,积累经验,然后再逐步推开。今年还要抓紧制定农村税费改革的方案,有条件的地区,可先行试点。

财税管理篇2

纵观世界各国的财政政策,大致可分为紧缩的财政政策、扩张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财政政策三种类型。新中国成立50多年来,长期实行的是稳健的财政政策,这是世界各个国家和社会所追求的目标。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各个国家针对一些特殊情况,而采取了暂行的或过渡性的财政政策。

稳健的财政政策既有利于财政的需求管理,又有利于财政的需求供给。积极的财政政策是一种典型的凯恩斯主义需求管理政策,其核心和内容都是围绕激励需求而采取的政策措施。当前我国宏观调控的主要问题不只是消费需求不旺,还包括供给需求结构不合理。实行稳健的财政政策,可以克服积极的财政政策时代那种以国债投资为主的单一的财政支付手段。而稳健的财政政策能够采取综合性的财政手段,如:财政补贴与政府性基金,固定资产投资与国有资产转让、保值、增值、财政转移支付、政府采购、税收、国债、行政事业性收费、税式支出等。实现稳健的财政政策可以实现中期的目标——解决“三农”问题和就业问题,还可以实现远期的目标——使我国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持续发展、全面发展。

二、稳健的财政政策的基本内容、性质、地位

(一)我国实行稳健财政政策的基本内容。概括地说:(1)控制财政赤字。截至2003年,我国政府赤字达2916亿元,相当于当年国民收入的2.5%,超过了一般的警戒线。从2004年开始,财政赤字有所下降,但是离要求还有一定的距离。(2)推进改革。只有改革才能发展;深化改革才能科学发展;改革需要财政支持、付出成本;改革产生效益,增加财政收入。(3)调整结构。调整产业结构、产品结构与消费结构、城乡结构、供需结构,尤其是实现农、轻、重结构,这是战略任务,是财政收入的源泉。(4)增收节支。这是长期的财政方针,我们决不能实行一边任意扩大支出,一边随意减少收入的自杀政策,以实现财政收支平衡。这四项内容相互联系,缺一不可。稳健的财政政策与积极的财政政策的根本不同点是:稳健的财政政策不仅包括财政收支供给与需求总量的调控平衡,而且还包括社会、经济、教育、文化等结构的调整与均衡发展。

(二)我国实行稳健财政政策的性质。稳健的财政政策既不是扩张的,也不是紧缩的,而是在财政预算收支上有压有保,有保有限,有严有宽;在项目建设上有上有下,有长线有短线,压与保、严与宽、下与上相结合,适度在其中;始终保持预算收支基本平衡、结构均衡。稳健的财政政策是平衡的、匀称的财政政策,它既不“缺位”,也不“越位”,可以称之为“中性”财政政策。

(三)稳健的财政政策是一个国家根本性的、长期性的、基本的,而不是保守的或停滞的财政政策。所谓保守的财政政策是重在温室保养与保重,维持旧的状态,不求改革,而稳健的财政政策,是规模与效益、速度与质量相统一,是高水平、高质量的财政政策。稳健的财政政策同“发展是硬道理”、“发展是第一要务”相适应,具体解决的是发展什么和怎样发展这个全局性的财政政策问题。

三、稳健的财政政策需要严密的、持久的法制保障

(一)稳健的财政政策既为财政法制建设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又为提升财政法制建设创造了更有利的条件。所谓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是由这种基本的财政政策的内在结构的严密性、发展的协调性以及操作的可靠性所决定的。它既有必要又有可能实行民主理财、法制管财、公开用财、实行征信制度。所谓创造了更为有利的条件,是由这种基本的财政政策的长期性、根本性所决定的。财政法制建设不是朝令夕改的暂时规定,而是具有经常性、持久性的财政规律在法律上的反映,也是与稳健的财政政策的长期性、根本性相一致、相符合的。

(二)按照稳健的财政政策的立法要求,必须加快财政法律的制定、修订步伐

稳健的财政政策是一个系列或系统的财政机制,它注重的是综合效益,因此要求相应的财政立法必须完善,财政法制环境必须优良。按照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应在5年内完成和基本完成76件法律的制定和修改规划,其中财税法律占8件,约占10%.然而时过两年了,却还没有一件财税法律出台,面对基本性的财政政策的转变,财政法的制定与修改必须加快步伐。

(三)稳健的财政政策既是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政策,又是推进和健全公共财政体制的重要方针

事实证明:积极的财政政策在发展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关系和作用方面,远不如稳健的财政政策更为重要。而公共财政体制不仅是市场经济体制国家的必然选择,也与稳健的财政政策一拍即合。公共财政既能完整地体现党和国家的施政方针和政策,又能全面体现政府的职能[1],还能按照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运作,因而更有利于依法治税、民主理财;更有利于调节国家与社会分配,构建和谐社会;更有利于在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环节获得良性循环发展。比如:从2005年起,财政部对去年超收的5300亿元的财政资金的计划安排,就充分体现了稳健的财政政策与公共财政的关系。按照财政部的安排,在5300亿元中,中央可支配的是2250亿元,在2250亿元中,1050亿元将用于退税,405亿元用于退耕还林,还有增加对农民的扶持、减免农业税需要158亿元。在社会保障方面,增加100亿元的社保基金,总共是166亿元。此外,转移支付、扶持中西部需要332亿元。同时,还要拿出200多亿元用于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剩下的138亿元将用于国防事业,还有一些主要用于救灾和救济等方面[2].这表明了财政分配的公共性和公开性。

四、按照需要与可能,着重做好三个层面的财税立法执法工作

这三个层面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稳健的财政政策的基本思想和内容。

(一)全国性的财税法律的修订和制定

1.修改合并两个企业所得税法迫在眉睫。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与《内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合并修改,必须加紧进行。我国加入WTO已经3年了,WTO要求必须实行国民待遇,但上述法律和法规存在严重问题:法律形式有明显的差别;名义税率与实际税率差别很大(名义税率高,实际税率低);减免优惠和列支扣除内外资企业不一致(内资紧,外资松);实际执行中名义规定的优惠少,实际中的优惠多,显失公平;与个人所得税、合伙企业、私人企业所得税不衔接。

2.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再也不能迟延。目前,《个人所得税法》虽然已经经历了1991年和1999年两次修订,但该法的基础还是1980年时制定的格局。对个人生计扣除标准还是%/$&年规定的每人每月扣除300元,这显然过时了;名义税率偏高,“灰色收入”偷逃税现象比较普遍;减免优惠和列支扣除,有的已经过时,有的需要补进;内外资企业人员征收不统一;有些省市已修改了税率,全国各地执行不一。为了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税种的调节作用,必须抓紧在2005年完成修改的法律手续。3.制定《反洗钱法》必须安排。进行反洗钱斗争不仅是严厉打击经济犯罪,遏制其他严重刑事犯罪的需要,也是维护金融机构、财政机构的诚信和金融财政稳定的需要,是维护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利益以及维护我国在国际社会的伟大形象的需要。建立行之有效的反洗钱体系,使我国反洗钱工作步入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就必须制定《反洗钱法》。《反洗钱法》已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通过《反洗钱法》的制定,可以极大地推动和促进我国的反洗钱工作。据统计,目前我国有3000名逃往国外的不法分子,带走了500亿元的资金,造成了我国财政、金融资金极大流失,也是一个很不安定的因素。

4.制定《财政转移支付法》必须及时跟上。这是调整我国地区与地区之间在经济上、财力上发展差异的需要。可以通过“税收返还”、体制、结算和专项补助等形式,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财力分配上的倾斜政策,达到均衡发展的法律规范化要求,也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财政法律制度。此法预计在2006年出台。

5.《预算法》的修改必须按时完成。《预算法》是财政法的基本法。1995年实施的《预算法》,计划经济的色彩很浓。反映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分税制和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不足,当前,需要把优化预算支出结构加上去,把近年来预算制度的三大改革(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和收支两条线管理改革)加进去。现行《预算法》对违反预算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规定太笼统、处罚太轻,必须改变。预算制度的修订最好能在2006年出台。为了保证《预算法》修订的按时完成,采取中改的方法为好。

6.起草制定《税法通则》必须毫不动摇地进行下去。制定《税收基本法》或《税法通则》曾先后纳入“八五”、“九五”、“十五”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局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已经作了相当的论证和起草工作,对它的重要性和可行性都讲了很多道理,但就是遇到了思想上不很统一的问题,困难较多,从而出现了时续时断起草的局面,现在是立法机关下决心的时候了。只要立法机关坚定而又坚持专家与群众相结合的立法路线,笔者相信,《税法通则》可以在!"")年拿出来。[3]

7.中央和地方相结合,深化农村税费改革,完备法律程序,为统一城乡税制作好调查研究和立法准备。从1999年起,我国开始了“费改税”的重大改革,2001年至2002年,全国在20个省市农村试点税费改革,2003年全面开始农村税费改革的重要目标是建立规范的税费制度,从根本上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实现“三个确保”和城乡税制统一,以保证“三农”长期的、稳定的发展。2004年,党中央、国务院颁布了《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总理宣布了从2004年起在5年内取消农业税的决定,这在很大程度上减轻了农民负担。但是取消农业税并不等于农民无税赋,取消农业税只是农村税费改革的第一步,并且还要完备法律程序。因为我国的农业税收条例是经过1958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十六次会议通过、颁布的,这次取消农业税同样也要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专门批准程序。第二步是按照城乡统一税负公平原则,在取消农业税的过程中,要做好统一城乡税制的测算和试点,把取消后的农业税改为对农业、农民征收商品的流转税和所得税,也就是使农民和城市居民一样缴纳个人所得税和商品流转税,这实际上是把土地变成了生产要素的商品流通,从而使农民对原来农业税的负担产品商品化、市场化了,这样做既解决了原来的农业税无起点、无成本扣除、大大高过城市居民所缴纳的商品流通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税收负担问题,又可以实现城乡居民真正的税负公平与税负平等。

(二)全国性的财税行政法规的制定与修订

1.进一步改革流转税并实现增、消、营税收条例的正规化。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是1994年我国实施新税制改革后,现行流转税类的三大主体税种,占每年税收收入总额的$",以上。从今年起,增值税要由生产型转为消费型(即对购进机器设备进行抵扣),并将首先对东北老工业基地试点总结的经验向全国推广。消费税要扩大征税范围,调节税目和税率。营业税要稳定和完善。这三种税在当年都是以国务院的《暂行条例》形式规定实施的,经过10年的执行,在这次深化税制改革,调整、补充、修订后,完善了政策,增强了刚性和效力,建议国务院分别以正式条例公布,不再用“暂行”二字。

2.深化改革出口退税机制,必须制定统一的出口退税条例。国务院于2003年10月13日了《国务院关于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在充分肯定出口退税政策所发挥的重要作用的情况下,指出出口退税存在的问题是出口退税资金无法及时得到保证,导致欠税问题十分严重。据估计,全国拖欠企业退税额达2500亿元。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提出了解决拖欠企业出口退税款的原则和具体措施,按照“新账不欠,老账要还,完善机制,共同负担,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的原则,对历史上欠退税款由中央财政负责偿还,确保改革后不再发生新欠,同时建立中央、地方共同负担的出口退税新机制,推动外贸体制深化改革,优化出口产品结构,提高出口效益。此后,财政部积极通过库款调度和增消收入、增量超收安排等方法,已基本上还清了老账,有效地解决了出口欠税这一历史遗留的老大难问题。[4]为了建立切实可行的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共同负担的出口退税的新机制,进一步规范企业产品出口行为、财税部门退税的管理行为、海关和外汇部门的服务行为,必须把《决定》具体化为条例,由国务院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参与,规范和制定出口退税条例(即行政法规)。其内容应当包括出口退税的性质和地位、出口退税的体制和原则、退税的决策和调整机制、管理机制和服务机制、退税的资金来源保障机制、退税的程序机制和法律责任。

3.改革房地产税、制定《物业税条例》。用物业税代替房地产税制的改革,虽然属于地方税收体制的改革,但必须由国务院统一制定物业税行政法规。按照我国现行税法和政府规定,直接涉及房地产业的税费达)种以上。如内资企业及个人的房产税和外资企业及个人的城市房地产税(或房租费)、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农村耕地占用税;涉及对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房屋的买卖、赠与、典当、交换时订立契约的契税、涉及房屋产权转移、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印花税、营业税中的销售不动产税、个人所得税中的房屋租赁收入税等。还有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也涉及房地产税内容。房地产税还涉及尚未但可能要开征的遗产税与赠与税,以及社会保障税等均涉及房地产的问题,目前的土地出让金费用也不低。如果把房地产税视为财产税,还包括资源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车辆购置税等。总之,我国现行的房地产税或财产税存在税费不分,内外资税负不公平、不统一,税种繁多,重复征税情况普遍,负担重,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对我国房地产业发展的要求等弊病。因此,必须进行改革,建立统一的物业税,并应以此为契机,系统建立我国房地产业或财产业税收体系和征管体系,加强研究,适当提高房地产业在我国税收收入中的比重。

按照2003年10月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的《决定》中明确提出的:“实行城镇建设税费改革,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相应取消有关收费”的要求,开征物业税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笔者认为,以下四个条件是开征物业税所必须的:(1)对不动产的所有权、使用权、承包权等产权要明晰,对存量要有正确的统计和估价。(2)清理整顿房地产业评估市场,进而搞清现行房地产市场的弊端,建立我国自己的物业课税价值评估制度体系。(3)科学测算和确定人均免征税价值,确立调整税种的主体,按用途分物业税的征税对象,可分为自用房地产类、他人(非使用)房地产类。对自用房地产的征税价值要低于他人(非自用)的房地产税价值。(4)建立和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与建立财产类税制通盘考虑、同时进行,或者当作改革和建立整个财产税制的一部分进行。

(三)地方财税立法和执法

按照集中税权、适当分权的原则,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在中央适当放权的情况下,扩大地方立法权限和增强地方自主性是十分必要的。其内容主要包括:

1.注意地方的财权和税权以及地方财税体系制度的建设。在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经济社会事务的管理权限以及全国统一税政的前提下,赋予地方适当的税收管理权,完善地方税种。从体制层面来说,1994年实施的新税制,除中央税、共享税外,归属地方税收管理的税种十几个,在这次深化税制改革中,按照分税制和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有的要取消,有的要合并,有的要适当调整,有的要重新设立。

2.注意地方税收与土地资源管理的关系。地方税收制度与土地资源管理的关系是很密切的,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在地方税收制度中有城镇土地使用税、农村耕地占用税、房产税和城市房地产税、土地增值税、农牧业税等税种的纳税对象或者说征税客体是土地,没有土地资源及其收入,我们就没有征税的对象和客体了,也就很难有这些税种的存在了。二是这些相关税种的开征,其目的和土地资源管理的目的是一致的,都是为了加强对土地资源的保护、开发、利用。管理得愈好,相关的税种就愈有前途,愈重要,愈能发挥作用;税收作为一种经济手段参与土地资源的管理,也起着保护土地资源和调控土地资源的特殊作用。三是相关的地方税种是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而地方政府的财政支出又能更好地支持和保护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生态建设。我国不久前完成的普查(自2000年8月起至2001年3月31日止)也是对中国土地使用税税源的普查。

3.地方政府及其部门财税工作的重点不在于立法,而在于执法。按照我国的财政体制,中央集权、地方适当分权的原则,立法权和财力分配权集中在中央,对地方来说,重点在对法律的执行和对财力的使用。所以,地方在执法和财力使用过程中,比较多的是针对具体情况采取具体措施,完善规章制度,检查落实,确保实施的效果。

另外,财税之间、财税与金融之间、财税金融与经济制度及经济立法之间的交叉层面也是很明显的。为了推进稳健的财政政策,还要注意与稳健的货币政策相结合,财政立法与金融立法相协调,相互渗透,相互交叉。对此,笔者认为,在新的政策、新的经济关系、新的经济秩序的变化面前,既要着力总结现有法律制度中行之有效的交叉规定,又要注意预测和研究将要产生和发展的新的交叉规定。

如果说人类社会总是在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的系统中循环往复、不断更新的良性循环中生存和发展,那么我们曾因一个时期对交换(流通)重视不够出现过梗塞,但在大力发展交通、信息、市场经济后,这一问题基本上得到了解决。我们也曾因一个时期对消费重视不足,出现过消费滞后,但在上世纪末到本世纪初,在扩大内需政策的形势下也已经基本上得到了解决。然而对分配这个环节,至今在认识和行动上还做得很不够,无论分配采取哪种形态(包括五种形态即价格分配、财政分配、信贷分配、按劳分配、按资分配),但财政分配至今还起着主导作用。现在我们可以看到新的一届政府用科学发展观统领财政改革与发展的全局的安排和部署,这无疑是切实解决分配问题的一道曙光,也为完备我国财政法制创造了有利的时机。

「注释

[1]按照《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全国代表大会报告》,完善政府职能包括: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

[2]见《金融时报》2005年1月15日

财税管理篇3

一、现实中的税收管理性不公平

1994年的税制改革把统一税法,公平税负,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税制体系作为其指导思想。但是,新税制实施的结果却与其要求的公平税负原则存在较大的差距。以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为例,如下表所示:从表1可以看出,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国有企业的工业产值占我国工业总产值的比重平均为30.71%,而其提供的企业所得税收入却平均占到全国企业所得税收入的78.95%。由此可见,企业实际税负不公平的现象是客观存在的。造成这种税负不公平现象的原因,如前所述,一般不外乎税收制度和税务管理两方面的因素。

就税制而言,根据我国现行税法的规定,内资企业的税负是相对公平的,不应出现上述实际税负相差悬殊的现象。依照“公平税负,促进竞争”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的基本税率为33%,同时,又规定了两档对小型企业的临时照顾性税率,即18%、27%。为了配合产业政策、区域经济政策的执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还按产业、区域的不同设置了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即便是这些项目较多的税收优惠措施亦未涉及到与企业经济类型有关的内容。因此,在这样的制度框架中,企业的名义税负是相对公平的,应该不会出现与企业经济类型密切相关的税负不公平现象。现实中的上述企业实际税负不公平的现象也就只能从税收征收、管理的角度来分析其原因了。这种单纯地由税收征收、管理行为引起的企业实际税负不公平的现象可统称为税收管理性不公平。

二、对税收管理性不公平的分析

被西方经济学家称为“亚当·斯密学说在欧洲大陆的继承者和传播者”的法国经济学家萨伊在其《政治经济概论》。中是这样论述税收的公平原则的,“课税是①参见让·巴蒂斯特·萨伊著,陈福生、陈振骅译《政治经济概论》(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509页。②参见《中国统计年鉴》(1999年)。个负担,当大家都一样时,每个人的负担必然最轻。当租税不公平地归一个人或产业部门负担时,它不但是直接负担,而且是间接负担,因为它使那个人或部门不能按同等条件跟其他人或部门竞争。豁免一个制造业的税,往往会使几个其他制造业破产。对一个人徇私就是对所有其他人不公正。”①这一论述精辟地概括了税收不公平对企业可能造成的负作用。从税收的不公平包括制度性不公平与管理性不公平这一点来看,税收管理性不公平同样也会造成上述负作用。笔者认为,形成我国目前税收管理性不公平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两方面:

(一)征税意识中存在妨碍税收管理性公平的观念

以科思、诺思为主要代表的新制度经济学认为,一种“成功”的观念不仅有利于降低相关费用,还有利于制度顺利、高效地实施。反之,则造成制度执行费用的增加和制度实施过程中的扭曲执行行为。在我国目前的税收征管过程中,存在着一些与市场经济要求的公平原则不相吻合的片面的征税观念,这些征税观念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税务行政人员的依法公平征税。例如,相当一部分税务行政人员甚至政府官员在征税时对国有企业存在着较强的依赖感,对国有企业的税收控管相对其他类型企业明显要严格。国家税务总局局长金人庆在中国税务学会常务理事会上曾明确指出,“现在国有企业客观地讲税收负担高于其他的所有制企业,……在征管上对国有企业是最严的,国有企业的情况也容易掌握,不容易搞假……”其他类型企业由于种种原因不但税收控管较松,还给予名目繁多的税收优惠。这就必然造成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的实际税负差距,降低国有企业在市场经济中的竞争力。上述征税观念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国家财政收入筹集观念在现阶段的延续。从下表可以看出,在“八五”计划以前,国家从国有企业取得的财政收入占财政总收入的比重。表2显示:在“八五”计划以前,国家财政的绝大部分收入来自于国有企业(“一五”至“七五”期间国有企业提供的财政收入占财政总收入的比重平均为81.14%)。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国有经济的绝对主导地位相对弱化,1998年国有工业企业的产值仅占我国工业总产值的28.24%。②但是部分税务行政人员的征税观念并未因此改变,仍然将完成其预定“税收收入指标”的大部分希望寄托于国有企业,并在实际征管中将这种“愿望”付诸实施。当然,部分税务行政人员能将其“愿望”实现,在很大程度上也得益于国有企业目前尚未完善的产权机制。形成部分税务行政人员上述片面征税观念的另一个原因则与我国的税收政策倾斜密切相关。在经济转轨时期,国家为了深化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支持非国有经济发展,对非国有经济实行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地方政府更是有过之而无不及。客观上造成对非国有经济应缴税款的忽视和放弃,由此产生的税款征收指标缺口,也只好通过国有经济或其他途径来弥补了。

(二)税法的实施机制尚未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或者少征税款。”如果税务行政人员违反规定少征纳税人税款,且情节严重,可以按新刑法规定的不征、少征税款罪给予相应的刑事处罚。但是对税务行政人员违反规定多征税款,则没有规定。税务行政人员“违规成本”较低,违反规定的可能性就会①参见马国强《论税收管理的目标、框架与模式》(载《税务研究》1999年第12期)。大大提高。此外,对税务行政人员的行政行为的监督机制,作为实施机制的一部分,目前也不完善。业已建立的税务行政复议制度和税务行政诉讼制度,往往由于纳税人对税务行政人员的畏惧心理而显得推行乏力。总之,在税务行政人员执行税法的过程中,对税务行政人员的监督机制以及违反规定的惩处机制不完善是税收管理性不公平问题凸现的一个重要原因。

三、改善税收管理性不公平的几点建议

分析表明,税收管理性不公平问题的产生,有征税观念和实施机制两方面的原因,而且这两方面的原因是相互联系的。因此,改善税收管理性不公平现象也应大致从这两方面因素考虑,具体实施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调整税收管理目标

“在我国,对于税收管理的目标,长期以来存在两种模糊的认识:

1.把取得财政收入作为税收管理的目标,在实践中表现为政府每年向税收管理机关下达收入任务,并以完成收入任务的好坏作为考核其工作业绩的主要指标……”。①这种税收管理目标的现实偏离是税收管理性不公平问题产生的最基本的利益驱动因素。对税收管理目标的合理、必要的调整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降低税务行政人员在违规征管弈的“预期效用”,从而缩小其博弈的余地。

2.现代税收管理理论认为,税收管理的目标应是引导、督促纳税人依法纳税。为保证这种税收管理目标的实现,应建立科学的税收管理机关业绩考核指标体系。这个业绩考核指标体系从理论上来看应包括税务登记率、纳税申报率、税款入库率等相关指标。

当然,在现阶段完全取消税收收入指标是不可能的,也是不现实的。应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一些成功经验,使税收收入指标的业绩考核功能逐步向收入预测功能靠拢。

(二)纠正征税意识中妨碍税收管理性公平实现的观念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一种法制经济。依法治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必然的要求。在制度公平的前提下,只有严格依法治税,才能从根本上纠正部分税务行政人员片面的征税观念,真正做到税收管理公平。在实践中,依法治税似乎更多地是指依法纳税。而税收管理性公平的实现更多地依赖于依法征税。应培养、强化税务行政人员依法征税的法律意识和职权法定观念,使其在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不能随意减免或加重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三)完善税法实施机制,加强税收公平征管

一种行为若能成功地应付反复出现的某种环境,就可能被人类理性地固定下来成为习惯。诺思称这种过程为“习惯(HabitualBehavior)”。应该说,部分税务行政人员片面征税观念的形成是与这些税务行政人员征税过程中的这种“习惯”有着较为密切的关系的。一般来说,完善实施机制、强化制度对人们行为的约束是改变非良性习惯的有效途径。现阶段完善税法实施机制可以通过建立有效的对税务行政人员的监督机制和违规惩处机制来进行。从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来看,在税务管理系统外部设立独立的税务监督机构并直接对政府负责的做法是十分有效的。条件不成熟时,可由政府的有关部门,如审计部门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来实行监督,从而形成来自外部的制约。此外,还应建立科学、合理的税务行政人员执法评价指标体系和惩处制度,在对其执法工作进行客观考核的基础上给予相应的奖惩。对于不能依法征税、擅自提高或减低纳税人税负的税务行政人员应按惩处制度从严处理。

主要参考资料:

(1)道格拉斯·C·诺思著,陈郁、罗华平译《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上海三联书店1991年版)。

财税管理篇4

由于企业税收理财的性质仍属于企业理财活动的范畴,因此,税收理财的特征是相对于其他理财活动而言的。企业税收理财的特征有:

政策性。企业税收理财是在合法的前提下进行,涉及的都是属于国家政策性很强的理财活动,税收理财活动不是偷税,它要求财务人员要有很强的政策观念。

实用性。企业税收理财活动直接关系到国家、企业之间利益的调节,而且国家的税收政策实际上也体现了某种倾斜性和目的性,企业应针对自身的特点,熟悉与本企业相关的税收理财知识,制订与自身业务关联的税收理财方案,讲究实用至上。

时效性。政策的时间性必然要求企业税收理财活动的时效性,要求财务人员针对变化的税收政策相应调整适合本企业的税收理财方法,避免使用过时的东西。

整体效益性。尤其对集团企业而言,要追求整个集团企业的价值最大化,以能否降低整个集团的税负为出发点,通过资产重组、资源优化配置等手段,实现整体效益的提高。

二、企业税收理财问题的提出

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企业税收理财无疑是财务管理目标的重要方面。现实情况是,财务人员普遍能熟练掌握会计记账技术,这固然能避免技术性错误而遭致税务部门罚息,能避免不必要的税务性现金流出。问题的另一方面是,当前财务人员的素质决定了开展企业税收理财仍是非常薄弱的环节,这不仅是因为财务人员缺乏税收理财知识,而且在理论上和实际工作中并未引起足够重视。比如,财务人员误将己实现的销售收入记入预收账款这类错误,比误将已发生的广告费计入财务费用的性质严重得多,前者的错误之所以性质严重是因为本应及时交纳的销项税被人为地延迟而被税务部门处罚,后者的错误性质却无关紧要,因为广告费无论计入何种费用,既不影响费用总额更不会影响企业利润及应交的所得税。再者,由于财务人员缺少税收理财的手段,放弃了许多本来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因此,在遵守税法的前提下,合理利用税收政策,达到合理避免或延迟纳税、少交甚至免除纳税更是财务人员的重要任务。所以我们认为,就纳税的角度看企业税收理财比单纯的会计记账更为重要。企业税收理财是围绕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遵守国家税收法规的前提下,采用适当公允的理财手段,在企业筹资、投资、收益分配等环节展开税收理财,以达到正确计量应纳税额,推迟纳税、合理避税或免除纳税为目的一种理财工具。

三、企业税收理财的具体内容

毕竟税收理财仍属于企业理财的范畴,自然其内容应包括企业投资活动税收理财、企业筹资活动税收理财、企业收益分配活动税收理财、跨国公司税收理财四个方面。

1、企业投资活动税收理财

(1)确定投资企业的注册地点。税法中国家实行税收优惠的注册地点有: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沿海经济开发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特区、老少边穷地区。应选择税负较轻的地区作为企业注册的地点,以谋求今后的税收利益。

(2)确定投资企业的类型。税法中国家实行税收倾斜的企业类型有:国家对民政部举办的福利企业和街道创办的福利生产单位、安置“四残”人员的企业、高校校办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水利部门举办的企业、农业部门举办的企业、国家科委主管的高新技术企业。

(3)确定投资产品类型。税法对下列产品项目实行税收优惠:利用“三废”的产品、高新技术产品、列入国家科委计划的新产品、“星火科技”产品,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减免税产品。

(4)确定固定资产投资方式。固定资产投资方式分购买和租赁两种方式。采用购买投资的好处是折旧抵税,减少账面利润少纳所得税。不足的地方是,首先是交纳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其次是购置固定资产的进项税不能抵扣,在建工程期间的借款利息也不能在税前抵扣,而是一并计人固定资产原值,通过折旧的方式逐年抵扣,无疑使企业因纳税而导致现金流出提前,损失资金的时间价值。租赁的好处是租金抵税,也可以避免因设备过时被淘汰的风险,缺陷是无折旧抵税。企业应权衡以上两方面的因素,选择能最大限度降低税负的理财方案。

2、企业筹资活动税收理财

企业筹资可以选择负债筹资和权益筹资两种方式,相比之下,利用负债筹资所支付的利息可以在税前列支,利用权益筹资所支付的股息只能在交纳所得税之后分配,因此,利用负债筹资方式能极大地降低企业的实际资金成本。企业发行可转换债券既能在前期享受利息减税的优惠,而且一旦债券转换成功,不需要偿还本金和利息,不失为筹资的一种好方法,尤其是对发展前景较好的企业更应该大胆试用。从负债内部各筹资方式的成本看,商业信用的筹资成本最低,长期借款成本其次,发行债券的成本最高,因为债券的发行费一般比较大。

3、企业收益分配活动税收理财

(1)积累超额利润避税。由于股东接受股利交纳的所得税高于其进行股票交易的资本利得税,所以公司可以通过积累利润使股价上涨来帮助股东避税。我国法律对公司累积利润尚未作出限制性规定,公司可以将准备发放的现金股利转变为用现金收购本公司股票注销,使股价上涨帮助股东获利。当然,公司减少资本,注销股份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2)再投资避税。企业将可以分配的净利用于再投资,如增加新投资项目式扩充注册资本,可以享受投资退税的优惠政策。

(3)资产重组,达到整体税负减少的目的。如集团公司内部资产重组,通过各子公司之间优质资产与劣质资产的相互置换,使盈利较多的子公司账面利润下降,亏损公司的账面亏损减少,从而减少整体的应纳税所得额。

(4)兼并亏损企业避税。从节税的角度要考虑两个问题:一是兼并方式,一般采用吸收合并或控股兼并,不能采用创立兼并方式。因为创立兼并的结果是企业都失去法人资格,被并企业的亏损已经核销,无法抵减合并后企业的利润;二是考虑被并企业的亏损额,亏损额太小,达不到节税的理想效果。亏损额太大,固然能达到节税的目的,但有损原盈利企业形象,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财税管理篇5

(一)国外财政税收监督管理的基本做法研究国外财政税收监督管理的过程中需要从内部职能部门的管理策略出发,推动财政税收的综合性管理,为财政税收职责体系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财政税收监督管理的基本做法需要和监督内部体系紧密联系,确保财政税收监督管理模式能够有效创新,为财政税收的监督体系形成创造良好的条件。从监督职责角度看,需要对各种监督模式进行系统性分析,按照财政税收的优化模式积极稳妥的推进各项策略不断实现。比如澳大利亚通过对内部各个部门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积极稳妥的进行行政管理模式创新,从多方面提高财政税收的监督效率。通过对财政税收的监督效率分析,保证各个监督管理模式能够融合在一起,形成完善的财政税收监督管理模式,为财政税收监督控制优化营造良好的氛围。财政税收管理的过程中需要从监督专员、公共会计、财政监督模式等方面出发,确保各个财政监督管理机构能够符合创新管理的要求,积极稳妥的推进创新模式建设,为创新指导和监督管理创造良好的条件。财政税收体制监督机制管理的过程中要从企事业单位的实际运行情况出发,积极稳妥的进行财政税收监督管理,确保监督创新与指导模式能够优化,积极稳妥的实现财政税收的再监督,通过有效的监督模式优化,推动财政税收的综合性管理,为财政税收的创新型管理创造良好的条件。

(二)国外财政税收监督管理的经验模式研究国外财政税收监督管理的过程中需要不断完善立法程序,通过有效的财政税收监督机制优化,提高财政税收的监督管理水平,为财政税收的监督模式创新创造良好的条件。财政税收监督管理机制优化的过程中需要不断进行财政监督模式创新,通过有效的监督管理完善立法程序,通过对财政监督的管理方法优化,积极稳妥的实现经验模式创新,提高财政税收的财政监督法律规范化水平。比如美国在财政税收立法监督管理的过程中非常完善,需要从不同的法律法规中实现对财政税收的全方位管理。财政税收监督优化管理的过程中要从预算编制管理的思路出发,通过有效的专项监督、日常监督、个案监督实现对财政税收的全方位管理,保证财政税收能够在日常经济管理中发挥重要的作用。财政税收监督权力要在综合管理的过程中进行创新优化,实现对财政税收的专项监督管理,提高财政税收的综合创新管理水平。财政税收管理的过程中通过有效的措施保证财政监督权力的有效平衡,保证财政税收在监督权力实施的过程中形成完善的程序,积极稳妥的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确保财政税收资源配置能够符合综合性财政管理的要求。

二、财政税收监督管理体制的完善

(一)财政税收监督管理提高到立法层次财政税收监督管理机制优化管理的过程中必须要从立法层次出发,积极稳妥的推进财政税收的立法性管理,为财政税收的综合性模式创新创造良好的条件。从当前的情况看,我国财政税收监督管理属于行为范畴,必须要从行为管理的总体战略出发,积极稳妥的推进立法机制建设,为财政税收综合性管理创造良好的条件。财政税收的立法管理必须要从内部监督色彩控制出发,确保财政税收资金预算能够符合资源配置管理的要求,推动财政税收的全面性控制管理,为财政税收的创新型管理创造良好的条件。财政税收管理的过程中要从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两个方面入手,积极稳妥的实现财政税收的有效性监督,保证财政税收的预算管理与执行管理能够符合监督机制的要求,确保财政税收能够进行有效的管理创新。财政税收实施的过程中要加强政府的监督管理作用,通过政府部门的监督管理,可以科学合理的编制财政税收预算。通过对财政税收的立法层次分析,实现对财政税收的内部有效性监督管理,为财政税收监督模式创新营造良好的条件。财政税收立法预算管理的过程中要从执行模式出发,对各种制约模式进行综合性分析,确保各种监督平衡机制能够全面的实现,通过有效的财政税收控制管理确保各种模式能够得到优化,提高财政税收的优化监督管理水平。财政税收内部控制模式优化的过程中要把各种监督模式结合在一起,形成有效的财政事前、事中、事后管理机制,财政税收管理的过程中要从效率模式建设出发,确保各种监督效率能够顺利实现。财政税收事前监督管理的过程中要对问题进行分析和修正,通过有效的事后监督管理模式优化,确保各种监督主体和客体能够符合经济活动管理的要求。财政税收监督管理的过程中要从多层次控制管理思路出发,确保财政、税收、审计等工作能够符合财政税收控制管理的要求。财政税收管理的过程中要实现有效的信息资源共享,确保各种监督能够全面协作协调处理,健全财政监督法律体系可以有效的推动财政税收管理,确保财政税收能够得到有效的管理,为财政税收相互促进管理创造良好的条件。财政税收在健全各项机制的过程中,需要从制度模式管理的总体思路出发,推动各项财政税收监督管理的模式创新,实现财政税收部门之间的密切配合和相互促进,为财政税收的优化模式管理营造良好的氛围。

(二)财政税收监督机制要明确各个主体职责财政税收监督机制管理的过程中要对各个主体进行分析,保证各个职责能够有效的运行,推动财政税收监督管理模式创新,为财政税收的有效性管理创造良好的条件。财政税收管理的过程中要对各种监督网络活动进行分析,保证各种职责能够得到有效的管理,提高财政税收的综合性管理水平。为财政税收的优化创新创造良好的条件。财政税收主体职责管理的过程中要对各种主体责任进行分析,确保财政税收能够有效的管理控制,提高财政税收的监督控制管理效率。财政税收监督管理机制建设的过程中,需要从不同的预算模式出发,实现对财政税收的管理模式优化,财政税收管理必须要从财政管理的战略思路出发,实现对财政税收多方位管理,为财政税收综合管理问题解决创造良好的条件。财政税收预算监督管理必须要从政府综合职责出发,推动财政税收创新型管理,为财政税收综合模式创新创造良好的条件。

财税管理篇6

关键词:完善;财政税收;管理体制

在全国十届人大常委会上,我国正式废除了两千多年的农业税。但是农业税的改革导致我国财政出现不平衡现象,使得税收管理困难,逐步出现了诸多问题。因此完善我国财政税收管理体制是当前财政工作的当务之急。

一、财政税收管理的现状

财政税收管理是我国财政体系的关键环节,但是因为诸多原因,现阶段,我国财政税收管理工作依旧存在许多问题,严重的滞后了我国财政事业的发展。当前,对于我国财政税收管理工作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发现,其原因主要是因为以下几点:财政税收管理体制不健全;监督监管不够到位;资金效益有待提高;民主管理不够完善等。这些原因导致了我国财政税收管理不够规范,出现举报多,上清下乱,上访频繁,差距大等问题,给国家财政造成困难和压力。

二、完善财政税收管理体制

1.改革我国财政税收管理体制

现阶段,我国财政税收管理依旧没有一个完善的体制,而且财政税收管理的建设也一直受到集权、分权循环的影响。长期以来,我国财政税收管理部门缺乏对财政税收的重视,许多管理人员存在着重收入轻管理的思想。因此,在当前乃至今后的一段时期之内,改革我国传统的财政税收管理体制将成为我国财政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这就要求我国财政税收管理部门必须强化法律权威,淡化人为影响;同时还要建立稳定的财政税收管理秩序,完善财务管理机制,强化债务管理,避免出现不正常的债务现象,使得财政税收管理关系处于健康、和谐的关系之中,能够有效的促进其适应时代的发展。

2.提升财政税收管理人员综合素质,实施绩效评估措施

在我国财政税收管理工作之中,管理人员的素质直接影响着财政税收管理工作的效率以及发展,它是财政税收管理工作在主要执行者,是财政税收管理效率的力量之本。财政税收管理运作的好优劣直接依靠管理人来决定,因此,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直接影响着财政税收管理的最终效果。所以,提升我国财政税收管理人员综合素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首先要建立规范的财政税收内部秩序,并采取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对管理人员进行学习、教育、培训等;然后要强化财政税收管理的培训指导,优化其知识结构,使得管理人员均具有管理与服务相统一的意识,提升其综合协调和组织能力,为百姓提供最优质的服务,推进我国财政税收管理事业的发展。

另外,在我国十七届三中全会中指出,要建立新型的公共管理体制,深化和推进农村公共财政的实施。因此,财政税收部门的工作职能设置就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进行调整,实行“精兵简政”,尽可能的减少机构设置,降低财政支出负担,营造宽松的财政发展环境;并且也要建立相关的“评估管理”政策,实施绩效评估,提升财政税收管理工作的工作效率。

3.合理界定和扩大财政税收的收支范围

要综合利用各种社会经济措施,建立一体化的管理和服务体系,调动各个层面的工作积极性,强化人力资源的开发。并且认真分析我国财政税收的收支项目,结合我国的经济发展状况,严格按照市场原则重新进行财政税收收支范围的调整,科学确定税负比例,并且合理配置各种税收服务领域,推进区域公共服务均衡化的发展。还要明确财政税收管理职责权限,进行相关的职责划分,逐步把财政税收管理归入预算管理范围之内,同时调整在税源转移以及跨区域分配过程中出现的不公现象,降低市场或者国家政策等因素对于财政税收收入的影响。建立相关的经济稳定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发展民营经济,培养税源、涵养税源,进而扩大我国财政税收的收支范围。

4.提高财政税收资金的使用效益

一直以来,我国财政税收资金都是应用在公共事业的发展上,然而,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要提高我国财政税收资金的效益,除了上文中提出的改革、完善以及创新等措施之外,我国财政税收管理部门还可以整合财政税收资源,把所有的财政税收情况进行公开、透明化管理。同时,加大对有前景的事业的扶持力度,加大信息交流力度,利用财政税收管理的优势,实现资源和信息的共享,适当的把资金投入向基层倾斜,利用重点扶持以及优劣互补等方式提升财政税收的资金管理和使用。并且要建立相关的资金整合协调机制,全程监督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提升资金的使用效益。

三、小结

综上所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发展,对于财政税收管理工作有利有弊,财政管理人员必须抓住机遇,完善财政税收管理体制,充分调动财政税收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努力做好财政税收管理工作。同时财政税收部门也要深化财政管理体制改革,依法理财,强化党风廉政建设,为我国财政税收管理工作做好基础工作。

参考文献:

[1]李亮亮 张泽林:金融危机背景下财政税收改革探讨[J].中国城市经济.2011(20):45--47.

[2]张扬伟:我国财政税收管理体制创新对策探究[J].现代经济信息. 2012(13):482-483.

财税管理篇7

1、税权分配高度集中我国采用典型的中央集权税收制度,那么高度集权也是财政税收管理体制的特点。我国有着辽阔的地域,各个地区经济发展不够平衡,中央集中税权,地方没有足够的税权管理权限,那么就无法结合当地的具体情况来对财政资源进行配置,容易影响到地方财政收支以及公共服务的安排。另外,高度集中税权分配,会降低社会资源配置效率,地方积极性受到影响,无法规范的管理等。

2、税收管理体制的法制性需要进一步强化我国在税收管理方面有着较多的法规,却没有较多的法律,通常是按照暂行条例的形式来颁布税收行政法规,还需要进一步强化法制建设。我国没有相关的法律明确划分税收的中央和地方管理权限,没有法律依据来实施税收管理体制。税收行政人员在监督、审查以及侦察等方面的权利比较缺乏,税收执法的专业性还需要进一步提高。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来划分事权,大多都是国务院向社会税收管理权限,在规章制度中设置了相关的规定,无法形成一个完善的系统,没有法律支持,那么实施效果就会受到较大程度的影响。

3、财政税收监督管理不力在财政税收监管方面,相关的法律规范不是很完善,无法有效的监督管理偷税、漏税等行为。另外一个方面,还经常会有管理不力或者其他违法违纪的问题出现于财政税收监管人员身上,那么就需要进一步强化他们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另外,我国开始大力改革机构,在较大程度上裁减了人员,监管团队没有较高的稳定性和积极性,经常会出现一些消极怠工等问题,对于财政税收监管工作的顺利开展造成了较大的影响。

二、完善财政税收管理体制的措施

1、对税收管理权限适当的下放我国除了要对中央税权进行明确之外,还需要充分考虑各个地区之间存在的差异,适当的下放税收管理权限。在税收的立法权方面,对于中央的税种必然是中央立法,对于地方税种,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都是不错的选择。其次,要紧密遵循国家统一税收政策,地方可以结合具体情况,适当调整税收政策。但是,中央放权的程度需要合理把握,如果下放过大的权利,就会出现滥用权利的问题。

2、对税收管理体制立法工作进行强化要结合具体情况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以便科学的划分我国税收的中央和地方管理权限,比如,在调整和变更中央和地方税收管理权限的过程中,就需要严格遵循相关的法律规定,不能代替采取其他的手段。要严格依据法律来实施税收管理体制的权限,促使实施过程中法律的权威性和高效性得到强化,避免因为执法人员人为因素的作用,对税收的正常进行以及公平性造成影响。

3、将税收方面的政策、制度以及法规等贯彻执行下去要对我国现行的税收管理体制进行健全和完善,充分依据中央财政税收管理体制,各个地区结合具体情况,对相应的财政税收管理实施细则进行构建,以便对税收管理和税收收入的分配合理规划,对我国各级政府的权责和职能等进行明确,对税收执法力度进行平衡,促使各个地区的企业和个人都能够依法纳税,实现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对于各个地区的经济发展,也可以起到有效的平衡作用。

4、对税收监管力度进行适当强化要对税收考核机制进行科学完整的构建,大力考核税收征管质量,对税收征管质量方面的相关指标进行增加,如查补入库、准确率等。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如培训、深造等,促使税收监管人员的素质得到提升,培养一支优秀的专业队伍,保证其具有较强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并且有着较高的专业能力水平,对税收监管人员的综合协调能力进行提升,要严格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来进行税收监管,避免出现违法违纪问题。另一个方面,还需要大力培训和指导税收管理人员,促使其对知识结构不断的优化,提升他们的组织能力,更好的服务于人民,以便更加顺利的推进财政税收管理工作。

5、对财政税收转移支付体系进行构建通常情况下,中央财政部可以利用专项支付和一般支付来划分转移支付的款项,在支付方式上,需要综合应用两种支付方式,以便对资金合理分配,另一个方面,资金来源也可以得到稳定。中央财政部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对转移支付款项的比例进行适当调整,对专项转移支付的比例适当调整,并且对一般性支付的比例适当提升。其次,对于转移支付需要资金的来源,可以将分享增值税以及返还财政税收等两种方式应用过来。最后,还需要对资金分配体系进行科学合理的构建,以便公平公开合理的开展财政税收管理工作。

三、结语

财税管理篇8

财务管理是对企业资金运动全过程进行决策、计划和控制的管理活动。其实质是以价值形式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全过程进行综合性的管理。财务管理作为企业管理的核心,其目标必须与企业的目标相一致。企业价值最大化是企业,同时也是财务管理追求的目标。

财务管理作为企业管理系统中的一个价值管理系统,渗透在企业的各个领域中。税收作为现代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经济环境要素和现代企业财务决策的变量,对完善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实现企业财务管理目标至关重要。因此,从税收对企业经济发展的影响出发,为提高税收筹划效果,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应将税收筹划融合进财务管理的各环节之中,通过各环节间的内在互动,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目标。

因此,筹划方案的选择和筹划内容的安排都应围绕企业的财务管理目标来进行,不能一味地仅考虑税收成本的降低,而忽略因该筹划方案的实施引发其他费用的增加或收入的减少,综合考虑筹划是否能给企业带来绝对收益,给社会带来利益。决策者在选择税收筹划方案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性原则。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必须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税收筹划只能在税收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同时密切关注国家法律法规环境的变更。

2.合理性原则。企业在税收筹划活动中所构建的事实要合理。对此,一是要符合行为特点;二是不能有异常现象,要符合常理;三是要符合其他经济法规要求,不能仅从税收筹划角度考虑问题。

3.事先筹划原则。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时,必须在国家和企业税收法律关系形成以前,根据国家税收法律的差异性,对企业的经营、投资、理财活动进行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地减少应税行为的发生,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如果企业的经营、投资、理财活动已经形成,纳税义务已经产生,再想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那就只能导致偷税、欠税,而不是真正意义的税收筹划。

4.服从财务管理总目标原则。作为企业财务管理的一个子系统,进行税收筹划时,如不考虑企业财务管理的总体目标,只以税负轻重作为选择纳税方案的唯一标准,就可能会影响到财务管理总体目标的实现。

5.服务财务决策过程原则。企业税收筹划是通过对企业经营的安排来实现,不能独立于企业财务决策,必须服务于企业的财务决策。避免税收筹划脱离企业财务决策,从而影响到财务决策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6.成本效益原则。只有当筹划方案的所得大于支出时,该项税收筹划才是成功的筹划,因此,企业财务管理者在评估纳税方案时,要引进机会收益、资金时间价值观念,把不同纳税方案、同一纳税方案中不同时期的税收负担折算成现值来加以比较

7.风险防范原则。税收筹划经常在税收法律法规的边缘上进行操作,蕴含着很大的操作风险。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必须充分防范未能依法纳税及不能充分把握税收政策整体性的风险性。

企业开展税务筹划是以符合税收政策导向为前提的,不仅有利于正确发挥税收杠杆的调节作用,而且对于在市场经济中追求效益最大化的我国企业而言,在财务管理活动中开展税务筹划工作,尤其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在筹资过程中,由于不同的筹资方式获取资金成本的列支方法在税法中有不同的规定,因此企业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可以选择更有利自己的融资结构,更好实现自己的财务目标。

1.要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首先,税收筹划主要就是谋划资金流程,它作为减少税收成本最有效可靠的途径,将被越来越多的经营管理者所采纳。税收筹划是以财务会计核算为条件的,为此就需要企业依法设立完整、规范的财务程序,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规范财会管理,进行正确的财务处理,使整个企业的经营、投资行为合理、合法、经营活动良性循环,从而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企业经济效益,促使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不断跃上新台阶。其次,税收的法规、政策在一定时期内有其一定的适用性、相对的规范性和严密性。企业要达到合法“节税”的目的,要求其会计人员提高业务素质,既精通会计准则和财务制度,又熟悉现行税收政策和税法,以使企业在税收政策和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从而使企业财务管理水平得到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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