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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儿童教育8篇

时间:2023-05-24 08:52:23

户外儿童教育

户外儿童教育篇1

关键词;幼儿园;户外活动质量;儿童动作发展

我国重视教育事业的发展,只有发展教育,才能为国家未来的发展提供重要的人才资源,利于国家实力的全面提升。随着幼儿教育水平的不断提高,幼儿园为幼儿提供的户外实践机会逐渐增多,旨在促进幼儿身心的全面发展,户外活动的质量直接影响着幼儿的成长与发展。通过一系列的户外活动,能大大激发幼儿的运用细胞与天赋,在参与户外游戏时,能激发幼儿的潜能,对幼儿自身的发展意义重大。为了探究幼儿园户外活动质量与儿童动作发展的关系,本文以重庆市巴南区的90所幼儿园170个班级的900名儿童为对象进行探究。

一、幼儿园户外活动质量与儿童动作发展的关系

1、幼儿园户外活动质量现状分析

通过对重庆市巴南区90所幼儿园儿童户外活动现状的分析,了解到活动场地与设施、户外活动组织设计等都是必不可少的。活动场地与设施是开展户外活动的重要场所与基地,通过分析,一些幼儿园的户外活动场地做的还是比较合理,环境条件优越,设施、器材的安全系数高,能保证儿童在运动时能时刻保持安全性。当然,户外活动场地方面还存在一定的不足,由于儿童身体正处于待发育的状态,应做好保护工作,如遮阳设施、避雨设施、水池旁应设置护栏等都相对匮乏,当开展户外活动时,遭遇恶劣天气,会对儿童造成严重的健康威胁。

在户外活动组织设计方面,当遭遇恶劣的自然条件时,为保证户外活动质量,教师或儿童会突发奇想,如在做一些小游戏或音乐律动,但是活动量过小,活动的时间有限,使得幼儿园的户外活动质量不高,学生无法实现动作的有效展现,锻炼度不足,导致户外活动的实效性不足。此外,幼儿园在活动组织方面存在着过于单一的问题,活动类型以早操为主,户外活动时间少,活动量小,并不能达到理想的锻炼效果[1]。

2、幼儿园户外活动质量与儿童动作发展现状的关系

在幼儿园的户外活动中,活动器材、设备的数量、类型会影响着儿童的动作发展,且二者呈现正相关的联系。儿童动作发展的子量表由5个项目组成,包括单脚站立、立定跳远、左跳右跳、蹲蹲站站与快件豆子[2],运用着5个项目来对儿童的身体素质与动作发展情况进行评估。就目前湖南地区各幼儿园的情况来看,为了促进儿童的动作发展,很多幼儿园都根据儿童的实际情况开展专项训练,旨在锻炼与开发儿童的运动思维,但是,由于儿童数量较多,教师无法进行及时的辅导与引导,使得很多儿童在动作操作上存在失误,导致儿童的人身受到伤害,进而产生一系列的问题。通过分析与探究,了解到儿童的户外活动质量与儿童动作发展存在着一定的联系,户外活动产地的选择、做好场地的有效规划、丰富设施与器材的数量与种类、做好安全与维护、为儿童提供更多的户外活动机会和时间等等,提高幼儿户外活动质量,是促进儿童动作的有效发展。

三、提高幼儿园户外活动质量,促进儿童动作发展的重要举措

新时期,我国重视幼儿教育,旨在加强对幼儿身心素质的全面培养,促进儿童动作的科学性发展很是关键。处理好户外活动质量与儿童动作发展间的关系,第一,丰富教学器材与设施,为儿童开展户外活动提供重要的前提,丰富户外活动,增强活动开展的趣味性与拓展性,如竹子做的小火车、小推车,符合儿童的兴趣爱好与追求,能大大激发儿童的参与兴趣和动力,进而利于动作发展。例如,在幼儿园的户外活动中,利用竹子做的小火车来做游戏,让学生以小组的形式开展运输竞赛,最终看看哪个小组所运输的货物最多,在此过程中教师应予以监督和引导,对儿童运输货物时的动作进行规范,通过称量来决定。利用电子秤对小组的货物重量进行称量,选择冠军队,并给予奖赏。运用此方式,会大大激发幼儿的活动积极性,进而实现儿童动作的规范性发展。第二,应为儿童提供更多的户外活动机会和时间,简短的时间会让儿童刚想产生运动兴趣就结束,会逐渐打击儿童的积O性[3]。第三,应加强教师的指导与监护,教师应时刻对儿童的行为与动作等进行指导,保证动作执行的规范性,对错误的行为与动作予以及时纠正,可促进儿童动作的不断发展,还能实现对儿童的安全保护。例如,在做“单脚站立”的相关游戏时,教师可以利用图片来展示“金鸡独立”的姿势,会引得幼儿园小朋友哈哈大笑,然后教师应借助此情境,引出本节课所要学习的动作与技能――“单脚站立”,让学生两个人一组,开展针对性的训练,看看谁坚持的时间更长,在儿童练习的过程中教师应及时进行辅导与纠正,可大大促进儿童动作的发展。

结束语:

综上所述,本文以重庆市巴南区的90所幼儿园170个班级的900名儿童为对象进行探究,发现幼儿园的户外活动质量与儿童动作发展的关系并不是很明确,导致此类问题发生的原因有户外活动中的场地、器材、指导、时间、安全等,这些元素都会大大影响动作发展水平。因此,应加强对户外活动中教师的指导与监护,丰富器材与设施的类型,为儿童提供丰富的实践与参与机会,是促进儿童动作发展的重要举措。

参考文献:

[1]陈月文,胡碧颖,李克建. 幼儿园户外活动质量与儿童动作发展的关系[J]. 学前教育研究,2013,04:25-32.

户外儿童教育篇2

关键词:幼儿;户外;体育;游戏模式;探索

人的一生可以分为不同阶段,各阶段有各自特点。学前期对于每一个人来说都是极其重要的,此时身体各项机能还保持在相对幼弱阶段,但是身体各项指标是呈积极向上态势,所以,此阶段良好的健康以及适当的体育活动对将来积极成长起着重要作用。

1户外体育游戏对儿童成长的积极意义

体育对于人生各个阶段都是必不可少的活动,同样,学前体育对于幼儿身心健康有极大促进作用,完善合理的体育活动将加强幼儿的身体素质,推动身体各指标良好发展。户外体育游戏活动作为一种新型体育形式,能够为幼儿提供科学的运动方式,加强身体部位协调性,提升幼儿活力,并且幼儿在进行体育游戏的过程中,可以获得游戏乐趣,锻炼幼儿适应环境能力,提升幼儿对体育活动的热爱,培养积极向上的生活观[1]。

2学前儿童户外体育游戏活动预想以及策划

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家长更多的关注儿童身心健康的成长。幼儿园的办学方针也逐渐向儿童健康方向转变,以“增强儿童身体素质、培养儿童优良习惯”为核心。在总结原有办学经验的基础上,我们提出了新型户外体育游戏理念,“户外大畅游”作为游戏体育的表现形式,将三个方面化为整体。首先开办体育游戏教学课堂,一周两节课,然后举办户外体育游戏活动,以天为单位,最后举办大型活动———“户外大畅游”,以周为单位,凸显举办主题,面向全部师生,活动体现全面性。举办活动次数也可以具体分析,并非一定拘泥以上要求。

2.1体育游戏教学课堂情景化

儿童学习基础体育动作,学习时间大约在半个小时左右,据情况而定,为体育游戏活动奠定基础。幼儿园总结一套基础运动动作,并为儿童提供具体情境,促使儿童反复练习基础动作,提升儿童运动水平,推动儿童活动向科学方向发展。

2.2科学划分户外体育游戏活动场所

幼儿园完善相关运动器材设备,并利用器材举办相关体育活动,保证儿童活动时间在半个小时以上。科学划分体育器材,按学习方向规定区域,譬如走、跑、跳、投等相关本领,因材施教,了解掌握儿童短板,以便体育游戏活动开展时,教师能够合理安排儿童活动区域。儿童活动区域与自身短板吻合,能最大程度发挥游戏体育的作用[2]。

2.3面向全园举办活动———“户外大畅游”

“户外大畅游”是一种新型体育游戏活动,是对已有体育游戏活动的创新,总体设计更加科学合理,环节设置趋于综合化。举办次数大致以周为单位,时长在一个小时左右,每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举办两次,由于此活动面向全园,需要按年级划分组别参与。活动举办地点需要宽阔场地,例如操场、草地等,儿童训练项目需要设计合理,教师模拟有关情境,并适当结合运动设备器材,针对儿童不同问题提供不同运动项目,引导儿童参加合适体育游戏项目,寓教于乐,锻炼身体的同时,培养儿童不足之处,并时刻让儿童体验到体育游戏的乐趣所在,展示自身学习本领,提升儿童自信[3]。

3户外体育游戏模式的实践与摸索

3.1体育游戏教学课堂情景化

一部分是探索研究原有体育教学活动中的诸多弊端,例如以下情况:(1)教师在选择体育教学内容标准是相关教学,并不是遵循儿童自身规律,从而导致体育活动安排不科学。(2)体育游戏教学目标缺乏合理性、可行性、顺序性、连贯性。(3)错误理解体育游戏教学,将教学活动侧重于游戏方面,加之教师的不合理引导,从而使教学活动失去体育意义。另一部分是对儿童体育游戏教学活动进行科学合理安排,不断修正发展方向。举例说明,对于不同年龄段儿童区别安排,合理定制专属活动目标,安排适合各自年龄段的教学活动。按照儿童身体素质划分,以促进全面发展为核心,针对儿童各自短板,进行针对性练习,在不同基础体育动作上,如走、跑、跳、投等等,创新学习方法,形成系统化锻炼方式,让教师熟悉掌握各个基础动作课程,促进全体儿童平衡发展。体育教师聘请专业人员,并且由于女教师的局限性,可以安排青年男性担任体育教师,但需要保证专业性[4]。

3.2科学划分户外体育游戏活动场所

在现实生活中,幼儿园会定期举办有关户外体育运动,在此过程中,教师会将较多注意力放在学生安全方面,其他则会关注较少,譬如体育活动是否有序进行,儿童运动量是否充足,是否能够满足身体发展需要。教师在儿童活动过程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但是并非如此,某些教师不了解体育活动的核心理念,随心安排教学内容,目标制定不符合儿童成长规律,甚至体育活动直接与儿童身体素质以及体育规律脱离,最终导致体育活动作用的丧失。针对以上现象,我们在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相关解决措施:教师进行专业培训,学习有关儿童体育游戏活动的基础内容;带领教师参加实地学习,分析体育游戏活动成功举办因素,并总结经验等等。

3.3面向全园举办活动———“户外大畅游”

随着户外体育游戏活动的不断发展,我们在原有基础上摸索研究出一种新型活动———“户外大畅游”,“户外大畅游”是包含自由性、创新性、乐趣性、连贯性的新型体育游戏活动。由于此活动展开不久,我们需要对其各方面进行探索实验,譬如,活动细节(活动进程、背景配乐、活动目标等)、具体体育游戏活动策划、教师与家长在各个环节担负的责任,如何提供自身帮助等等。首先,良好的前期准备工作是必要的。前期准备主要指热身,由于季节不同,对于热身时长则不同要求,夏季需要10分钟,冬季因为气温较低,则增加5分钟。前期热身工作能够提高活动参与者积极性,让身体达到最佳状态。师生、家长跟随专业人员,慢跑或者做热身运动。然后,使用5分钟大致介绍活动环节,让儿童对活动项目的参与方法有所了解,熟悉体育游戏活动项目展开地点。介绍环节主要由专业人员主持,并且可以让儿童与家长示范;主持人一定要做好安全工作,提升活动参与者的安全意识。其次,由于此活动具有自由性,儿童在进入活动场地后,可根据兴趣,自我决定符合自身的运动设施,独立学习并掌握活动参与方法,相互间不断交流联系,积极参与游戏过程,从中享受游戏的乐趣,并不断提升身体素质。在此环节,教师以及家长,主要职责是守候一旁,提供安全保护的功能,适当的引导儿童进行活动[5]。最后,做好体育游戏运动后的休息工作,休息环节大致10分钟左右。体育游戏活动会使儿童身体疲惫,休息环节主要为了调整儿童身体指标,降低儿童因运动带来的心理紧张或者高涨心情。与前期准备工作一致,休息放松需要全部人员参与,并且有序整理体育游戏器材,做好活动收尾工作。在整个过程,背景音乐最好合理衔接,为活动环节做好提示作用,让活动参与者清晰活动进程。

4结语

长期的探索研究,我们在体育游戏教学课堂情景化、科学划分户外体育游戏活动场所、面向全园举办活动———“户外大畅游”方面成效显著。科学完善的户外体育游戏模式不仅提升儿童的身体机能,还培养儿童正确的体育观,对于以后成长影响较大。但是新型体育游戏模式仍存在较多弊端,需要我们不断革新发展,不断推进“三维一体”工作进度,不断提升幼儿园户外体育游戏活动的水平,培养儿童良好的健康习惯,科学地促进儿童的全面发展。

参考文献:

[1]刘毅,李明灯.户外体育游戏对学龄前儿童生长发育影响的干预研究[J].中国学校卫生,2017(01):158.

[2]韩冬丽.民间体育游戏的价值和应用[J].好家长,2015(43):47.

[3]郝香茹.对大班体育游戏“小猴摘桃子”的记录与反思[J].山西教育(幼教),2017(01):88.

[4]宋雨颖.教师在幼儿园体育游戏的介入时机研究[J].考试周刊,2017(02):156.

户外儿童教育篇3

关键词:幼儿;户外;体育;游戏模式;探索

人的一生可以分为不同阶段,各阶段有各自特点。学前期对于每一个人来说都是极其重要的,此时身体各项机能还保持在相对幼弱阶段,但是身体各项指标是呈积极向上态势,所以,此阶段良好的健康以及适当的体育活动对将来积极成长起着重要作用。

1户外体育游戏对儿童成长的积极意义

体育对于人生各个阶段都是必不可少的活动,同样,学前体育对于幼儿身心健康有极大促进作用,完善合理的体育活动将加强幼儿的身体素质,推动身体各指标良好发展。户外体育游戏活动作为一种新型体育形式,能够为幼儿提供科学的运动方式,加强身体部位协调性,提升幼儿活力,并且幼儿在进行体育游戏的过程中,可以获得游戏乐趣,锻炼幼儿适应环境能力,提升幼儿对体育活动的热爱,培养积极向上的生活观[1]。

2学前儿童户外体育游戏活动预想以及策划

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家长更多的关注儿童身心健康的成长。幼儿园的办学方针也逐渐向儿童健康方向转变,以“增强儿童身体素质、培养儿童优良习惯”为核心。在总结原有办学经验的基础上,我们提出了新型户外体育游戏理念,“户外大畅游”作为游戏体育的表现形式,将三个方面化为整体。首先开办体育游戏教学课堂,一周两节课,然后举办户外体育游戏活动,以天为单位,最后举办大型活动———“户外大畅游”,以周为单位,凸显举办主题,面向全部师生,活动体现全面性。举办活动次数也可以具体分析,并非一定拘泥以上要求。

2.1体育游戏教学课堂情景化

儿童学习基础体育动作,学习时间大约在半个小时左右,据情况而定,为体育游戏活动奠定基础。幼儿园总结一套基础运动动作,并为儿童提供具体情境,促使儿童反复练习基础动作,提升儿童运动水平,推动儿童活动向科学方向发展。

2.2科学划分户外体育游戏活动场所

幼儿园完善相关运动器材设备,并利用器材举办相关体育活动,保证儿童活动时间在半个小时以上。科学划分体育器材,按学习方向规定区域,譬如走、跑、跳、投等相关本领,因材施教,了解掌握儿童短板,以便体育游戏活动开展时,教师能够合理安排儿童活动区域。儿童活动区域与自身短板吻合,能最大程度发挥游戏体育的作用[2]。

2.3面向全园举办活动———“户外大畅游”

“户外大畅游”是一种新型体育游戏活动,是对已有体育游戏活动的创新,总体设计更加科学合理,环节设置趋于综合化。举办次数大致以周为单位,时长在一个小时左右,每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举办两次,由于此活动面向全园,需要按年级划分组别参与。活动举办地点需要宽阔场地,例如操场、草地等,儿童训练项目需要设计合理,教师模拟有关情境,并适当结合运动设备器材,针对儿童不同问题提供不同运动项目,引导儿童参加合适体育游戏项目,寓教于乐,锻炼身体的同时,培养儿童不足之处,并时刻让儿童体验到体育游戏的乐趣所在,展示自身学习本领,提升儿童自信[3]。

3户外体育游戏模式的实践与摸索

3.1体育游戏教学课堂情景化

一部分是探索研究原有体育教学活动中的诸多弊端,例如以下情况:(1)教师在选择体育教学内容标准是相关教学,并不是遵循儿童自身规律,从而导致体育活动安排不科学。(2)体育游戏教学目标缺乏合理性、可行性、顺序性、连贯性。(3)错误理解体育游戏教学,将教学活动侧重于游戏方面,加之教师的不合理引导,从而使教学活动失去体育意义。另一部分是对儿童体育游戏教学活动进行科学合理安排,不断修正发展方向。举例说明,对于不同年龄段儿童区别安排,合理定制专属活动目标,安排适合各自年龄段的教学活动。按照儿童身体素质划分,以促进全面发展为核心,针对儿童各自短板,进行针对性练习,在不同基础体育动作上,如走、跑、跳、投等等,创新学习方法,形成系统化锻炼方式,让教师熟悉掌握各个基础动作课程,促进全体儿童平衡发展。体育教师聘请专业人员,并且由于女教师的局限性,可以安排青年男性担任体育教师,但需要保证专业性[4]。

3.2科学划分户外体育游戏活动场所

在现实生活中,幼儿园会定期举办有关户外体育运动,在此过程中,教师会将较多注意力放在学生安全方面,其他则会关注较少,譬如体育活动是否有序进行,儿童运动量是否充足,是否能够满足身体发展需要。教师在儿童活动过程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但是并非如此,某些教师不了解体育活动的核心理念,随心安排教学内容,目标制定不符合儿童成长规律,甚至体育活动直接与儿童身体素质以及体育规律脱离,最终导致体育活动作用的丧失。针对以上现象,我们在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相关解决措施:教师进行专业培训,学习有关儿童体育游戏活动的基础内容;带领教师参加实地学习,分析体育游戏活动成功举办因素,并总结经验等等。

3.3面向全园举办活动———“户外大畅游”

随着户外体育游戏活动的不断发展,我们在原有基础上摸索研究出一种新型活动———“户外大畅游”,“户外大畅游”是包含自由性、创新性、乐趣性、连贯性的新型体育游戏活动。由于此活动展开不久,我们需要对其各方面进行探索实验,譬如,活动细节(活动进程、背景配乐、活动目标等)、具体体育游戏活动策划、教师与家长在各个环节担负的责任,如何提供自身帮助等等。首先,良好的前期准备工作是必要的。前期准备主要指热身,由于季节不同,对于热身时长则不同要求,夏季需要10分钟,冬季因为气温较低,则增加5分钟。前期热身工作能够提高活动参与者积极性,让身体达到最佳状态。师生、家长跟随专业人员,慢跑或者做热身运动。然后,使用5分钟大致介绍活动环节,让儿童对活动项目的参与方法有所了解,熟悉体育游戏活动项目展开地点。介绍环节主要由专业人员主持,并且可以让儿童与家长示范;主持人一定要做好安全工作,提升活动参与者的安全意识。其次,由于此活动具有自由性,儿童在进入活动场地后,可根据兴趣,自我决定符合自身的运动设施,独立学习并掌握活动参与方法,相互间不断交流联系,积极参与游戏过程,从中享受游戏的乐趣,并不断提升身体素质。在此环节,教师以及家长,主要职责是守候一旁,提供安全保护的功能,适当的引导儿童进行活动[5]。最后,做好体育游戏运动后的休息工作,休息环节大致10分钟左右。体育游戏活动会使儿童身体疲惫,休息环节主要为了调整儿童身体指标,降低儿童因运动带来的心理紧张或者高涨心情。与前期准备工作一致,休息放松需要全部人员参与,并且有序整理体育游戏器材,做好活动收尾工作。在整个过程,背景音乐最好合理衔接,为活动环节做好提示作用,让活动参与者清晰活动进程。

4结语

长期的探索研究,我们在体育游戏教学课堂情景化、科学划分户外体育游戏活动场所、面向全园举办活动———“户外大畅游”方面成效显著。科学完善的户外体育游戏模式不仅提升儿童的身体机能,还培养儿童正确的体育观,对于以后成长影响较大。但是新型体育游戏模式仍存在较多弊端,需要我们不断革新发展,不断推进“三维一体”工作进度,不断提升幼儿园户外体育游戏活动的水平,培养儿童良好的健康习惯,科学地促进儿童的全面发展。

参考文献:

[1]刘毅,李明灯.户外体育游戏对学龄前儿童生长发育影响的干预研究[J].中国学校卫生,2017(01):158.

[2]韩冬丽.民间体育游戏的价值和应用[J].好家长,2015(43):47.

[3]郝香茹.对大班体育游戏“小猴摘桃子”的记录与反思[J].山西教育(幼教),2017(01):88.

[4]宋雨颖.教师在幼儿园体育游戏的介入时机研究[J].考试周刊,2017(02):156.

户外儿童教育篇4

教育机会均等在流动儿童义务教育中缺失的表现

据1998年3月由国家教委、公安部颁发的《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流动儿童是指6至14周岁(或7至15周岁),随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在流入地暂时居住半年以上有学习能力的儿童。对于流动儿童来说,与当地儿童一起在公立学校这个集中的、有目的、有计划的并且纪律规范明确的社会化教育系统中学习,不仅有利于帮助他们适应所在社区的环境、语言、流行文化、行为准则,也能引导他们学会接纳与融合,互相学习、共同成长,逐步增强与当地儿童的同质性,帮助他们较快、较好地适应和接纳当地的主流文化与价值观。然而,在现实社会发展过程中,流动儿童在均等的基础学校教育机会获得方面存在着一系列的难题。一是流动儿童在城市无法获得教育机会,失学比率高,不能适龄入学现象严重。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和中国儿童中心对北京等九城市的抽样调查表明:九城市进城务工人员子女约为280万人,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率为90.7%左右。照此计算,九城市中有26万多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未入学。随着年龄增大,失学的比例逐渐提高,从8岁到14岁,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未上学的比例由0.9%增至15.4%。不仅如此,调查还发现,部分进城务工人员子女不能适龄入学,6周岁儿童中有46.9%没有接受入学教育。进城务工人员子女超龄现象也比较严重,调查表明,在9周岁的孩子中20%还在上一、二年级,13和14周岁还在小学就读的孩子分别占相应年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的30%和10%。[6]二是流动儿童进入公立学校的机会小,比率低。尽管国家一再强调各地城市政府与教育部门要维护流动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公平接纳流动儿童进入城市公立学校上学,但实际上只有极少数城市能做到这一点,大部分城市对此设置了种种障碍。大部分流动儿童只能到办学条件较差的民办简易学校或农民工子弟学校就读。如北京市有42万打工子女,现只有67%的子女入读公办学校,仍有33%的流动儿童在非公办学校就学。[7]三是流动儿童无法获得与城市儿童水平相对一致的教学质量。民办简易学校和农民工子弟学校大多师资力量低下,教学环境简陋,各种教学仪器、设备欠缺,无法提供与公立学校类似的教育水平。流动儿童在此环境中接受教育,尽管名义上与城市儿童一样获得了进入学校接受教育的机会,但实际上教育水平的差异则导致两个群体在未来发展过程中的能力差异和机会差异,形成社会不公正。四是部分进入公立学校的流动儿童在学校内遭受排斥与不公平对待。流动儿童在农村长大,其生活经历、学前教育经历与城市儿童相差甚大。在公立学校,许多流动儿童由于学前教育的差异导致学习能力比不上城市儿童,他们的生活方式也因以往经验习惯和社会适应能力不足而呈现出异样风貌。正是这种“与众不同”致使他们在学校内不断遭遇来自老师、同龄群体的排斥与不公平对待。有的接受流动儿童入学的公办学校则将这些孩子单独分班,与当地学生分班学习,将流动儿童变相“隔离”,或在同一班级内故意忽视流动儿童,形成群体内排斥。

阻碍流动儿童义务教育获得机会均等的原因

(一)制度原因第一,户籍制度下就近入学原则的限制。尽管国家有关部门先后于1998年、2001年、2003年三次分别出台了《流动儿童就学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决定》、《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就业务工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形成了保证流动儿童在流入地接受义务教育“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学校为主”的原则性框架,解决了长期以来流动儿童教育中流入地与流出地政府谁负责的问题。但在2006年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中“儿童就近入学”指的是户籍所在地的就近入学,仍然没有突破以户籍为主的入学原则。针对户籍不在居住地的儿童入学,虽然明确了流入地政府“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的责任,但相关的教育财政拨款制度和管理制度并没有进行相应的变革,致使就近入学原则无法满足流动儿童获得公平教育机会的需求。第二,以户籍为依据的教育财政拨款制度的限制。我国在义务教育阶段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财政体制,即在城市由区级财政负责,农村由县财政负责。按照这种教育经费支出模式,地方财政以户籍所在地统计适龄儿童的人数来配置教育资源。因此,离开了户籍所在地的流动儿童,无法纳入流入地地方财政的统筹拨款与教育资源分配中。在这种机制下,流动儿童离开户籍地求学,在某种程度上是占用了流入地的教育资源。而按照“两为主”原则,大批流动儿童的到来势必会要求各城市加重地方财政的教育投入。以北京市为例,全市共有流动儿童20万人,按2002年生均教育经费2472.26元计算,仅此一项就要增加财政支出49115.2万元[8]。于是各级地方政府为维护地方利益,想方设法回避责任,对流动儿童基础学校教育机会的平等获得设置重重关卡。于是,借读费便应时而生。199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到非户籍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的,经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教育主管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按照居住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申请借读。”这一规定促使了借读费的形成。但是流动儿童绝大多数属农民工家庭,大多经济收入水平较低,难以负担较高的借读费,这也是流动儿童在非户籍地很难得到均等的基础学校教育机会的屏障所在。此外,除了相关部门许可的借读费外,许多学校还要求家长“自愿”交纳一笔学校建设的“捐资助学”费,这笔费用少则数千元,多则数万元。经济利益的刺激提高了公办学校接受外地借读生的积极性,但是却把大多数来自低收入家庭的流动儿童排斥在外,使其无法享受平等的教育机会。第三,地方性政策的排斥。各地方政府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私自规定标准,提高就学门槛,将一部分流动儿童挡在城市公办学校之外。如广州市在2010年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优秀外来工入户和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中就规定,只有两类外来工子女可享受免费义务教育。[9]一是“凡在我市居住半年以上,有固定住址、固定工作和收入来源的来穗务工就业农民,可为其6—15周岁(义务教育阶段,下同)、有学习能力的同住子女,申请在我市接受义务教育”;二是“凡获得广州市及各区(县级市)政府授予优秀称号的外来工,其子女可优先申请在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就读,享受本市户籍学生义务教育免学杂费和课本费的政策,就读学校不得收取借读费,其他需缴费标准与本市户籍学生相同。”也有部分城市尽管接受流动儿童进入公立学校就读,但要求具备各种证件。如重庆市规定,流动儿童可以就近到教委指定的学校入学并免交借读费,但前提是必须拥有三证(用工证、暂住证、直系亲属身份的证明),[10]有的还要求有流出地乡镇政府开具的家中无监护人而同意外出借读的证明,然后凭借“三证”到流入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才能到指定的公办学校办理孩子入学手续。对许多农民工而言,返回家乡办理各种证件不仅麻烦,而且往返耗费较大,为此,很多农民工家庭放弃让子女进入公立学校学习,转而选择私立性质的打工子弟学校。(二)个体家庭因素农民工普遍受教育程度较低,其就业集中在加工制造、服务业、建筑业等技术含量不高的领域,工资普遍不高,并且还常常面临不能按时足额发薪的风险。在这种情形下,将子女带往城市学习已经是一个巨大的负担。而城市公办学校在招收流动儿童时还要收取较高的借读费、赞助费,这种不合理的收费进一步坚固了流动儿童进入公办学校的壁垒。同时,很大一部分农民工家庭受其知识水平和认知所限,对子女是否能进入教学质量好、师资力量强、设备齐全的公立学校就读认识不深,没有认识到良好的教育环境与教育质量对子女成长的重要性。这也是造成流动儿童学校教育机会公平获得的障碍之一。(三)现有学校教育理念与方法的缺陷尽管我国现有教育理念一再强调实行素质教育,追求全面发展,但在学校的实际教学中,学生成绩的好坏对教师教学质量效果的评价仍然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流动儿童因先前农村学前教育落后城市的缘故,在进入城市公立学校学习后难以适应城市教学环境、教学方法和教学进度,出现“拖后腿”的现象,遭到来自教师和班级的排斥。同时,流动儿童在行为方式、价值观念方面与城市儿童的差异,使两个群体在日常交往中难以融合。而流动儿童因处于社会化初级阶段,社会适应性发展与社会交往技巧发展不足,难以依靠自身能力实现与学校内其他人群的良好互动与相互融合。还可能因此出现一些在老师与同学眼中的“不合规矩的行为”。如此种种,皆有可能使他们被排斥在人群之外,无法获得公平的教育机会。

户外儿童教育篇5

关键词:0~6岁 非户籍儿童母亲 儿童保健知识 探讨

【中图分类号】R-1【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8-1879(2012)06-0246-01

儿童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他们的健康成长直接关系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和实现,关系着每一个家庭的幸福快乐。儿童由于其生理发育不完全,免疫防护能力较弱,抵抗外界环境能力较差,极易受到一些疾病的侵害,且其患病后病情发展较快,死亡率较高[1]。随着外出务工人员的增加,目前我国非户籍儿童的比例较高,如何对非户籍儿童卫生保健情况进行分析,确有一定的困难,我们对非户籍儿童保健的现实状况的了解主要还是从非户籍儿童母亲对于儿童保健知识的认知现状进行探讨,基于此,我们进行了本次调查。选择仁怀市城区三个办事处2008年9月至2010年9月两年期间的180例0~6岁非户籍儿童母亲育儿保健资料,对这些母亲的儿童保健知识了解和需要程度进行探讨,观察其认知结构。现将调查结果报告如下。

1 资料和方法

1.1 一般资料。选择城区三个办事处2008年9月至2010年9月两年期间的180例0~6岁非户籍儿童母亲育儿保健资料,这些儿童都在0到6周岁之间,为非户籍儿童。儿童母亲的年龄分布在21—34岁之间,平均年龄27.6岁;儿童母亲的文化程度中有初中109例,高中41例,高中以上的30例,包括了高职、大专和大学本科等,儿童的家庭条件中年收入在一万到五万的有123人,年收入在五万到十万的有47人,年收入十万以上的有10人,在一般资料进行统计以后,对这些非户籍儿童的家长进行儿童保健的调查研究。

1.2 方法。对该组非户籍儿童的母亲用的是多阶段抽样的方法,统一用0-6岁的非户籍儿童的卫生服务现在所处的状况及问卷调查,现场对目标儿童的家长进行问卷调查。调查内容:包含有儿童出生发育情况、儿童的自然情况、儿童接受保健教育的状况以及儿童母亲对儿童保健工作的认识和需求。

1.3 数据处理。所有数据均采用SPSS14.0统计学软件进行处理分析,差异性显著(P<0.05)为有统计学意义。

2 结果

调查结果表明,抽样中的母亲对儿童的生理发育知识、儿童教育知识、儿童卫生保健知识、儿童心理发育知识的了解程度很差,每项的了解程度都不超过20%,母亲表示不知道这些上述儿童保健项目占40%。

3 讨论

儿童保健主要是在儿科医生和公共卫生医师/预防保健医生与社区护士的指导下,对儿童常见疾病的诊疗情况进行开展和具体管理的。其包括新生儿保健、婴幼儿保健、学龄前期保健及学龄期保健。新生儿保健是指自出生后脐带结扎时起至生后28天内实施的保健,这个时期的新生儿发病率和死亡率较高,保健工作以喂养、保温及清洁卫生为主。婴幼儿保健是指1周岁至3周岁过程中实施的保健,在这一时期的儿童智能发育比较突出,语言思维能力明显增强,但缺乏对危险识别的能力,保健工作以防止意外创伤、中毒、传染病为主。学龄前期保健是指3~7岁儿童的保健,此时期儿童发育减慢,求知欲强,保健工作以防止意外事故和传染病为主。学龄期保健是指7岁到13岁(青春期前)的保健,此时儿童发育已基本接近成人,是长知识、接受文化科学教育的重要时期,保健工作以防止龋齿、近视和慢性疾病为主[2]。其中对7岁以下儿童的保健工作是重点。

调查结果显示,非户籍儿童的母亲对儿童保健方面的知识有着强烈的需求,这就给在非户籍的人群中展开儿童各种保健知识的健康教育这一工作提供了良好的条件。非户籍儿童的母亲对于儿童接种疫苗以及定期的健康检查的需要性相对较高,但受计划生育政策限制的影响,对育儿的咨询以及对新生儿进行访视的要求却比较低,这种现象的出现与该人群的非户籍性很大及母亲儿童的保健知识十分贫乏、宣传教育不足有着密切的关系。因大多数非户籍儿童的父母亲是来自于偏远的农村[3,4],她们不愿意到妇幼保健机构和医院去咨询,就是医务人员上门提供服务,她们也不太乐意接受保健服务。针对非户籍人口大多数来自于农村、文化水平相对较低、保健的意识相对淡薄等特点,相关的各个部门应该加强并且利用这类人群较容易理解和接受的方式对其进行儿童保健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家长对儿童保健的认识程度,对其进行积极的配合或是采用主动的儿童保健行为指导,以便更好的确保儿童健康成长。

由于流动人口的增加,针对非户籍人口多来自农村、文化水平低、保健意识淡薄等特点,卫生部门应加强并协调相关部门采取易于接受和理解的方式进行儿童保健知识宣教,提高家长对儿童保健的认识,积极配合或接受主动的儿童保健行为。对经济困难家庭的儿童,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基层儿童保健问题的了解,对其实施有效的解决措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对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基层儿童保健工作的质量,更是有着积极的意义和长远的影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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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史晓浩,杰.非户籍儿童城市社会交往的逻辑——指向一种质量互释的混合研究[J].南方人口,2010,14(02):528-529

户外儿童教育篇6

一、报名条件

1、入学年龄:六周岁(即2002年8月31日以前出生)。

要严格执行《义务教育法》中关于小学年龄为六周岁的规定,不得招收不足年龄的儿童入学。

没有丧失学习能力和自理能力的残疾儿童为正常招生对象,其入学年龄可针对具体情况放宽到7周岁或8周岁。

2、适龄儿童入学应具有所在施教区家庭正式常住户口,其户口原则上应随父母(法定监护人)在同一户籍,户籍与实际常住地、产权证(产权证是指房屋所有权证,持有者是适龄儿童的法定监护人)三者一致。属下面三种情况之一的适龄儿童,并持有相应的证明,按正常入学办理:

(1)儿童随父母一方在施教区常住,父母中的另一方是不在*地区工作的现役军人(含武警)、在外地工作、务农(包括本市农村户口)或出国定居;父母离异,儿童户口随法定监护人在施教区常住的。

(2)儿童随爷爷、奶奶、外公、外婆在施教区常住的,其父母双方都是不在*地区的现役军人(含武警)及公派出国工作的专家、技术人员。

适龄儿童随父母户口在爷爷、奶奶、外公、外婆处落户的,其父母双方均未购买或未分配住房并实际常住且户口从未迁移过的。

(3)儿童户口单立,其父母是不在*地区的现役军人(含武警),且户口应与实际居住地一致。

3、适龄儿童与监护人不在同一户籍、户籍与常住地址(产权证)不符的,由区县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学校就读。

二、报名时间和入学办法

1、报名时间:5月18-19日。

2、适龄儿童监护人根据划定的学校施教范围,在学校公布的报名时间内到学校报名,报名时监护人需出具监护人及适龄子女在本施教区的户口簿、房产证、预防接种卡等有关证明。办理手续时,学校可了解儿童有关情况,但不得进行智商等各种测试。

3、新生入学后,学校要使用省教育厅统一的学籍管理软件建立电子学生档案,并报区教育局备案。

4、学生在非户籍所在施教区入学作为借读处理。凡是因故要到*区外借读的新生,也应先在户口所在地小学办理报名手续,取得学籍后,才能办理借读手续,到借读学校就读,并注明借读年限。

5、凡是小学新生报名工作开始后出现的适龄儿童家庭住房、户籍变更的,由学校登记情况并报区教育局根据具体情况统筹安排。

三、发榜时间

5月底以前,各小学完成新生报名工作;在新学年开始前十五天向监护人发放入学通知书或将新生名单张榜公布。任何学校不得让学生提前或推迟入学。

四、其他事项

1、各小学要严格按施教区招生,切实保证本施教区范围内适龄儿童全部按时就近入学。

2、班级学额要严格控制,便于管理,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进行“小班化”教学试验的学校班级学额不超过28人,实验小学的班级学额要严格控制,以不超过45人为宜(最多不超过48人)。

3、拆迁和购买二手房的家庭,其子女一年级入学问题按市教育局宁教初[2006]9号文《*市小学学籍管理补充规定(修订)》办理。

4、进城务工农民子女,监护人凭户口簿、暂住证、独生子女证、监护人相对稳定的工作证明(就业合同或营业执照等),到指定小学登记报名,任何学校不得拒绝接收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入学。

5、各小学要认真贯彻《残疾人教育条例》和《*市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意见》,残疾儿童到施教区学校随班就读或进入*区特殊教育学校学习,应尊重家长的选择,任何学校不得拒绝施教区内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入学。(同时,对于盲童或低视力学生可向其推荐到市盲校联系上学。)

户外儿童教育篇7

一、招生对象和条件

1、年满6周岁(20*年8月31日前出生),居住在*、具有*户籍,需在*小学就读的适龄儿童;

2、年满6周岁(20*年8月31日前出生),持有居住证(流动儿童第一监护人双方在市区居住),并能提供适龄儿童第一监护人目前仍在市区从业的证明材料(即适龄儿童父母至少一人或法定监护人与我市用人单位签定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或取得工商部门的营业执照)需在*小学就读的流动儿童。

二、指导思想

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行素质教育的决定》为指导,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教育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69号)、《关于*市区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衢委发〔20*〕15号)和《关于调整我省义务教育阶段收费政策的通知》(浙教计〔20*〕60号)等文件精神,认真贯彻落实新《义务教育法》,规范学校办学、招生行为,着力于办好每一所学校,全面推进素质教育。

三、招生计划

*小学招生计划:(见附表)。

四、报名时间、报名点安排及注意事项

1、报名时间:6月6日至7日(周六、周日)两天。

2、报名点安排:市区常住户和办有市区居住证的适龄儿童按实际住址(以适龄儿童监护人房产为准)所属社区分别到各报名点进行报名登记(见附表);未办理市区居住证的流动儿童到*阳光小学报名登记;*范围内其它乡镇的适龄儿童到所在乡镇中心小学报名登记。

3、注意事项:

(1)报名须带证件:

常住人口:户口本、预防接种证、房产证(适龄儿童第一监护人有若干套住房的,单身公寓和无住宿条件的商业用房除外,需按实际居住处提供房产证)或房屋租赁证(无房户须提供房屋租赁证)。

流动人口:户口本、预防接种证、房产证(适龄儿童第一监护人有若干套住房的,单身公寓和无住宿条件的商业用房除外,需按实际居住处提供房产证)或房屋租赁证(无房户须提供房屋租赁证)、居住证(适龄儿童第一监护人双方在市区居住),并能提供适龄儿童第一监护人目前仍在市区从业的证明材料(即适龄儿童父母至少一人或法定监护人与我市用人单位签定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或取得工商部门的营业执照)。

(2)必须携带报名对象前往报名。

(3)家长必须按要求如实填报报名表。

(4)学龄儿童必须与监护人同户,要求房户合一。

(5)市区小学报名对象必须是5月31日前具有市区户口、居住证的适龄儿童,持有居住证的适龄儿童必须提供适龄儿童第一监护人目前仍在市区从业的证明材料(即适龄儿童父母至少一人或法定监护人与我市用人单位签定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或取得工商部门的营业执照)。

(6)市区学校范围内:适龄儿童第一监护人持有片区内房屋产权的,同一套房产只能有1位适龄儿童(合法生育的多子女家庭除外)在片区内的小学一至六年级就读。适龄儿童第一监护人确无房产,租住房屋的,所租住的房屋应为家庭唯一居住地,并持有合法有效的房屋租赁手续。同一套房产只能有1位适龄儿童(合法生育的多子女家庭除外)在片区内的小学一至六年级就读。

五、新生录取

1、报名结束后,教育行政部门将组织学校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根据各小学招生计划及生源分布情况,进行统一招生划片。划片依据为学生实际家庭住址(学生实际家庭住址以适龄儿童监护人房产为准,适龄儿童第一监护人有若干套住房的,单身公寓和无住宿条件的商业用房除外,需按实际居住处提供房产证)。

2、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适龄儿童入学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1)委托监护的“零门槛”落户儿童;(2)办理居住证的流动儿童;(3)不能提供房屋租赁证和临时租住的无房户;(4)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报名登记手续的以及提供虚假证件的适龄儿童;(5)同一套房产有1位以上的就学对象(合法生育的多子女家庭除外)在片区内小学一至六年级就读的适龄儿童。

3、未办理居住证的适龄儿童,安排在阳光小学就读。

4、*其它乡镇户籍的适龄儿童划归户籍所在乡镇小学就读。

六、保障措施

1、为加强对小学招生工作的领导,确保小学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成立小学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2、严禁不足龄儿童进入小学一年级就读。

户外儿童教育篇8

关键词:农民工;户籍;教育;改革

1 问题的提出

我国至今仍在生效的唯一的一部关于户籍法律是1958年出台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下简称“户口登记条例”)。随后,各省市根据这个“户口登记条例”结合本地的情况又出台了若干细则。

应该说,这个“户口登记条例”在我国建国初期,在粮棉油紧缺,副食供应不足,在共和国经济困难时期,在计划经济时代起到了社会稳定,人民安居乐业的作用。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特别是随着改革开放30年来社会经济迅猛的发展,我国现行的户籍管理制度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甚至目前已阻碍着社会发展进步,在许多大型城市已出现不和谐因素,不稳定局面,也就是说在我国“户口登记条例”颁布50多年的今天,已到修改完善的时候了,从而,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确保社会和谐,使广大劳动群众安居乐业,各项社会事业快速发展。

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是一双相对平衡的矛盾体。我国现行的户籍制度也是这样,由最初的平衡到现在的不平衡,特别是我国改革开放30年来的近10年,户籍制度同广大劳动人民群众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已阻碍着社会的进步,造成了大量的社会不公、不稳定因素。

户籍制衍生于计划经济年代,中国至今仍属于实行严格户籍制度的少数几个国家之一。由于中国建国初期学习苏联模式的工业化路径,从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开始,中国人步入了一个漫长的城乡分割二元体制,目的是限制农村人口流入城市,政府在公社一级建立财政和农业银行机构,以全额提取农业剩余,并且形成了城乡分割的二元体制结构来保证这种内向型的资本积累,农业成为重工业所需资本的积累来源。对比西方国家先发展轻工业、积累了大量资金再逐渐投资到重工业的发展模式,由于当时中国客观情况限制,使得轻工业没有为重工业提供积累的机会,那么优先发展重工业的战略,只能通过把农民固定在土地上,永远种粮食这种方式来实现资金积累,从而演变为一场对农民的“掠夺”。

从严格控制到半放开历经了漫漫50年,户籍制度以及与户籍制度挂钩的就业制度、社会保障制度、教育制度、住房制度、转业安置、通婚子女落户等方面所衍生出的许多具体规定,整体构成了一个利益向城市人口倾斜。这样一个包括社会生活多个领域、措施配套、组织严密的体系将民工排除于体系之外,使农民工在经济上、生活上均不稳定, 被排斥在城市主流社会之外。而政府的许多部门都围绕这一制度行使职能,户籍成为打在身上抹不去的烙印,户籍制度具有时代性,既为我国社会主义迅速发展提供了保障,又阻碍了人口的自由流动,导致城乡居民的不平等。

2 户籍问题造成大量留守儿童的出现,阻碍了教育公平的实现

2013年5月9日,全国妇联《全国农村留守儿童、城乡流动儿童状况研究报告》,截至2010年,我国0-17岁农村留守儿童和城乡流动儿童已达到9683万,他们普遍面临亲情缺失、平等教育等多方面问题。其中,有近205.7万的留守儿童处于独居状态,而流动儿童在个别省份也非常集中,北京每10个儿童中就有3个是流动儿童。

2.1 留守儿童:0-5岁儿童5年增757万

全国妇联课题组介绍,课题组在2010年全国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中抽取126万人口样本量进行了分析和推断,并进行实地调研等方式形成报告,报告中儿童的年龄界定在18岁以下。报告指出,自2005年以来,学龄前留守儿童(0-5岁)规模快速膨胀,达2342万,在农村留守儿童中占38.37%,比2005年增加了757万;义务教育阶段留守儿童为2948万,比2005年减少315万,其中2006年小学(6-11岁)和初中(12-14岁)学龄阶段儿童占到32.01%和16.3%;大龄留守儿童(15-17岁)规模达813万,比2005年减少了199万。全部农村留守儿童中,男孩占到54.08%,女孩占到45.92%。数据显示,农村留守儿童集中在四川、河南、安徽、湖南等中西部劳务输出大省,其中四川、河南的留守儿童规模最大,分别占到全国的11.34%和10.73%。

2.2 205.7万留守儿童独居

调查显示,因为父母多外出打工,三成多留守儿童与祖父母居住在一起,还有10.7%的儿童与其他人一起居住。不过,有3.37%的留守儿童单独居住。全国妇联相关负责人表示,尽管这个比例不算很大,但由于农村留守儿童基数大,按照该比例计算的话,单独居住的孩子达到近205.7万人,“这些孩子应该给予特别关照。”据介绍,将近20%的务工父母是在儿童1岁前外出,造成留守儿童生活照料、教育、安全保护、亲情等多方面出现问题。数据同时显示,农村留守学龄儿童义务教育状况总体还算良好,在校比例达到96%以上。不过,母亲外出、单独与父亲一起居住的留守儿童,未按规定接受义务教育的比例最高,达到5.12%;父亲外出,单独与母亲,或与母亲和祖父母一起居住的,未按规定接受义务教育的比例较低,分别为3.13%和3.11%。对此,全国妇联课题组相关专家表示,此前在对留守儿童的教育中,社会一直在强调母亲的责任,“但这次调查表明,父亲的责任被忽略了。这是以后应该强调的地方。”

2.3 流动儿童:八成以上为农业户口

流动儿童,是指随务工父母到户籍地以外生活学习半年以上的儿童。目前,全国流动儿童规模达到3581万,其中农业户口的流动儿童占到八成以上。其中,学龄前流动儿童(0-5岁)有981万,义务教育阶段流动儿童(6-14岁)为1472万,大龄流动儿童(15-17岁)规模为1128万。与2005年相比,我国各年龄段的流动儿童都在快速增加,其中,尤以大龄流动儿童(15-17岁)增加的速度最快,比2005年增加429万,增幅为61.43%。在性别方面,从流动儿童进入幼儿园直到进入义务教育阶段,男孩的比例始终高于女孩,但到15岁接受完义务教育后,流动儿童中女孩的比例提高。“这说明,流动儿童的家长们可能更倾向于携带男孩外出务工以便孩子接受教育,而15岁之后则让女孩进城务工。”相关专家表示,在资源短缺的时候,家长们或更易做出不利于女孩的决定。

人均流动时间3年多。调查显示,全国31个省区市均有一定数量的流动儿童,但在少数几个省份高度集中。其中,流动儿童最多的是广东,占全国12.13%,规模达到434万。其次是浙江、江苏省,均超过200万。而部分地区流动儿童占当地儿童比例很高,如上海市每10个儿童中有4个是流动儿童,北京和浙江每10个儿童中就有3个是流动儿童。同时,多数流动儿童属于长期流动,平均流动时间为3.74年,7-14岁流动儿童中,更有约1/3的孩子流动时间在6年以上。由于常年流动居住,他们的教育问题亟待解决。据介绍,“有异地高考需求的流动儿童”在个别省份十分集中,其中广东、北京、上海排在前三位。

户籍制度是流动儿童入学的制度障碍,农民工子女上学问题本身是现行的户籍制度及城乡二元化政策的产物, 同时受现行的学籍管理方式、学校考评制度,以及经济社会非均衡发展的影响。由于没有本地户籍, 故不能随意进入公办学校读书, 高额的赞助费和借读费将他们挡在公办教育的门外。在实行“一费制”即限制高收费的条件下(例如今年实施的取消借读费), 城市学校往往以规模容纳不下、先收本地学生等种种理由少收甚至拒收农民工子女,或者是将借读费换成别的名目继续收,否则你只能去别的学校或根本没有学校可以就读,也就衍生出形形的滥收费行为。显而易见,这些问题本身并不是人们的观念问题,而是制度和体制问题。现实生活中,流动人口子女应然层面上的受教育权利却没有得到真正的落实,他们在异地求学,法律、条例等规定的权利却因种种原因而不能充分享受。因此,解决农民工子女的教育必须对现行的体制和制度做重大的调整和改革,为农民工子女上学提供制度保障。

3 打破户籍制度坚冰

迁徙自由已经是现代社会中一项基本人权,许多国家宪法以及《世界人权宣言》中第13条都规定“有权自由迁徙”,我国的1954年宪法中也有迁徙自由的规定,但随着建国后的户籍制度实施,自由迁徙被严格户籍制所替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权要求劳动力的自由迁徙,在宪法修正案中增加允许公民的自由迁徙已经势在必行,只有宪法对权利加以确认才能导致其在各个部门法中的被细化和完善。

解决留守儿童的教育问题必须打破城乡二元分布的格局,具体表现为打破户籍制度的壁垒。随着户籍制度改革深入,河南、广东、宁夏等省区进行户籍制度改革中发现,率先推动“户改”的城市虽然在户口形式上都统一为“居民户口”,但一到落实相关政策和附加的社会福利待遇时,差别常常就浮现出来。推进城乡户口差别背后隐含的社会不公仍旧不少,诸如社会地位、收入标准、子女入学并不能在短时间完全消除。庆幸的是,从2007年3月29日在北京召开的全国治安管理工作会议上获悉:我国将大力推进以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为重点的户籍管理制度改革,逐步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的二元户口性质,实现公民身份平等,比如河北、辽宁等十二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相继取消了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二元户口性质划分,实现了公民身份法律意义上的平等,拆除就业、医疗、住房、教育等制度壁垒, 彻底打破维系多年的城乡二元经济体制, 给予农民工及其子女以城市居民待遇,使其在收税、社会保障, 特别是子女入学等等方面享受优惠政策。这种以逐步实现户籍制度改革为中心的措施,有利于农村留守儿童问题的根本解决,确保转化型留守儿童以后能跟随父母返回繁华城市接受较好的教育。

在教育上,完全实现城乡一体化,像美国那样“凡是适龄儿童,不管其父母是公民还是非公民,甚至包括非法居留者,任何学校不得拒绝入学” ,是需要假以时日的,但我们至少要先让在城市居住一定时间、有固定收入和住所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即流动人口)享有同等的市民待遇,而上海居住证满7年可以转为上海户口,并取得社保、就学等相关权利,就是在户籍上迈出的探索性一步。理论上说,达到教育权的完全平等,必须基于这样一个基本的前提: 即任何学区、任何学校、乃至任何班级,包括教师能力、工作态度、教育活动的种类、质量,以及学校设施、设备等所有教育条件、学习条件都一样。” 做不到这一点,教育公平难以实现,但是做到这点又是很难实现的。现实图景是向公平方向不断趋近,一步一步渐进的完善,不可能完全达到。

当前农民工权益得不到保护,根源在于我国尚未建成完全平等的市场化劳动关系,没有适应相关的调节机制和配套的制度。应重新设定农民工户口进入城市的条件和相应的政策,对有留城意愿而又通过多年就业在城市站住脚的农民允许其定居落户,新的城市规划不应囿于原有的城市户籍户口,应该有规划地逐步推进适合市场经济发展同国际城市管理接轨的现代大都市城市管理规划,吸纳农民变为新城市的市民,使他们逐步转化为城市中的产业工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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