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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监督问题8篇

时间:2023-06-07 09:01:47

基层监督问题

基层监督问题篇1

加强基层干部监督工作,是增强基层政权执政能力,促进党员干部作风好转的重要保证,是预防犯罪、惩治腐败的有效措施。随着新形势的发展,如何强化对基层干部的监督,已成为加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迫切需要解决的重要课题。

一、存在的问题

1、监督意识不强。主要表现在两个层面,一是有些县乡领导干部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不强,认为上级监督是“不信任”、同级监督是“找茬”,群众监督是“不自量力”,思想上消极抵触;二是“上级监督不到、同级监督不力、群众监督不了”的现象在一定范围内仍然存在。不少群众对干部监督信心不足,认为“杀鸡给猴看,猴子不看,照样前腐后继”。

2、党内监督不力。当前,基层党组织党内监督乏力的主要症结是民主集中制原则贯彻不到位,班子成员之间、成员与“一把手”之间缺乏强有力的内部约束。班子内部思想政治工作薄弱,积极健康的党内思想斗争有所淡化,还没有形成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浓厚风气,民主生活会质量不高。

3、监督机制不畅。领导干部“下”的机制还不健全,如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干部失察失误责任追究制、领导干部引咎辞职制等,还没有实质性动作。职能部门还没有形成高效联动的全程监督运行机制,有时监督没有到位。人大、政协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力度不够。群众监督条件不完备,渠道不通畅,监督保障体系还不能有效保护群众监督的合法权益。

4、制度落实不够。当前,干部监督的制度规定措施已经不少,但可操作性不强,缺乏后续措施。一些基层干部认为,制度不落实关键在党政“一把手”,没人愿意往自己头上戴“紧箍咒”。

5、监督氛围不浓。群众监督、民主监督、社会舆论监督有时流于形式,有的监督主体的积极性、主动性不高,“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不愿监督、不敢监督的现象。

二、加强和改进干部监督工作的几点建议

加强基层干部监督工作,增强监督实效,要在营造氛围、健全制度、真管严查上下功夫。

一要加强教育,切实增强监督意识。一方面要通过构筑大宣教格局,加强廉政文化建设,努力增强基层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自我监督和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在班子内部和领导干部中间营造“人人接受监督,人人自觉监督”的氛围。另一方面要不断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监督意识,形成强大的社会监督氛围,促使基层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真正能够从自我约束、自我监督做起,以良好的政风和过硬的作风取信于民,造福于民。

二要突出重点,切实加强党内监督。在干部监督体系中,党内监督是最直接、最有约束力的监督。党内监督的关键是要认真贯彻落实好民主集中制,要结合干部考察、日常管理、民主生活会等形式,加强民主集中制教育,提高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能力,特别要在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建设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等方面,严格进行监督。党内监督的重点是党政“一把手”,要建立和完善领导班子内部权力制衡机制,通过合理分权,以权力监督权力,以权力约束权力,科学制衡党政“一把手”权力过大的问题。

三要抓住根本,切实落实各项制度。要认真落实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定期考核制度,充分发挥年度考核、届中考察、届末考察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实行有效监督的作用。要注重加强对领导班子特别是对党政“一把手”的经常性监督,落实各项制度,关键在党政“一把手”,要严格实行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保证干部监督的各项制度落实到底,覆盖到边。要通过狠抓各项制度的落实,不断提高制度的约束力、强制力,使权力运行机制更加程序化、规范化和法制化。

基层监督问题篇2

关键词:食品卫生 基层 监督 对策

【中图分类号】R-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8-1879(2012)02-0227-02

食品安全是保护人类健康、提高人类生活质量的基础,也是经济社会稳定发展的重要保障。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的饮食观念也发生了变化,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的关注和要求越来越强烈。笔者对基层食品卫生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进行浅谈,现报告如下。

1 当前基层农村食品安全存在的问题

1.1 基层农村初级农产品质量难保证。一是植物性初级农产品质量难保证。由于农民缺缺乏相应的农业知识,违规或大剂量喷洒农药,致使蔬菜、水果及其它植物性农产品残留农药;使用化肥不合理,使化肥在土壤中的残留超标,生产出的蔬菜对人类健康造成威胁;再次工业“三废”中含有二氧化硫、氟化物、氯、汞、砷等对人体有害的物质,有的会直接污染蔬菜瓜果,使得植物性初级农产品的质量难以保证。二是畜禽等动物性产品质量难保证。特别是猪肉质量难以保证。养殖户为加快猪的生长速度,提高瘦肉率,违规使用“瘦肉精”等违禁兽药,对人体健康危害严重,严重者引起中毒;家禽、家畜宰杀前不检疫,宰杀后加工、贮存不当,都易引起细菌性食物中毒。

1.2 无证无照小作坊、小吃店普遍存在。目前基层食品生产加工散、乱、差的小企业、小作坊普遍存在。很多食品生成企业都是小作坊、家庭式的生产,他们大都在没有办理任何证照的情况下就开业经营,生产条件简陋,很多是前店后坊、即做即售的小食品加工企业,相当一部分缺乏有效监管和严格的生产标准。从业人员素质低,生产、经营管理落后,设备设施陈旧,一些食品小作坊贪图私利,偷工减料,非法购进劣质原料,制售伪劣食品;有的用知名品牌的商标和包装,冒充正规厂家的产品,误导消费者。

1.3 假劣食品充斥基层农村市场。一是农村小商店、小卖部、小超市及集贸市场等在一定程度上成了销售伪劣食品的集散地、倾销地。小商店里等备受农民欢迎的是廉价的各类小食品,且大都是一些劣质、过期食品、“三无”食品,这些食品中有许多加入了色素、防腐剂、甜味剂等添加剂,严重危害着农民消费者健康。

1.4 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较为淡薄。一是受消费水平和消费观念的影响,群众的消费取向主要是“价格优先”,购买食品首选价格“便宜”,然后是数量、口感,一般不特别考虑食品安全问题[1]。二是群众普遍缺乏食品安全方面的知识,虽然很多群众能意识到食品安全卫生的重要性,往往不重视或并不知道如何识别安全食品。三是群众的自我权益保护意识较差,遇到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很多人不知道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这些因素都为低成本、低价格的假冒伪劣食品提供了生存的土壤。

2 目前基层食品安全监督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2.1 人员岗位设置不合理。目前,基层卫生监督所一般有卫生监督员2~3位,监督人员要完成从许可证的审核发放到日常监督、查处违法案件、执行临时指令等大量工作,平均每个监督员要对几百家单位进行监管,不可避免地使执法工作只能浮在表面,无法深入[2]。同时,监督员被要求管到每一户,强调的是覆盖率,这样的结果是每户都跑到、说到,但监督工作的力度不强。

2.2 监管人员的素质存在差距。卫生监督涉及学科多,对人员的能力和综合素质要求高,需要具备专业人员。然而,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监督员不能耐心研读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法规,具备相关的法律知识,结合实际灵活运用法律法规的能力有待提高;不能根据发展及时调整知识结构,对于食品安全检测一知半解,实际操作能力不高;重视执罚、忽视管理现象也时有发生。

2.3 食品检测机构建设滞后。目前,基层的食品检测力量分散,资金、设备严重不足,检测手段落后,检测周期长,很难为食品质量监管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持。其次,基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检测手段较为简单,监管人员仅凭眼观、手摸对市场进行检查,对简单的食品标志不清、不齐,过期变质,相关证照不齐或无证等还能检查识别,但对于食品添加剂、成份含量是否符合要求,卫生指标是否合格等却无法检测。

3 基层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对策

3.1 健全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危害分析关键控制点(HACCP)为立法的基础强调预防为主,明确建立预防性监督体系,加大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对法律规定的一些条款做出量化指标,提高行政部门的执法力度。建立从“农田到餐桌”整个食物链,实现从初级原料、生产加工环节、终端上市产品到售后质量反馈的无缝隙衔接[3]。

3.2 建立食品行业的市场准入制度:政府研究制定有关食品行业的市场准入制度,将从业人员及企业资格的认定纳入统一规范的法制轨道。为整个食品安全机制提供一种有效的组织形式和管理模式,是保障食品安全,提高行业质量管理水平的重要措施。

3.3 认真贯彻、全面落实“预防为主,动员全社会参与,依靠科技进步,为人民健康服务”的卫生战略指导方针。树立社会大卫生的意识,全方位的思维方式,指导和开展卫生监督与卫生防病工作,并促进、争取政府加大卫生投人。

3.4 加大卫生与法制宣教力度,提高全民食品卫生知识与自我卫生保健意识能力,提高全民学法、知法、守法、用法、护法意识与水平。强化基层农村食品安全的社会监督,动员社会广泛参与,充分发挥农村广大群众的积极性,形成“人人重视食品安全,人人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的良好氛围,从而延长监管链条,将基层食品安全监管引向深入。

参考文献

[1] 周应恒.食品安全:消费者态度、购买意愿及信息的影响—对南京市超市消费者的调查分析[J].中国农村经济,2004,11:53-59

基层监督问题篇3

[关键词] 基层 动物卫生 监督 执法

[中图分类号] S851.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1650 (2013)12-0215-01

新《动物防疫法》实施,随着兽医体制改革逐步到位,官方兽医制度的建立,进一步确立了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主体资格,理顺了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关系,规范了执法程序,构建了执法机构和队伍,完善了执法装备,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正在步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但是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仍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特别是基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尤为突出。

一、存在问题

第一、执法人员素质不高

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要求执法人员必须具备较高的文化素质、较强的执法能力、较高的专业技能,才能适应现代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要求,但是基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大多数出身“治疗兽医”因未从事过执法管理工作,他们执法技能偏低,思维不缜密,视野不宽阔,能“办案”,擅长办案的人才少之又少,导致动物卫生监督执法的公信力,影响力不高。

第二、执法机构主体资格不清

《动物防疫法》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基层有关动物防疫监督管理执法工作。”事实是大多数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为同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内设机构,无独立法人资格,执法主体资格不符合法定规定。县级以下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更无执法主体资格,仍在执行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工作和监督管理工作,实为未执法已违法。

第三、执法人员工资待遇偏低

《动物防疫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本级政府职责,将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检疫和监督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但是,多年来部分地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执法的费用仍是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自筹解决,基层执法人员除了工资以外,交通费等补贴一应俱无,工资待遇极低,导致执法过程中重收费轻检疫、重处罚轻管理的现象经常发生。

第四、监管力量薄弱

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涉及到畜牧投入品生产、使用、畜禽养殖、销售、运输、动物产品的生产、加工、贮藏、运输、经营等诸多环节,监管对象点多面广。但是目前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编制数均在10人以下,且机构与财务均未独立,乡镇已成立监督分所只是少数,除正常的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外,还要从事畜牧局的其他事务,如兽药、饲料监管等,监管力量薄弱,常导致被动督管,事后监管。

第五、违法行为难以查处

病害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病害动物产品经营、动物产品药物残留已成为公众关心的热点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的焦点问题。众所周知,因为管理相对人素质较低,少数不法商贩对利益高的追逐,动物卫生违法案件时有发生,但被立案查处的却是少数。一方面是因为违法行为取证难;二是管理相对人对“兽医”也执法持轻视和不配合的态度;三是有些违法行为难以规范,如不执行检疫申报制度出售动物和动物产品等。

第六、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成本较高

目前,我国畜禽养殖规模水平较低,散养仍占较大比重,散养户已成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的重点和难点问题。他们对动物防疫制度如畜禽标识制度、检疫申报制度、可追溯管理等知之甚少,对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不强。他们在养殖过程中不执行强制免疫制度,随意处置病害动物,不履行检疫申报制度等违法行为的比比皆是,他们的违法行为严重,后果轻微。针对一只鸡一头猪的违法行为的查处,使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成本陡然增高,这种现象使动物卫生监督执法陷入两难境地,一方面立案查处在经济上得不偿失,一方面若不查处,只说服和教育很难纠正此违法行为,也与农业部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六条禁令”第六条“严禁发现违法行为不查处”的规定不符。

第七、执法手段落后

因动物卫生监督无执法经费,执法过程中的必须装备如取证工具、采样工具、实验室检测设施设备等均不具备,导致执法人员凭经验执法时常发生。办案过程中证据少,孤证案较多,关联证据少,物证少,只凭当事人陈述或证人证言就立案查处的较多,严重影响了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严谨和神圣。

二、建议

1、规范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设置

要按照三统一标准规范设置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才能依法行使好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的权利。一要统一机构名称;二要统一职责,确立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卫生监管、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的职责;三要统一的独立法人资格,最好实行垂直管理,这是动物卫生监督执法的思路和出路,否则监督执法将受到内部制肘、外部抗拒等多方面制约干扰。

2、加大经费投入

各级政府严格履行《动物防疫法》规定的义务,将监督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实验室检疫检测设施设备和执法办案所需的摄像取证、快速检测仪器、交通、通讯等工具设施到位,提高监督执法的质量和效率。

3、加大宣传力度

采取多种途径和方式加强《动物防疫法》的宣传,要坚持四个方面,即面向社会、面向管理相对人、面向领导、面向相关部门,达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使公众知法、懂法、守法,营造社会各界关心、支持动物卫生监督执法的良好环境。

4、加强培训力度

一方面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动物卫生监督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才能执好法,另一方面加强对管理相对人的培训,只有管理相对人的综合素质得到提高,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才能好执法。

参考文献

[1]侯伟媛. 基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J]. 畜牧与饲料科学,2013,03:73-74.

基层监督问题篇4

关键词:基层工程质量;监督工作;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 TS101.9 文献标识码:A

建筑工程质量直接关系到建筑工程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我国党和政府历来重视建筑行业的发展,时刻关注建筑工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我国建筑工程施工应该始终将“质量第一”作为指导方针,但是在实际工作建设过程中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基层工程质量存在着很多问题,这些问题会使建筑工程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严重影响着基层工程质量,制约着建筑行业的发展,其中最主要的存在问题就是基层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中的漏洞,下面笔者针对这些漏洞进行详细探讨:

基层工程质量监督工作面临的问题

(一)建筑市场信用机制不成熟

市场经济处在不断的发展时期,原来存在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建筑管理模式已经不再适用。我国建筑行业起步较晚,发展迅速,但是目前仍处于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总体来说发展还不成熟,建筑市场信用机制存在很大缺陷。在完善的市场经济信用体制之下,建筑行业所包括的工程设计、现场勘查、工程施工等各项建筑行为都应该受到市场信用机制的制约,只有这样市场竞争才会井然有序,纷繁复杂的市场关系才能得到有效约束。但是在我国建筑市场中,信用机制发展不完善,仍然存在着很多恶性价格竞争、违规操作的行为。正是由于这种原因,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行政管理体系不能够合理运转,各级质量监督机构承受巨大压力致使其职能不能得到有效发挥,出现失职、渎职、的行为,工程质量事故时有发生,危害人民正常生活和国民经济建设。

(二)各地区质量监督管理机构执法标准不统一

虽然我国的《工程质量监督法》对各种建筑工程施工的质量制定了严格的标准,但是由于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会面临很多不确定因素,国家对质量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没有明确的工作行为规范,使得各地区质量监督管理机构的执法标准并不统一,甚至是同一工作部门的不同工作人员的执法标准都不一样,质量监管人员自身行为不严谨,影响了质量监督工作的公平性和公正性。比如工程施工建设受环境因素影响大,质量监管工作存在很大困难,质量监管不严格;建筑工程工艺繁多而复杂,劳动强度大,容易出现违反规定的行为,质量监管人员针对违规操作的处罚力度不一,一般情况下留有很大余地,质量监管人员监管力度不强,处罚力度又不够,容易在施工过程中留下质量问题隐患,造成工程安全问题。

(三)工程质量监督手段单一

除了以上两种因素会影响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之外,工程质量监督手段单一也会影响工程质量监督工作。长期以来,质量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主要是利用目测、手感、尺量、锤敲等简单的手段进行工程质量检测,这些简单的手段并不能发现工程深部存在的质量问题。落后单一的质检手段受人为因素影响大,工程质量监督结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存在很大问题,这种检测方法显然是十分不科学的,不能够真实反映工程质量的客观状态。技术水平的限制,监督手段单一,不能够及时发现工程设计和施工过程中的不合理之处和安全隐患。

二、基层工程质量监督工作问题解决对策

(一)建立完善建筑市场信用机制

引导建立完善的建筑市场信用机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与建筑施工方要保持密切联系,时刻掌握工程施工进度,对各部分工程质量监督完善干预措施,除此之外还要与建筑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密切工作联系,将工程施工状况详细及时的进行汇报,在实际工作中不断完善工程质量监督各部门职能,使各部门各司其职,促进市场信用机制不断完善并发挥起积极作用。工程质量管理部门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监控,依法对不合格工程责任方进行处罚,并通过媒体不合格工程建筑方的详细信息,将该建筑方的不良行为记录收录在《建筑工程质量有关机构不良行为管理办法》,以行政手段干预建筑市场行为,引导建筑市场各项活动,为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信用机制打好基础。

(二)提高监督机构工作人员素质

明确对监督机构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各地区依照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格的质量管理标准。完善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用人机制,积极引入先进的质量管理人才,完善高层次人才工作奖励机制,吸引具备多种知识的复合型专业人才到工作岗位上,制定质量管理人员失职渎职管理办法,对工作人员出现的失职渎职行为依法进行惩处查办。加强对本机构内质量监督管理人员的相关素质培养,使每一位质量监管人员都能取得监理工程师的注册资格后再上岗进行质量监管工作,在日常工作过程中加强对管理人员的劳动技能培训,争取建立一支高水平高素质的质量监督管理队伍。对监理工程师队伍进行劳动聘用制改革,在内部开展监理工程师司法考试,筛选优质的质量监管工程师,提高监督管理机构对的工作效率,改变现有工作人员结构,促进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采用多种质量监督方式,改进监督手段

根据工程种类和工程规模大小选用不同的质量监督方式,在同一工程中划分重点监督对象和非重点监督对象,对重点监督对象投入更多的人力和物力,提高质量监管标准,执行严格监督和直接监督;对于非重点监督对象可托付给社会监督管理机构,但在质量监督管理过程中也不能粗心大意,也要严格按照质量标准进行监督验收。对于信用较好、建筑水平较高、施工质量较好的建筑单位可进行宏观监督或者抽样监督;把住人民住宅工程或政府投资的公共建设工程作为工程质量监管的重点直接监督。除了要根据不同的工程选择不同的监督方式之外,还要不断引进先进科学技术,加强技术交流,提高质量监管水平,改进质量监督技术手段,为基层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顺利进行奠定良好的技术基础。

三、小结

总而言之,建筑行业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要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快速发展必须重视基层工程质量监督工作面临的问题,采取相应措施予以解决,只有这样才能为我国社会创造出更多优质工程,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

参考文献:

[1]. 梁敬华.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及其控制措施探讨[J]. 科技信息. 2011(21)

[2]. 颜培军.工程质量监督现状与机构改革之我见[J]. 今日科苑. 2009(11)

[3]. 徐冰.对加强工程质量监管若干问题的探讨[J]. 安徽冶金科技职业学院学报. 2011(01)

基层监督问题篇5

关键词:基层消防;监督执法;问题;对策

新时期、新阶段,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消防法制化进程的加快以及公民法制观念的增强, 对消防执法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但因受多种因素影响,基层消防大队在监督执法活动中仍表现出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分析原因并找寻解决问题的对策具有较为重要的现实意义,笔者结合多年消防执法工作经验谈几点粗浅的认识。

1 当前基层消防监督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1.1思想观念退步,群众意识淡薄

由于缺少相关政治理论学习,当前少数消防监督执法人员思想松懈,群众意识淡薄,没有正确处理好监督与服务的关系,对“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问题认识比较模糊,对待群众的态度冷漠。没有正确处理好监督与服务的关系,没有真正把老百姓的事当成自己的事去办,存在不给好处不办事、吃拿卡要、作风粗暴、办事拖拉等现象。[1]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消防部队在群众当中的威望,为自己设置绊脚石,影响了今后监督工作的正常开展。

1.2消防监督业务不熟,执法水平不高

正常的监督过程应做到查前“精细部署”,查中“严密监控”,查后“准确评价”,而日常工作中,少数执法人员对业务学习积极性不强,对相关法律法规无心钻研,对消防监督执法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不足,不能准确把握政策界限,执法质量不高,造成执法程序不规范。存在不按规定进行立案、调查取证等问题。同时,行政处罚无前置条件、未调查取证即进行处罚、不进行权利告知、经集体审议的不经集体议案,内部呈批和审签不规范也是基层日常工作中较为常见的错误。个别执法人员在法律文书制作中用词不规范、适用法律法规条文不准,错误漏洞较多。一些基层监督干部素质偏低,无法适应各种新技术对监督执法的高要求,这甚至成为制约消防执法整体推进的原因之一。

1.3监督不到位,存在检查“真空”区域

由于内部监管措施不利等原因,基层大队存在失控漏管,火灾隐患整治不力等现象。对上级部署的专项检查流于形式,仅局限于制定检查方案,下发法律文书,而忽视检查步骤和检查措施的落实。监督工作具有广泛的社会性,同时又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需要进行一定的指导协调。个别监督人员因缺乏一定的口头表达和组织应变能力,不能很好的与被检查单位进行沟通,造成工作被动的局面。一些资历较老的参谋由于长期从事监督工作,对工作产生“审美疲劳”的错误想法,对消防监督检查流于形式、走马观花,存在走过场、应付了事的现象,没有真正做到认真细致的检查,一定程度上埋下了火灾隐患。

1.4基层大队警力不足,业务经费缺乏

基层大队的缺编状态、业务经费缺乏,客观的制约着执法水平和效率的发挥。除少数大队人员满编制外,大队只有3到4名监督人员的情况时有发生,一名干部同时要担负消防宣传、消防监督、消防工程审核、火调等多项职责的情况屡见不鲜,这种因身兼数职而承担繁重任务的工作质量自然得不到保证。消防大队作为防火系统的基层单位既要承担监督检查、建筑审核、消防宣传等任务,又要积极完成上级安排的各类政治任务,同时还要处理好大队内部勤务,因而往往是疲于奔命,难免造成监督工作失控漏过。与此同时,在一些地方经济相对落后的大队,因地方财政经费短缺,对消防投入不足,导致以“创收”为目的的执法现象普遍存在。个别基层大队为追求其经济利益,忽视了执法的社会效益,助长了、等歪风邪气的滋生。

1.5少数干部精力外移,工作标准不高

受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少数基层监督干部精力外移, 把主要时间放在炒股票、社会应酬或个人的前途利益上, 过多地考虑提拔、待遇条件等问题, 用于业务学习的时间过少,造成固步自封、业务水平停滞不前的后果。个别年轻干部事业心、责任感不强, 不愿吃苦,一味讲享受、比待遇、放松对自身的要求,工作标准不高,存在“差不多就行”的错误认识,不会掌握监督工作规律和特点,无法有针对性的开展防火检查,工作能力长期得不到提高。

1.6执法的外部环境不完善,处罚执行难,影响执法公正性

消防工作与社会接触较多,关系复杂,一些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难免摆脱关系束缚,存在将个人感情夹杂在监督执法中的问题,难以保证执法的严肃性和公正性。一些群众遇到问题,首先想到的就是找关系,将消防事务寄托在个人关系上。基层消防业务经费的争取离不开地方县、区政府的支持,但因招商引资等原因、政府往往对违背相关消防要求的企业进行保护, 对消防监督工作造成一定难度,甚至形成处罚执行难的尴尬局面。除此之外,法院不配合也是处罚执行难的一个原因。有的地方法院以“公安消防机构作为公安机关的部门之一,本身有强制执行的权力”为由,不予受理强制执行的请求。在这种情况下,很多处罚执行不了,造成执法中断。[2]

2、加强基层消防监督执法工作的对策

要解决当前基层消防监督执法中的问题, 首先是要从提高消防监督队伍整体素质入手, 完善执法程序,将依法行政,廉洁自律,纳入消防监督人员考核目标,定期检查落实情况,使其真正做到严格执法和廉洁自律,克制执法随意性,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科学性。

2.1强化群众意识,牢固树立“人民消防为人民”的思想

做到这一点,最根本的是要认清形势,摆正消防监督工作在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过程中的位置,做到权为民所用,切实解决好“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问题。进一步兑现服务承诺,转变作风观念,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更好地服务经济建设,保一方平安。要贴近群众,从身边的点滴事物开始,真正做到情为民所系,法为民所用。放下架子,俯下身子认真查找我们的思想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深刻反思我们心中是否装着人民群众,学会换位思考,设身处地地为群众着想。只有这样,才能赢得老百姓的信赖和支持,消防工作才能继续深入细致的开展,真正走进广大群众的心里。

2.2加强消防业务理论学习,明确工作职责

“君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作为一名消防执法监督干部,业务知识需要不断更新,做到与时俱进。素质的提高、观念的转变、理念的升华,都需要通过学习来充实。如果不加强业务知识的学习,那么就难以胜任新时期的本职工作。所以消防执法者必须明确自己缺什么,需要补什么。特别是年轻干部更要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 努力钻研消防监督执法业务知识, 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和执法水平,努力克服执法中的随意性、非规范性等问题,提高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自觉性,努力达到一名合格消防监督人员的标准。基层大队承担各项执法工作的干部要明确自身职责,有针对性的树立正确的目标,实现消防监督规范化,更好的服务地方经济建设。

2.3加强监督培训,提高执法能力

对于提高执法能力,首先要加强监督员业务素质教育,把提高消防监督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作为一项基础工作常抓不懈。大队领导要努力为消防监督执法干部创造一个良好的学习环境,营造学业务、钻业务的浓厚氛围,将岗位培训形成一种制度。要结合一线执法人员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有针对性地制定系统性的培训计划, 积极开展岗前培训、岗位培训和岗位练兵,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其次,要加强对消防监督执法人员的廉政教育。通过教育使广大消防监督干部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执法观念,坚持预防在先的原则,从而做到爱岗敬业,勤政廉政。

2.4 完善奖惩机制,努力增强监督工作实效

在建立各种制度的同时,要将基层消防监督人员的需求考虑到实际工作中,可以将各项考评情况与干部量化考核和晋职晋衔、评功授奖直接挂钩,对执法质量考评的个人及时进行通报表彰和奖励,充分调动起基层执法干部的工作积极性,提升执法效果。与此同时,要进一步完善警务公开制度以提高执法质量,可以把与消防执法工作有关的办事制度、办事程序等涉及公民权利义务的内容,除个别事项外,全部面向社会公开,实现阳光作业,真正体现执法的公正公平。建立统一有效的消防执法监督机制,将执法行为的全过程纳入监督范围同时也要加大内部执法监督的力度。奖励的同时要认真查处执法中的违法违纪问题,使执法监督既能起到查处违法违纪的作用,又能起到警戒预防的作用,从而进一步规范消防执法工作。

2.5充实基层警力,增强监督力量

我国大部分地区消防监督人员均属武警序列,由于法律赋予职责及部队的特殊性,消防部队不可能通过向社会招聘来解决警力不足的问题,内部调剂的空间也不大。因此,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地经济建设的发展及消防部队的实际情况适时的增加基层消防监督机构人员编制,不断充实消防监督力量。[3]加大编制的同时,要向科技要警力,向科技要战斗力,大量培养具备高素质的防火执法人员从而适应新时期消防监督执法工作的需要。要不断加强消防监督硬件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监督人员的执法效率,更好的为当地经济建设保驾护航。

3 结束语

实践证明,有些火灾完全是可以避免的,这就需要不断加强消防监督管理队伍的建设,提高监督执法水平。基层消防机构要抓住重点,有针对性地有效地实施消防监督,腾出精力,提高自身素质,加强队伍建设。雄关漫道真如铁,而今迈进重头越,基层消防监督执法道路曲折而漫长,虽然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但只要通过科学方法的指导,经过不断探索实践,充分挖掘自身优势,就一定能打赢监督执法之仗,为地方经济建设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1] 石志华. 当前基层消防监督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对策[J]. 2007年消防学术论文集, 2007.

基层监督问题篇6

关键词:基层卫生监督;执法;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R19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7526(2012)12-0033-01

卫生监督执法是公共卫生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卫生监督作为一种行政执法行为已成为一种制度,它是通过实施卫生法律、法规,强制和规范社会行为。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农村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基层卫生监督的发展尤显重要。本文通过对卫生监督执法的现状问题进行分析,以发现卫生监督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一些相应对策,为完善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提供借鉴和启示。

1 基层卫生监督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1.1 卫生监督执法机构的设置问题。(1)机构编制问题,在很多地区基层卫生监督机构都没有正式纳入公务员管理而是事业编制,在大部制改革的同时,基层卫生监督机构仍停留在差额拨款的事业编制上,这从根本上未能满足人员的流动,特别是约束了执法机构正常运作的基本保障。(2)立法方面,许多重要法规尚未出台,有些配套规章相对滞后,导致法律文件的执行性和可操作性不强;(3)执法方面与立法有一定程度脱节,各级机构的职责定位和权限分工不明确,执法缺位、越位与错位并存,没有形成高效的综合执法,执法力度较弱;(4)现有法律贯彻不够,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对违法、违章现象惩治不力,执法责任制、错案追究制、上级机构对下级的执法监督机制不健全,对执法相对人的申诉权利、执法中的听证、行政复议不重视或工作质量不高,对地方性卫生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职权缺乏了解;(5)理论研究薄弱,对卫生法学的本质、特征、作用、调整对象,以及卫生法律体系的构成、立法原则与权限划分等理论问题都需要深入研究;(6)卫生法制宣传与教育力度不够[1]。

1.2 财政投入不足,公共卫生执法经费严重短缺。我国公共卫生事业的发展,一要靠中央政策的支持,二要靠地方政府的领导与规划,所以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离不开政府的重视和投入,关于卫生监督工作的许多文件,均提到了卫生监督经费由各级财政保证,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加大对卫生监督经费的投入力度,然而卫生监督体制改革以后,政府支持、社会关注度却不够,财政资金投入也不足,同时政策上不允许收费,我国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的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等缺口很大,也没有专项执法经费,机构发展缓慢。

1.3 执法对象方面:目前执法相对人法制意识和卫生观念淡薄,合法经营意识差,为了追求经济利益不惜以身试法;法律知识缺乏,不懂得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利益;在监督执法过程中,一些相对人法律意识差,阻挠执法、不配合、暴力抗法现象时有发生,给卫生监督执法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1.4 其他: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交叉执法,协调配合不畅,执法效率低下。卫生监督机构与质监、环保、市场监督等部门各自为政,各行其是,交叉执法,相互协调与配合不畅,也制约着公共卫生执法工作的正常实施。

2 对策与建议

2.1 加强与各级政府编制部门沟通,促成基层卫生监督机构的规范化建设,基层卫生监督机构应有效反映实际问题,促使政府编制部门对基层卫生监督机构的单位性质的有效转变,从人事、财政上予以解决;这样基层卫生监督机构就不再因为单位的正常运作而导致的一些非执法事务占用单位资源情况的发生;从根本上保证卫生监督工作的有序有效开展,同时也保证了执法的公正性。

2.2 积极促进地方卫生立法。在坚持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原则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地方立法在规范社会卫生管理上的作用。根据各地卫生监督执法工作重点,制订富有地方特色、适应地方需要、突出地方特点的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进一步完善卫生法律、法规、规章体系,使各项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有法可依,为今后的国家立法提供借鉴和经验。

2.3 落实经费和加大投入。落实经费是工作正常开展的物质保证,在资金筹措上,除国家要进一步加大财政投入外,当地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也应加大投入力度,以满足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发展的需求。

2.4 加强队伍建设,提高队伍素质与监管水平。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在积极争取人员编制的同时,严把人员进口关,必须坚持卫生监督员“凡进必考和择优录取”的原则。在人才引进方面,不能局限于医学院校的预防专业和临床医学专业,应招入一些实际工作中需要的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检验专业和管理专业的毕业生,以改变专业结构不平衡的局面。

2.5 加强领导,严格执法。卫生监督工作的良好运行,关键在于领导重视[2]。各级政府部门领导积极支持卫生监督机构严格执法,不以任何形式干预监督执法,认真组织监督执法任务,落实具体方案,加强过程的监管督促,为卫生监督机构开展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卫生行政机构必须充分发挥监督作用,落实责任,真抓实干,绝不能只停留在文件上、报告中;卫生执法机构充分调动监督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对工作开展不力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确保执法监督工作能够及时落实。

2.6 严惩监督执法中的违法行为。卫生执法必须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对违反卫生法律法规规定的问题开展检查监督,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处理。同时,也必须对卫生执法监督行为依法加强考核监督[3]。不管是领导还是一般成员,都必须遵循“违法必究”的原则,在查证属实、区分责任的基础上,严惩不贷。树立良好的执法风气,维护卫生监督队伍的良好社会形象,从而构筑起卫生工作的一道重要防线。

总之,切实贯彻我国“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原则,切实履行卫生监督执法职能,严厉打击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违法行为,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安全,是法律法规赋予卫生行政部门的神圣职责。卫生监督执法部门要提高整体监督执法能力,把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作为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紧紧围绕老百姓最关心的突出问题,加大打击力度,在建设民主法治国家中切实履行卫生执法监督法定职责。

参考文献

[1] 赵同刚.进一步转变职能全面推进卫生依法行政[J].中国卫生法,2002,10(6):9

基层监督问题篇7

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和核心是人民当家作主,而基层民主,是人民群众直接参与国家或基层组织民主管理的重要形式,是人民民主权利的直接体现。实现充分的社会主义民主,是以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全体人民的共同理想和愿望,也是一项伟大的社会实践。我国农村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农村基层民主建设搞好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就有了广泛、坚实的基础,民主监督的作用和效力得到较好的发挥。新中国成立以后,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广大农村基层民主政治掀开了崭新的一页,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不断完善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地位。三中全会以来,我国人民代表大会这一根本的政治制度得到了不断完善,恢复了县、乡人民代表大会,强化了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改革了选举制度,把直接选举扩大到县级,并实行差额选举,从全国广大农村基层的选举产生的200多万名人大代表都是由选民直接民主选举产生的。多年来,我国选民积极参加选举,平均参选率都在90%以上。与此同时,县、乡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工作也逐步得到加强,充分保障了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权力实现。

二是用法律形式对村民的自治制度作了规定和保障,加强了基层民主建设。为了保证广大农村群众对民主的普遍和直接参与,国家颁布实施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规定在农村实行村民委员会制度。到目前为止,全国农村通过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了100多万个村民委员会。村委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群众性自治组织,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实现了较充分的基层民主自治。

三是深入开展全民普法教育,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观念逐渐深入人心。通过“一五”、“二五”、“三五”和正在进行的“四五”普法教育,我国广大农村群众的法律意识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要求平等地参与民主管理、民主决策的意识得到了普遍增强。

四是县乡人大代表大会的地位有了较大提高。随着依法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有力地推动了法律法规在农村的贯彻实施,同时也使法律法规实施的监督主体——县、乡人民代表大会的地位有了进一步提高,作用有了明显的增强。

但目前,我国农村基层民主,无论是民主的广度还是深度都只能算是在“初级阶段”。由于我国民主监督的方式是由国家性质所决定,因此在广大农村的这种民主监督更多是一种“民对官”的监督,即人民群众对各级“官员”广泛的民主监督。它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在监督形式上,可以是公开的,也可以是不公开的;二是不具有强制性,民主监督对被监督对象不具有强制权;三是民主监督是人民群众的一种权利。因此,农村民主监督的权利实现的广度和深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民群众的主人翁意识、民主意识、法律意识和文化水平,取决于国家整个民主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的健全和发展,取决于国家对民主监督的重视和对行使民主监督主体的支持和保护程度。

民主是一种管理体制,是相对专制而言。社会所有的成员参与统治的理想民主似乎是永远不可能的。但相对于一个小型社会而言,比如一个村,或一个乡,决定一项有关全体的重大事项,搞直接民主,人人参与,这是可能的。就如我国现行法律明确规定了县级以下人大代表实行直接选举,这充分说明了民主广泛程度,但从另一个方面来讲,其广泛性还差得远。九八岁末四川省遂宁市中区的一个偏远乡进行了由全乡选民直接选举乡长的创举,就是对选举制进一步完善的一种尝试;还有我国当前一些农村正在进行的“海选”村里当家人的做法,也充分说明了我国农村基层群众正期待着一种更为广泛、直接的民主,特别是对选举行政长官的权利的分享。

二、存在问题

民主的广度、深度和范围,是评价民主的重要“尺度”。看民主到底有多大的广泛性,这个“尺度”可以用数字计算出来,就是实际参与决策的人数除以该社会正式成员总数所得的百分比。在许多事务的管理、决策上,目前我们这个百分比都还偏低。在当前农村中,决策公共事务时,村民仍是较少持久、热烈地思考、讨论。这就是一个“深度”的问题。当然成员直接当家也好,间接当家也好,都算是当了家。就像目前我国农村村民自治,选出自己的代言人或组织管理者,就算是当家了。可问题偏偏就在于委托这些村民代表当家时,有时代表可能不是主观故意,而是因智力水平太低,其作出的决定违背了人民的意志,或者当权者出于某种私利,一些事务不公开,一些事情不让人民当家作主,这都是民主“范围”问题。由民主的这三个“尺度”可知,我国农村基层民主建设和民主监督亟待不断完善、进步。有人认为,这样搞民主,反而流于形式,这种看法有失偏颇。其实,就是因为民主形式的深度不够,民主权利才会被弃置。但要达到一定“深度”,首先必须要有一个条件,即全体社会成员的平均智力水平要达到一定高度。众所周知,近几年我国农村扫盲工作取得巨大成效,众多文盲脱了盲,但其效果有多大,水分有多少,还值得怀疑。没有一定的文化水平的社会成员如何去深入思索一些关于切身利益的问题呢?除此之外,民主深度还需要法制条件、物质条件和心理条件来充分保障。

具体地讲,当前我国农村基层民主建设和民主监督主要存在这么几个问题:一是普遍的民主意识还不很强。这表现在农村换届选举中选民直投率还不太高,在一些农村拥有选举权的村民,由于外出务工或交通不便,不积极或不参加投票,更多的是主观上认为选举无所谓,影响了选举的直投率。二是选举中宗族势力的干扰还不同程度存在,尤其是在村委村换届选举中,一些农村中有宗族势力操纵基层政权的苗头和趋势。三是一些乡镇在选举中,图省事、省时,对农村选举的宣传工作不到位,选民登记不细致,人大代表搞内部“钦定”,选举不按程序办事,选举结果不当场公布等。四是乡镇政府没有处理好与村委员之间关系。根据村委会组法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与村委会的关系是指导、支持和帮助的关系。但现实中确有那么一些乡镇把村委员摆在自己领导之下,作为“行政村”,命令,村民要想自治其实很难。五是有些村委会规模过大,情况复杂,村民自治不易。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按照“便于群众自治”的原则设立,村委会一般设在自然村。但我国的一些农村中,仍有许多村委会是由多个自然村合并,这样若是几个自然村有历史矛盾,“势力”均衡,就不利于村民选择自己信任的人选进入村委会,对他们的工作进行检查监督;也不利于干部与村民保持较经常的联系,及时解决一些问题。六是村委会不是通过村民会议决定一些重大事项,而是过多地行使了行政决定权力,把村委会变成了一级政权机构。

三、对策建议

民主是一种国家形态,实行哪一种民主形式,是由国情和历史决定的。在我国这样幅员十分辽阔,拥有12亿多人口的大国,由于封建专制历史影响漫长,经济文化尚不发达,及由此基础上产生的国民特点,决定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只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种代议制民主。扩大基层民主,在基层实行直接民主管理,实行村民自治,使之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互为补充,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两大形式。同时,通过农村基层民主实践活动,教育广大群众,培养出一大批能正确行使民主权利的合格公民。从这个意义上说,基层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本质的体现。同时,基层民主又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基层民主制度健全与否,直接关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完善程度。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扩大基层民主,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是社会主义民主最广泛实践。”扩大和健全基层民主,是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重要内容,对于健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是有很重要的意义。当前,推进农村基层民主建设,加强基层民主监督,必须不断完善制度建设,提高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并保证其落在实处。

1.完善选举制度,积极推进基层直接选举。

保证人民群众直接行使选举权,是实现基层民主的重要内容。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制定和健全了一系列基层选举的法律和制度,实现了人民群众的直接选举的权利,使人民群众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国家主人。但我们同时也感觉得到,这种直接的面太窄,乡级行政长官没有普遍实行直选,在选举中,一些地方搞内定、指选等,行政干预明显;少数农村中还出现了宗派干扰选举等不正常现象,妨碍了群众直接行使民主选举权。随着改革开放经济建设的发展和选举制度的逐步完善,农村群众的民主法意识不断增强,自由行使民主权利的要求越来越强烈。实践证明,在基层实行公开、公正、公平的直接选举,反映了社会和基层民主发展的客观要求。选举制度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民主制度的重要标志。县、乡人民代表大会是最基层的一级政权组织,它与广大农村群众关系最直接、最紧密,其选举制度的完善对扩大基层民主有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农村基层社会生活的群众自治,其组织形式是村民委员会,它的涵盖面相当广,是基层民主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强大的生命力,与基层政权关系最紧密。因此,扩大基层民主,首要就是保证县、乡人民代表大会和村民自治的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健康发展,杜绝选举中任何压制和妨碍民主的行为。

完善我国的选举制度,特别是引入竞争机制,积极推进基层的直接选举,对于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进我国基层民主政治进程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第一,要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在选举领域大胆引入竞争机制。竞选其实就是一种竞争机制,是将竞争引入政治领域的一种形式。在选举中引入竞争机制,有利于优秀领导管理人才脱颖而出,有利于加强人民群众对公仆的监督。第二,要充分发挥我们的政治优势,努力做好工作,使竞争公平健康顺利地开展。我国的国体和政体都有很大的优越性,使竞争可以有组织地进行,这样可以防止地方保护主义、小团体主义和拉帮结派、另立山头、诱选、贿选等不良行为的发生,使选举朝正确方向健康顺利发展。第三,要建立和完善符合我国国情的,有中国特色的包括竞选在内的民主法律体系,加强法律规范,以确保竞选的正常进行。实行竞选,要靠法律保证。国家要加强这方面的立法工作。

与此同时,在村民委员会的选举中也要加强竞争机制,敢于放手发动群众提名推荐候选人,并经过反复酝酿协商,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村委会组成人员。要严格按照法律和规定,组织村民按照法定程序,真正把群众拥护的、思想好、作风正、有文化、有本领、真心实意为群众办事的人选进领导班子,使我国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真正得到加强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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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推行政务公开,实现民主管理。

公开性是实现民主的主要特征之一,也是实现民主管理的前提之一。党的十五大报告对此作了明确的阐述:“城乡基层政权机关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都要健全民主选举制度,实行政务和财务公开,让群众讨论和决定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对干部实行民主监督。”这对扩大基层民主提供了政治保证。当前农村工作中出现的干群关系紧张,中心工作任务没法顺利地落实到群众中去,不是决策不科学、不实际,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办事不够公开。有的地方群众屡屡状告基层干部,并不见得都是干部有问题,而是对干部不了解。实行政务公开,让群众心里明白,还干部清白,有利于集中精力搞好工作。近年来,一些地方的将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事情公开,并形成制度,如村级选举,调整承包土地、划分宅基地、修桥造路、兴办水利等,都是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定期公布进展情况,接受群众监督,受到了群众的欢迎,有效地防止了滥用人民和法律的赋予的权利。实行政务公开,既是扩大基层民主的需要,也是提高工作效率的需要。

因此,基层政权机关要注意了解群众的意见,能公开的办事制度、决策程序和群众关心的重大问题等都应公开,增强工作透明度。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直接产生于群众,它的管理活动必须体现民主原则,村民委员会是农村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直接选举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是基层民主制度的直接载体。村务和财务等,都要向群众公开,并尽可能吸收县、乡人大代表和群众参与,加强村级民主管理和监督,以取得群众配合和支持。

推行政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复杂关系,要使这项工作顺利进展并长久地坚持下去,要注意抓好三个问题:一是政务公开制度要规范。制定政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要符合法律法规、政策和上级有关规定,内容要具体,规定尽可能量化、细化,便于干部群众执行,避免原则性太强,执行可上可下,群众无从监督的弊端。二是突出抓好财务管理。政务公开的重点是财务公开和集体资产公开,尤其是在农村,财务管理和集体资产的管理,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广大群众对此非常关注,只有财务明白,干部才能清白。因此,在农村,首先要抓好村集体财务清理工作,摸清财务情况,及时处理一些经济违纪问题,并在此基础上逐步搞好乡级政务公开。三是建立健全监督机制。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不能搞形式、走过场,要长久地坚持下去,必须建立健全的运转监督机制。乡镇党委对村务公开工作要起领导和监督保证的作用,并积极做好村务公开的完善和巩固提高工作,把这项工作作为农村工作一项长期的任务抓紧抓好。要层层建立村务公开责任制,把这项工作纳入干部考核内容,作为评先进的依据,使村民委员会干部自觉地开展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

村民会议是村民自治的主要形式,它是村民自治权力的具体体现。村民会议具有权威性和广泛性,这使村民的主人翁地位切实得到保障。因此,要切实开好村民会议。开好村民会议要有议题,要做好准备,要有合适的方式。根据不同内容,村民会议必须定时、定期召开,一年可开几次。还要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时、不定期召开一些临时性、应急性会议。村民会议进行表决的时候,要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不能由少数干部拍板定案。要正确处理好村民会议与村民代表会议的关系。村委会组织法规定只有经过村民会议的授权,村民代表会议才有权决策,不授权就不能决策任何事,被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才能研究讨论决定村中事宜。就全国而言,人民代表会议是最高权力机构;就一村而言,村民代表会议不是最高权力机构,不能把它等同于人民代表会议。村委会不实行间接民主形式,而是实行直接民主形式,这是我国实现民主建设的一次历史性飞跃。因此,村委会要建立健全村民议事制度,摆正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村民会议的关系,保障基层群众自治的顺利实现。

3.加强民主监督,增强法律监督效力。

基层监督问题篇8

  一、现状特点   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和核心是人民当家作主,而基层民主,是人民群众直接参与国家或基层组织民主管理的重要形式,是人民民主权利的直接体现。实现充分的社会主义民主,是以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全体人民的共同理想和愿望,也是一项伟大的社会实践。我国农村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农村基层民主建设搞好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就有了广泛、坚实的基础,民主监督的作用和效力得到较好的发挥。新中国成立以后,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广大农村基层民主政治掀开了崭新的一页,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不断完善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地位。三中全会以来,我国人民代表大会这一根本的政治制度得到了不断完善,恢复了县、乡人民代表大会,强化了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改革了选举制度,把直接选举扩大到县级,并实行差额选举,从全国广大农村基层的选举产生的200多万名人大代表都是由选民直接民主选举产生的。多年来,我国选民积极参加选举,平均参选率都在90%以上。与此同时,县、乡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工作也逐步得到加强,充分保障了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权力实现。   二是用法律形式对村民的自治制度作了规定和保障,加强了基层民主建设。为了保证广大农村群众对民主的普遍和直接参与,国家颁布实施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规定在农村实行村民委员会制度。到目前为止,全国农村通过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了100多万个村民委员会。村委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群众性自治组织,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实现了较充分的基层民主自治。   三是深入开展全民普法教育,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观念逐渐深入人心。通过“一五”、“二五”、“三五”和正在进行的“四五”普法教育,我国广大农村群众的法律意识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要求平等地参与民主管理、民主决策的意识得到了普遍增强。   四是县乡人大代表大会的地位有了较大提高。随着依法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有力地推动了法律法规在农村的贯彻实施,同时也使法律法规实施的监督主体——县、乡人民代表大会的地位有了进一步提高,作用有了明显的增强。   但目前,我国农村基层民主,无论是民主的广度还是深度都只能算是在“初级阶段”。由于我国民主监督的方式是由国家性质所决定,因此在广大农村的这种民主监督更多是一种“民对官”的监督,即人民群众对各级“官员”广泛的民主监督。它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在监督形式上,可以是公开的,也可以是不公开的;二是不具有强制性,民主监督对被监督对象不具有强制权;三是民主监督是人民群众的一种权利。因此,农村民主监督的权利实现的广度和深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民群众的主人翁意识、民主意识、法律意识和文化水平,取决于国家整个民主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的健全和发展,取决于国家对民主监督的重视和对行使民主监督主体的支持和保护程度。   民主是一种管理体制,是相对****而言。社会所有的成员参与统治的理想民主似乎是永远不可能的。但相对于一个小型社会而言,比如一个村,或一个乡,决定一项有关全体的重大事项,搞直接民主,人人参与,这是可能的。就如我国现行法律明确规定了县级以下人大代表实行直接选举,这充分说明了民主广泛程度,但从另一个方面来讲,其广泛性还差得远。九八岁末四川省遂宁市中区的一个偏远乡进行了由全乡选民直接选举乡长的创举,就是对选举制进一步完善的一种尝试;还有我国当前一些农村正在进行的“海选”村里当家人的做法,也充分说明了我国农村基层群众正期待着一种更为广泛、直接的民主,特别是对选举行政长官的权利的分享。   二、存在问题   民主的广度、深度和范围,是评价民主的重要“尺度”。看民主到底有多大的广泛性,这个“尺度”可以用数字计算出来,就是实际参与决策的人数除以该社会正式成员总数所得的百分比。在许多事务的管理、决策上,目前我们这个百分比都还偏低。在当前农村中,决策公共事务时,村民仍是较少持久、热烈地思考、讨论。这就是一个“深度”的问题。当然成员直接当家也好,间接当家也好,都算是当了家。就像目前我国农村村民自治,选出自己的代言人或组织管理者,就算是当家了。可问题偏偏就在于委托这些村民代表当家时,有时代表可能不是主观故意,而是因智力水平太低,其作出的决定违背了人民的意志,或者当权者出于某种私利,一些事务不公开,一些事情不让人民当家作主,这都是民主“范围”问题。由民主的这三个“尺度”可知,我国农村基层民主建设和民主监督亟待不断完善、进步。有人认为,这样搞民主,反而流于形式,这种看法有失偏颇。其实,就是因为民主形式的深度不够,民主权利才会被弃置。但要达到一定“深度”,首先必须要有一个条件,即全体社会成员的平均智力水平要达到一定高度。众所周知,近几年我国农村扫盲工作取得巨大成效,众多文盲脱了盲,但其效果有多大,水分有多少,还值得怀疑。没有一定的文化水平的社会成员如何去深入思索一些关于切身利益的问题呢?除此之外,民主深度还需要法制条件、物质条件和心理条件来充分保障。   具体地讲,当前我国农村基层民主建设和民主监督主要存在这么几个问题:一是普遍的民主意识还不很强。这表现在农村换届选举中选民直投率还不太高,在一些农村拥有选举权的村民,由于外出务工或交通不便,不积极或不参加投票,更多的是主观上认为选举无所谓,影响了选举的直投率。二是选举中宗族势力的干扰还不同程度存在,尤其是在村委村换届选举中,一些农村中有宗族势力操纵基层政权的苗头和趋势。三是一些乡镇在选举中,图省事、省时,对农村选举的宣传工作不到位,选民登记不细致,人大代表搞内部“钦定”,选举不按程序办事,选举结果不当场公布等。四是乡镇政府没有处理好与村委员之间关系。根据村委会组法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与村委会的关系是指导、支持和帮助的关系。但现实中确有那么一些乡镇把村委员摆在自己领导之下,作为“行政村”,命令,村民要想自治其实很难。五是有些村委会规模过大,情况复杂,村民自治不易。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按照“便于群众自治”的原则设立,村委会一般设在自然村。但我国的一些农村中,仍有许多村委会是由多个自然村合并,这样若是几个自然村有历史矛盾,“势力”均衡,就不利于村民选择自己信任的人选进入村委会,对他们的工作进行检查监督;也不利于干部与村民保持较经常的联系,及时解决一些问题。六是村委会不是通过村民会议决定一些重大事项,而是过多地行使了行政决定权力,把村委会变成了一级政权机构。   三、对策建议   民主是一种国家形态,实行哪一种民主形式,是由国情和历史决定的。在我国这样幅员十分辽阔,拥有12亿多人口的大国,由于封建****历史影响漫长,经济文化尚不发达,及由此基础上产生的国民特点,决定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只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种代议制民主。扩大基层民主,在基层实行直接民主管理,实行村民自治,使之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互为补充,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两大形式。同时,通过农村基层民主实践活动,教育广大群众,培养出一大批能正确行使民主权利的合格公民。从这个意义上说,基层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本质的体现。同时,基层民主又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基层民主制度健全与否,直接关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完善程度。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扩大基层民主,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是社会主义民主最广  

泛实践。”扩大和健全基层民主,是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重要内容,对于健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是有很重要的意义。当前,推进农村基层民主建设,加强基层民主监督,必须不断完善制度建设,提高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并保证其落在实处。   1.完善选举制度,积极推进基层直接选举。   保证人民群众直接行使选举权,是实现基层民主的重要内容。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制定和健全了一系列基层选举的法律和制度,实现了人民群众的直接选举的权利,使人民群众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国家主人。但我们同时也感觉得到,这种直接的面太窄,乡级行政长官没有普遍实行直选,在选举中,一些地方搞内定、指选等,行政干预明显;少数农村中还出现了宗派干扰选举等不正常现象,妨碍了群众直接行使民主选举权。随着改革开放经济建设的发展和选举制度的逐步完善,农村群众的民主法意识不断增强,自由行使民主权利的要求越来越强烈。实践证明,在基层实行公开、公正、公平的直接选举,反映了社会和基层民主发展的客观要求。选举制度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民主制度的重要标志。县、乡人民代表大会是最基层的一级政权组织,它与广大农村群众关系最直接、最紧密,其选举制度的完善对扩大基层民主有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农村基层社会生活的群众自治,其组织形式是村民委员会,它的涵盖面相当广,是基层民主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强大的生命力,与基层政权关系最紧密。因此,扩大基层民主,首要就是保证县、乡人民代表大会和村民自治的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健康发展,杜绝选举中任何压制和妨碍民主的行为。   完善我国的选举制度,特别是引入竞争机制,积极推进基层的直接选举,对于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进我国基层民主政治进程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第一,要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在选举领域大胆引入竞争机制。竞选其实就是一种竞争机制,是将竞争引入政治领域的一种形式。在选举中引入竞争机制,有利于优秀领导管理人才脱颖而出,有利于加强人民群众对公仆的监督。第二,要充分发挥我们的政治优势,努力做好工作,使竞争公平健康顺利地开展。我国的国体和政体都有很大的优越性,使竞争可以有组织地进行,这样可以防止地方保护主义、小团体主义和拉帮结派、另立山头、诱选、贿选等不良行为的发生,使选举朝正确方向健康顺利发展。第三,要建立和完善符合我国国情的,有中国特色的包括竞选在内的民主法律体系,加强法律规范,以确保竞选的正常进行。实行竞选,要靠法律保证。国家要加强这方面的立法工作。   与此同时,在村民委员会的选举中也要加强竞争机制,敢于放手发动群众提名推荐候选人,并经过反复酝酿协商,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村委会组成人员。要严格按照法律和规定,组织村民按照法定程序,真正把群众拥护的、思想好、作风正、有文化、有本领、真心实意为群众办事的人选进领导班子,使我国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真正得到加强和完善。

  2.推行政务公开,实现民主管理。   公开性是实现民主的主要特征之一,也是实现民主管理的前提之一。党的十五大报告对此作了明确的阐述:“城乡基层政权机关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都要健全民主选举制度,实行政务和财务公开,让群众讨论和决定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对干部实行民主监督。”这对扩大基层民主提供了政治保证。当前农村工作中出现的干群关系紧张,中心工作任务没法顺利地落实到群众中去,不是决策不科学、不实际,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办事不够公开。有的地方群众屡屡状告基层干部,并不见得都是干部有问题,而是对干部不了解。实行政务公开,让群众心里明白,还干部清白,有利于集中精力搞好工作。近年来,一些地方的将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事情公开,并形成制度,如村级选举,调整承包土地、划分宅基地、修桥造路、兴办水利等,都是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定期公布进展情况,接受群众监督,受到了群众的欢迎,有效地防止了滥用人民和法律的赋予的权利。实行政务公开,既是扩大基层民主的需要,也是提高工作效率的需要。   因此,基层政权机关要注意了解群众的意见,能公开的办事制度、决策程序和群众关心的重大问题等都应公开,增强工作透明度。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直接产生于群众,它的管理活动必须体现民主原则,村民委员会是农村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直接选举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是基层民主制度的直接载体。村务和财务等,都要向群众公开,并尽可能吸收县、乡人大代表和群众参与,加强村级民主管理和监督,以取得群众配合和支持。   推行政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复杂关系,要使这项工作顺利进展并长久地坚持下去,要注意抓好三个问题:一是政务公开制度要规范。制定政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要符合法律法规、政策和上级有关规定,内容要具体,规定尽可能量化、细化,便于干部群众执行,避免原则性太强,执行可上可下,群众无从监督的弊端。二是突出抓好财务管理。政务公开的重点是财务公开和集体资产公开,尤其是在农村,财务管理和集体资产的管理,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广大群众对此非常关注,只有财务明白,干部才能清白。因此,在农村,首先要抓好村集体财务清理工作,摸清财务情况,及时处理一些经济违纪问题,并在此基础上逐步搞好乡级政务公开。三是建立健全监督机制。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不能搞形式、走过场,要长久地坚持下去,必须建立健全的运转监督机制。乡镇党委对村务公开工作要起领导和监督保证的作用,并积极做好村务公开的完善和巩固提高工作,把这项工作作为农村工作一项长期的任务抓紧抓好。要层层建立村务公开责任制,把这项工作纳入干部考核内容,作为评先进的依据,使村民委员会干部自觉地开展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   村民会议是村民自治的主要形式,它是村民自治权力的具体体现。村民会议具有权威性和广泛性,这使村民的主人翁地位切实得到保障。因此,要切实开好村民会议。开好村民会议要有议题,要做好准备,要有合适的方式。根据不同内容,村民会议必须定时、定期召开,一年可开几次。还要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时、不定期召开一些临时性、应急性会议。村民会议进行表决的时候,要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不能由少数干部拍板定案。要正确处理好村民会议与村民代表会议的关系。村委会组织法规定只有经过村民会议的授权,村民代表会议才有权决策,不授权就不能决策任何事,被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才能研究讨论决定村中事宜。就全国而言,人民代表会议是最高权力机构;就一村而言,村民代表会议不是最高权力机构,不能把它等同于人民代表会议。村委会不实行间接民主形式,而是实行直接民主形式,这是我国实现民主建设的一次历史性飞跃。因此,村委会要建立健全村民议事制度,摆正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村民会议的关系,保障基层群众自治的顺利实现。   3.加强民主监督,增强法律监督效力。   扩大基层民主,关键是要完善民主的法律监督机制。历史已证明,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无论是选民选出的人大代表还是代表选举产生的乡镇政权机关领导人,或是村民选举出来的村委会干部都必须接受群众的监督。但由于民主监督不具强制性,因此,民主监督只有通过专门机关的法律监督才能起作用,因而专门机关必须重视和发挥民主监督的作用。法律监督是诸多监督手段、方法中一个最为重要方面,它是用法律手段,对于法律实施过程中的活动进行监督和督导,纠正违法行为和追究法律责任。民主监督是法律监督的基础,法律监督是民主监督的保障。  

必须把这两种监督很好地相结合起来,充分发挥二者在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促进国家机关廉政建设,克服官僚主义,提高工作效率上的作用,农村基层民主建设才不至于成为一句空话。   民主监督是法律赋予人民群众的一项重要权利。人民代表或村民对违法乱纪严重失职的乡镇领导干部或村委会成员,有权检举或者提出罢免意见。这一点非常重要。罢免权是监督权的最高表现形式。政务分开是乡级领导班子和村委会成员接受民主监督的好形式,只有把直接涉及群众利益,群众普遍关心的乡里或村里的大事向代表和群众公开,人民群众才能进行有效的民主监督,保证乡级领导干部和村委会成员依法行使职权,保证他们始终为全乡、全村大多数群众的利益工作。加强民主监督和法律监督,首先要加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职能和闭会期间人大主席团的作用,促进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的贯彻执行;加强同乡级人大代表的联系,充分发挥代表的作用,加大监督力度,提高人大监督实效。其次是要统一干部和群众对实行群众自治的认识,提高执行村(居)民委员会村组织法自觉性,村里的干部由村民自己选择,村里的一切大事都由村民自己作主。同时,要正确处理好村委会与乡镇政府的关系,正确处理好村民自治与依法治村的关系,正确处理好村委会与党支部的关系,通过健全法规政策等手段来规范村里的一些工作,加强法制建设,严格执法,从根本上防止问题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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