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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规范8篇

时间:2023-06-06 09:00:28

税收征管规范

税收征管规范篇1

关键词:非税收入;征收管理;规范化

非税收入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初资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形式,是政府收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部的《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适应市场经济和建立公共财政体系的要求出发,对非税收入的政策界限、管理机制、分配秩序都作了明确的规定。根据《通知》精神,省、市、县都相继出台政策,对政府非税收入机制作了进一步的规范。经过几年的运行,非税收入征管秩序日趋合理,但由于整个非税收入征管体系涉及的方面比较多,相关配套制度改革的进程不一,因此也存在一些问题,本文结合工作实际,作一些探讨。

一、非税收入征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非税收入不等于非应税收入,非税收入的征收也包含了应税收入的内容。应税收入是指应当缴纳相关税收的收入,是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也就是征税对象,是属于税收相关法律调整的范畴;而非税收入的征管应当属于财政法律法规调整的范畴,它们分别属于不同的征管体系。但事实上,非税收入征收的内容也包含了部分应税收入(剔除应纳税款),这在财政部《通知》中很明确,其第5条规定,“政府非税收入来源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依法纳税的,应按税务部门的规定使用税务发票。并将缴纳税款后的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由于税收和非税收入在征管方法、收入管理、使用票据、信息平台等方面还存在着诸多差异,因此,要确保应税收入(剔除税款)上缴,还需要财政、税务、金融、征收机关等部门的相互配合。

2.非税收入的征收混合了财政分配和市场分配的收入内容,因而非税收入管理难度增加。财政部的《通知》中关于政府非税收入的定义,从公共财政的角度明确其必须具备的两个方面的特性:收入必须是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支出必须是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由此而言,不是说非税收入征管主体取得的除税收以外的所有收入都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如,部分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经营服务性收入。政府非税收入属财政分配行为,而经营服务性收入属市场分配行为。这部分收入内容显然与政府职能的转变滞后和机构改革的进程有关,也就是说,具有市场经营服务特征的职能没有及时从相关行政事业单位的职能中有效剥离。从另一角度分析,某些经营服务性市场的发育也需要一定的时间和空间,而原有的资源配置方式形成的积淀资产也需要充分加以利用,但这部分收入及其支出行为不再具有公共性是毋庸置疑的。财政部、国家计委在2001年前后多个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文件中也明确其“不再具有政府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性质”、“不再体现政府管理职能和行为”等等,而按照建立健全公共财政体制要求定义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也显然不会包括这部分收入,因此它不属于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的内容,但在实际工作中它的确存在,并且在使用票据上和征收管理上与部门非税收入融合在一起,增加了非税收入支出管理的难度。

3.非税收入管理与财政预算管理在资金范畴上不一致,使得非税收入征管和财政管理工作不衔接,出现纰漏。理论上,现行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的范畴是按照公共财政体制的框架要求确定的,其立论基础是“公共产品”和“市场缺陷”理论,包含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体现公共财政特征的具体内容,因此如前所述其征收内容不一定完整,反映现阶段相关征收主体的全部收入。而财政预算管理活动是依据《预算法》开展的,更为强调的是对政府收支活动的全面管理,以体现预算的完整性。按照现行编制部门预算的要求,实行部门预算后,收入要一个笼子。预算管理资金的内容包括所有的财政性资金,即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和其他资金。因此,两者在管理资金范畴上有一定的差异,也就是说,属于财政预算管理的资金,不仅包含政府非税收入,所以在资金清算环节不注意衔接容易出现差错。

4.在某些行业,非税收入征管与税收征管政策不协调,职责不清,易造成征管的盲点、漏洞。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教育机构和非盈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标准收取的费用,从法律意义上确认是应税收入,应按规定办理免税手续。对教育收费,文件还特别强调“各类学校(包括全部收入为免税收入的学校)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并按规定使用发票。”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的相关理论,教育机构、非盈利医疗机构提供的是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是政府非税收入,应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体系。在实际工作中,这两个系统普遍使用财政票据,而医疗机构服务收入也没有真正作为财政性资金来管理,财政部门也无法对应纳税收入的情况予以认定,因此由于征管界限模糊,在非税收入征管和税收征管上还存在着盲点、漏洞。

5.非税收入中应税收入的源头管理问题。按照收入实行源头管理的原则,非税收入和税收“以票管税”一样,也强调“以票管费”,并且在账户体系、收缴方式等环节上也相应进行了控制。实际操作中,对应税收入项目,税务部门也强调“以票管税”,非税收入征收主体应依法使用税务票据。但税务部门管的“税”仅仅是指税收而不是全部收入,也就是说只要你按应税收入申报纳税,它不会管你是否已收到了相应金额的收入,是否已将税后收入全部缴入非税收入指定的账户。按照现行的征管体系,双方征管信息很难做到信息共享,从而使双方管理活动更为协调有序。这里最主要牵涉了使用的票据问题,使用了财政票据应按照非税收入管理体系的模式操作,但票据的使用和流转会不会因此使国家税收流失呢?税务部门的依据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那么两者之间还可以有共同的源头管理吗?

二、非税收入征管上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上述非税收入征管方面存在的问题,具体分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原因:

1.政府职能规范和转变滞后所致。按公共财政的要求,把政府不该管的、不属于社会公共需要领域的事务让位于市场,彻底实现政府职能的转变和归位,是我们追求的目标。但实现这一目标是一项系统工程,也需要一个很长的过程,既涉及体制方面的原因,也有经济和社会以及市场发育多方面因素的考虑。

2.资源配置不当的历史问题所致。财政的主要职能之一是通过财政支出分配活动,由政府提供公共物品或服务,引导社会资金的流向,弥补市场的缺陷,最终实现全社会资源配置的最优。但由于计划经济时代财政职能的缺位,造成全社会资源配置不当,部门职权大管辖的钱物多,所获的政府资源也最多,现在经营性国有资产收入也最多。

3.事权与财权不对称所致。也就是说,政府拥有的财权能不能保证政府正常的事权。尤其是一些经济欠发达的县区,没有足够的财力保障,致使政府的正常职能无法行使,公共服务水平偏低,是制度外收入形成的一个重要因素。

三、完善和规范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的思路

从长远着想,必须进一步完善非税收入征管的法律体系,以改变现行存在的非税收入的性质、范围、征收、管理以及支出规范不明晰的现状。但从目前来看,笔者认为,应亟待解决的有以下两个方面:

税收征管规范篇2

关键词:非税收入;征收管理;规范化

中图分类号:F812.43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22-0011-02

非税收入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初资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形式,是政府收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部的《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适应市场经济和建立公共财政体系的要求出发,对非税收入的政策界限、管理机制、分配秩序都作了明确的规定。根据《通知》精神,省、市、县都相继出台政策,对政府非税收入机制作了进一步的规范。经过几年的运行,非税收入征管秩序日趋合理,但由于整个非税收入征管体系涉及的方面比较多,相关配套制度改革的进程不一,因此也存在一些问题,本文结合工作实际,作一些探讨。

一、非税收入征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非税收入不等于非应税收入,非税收入的征收也包含了应税收入的内容。应税收入是指应当缴纳相关税收的收入,是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也就是征税对象,是属于税收相关法律调整的范畴;而非税收入的征管应当属于财政法律法规调整的范畴,它们分别属于不同的征管体系。但事实上,非税收入征收的内容也包含了部分应税收入(剔除应纳税款),这在财政部《通知》中很明确,其第5条规定,“政府非税收入来源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依法纳税的,应按税务部门的规定使用税务发票。并将缴纳税款后的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由于税收和非税收入在征管方法、收入管理、使用票据、信息平台等方面还存在着诸多差异,因此,要确保应税收入(剔除税款)上缴,还需要财政、税务、金融、征收机关等部门的相互配合。

2.非税收入的征收混合了财政分配和市场分配的收入内容,因而非税收入管理难度增加。财政部的《通知》中关于政府非税收入的定义,从公共财政的角度明确其必须具备的两个方面的特性:收入必须是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支出必须是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由此而言,不是说非税收入征管主体取得的除税收以外的所有收入都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如,部分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经营服务性收入。政府非税收入属财政分配行为,而经营服务性收入属市场分配行为。这部分收入内容显然与政府职能的转变滞后和机构改革的进程有关,也就是说,具有市场经营服务特征的职能没有及时从相关行政事业单位的职能中有效剥离。从另一角度分析,某些经营服务性市场的发育也需要一定的时间和空间,而原有的资源配置方式形成的积淀资产也需要充分加以利用,但这部分收入及其支出行为不再具有公共性是毋庸置疑的。财政部、国家计委在2001年前后多个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文件中也明确其“不再具有政府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性质”、“不再体现政府管理职能和行为”等等,而按照建立健全公共财政体制要求定义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也显然不会包括这部分收入,因此它不属于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的内容,但在实际工作中它的确存在,并且在使用票据上和征收管理上与部门非税收入融合在一起,增加了非税收入支出管理的难度。

3.非税收入管理与财政预算管理在资金范畴上不一致,使得非税收入征管和财政管理工作不衔接,出现纰漏。理论上,现行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的范畴是按照公共财政体制的框架要求确定的,其立论基础是“公共产品”和“市场缺陷”理论,包含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体现公共财政特征的具体内容,因此如前所述其征收内容不一定完整,反映现阶段相关征收主体的全部收入。而财政预算管理活动是依据《预算法》开展的,更为强调的是对政府收支活动的全面管理,以体现预算的完整性。按照现行编制部门预算的要求,实行部门预算后,收入要一个笼子。预算管理资金的内容包括所有的财政性资金,即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和其他资金。因此,两者在管理资金范畴上有一定的差异,也就是说,属于财政预算管理的资金,不仅包含政府非税收入,所以在资金清算环节不注意衔接容易出现差错。

4.在某些行业,非税收入征管与税收征管政策不协调,职责不清,易造成征管的盲点、漏洞。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教育机构和非盈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标准收取的费用,从法律意义上确认是应税收入,应按规定办理免税手续。对教育收费,文件还特别强调“各类学校(包括全部收入为免税收入的学校)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并按规定使用发票。”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的相关理论,教育机构、非盈利医疗机构提供的是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是政府非税收入,应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体系。在实际工作中,这两个系统普遍使用财政票据,而医疗机构服务收入也没有真正作为财政性资金来管理,财政部门也无法对应纳税收入的情况予以认定,因此由于征管界限模糊,在非税收入征管和税收征管上还存在着盲点、漏洞。

5.非税收入中应税收入的源头管理问题。按照收入实行源头管理的原则,非税收入和税收“以票管税”一样,也强调“以票管费”,并且在账户体系、收缴方式等环节上也相应进行了控制。实际操作中,对应税收入项目,税务部门也强调“以票管税”,非税收入征收主体应依法使用税务票据。但税务部门管的“税”仅仅是指税收而不是全部收入,也就是说只要你按应税收入申报纳税,它不会管你是否已收到了相应金额的收入,是否已将税后收入全部缴入非税收入指定的账户。按照现行的征管体系,双方征管信息很难做到信息共享,从而使双方管理活动更为协调有序。这里最主要牵涉了使用的票据问题,使用了财政票据应按照非税收入管理体系的模式操作,但票据的使用和流转会不会因此使国家税收流失呢?税务部门的依据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那么两者之间还可以有共同的源头管理吗?

二、非税收入征管上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上述非税收入征管方面存在的问题,具体分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原因:

1.政府职能规范和转变滞后所致。按公共财政的要求,把政府不该管的、不属于社会公共需要领域的事务让位于市场,彻底实现政府职能的转变和归位,是我们追求的目标。但实现这一目标是一项系统工程,也需要一个很长的过程,既涉及体制方面的原因,也有经济和社会以及市场发育多方面因素的考虑。

2.资源配置不当的历史问题所致。财政的主要职能之一是通过财政支出分配活动,由政府提供公共物品或服务,引导社会资金的流向,弥补市场的缺陷,最终实现全社会资源配置的最优。但由于计划经济时代财政职能的缺位,造成全社会资源配置不当,部门职权大管辖的钱物多,所获的政府资源也最多,现在经营性国有资产收入也最多。

3.事权与财权不对称所致。也就是说,政府拥有的财权能不能保证政府正常的事权。尤其是一些经济欠发达的县区,没有足够的财力保障,致使政府的正常职能无法行使,公共服务水平偏低,是制度外收入形成的一个重要因素。

三、完善和规范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的思路

从长远着想,必须进一步完善非税收入征管的法律体系,以改变现行存在的非税收入的性质、范围、征收、管理以及支出规范不明晰的现状。但从目前来看,笔者认为,应亟待解决的有以下两个方面:

税收征管规范篇3

省以下税务机构的主要任务就是抓税收征管,组织税收收入是税务机关的职责所在。因此,不断规范税收征管,优化纳税服务,特别是为纳税人提供税收法律法规服务,为纳税人营造公平的税收环境,一直是地税部门努力做好的工作。多年来,丽水市地税局在这些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

一是转换税收征管模式。1998年丽水地税局制定了《丽水地区地税征管改革实施方案》,确立了三年分三步走的战略,全市地税系统征管改革全面推开,到2000年底实现了《浙江地税信息系统》全面推广应用到位、征管新模式在城乡转换到位和征管现代化与征管社会化有机结合基本到位的“三到位目标”。于2001年制定《丽水市新世纪之初现代地税征管新框架实施方案》,到2003年底实现了建立现代地税征管新框架的目标,计算机技术在税务管理领域得到全面应用,依托信息化的现代地税征管新框架得到初步建立,税收征管工作得到不断规范,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明显提高。

二是建设办税服务厅。集纳税人纳税申报与税务机关发证、征收税款、发售发票、税务管理、税法咨询等各种功能于一体的办税服务厅建设,是征管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征管改革的突破口。结合实际,按照“规范、合理、齐全、实用”的原则,目前全市地税系统共设置了24个办税服务厅。办税服务厅内的窗口按要求统一设置,制定工作职责,使职能窗口化,服务流程化。办税服务厅内同时配置公用服务设施,有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办税示意图、税法公告栏及休息场所等,并通过争创“最佳办税服务厅”活动,狠抓办税服务厅制度的制定和落实工作,加强办税服务厅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三是合理设置征收、稽查机构。到2003年底,全市所有基层机构按照各地征管改革实施方案和省局征管办的批复全面撤并,全市从1998年前的72个基层征管机构撤并到24个,比改革前净减少了48个。重视税务稽查机构的建设工作,设立了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和案审委员会,抽调骨干力量充实稽查队伍。稽查人员占基层税务人员的比例超过省局规定的平均水平,达到30%左右。实行了选案、稽查、审理、执行“四分离”制度,初步形成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内部监督循环机制。

四是推广应用《浙江地税信息系统》。丽水市推广应用《浙江地税信息系统》(98版)(简称《税友98》)分两批落实到位。2001年省地方税务局对《税友98》进行升级开发,推出了《浙江地税信息系统》(2000版)(简称《税友2000》)。丽水市是全省首批应用《税友2000》试点单位,通过加大基础网络建设力度,加强信息化队伍的建设和管理,2001年10月成功完成《税友98》到《税友2000))的切换,计算机整体应用水平上了一个新台阶。

五是全面导入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从2002年8月开始,市本级在地税管理中全面导入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工作,2002年12月底质量管理体系通过杭州万泰认证中心的认证审核,获得认证证书,是全市行政机关第一家获得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单位。2004年2月又通过监督审核,目前整个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正常。通过全面导入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以纳税人为关注焦点、全员参与、过程控制、预防为主、持续改进、民主管理等先进管理理念在地税系统深入人心,税收征管行为、执法行为和行政管理行为得到了进一步规范和统一,税收征管活动及相关服务、税容税貌发生了显著变化。

六是设立“12366”电话语音特服系统。集税收政策咨询、申报纳税、举报投诉、电话查询等涉税服务为一体的“12366”语音系统,自2002年11月25日运行以来,先后启用的模块共有7个,分别是“人工服务”、“纳税人信息查询”、“办税指南”、“政策法规”、“异地查询”、“最新公告通知”、“咨询建议投诉举报自动录音”,“申报纳税”模块可以应用,2004年3月又开通了短信和语音催报催缴功能,目前所有已开通模块运行正常,市局本级受理各类查询(咨询)电话1536个,通过语音中心座席人员人工答复的有372个。

七是建立健全纳税服务社会化体系。在抓地税征管现代化的同时,市地税局从丽水实际出发,对征管社会化工作进行了一系列的探索和实践,地税征管现代化和社会化有机结合。制定了《丽水市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社会化实施意见》,对征收、管理、服务、宣传和信息五大税收征管社会化体系,提出了明确的工作目标和方向,有效地解决了地税税源散、税种多、人员相对较少的矛盾。

税收征管规范篇4

一、工作目标。全县符合认定条件的矿山生产企业全部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组织领导。

三、工作内容

(一)由县国税局牵头,其它部门、乡镇配合对矿山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认定及管理工作进行宣传发动,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二)矿山生产企业到县国税局进行实名制税务登记,并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登记截止时间2010年2月7日。

(三)县国税局对认定办理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实行据实征收,按照实际销售收入开据增值税发票;纳入委托的部分增值税由矿产品税费集中征收办(以下简称统征办),时注明矿产品的名称、数量、金额,并由纳税人在税费缴讫证上签章予以确认,部分税款作为该纳税人的预缴税款,每月底将税款划入纳税人专用缴税银行帐户。

(四)县国税局对的税款按月与统征办、矿山生产企业进行核对,对不足部分进行补征。对不按期办理一般纳税人的企业,税务部门将按17%的增值税率全额征收,且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部门职责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整个活动的组织领导和协调调度。

县财政局负责活动相关业务的协调和资金保障工作。

县国税局、地税局负责做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和办理的具体工作。

县统征办(单位)负责提供各一般纳税人矿山生产企业购票及过卡数据。

县国土资源局、工商局、安监局、质监局、环保局负责提供相关信息资料和各类证件的年审把关。

县煤炭局、郴电国际分公司、县物资行业办负责提供生产企业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数据和资料。

县监察局、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安监局、经济局为此项活动保驾护航,严厉打击不法分子及涉税违法行为。对不按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工作的纳税人,公安、物资行业办要停止批售火工产品。

各乡镇负责配合本辖区内的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做好此项活动相关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各乡镇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成立领导班子,主要领导要亲自安排部署,亲自督促落实,并明确分管副职具体抓,强化措施,切实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征收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二)统一思想,密切配合。各部门要统一思想,强化大局意识,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配合,做到协调快、登记快、纳税快,共同推动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税收征管规范篇5

关键词:非税收入;征收管理;问题;建议

非税收入主要指的是政府通过合法程序获得的除税收以外的一切收入,它不仅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也为弥补地方执收单位经费不足及平衡财政收支缺口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因此,加强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是通过执行票款分离,避免了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项目、截留、坐支非税收入的发生。二是将预算外资金纳入预算统一管理,通过非税收入预算的正确编制,合理安排人员经费,提高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并调动了执收单位的积极性。三是取消执收单位非税过渡户,使“收支两条线”规定得到贯彻执行,使分散在各执收单位的账户得到了有效的监管。四是通过对收费票据的统一,可以从源头上掌握执行单位非税收入真实规模,避免非税收入被贪污、挪用。

一、非税收入管理的基本现状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综合性改革。因此,在推进管理创新的同时,必须与财政局相关职能科室配合,做到改革同心、工作同步、业务协调,才能保证财政改革有序推进,平稳运行。

(一)整合财力,与部门预算对接。首先是参与编制部门预算,抓好非税收入项目核对环节,与部门预算中收入项目转换对接。其次是抓好非税收入测算环节,组织专班进行科学测算,在一下阶段,由非税局根据前三年收入实现平均数下达非税收入建议数,在二下阶段,非税局对部门上报的非税收入预算数进行审核,保证收入测算数据的真实性,为部门预算中非税收入部分的编制提供翔实基础数据。

(二)把好关口,与国库集中收付衔接。一是把好银行账户关。全面设立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对非税收入、待结算资金、往来资金实行结算汇缴。二是把好资金划解关。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实行定期划解,将非税收入资金及时足额划缴国库,通过国库集中收付中心,实现一个渠道进、一个池子蓄、一个口子出的资金高效运行体系,确保部门预算和国库集中收付的正常运行。三是把好资金甄别关。将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他收入、专项收入、待结算资金、往来资金、代管资金等项目资金性质进行严格清理甄别,发现收入混库问题,及时反馈信息,同时,实行国库、非税局、执收单位三方同步调账更正解决,确保收入真实完整。

(三)信息共享,与部门管理科室衔接。部门管理科室要准确掌握各预算单位的收入进度,合理安排月度支出计划,这就要求非税中心每月分单位分收入项目明细将收入报表传递到相关部门管理科室,同时将财政综合口管理的专项资金按单位申报、非税中心审核分解、局领导审批、预算科将指标上线、传送部门管理科室、下达支付计划、国库科执行的程序进行管理,保证部门预算的顺利实施。

(四)科学化精细化,与执收单位协同管理。规范和强化市直的非税收入征管工作,确保依法收缴,并充分调动执收单位的征收积极性,既做到应收尽收和及时足额入库,又能确保财政收入稳步增长。建立科学的非税收入报表分析制度;建立约谈催缴和欠缴公告制度。建立台账管理制度,摸清非税收入家底,实现非税收入精细化管理。建立财务报表报送制度,使我局能全面地掌握了解单位的收支情况,更加合理地安排征收经费和核定收入返还比例。我市非税收入管理工作通过这一年多的摸索与实践认为改掉与革去的都是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应该淘汰的,但需要不断建设与完善的路程却没有止境与终结,道路任重道远。

二、我国非税收入征管中存在的问题

(一)执收主体转移,导致非税收入流失。一是个别执收单位为了规避财政监管,将本单位收取的非税项目转移到下属事业单位、直属企业征收,将本应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非税收入在下属单位核算,作为上级单位核销经费、发放福利的“大金库”。二是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作经营性收费,转移由下属单位征收,造成非税收入游离政府监管之外。

(二)执行主体不明确,造成监管困难。一是主体过多。我国目前非税收入执收主体既有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还有协会等社团组织,各主体之间出于本部门利益的考虑,时常出现乱收费、提高收费标准等行为,严重阻碍着非税收入征管的正常进行。二是个别中央、省垂直管理执收部门直接将非税收入越级缴入省、中央国库或财政专户,导致出现上级部门只掌握实际收取金额,无人对下级执收单位是否应收尽收进行监管,同时地方政府无权监管的局面。

(三)非税收入预算编制不科学。个别预算单位在年初编制非税收入计划时,没有对下一年非税收入进行科学预测,而是按照上年一定增长幅度确定计划数,造成的后果为:一是根据收入制定的支出计划无法得到资金保证,无法发挥预算约束的作用。二是为完成计划,人为调节非税收入上缴时间,未充分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三是收入与支出的脱钩,使执收单位缺少积极性,擅自减免收费标准的现象时有发生,造成国家财政收入的流失。

(四)政府部门监督管理力度有待提高。目前我国《预算法》、《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均对执收单位在征管过程中存在的违纪行为有处罚规定,但实际执行中却缺乏强有力的监管措施,导致大量非税收入被执单位随意截留、坐支,削弱了非税收入在调节财政收支平衡、弥补地方经费不足中的作用。

三、规范我国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的建议

(一)完善非税收入征管法律体系。一是通过制定法律,明确执收单位收费范围、标准,执收单位在收费前必须持国家法律支持的收费项目申请到财政、物价部门审批、备案,并持《非税收入委托许可证》进行征收。二是明确执收主体地位,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移至下属单位的权利收回,避免非税收入的流失。三是通过法律进一步明确垂管执收单位解缴权限,加强上级部门对中央、省级分成非税收入的监管,同时,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积极与执收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取得沟通、配合,使基层执收单位做到应收尽收。

(二)继续深化财政专户改革,保证非税收入及时入库。一是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财政专户清理的规定,继续清理预算单位非税收入过渡账户,将除教育收费与收入以外的非税收入纳入预算内管理,避免执收单位截留、转移非税收入。

(三)合理编制非税收入年初计划,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执收单位在编制非税收入征收计划时应运用零基预算法,充分考虑下一年经济形势及国家政策等影响因素,从实际出发,制定完整、科学、准确的征收计划,避免与实际征收差距过大,为合理编制经费支出预算提供参考依据,发挥预算编制在约束支出方面的作用。

(四)从内外两方面加强对执收单位的监管。一是执收单位内部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强化财务核算工作,制定详细的内部财务管理办法,保证非税收入票据的安全保管与使用、收入及时登记入账并上缴国库;严格区分行政事业性收费与经营性收费区别,并加强内部监督审计,及时发现、纠正违反《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问题。二是财政监督检查部门应定期组织对各级执收单位进行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检查,对发现的问题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给予相应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加大违纪问题惩处力度,对执收单位起到震摄作用。同时,可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技术,实时对执收单位、代管银行等的征收管理过程进行监控,提高监督效率。(作者单位:辽宁省朝阳市建平县财政局)

参考文献:

税收征管规范篇6

关键词:非税收入;政府

政府非税收入是指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有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

非税收入是政府收入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其超常规增长和无序膨胀却是我国在体制转轨时期出现的一种特殊现象。加强对非税收入的规范化管理,建立合理的非税收入秩序,是构建公共财政框架的重要内容之一,同时也是整顿和规范财经秩序的重要举措。加强对非税收入的规范化管理,需要对非税收入正本清源,区别其不同项目的性质,通过清理整顿实施分类改革,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使之“分流归位”。

一、更新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理念

逐步淡化预算外资金概念,把思想认识统一到非税收入“所有权属国家,使用权归政府,管理权在财政”上来。首先要牢固树立非税收入是财政收入重要组成部分的新观念,把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与加强税收征管置于同等重要地位。其次要树立全局观念,把非税收入管理改革置于财政改革与经济发展的全局来衡量,摆正政府与市场、政府与企业、整体与局部的关系,摒弃狭隘的地方保护主义、本位主义和分散主义的倾向。再次是要树立宏观调控观念,注重完善政府的经济调控、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的职能,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通过改革规范非税收入管理,减轻社会负担,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从而为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打下坚实基础。

二、尽快建立新型非税收入管理模式

第一,政府集中统管收支,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根据规定,非税收入必须统一缴存到财政部门在银行开设的专用存款账户,除个别收费收入可以用于补偿提供服务发生的费用外,收费收入原则上由政府统一安排使用。有关部门和机构开支,必须列入部门或单位预算,并事先获得批准。

第二,扩大和完善非税收入银行代收。非税收入实行银行代收管理办法的核心,就是执收单位在向缴款人收费时,与现金实行彻底分离。具体操作办法是取消执收单位的收入过渡户,执收单位只能向缴款人开票,由缴费人持票到财政指定的银行代收网点缴费,资金通过银行代收网点直接缴入同级财政非税收入归集专户。

第三,严格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加强票据管理总的原则,是要做到统一领发,统一使用,统一保管,统一核销和统一监督,力求票据与项目相结合、票据与收入相结合、票据与稽核相结合。首先要统一规范并扩大票据覆盖面,强化稽查工作,充分发挥票据的源头控管作用,做到“以票管费、以票促收”,监督单位收取的费款是否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其次要改变财政票据种类繁多、混乱和管理不统一的状况,减少或归并,探索设计出更加精简有效和管理严密的收入票据。

第四,建立和完善非税收入征缴管理信息系统。开发建立一个专门的计算机管理系统,省、市、县三级联网,对非税收入进行全面、统一管理,真正做到执收单位、银行、财政和财政部门上下级之间实现信息资源共享,简化征收程序,严密管理手段。

第五,强化对基金专户、预算外资金财政汇缴专户的监督管理。首先对单位的银行账户进行清理,取消多头开户,确立收支专户。一个单位原则上只能开立一个收入专户和一个支出专户。通过专户管理,可以保证各项收入全额缴入财政专户,监督全部支出使用情况,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合理整合分散的管理职能,形成牵头的专门管理机构。目前非税收入的管理方式是收入、票据管理、标准制定、预算编制和预决算到支出管理相对分离,虽然有利于各部门相互监督和制衡,但其弊端也是比较明显的,突出的问题是管理效率大为降低而且各个管理环节相互脱节。因此,必须将分散的管理职能进行合理整合,形成牵头的专职部门并加强有关方面的协调,在管政策和立项的部门、账户管理部门、收入管理和统计部门之间形成协调机制。

第七,采取多种收缴方式,严格收缴管理程序。省级和地方非税收入收缴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如通过银行自动划转、由金融机构代办缴付、通过电话委托缴付、通过邮寄付款、网上付费、直接向征收机构缴纳等等。

第八,进一步完善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国外的成功经验证明,市场配置公共资源工作体制的不断健全,对于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促进公共资源效益最大化,解决政府决策失效,从源头上治理和预防腐败,提高地方财政收入都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三、明确征管主体,强化非税收入征收管理

必须把非税收入视同税收,将其征收管理权限集中于财政部门,明确代表政府管理一切财政性资金是财政部门的基本职责,强调财政部门是非税收入管理的唯一主体。

四、改进征收方式,真正做到“以票管收”

实行“单位开单(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财政(银行)开票直达国库、政府统筹”的征管制度,以票管收,统筹调剂。具体可以采用对数额较大、来源稳定、群众反映强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专项收入设立政府非税收入征收大厅,由非税收入管理机构集中统一征收;对少部分非税收入采取委托征收的方式;对罚没收入自行到银行缴费。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和管理能理顺政府分配关系、健全公共财政职能、实行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对于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从源头上防治腐败起到积极作用。

税收征管规范篇7

关键词:非税收入;管理规范;完善措施

公共财政包括税收和非税收入两类。非税收入是财政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发展公共事业,提高公益服务水平,增加财政收入有着重大意义。目前,非税收入在解决社会供需矛盾的同时,也存在在管理方面不规范的问题,面对这种问题的出现,我们该如何规范化管理非税收入的征收工作,是财政部门每个工作人员都需要思考的问题。

一、非税收入规范化管理的重要性

非税收入是针对税收收入而言的,是除了税收之外的最重要的政府收入形式,有助于政府吸纳资金更好的服务于社会。针对目前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的现状,非税收入能解决由于社会收入分配问题会造成社会矛盾,规范社会收入分配问题,缩小贫富差距,增强公益性事业的开展程度,促进社会的和谐和稳定。另外,非税收入的规范化管理也能增强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减少在征收过程中的贪污和腐败的现象,树立政府财政部门人员公正廉洁的社会形象。非税收入规范化管理是让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征收和管理非税收入,实行资金预算及使用工作,为统一综合财政奠定基础,确保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

二、非税收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1、缺乏完整的非税收入管理机制

非税收入管理机制是进行整个非税收入征收工作的标准,非税收入管理机制不健全就会造成非税收入工作的随意性,没有工作依据。而且有的单位和部门对票据不重视,没有统一制定管理和审查规定;乱收费现象明显;财政账户不统一,每个单位或部门的账户有多个,不能对非税收入资金合理规划和应用,容易出现贪污的现象;或各部门只顾自己的工作,互相不配合,致使非税收入工作经常遇到瓶颈,不能有效的进行下去。

2、非税收入征收范围不明确

政府征收非税收入的部门并不是一个统一的部门,而是分散在各个部门中,这就造成了征收范围的不标准、不明确,缺乏规范性。有些地方或单位为了利益经常私自增加非税收入的项目,或者更改非税收入的数目,还有的为了做人情,就会减免非税收入数目,这种情况的出现扰乱了正常的非税收入工作的进行,而且非税收入的票据在使用过程中不规范,出现没有按照相关规定填写、实际数目和票据上的数目不符合等问题,有的甚至只收费,没有票据,这对于非税收入征收工作的影响重大。

3、监督机制不完善

政府部门对非税收入的管理没有一套完整的监督机制,各单位、各部门的监督机制只是符合各部门的情况,没有对监督机制进行统一管理,在执行监督工作时就会面临各种监督机制模式不同,对各单位、各部门的政策的制定不了解、执行能力也不能通过统一的标准来管理等问题,而且对于各部门上报的非税收入计划,非税收入方法,非税收入过程都不了解,无法给出合理的判断。其次相关非税收入征收工作的执行人员和监督人员专业知识水平低下,从业素质不高,不能有效的完成征收工作。信息的收集和整理没有实现系统化和科学化,对信息的获取没有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来变化,不能满足监督工作的正常进行。

三、加强非税收入规范化管理的措施

1、合理建立非税收入管理机制

建立一套合理完整的非税收入管理制度,首先对票据进行统一化管理,对票据的下发,使用,监督等发挥票据作用的每一个项目都规范化管理,保证票据能真实反映实际情况。财政部门的相关管理人员要对票据的审查工作做到位,根据票据考查各单位的实际收入和上缴情况,遏制乱收费现象,在票据使用过程中要保证票据的管理和应用都符合相关规定,对于种类众多的票据要针对各自的特点尽量统一设计,统一管理,减少因种类繁多而造成的管理复杂的问题。对征收上来的票据要专人管理,专地点管理。其次保证所有非税收入都能纳入财政预算,加强对资金的管理,所用的账户要统一使用一个,专户管理能保证所有的非税收入全部进入财政账户,提高资金的利用率。最后对于非税收入征收的过程中的信息数据统一管理,政府财政部门能对非税收入征收的各种情况进行管理,提高财政管理的能力,而且各单位各部门共同合作,提高工作效率,确保非税收入的管理机制的合理性。

2、明确非税收入征收范围

税收是政府财政部门的主要财政收入,非税收入是对于公共事业和社会公益性事业等不能通过收入方式来解决财政问题的方面补充资金,因此非税收入只能是在一定范围中进行的,对于非税收入的征收范围,应结合实际情况,参照其它地区的征收方法进行合理制定。具体方法是将一部分有税收实质的收费转化成为税收方式来征收,将不符合相关规定和法律法规的项目从非税收入征收的项目中剔除掉,对于符合非税收入征收规定的税收加强管理,对标准过高的非税收入项目进行合理化的降低要求,保证我国政府的非税收入总量的合理性与规范性。

3、完善监督机制

在整个非税收入征收的过程中,需要运用法律的手段来规范监督整个过程,保证监督机制的合理和有效实施。对相关非税收入征收的法律法规要合理制定,保证有法可依,为非税收入的征收提供合理的法律依据,内容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的制度、执行制度、监督制度和各部门的具体职能等方面,对非税收入征收的过程进行监督。例如查看票据,看票据是否为规定使用的专项票据,在填写的过程中是否按照规定填写,是否存在实际税收和票据上填写数目不等的情况,有无乱收费的现象等,规范非税收入征收的过程合理规范。运用信息技术将税收工作的信息进行整理分析,保证过程合理。对相关非税收入征收人员和监督人员进行培训,保证相关人员的专业知识水平和从业素质。对监督非税收入征收工作科学管理,建立一套完整的监督制度。

结语:

近年来,非税收入在政府财政收入中占的比重越来越高,但是在管理方面也暴露出许多问题,政府部门要对非税收入进行规范化管理,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增强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形成一套完整的管理体制,满足社会主义经济发展。(作者单位:河北省曲周县财政局)

参考文献:

[1]王存,李少锋.加强非税收入管理的建议[J].中国财政.2002(2),17-18.

[2]赵松,王宛言.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建议[J].吉林财税.2003(8),22-23.

税收征管规范篇8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我国从1994年1月1日起开始实行分税制,随之进行了税收征管体制的改革,省以下分设了国税系统和地税系统,在税收征管上,按照不同的税种,划分了国税系统负责征收的税种、地税系统负责征收的税种;在税收收入上,将税收收入按中央级收入、地方级收入、中央与地方共享的收入,划分了预算级次。相应的,自2001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也特别增加了第五十三条,该条规定:“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将征收的税款缴入国库。对审计机关、财政机关依法查出的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有关机关的决定、意见书,依法将应收的税款、滞纳金按照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并将结果及时回复有关机关。”修订后的《税收征收管理法》进一步从法律的高度规定了税款按照国家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的范围和预算级次入库,也保证了税务机关作为征税主体的税款征收权。哪些税种的税款由国税机关负责征收,哪些税种的税款由地税机关负责征收;同一税种的税收,由哪一级或哪一个税务机关负责征收;不同规模的纳税人的不同税种的税款在征收入库时应该归入不同级别的财政或者在税款入库时按不同的比例归入不同级别的财政;对审计机关、财政机关依法查出的税收违法行为造成的未缴少缴的税款及滞纳金应当由税务机关缴入国库,这些都有了法律的保障。

关键字:分税制  预算级次  税收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1年4月28日修订通过,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税收征管法》特别增加了第五十三条,规定如下:

  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将征收的税款缴入国库。

    对审计机关、财政机关依法查出的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有关机关的决定、意见书,依法将应收的税款、滞纳金按照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并将结果及时回复有关机关。

现就本条规定谈一下笔者的拙见。笔者认为本条是关于税款入库和由税务机关征收有关部门查出的税款并回复有关部门的规定。本条的立法目的,一是保证税款按照国家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的范围和预算级次入库。税种划分与收入归属相一致,收入归属与征管权利相统一,国地各征各的税,合理划分税收行政执法权。二是通过税务机关对审计、财政机关依法查出的税收违法行为涉及到的税款、滞纳金的征收入库的规定,保证税务机关作为征税主体的税款征收权。

一、分税制概述

税收是国家财政的主要来源,税收收入不仅要足额缴入国库,还要保证每一笔税收收入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入到该入的国库中去,这样才能保证税收更好为国家政权的运转和经济建设服务,才能更好地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1993年国务院作出了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决定,1994年我国实行了分税制,随之进行了税收征管体制的改革,省以下分设了国税系统和地税系统,在税收征管上,按照不同的税种,划分了国税系统负责征收的税种、地税系统负责征收的税种;在税收收入上,将税收收入按中央级收入、地方级收入、中央与地方共享的收入,划分了预算级次。在中央、地方、中央地方共享的收入中,又分别划分为中央级、省级、地市级、县级收入,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按事权划分财权,按收入确定支出,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的分配关系,合理调节地区间的财力分配,调动两个积极性,适当增加中央财力,增强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1994年开始实行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政府间财政关系改革力度最大,影响最深远的一次制度创新。

分税制实施以来取得了很大的成功,基本上达到了预期的目的,但是在税收征管的实际中,由于种种原因存在着混库、错库的现象,主要包括将应该按中央级收人入库的税收,划入地方级的收入中去,将上级次的收入划入下级次的收入中去,也包括将地方收入划入中央收入、将下级次的收入划入上级次的收入。一些地方在地方利益和部门利益的驱动下,税款解缴人为混库,甚至拿税款作交易的现象时有发生,尤其是把该入中央级金库的税款通过各种方式入了地方级金库,致使中央税收受到蚕食,中央财力难以得到保证。混库、错库的现象在各地、不同时期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这一现象如果发展下去,严重的就会打乱国家的财政体制,干扰国家的宏观政策,影响税收职能的发挥。为了阻止这一现象的发生,贯彻依法治税的原则,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足额入库和结构的合理,因此在本条第一款中明确规定,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将征收的税款缴入国库。

二、    关于税款征收和入库

    税款征收是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中的中心环节,是全部税收征管工作的目的和归宿,在整个税收工作中占据着极其重要的地位。税款入库是税收征管的最终环节,是指征税机关根据税款入库权将征收的税款依次缴入国库的制度。税款入库直接关系到各级政府的财政利益,是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具体表现。

(一)、关于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级次。

税款的征收范围是指哪些税种的税款由国税机关负责征收,哪些税种的税款

由地税机关负责征收;同一税种的税收,由哪一级或哪一个税务机关负责征收,也属于税款的征收范围。国税不能征收应由地税征收的税种,地税不能征收应由国税征收的税种。关于这一点,在《税收征管法》第五条第一款中也做了规定,“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当然,征收范围需要在国税、地税之间进行调整的,也应由国家统一进行调整。另外,在国税、地税各自的系统内部,不同的税务局、税务分局也要按规定在自己负责的征收范围内征收税款,不能争抢税源,超出自己的征收管理范围,去征收应由其他税务局、分局征收的税款。税款入库的预算级次是指按国家规定的财政预算科目征收入库税款的预算等级,主要包括不同规模的纳税人的不同税种的税款在征收入库时应该归入不同级别的财政或者在税款入库时按不同的比例归入不同级别的财政。在税款入库时要按照税款的预算级次办理入库手续,不能将中央级的税收收入混入地方级税收收入,也不能将作为上级财政收入的税款作为下级的财政收入混淆入库。过去的传统观念是只要应收的税收及时足额地收缴入库了,就等于完成了税收任务,而忽视了按规定的征收范围和入库级次入库,现在应该更加重视税收收入的质量,其中按规定的征收范围和预算级次入库税款,是税收征收质量的一个重要方面,应树立所有的税收收入都要及时、足额、按规定的征收范围、按正确的预算级次入库的观念。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税务机关违反规定擅自改变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可见,按规定的征收范围和预算级次入库税款是多么重要。

本条关于征收范围和入库级次的规定,体现了对税务机关的税收执法权的制约和依法治税的原则,其立法目的不仅是为了约束税务机关的执法行为、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是为了保证国家在取得财政收入时,不仅要依法足额取得,而且所取得的财政收入的收入结构、各项财政收入的比例更要符合法律的规定、符合国家的需要、更具合理性,维护国家的财政体制,保障各级财政收入,充分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

    在实际工作中,造成混淆税收征收范围和入库级次的原因有很多,既有主观的因素,也有客观的因素;从主观因素上讲有由地区利益、部门利益的驱动造成的,也有对税收的征收范围和入库级次不够重视,不十分清楚造成的;从客观因素上讲有的地区地方政府片面重视抓地方收入,对税务机关的执法形成了干扰造成的。税务机关应该克服主观因素,排除客观因素的干扰,坚持依法治税,坚持按规定的征收范围和预算级次,及时、足额地征收税款。

(二)、关于税款入库。

税款入库就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依法将应纳税款缴纳、解缴到国库;税务机关依法将税款征收并缴入国库,将税款变成国家财政收入的过程。税款入库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直接缴库、税务机关自收后汇总缴库、由纳税人的总机构汇总缴库。

各种税款的缴库手续,凭完税凭证办理。完税凭证是税务机关根据税法向纳税人收取税款时使用的专用凭证,是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合法证明。它包括专用和通用缴款书、专用和通用完税证、汇总缴款书、印花税票、专用扣税凭证以及税票调换证等。税收收入应以税款到达支金库的数额和时间为基础,以税务所上解的“税款征解日报表”及其征解凭证为依据,进行税收收入的核算。支金库转来的属于直接缴入国库的税收缴款书回执联,既是收入凭证,又是入库凭证,如有出入,审计后计入“预收税款”或“在途款项”;凡属于代扣、和直接收款的按税务所报解的征收凭证,作为依据进行核算。税收入库的依据是支库转来的“收入统计表”和人库凭证。

 

   三、关于审计、财政机关依法查出的税收违法行为涉及到的税款、滞纳金的征收入库     本条第二款规定了对审计、财政机关依法查出的税收违法行为的税款、滞纳金的处理,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强调税务机关是税收的征收主体,其他部门查出的税款、滞纳金应由税务机关依法征收入库;二是规定税务机关要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将税款征收入库;三是税务机关要将结果及时回复有关机关。对此款的规定,《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作出了进一步的明确、解释和补充。下面结合《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对有关内容进行解释。

(一)、税务机关是税收的征收主体。

税收的征收权是税务机关最基本的职能,世界各国都把税收征收权只赋予税务机关和海关。在我国,所有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都没有规定除税务机关和海关之外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以行使税收征收权。关于税务机关是税收的征收主体在《税收征管法》的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已经有了明确的规定,其中第二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 第二十九条规定,“除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以及经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委托的单位和人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本条是从税款征收入库的角度,再一次强调了税务机关的征税主体地位,本条明确规定,由税务机关将审计、财政等机关查出的税收违法的税款、滞纳金征收入库。审计、财政等机关并非税收征管的职能部门,不是税收执法主体,但是在履行其职责的过程中,有可能发现纳税人有税收违法行为,例如,审计机关根据《审计法》的规定,有权对国有企业、金融机构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在审计过程中,有可能查出纳税人有税收违法行为,对税收违法行为造成的未缴少缴税款及其滞纳金由谁负责征收呢?本条明确规定应该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税款和滞纳金,理由有三:一是如果由财政、审计机关负责征收,就与《税收征管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相矛盾,出现了税务机关以外的征税主体;二是税务机关作为税收征管的专业执法部门,能够全面地掌握税收法律法规,有规范的税收执法程序,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有利于保证依法治税,有利于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三是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有利于保证税款按照规定的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缴入国库。对此,《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进一步明确规定为,“审计机关、财政机关依法进行审计、检查时,对税务机关本身的税收违法行为作出的决定,税务机关应当执行;发现被审计、检查单位有税收违法行为的,向被审计、检查单位下达意见书、决定书,责成被审计、被检查单位向税务机关缴纳应当缴纳的税款、滞纳金。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有关机关的决定书、意见书,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将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按照国家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收缴入库。”

(二)、税务机关如何将税收违法的税款、滞纳金征收入库。

按照本条第二款及《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税务机关在将其他部门查出的税收违法行为的税款和滞纳金征收入库时,要以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按照规定的征收范围和预算科目、预算级次进行征收。

    1、税务机关要在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查实事实的基础上,根据有关机关的决定、意见书,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在此税务机关应该以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绳,以事实为基础,征收税款。有关部门的意见书、决定书不是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的依据,但有关部门查明的事实是税务机关进行税务行政处理和处罚的基础。税务机关必须依照有关税收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应纳税额和滞纳金的具体数额。

2、在确定征收管理的范围、入库的预算科目、预算级次等,要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有关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入库的规定,已在前面说明,此处不再赘述。

 因此,对审计、财政等机关查出的税收违法行为,要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按照规定的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由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将税款、滞纳金征收入库。审计、财政等机关查出税收违法行为,是有关机关履行职责的行为,而非税收执法行为;税款和滞纳金的征收,是税务机关的履行职责的行为,是一种税务行政行为,税务机关必须对自己的行政行为负责,如果纳税人不服征收税款、滞纳金的决定,提出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对象或者被告是税务机关,如果不是由税务机关作出税务处理决定,等于由税务机关对不是自己的决定负责,显然是不合适的。

(三)、税务机关有义务将处理情况及时回复有关机关。

本条明确了税务机关将处理情况回复有关机关的义务,《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对回复义务进一步规定为,“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审计机关、财政机关的决定、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将执行情况书面回复审计机关、财政机关”。这一规定,明确了三点内容:一是确定了回复期限的起点,起点是税务机关收到审计、财政机关正式送达的决定书、意见书的当日;二是确定了回复的期限,期限是“30日”,在此应该注意,在30日内无论税务机关是否已经处理结束,都应该给有关机关以回复,如,税务机关在将税款、滞纳金征收入库时,依法采取了税收保全措施,税收保全措施的执行期限可能超过30日,在30日内,税务机关应该将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情况,回复有关机关;三是确定了回复的方式,给有关机关的回复应该以书面的形式作出。对财政、审计机关查出的税收违法行为,虽然由税务机关征收税款和滞纳金,但税务机关应主动与有关机关作好配合工作,将处理结果及时回复有关机关,以利于有关机关掌握情况,做好工作,同时,也是税务机关依法接受有关部门监督的需要。

(四)、有关部门的权力和义务。

财政、审计等有关机关具有下面的权力和义务:一是财政、审计机关,包括其他机关如公安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的税收违法行为,要将有关的决定书、意见书,主动提供给税务机关,以便税务机关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征收税款和滞纳金;二是有关机关不得将税款和滞纳金自行征收入库或者以其他款项的名义自行处理、占压。三是有关机关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有关税收的处理情况。

    在此,应特别注意的是关于税款、滞纳金有关机关不能自行处理的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等有关条款,以及《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三款等有关条款的规定,为税款、滞纳金由谁征收入库及如何征收入库提供了法律依据。为进一步明确有关机关不能作为税收执法主体征收税款和滞纳金,《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有关机关不得将其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的税款、滞纳金自行征收入库或者以其他款项的名义自行处理、占压。”此规定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有关机关不得自行将税款、滞纳金征收入库。有关机关在履行职责时,可能发现纳税人税收违法应补缴税款、滞纳金,如审计机关在审查中,发现纳税人应补的税款、滞纳金,而且,审计部门的审查,不仅是审查被查对象在税收方面的情况,同时还要审查被查对象的财务状况、资产利用情况、执行财经纪律的情况等,审查结束后还要作出《审计报告》,对审计对象作出综合的评价,其中,可能包含税收方面的情况。但是,审计机关不能在审查过程中,自行征收税款、滞纳金,或者以执行《审计报告》的名义,征收税款、滞纳金。二是有关机关不得以其他款项的名义自行处理、占压税款和滞纳金。如有关机关不能在履行职责中,将税款、滞纳金以罚款、收取费用、收取补偿金等名义,进行占压或变相征收入库。有关部门如果违反了本条的规定,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实际工作中,有的机关在查出税收违法行为后,存在着自行将税款、滞纳金征收入库或者以其他款项的名义处理、占压税款的情况,对此,税务机关有权要求有关部门改正,并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以适当的方式和渠道维护税收执法权。

本条的规定涉及到部门之间配合的问题,税款征收是一个综合性很强的工作,单靠哪一个业务部门不可能全面完成整个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税务机关与有关机关都应该主动作好配合,互相支持,协调一致,共同依法维护国家的利益和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资料]:

1、刘剑文著:《税法学》  人民出版社   2002年1月版。

2、张守文著:《税法原理》  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9年8月版。

3、马林主著:《税收法制基本知识》  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2000年1月版。

4、国家税务总局著:《税收会计统计工作手册(200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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