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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划分规则8篇

时间:2023-06-15 09:27:32

等级划分规则

等级划分规则篇1

第一条为了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审批,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1号)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行政区划分为五级。

根据社会和经济发展需要,可以编制跨行政区域的区域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三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审批,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照法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草案)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草案)由国家土地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地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草案)由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

第五条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体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要求。

第六条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以供给制约和引导需求,统筹安排各业用地;

(二)因地制宜,切实可行;

(三)自上而下,上下结合;

(四)下级规划服从上级规划;

(五)综合考虑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

(六)政府决策与公众参与相结合。

第七条国家应当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标准和规范。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遵守和执行国家制定的标准和规范。

第八条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

第九条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基础资料必须准确、可靠。规划基期各类用地面积应当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面积确定。规划用地分类应当以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分类为基础。

第十条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程序是:

(一)编制规划的准备工作;

(二)编制规划方案;

(三)规划的协调论证;

(四)规划的评审;

(五)规划的报批。

第十一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期限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适应,一般为十年至十五年,同时展望远景土地利用目标。

第十二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目标应当分阶段安排实施,重点确定近期规划目标。近期规划一般为五年。

第十三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修改。在规划实施过程中因特殊情况需作局部调整的,由编制该规划的人民政府决定,并将调整方案报批准该规划的人民政府备案;需作重大修改的,由编制该规划的人民政府提出修改方案,报原批准规划的机关批准。

【章名】第二章国家、省、地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

第十四条国家、省、地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主要任务是:

(一)在对本行政区域内土地资源利用现状、潜力和各业用地需求量进行综合分析研究的基础上,确定规划期内土地利用目标和方针;

(二)协调各部门用地,统筹安排各类用地;

(三)逐级分解规划确定的各类用地控制指标,重点确定城镇用地规模控制指标,落实重点建设项目和基本农田等重要用地的区域布局;

(四)提出实施规划的政策措施。

省级规划应当实现省域内耕地总量动态平衡,重点控制城市用地规模;地级规划应当重点安排好城乡结合部土地利用,合理划定城镇建设用地范围。

第十五条国家、省、地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内容,主要应当包括下列各项:

(一)土地利用现状分析。分析土地利用自然与社会经济条件,土地资源数量、质量,土地利用动态变化规律,土地利用结构和分布状况,阐明土地利用特点和存在的问题;

(二)确定规划目标。在分析土地利用现状、供需趋势基础上,提出土地利用远期和近期目标;

(三)土地供需分析。分析现有建设用地、农用地整理、后备土地资源开发利用潜力,预测各类用地可供给量;分析研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各业发展规划对用地的需求,预测各类用地需求量;根据土地可供给量和各类用地需求量,分析土地供需趋势;

(四)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调整。根据规划目标、土地资源条件和区域生产力布局,提出区域土地利用方向、原则,调整土地利用结构,确定各业用地规模、重点土地利用区的区域布局和重点建设项目布局;

(五)编制规划供选方案。根据土地利用调控措施和保证条件,拟定供选方案,并对每个供选方案实施的可行性进行分析评价,提出推荐方案;

(六)拟定实施规划的政策措施。

第十六条国家、省、地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应当包括下列各项:

(一)规划文件;

(二)规划图件;

(三)规划附件。

第十七条国家、省、地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文件,应当包括规划文本和规划说明。

规划文本的内容应当包括下列各项:

(一)前言。应当简述编制规划的目的、任务、依据和规划期限;

(二)土地资源利用现状。应当简述土地资源利用现状、潜力和土地利用存在的主要问题;

(三)规划目标和方针。应当简述土地利用目标和方针,展望远景土地利用;

(四)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应当简述各类用地数量、结构变化,各区域土地利用方向、原则,重点建设项目和重点土地利用区的规模、布局;

(五)规划指标分解。应当简述根据上级规划确定的各类用地控制指标,平衡土地需求的意见,提出各类用地控制性指标的分解方案和依据;

(六)实施规划的政策措施。

规划说明的内容应当包括下列各项:

(一)编制规划的简要过程;

(二)编制规划的指导思想、原则和任务;

(三)编制规划过程中若干具体问题的说明。包括基础数据来源,重要规划指标和用地布局调整的依据,供选方案的可行性和效益评价,推荐方案的理由,实施规划的条件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属于修编规划的,还应当说明上一轮规划实施情况、存在问题和修编规划的必要性。

第十八条国家、省、地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件,应当包括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规划图件比例尺:部级规划应当为1∶400万,省级规划应当为1∶20万~1∶100万,一般应当为1∶50万;地级规划应当为1∶10万~1∶50万,一般应当为1∶20万;地级以上城市城乡结合部图件比例尺应当适当放大。

国家和省级规划图件应当反映土地利用地域划分、重点建设项目和重要土地利用区的布局、城市规模等级。地级以上城市的规划图件应当反映城镇建设用地现状和规划建成区范围。

第十九条国家、省、地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附件,应当包括专题研究报告和其他有关规划的图件资料。

专题研究报告应当有土地利用现状分析、土地供需分析、非农建设占用耕地指标分解和各类非农建设用地规模控制衔接分析等。

【章名】第三章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

第二十条县级规划的主要任务是:

(一)根据上级规划要求和本地土地资源特点,分解落实土地利用各项指标;

(二)组织划分土地利用区,重点是城镇、村镇建设用地区、独立工矿用地区、农业用地区等,落实能源、交通、水利等重点建设项目规模和布局,为土地用途转用规划许可提供依据。

乡级规划的主要任务是:

(一)按照县级规划要求,将各类用地指标、规模和布局等落到实地;

(二)将农业用地区、村镇建设用地区、独立工矿用地区等落实到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上。

第二十一条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内容,主要应当包括下列各项:

(一)确定全县土地利用规划目标和任务;

(二)合理调整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制定全县各类用地指标,确定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保护分阶段任务;

(三)划定土地利用区,确定各区土地利用管制规则;

(四)安排能源、交通、水利等重点建设项目用地;

(五)将全县土地利用指标落实到乡、镇;

(六)拟定实施规划的措施。

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内容,应当在分析乡、镇区域内土地利用现状和问题的基础上,重点阐明落实上级规划指标和各类土地利用区的途径和措施。

第二十二条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利用分区依照《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的原则确定。

各地应当结合当地土地资源特点和土地利用状况,因地制宜地选定土地利用分区的类型。

第二十三条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应当包括下列各项:

(一)规划文件;

(二)规划图件;

(三)规划附件。

规划文件应当包括规划文本和规划说明,其主要内容按照《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确定;乡级规划可以简化规划文本和规划说明内容。

规划图件应当包括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图件比例尺:县级规划应当为1:2.5万~1:10万,一般应当为1:5万;乡级规划应当为1:1万或者1:5000。县、乡级规划图件应当反映各类土地利用区、重点建设项目位置和范围。

规划附件应当包括专题研究报告和其他有关基础资料及图件资料。

【章名】第四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评审和报批

第二十四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完成后,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应当组织进行评审。

第二十五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审,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充分体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社会、经济、生态综合效益的要求;

(二)上一级规划下达的各项土地利用控制指标得到落实;

(三)各业用地协调较好,布局合理,土地利用结构调整依据充分,调控措施可行;

(四)土地利用分区科学、合理;

(五)非农建设用地指标分解与各类非农建设用地规模控制紧密衔接,控制到位;

(六)耕地占补平衡挂钩措施得到落实;

(七)规划文本、说明和专题研究的内容符合要求,论述清楚;

(八)规划图内容全面,编绘方法正确,图面整洁清晰;

(九)采用的基础资料准确、可靠。

第二十六条评审合格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综合平衡和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依照法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并报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自上而下,逐级审批。因特殊情况,下级规划确需在上级规划批准前审批的,其规划目标和主要内容必须符合上级规划确定的原则和控制指标。对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得审批。

第二十八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批,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一)规划文本和规划说明;

(二)规划图件;

(三)规划专题报告;

(四)其他必需的文件、资料。

第二十九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前,审批机关应当充分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第三十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公告。

【章名】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各地为保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实施,可以结合实际编制土地利用专项规划;各行业主管部门可以结合行业特点编制行业用地规划,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土地利用专项规划和行业用地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专项规划编制和审批,参照本规定执行。

等级划分规则篇2

关键词: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规划布局

中图分类号:F110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一 引言

温江位于成都市中心区正西16公里处,辖柳城、公平、涌泉、天府等4个街办以及永宁、万春、金马、永盛、和盛、寿安等6个镇,现状总人口为45.7万人,辖区面积277.6平方公里。

成都将建设成为“世界现代田园城市”,2010年编制的《世界现代田园城市规划建设导则》,开创性地提出“九化”理念,作为指导成都规划建设的总要求,“九化”导则提出的建设集约化、功能复合化、空间人性化、配套标准化等要求对公建配套设施规划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温江区为成都市4大新型卫星城之一,生态条件优越,作为“西部新城现代服务业综合功能区”,应将高端现代服务业与宜居功能有机融合,而公共服务设施是宜居的基础,对于温江的重要性尤为突出。在未来成都大都市发展中,温江作为新型卫星城,肩负着城市人口、产业和职能的转移,以及自身功能完善的重大战略使命。因此,公共服务设施规划不能仅仅拘泥于现状城市和社会发展水平,而应以未来新城职能的完善为导向,重新考量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和规划布局。

二 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确定

(一)概念界定

1.卫星城

卫星城的一般性定义为:现代卫星城市就是地处大都市周边,同大都市的中心城市有一定的距离,具有一定数量的人口规模,并且同大都市中心城区有着密切联系的城市。

2.公共服务设施

城市公共服务设施是城市功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由以政府为主体或其他社会组织为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产品,是公众共同享用的设施,按照使用功能可分为: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文化娱乐设施、体育设施、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设施、商业金融服务设施、邮电设施等。

公共服务设施为市民提供了生存和发展必不可少的资源和服务,合理的公共服务设施布局关系到公众享有的公共服务的数量和质量,关系到居民的切身生活质量,也直接关系到城市的性质和物质文化生活水平。

(二)相关标准分析

我国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是以城市公共设施的配套标准及其各项指标作为依据,目前指导公共设施规划的规范主要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标准》(CBJ137一90)、《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一93)、以及《村镇规划标准》(GB50188一93)。另外,2010年成都市颁布了《成都市公建配套设施规划导则》,按照“功能齐备、标准完善、集约复合、品质提升、建设同步”目标分类明确了以5万人、1―1.5万人为服务对象的居住区、基层社区的公建配套设施规划布局、项目设置及功能要求、建筑规模。这些都为温江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标准提供了依据参考。

1.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

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的项目和建设指标可根据用地的组织结构类型和周边的设施条件进行适当的调整、叠建,但不能低于与其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的配建项目和千人总指标,当规划用地内的人口规模介于两级之间时,在配建下一级配套设施项目的基础上,需要根据增加的人口规模及周边的设施条件,增配高一级的设施内容并增加相关指标。

2.成都市公建配套设施规划导则指引

(1)公建配套设施分级

大区级:大区级公建配套设施以本地区约20万居民为主要服务对象,服务于由自然地理边界和交通干线等分割形成的功能相对完整的区域。大区级公建配套设施中心宜设置购物中心、影剧院、体育场馆、公共活动广场等设施。

居住区级:公建配套设施以一个居住区约5万人为服务对象,宜集中设置(除少数设施外),在交通便利的中心地段或邻近公共交通站点形成中心,为居民提供综合、全面的日常生活服务项目。

基层社区级:公建配套设施以一个社区约1-1.5万居民为主要服务对象,为居民提供最基本的日常生活服务项目,宜在交通便利的中心地段集中设置。

(2)地区级公共设施的设置准则

地区级公共设施保证实现居民在步行30分钟、自行车10分钟、机动车5分钟内可达,用地规模控制在21~25公顷,与地区公共绿地广场共同形成综合的地区级公共活动中心。

(三)温江区公共服务设施标准设定

1.标准设定原则

统一性原则:建立统一的公共服务设施规划体系及标准,按照此标准对各组团现有规划公共服务设施进行优化调整

均衡性原则:按照均衡性原则,结合温江区规划人口分布,合理布局公共服务设施。

集成集约原则:引导公建配套设施集中集约建设,功能复合集成,形成有特色、有活力、易识别的中心场所,方便居民使用,并有利于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有利于规划控制、实施和管理。

2.标准的设定

根据温江的现状规划水平,在以上原则下,结合国家标准、成都市规划标准以及温江区已有的专项规划,提出了同一级别和不同级别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

(1)同一级别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

同一级别公共设施应通过规划预留中心用地的方式进行布局,形成各级集中的中心。鼓励同一级别、功能和服务方式类似的公共设施集中组合设置。如行政管理设施、社区服务设施、医疗卫生设施、体育设施、文化设施等可集中采用叠建的方式。

功能相对独立或有特殊布局要求的设施可相邻设置或独立设置。如教育设施、运动场、派出所、公交战场等需要独立设置。

(2)不同级别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

不同级别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设定了温江特有的“区级-居住区级-基层社区级”三级配套设施标准。区级公共设施是指以温江区整个城区为服务对象的公共设施,服务于由自然地理边界和交通干线等分割形成的功能相对完整的区域,服务半径一般为1500――2000米,人口规模约为20万人。居住区级是以居住片区的中心为核心,服务半径一般为800――1000米,人口规模约为5――8万人。基层社区级主要以一个社区为服务对象,提供最基本的日常生活服务项目,服务半径一般为350――500米,人口规模约为1――1.5万人。各级设施对应设置项目见下表:

三、温江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

(一)同一级别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

温江区分区规划确定城市形成“两心一轴”格局,“两心”是指旧城中心和新城中心;“一轴”是指光华大道――柳城大道为城市发展主轴线。根据温江作为大城市的同一级别公共设施标准,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结合“两心”设置了旧城中心和新城市中心两个集中公共服务设施综合服务中心,实现了温江区由单中心综合公共服务设施中心向多中心综合公共服务设施中心的转变。

旧城中心是以商业和文教为主要功能和服务方式的综合公共服务中心,着重解决公共服务设施完善的问题;而新城中心是以行政、文化和体育为主要功能,以叠建的方式进行集中组合设置的综合公共服务中心。新城中心与原来旧城中心的综合公共服务设施功能互补,扩大了公共服务中心的服务半径和服务种类,也提升了公共服务设施的级别。

(二)不同级别公共服务设施中心体系配置与布局

根据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标准,结合温江区各个居住片区的人口容量和服务半径等,配置模式采取了分层分异、综合开发的模式,设置了三个配套等级:区级、居住区级与基层社区级。

区级公共服务设施中心主要有两个公共服务设施中心:旧城文教商业文教中心和新城行政文体中心,主要服务于温江整个城区;居住区级中心除老城区组团之外,规划共形成新居住区级中心28处,平均5.5―― 5.6万人一处。基层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分别布局在各个居住片区,其公共服务中心服务半径为350――500米。

四、结论

在往新型卫星城转变的过程中,温江选取区级――居住区级――基层社区级三级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体系,分级配建,并优化布局。公共服务设施从数量、种类、设规模等各个方面都得到较大提升,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公共服务设施中心体系,为把温江建成“宜人成都”中最具魅力的都市品质新区提供了可靠的保障并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 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S].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2

[2] 周岚,叶斌,徐明尧.探索住区公共设施配套规划新思路――《南京城市新建地区配套公共设施规划指引》介绍.城市规划,2006(4)

[3] 成都市规划局,《世界现代田园城市规划建设导则》,2010

[4] 成都市规划局,《成都市公建配套设施规划导则》(试行),2010

[5] 陈力松.从几个转变看城市公共设施的发展与规划.福建建筑,2004/5

[6] 刘佳燕,陈振华等.北京新城公共设施规划中的思考.城市规划,2006/4

等级划分规则篇3

【关键词】:三类空间划分,空间开发评价,文成县

【前言】:早在2013年12月的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上指出:在县市通过探索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土地利用规划的“三规合一”或“多规合一”,形成一个县市一本规划、一张蓝图,持之以恒加以落实。为完善市县规划体系、推进“多规合一”规划、建立健全统一衔接的空间规划体系,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测绘地信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市县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技术规范与编制导则的通知》,明确了城镇、农业、生态三类空间划分的标准与相关技术支撑;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省级空间规划试点方案》,要求划定城镇、农业、生态空间以及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三区三线”)。

三类空间划分是推进“多规合一”、统一空间规划体系的基础,也是确定重点开发、限制开发、禁止开发区域的主要依据。目前,关于三类空间划分的研究与实践较少,本文结合项目实践,重点对浙江省文成县的三类空间开发评价与划分进行研究,为文成县“多规合一”规划以及其他市县划分三类空间提供基础与借鉴。

1、三类空间开发评价体系

三类空间即为城镇空间、农业空间、生态空间。其中,城镇空间主要承担城镇建设和发展城镇经济等功能,包括城镇建成区、城镇规划建设区以及初具规模的开发园区;农业空间主要承担农产品生产和农村生活等功能,包括基本农田、一般农田等农业生产用地以及集镇和村庄等农村生活用地;生态空间主要承担生态服务和生态系统维护等功能,以自然生态景观为主。

根据《市县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技术规范与编制导则(试行)》(以下简称《导则(试行)》),在进行三类空间开发评价与划分前,需要编制空间规划底图,包括现状地表分区数据、空间开发评价数据的收集与处理。三类空间开发评价指标分为适宜性指标和约束性指标。如下图所示:

从单项指标评价到多指标综合评价,需要利用计算公式 。其中,F叠加分析为多指俗酆掀兰壑担i为各单项指标,fi为各单项指标评价值,λi为各单项指标权重值,n为单项指标数量;各指标权重值可根据市县实际情况进行设置,各指标权重值总和为1。

从多指标综合评价到开发适宜性评价,需要结合现状地表分区进行,叠加规则如下表,一等为最适宜开发区域,四等为最不适宜开发区域,以此类推。

2、文成县三类空间划分

根据《导则(试行)》中三类空间开发评价指标的评价技术流程与赋值方法,结合地方实际,对文成县三类空间开发评价的各单项指标进行评价。

适宜性指标评价包括:

地形地势指标评价――将文成县用地按照10%、15%、20%和25%的坡度进行分级,并赋相应分值;

交通干线影响评价――提取文成县现状的一、二、三、四级公路,并按照相应的缓冲距离赋分值,分值越大,表明区域受交通干线影响越大;

区位优势评价――通过比较文成县与周边市县的GDP数据、文成县各乡镇至周边市县中心城区的交通距离、文成县各乡镇至县城中心区的交通距离,分别计算文成县各乡镇的外部区位优势与内部区位优势,综合得出各乡镇的区位优势;

人口聚集度评价――根据文成县各乡镇常住人口密度与人口增长率情况,对各乡镇的人口聚集度进行分级与赋分值;

经济发展水平评价――利用文成县各乡镇历年经济数据(包括GDP、财政收入、工业产值及固定资产投资)计算各乡镇经济发展水平,并按照相应评价函数赋分值。

约束性指标评价包括:

自然灾害影响评价――主要根据《文成县地质灾害防治规划(2008-2015)》划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分区进行评价;

可利用土地资源评价――根据文成县各乡镇的建设用地、基本农田、常住人口等数据,计算各乡镇人均可利用土地资源,再结合《部级可利用土地资源分级标准》对各乡镇可利用土地资源评价赋分值;

生态系统脆弱性评价――根据对文成县沙漠化、水力侵蚀、风力侵蚀、石漠化等脆弱性分级,确定文成县的生态系统脆弱性等级为略脆弱。

经上述各单项指标评价,可得文成县各乡镇部分评价指标的分值如下表:

将文成县空间开发评价的各项适宜性指标和约束性指标评价结果进行叠加与分级处理,形成多指标综合评价结果;再将空间规划底图中形成的现状地表分区结果与多指标综合评价结果进行叠加,得到文成县的开发适宜性评价结果。基于开发适宜性评价结果,结合现状地表分区,进而划分文成县的城镇、农业、生态三类空间。其中,生态空间面积约929平方公里,占全县总面积的71.7%,表明文成县属于重点生态功能区。

3、《导则(试行)》优化建议

本文结合文成县三类空间开发评价与划分研究,探讨各项指标的评价方法与合理性,提出优化完善《导则(试行)》的以下建议:

3.1. 关于地形地势评价:《城乡用地评定标准(CJJ132-2009)》按照10%、25%、50%的坡度进行分级,《导则(试行)》按照10%、15%、20%和25%的坡度进行分级,建议评价指标分级与相关国家标准规范统一;

3.2. 关于可利用水资源评价:评价方法仅从地方自身考虑,未从区域层面对可利用水资源进行统筹与分配,得出的评价值与实际情况有偏差,建议增加可利用水资源“区域分配系数”,提高合理性;

3.3. 关于经济发展水平评价:人均指标抹平了乡镇的差异化特征,所得评价值未能真实反应地方实际情况,建议叠合经济发展多项指标,结合地区实际情况进行总量、人均等多层次数理分析;

3.4. 关于发展任务布局:由三类空间划分到发展任务布局,未与资源禀赋、城镇发展战略等地方特点充分结合,推导逻辑性不强,建议针对地方特点,叠加重要的资源型、发展型、约束型要素,进行综合分析推导。

【参考文献】:

[1]林坚等.我国空间规划协调问题探讨――空间规划的国际经验借鉴与启示[J].现代城市研究,2011,11(7):15-18.

[2] 李占荣.为市县“十三五”规划编制提供测绘地理信息服务――解析市县三类空间划分的成效[J].理论与实践,2015:38-41.

等级划分规则篇4

第一条为了全面推行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工作,规范旅游区(点)质量管理,提高其服务水平,促进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7775-1999)进行。

二、等级评定的范围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正式开业接待旅游者一年以上的旅游区(点),包括风景区、文博院馆、度假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主题公园、游乐园、动物园、植物园、美术馆等,均可申请参加质量等级评定。

三、等级评定的组织和权限

第四条国家旅游局负责全国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工作。国家旅游局设立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全国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的组织、领导工作,并具体负责评定AAAA级和AAA级旅游区(点)。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设立地方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在国家旅游局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本地区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工作,具体负责本地区AA级和A级旅游区(点)的评定和向国家旅游局推荐本地区符合条件的AAAA级、AAA级旅游区(点)。AA级、A级旅游区(点)评定需向国家旅游局备案。

四、等级的评定

第六条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依据下列文件和国家旅游局据此制定的各项评分细则:

1、《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7775-1999)国家标准

2、《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服务质量与环境质量评分细则

3、《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景观质量评分细则

4、《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游客意见评分细则

第七条申请等级的旅游区(点),应按有关标准先进行自检自评,如达不到《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7775-1999)国家标准规定的等级划分条件,或达不到《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服务质量与环境质量评分细则规定的应得分数,或达不到《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景观质量评分细则规定的要求,或达不到《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游客意见评分细则的要求,则在申报前搞好整改。

第八条旅游区(点)质量等级,是旅游区(点)的服务质量和环境质量、景观质量的综合反映,因此,原则上只对具有独立管理和服务机构的旅游区(点)进行等级评定,对园中园、景中景等内部旅游地,不进行单独评定。

第九条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后,如需关闭标准所规定的服务设施设备,取消或变更标准所规定的服务项目、规划内容、资源与环境保护措施,必须经原等级评定机构批准。

第十条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后,因发生重大建设项目而降低景区(点)质量等级的,必须向原等级评定机构申请重新评定等级。

第十一条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产生,严格按照“自检-申报-初评-评定-审批-公告”的程序进行。各旅游区(点)根据国家标准及各项评定细则进行自检,认为达到要求的可向当地旅游局申报。经当地旅游局审核后,报上级具有评定权限的旅游局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机构进行初评。初评合格的AAAA级、AAA级旅游区(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负责向国家旅游局推荐,经国家旅游局质量等级评定机构评定,由国家旅游局审批、公告;初评合格的AA级、A级旅游区(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组织评定、审批、公告,并向国家旅游局备案。

第十二条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评定,由具有权限的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机构组织具备资格的检查员组成评定小组具体执行。AAAA级、AAA级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小组原则上由三至五人组成,评定组长由国家旅游局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委派。AA级、A级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小组的构成和资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作出具体规定。

第十三条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的具体工作由检查员承担,国家旅游局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设部级检查员,负责对全国各质量等级的旅游区(点)进行评定与复核过程的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机构设地方级检查员,负责对本地区各质量等级的旅游区(点)进行评定与复核过程的检查。

第十四条旅游区(点)须接受质量等级检查员的检查,并提供有关技术资料,为检查工作提供便利,不得对其工作进行干预,检查员要依据法律法规正确行使职权,不得。

五、等级复核及处理

第十五条对已经评定质量等级的旅游区(点),每年采取部分复核与重点抽查相组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复核。至少每三年完成一次全面复核。

第十六条旅游区(点)质量等级复核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质量等级评定机构组织和实施。国家旅游局质量等级评定机构有计划、有重点进行复核。

第十七条复核工作结束后,应由检查员写出复核报告,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AAAA级、AAA级旅游区(点)复核报告须抄报国家旅游局质量等级评定机构。

第十八条经复核达不到要求的,按以下方法作出处理:

1、旅游区(点)达不到标准规定要求的,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将根据具体情况,通过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等方式进行处理。

2、旅游区(点)接到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等处理意见后,须认真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情况上报所属等级评定机构。

3、凡被降低或取消质量等级的旅游区(点),自降低或取消等级之日起,一年后,方可申请重新评定等级。

第十九条凡旅游区(点)发生重大事故或极其恶劣的情况者,一次性直接取消质量等级。

第二十条各级质量等级评定机构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的处理权限如下:

1、AA级、A级旅游区(点)达不到标准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质量等级评定机构有权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降低或取消等级的通知,须报国家旅游局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备案。

2、AAAA级、AAA级旅游区(点)达不到标准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质量等级评定机构有权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并报国家旅游局备案。如认为应作出降低或取消等级的处理,须报国家旅游局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审批。

等级划分规则篇5

关键词 电网规划;数据平台;数据整合

中图分类号:TM7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7597(2013)18-0064-03

目前在开展电网规划工作时,传统的技术手段和工作体系对规划工作来说已表现出很大的不适应:一是对国家电网公司日益精细化的管理要求不适应;二是对复杂多变的经济发展情况不适应;三是对各级电网协调规划的“大规划”要求不适应,在我省电网规划过程中主要表现如下。

1)电网历史数据一致性差。

电网运行历史数据需从调度部门获取,尽管省地调能量管理系统(EMS)中原始数据非常完整,由于没有根据规划业务的特点进行数据存储,比如负荷只有变压器的最大负荷数据,没有按规划业务需要定义的其他层级的最大负荷数据,只能通过人工调取、手工上报的方式,极易发生误差。

2)电网规划业务协调性差。

一个运转通畅的规划体系,负荷预测应该是由下至上形成,而电网规划则应由上至下形成。而实际的规划报告体系编制情况是:上级规划成果出台后再做下一级规划,在此过程中条件经常发生变化,往返修改导致越到交稿时越是万分紧迫;如果省、市、县同时进行,处于衔接面的220千伏、110千伏电网往往难以统一。

3)电网规划业务效率低。

电网规划是一项信息量大、涉及部门多、决策要求高、专业技术性强的重要工作。在现有的人工信息处理方式下,各层工作人员穷于应付数据处理、资料核对和大量制表工作,重复劳动率高,无法从更高层次来考虑如何科学合理规划电网。

为提高电网规划工作效率,本文结合江西电网规划工作现状,提出了江西电网规划综合数据平台的总体架构,并对数据平台的设计技术原则、主要功能模块、系统配置等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1 电网规划综合数据平台设计技术原则

电网规划综合数据平台应满足如下原则要求。

1)先进实用:平台应注重先进性和实用性的有机统一,并以实用为目的,合理选用各类成熟、先进技术。

2)满足安全防护要求:平台应满足二次安全防护总体方案相关要求。

3)动态扩展:平台的建设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一个长期发展的过程。应用需求的不断深化、技术的进一步发展要求规划平台具备相应的适应能力。

4)可管理易维护:系统提供方便、友好的管理、维护工具及界面,方便维护管理人员对系统进行相应的设置、修改、管理、维护。

5)可靠性原则:规划平台系统配置要充分考虑系统可靠运行的要求,重要节点采用冗余配置,以保证系统的稳定运行。

6)统一编码原则:规划平台应遵循统一的项目信息编码规则,确定项目基础数据的唯一性,便于实现横向、纵向的信息交换、传递和共享。

7)数据完整性原则:应保证数据在传输、转换、装载过程中的完整性。

8)开放性:规划平台采用流行的、稳定的操作系统平台,有关软件的开发采用通行的技术进行开发。

2 电网规划综合数据平台总体架构

电网规划综合数据平台涵盖35千伏、110千伏、220千伏、500千伏及1000千伏5个电压等级的电网规划。其中35千伏电网运行数据采用手工填入变电站年最大负荷及发生时间的方式,主要原因是考虑目前35千伏电网信息化程度有限及网架结构相对简单。其他4个电压等级的电网运行数据(包括变压器下网负荷及无功、线路有功及无功、母线电压、网络拓扑信息等)均由调度综合数据平台自动推送至电网规划综合数据平台。

规划平台的服务器将设置在江西省电力技术经济研究院,从调度综合数据平台抽取110千伏及以上电网历史运行数据;市公司不另设服务器,通过浏览器直接进行浏览或提交数据。电网规划综合数据平台数据流程示意图如图1所示。

电网规划综合数据平台系统功能按数据层、分析层、业务层和应用层四个层级构建,数据层为各电压等级统一的基础数据平台,采集维护各电压等级规划所需的各类数据;分析层、业务层和应用层为规划人员进行分析、预测、决策的研究平台,在该平台上不同地区、不同电压等级规划的人员可进行方案借鉴、信息沟通,提供负荷预测、布点决策、网架规划、项目管理及评审管理功能,实现对规划业务的全过程管理。

3 电网规划综合数据平台主要功能模块

电网规划综合数据平台本期主要包括历史数据查询、历史潮流展现、现状年最大负荷、变电现状、线路现状、宏观经济数据及预测、负荷预测、电源情况、供电量记录及预测、变电规划、线路规划、统计分析、绘图、信息、参数设置、版本管理、权限管理、同业对标等18个模块。

3.1 历史数据模块

从调度综合数据平台抽取上年110千伏及以上变电站及线路数据,生成规划业务需要的分层分电压等级的逐月最大负荷。数据类型包括电厂出力、变压器下网负荷、线路潮流、母线电压、网络拓扑信息等。

3.2 历史潮流展现模块

从历史数据库中调取任一时间断面的110千伏及以上电网潮流图,反映该时点完整的网络拓扑信息以及电厂出力、变电站下网负荷、线路有功、母线电压。

3.3 现状年最大负荷模块

自动计算现状年分层分电压等级的最大负荷,包括:35千伏最大负荷、110千伏最大负荷、220千伏最大负荷、500千伏最大负荷、1000千伏最大负荷。

3.4 变电现状模块

展现现状年变电状况,包括变电站投运时间、名称、电压等级、类别、主变容量、台数、已用间隔、剩余间隔、围墙外扩建能力。根据抽取的原始数据,自动计算110千伏及以上变电站现状年最大负荷。

3.5 线路现状模块

展现现状年线路状况,包括线路投运时间、起点、终点、电压等级、型号、长度、类别。

3.6 宏观经济数据记录及预测模块

记录省、市、县的历史GDP、人口数据以及增长预测数据等。

3.7 负荷预测模块

输入明后年的区县级公网负荷增长率及规划期内的专变负荷。展现规划期内剩余年份的负荷增长率。根据现状年的最大负荷,平台内部自动进行计算,预测规划期的负荷增长。

3.8 供电量记录及预测模块

记录省、市、县的历史供电量,及规划期供电量增长预测。结合负荷情况计算最大负荷利用小时数。

3.9 电源情况模块

展现现状年电源状况,包括电源投运时间、电压等级、名称、容量、类别。当年电源项目变动情况、规划期电源项目以及电力平衡计算。

3.10 变电规划模块

规划的变电项目的情况,包括变电站所属区域、投运时间、名称、电压等级、类别、建设性质、主变容量、新增台数、建设必要性、站址、投资及渠道、远期规模、曾用名等。进行分层分电压等级的变电容量平衡计算。

3.11 线路规划模块

提交规划的线路项目的情况,包括线路所属区域、投运时间、电压等级、关联变电项目、线路描述、长度、型号、电缆情况、投资及渠道等。

3.12 统计分析模块

按地区、时间、电压、项目统计建设规模、投资,所有规划成果集中展现,除上述统计结果外,还包括负荷现状、电源现状、变电现状、线路现状、负荷预测、电力平衡、项目建设必要性、项目站址、变电平衡、线路规划方案、地理接线图。

3.13 绘图模块

元件参数从服务器端下载,元件、参数及底图将按电压等级、类型设定成不同图层。

3.14 信息模块

根据单位所在IP地址展现该单位的电网规划信息。

3.15 参数设置模块

为规范规划工作,提高工作效率,规划平台将电网规划常用参数置于系统后台,由具备权限的人员编辑。包括单位投资、电网分区等。

3.16 版本管理模块

考虑社会经济发展和电网发展复杂性以及规划工作面向对象多重性的特点,考虑20个版本的电网规划成果的存储和管理。

3.17 权限管理模块

分三级权限,不同的用户设置不同的权限,包括编辑、浏览、下载等权限。

3.18 同业对标模块

加强与规划相关的同业对标数据管理,主要包括如下内容:10千伏配电线路联络率、容载比、主变利用率指标、输电线路利用率指标等。

4 电网规划综合数据平台的系统配置

电网规划综合数据平台统所有硬件配置必须满足系统功能和性能要求。数据库服务器采用冗余配置,其余设备按单台配置。系统配置方案如图2所示,其中椭圆内部为电网规划综合数据平台建设内容。

4.1 数据通信服务器

数据通信服务器完成从调度平台到规划平台系统的数据传递和初步数据处理工作。

4.2 数据服务器

数据服务器安装商用数据库,存储各类采集数据,运行系统支撑软件和应用软件,分析处理各种数据。

4.3 存储系统

配置磁盘阵列完成历史数据的存储,容量大小满足电网数据的点数、存盘周期、保存期限要求。

4.4 Web服务器

系统配置1台Web服务器,完成Web信息功能。Web服务器作为系统对外信息的端口,布置在信息管理大区。

4.5 工作站

配置1台维护工作站,完成系统的日常管理、运行维护等。

4.6 交换机以及防火墙

配备网络交换机1台,配置2台防火墙,其中1台实现与调度综合数据平台之间的安全隔离,1台实现电网规划综合数据平台与外部系统之间的安全隔离。

5 结束语

电网规划综合数据平台是对目前电网规划中各类应用系统的初步集成和提升,本文提出了江西电网规划综合数据平台的总体架构,并对数据平台的设计技术原则、主要功能模块、系统配置等问题进行了初步探讨。下一步将此基础上,开展江西电网规划综合数据平台建设,提高江西电网规划工作效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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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张建平,胡建绩.面向智能电网的多适应性规划体系设计[J].电力系统自动化,2011,35(10):1-7.

[3]边昱鹏,任定虎.地区电网规划支撑系统的设计[J].云南电力技术,2010,38(6):35-37.

[4]周鲲鹏,方仍存,颜炯,等.电网规划智能辅助决策系统的设计与实现[J].电力系统自动化,2013,37(3):77-82.

[5]魏威,陈金富,段献忠,等.基于统一数据平台的电网规划软件[J].继电器,2003,31(3):50-53.

等级划分规则篇6

第一条  为统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程序,推动规划工作的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规划、市(地)级规划、县级规划和乡(镇)级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均应遵守本办法。

编制跨行政区域的规划,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规划的主要任务是对土地利用现状和后备土地资源潜力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在预测土地利用变化的基础上,根据需要和可能提出规划期内的土地利用目标和基本方针;并协调各部门的用地需求,提出各类用地的控制性指标;调整土地利用的结构和布局;以及提出实施规划的政策、措施和步骤。

第四条  编制规划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国家对土地利用的宏观控制和计划管理,协调各部门的用地需求,充分、合理地利用我国有限的土地资源,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提供土地保障。

第五条  规划的期限应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期计划相适应,一般在10年以上。同时应对土地利用的远景目标,作出轮廓性的展望。

第六条  根据分级管理的原则,规划按行政区域分为全国、省级、市(地)级、县级、乡(镇)级5个基本层次。在各层次之间,还可以根据需要,按自然区划或经济区划,进行跨省的、跨市县的、跨乡(镇)的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上一级规划是下一级规划的依据和指导,下一级规划是上一级规划的基础和落实。规划编制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亦可采取两级规划同步编制。在上级规划未编制时,也可根据需要和当地实际情况先行编制本级规划,并把规划成果及时向上级反馈。

全国和省级规划是土地利用宏观控制和计划管理的指导性战略规划;土地利用比较单纯的地区,也可不搞地区规划,只把省级规划的指标分解到县。市、县规划要和城市规划相协调;县级规划是宏观与微观相结合的规划;乡级规划是实施规划的基础,其重点是把县级规划中提出的各类用地规划指标分解到村,落实到地块。

第七条  编制规划遵循的原则:

(一)认真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和“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方针,统筹安排各项用地;

(二)坚持因地制宜,从实际情况出发;

(三)要兼顾社会、经济、生态综合效益的原则;

(四)坚持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相结合,两者矛盾时,前者应服从后者;

(五)实行公众参与和充分协调;

(六)注重规划的实施。

第八条  国家土地管理局是全国规划的主管部门,各级土地管理部门是本级行政区规划的主管部门。各级规划的范围包括该级行政管辖范围内的全部土地。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编制规划。组织有关部门成立规划领导小组,负责对规划工作的具体领导和协调。

领导小组下设规划办公室,挂靠在土地管理部门,负责规划具体编制工作。

各有关部门派联络员参与规划的编制,向规划办公室提供有关资料和本部门用地规划,反映本部门对规划的要求和意见,参与规划的研讨。

第十条  规划的基础数据必须准确可靠,符合规划所需精度要求。规划用地分类与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分类一致。

第二章  编制程序与规划内容

第十一条  规划工作一般可分为准备、编制、审批等三个阶段。

第十二条  准备工作包括成立规划领导小组和规划办公室,拟定规划工作方案、工作计划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落实规划经费和人员,广泛收集已有的现状和规划相关资料等。

第十三条  规划办公室根据上级规划控制指标以及有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要求,结合当地土地资源实际状况,初步提出规划任务、目标和基本方针,经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据此确定编制规划的重点和具体要求。

第十四条  编制规划通常包含以下工作内容:

(一)土地利用现状分析。通过现状分析,提供土地利用的基础数据,分析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总结土地利用变化的规律和经验教训,指明土地利用当前存在的和规划期间可能出现的主要问题,提出合理利用土地的建议。

(二)土地需求量预测。一般由各用地主管部门提交规划期间各部门用地变化预测报告和用地分布图。规划办公室对预测数据进行必要的分析和校核。

(三)土地适宜性评价。通过土地评价重点了解各类后备土地资源和用途需作调整的土地资源的数量、质量、分布和适宜性,为分析土地利用潜力、确定土地利用方向、调整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提供依据。

(四)确定规划目标和方针。在进行土地利用的现状、需求、潜力分析研究基础上由领导小组制定规划的主要任务、目标和基本方针。

(五)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的调整。根据规划目标和用地方针,对各类用地的需求量进行综合平衡,合理安排各类用地,调整用地结构和布局。统筹协调土地开发、利用、保护、整治措施。

(六)土地利用分区规划。通过土地利用分区规划与土地利用控制指标相结合的方法,把规划目标、内容、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的调整及实施的各项措施,落实到土地利用分区,有利于规划的实施。省级以上规划的土地利用分区,提出各区土地利用的特点、结构和今后利用的方向及提高土地利用率的主要措施;县级以下规划的土地利用分区,提出土地利用的具体用途、要求和措施;市(地)级规划分区可结合具体情况,参照省级或县级规划要求进行。

(七)分解下达下一级规划的各类用地的控制性指标,为编制下一级规划提供依据。

(八)制定实施规划的政策和措施。主要包括各种行政、法律、技术和经济的措施,保证规划的实现和落实。

规划内容的核心是编制各类用地规划平衡表和划分土地利用规划区。前者反映土地利用结构的调整和各类用地数量平衡,后者反映各类用地空间布局。

第十五条  规划方案要经过与有关部门和上、下级政府充分协调,必要时也可依据不同侧重点编制2~3个待选方案,进行比较论证,确定最后推荐方案。

第三章  规划成果

第十六条  规划成果包括规划文件、主要图件及附件。

(一)规划文件:包括规划(送审稿)及规划说明。

规划(送审稿)是政府的法规性文件,要求文字简炼、准确,避免论述性、说明性文字。规划说明是对规划的具体解释。

(二)规划主要图件:包括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图件比例尺:省级为1/20万~1/100万,一般为1/50万;市(地)级为1/10万~1/50万,一般为1/20万;县级为1/2.5万~1/10万,一般为1/5万;乡级一般为1/1万或1/5000.(三)规划附件:包括专题研究报告、部门用地预测、其它图件、有关的现状和规划资料等。

第四章  规划的审批

第十七条  规划领导小组组织审定的各级规划(送审稿),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查通过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并报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经批准的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实际需要和客观情况的变化作适当调整和变动。涉及重大原则性问题的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五章  附  则

等级划分规则篇7

一、基本原则

(一)遵循分税制体制基本精神,与中央、省对市财政体制保持衔接;

(二)税收属地管理原则,市级除保留部分固定税源外,其余全部实行属地管理;

(三)促进市区共同发展原则,稳定存量、激活增量,充分调动市区两级共同发展的积极性;

(四)财力与事权相匹配原则,在保障各级既得利益的基础上,体现财力随事权下放,向区级下沉,同时强化各区支出责任;

(五)简便易行与规范透明原则,方案操作简便,税收级次明晰;

(六)效率与公平兼顾的原则,坚持辖区间财政管理体制的相对统一,促进市区公共服务水平均等化。

二、主要内容

(一)财政收入划分

1.市级固定收入

(1)单列企业税收:铜陵有色金属(集团)公司(含下属企业,进口环节税收除外)。

(2)特殊行业税收:各类金融机构(区级小额贷款和担保公司除外)、供发电、水、气、邮电通讯、烟草、石化、盐业、公交等跨区域、具有一定垄断性的公共服务行业和企业税收。

(3)市直部门(单位)及省地税直属分局代收代缴的税收。

(4)除上述保留在市级的税源外,下列收入确定为市级固定收入:契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上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除外)、耕地占用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车辆购置税、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

2.区级固定收入

除上属以外的房产税、印花税、车船税、消费税,进口货物增值税、关税、区级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

3.市、区共享收入

除上属市区固定收入以外的其他税收确定为共享税种:国内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

以调整后的各区共享收入数为区级留成基数,以后年度超收按比例分成(营业税市与区4:6,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市与区5:5,城建税另定)。

(二)财政支出划分

1.根据现行各级政府承担的事权,相应划分财政支出范围。

2.对市与区调整的社区事务、城市管理、教育等事权,按照财随事走、基数加增长的原则,相应调整财权。

3.今后各区社区事务、城市管理、教育等支出均由区级财政足额安排,市财政原则上不再承担此类支出。

(三)财政基数核定

1.收入基数:按调整后的各区地方财政收入为基数,确定各区定额上解(补助)数,以后年度超收市与区按3:7比例分成。

2.支出基数:以各区既得财力为基础测算各区支出基数,对各区的社区事务等支出,按比例适当提高后列入基数。城维费对区实行“核定收支,基数包干,超收分成”,教育费附加实行市与区按比例分配,具体办法另定。

(四)解库方式

1.进口环节税收缴库方式:进口货物增值税和关税先行缴入市级金库,由市级财政分月调整至县区。

2.收入报解方式:市级固定收入缴入市级金库,区级固定收入和市与区共享收入缴入区级金库,城维税随主税入库,年终市与区通过结算调整财力。

3.国库资金留解方式:区级地方财政收入在国库的资金,实行市与区之间暂按4:6比例留解,按日将市级留解资金由区级金库划至市级金库。

三、配套措施

(一)建立税收级次界定机制。市财政局负责预算级次的界定和管理,市国、地税部门按规定的级次严格执行。市财政局建立税源监控系统实施动态监控,明确划分企业归属,并按期予以公布。对需调整、变更级次的,由市财政局函告市国、地税部门。

(二)统一税收奖励政策。市级出台全市统一的税收奖励政策,清理各级出台的税收奖励政策,以规范财经秩序,节约税收成本。具体办法另定。

(三)加强入库级次监管。由市财政局牵头,市审计局、人民银行、税务部门等配合,对预算收入的入库级次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一经发现,其税收一律收归市级财政,按违规数额的双倍予以处罚,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四、相关规定

(一)除市、区两级固定收入外,其他税收按属地入库,即按实际生产经营所在地确定财政收入级次。企业工商与税务登记的地址与实际生产经营地和财务核算等主要管理机构所在地原则上应保持一致。

(二)各区收入范围按行政区划和属地原则划分,如遇个别行政区划难以明确划分的特殊地域或按现行行政区划不便于税收征管的地方税收,先缴入市级金库,由市财政局按照本方案规定明确后进行划分。

(三)以后年度由市级投资新建的重点工程等项目税收归属,由市政府按一事一议的原则确定税收入库级次。重点工程所在区在建设过程中给予支持的,市政府另行研究制定补助办法。

(四)市审计局、财政局、税务局稽查查补收入一律作为市级收入。

(五)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人民银行按照本方案相应调整税收解库办法。

(六)西湖新区和铜陵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园区体制另行制定。

等级划分规则篇8

一、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加快建立层次分明、功能清晰的规划体系

(一)明确规划编制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遵循科学发展观,紧紧抓住重要战略机遇期,围绕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的奋斗目标,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全面建设“平安**”,注重解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局问题,注重速度与结构、质量、效益相统一,注重城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注重发展需求与要素资源支撑能力、生态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规划的应有功能,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

(二)理清规划体系的功能分工。同一行政层次的规划按对象和功能,分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空间规划、专项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以下简称发展规划纲要)是根据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为对象编制的纲领性规划,在本级各类规划中具有统领地位,是编制空间规划、专项规划以及有关政策和年度计划的依据。空间规划是根据区域内人口、资源等基本要素及相关功能区的空间结构和空间开发秩序为对象编制的规划,包括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海洋功能区划等,是指导和约束基本要素配置及相关功能区的相对位置、组合状况、聚散程度等的依据。专项规划是根据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专门领域为对象编制的规划,包括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等各种行业规划、专题规划、建设规划等,是指导该领域发展和政府调控行为的依据。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以跨行政区的特定区域为对象编制的区域规划已成为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区域规划既有综合性的区域发展规划,也有区域空间规划、区域专项规划,是发展规划纲要在特定区域的细化和落实。

(三)科学界定规划编制的领域。坚持以市场为取向的改革方向。政府编制规划的领域,主要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以及需要政府扶持、调控和引导的领域。对政府履行公共职责的基础设施、重要资源、生态环境、公共事业等领域必须编制规划,使之成为政府审核项目、安排财力的依据,并为企业决策、社会投资提供参考。在一定时期确需政府扶持、调控和引导的产业,可根据全省战略需要编制专项规划。对市场机制已充分发挥资源配置基础性作用的领域,原则上不再编制规划。

(四)突出发展规划纲要的战略导向。发展规划纲要应抓住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问题,切实增强战略性和宏观性,突出指导方针、战略任务、空间布局和重大举措。要改变规划内容无所不包、涉及领域过宽的状况,减少由市场机制发挥作用领域的内容,进一步充实政府履行公共职责的内容。

(五)切实强化空间规划功能。空间规划着眼于把区域内的城镇体系布局、土地总体利用、产业聚集区、基础设施网络、限制开发地区等落实到具体的地域空间,是划定主要功能区且有一定约束力的“红线”。城乡规划是政府指导、调控城乡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手段,是确定区域内空间组织和具体布局的重要依据。空间规划要统筹考虑区域内生产力布局、重大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等建设,努力提高空间资源的整体配置效率。

(六)进一步明确专项规划定位。切实改变目前专项规划数量过多、内容空泛的状况,坚持突出重点、有所为有所不为,努力增强针对性和操作性,使之成为本领域落实宏观调控措施、审批项目和安排投资的依据。简化对竞争性产业发展方向、产品产量的描述,不应将扶持特定企业作为规划的内容。结合本领域的特点,着力研究政府如何通过完善体制、制定政策、合理布局、加强建设,切实提供良好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环境,为市场主体创造有利的宏观环境、制度环境和市场环境。

(七)注重研究编制区域规划。编制区域规划的主要区域是,经济、社会联系紧密的地区,需统筹规划、协调发展的城镇密集地区,以及政府确定的重点开发或者保护地区等。综合性的区域发展规划一般包括:人口、经济增长等的预测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分析,各类功能区的划分及其定位,区域协调机制等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等。要强化区域规划在相应特定区域的指导性、统筹性和约束性,增强编制工作中部门、地区之间的衔接和协调。

二、切实规范编制行为,将规划纳入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轨道

(八)加强规划综合协调。各地各部门要从全局出发研究确定规划内容,各类规划依据发展规划纲要,专项规划遵循空间规划,下级规划服从上级规划,所有规划都要相互协调。既努力防止规划部门化,又尽可能减少重复编制、内容交叉。在适当撤并有关规划工作领导机构的基础上,建立省政府规划协调会议制度,由省长主持,有关副省长和省级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承担规划的综合协调和审议职能。设立省政府规划协调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规划办),由省发展改革部门牵头,会同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经贸、海洋、环保、交通、水利等部门组成,负责开展规划协调会议日常工作。

(九)规范规划立项管理。按照以事权编制规划的原则,发展规划纲要、空间规划由各级政府提出并组织编制,其中,发展规划纲要由同级发展改革部门牵头具体组织,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城乡规划由同级城乡规划部门牵头具体组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同级国土资源部门牵头具体组织,海洋功能区划由同级海洋主管部门牵头具体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专项规划一般由其主管部门提出,经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查后组织编制,其中重点专项规划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其主管部门研究提出,报同级政府同意后组织编制。综合性的区域发展规划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市(县)政府提出,报同级政府同意后组织编制。

(十)深化规划研究工作。规划组织编制单位可采取自主编制、合作编制、委托编制和招标编制等方式,确定规划编制承担单位。规划编制承担单位要深入开展前期调研工作,努力保证规划编制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尤其是对规划建设的重大项目要认真研究,切实为政府决策、企业投资提供依据和参考。规划应充分体现区域特色,避免简单重复国家和省级规划的内容。

(十一)扩大规划公众参与。要采取多种形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规划编制过程和了解规划内容的权利。发展规划纲要和其他重要规划正式送审前,应预先听取人大、政协的意见,并征询社会公众意见。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空间规划、专项规划,要妥善处理保密与提高透明度的关系,在草案初步形成后,可采取听证、公示等适当形式,为社会公众参与规划编制开辟畅通的渠道。

(十二)健全规划专家论证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可建立规划咨询专家库,根据工作需要分类设立规划咨询专家委员会,组织开展规划咨询、论证、评估等活动。发展规划纲要和重要规划在送审前应组织专家论证,其中省级重要规划由省规划办提请省咨询委主持论证并提出审议意见,努力形成规范化的规划决策咨询机制。

(十三)注重规划相互衔接。各级各类规划之前,必须与相关规划进行衔接。省级规划和跨市的区域规划由省规划办负责协调衔接,重点是衔接宏观调控目标、区域发展方向、基础设施等空间布局、重要资源开发、财政资金平衡等,切实避免规划内容自相矛盾、政策效果相互抵消。省规划办协调衔接工作根据规划性质,确定具体的省级职能部门主持;出现较大分歧意见时,提交省政府规划协调会议决定。市、县(市、区)规划也要加强协调衔接。各部门组织编制规划,凡内容涉及其他主管部门的,应及时主动进行衔接。

(十四)完善规划审批制度。规划决策主体应与规划层次、效力相对应,努力形成科学合理的规划审批制度。省级发展规划纲要经省政府审定后,提交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省级空间规划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审批。省级专项规划除少数重要规划由省政府审批外,原则上由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相关主管部门联合审批,其中重点专项规划以“经省政府同意”的名义。跨市的区域规划由省政府审批。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之外,市、县(市、区)规划的审批,由同级政府作出决定。

三、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努力健全规划组织实施的保障机制

(十五)健全规划实施目标责任制。各级各类中长期规划都要有明确、具体的年度或分期实施计划。按照各地和有关部门职责分工,建立严格的工作责任制,认真贯彻落实规划提出的发展目标和任务,并列入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各级政府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充实监督检查力量,形成完善的行政检查、行政纠正和行政责任追究机制。

(十六)强化规划配置资源的导向作用。切实按照规划的总体要求,合理配置财政性资金、政策性金融以及国有土地资源、国有资产存量等公共资源。政府投资决策坚持“以规划带项目”的原则,逐步实现投资调控由项目审批向规划审批转变,即能编制规划的领域,先编规划,后审项目,再安排投资;未列入规划的建设项目,在规划调整前原则上不予立项。通过体制创新和产业政策,为市场主体自觉遵循规划引导创造良好的环境。

(十七)认真落实规划的约束性内容。对各级各类规划规定的各项控制性、强制性指标以及禁止性、限制,切实加强监督管理,使之成为约束社会公众行为的准则。坚持空间均衡原则,注重经济分布、人口分布与资源环境的承载能力相适应,严格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用地预审等制度和实施过程管理制度。对必须由政府统一布局或在一定时期需要政府管制、调控的领域,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坚决服从规划的限定。对违反规划的,依照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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