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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的问题与建议8篇

时间:2023-05-28 08:21:44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合同管理的问题与建议,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合同管理的问题与建议

篇1

为进一步做好工人调配工作,促进工人合理流动,现将工人调动及合同制工人转移工作单位的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各企、事业单位办理市内工人调动和劳动合同制工人转移工作单位时,要按有关规定进行认真审查。调出单位应如实向调入单位介绍情况,不得隐瞒情况将患有严重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工人介绍到外单位。接收单位在三个月试工期内如发现调入工人患有严重疾病(如精神分裂症等)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即可退回原单位,原调出单位必须收回。

二、劳动合同制工人在本市范围内转移工作单位,本人应提出申请,经转出、转入单位双方劳动部门协商同意后,由转入单位发出《劳动合同制工人转移工作单位通知书》,转出单位劳动部门即可通知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并开据《劳动合同制工人转移工作单位介绍信》,办理《劳动手册》、行政、工资关系及个人档案等转移手续,转入单位与工人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三、凡外省、市、自治区集体所有制工人调入我市,安排在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应实行劳动合同制;跨省、市转移到我市的劳动合同制工人无《劳动手册》的;本市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1986年10月1日后招收的新工人调往全民或大集体所有制单位实行劳动合同制,均由接收单位持工人户口本和劳动合同书到工人户口所在区、县劳动局办理《劳动手册》注册登记手续。

四、外省、市、自治区转移到我市工作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已有《劳动手册》的,由接收单位持工人户口本、劳动合同书及原《劳动手册》到工人户口所在区、县劳动局办理《劳动手册》变更手续,原《劳动手册》继续使用。

附:

劳动合同制工人转移工作单位通知书存据

                                       (    )劳调字第      号

单位合同制工人        同志,要求转移到我单位工作,经研究,同意调入请于                年    月    日来我单位报到。

经办人:

                              年    月    日

  劳动合同制工人转移工作单位通知书

 (    )劳调字第        号:

同意您单位合同制工人          同志到我单位工作。请给予办理转移行政、工资介绍信、《劳动手册》、个人档案等有关手续,于        年      月    日前来我单位报到。

                                            (单        位)

                                  19    年    月    日

     附:

                 劳动合同制工人转移工作单位介绍信存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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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              |原|                |  工          资  |

|姓    名|  |  原  单  位  |工|    调往单位    |---------|

|        |别|              |种|                |级别|金额|已发至|

|----|-|-------|-|--------|--|--|---|

|        |  |              |  |                |    |    |    月|

|        |  |              |  |                |    |    |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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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备    注|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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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月    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劳动合同制工人转移工作单位介绍信

          :

    兹介绍                    同志到        工作,请接洽。

                                                      年    月    日

-------------------------------------

|        |  性  |                        |  工  |  工          资  |

|姓    名|      |      原工作单位        |      |---------|

|        |  别  |                        |  种  |级别|金额|已发至|

|----|---|------------|---|--|--|---|

|        |      |                        |      |    |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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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备注  |                                                            |

|        |                                                            |

篇2

为进一步加强劳动合同管理,根据劳动部关于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精神,结合我市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实际,现对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合同制职工调动、转移工作单位经济补偿金计发问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职工提出调动、转移工作单位的,应当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与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四条向职工提出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劳动合同制度实行以前,原固定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应当做为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年限。

篇3

合同的效力是法律对合同的价值评判。合同是当事人合意的体现,除因标的目的自始客观不能、无从确定、违反法律强行规定,违反公序良俗及其他法律特别规定外,均为有效。前位买卖合同只要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合同法》52条的禁止性规定,其效力自不待言。在后位买卖合同中,出卖人一物数卖之举虽有悖于诚信守约的善良风俗,但只要出卖人与后位买受人未有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该房屋买卖合同并非当然无效。不能以是否做到实际履行为标准否认后位买卖合同的效力。房屋所有权的转移亦不是房屋买卖合同生效要件的观点也广为学界和实务界认可。基于先后买卖契约而生之多重债权,依传统之债法观念,不因先后而异其效力。[2]就此意义而言,出卖人—房数卖的行为不能当然否认前后买卖合同的效力。《解释》第8条也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先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前位买卖合同及要求出卖方支付惩罚性违约金,而不能当然否定后位买卖合同的效力。由此可推断《解释》认可后位买卖合同效力的意旨。

在出卖人已将房屋所有权移转至前买受人后,又将房屋出卖第三人的,出卖人的行为是一种出卖他人之物的无权处分行为,对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学界通说及《合同法》第51条均认为应采效力待定说,合同并不当然无效。置换一个角度考虑,出卖人出卖他人之物的行为在后买受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也是一种欺诈行为,依《合同法》第31条规定,后买受人享有撤销该合同的权利。《解释》第9条也规定:在出卖人已将房屋卖于他人并已履行的,后买受人可以请求撤销买卖合同,并主张惩罚性赔偿金。

二、商品房多重买卖中的物权变动及利益衡平

房屋买卖以转移房屋所有权为合同目的,同一合同标的难以在多个债权人之间合理分配,是多重买卖合同的特色所在,亦是诸多买受人权利冲突的集中体现。准确界定商品房多重买卖中的物权变动,是保护各方权益的前提条件。

(一)房屋所有权已先行转移于前买受人时的物权变动

出卖人若已将房屋所有权移转于前位买受人并办理所有权登记后,又将该房屋卖于他人,先买受人取得房屋所有权当无疑义。不动产以登记为权利公示公信方法,后买受人可从权属登记中发现出卖人非真权利人,从而放弃交易。若其仍愿意与出卖人继续交易,则应视为接受了权利不能实现的风险,自然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为惩戒出卖人的恶意欺诈,依《解释》第9条三项规定,后买受人就出卖人的一物数卖行为可主张不超过已购房款一倍以内的惩罚性赔偿金。

(二)出卖人径行将房屋移转于后位买受人时的物权变动及法律评价

1.物权行为理论之辩析

欲清楚解析物权变动的内涵,必先厘清物权行为的概念。物权行为是指要发生物权变动,须独立于债权契约之外,以直接发生物权变动为目的设立新的法律行为。债权行为仅是物权行为的原因行为,两者截然分开,各自独立,物权行为并不因原因行为无效而无效,即使原因行为无效,仍可发生所有权变动的效果,此即为物权行为的独立性、无因性。[3]浏览域外法典,关于物权变动大致有四种立法模式。其一,债权意思主义模式,以法国为例,不承认独立于债权行为的物权行为概念,买卖合同成立时物之所有权即行移转。其二,登记对抗主义,如日本立法模式,买卖合同一经成立,物之所有权即行移转,但非经登记不能对抗第三人。其三,登记要件主义,又为区分原则。典型代表为瑞士,即认可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的区别,但又不承认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和无因性。单纯的合同行为不会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还应履行登记等公示行为,方有物权变动之效。其四,物权意思主义,以德国为例,我国台湾民法亦采此说。该学说由德国历史法学派创始人萨维尼所创,主张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和无因性,即使买卖合同无效或被撤销,所有权依然发生转移。依该说,在商品房多重买卖中即便出卖人损害先买受人利益再次出卖房屋,但若出卖人与后买受人履行了物权变动手续,后买受人仍可当然取得物之所有权。

2.我国物权变动之立法选择

我国民法学界及实务界对物权变动模式的选择亦是众说纷云。主流观点是不接受法国的债权意思主义模式和德国的物权行为独立性、无因性理论,而应沿用我国惯以用之的公示要件主义瑞士模式,同时坚持区分原则,注意合同效力和所有权转移的分离和差异。物权行为的独立性、无因性堪称严谨慎密的逻辑演练体系,固然具有维护绝对交易安全的价值取向,对后位买卖人提供了最完备的权利保障,但因其过于技术性、抽象性,且恶意买卖人亦可一视同仁地获得物之所有权,实与诚实信用的善良风俗背道而驰,公众的道德观、价值观难以认同。物权无因性理论一定程度上是为法律生活形式之安定而牺牲了法律生活实质之社会正当性,无异于削足适履。[4]事实上物权公示公信原则及善意取得制度同样可起到维护交易安全之职,盲目崇尚物权独立性、无因性原则实无必要。我国《物权法》草案,在区分原因行为与物权行为的同时,也否认了物权行为的独立性、无因性。[5]《解释》第8、9条的规定非常明确地表明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对于出卖人再处分具有限制或拘束的思想。可以说,司法解释在此根本没有涉及物权交易行为的独立,更不用说无因性原则在法律设置和法律交易上的正当性。因此,该规定应是对物权交易抽象原则即无因原则的间接否定。[6]3.《解释》中的物权变动原则及对出卖人、先买受人、后买卖人之利益调整

篇4

【关键词】国际工程承包;问题;建议

一、我国国际工程承包业发展现状

近年来,国家实施“走出去”的经济战略,带动了我国的建筑工程公司得到的发展,也使我国国际工程承包行业得到了快速发展。尤其在中国加入WTO后,国内的建筑公司迎来了更多的国际工程项目,虽然受到了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然而在国家采取的一系列拉动经济增长的经济政策下,我国国际工程承包企业并未受到太大影响,继续保持了较快速度的发展。

二、我国企业在国际工程承包中存在的问题

(1)企业自身存在的问题。首先从技术角度来说,许多欧美等发达国家普遍实行的是专业执照、资格注册等制度,而我国国内的设计、设备、施工标准自成一体,尚未与国际接轨,这就导致了许多国家的市场准入制度对我国企业进入市场形成了制约。其次在企业业务发展水平方面,我国企业对外承包工程行业主要依靠项目数量来增加营业额,业务质量没有明显的提高,在企业管理水平较低、盈利较差的情况下,盲目追求项目数量的提高,从而忽视了项目效益。最后我国企业在国际工程承包过程中,缺乏有力的金融支持,由于融资渠道狭窄,我国企业在境外融资比较困难,再加上较高的融资成本,从而使国际工程承包企业面临资金短缺的问题。(2)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首先我国企业的合同管理意识不强,由于受到国内一些习惯做法的影响,我国的项目管理人员往往凭借国内工程项目管理的经验进行合同管理工作,就会使自己对合同的认识不够深刻,对遵守合同缺乏强烈的重视意识,不会遵照合同来维护自己的权力,从而带来损失。其次我国的国际工程承包企业缺乏专门的合同管理人才,国际工程承包是一个涉及工程技术、经济、法律等各个方面的复杂过程,对合同管理人员的要求也较高,但是因为我国建筑市场的整体发展水平与发达国家还存在着不小的差距,再加上语言能力、法律合同知识的不足,都是我国企业合同管理发展的制约因素。最后我国缺乏一个健全的合同管理体系,由于我国许多企业缺乏一个健全的合同管理机构,对合同进行全过程的系统的规范化的管理,从而导致承包企业不能对项目的合同管理工作进行及时的指导和监控。

三、建议

(1)企业自身管理方面。首先需要提高中国总承包企业的承包档次,我国的国际工程总承包企业应有计划、有目标的增强自己的综合能力,并对咨询设计人员进行定期培训,使他们能够及时掌握最新的国际动态,推动企业不断向高端市场和高端业务发展,从而提高自身的承包档次。其次要充分利用我国WTO成员的权力,消除一些国家和地区对我国设置的不合理壁垒,并善于把握国际承包市场的发展趋势,熟悉市场规则和运行模式,利用各种技巧彻底打破市场准入壁垒。最后积极建立有利于对外承包工程业务发展的金融支持体系,在金融服务方面,需要尽快与国际惯例接轨,积极寻求扩大市场份额的途径。(2)合同管理方面。首先我国国际工程承包企业要加强对合同管理工作的重视,充分意识到合同管理在国际工程总承包中的重要作用,提高全体员工的合同管理意识,从而对项目实施的全过程进行有效的合同管理。其次要加强对专门合同管理人才的培养,可以外聘一些语言、法律和合同管理方面的专家到企业任职,为合同管理中遇到的问题进行指导,并鼓励合同管理人员深入施工现场,与实际密切联系,不断积累合同管理的经验,最终成为对工程、法律、语言比较精通的合格的合同管理人才。最后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合同管理体系,并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从而规范协调各方的工作,使合同管理的各方能够各执其职、相互配合的完成合同管理的工作。

总之,国际工程项目的承包,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同时,对于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不同文化背景和技术要求,我国建筑企业在国际工程承包中还是存在着许多不足,要在发展中不断发现自己的问题并解决,从而提高自身的竞争力。我国建筑企业想要在国际工程中占有一席之地,需要做的还有很多。

参 考 文 献

[1]庾莉萍.我国国际工程承包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J].中国工程咨询.2006(12)

篇5

(2.杭州永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 杭州,311251)

【摘要】作为建筑施工企业内部基础管理层面的一项重要内容,施工项目的合同管理及控制得到了施工企业的普遍重视,而这种重视却往往建立在对项目合同管理与项目自身管理的有机结合被忽略的基础上,这种现象经常会造成项目管理本末脱节的问题,部分企业甚至会由于对管理合同法规的不熟悉而使得受侵害权益不能得到补偿。本文正是基于这一现象,对施工企业合同管理的策略进行了分析,希望能够对相关企业优化施工管理合同提供参考。

【关键词】施工合同;合同管理;合同策略

1 现阶段我国施工合同管理存在问题分析

作为施工项目的法律保护文本,施工合同管理的难点集中地体现在其践行时间跨度长、涉及款项众多、波及利益方广泛以及针对的工程建设精细程度比较复杂等方面,而目前中国的施工建设市场人才及法律建设储备尚不完善,项目方在拟定以及对施工合同进行后续管理时存在着诸多问题,具体表现为:

1.1 施工合同制度建设落后,合同控制水平低下。目前的施工建设合同管理及有效控制由于缺乏充分的法律支持及制度规章约束而大多处于较为混乱和过于形式主义的的发展阶段,施工单位对所签订合同的档案管理流于松散,而且较少的应用信息化管理操作平台,专业化管理水平非常低[1]。

1.2 集约型合同签订数量较少,大多为小单位承包分解模式。总的来说,施工建设方对既定建设工程往往进行非科学化分解,由此造成的施工合同小而全的现象严重限制了合同处理的效率,并且提升了合同管理的成本,施工单位单一的业务承包现状使得我国建设工程在管理及经营层次上的发展被严重制约。

1.3 施工合同约定条款不全面,签订及履约出现问题无据可依。建筑施工合同文本对签订人的义务和权力约定不全面是我国施工合同发展长期存在的问题,合同中的条款对承包方有时过于苛刻,而对业主约束较少,另一方面,工程中的质量隐患一旦被发现,合同双方还存在着纠纷难以依据合同条款进行解决的问题。

1.4 具备专业法律及施工知识储备的储备人才稀缺,合同签订双方较少顾及法律审定及参考。影响施工建设项目合同管理水平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就是法律人才在合同签订中发挥的审定及建议意见,受长期以来企业思想及教育体制的约束[2],无论是施工合同直接签订人还是相关主管部门都很少涉及对于这方面人才的培养与选拔,缺乏法律公允性及监督性的合同必然存在流于形式的问题。

根据以上的针对我国目前建筑施工合同存在问题分析我们可以发现,低效的施工合同管理及控制会严重限制施工建设各方按时、合规的践行合同协定的义务,对自身的权力遭受侵害也很难得到法律保护,如此一来直接影响到的是工程投入成本、建设质量以及施工期限的完成情况。

2 对于优化施工合同管理策略的建议参考

规范施工建筑市场的一项重要的措施就是加强工程建设施工合同管理和控制,要针对已经签订合同的管理和控制来规范签订方的合同管理力度和合法性假设,真正的使得施工合同管理与控制走向法制化与系统化的发展道路,只有不断的提高合同管理不平,才能从本源上避免合同违约的经营风险,继而创造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对于具体的施工项目管理程式及合同规范来说,合同控制及管理的涉及对象及具体条款虽然各异,但是其管理策略的经济关系多元化、内容条款繁杂性、合同履约连续性以及合同本身受到外界影响等共性也依然存在,因此,基于施工合同的这些共性,一些具有普遍意义的针对合同管理的科学参考与建议也可以给出,具体如下:

2.1 全面推行施工合同的责任与权力动态结合管理。责任与权力的动态管理要求合同签订人按照对合同的操纵控制权与利益承担权的分离原则进行科学的合同管理,建立有效的“双挂钩”控制监督机制,即:成本和利润挂钩,配分和缴纳挂钩。施工项目承包方合同签字的达成就代表了责任与权力的动态管理开端,其实质是合同的阶段性核查履约[3],施工承包方管理层负责对合同的阶段性兑现承担核查与追究工作,将具体条款的责任落实到微观个体,以优化效率和降低成本为目的进行这种动态合同管理改革,将规范化、动态化的施工合同管理与控制贯穿于工程建设的全过程。

2.2 加强合同法律化铺陈进度,优化相关制度建设。针对我国目前的相关合同立法尚不成熟及民间施工责任人法律意识较为淡薄的现状,加强合同管理的法律及制度支持建设就显得十分必要,一方面施工方层次上要重视对于自身管理机构的设置,优化施工合同的审查、签订、授权、监督以及公允履约管理,根据设立制度对合同管理严格化操作与履行程序;另一方面要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及合同知识的教育投入力度,培养专门人才,使得利益方在签订施工合同的过程中,相关法律人士可以对合同的合法以及严密性进行认真的审查,切实的减少合同中潜在的可能会产生纠纷的因素[4],将合同纠纷控制在最低的范围之内。

2.3 对于施工合同的索赔管理工作进行严格控制,维护各方合理利益。这一合同管理优化策略的参考建议实质是建立在分散合同风险以及均衡各方利益基础上的合同调整及监督,根据不同的具体如实索赔因素,例如风险分配偏颇、工程突发事件、施工项目预算超预期以及人为或非人为因素等,进行有依据的合规赔偿。由于施工合同是最根本的索赔依据,对索赔的严格控制不但有利于保护利益各方的合法权益,而且有利于使得施工企业尽快适应标准化工程建设规范,自我适应的减少未来合同签订的赔偿因素[5]。

3 结束语

距离我国正式颁布《合同法》已经过去了十多个年头,施工企业经济合同管理与控制的方式方法近些年也经历了比较大的变革,并随着我国相关的立法更新进程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但依然存在部分企业合同管理与控制操作不规范与流于形式的现象,对工程施工全过程管理的忽略也依旧有市场,这些都还需要施工企业在今后的合同签订实践中作出进一步的探索和改进,只有建立在法制化、标准化以及效率突出基础上的施工合同管理才能真正为合同签订人带来切身利益,并且对我国的施工合同建立市场提供长远的发展动力和指引方向。

参考文献:

[1]杨友国. 如何签好建设施工合同[J].中国招标,2009.( 13): 18-19.

[2]万长虹. 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注意的几个问题[J].中国工程咨询, 2008.(7): 60-62.

[3]潘树标. 浅谈加强建设工程合同管理规范市场行为的意义[J],沿海企业与科技2009.(7):22.

篇6

关键词:合同管理;制度

企业的经济往来,主要是通过合同形式进行的,企业的经营成败与合同管理密不可分。企业合同管理是指企业对以自身为当事人的合同依法进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转让、终止以及审查、监督、控制等一系列行为的总称。其中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转让、终止是合同管理的内容;审查、监督、控制是合同管理的手段。

一、公司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公司的合同总类繁多,其中主要有两大类,一类是涉及营销的收费合同和供用电合同,一类是工程有关的工程施工合同,设计合同以及监理合同等。不但合同的种类繁多,而且数量也多。这势必给合同管理带来很大的压力。合同管理工作也难免存在问题。通过调查研究,公司合同管理上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合同管理的模式问题

现代企业的合同管理模式一般采用企业法律顾问部门统一归口管理和各业务部门分口管理的模式。法律顾问部门作为企业合同的统一管理部门,对企业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负有监督、检查和指导的职责。而当前公司合同管理没有统一管理的部门,各业务部门各自为政。

(二)合同管理的制度问题

合同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合同的归口管理,合同资信调查、签订、审批、会签、审查、登记、备案,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合同专用章管理,合同履行与纠分处理,合同定期统计与考核检查,合同管理人员培训,合同管理奖惩与挂钩考核等。企业通过建立合同管理制度做到管理层次清楚、职责明确、程序规范,从而使合同的签订、履行、考核、纠纷处理都处于有效的控制状态。目前公司在合同管理制度上存在一些问题,还有很多不足之处。例如,合同没有归口管理,合同专用章使用比较混乱,合同管理没有纳入考核等等。

(三)合同签订不严谨,合同审查制度执行不严

合同谈判、审核需要解决三个方面的矛盾:一是合同的合法性,包括:当事人有无签订、履行该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以及合同经办人是否有授权;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和有关规定;当事人的意思表达是否真实、一致,权利、义务是否平等;订约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二是合同的严密性,包括:合同应具备的条款是否齐全;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具体、明确;文字表述是否确切无误;三是合同的可行性,包括:当事人双方特别是对方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条件;预计取得的经济效益和可能承担的风险;合同非正常履行时可能受到的经济损失。这三个矛盾在合同生效前如未尽到注意义务,合同生效后很可能产生更大的矛盾。

(四)重视静态管理、忽视动态管理,合同履行监管不足

在合同产生的前期阶段,企业往往高度重视,一旦合同签订了,合同就束之高阁了,甚至忘记了合同履行过程是实现权利义务的过程,因此企业合同管理的问题大多数产生在中期和后期履行阶段。合同履行监控不足经常体现在:一是应变更的合同没有变更;二是对合同的履行情况没有进行跟踪,不能够利用合同管理这个手段对项目的进度、质量等进行有效的控制。

二、加强公司合同管理的措施和建议

(一)建立合理有效的合同管理模式

建立合理有效的合同管理模式,落实合同管理的机构、人员,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使合同管理逐步规范化。在这个过程中应注意两个方面:

1、对合同专用章的保管及使用制度。根据我国当前对企业公章和合同章的使用规定,企业的公章和合同章具有法定的法律效力即企业公章等于企业的签字。在合同中,就算没有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人的签字只要盖上了公章或者合同章。也可以认为该企业已经认可了该合同的有关条款,该合同对该企业就有了法律的约束力。当然。如果是企业内部职工私自使用公章为自己谋取利益则企业无须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职工利用本单位公章为自己实施的民事行为担保企业是否应承担担保责任问题的函》[1992年9月8日法函(1992)113号]对此有规定。值得注意的是,对如何界定职工的私自使用行为企业对此负有举证的义务,这在实际中是有相当的困难的。建议合同章由专人保管,各类合同在需要盖章的时候,需在合同章保管人员面前当面加盖。

2、对企业职工合同签订授权的管理与控制。由于公司的业务部门多、涉及面广,因此不可能将所有的合同签订都集中于某个人身上,这就会产生权力授予与权力控制的矛盾。建议明确各部门的合同签订权限,以及相应合同的负责人,并且不定期检查合同台账,做好监督。

(二)切实把好合同签订审核关

在签订合同时,严格审查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和履约能力。对合同条款要认真推敲,确保合同应具备的条款齐全、准确;确保当事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确保文字表述确切无误;充分发挥公司法律专职的作用,为合同管理增加一道“专业知识”的防火墙。公司的固定合同版本要与时俱进,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三)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素质

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素质是公司合同管理的首要任务:一要选好人员,二要组织好在职学习,三要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他们的责、权、利,同时企业必须加强合同意识,重视合同管理,要从思想上真正意识到合同的重要性。企业应当选择本企业优秀人才担任合同管理人员,对合同管理人员必须实行岗位责任制,明确他们的责、权、利。企业可以经常举办学习班、讲座等,提高全员的合同管理意识。

(四)重视合同变更管理

篇7

关键词:公路工程 管理体系 合同管理 建设

一、合同在公路工程管理中的作用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公路工程建设事业也加快了发展步伐,其中合同管理工作贯穿于整个公路工程建设的实施过程中。施工合同的有效管理,不仅是督促参与工程施工各方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相关事项的重要手段,更是保证工程目标顺利完成的一个关键环节。以下将详细分析其在公路工程建设管理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

(一)合同管理是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核心环节

每一个工程建设项目的实施,都不可避免地要通过签订相关承包合同一步步来实现。通过对承包的价款、范围、内容、质量标准及工期等合同条款的约定和履行,同时在合同环境下,承包商和业主可以调控工程建设项目的运行状态。无论是工程项目业主的内部管理,还是承包商的管理,合同管理始终为整个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体系的核心。

(二)施工合同是约束承发包双方的法律基础和依据

合同中明确约定承发包双方各项基本的职责、义务及享有的权利,这也是双方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法律基础,合同中对工程的风险也进行合理分摊,以保证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比如,承包方必须按施工图纸和批准的有关施工组织文件进行安排施工工作,并根据合同约定给业主提供符合约定质量标准的建筑产品;而发包方必须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并对隐蔽工程验收和中间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及办理竣工结算等涉及到工程结算的一系列验收及组织管理工作。

二、完善施工合同管理的建议

由上可知,有效的合同管理对于整个施工企业或业主等利益,都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作用。同时尽管随着公路工程建设事业的发展,合同管理体制已越来越全面,但目前合同管理过程中依然存在不少问题,如公路工程合同发包人随意提高公路验收标准或调整合同单价;有的施工企业合同意识不强,不重视合同管理人才的引入及培养;或有的企业重视静态管理而轻动态管理等,集中表现中合同履行监控力度不足。所以,以下将针对当前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一些完善施工合同管理的建议。

(一)加强合同管理法律意识

合同意识是工程管理意识、市场经济意识及法律意识的综合体现,应在熟悉工程项目合同的特点和相关内容的前提上,来加强建设工程合同的管理。首先,合同管理制度应严格依照招投标法,建议工程招、投标市场全力推行工程清单报价体制;同时在招标形式和方法上要协调好承包商和业主双方的利益,且在投标阶段要注意积累资料及做好资料预审表后的跟踪工作,投标时应有物资管理专家参与,从而保证投标过程公正、合理地进行。其次,承包商也应积极实施施工合同风险管理,提高合同管理法律意识,在签订公路工程施工合同,有意识地认真对合同条款的合法性、严密性进行审查,如合同条款用词要准确,承发包双方的权利及义务要明确标示,尤其是对相关违约责任的约定一定要具体,在签订合同时要充分考虑各种不利因素,防止因疏忽而使合同留下漏洞,总之应尽可能地消除造成纠纷发生的因素,将合同纠纷尽可能减少,从而有力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使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受到有效保护。最后强调一点,施工合同是索赔的依据,索赔则是合同管理的延续,不仅是制约合同双方严格履行合同强有力的约束手段,更是承发包双方合同纠纷解决的特殊方法。所以,承包商应积极实施施工合同风险管理,加强施工合同索赔管理工作,建议结合施工情况及法律法规相关依据,适当推行工程担保制度,并做好风险预测、控制与转移工作,采取有效的合同管理策略和索赔措施,从而将风险发生的概率和损失降到最低程度,从而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合同管理制度的优化管理

以往,公路工程建设合同管理中,比较重视静态而轻动态的管理,为了减少合同管理中后期争议的发生,建议合理地优化动静态的结合管理,实行全程跟踪合同的履行情况。由于工程合同管理是整个工程建设的真实反馈,处理合同纠纷后时,应认真做好工程施工合同资料的收集、整理及备案工作,以保证合同档案齐全,给公司对整个过程做出合理的评估与总结工作提供科学依据,从而使整个工程施工合同档案管理体现出管理法制化、程序化及规范化。此外,通过以上对公路工程施工合同履行的情况与实施计划进行比较、分析、评价及经验或教训的总结工作,将对今后工作的指导提供便到位的管理方式,这也将提高公路工程施工合同谈判成交率和合同履行率;此外,加强合同管理从业人员的培训体制,尤其是增强其法制观念,使之掌握必要的业务技能,以从整体上提高我国公路工程合同管理队伍的素质,为营造良好的合同管理梁赫群氛围创造条件,最终促使公路工程的管理水平更加现代化。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公路工程建设管理体系中的合同管理工作是一项复杂且十分重要的工作,这就要求每个施工单位都要重视;同时我们在实践中应积极使合同管理工作向着法制化、程度化、制度化及现代化方向发展,尤其是合同管理工作人员更应自觉提高自己处理合同纠纷的能力,从而使我国合同管理工作更适应社会发展需求,最终提高工程项目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弓俭.合同管理在工程造价控制中的运用[J].科学之友(B版).2006

[2]张凤银.浅谈合同管理中的工程计量[J].科技信息 学教研).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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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PPP模式;合同管理;重难点

1合同形成阶段的管理重难点

在合同的形成阶段,首先必须做好合同的前期准备工作,如第一步PPP项目的发起人需要对整个项目进行科学合理的论证,选择好有实力的社会资本以及其项目公司,防止盲目进行PPP项目建设。正如上述广州大坦沙污泥处理项目实例分析,我们要在合同的形成阶段保证招投标过程的公平性与合法性,防止内定中标或串标等情况的发生。由于PPP项目的各种特殊性,我们需要保证合同的拟定阶段与招投标阶段尽可能的不发生脱节,这既需要专业的PPP项目合同管理人员,又需要设置合适的采购方式,保证中标单位符合项目的需求,还需要使合同符合规范性的要求。又如酒泉市热电联产集中供热项目的实例分析,在合同的形成阶段,必须综合考虑各个方面的因素,保证合同文本的完善性。

2合同履约阶段的管理重难点

在合同的履约阶段,必须明确两个主体,政府和社会资本的责任划分,首先必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如《合同法》、《民商法》、《招投标法》等等,建立起合理合法的双方责任划分,在PPP项目中,政府属于相对强势地位,社会资本属于相对弱势地位,政府应建立PPP项目政府信用体系健全机制,保证政府信用,确保项目的顺利的进行,例如确保征地的速度,项目建设运营保障等等,防止出现因政府失信违约造成的项目失败的出现。社会资本在合同履约阶段也应明确自身的责任,首先应确保资金、人员、设备及材料的及时到位,确保工期顺利完成,在项目竣工之后,还应保证项目的建筑质量,以后后期的项目运营水平,确保PPP项目顺利进行。

3PPP项目合同管理的技术性问题

国内近些年来PPP项目进行的如火如荼,各地大批的PPP项目的上马也引发了大量的问题,首先是专业的合同管理机构和人员的缺失,很多合同管理人员缺乏对PPP项目基础知识的了解,用处理普通合同的方式处理PPP项目合同,势必会造成很多相关问题的发生,其次是许多项目的合同管理人员对法律常识知之甚少,因此建议项目聘用专职的法律顾问或对PPP项目合同管理人员进行专业的法律知识培训,建立起一支专业的PPP项目合同管理人员团队。在合同文本的管理上,PPP项目合同的示范文本缺失,建议国家相关部门出台关于的PPP项目的合同示范模板,又如许多的项目相关合同管理方式落后,如信息化程度过低,流程化程度低等等问题,这还需要政府部门建立完善的PPP项目信息化、流程化管理平台的方式去解决这些问题。

4结论

在大量PPP项目进行的同时,势必会暴露出关于PPP项目合同管理的方面的重难点及难题,从一开始的合同形成阶段到合同履约阶段都必须重视这些重难点问题,最后通过解决一些PPP项目合同管理的技术性问题,从而保证PPP项目顺利的进行。

参考文献:

[1]马海峰.PPP模式下的施工合同管理研究[D].吉林建筑大学,2017.

[2]温来成,孟巍.PPP项目合同管理及其财政风险监管政策研究[J].财政监督,2016(1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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