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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常见问题8篇

时间:2023-06-12 09:11:00

保险学常见问题

保险学常见问题篇1

〔关键词〕超额保险;退费;时间差;新车购置价;不定值保险

〔中图分类号〕 d92〔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1008-2689(2011)02-0081-05

我国《保险法》进行了第二次修行。修订后的《保险法》对保险活动有诸多影响,如其第55条第3款:“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自其实施以来,各家保险公司时而收到投保人的退费申请,存在着形成“退费热”的可能!需要对超额保险退费问题再进行认识。本文拟从第55条第3款出发,对车险中存在的超额保险退费问题进行的全面分析和认识。①

一、超额保险退费问题及其存在范围

(一)超额保险退费问题

当对保险金额的约定大过保险标的实际价值时,即为超额保险。定值保险与不定值保险均可能发生超额保险的情形。②各国立法规制超额保险的目的在于避免被保险人获得超过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的额外利益。这是避免道德风险的要求,也是损失补偿原则在立法中的具体体现。

09《保险法》第55条第3款针对保险人应当退还超额保险相应部分的保险费加以明确规定。该规定与02《保险法》第40条第2款的规定是一致的:③根据民法的基本原理可知,因(部分)无效的民事行为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对方。①实际上,02《保险法》还有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应当降低保险费,并按日计算还相应的保险费:……(二)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明显减少。(第38条)”同时,综合《保险法》明确的疑义解释原则,②即使没有明确规定退费,超额部分的保险费也应当退还。③可见,09《保险法》仅是点醒梦中人而已。所以还需明确,主张按照最高人们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09]12号)第一条与第三条的规定,④⑤认为当需要适用02《保险法》进行调整时,超额保险无需退还保险费的观点是错误的。

从法理上看,超额保险的产生因当事人主观上的区别,可分为善意与恶意两种情况。恶意的超额保险常集中在定值保险中,而善意的超额保险常集中在不定值保险中。对于恶意的情形,保险人通常拥有解除合同或者对于投保人多支付的保险费不予退还等权利。我国02年《保险法》与09年《保险法》均未区分善意与恶意,径直规定了超过部分无效。

从实践中看,机动车辆保险为不定值保险,超额保险的产生多属善意并具有普遍性。普通车辆的市场价格是不断下降的,任何情形下,事故的发生与不发生均与合同订立之时存在时间差:为计算保费需约定保险金额,签约时只能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作为核定保险金额的基础,如若发生保险事故,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定然小于所核定的保险金额,普通车辆不断下降的价格更加大了二者间的差距。如若没有发生保险事故,履行期限为一年的合同受市场价格的下降影响更大,车险市场中超额保险的现象具有普遍性的特点。换句话说,投保人在订立合同之时是足额保险,系因时间的推移发生车辆自身价值的减少和新车价格的降低而形成了超额保险,故多为善意。在09《保险法》实施以前,还鲜见投保人提出退费请求,保险人也并未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投保人,其原因主要在于投保人并不熟知其所享有的权利。而且普通车辆退还的费用较少,即使知道也少有投保人主张退费;而保险人未退费除了核算较为麻烦,成本较高外,积少成多产生的丰厚收益也促使保险人“忽略”了超额保险的存在。09《保险法》的实施,使得这一问题凹显起来。

(二)超额保险退费的存在范围

机车险分为商业险和交强险。就交强险而言,其是一种责

任保险,不存在超额保险问题。就商业险而言,主险包括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车辆损失险和全车盗抢险。前二者也不存在超额保险问题,该问题只存在于车辆损失和全车盗抢险中,原因在于所保障的对象是价值可变的车辆,而非一种责任。附加险中的部分险中能产生超额保险问题,但并不典型,不逐一分析。

综上所述,涉及超额保险退费的险种主要是车辆损失险与全车盗抢险。

二、保险合同当事人对09年《保险法》第55条第3款所持意见分析

(一)投保方对该规定的意见

从保险退费行为的日益增长可以得知投保方对该规定显然是支持的。需要指出的是,投保方对于超额保险退费问题的认识并不全面,通常将焦点集中在“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的规定上,⑥认为保险人以格式条款机动车辆保险属于“不定值保险”是隐性“霸王条款”。实践中,据作者所知,该问题上所有的保险人都有损害投保方利益的行为存在,但并不是源于该“霸王条款”,而是,当车辆全损时,保险人按事故发生时车辆的实际价值理赔,且不退还超额部分保险费。当然,部分损失和时间差成为保险人的最佳托词。

(二)保险人对该规定的意见

保险人对该规定反响强烈,认为其将在相当大程度上损害保险人的利益:

(一)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1、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中使用的“新车购置价”是用以确定投保时车辆价值的依据之一①,并非出险时保险人据以理赔的直接依据,这是合理的。但是,如前述,当车辆发生全损时,如按照事故时的发生时的新车购置价折旧进行理赔,被保险人获得保险金甚至可能低于保险费,如此定然产生纠纷。

2、根据保险的基本原理和发达国家长期的保险实践经验,车辆保险应属于不定值保险,保险标的价值是需要保险事故发生时,或当事人双方发生争议时才能确定。不定值保险中发生超额保险的几率较高,加上车辆保险的特殊性,事故发生时常会形成超额保险。

(二)解决思路

1、加强行业基础性风险数据的积累和费率精算工作,在一定限度内的解决超额保险退费问题。表面上看,除交强险外,各家保险公司都在实行自己拟定的费率。实际上,由于我国保险市场的同构率很高,由其是在车险市场,各家保险公司的费率差异并不大。②目前我国车险资料的统计并不完整,各保险公司内部统计资料更是缺乏,加强行业基础性风险数据的积累与费率精算工作,经过长时间的积淀,应能在一定限度内促进该问题存在于合理的阈值内。但是,由于时间差与普通机动车价值不断下降特点的制约,超额保险现象不可能消失,各方主体应该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清除各种退费障碍,由其是保险公司,应结合统计数据,科学地提取退费准备金,设置科学的程序,保证投保人退费权利的实现。

2、针对车辆损失存在全部毁损与部分毁损的情形,可将二者的保险费率区分开,应能在一定限度内解决该问题。

(1)当全部损失时,按约定加以全部赔偿。需要指出,如此仍然存在超额保险的问题。因为时间差新车价格不断下降是客观情况。但是,因为差距大大缩小,可以有效的避免纠纷。 (2)当部分损失时,按约定加以部分赔偿。如此可解决在部分损失时保险人面临的亏本问题。需要指出,部分损失的费率将会较高,同时,如果零配件价格和人工费用如果出现较大幅度的上扬,将会出现不足额保险的情形。

〔参考文献〕

[1]王银成. 中国保险案例研究[m]. 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6.

[2]刘宗荣. 保险法[m]. 台湾;三民书局,1997.

(责任编辑:魏增产)

〔收稿时间〕2011-06-10

〔作者简介〕臧兴东(1975-),男,河南南召人,贵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张家盛(1974-),男,贵州省贵阳人,北京科技大学文法学院讲师。

曾憬(1971-),男,贵州贵阳人,贵阳市南明检察院。

①车险在财产险中具有重要的地位:目前,大多数发达国家的汽车保险业务在整个财产保险业务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美国汽车保险保费收入占财产保险保费的比例虽不断下降,但仍占据了重要的地位,从50%左右下降,直至2007、2008年度的车险在财产险业务中所占的比例仍在38%左右(参见网易新闻网:news.163.com/10/03171/18/620ef64a000146bd.heml访问于2010年

3月21日)。新西兰2006年,财产保险毛保费收入达30.11亿美元,净保费收入25.65亿美元。财产险市场以车险为主,占比达1/3。(参见中国保监会官网:circ.gov.cn/web/site0/tab211/i69060.htm访问于2010年3月21日)据日本损保协会的统计,2007年日本财产险公司实现车险保费收入82902亿日元,赔款支出21477亿日元,承保台数6908万台,车险保费占总体财产险保费收入的55%。(参见中国保监会官网:circ.gov.cn/web/site0/tab211/i106563.htm访问于2010年3月21日)在国内各保险公司中,汽车保险业务保费收入占其财产保险业务总保费收入的50%以上,个别公司的汽车保险业务保费收入占其财产保险业务总保费收入的70%以上。从纠纷的角度看,同样是车险诉讼占据了主要地位。如就贵州省而言,根据贵州省保险行业协会统计的数据(出自其《我省产险公司诉讼案件情况调研报告》),自2007年4月至2009年4月,贵州省十一家财产保险公司涉及诉讼案件共计1446起,涉案金额达10181万元。其中,涉及机动车辆保险的案件为主要类型,占98%以上。鉴于车险的重要性和设定分析条件的需求,本文虽仅以车险为主题,但对超额保险退费问题有着典型和代表意义。

②刘宗英著:《保险法》,台湾三民书局1997年版,第181页。

③02年《保险法》第40条第二款的规定为“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

①《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②02《保险法》第三十一条与09《保险法》第三十条均作了规定。后者较前者的规定更为准确,应当有利于疑义解释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正确适用。

③在保险实务中,保险人没有在条款中约定超额部分的保费不退。因为那样做反而达不到不退费的效果,他们只是充分利用信息不对称中的优势地位和专业知识实现了长期获取不当利益。

④该解释第三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于保险法施行前而保险标的转让、保险事故、理赔、代位求偿等行为或事件,发生于保险法施行后的,适用保险法的规定。”

⑤该解释第一条规定:“保险法施行后成立的保险合同发生的纠纷,适用保险法的规定。保险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险合同发生的纠纷,除本解释另有规定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的法律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保险法的有关规定。”

⑥中国保监会于2000年2月4日颁发《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指出:“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但附加险不能独立保险。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①就此种情形而言,投保人及法院常站在了完全不同的立场来看待。法官常会支持全损时保险人应以合同签订时明确的车辆价值,即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来赔付被保险人。早在十八年前就有相关案例出现(参见《律师世界》2000年第9期,孙玉峰、罗培新著《按保险金额收费,按实际损失赔——对一例震惊国内保险业的法院判决之法律思考》),至今法院仍不时有相关判决出现。

②02年《保险法》第40条规定“保险标的保险价值,可以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在合同中载明,也可以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

保险学常见问题篇2

一、各国校方保险责任制度简介

美国的校方责任保险制度:显明之处在于,一、法律法规制度先行,美国一些州颁布了明确关于学校责任保险的法律法规,有些州甚至强制规定学校必须购买责任保险;二、保险险种较为丰富,如教育官员专业责任险、教师专业责任险、个人专业责任险等;三、意外伤害保险并行等。日本校方灾害共济给付制度:国家、学校举办者、家长三方共同负担建立互助共济制度,学生能够以学校名义享受到“日本体育振兴中心”的保障,即一旦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并符合责任认定给付条件的,可获得由该中心支付的医疗费、损害抚恤金或死亡抚恤金。加拿大惠保险公司:并成立了互惠保险公司,它是由大学或地方教育局以会员形式加入相应保险公司,并交纳会员费用,共同承担学生伤害事故赔偿与处理。

二、校方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提出

强制保险起源于社会保险,是国家法律贯彻执行的一种政策保险,强制保险在某种意义上表现为国家对个人意愿的干预,实施范围是受严格限制的。所以本文重在强调校方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实施必要性与可行性。

(一)校方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实施必要性

1、法律法规强制性缺失校方责任保险首次出现于上海市颁布的《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2001-9-1),进而引起全国范围对校方责任保险制度关注,如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02-6-25)的出台、北京市《北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2003-9-12)的实施,江苏省《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2006-11-30)等等。相关中央意见和部门规章意见与条例等等不断推出与实施,省市级别分别各自依据中央意见和部门规章及相关通知进而自行制定校方责任保险实施办法,最终导致各省市甚为不同的现象,从而缺失了法律的强制性与权威性,定会导致遭受事故伤害学生的保障得不到有效赔偿。2、保费缴纳主体混乱教育部最初规定是学校举办者购买,再此之后教育部、财政部、保监会下发文件指出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由学校公用经费中支出,其他学校参照执行。各省市级别进而出台相关规定意见通知:上海市政府统一为全市各级各类中小学(含民办学校)购买;江苏省指出由省级财政统筹支付;北京市、浙江省所需经费由学校举办者承担,以学校为单位支付;广东省教育厅规定由学校支付,经济发达的地区可以由政府支付公立学校的保费。各地地方校方责任保险保险缴纳主体可归拢为以下几种支付方式:财政统一支付、教育主管部门支付、学校自行支付和学校的举办者支付等多种情形,如何确定一个较为合理的保费支付主体,这是一个非常值得商榷的问题,其影响作用至关重要关系到费用的实施等。3、地方发展差异较大因各地方的政策不一致,对于学生伤害的保障程度出现很大的不同,如青岛市每人次最高赔偿金额36万、每次事故累计赔偿金额500万与云南省每人次最高赔偿金额80万、每次事故累计赔偿金3000万,从而也就造成了“同命不同价”等现象的发生,同时人们的维权意识不断提高,进而定可能会引发新的社会问题和纠纷。这必定是备为关注问题的存在。4、保险责任范围过窄在保险人与校方签订的现行校方责任保险条款,经常出现保险责任范围过窄,免责条款过宽的问题;保险人在面对扩大风险责任时,通常会采取增加附加条款进而来减少风险造成的损失,但与此同时被保险人即为校方必然会面临由此带来的保费提高这一现实经济问题;或者保险人只承担过错责任,不承担无过错,在事故发生后对损失赔偿没有起到积极有效的成果;甚至有时保险条款前后规定不一致,发生矛盾现象等。综上,我国现行的校方责任保险只是一般责任保险,并没有发展到专业保险,保险险种的多样性有待进一步的提高与完善。

(二)校方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实施可行性

保险学常见问题篇3

内容提要: 司法鉴定在保险理赔中的存在有一定的客观必然性,科学准确的鉴定意见是涉诉理赔案件获得合理赔付的关键。目前我国的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标准及鉴定条款仍存在诸多不足,要解决这些问题,应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的科学监管、统一鉴定标准及修订鉴定标准条款,共同推进司法鉴定的规范化建设,并促进司法鉴定更好地服务于司法审判及保险理赔工作。

理赔是保险经营的核心环节,公正合理的理赔对保险企业的风险控制、盈利能力和企业信誉的建立起到关键作用。对于常规理赔案件,理赔员可以依据保险合同条款规定,通过正常的理赔流程而得出理赔结论,而对于案情复杂或涉诉理赔案件,就需要借助司法鉴定来帮助是否理赔以及确定理赔数额。本文基于作者多年的核保理赔课程教学及司法鉴定实践,就有关保险理赔的司法鉴定规范化建设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及建议。

1司法鉴定在保险理赔中存在的客观必然性

1.1保险理赔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而设置的保险。当被保险人因事故或疾病、年老以致丧失工作能力、伤残、死亡或年老退休时,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或年金,以解决其因病、残、老、死所造成的经济困难。保险理赔是指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或相关法律法规,受理保险索赔申请,进行查勘、定损、理算和实行赔偿的业务活动,是保险人履行义务的主要形式。在保险企业的风险控制中,理赔人员扮演着关键角色,承担着大部分的风险控制工作,他们把守着保险公司业务风险控制的最后关口。作为一位训练有素的理赔员来说,对于赔偿金不高或对保险事故认定无异议的常规案件理赔并非难事,理赔往往主动、迅速、准确、合理。

1.2司法鉴定在保险理赔中存在的客观必然性

自加入WTO以来,我国保险业的发展速度和规模举世瞩目,保险理赔案件总数显着增加,理赔项目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凸显,加之国民的法律意识日益增强,理赔涉诉案件不断增多,尤其涉及跨学科的疑难案件,仅凭理赔员自身力量难以解决问题,常需借助法医学等专业技术手段。如法医学司法鉴定对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导致的伤残等级、后续治疗费用及护理依赖程度评定,重大疾病险理赔审核中对重大疾病的界定问题,头面部严重毁损死亡案件中个人识别问题,死亡原因鉴定等。另外,在精神医学司法鉴定中,涉及对颅脑损伤所致的精神障碍及智力缺损程度进行评定等。

2保险理赔中司法鉴定的现存问题

2.1司法鉴定机构问题

2005年10月1日实施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定,司法鉴定体制将完全重构,实行“鉴定机构与司法权力剥离、实现统一管理”,这无疑对维护司法鉴定的科学性、严肃性、中立性发挥积极作用。但由于新的司法鉴定体制运行时间不长,行业规则不尽完善,管理体制没有理顺,呈现鉴定机构设置重复、发展水平参差不齐、运作程序不够规范、不良竞争时有发生等现象。在司法鉴定实务中,同一案件往往出现多头鉴定、重复鉴定、违规鉴定而导致鉴定意见互相矛盾的现象。

2.2鉴定标准采用的问题

司法鉴定中对鉴定标准的采用直接影响到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客观性及公正性。就伤残等级鉴定而言,目前国家标准为GB/T16180-2006《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以下简称《工伤标准》)和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以下简称《道交标准》)。在对标准的选用中,各地区的做法差异很大。江西省司法鉴定行业协会规定,对道路交通事故所致的伤残等级采用《道交标准》,对道路交通事故以外的情况如务工及他人故意伤害所致的伤残等级的评定采用《工伤标准》,但实际上有些法院在委托中规定只有对务工致残且已行工伤认定的伤残使用《工伤标准》进行评定,其他情况如交通事故及他人故意伤害所致的伤残评定均采用《道交标准》。由于采用标准的不同,鉴定意见可能迥然不同,当多份不同的鉴定意见同时出现,法官对此难以取舍和采信,最终影响到司法鉴定服务于诉讼活动这一目标的实现。

2.3鉴定标准问题

鉴定标准中相关条款表述宽泛,导致理解差异如《工伤标准》j)-14)款之规定“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以及i)-23)款之规定“骨折内固定术后,无功能障碍者”。从字面意思理解,只要存在骨折,无论是线性、撕脱性还是粉碎性骨折,也无论是大骨骼(如股骨或肱骨等)还是小骨骼(如指骨或趾骨等);但从实际损伤后果的严重性来看,同样称之为骨折,因骨折的性质不同、发生的部位各异,导致骨折的预后及功能影响可能迥然不同。如股骨中段粉碎性骨折内固定与腓骨外踝撕脱性骨折内固定,前者的损伤对负重行走可能影响较大,后者因非主要负重骨骼而影响较小。如果只是生搬硬套条款内容,而不结合具体损伤状况及损伤对机体的影响程度,鉴定意见就可能有失偏颇,最终影响到保险理赔的公正性、客观性及准确性。

3存在问题之对策

3.1加强监管

推进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为司法鉴定机构的完善和发展创造有利条件,司法鉴定管理部门应着力解决鉴定机构发展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加强对鉴定机构的设立、运行的引导和监管。规范并落实司法部关于重新鉴定的规定:“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资质条件,一般应当高于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多头鉴定、重复鉴定[1]。

3.1.1对鉴定人及鉴定机构进行全面检查

建议对现有的鉴定机构进行全面检查,检查对象主要为鉴定人及仪器设备。对于鉴定人,应该评价其总体数量、学历结构、专业素养及职称构成等要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对于非法医学专业人员从事法医学鉴定,要审查其是否参加转岗培训及继续教育,并考核其能力。此外,要逐步建立司法鉴定人执业资格认证制度。通过严格的考试、考核程序,使进入司法鉴定队伍的人员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高超的执业技能,从而保证司法鉴定的科学性、 严谨性、客观性。仪器设备方面,应确保能满足鉴定机构日常司法鉴定案件的工作,如应具备除人体关节测量器、X线观片灯、检查床等常规仪器设备以外,还应尽可能具备如X线机、肌电图、脑干诱发电位仪等大型仪器设备,而不是主要依赖外部信息(如借助于临床医院提供的医学鉴定检查结果或测量数据),对于仪器设备缺乏的鉴定机构应敦促其限期添置补充。

3.1.2开展司法鉴定质量评价与控制工作

建议开展司法鉴定质量评价与控制工作。管理部门应组织专家学者定期监督指导各鉴定机构的现场实验,并从以下方面予以评价:委托单位真实,委托事项明确、合理;司法鉴定人专业范畴及技术职称与鉴定案件相符合;检材完整、充分,检验全面、规范、科学;分析说明论据充分,引用鉴定标准条款及医学原理恰当;鉴定意见准确,与鉴定要求相符合;鉴定文书层次清晰、表达精准;鉴定完成具有时限性,即受理时机恰当、检案及时、按时结案。对于在评审中发现的共性问题予以批评指正,对屡次出现故意错鉴、乱鉴的鉴定机构,责令限期整改并在媒体公开曝光,对整改不能通过的鉴定机构予以坚决取缔。

3.1.3解决鉴定机构人员不稳定性的问题

目前,社会鉴定机构的人员流动过于频繁,这对于鉴定机构建设一支稳定的人才队伍极为不利。许多高校毕业生考虑到社会鉴定机构发展的不确定性及鉴定人员非事业单位编制,纷纷选择考研或公务员考试,以期将来拥有稳定的工作岗位和更好的福利待遇。为了改变这种局面,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应重新审视司法鉴定对稳定社会的重大意义,并应出台相关政策措施,通过中央及地方政府政策倾斜及财政支持,将已通过资质认定遴选成为部级或具有部级资质的社会鉴定机构,逐步转化为事业单位,给予一定名额的事业单位编制,并通过事业单位招考的方式择优录用司法鉴定人,以吸引优秀人才向社会鉴定机构转移,确保司法鉴定更好地服务于司法审判,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3.2统一鉴定标准

聚集技术力量解决鉴定标准不统一的问题。目前法医临床中涉及伤残评定的鉴定标准有国家标准如《工伤标准》、《道交标准》,以及各省司法鉴定协会制定的行业标准,如《法医临床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湖北)、《江西省法医临床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执业规范(试行)》等。由于各地区对鉴定采用的标准不统一,导致鉴定意见差异较大。建议在司法部的统一指导下,各省(市)司法厅(局)相互交流磋商并达成共识,对标准的采用做到相对统一。待条件成熟,制定统一通用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以利于不同鉴定机构所作出的鉴定意见具有可比性,促进司法审判中对鉴定意见的科学采信。

3.3标准的更新与完善

对鉴定标准中相关条款进行更新完善。就目前仍广泛采用的《道交标准》和《工伤标准》而言,前者自颁布实施至今已近十年,后者也有五年。对表述不清、内容欠严谨甚至互相矛盾的条款,建议司法部组织临床医学与法医学专家进行深入研讨,将先进的医学理念和技术手段融入其中,更新和完善条款内容、规范表述方法,在此基础上,出台鉴定标准相关条款的“释义”或操作细则,以利于司法鉴定人理解和掌握。另外,加强对鉴定人继续教育培训的监管,确保培训的质量和效果。培训不应局限于《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法律规范及出庭质证等内容,更重要的是,要针对司法鉴定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如错鉴、乱鉴问题),通过案例教学的方法,让培训课程从抽象枯燥走向具体生动,对培训学员真正做到“传道、授业、解惑”。通过系统科学的培训,司法鉴定人不仅可以提高专业知识,而且可以提高职业素养和职业技能。

总之,准确公正的司法鉴定有赖于众多管理规范的司法鉴定机构,有赖于一大批训练有素的司法鉴定人和科学统一的鉴定标准,从而最终更好地服务于司法审判及保险理赔。

注释:

保险学常见问题篇4

【关键词】行动导向教学法;典型教学情景;合作精神;创新意识

汽车保险杠分布在汽车的前后两端,前部称之为前保险杠,车尾称之为后保险杠。是汽车重要的履盖件之一,也是常见的易损件,汽车前后保险杠一般都采用聚丙烯(俗称PP)和聚烯烃基材料作为原料注塑成形。在实际使用中经常受到碰擦、断裂、损坏等损伤,按损伤的程度可以分为轻微损伤,局部断裂、损坏等,修理的方法主要有局部打磨、焊接,更换等方法,是汽车修理行业中常见的项目,也是汽车实训过程中的典型教学案例之一,本文主要从保险杠的局部碰擦损伤为例,展示行动导向教学法的整个教学过程,以达到窥一斑而知全豹的效果。

一、教学准备

行动导向教学法是一种系统的教学方法,通俗地讲,就是以实际生产过程中典型的工作任务为线索,转化为教学过程中典型的教学情境的教学过程。教学过程抓住实际修理过程为主线,针对学生实际情况,老师提出问题,指导学生分析问题、计划、执行,通过学生自评和老师评价反馈,最后老师作出一个综合评价,整个教学过程以学生为主、老师为辅,对老师前期上课准备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主要进行如下四个方面准备:

(1)备学生:二年级学生,对专业基础知识有一定的认识,能够正确使用举升机,具有一定的实际操作能力。

(2)备教具:①举升机一台;②普通型桑塔纳轿车一辆;③钣金组合工具车一套;④普通组合工具车一套;⑤塑料焊枪及焊接塑料;⑥废料回收器。

(3)课件制作:典型工作任务的确定、课件制作。

(4)工作页:①任务页;②学生工作页;③教师工作页;④信息页;⑤记录页。

二、教学过程

1.提出问题――创设问题情境引入工作任务

通过图片或影示方式引入,内容紧扣汽车保险杠的结构、材料、损伤过程、修理等方面进行。同时引入问题:汽车前保险杠由于碰擦撕裂如何修理?学生对车辆信息进行登记、填写修理单,车辆检视,确定保险杠修理部,工时,计划费用。

2.分析问题――接受任务和完成工作任务

(1)接受任务。教师的工作:分组,布置任务(任务引领),发放工作页、任务页、信息页;学生的工作:填写车辆信息,以小组为单位,依据任务页的问题,通过查阅资料,上网搜索,查看维修手册等主式找询问题的答案(问题驱动)。

(2)分析问题。①分析思路:分析撞击点及程度确定塑料的种类维修或更换的确定塑料部件的拆卸恢复保险杠变形的程序竣工验收评价。②小组讨论,老师指导学生,完成分组、与学生互动,提出相关的安全要求和技术要求;学生通过查阅资料,上网搜索,查看维修手册等主式找询问题的答案,具体分析项目如下:

分析:(教师)

1、把学生分成3组,每组5-6人,采取小组操作教学形式。

2、使用项目教学法,把任务分给学生,分发任务页、信息页,让学生按任务去操作。

3、指导学生认识保险杠的材料。

4、指导学生拆装保险杠的方法。

5、指导学生认识修理保险杠的设备、耗材。

6、指导学生修理保险杠的方法。

7、安全防护。

8、5S标准。 分析(学生)

1、分析撞击点及程度

2、分析汽车保险杠的材料

3、分析汽车保险杠的拆装方法

4、分析汽车保险杠的修理方法

5、学生写报修单、环车检视。

6、学生完成信息页的阅读、查找相关资料、完成工作页。

3.计划问题

这是最重要的过程,学生通过前面的讨论,完成老师发放的工作页,查阅资料,最后完成保险杠的拆装方法步骤的计划书。主要工作如下表:

计划(教师)

1、指导学生制定保险杠拆装的方法步骤

2、指导学生制定维修保险杠的操作步骤

3、指引学生完成实车检查。

4、选出最佳方案,进行下一步操作。 计划(学生)

1、学生完成保险杠的拆装方法步骤

2、根据教师的要求,写出修复保险杠的操作步骤。

3、各组汇报操作步骤,评价,选出最好方案。

4、按最佳方案进行操作。

教师可以提供给学生拆装保险杠的方法步骤和维修保险杠的空白的计划任务书,学生直接填写相应内容。

教师拆装保险杠的预备方案:

操作步骤 操作内容 所作工具

第一步 打开引擎盖、拆下前脸中网 一字起、十字起

第二步 拔下保险杠小灯的联接器接头

第三部 从发动机仓内拧下保险杠与前纵梁的二个联接螺栓。拉出前保险杠。 套筒扳手

教师修复保险杠的预备方案:

顺序 操作内容 工具 耗材 参数

1 准备工具、耗材 加热枪

2 穿戴防护用品

护目镜、口罩

3 找出受损区域进行分析

4 确定塑料类型 PC+PBT 聚碳酸脂+聚丁烯对苯酸脂

5 拆卸前保险杠

6 将保险杠受损区域进行清洁 毛巾

肥皂水、清洁剂水

7 用加热枪将受损区域正面加热 加热枪 背面烫手即可

8 背面用大小合适的工具将凹陷区域向外推 不可推的高于平面

9 用干羲将恢复平面迅速冷却,定形。 海绵

4.执行

学生每组讨论提出一个切实可行的维修工作计划,每组把每一步计划用“贴纸法”贴到黑板上,全班同学一起讨论,提出较合理的小组方案来实施操作。教师可以个别指导学生操作或示范操作,从安全、规范的角度观察学生操作,有问题马上纠正。学生在了解安全操作规程的基础上,根据计划中制定的操作步骤,逐一实施,按计划完成保险杠的拆装,按计划完成保险杠的修复,同时做好相关记录。

5.评价

学生的评价主要注重操作过程中的所谓“过程评价”,在整个教学过程中,由于采用与实际生产过程相适应的教学方法,学生的主动性,合作精神,参与意识,方法创新都成为考评的指标,如下表:

评价标准 评价内容 分值

完成任动务情况 工作页 50%

车辆信息、车辆检查

过程评价 实际操作 50%

合作精神

实际能手能力

方法创新

参与程度

三、结语

行动导向教学法是一种与实际生产过程相适应的教学过程,是一种学习效率较高的学习方法,也是一种与生产修理活动联系最紧密的一种教学法,在教学过程中体现一种以学生为主,教师为辅的教学思想,要求学生具有主动学习的积极精神,培养学生的知识能力和关键能力,即合作精神和社会交流能力;培养学生“做中学、学中做”教学理念;教案体现“实际行动过程教学”,与“传统知识体系教学”的差别;对教师综合能力要求较高,学生动手能力要求较高。

参考文献:

[1]陈宇.走向世界技能强国.人力资源开发论集.

[2]罗云辉.项目教学法在汽修专业的实施与效果.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06.(6).

保险学常见问题篇5

【关键词】 大学生医疗保险;四川大学;现状;问题;对策

随着《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的出台,国务院决定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保试点范围。各个地方政府和高校也相应地根据《指导意见》提出了具体地执行方案。2009年起,四川大学学生医疗保险进入了正式纳入成都市社会医疗保险体系前的转轨期,川大学子也开始享受新医保提供的各项服务。对此我们开展了以四川大学为例的新的大学生医疗保险的现状与发展的调查研究。

一、新的大学生医疗保险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1.大学生对新的大学生医疗保险的了解程度低,且了解的渠道主要通过学校宣传。在调查中发现,作为新的大学生医疗保险的保障对象的大学生,对新的大学生医疗保险的基本内容、相关规定及实施方法等了解的程度都很低,仅限于知道自己通过学校组织参加了医疗保险,交纳了保费,甚至还有20.5%的同学对新的大学生医疗保险制度完全不了解。

2.新的大学生医疗保险参保率高,且经济因素对参保的影响不大。在以四川大学为例的调查中,有80.5%的同学参加了新的大学生医疗保险,对于一个执行不到一年的新的保险来说参保率相当高,其重要原因在于利用了学校组织参保这一执行形式。且在没有参加保险的同学中,经济因素也不是未参保的主要原因,在今后对新的大学生医疗保险不断地改进与完善中,其参保率还会不断地提高。

3.实行新的大学生医疗保险后,报销过的人数少,且报销金额对就医帮助不大。由于新的大学生医疗保险实施的时间还较短,在其实施期间中进行过报销的同学人数较少,但在进行过报销的同学中,有83.4%的同学认为此报销金额对就医只有一点帮助或基本没有作用,这就证明新的大学生医疗保险存在着很大的不足。

4.参保的大学生对新的大学生医疗保险制度的评价不高 ,且影响评价的原因多样,其中最重要的原因是校医院在许多方面存在不足,学生满意度低。校医院本来就是学生在校就医的重要场所,在新的大学生医疗保险制度中规定门诊以校医院为首诊机构,更使得校医院成为学生在校就医的首要选择。校医院的服务态度较差,对学生的询问很少给予耐心回答,也不主动提供服务,医疗条件相对较差,医疗水平很受怀疑,就诊时间与学生上课时间相冲突,导致学生常常无法及时就诊等问题,大大影响新的大学生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和对其的满意程度。

二、对策及建议

1.加大宣传力度,以学校宣传为主,其他宣传途径相互配合。学校宣传依然是最重要的途径和手段,但宣传的内容要更为深入、具体,并可以采用辅导员负责制,在形教课上进行经常和广泛的宣传,还可以开通新的大学生医疗保险制度的咨询热线,随时对学生的问题进行解答,以达到深入宣传的效果。其他途径相互配合,如可在学校网站主页设置医疗服务专区、利用校报等途径进行宣传。

2.加强校医院的建设,改变从医人员的观念,从根本上保证学生的就医需求得到较好的满足。可以从参保所缴纳的保费中抽取一定比例用作校医院的建设,并加强从医人员的管理,促使其不断提高医疗水平,改善其服务态度,从而改变学生对校医院的看法,提高新的大学生医疗保险的成本收益率。

3.提高保费额度,从而使保障水平得到相应提高。在调查中,发现经济因素对参保的影响并不大,虽大部分同学认为个人所缴纳的保费额度较为合理,仍有11.1%和30.2的同学分别认为个人所缴纳的保费额度偏低,怕保障水平也相应较低和没感觉或不太清楚,说明个人所缴纳的保费额度还有一定提升空间,并以此来换取更好水平的医疗保障。

4.取消门诊以校医院为首诊医疗机构的制度,参照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以社保定点医院为报销范围内的医疗机构。这样更有利于大学生自主选择就医机构,并防止校医院因垄断而带来的低效率。

总之,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是政府对于大学生医疗保险新的尝试,目的在于能让大学生享受到更好的医疗保障,但在前期的实施与执行中肯定会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只有通过不断地改进和完善,不断地倾听大学生真正的需要才能制定出一个令大学生满意的好的医疗保险。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2008]119号

保险学常见问题篇6

【关键词】保险监督 保监会 监管不足 建议

引言

任何行业想要健康发展都离不开相关的制度制约,否则这个行业会变得异常混乱。对于当今保险行业来说,保险产品具备很强的专业性,但很多保险工作者文化素质过低,对保险知识了解的不够透彻,。真实有些保险人违法经营,利用被保人对保险不理解的基础上,故意隐瞒一些不利于销售的信息,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诚然,我国保险监督体系并未完善,还存在诸多漏洞,这些漏洞很可能成为阻碍保险行业发展的绊脚石。因此,我国必须要充分分析当今我国保险监督体系中的不足,进而提高行之有效的策略。

一、我国保险监督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一)监督体系层次少,缺乏完善的法律支持。我国保险监督管理体系层次简单,主要是通过保监会领导地方保监局为主。这种保险监管系统层次少、过于粗略,不能够对整个保险市场实施有效微观管理,只能够起到宏观管理的作用。例如当今我国基层地区与偏远地区的保险市场依然混乱。所以,保监会体系必须要进行科学的划分,增加保险行业监督层次,弥补保险监督体系漏洞。此外,法律作为一种作为基础、作为有效的监督手段,能够有效在保险监督中发挥作用。但是,我国对保险监督层面上的立法并不全面,至今也并未形成一部完善的保险监督法,即使是有关于保险行业监督相关的法律与监管文件中,也并没有以立法的形式加以确定。

(二)保险监督体系与偿付能力为核心的监管体系存在的差距。我国保险相关法律条文并不规范,例如保险会内部体系不一致、保障行业随意性大的问题。《保险监管》指出保险工作的偿付能力是指:待到风险事故发生以后,报账人根据保单索赔要求对被保险人的给予与偿还能力。现如今,我国保险监督体系依然以监管市场行为为主,并且施行较为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但并未过渡到以偿付能力为监管核心。现如今,我国保险行业已经发展到以新阶段,市场经济发展也提高保险公司之间的竞争力,因此,保险监督模式也应该适应时代需求,一改传统监督体系的弊端,提高对偿付能力的监管。

(三)中介人的监管力度问题。在我国保险中介人员从业层面分析,我国保险工作对保险人与保险经纪人准入原则设立并不严格,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也参差不齐,甚至一些小型保险公司,为了能够降低日常运营成本,并不对保险人岗位设立门槛,这种现象在当今非常常见,只要从业人员口才好,具被一定的人缘,即可推销保险。这些保险人的专业水平极其有限,在很多小城市,甚至只有小学文凭的人员都可以担任保险人。这就造成了保险人在不了解保险内容的情况下,就向他人销售,不顾职业道德,夸大其词产品的作用。此外,还有些保险监督机构忽视了保险从业人员的培训监管工作,使得保险中介人员培训流于表面,无法发挥实质性的作用,更无法提高从业人员专业水品。

二、加强我国保险监督的有效渠道

(一)完善保险监督体系,加强保险监督立法工作。想要完善、构建多层次的保险监督体系,要做到以下几点:首先,必须要强调基层保险监督体系建设工作,即在县级一级行政区域建立相关的保险监督机构,并且要将监督目标落实到位,绝对不能够草草了事。由于我国底层监管工作一直是弱项,并且我国保险市场非常庞大,因此,需要逐级下派命令,要求任务能够层层落实,逐渐的提高基层监督工作。其次,保险监督不仅仅需要行政机构进行监管,同时也要加强对社会性保险监督机构的支持力度。再次,保监会及有关部门必须要对当今保险监督存在的问题有一个系统了解,之后根据这些问题构建相完善的保险监督系统,这样既能够深化我国保险监督体系,同时也能够提高监管体系的灵活性。最后,国家立法部门应多加借鉴国外的的保险监管法律、规则,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制定具有中国特色的保险监督法,让保险监督工作有法可依。

(二)完善偿付能力为监管核心的监管体系。偿付能力是衡量一个保险公司是否具有营运资格的重要指标,同时也能够提高保险公司经营状况与财务状况的透明度。因此,保险公司必须要提高自身的责任感,如果本公司出现了偿付问题,必须要采用相应的措施进行调整,绝对不能够忽视、隐瞒。保监会要严格要求各个保险公司具备完善的会计核算系统,充分了解保险公司的运行情况。加强保险公司与证监会、监督机构之间联系,完善信息技术技术,定期披露各个保险工作的赔付能力,同时也要实施定期抽查工作。

(三)加强对保险中介人的监管工作。强化对保险中介人的监督工作,是当今保险监督机构着重需要解决的事情。监管部门必须要加强对保险人招聘的监管力度,避免素质过低的人员担任保险人一职。同时,监督机构也要对保险人的从业要求进行监督,加强对保险人的培训工作,提高其专业质素与职业道德修养。此为,强化对保险人定期监督的工作,保先人只有不断接受培养才能够适应保险行业的发展。同时,监督机构也可以动员社会力量对保险人进行监督,建立开放式意见与建议的官方网站,听取消费者对保险公司、人在工作中的意见与看法,进而约束保险人的行为。此外,保险监督机构也可以建立一些激励制度与奖罚制度,让保险人之间相互约束、相互督促。

结束语

监督功能够有效约束市场行为,改善市场环境。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市场中同行业企业之间的竞争愈演愈烈,这也很可能造成市场混乱。对于保险行业来说,当今我国保险监督体系并未完善,还有诸多有待解决的问题。因此,为了保障我国保险行业能够健康发展,保监会及有关部门必须要完善保险监督体系、加强立法工作,约束中介人行为,构建良好的市场环境,进而推动保险行业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申曙光.保险监管[M].中山大学出版社,2005.

[2]崔晓东,曹家和.我国保险监管问题研究[J].技术与管理研究,2016(05):11-12.

[3]强强.我国保险监管体系现状及改进意见[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4(01):64-65.

保险学常见问题篇7

“ 尹成远版” 的《为了六十一个阶级兄弟》

故事是这样的,一个农民因为家庭琐事轻生,被家人发现后马上送到医院,由于砷中毒已经频临病危。当时除了赶快注射解毒药“二巯基丙磺酸钠”外,没有任何能够将他从死亡线拉回的办法。巧就巧在当时这家医院包括周边的医院都没有这种特效药(该药不属于医院常备药品),只能四处求援。最后经电话联系获知,只有保定市职业病研究所有这种药。但是时间紧迫,往返于保定最少也要7个小时,一时间大家都不知该如何是好。这家医院的院长想起了在河北大学任教的挚友尹成远老师,尹老师二话没说就答应了代为购药、送药。当天下午6时,“二巯基丙磺酸钠”送到医院,终于病人获救了。

这个真实的故事叫我想起了37年前轰动全国的《为了六十一个阶级兄弟》,这篇报告文学的开头是这样的“一滴水能反映出太阳的光辉,一件平常事足以体现我们时代最美好的思想、最高尚的风格。”

当记者问起这件事情时,尹老师说:“能够尽自己的力量救人一命是我的幸运,我相信你也不会拒绝这样需要你帮助的请求。”

保险学术论坛的价值

尹老师是河北大学金融系的副主任,同时也是中国保险学会的理事。“我一年到头忙的都是保险。”刚刚从第七届中国保险学会会员代表大会回来的尹老师说。

尹老师很高兴谈起他参加的各种保险学术会议,每次会议都是保险学界的一次大交流,但目前学术界的新鲜面孔还是少了些,总是叫尹老师有那么一点点遗憾。

2007年10月底,在浙江大学召开了第四届中国保险国际教育论坛,尹老师作为特邀学者出席并发表了几篇新的学术报告。“简直就像我们保险学界过年一样,200多位专家学者围绕着‘社会和谐、保险发展与人才培养’的大会主题开展的学术研讨,对于今后国内的保险教育会有着非常深远的影响。这不仅是一次保险教育的盛会,更是一个高水平的保险理论学术研讨会。能够参加这样的学术论坛是我作为一个保险学者的幸福”。

尹老师认为这样的论坛应该多举办,而我们内地的保险公司应该更加积极的来组织这种学术论坛,对于我国保险业的发展的功效是不言而喻的。

对于台湾人寿连续第四次赞助中国保险国际教育论坛,尹老师对于能够见到该公司的董事长朱炳昱感到非常高兴,因为尹老师正在攻读博士,曾经在论文中研究过台湾人寿和朱炳昱。“这次见面他很好的解答了我那篇论文中提出的几个问题,对于我的研究很有帮助。”

农业保险是个大课题

第四届中国保险国际教育论坛中“农村保险与新农村建设”的内容正与尹老师最近的研究课题符合。河北省政府聘请尹成远老师开展河北省“农村保险与新农村建设”的课题研究。

在实地调研后,尹老师发现农村保险的推广与新农村建设的实施都必须以解决三农问题为中心思想。以往试行的农业保险制度是以差额制为实施办法。“亩产一千斤的田地,在参加农业保险后,如果收获只有400斤,农业保险就会负责理赔差额的600斤”。但是表面合理的制度中隐含着巨大的风险。保险中来自道德风险的风险比重是非常高的,既来自保险公司的核算方又来自投保方。“怎样解决这样的问题?这就是我们在课题中要研究解决的。”

农业在WTO中是最早受到风险冲击的行业,完善的农业保险制度有利于保护本国的农业。农业保险应该先以公益立项,收取的保费一旦不足以赔付农民,那么就需要得到来自政府财政的大力支持,农业保险就应得到来自政府财政的鼎力相助。现行的补贴制度对于农业的可持续发展还没有提供足够的支持力度,那么农业保险就是对于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另一个支持来源,是政府农业补贴的重要补充。

世界上的一些发达国家,如美国、日本、法国及印度的农业保险经过长期的发展之后,都形成了自己的一套行之有效的运行模式。这些国家的成功经验对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将有较大的借鉴意义。发展我国的农业保险,应从实行积极的财政支持、颁布健全的农业保险法、采取国营公司与私营公司双轨经营等几个方面去着手。

“农业保险在考验着我们的政府执行力,政策的制定、从上到下的各级政府对于农业的关注程度都是影响农业保险推行的重要因素。”

保险业的春天也是保险学学术界的春天

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提出“提高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的竞争力”,第一次在党的工作报告中提出要加快发展保险业。“中国保险业的春天来了,保险业的高速发展时代真正的到来了,我们这些做保险教育的干劲更足了。”尹老师对于总书记的这个报告非常兴奋。

保险教育,尤其是保险高等教育是为保险业发展提供理论支持、输送专业人才、促进其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支持系统。加强保险教育和科学研究,是增强国民风险与保险意识、促进保险业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务院的《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把保险教育和保险理论创新放到很重要的位置,提出“将保险教育纳入中小学课程”,为推动保险业加快发展发挥作用。而教育部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关于加强学校保险教育有关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将保险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增强全体学生的保险意识,同时加强保险专业教育,为保险业发展提供人才支持。

“我希望通过我们这些保险教育从业者的忙碌,能够促进保险业界和保险学界完美的融合,我们需要行之有效的交流渠道,我们会辛勤的建设中国的保险教育平台,希望保险学术界和保险业界之间建立一种良性的人才循环机制,这样我们再忙也值得。”

尹成远档案:

出生年月:1971年5月

学历:研究生博士在读

职称:副教授

保险学常见问题篇8

关键词:科学发展观;服务品牌;风险防范;执行力

《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为保险业实现新发展和新跨越带来了难得的契机,它明确了保险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定位,明确了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为保险业更好地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实现做大做强的战略目标提供了理论依据和实践基础,必将有力地促进我国保险业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实现更大的突破和更大的发展。在看到《若干意见》给保险业带来巨大契机的同时,也应看到一些公司在更新发展理念、培育竞争优势、防范化解风险、贯彻执行上级的方针政策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亟需以《若干意见》为指导,及时地加以解决,以促进业务又快又好地发展。

一、着力避免发展理念上的失误,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

坚持科学发展观,更新发展理念,转变增长方式,走科学发展的道路是保险业发展的必然选择。当前,一些公司在发展的问题上仍存在一些模糊认识:一是把发展单纯地看成是上速度、上规模,忽略展业承保、核保核赔、经营权限和费用支出等经营风险的管控质量,不计成本、不计效益盲目发展。二是一讲效益,就简单放任,减速缩量压规模,忽略了市场获利空间缩小后,利润形成规律对产品的市场覆盖面、占有率的迫切需求。三是一谈发展,特别是在分析发展能力为什么上不去、盈利水平为什么提不高的问题时,总是强调客观,强调困难,强调竞争的激烈程度,而较少从主观能动性方面分析问题,因而不能正视问题,也不能有效地解决问题。四是在发展的问题上,存在短视行为,不能立足长远谋发展,抢抓机遇快发展。要解决以上问题,必须更新发展理念,转变增长方式,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

(一)发展要抢抓机遇。当前,《若干意见》的出台为保险业的发展展示出一幅美好的蓝图:建设一个市场体系完善、服务领域广泛、经营诚信规范、偿付能力充足、综合竞争力较强,发展速度、质量和效益相统一的现代保险业。可以预见,随着《若干意见》精神的逐步落实,中国保险业将迎来一个新的快速发展时期。这就要求保险从业人员思想上要有新的解放、观念上要有新的变革、行动上要有新的突破,以求在自主创新、提升服务水平上,在深化体制改革、提高开放水平、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上,抢抓机遇,争取在业务拓展上有较大突破。

(二)发展要坚持效益第一的原则。发展要靠效益来支撑,又快又好发展的本质是数量和质量、速度和效率、规模和效益的内在结合与统一。从国内产险业看,近年来盈利空间在逐渐缩小,这就要求必须从收入和支出两方面来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发展必须讲成本,讲效益的发展。在服务能力趋同的情况下,盈利能力的提高就主要体现在综合成本的控制上,这就要求公司的经营要从粗放式向精细化转变,通过实施成本控制工程,提高精细化管理水平来赢得更多的盈利空间。

(三)发展要有切合本地实际的科学合理的规划和目标。由于保险业收入与支出存在时间性差异,使得一些公司可以进行不计成本的恶性竞争,而其后果在短期内不易被发现。但从长期来看却是有百害而无一利。因此,在发展时一定要克服短期行为,立足全局,立足长远,立足可持续发展,因地制宜地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目标,并狠抓规划实施,一步一个脚印地快速向预定目标迈进。

(四)发展要有强大的动力。随着竞争主体的不断增多,发展的难度也愈发加大,员工难免会有畏难情绪,这就要求公司在用企业精神激励员工的同时,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和分配制度改革,制定有效的激励考核措施,用制度、用措施为发展提供动力。

二、着力培育竞争优势,努力打造公司优质服务品牌

目前,由于我国保险市场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市场不规范,服务水平比较低,存在一些不正当竞争手段,有些地方的竞争甚至达到非理性的地步。在这种情况下,财产险公司如何不断培育竞争优势,在财产险市场中继续保持和发挥主渠道作用,是一个必须着力解决好的问题。

(一)要树立正确的竞争观。现在保险买方市场已经形成。保险主体的增加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而主体增加必然要加剧竞争,因此,要树立正确的竞争观。竞争是分享,竞争是创造,竞争是双赢。只有竞争,才能够促使企业不断改善经营,促使企业不断创新,促使企业不断走向成功。客户与保险公司的关系,是双方都用最少的成本换回最大的收益;同样,保险公司主体之间应是相互促进、共同提高、一同实现快速发展的关系。在竞争中要学会尊重别人,要善于学习其它公司的长处,要根据市场的发展、自身的能力来竞争,特别是要严禁内耗,坚决杜绝内部恶性竞争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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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要不断培育创新优势。当今,在越来越多的产业中,竞争白热化,而需求却增长缓慢甚至停滞萎缩。随着越来越多的企业去拼抢有限的市场份额和利润,无论采取“差异化”还是“成本领先”战略,企业取得获利性增长的空间都越来越小。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如何才能从竞争中脱颖而出?如何才能启动和保持获利性增长?美国的勒妮—莫博涅与韩国的W.钱.金共著的《蓝海战略》为企业指出了一条通向未来增长的新路。在目前过度拥挤的产业市场中,硬碰硬的竞争只能令企业陷入血腥的“红海”,即竞争激烈的已知市场空间中,并与对手争抢日益缩减的利润额。流连于“红海”的竞争之中,将越来越难以创造未来的获利性增长。要赢得明天,企业不能靠与对手竞争,而是要开创“蓝海”,即蕴含庞大需求的新市场空间,以走上增长之路。这种被称为“价值创新”的战略行动能够为企业和买方都创造价值的飞跃,使企业彻底甩脱竞争对手,并将新的需求释放出来。但是科学的竞争战略还需要有创新意识、有创新能力的人员来有效地执行和实现。所以保险业要创新,保险公司要发展就要以科学的竞争策略武装人,提高基层业务人员的认识能力、参与能力与执行力。

《若干意见》明确了保险业自主创新的领域、手段、途径和目标,为保险公司深入推进自主创新指明了方向。当前,除了要继续创新体制机制外,还要不断地创新技术技能,进一步深化信息技术、承保理赔、财务精算、渠道营销、风险控制等核心技术技能的创新。另外,还需要不断创新产品,培育产品方面的竞争优势。以财产险公司为例:

1.加快农业险创新。以往由于缺少足够的政策扶持,对于处在“农民保不起”和“保险公司赔不起”两难境地的农业险,很多公司从效益的角度出发,对其发展是持谨慎态度的。但在黑龙江省,乡村人口占总人口数近1/2,农业险及针对农村人口的保险业务能否开展好,对保险公司实现跨越式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若干意见》指出,要探索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农业保险发展模式,将农业保险作为支农方式的创新,纳入农业支持保护体系。明确提出了补贴农户、补贴保险公司、补贴农业再保险的“三补贴”政策,即:中央和地方财政对农户投保按品种、按比例给予补贴;对保险公司经营的政策性农业保险适当给予经营管理费补贴;建立中央、地方财政支持的农业再保险体系。有政策扶持的农业险,将成为财产险公司业务发展的一大亮点,但这个亮点能否很好的发挥作用,却取决于能否用好、用活政策,开发出农户承受得了的、需要的、在政策的支持下公司可承受的险种。

2.加快责任险创新。责任险需求将随着经济、文化水平的发展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而变得日益广泛,在发达国家,责任险占财产险市场比重在30%以上,而在我国这个比例仅为4%左右,可见责任险有着极其广阔的发展空间。《若干意见》指出:采取市场运作、政策引导、政府推动、立法强制等方式,发展安全生产责任、建筑工程责任、产品责任、公众责任、执业责任、董事责任、环境污染责任等保险业务。在煤炭开采等行业推行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在高危行业、公众聚集场所、境内外旅游等方面推广。进一步完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通过试点,建立统一的医疗责任保险。

3.加快健康险创新。医疗体制改革后,居民自己承担的医疗费用支出增加了,人们对健康险的需求与日俱增。但现实中,健康险的有效供给却严重不足。主要由于目前保险公司没办法掌握、控制医院的过度医疗行为,常常为医院的“暴利”买单,赔付率极高。《若干意见》中也明确了这个限制健康险发展的瓶颈,并提出相应措施。保险公司应抓住契机,努力开创有利于健康险又快又好发展的途径,使健康险这个现在规模非常小的险种成为公司发展的一个新动力。

(三)进一步培育服务品牌优势。随着保险市场的逐步规范,服务将成为最重要的竞争手段之一,服务品牌优势将成为公司发展的决定因素。所以,在竞争中,要把服务放在首位,认真解决好服务产品、服务渠道、理赔服务等问题,以服务扩份额,以服务谋发展,以服务树品牌,以服务促发展。

三、着力防范风险,把风险防范作为事关公司发展的生命线

《若干意见》对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保险公司应充分重视,常抓不懈,努力防范和化解风险。当前,很多公司经营中面临的主要风险为承保风险和理赔风险。

承保风险主要表现为:放松承保管理,盲目追求规模,承保质量降低,承保标的风险系数大,出险率高;统一法人意识淡薄,擅自越权经营,超权限承保,带来潜在风险;承保技能偏低,承保方式原始陈旧,签单质量较差,核保漏洞较多,造成问题保单和后遗症保单;费率水平整体下滑,价格标准背离定价原则,有可能出现较高风险标的以较低费率承保,使经营风险加大。理赔风险主要表现为:理赔管理粗放,勘查定损把关不严,有的赔案定责过宽,定损偏高,对未决赔案管理松懈等,造成超额赔付;赔案审批把关不严,假案、错案时有发生,通融赔付和人情赔款等问题较多;一些理赔人员素质不高,缺乏专业知识,难以正确定损理算,造成公司利润流失;对防灾工作重视不够,防灾措施不到位,防灾检查技术老化,方法单一,防灾检查流于形式,导致一些事故发生。因此,需大力实施风险防范工程。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做到狠抓风险防范不松懈。

(一)大力强化风险防范意识。要教育广大干部和员工充分认识防范风险对做大做强、又快又好发展的重大意义,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树立效益第一观念,依法合规经营,最大限度的防范和化解风险。

(二)切实把好承保关。加强核保环节的风险管理,实行网上核保和验标核保相结合,成立重大标的风险评估小组,抓好源头防灾,防止“病从口入”。严格遵循条款和费率规章,慎重使用优惠政策,积极探索差别费率模式,实行定制产品的差异化定价。严禁超额投保,有效控制和避免道德风险。严格控制垃圾业务的承保。

(三)努力提高理赔质量和管理水平。认真贯彻执行理赔工作规定和实务流程,实行精细化管理和规范化操作。加强现场查勘工作,按实务规程的要求规范操作。提高定损工作的准确性和科技含量。强化未决赔案管理,全面推广和使用未决赔案管理系统,挤压水份,摸清底数。把好赔案审批关,严防错案、假案和骗赔案的发生。严格控制超额赔付,把赔付率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

(四)大力强化防灾工作。努力提高防灾检查工作的科技含量和工作力度,减少灾害事故发生频率。建立健全防灾规章制度和防灾预案。加强监督检查,严格执纪,及时整改,对风险管理方面出现的违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四、着力解决执行不力问题,确保《若干意见》落实到位

无条件地执行上级的方针决策,是公司统一法人制度的根本要求。再好的方针、决策、规章制度、文件精神,只有坚决贯彻执行,真正落到实处,才能切实收到成效。否则,就会流于形式或成为一纸空文。目前,一些公司对上级精神领会不深,执行不力,落实不到位的现象还比较普遍。执行不力、管控不严已成为影响经营管理的各项措施得不到有效落实,盈利能力不能有效提高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强化执行的问题也是当前加快发展必须着力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执行不力主要表现为:对上级下发的文件和指示,态度消极,不能积极学习,深刻领会,而是敷衍了事走过场;对上级下达的任务指标不是迎难而上,想方设法去完成,而是反复强调困难,强调客观,和上级公司讨价还价,形势变化了仍旧我行我素,任务明确了仍旧等待观望,工作部署了仍旧无动于衷;凡事从本单位和个人的利益出发,对上级下达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对自己有利就执行,不利就不执行,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虽然执行,但执行时不善于结合实际,不善于创造性工作、创造性执行,执行效果不理想。

(一)强化统一法人意识,提高领导执行力。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于部要与总公司保持思想一致、目标一致、行动一致,牢固树立系统上下“一盘棋”的全局观念,从公司战略发展全局出发,正确处理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的关系,坚决摒弃本位主义思想,坚决反对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而是要带头执行,带头履行好自身职责,坚决完成上级公司下达的各项任务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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