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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处理案例8篇

时间:2023-06-15 09:27:21

安全事故处理案例

安全事故处理案例篇1

当前,《原子能法》仍处在征求各部门意见的过程中,③与国外相比,仍然显得核能领域“母法”较为滞后。④二、核安全生产的范围与界定核安全生产,目前在学术界尚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通常的理解是在核设施和核活动中,保持正常的运行工作状况,采取各种防护措施,保护工作人员、公众和环境免受不适当的辐射危害。按照《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必须保障工作人员、群众和环境不致遭到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辐射照射和污染,并将辐射照射和污染减至可以合理达到的尽量低的水平。而《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可能或者已经引起放射性物质释放、造成重大辐射后果的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笔者认为,核安全生产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核安全生产是指涉及核材料及放射性核素的开采、加工、提炼、纯化、保管、运输、存储、应用、管理、移交、防化、销毁、深埋等诸过程以及核安全生产设施设备的设计、施工、建设、运用、核销、封存、废置等诸过程中相关的安全问题,目前主要包括放射性物质管理、前端核资源开采利用设施安全、核电站安全运行、乏燃料后处理设施安全及全过程的防核扩散等。狭义的核安全生产是指在核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和退役期间,为保护人员、社会和环境免受可能的放射性危害所采取的技术和组织上的措施的综合。该措施包括:确保核设施的正常运行,预防事故的发生,限制可能的事故后果,应急事故的后续性处理,等等。本文所指的核安全生产,主要是指狭义的定义,并基于此展开对核安全生产事故犯罪的刑法治理机制讨论。

核安全生产事故犯罪的类型化分析

目前,在我国现行刑法明确的452个罪名中,直接涉及核安全生产的罪名仅有“走私核材料罪”,其他的罪名均以“危险物质”和“危险物品”涵盖。然而从现实的核安全生产事故可能涉及的范围来看,其深度和广度更为宽泛,目前在我国行政法规中属于核安全生产事故的应受到行政制裁并进而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主要由1986年的《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1993年的《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两部行政法规和2003年颁布的《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进行规制。(一)核安全生产环节和核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理环节犯罪的类型《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条对核安全生产的主体、设施和行为予以明确规定,仅在第二十三条规定了相应的刑事责任。从对该条文的法律语义分析,如若在核安全生产环节和核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理环节违规操作,可以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和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来进行刑法治理。《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进一步把刑法治理的对象确定为核电厂,补充了《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不足。从对该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三条的语义进行分析来看,可以以罪,生产、作业安全事故罪,不报、谎报事故情况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妨害公务罪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等罪名进行调处。(二)核安全生产前环节的犯罪类型《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两部行政法规的缺憾是,未能从核安全生产前的环节进行规制。对于这一疏忽,2003年10月1日施行的《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进行了填补。该法第七章法律责任,除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之外,第四十八条至第五十八条规定了相应的刑事责任,依次可以以罪,罪,非法制作、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污染环境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走私核材料罪等罪名进行调处。

安全事故处理案例篇2

一、我市农业机械动态运行情况

随着农用运输车管理的汽车化,我市的农机管理总量呈下降趋势,20-30马力左右的中小型拖拉机保持在3000台左右,主要从事短距离道路农产品或者建材运输,基本不用于田间耕播作业,近几年来,受国家农机购置补贴的推动,加之保护性耕作、秸秆还田等政策的引导,我市的农田作业机械逐渐向大型拖拉机发展,50马力以上的农用动力机械已逾2000台,大型自走式小麦及玉米联合收获机械总数已达2000台,其他手扶型拖拉机主要分布在吴村镇、董庄乡、防山乡,数量在3000台左右,主要用于山地农忙季节农业生产。

二、农机事故处理法律法规贯彻情况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已于年11月1日正式实施,标志着农机安全管理工作迈入了一个新的发展历程,《条例》明确了农机事故的预防、安全防范及处理、责任追究等方面的有关问题,这是全国性法规第一次规范农机事故处理工作。为全面贯彻《条例》及《山东省农机事故处理办法》,市农机监理站制定了《市农机事故处理预案》、《市农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操作手册》、《市农机事故责任倒查及追究制度》等相关规定,积极开展农机事故处理实战演练,增强农机事故处置能力,有效地促进了我市农机事故的预防及处理工作。

三、《条例》实施以来农机事故处理及统计情况

年上半年,我市农机监理机构所接到农机事故报案为0起,但也要同时看到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是部分农机事故根本没有掌握。

1、轻微农机事故,轻微事故在交通事故处理上提倡双方协商“私了”处理,在农机事故上也基本是“私了”,比如山东省农机办年曾颁布《十项便民措施》第十条:对未造成公共和特人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的单方农机事故,当事人可自行处理;为对他人造成人身伤害,直接经济损失在500元以下的轻微事故,由当事人协商处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这类轻微农机事故,当事人从减少麻烦的角度出发,大都选择自行处理。

2、单方面农机事故,笔者所说的单方农机事故是指农业机械在启动、使用、存放、保养、维修过程中由于机手自己操作不当发生的未涉及他人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的农机事故,比如常见的“摇把误伤”、“陡坡行驶翻车”、存放时或倒车时造成一些车辆损害等,这类事故因为不涉及他人,没有他人责任,加之发生这类事故的多为无牌无证机车或濒临报废机车,没有任何保险手续,当事人根本不会报案。

3、应当报案没有报案的农机事故,实事求是的讲,农机事故不同于交通事故,由于车辆行驶密度的原因,交通事故发生率较高、大都发生在不熟悉的人之间,而农机事故基本是分散作业,本地作业较多,发生的事故大多在本乡本土熟人之间,一旦发生农机事故,只要不是恶性的、责任不清的,大部分人选择自行协商,或者选择村组织调解解决。

4、宣传不到位,部分机手报案意识不强或者不知道农机部门的报案联系方式,笔者曾询问一些机手发生农机事故怎么办?大部分人选择拨打122,也就是说发生农机事故后,一部分人采取自行处理,一部分寻找交警处理,较少的部分才选择农机部门报案。

由此可见,农机事故零报案并不是农机事故零发生,随着农机机械化程度的提升,全市农业机械的保有量大大增加,拖拉机、收割机机械总量在万台以上,农机事故零发生是不太现实的,深入排查治理事故隐患,预防各类农机事故是必须长期坚持、不容半点麻痹松懈的工作,只有认真细致地落实好预防措施,才能少发生或不发生农机事故,才能有效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四、农机事故安全隐患的薄弱环节

分析当前我市的农机安全管理情况,有三个方面存在较为突出的不安全因素:

(一)中小型拖拉机超期服役情况较为严重,因缺少对报废机车的强制管理规定,大多数运输用的拖拉机使用几年后,机手就会转手卖于一般农户用于“轧地头”,这种机车不常出来,只在农忙时运输农副产品,操作者多数无证,加之机车已超期限,也无法年检,管理难度较大,安全隐患最为突出。

(二)玉米联合收获机械管理水平还比较低,由于该类机械是近几年才大规模普及使用的机械,机手的安全意识、牌证管理意识较为淡薄,操作水平、驾驶技术不高,安全形势不容乐观。

(三)部分耕作机械的安全管理急待加强,这其中包括秸秆还田机、免耕播种机,农作物种植覆膜机等机型,该类机械操作技术要求较高,且是配套悬挂使用,较为分散,管理难度较大。

五、下一步的预防及整改措施

保持农机安全生产的良性发展,继续强化“平安农机”、“和谐农机”建设,提高农业机械的“入户率、持证率、年检率”是我市农机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在以后的工作中,要着重落实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强化舆论宣传力度,特别要加强农机安全宣传教育,充分利用多种媒体手段,积极开展农机安全教育“六个一”活动,不断提高机手的安全操作水平,提高社会各界对农机安全生产工作的认识。

(二)按照开展农机安全基层基础年的有关要求,严查事故苗头,狠抓薄弱环节,落实整改措施,切实把农机事故预防工作落到实处。

安全事故处理案例篇3

会议指出,人体器官移植是医学科学的重大进展,已经成为拯救器官功能衰竭病人的重要手段。制定《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对于规范人体器官移植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维护器官捐献者、患者、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合法权益,使这项医学成果更好地造福人民群众,具有重要意义。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草案)》的制订,遵循了世界公认的医学伦理准则和世界卫生组织关于人体器官移植的指导原则,借鉴了国外相关立法经验,与国际通行做法保持一致。草案在起草过程中广泛听取了国内外医学、法学、伦理学、社会学、人权等方面专家学者的意见,专门征求了世界卫生组织的意见。草案规定:器官捐献必须尊重捐献人意愿,遵循自愿、无偿原则,严禁买卖人体器官;切实保护未成年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摘取未满18周岁公民的活体器官用于移植;严格对从事人体器官移植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严格人体器官摘取、申请和移植各环节的条件和审查程序;明确违法摘取他人器官和非法从事人体器官移植活动等行为的法律责任。

会议决定,该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由国务院公布施行。

* * *

3月28日,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草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草案)》。

会议指出,安全生产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理,是一件十分严肃的事情,必须做到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草案)》全面规范了生产经营中的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程序与责任。草案规定,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原因和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责任,总结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依法追究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扰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事故处理的情况要向社会公布。草案还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事故调查组成员、有关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的责任,作了明确规定。

会议认为,水文事业是重要的基础性公益事业。水文工作通过监测和分析水位、流速、流量、降水量等水文要素,研究水资源的量、质及其时空分布变化规律,监测、预报洪水和旱情,为科学配置、利用、保护水资源和防灾减灾提供信息依据。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对加强水文管理,规范水文工作,充分发挥水文工作在政府决策、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公众服务中的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会议认为,我国是航运大国和船员大国。为加强船员管理,提高船员素质,维护船员的合法权益,保障水上交通安全和保护水域环境,有必要在总结我国船员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会议决定,以上3个条例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由国务院公布施行。

* * *

4月4日,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启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审议并原则通过《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草案)》。

会议决定,从今年开始,在有条件的省份选择一、两个市,进行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试点。试点地区凡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都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会议强调,启动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是加快卫生事业改革发展、建设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的一项重要任务。试点工作直接关系广大群众切身利益,政策性很强,必须统筹规划、规范引导、稳步推进。要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筹资水平和保障标准;坚持自愿原则,调动地方积极性,尊重个人意愿;加强保险基金监管,保证基金安全;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努力解决好广大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问题。

会议指出,为严肃行政机关纪律,规范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行为,促进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勤政廉政、依法履行职责,根据有关法律制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十分必要。《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草案)》在总结多年来行政惩戒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原则、种类、适用、权限、程序和申诉等作了具体规定。会议决定,该条例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由国务院公布施行。

安全事故处理案例篇4

一、学习燃气爆炸事故案例情况

近期从新闻媒体以及刘经理转发的7.12江安恒大公司爆燃事故、邯郸燃气爆炸事故,我认真学习了案例发生的基本情况、产生原因以及带来的后果。发现这些违规行为在我们的工作和身边,有不同程度的存在,特别是宜宾7.12爆燃事故发生在工业园区,而我们服务部用户、施工都在开发区,对我的触动很大,在这里我主要想针对7.12事故结合服务部目前的管理来谈谈认识。

7月17日应急管理部在四川宜宾召开“7·12”重大爆炸着火事故现场警示会,针对该事故,措辞严厉的指出“胆大包天、利益熏心”。这是一起典型的严重违法违规导致的生产安全事故,根据7.12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经开区服务部中也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施工单位违法违规操作。例: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员未按规定正确佩戴安全防护用品。

二是施工不规范。(例:在巡查过程中发现管道材料随意堆放,容易造成遗失和其它不安全行为。)

三是员工岗位技能不高,没有系统的学习相关的理论知识,未能有效开展本质工作。

四是安全意识淡薄,存在侥幸心理。对安全作业管理重视不够,安全作业规范执行不严格、管理不到位。

五是开发区处在城乡结合部,用户存在安全意识差,违法、违规用气现象较多。(例:私拉乱接、转供气,甚至偷盗气行为。)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燃气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类似事故发生,在今后的工作中要做好下列工作:

1、严格组织服务部员工学习有关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操作规程,不断提升服务部员工安全意识和岗位技能;

2、按规程操作,按规范开展施工管理、停气、恢复供气、维修、抢险、巡线等作业,杜绝三违“违章指挥、违规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三边“边勘测、边设计、边施工”违规行为,把发现违规行为坚决处理,绝不姑息。

3、严格执行突发事件应急有关规定,及时有效的处置燃气突发事故,杜绝或降低次生灾害的发生。

4、加大安全用气的宣传,提升用户安全用气意识,查处违规用气行为。

二、汛期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开展情况

1、组织服务部全体成员学习分公司防汛专题会议内容,并传达会议精神,领导要求。

2、及时组织服务部员工开展汛期灾情、险患排查,建立台账(台账内容包括:值班值守、值班抽查、防汛日常、汛期发现的隐患地点登记并上报、防汛隐患重点地段整改情况),落实安全隐患治理、责任、措施。截止7.19日已上报隐患点7处(包含1处14年东升二组因未经协调一致长期的隐患,该隐患已上报经开区安办,分公司罗经理处),已整改2处,其余4处加大巡查,待天晴后彻底治理。

3、为更全面了解汛期隐患点,重新整理了片区管网重点部位管线(据统计,穿路121处,穿河5处,穿铁路6处,跨桥7处。)根据管网重点部位所在村社位置,正准备主动对接经开区管网辖区街道办事处、村社等职能部门,形成联络机制,发现隐患相互通报。

4、进一步落实公司防汛要求,密切关注天气变化情况,加大安全隐患排查,制定落实隐患防范措施。

5、严格落实公司值班值守制度,保持通讯畅通,抢险一线人员、设施设备保持应急状态。及时处置报告各类突发事件。

安全事故处理案例篇5

一、学习燃气爆炸事故案例情况

近期从新闻媒体以及刘经理转发的7.12江安恒大公司爆燃事故、邯郸燃气爆炸事故,我认真学习了案例发生的基本情况、产生原因以及带来的后果。发现这些违规行为在我们的工作和身边,有不同程度的存在,特别是宜宾7.12爆燃事故发生在工业园区,而我们服务部用户、施工都在开发区,对我的触动很大,在这里我主要想针对7.12事故结合服务部目前的管理来谈谈认识。

7月17日应急管理部在四川宜宾召开“7·12”重大爆炸着火事故现场警示会,针对该事故,措辞严厉的指出“胆大包天、利益熏心”。这是一起典型的严重违法违规导致的生产安全事故,根据7.12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经开区服务部中也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施工单位违法违规操作。例: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员未按规定正确佩戴安全防护用品。

二是施工不规范。(例:在巡查过程中发现管道材料随意堆放,容易造成遗失和其它不安全行为。)

三是员工岗位技能不高,没有系统的学习相关的理论知识,未能有效开展本质工作。

四是安全意识淡薄,存在侥幸心理。对安全作业管理重视不够,安全作业规范执行不严格、管理不到位。

五是开发区处在城乡结合部,用户存在安全意识差,违法、违规用气现象较多。(例:私拉乱接、转供气,甚至偷盗气行为。)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燃气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类似事故发生,在今后的工作中要做好下列工作:

1、严格组织服务部员工学习有关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操作规程,不断提升服务部员工安全意识和岗位技能;

2、按规程操作,按规范开展施工管理、停气、恢复供气、维修、抢险、巡线等作业,杜绝三违“违章指挥、违规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三边“边勘测、边设计、边施工”违规行为,把发现违规行为坚决处理,绝不姑息。

3、严格执行突发事件应急有关规定,及时有效的处置燃气突发事故,杜绝或降低次生灾害的发生。

4、加大安全用气的宣传,提升用户安全用气意识,查处违规用气行为。

二、汛期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开展情况

1、组织服务部全体成员学习分公司防汛专题会议内容,并传达会议精神,领导要求。

2、及时组织服务部员工开展汛期灾情、险患排查,建立台账(台账内容包括:值班值守、值班抽查、防汛日常、汛期发现的隐患地点登记并上报、防汛隐患重点地段整改情况),落实安全隐患治理、责任、措施。截止7.19日已上报隐患点7处(包含1处14年东升二组因未经协调一致长期的隐患,该隐患已上报经开区安办,分公司罗经理处),已整改2处,其余4处加大巡查,待天晴后彻底治理。

3、为更全面了解汛期隐患点,重新整理了片区管网重点部位管线(据统计,穿路121处,穿河5处,穿铁路6处,跨桥7处。)根据管网重点部位所在村社位置,正准备主动对接经开区管网辖区街道办事处、村社等职能部门,形成联络机制,发现隐患相互通报。

4、进一步落实公司防汛要求,密切关注天气变化情况,加大安全隐患排查,制定落实隐患防范措施。

5、严格落实公司值班值守制度,保持通讯畅通,抢险一线人员、设施设备保持应急状态。及时处置报告各类突发事件。

安全事故处理案例篇6

在多年的律师生涯中,霍思明律师介入了不少在幼儿园发生的伤害事故案件的处理。他发现,在大多数事故中,幼儿园或多或少存在着未履行安全职责的情形:校园设施、设备存在安全缺陷;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及时制止幼儿做出的各种危险,未采取措施消除幼儿园中潜在的安全隐患;未对幼儿开展必要的安全教育;发生意外事故后未及时、妥当地救助受害幼儿……这些失职,均构成了法律上的过错,意味着幼儿园须对事故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那么,幼儿园应该如何做好各项安全工作,避免发生安全事故甚至卷入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呢?本书精心设计了五个部分,一步步让您获得幼儿园安全方面的法律知识,从而增加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情景再现

本部分收集了近些年来发生的、真实的、有代表性的在园幼儿安全事故案例。这些案例涵盖晨检、午休、接送、进餐、如厕等幼儿园一日常规的各个环节,幼儿园建筑、场地、装修、玩教具等各个细节,让教师们了解各种场合、各种情形下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

问题分析

作者从法律专业、幼儿园建设与管理等角度对案例进行细致的分析,诊断出事故的缘由,从而让教师们了解现行法律对幼儿园及其教师在各个方面的安全职责要求,以及疏于履行职责可能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应对之策

作者结合多年来在处理幼儿伤害事故纠纷、协助幼儿园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工作中的一些体会,归纳、总结出了较有代表性的、具体的、可供操作的安全工作策略。全书50条安全策略,可供教师们参考、借鉴,引导幼儿园及教师探索、施行保护幼儿的安全之道,最大限度地防范在园幼儿安全事故的发生。

练习与思考

读者可以阅读到新的安全事故案例,并做一做案例后面的思考题,以此检测自身的法律知识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附录

附有《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的原文,可供教师随时翻阅、查找。同时,“练习与思考”部分的参考答案,更可以验证之前自己的思考是否正确。

安全事故处理案例篇7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思想,按照“政府负总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食品安全工作机制,以预防集体性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食品安全事件的危害为目标,全面落实“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的工作要求,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能力,将防控工作纳入法制化、科学化的轨道,促进本镇食品市场规范化运行,确保广大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二、组织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一)决策领导机构

由镇政府食品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全镇食品安全工作,根据食品安全事件预警和动态变化情况,划分应急等级,并成立应急指挥部,指挥部设在镇食品安全办公室(社会事业发展办),联系电话:58046501(工作日),58041131(夜间及节假日),根据事故发生的轻重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二)应急指挥机构

按照食品安全事故等级,建立相应的指挥机构。指挥部成员以镇食品安全领导小组成员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1、指挥、协调全镇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指导各种抢救工作。

2、根据食品安全事故轻重情况,适时调整响应级别,使事故控制在最小范围,使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3、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各职能部门、各单位和群众落实食品安全抢救措施。

4、贯彻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5、负责与上级部门联系,沟通信息,上传下达。

(三)各有关职能部门职责

1、食品安全办公室:组织协调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

2、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是食品安全事故的救援机构,组织开展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抢救工作,按规定上报事故的发生时间、地点、中毒人员、抢救情况等。

3、经发办:负责查处食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高剧毒农药、兽药和渔药的违法行为。

4、派出所:协助相关部门及时做好事故发生地的治安维护工作,对事故严重或造成人员死亡的案件进行立案查办。

5、教委:要建立健全并落实学校食堂食品责任追究制度。及时向上级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人数、抢救情况。并组织抢救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对食物安全事故的调查工作。

三、事故分级与应急响应

(一)事故分级

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

四级事故(又称散发性集体食物中毒事故):是指中毒人数在0-9人,没有死亡病例。

三级事故(又称一般集体食物中毒事故):是指中毒人数在10人以上(含10人),30人以下,没有死亡病例 。

二级事故(又称重大集体食物中毒事故):是指中毒人数在30人以上(含30人),100人以下或者1人死亡病例的,或者发生在学校的食物中毒事故。

一级事故(又称特大集体食物中毒事故):是指人数在100人以上(含100人),或者有2人以上(含2人)死亡病例的,或者发生在学校10人以上(含10人)的,或者发生在重要活动期间、重点场所的食物中毒事故。

(二)实行主管与分级响应

为科学、经济、有效地处理事故,镇食品安全领导小组根据事故等级,发展趋势及控制的程度,及时将情况上报上级政府,由上级政府根据事故等级情况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调整响应级别或结束响应。

1、四级响应:镇指挥部根据中毒情况,决定由何部门牵头,何部门配合,启动四级响应。

⑴牵头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其他副职人员应迅速组织相关单位人员、医疗救护队赶赴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中毒者。

⑵收集、分析事故原因,通报有关信息,上报上级有关部门。

⑶各相关部门按相应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⑷调查并提出处理相关责任人意见。

⑸处理事故发生的善后工作。

2、三级响应:发生三级事故后,经镇指挥部决定,启动三级应急响应,在坚持四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采取以下措施。

⑴组织医疗救护队赶赴现场,进行前期处理。

⑵维护现场,配合食品药品监管、卫生调查。

⑶做好相关材料,上报上级职能部门备案。

3、二级响应:发生二级事故后,经镇指挥部决定,启动二级应急响应,在坚持三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采取以下措施。

⑴迅速上报上级职能部门,配合相关食品安全职能部门调查处置。

⑵组织工作组进驻事故地点开展工作。

⑶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所拥有的专用急救车辆,统一归领导小组指挥部指挥,确保随叫随到。

4、一级响应:发生一级事故后,镇指挥部要立即启动一级应急响应,在坚持二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采取以下措施。

⑴所有食品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必须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

⑵做好宣传,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等工作;

⑶做好善后工作。

四、附则

安全事故处理案例篇8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严肃查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和《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经区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职责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区政府依法授权区安监局组织对一般事故(除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和较大事故进行调查。区安监局按照有关规定,应迅速成立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区安监局相关负责人担任或由区政府指定。调查组成员实行回避制度。区安监局负责一般事故处理的批复结案,较大事故调查报告在规定时间内报区政府批复结案。事故调查组要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做到高效廉洁。

区安监局要加强事故调查的组织领导和协调督促工作,接受和调查处理对事故调查中的举报。

区公安局根据事故的情况,对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立案侦查,并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和侦查手段。

区监察局根据调查组事故责任认定情况,要依法对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提出处理建议。

区总工会要依法维护事故涉及人员的合法权益,参与事故当事人、相关人员的有关协调,并对事故处理提出建议。

事故发生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支持、配合事故调查组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事故调查工作。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企业的行业管理部门和涉及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负责做好事故善后工作,保持社会稳定。

二、进一步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效率

事故调查报告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如因特殊情况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的,事故调查组应向区政府申请延期。事故调查组参与部门按照职责规定均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相关工作。涉及提供相应处理建议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向事故调查组书面出据,加盖公章,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事故调查过程中涉及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由区政府或区政府委托区安监局及时协调处理。

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责任的认定要准确,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要依法适当。对整改措施的建议要切中时弊,简明有效,使事故处理达到“处理一例,教育一片,避免再犯”的效果。

三、进一步强化事故调查处理信息沟通工作

建立对外通报制度。对发生较大事故和有关行业连续发生事故的,区安监局应将有关情况进行通报,并在区级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同时,向区级有关主管部门发出督办通知,督促其加强本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控制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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