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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方法和措施8篇

时间:2023-05-25 10:48:30

教育方法和措施

教育方法和措施篇1

[关键词]高校;钢琴教育;音乐素养;提高

中图分类号:J624.1-4;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7)09-0241-01

1 前言

作为高校钢琴教育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学生音乐素养的提高占据着极为关键的地位。该项课题的研究,将会更好地提升对学生音乐素养的分析与掌控力度,从而通过合理化的措施与途径,进一步优化高校钢琴教育工作的最终整体效果。

2 概述

钢琴是音乐教学过程中不可或缺的内容,学生在学习音乐的过程中,钢琴课程占据了重要的地位,这对于学生整体音乐素质的提升有极大的促进性作用。高校的钢琴教育教学中,学生不仅仅在演奏能力方面需要强化,更需要培养学生的音乐鉴赏能力以及学习创造能力,那么在这样的背景下教师就需要对钢琴教育进行新的分析和思索,找出钢琴教学过程中的主要问题,并制定对策,以此提升学生的音乐素养。新形势下,如何提高高校钢琴教育和提升学生音乐素养,成为现在高校钢琴教育的重点。因此,高校应该加强学生钢琴教育的教学引导,重视对学生实践能力的锻炼,加强对学生综合素质的培养。

3 高校钢琴教育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

3.1 忽视音乐基础理论的教学

在很多音乐专业教育中,学生在入学以前并没有经过比较系统的训练,也没有对音乐理论学习有深入的探究,这让学生在步入高校音费习中存在理论知识严重缺乏的问题。即使这样,高校在对音乐专业学生进行教育的过程中,认为学生在高中初中阶段已经学习了完善的健全的乐理知识,因此对基础理论的培养有所忽视,这样就非常容易让学生在钢琴训练的过程中出现低级性的错误。

3.2 教学内容较为单一,没有创新性

教师在钢琴的教育教学过程中,因为社会的需求出现变化,所以教学目标也发生了变化,但是教学方法依旧是传统的应试教育,并没有突破,缺少创新,学生依然处于被动地位。教师是课堂的主导者,无论是教学大纲还是教材或者是教育教学体制都是沿袭传统的方式,这种单一性的教学方式会阻碍学生的个性发展,让学生对钢琴学习缺少兴趣和主动性,因此学习效率非常低下,知识也比较散乱,对于提升学生的综合音乐素养来讲具有阻碍性。

3.3 教学过程中忽视了即兴伴奏的重要性

高校的音乐教育专业中,钢琴学习的目的之一是能够让学生进行钢琴伴奏,钢琴即兴伴奏也是每一个音乐专业学生必备的知识和技能。但是通过笔者的调查发现,很多教师并没有重视对学生即兴伴奏的教学,主要精力都放在了专业性曲目的教学上,这对于钢琴学习人员来讲,就是缺陷所在,只能弹奏正谱,不能对即兴伴奏进行多方面的学习,在遇到伴奏时往往会存在不知所措的情况,面对即兴伴奏也无从下手。

4 提高学生音乐素养的措施和方法探讨

4.1 为学生培养音乐兴趣爱好

高校在进行钢琴教育与学生音乐素养的培养中,应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兴趣。首先,在钢琴课开课之前,教师可以精选世界优秀的钢琴作品,通过教学赏析的形式,带领学生认识钢琴音乐、学习钢琴音乐,并借此培养学生对钢琴的兴趣。其次,高校可以在校内举办钢琴音乐晚会、舞会等,吸引学生参加,对学生进行音乐艺术的熏陶,激发并培养学生学习钢琴音乐知识的兴趣与积极性。

4.2 做好音乐氛围的营造,对学生的情操进行陶冶。

音乐是语言的另一种表达方式,在进行钢琴音乐教学的时候,需要做好教学环境的艺术打造,营造钢琴音乐的熏陶与感染效果,为学生提供一种身临其境之感,让其切身实地的感受钢琴艺术,从而提高学生的音乐素养。所以,高校在具体的教学中,首先应该创设完美的音乐氛围,然后在这种和谐氛围下,教师再引导学生参与相关教学活动,传授钢琴知识及操作技巧,提高学生对钢琴艺术的认同感。

4.3 打破常规教学理念

受到传统教学理念的影响,高校在钢琴教育的过程中对于理论知识的讲解比重较大,忽略了实践的重要性。另外单一的灌输式、填鸭式教学模式也影响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学校在进行钢琴专业课理论教育的同时,应该辅以多种艺术、人文科目的教导。人文与艺术在很多方面是相通的,对于音乐审美与鉴赏力而言,其实是对一个人综合人文素养的考察。

4.4 为学生培养扎实、稳固的基本功

艺术的源头就是生活,因此高校钢琴教育课程要脚踏实地,紧抓课堂教学,培养学生扎实的专业基本功。不管一个人的音乐素养、艺术修养有多高雅,都要具备扎实的专业基本功。在钢琴课教学中,教师要严格的教育学生,实时的监督学生的学习情况,督促学生勤加练习,从而确保学生学习钢琴的兴趣不会降低,通过不断的激发学生学习钢琴的热情,才能够让学生坚持学习下去。

4.5 钢琴的基础知识,技能的强化培养与即兴演奏

高校钢琴教学中学生本身的音乐素养不高,和其基础知识掌握不足,基础操作技能不熟练,缺乏足够的演练有关系,在实际钢琴教学中老师要对学生的基础技能水平进行训练,确保学生有更强的演奏能力。

针对学生本身的基本功不扎实的情况,老师可以以更加丰富多彩的训练方式来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比如进行“钢琴练指法”技能竞赛,或者老师准备几张乐谱,难度上差别不大,在课堂上随机抽选几个学生,给他们发放乐谱,在规定时间内按照乐谱进行演奏,检测学生迅速识谱演奏的能力如何。此外还可以随机抽选学生进行现场演奏的同时,让其他同学对演奏的效果进行评价。这样不但可以训练演奏者的看谱、读谱能力,旁听的学生听力水平也可以获得验证。

5 结束语

综上所述,加强对高校钢琴教育中提高学生音乐素养的研究分析,对于其良好教学效果的取得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在今后的高校钢琴教育过程中,应该加强对学生音乐素养培养的重视,并注重科学的实施措施与方法。

参考文献

教育方法和措施篇2

【关键词】学校;未成年人;法律教育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率不断攀升,引起了社会的密切关注,未成年人犯罪不仅对未成年人本身和对社会产生直接的危害,而且关系国家和民族的前途命运。当今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依然是一个刻不容缓的社会问题。长期以来,学校在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时,更多偏重于对未成年人的理想、道德、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而对法律教育有所忽视。因此,教育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法律教育纳入学校教育教学计划,结合常见多发的未成年人犯罪,对未成年人进行有针对性的法律教育。

一、学校法律教育的不足

首先,在学校课程体系设置中,除了大学有专门的法律教材外,其它各级各类学校的法律教育内容很少,没有专门的法律教育课程,法律教育内容散见于德育教材中,没有相应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安排。许多学校仅仅是每一学期或每一学年请一些法律专家到学校举办一至二次法律知识讲座,这类讲座内容单一,更多偏重于刑法知识教育,有时甚至就流于形式,对起到预防学生犯罪的实效不大。

其次,学校缺乏专业的法律教育教师。这是影响预防犯罪法律教育质量的一个重要因素。从目前各中小学校担任法律教育的教师来看,由于学校认为法律课不是“主课”,教学效果好与坏并不会直接影响升学率,因而法律课大部分都是由政治或思想品德课老师兼任法律教育课,缺乏法律专业的教师,这势必会影响法律教育课的教学效果和应该起到的作用。

再次,把法律教育排除在素质教育内容之外。法律素质是指个体通过法律环境影响和法律教育训练所获得的、并按照法律要求自觉地规范自己行为的内在稳定的特征和倾向。在今天,法律几乎已经渗透国家政治经济以及社会生活各个领域。因而法律素质已日渐成为个体社会化所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之一。然而,从我国提出到重视素质教育的今天,在我国素质教育理论研究中,对法律素质的理论研究并没有受到各方面的重视。研究的重点基本上放在能力培养,个性发展,心理健康发展等方面,对法律素质的培养在素质教育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培养受教育者法律素质的途径和方法等方面没有进行具体分析研究。学校在进行素质教育的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存在形式主义。例如学校在进行法律教育时,只是在认识上承认“法律意识”或“法律观念”的存在,在实践中却轻视甚至放弃对学生的法律素质培养。

最后,学校、社会和家庭法律教育没有做到有机衔接。中学生不仅是学校受教育的主体,同时也是家庭生活和社会生活的主体。因此,除了学校课堂的法律教育,社会和家庭的预防犯罪的法律教育,以及社会、家庭法律教育和学校法律教育有机地结合,是很重要的。但目前存在的实际情况是,首先从家庭教育来看,家长并没有重视对子女的法律教育,家长对学校的法律教育的期望也不高,这也是导致学校法律教育薄弱的一个重要原因;其次从社会看,学校的法律教育与社会其他行政部门和法律工作部门的法律教育工作基本上处于互相分隔的状态,学校的教育工作并没有真正溶入到社会法律教育的系统工作之中。

二、学校法律教育的改进措施

首先,建立科学的法律教育课程体系,编排材,落实学习课时。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将法律教育纳入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当务之急是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修改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并制订新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从而建立科学的法律教育课程体系,把法律教育课作为一门独立学科纳入学校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之中,并在学年编制、课时分配和教材编写等方面都加以明确,从而把“软任务”变成“硬任务”。

其次,加强法律教育课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法律教育课教师素质。学校在加强本校教师的法律素质的培养的同时,还应逐步引进法律专业的毕业生来承教法律教育课,从而解决法律教育师资少而难的问题。学校在立足教师队伍职业水平和业务能力提高的同时,还应在每个教师意识中牢固树立“每个教师不仅是学生的德育工作者,还是法律教育者”、“法律教育要从娃娃抓起、从小事抓起”等观念。司法、行政、教育等部门要加强对法律教育课教师的培训考核,并逐步推行《法律教师任职资格证书》制度,实行持证上岗,提高广大法律教育课教师自身的法律素质和授课水平。并在学校建立有效的评估体系,对法律教育课教师的教育思想、业务水平、教育态度、教学方法和教学效果等进行有效地全面地评估,以提高法律教育课课堂教学质量。

再次,把法律素质纳入素质教育的内容。不仅要继续完善加强素质教育理论的研究,明确法律素质在个体综合素质中的地位和作用,揭示法律素质的基本内涵、层次和形成规律,对完善素质教育理论具有重要意义。还应对学生的法律素质进行评估。评估的方式要多样化,不能以单一的法律课成绩作为评价标准,主要看法律课是否真正培养了学生的法律意识,是否有效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在对教师、学生进行法律评估时,学校即是评估的主体,也是评估的对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的工作效果作为考核学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从而真正做到法入人心,不断提高各种主体的法律素质,才能更好提高未成年人法律素质。

最后,学校的法律教育应和社会教育和家庭教育结合起来。要知道,法律教育是全社会的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配合与协作。各级政府、司法机关应联合各相关部门和学校、家庭,利用各种形式,通过各种途径对未成年人进行的法律教育,从而形成学校、家庭和社会形成三位一体的预防犯罪模式,共同发挥作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保证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成为祖国的栋梁。

参考文献:

[1]张孟东.试论学校法律教育体系构建.郑州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6.

[2]童星.当代中国社会问题研究.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05.

[3]陈本亮等.法律在学校.福州:福建教育出版社,2000.

[4]赵江海.中小学素质教育论纲[M].济南:山东教育出版社,2006.

教育方法和措施篇3

一、走进生活,感受自然的美

在幼儿的世界里,自然界是充满疑问、美丽的。我们组织幼儿走出课堂,走进公园,实施教学活动,让幼儿感受自然特殊的美,在温暖阳光和绿色的环境中习得知识和能力。在幼儿园布置植物角,组织幼儿种植各种蔬菜,如菠菜、青菜、香菜等,孩子们既看到了植物的生长过程,又丰富了阅历;在幼儿园东北角我们有鱼池,每天孩子们都可以和鱼打招呼,可以利用一些剩饭喂一喂小鱼,走廊的窗台上摆放一盆盆幼儿种的豆子和蔬菜,丝瓜藤顺着细绳不断往天花板上爬,别有一番风味;墙上有老师们用麻绳、稻草、塑料饭盒、螃蟹壳、报纸等制作成的工艺品、壁挂等,富有创意、童趣;另外我们尽量利用每一处生长空间,每班都有自己的种植区,张贴各种绿色环保教育标志,让孩子们感受责任,感受植物生长的变化,感受处处洋溢着春天般的勃勃生机,从而感悟到生活的美好和憧憬,萌发保护环境的意识。

二、绿色环保教育渗透在一日活动中

一日生活中每一个细节都是我们教育的“切入点”,是培养幼儿良好环保行为习惯的有效途径。教师平时要密切注意幼儿的言行举止,如幼儿乱摘花、乱丢垃圾、随地吐痰或洗手后浪费水等现象,教师要及时教育,帮助幼儿克服自身的不良习惯,使他们懂得环保教育不仅是行为,更是一种态度:绿色环保要从自己做起,从小事做起。在教学活动中,我们设计系列环保活动,如家园制作《环保小卫士》的手抄报比赛,进行园内的环保宣传;语言类活动《黄果树瀑布瘦身以后》,让孩子平时就养成节约用水、循环使用水的习惯,从而做到不浪费水。音乐类活动《俄国小童谣小鳄鱼》,小朋友使用平时的废锅子、铲子、勺子、锅盖等生活用品,配合节奏演变成一打击乐活动,让孩子们感受到“变废为宝”的魅力。

三、围绕“环保”,开展教育活动

“植树节”、“爱鸟周”、“地球日”、“世界环境日”都是教育日。我们带孩子们走进公园进行捡垃圾活动;走进小区,为小树挂牌;参观污水处理厂,了解我们生活中的污水对人类的危害。另外,我们还开展了“大家来拼车”活动,让那些住得靠近,开车的家长,相互拼车接送孩子;“走一走更健康”,让路途近的家长和孩子们每天走路上学、放学,这也和纲要要求的“保证幼儿2小时户外活动时间”目标一致,既让幼儿充分锻炼,又节能环保。我们对孩子进行环保教育,不只是课堂教育,而是真正融入生活中。

四、亲近生活,挖掘材料艺术美

纲要明确指出:“指导幼儿利用身边的物品或废旧材料制作玩具、手工艺品来美化自己的生活或开展其他活动。”利用生活中的废旧日用品或水果、蔬菜等自然物,通过联想,“因材施艺”地进行建构,制作出立体形象的物件。巧挖生活素材的“巧、妙、深”。对于学前儿童想象力、创造力的培养有重要意义。

例如:晨间游戏体现了生活素材的“巧”,“袋鼠跳跳乐”是用废旧衣服缝制的,“巧走梅花桩”是用易拉罐拼成的,“赶小猪”是用报纸和塑料瓶做成的。

区域游戏体现了生活素材的“深”,“毛毛虫的聚会”是用孩子们的旧的有弹性的丝袜和枕头芯制作的,通过毛翅的固定,一个个毛毛虫就出来了,用旧手套缝制一颗颗小树就制作好了,放在一起不就是聚会的场景嘛?孩子们可以根据颜色进行毛毛虫分类,根据毛毛虫身上的节数进行数与量的配对,根据毛毛虫的长短进行排序等,这样区域材料的层次性就出来了,科学常识知识又蕴含其中。

美术游戏体现了生活素材的“妙”,“有趣的立体画”是用废报纸做的纸浆,糊在木板上,一幅幅立体画就完成了;“变果盘”是用豆子、开心果壳、胶水粘贴而成的。

五、渗透科学,节能又环保

教育家陈鹤琴先生曾说:“大自然是一本活教材。”热爱大自然是幼儿的共性,幼儿生来就对自然环境中的水、土、大气、生物有着浓厚的兴趣。孩子们喜欢探究,具有强烈的好奇心,在他们的心灵里一直藏着“为什么”。幼儿园老师要积极让孩子在探索中获得新知,培养他们一定的科学素养。

例如:在《好玩的瓶宝宝》游戏中,我们指导幼儿针对瓶子的颜色、大小、高矮、粗细进行分类,训练幼儿的感知能力;进行瓶盖与瓶子的配对,训练幼儿用手拧的技能和各种感知能力;还可以把瓶子挖开一个缺口,贴上小动物形象,让幼儿给小动物喂食,训练幼儿用手指捏、用手抓、用勺子舀、用筷子夹等手眼协调的精细动作;还可以将瓶子里放入不同量的粮食,通过晃动发出声响,训练幼儿的听觉,比较声音与物品多少的关系;把装有水的瓶子当做“保龄球”玩,训练幼儿的手臂力量和命中率;可以把两个瓶子制作成沙漏让幼儿观察、比较沙的下降速度,培养幼儿的观察力等,我们充分利用废旧资源,尊重幼儿的个体发展,和幼儿共同创作,有效发挥幼儿在活动中的自主性。

教育来源于生活,教育来源于实际,教师要善于发现生活中的点滴,运用科学的教育方法指导幼儿的习得过程,让我们的孩子在低碳环境中健康自然地成长。

教育方法和措施篇4

关键词:健康宣教;避孕节育措施;知情选择权

【中图分类号】R16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783(2012)05-0047-01

“世界人口行动计划”提出,“各国政府应当采取适当措施协助妇女避免流产,流产绝不能作为一种计划生育方法来宣传”; “开罗行动纲领”指出,“绝不应当把堕胎作为计划生育的方法加以提倡”。因此,从自觉落实避孕措施,避免非意愿的妊娠,都是每一个公民应当努力达到的,也是夫妻双方共同的责任。这对于保障妇女的身心健康,推动国家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多年来,我国计划生育工作一直坚持“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的工作方针,取得了可喜的成绩。

所谓“避孕节育知情选择”,是指通过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培训和咨询,使广大育龄群众了解避孕节育知识后,根据自己的家庭、身体等实际状况及避孕节育服务提供的情况,自主地选择适合自身特点的安全有效的避孕方法。近年来,我们通过加强健康宣教和管理,来达到提高农村群众对避孕节育措施知情选择权的目的,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现就我们的做法总结如下:

1 农村避孕节育措施知情选择的现状

1.1 错误理解普遍存在:计生工作人员存在“两头热、中间冷”的现象,对知情选择认识不一致[1]。乡镇级管理人员普遍认为,实施知情选择权会造成计划生育率下降,因此积极性不高;而县、村级想把知情选择权交给群众。有调查资料显示[2],8.53%的计划生育干部由于担心开展知情选择权会让少数人“钻空子”,出现超生现象,特别是女孩户、多胎率会大大增加,不如“一环二扎”方便管理,也能防止人口失控。此外由于镇级技术人员缺乏,实施知情选择权,势必增加技术人员的工作量,增加技术难度,基层技术服务人员积极性不大,同时基层技术人员执行规范不严,缺乏对知情选择程序技术规范的严格执行,也影响知情选择权的实施。有学者认为[3]避孕方法的知晓率,随着年龄的增加而减少,文化程度高的采取避孕方法的人多,而文化层次低的未采取避孕方法的多。生活条件好的地区比生活条件差的采取避孕方法的多。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大多从身边同事或网上所得的知情选择内容,对知情选择权一知半解,存在别人咋办,咱咋办的想法。

1.2 健康宣教服务不到位:主要表现为部分技术服务人员综合素质较低,从而出现服务不规范,以宣教代替了平等互助的咨询。互动咨询,缺乏针对性;技术人员缺乏沟通交流技巧;服务上只重视定期“查环查孕”忽视术后访视,或回访制度执行不严,保护隐私,服务周到体贴做的不够。

1.3 管理措施没有跟上:人口工作计划服务内容与群众需求不相一致,规章制度在执行中没有充分彰显优质服务的理念,人员培训缺乏正规化,技术人员准入把关不严,知情选择的信息与技术服务信息不对称,药具发放的形式和渠道,不能满足目前群众的需求,技术设备较差,资金投入不足,影响了群众知情选择权的实施。

1.4 重女轻男性现象很普遍:首先应强调,男性应尊重妇女取得性健康和生殖健康的权利。男性有与妻子共同协商,采取双方都适合的避孕节育方法,采取杜绝性病、艾滋病传染的措施,防止非意愿怀孕。由于男性在避孕节育知情选择权上存在观念淡薄,从而影响了夫妻避孕节育措施知情权的选择。

1.5 对青少年重视欠缺:目前少数中学开设青春期健康教育课程较少,即使开设也无专职教师讲课,平时对青春期健康宣传较少,从网站所得不健康性知识的误导,从而导致青少年对安全性生活知识缺乏,预防性病和艾滋病能力下降,再加上对避孕节育知情选择了解较小,极易造成对青少年身心健康造成损害。

1.6 流动人口管理乏力:流动人口管理是目前管理的难点,由于人员易流动,管理难度大,流动人口知识参差不齐,导致避孕节育知情选择权成了盲区,同时对流动人口服务滞后,未婚先育,堕胎等情况时有发生。从而导致流动人口不能享受避孕节育措施知情选择权,对流动人口的健康造成了损害。

2 我们加强健康宣教和管理的具体做法

2.1 宣传、教育、培训、咨询切实到位。我们通过多种形式,采取通俗易懂、简明扼要,易学,易掌握的形式,制作关于避孕节育知情选择的标语口号,例如“避孕节育知情选择,生殖保健温馨你我”、“知情选择节育好,夫妻恩爱无烦恼”等在农村进行张贴。让广大育龄群众了解国家的人口状况和有关人口政策,通过培训和咨询把多种常用避孕方法介绍给群众,使群众知道各种避孕方法的避孕原理,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使群众能根据自身健康与生育状况自愿的选择适合自己特点的安全有效的避孕方法,在避孕方法选择中,技术服务人员应给予必要技术指导和帮助,从而实现避孕节育的知情选择。

2.2 完善优质服务。实施优质服务是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知情选择权的重要保证,一是要提高技术服务人员的业务素质,以满足广大群众对避孕节育措施知情选择权的需要,有针对性开展面对面、个性化的自选服务,提高咨询的技巧和服务质量,充分体现知情选择的内涵,在开展知情选择过程中,注重尊重服务对象的知情权与选择权,平等的对待服务对象[4]。二是积极开展育龄妇女健康检查,通过妇女病普查普治,使育龄妇女了解自己的身体状况,以便选择适合自身情况的避孕节育措施。三是积极进行计划生育高新技术的开发,以满足群众知情选择的需要。四是在街道、社区、农村应设置方便、快捷、免费、足量避孕药具,以满足群众的需要,同时介绍避孕的新技术、新方法。

2.3 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避孕节育知情选择工作应纳入人口和计生目标责任制。考核,使知情选择成为政府行为,切实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管理到位,确保避孕节育知情选择权的落实,计生服务机构充分发挥网络建设的优势,树立以人为本优质服务的理念,把计生服务机构建成环境优美、技术优良、服务优质、管理优质、群众满意的“育龄夫妻之家”,以满足群众对避孕节育知情选择权的新需求,同时在计划生育机构布局上要注重公平、优化配置,确保良性运行。计生、卫生、药监、工商、公安等部门要相互配合,各行其职,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确保避孕节育知情选择权落到实处,造福群众、服务群众。同时政府要将避孕节育措施知情选择权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投入到位,只有这样才能推动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再上新台阶。

参考文献

[1] 陈锡宽、袁伟、武俊青.实施避孕节育知情选择权的障碍及其对策《生殖与避孕》.2011.22(3):183

[2] 郭光萍、王裕.山西省榆次区避孕节育知情选择访谈结果分析《中国计划生育学杂志》.2004.12(7)411

教育方法和措施篇5

论文关键词 公安 行政强制法 原则

一、行政强制法定原则

行政强制法定原则是行政合法原则在行政强制领域的贯彻。行政合法性原则则是指一切行政行为都要依法行使,并受法律的约束,也就是说,行政主体要实行行政强制必须事先得到法律的授权,并严格在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等下行使,其法律依据是《行政强制法》第4条,该条规定: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据此,公安行政强制法定原则的内容大体包括:

(一)实施主体法定

实施主体法定是指有权对相对人采取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的主体必须是法律规定的主体,只有法律规定的主体才有权行使公安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法》第17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根据《行政强制法》第17条并结合公安实践,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主体是公安行政主体,这是公安行政强制措施区别于其他行政强制措施的标志之一,包括各级公安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如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消防机构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4条和第51条的授权取得了实施强制行为的主体资格;交警支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违反交通管理行为的人作出强制行为;公安边防检查站根据规定,可以对违反出入境管理规定的人实施强制行为。

(二)实施程序法定

法律程序是指人们进行法律行为所必须遵循或履行的法定的时间与空间上的步骤和形式,是实现实体权利和义务的合法方式和必要条件。时间要素和空间要素是法律程序的两大基本要素。行政强制除了从实体上加以规制外,更需要从程序上加以规制,以便更好地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公安行政主体实施公安行政强制措施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我国没有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关于实施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散见于《人民警察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诸多公安特别法律规定当中。但《行政强制法》详细的规定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的程序,运用到公安执法中就是公安机关在实施行政强制行为时必须要报公安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在得到批准后必须由两名以上行政强制执法人场,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需告知行为人享有的权力义务以及救济途径,并且应当现场制作笔录,并有行为人签名,如果在执法过程中遇到紧急情况时可以先采取强制措施,然后补办批准手续。可见实施程序法定在规范公安机关依法行政,确保法律的公平与公正有重要的意义。

(三)行政强制设定权法定

行政强制设定权法定是指行政强制权的创设只能由立法机关通过制定法律来创设,其他机关都不能创设,尤其是行政主体更不能自己给自己创设行政强制手段。这是法律保留原则在《行政强制法》中的体现。按照法律保留原则将行政强制的设定权牢牢掌握在立法机关手中,其目的就是控制行政强制的设定权,限制行政主体通过设定权扩张行政强权,进而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行政强制法》的主旨是控制和规范行政主体的行政强制权,一直以来,我国对行政强制的设定权没有统一的规定,使行政强制的设定权很不明确,但是《行政强制法》对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有了明确的规定,公安行政强制措施作为行政强制措施的一部分应当遵循该规定。

二、行政强制适当性原则

适当性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在选择强制手段和非强制手段以及强制手段内部手段时必须基于正当的考虑,并尽量从人权保障的角度出发,选择相对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手段。

(一)有效性原则

有效性原则,又称妥当性原则、适当性原则,简言之,就是要求所采取的手段能够实现所追求的行政目的,或者至少有助于行政目的的实现,而不能与法定目的相背离。

有效性原则要求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的使用,必须是为了达到法定目的。如《人民警察法》规定有人民警察在适用继续盘问时必须符合:切实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违法嫌疑人;有现场作案嫌疑的;作案违法嫌疑人身份不明的;违法嫌疑人携带的物品可能是赃物的。可见,继续盘问适用于案件性质不明、嫌疑人身份及携带物品可能是赃物的情况,如果公安民警对没有达到上述条件的人适用继续盘问,那么就是明显违背立法本意,违背比例原则的适当性原则的。

(二)必要性原则

必要性原则,又称最小侵害原则是指在众多能够相同有效实现行政目的的手段中,应选择对公民权利限制或侵害最少的手段。该原则适用的前提,是有数个能够实现目的的手段同时存在,如果只有唯一的手段能够实现目的时,行政主体无从选择,则该原则无法适用。必要性就是说公安机关在使用强制措施时是否是有必要的,强制措施由于关系的公民人身财产等重要的权力,只有在迫不得已通过其他手段无法解决时才能够进行强制措施。也就是说采用非行政强制手段不能够达到行政目的的情况下才能够使用行政强制措施,而且公安机关在对公民或财产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要尽量温和,采取对公民或财产损失最小的措施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人身财产权利,如公安机关在进行专项整治斗争中,要充分预先做好调查取证,运用专业的知识与技能,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事先制定计划,选取合适的对公民权利损害最小的强制措施。

三、比例性原则

比例性原则是指行政手段对公民权益的侵害必须小于该行政目的所实现的社会利益。该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某项行政权力、采取某项行政措施前,必须将其对相对人可能造成的损害与实现行政目的可能获得的利益之间进行权衡,只有在后者重于前者时才能采取,反之,则不能采取。而比例性原则要求公安机关适用公安行政强制措施时,在多种措施的选择过程中,必须衡量当时的客观因素,如危险或危害发生所获得的实际公共利益的大小和避免危险发生所获得的利益的大小的比较。这些条件为公安机关实施强制措施时提供了标准,比如对公安机关在处理一些群体性事件时,公安机关执法人员可以对现场人员进行劝阻,实行交通管制,必要的时候强行驱散、强制带离现场等多种行政强制措施方式,就应对事件发生的原因进行评估对所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所带来的后果进行权衡。《行政强制法》第23条第50条的规定都体现了比例原则在行政执法中的适用,比例原则的确定为公安行政执法提供了一个标准,即通过比例原则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可以确定是否应当实施这强制措施。

四、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

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是指设定和适用行政强制措施既要体现行政强制措施的强制性,又有贯彻教育被执行对象自觉守法的精神,实现强制与教育的双重功能。《行政强制法》第6条明确规定: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是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强制不是其主要目的。因此在公安执法领域,许多法律、法规均体现强制与教育的双重功能。如《戒毒条例》规定,戒毒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戒毒、综合治疗、关怀救助的原则,采取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等多种措施,建立戒毒治疗、康复指导、救助服务兼备的工作体系。在社区戒毒中,规定了戒毒知识辅导等措施,又如《关于严禁**嫖娼的决定》中规定因**嫖娼备公安机关处理后又**嫖娼的,实行劳动教养《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6条规定,有本法第67条、第68条的行为,屡教不改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采取强制教育措施,既劳动教养。可见,劳动教养这一行政强制措施的教育功能能得到法律上的确认。行政强制的实施对象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权利,结果是对人身、财产等权利的限制和剥夺,正因为这样强制措施不能够滥用,应当从构建和谐社会保障人权的高度,尽量避免强制行为的运用因此,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发挥教育引导的作用,把行政强制行为更好的作为一种补充备用的行为。把教育与强制融合在一起,就是说首先进行教育,当教育行为不能达到目的时才运用别的强制措施。而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并不意味着就是要片面的减少强制措施的使用,教育与强制两者是相互促进、相互依存的,经教育仍无效的,应当实施行政强制。其实本质上强制本来就是一种教育,强制的目的就是教育行为人能够改正错误,所以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对公安行政执法有重要的意义。

教育方法和措施篇6

【关键词】运动保护 急救措施 高校

大学生活既是丰富多彩的,同时也是极容易发生各种突发事件的。在校大学生掌握一定的运动保护与急救措施知识,既是自我保护的要求,同时也是保护他人的基础。现阶段很多高校都对在校大学生开展了运动保护与急救措施宣传工作,但总体来看学生的掌握情况不容乐观。大多数高校这方面的工作仅仅是处于形式化阶段,没有太多的实质性进展。这种结果的出现既有学校自身因素,同时也有学生和社会现实情况造成的影响。高校开展运动保护与急救措施课程教学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从多个方面加以努力。

一、当前制约高校开展运动保护与急救措施教学的因素

1.高校重视程度不够

随着逐年递增的就业压力,高校更加关注的是学生就业率,苦思冥想如何能够通过现代教育技术提高学校教育教学效果,进而提高学生就业率。在这种背景下,大学生运动保护与急救措施教学就很容易被忽视。实际上,高等教育培养的是学生各个方面技能,专业技能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学生生活技能。运动保护与急救措施是学生日常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两个技能。

2.大学生自身不注重对运动保护与急救措施知识的学习

很多大学生一踏进校园就如释重负,不再重视对专业知识的学习,更何况是全凭个人兴趣去学习的运动保护与急救措施知识。在市场经济大背景下,社会就业和个人发展竞争日趋激烈,特别是高等院校学生,专业技能高低是其就业重要指标,只有在大学期间把各个专业必修课学扎实,才能够帮助学生毕业时找到更好的工作。所以,很多大学生更加重视的是专业课学习,对于运动保护与急救措施知识学习主观上就觉得可有可无。在实际教学过程中我们会发现,很多学生平时还有可能会去了解一些运动保护与急救措施相关知识,但到了专业课考试阶段,学生的精力就全部放在了复习考试上,甚至于有些学生还会利用体育课时间去学习专业课知识。主观意识上不重视是高校开展运动保护与急救措施,是该课程无法广泛深入开展的重要原因。

3.社会各界没有注意到大学生对于急救知识的匮乏

大学是一个人口密度相对较高的场所之一,各种运动保护与急救措施对于这样一个群体而言非常重要。近些年大学校园火宅等各种危情事件频发,面对这些紧急情况,大多数的大学生都不知所措。显然,针对大学生的急救知识宣传工作很不到位。惨痛的教训告诉我们,针对大学生开展运动保护与急救措施教学具有非常重大的现实意义。

二、高校开展运动保护与急救措施相关课程的方式方法

高校开展运动保护与急救措施相关课程需要从多方面着手,课程设计、教学内容改革、教学模式等很多方面都会对最终教学效果产生一定的影响。

1.以教学计划为主,其他形式为辅

高校应该分步骤将相关运动保护与急救知识汇编入教学计划当中,并根据教学目标安排专门的教师进行讲授。要注重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从校内和校外寻找更多教学资源,保质保量的完成教学任务。提供专门场地给该课程教学,每年的总课时必须要保证在20个以上,并重视实践课时所占的比例,从根本上解决此类课程形式化的问题,让每一个学生真正学会运动保护和急救技能。充分利用学校各种宣传设施设备,举办多种类型的知识竞赛和专家讲座,确保学生有兴趣参与到相关理论知识和实践技能的学习当中,逐渐培养学生在这些方面的学习惯性。

2.与相关机构联合开展教学课程

就目前情况来看,高校教师资源普遍较为匮乏,想要专门配备教师开展运动保护与急救措施课程教学,显得有些困难。这也是当前高校此类课程形式化的主要原因之一。高校可以与相关机构联合开展该课程教学,特别是急救方面的理论和实践教学,可以依靠高校所在地急救中心专家资源,通过与他们的合作来实现学校该课程的教学。急救中心不论是在急救理论知识和经验,还是在相关设施设备上都有非常充分的资源。而且让学生走进真正的急救室,去直观了解相关急救设备和急救措施,不仅能够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还能够最大限度的实现教学目标。

3.充分利用体育课时间教授运动保护与急救措施知识

目前,各大高校都把体育课作为低年级学生的公共必修课,课堂教学内容基本是以相关运动技能教育为主,大多数是在室外进行。从形式上来看,体育课课堂是高校开展运动保护与急救措施知识教学的最佳环境,教师可以在课堂上模型各种急救现场,教授相关专业急救知识。所以,学校要根据自身教学条件和学生情况,对体育课程进行科学分配和调整,把与学生实际生活密切相关的运动保护和急救知识添加进体育教材和教学内容当中,实现校内运动保护与急救措施知识教学平台的构建。

4.利用网络和多媒体教学

运动保护与急救措施教学实践性最重要,特别是急救措施教学,很多时候都是在紧急情况下开展急救工作,往往都属于突况,这就需要教师注重对学生实践能力的教学。单单依靠高校与合作机构的资源不可能实现所有急救现场的教学,想要让学生更广泛地了解并掌握相关急救措施,完全可以利用网络和多媒体技术来虚拟实际现场,让学生更为真实的感受到实际急救现场。而且网络和多媒体教学相较于纯理论教学更为生动有趣,能够激发学生学习兴趣,让更多学生方便快捷地掌握运动保护与急救措施知识。

素质教育强调的是对学生全面教育,不仅仅是改革传统专业知识教育教学方法,还包括对学生各种生存技能的培养。现在社会竞争压力逐渐增大,大学生有必要也必须要掌握一定的运动保护与急救措施知识。高等院校是培养我国未来精英的关键机构,应该从思想上对大学生运动保护与急救措施课程给予足够高的重视,从教材设计到教学模式改革,逐步构建大学生运动保护与急救措施课程教学体系,把大学生这个群体打造成能自我保护及保护他人的高素质群体。

参考文献:

教育方法和措施篇7

关键词: 安全技术措施 安全生产检查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安全生产事关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建筑业作为支柱产业,安全生产不容忽视,必须大力加强,现从以下三个方面谈谈建筑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

一、安全技术措施

工程大致分为两种:一是结构比较复杂、施工特点较多的称为特殊工程,二是结构共性较多的称为一般工程,安全技术措施是在施工项目生产活动中,根据规模、工程特点、工期、结构复杂程度、劳动组织、施工现场环境、施工方法、变配电设施、施工机械设备、架设工具和各项安全防护措施等,针对施工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进行分析和预测,找出危险点,建筑施工的伤亡事故主要发生在物体打击、高处坠落、机械伤害、触电、坍塌等五个类别中。从管理和技术上采取措施加以防范,消除不安全因素,确保项目安全施工。

施工安全技术措施主要包括:1.地面及深坑作业防护;2.施工现场安全规定;3.立体交叉作业及高处防护;4.机械设备的安全使用;5.施工用电安全;6.采用的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和新结构;7.自然灾害(防雷击、防台风、防地震、防洪水、防冻、防暑降温、防滑等):8.防火防爆措施。

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施工企业安全教育工作是贯彻施工企业方针、目标,实现文明生产、安全生产,提高员工安全素质,增强安全意识,防止产生不安全行为,减少人为失误的重要途径。其重要性首先在于促使员工及施工企业管理者树立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感和自觉性,帮助其认识和学习职业安全的健康法律法规知识。其次能够普及员工的技术知识,增强安全操作技能。

(一)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对象

包括建筑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他从业人员(包括其他负责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以及临时聘用的人员)、特种作业人员。

(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内容

1.对建筑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

(1)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知识、行业安全生产技术与方法。(2)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法律、政策和法规及有关行业的规章、规范和标准。(3)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4)重大事故防范、应急救援措施及调查处理方法,重大危险源管理与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原则。

2.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

(1)安全生产管理的技术,劳动卫生知识和安全文化知识,行业安全生产管理专业知识;(2)工伤保险的政策、法律、法规;(3)事故现场勘验技术,应急处理措施;(4)重大危险源管理与应急救援预案编制;(5)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3.对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

对新从业人员应进行车间(工段,区,队),厂(矿)班组三级安全教育。(1)车间(工段,区,队)级安全生产教育主要的内容: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串岗的危险因素;本车间(工段,区,队)安全生产状况和规章制度,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等。(2)厂(矿)级安全生产教育主要的内容:安全生产基本知识;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劳动纪律;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有关事故案例等。(3)班组级安全教育主要的内容:岗位操作规程;安全装置,生产设备,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性能及正确使用方法;事故案例等。

4.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建筑企业的特种作业主要包括建筑架子工、建筑电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建筑起重司索信号工、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等。一旦发生事故,便会带来较大的损失。因此,对特种作业人员必须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和安全操作技术训练,并经严格的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形式和方法

经常性安全培训教育的形式有:每天班前班后会上说明安全的注意事项、安全生产会议、安全活动日,张贴安全生产招贴画,事故现场会、宣传标语及标志,安全文化知识竞赛等。

三、安全生产检查

安全检查是安全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通过安全检查可以发现建筑施工企业施工中的危险因素,安全生产检查主要包括定期检查、季节性检查、经常性检查、节假日前检查、专业(项)检查和综合性检查。

(一)安全生产检查的内容

安全生产检查的内容包括软件系统和硬件系统。软件系统主要查管理、查隐患、查事故处理、查整改。硬件系统主要是查作业环境、查安全设施、查辅助设施、查生产设备。

(二)安全生产检查的方法

1.常规检查:安全管理人员到作业现场,通过感观或辅助一定的简单工具、仪表等,对作业人员的行为、场所的环境、生产设备设施等进行检查。

2.安全检查表法:列出各层次不安全因素,确定检查项目,并把检查项目按系统的组成顺序编制成表,进行检查或评审。

3.仪器检查法:用于获得设备、机器内部的缺陷及作业环境条件的真实信息或定量数据,为后续整改提供信息。

(三)安全生产检查工作程序

1.确定检查目的、对象,掌握有关法规、规程的要求;了解检查对象的工艺流程、生产情况、危险因素;制订检查计划,安排检查方法、内容、步骤;编写安全检查表或检查提纲;准备必要的检测仪器、工具、记录表格或记录本;训练和挑选检查人员,并进行必要的分工等。

2.依据获得的信息和数据,进行分析,做出判断,找出主要问题,即管理、环境、人、物等方面的不安全因素,必要时可以通过仪器进行检验。

3.通过访谈、查阅文件和现场观察、记录、仪器测量的方式获取信息。

4.针对存在的问题,确定需采取的纠正和预防措施。

5.对复查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复查、验证,实现安全检查工作的闭环。

参考文献:

[1]徐金梁.陈玉珍施工企业加强合同管理的思考[J].建筑经济,2007.

[2]孟宪海.国际工程担保制度研究借鉴[J].建筑经济,2000.

教育方法和措施篇8

一、行政强制法定原则

行政强制法定原则是行政合法原则在行政强制领域的贯彻。行政合法性原则则是指一切行政行为都要依法行使,并受法律的约束,也就是说,行政主体要实行行政强制必须事先得到法律的授权,并严格在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等下行使,其法律依据是《行政强制法》第4条,该条规定: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据此,公安行政强制法定原则的内容大体包括:

(一)实施主体法定

实施主体法定是指有权对相对人采取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的主体必须是法律规定的主体,只有法律规定的主体才有权行使公安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法》第17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根据《行政强制法》第17条并结合公安实践,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主体是公安行政主体,这是公安行政强制措施区别于其他行政强制措施的标志之一,包括各级公安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如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消防机构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4条和第51条的授权取得了实施强制行为的主体资格;交警支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违反交通管理行为的人作出强制行为;公安边防检查站根据规定,可以对违反出入境管理规定的人实施强制行为。

(二)实施程序法定

法律程序是指人们进行法律行为所必须遵循或履行的法定的时间与空间上的步骤和形式,是实现实体权利和义务的合法方式和必要条件。时间要素和空间要素是法律程序的两大基本要素。行政强制除了从实体上加以规制外,更需要从程序上加以规制,以便更好地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公安行政主体实施公安行政强制措施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我国没有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关于实施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散见于《人民警察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诸多公安特别法律规定当中。但《行政强制法》详细的规定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的程序,运用到公安执法中就是公安机关在实施行政强制行为时必须要报公安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在得到批准后必须由两名以上行政强制执法人场,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需告知行为人享有的权力义务以及救济途径,并且应当现场制作笔录,并有行为人签名,如果在执法过程中遇到紧急情况时可以先采取强制措施,然后补办批准手续。可见实施程序法定在规范公安机关依法行政,确保法律的公平与公正有重要的意义。

(三)行政强制设定权法定

行政强制设定权法定是指行政强制权的创设只能由立法机关通过制定法律来创设,其他机关都不能创设,尤其是行政主体更不能自己给自己创设行政强制手段。这是法律保留原则在《行政强制法》中的体现。按照法律保留原则将行政强制的设定权牢牢掌握在立法机关手中,其目的就是控制行政强制的设定权,限制行政主体通过设定权扩张行政强权,进而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行政强制法》的主旨是控制和规范行政主体的行政强制权,一直以来,我国对行政强制的设定权没有统一的规定,使行政强制的设定权很不明确,但是《行政强制法》对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有了明确的规定,公安行政强制措施作为行政强制措施的一部分应当遵循该规定。

二、行政强制适当性原则

适当性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在选择强制手段和非强制手段以及强制手段内部手段时必须基于正当的考虑,并尽量从人权保障的角度出发,选择相对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手段。

(一)有效性原则

有效性原则,又称妥当性原则、适当性原则,简言之,就是要求所采取的手段能够实现所追求的行政目的,或者至少有助于行政目的的实现,而不能与法定目的相背离。

有效性原则要求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的使用,必须是为了达到法定目的。如《人民警察法》规定有人民警察在适用继续盘问时必须符合:切实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违法嫌疑人;有现场作案嫌疑的;作案违法嫌疑人身份不明的;违法嫌疑人携带的物品可能是赃物的。可见,继续盘问适用于案件性质不明、嫌疑人身份及携带物品可能是赃物的情况,如果公安民警对没有达到上述条件的人适用继续盘问,那么就是明显违背立法本意,违背比例原则的适当性原则的。

(二)必要性原则

必要性原则,又称最小侵害原则是指在众多能够相同有效实现行政目的的手段中,应选择对公民权利限制或侵害最少的手段。该原则适用的前提,是有数个能够实现目的的手段同时存在,如果只有唯一的手段能够实现目的时,行政主体无从选择,则该原则无法适用。必要性就是说公安机关在使用强制措施时是否是有必要的,强制措施由于关系的公民人身财产等重要的权力,只有在迫不得已通过其他手段无法解决时才能够进行强制措施。也就是说采用非行政强制手段不能够达到行政目的的情况下才能够使用行政强制措施,而且公安机关在对公民或财产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要尽量温和,采取对公民或财产损失最小的措施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人身财产权利,如公安机关在进行专项整治斗争中,要充分预先做好调查取证,运用专业的知识与技能,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事先制定计划,选取合适的对公民权利损害最小的强制措施。 三、比例性原则

比例性原则是指行政手段对公民权益的侵害必须小于该行政目的所实现的社会利益。该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某项行政权力、采取某项行政措施前,必须将其对相对人可能造成的损害与实现行政目的可能获得的利益之间进行权衡,只有在后者重于前者时才能采取,反之,则不能采取。而比例性原则要求公安机关适用公安行政强制措施时,在多种措施的选择过程中,必须衡量当时的客观因素,如危险或危害发生所获得的实际公共利益的大小和避免危险发生所获得的利益的大小的比较。这些条件为公安机关实施强制措施时提供了标准,比如对公安机关在处理一些群体性事件时,公安机关执法人员可以对现场人员进行劝阻,实行交通管制,必要的时候强行驱散、强制带离现场等多种行政强制措施方式,就应对事件发生的原因进行评估对所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所带来的后果进行权衡。《行政强制法》第23条第50条的规定都体现了比例原则在行政执法中的适用,比例原则的确定为公安行政执法提供了一个标准,即通过比例原则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可以确定是否应当实施这强制措施。

四、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

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是指设定和适用行政强制措施既要体现行政强制措施的强制性,又有贯彻教育被执行对象自觉守法的精神,实现强制与教育的双重功能。《行政强制法》第6条明确规定: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是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强制不是其主要目的。因此在公安执法领域,许多法律、法规均体现强制与教育的双重功能。如《戒毒条例》规定,戒毒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戒毒、综合治疗、关怀救助的原则,采取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等多种措施,建立戒毒治疗、康复指导、救助服务兼备的工作体系。在社区戒毒中,规定了戒毒知识辅导等措施,又如《关于严禁**嫖娼的决定》中规定因**嫖娼备公安机关处理后又**嫖娼的,实行劳动教养《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6条规定,有本法第67条、第68条的行为,屡教不改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采取强制教育措施,既劳动教养。可见,劳动教养这一行政强制措施的教育功能能得到法律上的确认。行政强制的实施对象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权利,结果是对人身、财产等权利的限制和剥夺,正因为这样强制措施不能够滥用,应当从构建和谐社会保障人权的高度,尽量避免强制行为的运用因此,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发挥教育引导的作用,把行政强制行为更好的作为一种补充备用的行为。把教育与强制融合在一起,就是说首先进行教育,当教育行为不能达到目的时才运用别的强制措施。而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并不意味着就是要片面的减少强制措施的使用,教育与强制两者是相互促进、相互依存的,经教育仍无效的,应当实施行政强制。其实本质上强制本来就是一种教育,强制的目的就是教育行为人能够改正错误,所以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对公安行政执法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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