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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问题研究8篇

时间:2023-06-18 09:57:11

农民问题研究

农民问题研究篇1

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农业已经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新阶段的主要标志是,农业的综合生产能力已经基本满足现阶段农民对农产品的需求,为全国改革、发展、稳定做出了历史性贡献。新阶段也出现了新问题,主要是粮棉等多数农产品出现了阶段性供过于求,品质不完全适销对路,农民增产不能相应增收,农民收入增长困难已成为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因此,研究和探讨如何促进农民增收问题已成为国家和专业人士当前的一项主要工作内容。下面,笔者试从我国农民增收现状、存在问题及原因和促进农民增收对策三个方面做以论述。

一、农民增收的现状

(一)我国农民收入增长呈现出的阶段性特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业在传统农业资源开发及农业产业组织方式下,由于其中的粮食生产等基本产业的产业利润率明显偏低,种植业、畜牧业、林果业等产业改造缓慢,农产品加工、贮藏、运输、销售等农业相关产业发育滞后,导致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具体说来,我国农民收入增长呈现出明显的阶段性,大体可分为五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1979年到1984年,这是建国以来农民收入增幅最快的时期。在这六年间,农民人均年纯收入由134元增加到355元,扣除物价上涨因素后,增长1.3倍,年均实际增长14.8%。

第二阶段,从1985年到1988年,我国经济发展的重心由农村转向城市,农业生产连续三年徘徊不前,但由于乡镇企业的迅猛发展,农民人均年纯收入仍以5%的速度保持增长,但增长势头较前一时期有所减缓。

第三阶段,从1989年到1991年,农业生产走出低谷,粮棉油等主要产品出现恢复性增长,但在同时出现了农民增产不增收甚至减收的局面。这3年农民人均纯收入年均增长0.7%,其中1989年还出现了负增长。农民收入基本上处于停滞状态,退到了农村改革以前的增长水平。

第四阶段,从1992年到1996年,农民收入增长形势逐渐好转。扣除物价上涨因素后,这5年间农民收入实际年增长5.6%,但其间波幅较大。

第五阶段,从1997年到2002年,农民增收面临新的形势,农民收入增长再度缓慢,增幅回落。1997年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4.6%,较1996年下降了4.4个百分点。1998年农民人均纯收入为2162元,扣除物价因素,比1997年实际增长4%,增幅比1997年回落0.6个百分点。1998年农民收入增长主要是来自工资性劳动报酬收入的增加,而农民从农业中获得的收入却出现改革开放以来的首次负增长。1999年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2217元,扣除物价因素,比上年实际增长3.84%,直至2002年,增幅仍在回落。但2003年,中央加大了解决“三农”问题的力度,实现了农业结构稳步调整,农村经济稳步发展,农村改革稳步推进,使农民人均纯收入比上年实际增长了4.3%。

(二)农民收入低速增长对国民经济发展的不利影响

农民收入低速增长,不仅直接影响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农户生产投入的增加,而且对城乡农民收入差距的缩小和整个国民经济的增长产生了不利影响。

其一是,农民收入增长滞缓,迫使农民紧缩消费。农民生活消费支出增加额在2002年只相当于2000年17%的基础上,全年生活消费支出低于上年,尽管2002年由于农村生活消费指数的负指现象,拉动了农村居民生活消费的实际支出与2001年基本持平,但其直接导致的农民消费能力弱化是显见的,以至2002年农村居民消费倾向下降了4个百分点①。农民消费支出的停滞和下降,导致目前农民的总体消费水平仍然较低,生活消费仍未摆脱以必需品为主的生存型消费模式。

其二是,农民收入增速减缓,直接影响和制约农户的投入积极性。2002年农民人均生产费用支出比上年减少7元,扣除物价变动因素,实际投入量比上年下降约1个百分点。这既反映农民生产积极性受影响,又反映农民现金收入不多。

其三是,农民收入低速增长,使一度缩小的城乡差距再度扩大,对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全面发展也产生了较大的负面效应。一方面,一部分城市居民由于对日常工业用品,尤其是耐用消费品的需求基本饱和,而新的消费热点尚未形成,出现了消费疲软现象;另一方面,大多数农民则因为收入水平的限制,导致购买能力不足而仍然停留在低水平的消费状态,因而无法进入更高层次。据测算,农民增加消费支出1亿元,将对国民经济新增2亿元的消费需求。由此可见,农民增加收入,是农村经济发展的基础,是提高农民积极性的基石,是整个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保障。

(三)辩证认识现阶段农民收入增长滞缓问题

如何看待现阶段农民收入增长滞缓的问题,直接影响到解决农民增收的对策思路。笔者认为,对现阶段农民收入增长滞缓的认识,既要看到它对农业、农村和整个国民经济运行的负面影响,认识到它是当前农村经济改革与发展过程中必须引起重视和必须着手解决的重大问题,但同时又必须看到,这是在我国农业、农村和整个国家经济发展到一个新的历史阶段难以避免的现实经济现象,具有一定的客观性和必然性。这就是讲,对现阶段农民收入问题的认识,必须着眼于整个国民经济改革与发展的阶段性变化,必须从当前我国经济改革与发展的时代背景出发,而不能单纯地局限于农业内部简单地看待农民收入增速减缓问题。我国农村和社会经济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其主要标志:一是社会总产品包括产品供给由长期全面短缺转变为总量基本平衡,供求结构性矛盾日益突出;二是经济发展不仅受资源约束,而且对资本和技术等现代生产要素的依赖程度越来越强,市场需求对经济增长的制约作用日益明显;三是随着市场化改革的深化,日益触及工农之间、城乡之间深层次的利益结构,不仅要求农业微观制度创新与宏观的体制改革配套,而且还要求城乡改革协调联动。在这样一个新的背景下,农民收入增速滞缓是农业、农村、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困难的一个集中反应,应该用历史的、辩证的、全面的观点来认识。从总体上看,现阶段农民收入问题与以往农产品短缺的条件下农民收入问题的性质完全不同,现在是发展中的困难,前进中的问题。当前农产品供应丰富,价格下降,固然对农民增收不利,但对城市消费者有利,对扩大农产品出口有利,对整个经济体制改革、国有企业改革是一个有力支持。从今后发展来看,农民收入增速滞缓必将给农村经济工作造成一定的压力,从而为调整农村经济结构,提高农产品质量和促进农业增效创造新的动力和机遇,这对农村改革与发展又是一个较大的推动,促进政府对农村发展战略进行适时调整,在解决矛盾与问题中不断开创新的局面。

二、农民增收存在的问题及农民增收放缓的深层原因透视

当前,我国农民收入增长缓慢问题,是在农村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经济制度和科学技术都发生很大变化,农业生产增长较快,农产品出现相对过剩,摆脱了长期供给不足的困境等条件下出现的。第一,农村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缓慢。由于我国农业结构尚不合理,乡镇企业面临着第二次创业的环境并不轻松,农产品价格普遍下降,农业投入不足,农业效益明显下降。如2001年国内生产总值中,农村国内生产总值所占比重为51.1%,低于2000年的53.1%。第二,农民纯收入的增长速度放慢。笔者在第一部分已经分析了我国农民收入增长呈现出的阶段性变化,就有力说明了这一点。事实表明,近几年来农民增产不能相应增收,农民增长速度放缓已成为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突出问题。第三,农产品消费市场需求不足。近几年来,我国农产品市场出现了阶段性供过于求的态势,农产品价格有了一定回落,农民收入减少。加之,国有企业改革、机关事业单位改革迈向深入,下岗职工增多,各项改革措施将使居民的一些福利享受变为市场付费,子女抚育费用较高,这些都使城镇居民对未来的收入缺乏稳定的预期,因而不敢大胆消费,从而导致农产品消费市场需求不旺。这样就出现了农民“丰产不增收”的现象,农民损失较大。第四,城乡差别拉大。近几年来,耐用消费品基本饱和,且城市职工工资不断提高,而农民收入却相应减少,更促进了城乡差别再度扩大。第五,农村儿童失学率不断提高。据教育部门分析,当前农村儿童失学情况严重,其主要原因是农村家庭入不敷出,温饱问题尚未解决,无力供子女上学。

上述问题的出现,不是一般层次上的问题,它有着更深层的原因。那就是我国农民收入增幅减缓不仅是由于农产品供给充裕,价格下跌,更主要的则是经济规律与宏观经济环境发展变化共同作用的结果。

(一)农产品供求格局发生变化,农民增收日益受市场约束。经过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的快速持续发展,我国农产品的供给总量已经能够满足需求,绝大多数农产品已由卖方市场过渡到买方市场,由长期短缺转变为供求基本平衡;全国主要农产品的供求矛盾,已由总量矛盾为主转向以结构矛盾为主。在农业增长面临日益强化的市场约束形势下,农产品总量扩张已经不能为农民在农业中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和收入来源。随着居民消费水平的提高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市场对多样化、高质量农产品的需求越来越高,低质农产品市场日益萎缩,由过去靠增加产量增加农民收入逐渐转变为靠提高质量和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来增加农民收入。由此可见,农民收入增长缓慢与现阶段农产品供求结构矛盾突出、市场需求约束力增强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

(二)农外产业发展速度放慢与城镇化进程滞后,农民非农业收入锐减。农外就业是农民进入买方市场后农民增收的重要来源。自90年代中期以来,由于受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和相关政策调整的影响,农民农外就业空间大为压缩:一方面城市下岗职工增加,许多原为农村劳动力占据的就业岗位逐渐为下岗职工代替,一些大中城市还清退了农民工。另一方面,乡镇企业发展困难,农产品加工业落后,农产品运销体系建设远远不能适应农业市场化的要求,农民受益的产业链条太短。我国农村人多地少,家庭经营规模狭小,劳动生产率低,农民只靠从事农业生产和出售初级产品是很难富起来的。从发达国家的情况看,构建和完善发达的农产品加工、运输、包装、销售网络体系,着力发展农工商一体化经营是转移农业剩余劳动力和增加农业经营者收入的有效手段。我国近几年农民收入增长空间没有随着农业市场经济的发展得到相应地拓展。此外,按照经济发展的内在规律,在农村市场化、工业化推进的同时,农村的城镇化应当及时跟进,以使劳动力资源在更广阔的范围内得到更合理的利用。但由于种种因素的限制,我国的城镇人口比重至少落后同等收入水平国家6-8个百分点。城镇化水平的滞后又反过来阻碍了农村第二、三产业的发展,从而极大地削弱了我国农村产业在其结构转换过程中吸收农业剩余劳动力的能力,制约着农业形成适度的经营规模和持续快速地增加农民收入。

(三)个别地区农民负担仍在高位运行,加大了农民增收的难度。改革开放以来,国家、集体和农民之间的利益分配方式发生了重大变化,农业税收、集体积累及一些乡村的公共开支支出由农村集体组织转移到农户。从近几年来看,尤其是推行农村税费改革前,农民收入的缓慢增长和农民负担的高位运行形成的反差,更加剧了城乡居民收入的差距扩大。尽管中央三令五申禁止向农民乱收费、乱摊派、乱集款,明确规定要将农民承担的绝对额控制在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的5%以内,但“三乱”现象屡见不鲜,税费双重压力大,农民的政策性成本增多,农民负担仍然偏重。但就我省的目前情况看,自2002年底全面推行税费改革以来,的确是在很大程度上削减了农民的负担,在一定程度上使农民降低了投入成本,促进了农民收入的增长。

(四)国家的宏观收入分配政策偏差,使农民增收面临明显不利的社会经济环境。发展农业,一靠政策,二靠科学,三靠投入。现阶段,农业科技含量低,投入严重不足,已成为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的“瓶颈”因素。从宏观政策面上分析,从中央到地方政府都强调重视农业,出台了一系列加强农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但在现实生活中受到农业比较利益低和重工轻农宏观政策导向的惯性作用,导致农业资源过度  流失及政府财政投入不足,这已对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造成十分不利的影响。有数据为证,40多年来,国家财政支农投入总共为4383.9亿元,仅占财政总支出的6.4%,特别是最近相对数降到了历史最低点,仅为财政总支出的3.4%,如剔除水利费用、气象费用,财政支农投入只占财政支出的3%左右,而且还在下降,已降到了1%-2%②。可见,国家宏观收入的分配政策偏差,也对农民增收减缓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五)农业生态环境恶化,影响了农民收入增长。近几年来,由于工业的大力发展和人口的迅速膨胀,自然资源过于消耗,生态环境遭到破坏。诸如水土流失面广,耕地质量下降,环境污染严重,自然灾害增多,各地盲目发展工业园区乱占耕地等等。农业在承受市场和政策风险的同时,还必须要承受自然灾害风险,农业的这种弱质性特点也严重影响了农民收入增长。

 三、实现农民增收的对策

改革开放20多年来,农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为我国的经济建设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我们也应该清醒地看到,农业始终是一个基础性产业,其自身发展还相当脆弱,不可盲目乐观。过去我国重视农业产量的增长,自有其内在的合理性,时代在发展,社会在进步,农业的发展目标也要有所调整,尤其是近年来农民增收缓慢的问题日渐突出。它在向我们昭示,在今后的农业生产中,要把农业的产量、质量与农民的增收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

(一)近期看,应采取以下措施来促进农民增收

其一是,进一步深化制度创新,从政策上保证农民增加收入。伴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全面推行,带来了过于分散的土地经营,影响着农业积累水平、技术水平和生产率的提高。我们要在坚持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引导农民自愿、自觉走向适度规模经营的道路,实现农村第二次制度创新。⑴明确土地的所有权,稳定土地的承包权,搞活土地的使用权,允许土地流转、转让、租赁。⑵要依靠科技进步和劳动者素质的提高,把农业粗放式的增长方式转变为农业集约式的增长方式。⑶改革收入分配制度,要把按劳分配和按要素分配结合起来,允许农民以土地为股份进入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并可以脱离农业,转向其他产业。⑷要健全和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搞好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⑸要建立农村养老保险机制,解决农民的后顾之忧。

其二是,调整农业内部产业结构,推进产业升级,增加农民收入。随着市场需求结构的变化,农村产业结构优化和升级在农民收入增长中的作用越来越大。国内外经济发展实践证明,从产业和产品层次来说,越是初级产业和产品其社会需求和价格弹性往往也就越低。而提高产业和产品层次不仅可以使附加值增多,而且能扩大市场需求。因此,在我国农产品总量平衡并有结构性过剩的条件下,要增加农民收入必须进一步提升和优化农村内部产业结构。要在保证粮棉等主要农产品供给稳定的基础上,按照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要求,走精细化、集约化、产业化的道路,向农业发展的广度和深度进军,不断开拓农业增效增收的空间。要按照自然规律和经济规律要求,坚持因地制宜原则,积极发展多种经营,充分合理地利用自然资源、经济资源。要大力开发和推广先进的种植、养殖、加工、贮藏、保鲜等技术,特别是“种子工程”和抗旱作物节水农业技术,为农民增收提供技术支持。农业内部产业要从产中向产前和产后延伸,形成完整的产业链,实现产供销一体化经营。

这里,笔者要强调的是,由于我国目前的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是以农产品出现阶段性供大于求为历史背景的,所以其调整的首要内容应是从农业质的提高上寻求新的发展。所谓质的提高,是指提高农产品的品质,扩大优质产品在整个农产品中所占的比重,实现农产品生产由以大路货产品为主逐步转向以优质产品为主。一句话,就是着力提高农产品的优质率。具体来说是:⑴通过提高农产品的优质率,缓解农产品阶段性供大于求的矛盾。在目前农产品普遍出现供大于求的情况下,我们不应采取单纯压缩农产品生产等消极的办法,而应当采取积极的调整办法,即利用优质农产品和低质农产品在产量上的差异,大力发展优质农产品的生产,争取一举两得的效果。由于我国过去长期偏重于追求产量,培育的品种基本上属于高产型的,优质型的品种往往产量较低。因此,发展优质农产品生产往往意味着产量的相应下降。优质农产品发展越多产量下降就越明显,提高农产品的优质率不仅有利于从整体上实现农产品质的提高,也有利于缓解农产品普遍供大于求的矛盾,不失为当前一种切合实际的选择。⑵通过提高农产品的优质率,扩大名优农产品的市场份额。现在,我国农民对于农产品的品牌意识还相当淡薄,不能充分认识品牌对收入可能产生的种种有利效益,这是导致优质农产品发展滞缓的原因之一。应当明确,优质与品牌是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优质的产品需要借助于良好的品牌,良好的品牌必须以优质的产品为基础。优质农产品的品牌及其标识,是消费者认识和购买的主要依据,也是生产者开拓和扩展市场的重要手段。尤其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后,离开形象良好的品牌,即使优质农产品也难以顺利实现其价值。增强农民的品牌意识,扩大优质农产品的品牌效应,是扩大名优农产品市场份额、使优质农产品得以顺利销售的重要保证,更是优化农业产业结构所必需的外部条件之一。⑶通过提高农产品的优质率,培育“订单农业”的观念和行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基本趋势是扩大优良品种,提高产品质量,同时对数量问题也要给予应有的关注和重视。在数量上供大于求,产品价格必然下降,经济效益也将受到影响。即使是目前市场上品种、质量看好的农产品,也不能过多过快地盲目发展,应当在对市场需求深入调查分析的基础上科学决策,增加市场适销对路产品的生产,力求保持供求基本平衡,  尽力避免严重供大于求的局面。以销定产,这个在工业上提倡了多年的方针,今后在农业上同样也要大力提倡。但是,以销定产不能停留在一般口号和号召上,必须付诸于行动。这种行动就是全面推行合同制,并维护合法合同的法律效力,通过广泛利用购销合同确保农产品及其加工品的销路。生产者应当以购销合同为主,结合其它销售渠道,确定各种农产品及其加工品的生产数量,提高农产品的销售率,降低农产品的压库率。这是按经济规律办事的具体体现,也是防止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出现盲目性的基本保证。现在农民普遍感到不知道生产什么、生产多少和生产出来往哪里销售,已经充分说明了推广“订单农业”的重要性和迫切性。⑷通过提高农产品的优质率,加快农业科技进步的步伐。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的程度如何,归根到底是取决于科技的进步和推广。因此,应围绕增强农业科技的创新能力、储备能力和转化能力,改革农业科技体制,较大幅度地增加预算内农业科研投入。要继续安排好引进国外先进农业科技成果的资金。增加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支持已有科研成果的中试和大面积示范推广。引导和推动企业成为农业技术创新主体,允许各类农业企业和民营农业科技组织申请使用国家有关农业科技的研发、引进和推广等资金。深化农推广体制改革,加快形成政府推广机构和其他所有制推广组织共同发展、优势互补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积极发挥农业科技示范场、科技园区、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在农业科技推广中的作用,以不断提高农业科学种植和科学养殖的水平,提高农产品及其加工品的优质率和产出率,使我国农业的整体科技含量能有一个明显的上升,实现农业产业结构的不断优化,取得较好的农业综合经济效益,促进农民收入持续较快增长。

其三是,大力发展非农产业,为农民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增加农民收入。非农产业是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的重要渠道,是农民增收的关键。因此,要大力发展农村二、三产业,拓宽农民的就业门路,减少农民对土地的依附关系。要大力发展劳动密集性的农产品加工业,增加农民从事工业生产的机会。面对农村劳动力多、劳动力价格相对便宜的状况,农村工业就要以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为主,大量吸纳剩余劳动力,以当地的自然资源为主要的加工对象,大力发展深加工、精加工,积极参与城乡经济协作,在推动、促进大工业发展的协作中,求得自身长期稳定的发展。尤其是农村中小企业对增加农民就业作用明显,只要符合安全生产标准和环境保护要求,有利于资源的合理利用,都应当允许其存在和发展。同时,要积极发展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使一部分农民从土地上解脱出来,专门从事农业产供销各个环节的服务。

其四是,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为农民增收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农民负担沉重是在农民增长乏力的情况下,农村地方政府巨大的支出压力和向农民收费缺乏有效的制度约束双重作用的结果。从当前来看,按照中央的要求切实把农民负担减下来,的确对农民增收能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但要想从根本上解决农民负担问题,就必须着手进行组织创新与制度创新。要继续稳步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巩固和发展税费改革的成果,进一步减轻农民的税费负担,为最终实现城乡税制的统一创造条件。有条件的地方,应按照中央的号召,免征农业税;条件差的地区,也要按照中央的要求,逐年降低税率,做到在5年内取消农业税。对降低税率和减免部分,要严格按照减税比例调减到户,真正让农民得到实惠。要确保各级转移支付资金专款专用,及时足额下拨到位,尤其是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和良种补贴必须按时足额兑现到户。要据实核减合法征占耕地而减少的计税面积。进一步精简乡镇机构和财政供养人员,积极稳妥地调整乡镇建制,有条件的应实行并村和干部交叉任职,并严格清理和规范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长远看,应采取以下措施来促进农民增收

实现农民收入持续增长不仅要立足眼前,还更应着眼长远,把农民收入增长问题置于整个国民经济政策发展全局来考虑,立足于农业农村现代化,着眼于城乡二元结构的变更,跳出单纯就农业内部寻找农民增收的小圈子。

其一是,加大农业结构调整力度,尽快实现农业结构的转换升级。从当前来看,调整和优化农业结构,对农民增收而言是一条现实而有效的途径。近几年,各地都在抓农业结构调整与优化工作,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从总体上分析,农业生产结构仍然不能适应消费结构的变化,农产品供求结构矛盾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因此,进行农业结构调整,还是一个长期性的工作,还需要继续加大调整力度,真正使我国农业增长方式由过去单纯追求数量增加,向在保证数量的前提下寻求品种改良和质量提高的方向转变,从而有效地增加农民收入。具体实现这一目标必须注意把握两点:一是要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各地资源优势为依托,以质量效益为中心,紧紧依靠科技进步,重点优化农业品种结构和作物布局,促进产品品种的多样化和产品的优良化,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二是要继续大力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加强农产品生产基地和龙头企业建设,尤其是需要大力发展合作制的龙头企业,使农民与龙头企业结成紧密的利益共同体,并注重开发技术含量高、附加值大的名特优产品,促进农业经济结构的逐步优化升级,实现生产与需求连接的种养加、产供销一体化经营,为农民增收和最终实现农业现代化奠定基础。

其二是,加大农村人力资本开发力度,提高劳动力素质。城乡的差距,实质是知识的差距,信息的差距,教育的差距,体制的差距,归根到底是人才的差距。实践证明,学龄儿童入学率每提高一个百分点,人均GDP可提高0.35-0.59个百分点;人口增长每下降一个千分点,人均GDP可提高0.36-0.59个百分点③。因此,提高劳动力素质和控制人口增长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要增强各级政府科技兴农的意识,转换办法观念,扩大农村教育投资规模。如允许开设民办学校,鼓励民间融资办学,增强农村办学的活力。要保证农村九年义务制教育,防范学龄儿童失学。要加快发展职业教育,特别是与农业生产和乡村工业相适应的初、中、高等职业教育,主要开设职业技能课程,培养技术型人才。并继续抓好农科教建设,倡导“绿色证书工程”。

其三是,立足于城乡开通,加快城镇化进程。(1)以扩展就业为突破点,彻底改革户籍制度,让农民能自由平等地依照经济比较利益合理地向城镇有序流动。政府要通过制度创新,取消对农民就业的歧视性政策限制,逐步实现城乡户口的一体化管理;通过破除城乡分割的社会保障体制,将进城务工的农民逐渐纳入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从而为农业劳动力流动和择业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不断拓宽农民的就业空间和增收渠道。(2)加快乡镇企业的制度创新和结构调整,增强对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吸纳能力。当前,乡镇企业作为安置农村剩余劳动力的主要载体,是农民收入增加的重要来源。现阶段,乡镇企业效益下滑的主要原因是制度障碍和产业结构落后。乡镇企业的产权不明晰,权责不清,政企不分及低层次的传统产业结构和重复建设,已严重制约乡镇企业的竞争能力和发展后劲。所以,需要积极探索和进一步完善乡镇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按照现代企业的制度要求对乡镇企业进行资产重组和制度改造;在此基础上,调整和优化乡镇企业的产业结构,重点发展农副产品加工工业和构建完善的农产品运销体系。我国乡镇企业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已成为国民经济的一支重要力量,应该说,在农产品加工、运输、包装、分类、包贮、销售等方面能够大有作为,各地乡镇企业只要以市场为导向,紧紧依托当地的资源优势,并不断加强企业自身竞争优势,就有可能向市场推出各具特色和有高附加值的精品名牌,能有力地推动地方经济的快速发展,同时也能为农民增收拓展新的发展空间。(3)实施小城镇发展战略,大力推进城镇化进程。农民收入增长问题,不仅仅是农业、农村问题,而且更是与城市化密切相关的问题。如果我国城镇化水平不是目前的30%,而是50%的话,那么,按现在的消费水平,农产品有支付能力的需求至少可以增加1倍,即使农产品结构不提高,农民收入也会上一个新台阶。所以,从长远来看,农民收入持续快速增长还取决于农村城镇化的进程和水平。

其四是,保护生态环境,走农业可持续发展道路。农业发展的历史表明,凡是生态环境好的时期或地域,农业发展就好,生态环境与农业发展是休戚相关的。当前,保护生态环境和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已为各国政府和人们所认同,实现农业的可持续发展也是我国农业发展的必然选择。要开展多形式、多渠道的宣传活动,强化公民保护生态环境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意识。要完善环保法规体系,加强公民的法制意识,依法保护生态环境。要依靠科技进步,及时淘汰破坏环境的农业技术,鼓励运用可持续发展的节水、节能、节肥等农业技术。

其五是,增加农业投入,加强对农业的支持与保护。从建国至今,农业一直处于为工业提供原始积累的地位,国家的宏观收入分配政策明显偏向于工业。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随着工业的飞速发展,人均国民生产总值的提高,当工业化进程进入中后期之后,工业产业在依靠自身积累进一步发展的同时,开始逐步对农业进行反哺,工业部门的剩余通过国家宏观政策采取价格支持或投入补贴的手段输入农业,以巩固农业的基础地位和支持农业经济的快速成长。鉴于此,国家财政要加大对农业的投入力度,不断优化投入结构,重点搞好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从而为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农业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改善农村的投资环境和今后实现农民收入的长期稳定增长打下坚实的基础。

总之,努力增加农民收入,意义重大,任重道远,不仅是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关键所在,更是全面推进我国小康社会进程的重中之重,应不遗余力地抓实抓好。

后注:

①国家统计局:《中国农村经济统计年鉴》2002年,20--20页

②周叔莲、郭克莎:《中国城乡经济及社会协调发展研究》,经济管理出版社,2002年,11--12页

③魏中海:《怎么破解我国农民收入增长缓慢难题》,山东农业大学学报(社科版),2000(1),41--44页

 

 

 

 

 

毕业论文

 

 

农  民  增  收  问  题  研  究

 

 

 

 

指导教师:唐宇凤

学员姓名:乔聚河

 

《农民增收问题研究》提要

中共吉林省委党校2001级经济管理专业研究生班  乔聚河

经过20年的改革开放,我国农业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新阶段主要问题就是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已成为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的突出问题。特别是随着我国加入WTO后,农业发展又面临着新的环境。新阶段、新环境将把中国农业推向市场竞争的颠峰,既要迎接国内市场变化的挑战,又要迎接国际市场竞争的挑战,中国农业发展如何应对,如何广辟渠道促进农民增收,已是一个值得十分关注的问题。

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农业资源相对不足的发展中国家。根据这一国情,农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始终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国民经济发展要求农业必须持续稳定增长,既不能停滞徘徊,更不能滑坡下降。新中国成立50年来,特别是经过20年的改革与发展,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大幅度提高,不仅解决了近13亿人口的吃饭、穿衣问题,而且粮食等主要农产品已由长期短缺转向大体平衡,丰年有余,使中国的农产品生产和供给状况发生了根本性的转折。这就是:农业生产增长快于人口增长,摆脱了长期供给不足的困境;供给增长大于消费增长,农产品出现了相对剩余。加上近年来农业连续丰收,部分农产品出现了销售不旺,出口不畅,导致价格下降,农民收入增速下滑。可以说,我国农业发展正处于新阶段的“爬坡”时期,农村经济发展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三大考验:一是农产品供求关系发生根本性的考验;二是进口农产品冲击的考验;三是国际经济严峻形势的考验。面对如此严峻的考验,我们必须要正确看待我国农民增收存在的问题,深入分析影响农民收入低速增长的内在原因,研究探讨促进农民收入快速增长的对策,这对于促进我国农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对于加快农村经济战略性调整步伐,对于提高我国农业的整体素质、综合效益和国际竞争力,必将产生积极的作用。这也就是我撰写此文的主要目的和意义。当然,通过撰写论文来检验自己三年来参加研究生班所学,这对于丰富自己的理论内涵,提高洞察社会、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也是一种有益的锻炼,从而也会有助于自己学识水平的提高。

本文就我国农民增收问题进行了研究和探讨。其论述的层次为:第一部分,农民增收的现状。在这部分层次里,笔者以确凿的事实和可靠的数字,总结出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民收入增长呈现出的阶段性特征,同时指出了农民收入低速增长对国民经济发展产生的不利影响,以及如何辩证地认识现阶段农民收入增长滞缓问题。第二部分,农民增收存在的问题及农民增收放缓的深层原因透视。在这部分层次里,笔者指出了农民增收存在问题的5种具体表现,并深入分析了产生这种问题的深层次原因:(一)农产品供求格局发生变化,农民增收日益受市场约束。(二)农外产业发展速度放慢与城镇化进程滞后,农民非农业收入锐减。(三)个别地区农民负担仍在高位运行,加大了农民增收的难度。(四)国家的宏观收入分配政策偏差,使农民增收面临明显不利的社会经济环境。(五)农业生态环境恶化,影响了农民收入增长。第三部分,实现农民增收的对策。在这部分层次里,笔者针对第一、第二部分农民增收的现实表现和存在问题,提出了实现农民增收的若干对策。(一)近期看,应采取以下措施来促进农民增收:其一是,进一步深化制度创新,从政策上保证农民增加收入;其二是,调整农业内部产业结构,推进产业升级,增加农民收入;其三是,大力发展非农产业,为农民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增加农民收入;其四是,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为农民增收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二)长远看,应采取以下措施来促进农民增收:其一是,加大农业结构调整力度,尽快实现农业结构的转换升级;其二是,加大农村人力资本开发力度,提高劳动力素质;其三是,立足于城乡开通,加快城镇化进程;其四是,保护生态环境,走农业可持续发展道路;其五是,增加农业投入,加强对农业的支持与保护。

农民问题研究篇2

关键词:广东农民工对策

中图分类号:C81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6-5954(2011)12-66-03

广东作为经济大省和外省农民工聚集的地区,农民工问题备受各级党委、政府以及社会的高度关注。正确认识和重视解决农民工问题,是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幸福广东的一个重大课题。为全面了解广东农民工的数量、分布、结构文化素质、劳动就业、工资收入等情况,本文根据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以及相关的专项调查资料,对广东省农民工基本情况进行分析研究。

一、农民工总体规模

据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资料测算,2010年广东省农民工总量为2635.89万人,分别占全国农民工总量和广东省常住人口的10.9%和25.3%。与2000年末相比,广东省农民工增加961.83万人,增长57.5%,十年间,广东农民工增幅比广东省常住人口增幅高了约36.8个百分点。在广东农民工总量中,外省农民工为1710.03万人,省内农民工为925.86万人,分别比2000年末增加584.88 万人和376.95 万人,增长了52.0 %和68.7%,省内农民工的增速比省外农民工高16.7个百分点。从农民工结构上看,省内农民工占农民工总量比重由2000年的32.8%上升到2010年的35.1%,上升2.3个百分点;外省农民工所占的比重则由67.2%下降为64.9%。这是广东大力推进“双转移”战略所取得的成果。

十年间,广东常住人口增加1788.31万人,其中外省人口增加643.39万人,且90.9%是来自农村的农民工。从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开始,广东流动人口及其中农民工总量均居全国首位。

二、农民工结构

(一)性别、年龄结构

分性别看,2010年广东农民工中男性比重略高于女性。农民工中男性占57.3%,女性占42.7%,其中:外省农民工中男性占57.0%,女性占43.0%;省内农民工中男性占58.0%,女性占42.0%。农民工性别比与广东目前产业结构密切相关,广东是制造业大省,近年来,产业结构有所重型化,对男性劳动力需求量增加,农民工中男性比重略高于女性的现状,与广东经济发展阶段相适应。

从年龄看,农民工以青壮年为主,新生代农民工占49.5%。在农民工中,16~20岁占8.1%,20~30岁占41.4%,30~40岁占28.1%,40~50岁占17.4%,50岁以上的农民工占5.0%。显然,大量外省农民工在广东就业,拉高了广东劳动力年龄段人口比重,从而使广东目前还处于“人口红利”期,同时也缓延了人口老龄化的进程。

(二)文化素质构成

在农民工中,未上过学占0.4%,小学文化程度占11.0%,初中文化程度占67.8%,高中文化程度占17.5%,大专文化程度占2.6%,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占0.7%,可见,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只占20.8%,这一比重与2000年同比,十年间仅提高0.4个百分点。

从分年龄组看,低年龄组农民工中高学历比例要明显高于高年龄组,30岁以下各年龄组接受过高中及以上教育的比例为27.1%,其中:21~25岁年龄组接受过高中及以上教育的比例达到30.4%。

外省农民工的文化程度略高于省内农民工,主要表现为:外省农民工中小学以下文化程度的比重较低,初中以上、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比重均较高,接受大专和本科教育的比重也较高。

(三)来源地构成

2010年,流入广东的农民工数量居前10名的省份为湖南、广西、四川、湖北、河南、江西、贵州、重庆、陕西、安徽,这10个省份流入广东的农民工多达1583.94万人,占广东外省农民工总量的92.6%。其中处于前三位的是湖南、广西、四川三个省,流入农民工数量分别为369.00万人、301.88万人和214.42万人,合计占广东外省农民工的51.8%,三省流入农民工均在200万人以上。流入农民工规模在100~200万人的是湖北、河南和江西。

省内外出农民工主要来自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2010年,粤东四市、粤西三市、粤北五市外出从业的农民工分别为115.88万人、256.09万人和354.66万人,占省内外出农民工的比重为81.5 %。粤北地区外出农民工占广东省外出农民工的比重最高,高达39.8%.

(四)地域分布

2010年,珠三角九市共有外省农民工1621.24万人,占全部外省农民工的94.8%,与2000年“五普”比,外省农民工增加了552.35万人,增长51.7%,所占的比重变化不大,仅下降0.2个百分点。此外,在珠三角就业的还有省内农民工803.53万人,占省内农民工的90.1%。据此计算,珠三角九市共聚集农民工2424.77万人,占广东省农民工的92%。

据国家统计局2009、2010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显示,2009年在珠三角务工的农民工比重比2008年下降7.6个百分点;2010年这一比重又比2009年下降0.5个百分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资料,粤东西北地区新增吸纳本省农村劳动力的比重由2008年末的66.8%上升至2010年末的76.9%;珠三角地区相应由33.2%下降至23.1%。

从农民工地域分布情况看,近年来,广东农民工在珠三角所占比重下降,在粤东西北所占比重上升,表明了广东推进的产业和劳动力转移以及产业升级的效应开始显现。

(五)行业分布

分行业看,在粤农民工就业以制造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建筑业为主,其中制造业所占比重最大,达65.8%,其次是批发和零售业,占12.2%,住宿和餐饮业占5.3%,建筑业占4.6%。与2000年相比,从事制造业的农民工比重下降3个百分点,建筑业下降0.4个百分点,但属于第三产业的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比重均有所上升。

从广东省劳动就业人口看,2010年普查时点广东省在业人口6102.48万人,其中在二、三产业的4806.26万就业人口中,农民工就占了54.8%。显然,农民工已成为广东产业大军中的一支重要力量。

三、农民工收入情况

国家统计局广东调查总队农民工监测调查显示,广东农民工工资收入稳步增长。2010年农村外出务工人员月均工资为1440元,同比提高10.9%。其中:月均工资在800元以下的占0.8%,同比下降4.3个百分点;800~1200元的占32.2%,同比下降14.4个百分点;1200~1600元的占39.2%,同比提高7.1个百分点;1600~2400元的占21.2%,同比提高9.1个百分点;2400元以上的占6.6%,同比提高2.5个百分点。

四、存在问题

广东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农民工问题,建立了农民工工作长效机制,尤其是2008年以来,作出了“双转移”重大战略决策,大力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并出台了一系列解决农民工问题的政策措施,使广东省农民工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农民工的就业、收入和生活状况有了很大改善。但当前,广东正处于经济社会转型的重要时期,农民工工作各种矛盾集中凸显,主要表现在:

(一)农民工受教育程度、产业分布与加快转型升级的要求不适应

从受教育程度看,2010年广东农民工中,接受小学、初中、高中普通教育的占96.3%,而接受过大专、本科、研究生教育的仅占3.3%。这一情况说明广东绝大多数农民工只是接受基础文化知识教育的普通劳动力,仅能满足工业化初级阶段的劳动密集型产业需求,这与广东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建立现代产业体系需要大量专业技术人才的形势很不协调。

从农民工的产业分布上看,2010年,广东从事第一(指跨乡镇到农业企业务工的农民工)、第二、第三产业的农民工数量分别为62.83万人、1864.29万人和708.77 万人,占农民工总量的比重分别为2.4 %、70.7%、26.9%。从事第二产业的农民工数量远远多于第三产业。

(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不稳定

受城市公共服务资源有限、农村劳动力技能素质不高、企业薪酬待遇较低等多种因素的影响,部分农民工的城市归属感不强,就业不稳定,局部地区出现农村劳动力输出多、回流也多的现象。据人社部门反映,个别劳动密集型企业农民工年流失率高达40%,制约了全社会非农就业比重的提高。

(三)农民工劳动强度较大

根据普查结果显示,2010年广东农民工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为50个小时,多于《劳动法》规定的44小时;以五天工作制计算,平均每天工作10个小时,农民工的劳动强度偏大。平均工作时间最长的是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的农民工,每周工作时间为50.9小时。

(四)工资收入偏低导致农民工幸福感下降

广东省政府高度关注民生,多次提高最低工资标准,但一些企业主往往把最低工资标准作为支付农民工劳动报酬的实际标准。农民工工资水平与物价和生活消费水平的提高不成比例,与社会平均工资的差距不断扩大。2010年,广东农村外出务工人员人均从业总收入为15108元,比同期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0358元)低25250元,比城镇私营单位平均工资(22633元)低7525元。

五、对策建议

切实解决农民工问题意义重大,广东应紧密围绕“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大力推进农民工工作。对此建议:

(一)促进农民工就业与优化人力资源配置相结合,夯实农民工幸福生活的基础

农民工问题的核心是就业问题。当前,广东正在加快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必须树立就业优先的原则,把稳定和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位置,使促进农民工就业的过程成为调整和优化人力资源配置、支撑产业转型升级的过程。一是培育新的就业增长点。二要注重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三要继续推进“双转移”战略,增加农村劳动力就近转移就业的数量,形成经济发展增加就业、就业增加促进经济更快发展的良性循环。四要注重加强公共就业服务。

(二)提升农民工素质与加快产业转型升级相结合,增强农民工创造幸福的能力

农民工实现就业、获取幸福必须提高就业能力,而素质和技能培训是增强就业能力的重要一环。一要优化就业培训的投入机制。二要建立农民工培训与产业转型升级的衔接机制,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三要注重职业观、价值观的教育。四是完善就业培训的激励机制。

(三)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与构建和谐社会相结合,强化农民工长久幸福的保障

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中之重,和谐劳动关系是幸福广东、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一是维护农民工薪酬权益。二是维护农民工社保权益。三是维护农民工职业卫生和生产安全权益。

(四)创新农民工管理体制与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相结合,营造农民工共享幸福的环境

加强农民工管理体制建设,保障农民工平等享受各种公共服务待遇,为农民工创造一个幸福生活的环境,是提高幸福感的关键。一是在完善基础建设上下工夫。二要建立各方面互联、共享的农民工信息调查系统。三要深入推进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加快出台相关配套政策,积极探索有利于促进新生代农民工在城市定居下来的户口登记制度。四要切实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加强农村留守流动儿童关爱服务。五要多渠道、多形式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要将有稳定职业和收入的农民工逐步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

参考文献

[1]陈柳钦,新生代农民工的就业困境与应对之策,《广东经济》2011年3月。

农民问题研究篇3

关键词:城镇化 农民素质 问题研究

目前很多的学者支持的城镇化的含义是指农业剩余人口向非农业人口转化并集中于城镇的过程,这一个过程就叫城镇化。对于农村的城镇化主要是农村人口逐步转化为城市人口的过程,生活在城市的农民即新市民。

1.农民市民化进程中农民素质的现状

农民是城镇化进程中的主题,也是新农村建设的主题。为此在城镇化进程中,除了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之外,还要加强“人”的建设,这样才有利于坚持以人为本,有利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要知道广大的农民阶层才是城镇化进程中的建设者与被建设者,作为合格的被建设者,农民市民化的整体素质必须要提升。目前,农民市民化进程的农民素质现状主要表现在一下几个方面。

1.1农民的文化、科技素质偏低

在农民市民化进程中的农民,他们的文化素质、思想素质或道德素质都很低。根据笔者的调查研究,发现XX城镇的农民文化水平大多以小学程度为主,大部分是文盲与半文盲。这样的城镇农民文化素质与外国,尤其是一些发达国家的农民素质相比,差异较大。根据资料表明,许多发达国家的农民基本上都是毕业于一些农业院校。我国目前农民的文化素质,显然城镇化的发展的需要是不适应的。

处于城镇化进程中的农民科学技术素质不高,这也导致他们的经济发展模式单一。一个农民的文化与科技素质水平决定了其掌握科技知识与能力水平的高低,外部因素主要是我国的科技推广力度不强,对于科学技术的资金投入与科技的覆盖率相对也很低,这些都导致市民化进程的农民科学技术偏低的现状。

1.2农民的心理素质差,思想觉悟低

当下,车与城镇化进程中的农民心里素质较差,思想觉悟偏低。近几年,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迅速发展,农民的市场观念增强,思想也有所转变。但是要知道我国几千年的小农意识的价值取向,受其中落后的思想观念的影响,使得农民的心理素质与思想觉悟存在一定的问题。目光短浅,缺乏理想与追求,安于现状,思想停留在“温饱,吃穿不愁”的状态,对于新事物的接受能力不强,也懒得提高自身的素质,这些落后思想观念的存在就很难再度提高农民的素质水平,也跟不上城镇化的步伐。

1.3农民的道德与法律素质不高

农民市民化之后的法律意识淡薄,道德素质不高,这是农民市民化之后的普遍现状。市民化后的农民既有自身几千年我国传统优秀文化的影响与浸润,也有自身保守与落后的思想观念。这些农民的价值取向有庸俗的成分,再者缺乏主人翁意识,还有一些缺乏少数妇女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意识。再者由于文化素质不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就会淡薄,不知道怎么样有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还有一些农民因为不懂法造成违法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些因素的影响,导致市民化进程中的农民素质普遍偏低,这显然是与城镇化的进程相悖的。

2.提高农民素质对策与建议

在生产经营和社会生活过程中所具备的基本素养是一个群体素质的基本要求,农民的素质就是农民在生产经营与社会生活的过程中具备的素质。农民素质具体可分为文化、科学素质、思想道德素质和法律意识等。要想提高农民市民化进程中的素质,笔者归纳了一下几点对策与建议。

2.1发挥教育的作用,完善教育体系

提高城镇化进程中农民的素质必须要发挥教育的作用,要逐步完善城镇教育体系,当下我国的农民文化素质与科学技术水平普遍低下,在市民化的农民中,小学文化程度的高达百分之五十、初中文化程度占仅占百分之三十、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农民几乎没有。究其原因,是因为教育体系已经无法适应当前农民市民化形势的需要,因此要重点加快发展教育,着力对成年市民化的农民进行科学文化知识及法律知识的培训,通过提高农民整体受教育水平将农民,帮助农民掌握生产和生活所需的科技知识,有效提高城镇农民的技术水平,推进城镇化建设。

2.2着力提高农民思想道德与法律素质

坚持运用马克思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以及“三个代表”与科学发展观教育和武装农民,提高农民的思想道德素质。另外一方面,要加强马克思主义唯物论与无神论教育,引导农民反对迷信、崇尚科学,告别愚昧落后的封建思想观念,树立与现代文明相适应的思想观念,不断提高农民的文明程度。此外还可以对新市民进行文明礼貌训练,通过训练培养他们讲文明、懂礼貌、见义勇为、助人为乐的精神。在提高农民的法律素质方面,要普及法律知识,让农民知法,懂法,用法,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具体的措施可以通过举办居民法制学习活动,设立法制宣传专栏,强化市民化进程中的农民的法律意识,提高全民法律素质和法制观念。

2.3加强农民的劳动技能培训

加强农民的劳动技能培训,提高农民的技术水平。这一点对策是在基于经济发展上提出来的。根据城镇化的市场需要,对市民化进程中的农民进行就业培训,提高其技术,提高新型市民的素质和就业、创业能力。在培训模式的建立上,要敢于打破传统,建立一个农民自主的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的培训机制,支持社会建立培训机构,形成一个依托教育培训机构提高农民技能的新格局。

3.结束语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城镇化水平越来越快,农民市民化,农村城镇化,在这个进程中,提高农民的素质是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的要求。笔者相信在将来,农民向城镇居民的转变,农民的素质普遍提高,为促进经济的快速发展贡献人才力量。

参考文献:

农民问题研究篇4

关键词:失地农民;养老;原因;对策

中图分类号:C913.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11-0000-01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工业化、城市化的脚步的不断加快以及在全国大范围内的全面推进,越来越多的耕地被征收,失去了土地的农民就失去了生存的基本渠道,养老的基本保障,越来越多的失地农民面临着“种地无田、上班无岗、社保无份、创业无钱”的困境。而这些问题的存在也造成了一些社会矛盾,阻碍了和谐社会建设的进程。对此,本文首先对失地农民的养老现状进行分析,找出其存在的问题;再者针对现存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并对如何解决失地农民的养老问题提出一些合理的建议,最后阐述完善健全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对农民自身、社会和谐稳定等各方面的重要性。

一、失地农民养老问题现状分析及存在问题

土地是农民的主要生活来源及生存养老的主要保障,失去土地的农民既没有办法再从土地上获得生存养老的保障,也无法享受到城镇居民的社会福利及社会保障,这些问题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

1.失地农民获得的征地补偿低,经济损失严重

国家给予被征收土地的农民一定的经济补偿,但仅仅是根据这块地的年产值进行评估测算,并不包括该土地的其他增值价值等方面,导致直接损害了被征地农民的经济利益。而且给予的补偿较低,只能够维持失地农民当下的基本生活,但很难让他们维持和以前一样的生活水平,并且对于失地农民的就业等没有妥善安排,造成失地农民养老问题严重。

2.养老保险政策不完善,失地农民参保率低

失地农民由于知识能力有限,理财能力不足,而且各种观念相对落后,所以意识不到参保的重要性。而且生活来源被阻断,失地农民的经济能力不够也是未能参保的重要原因。而现存养老保险政策既没有对失地农民参保知识的普及教育,也没有针对失地农民这一特殊群体的参保优惠政策,导致他们的养老问题日益突出,引发社会关注。

3.对于失地农民的社保工作落实不到位

有些地区对于征地工作采用先征收土地再给予补助的方法,而在土地征收结束后,农民的补助无法及时得到,善后社保工作处理不到位,对于失地农民的一些基本要求也无法满足,因此对他们的生活造成影响,导致很多失地农民没有资金自己解决养老的问题。

二、失地农民养老问题解决对策

1.对现行的征地补偿制度进行合理改革,提高农民的失地补贴

现存的补偿制度有很大的局限性,农民的切身经济利益被损害,他们既丧失了赖以生存的土地,也无法得到等额补偿,所以才会出现各种养老问题,对此,国家应调整政策,把开发土地的巨额利益从开发商手里分出一部分补偿给农民,使其生活得到保障,享受到城市化带来的好处。

2.加强对失地农民的教育培训,增强其再就业能力

失地农民的主要问题就是没有稳定的生活保障,如果对他们进行教育,提高自身的再就业能力,再加之国家补助,那养老自然不成问题。定期对失地农民提供教育机会,提高他们自身素质,政府也应积极提供就业机会以及一定的自主创业鼓励政策,实现失地农民的再就业。

3.完善养老保险政策,健全社会保障体系

因为很多失地农民对于参保没有意识,也没有能力进行理财,因此国家对于失地农民应强制进行普遍性参保,普及教育参保的重要性,并且根据失地农民的经济能力进行降低养老保险的费用交纳,确保失地农民能够享受到养老保险带来的福利。除了养老保险政策,还应多制定相应的福利政策,使失地农民有一定的生活保障,对于养老问题没有后顾之忧。

4.国家对于征地需要应严格规定,不是为了公共利益的征地不能动用征地权

征地权是具有强制性的,用于为了公共利益的土地征收,而现在在我国很多地方存在征地权滥用的现象,政府应对此采取措施,对征地的目的和范围作出严格限定,对进行营利性的商业征地进行严格管制,对现有的耕地进行一定的保护,同时也保护农民的切实经济利益不受损。

三、失地农民养老问题解决的重要性

1.有利于农民自身生活的稳定,给其提供长期的生活保障

失地农民的养老问题是其面临的最大问题,因此该问题的有力解决能够使得农民在失去土地的情况下拥有稳定的生活来源及经济保障,使得广大失地农民不用担心老年的养老问题,也会缓和由此引发的一系列社会矛盾。

2.有利于城市 化的更好推进,让全民共享城市化带来的美好成果

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必将进入城市化的转型,而随着城市化步伐的不断加快,其范围也在不断扩大,已然涵盖很多农村地区。为失地农民提供稳定的生活保障,解决其养老问题,是让众多农民融入城市享受城市化带来美好成果的关键,所以,失地农民养老问题的解决也可以更好的推进我国城市化的步伐。

3.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和发展

失地农民引发的社会矛盾以及社会纠纷已经引起政府和国家的重视,为了缓和这种社会矛盾,解决失地农民面临的问题,国家采取了一定的具体措施,比如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及健全,保障失地农民的生活,解决他们的养老问题,因此有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以及发展。

四、结语

失地农民养老问题的解决任重而道远,非一朝一夕就能彻底解决的。但国家和政府已经根据现存问题采取相应措施,从根本上保护农民的切身利益,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使农民也能享受到城市化带来的成果。如果对失地农民这一群体不理不问,那么他们将会引发各种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而这些问题必然会阻碍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以及发展。所以,我们应积极应对,制定相关政策战略,逐步解决失地农民的养老问题,从而更好的推动我国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郭喜.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现状分析及政策改进[J].中国行政管理,2012(5):75-76.

[2]何宏莲,王威武.农地规模经营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关联分析[J].商业研究,2011(12):207-211.

[3]潘诚,张鸿雁.对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的再思考[J].城市管理,2005(1).

农民问题研究篇5

关键词:农村;民间借贷;郑州;农户

中图分类号:F830.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03-0064-02

随着国家金融宏观调控的加强,银行信贷逐步趋紧,农村的民间借贷呈现快速发展态势,需要引起高度关注。随机抽样调查了郑州的300户农民,进行研究。

一、调查结果

(一)现状

1.借贷规模。300户农民中,287户有借贷关系,其他13户曾经有过借贷关系;借贷发生率95.67%。借入总额209.3万元,借出总额187.05万元;借贷总额396.35万元,平均每户13 211.67元。借贷较普遍,规模较大。借贷资金的来源可分两种:一是正规金融(主指农村信用社等正规金融机构);二是非正规金融(主指发生在亲戚、朋友及农村其他形式的借贷行为)。农户通过非正规金融借入的资金占农户借款的81.73%,是农户筹集资金的主要渠道。

2.供需主体。资金供给方即放款人的成份较为复杂,有村干部、在城里打工的职工、退休的干部、年纪较大的普通农民等,甚至还有正规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资金需求方即借款人成份单一,都是以家庭为单位的农户。

3.利率较高。借贷资金的价格为利率,受借贷资金供需影响大。且需求远远大于供给,拉动了利率上涨。民间贷款的利息都是按月计,月息有1分、1.2分、1.5分、2分、3分等不等,甚至有4分、5分、6分的。月息在1分~1.5分之间利率水平借贷数占借贷总数比例最大,为36%,其次是无利息,占25%。因很大一部分民间借贷发生在亲戚朋友间,有互质,或以其他方式(如互相借贷)弥补了利息;人们已普遍接受了市场的观念,使用资金支付利息已被认可,所以月息在1分~1.5分的借贷活动较为频繁。但月息1.2分和1.5分相当于年息14.4%和18%,远高于同期银行借款利息。

4.借贷用途。所借贷的资金用于生活用途的占比例很高,在农户借贷资金用途上第一位是盖房子;第二位是婚丧嫁娶;第三位是子女上学。表现出以下几个特点:一是资金用途比较多样,且分散。二是农业生产性资金需求量不大。养殖和种植的农业生产性资金的借贷总额仅占借贷资金总额的12.4%。三是出现了非农业生产资金需求。运货是发生在非农业生产领域的资金需求,占11.2%。四是生活性资金用途比较多。盖房子、婚丧嫁娶、医疗费、子女上学,都是为弥补农村生活开支而产生的借款;养殖、种植(购买化肥、农药、种子等)、运货,均是因生产所产生的借贷活动。生产性资金仅占借款总额的23.6%,生活性资金约占借款总额的77.4%。

5.借贷时间。时间从几天、几月、半年、一年到长达几年不等,根据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和还款能力而定。若借款是用于生产,短期内是不易收回成本的,资金周转时间长;若只是生活开销,暂时周转,时间就较短。农村民间借贷贷款人的抗风险能力弱,多接受的是较短期的贷款。很多借贷发生在亲友和邻里之间,碍于情面,借款人一般还款较快,借贷时间较短。但一年内的短期借贷,通常借贷数额不大。根据调查,一年内短期借贷占借款总额的41%,农户数占总农户数的2/3。长期借贷虽只占1/3,但借款总额占到总借贷总额的59%。

6.借贷合约。所调查的郑州农村地区的民间借贷活动规范化程度不高。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民间借贷活动产生的地理空间范围较小,具有很强的地域性和血缘性,民间借贷活动往往发生在亲朋好友、同村的邻居之间,建立在借款人的声誉基础之上,凭借借款人的信用作保证,即使有借条也没有正规的借款合同;二是大部分的民间借贷的发展水平还比较低,多是自发性的。

(二)原因

1.供小于需。(1)供给分析。1)正规金融机构的供给。农村信用社目前成为中国农村地区唯一的金融机构,但由于其机构设置、经营机制、产权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加上历史遗留问题始终未得到解决,资金供给乏力。2)非正规金融的供给。广大城乡居民的巨大资金构成了民间借贷的供给。国家一再采取刺激消费的政策,但储蓄率依然居高不下。与居民巨大的资金财富相对应的是民间投资渠道的狭窄。趋利动机驱动下,巨大的民间资金构成了民间借贷的供给。(2)需求分析。1)需求总量分析。随着农业发展,农业资金需求增加。调查发现,郑州农村近年来金融融量严重不足,农村金融的缺口还呈现出逐年扩大的趋势。整个农业、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都需要大量的资金。2)需求结构分析。农户个人需求。由于通货膨胀,农民手中货币的购买力不断下降,而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的增幅有限。加之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农户调整种植结构,形成一些种养专业户。无论生活还是生产对资金的需求都大量增加。乡镇企业、农村个体私营者需求。资金成为了制约其发展的瓶颈,融资渠道非常单一,只能通过银行贷款。但贷款门框不断提高,抵押难、担保难成为许多中小企业无法解决的问题。而乡镇企业、农村个体经营者随着企业的发展正亟待升级换代,由粗放经营向集约经营转化,资金必不可少。

2.信息不对称。(1)逆向选择。农村民间借贷市场,资金供需双方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供给方处于信息弱势。供给方把需求方的生产经营情况、产品利润以及还贷意愿搞清楚是相当困难的,存在较高的信息成本。所以,供给方很难区分开不守信用的高风险的借款农户和信誉好的低风险的借款农户,易出现逆向选择,使农村民间借贷市场成为高风险贷款农户汇集的地方,造成农村民间借贷市场低效益。(2)道德风险。指需求方在使自身效用最大化的同时,损害供给方效用的行为。一是需求方违反借款协议,私下改变资金用途。二是需求方隐瞒投资收益,虚报利润额,逃避偿付义务,非法转移资金,恶意违反合同规定。三是需求方获得资金后,对资金使用效益不负责任,致使借入资金受损。道德风险行为使供给方的风险增加。

3.结构洞理论。农村民间借贷结构洞的存在扩大了风险。目前农村民间借贷已出现新特点:农民通过借贷中介(结构洞)的借贷活动增多。与农民相互间的直接借贷相比,存在着中介的借贷活动涉及的主体范围较大,风险也随之扩散。通过借贷中介发生的借贷,更易引发借贷纠纷甚至暴力讨债事件,是监管部门应重点监管的领域。根据结构洞理论,存在结构洞的农村民间借贷,贷款者不会碍于“面子”而不与借款者签订契约。借贷契约的签订,为监管机构对农村民间借贷的监管提供了可能。由于中国金融管理部门没有对这一领域实行监管和规范,导致农村民间借贷纠纷频繁发生。

二、促进郑州农村民间借贷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资金供求促进市场发展

1.加快金融市场化进程。农村民间借贷产生的根本原因是农村资金供求存在缺口,而缺口的出现又是央行对利率实行管制的结果。若利率实现了市场化,资本价格将会根据资本供求自动进行调整。可在一定程度上弥补资金供求缺口,缓和资金供求的矛盾,抑制那些不规范的民间借贷行为。

2.发挥政府的调控作用。加大小额信贷投放力度。利率市场化是一个长期过程,即使实现,也不能完全消除资本供求缺口,即市场本身存在一定缺陷,在资源配置方面可能会失灵,正好为政府干预经济提供了理论依据,需要政府发挥宏观调控作用。

(二)不完全信息论促市场稳定

1.农村民间借贷逆向选择的治理。利率的提高可能降低而不是增加需求方的预期收益,所以供给方应在相对低的利率水平上拒绝一部分贷款要求,而不能在高利率水平上满足所有需求方的借款申请。

2.农村民间借贷道德风险的防范。农村民间借贷是农村的普遍现象;也是农村发展经济的不可缺少的融资渠道,放贷方有必要建立乡规民约,并公布于众,营造良好的民间借贷环境。放贷方也可对受贷方适机宣讲,建立民间借贷上的诚信关系,减少道德风险。借贷双方都要学习相关法律,自觉使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是设计放款控制措施。放贷方要建立起各环节的操作办法和程序,对上门借贷方全程把关。二是采取放贷监测风险预警机制。依据风险程度高低决定放贷金额、利率高低和期限;不搞信用放款、人情放款,只搞抵押借贷和质押借贷;鉴于受贷方的道德风险发生在借贷合同签订后,放贷方必须对借贷方的生产经营跟踪监测,及时收集分析借贷方的经营情况和风险程度,用约见谈话提醒受贷方提高经营效益。如此放贷方才能改变自身在借贷过程中的信息劣势。

(三)从结构洞理论促市场监管

1.尽快明确监管主体。目前,中国没有专门的金融监管机构负责民间借贷活动的监管,农村民间借贷法律和司法解释对规范民间资金市场不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和强制力,经济生活中大量的民间借贷活动亟需专门法律来规范。对民间借贷进行监管,必须明确由专门的监管机构负责,同时出台专门的农村民间借贷法律法规,为监管提供依据。

2.建立信息监测平台试点。建议有条件的地区率先建立农村民间借贷信息披露平台,对民间借贷中介基本情况、资金投向、利率水平、借贷期限、借款形式、抵押或担保形式、借款偿还等情况进行监测,减少因借贷契约不规范、基本情况不明确等因素引起的纠纷。待试点实施一定时间后,根据试点的监管效果,逐步扩大推广范围。

3.加强对借贷中介的管理。农村民间借贷中介占据大量的结构洞,从借贷活动中获益,目前缺乏相应部门及法律法规对这类中介进行规范和管理。有必要指定专门的机构和出台专门的法规,对农村民间借贷的中介实施严格监管。

4.鼓励建立自治组织。建立农村民间借贷自治组织,重点解决以下问题:一是在农村地区统一使用固定形式的契约,使农村地区借贷契约规范化;二是利用农村民间借贷自治组织协调民间借贷的一般性纠纷;三是利用民间借贷自助组织减少暴力讨债事件发生。政府应在资金、人力等方面支持农村民间借贷自治组织的建立。

参考文献:

农民问题研究篇6

关键词:农民工;市民化;研究综述

中图分类号:F32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7685(2013)05-0120-04

农民工作为我国的一个特殊社会群体,其总量已经达到2.53亿人。随着我国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的加速,农民工的规模还将继续扩大。农民工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但也是收入来源不稳定、长期无法真正融入城市的弱势群体。农民工城市身份的边缘化现象不利于四化的统筹发展,以及共同富裕与和谐社会目标的实现。为此,本文对当前学术界农民工市民化问题的研究成果进行综述,以期为新阶段我国城镇化健康发展提供借鉴。

一、农民工问题的早期研究概述

国内对农民工的研究最早始于20世纪80年代。进入20世纪90年代,随着农民工数量的迅速增加,农民工问题成为国内研究的热点,学者分别从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与人口学等不同学科拓展和深入研究了农民工的生存现状、生存环境、收入待遇、权益保护、医疗保险、教育文化、社会关系等问题,产生了大量著作和论文等形式的学术成果。早期研究农民工的著作集中分析了农民工的城乡流动问题,如,李培林的《流动民工的社会网络与社会地位》、李强的《中国大陆城市农民工的职业流动》、辜胜阻和刘传江的《人口流动与农村城镇化战略管理》、蔡昉的《劳动力迁移的两个过程及其制度障碍》等。进人21世纪以后,对农民工问题的研究角度开始多元化。如,李培林主编的《农民工:中国进城农民工的经济社会分析》、简新华等的《从民工潮到民工荒——农村剩余劳动力有效转移的制度分析》、国务院研究室课题组的《中国农民工调研报告》、蔡昉等的《城市化进程中的农民工——来自珠江三角洲的研究》、刘传江等的《中国第二代农民工研究》、王小章等的《走向承认——浙江省城市农民工公民权发展的社会学研究》等等,从多个方面对农民工问题展开研究。而以论文形式对农民工问题进行的研究更加广泛,如农民工流动与城镇化发展问题和社会分层问题、农民工的城市适应问题、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农民工人力资源开发问题、新生代农民工问题、农民工与政府和市民的关系问题等等。总之,国内对农民工问题的早期研究主要集中在:一是农民工问题产生的原因、流动的致因和规模、流出方式、具体分布、内部分化及群体特征等问题。二是对农民工的城市融入、基本权利、公共服务及政府作为等方面的研究。三是对农民工户籍制度及其相关衍生制度的研究,如就业制度、医疗保险制度、教育制度和住房制度等。这些研究为我国新阶段农民工市民化问题的深入研究奠定了重要的基础。

二、农民工市民化的内涵研究

我国农村劳动力转移与农民市民化研究课题组认为,农民工市民化是在城市务工的农民定居在城市,并逐渐成为市民的一种过程和状态,这个过程会伴随着思想意识、生活方式和行为的变化。一方面,农民工市民化既是一个过程,又是一种结果,在某一个时段上,它是一种过程,在某一个时点上,它是一种结果;另一方面,农民工市民化必然伴随着文化的交融和生活、行为方式的变化。刘传江认为,农民工市民化包括职业地位和身份地位的改变以及自身文化道德素质、社会待遇的提高等多个方面。郑杭生认为,农民市民化是指作为一种职业和社会身份的农民在向市民转化的过程中,获得相应的生存能力、取得市民基本资格、逐渐融入城市、具备城市居民基本素质的过程。赵立新认为,农民工市民化是农民逐步向城市市民转化的过程,是从农民身份转化为城市居民身份。它包括:户口的变动,由农村户口变为城市户口;地域的转换,由居住在农村转向居住在城市;产业的转换,由从事农业生产变为非农业生产;文化的转变,农民的生活观念、行为习惯、思维方式等发生变化。胡杰成认为,农民工市民化首先是制度市民化,农民工由农民身份转为市民身份;其次是经济市民化,农民工在城镇中有相对稳定的工作,收入足够支撑家庭在城镇的基本生活,有稳定、舒适的住所,家庭团聚;第三是社会与文化市民化,农民工要形成城市化的生活、行为方式和价值观念。

从以上界定可以发现,学者们对农民工市民化的内涵达成了一些共识。如,学者们都认为农民工市民化是农民工在城市经济地位的提升、获得城市市民的身份和权利、意味着文化素养的提高及与城市的社会融合等。

三、农民工市民化现状研究

现有研究普遍表明,农民工还没有顺利实现市民化,他们的城市适应水平较低,是一种“半城市化”和“虚城市化”,其在城市社会中普遍处于边缘化或底层地位。如,李强研究发现,农民工在城市社会分层体系中处于底层地位,二元劳动力市场将大部分农民工排斥在城市社会之外。刘传江认为,绝大多数农民工在城市的边缘和自我空间领域里“沉淀”为“外来边缘人口”,而且这种边缘性还存在代际传递现象。王春光认为,农民工在城市缺乏市民待遇,导致他们对城市没有认同感和归属感;绝大多数农民工处于“半城市化”状态,并产生了社会隔离和边缘化问题。陈丰认为,尽管越来越多的农民工进入城市工作,但事实上,从享受城市文明、满足人的基本生存需求和各种不同层次需求来看,他们不仅缺少制度性接纳,还缺乏城市社会的认同;农民工只是城市边缘群体,他们处于一种“虚城市化”状态,而不是真正的城市化。

四、农民工市民化的障碍研究

农民工市民化的障碍是农民工市民化问题研究的关键。农民工市民化是一个受综合因素影响的过程,要从多个角度全面考虑其面临的障碍。根据现有文献,现存一些制度、农民工与城市居民之间的互动、农民工市民化的成本(社会资本和个人资本)、政府作为和农民工自身思想文化素质等是农民工市民化的主要障碍。

第一,户籍制度及其衍生制度阻碍了农民工市民化。程亮和郭剑雄认为,影响农民工市民化的因素较多,而制度尤其是户籍制度是其中最主要的因素。户籍制度直接影响农民工所能享受的社会保障制度、医疗教育制度以及社会地位,而农民工的农业户口阻碍了他们在城市的生存和发展。王春光认为,“农民工”是一种制度性身份。也可以说,是基于户籍制度而设计的一整套制度导致了农民工问题的产生。以户籍制度为基础的就业制度、教育培训制度等对农民工在城市的生存和发展以及向上社会流动产生了消极影响。总之,现有研究普遍认为,农民工在城市首先面临着制度性排斥,户籍制度及其衍生的社会保障制度、就业制度、医疗教育制度等一系列制度,是农民工无法真正实现市民化的根源。这些制度产生的各种障碍,导致农民工在经济基础、政治权利、社会生活、文化和心理等方面无法顺利实现市民化。

第二,农民工与城市市民的各种摩擦和冲突阻碍了农民工市民化。从科塞的社会冲突理论出发,有学者认为,农民工与城市市民身份上的严重不平等、对各种资源的占有和争夺以及农民工与城市居民差异合法性的怀疑是农民工与城市市民发生冲突的根本原因,而这种冲突阻碍了农民工市民化。蔡昉等学者提出了“既得利益论”,认为城市里的居民为了维护他们的既得利益,会采取各种手段限制和影响政府政策的制定,从而形成排斥农民工的各种歧视性政策,人为分割劳动力市场,阻碍农民工市民化。钱正武认为,农民工与城市市民的交往只限于业缘关系,在心理上存在着“社群隔离”现象。各种制度和体制导致城市居民对农民工的歧视,使农民工无法平等地与城市居民进行互动和交流,从而使农民工被排斥在城市主流生活之外,而城市市民与农民工两大群体的隔离不利于培养农民工的市民意识。王桂新等认为,农民工的城市社会融合并不只是农民工单方面的问题,而是由农民工“融入方”和城市居民“受纳方”共同作用的过程。即使农民工单方面想融入迁居城市,但迁居城市居民“受纳方”的抵制态度也会影响其市民化进程。因此,农民工市民化受制于迁居城市的特质和居民态度。总之,农民工市民化是农民工与城市市民双向互动的过程,是两个群体之间逐渐融合的社会整合过程;不仅是农民工适应城市的过程,也是城市居民主动理解和积极接纳农民工的过程。因此,农民工与城市市民现在存在的各种摩擦、各种形式的冲突和群体间的隔离,已经成为农民工市民化的重要障碍。

第三,社会资本不足阻碍了农民工市民化。刘林平在研究深圳平江村个案时发现,平江人到深圳去务工和发展,依靠的是充足的社会资本,而不是人力资本和金融资本。因此,社会资本是农民工市民化的重要依仗。曹子玮认为,农民工在城市中构建的社会网规模越大,获取的资源数量就越多,越有利于其实现市民化。反之,则不利于农民工市民化。刘传江和周玲认为,农民工实际占有社会资本的情况与农民工出现的边缘性特征高度相关,农民工是否融入城市的一个主要表现是其社会资本由传统关系型向以业缘为主的现代型转变。

第四,人力资本欠缺阻碍农民工市民化。张杨衍认为,受教育程度、是否受过职业培训和当前工作的持续时间等个人资本情况影响着农民工市民化。刘林平和张春泥认为,人力资本不仅影响农民工的就业、职业稳定性以及收入,还影响着农民工价值观念和生活方式的城市化程度。张新岭认为,从根本上说,农民工面临长时间加班、收入低下、保障层次低、职业选择受限、就业空间狭小等问题的主要原因,是农民工文化程度总体低下且缺乏正常的劳动职业技能。因此,农民工自身人力资本不足是阻碍其实现市民化的重要障碍。认为,农民工市民化的障碍主要来自两方面:社会制度和农民工自身人力资本的欠缺。

此外,还有学者从各个主体认识上的误区,如城市居民、企业主体的短视行为等,来分析农民工市民化的阻碍。还有的从城市化进程、工会组织不完善、农民工市民化意愿和能力、农民工心理等角度分析农民工市民化的阻碍因素。如,钱正武认为,农民工市民化的障碍在于:精神生活空虚、心理矛盾与冲突情绪严重、不愿参与政治、难以融入城市文明等。郑月琴认为,农民工市民化的障碍在于心理和社会文化环境两方面,解决农民工市民化需要调整农民工矛盾心态和建设城市文化。

五、农民工市民化的途径研究

农民工市民化是一项系统、复杂的社会工程。应当加快剔除农民工市民化的诸多障碍,使农民工顺利融入城市、成为新市民。我国农村劳动力转移与农民市民化研究课题组认为,加快农民工市民化,需要推动政策、制度和机制等的改革;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推动产业升级换代,通过产业调整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推动并完善城镇化建设,增强城镇功能,加快我国城镇化的步伐;加快户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加快土地流转改革步伐,把农民从土地中解放出来。何晓红认为,为了实现农民工市民化必须要克服制度障碍、思想障碍、组织障碍、农民工自身素质障碍等的制约,通过加快法制进程、强化宏观调控、消除制度阻隔、重视教育培训、倡导人文关怀、参与国际经济竞争等来加快农民工市民化。朱信凯认为,根据我国国情,农民工市民化要以政府为主导、以市场为导向、以发展城镇化为方向,加快土地、户籍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建立完善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并大力发展第三产业。谢建社基于社会分层理论,认为农民工市民化要根据农民工群体的不同特征渐进、分期、分批加以实现。林永博认为,为了实现农民工市民化应在六个方面下工夫,即,建立城乡统一的户籍管理制度;保障农民工基本劳动权益,缩小其与城市市民的差异;建立和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创新有利于农民工市民化的社会管理制度;建立形式多样的廉租房制度;将农民工真正纳入城市的社会救助体系。欧阳慧认为,推进农民工市民化,应当分区域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构建过渡性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把农民工的住房安排纳入城市住房制度;建立城镇和工业征用农地与农民工转为市民的指标挂钩制度;为退出土地、举家落户城镇的农户建立专项扶持基金;进一步完善农民工子女教育制度;加强对农民工的职业技能培训。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课题组认为,推进农民工市民化的整体性政策框架与思路包括:促进农民工在城镇稳定就业,合理稳定提高农民工工资水平;健全覆盖农民工的公共服务体系;建立覆盖农民工的住房保障体系;建立覆盖农民工的社会保障体系,提高其参保比例和保障水平;推进农民工行使民利;完善农民工市民化过程中土地权利的实现机制,保护农民工的土地权益;以城市群为主体,增加城镇对农民工的吸纳和服务能力;建立福利和户籍合一的社会管理制度。此外,还有学者从农民工市民化进程中的心理状态、农民工市民化与城市化战略的关系、农民工市民化进程中社会文化环境的改善等角度,提出了有针对性的促进农民工市民化的对策建议。

农民问题研究篇7

摘要:农民市民化,一直是学界关注的热点问题,对农民工、城郊失地农民的市民化问题的研究更是汗牛充栋。近年来,学界开始将视角从农民工、城郊失地农民转向居住在农村的广大传统农民,对居村农民的市民化问题进行了研究。本文从居住集中化、农村城镇化、传统城市化、农民职业化、社会关系现代化五个视角对国内学界在居村农民市民化方面的研究进行了梳理和论述,期望对进行相关问题的研究提供借鉴。

关键词 :居村农民;市民化;城镇化

2014 年7 月30 日,在国务院印发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中,首次提出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这对推动城乡一体化、实现农民市民化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在国内学界,2000年以前的研究主要集中在进城农民工、城郊失地农民的市民化问题上,这与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进城务工、城市扩张等现象密切相关。进入21世纪后,农民工、城郊失地农民问题热度依旧不减,学术界对这两方面的研究趋于深化的同时,也开始关注居住在广大农村的农民的市民化问题。

一、居住集中化视角

吴业苗从居住集中化的角度对居村农民的市民化问题进行了研究,首先提出居村市民的概念。他认为,我国农民市民化不能照搬西方刘易斯“二元经济结构模型”,仿照西方发达国家的农民向城市迁移方式演绎我国的市民化路径。围绕城市减少农村人口,这种市民化路径在工业化、城市化初期或在城乡二元经济社会结构下是行之有效的,但容易导致城市病泛滥,严重的会造成“拉美陷阱”(拉美陷阱:拉美一些国家在城市化进程中,盲目动员农民进城,使城乡差距进一步拉大,城市因不能妥当安置涌入的农民患上新老问题综合症)。所以,农民市民化应是农民工、城郊失地农民及居村农民“三位一体”的市民化。毫无疑问,占据农民人口绝大多数的居村农民市民化应是我国农民市民化的重头戏。他指出,农村城镇化、农民居住集中化与农民非农化既是居村农民市民化的强大动力源,又是居村农民市民化的承受载体。居村农民市民化是一个系统性工程,应分步骤实施:第一步是进行集中区建设,第二步是推进农民非农化。集中区旨在对所有居村市民进行等值化公共服务。

二、农村城镇化视角

葛正鹏从农村城镇的角度对我国居村农民市民化道路进行了研究。他认为,市民不光指居住在城里的人,而是具有同等国民待遇、城乡共同体的正式成员。目前,中国农民市民化问题,不仅要探讨从农村地区流入到城市的迁移者,以及城郊失地农民的身份与权利等问题,更需要关注仍然生活在农村自然村落的广大农民的身份、权利、生产与生活方式、价值观等问题。他指出,我国农民市民化的舞台和载体应该是多元的,必须建立在城市化、农村城镇化、农村现代化基础上。影响农民市民化的因素,现存的户籍制度、农村土地制度及社会保障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民市民化的进程,应该通过改革加以完善。此外,政府的支持以及市民化过程中农民身份的自我转换也是农民市民化的重要影响因素。在居村农民市民化的路径选择上,葛正鹏主张通过农村城镇化(城市化)建立农村城镇体系以达到农民市民化。

三、传统城市化视角

姜作培等人探讨了城市化进程中农民市民化问题。与葛正鹏观点不同,他认为,农民市民化是指我国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借助于工业化推动,让生活在农村的广大农民,离开土地和农业生产活动,进入城市从事非农产业,其身份、地位、价值观念及工作方式向城市市民转换的经济社会过程。在姜作培看来,农民若要实现市民化,就必须离开乡土向城市迁移。他从认识障碍、政策障碍、制度障碍、信息障碍及素质障碍五个方面分析了农民市民化的障碍,又从对农民市民化的认知统一、大中小城市并举发展的方针统一、城乡户籍制度统一、就业市场机制统一及社会保障待遇统一五个方面提出了积极推进农民市民化的思路选择。虽然农民市民化的理念不同,但路径的具体执行方面又殊途同归,都归结到了待遇、公共服务均等化方面。

四、农民职业化视角

刘吉双认为,只有正确辨识职业农民、居村农民、市民、市民化概念,才能厘清居村农民市民化的演进路径。他认为,居村农民是一个综合概念,它包括职业农民、个体小农、农村商人、农业企业家、农村经济人、在农村打工者等。市民与农民不是对立、平行的概念,市民的外延大于农民,市民是农民的上位概念,农民是市民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农民内涵沿着原始农民、个体农民、身份农民和职业农民的路径,逐步迈向居村农民市民化的进程。农民概念的职业属性是自然分工的结果,农民概念中的身份属性是人为强加的后果,由身份农民回归到职业农民是发展现代农业的理性选择,未来中国居村农民是职业农民的新兴阶层共同体。刘吉双主张让市民回归本义,在积极推进进城农民市民化的同时,也要关注居村农民市民化问题,为农民就地市民化提供政策优惠支持。

五、社会关系现代化视角

王道勇等人从社会关系的角度对农民市民化增强的表现进行了分析。他认为,农民市民化是一个农民超越自身的传统性的过程。通过对定县(定州市)的再调查,他发现,农民在接受现代市民素质、实现市民化的同时,自身的社会关系也在实现从传统型向现代型的转向:农民的人际关系网络结构出现转变,自发性组织在增多,信任观也从传统的特殊主义信任开始走向现代市民性的普遍主义制度信任。在建构和完善促进农民市民化的制度体系时,这些都值得重视。除了上述几个方面的市民化外,在经济生活上农民、市民差别的日益模糊、政治参与意识及实际参与程度的日益增加、日常生活方式的城市化取向等,也都是农民市民化的具体内容之一。

从目前的研究成果看,国内居村市民化研究主要集中在居村农民市民化路径选择方面。对如何实现居村农民市民化,有的学者主张建立集中区、非农化,有的学者主张建立农村城镇体系、城镇化,有的学者主张城乡全方位统一,还有的学者主张将身份农民逐步转换为职业农民。虽然路径不同,但目的都是为了缩小城乡差距,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和城乡共同繁荣。此外,也有学者对居村农民市民化后的社会关系进行研究,并发现市民化后农民的社会关系也逐步从传统型转变为现代型。不难看出,居村农民市民化的研究尚处于初期,学界对这个问题的关注还不多,在居村农民市民化问题的实证研究、政策研究以及可行性研究方面都存有很大的研究空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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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文军.农民市民化[J].开放时代,2009(08).

农民问题研究篇8

一、征地安置政策的基本目标

我国现行征地安置政策基本上是一种纯粹的经济补偿办法,即国家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农民予以直接的经济赔偿,如土地补偿费是对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财产补偿,安置补助费是补偿农业从业人员因征地而就业不充分或一时不能就业所承受的损失,等等。肯定地说,这种经济补偿机制是必要的,目前显然也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应该坚持下去并逐步得到改进。

也应认识到,现行的经济补偿机制是低水平、不全面的,难以完成所有的工作。大量的实证调查揭示,这种补偿在结果上无法恢复被安置者以前的收入和生活水平。在大多数情况下,即便及时足额给付了经济补偿,失地农民在很长时间以后仍会处于贫困状态。这就警示我们:现行的征地安置政策是一种普遍缺乏效用而且很容易被滥用的方法,不足以预防失地农民的贫困,必须加以调整和完善。

预防和缓解失地农民贫困问题的最好办法,是重新审视征地安置工作的政策目标和手段,且重点应放在检讨损失评估和补偿的思维方式上。进而言之,征地安置政策不应简单地视为支付赔偿或置换原有资产,其思路应更为宽广:使失去土地的人重新建立生产力并提高他们的生活水平。一句话,应把实现失地农民的“可持续生计”作为未来征地安置政策的基本目标。

“可持续生计”(sustainablelivelihoods)概念最早见于20世纪80年代末世界环境和发展委员会的报告。1992年,联合国环境和发展大会(UNCED)将此概念引入行动议程,主张把稳定的生计作为消除贫困的主要目标。1995年,哥本哈根社会发展世界峰会(WSSD)和北京第四届世界妇女大会(FWCW)进一步强调了可持续生计对于减贫政策和发展计划的重要意义。所谓“可持续生计”,是指个人或家庭为改善长远的生活状况所拥有和获得的谋生的能力、资产和有收入的活动。在此框架内,资产的定义是广泛的,它不仅包括金融财产(如存款、土地经营权、生意或住房等),还包括个人的知识、技能、社交圈、社会关系和影响其生活相关的决策能力。

应当说,党和政府一直高度重视失地农民的可持续生计工作。计划经济时期,国家对失地农民普遍实行的“招工安置”或“就业安置”政策,就较好地解决了广大农民的长远生计问题。只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户籍制度、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原有的招工安置和农转非等办法,在实践中已失去原有作用和意义,各种矛盾和问题才开始凸现。因此,重新理解和认识可持续生计政策,并以此作为征地安置工作的基本目标,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和政策意涵。

第一、设计合理的补偿机制。征地补偿金作为农民失地后原有资产置换的费用,在解决失地农民生活燃眉之急和重建新的生计系统方面起着关键性作用。因此,制定一个科学合理的补偿机制,是落实可持续生计政策的一个重要步骤。合理的补偿机制应以提高或恢复失地农民的收入和生活水平为目标。这可从两个方面加以理解。首先,征地补偿费即便不能做到对失地损失的“全额赔偿”,至少应保证及时足额支付置换农民原有资产的费用。基于现行法律规定的征地补偿费严重偏低的实际,未来的征地补偿标准应在现有的基础上着重考虑以下三个方面的因素,即土地的潜在收益和利用价值,土地对农民承担的生产资料和社会保障的双重功能和土地市场的供需状况。其次,置换资产最多只能使失地农户保持和以前一样的发展速度,而不能弥补由此损失的时间,“迎头赶上”。要想真正实现加速发展,就必须在此之外,还向失地农民提供以发展为目的的投资。

第二、引导和帮助失地农户积累资产。资产的社会福利效用是显而易见的:有了资产,人们可以从长计议,追求长期目标。更为重要的,积累资产本身对穷人的心理促进、意识提升以及行为方式的改变等具有巨大的潜在作用。事实也表明,土地、房屋、集体经济等资产收益,在预防失地农民贫困和减少家庭不安全感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进而言之,引导和帮助失地农民积累资产,既是改善他们生计的一种速效、实惠、一举多得的好办法,也是帮助他们规避各种生活风险的重要的安全网之一。那么,通过什么样的机制和政策工具来实现上述目标呢?可行之策有两条:一是抓好失地农民的住宅规划与建设。城市规划部门与建设单位在设计建造失地农民的住宅时,既要考虑确保他们乐有所居,也要方便他们能从房屋资产中形成长效受益机制。二是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对于必须由国家征用的公益性建设用地,可以在规划区内征用土地中留出一定数量土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发、经营。对于那些土地征用量大,土地征用补偿费较多的行政村,政府应积极倡导社区股份合作制的改革,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第三、促进失地农民生产性就业。对于失去物质性和生产性资产的农民而言,就业收入构成了大多数生存策略的核心内容。因此,为失地农民提供一份长期稳定的工作,是实现“可持续生计”目标的重要手段。具体而言,以下三个方面有助于促进失地农民稳定就业:一是提高就业能力。通俗地说,就业能力是指获得工作和保持工作的能力。如前所述,失地农民的智力含量、质量水平或专业级别均难于适应目前劳动力市场的需求及变化,政府向他们提供就业服务、就业培训、制定一些有利于保持工作的补贴显得尤为紧要。二是广开就业渠道。解决失地农民就业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发展经济。在此之外,另一个重要的方面是,政府要积极探索多种形式就业安置办法,即把就地安置、招工安置、投资入股安置、住房安置、划地安置和失地农民自谋职业等安置形式有机地结合起来。三是消除就业障碍。社会各界要像关心城镇下岗职工那样关心支持失地农民的就业与再就业,逐步清除各种不利于统筹城乡就业的制度和文化因素。其中关键的一步是,应把失地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待遇。

第四、建立普惠的社会保障机制。在现有体制下,农民失地犹如经历一次经济和生活上的剧烈地震。无论征地补偿机制多么完善,不可避免会有部分失地农民或家庭沦于贫困的世界。切实保护这些最容易受到伤害的人群,既是社会公正的体现,也是政府职责所在。为此,在土地征用过程中,为失地农民建立普惠的社会保障机制极为必要。实际上,如果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机制健全,就不需要那么多详细复杂的、针对具体项目的补偿。换句话说,如果把解决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作为征地的前置条件,不仅有助于预防失地农民陷入贫困风险,也有利于国家必要的征地工作高效健康运行。普惠的社会保障机制要可持续,必须基于两个前提:一是将解决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作为征地的前置条件;二是为失地农民设立的各项社会保障制度,不宜直接与现行城镇的类似制度衔接。三是为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专项基金。其中政府的必要投入至关重要。

三、落实政策手段的具体措施

1.关于完善补偿机制。

——修改《土地管理法》中与市场经济要求和保障农民权益不适应的条款,切实改变现行征地制度对农民的补偿标准严重偏低,违反市场经济和城镇化基本规律的现状。

——建立和完善农用地分等定级和农地价格评估体系。综合考虑自然条件、区位条件、环境条件等,对农用地进行分等定级;结合农用地等级,制定农用地价格评估办法。以农用地分等定级和农用地评估价格为基础,以经营性目的的农地转用市场价格为参照,确定土地财产补偿标准;参照资产评估办法,确定其他各类财产的补偿标准;参照城乡劳动力工资水平和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障,确定就业安置补偿标准。

——在单纯的征地补偿费用之外,再增加一定数量的投资资金,专门用于失地农民创业和发展。

2.关于资产建设。

——实行留地安置政策。国家征用土地时,应在规划区内留出一定数量土地返回给村集体,用于安置失地农民。留用地比例以征用地总面积的20%为宜,10%专项用于村集体发展二、三产业,另外10%用于农民生活安置。

——搞好住宅小区规划。原则有三:一是住宅最好规划在具有一定商业价值的地段,如沿街,靠近集市等。二是住宅应实行小区化。居住小区化不仅能方便居民日常生活,居住区内商业用房也可作为村集体资产获取收益。三是推行多层公寓住宅。多层公寓既可把节约下来的宝贵土地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形成一份产业,也便于失地农民在满足自住的基础上,有一定面积的房屋用于出租,获取租金收益。

——探索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机制。有效措施之一是,积极倡导社区股份制改革,把资产量化到个人,并明确权利与责任。

3.关于就业促进。

——千方百计增加就业。可行的策略有五条:一是建议在出让土地时,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与征地单位签订提供一定数量或一定比例就业岗位的协议,或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吸纳被征地单位的劳动力。二是大力开发社区就业岗位,把解决失地农民再就业问题同加强城市的绿化、环保、卫生、交通、便民服务等项事业结合起来,使之形成提供就业岗位与创造本地财富的新循环。三是将失地农民纳入小额担保贷款的政策范围,提高他们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积极性和成功率。四是实行公共就业工程计划,如实施建筑、道路、绿化、社会建设等劳动密集型工程,或结合当前城乡环境整治等工作,帮助大龄失地农民再就业。五是就业资源枯竭地区,应组织开展劳务输出。

——重点加强失地农民的就业技能培训。有益的经验是:以市场的需求和农民的需求来定培训项目(对失地农民实行“菜单式”和“计单式”培训),以竞争定培训机构(对就业技能培训机构实行面向全社会的招标制),以补贴促参与(对参加就业技能培训的失地农民,政府给与一定的财政支持)。

——用经济手段和优惠政策降低劳动力成本。如对招用失地农民的企业,政府给予一定的收费减免、社保补贴、岗位补贴等优惠政策;对自主创业的失地农民,与下岗失业人员一样同等享受在就业方面的优惠政策,如免交相关税费、提供小额担保贷款等优惠政策。

4.关于社会保障制度建设。

——将解决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作为征地的前置条件,把不妥善解决社会保障问题就不允许征地作为改革征地制度和完善征地程序的重要内容。

——为失地农民设立的各项社会保险制度,应遵循“低进低出”的原则,即设计一种“少缴费、少得益”的新制度。参保者得益之“少”的下限,以保障“基本生活需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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