线上期刊服务咨询,发表咨询:400-808-1701 订阅咨询:400-808-1721

企业税收征收方式8篇

时间:2023-05-30 08:35:07

企业税收征收方式

企业税收征收方式篇1

关键词:企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定率征收;查账征收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2-0-01

核定征收和查账征收都是企业所得税的两种征收方式,其中核定征收包括核定定率征收和核定定额征收。在了解企业所得税征税模式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企业所得税的概念。企业所得税是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居民企业以及非居民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其生产经营所得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所得税。只有在我们了解了企业所得税、定率征收和查账征收的定义之后,我们才能更加深入的研究这两种模式的差异。

一、所得税征收的两种模式的定义

(一)定率征收的定义。定率征收是税款征收的一种模式,由于纳税人的原因,税务局无法使用查账征收这种合理的方式进行征税的时候,在这种情况下,税务局就会采用定率征收的方式作为补救。

(二)查账征收的定义。查账征收,是企业所得税征税方式的一种,也叫做查账计征或者叫做自报查账,是指纳税人在规定的纳税时间之内根据企业的财务报表或者企业的经营状况,向税务机关申报自己的营业额和所得额,经过税务机关的审查之后,开具缴款书,由纳税人在规定期限之内向当地金库的银行缴纳税款。

二、所得税征收的两种模式核定的企业范围

(一)定率征收核定的企业范围。税务局根据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具体情况,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核定应税所得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该核定其应税所得率:1.根据税法的法律规定可以不设立账簿的或者根据国家税法的法律规定可以设立账簿但是企业并没有设立账簿的;2.能够正确核算收入总额,但不能够正确核算成本费用总额的;3.能够正确核算成本费用总额,但不能够正确核算收入总额的;4.通过合理的方法,能够计算或者推定纳税人的收入总额或者成本费用总额的;5.账目的设置和核算虽然符合税法的规定,但是并没有按照有关的规定保存有关的账簿、凭证以及有关的纳税资料;6.企业发生了纳税义务,但是并没有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经过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然没有申报的。

(二)查账征收核定的企业范围。税务机关根据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具体情况,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符合以下情形的,应该采取查账征收的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能够根据企业所得税条例、有关的税收法规以及财务会计制度等规定设置账簿,能够准确核算收入总和以及成本费用总额,然后向税务机关提供真实、准确以及完整的纳税资料,并能够正确的计算企业应该缴纳的税款,按照规定送报企业的纳税资料、履行纳税人的纳税义务,还要保管好企业的账簿凭证和有关的纳税资料。

三、所得税征收的两种模式核定的方法

(一)定率征收的核定方法。1.参考企业所在地的类似行业或者同类行业中,行业规模和收入水平接近的企业的税负水平来进行企业的纳税核定;2.根据企业的应税所得额或者企业的成本费用额定率核定;3.按照企业消耗的原材料、燃料以及动力等来推断或者测算出企业应当缴纳的税额;4.按照其他合理的方式进行纳税核定。当采用上述四种方法中的任何一种都无法准确的核算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度的,可以同时采用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混合方式进行纳税核定。若采用两种或以上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不一致时,可以从高核定企业的应纳税额。

(二)查账征收的核定方法。查账征收适用于会计制度健全,能够独立核算的企业,查账征收是用企业的会计利润根据税法的规定调增调减之后确认企业的所得额,然后用该所得额计算所得税的。查账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率为25%。

四、所得税征收的两种模式的计税依据

(一)定率征收的计税依据。采用定率征收的企业,其计税依据就是企业的收入。企业有收入,就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没有收入,则不用缴纳。其计算方法是用企业的收入乘以征收率再乘以适用税率得到。

(二)查账征收的计税依据。采用查账征收的企业,其计税依据就是企业的利润。企业有利润,就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没有利润,则不用缴纳。其计算方法是本月(季度)应纳企业所得税等于本年累计利润乘以25%以后减去本年度以前月(季度)已纳所得税。

五、企业应当如何选择合适的纳税方式

我们知道,企业应当采用定率征收还是查账征收原则上是由企业自主申请的,但是最终是由税务局审批的。定率征收的原则是,一个企业的财务制度比较混乱或者根本就没有财务制度,又或者企业并不能准确的核定自己的收入的企业,税务局就可以根据同行业的比较核定征收。对于某些企业来说定率征收并不划算,因为如果你没有收入,查账征收是不用交税的,而定率征收必须交税。一般的情况下,企业更愿意选择查账征收的纳税方式,而不愿意采用定率征收。因为查账征收容易做成亏损账,而定率征收无论你有没有盈利都是要交税的。企业如何选择纳税征收方式,关键是要看企业的利润率与核定应税所得率谁比较高。如果是企业的利润率高,企业实行定率征收就会少缴纳税款;如果是核定应税所得率高,企业实行查账征收就会少缴纳税款。在这里我们举一个例子:某企业经营收入为100万,成本费用为50万,流转环节税金为10万,利润率为40%,假如核定应税所得率为25%;按照查账征收方式核定的企业所得税=企业利润*税率=企业收入*利润率*税率=100*40%*25%=10万元;采用定率征收方式征收的企业所得税=收入*核定应税所得率*税率=100*25%*25%=6.25万元;两者相差达到3.75万元,这个就是主要取决于企业的利润率40%高于核定应税所得率25%的缘故。由这个例子,我们知道在何种情况下,我们应该选择何种纳税方式。选择正确的纳税筹划方式,才能够为企业利润的最大化做出更好的筹划。

综合上面我们学习得到的东西,我们基本上能够了解企业所得税的两种征税方式,从定义、核定方法、核定程序、核定范围和计税依据五个方面,清晰直面的剖析了定率征收和查账征收这两种模式的根本差异。在我们了解了这两种模式之后,对各式各样的企业,我们才有可能更好的区分该企业适合什么样的纳税方式。在我们能够更好判定企业适用纳税方式的前提下,通过合适的纳税方式,为企业价值的最大化做出正确合理的筹划。

参考文献:

[1]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定额定律征收办法的调查.北京财会,2003(3).

[2]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税法.中国税务出版社,2003.

[3]白安义,洪波.经济师.2006(8).

[4]段梅玲.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问题初探.科技开发与经济,2007,17(20).

[5]董荣,刘勇,编著.现代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创新.中山大学出版社,2007.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

[7]商业会计.2006-3.

[8]盖地.教育部经济管理类主干课程教材:税务会计学(第4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07.

[9]朱青.国际税收(第5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04.

企业税收征收方式篇2

关键字:新所得税办法原办法对比

一、扩大了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

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核定征收办法》)扩大了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由原来的内资企业扩大至所有的居民企业,不仅包括原来的内资企业,同时对外商投资企业也可以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这是适应新企业所得税法发展的需要。

二、限定了核定征收的方法

原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中,将核定征收主要分为定额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和其他方法三种,新《核定征收办法》则只有核定应税所得率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两种方法,取消了其他方法。

三、增加了核定征收所得税的情形

《征收办法》规定,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核定应纳所得税额两种办法。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与《暂行办法》比较,第三项和第六项属于新增情形。

四、明确了具体核定方法

《征收办法》明确,税务机关采用下列方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一)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二)按照应税收入额或成本费用支出额定率核定;(三)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测算核定;(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暂行办法》只是原则性规定“对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的行业特点、纳税情况,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利润水平等因素,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按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分类逐户核定其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五、明确了核定程序的时限

《征收办法》要求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向纳税人送达《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及时完成对其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鉴定工作。具体程序如下:(一)纳税人应在收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10个工作日内,填好该表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20个工作日内,分类逐户审查核实,提出鉴定意见,并报县税务机关复核、认定。(三)县税务机关应在收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认定工作。纳税人收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填列、报送的,税务机关视同纳税人已经报送,按上述程序进行复核认定。同时要求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分类逐户公示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或应税所得率。而《暂行办法》只是规定“通过填列《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其征收方式”办理,没有明确要求税务机关送达征收方式《鉴定表》和办理时限。

六、年度核定时间后延

《征收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在每年6月底前对上年度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进行重新鉴定。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前,纳税人可暂按上年度的核定征收方式预缴企业所得税;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后,按重新鉴定的结果进行调整。而《暂行办法》规定,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时间为当年的1月-3月底。当年新办企业应在领取税务登记证后3个月内鉴定完毕。

七、采取先调整方式解决争议

《征收办法》规定,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或应税所得率有异议的,应当提供合法、有效的相关证据,税务机关经核实认定后调整有异议的事项。而《暂行办法》规定,纳税人对其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鉴定,核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等事项有争议的,可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的,可向法院。虽然新的办法没有提出复议和诉讼的方式,但是纳税人如果对税务机关核定事宜的调整结果还是存在争议的话,仍然可以采取复议和诉讼的方式解决。

八、调整了应税所得率幅度

《征收办法》就行业应税所得率作了幅度规定,农、林、牧、渔业行业应税所得率为3%-10%,制造业为5%-15%,批发和零售贸易业为4%-15%,交通运输业为7%-15%,建筑业为8%-20%,饮食业为8%-25%,娱乐业为15%-30%,其他行业为10%-30%。与《暂行办法》相比,行业应税所得率幅度下限有所降低,专门增加了农、林、牧、渔业行业和制造业,取消了房地产行业特别规定,将其列入其他行业。对经营多业的,规定由税务机关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九、增加了纳税人申报调整的责任

《征收办法》第九条规定,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这条规定加重了纳税人的申报责任,而《暂行办法》没有类似规定。

十、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暂行办法》规定,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暂行办法》还规定,纳税人按规定在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期间或优惠政策到期后3年内,如出现核定征收规定情形之一的,一经查实,应追回因享受优惠政策而减免的税款。其中,按规定执行优惠政策尚未到期的,还应按核定征收的方式恢复征税。《征收办法》取消了这条规定,意味着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同样可以按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十一、要求进行汇算清缴

根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5]200号)的规定,对于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需要进行汇算清缴。同时原核定征收方法仅要求对核定应税所得率的纳税人要求参加汇算清缴,而新《核定征收办法》不仅要求核定应税所得率的纳税人要求参加汇算清缴,对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方式的也要进行汇算清缴。新《核定征收办法》同时规定对于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方式的纳税人在年度终了后,应在规定的时限内按照实际经营额或实际应纳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申报额超过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缴纳税款。一句话,就是在年终实行多定不退,少定补征的方法。

企业税收征收方式篇3

余文声

企业所得税是我国现行税制中的主要税种之一,也是我国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归并了原来的国营企业所得税、国营企业调节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和私营企业所得税等几个税种。从税制、税种、税率、税前列支标准、税收优惠和征税方式等方面,统一和规范了内资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新的企业所得税实施近十年来的实践证明,这一改革是成功的,对贯彻公平税负,促进各类企业之间平等竞争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也暴露出一些弊端和存在一些亟需研究解决的问题。笔者就目前企业所得税征管存在的问题和完善我国企业所得税制提出一些粗浅的看法。

一、当前企业所得税存在的问题

(一)企业所得税征管存在的弊端

1、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划分的弊端。目前企业所得税按企业行政隶属关系、经济性质划分为中央收入和地方收入,税收征管分别由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负责征管。即中央国有企业的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管,中央集体企业和省、市、县(区)所属的企业分别由各级地方税务局负责征管。后由规定,2002年以后新注册登记的企业,所得税一律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后又规定,对2001年前已设立的企业,经改制而设立的,仍按原隶属进行征管。由于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体制还在不断改革和完善,企业的隶属关系和所有制形式随时都可能变动,特别是在党的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以后,许多企业相互参股、联营,形成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从投资来看,既有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也有个人股东。这样按隶属关系和企业经济性质划分收入级次和征管范围,不可避免地产生征管范围不清,中央和地方争税源的问题。另外,由于国税和地税在所得税的征管范围上存在交叉、职责不清,极容易产生国税和地税争税源或出现漏管户等不正常现象,严重影响了企业所得税正常的征管秩序,增加了税务机关内部和企业之间的矛盾。可见新的企业所得税制在征管范围的划分上是不够科学,存在弊端的。

2、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的弊端。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规定:独立核算的企业在其实际经营所在地就地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所得税。但又规定:对银行、铁路营运、航空、邮电通信企业等部门由其负责经营管理与控制的机构集中缴纳企业所得税。这些企业的下属二级单位又兴办三级单位、四级单位。这些下属单位有的独立核算还有法人资格,有的是非独立核算单位。在实际征管中很难准确弄清哪些该就地征税,哪些该集中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哪些集中缴纳的下属企业的所得税是否真实、准确,则要求当地审查、核实,但是由于是集中缴纳的单位,当地税务机关没有纳入正常的征管,因此实际上很少进行审查、核实。

3、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划分的弊端。在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中,征管方式的确定,主要依据纳税人财务核算状况。对纳税人财务核算较健全,能准确核算盈亏的企业,一般采用查帐征收方式;对财务核算不够健全,不能准确核算盈亏的企业,一般采用定期定率的征收方式;对财务核算极不健全或没有建立帐证核算的企业,一般采用定期定额的征收方式。在具体的征管工作实践中,对于企业财务核算是否健全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和操作规程,因而很难把握和操作。且一年一度确定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时间一般都在年初,这时以上一个年度的财务核算状况来判断新年度财务核算健全与否,显然是不确切的。企业财务核算状况如何,严格来说,应以其本年度财务核算的实际情况来判定。许多企业实际上财务核算较健全(如一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生产企业),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却采用定期定额或定期定率的征收方式;另一种情况是一些企业财务核算极为混乱,无法核算盈亏,其征收方式又采用了查帐征收。因而上述做法必然产生确定征收方式的主观随意性,这便造成企业之间税负畸轻畸重,形成征收方式确定不当所造成的“税负差异”,与企业所得税体现“统一税法、公平税负、促进竞争”的税法原则相悖。由于征收方式确定不当,造成了税收征管工作的被动,不利于税收政策法规和财务制度的贯彻执行,也不利于提高企业办税人员和税务人员的业务素质。

(二)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规定的弊端

新的企业所得税对税前列支项目、内容和标准都做了规定2000年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对税前扣除项目和执行标准做了明确规定,并明确规定纳税人的财务会计核算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据税法规定进行调整,但在实际执行中明显存在这样三个问题:一是税法依附于财务制度;二是税法规定的税前列支项目、标准不够具体、全面、明确,且多变,可操作性差。三是内外资企业的扣除标准相差甚大。具体表现在:

1、税前列支费用规定不具体,扣除标准不够明确,不易操作。如各种赞支出和广告宣传费的区别与划分,修理费和装修费的区别与划分,业务招待费和会议费的区别与划分等项目均无具体规定和明确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很难以操作,在部门之间容易出现扯皮的现象。又如会议费、差旅费在税收法规上无规定标准,如果执行老规定,与现实情况不符,如果执行部门规定,又成了部门法,因此正确审核税前扣除十分困难。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相当一部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都有应征所得税的收入,但这部分纳税人的计税项目、扣除标准至今还没有明确界定,致使对这部分纳税人无法征税。

2、坏帐准备金、固定资产折旧、计税工资等的提取和税前扣除,仍按各行业的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不同行业的提取办法和比例差异很大,使税前扣除的标准不统一、不规范,也使不同行业之间的企业所得税税负不平。

3、内外资企业或各地区税前列支规定不一致。如内资企业的税前列支工资规定限额,且各地区、各行业的税前列支标准不同;而外资企业则规定,其工资支出可全额在税前列支。

二、完善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对策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理顺和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促使企业转换经营机制,使企业在“公平税负”的环境中开展竞争,因此,很有必要针对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中存在的上述具体问题,进一步完善我国企业所得税制,克服和改进一些不规范作法,强化企业所得税的征管,笔者认为,宜采取以下对策:

(一)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把企业所得税统一归国税机关管理。改变过去按行政隶属关系和企业经济性质及企业设立时间划分中央与地方收入,把企业所得税统一归国税机关管理,按照一定比例在中央与地方之间进行分配。这样做,一是有利于保证企业所得税在全国范围内的统一和规范;二是有利于削弱地方政府对企业所得税的干预。针对现行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中存在的多头管理,国税、地税职责交叉、管理权限分散、政策解释不统一的矛盾,将企业所得税改为由国税机关统一管理。这样,不仅能使企业所得税制完整统一,而且国税机关可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解释税前扣除项目和标准,核实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负责税款征收,审批有关税收优惠和减免税,强化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确保国家财政收入;并且可避免人为造成的地区间的税源竞争,节约税收成本;避免在国税是一般纳税人,在地税按带征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不合理现象,减少税企之间的矛盾。

(二)规范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地点,实行就地纳税的原则。凡分支机构具备法人资格的,无论其是否独立核算,一律在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凡分支机构独立核算的,无论其是否具备法人资格,一律在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凡分支机构不独立核算也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一律由总机构汇总集中缴纳企业所得税。切实加强集中缴纳单位的企业所得税管理,今后凡集中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单位,下属单位的应纳税所得额应由下属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证明,方可并入总机构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样,有利于实行企业所得税源泉控制,加强税收征管,堵塞税收征管漏洞,促进经济联合和股份制企业的进一步发展。

(三)坚持以查帐征收方式为主,定率或定额征收方式为辅。查帐征收方式是一种依法、科学、有效的税收征管手段。在企业所得税征管方面应逐步扩大查帐征收面,缩小定率或定额征收面。特别是对规模较大(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影响面较广的企事业单位,一定要采用查帐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方式。对于那些规模较小(如小规模纳税人),不影响全局,帐证确实不够健全,无法体现盈亏的企业,为确保财政收入,出于权宜之计仍可采用定期定率或定期定额的征收方式,但要严格控制,且对定率或定额要比照同行业财务核算较健全企业税负水平从高核定,促使这些企业建立健全财务核算,逐步取消定率或定额征收方式,消除定率或定额征收方式给税收征管工作带来的消极影响。

企业税收征收方式篇4

关键词:税收政策;企业发展;问题;策略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15-000-01

企业的发展水平直接关系到国民经济以及社会发展全局,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带动社会发展,进而提升国家的综合国力。因此,要想促进企业发展就必须要立足眼前,积极应对金融危机,采取调整产业结构以及转变经济方式等手段,实现企业发展的规范化。税收政策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可以增强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推动经济结构调整,从根本上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一、我国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所得税政策的不统一问题

现阶段,我国在所得税政策方面存在着不统一的问题,严重影响着企业的公平竞争。首先,区域性分布的相关优惠政策存在着一定的冲突,根据区域进行制定的国家税收优惠政策,通常情况下会使不同区域的企业间税负不均,进而造成企业之间的竞争不公平,影响到企业的健康发展[1]。其次,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尽管已经有了一定的上调,然而,却仍然相对较低,税率级次也比较多,其边际税率过高,不仅会影响到正常纳税工作,而且还违背了引进技术、鼓励投资以及引进人才的具体要求。此外,个人独资以及合伙企业之前所享受到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在改征个人所得税之后将难以再享受,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企业的快速发展。

(二)税收征管问题

目前,我国在税收征管方面存在着诸多问题,比如,税务部门重视征收而轻视管理的现象比较普遍;相应的税收征管模式将会造成税收管理工作的滞后;税收征收过程中的检查力度相对较小;改革之后的中小企业税收管理方面存在着一定空白,相应的定额定率征收管理标准当中的一些条款已经难以适应现代化的经济发展环境。企业税收的征管工作改革将会成为税收征管改革工作的重点,在历经了驻厂专管制以及征、管、查分离的税收征收管理制度改革之后,税收管理已经被赋予了全新的内涵[2]。我国《税收征管法》当中规定了纳税人不设置账簿或账目混乱或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相关税务机关有权利采取科学化的核定征收方法来操作,然而,部分基层税务机关有的时候不管企业的账簿是否已经设置了,也不管企业财务的核算是否已经健全了,都统一采用核定征收方法,在一定程度上将核定征收范围不断扩大了,这种情况下,就会制约企业发展[3]。

二、调整税收政策,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一)创造公平的税收环境

在对企业税收政策进行扶持的过程中,应该在充分发挥市场配置价值的基础上,根据国民待遇原则当中的相关规定,以效率为先,兼顾公平,并遵循税负从轻以及便于征管的基础性原则。针对不同类型的相关企业实施统一化税收政策待遇,从而维护企业之间在经济发展上的平等化地位,进一步促进企业在相对公平的竞争环境中成长。税收政策的调整应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对部分企业所得税方面的相关优惠政策进行合理调整,废止部分以所有制以及企业属地界定的行为做法;第二,进一步扩大企业税收优惠的相关范围,确保优惠方式的多样化,将单一形式的直接减免逐渐转换为间接减免与直接减免相互结合的优惠形式。

(二)健全税收管理制度

我们应充分认识到企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加强企业税收管理,重视企业扶持,强化引导,可以借助税收立法来确保企业的健康发展。现阶段,我国的大部分税收优惠都是通过条例形式以及通知形式等实现的,在法律法规保障层面缺乏相应的执行力[4]。为了更好的运用税收政策来促进企业发展,我们应高度重视税收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断健全管理制度,确保税法的稳定性,增强其严肃性以及权威性,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甚至是消除执法层面的随意性。比如,完善所得税制,可以改革企业所得税的基本税率,根据世界各国在所得税上的具体税负水平,在统一内外资企所得税前提下,降低税率,并实行相应的超额累进税率。

(三)完善税收征管机制

在运用税收政策促进企业发展的过程中,必须要充分认识到税收征管机制的重要性,需要根据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有效完善税收的实际征收管理制度以及具体的征收方式,从根本上保障企业纳税人的切身利益。保障措施如下:其一,贯彻执行相应的增值税起征点政策,当征税对象不符合征点的时候,不能够征税,当达到并超过相应起征点的企业,必须要按照全部数额来征税,从而保证政策的顺利落实;其二,扩大查账征收范围,最大限度缩小相应的核定征收比;其三,在对企业征税方式进行规范调整的基础上,尽量简化纳税申报以及办理纳税的相关事宜具体程序,针对经营规模相对较小且会计核算工作不规范的企业实施简易化申报,或者是合并申报方法;其四,进一步调整相应的出口退税政策,然后在科学化出口退税政策前提下,不分企业的类型实施统一化方法进行退税,然后针对企业出口情况,并不区分自产以及收购出口,一律执行出口退税。此外,应取消对中下型企业以及刚发生业务的相关出口企业的限制性规定。针对经营规模不统一的企业采用一视同仁的控制管理办法。

三、结语

总而言之,税收作为政府实施资源配置的关键性手段,其税收政策的好坏将会直接影响到企业的快速发展。因此,我们应高度重视税收政策调整的重要性,可以采用创造公平的税收环境、健全税收管理制度以及完善税收征管机制等方式,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伍红.借鉴国际经验完善我国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J].企业经济,2012,05:156-159.

[2]安体富,杨金亮.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研究[J].经济与管理评论,2012,05:5-12.

企业税收征收方式篇5

对于金融业征收增值税,国际上主要有免税模式、进项税额固定比例抵扣模式和零税率模式三种主流征收模式。

1.免税模式免税模式对金融行业免征增值税,这一模式被欧盟国家普遍采用。由于金融业服务的特殊性,金融服务的价格难以核实,给征税带来很大的现实难题;况且,金融业的很大一部分服务是隐性的,其收费形式更具有隐蔽性,这进一步加大了对金融业征收增值税的困难。考虑到税收征管成本和征管难度的问题,很多国家选择对金融业服务直接免征增值税或者只对部分直接收取服务费的金融服务征税。欧盟国家为了便于征管,对全部或大部分金融服务免征增值税,①有27个欧盟成员国对保险业收入全部免征增值税。免税模式的优点是避免了对金融服务的价值进行核定,极大地降低了增值税的税收成本。但免税模式也有缺点,主要是由于与金融服务相关的增值税进项得不到抵扣,人为地将增值税抵扣链条割裂。金融业增值税抵扣链条中断对企业和个人都将造成影响。企业作为金融业的服务对象时,会出现重复征税的问题;个人作为金融业的服务对象时,又会出现征税不足的问题。下述例子将解释在免税情况下的税负变化。假设增值税免税银行购进价值100万元的产品,进项税税额为10万元(假设增值税税率为10%),银行通过再生产增值额为80万元,以190万元的价格对外销售,将金融服务消费者分为企业和个人,企业创造增值额50万元,再以240万元对外销售。表1表明了金融服务的对象为企业和个人时的税收差别。由表1可知,企业承担了34万元的增值税。在银行业不免税的情况下,企业承担的税额应为23万元((100+80+50)×10%),因为增值税链条的中断,企业额外承担了11万元的税额。对于消费者是个人,在银行业不免税的情况下,个人应该承担的增值税为18万元(180×10%),而不是10万元,因此,在免税模式下,金融服务的个人少承担了8万元的税额。

2.进项税额固定比例抵扣模式进项税额固定比例抵扣模式是在免税模式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克服了免税模式中增值税进项税额无法抵扣造成重复征税的缺点,目前主要被澳大利亚和新加坡两个国家采用。这种模式一方面在一个较广的范围内对金融业提供的金融服务免征增值税,另一方面允许金融机构在一个固定的比例范围内抵扣进项增值税[2]。①澳大利亚和新加坡两国制定的不同比例抵扣都有特定的依据。澳大利亚认为,如果市场环境不允许金融服务业向消费者转嫁承担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免税不可抵扣进项),则这些银行会倾向于“自我提供”银行业运行所需的必要投入。下例说明澳大利亚制定这一固定比例抵扣的依据。某银行需要一个新的操作软件,外购和自产情况下的税收差异如表2所示。由表2可以看出,银行如外购软件,成本会更高。如果外购,银行需承担100万元的增值税,而自产则只需承担25万元的增值税。在这个例子中,如果银行允许抵扣75万元的增值税进项,这种差异就会消除,银行也不会倾向于自产。澳大利亚模式的目标是改变银行自产的行为,核心是要确定软件研发后的增值额占最终售价的比例(本例为75%),澳大利亚基于消除自产行为综合考虑确定了75%的抵扣比例。而新加坡的着眼点在于消除金融业免税给企业造成的重复课税问题,要求对提供给增值税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的服务进行单独核算。向增值税纳税人提供的服务,可以享受零税率,并按一个固定的比例抵扣进项税额;向非增值税纳税人提供的服务,直接予以免税。进项税额固定比例抵扣模式并未完全消除重复课税问题,但相对免税法更为合理,在征管实践中也相对简便、合理。

3.零税率模式零税率模式将金融业全部纳入增值税课税范围,对金融业的显征收增值税并允许抵扣全部进项税额,但对隐则免征增值税,目前采用该模式的国家主要是加拿大和新西兰[3]。同样将金融服务消费者分为企业和个人,银行适用零税率,可以对进项税额进项抵扣,沿用免税模式例子中的数据,由于可以抵扣10万元的进项税额,金融产品以180万元的价格对外销售,表3分析了产品销售给企业和个人时的税收差别。由表3可以看出,在采取零税率的方法下,企业承担的税收并没有因为对银行不征税而加重,从而消除了重复课税的问题。零税率模式在消除重复课税、降低征管成本方面比进项固定比例抵扣模式更为彻底。一方面,金融业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完全抵扣,彻底消除了重复课税问题;另一方面,金融业无需对应税服务和免税服务进行单独核算,既降低了税收行政成本,也降低了企业运营成本。不过,零税率模式也有缺陷:如果金融服务的对象为家庭或者向家庭提供免税商品或服务的企业时,金融服务和非金融服务之间会因增值税造成的价格扭曲形成“替代效应”;对显和隐的差别税收政策会激励金融业通过转移服务收入而减少增值税税款。

二、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金融业增值税制

1.征税范围的确定从国际上看,金融业一般都被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5]。考虑到金融业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一般都未对金融服务全面征收增值税,常见的模式是征税、免税和零税率并存。①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对金融业征收营业税的政策已不再适应当前形势,金融业营业税改增值税亟待进行。不过,改革应当遵循循序渐进的原则,可以借鉴国际经验,先对显性的、征管难度较小的金融服务改征增值税,尔后向更大范围内的金融服务改征增值税[6]。我国金融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应当秉承“与征管能力相适应原则、效率原则、渐进性原则”三大原则,可以先对银行业的存贷款业务征税。在金融业务多元化的背景下,存贷款业务、资本投资和服务收费依然是金融业尤其是银行业最主要的利润来源。以2011年为例,中国银行业实现利润1.25万亿元,其中存贷款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和服务收入所占的比例分别为66.2%、14%和18.5%。②银行业存贷款业务属于与增值税抵扣链条紧密联系的金融服务,对其征收增值税不仅能够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还能够提高增值税收入,并减轻目前增值税制度的扭曲效应。

2.金融业增值税税率设计为分析金融业在流转税(增值税和营业税)下的不同税负,将金融业参与的交易环节简化为存在A、C两个企业和B银行,A企业是提供货物给金融业的上游企业(可分为增值税应税企业A1和营业税应税金融企业A2);B企业为银行(整个金融业),一方面向A企业购货,另一方面向C企业提供金融服务;C企业是消费金融服务的下游企业。交易链条如下:A(企业)供货B(银行)提供金融服务C(企业)(1)将金融业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在统一的增值税制下,A、B、C企业均缴纳增值税。也就是A企业(包括A1和金融企业A2)都征收增值税,B银行也征收增值税。根据2007年的统计数据,计算这种情况下的税收负担,如表4所示。在增值税制抵扣机制的作用下,金融企业B从A企业购货所支付的进项税款可以抵扣,因此,金融企业只承担本环节的增值税。换言之,在这一环节,金融企业的名义税负与实际税负③是相同的。(2)对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按照目前的征税体制,即A1部分投入征收增值税,A2部分投入征收营业税,B银行也征收营业税。计算名义税收和实际税收如表5所示。从表5和表4比较可见,改征增值税后,金融业的税负明显增加,这违背了改革的初衷,所以要对金融业改征增值税,金融业征收17%的税率过高。若要使改征增值税后的实际税负低于或至少等于征营业税时的税负,这个税率应该如何确定,Howell提出了一种设计思路。下面计算这个合适的税率,计算第一种情况的实际税负等于第二种情况下的实际税负:代入数据①计算得:B银行应该承担的增值税税额/(134312835+625278)=7903398/134938113,通过计算,当B银行承担的增值税税额为7940191时,实际税负改革前后不变。设这个合适的税率为X,则[(145562416-13223697-12505567)/(1+X)]×X=7940191,计算得出X=7%。②这与闰先东根据上市银行披露的数据,计算出上市银行加权平均模拟增值税率为6.61%近似。

3.课征增值税的模式设计由Howell提出的一种对金融业征收增值税的方法———逆向征税法,可用于对存贷款业务增值税的征收。金融中介服务的借贷业务收入,可以通过借贷款的利息差额来衡量。如将贷款视为银行的产出,借款视为投入,则对贷款利息征收的增值税就是销项税额,对借款利息增收的增值税就是进项税额。两者的差额就是银行应该交给政府的增值税额。但是存款者可以大致分为企业和个人,当存贷款者是个人时,他们不可能像企业一样开出增值税发票,在目前凭发票抵扣的增值税体制下,这样会造成征管上的困难。但逆向征税就可以解决这个问题。这种方法通常用来解决进口服务征税问题。在逆向征税方法中,本来由存款者存款利息增值税的责任转移到银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银行对投入(存款利息)开出增值税发票,并将其作为产出品(贷款利息)应纳增值税的抵扣额,也就是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企业税收征收方式篇6

地方建筑公司除了与部分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签订劳动佣工合同,建立了规范的雇佣关系外,与广大的建筑工人并没有建立正式的劳动关系。只是提供总体的技术指导和工程的整体协调管理,各项具体的建设任务都是分派给一个个大小不等的包工队来完成。其承包特点是只包工不包料。施工企业与以“包工头”牵头组成的劳务队伍之间,一般不签订劳动合同,不办理社保关系,由“包工头”出面,签订“内部”承包协议,分包劳务工作,按其实际完成的劳务工作量结算劳务工资。而“包工头”所属组织亦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劳务分包企业,因为涉及到营业税的二次征收,这些“包工头”不是企业法人,可以规避纳税。

此外,还有一种典型形式是,建筑施工企业将工程分包、转包给一些具有一定施工能力且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施工队”或“承包人”,有些建筑工程企业将自己的名称和资质借给“施工队”或“承包人”承揽建筑业务,建筑工程企业只负责开具建筑业发票,缴纳税收,并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这些有一定施工能力且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施工队”或“承包人”与建筑安装企业之间的关系是“依附”和“挂靠”的关系。其承包特点是既包工又包料,财务结算也不能提供正规的税务发票,造成地税部门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对象难以确定。

个税政策规定与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现行对建安行业个人所得税征管的政策依据,是鄂地税发[2010]126号文《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异地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和武地税发[2010]144号文《市地税局转发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异地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等文件。

对于异地建安企业,鄂地税发[2010]126号文规定:“财务会计制度较为健全、能够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并能及时准确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代扣代缴的,经工程作业所在地县(市、区)以上税务机关审定同意,其应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可以实行查账征收”。“对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异地建筑安装企业和个人一律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的附征率为工程价款的1%。”

文件规定,对于异地建安业查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审定条件是:1.是否已在工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项目登记,纳税主管税务机关项目管理范围;2.是否为国家一级以上施工资质的省内企业或上市公司;3.是否在工程所在地按要求设置会计账簿,能够准确、完整地核算该项目工程收入、成本、费用以及资金往来情况;提供总机构出具的个人收入发放、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明细表、社会保险缴纳、工资转账凭证等情况;4.是否连续6个月以上能够正确计算和扣缴申报个人所得税,并按规定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明细申报;5.其总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是否为查账征收。以上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进行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因此,对于异地建安业的个税查账征收政策应从严把握。

对于武汉市本地建安企业,武地税发[2010]144号文在鄂地税发[2010]126号文的基础上作了进一步的延伸,文件规定:“应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积极推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和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申报,如实缴纳个人所得税。对未设立会计账簿,或者不能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可实行核定征收,核定征收的附征率为工程价款的1%。”

以上政策规定十分明确,但在执行中却出了问题,主要表现在对建安企业个税的征收方式与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认定过程自相矛盾。对于大部分的建安企业,特别是中小建安企业,正是因为账务不健全,不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及盈利情况,在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上,税务管理部门普遍认定为核定征收。但在建筑安装企业的个人所税的征收方式的认定上,特别是本地建筑安装企业,一些税务部门和人员却网开一面,没有严格掌握并执行相关政策,只要纳税人进行了个人所得税的全员全额申报,也不论是否全面、准确,一律认定为查账征收。也就造成在同一企业上不同税种间税收政策执行上的自相矛盾。

加强建安行业个税征管的建议与对策

一是全面清理建筑安装业人所得税查账征收企业,特别是本地建安企业,对将工程项目以包工包料方式分包或转包给施工队和承包者个人,提供建筑资质、坐收管理费、且工程结算不能提供正规税务发票的,税务部门应重新认定其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收方式,严格按照比例税率1%直接向工程的分包单位和个人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企业税收征收方式篇7

第一章:绪论

(一) 绪论: 依法诚信纳税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息息相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是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宏伟奋斗目标。税收是保证国家机器运转的经济基础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社会主义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与人民的生活息息相关,税收工作的成效直接关系着小康社会的实现进程。依法诚信纳税是公民道德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依法诚信纳税从法律和道德两个方面来规范、约束税务机关以及纳税人的涉税行为,是“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在税收工作中的集中反映,是“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在经济生活中的生动体现。我国的税收种类大致有:增值税 、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外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投资方向调节税、房产税....而企业所得税占国家税收的很大比例,在此仅探讨企业所得税的征收。

第二章:本论

(一)我国有关企业所得税征收的基本现状

(二) 企业所得税概述

(三) 计税依据概述

(四) 计算应纳税额根据的标准

(五) 税率概述

(六) 记税方法

(1)查账征收方式下应纳税额的计算

(2)核定征收方式下应纳税额的计算

(七) 税收筹划概述

(八) 合理避税的方法

内容摘要:

(一) 我国有关企业所得税征收的基本现状:

1994年,我国实施了分税制改革。新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为33%。这个税率对我国大中型企业和效益好的企业是比较合适的,但对规模较小的企业来说,税收负担水平与原实际税负相比有所上升。为了照顾小型企业的实际困难,也参照世界上一些国家对小企业采用较低税率征税的优惠照顾办法,税法规定,对年应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企业,按18%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税所得额超过3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企业,按27%的税率征税, 另外,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正确理解税收筹划,做到合理避税。

(二) 企业所得税概述

内容:企业所得税是对各类内资企业和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是1993年12月13日由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从1994年1月1日起实行的。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从事物质生产、交通运输、商品流通、劳务服务和其他营利事业取得的所得,以及取得的股息、利息、租金、转让资产收益、特许权使用费和营业外收益等所得。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为中国境内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各类内资企业或组织。具体包括国有、集体、私营、股份制、联营企业和其他组织。

(三) 计税依据概述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为应纳税所得额,即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内的收入总额减除准予扣除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等项目后的余额。

(四) 计算应纳税额根据的标准

计算应纳税额根据的标准,即根据什么来计算纳税人应缴纳的税额。计税依据与征税对象虽然同样是反映征税的客体,但两者要解决的问题不相同。征税对象解决对什么征税的问题,计税依据则是确定了征税对象之后,解决如何计量的向题。有些税种的征税对象和计税依据是一致的,如各种所得税,征税对象和计税依据都是应税所得额。但是有些税种则不一致,如消费税,征税对象是应税消费品,计税依据则是消费品的销售收入。再如,农业税的征税对象是农业总收入,计税依据是税务机关核定的常年应税产量。计税依据分为从价计征和从量计征两种类型,从价计征的税收,以征税对象的自然数量与单位价格的乘积作为计税依据;从量计征的税收,以征税对象的自然实物量作为计税依据,该项实物量以税法规定的计量标准(重量、体积、面积等)计算。

下列项目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1.资本性支出。

2.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

3.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4.各项税收滞纳金、罚款和罚金。

5.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

6.各类捐赠超过扣除标准的部分。

7.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

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

(五) 税率概述

税率:企业所得税实行33%的比例税率。同时,对小型企业实行二档优惠税率。即:全年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以下的,税率18%; 3万元至10万元的,税率为27%; 10万元以上的,税率为33%.

(六) 记税方法

计税方法:企业所得税有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征收方式。

1、查账征收方式下应纳税额的计算:

(1)季度预缴税额的计算

依照税法规定,企业分月(季)预缴所得税时,应当按季度的实际利润计算应纳税额预缴; 按季度实际利润额计算应纳税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4 计算应纳税额预缴或者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如按年度计划利润额)计算应纳税额预缴。计算公式为:

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税额=月(季)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或者

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税额=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12(或1/4)× 适用税率

(2)年度所得税额的计算

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都应当在分月(季)度预缴的基础上,于年度终了后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其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全年应纳企业所得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汇算清缴应补(退)企业所得税税额=全年应纳企业所得税额-月(季)已预缴企业所得税税额

(3)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税法规定,应纳税所得额的基本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在所得税的实际征管工作及企业的纳税申报中,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一般是以企业的会计利润总额为基础,通过纳税调整来确定的,即: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以前年度亏损-免税所得

2、核定征收方式下应纳税额的计算:

(1)定额征收方式下应纳税额的计算:

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直接核定纳税人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额,由纳税人按规定进行申报缴纳。

(2)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下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或……=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税收筹划是纳税人充分利用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和制度等政策的不完善、不健全,通过对投资决策、经营管理和会计核算方法的合理安排,达到合法享受税收优惠,避免因对税收政策的不解或误解而产生的税收陷阱,降低公司税负,减少税收支出,增加自身利益,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的一种税收筹划行为。即税收筹划是指在税收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当纳税人存在着多种纳税方案可供选择时,选择最低的税收负担来处理财务、经营和交易事项。税收筹划是一种有别于偷税、漏税、逃税等非法手段的一种合法的理财行为。

(七) 税收筹划概述

税收筹划最经典的表述,来自于英国上议院议员汤姆林爵士在1935年针对“税务局长诉温斯特大公”一案所作的声明:“任何一个人都有权安排自己的事业,依据法律这样做可以少缴税。为了保证从这些安排中得到利益,不能强迫他多缴税。”之后,这一观点得到了法律界的认同。 综观国外诸多对税收筹划的观点,都指出税收筹划是纳税人所进行的减轻税收负担的节税行为。尽管表述众多形式各异,但基本意义却是一致的,即税收筹划是企业经营者通过合法的的策划和安排,以达到少缴税或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的目的

(八) 合理避税的方法

所谓的税收筹划也就是合理避税,既然是合理避税,我想最重要的问题就是不能违反税法,这里的不违反不单指国家颁布的税法,还包括各项税法解释,税务总局的问题答复等等; 避税一定要建立在对税法熟知的基础上,合理避税是要把会计准则和税法相结合,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达到不多交纳税款.

怎么把企业所交税合理的降下来,有如下方法可供参考:

1—合理加大成本,降低所得税,可以预提的费用应该进行预提。

2—对设备采取快速折旧法来降低当期所得。

3—采用“分灶吃饭”的方法,把业务分散,原来一个公司名下做的业务分成2-3个公司做,这样既可以增加成本摊消,又可以降低企业所得:比如你现在公司做一年30万利,需要交9万9的所得税,如果分成3个公司做,一年利每个公司就是10万的利,那么所得税3个公司一共是8万1,而其实因为成本渠道的增加,3个公司年利也不会做到30万了,很多成本已经重复摊消和预提了,其节约下来的税就不仅仅是近2万的税了。

4—采用“高税区往低税区”走的方式:各个特区和开发区在税率方面国家都有优惠政策,把公司总部就转设到这些地方,比如深圳的企业所得税才15%。公司的工厂和分公司的一切业务总核算就算到公司总部去,也就享受到了国家的优惠政策了。把企业结算做到:高所得税向低所得税地方走;搞了税赋率的地区向没有搞税赋率的地区走。

5—采用“把工厂和公司注册到香港”的办法,香港是个自由港,是个低税区,一般企业的所得税不超过8%,其他税也特别低和少。

6—借用“高新技术”的名义,享受国家的税务优惠政策:有2免3减,还有3免8减的。把其他业务和产品套进这个里面来做—搭“顺风车”。

7—借用“外资”的名义对企业进行改制,各个地区对外资企业都有税务优惠政策。

8—使用下岗工人和残疾人,也可以享受到国家的税务优惠政策。

9—和学校的校办工厂联合,校办工厂在税务方面国家是有特别优惠政策的。

这些做法是在企业具体运转中可以采用的安全的、合理的、可靠的企业避税方法。

1994年,我国实施了分税制改革。新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为33%。这个税率对我国大中型企业和效益好的企业是比较合适的,但对规模较小的企业来说,税收负担水平与原实际税负相比有所上升。为了照顾小型企业的实际困难,也参照世界上一些国家对小企业采用较低税率征税的优惠照顾办法,税法规定,对年应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企业,按18%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税所得额超过3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企业,按27%的税率征税, 另外,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正确理解税收筹划,做到合理避税。

参考文献:《金融经济》2006年22期-期刊,2008年中级会计资格考试辅导《财务管理》........

结束语:本人查阅了大量的电子资料,借鉴了很多导师的思想,得出以上论文提纲,由于本人能力浅薄,提纲有很多不足,望老师体谅,并指点出不足之处,本人再加以改进。谢谢。

2011年03月24日

攥写人:xx

相关推荐:

企业税收征收方式篇8

一、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问题

1、如何解决实际征管中事前核定与事后核定问题,以保证与税收征管法的有效衔接;原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第六、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时间为当年的1至3月底。新办企业应在领取税务登记证后3个月内鉴定完毕。且征收方式一经确定,如无特殊情况一般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同时还规定,对实行查帐征收的纳税人,如发生《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之一情形的,可随时变更为核定征收方式。我们认为这种事前鉴定的方式是欠妥的。主要理由是,事前鉴定证据不足。企业所得税是以一个经营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作为计税依据的,一般实行按季申报,按年汇算清缴。准确计算税基是纳税人的义务,也是税务机关的责任。首先,如果在年初3月内(新办企业登记后3个月内)鉴定,纳税人的第一次申报并未完成,难以界定申报是否准确、足额,也不存在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的可能。

其次,设置帐簿,准确核算收入、成本费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征管法》等相关法律对纳税人的要求,《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内,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帐簿。纳税人按规定设置账簿并正确核算应该是以一个经营年度为基期,三个月内并不能真实反映纳税人的核算状况。对前三月核算等不符合要求的,税务机关可以督促其改正并加以处罚,但并不能作为鉴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一个依据,也不符合法律规范人、引导人的根本立法宗旨。第三,在前三月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核算情况进行调查评估也与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的时间要求不符。新《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年汇算,年未四个月内汇算清缴,纳税人申报结束后,主管税务机关应纳税人申报情况进行全面纳税评估。如果仅仅是对当年情况评估,会造成多头检查,并且纳税人上年实绩不能作为参考依据,与税务机关应充分保护纳税人权益的要求不符合,也不适应新时期构建和谐征纳关系的要求。因此,我们认为企业所得税日管中,应采取按期预缴,事中鉴(初)定,事后认定,跟踪管理,汇查并重的模式。这样既有利于与《征管法》等相关法律的衔接,又能保证国家税收不受损失;也有利于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征纳关系。但对未设置账簿或无能力、不愿意设置账簿的,可实行年初核定,年未调查测算,按年递增定额税款的方式,以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2、从哪些方面界定和细化核定征收范围中收入、成本费用不能准确核算的具体标准;在现行企业所得税征管中,对纳税人的征收方式鉴定,主要是采用纳税人自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上级税务机关审批的模式。《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第四款规定,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可以采用核定征收。但就近几年实际情况来看,各地对什么是准确核算收入、成本费用的理解却不一致。理解的不一致也给同一地区不同主管机关或分属国地税管理的纳税人之间的税负带来了极大的不平衡。笔者认为,作为税务机关,在办理所得税资料界定时,应注重《征管法》在税收法律体系中的统驭地位。这主要限于基本按要求设置帐本并进行核算的,《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中规定的九项收入必须全部按期纳入核算,至于成本和费用的归集范围可以《财务通则》和《会计准则》为基础,结合会计制度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进行相关帐务处理,即可基本认定符合查帐征收条件,而不能武断理解为有一张发票未按规定取得(俗称的白条)就作为鉴定成核定征收的依据。也就是说只要不是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税务检查人员能根据税法通过相关科目进行准确调整的,都不应该认定为核定征收。在征收方式鉴定中,对收入总额核算的界定应该是全面,对成本费用核算的界定主要是凭证齐全,保存完整。这样做可以保证部分纳税人在实行06版《企业会计准则》后,因政策分离越来越大而相关权益不受损害。

3、哪些行业、哪类纳税人不宜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通过调查和近几年实绩,从行业来看,一般大中型国有企业、粮食收储行业,实行自开票纳税人认定的货物运输业不宜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从类型来看,一般纳税人不宜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小规模纳税人和商品零售业、零星加工制造以及建筑、房地产开发业、小型采掘行业适宜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4、哪类纳税人适合定率征收,哪类纳税人适合定额征收;我们认为对设置帐簿或收入、成本能够查实的纳税人,采用定率征收方式比较适宜。对未设置帐簿或虽设置账簿但收入、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发生纳税义务,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以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以及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纳税人,适宜采用定额核定的方式。

5、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是否也适用核定征收办法。从2008年1月1日起,我国已经对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进行了合并,新法实行后,从公平税负的角度出发,应该对内外资企业适用相同的税收政策和待遇,以杜绝因不同纳税人部分适用相关政策而造成的税收政策歧视。

二、关于核定征收企业应税所得率的确定问题

1、各地核定征收企业应税所得率的实际执行标准;我市统一执行滁地税[2005]110号文件规定的应税所得率。

2、近年来当地分行业利润率情况;⑴建筑行业利润率一般10-18%;⑵房地产开发行业利润率一般20-35%⑶化工行业7-10%⑷粮食购销企业0.3-.08%⑸塑料制品生产行业利润率6-13%⑹商品零售业5-9%⑺机械制造业4-7%⑻交通运输业6-11%。(以上数据来源于汇算清缴和税务重点稽查案例)

3、如何进行应税所得率的行业分类和细化行业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的细化必须根据行业、地点、企业规模和是否在本地具有垄断地位来进行。我们认为总局可以制定相应的幅度,具体标准可以由县一级税务机关在针对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的基础上进行调查测算后实施。行业分类可以参照国家统计局对国民经济分类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2002)来进行。

4、如何确定兼营多种行业的核定征收企业的应税所得率对兼营多种行业不能分开核算的,可以以主业为准进行核定,主业的营业(销售)收入必须超过50%;对按要求分别核算的,可以对照不同行业的标准进行界定。

三、关于核定征收方式鉴定问题

1、如何确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鉴定程序和时限问题可以采用纳税人申报,主管税务机关调查评估,县以上税务机关审批的程序,放在每年的五月至六月进行。2核定征收方式如何与所得税管理(纳税评估、汇算清缴、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和税务稽查等)有效衔接;对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应该分类管理。对没建帐的,可以通过稽查选案的办法,加大稽查力度,促进其建帐建制;对已经设置帐并进行核算的,可以在汇算清缴的基础上,开展纳税评估和日常检查。3如何细化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具体方式(定率或定额);对收入、成本费用通过调整后能够查实的,可以采用定率征收的方式;对未设立帐簿或发生纳税义务经税务机关责令申报仍拒不申报或申报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可以采用定额核定的办法。

四、关于应纳税额和应税所得率确定与调整问题

1、税基如何确定所谓税基,就是税务机关据以计算征收税款的依据。在实行核定征收的过程中,核定的税基越接近于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成果,也越有利于税收政策的贯彻执行。对收入、成本费用能够查实的纳税人,可以收入或成本费用,参加核定应税所得率进行确定;对无法查实的,可根据当地同行业,同规模企业的利润情况进行确实

2、什么情况下需要对核定征收企业应纳税额和应税所得率进行调整税务机关实行核定征收后,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如果纳税人能够提供相关的证据,税务机关认定后,应当及时调整应纳税额。这是《征管法》第八条和《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赋予纳税人的一项程序性权利,也是对税务机关执法过程中防止自由裁量权过大造成显失公正的一种限制,从税收行政争讼的角度说,也是对税务行政机关的保护。对纳税人发生重大经营情况变化的,我们认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应税所得率或应纳税额也应进行相应调整。重大经营情况变化不仅仅包括企业自身情况,还包括国家经济政策调整和国际市场原材料价格变化,市场供求关系的主要走向等。因为最终决定应税所得率的主要指标是纳税人盈利率,根据纳税人的市场平均盈利状况及时调整应税所率,是税收立法公平、公正原则在日管中的重要体现。

3、纳税人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是否需要明确纳税人的申报调整应纳税额和应税所得义务,以及未履行义务如何确定其法律责任;必须明确纳税人调整后的应纳税义务,并书面通知纳税人。《征管法》第八条规定,纳税人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征管法》第二十五规定纳税人必须如实申报,这是《征管法》对纳税人的保护,也是量能课税、依法征收原则的体现。对纳税人未按调整后应纳税额履行相关纳税义务的,可以依照《征管法》第62条、第68条进行处理,这是对税务机关依法征税过程中纳税人的违法行为和后果处罚,是保障国家税收刚性得以体现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只有这样才能充分保证国家税收征收权不受侵害,引导和规范纳税人主动申报纳税,不断提高全民对税法的遵从度。

五、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问题是否享受,如何享受;核定征收是税务机关在无法实行查帐征收的情况下采用的一种比较有效征收模式,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纳税人已经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履行了纳税义务,那么,纳税人就有权享受国家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今后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主要是以产业为主,区域为辅的模式,优惠政策是从有利于促进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角度来鼓励纳税人加快发展,增强市场竞争力,最终实现提高综合国力的根本目的。因此,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后,应该享受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但考虑到核定税额与实际应纳所得税额之间的差异,建议采用定额享受的办法。

六、关于核定征收企业的申报管理问题

推荐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