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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能的知识8篇

时间:2023-06-18 09:57:10

法律职能的知识

法律职能的知识篇1

[论文摘要]法律职业化有其深刻的知识论根据,它建立在多种知识论基础之上,并与司法制度合理化之间存在紧密联系。为法律职业化的知识论根据所内在要求的司法制度合理化的基本方面包括司法独立、判决理由合理、司法权力中性化和司法程序正义等。

一、法律职业化的知识论基础

法律职业化作为法制 现代 化进程中的一种特定现象,有其深刻的知识论基础,释明这种知识论基础的基本方面,对于现代司法制度的完善和 发展 而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甚至可以认为,法律职业建构其上的知识论基础一定程度上也是推进司法现代化进程的一种重要动力。

对于法律职业化运动的知识论基础的基本内涵,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出简要界说。首先,法律职业化对应于法律知识的类别属性要求,是法律这一本性上属于实践理性知识所要求的法律实践活动的一种社会组织形式。亚里士多德曾将人类的知识划分为纯粹理性、实践理性和技艺三种基本类别,法律属于实践理性知识的范畴,界说法律是一种实践理性知识,是将其与纯粹理性知识进行的一种必要区分。实践理性这一概念意味着:“理性不仅是一种理论观念或认识能力,而且也是一种行动者的实践能力和意志能力,是实践着的理性。”[1]波斯纳则将实践理性概念很实用主义地理解为“不轻信者对无法为逻辑或精密观察证实之事物形成种种确信时使用的各种方法”,[2]它用于解决人们面对现实问题时如何作出行动。在波斯纳看来,法律作为一种知识类别系统,它更多地不是一个数学式、逻辑般和 科学 论证型的知识形态,而经常是一个依赖直觉、常识、记忆、习惯、内省、想象等力量资源的过程。因此,作为实践理性知识的法律,如何创造知识和传播知识,势必需要通过一定的社会组织形式方得以可能,而法律职业化正是这种实践理性范畴的法律知识创造和传播的恰当社会组织形态,这种组织形态表现为一个共同经受法学理论 教育 和技能训练、并共奉法律信仰且专长于法律实务技能的法律职业家共同体的形成,他们坚持法律至上立场并恪守法律思维作出法律行动。

其次,法律职业共同体在认同法律知识之实践理性本质的同时,并不放弃对纯粹理性知识本性的应然法律的追寻。系统的法学理论学习作为一种经历是法律职业家区别于行业匠人的根本标志,“学识法律家集团的内部尽管存在着职能分工,甚至存在着(例如检察官与律师之间)对抗活动,但是他们具有共同的知识背景,必须以共同的法理语言来交谈。他们构成了一个有关法律的解释共同体。”[3]这个具有共同知识背景的法律解释共同体的形成,没有经过正统的大学法学理论思维训练是不可想象的。在这个法律家共同体内部,作为成员之一的法学家更是注重对应然之法的追问,没有发达的法学理论根据,便不可能出现一个共享法律价值的法律家共同体。因此,法律职业化正是因为这种对纯粹理性属性的法学理论的开放,才得以区别于以单一的技能传授为特征的行业匠人。尤其重要的是,法律职业家对应然之法或正义法律的追问,并非一种思想实践或形而上学游戏,因为法律职业家追问应然之法和正义法律的过程重合于法律实践行动,即便是法学家的学理思辩,也是很实用主义的。

第三,法律职业化顺应社会 经济 发展所引发的法律知识增长要求,担负起市场条件下国家权力和市民权利之间关系架构的中介。知识的增长一方面决定于社会关系的不断分化和日益复杂,另一方面决定于社会主体对这种不断分化和日益复杂的社会关系所内在的 规律 及其本质的追问和探寻。导致社会关系分化和复杂化的一个重要动力是人类经济行为的多样化和经济关系的日趋复杂,这种复杂和多元关系状况必然地要求产生大量以调整人们经济关系为主要内容的法律规范,这种法律规范对于那些必须将其作为行为约束和结果预见根据的社会经济生活主体而言,显然就是一类重要知识。但是,就社会个体而言,任何人都只拥有该类法律知识的十分有限的部分,哈耶克指出:“我们对于那些决定社会进程的大多数特定事实的无从救济的无知,正是大部分社会制度之所以采取了它们实际具有的那种形式的原因之所在。”[4]因此,因经济市场化发展所引发的人类行动规范之重要一种——法律规范知识的不断增长,客观上要求社会形成一定机制以保证这种知识的创造、传输和服务,这样,法律职业才应运而生。由此可见,法律职业的兴起,根本上是以对社会经济交易活动所引发的利益当事人对日益增长和复杂的法律知识的需求为依据的,经济的市场化发展必然地要求法律职业化进程的开始。法律职业家共同体按照角色分工,按照创造法学理论、解释法律规则、提供法律服务、主导司法程序、进行事实陈述和举证等多种游戏规则,使得法律职业成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国家权力和市民权利之间关系架构的一个重要中介和桥梁,“在这种体制下,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之间保持着适度的联系和交流;市民的个人选择可以反映到行政的制度选择上去,而实证的法律规范也可以渗透到自生的民间秩序之中。”[3](222)

第四,法律职业化按照其内在规则处理法律知识,使得法律知识始终能够保持一种事实性与有效性之间的张力。作为知识系统和行动规则的法律,存在一个如何保持其事实性和有效性之间的张力问题,实在之法是一个事实性问题,法律如何合法是一个有效性问题。保持法律之事实性和有效性之间的张力,根本上是一个法律的合理化问题。一方面,已经制定的法律应得到普遍的服从,而为人们所服从的法律本身就应该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亚里士多德语),这样,就存在一个如何实现法律的合理性问题和怎样保证法律合法的合法性问题。对实在法律的实现,实际上就是将既有的法律规则适用于具体的社会关系事实之上;对法律合法性的保证,则成为一个为实在法律的前提根据提供理由并进行合法性论证的事业。应当认为,法律职业化所内在的职业规则暗合于保持法律事实性和有效性张力之要求,对于法律职业处理法律知识的规则,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出归结:(1)法律职业区别于缺失理论根据和价值引导的技艺,法律职业家按照理论和概念思维指导行为并通过专业术语进行对话和交流。上升为科学学科的法学,其理论原理和概念体系始终是职业法律家赖以为生的专业养分。(2)职业法律家因循法律解释学进路,在处理事实的同时也解释规范。守旧的法律与新生的事实之间始终对立存在,弥补这道鸿沟的正是职业法律家以三段论思维为基础的法律解释学方法,通过这种法律解释学方法,作为大前提的法律规范获得了新的表述(法官造法),作为小前提的争议事实被赋予规范内涵(法律判决)。(3)法律职业家崇尚形式法律并持以对道德涉入的审慎立场,通过法律维系职业家共同体的自治和团结。道德、伦理、政策、习俗等外在于法律的权力话语并非绝对地无涉于法律,它们对法律这一社会行为规则系统也存在一定的影响,但是,这种影响仅仅只是法律规范系统的外部环境,它们影响着实在法律的实际内容,但没有为实在法律所吸纳的内容并不能成为法律事实结论作出的根据。(4)法律职业形成准入制度,这种准入制度强化了法律职业家对法律知识内容的熟悉范围和处理法律事务的能力。资格 考试 成为法律职业准入制度的基本形式,通过资格考试而促成的法律知识掌握和法律技能熟练,使得法律职业家能够胜任法律知识供给和法律服务之社会责任。 

二、现代司法制度合理化的基本要求

法律职业化并不是一个孤立的、仅仅为法律职业本身的目的追求和实现而出现的法律实践现象,法律职业化本质上没有自己的目的,其意义根本上在于推进法治进程。司法现代化在法制现代化进程中具有特殊地位,法律职业化更多地是通过对司法现代化进程的作用而推进法治进程,其中,法律职业化之知识论内涵在为法律职业化进程提供坚实基础的同时,也在很大程度上提出了现代司法制度的合理化要求。

首先,作为实践理性属性的 法律 知识所要求的社会组织形式的法律职业,要求司法独立。法律职业作为法律知识创造、传播和运用的社会组织形式,意味着法官、检察官、律师和法学家共同成为法律知识的主体,他们推进司法活动过程或解释和评价司法活动现象只按照实践理性的法律知识所内在的规则行事,为法律职业家所共享的法律价值成为司法原则,为法律职业家所拥有的实在法律知识成为处理具体法律事务的直接根据, 政治 权力知识、道德知识、伦理知识、 经济 知识等,既不是法律职业家所求取的对象,也不是司法运行的决定性力量和司法结论作出的根据。司法权力话语的力量之源来自法律知识本身,任何非法律知识话语的权力形态均不得成为左右司法活动的主导。

其次,法律职业家对应然之法的追问及对正义法律的答案提供,要求司法判决理由的合理化。“判决理由是司法权合理化的最重要的指标,也是法官思维水平的最典型的表现。在学识性、合理性较强的法律体系下,判决书不阐述和论证把法律适用于案件事实的理由的事情是绝对不可想象的。”[3](229)法律知识之前提根据尽管有其客观性一面,也有其主观性一面,其客观性在于社会关系的法权要求,其主观性在于法律职业家(尤其是法学家)对这种法权要求按照怎样的方法和标准作出了识别和回答。因此,在抽象性层面上,司法判决理由应为法律职业家所共识的法学理论知识;在具象性层面上,司法判决理由应为实际参与诉讼个案的法律职业家意见。

第三,回应法律知识增长之社会需求的法律职业,要求司法成为权力控制和权利维护的中性力量。以经济市场化 发展 为主要动力所引发的法律知识的增长,一方面意味着国家控制社会权力的强化,另一方面则意味着市民为实现其利益而对抗强制和摆脱束缚之权利依据的渴求。权力——权利作为一种二元对立构造,催生了以法律知识生产和服务为使命的法律职业,而这种法律职业所表现出的法律知识生产和服务行为的权力内涵是权力控制和权利维护,即作为国家与社会关系的中介,架构秩序与自由之间的通道。从而,以回应法律知识增长之社会需求的法律职业,实际上为司法权力的目的作出了定位——社会整合,也对司法权力的性质作出了限定——中性力量。诚如马克思所言:“独立的法官既不属于我,也不属于政府。”[5]

第四,为法律职业共同体所遵循的处理法律知识的基本规则,要求司法程序的正义品格。如上文所述,法律职业遵循“理论和概念思维指导行为并通过专业术语进行对话和交流”、“法律解释学进路处理事实和解释规范”、“崇尚形式法律并持以道德涉入的审慎立场”、“职业准入制度”等职业规则处理法律知识,这就要求司法制度必须确保司法程序的正义品格。为 现代 司法制度所一致确认的司法程序正义性价值标准,诸如参与、自治、对抗、依法、合理、效率等司法价值标准的具体要素,很大程度上是对法律职业共同体所遵循的处理法律知识的基本规则之要求的规范化确认。 

[ 参考 文献 ]

法律职能的知识篇2

[论文摘要]法律职业化有其深刻的知识论根据,它建立在多种知识论基础之上,并与司法制度合理化之间存在紧密联系。为法律职业化的知识论根据所内在要求的司法制度合理化的基本方面包括司法独立、判决理由合理、司法权力中性化和司法程序正义等。

一、法律职业化的知识论基础

法律职业化作为法制 现代 化进程中的一种特定现象,有其深刻的知识论基础,释明这种知识论基础的基本方面,对于现代司法制度的完善和 发展 而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甚至可以认为,法律职业建构其上的知识论基础一定程度上也是推进司法现代化进程的一种重要动力。

对于法律职业化运动的知识论基础的基本内涵,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出简要界说。首先,法律职业化对应于法律知识的类别属性要求,是法律这一本性上属于实践理性知识所要求的法律实践活动的一种社会组织形式。亚里士多德曾将人类的知识划分为纯粹理性、实践理性和技艺三种基本类别,法律属于实践理性知识的范畴,界说法律是一种实践理性知识,是将其与纯粹理性知识进行的一种必要区分。实践理性这一概念意味着:“理性不仅是一种理论观念或认识能力,而且也是一种行动者的实践能力和意志能力,是实践着的理性。”[1]波斯纳则将实践理性概念很实用主义地理解为“不轻信者对无法为逻辑或精密观察证实之事物形成种种确信时使用的各种方法”,[2]它用于解决人们面对现实问题时如何作出行动。在波斯纳看来,法律作为一种知识类别系统,它更多地不是一个数学式、逻辑般和 科学 论证型的知识形态,而经常是一个依赖直觉、常识、记忆、习惯、内省、想象等力量资源的过程。Www.133229.COM因此,作为实践理性知识的法律,如何创造知识和传播知识,势必需要通过一定的社会组织形式方得以可能,而法律职业化正是这种实践理性范畴的法律知识创造和传播的恰当社会组织形态,这种组织形态表现为一个共同经受法学理论 教育 和技能训练、并共奉法律信仰且专长于法律实务技能的法律职业家共同体的形成,他们坚持法律至上立场并恪守法律思维作出法律行动。

其次,法律职业共同体在认同法律知识之实践理性本质的同时,并不放弃对纯粹理性知识本性的应然法律的追寻。系统的法学理论学习作为一种经历是法律职业家区别于行业匠人的根本标志,“学识法律家集团的内部尽管存在着职能分工,甚至存在着(例如检察官与律师之间)对抗活动,但是他们具有共同的知识背景,必须以共同的法理语言来交谈。他们构成了一个有关法律的解释共同体。”[3]这个具有共同知识背景的法律解释共同体的形成,没有经过正统的大学法学理论思维训练是不可想象的。在这个法律家共同体内部,作为成员之一的法学家更是注重对应然之法的追问,没有发达的法学理论根据,便不可能出现一个共享法律价值的法律家共同体。因此,法律职业化正是因为这种对纯粹理性属性的法学理论的开放,才得以区别于以单一的技能传授为特征的行业匠人。尤其重要的是,法律职业家对应然之法或正义法律的追问,并非一种思想实践或形而上学游戏,因为法律职业家追问应然之法和正义法律的过程重合于法律实践行动,即便是法学家的学理思辩,也是很实用主义的。

第三,法律职业化顺应社会 经济 发展所引发的法律知识增长要求,担负起市场条件下国家权力和市民权利之间关系架构的中介。知识的增长一方面决定于社会关系的不断分化和日益复杂,另一方面决定于社会主体对这种不断分化和日益复杂的社会关系所内在的 规律 及其本质的追问和探寻。导致社会关系分化和复杂化的一个重要动力是人类经济行为的多样化和经济关系的日趋复杂,这种复杂和多元关系状况必然地要求产生大量以调整人们经济关系为主要内容的法律规范,这种法律规范对于那些必须将其作为行为约束和结果预见根据的社会经济生活主体而言,显然就是一类重要知识。但是,就社会个体而言,任何人都只拥有该类法律知识的十分有限的部分,哈耶克指出:“我们对于那些决定社会进程的大多数特定事实的无从救济的无知,正是大部分社会制度之所以采取了它们实际具有的那种形式的原因之所在。”[4]因此,因经济市场化发展所引发的人类行动规范之重要一种——法律规范知识的不断增长,客观上要求社会形成一定机制以保证这种知识的创造、传输和服务,这样,法律职业才应运而生。由此可见,法律职业的兴起,根本上是以对社会经济交易活动所引发的利益当事人对日益增长和复杂的法律知识的需求为依据的,经济的市场化发展必然地要求法律职业化进程的开始。法律职业家共同体按照角色分工,按照创造法学理论、解释法律规则、提供法律服务、主导司法程序、进行事实陈述和举证等多种游戏规则,使得法律职业成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国家权力和市民权利之间关系架构的一个重要中介和桥梁,“在这种体制下,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之间保持着适度的联系和交流;市民的个人选择可以反映到行政的制度选择上去,而实证的法律规范也可以渗透到自生的民间秩序之中。”[3](222)

第四,法律职业化按照其内在规则处理法律知识,使得法律知识始终能够保持一种事实性与有效性之间的张力。作为知识系统和行动规则的法律,存在一个如何保持其事实性和有效性之间的张力问题,实在之法是一个事实性问题,法律如何合法是一个有效性问题。保持法律之事实性和有效性之间的张力,根本上是一个法律的合理化问题。一方面,已经制定的法律应得到普遍的服从,而为人们所服从的法律本身就应该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亚里士多德语),这样,就存在一个如何实现法律的合理性问题和怎样保证法律合法的合法性问题。对实在法律的实现,实际上就是将既有的法律规则适用于具体的社会关系事实之上;对法律合法性的保证,则成为一个为实在法律的前提根据提供理由并进行合法性论证的事业。应当认为,法律职业化所内在的职业规则暗合于保持法律事实性和有效性张力之要求,对于法律职业处理法律知识的规则,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出归结:(1)法律职业区别于缺失理论根据和价值引导的技艺,法律职业家按照理论和概念思维指导行为并通过专业术语进行对话和交流。上升为科学学科的法学,其理论原理和概念体系始终是职业法律家赖以为生的专业养分。(2)职业法律家因循法律解释学进路,在处理事实的同时也解释规范。守旧的法律与新生的事实之间始终对立存在,弥补这道鸿沟的正是职业法律家以三段论思维为基础的法律解释学方法,通过这种法律解释学方法,作为大前提的法律规范获得了新的表述(法官造法),作为小前提的争议事实被赋予规范内涵(法律判决)。(3)法律职业家崇尚形式法律并持以对道德涉入的审慎立场,通过法律维系职业家共同体的自治和团结。道德、伦理、政策、习俗等外在于法律的权力话语并非绝对地无涉于法律,它们对法律这一社会行为规则系统也存在一定的影响,但是,这种影响仅仅只是法律规范系统的外部环境,它们影响着实在法律的实际内容,但没有为实在法律所吸纳的内容并不能成为法律事实结论作出的根据。(4)法律职业形成准入制度,这种准入制度强化了法律职业家对法律知识内容的熟悉范围和处理法律事务的能力。资格 考试 成为法律职业准入制度的基本形式,通过资格考试而促成的法律知识掌握和法律技能熟练,使得法律职业家能够胜任法律知识供给和法律服务之社会责任。

二、现代司法制度合理化的基本要求

法律职业化并不是一个孤立的、仅仅为法律职业本身的目的追求和实现而出现的法律实践现象,法律职业化本质上没有自己的目的,其意义根本上在于推进法治进程。司法现代化在法制现代化进程中具有特殊地位,法律职业化更多地是通过对司法现代化进程的作用而推进法治进程,其中,法律职业化之知识论内涵在为法律职业化进程提供坚实基础的同时,也在很大程度上提出了现代司法制度的合理化要求。

首先,作为实践理性属性的 法律 知识所要求的社会组织形式的法律职业,要求司法独立。法律职业作为法律知识创造、传播和运用的社会组织形式,意味着法官、检察官、律师和法学家共同成为法律知识的主体,他们推进司法活动过程或解释和评价司法活动现象只按照实践理性的法律知识所内在的规则行事,为法律职业家所共享的法律价值成为司法原则,为法律职业家所拥有的实在法律知识成为处理具体法律事务的直接根据, 政治 权力知识、道德知识、伦理知识、 经济 知识等,既不是法律职业家所求取的对象,也不是司法运行的决定性力量和司法结论作出的根据。司法权力话语的力量之源来自法律知识本身,任何非法律知识话语的权力形态均不得成为左右司法活动的主导。

其次,法律职业家对应然之法的追问及对正义法律的答案提供,要求司法判决理由的合理化。“判决理由是司法权合理化的最重要的指标,也是法官思维水平的最典型的表现。在学识性、合理性较强的法律体系下,判决书不阐述和论证把法律适用于案件事实的理由的事情是绝对不可想象的。”[3](229)法律知识之前提根据尽管有其客观性一面,也有其主观性一面,其客观性在于社会关系的法权要求,其主观性在于法律职业家(尤其是法学家)对这种法权要求按照怎样的方法和标准作出了识别和回答。因此,在抽象性层面上,司法判决理由应为法律职业家所共识的法学理论知识;在具象性层面上,司法判决理由应为实际参与诉讼个案的法律职业家意见。

第三,回应法律知识增长之社会需求的法律职业,要求司法成为权力控制和权利维护的中性力量。以经济市场化 发展 为主要动力所引发的法律知识的增长,一方面意味着国家控制社会权力的强化,另一方面则意味着市民为实现其利益而对抗强制和摆脱束缚之权利依据的渴求。权力——权利作为一种二元对立构造,催生了以法律知识生产和服务为使命的法律职业,而这种法律职业所表现出的法律知识生产和服务行为的权力内涵是权力控制和权利维护,即作为国家与社会关系的中介,架构秩序与自由之间的通道。从而,以回应法律知识增长之社会需求的法律职业,实际上为司法权力的目的作出了定位——社会整合,也对司法权力的性质作出了限定——中性力量。诚如马克思所言:“独立的法官既不属于我,也不属于政府。”[5]

第四,为法律职业共同体所遵循的处理法律知识的基本规则,要求司法程序的正义品格。如上文所述,法律职业遵循“理论和概念思维指导行为并通过专业术语进行对话和交流”、“法律解释学进路处理事实和解释规范”、“崇尚形式法律并持以道德涉入的审慎立场”、“职业准入制度”等职业规则处理法律知识,这就要求司法制度必须确保司法程序的正义品格。为 现代 司法制度所一致确认的司法程序正义性价值标准,诸如参与、自治、对抗、依法、合理、效率等司法价值标准的具体要素,很大程度上是对法律职业共同体所遵循的处理法律知识的基本规则之要求的规范化确认。

[ 参考 文献 ]

法律职能的知识篇3

    [论文摘要]法律职业化有其深刻的知识论根据,它建立在多种知识论基础之上,并与司法制度合理化之间存在紧密联系。为法律职业化的知识论根据所内在要求的司法制度合理化的基本方面包括司法独立、判决理由合理、司法权力中性化和司法程序正义等。

    一、法律职业化的知识论基础

    法律职业化作为法制现代化进程中的一种特定现象,有其深刻的知识论基础,释明这种知识论基础的基本方面,对于现代司法制度的完善和发展而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甚至可以认为,法律职业建构其上的知识论基础一定程度上也是推进司法现代化进程的一种重要动力。

    对于法律职业化运动的知识论基础的基本内涵,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出简要界说。首先,法律职业化对应于法律知识的类别属性要求,是法律这一本性上属于实践理性知识所要求的法律实践活动的一种社会组织形式。亚里士多德曾将人类的知识划分为纯粹理性、实践理性和技艺三种基本类别,法律属于实践理性知识的范畴,界说法律是一种实践理性知识,是将其与纯粹理性知识进行的一种必要区分。实践理性这一概念意味着:“理性不仅是一种理论观念或认识能力,而且也是一种行动者的实践能力和意志能力,是实践着的理性。”[1]波斯纳则将实践理性概念很实用主义地理解为“不轻信者对无法为逻辑或精密观察证实之事物形成种种确信时使用的各种方法”,[2]它用于解决人们面对现实问题时如何作出行动。在波斯纳看来,法律作为一种知识类别系统,它更多地不是一个数学式、逻辑般和科学论证型的知识形态,而经常是一个依赖直觉、常识、记忆、习惯、内省、想象等力量资源的过程。因此,作为实践理性知识的法律,如何创造知识和传播知识,势必需要通过一定的社会组织形式方得以可能,而法律职业化正是这种实践理性范畴的法律知识创造和传播的恰当社会组织形态,这种组织形态表现为一个共同经受法学理论教育和技能训练、并共奉法律信仰且专长于法律实务技能的法律职业家共同体的形成,他们坚持法律至上立场并恪守法律思维作出法律行动。

    其次,法律职业共同体在认同法律知识之实践理性本质的同时,并不放弃对纯粹理性知识本性的应然法律的追寻。系统的法学理论学习作为一种经历是法律职业家区别于行业匠人的根本标志,“学识法律家集团的内部尽管存在着职能分工,甚至存在着(例如检察官与律师之间)对抗活动,但是他们具有共同的知识背景,必须以共同的法理语言来交谈。他们构成了一个有关法律的解释共同体。”[3]这个具有共同知识背景的法律解释共同体的形成,没有经过正统的大学法学理论思维训练是不可想象的。在这个法律家共同体内部,作为成员之一的法学家更是注重对应然之法的追问,没有发达的法学理论根据,便不可能出现一个共享法律价值的法律家共同体。因此,法律职业化正是因为这种对纯粹理性属性的法学理论的开放,才得以区别于以单一的技能传授为特征的行业匠人。尤其重要的是,法律职业家对应然之法或正义法律的追问,并非一种思想实践或形而上学游戏,因为法律职业家追问应然之法和正义法律的过程重合于法律实践行动,即便是法学家的学理思辩,也是很实用主义的。

    第三,法律职业化顺应社会经济发展所引发的法律知识增长要求,担负起市场条件下国家权力和市民权利之间关系架构的中介。知识的增长一方面决定于社会关系的不断分化和日益复杂,另一方面决定于社会主体对这种不断分化和日益复杂的社会关系所内在的规律及其本质的追问和探寻。导致社会关系分化和复杂化的一个重要动力是人类经济行为的多样化和经济关系的日趋复杂,这种复杂和多元关系状况必然地要求产生大量以调整人们经济关系为主要内容的法律规范,这种法律规范对于那些必须将其作为行为约束和结果预见根据的社会经济生活主体而言,显然就是一类重要知识。但是,就社会个体而言,任何人都只拥有该类法律知识的十分有限的部分,哈耶克指出:“我们对于那些决定社会进程的大多数特定事实的无从救济的无知,正是大部分社会制度之所以采取了它们实际具有的那种形式的原因之所在。”[4]因此,因经济市场化发展所引发的人类行动规范之重要一种——法律规范知识的不断增长,客观上要求社会形成一定机制以保证这种知识的创造、传输和服务,这样,法律职业才应运而生。由此可见,法律职业的兴起,根本上是以对社会经济交易活动所引发的利益当事人对日益增长和复杂的法律知识的需求为依据的,经济的市场化发展必然地要求法律职业化进程的开始。法律职业家共同体按照角色分工,按照创造法学理论、解释法律规则、提供法律服务、主导司法程序、进行事实陈述和举证等多种游戏规则,使得法律职业成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国家权力和市民权利之间关系架构的一个重要中介和桥梁,“在这种体制下,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之间保持着适度的联系和交流;市民的个人选择可以反映到行政的制度选择上去,而实证的法律规范也可以渗透到自生的民间秩序之中。”[3](222)

    第四,法律职业化按照其内在规则处理法律知识,使得法律知识始终能够保持一种事实性与有效性之间的张力。作为知识系统和行动规则的法律,存在一个如何保持其事实性和有效性之间的张力问题,实在之法是一个事实性问题,法律如何合法是一个有效性问题。保持法律之事实性和有效性之间的张力,根本上是一个法律的合理化问题。一方面,已经制定的法律应得到普遍的服从,而为人们所服从的法律本身就应该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亚里士多德语),这样,就存在一个如何实现法律的合理性问题和怎样保证法律合法的合法性问题。对实在法律的实现,实际上就是将既有的法律规则适用于具体的社会关系事实之上;对法律合法性的保证,则成为一个为实在法律的前提根据提供理由并进行合法性论证的事业。应当认为,法律职业化所内在的职业规则暗合于保持法律事实性和有效性张力之要求,对于法律职业处理法律知识的规则,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出归结:(1)法律职业区别于缺失理论根据和价值引导的技艺,法律职业家按照理论和概念思维指导行为并通过专业术语进行对话和交流。上升为科学学科的法学,其理论原理和概念体系始终是职业法律家赖以为生的专业养分。(2)职业法律家因循法律解释学进路,在处理事实的同时也解释规范。守旧的法律与新生的事实之间始终对立存在,弥补这道鸿沟的正是职业法律家以三段论思维为基础的法律解释学方法,通过这种法律解释学方法,作为大前提的法律规范获得了新的表述(法官造法),作为小前提的争议事实被赋予规范内涵(法律判决)。(3)法律职业家崇尚形式法律并持以对道德涉入的审慎立场,通过法律维系职业家共同体的自治和团结。道德、伦理、政策、习俗等外在于法律的权力话语并非绝对地无涉于法律,它们对法律这一社会行为规则系统也存在一定的影响,但是,这种影响仅仅只是法律规范系统的外部环境,它们影响着实在法律的实际内容,但没有为实在法律所吸纳的内容并不能成为法律事实结论作出的根据。(4)法律职业形成准入制度,这种准入制度强化了法律职业家对法律知识内容的熟悉范围和处理法律事务的能力。资格考试成为法律职业准入制度的基本形式,通过资格考试而促成的法律知识掌握和法律技能熟练,使得法律职业家能够胜任法律知识供给和法律服务之社会责任。 

    二、现代司法制度合理化的基本要求 法律职业化并不是一个孤立的、仅仅为法律职业本身的目的追求和实现而出现的法律实践现象,法律职业化本质上没有自己的目的,其意义根本上在于推进法治进程。司法现代化在法制现代化进程中具有特殊地位,法律职业化更多地是通过对司法现代化进程的作用而推进法治进程,其中,法律职业化之知识论内涵在为法律职业化进程提供坚实基础的同时,也在很大程度上提出了现代司法制度的合理化要求。

    首先,作为实践理性属性的法律知识所要求的社会组织形式的法律职业,要求司法独立。法律职业作为法律知识创造、传播和运用的社会组织形式,意味着法官、检察官、律师和法学家共同成为法律知识的主体,他们推进司法活动过程或解释和评价司法活动现象只按照实践理性的法律知识所内在的规则行事,为法律职业家所共享的法律价值成为司法原则,为法律职业家所拥有的实在法律知识成为处理具体法律事务的直接根据,政治权力知识、道德知识、伦理知识、经济知识等,既不是法律职业家所求取的对象,也不是司法运行的决定性力量和司法结论作出的根据。司法权力话语的力量之源来自法律知识本身,任何非法律知识话语的权力形态均不得成为左右司法活动的主导。

    其次,法律职业家对应然之法的追问及对正义法律的答案提供,要求司法判决理由的合理化。“判决理由是司法权合理化的最重要的指标,也是法官思维水平的最典型的表现。在学识性、合理性较强的法律体系下,判决书不阐述和论证把法律适用于案件事实的理由的事情是绝对不可想象的。”[3](229)法律知识之前提根据尽管有其客观性一面,也有其主观性一面,其客观性在于社会关系的法权要求,其主观性在于法律职业家(尤其是法学家)对这种法权要求按照怎样的方法和标准作出了识别和回答。因此,在抽象性层面上,司法判决理由应为法律职业家所共识的法学理论知识;在具象性层面上,司法判决理由应为实际参与诉讼个案的法律职业家意见。

法律职能的知识篇4

【关键词】高职教育;高职生;法制教育;法律意识

一、高职学院法制教育存在的问题

虽然国家明文规定,要求将法律基础课列入大学生教学计划,但是高职院校对该门课程的投入却非常有限,很多高职院校只注重学生技能方面的培养,对于学生法制知识方面的教育少之又少。一些高职学校仅仅通过法制教育月的宣传,让高职生在短暂的时间内去了解必要的法律知识,这几乎没有多大效果。出现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还是在于高职院校对学生的法制教育不够重视,没有将其列为一门重要的基础课程,而对于学生的法制教育仅仅是依赖于教育活动月法律知识的宣传以及老师平时的口头传教。

2.高职院校任课教师法律水平有限,尤其是以思政教师代替法制教育老师。很多非政法高职院校法律课程大多是由思政部的工作人员担任的,而这些老师基本上都不是法律专业出身,对于法律的认识还是不够透彻,由于任课教师法律理论知识的欠缺,使得学生上课的效果不是很好,在这种情形下,当代高职生对法律课程不重视,就不难理解了。在法律课程的教学中,一些高职教师只是注重学生法律知识的学习,而忽略了高职学生法律观念、法律意识的培养。这样的教课模式,对于学生培养良好的法律意识不会有很大帮助,大大削弱了高职院校法律教育的效果。

3.法制教育仅限于小小的课堂,无法与课外结合。法律是实践性和理论性很强的一门学科。当前,在高职法律教学中,法制教育的方法仅仅局限于传统的课堂教学,偏重于理论知识的学习,严重忽视了实践教学环节,没有给学生提供参加有关法制社会实践的机会。高职院校基本上把法律基础课当成高职生进行法制教育的唯一形式,学生法律知识的学习也仅仅局限于学校安排的课本,缺少有针对性的以案说法的实例。以至于高职生对法制教育的认识和了解仅限于理论,根本无法意识到法制教育的重要性。

4.从高职院校的生源情况来看,高职院校的学生对法律的认识意识不强。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董瑶舆教授通过他的法律意识调查报告显示出:“人们的法律意识水平的高低与其文化程度成正比。”一般高职院校的生源地基础弱,对法律的学习意识淡薄,一般都不会主动去加强自身的法律知识。由于高职学生心理不够成熟,不懂法律,很容易走上歧途。因此,高职院校更应该注重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

5.高职院校辅导员的素质,严重影响到法制教育的质量。高职院校中,个别辅导员公德缺陷和法律观念陈旧,无法跟上社会发展的步伐。辅导员将影响一批学生的成长,辅导员的素质和能力,决定了学生的综合素质和思想观念。辅导员的能力及创新性,决定着法制教育活动形式的多样化。如果辅导员法制教育活动的开展仅仅限于说教,没有扩展到第二课堂,这样学生对于法律知识的认识就不会深,同时,近两年高职院校不断扩招,辅导员带班也越来越多。导致辅导员几乎没有精力开展多样化的法制教育活动。

二、解决措施和改进办法

1.坚持依法治国政策,落实高职法制教育。我国坚持走依法治国的道路,加大力度建设有中国特色的法制国家。国家财政部门应该加大对高职院校法制教育的投入力度,而非仅仅注重本科院校的推进与发展。法制教育的价值在于倡导法制精神,造就大批具有良好法律素质的公民,满足法制社会的需要。因此高职院校在加强学生技能应用能力培养的同时更应该注重学生法制教育的建设,开设一些必要的法律基础课程。

2.加强专业法律教师队伍的建设。提高教师队伍的法律素养是搞好高职院校法制教育的关键。高职院校应该将法律专业教师纳入人才招聘计划。严格考核教师的法律专业知识,提高法制教育教师队伍的专业水平。高职院校还是要根据学校实际的情况,通过专、兼、聘等多种形式,形成一支具有相当水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同时学校还应该加强对教师培训,进一步提高高校教师的法律水平。为学校培养理论加实践型的法律专业人才。

3.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教育活动,丰富法律教育内容。法律基础课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没有其固有的教学模式。在强化该课程的实践性教学环节中,我们更要重视案例教学法的运用。在选择法律教学案例时,应该优先考虑两个因素,一是要利于学生对法律知识的理解;二是教学案例应具有思想教育意义。实践证明,多种形式并用的法制教育要比单一的法律课堂教学效果好。为了学生的成长,应该给学生提供一个好的学习环境,例如组织大学生观看以法律为专题的教育性电影等,让学生在轻松愉快的气氛中了解和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举办法律知识的辩论赛;开设法制宣传栏,主题画报,开展法律知识咨询活动等:请专家来院校开设大学生法制主题讲座会等,营造浓厚的校园法律文化氛围。

4.激发学生兴趣,加强高职生维权意识。以学生周围的法律事件为例,将法律与学生的生活联系在一起,提高学生学习法律的兴趣。这样还可以使学生在案例讲解中轻松的学到一些基本的法律知识,更可以让学生认识到学习法律的重要性。提高学生学习法律的兴趣,是加强学生法制教育的一个重要途径。

5.塑造一支具有较强法律素养的辅导员队伍。首先辅导员自身要有加强综合素质的学习意识,尤其是法律知识的学习。不断鼓励辅导员晋升学习,尤其是心理和法律专业方面的学习。同时学校应该为辅导员提供专业的法律知识培训班,学习开展法制教育的先进理念。在开展法制教育活动结束后,要加强各辅导员间的交流,不断改善和提升法制教育的形式和效果。同时还应该增加辅导员的数量,减少辅导员带班数,以提高带班质量,完善班级学生法制教育建设,使法制受教育面达到100%。

法律职能的知识篇5

关键词:法学教育;法律职业;法律职业技能

中图分类号:G64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0568(2014)14-0012-02

基金项目:本文系2013年河南省教育厅大中专就业课题“法律职业能力培养的困境与突破――大学生就业难背景下的法学教育模式的变革”(编号:JYB2013244)的阶段性成果。

法律职业是指以律师、法官、检察官为代表的,受过专门的法律专业训练,具有娴熟的法律技能与法律伦理的法律事务岗位从业人员所构成的共同体。法律职业技能,一般是指从事法律职业的人所应具备的与法律职业密切相关的能力、技术和方法的总称。相对于其他职业来讲,法律职业具有专门性或专业性的特点。在法律发展早期,社会生活简单,执法人员往往通过习惯来解争议和纠纷,因此,这种社会背景下的执法者只需要丰富的生活经验和阅历就可以胜任。但是,随着社会的复杂化、法律的精细化,法律职业成为了一个对知识、技能要求较高的职业。地方高校的法学专业就是培养能够进行实务操作的法律人才,但是从法科毕业生的能力表现、就业现状来看,地方高校在其法学教育中职业技能培养的效果并不理想。法学教育要实现其教育目的,必须要进行改革,有效地培养法科生的职业技能,使其尽快地满足法律职业要求。

一、法律职业能力培养的重要性分析

从国内外法学教育的传统及现实来看,法学教育的可能性目标有三个:培养法律学者、培养法律工作者、培养有修养的人。而作为地方高等本科院校,教育部明确将其定位于“培养能够服务于地方经济的应用性人才”,即培养能够应用所学的法律知识为社会服务、利用法律解决实践问题的人才,具体来讲,指培养的法科生能够胜任法官、检察官、律师、企业法律顾问、公证人等与法律实务相关的岗位。应用性人才的培养目标使得法科生职业技能的培养成为法学教育的应有之义。教育部在2011年启动的“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教育计划”中明确提出,要“强化学生法律实务技能培养,提高学生运用法学与其他学科知识方法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促进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深度衔接”。可见,是否具备职业技能是判断一个法科生是否优秀的最重要指标。

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推进,社会对法科生的需求量是呈逐年递增趋势。但是,与之相反的是,法科生的就业率却不容乐观。究其原因,最主要的就是法科毕业生缺乏职业技能,不能胜任法律实务工作。就业单位对招聘的法科生至少需要培养一年左右的时间,其付出的成本较高,因此,很多单位在招聘时往往会直接限制仅招有工作经验的对象,这就直接导致法科生的就业率降低。由此而见,从提高法科生的就业率角度看,也必须要加强对其法律职业技能的训练。

二、法律职业技能的内容

有方向,才能定目标。因此,对法律职业技能内容的明确,是培养法科生职业技能的前提。结合法律职业的特性,笔者认为法律职业技能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系统全面地掌握法学理论知识。扎实的理论知识功底是从事实务操作的前提,只有具备一定量的知识储备,才能在面对问题时,运用知识储备对问题进行分析。否则实务操作是无源之水、无根之木。在法学教育中,知识储备包括两个部分,一是对法学原理的理解,二是对法律规则的掌握。两者相辅相成,不可或缺。

2.养成法律思维惯性。思维是一种理性认识的过程,其在职业技能中起决定性因素。法学教育对法科生培养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就是使其养成法律思维。经过有效的训练后,使学生具备能够从法律角度出发,以法律规定为起点,以法律事实为依据,以公平正义为导向,以缜密严谨的逻辑判断为基础,理性地对事物进行分析处理的能力。

3.法律语言的掌握与运用。任何职业均拥有自己的职业话语体系。法律职业也有自身的语言表述方式,即法律术语。法律术语的掌握与灵活运用是法律素质的直接体现。法律术语是构成法律知识的最基本要素,具有交流与转化两大功能。交流功能的主要体现在法律职业共同体内部,能够运用法律专业语言简明、准确的传递信息。而转化功能是将面临的社会现象、争议纠纷能够通过法律术语的表述转化为法律问题,实现向法律解决途径转换。

4.掌握法律实务操作的技术。法律职业的特殊性要求从事法律职业者必须要掌握一定的实务操作技术。比如:法律解释技术、法律推理技术、法律程序运用技术、证据调查运用技术、法庭辩论技术、法律文书制作技术,等等。这些技术的掌握是进行实务操作的基础,也是解决实践问题的“开门钥匙”。

三、当前地方高校法学教育中法律职业技能培养的现状

1.对法律技能的培养力度不够。近年来,法学教育成为热议的话题。法科生就业率的持续下降,让高校不得不审视法科生的职业能力培养问题。一些地方高校也采取了不同的措施促进法科生职业能力的提高,但是从整体上看力度还是不够。法学专业的培养方案中明确了法科生职业技能培养的目标,但是受师资力量单一、实验设备缺乏、实践资源不足等因素的影响,使得目前对法科生职业技能的培养仅限于教师教堂的讲解。教师的知识、经验毕竟是有限的,再加上没有实践的亲身体会,以此来提高学生职业能力的实际效果可想而知。

2.缺乏法律职业技能考核机制。目前地方高校法学专业对法科生的评价方式,最主要的方式是期末考试卷面成绩。这使得学生只是为了通过考试而学习,而且考试内容不需要任何的创造性,只是课本知识的复述,这种考核方式只能检测学生理论和法律规则等陈述性知识,并不能测试出学生法律职业技能的掌握情况。

3.法律职业技能培养模式单一,效果不佳。法律职业技能的培养要求增加实践教学环节,但目前很多高校法律实践性教学方式贫乏。在教学方法上大多数沿袭大陆法系国家的传统法学教育,注重课堂讲授,法学教育基本停留在以意识形态为话语统领,以法律诊释、理论评介为内容,以填鸭式、灌输式为主的水平。这种教学模式难以有效地提高学生的职业技能。

四、在法学教育中培养法律职业技能的有效途径探讨

1.加大对职业技能的培养力度,创造职业技能培养机制的运行环境。法科生职业技能的培养,离不开良好的培养环境的支撑。地方高校应高度重视对法科生职业技能培养的软硬件支持,从人力、物力上加大投入力度,为提高法科生职业技能创造必要条件。首先,是打造一支高水平、合理架构的师资队伍。鼓励教师到社会从事法律实务工作,提高教师的实务操作能力,从而反馈于教学。其次,建立学校和法务部门合作制,引进或特聘法律实务部门的优秀专业人才到学校进行教学或举办讲座、沙龙,其丰富的实践操作经验对法科生的职业技能培养来说是十分有益的。另外,还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为法科生职业技能的提升创造条件。职业技能的培养不可避免的需要一定的经费支持,比如模拟法庭、法学实验室、实习基地、证据鉴定实验室等建设都需要较大的资金投入,而法科生职业技能的培养需要这些硬件设置做支撑。

2.构建以实务操作为目标的教学体系。

(1)夯实法科生理论知识功底。如前所述,扎实的理论知识是实务操作的前提,因此,在以实务操作为目标的教学体系构建中不能忽视理论知识的讲解,要夯实法科生的理论知识功底。同时,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构建“学法理、看法条、析案例”三位一体的教学模式,使学生在校期间就能更多地接触到形形各类现实中的案例,不仅能丰富法学基础理论知识内容,也能通过运用法学理论和法律规定解决现实案件的过程,提高学生实际应用法律的能力。

(2)课程设置中体现对职业技能的培养。目前,走职业化道路、培养应用型人才已经成为国内法学教育界的共识。这必然要求法学专业的课程设置中要体现对职业技能的培养,开设一些直接训练法律职业技能的课程。目前通用的法学14门必修课和其他若干门选修课就足以能够提供理论知识框架,关键要考虑设置旨在培养学生运用法律术语、养成法律思维和掌握实务技能等课程。目前,一些高校开设了法律诊所、法律援助等实训课程,这是值得借鉴推广的。指导学生办理真实案件,既可以训练学生的职业技能、职业素养,同时也能通过帮助弱势群体从而为社会作贡献。

(3)强化法律职业技能训练。职业技能的提高必定要经过长期的专业训练,因此,法律职业技能的培养要贯穿于整个法学教学始终。从法科生入校开始,便有意识地引导学生进行法律职业技能训练,随着学习的深入进一步强化。到大学三年级主要课程都学习完毕后,即可通过法律诊所模拟、法律援助实战等方式,直接让学生参与法律实务的处理,在处理中发现问题,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学习技能。

(4)拉长实习时间,提高实习质量。实习是学生直接接触社会法律实务,提升其职业技能的有效途径。但是,目前很多高校实习的效果并不理想。大多数只安排毕业实习,而且只有两个月的时间,受时间的限制,很多学生并不能完整的跟踪一个案件。同时,由于没有有效的管理及实习考核制度,使得实习质量不高,实习只是为完成任务,获得相应学分而已。一些学生由于找工作、考研等因素影响,也不能潜心进行实习。鉴于以上分析,笔者建议,将法科生毕业实习制度取消,实行常态化实习,从大学二年级就开始有计划地进行实习安排,这样可以让学生在实习中感知不足,有目的地提高自己。同时,设立有效的实习管理制度,使实习工作落到实处,真正发挥提高学生法律职业能力的作用。

(5)改变考核评价方式。目前在教学中,对法科生的考核大多数是通过期末考试分数来确定。“60分万岁”是一个普遍的现象,而且考题的设计中大多数是理论知识的考核。这样带来的后果是,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不高,纯粹是为了考试而学习,自然谈不上法律职业技能的培养了。所以,必须改变传统以单一的试卷形式进行的总结性、知识性考核方式,探索以能力为导向的过程性评价机制,加大职业技能的考核比例。采用平时考核与期终考核相结合、知识评价与能力评价相结合的课程学习评价方式。引导和推动学生循序渐进地完成教师设计的课程内容,促使学生从被动的知识接受方转变为主动的知识探索者,并使学生在学习过程中逐步训练和养成良好的纪律性、沟通合作的技能、诚信意识、社会责任感以及法律思维方式等综合素质和职业能力。

总而言之,地方高校要重视法科生法律职业技能的培养,但是也不能急于求成,需要在日常教学中潜移默化、循序渐进的进行。同时,相关培养措施必须要落到实处,才能有效实现提高法科生职业技能的目标。

参考文献:

[1]房文翠.法律职业技能及培养途径[J].现代法学,2003,(1).

法律职能的知识篇6

关键词 法律职业 法律素质 中职法律基础课

一、法律基础课是中职学校开设的很重要的一门公共基础课,这门课程的设置对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提高学生的法律认知水平有着很重要的意义。而中职学生相对于大学生而言会更早地进入社会开始工作,而他们的人生观和事业观等尚未达到十分稳定的状态,生活中更容易触犯法律的“雷区 ”,因此,中职学校的法律基础课程就成为了中职生学习法律常识的“家园”,然而,中职法律教师专业素质的不一样,所教学生得到的教学效果也不尽相同。为此,在本学期专门选取了十几个新生班级做了一份调查进行比较,看是否能得到启示以此来促进我校中职生的法律素质。

1.关于法律知识学习效果调查发现,能够理解专业法律教师所讲法律知识、学习法律基础知识后对法律的态度、自身的权利和义务、解决和应用法律的能力、收获比较大的班级成员大概分别占了全班同学的60%、50%、80%、90%以上。而对于非法律专业教师所教的班级大概分别了占了全班同学的25%、30%、80%,是什么原因造成这二种教师所教班级出现了不一样的教学结果呢?

2.关于中职学生法律学习情况调查也发现,在法律专业教师所教班级,上法律课提前预习的、集中精力学习时间超过30分钟的、学生正常上课的、集中精力听课的、上课做笔记的、上课回答问题的、能课后复习的分别占了60%、63%、50%、80%、69%、40%左右,而对于非法律专业教师所教的班级大概分别了占了全体同学的50%、55%、48%、80%、70%、37%,从上面分析可以看出,大部分调查结果在两类老师之间是非常接近的,不过个别调查中产生了差距,从调查中发现,影响学生在法律课能认真学习的主要因素是老师方面的因素,学生个人的精神状态,学习动机等因素为次要因素。因此,看来要提高中职生法律课的教学效果,还是从老师方面着手才行?

3.关于法律老师教学评价调查中也发现,在法律专业教师所教班级中,喜欢上该课老师的课的、能听懂法律老师所讲课的内容的、认为法律老师所讲授的知识有用的、认同老师的教学方法的分别占了82%、70%、90%、75%以上,而对于非法律专业教师所教的班级大概分别了占了全体同学的48%、52%、65%、48%。都是中职学生的法律教师,什么原因造成这么大的差距呢?

(二)从调查的班级中可以发现,在同一所学校法律专业教师和非法律专业老师所教的学生知识背景、学历、社会见识等大体上都是一样的,也就是说从刚进校门来看,每一个老师接受的班级都是处在相同的地位。然而经过大半过学期法律知识的讲解,法律专业教师与非法律专业教师所教的班级之前却有了一定的差异,什么原因呢?从本人调查分析和结合学生的实际情况的来探讨,大概有以下几种原因:

1.教师的教学背景不一样,专业法律教师从大学开始就受到专业法律知识的培训,法律意识较强,在授课的过程中都会通过自己的一言一行将法律知识展现出来。而非专业法律教师可能是自己的喜好或学校的需要来对中职生进行法律知识的传授。在平时的教学中可能会受自身专业的影响,如政治专业的,可能在讲授法律知识时会将自己的政治专业知识带到法律课堂上来,而这可能并不适合于这门课程。

2.上课模式不一样:非法律专业教师采取的是传统的教学方式,即根据教材的目录进行传授课堂知识,而法律专业教师多数了采取了模块教学,通过模块化教学一方面增强了内容的灵活性另一方便是便于实现不同层次教学阶段的内容衔接,同时采用综合模块,能够促进知识之间、知识与技能之间的沟通,最终形成一定职业岗位所需人才的合理的法律知识和能力结构。

法律职能的知识篇7

关键词:高职学生 法律知识 途径

1997年9月召开的中共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的方略。明确了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社会的有序运转需要法治来保障,但法治社会的实现又受到公民对法律基础知识掌握程度的影响。现如今高职学生已成为我国公民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以贵州为例,1999年,贵州省政府获得国务院授权审批高职院校,开始举办高职院校。到2011年全省高职院校发展到23所,占全省高等院校的47.92%, 在校生达14万多人。所以,增强对高职学生的法律基础知识的教育和法律意识的培养,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高职学生实现个人的人生价值,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都具有重要意义。高职学生可以通过以下几个途径来学习和掌握法律知识:

第一:结合课本知识学习法律知识。在高校,法律基础课是学生获取法律知识的基本学科。课堂教学成为高职学生学习法律基础知识的一个有效途径。以国家教委1986年决定在高校开设《法制基础》为标志,我国开始了高校的系统法制教育。现在高职院校中,同学们学习法律基础的教材是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通过对这本教材的学习,可以让高职学生比较系统地学习和掌握法律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初步学习宪法和其它法律的基本内容。明确宪法的基本内容,即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和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通过对民法、刑法、行政法、经济法、婚姻继承法、诉讼法的基本理论与知识的学习,使高职学生正确理解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在履行义务的前提下,合法行使自己的权利,帮助高职学生形成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律意识。

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本教材中关于法律基础知识的部分对法律基础知识如刑法、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部分介绍得比较简单,同学们仅靠课本上的知识很难充分理解和掌握这些部门法的精神和规定。所以高职院校在法律基础知识的教学过程当中要注意始终要把法理学、法律精神、法治理念、法律权威和宪法学作为法律基础知识的重点,必须把法理精髓、法治理念根植高职学生的脑海,这是我国法治建设的要求。在讲授部门法的时候要补充相关的内容,特别是要结合我们身边的热点案例,对各个部门法进行讲解、分析,强化高职学生对各个部门法的认知。

第二:结合生活实际学习法律知识。鉴于法律的应用特征,高职学生应将课本上的理论知识与我们的大学生活的实际和社会生活的实际结合在一起,从而增强法律知识学习的实效性。2004年9月19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上正式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概念。这是我们社会发展的一个总体目标,培养高职学生的法律意识要和这一社会实际有机结合起来。高职学生是未来工作在各个领域第一线的国家栋梁,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新生力量,他们的法律意识如何将直接关乎和谐社会的建设进程。高职学生应努力学习法律知识、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为构建一个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和谐社会贡献自己的力量。

教师在法律知识的教学中要引导高职学生深入社会生活,了解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运用,并结合我们身边的一些法律案例和法律实事。如大学生犯罪的案例,云南大学马加爵案、复旦大学林森浩投毒案等,通过案例教学法引导学生思考和讨论、推理和辨析,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模式。在教学中还可以以社会上发生的热点案例为主题,如2014年再审的引发媒体和社会的广泛关注和热议的呼格吉勒图案等。组织学生开展一些主题鲜明的法制演讲、“模拟法庭”等活动,使学生能主动参与、理论联系实际,让高职学生把在课堂中学习到的法律知识充分地运用起来,从而得到教育和熏陶。此外,教师可以利用现代传媒、网络等工具,引导高职学生关注电视、网络、报纸等多种传媒,如中央电视台的《今日说法》等栏目,通过对其中的案例讨论、分析,让高职学生主动参与到法律的学习中来,激发高职学生对法律知识及法律现象的浓厚兴趣。

第三:结合工作实践学习法律知识。高职院校作为社会和经济建设各行各业高技能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重要基地,其培养对象不仅需要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扎实的专业技能,更需要具备相应行业的良好职业法律素养。高职学生以后将是在国家的生产、建设、服务和管理等各领域的第一线工作的高技能人才,我们要抓好抓实高职学生职业法律基础知识的培育让学生树立职业法律意识,树立踏踏实实、严谨认真的务实精神。

以贵阳职业技术学院为例,学院现在有四个分院、九个系、一个中心、四个部门、三十八个专业。其中这三十八个专业包括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会计电算化、物流管理、文秘、汽车制造与装配技术、数控技术、项目管理、旅游管理、园林技术、药学、室内设计技术等。每个专业的学生除了学习宪法和部门法等法律知识外,还应该结合本专业以后的实际工作,增添职业生活中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以使高职学生能适应今后职业生涯的需要。以药学专业为例, 学习药学专业的高职学生应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等相关法律法规。高职学生对自己所从事职业相关的法律认识水平的高低,对他们今后的工作有着极为重要的影响作用,对中国法治国家的建设也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陈金钊.法治与法律方法【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

[2]杨彦峰. 有效整合高职教育资源的思考. 贵阳日报. 2013年5月14日11版.

[3]张东玲: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现状及培养途径新探【J】. 济南职业学院学报,2006年8月 .

法律职能的知识篇8

法律职业这一范畴内的道德,在职业活动路径下形成,折射了伦理关联,并能规制现有的共同体。法律职业搭配着的准则,密切衔接着职业化这样的进展。法律职业有着专有的业务特性、专有的职责,因此也搭配着独特的纪律框架、道德层级内的规制等。法律职业这样的主体品性,是道德准则衔接着的内化过程,它表征着个体现有的道德水准、品质能达到的独特境界。通常情形下,职业架构下的道德品质,整合了法律认知、法律层级内的意志、职业固有的行为。法律职业这一范畴的道德,可以分出道德认知、道德架构下的情感、法律领域内的道德意志、对法律特有的信念、外显态势下的道德行为。法律职业,带有特殊的指向;这一职业架构下的主体,也要涵盖着特有的独立地位,不要被外在层级内的要素干扰。然而,法律机构固有的独立性,决定了这一机构内的职业者,不能依凭自身爱好,而选取出某一案件。这样的选取流程,要被现有的规则约束,才能维护好法律这一职业应有的秩序。

二、教育应有的塑造价值

法律教育,不应单纯去传递这一领域内的法学知识、专用的认知技术等,还应着力去培育同学的修养及道德。法律被看成特有的职业,因此,它要接纳某些手段,向同学传递这一职业搭配着的义务责任。塑造职业架构下的道德,要依托现有的法学院。从意向传递这一视点看,可以直接去传递道德认知;从内化这一视点看,可以间接去传递道德认知。法学教育衔接着的院校,要对院校内的同学,传递精准的道德认知。本源层级内的法学知识,能延展学生的理性,并培育出现代架构下的道德精神;在接纳认知的路径下,可以运用特有的间接办法,让同学明晰这一职业应有的道德。法律教学带有实践理性,为同学创设了体悟实践、亲自去认知这种实践的机会。这样做,能促动道德的升高,建构起合规的培育机制。

三、设计出可用的职业课程

法律职业架构下的道德,要通过院校现有的法律课程,予以延展和传递。因此,设定出职业道德这一类别的科目,能让同学接纳体系架构下的职业道德。法律这一职业涵盖着的道德,是共同体要依循的准则,可以划归成认知的范畴。法律架构下的职业道德,带有独特的体系、独特的评判指标及逻辑。因此,可以设定出这样的课程,直接让同学接纳法律架构下的职业伦理,增添同学现有的道德认识。同学只有明晰了法律职业架构下的根本伦理,才能提升原有的道德素养。对道德准则的接纳和认同,能协助同学去辨识是非;把接纳到的知识,更替成内化的信念,落实在现有的行动中。

四、寻找到可用的培育路径

在法学教育这一路径下,开设特有的道德课程,能培育同学的职业素养,提升同学原有的道德人格。从本源层级上看,要把法律架构下的职业伦理,内化成自觉接纳的道德规则。同学首先要信任这样的规则,然后才去接纳它们,最后培育起应有的情感认知。因此,职业道德这一类别的教育,要把体系内的道德认知,内化成同学的品德。同学不仅要明晰现有的道德规则,还要上升成信念。单纯依凭设定出来的课程,很难促动这样的信念,也很难深化现有的道德认知。法律职业架构下的道德教育,要着力去提升同学的辨识能力、判别类的能力。在道德推理这一框架内,要间接去接纳律师的认知理念,并形成应有的道德修养。法律职业这一层级内的道德,要被看成特有的态度情感,区别于这个框架下的根本知识。本源的法律知识,可以经由口头讲解,让同学明晰和接受;而职业框架内的道德,只能经由解析,让同学间接去接纳和辨别。经由课程的学习,同学应能建构起特有的价值体验。职业道德这样的观念,折射了人们固有的关联;法律共同体,有着互通的愿望,在互通和理解这样的根基之上,才能产出共同的认知及辨识行为。要体悟到他人情感,就要在特有的关联中,亲身去体悟这样的角色。法律职业衔接着的道德教育,带有独有的属性。这样的状态,决定了这一层级内的教学,要接纳互通的理念,为同学供应情感体悟和辨识的机会。只有这样,学生才会把现有的职业道德,更替成道德辨识能力、法律架构下的推理能力,并促动人格的形成。惯用的教学路径,主要去传递现有的道德知识。这样做,可以让学生建构起职业道德固有的体系,然而,却很难促动内化。因此,要在惯用的课程中,吸纳更多的案例,让同学亲自辨识和推理。道德层级内的理念,密切关涉到职业潜藏着的情感。为此,可以借鉴现有的先进方式,渗透进更多的案例,并创设出特有的示范路径。

五、结束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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