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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税务管理8篇

时间:2023-05-24 08:52:03

房地产企业税务管理

房地产企业税务管理篇1

关键词:房地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工作;问题;策略

现阶段,房地产行业竞争也非常激烈,经济效益的增长速度缓慢,根据相关数据的分析,其中最为重要的是税务问题,由于房地产企业的特殊性,与一般企业不同,房地产企业的合作方多,资金投入量大,回款又不够及时,这些问题都影响着税收的问题,因此对于税务问题房地产企业的管理者一定要加以重视,要全面的考量进行有效的计划和筹备,以保证企业经济利益不受到损失,达到最大化的效果。现阶段,在营改增税制改革的落实过程当中,房地产企业内部的税务筹措的问题逐步的显现,使得税务负担大大增加,进而导致税务管理的风险加大,为了进一步解决和落实这些问题,企业务必要做好防范的准备工作。

一、房地产企业税收风险管理的相关阐述

(一)税务风险管理方法税务风险一般是指企业没有履行好纳税的义务,处理方法上有所不妥当,对于国家现阶段的税法和政策不了解,进而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影响了企业额度名誉,房地产企业税务风险内容,不仅包括违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偷税、漏税行为所导致的刑罚、罚款、滞纳金以及补税风险,而且还包括由于没有科学进行税收筹划导致的纳税额过大风险。随着我国财税体制改革和完善,房地产企业的资金流动量过大,企业都开始逐渐的重视自身的税务风险管理工作的进展情况,并根据企业自身特点选择了适合本企业的税务风险管理方法。现阶段,我国企业所选择的税务风险管理方法内容很多,主要包括:流程分析法、环境分析法、财务报表法、层次分析法等。房地产企业可根据自身的企业特点,发现风险并对税务风险评估变量之间的相对权重进行确定,进而采取正确的办法和措施,预防和控制风险的发生。

(二)税务风险的特点1、难化解企业由于管理的不得当,税务风险一旦形成,短时间内很难化解,再加上企业处理的不及时,随着经营活动的增加,小的税务风险可能会演变成大的风险,最后会威胁到企业的流动资金,给企业带来经济损失,目前的房地产企业竞争如此激烈,如果企业内部税务风险存在,会造成企业的竞争力大打折扣,不利于房地产企业的持续发展。2、多变性企业在长期的发展中,税务风险一旦产生,那么成因会有很多,具有复杂性和多样性的特点,大致可以分为企业内部自身的原因和外部的社会因素,对内由于内部管理的疏忽和不重视,相关内部管理措施不完善等等,也可能是由于国家出现的政策不利于企业的发展,还有社会上所带来的其他因素也会给企业的税务管理带来较大的影响,都会引起税务风险的发生。

二、房地产企业税务风险的成因

(一)内部原因首先,企业在对于税务进行申报的过程中,要根据财务核算的数据进行,因此,财务核算是进行税务管理工作的关键一步,这对于企业的纳税筹划影响很大,目前由于房地产企业的核算人员素质不高,业务能力不强,直接导致财务核算水平低下,核算的基本数额不够准确,后续的税额就无法很好的计算,加大了税务风险的发生率。其次,财务管理的制度不健全,房地产企业在进行财务管理的工作中,没有一个完善的制度进行指导,相关的财务制度不能适应自身企业的发展,缺乏一定的规范性和合理性,而且和当前国家所规定的法律法规不相适应,甚至有一些房地产企业还没有确立相关的财务制度,这种情况也很容易提高房地产企业产生税务风险的几率。

(二)外部原因由于市场经济一直的不断变化,我国的相关政策和法规也会有所变动,税法的变动也是产生税务风险的重要因素之一,房地产企业为了减轻税负,在不触犯国家法律的前提下进行合理的避税,这也是房地产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的主要目的,随着我国新税法的颁布和实施,企业也在调整自身的税务筹划计划,但是还需要一定的时间进行深入的调整,如果不了解新税法的规定,就会提高税务风险的产生。

三、房地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房地产企业的税收风险意识低下,管理制度松散房地产企业需要大量的流动资金,产生的赋税额度高,那么对于财务管理人员来说,税收筹划工作比较繁重,需要采取合理的手段进行避税,但是由于管理人员的风险意识淡薄,没有建立完善的健全的税收风险管理制度,企业在纳税方面不够及时,时常会出现缴纳税款少的现象发生,企业还要承担一定的税收罚款,不利于企业树立社会声誉。这种情况也会直接导致企业税收风险加大,导致企业面临着更大的经济损失。

(二)房地产企业进行办税的人员的专业水平有待提高目前是互联网时代,信息的流通速度非常之快,房地产企业又比较特殊,税务方面的涉猎比较广泛,种类繁多,企业进行办税的人员对当下的大环境不够关注,自身的专业水平有限,与各个部门的协调工作做得也不够好,影响了原始评审的准确性,阻碍了办税的进行,造成了税收风险的产生。

(三)房地产企业涉税信息沟通不畅房地产企业在进行税务缴纳的时候,没有与税务局进行有效的沟通,所以在处理重大涉税事项之时,也没有向当地的有关税务机关进行及时的汇报。而且企业在处理重要涉税信息的时候,只根据财务部门进行处理,却没有将相关涉税问题和风险处理情况传达给其他部门,导致企业内部除了财务部门的其他部门都没有参与到社会风险管理工作中,致使信息无法在各个部门进行及时的传达,也会给房地产企业带来一定的税收风险。

(四)对于新的政策不够了解,税收体系不够完善国家现在已经开始实施“营改增”税制,从一个城市进行试点已经覆盖全国,主要目的是整合各类税种,进而缓解企业的压力,换句话说是给企业发展的一些福利,助力企业强化管理,在新的政策之下,企业内部要了解新政策的实施内容,并且针对具体变更内容,对企业内部的税收体系进行调整,以确保企业税务风险控制导向清晰明了,即在“营改增”的政策之下,不断的完善企业税务风险控制体系。然而,房地产企业与一般企业有所不同,实施“营改增”政策也处在不断摸索的阶段,由于对于新的政策不够了解,企业还没有完全的掌握“营改增”的相关新的政策规定。企业在调整税务风险控制体系过程中,对相关政策法规的理解不够全面,导致更新过的制度体系科学性和可行性不足,难以准确指导企业税务风险的控制工作。

四、房地产企业进行税收风险管理的解决办法

(一)制定和优化税务管理控制体系房地产企业要全面的制定和优化税务管理控制体系,而且要自上而下的进行切实的落实,强调有关税收风险管理的重要性,通过会议或文件等多样化方式,传递税务风险管理控制相关内容和细则,提高各个部门管理人员关注度,重视起税务风险管理工作,尽可能地承担其应负的责任,配合财务部门更好的完成对税务风险的管控。各个部门的管理人员要起到一定的表率和带头作用,并对部门职员提出一定的要求,这样能够提升全员的财务风险意识,不断的完善税务风险管理体系,最大限度的优化风险,提升房地产企业的整体经济效益。

(二)树立税务风险意识,提升自身业务水平“风险”存在于企业经营的各个环节,税务风险更具有不确定性,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为了提高和控制税务风险的管理能力,首先要树立税收风险管理的意识,对于日常的工作加强管理,针对不同种类的问题进行有效的防范,最大程度的降低税务风险的发生。但是办税人员自身要具有较强的管理意识,首先,要定制计划和目标,正确的认识税务风险的管理问题,其次对于税务法律要了然于心,关注国家出台的相关政策,提升自身的业务水平,并且具备忧患意识,做好管控税务风险的有关措施,减少税务风险的发生。

(三)与税务机关建立良好关系房地产企业每个月所缴纳的税额高,而且种类多,因此要随时与当地的税务机关进行协调和沟通,保证二者的协作关系,并根据当前国家所规定的税务法规,对自身企业所提出的税务改革进行有效的调整。另外对于企业税务改革之间出现的一些不规范的行为,地方税务机关还要对相关的企业进行意见的提出,同时也要对地方性的补充政策进行有效的了解,这样也有利于提高对房地产企业内部税务风险情况的预防和控制。

(四)随时关注相关政策的动态并及时调整企业内部的税务风险控制体系国家颁布的政策法规,是企业制定相关制度的主要标准。现阶段,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该把重点放在国家给予的相关政策上,了解各项政策的变化和内涵,从企业的发展方向出发,建立科学合理的税务风险控制体系,明确企业税务风险控制导向。“营改增”在实施的过程中,相关规定会不断的更新,企业要对之前出台的所有相关政策法律及补充规定进行系统整理,梳理出各项对企业自身有利或企业可以从中获得优惠的政策条款、条例,助力企业合理避税降税,强化税务风险控制。并时刻关注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更新变化情况,以此为依据,及时更新完善企业内部的制度信息数据库,为企业构建、更新、完善税务风险控制体系提供充分的、科学的依据。

房地产企业税务管理篇2

【关键词】房地产企业税务风险成因分析管理对策

一、税务风险的特点

(一)难化解

税务风险一旦形成,如果企业不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风险将会长期存在,不会自动化解。另外,税务风险还会随着企业经营活动的开展,呈现出累积效应,从隐形的风险逐渐转化为显性的资金流失,在引起税务机关的注意后,将会给企业自身的经济利益带来严重的损害。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由于行业内部竞争激烈,企业一旦出现税务风险,还会使商业信誉受到损失,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也会一同下降,对未来的发展带来了阻力。

(二)多变性

税务风险的形成原因具有复杂性的特点,其中即包括企业内部管理不善、重视不足,也包括外部税法不完善,以及税务机关自由裁量权过大等。在企业正常的经营活动中,由于随时面临来自各个方面的不确定影响,导致税务风险也呈现出多变性的特点。例如,企业为了减少税费支出,会根据税法规定和自身经营需要,实施纳税筹划。一旦税法做出调整,内容发生变化,而企业有没有及时调整纳税筹划方案,就有可能导致纳税筹划方案从“不违法”变成“违法”,进而引起税务风险。

(三)可控性

虽然企业税务风险具有多变性和难化解的特点,但是税务风险的形成和爆发,也并不是无迹可寻的。企业可以结合以往的税务风险管理经验,一方面提高对税务风险防控和管理的重视,例如通过加强内部各个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减少税务工作中的失误,降低税务风险发生概率;另一方面,也可以提前制定一些应急方案,即便是出现税务风险,也可以第一时间采取控制策略,避免风险损失的扩大化。因此,只要做到快速响应,就可以实现税务风险的有效控制,这也是维护企业利益的一种有效手段。

二、房地产企业税务风险的成因分析

(一)房地产企业内部原因引发的税务风险

1.财务核算水平不高。财务核算是对企业涉税进行处理的重要一环,它直接对企业的税务情况产生影响。房地产企业财务核算的基础数据对企业的全部涉税行动产生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有很多的税额都是要按照财务核算的基础数据进行计算。房地产企业财务核算的水平,在很大范围内决定了房地产企业涉税行为处理的恰当程度。2.财务制度不健全。房地产企业制度的不完善是企业制度层面的一个重要问题。历史证明,制度在房地产企业管理的过程中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制度是否健全可直接影响到房地产企业的生死。目前,某些房地产企业内部规定的财务制度非常不合规范,且与国家的相关法制规定不相符,还有一些房地产企业在内部没有确立有关的财务制度,以上状况均让房地产企业的涉税行为潜伏一定的风险隐患。

(二)房地产企业外部原因引发的税务风险

1.税法改变后没有及时调整纳税筹划方案。纳税筹划是房地产企业在合法前提下少缴纳税费的一种主要手段,纳税筹划作为一种游走于税法边缘的经济活动,直接损害了税务机关的利益。当税务机关对现行的税法法律进行补充和完善后,原来的纳税筹划方案中部分内容已经不再使用。但是从新税法的实施,到企业更改纳税筹划方案,中间需要间隔一段时间,如果企业没有尽快结合当前的税法内容对纳税筹划方案进行调整,也容易引发税务风险。另外,在激烈的行业竞争中,许多房地产企业将工作中心都放在经营业务上,对于税法的变更缺乏足够的重视,这也会直接增加税务风险的发生概率。2.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权。代替国家行使征税任务的行政机关和纳税人存在着一种行政管理人员与和被管理人员的关系,而他们的权利和义务具有不对等性,这是税收法律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内容。因为现阶段的法制环境不良、文化传统因素等原因,房地产企业作为纳税人,在相互关系中通常处于一个比较不利的位置。而且存在一些税务机关执法不规范、自由裁量权使用不恰当等现象。例如,一些省级的国家税务局自行地把企业正常申报且有能力缴纳的税款延期到下年征收。这反映了税务机关对税法赋予的自由裁量权的滥用,这些行为通常会损害到了纳税人的权益,让房地产企业的涉税问题加大了很多的不确定,同时也把房地产企业税务风险提高了。

三、房地产企业强化税务风险管理的具体对策

(一)建立健全税务风险预警系统

1.推出税务风险评分评级机制。对于房地产企业的管理人员来说,税务风险虽然会带来损失,但是只要做好事前预防和管理,就可以做到风险可控,不会对房地产企业各项经营活动以及经济效益造成大的损失。税务风险的评分评级制度,就是采用定性分析与定量计算相结合的方法,立足于房地产企业当前工作的开展情况,对潜在的税务风险进行评价,对其发生概率、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等进行预测和分析。这样一来,就可以为税务风险管理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的参考,便于企业集中人力进行税务风险的防控。2.做好日常税务活动的监督。在房地产企业的日常工作中,由于存在一些不良的习惯,引发税务风险。同时,企业内部没有开展有效的监督和检查活动,也会导致税务风险进一步扩大,最终给企业造成损失。针对这一问题,就要去房地产企业关注细节,从日常税务活动着手,强化监督意识。例如,定期核对应收账款,及时处理死账、呆账。加强仓库存货管理,对于滞销的库存物资要及时采取处理办法,既可以减少库存,腾出空间,又可以防止资金呆滞,对增加房地产企业资金的流动效率也起到了积极作用。

(二)营造良好的税务风险管理环境

1.提升税务风险管理意识。税务风险的不确定性,决定了要想提高管理能力,必须要从日常工作的各个环节出发,采取有效的税务风险防控策略,以最大限度的避免税务风险。而这些工作的开展,需要房地产企业的税务管理人员要具备强烈管理意识。一方面。房地产企业的管理人员,需要树立长远目光,能够认识到税务风险管理对企业经营活动顺利开展产生的积极影响,进而为管理活动的进行提供必要的支持;另一方面,作为直接负责税务管理的工作人员,也要具备忧患意识,切实从源头上降低税务风险的发生概率。2.重视税务风险管理制度建设。在房地产企业的税务风险管理中,一方面要求税务管理人员具备较强的风险管理意识和丰富的税务风险处理经验,另一方面还必须建立起一套完善的税务风险管理制度,能够为各项工作的开展提供支持和保障。除了上文中提及的风险预警机制外,像合同管理制度、发票管理制度等,也都需要根据房地产企业工作的需要,尽快建立起来。以合同管理制度为例,作为一种具有法律效率的文件,房地产企业需要对合同中双方的责任、付款时间等做出明确说明,这样既可以方便后期税务机关的稽查,又可以避免法律纠纷和税务风险。

(三)与税务机关建立良好关系

房地产企业要与当地的税务机关保持良好的关系,在交流过程中了解税务机关关于现行税法将要做出的调整和改变,进而提前采取应对策略,这样即便是后期进行了税法修改,房地产企业也不会因为应对不及时,而引起税务风险或法律纠纷。另外,地方税务机关拥有对现行税法的补充和解释权,通过加强与地方税务机关的沟通,也能够了解地方性的补充政策,这也有助于提高对税务风险的预防和控制水平。

房地产企业税务管理篇3

关键词:房地产企业;税务风险;风险防范;税务管理

房地产企业的发展带有自身的特点,其资金投入较大,流动周期较长,回款慢,具有较高的税务风险。这就要求房地产企业要正视自身的发展目的,树立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目标,将税务风险科学合理的降低,才能保证房地产企业的长远发展。房地产企业税务风险,是指房地产企业在涉税活动中面临的一种不确定性而使其涉税行为未能准确有效遵守税收法规,最终导致企业未来利益的可能损失[1]。因此,房地产企业必须通过税务风险管理,实施税收筹划、风险评估等对税务风险进行科学的管理,才能实现房地产企业的发展目标。可见,房地产企业税务风险防范管理已经成为房地产企业必须解决的实际问题。

一、房地产企业税务风险防范管理的必要性

房地产企业税务管理成为房地产企业不可缺少的管理内容。然而在税务管理中,涉及到一个税务风险问题,对房地产企业的发展特点而言,税务风险无可避免,只能降低。那么,房地产企业税务风险防范管理就成为企业发展降低风险的必要条件。2009年5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2]。依靠《指引》,房地产企业能够有效防范税务风险。那么,从反面也证明了房地产企业税务风险防范管理的必要性。房地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是指合理控制税务风险,防范税务违法行为,避免因没有遵循税法可能遭受的法律制裁、财务损失或声誉害[3]。

二、房地产企业税务风险的影响因素

房地产企业生产经营的过程中,涉及的税务种类相对来说较多,据统计涉及11项税费(10个税种、1项涉税费用)[4],如此之多的税种,对于房地产税务管理来说并不容易。无论哪一类税务处理不当,都会产生较大的税务风险,给房地产企业带来经济上的损失。因此,房地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的责任重大,必须认真分析税务风险的影响因素,做到心中有数,有的放矢。

1.非公允关联交易增加税务风险

表1 S公司2012年期末买入关联交易情况表

表2 S公司2012年期末销售关联交易情况表

非公允关联交易是房地产企业经营中较为常见的违规行为,其业绩虚报,利润不实,损害少数股东及债权人权利或权益[5],使得国家税收减少。以S公司2012年期末关联交易为例,其详情见表1和表2。由表可见,截止2012年末,S公司购买关联方材料项目金额合计为230500万元,向关联企业销售金额合计为 118000万元。2012年关联方较多。总计10个。关联交易额较大,无论是买入还是销售合计金额,排名第一位的都是远东公司,金额为128000万元。该公司是S主要的建筑材料供应商,同时又购买S公司的房产。并且从S公司2012年财务报告中还看出,S公司2012年期末对该企业的应付账款高达7000万元,应付账款长期挂账且金额较人,说明收入的真实性有问题,很可能被税务机关认定其通过转让定价,多列成本费用,从而增加税务风险。

2.利率变动引发的税务风险

由于房地产企业经营期长,资金投入大,回款较慢,而在银行的贷款数额较高,成为负债经营企业。在负债经营期间,市场经济存在货币膨胀因素,此时,就会影响贷款利率而提高,使得房地产企业的利润再度缩减,给房地产企业带来更大的经营压力。利率变动风险在某种意义上是房地产企业面临的诸多风险中最为致命的不测风险[6]。这种利率变动引发的税务风险是不可测的,房地产企业税务管理中非常有必要针对这种风险提前做好应急预案,以备不时之需。

3.房地产企业管理制度不健全而产生税务风险

房地产企业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直接影响到税务风险的高低。国家要求房地产企业财务管理需要专业的财务人员,而且需要专设财务管理部门,配套专业的财务管理制度来保证房地产企业的税务管理,从而降低其税务风险。然而,部分房地产企业并未真正意识到税务风险防范的重要意义,没有专门的财务人员进行税务管理,大大增加了税务风险的比率。另外,房地产企业为了提高业绩,应用违法手段,减少纳税比例,使自身面临重大的税务风险[7]。

此外,房地产企业财务核算水平低、法人对纳税的认识不够、税务风险评估能力不足以及税务部门执法不规范等原因同样对造成房地产企业税务风险的增大。

三、房地产企业税务风险防范管理的有效措施

1.构建房地产企业税务风险预警系统

为了在税务风险发生之前做好风险应对的方案和准备,有必要在房地产企业内部构建税务风险预警系统。就是由具有风险评估能力的财务人员、有风险意识的上层领导人员和信息收集人员组成的一个税务风险预警系统。这个系统能够依靠以往税务风险总结的经验,对目前的经济信息或动向进行税务风险预测,并将风险的信息传送到房地产各部门,使得房地产从上到下做好充足的准备,以把税务风险引发的损害降至最低。

2.加强房地产企业与税务部门的沟通

由于税务管理部门在税收的管理上具有较大的自由性,征收何种税,征收比率在哪个范围,是用最高比例还是最低比例等等,这种自由掌握的度能否被房地产企业所应用,主要靠房地产企业与税务部门的沟通。所以,房地产企业在税务风险防范上有必要加强与税务部门之间的联系,从而详细了解税务机关工作程序基础上,以便在理解税法这一方面与税务机关具有相同的看法,从而最大限度地防范和化解企业税务风险[8]。

3.优化房地产企业资本组成结构

企业负债经营会给企业带来杠杆效益,加大企业的经济效益,但要把握好度,不是负债越大,利益越高。为了降低企业税务风险,房主产企业可以利用本身的良好信用以及土地抵押进行银行贷款以增加资金来源,充分发挥财务杠杆的作用, 利用杠杆效益抵消财务风险带来的消极影响;另一方面应把债务风险控制在集团可以接受的范围内。通过合理安排产权资本和债务资本的比例关系,寻求最佳的资本结构,将财务风险降到最低。

另外,房地产企业还要建立完善的税务风险防范管理制度,提高财务人员的专业素质,加强对项目的内部控制,提高风险防范意识,才能更好的做好风险防范。

四、总结语

房地产企业税务风险防范管理是房地产企业账务管理的重要内容,房地产企业要依据国家相关政策,做好风险评估,才能将税务风险控制在最低水平,促进房地产企业的良性发展。

参考文献:

[1]刘建民,安长英.房地产企业税务风险实证分析[J].会计之友,2012,(35):13~19.

[2]盛立中.企业税务风险防范与管控[J].上海国资,2009,(06):50~51.

[3]武向辉.企业税务风险防范与控制浅议[J].中国商界(下半月):2010,(04):34~35.

[4]张义春.房地产企业如何防范税务风险[J].当代经济,2012,(19):18~19.

[5]朱力.房地产上市公司税务风险管理研究[D].中央民族大学,2013.

[6]赵莹.房地产企业财务风险管理及其防范[J].大众商务,2009,(04):54~55.

房地产企业税务管理篇4

现代企业全面风险管理理论认为,任何企业都存在管理上的风险,企业经营的风险苗头和最终成果都会通过财务和资金形态体现出来。所以,财务管理自始至终都是企业全面风险管理的晴雨表。而税务风险又是财务风险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房地产企业的税务专员重视税务风险的管理和防范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笔者认为,税务风险体现在税务会计对《税法》等税收法律法规的收集、研究、学习和理解不透,在税种上会因为应纳税而未纳、在税款上会因为没有足额缴纳而被税务稽查发现后给予处罚。另一方面是因为对税收优惠扶持政策不了解,致使能享受的优惠政策却没有申请享受,增加了税收负担。因为没享受优惠政策、补缴税款、加罚滞纳金,不仅会造成企业的财务损失还会造成企业声誉受损。另外就是存在认识误区:例如把建安合同压低使建安税款少交,但是建安合同低,土地增值税会相应提高,得不偿失。再如隐瞒销售收入开具发票会相应减少税收,购房人也许现在无所谓,但在二次交易需要发票抵扣时问题就会暴露无遗,从而形成了税务风险。税务风险究其原因一是税务会计的人员素质、风险管理意识和纳税观念不高;二是重要业务流程环节的涉税控制、税务内控监督不严等等。

二、企业税务风险的防范

1.提高决策管理人员税务风险意识。充分认识税务风险的后果,端正诚信纳税、合法纳税的观念,绝对不能抱有侥幸心理,投机取巧、偷逃税款。

2.从制度入手,建立健全税务风险内控体系。通过执行风险管理的基本流程,设置涉税风险控制点,将税务风险管理贯穿项目开发销售的全过程,实现对企业税务风险的事前、事中自我防控。

3.注重对税务会计人员素质的培养。加强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学习。认真学习税务会计的职能、分类、核算方法。

4.负责税务的会计人员要密切关注税收政策的变动,及时注意信息的收集和比对,建立健全相关信息交流传递制度,对有关政策进行深入研究,正确理解。结合企业实际,正确利用税收政策,降低纳税成本。

三、设立税务会计,建立税务核算体系

针对税收管理的越发严格和越发精细化,要求企业的税务会计必须从财务会计、管理会计中分离出来,使之成为企业专门从事税务筹划、税金核算和纳税申报的一个会计系统。

1.建立税务会计的独立核算。在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分离的前提下,企业应设置相对独立的税务会计部门或机构。例如可在财务部下设税费管理科,明确对企业中所有涉税事项、税金计算、税款申报与缴纳等全面负责的岗位职责和权限,在人力物力上保证税款计缴的及时性。该部门对企业经营过程中的每一笔经济活动,要以会计准则和国家税收法令为依据,独立地进行税务会计核算,计算各项应税收入及相关税金,从而保证企业各项税金计算的完整性和正确性。

2.税务会计的纳税筹划。税收筹划是通过在经济活动中的事先安排和策划,寻找税收法律中的税负下限,以使企业的税收负担最小化,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纳税筹划既不是偷税也不完全等同于避税。通过会计核算方法的选择进行的纳税筹划不是做假账,而是会计方法适当的选择。比如,在材料价格不断上涨的情况下,采用后进先出法可以加大当期的成本费用,成本影响利润,进而影响所得税的大小。

四、建立纳税自查制度,规范纳税业务

企业应当建立纳税自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自查税额计算中有无漏洞和问题,不仅可以保证财会资料及涉税数据准确完整,也可作为接受税务稽查的前期准备。

1.日常定期自查,结合财务核算过程的实际情况,对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检查有无漏报应税收入、多列支出、虚增抵扣税额、漏、错报代扣(收)税项目、错用税率或计算错误等情况。发现错误及时自行纠正。

2.对于税务机关组织的各类专项纳税检查,按照通知的时间、要求和检点,提前组织力量展开自查。对于在自查中发现的纳税错误,主动改正,及时补缴税款、滞纳金,避免不必要的罚款。把专项检查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消灭在自查阶段。

3.由于企业习惯按照旧有模式处理涉税问题,依靠自身力量很难发现问题,此时不排除聘请专业的税务师事务所给予协助,花小钱、省大钱,还可在他们的帮助下进一步规范纳税业务。

五、构建和谐税企关系

房地产企业税务管理篇5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包括土地的开发,建造、销售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除土地开发之外,其他开发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已经完工:

(一)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二)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

(三)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第四条企业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税务机关可对其以往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并逐步规范,同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但不得事先确定企业的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

第二章收入的税务处理

第五条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的范围为销售开发产品过程中取得的全部价款,包括现金、现金等价物及其他经济利益。企业代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费用和附加等,凡纳入开发产品价内或由企业开具发票的,应按规定全部确认为销售收入;未纳入开发产品价内并由企业之外的其他收取部门、单位开具发票的,可作为代收代缴款项进行管理。

第六条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具体按以下规定确认:

(一)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凭据(权利)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三)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确定收入额,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四)采取委托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以下原则确认收入的实现:

1.采取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2.采取视同买断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属于企业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或企业、受托方、购买方三方共同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高于买断价格,则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如果属于前两种情况中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低于买断价格,以及属于受托方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则应按买断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3.采取基价(保底价)并实行超基价双方分成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属于由企业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或企业、受托方、购买方三方共同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高于基价,则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企业按规定支付受托方的分成额,不得直接从销售收入中减除;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格低于基价的,则应按基价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属于由受托方与购买方直接签订销售合同的,则应按基价加上按规定取得的分成额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4.采取包销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包销期内可根据包销合同的有关约定,参照上述1至3项规定确认收入的实现;包销期满后尚未出售的开发产品,企业应根据包销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方式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七条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确认收入(或利润)的方法和顺序为:

(一)按本企业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类开发产品市场销售价格确定;

(二)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同类开发产品市场公允价值确定;

(三)按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确定。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15%,具体比例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第八条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由各省、自治、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

(一)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15%。

(二)开发项目位于地及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0%。

(三)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5%。

(四)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不得低于3%。

第九条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在年度纳税申报时,企业须出具对该项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报告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条企业新建的开发产品在尚未完工或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取得产权证前,与承租人签订租赁预约协议的,自开发产品交付承租人使用之日起,出租方取得的预租价款按租金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三章成本、费用扣除的税务处理

第十一条企业在进行成本、费用的核算与扣除时,必须按规定区分期间费用和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与未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

第十二条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

第十三条开发产品计税成本的核算应按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已销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按当期已实现销售的可售面积和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确认。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和已销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按下列公式计算确定:

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成本对象总成本÷成本对象总可售面积

已销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已实现销售的可售面积×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

第十五条企业对尚未出售的已完工开发产品和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合同规定对已售开发产品(包括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养、修理等实际发生的维修费用,准予在当期据实扣除。

第十六条企业将已计入销售收入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按规定移交给有关部门、单位的,应于移交时扣除。

第十七条企业在开发区内建造的会所、物业管理场所、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幼儿园等配套设施,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属于非营利性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可将其视为公共配套设施,其建造费用按公共配套设施费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属于营利性的,或产权归企业所有的,或未明确产权归属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以外其他单位的,应当单独核算其成本。除企业自用应按建造固定资产进行处理外,其他一律按建造开发产品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企业在开发区内建造的邮电通讯、学校、医疗设施应单独核算成本,其中,由企业与国家有关业务管理部门、单位合资建设,完工后有偿移交的,国家有关业务管理部门、单位给予的经济补偿可直接抵扣该项目的建造成本,抵扣后的差额应调整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九条企业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凡约定企业为购买方的按揭贷款提供担保的,其销售开发产品时向银行提供的保证金(担保金)不得从销售收入中减除,也不得作为费用在当期税前扣除,但实际发生损失时可据实扣除。

第二十条企业委托境外机构销售开发产品的,其支付境外机构的销售费用(含佣金或手续费)不超过委托销售收入10%的部分,准予据实扣除。

第二十一条企业的利息支出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企业为建造开发产品借入资金而发生的符合税收规定的借款费用,可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归集和分配,其中属于财务费用性质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在税前扣除。

(二)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摊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业间合理的分摊利息费用,使用借款的企业分摊的合理利息准予在税前扣除。

第二十二条企业因国家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而形成的损失,可作为财产损失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第二十三条企业开发产品(以成本对象为计量单位)整体报废或毁损,其净损失按有关规定审核确认后准予在税前扣除。

第二十四条企业开发产品转为自用的,其实际使用时间累计未超过12个月又销售的,不得在税前扣除折旧费用。

第四章计税成本的核算

第二十五条计税成本是指企业在开发、建造开发产品(包括固定资产,下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进行核算与计量的应归入某项成本对象的各项费用。

第二十六条成本对象是指为归集和分配开发产品开发、建造过程中的各项耗费而确定的费用承担项目。计税成本对象的确定原则如下:

(一)可否销售原则。开发产品能够对外经营销售的,应作为独立的计税成本对象进行成本核算;不能对外经营销售的,可先作为过渡性成本对象进行归集,然后再将其相关成本摊入能够对外经营销售的成本对象。

(二)分类归集原则。对同一开发地点、竣工时间相近、产品结构类型没有明显差异的群体开发的项目,可作为一个成本对象进行核算。

(三)功能区分原则。开发项目某组成部分相对独立,且具有不同使用功能时,可以作为独立的成本对象进行核算。

(四)定价差异原则。开发产品因其产品类型或功能不同等而导致其预期售价存在较大差异的,应分别作为成本对象进行核算。

(五)成本差异原则。开发产品因建筑上存在明显差异可能导致其建造成本出现较大差异的,要分别作为成本对象进行核算。

(六)权益区分原则。开发项目属于受托代建的或多方合作开发的,应结合上述原则分别划分成本对象进行核算。

成本对象由企业在开工之前合理确定,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成本对象一经确定,不能随意更改或相互混淆,如确需改变成本对象的,应征得主管税务机关同意。

第二十七条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的内容如下:

(一)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指为取得土地开发使用权(或开发权)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土地买价或出让金、大市政配套费、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变更用途和超面积补交的地价及相关税费、拆迁补偿支出、安置及动迁支出、回迁房建造支出、农作物补偿费、危房补偿费等。

(二)前期工程费。指项目开发前期发生的水文地质勘察、测绘、规划、设计、可行性研究、筹建、场地通平等前期费用。

(三)建筑安装工程费。指开发项目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建筑安装费用。主要包括开发项目建筑工程费和开发项目安装工程费等。

(四)基础设施建设费。指开发项目在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基础设施支出,主要包括开发项目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等社区管网工程费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园林环境工程费。

(五)公共配套设施费:指开发项目内发生的、独立的、非营利性的,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公共配套设施支出。

(六)开发间接费。指企业为直接组织和管理开发项目所发生的,且不能将其归属于特定成本对象的成本费用性支出。主要包括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工程管理费、周转房摊销以及项目营销设施建造费等。

第二十八条企业计税成本核算的一般程序如下:

(一)对当期实际发生的各项支出,按其性质、经济用途及发生的地点、时间区进行整理、归类,并将其区分为应计入成本对象的成本和应在当期税前扣除的期间费用。同时还应按规定对在有关预提费用和待摊费用进行计量与确认。

(二)对应计入成本对象中的各项实际支出、预提费用、待摊费用等合理的划分为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和共同成本,并按规定将其合理的归集、分配至已完工成本对象、在建成本对象和未建成本对象。

(三)对期前已完工成本对象应负担的成本费用按已销开发产品、未销开发产品和固定资产进行分配,其中应由已销开发产品负担的部分,在当期纳税申报时进行扣除,未销开发产品应负担的成本费用待其实际销售时再予扣除。

(四)对本期已完工成本对象分类为开发产品和固定资产并对其计税成本进行结算。其中属于开发产品的,应按可售面积计算其单位工程成本,据此再计算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和未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对本期已销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准予在当期扣除,未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待其实际销售时再予扣除。

(五)对本期未完工和尚未建造的成本对象应当负担的成本费用,应按分别建立明细台帐,待开发产品完工后再予结算。

第二十九条企业开发、建造的开发产品应按制造成本法进行计量与核算。其中,应计入开发产品成本中的费用属于直接成本和能够分清成本对象的间接成本,直接计入成本对象,共同成本和不能分清负担对象的间接成本,应按受益的原则和配比的原则分配至各成本对象,具体分配方法可按以下规定选择其一:

(一)占地面积法。指按已动工开发成本对象占地面积占开发用地总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

1.一次性开发的,按某一成本对象占地面积占全部成本对象占地总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

2.分期开发的,首先按本期全部成本对象占地面积占开发用地总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然后再按某一成本对象占地面积占期内全部成本对象占地总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

期内全部成本对象应负担的占地面积为期内开发用地占地面积减除应由各期成本对象共同负担的占地面积。

(二)建筑面积法。指按已动工开发成本对象建筑面积占开发用地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

1.一次性开发的,按某一成本对象建筑面积占全部成本对象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

2.分期开发的,首先按期内成本对象建筑面积占开发用地计划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然后再按某一成本对象建筑面积占期内成本对象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

(三)直接成本法。指按期内某一成本对象的直接开发成本占期内全部成本对象直接开发成本的比例进行分配。

(四)预算造价法。指按期内某一成本对象预算造价占期内全部成本对象预算造价的比例进行分配。

第三十条企业下列成本应按以下方法进行分配:

(一)土地成本,一般按占地面积法进行分配。如果确需结合其他方法进行分配的,应商税务机关同意。

土地开发同时连结房地产开发的,属于一次性取得土地分期开发房地产的情况,其土地开发成本经商税务机关同意后可先按土地整体预算成本进行分配,待土地整体开发完毕再行调整。

(二)单独作为过渡性成本对象核算的公共配套设施开发成本,应按建筑面积法进行分配。

(三)借款费用属于不同成本对象共同负担的,按直接成本法或按预算造价法进行分配。

(四)其他成本项目的分配法由企业自行确定。

第三十一条企业以非货币交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按下列规定确定其成本:

(一)企业、单位以换取开发产品为目的,将土地使用权投资企业的,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换取的开发产品如为该项土地开发、建造的,接受投资的企业在接受土地使用权时暂不确认其成本,待首次分出开发产品时,再按应分出开发产品(包括首次分出的和以后应分出的)的市场公允价值和土地使用权转移过程中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计算确认该项土地使用权的成本。如涉及补价,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成本还应加上应支付的补价款或减除应收到的补价款。

2.换取的开发产品如为其他土地开发、建造的,接受投资的企业在投资交易发生时,按应付出开发产品市场公允价值和土地使用权转移过程中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计算确认该项土地使用权的成本。如涉及补价,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成本还应加上应支付的补价款或减除应收到的补价款。

(二)企业、单位以股权的形式,将土地使用权投资企业的,接受投资的企业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按该项土地使用权的市场公允价值和土地使用权转移过程中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计算确认该项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成本。如涉及补价,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成本还应加上应支付的补价款或减除应收到的补价款。

第三十二条除以下几项预提(应付)费用外,计税成本均应为实际发生的成本。

(一)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二)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建造费用。此类公共配套设施必须符合已在售房合同、协议或广告、模型中明确承诺建造且不可撤销,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配套建造的条件。

(三)应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可以按规定预提。物业完善费用是指按规定应由企业承担的物业管理基金、公建维修基金或其他专项基金。

第三十三条企业单独建造的停车场所,应作为成本对象单独核算。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企业在结算计税成本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计入计税成本,待实际取得合法凭据时,再按规定计入计税成本。

第三十五条开发产品完工以后,企业可在完工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选择确定计税成本核算的终止日,不得滞后。凡已完工开发产品在完工年度未按规定结算计税成本,主管税务机关有权确定或核定其计税成本,据此进行纳税调整,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第五章特定事项的税务处理

第三十六条企业以本企业为主体联合其他企业、单位、个人合作或合资开发房地产项目,且该项目未成立独立法人公司的,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凡开发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向投资各方(即合作、合资方,下同)分配开发产品的,企业在首次分配开发产品时,如该项目已经结算计税成本,其应分配给投资方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与其投资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如未结算计税成本,则将投资方的投资额视同销售收入进行相关的税务处理。

(二)凡开发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分配项目利润的,应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企业应将该项目形成的营业利润额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得在税前分配该项目的利润。同时不能因接受投资方投资额而在成本中摊销或在税前扣除相关的利息支出。

2.投资方取得该项目的营业利润应视同股息、红利进行相关的税务处理。

第三十七条企业以换取开发产品为目的,将土地使用权投资其他企业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企业应在首次取得开发产品时,将其分解为转让土地使用权和购入开发产品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应从该项目取得的开发产品(包括首次取得的和以后应取得的)的市场公允价值计算确认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或损失。

第六章附则

房地产企业税务管理篇6

关键词:会计收益与应税收益的差异 审计费用

房地产业连续数年被国家税务总局列为税务专项检点行业,每年被查出偷税金额巨大。商业类房地产企业税务筹划不是简单的问题,需要统筹考虑各个税种的税收政策,并且渗透进商业类房地产规划、建设施工、销售的每一个环节。税务筹划在商业类房地产企业中的发展已经日臻成熟,但是也日益暴露出问题。本文对商业类房地产企业税务筹划管理问题进行分析,

一、商业类房地产企业税务筹划界定和特征分析

(一)商业类房地产企业税务筹划界定 目前理论界与实务界对商业类房地产企业税务筹划还没有相关的界定,但是商业类房地产企业税务筹划从属于一般意义上的税务筹划的范畴,因此在某些方面它们有着共通的地方。商业类房地产企业税务筹划也是房地产企业对经营活动的事先安排,是一种活动,更是一种企业财务管理的战略;而且商业类房地产企业税务筹划的目的也是利用一切合法手段,来推迟或少缴税款,从而实现税负最小化。此外,商业类房地产企业税务筹划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合法性:这是税务筹划最本质的特点。税务筹划必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纳税人为少缴税款而置法律于不顾的行为是偷税、漏税行为,是会受到法律制裁的。合法性的另一层意思是指税务筹划还应符合国家的立法意图。税收是国家调节生产者、消费者行为的经济杠杆,也是国家调控宏观经济的一种有效手段。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同的税率等都是为了实现国家不同的调控目标。因此,税务筹划也要对国家的调控意图作出积极反应,将国家的政策导向转化为纳税人的具体的税收方案。第二,预测性:税务筹划具有事前性。纳税人必须把税收作为影响最终利润的一个重要因素来考虑,在安排投资、经营活动之前,事先进行筹划,确定最优纳税方案,从而调整自己的各项活动至适用相关的税法规定。等到经济业务已经完成、纳税义务已经确定之后再考虑如何减轻税负,则违背了税务筹划的本意,并且更易导致偷税、漏税行为的产生。第三,时效性:我国税收制度正处于不断建设、完善的状态,税收政策变化较快,这就要求企业时刻关注会计、税务等相关政策法规的修改,使税务筹划方案符合最新的政策规定。第四,整体综合性:税务筹划应具有全局性,兼顾短期和长期效益,统筹局部和整体利益。有效的税务筹划应着眼于企业收益的长期稳定增长和企业的长远发展。同时,税务筹划并不是孤立的,它贯穿于企业理财活动的全过程,与会计、财务管理、进出口贸易等领域紧密联系。从理论上说,房地产企业减少税收的方法除了税务筹划之外,还有其他的手段和方法。在现实中,偷税、漏税、逃税、骗税、欠税这些行为虽然可以达到减轻税负的行为,但是违反了税收法律法规,违反了国家的立法意图。企业运用这类不正当的手段可能会面临更大的税收成本和风险。

(二)商业类房地产企业税务筹划的特殊性 商业类房地产企业税务筹划有自己特殊的地方,必须更好地符合和有利于商业类房地产企业的财务特征。第一,商业类房地产企业税务筹划需要满足房地产企业精细财务管理的需要。房地产企业经营业务多元化,主要开发、经营活动包括:设计规划、用地批租、房屋建造、竣工验收、销售出租、物业管理、保修服务等。商业类房地产横跨商业和写字楼两个领域,经营内容广泛,业务复杂,投资主体多元化。税务筹划综合性的特征在房地产企业表现得更为明显,税务筹划需要对企业的各项业务做全盘的考虑,与企业规范的管理流程和精细的管理模式相适应。第二,商业类房地产企业筹资环节的税务筹划是整个筹划中不容忽视的重点。房地产企业资金筹集渠道多样化,现金流转复杂,企业主要通过预收购房定金、预收代建工程款、银行贷款、发行债券、获得其他经济实体的投资、在资本市场发行股票等渠道来筹集资金。企业在筹划过程中要谨慎考虑各种筹资方式的税收利益。第三,商业类房地产企业税务筹划应更关注成本、费用的筹划。房地产企业成本、费用庞大,房地产开发成本如征地拆迁费、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开发间接费用等;房地产经营成本如房屋销售成本、出租成本等;期间费用包括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等。成本、费用名目繁多,数额巨大,税务筹划空间大。第四,商业类房地产企业税务筹划涉及到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筹划时间长。房地产企业开发周期长,回收资金时间长。从最初规划征地到最终出售出租往往要经历几年的时间,资金的回收是一个长期的过程。这一特点决定了房地产企业的税务筹划具有持续性,筹划过程中需要考虑收入、费用的分摊,考虑不同的会计核算方法对损益的影响。第五,商业类房地产企业税务筹划涉及开发、交易、占用、所得分配等多个纳税环节,涉及税种较多,税率较高,税负明显高于其他行业。房地产企业税务筹划的重点主要是针对营业税、土地增值或、企业所得税三大税。对商业类房地产企业涉及税种归纳如表(1)。

二、商业类房地产企业税务筹划存在问题分析

(一)商业类房地产业税务筹划风险偏高 房地产业尤其是商业类房地产业是一个税务筹划风险偏高的特殊领域。一家商业类房地产企业一个项目所获得收入规模相当大,其要上缴的各种税金也非常多,往往是少则上千万元,多则上亿元,税负高达25%-30%。因此,房地产企业比任何一个其他行业的企业更希望争取更多的税务筹划空间,常常需要在税收法律、法规的边缘操作,这就会造成商业类房地产企业的税务筹划风险远高于其他行业。税务筹划之所以有风险,原因主要是商业类房地产税务筹划环境的多变性。这种多变性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税收政策的多变性。商业类房地产企业的税务筹划是要立足于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有利于自身发展的税收政策,规避不利于自身的税收政策。国家调控房地产的政策总是处在不断变化之中,相关的税收政策也会发生变动。企业如果没有及时运用新的、适用于本企业的有利的税收政策,则会错过了税务筹划的好时机;或者企业原本依据的税收政策发生了变化甚至取消,企业在不知道的情况下继续执行,势必会演变成偷税漏税的行为,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税收政策的频繁变化必然会增加企业税务筹划的风险,使企业对税务筹划持保守、谨慎的态度。二是商业类房地产企业自身经营业务的多变性。虽然房地产企业只是建设施工并处理自己的开发产品,但这个过程中企业可以有多种业务的选择。对于开发产品的处理,企业可以选择销售或自持;对于开发商品的转让,企业可以选择有偿转让、受托代建或投资入股。而企业的选择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会根据竞争对手的情况、市场的发展、突发的状况及时作出变化。税务筹划需要房地产企业对自身的各项活动作出预见性的安排,而房地产业又具有经营周期长的特点,这就导致税务筹划方案执行的困难,增加了税务筹划的风险。

(二)企业会计核算不健全影响税务筹划效果 商业类房地产企业复杂的业务需要精细的财务管理,很多企业没有复杂而精细的企业会计制度与之相匹配。在商业类房地产企业会计核算的跨期摊派较为常见,收入、成本的确认、摊销对损益的影响直接而明显。不健全的会计核算制度直接影响了税务筹划的效果。目前在商业类房地产企业常见的会计核算问题主要有:一是偷逃隐匿应税收入。如:价外收费等按合同约定应计入房产总值的未按规定合并收入,多以代收费用的形式挂往来账户;产品已完工或者已经投入使用,预收款不及时结转销售,不按完工产品进行税务处理,仍按预征率缴纳所得税;开发的会所等产权不明确,就转给物业,不按开发产品进行税务处理,或者将不需要办理房地产证的停车位、地下室等公共配套设施对外出售不计收入;按揭销售,首付款实际收到时或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后不及时入账,形成账外收入,或将收到的按揭款项记入“短期借款”等科目;以房抵工程款、以房抵广告费、以房抵银行贷款本息、以动迁补偿费抵顶购房款等业务,不记收入等。二是虚列多列成本费用。包括:多预提施工费用,虚列开发成本;在结转经营成本时,无依据低估销售单价,虚增销售面积,多摊经营成本;滚动开发项目,故意混淆前后项目之间的成本,提前列支成本支出,如有的企业将正在开发的未完工项目应负担的成本费用记入已经结算或即将结算的项目,造成已完工项目成本费用增大,减少当期利润;向关联企业支付高于银行同期利率的利息费用;或向关联企业支付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金50%部分的利息费用,未按规定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将开发期间财务费用列入期间费用,多转当期经营成本;有的开发企业将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进行评估,将增值巨大的评估价作为土地成本入账等。

(三)企业人员税务筹划水平良莠不齐 企业在税务筹划过程中对税收政策整体把握不够,都会影响税务筹划质量。如对房地产业享受的相关税收优惠的限制条件把握不严,既有可能使企业错失税务筹划的好时机,也有可能使企业陷入偷税、漏税境地。此外企业人员功利的、甚至是违法的税务筹划动机,也会使企业税务筹划偏离了正确方向,影响企业发展。

(四)税务行政执法制约税务筹划的实施 税收法律是人为制定的,因此难免会存在法律漏洞或者未明确规定的部分。作为税务筹划的制定者,往往会向着有利于自身的方向去理解税收政策;而税务机关则会向维护国家税收利益的方向去执行税收政策。一些税收优惠政策、税收处罚措施并没有一个确定的标准,而是在一个可以商榷的范围内执行。因此,税务筹划能否执行、执行的程度最终取决于税务机关认可的程度。这也就导致了很多税务筹划方案执行效果不能达到方案制定者的初衷。

三、商业类房地产企业税务筹划的对策

(一)全面防范税收风险因素 无论商业类房地产企业的税务筹划方案做得有多完美,有经过多少专家的拟定、论证,企业仍然应当正视风险的客观存在,不能认为方案在何种情况下都是合法和可行的。企业应当意识到,税务筹划风险是无时不在的,不能以事先安排的、不变的税务筹划方案去应对万变的企业经营环境和房地产业税收政策。对于商业类房地产企业而言,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以及企业所得税是最主要的纳税支出项目,因此,这三大税种的税务风险即是房地产企业总体税务风险的深刻反映。企业在生产经营和涉税事务中应该保持对这三大税种纳税风险的警惕性。(1)营业税纳税风险分析。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影响营业税纳税风险的主要因素有以下几种:一是开发产品的处理方式。房地产企业对开发产品有两种不同的处理方式:对外销售或长期持有。如果企业选择对外销售则应缴纳营业税,而持有开发产品,则无需缴纳开发环节的营业税。二是开发产品的销售价格。营业税是按销售收入作为计税依据。企业确定的销售价格越高,企业缴纳的营业税也就越多。三是开发产品的转让方式。有偿转让方式,需按转让所得计算缴纳营业税;受托代建方式,即房产企业受购买者的委托而建设项目,建设完成后移交给购买者,这种方式需按收取的代建费计算缴纳营业税;投资人入股方式,即房产企业将开发完成的产品以实物资产的形式投入到购买企业。根据规定,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以上这三个因素是决定房地产企业营业税税负的关键因素,因此也是税务风险控制的关键环节,必须进行税负测算和方案选择以降低税收负担及纳税风险。(2)土地增值税纳税风险分析。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影响土地增值税纳税风险的主要因素有以下几种:一是开发产品的处理方式。房地产企业对外销售需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而如果对开发产品长期持有,则无需缴纳土地增值税。二是开发产品的销售价格。土地增值税是按房地产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开发产品的销售价格直接决定了增值额的大小,因此,企业确定的销售价格越高,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也就越多。三是开发产品的转让方式。对于在营业税中涉及的三种不同的转让方式,土地增值税政策的规定是:有偿转让方式和投资人入股方式需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而受托代建方式无需缴纳土地增值税。四是开发产品的成本。开发产品的成本越低,企业取得的增值额就越大,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也就越多。五是共同成本的分摊方法。对于企业同时拥有销售物业和经营性物业的情况下,共同成本的分摊方法则决定了销售物业成本的大小,从而决定了销售物业土地增值额以及土地增值税的大小。(3)企业所得税纳税风险分析。企业所得税是对房地产企业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而征收的一种税。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无论是销售还是持有,无论是有偿转让还是受托代建或投资入股,均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开发产品的处理方式和转让方式都不会对企业所得税税负产生影响。由于企业所得税是对企业经营所得征收的,因此,影响经营所得的收入以及成本水平就是影响企业所得税的关键因素。另外,由于房地产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是按照预计毛利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影响预计毛利额的因素也将影响企业最终企业所得税总额的大小。总之,企业所得税纳税风险影响因素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开发产品的销售价格和成本。企业确定的销售价格越高,开发产品的成本越小,企业的经营所得就越大,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也就越多。二是开发产品的预售时间和进度。开发产品预售时间越早,按预售收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时间就越早。同样,开发产品预售收入越大,预缴的企业所得税也就越多。三是开发产品的竣工时间。税法规定,开发产品竣工后,企业应对预缴的企业所得税进行清算,一般情况下,企业在清算时要补交很大一笔企业所得税。因此,开发产品竣工的时间越早,清算补交税款的时间也就越早。

(二)及时关注税法变动 税务筹划与偷税、漏税等行为的界限就是法律。税务筹划之所以为税务筹划,前提就是它必须是合法的,成功的税务筹划更应是能体现税收政策导向的。因此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企业要做到学法、懂法、守法。一是学法,房地产业法律、法规种类数量繁多,变化也比较频繁,稍有不慎,使用的法规就会过时,从而为企业的税务筹划带来风险。只有对税收法律法规的变化了如指掌,才能立足于企业的实际情况,对税务筹划方案及时作出调整;二是懂法,企业应该深刻领会立法精神,全面掌握税收规定,准确把握税收政策内涵,为税务筹划方案的制定打下坚实的基础。三是守法,严格按照税法来进行筹划,严守税务筹划合法的底线,正确处理税务筹划与避税、偷税、漏税的关系。

(三)提升企业税务筹划人员素养 一方面,税务筹划人员应不断提升自身的道德素养。在处理企业与国家利益时,坚持应有的职业道德。任何税务筹划方案的制定和执行要坚持在合法的前提下进行,违反法律的税务筹划方案必将带来巨大的风险。税务筹划人员不能因为企业的一己私利而损害国家的利益,应该立场鲜明地维护税法的权威性。在企业领导由于对某些涉税事项不清而混淆了合法与非法的界限时,要及时进行解释;对于企业领导提出的某些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筹划要求,要进行规劝。另一方面,税务筹划人员应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素养。税务筹划的专业性,决定了税务筹划人员既要有扎实的理论知识,又要有丰富的实际操作经验。理论知识不仅指税收方面的,还应包括会计、财务管理、金融等方面的知识;实际操作经验要求税务筹划人员能对企业的涉税业务、涉税种类、涉税数额作出正确的分析,进而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找准税务筹划的切入点,制定出符合企业要求的最有效的税务筹划方案。如果税务筹划人员一心只想获取税收上的好处而没有坚实的专业知识作支撑,最终只能导致税务筹划的失败。

(四)建立良好的税企关系 税法许多条文的制定权和解释权在税务机关。国家在制定税收政策的时候,往往在征税范围、税收优惠、税收减免、税收处罚等方面留有一定的余地,税务机关可以凭借实际操作的经验和对不同企业经营状况的了解,在这个范围之内进行灵活的操作。同时,税务机关会根据各地实际情况采取适合本地的税收征管方法,导致各地税收征管情况存在差异,而房地产企业的业务往往又遍及各省,税务筹划受当地实际情况的影响很大。因此房地产企业应加强与当地税务机关的沟通。

再好的税务筹划方案只有付诸实施、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可才能真正的发挥作用。一是企业要咨询当地税务机关对相关法规政策的具体理解应用、实际操作程序,使税务筹划方案主动适应当地税务机关的管理特点;二是企业要能够对税务筹划方案的思路、操作步骤作出明确的解说,对税务机关的有关提问作出相应的解释,争取筹划方案获得税务机关认可;三是对税务筹划方案的疑点要及时与税务机关沟通,争取达成共识,对方案的难点要及时向税务机关反映,从而向上级争取政策支持,避免失去应有的收益。

参考文献:

房地产企业税务管理篇7

关键词 营改增政策 房地产开发企业 财务管理 税务管理

在我国经济转型期间,营改增政策的提出,不仅优化了我国税收制度的结构,而且还有效地避免了重复征税现象的出现,对国民经济与社会之间的协调发展起到了很好的作用。在这大好前提下,房地产开发企业想要保证并提升企业财务管理的工作成效,财务管理人员就必须要紧抓营改增政策实施的契机,对其给企业财务与税务管理方面带来的影响进行全面分析,在提高其实施成效的基础上有效地促进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更好的转型升级。[1]

一、营改增政策的概况

营改增政策是我国税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其主要是将企业应该缴纳的营业税变更为增值税,而变更后的增值税不仅包含营业税,而且还包括有产品增值后产生的税款。我国自2012年开始试点以来,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已经覆盖各行各业,主要包括交通运输业、现代服务业、铁路运输业、电信业、建筑业、金融环保业以及不动产业等。在营改增政策实施以前,我国房地产营业税的税率为5%,建筑行业营业税的税率为3%。而在营改增政策实施以后,根据财政部与国家税务局联合下发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中的相关规定要求,房地产和建筑行业的营业税税率要提升到11%,[2]这从根本上影响了建筑业与房地产业的经营和发展。其具体影响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分析,即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管理和税务管理的影响。

二、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管理的影响

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财务管理中,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对其产生了诸多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负债表的影响

固定资产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发展过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一旦发生变动会直接影响到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整体结构,从而影响到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负债表的数据波动。从营改增政策实施以来,房地产开发企业固定资产的原值入账金额和累计折旧都相应地减少,而且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去本身应缴纳的营业税之外,其期末余额也相应地降低。在这种情况下,营改增政策的实施会使得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负债金额得到降低,而其内部的流动资产与负债的比重则会提升。同时,从长远发展来看,营改增政策的实施还推动了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身的发展规模,对其发展制度的建设还能起到完善的作用。

(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利润表的影响

从现阶段来看,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利润表的影响主要包括长期影响和近期影响。从长期影响来看,营改增政策的实施不仅起到有效降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纳税成本和负担的作用,而且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为其进行资金积累奠定了良好的基础,让房地产开发企业能够有更多的资金投入到其他项目中,避免资金被套牢,起到扩展企业发展项目的作用。而从近期影响来看,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免除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原值税金,而税金金额和企业成本也得到了有效降低,从另一个方面来看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经济效益的增加还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3]

(三)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现金流量表的影响

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现金流量表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营改增政策的实施使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各项投资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了得到更好、更全面的发展,承接多个工程项目,需要购置大量的施工装备设施,但是由于增值税的进项税额可以用于相抵,在一定程度就减少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现金流出情况。因此,在保证资金稳定的同时,可以让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多余的资金用于投资其他项目。其次,营改增政策的实施使得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现金活动受到了影响。在营改增政策实施之后,其中的增值税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生产成本起到了有效降低的作用。最后,营改增政策的实施还使得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筹资活动受到了影响。在如今的房地产行业,各个开发企业之间的竞争愈演愈烈,而为了更好、更多地占领房地产市场,企业就要不断地进行融资与筹资。营改增政策的实施让这种局面得到了很好的缓解,主要让房地产开发企业内部的现金流逐步壮大。但是,从长远发展来看,这种融资、筹资是具有阶段性的,具备很大风险隐患,反而会逐渐加重企业的负债金额。

三、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税务管理的影响

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务管理中,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对其产生了很深的影响,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对采购房地产建筑材料的影响

在房地产开发企业中,建筑材料的采购工作一直是重中之重。在采购房地产建筑材料时,不仅要注意采购的数量,而且还要着重注意质量,其中还包括一些大型的建筑材料,如钢筋,混凝土等,同时还有一些小型的建筑材料,如铁钉等。针对大型建筑材料的采购通常都是首选大店面,大店面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开具相关增值税的专用发票,若选择一些规模较小的店面进行采购,则无法开具出相关增值税的专用发票。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采购建筑原材料这一环节上就无法对税务的增值税情况实行进项扣除,从而增加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生产成本。[4]

另外,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采购建筑原材料时,即使能够开具发票,但依照我国现有的税务法规定,建筑原材料的砂石、混凝土等也需要缴纳6%的增值税,而施工企业缴纳的施工成本税却比材料税要低上一个百分点,从这里也可以看出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税务管理的影响。因此,企业想要更加适应营改增政策,就必须要不断地进行改革,对使用的物资材料进行相应的税收筹划。例如,可采用招标的方式来采购建筑原材料,在要求材料供应商提供专用发票的情况下再对建筑原材料的质量和价格提出自己具体的要求。

(二)对房地产建设人力成本的影响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房地产工程的建设时,离不开人力资源。现阶段,房地产企业的人力资源大多都是来源于农村的农民工,这些农民工在某种程度上解决了房地产企业人力资源稀缺的问题,而且也让房地产工程的成效获得了一定的保障。但这些农民工由于没有正规的劳务公司对其负责,其流动性也比较大,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这方面也无法获取增值税发票。这样不仅使得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收支出得到了增加,而且也影响到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生产成本。对此,可通过人力外包机构来获得人力资源,如人力劳务公司等,通过其出具相关专业发票来降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收支出,从而降低企业生产成本。

(三)对房地产税务负担的影响

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务负担情况也造成了影响,如上文所分析,在营改增政策实施以前,房地产与建筑业的营业税的税率为5%,而自从营改增政策实施之后,房地产与建筑业的营业税就提升到了11%。以某房地产公司为例进行分析,假设该房地产公司的年收入为1000万元,而生产成本为400万元,以增值税的税率11%和进项税率17%来计算,在营改增政策实施以前,1000万元乘以5%,计算出其营业税为50万元,而在营改增政策实施之后,最后计算出其增值税为40.97万元。从这里就可以看出,对于规模较小的房地产企业而言,营改增政策的实施显然是利大于弊的,但是对于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房地产企业而言,只有进项金额大于营业收入额时,这项政策的实施才能起到降低企业税务负担的作用。对于房地产企业而言,由于其本身特殊的性质,在税务工作经常出现税上加税的情况,通过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则有效避免了这种重复缴税的情况发生,在间接上也减少了房地产企业的税收负担,提升了企业的经济效益。

总之,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对于我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不仅有利于企业税负的降低,而且在一定程度上还能优化企业的财务管理体系结构。在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同时,对于企业未来长期的发展具有非常好的促进意义。

四、结语

本文通过对营改增政策进行概况分析,探讨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与税务管理的影响。对财务管理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即对企业负债表,利润表以及现金流量表造成影响。对税务管理方面造成的影响同样体现在三个方面,即对房地产建筑材料的采购,对房地产建设人力成本以及对房地产税务负担的影响。希望通过本文的分析与探讨可以让我国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实施营改增政策所造成的影响有一个全面的了解,从而能够制定相应的对策措施。

(作者单位为成都地铁实业有限公司)

[作者简介:陈英(1978―),女,硕士,会计师,主要从事财务管理工作。]

参考文献

[1] 高涵.“营改增”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影响分析[J].全国商情(经济理论研究), 2015(21):84-85.

[2] 陈素娣.“营改增”对房地产企业财务管理的影响分析[J].经营管理者,2016(09): 62.

房地产企业税务管理篇8

【关键词】房地产 企业税务风险 管理 控制

一、企业税务风险概析

企业税务风险指的是在一个特有的税收政策体制下,该企业因为其涉税行为与相关法律不相符,因而违反了其纳税的有关规定,在这情况下,就会让企业产生了一些不可确定的损失,它的一个直接表现就是该企业过多地缴纳税款,又或者过少地缴纳税款。

企业税务风险作为一种风险类别,它也具有一般风险的特点,主要有五个方面。第一,企业税务风险的普遍和广泛性。企业税务风险存在于每一个企业之中,规模大或者小的企业都会或多或少地发生税务风险。第二,企业税务风险具有客观性。企业税务风险是不会随着其企业或者个人的意志发生变化。第三,企业税务风险常会使企业产生一些损失。第四,企业税务风险具有转化性。企业的税务风险在一定的情况下,它的影响范围和影响程度都可能会产生一定的变化,它是不会一成不变的。第五,企业税务风险会存在于企业的经营活动当中,它是看不见,也摸不着,它是无形的。

二、房地产企业税务风险产生的原因分析

(一)房地产企业内部原因

1.房地产企业财务核算水平的准确性不高

财务核算是对企业涉税进行处理的重要一环,它直接对企业的税务情况产生影响。房地产企业财务核算的基础数据对企业的全部涉税行动产生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有很多的税额都是要按照财务核算的基础数据进行计算。房地产企业财务核算的水平,在很大范围内决定了房地产企业涉税行为处理的恰当程度。如,据国家审计署2004年第四号审计结果公报公布了对785户房地产大中型企业税收征管情况审计调查结果,显示在2002年,以上785个企业少缴税款133亿元,而在2003年的1月至9月共少缴税款118亿元。而以上审计结果原因分析为,上述房地产企业的财务核算数据存在主观或客观的核算误差。

2.房地产企业制度不健全

房地产企业制度的不完善是企业制度层面的一个重要问题。历史证明,制度在房地产企业管理的过程中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制度是否健全可直接影响到房地产企业的生死。目前,某些房地产企业内部规定的财务制度非常不合规范,且与国家的相关法制规定不相符,还有一些房地产企业在内部没有确立有关的财务制度,以上状况均让房地产企业的涉税行为潜伏一定的风险隐患。

3.房地产企业纳税的重视度不够

房地产企业的纳税意识是房地产企业的一个主观态度。每个房地产企业都应该尽按时、足额、依法纳税。可是在实际日常的经营运作中,由于缴纳的税款对于企业而言是一种现金流出,这样会把企业的利润降低,一些房地产企业为了其业绩,利用了一些违法方法,使自身面临重大的税务风险。而且房地产企业对涉税行为的重视意识不强也是其风险产生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在房地产企业中会存在这样的误区,就是房地产企业的涉税行为应该由财务部门进行处理,而房地产企业中的税务风险也应该由财务部门进行防范。

(二)企业外部原因

1.税法的多变性

每个国家的税法都不会一个缺点也没有,它总会存在着某些比较笼统、不明确,又或者比较容易产生歧义的项目,这些都会让房地产企业在操作的时候增加一定的难度。还有一点就是,企业没有税法的解释权,这样就会让房地产企业处在一个非常不利的位置,所以税法的多变性在一定程度上会引发税务风险。例如,2009年1月1日起全面实行的增值税转型,关于购置固定资产的处理等也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企业也需要按照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进行相关税务处理。

2.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及不规范执法的存在

代替国家行使征税任务的行政机关和纳税人存在着一种行政管理人员与和被管理人员的关系,而他们的权利和义务具有不对等性,这是税收法律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内容。我国的税法给予税务机关行使一定程度的自由裁量权,如果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税务机关在执法的程序中是具备弹性的,他们有权按照自己的判断对其纳税人的行为进行判定。而因为现阶段的法制环境不良、文化传统因素等原因,房地产企业作为纳税人,在相互关系中通常处于一个比较不利的位置。而且存在一些税务机关执法不规范、自由裁量权使用不恰当等现象。例如,一些省级的国家税务局自行地把企业正常申报且有能力缴纳的税款延期到下年征收。这反映了税务机关对税法赋予的自由裁量权的滥用,这些行为通常会损害到了纳税人的权益,让房地产企业的涉税问题加大了很多的不确定,同时也把房地产企业税务风险提高了。

三、房地产企业税务风险防范的若干策略

(一)房地产企业税务风险预警系统建设

企业税务风险预警指的是在风险产生之前,按照以前的经验总结的一些规律或者所看到的一些信息,告诉相关部门并对他们发出紧急的信息,把这些风险的信息传达下去,为的是避免发生一些准备不足或者不知情的状况,以此最大限度地把风险所引发的危害或者损害降低的一种行为。所谓的风险预警系统则是一个自己组建起来的组织,它是风险预警行为依据有关的内部联系构建而成的一个整体。

1.推行房地产企业税务风险的评分评级制度,同时进行定期的税务检查

房地产企业税务风险的评分评级的体制主要是采用了沃尔评分法的原理及其分析思路,同时主要经过查找房地产企业中比较重要的税务风险性、比较关键的部门、比较关键的人员,确立相对应的权重,并结合所在企业的一般实际状况,算出每个企业自己的总得分,再评价该企业的风险情况。

2.预测房地产企业税收,强化日常税务的监督

对税收的预测不仅会在税务机关的管理中应用,在房地产企业中也是会有广泛的应用,也就是在房地产企业中对企业税收进行预测。房地产企业对税收的预测是按照房地产企业涉税行为的一些历史材料,并参考现有的基本要求和基本条件,针对房地产企业将来的涉税行为及需缴纳的税收做出一个科学的测算与预计。对房地产企业开展税收预测的意义在于:第一,预测一个项目或者它将来的一段期间内应该缴纳的税收,这样可以为决策提供一定的可靠标准;第二,测定各个项定额及其标准,这样可以编制计划,同时可以分解计划中的指标服务。第三,房地产企业对税收的预测是房地产企业税务风险预警系统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部分,也是预警系统中所构建的非常重要一个环节,这样能够对房地产企业防范税收风险提供一定的数据支撑。

(二)控制税收筹划风险

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在理论基础的设计分析上,需要具备相应的环境的适应性,它是一个系统工程。因为房地产企业其纳税环境在客观上会存在着比较多的不确定的问题,而房地产企业的税收筹划作为一个决策的行为,它也是会存在决策上的一些风险。依照对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过程中的一些分析,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的计划在执行中所遇到的较大风险是所执行的障碍,可能要被迫地对原来的决定做出调整,又或者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计划的一个重要预期的财务效果,并没有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同,而与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最初确定的目标产生一个非常严重的偏差,甚至是有一个相反结果。

(三)加强企业与外部机构的沟通合作

加强房地产企业与外部机关的一个沟通与合作,有益于房地产企业获得并掌握一些最新的、同时也是比较准确的税收政策的消息,尤其是房地产企业所在区域的主管税收机关,在国家税务总局等机关制定的最新的一些税收的文件的基础上,某些时候会制定一些地方的法律法规或者是一些补充政策,但是这一些地方的法规以及所补充的政策经常会被房地产企业所轻视,这样就非常容易产生一定的税务风险。

在加强与外部机关、组织的沟通中,房地产企业应该从细节做起,在基于防范企业税务风险之上,应该主动、积极地寻求税务机关的指导与帮忙。如果对税收的政策或者法律法规不能准确把握,就应该要主动积极与税务机关进行沟通和联系,听取其建议与指导。

四、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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