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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市场监管8篇

时间:2023-06-21 08:45:15

资本市场监管

资本市场监管篇1

会计信息是有信息内涵的,所以当传达给市场主体的会计信息是经过人为粉饰的,那么市场主体以这种会计信息作为决策依据,显然会产生严重的不经济后果和社会资源配置的无效率,琼民源事件、红光事件、郑百文问题等诸多上市公司已经为我们做了注释。由此治理会计信息失真问题一直是社会各方所关注的焦点之一,本文试图从独立审计、资本市场监管(属于外部监督)与会计信息失真的关系来谈一点粗浅的看法。经理层控制的自利型会计信息粉饰,尤其是当然地违反有关会计制度的会计信息粉饰行为(造假与欺诈等会计信息失真问题),是本文有所侧重的立论对象,其表现特点是给公司的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带来了利益侵害,耗散了资本市场资源配置的效率。

一、我们对独立审计赋予了什么作用?

独立审计的基本功能是对公司的财务报告进行鉴证。独立审计的作用可以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鉴证审计对资本市场主体进行了过滤,提高了市场主体质量。验资审计和证券市场上市前审计对市场主体的“准入资格”进行了审查,防止了会导致市场秩序混乱的不合格主体进入市场,有利于市场经济和资本市场的稳定发展。第二,鉴证审计对市场主体的信息进行了过滤,提高了信息可靠程度,即经济鉴证作用。审计后的信息为社会投资者进行投资选择提供了决策依据,有利于维护投资者利益。同时,投资者的决策选择会影响资本的流向,从而对资本市场中的资本进行了再配置,进一步导致了社会资源的再配置,优化了社会经济资源,维护了市场经济秩序。第三,CPA的鉴证尤其是财务报告鉴证有利于监管部门进行市场监管。这主要表现在CPA的鉴证意见为政府监管机构提供了监管线索。以我国目前的年报审计为例,政府监管部门对相当部分上市公司的违规行为的惩罚,就是监管机构参考了CPA审计出具的非无保留意见,从而进一步挖掘出了上市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做出了相应处罚。这显然有利于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和整顿资本市场秩序。

二、我们对资本市场监管的期望

资本市场监管者是资本市场里的最高权威,维护资本市场的效率和保护投资者利益是我们对它的一般期望。

1.维护资本市场的效率资本市场(本文主要是指证券资本市场)是对资本资源进行再配置的场所,进而对社会资源进行再配置,这是资本市场的一个基本功能。资本市场的资本配置有着巨大的经济后果,根本原因在于资本资源的再配置引致了其它社会经济资源(主要是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再配置,不同的资源配置则意味着不同的经济效率。总之,资本市场与整个国民经济是息息相关,休戚与共,当资本市场有效率时,就会优化社会资源的配置,促进社会经济的良好发展;当资本市场是无效率或低效率时,则反之。问题是,怎样保持资本市场的效率?当资本市场的主体——上市公司是以假骗市、“假行其道”时,我们又怎能奢望资本市场有效率?当公司做假,而进行经济鉴证的独立审计却又是“见利忘义”、“同流合污”时,我们又怎能奢望资本市场有效率?很显然,进行资本市场合理的监管是减少“假”出现的良好手段。通过资本市场的监管,以维护市场的公开、公平和公正,维护资本市场应有的秩序,从而为提高资本市场的效率改善市场环境。

资本市场监管者维护资本市场效率或曰维护市场的“三公”原则重要的一方面是通过“打假”和惩戒违规者来实现的。亲历恭为地查处和以独立审计报告为线索是进行“打假”的两大方面。要维护资本市场的效率,还在于将违规者绳之以法,以警当世和后世,通过足够的惩戒来提高违规者和潜在违规者的违规成本。显然这主要地是依赖于资本市场监管者。

2.保护(中小)投资者保护中小投资者其实也可以体现在维护资本市场的“三公”原则之中,本文单独加以讨论,是在于当资本市场出现“假得以行其道”的时候,更容易受到利益侵害的便是中小投资者。在中国目前的资本市场环境下,不乏众多的“执着的”“寻租者”,所以完全地将资本市场运行交诸市场自身时,“阳光交易”的市场里可能会有太多的“黑暗”。譬如,中国之所以一开始没有实行上市“注册制”,重要的一个原因便是中国的独立审计实际上还不够“独立”(客观、公正),还不足以胜任对资本市场的经济监督责任,而中国的(中小)投资者却又不够成熟,难以保护自己,实行“审查制”和“核准制”的本意便是为了控制上市公司的质量,防止出现公司舞弊而事务所又同流合污以侵害投资者的行为。

三、独立审计·资本市场监管与会计信息失真

公司管理当局(经理)是否违规,进行制度违犯和对委托人的违约,即是否进行会计造假,我们可以用一个约束函数模型加以总结:N=F(p,c,e)。N代表经理的制度违犯与违约数量,p代表经理在制度违犯和违约后被发现的可能性,c代表被发现后的惩罚或经理人付出的“成本”(制度违犯成本和违约成本,姑且统称为违规成本),e代表剩余项。很显然,N主要取决于p和c,并且N是p和c的凹函数,即p越大、c越大,则N会越小。p的取值主要由独立审计来实现(当然还可以有其它方式实现,如监管部门的独立查处),c的取值在于资本市场的监管者确立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制度违犯和违约惩处力度。总之,独立审计和资本市场监管的恰当配合,为公司管理当局施加了一个强有力的外在约束,减少了公司管理当局进行会计信息粉饰的可能性。

下面我们来进一步来讨论一下独立审计和资本市场监管问题。

1.独立审计

当独立审计在鉴证方面,表现得独立(客观、公正)时,那么独立审计便为公司的投资者提供了一个良好的监督经理的“武器”,投资者根据鉴证后的财务报告进行经济决策(如,是否更换经理、是否采用“用脚投票”),并且还考虑是否对经理的欺骗与欺诈行为进行诉讼惩罚,因此经理碍于独立审计的“经济警察”作用,将考虑对自己的行为是否进行约束,是“偷懒与欺骗”,还是“努力与诚实”。

对于独立审计而言,它是决定p的主要因素,这取决于会计师事务所是否有着良好的执业质量。事务所的执业质量取决于事务所的执业能力和执业的独立性,而目前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粉饰问题之所以未能发现,并不是因为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能力太差了,往往是它的独立性太弱了,这表现在事务所的鉴证业务方面不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会计报表审计。红光事件、百文黑幕又说明了什么?以郑百文为例,正如有人说:“……它是上市造假,绩优也是造假,‘国企改革的一面旗帜’也是蒙来的……明明是一堆‘垃圾’……”,可还是“过五关,斩六将”,在股市逍遥恁长时间;当危机爆发,黑幕掀开,却也迟迟得不到应有的处罚。上市公司以造假居然可以混入资本市场,并可在资本市场混迹多年,不仅是导致资本市场的无效率、低效率,而且更是让人对资本市场的“经济警察”——注册会计师又还有多少信心?不合格的公司得以混入和混迹于资本市场,除了公司、地方政府和监管者的原因外,注册会计师是不是关键的原因所在?——为了“利”而放弃了职业道德操守,为了“利”而违背了“经济警察”独立、客观、公正的经济鉴证责任。

资本市场监管篇2

关键词:资本市场;监管;成效;体制

1我国资本市场监管现状分析

中国现行金融市场监管体系的最突出特点就是分业监管。中国金融体系分别由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监管。但在资本市场上就是多头管理,政出多门。中央和地方各管—块,不同品种证券的市场管理者不同。甚至一种证券的—二级市场之间就有不同的管理者。主要表现是:证监会是中央主管机构,地级人民银行在市场监管上颇有影响,财政部、中央银行介入市场管理,地方政府在交易场所的管理上拥有很大的权利。

自我国资本市场建立以来,我国资本市场监管就伴随着始终。但我国资本市场仍然危机四起,从20世纪90年代的股市异常波动,到现在上市公司频频发生造假事件,这表明我国资本市场监管的不到位,市场运行效率不高,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法律框架不完善,分析我国资本市场监管现状,将有助于我国资本市场监管的发展。

1.1我国资本市场监管机构

我国现行的资本市场监管体制可以说是集中型监管体制,在分业集中监管的基础上,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实行适度的统一监管。

中国证监会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证监会作为对证券业和证券市场进行监督管理的执行机构,监督检查所归口管理部门。由于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证券机构的审批,这意味着对于证券中介机构的监管权限在两个部门被分割开来。

在1992年以后,人民银行不再是证券市场的主管机关,但它仍然负责审批金融机构。这意味着证券机构在审批和经营管理上受人民银行和证监会的双重领导。中国人民银行还负责管理债券交易、投资基金。

财政部负责国债的发行以及归口管理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

在我国资本市场监管体制中,地方政府在本地区证券管理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尤其是上海、深圳市政府和证监会一起管理沪、深证券交易所。其对证券市场的影响是巨大的。在公司上市、股票交易流程上都有可能影响其正常操作。

1.2我国资本市场监管的成效分析

我国资本市场监管成效的分析,即我国资本市场监管所投入的成本与我国资本市场运行结果的分析,可以从我国资本市场效率与监管的角度来分析。市场监管能否有效纠正市场失灵,充分保证市场效率,关键在于监管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效而完善的监管制度是资本市场监管的基础和效率的保障。中国资本市场的制度缺陷,特别是监管制度的缺陷导致市场失灵与监管失效的同时存在,成为转轨过程中资本市场监管的基本现状,对资本市场效率分析可以充分地说明这一点。

根据市场证券价格对信息反映的范围不同,把市场划分为弱型效率市场、半强型效率市场、强型效率市场。经济学界对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成效分析主要按照上述理论进行实证分析和理论研究。一般研究主要是对弱型效率市场、半强型效率市场进行研究。以往对我国资本市场弱型有效市场的实证检验有,俞乔(1994)对上海、深圳股票市场股价变动的随机假设进行检验。他利用上海、深圳的交易所自成立到1994年4月底的各自综合股价指数的观察值,通过对误差项序列相关检验、游程检验和非参量性检验,排除了上海和深圳股价变动是“随机游走”的可能性,得出了上海、深圳两地股市非有效性结论[1]。

半强型有效市场检验的有:杨朝军等(1997)选取上海股市1993—1995年间100家上市公司的送配方案公告为样本,对各家公司股价在公告前后的变化进行详细地分析,以检验市场对送配信息的反应。结果表明,上海股市已经能够较快地反映送配信息,说明中国股市一定程度上已能迅速反映某些公开信息,但并不能就此判定上海股市已达到半强式效率市场,而笔者在对2005—2006年度股票指数进行实证分析也得出我国股市尚未达到半强式效率市场的结论。

2我国现行资本市场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2.1资本市场监管体制建设不完善,证监会效能不足

在中国资本市场管理体系中,除了多头管理、政出多门以外还存在着不少问题。值得注意的是证监会的人员编制不足和缺少足够权威,导致削弱实际监管效果。很显然,在证监会和地方监管部门之间存在着重复监管的现象,而监管职责在证监会和人行之间的分割,又导致某些监管领域落入夹缝之中。而对于市场的某些部分,尤其是针对证券商和机构投资者,事实上缺少监管。

2.1.1证券监管机构的有效性和权威性不足

证监会在名义上是主管机关,但在国务院组成部门中只是附属机构,只能起协调作用,监督的权利和效力无法充分发挥。

现阶段市场已形成了以股票、债券为主的企业债券、基金、可转化债券同时发展的直接融资工具体系。而从目前的监管机构分工来看,中国证监会主要监管股票、基金、可转化债券;财政部主管国债的发行、兑付;中国人民银行主管企业债券的发行。证券主管部门存在着多头化,易产生整体监管方面的矛盾和摩擦,不利于提高整体监管效率和证券各品种之间的协调配套发展。

2.1.2证监会地方办事机构行政能力的独立性受到制约

本地政府在本地区证券管理中占有重要地位,证监会派出机构,与地方政府有很深渊源,受地方政府干预的可能性很大。证券市场运行中屡屡发生重大事件,暴露出了我国证券监管系统上的漏洞和某些功能上的不足,中国证监会的权限常常受到比其行政上更高一级的地方首长的干预,其独立性受到很大制约。

2.1.3证监会权力制约不能有效辐射其全部管辖范围

证监会权威性的不足与监管权力分散性是相联系的,监管权力从横向看分布于证监会、银监会、财政部和国资委等机构之间,各部门之间的政策法规、管理措施及政策目标亦有冲突之处,居高不下的协调成本大大降低了监督管理的效率。从纵向看分布中央和地方之间,多家平行机构从不同侧面,各个地方从不同范围(地域)对资本市场进行监管,造成利益的冲突、责任的推卸、监管的盲点和监管力度的不平衡,影响了资本市场的统一性,造成某些领域事实上的无人监管。

2.2资本市场监管理论创新不够,市场管理者不能有效进行理论建设

我国资本市场监管理论研究主要还是局限在对资本市场现行问题的补救上。由于市场发展太快,政府监管部门忙于应付大量的日常事务性工作,没有充分发挥机构投资者的中坚作用,证券市场的基本建设在某种程度上被忽略了,对资本市场结构、运行问题缺乏理论研究,如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不合理、风险预警体系不健全、信息披露不透明等问题。为了解决一些短期内凸现的紧急问题,往往采取不顾长远的急救方法,虽暂时解决了问题,但是却为今后的监管工作带来了隐患,参考证券市场发达国家的经验,我们看到几乎所有国家的证券监管机构都有一个明确的行动宗旨和一系列行动细则组成的纲领性监管框架,这种框架是其监管部门长期行动的准则。在缺乏长远规划的情况下,监管上被动地长期处于救火状态就是难免的。

2.3资本市场自律性监管不足,没有充分发挥市场自律性监管机制功能

我国目前的自律组织分为两个层次,一是沪深两地交易所自律组织;二是证券业协会。两个层次在行业自律中都存在问题,首先是两地交易所存在明显的地方利益,其对市场交易的监管受到所在地政府的干预,因而难以真正贯彻公平、公正的指导原则。其次是中国证券业协会作为一家行业性质的民间协会不能发挥自律作用,这与目前证券市场多头管理格局有关。因此,证券市场发展至今,监管与自律仍然处于严重不平衡的状态。

2.4资本市场监管法制建设不健全,市场主体法律意识不强

国家对于上市公司退市问题存在法律盲点,难以准确把握执法尺度。并且退市标准不统一,尺度难把握。对于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督,主体不够明确。由于现行法律对地方人大如何监督中央驻各地的管理部门没有明确规定,省人大及人大财经委难以对驻各证管办实施监督。实际上,《证券法》等于没有明确对证券监管部门进行监管,以及应该由谁来监管。

3启示及对策

通过对我国资本市场监管现状及问题分析,如何有效强化资本市场监管职能、提高资本市场运行效率,笔者认为应该做好以下几点:

3.1构建资本市场监管的风险预警指标体系

及时发现有关宏观经济指标的异常反映并及时进行调控,是可以防范或避免金融危机发生的。这里的关键是要建立比较完善的灵敏的资本市场危机预警指标体系。

3.2强化资本市场信息披露制度

健全的信息披露制度是稳定一国资本市场发展的重要制度。强化资本市场的信息披露制度关键在于健全信息披露的动态监管机制,加强资本市场会计审计制度落实,规范上市公司组织结构,以此来消除利润操纵行为的发生,加强对企业所募集资金使用和投向的监督。

3.3积极稳妥地推进股权分置改革

股权分置改革是完善资本市场监管体制的一个重要步骤,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直接体现了我国资本市场监管的作用机制是否合理,是关系到广大投资者、上市公司、资本市场切身关系的一件大事。解决股权分置问题,是我国资本市场向国际市场靠拢,迎接WTO挑战的迫切任务。

资本市场监管篇3

关键词:资本市场;监管;成效;体制

1 我国资本市场监管现状分析

中国现行金融市场监管体系的最突出特点就是分业监管。中国金融体系分别由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监管。但在资本市场上就是多头管理,政出多门。中央和地方各管—块,不同品种证券的市场管理者不同。甚至一种证券的—二级市场之间就有不同的管理者。主要表现是:证监会是中央主管机构,地级人民银行在市场监管上颇有影响,财政部、中央银行介入市场管理,地方政府在交易场所的管理上拥有很大的权利。

自我国资本市场建立以来,我国资本市场监管就伴随着始终。但我国资本市场仍然危机四起,从20世纪90年代的股市异常波动,到现在上市公司频频发生造假事件,这表明我国资本市场监管的不到位,市场运行效率不高,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法律框架不完善,分析我国资本市场监管现状,将有助于我国资本市场监管的发展。

1.1 我国资本市场监管机构

我国现行的资本市场监管体制可以说是集中型监管体制,在分业集中监管的基础上,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实行适度的统一监管。

中国证监会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证监会作为对证券业和证券市场进行监督管理的执行机构,监督检查所归口管理部门。由于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证券机构的审批,这意味着对于证券中介机构的监管权限在两个部门被分割开来。

在1992年以后,人民银行不再是证券市场的主管机关,但它仍然负责审批金融机构。这意味着证券机构在审批和经营管理上受人民银行和证监会的双重领导。中国人民银行还负责管理债券交易、投资基金。

财政部负责国债的发行以及归口管理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

在我国资本市场监管体制中,地方政府在本地区证券管理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尤其是上海、深圳市政府和证监会一起管理沪、深证券交易所。其对证券市场的影响是巨大的。在公司上市、股票交易流程上都有可能影响其正常操作。

1.2 我国资本市场监管的成效分析

我国资本市场监管成效的分析,即我国资本市场监管所投入的成本与我国资本市场运行结果的分析,可以从我国资本市场效率与监管的角度来分析。市场监管能否有效纠正市场失灵,充分保证市场效率,关键在于监管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效而完善的监管制度是资本市场监管的基础和效率的保障。中国资本市场的制度缺陷,特别是监管制度的缺陷导致市场失灵与监管失效的同时存在,成为转轨过程中资本市场监管的基本现状,对资本市场效率分析可以充分地说明这一点。

根据市场证券价格对信息反映的范围不同,把市场划分为弱型效率市场、半强型效率市场、强型效率市场。经济学界对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成效分析主要按照上述理论进行实证分析和理论研究。一般研究主要是对弱型效率市场、半强型效率市场进行研究。以往对我国资本市场弱型有效市场的实证检验有,俞乔(1994)对上海、深圳股票市场股价变动的随机假设进行检验。他利用上海、深圳的交易所自成立到1994年4月底的各自综合股价指数的观察值,通过对误差项序列相关检验、游程检验和非参量性检验,排除了上海和深圳股价变动是“随机游走”的可能性,得出了上海、深圳两地股市非有效性结论[1]。

半强型有效市场检验的有:杨朝军等(1997)选取上海股市1993—1995年间100家上市公司的送配方案公告为样本,对各家公司股价在公告前后的变化进行详细地分析,以检验市场对送配信息的反应。结果表明,上海股市已经能够较快地反映送配信息,说明中国股市一定程度上已能迅速反映某些公开信息,但并不能就此判定上海股市已达到半强式效率市场,而笔者在对2005—2006年度股票指数进行实证分析也得出我国股市尚未达到半强式效率市场的结论。

2 我国现行资本市场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2.1 资本市场监管体制建设不完善,证监会效能不足

在中国资本市场管理体系中,除了多头管理、政出多门以外还存在着不少问题。值得注意的是证监会的人员编制不足和缺少足够权威,导致削弱实际监管效果。很显然,在证监会和地方监管部门之间存在着重复监管的现象,而监管职责在证监会和人行之间的分割,又导致某些监管领域落入夹缝之中。而对于市场的某些部分,尤其是针对证券商和机构投资者,事实上缺少监管。

2.1.1 证券监管机构的有效性和权威性不足

证监会在名义上是主管机关,但在国务院组成部门中只是附属机构,只能起协调作用,监督的权利和效力无法充分发挥。

现阶段市场已形成了以股票、债券为主的企业债券、基金、可转化债券同时发展的直接融资工具体系。而从目前的监管机构分工来看,中国证监会主要监管股票、基金、可转化债券;财政部主管国债的发行、兑付;中国人民银行主管企业债券的发行。证券主管部门存在着多头化,易产生整体监管方面的矛盾和摩擦,不利于提高整体监管效率和证券各品种之间的协调配套发展。

2.1.2 证监会地方办事机构行政能力的独立性受到制约

本地政府在本地区证券管理中占有重要地位,证监会派出机构,与地方政府有很深渊源,受地方政府干预的可能性很大。证券市场运行中屡屡发生重大事件,暴露出了我国证券监管系统上的漏洞和某些功能上的不足,中国证监会的权限常常受到比其行政上更高一级的地方首长的干预,其独立性受到很大制约。

2.1.3 证监会权力制约不能有效辐射其全部管辖范围

证监会权威性的不足与监管权力分散性是相联系的,监管权力从横向看分布于证监会、银监会、财政部和国资委等机构之间,各部门之间的政策法规、管理措施及政策目标亦有冲突之处,居高不下的协调成本大大降低了监督管理的效率。从纵向看分布中央和地方之间,多家平行机构从不同侧面,各个地方从不同范围(地域)对资本市场进行监管,造成利益的冲突、责任的推卸、监管的盲点和监管力度的不平衡,影响了资本市场的统一性,造成某些领域事实上的无人监管。

2.2 资本市场监管理论创新不够,市场管理者不能有效进行理论建设

我国资本市场监管理论研究主要还是局限在对资本市场现行问题的补救上。由于市场发展太快,政府监管部门忙于应付大量的日常事务性工作,没有充分发挥机构投资者的中坚作用,证券市场的基本建设在某种程度上被忽略了,对资本市场结构、运行问题缺乏理论研究,如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不合理、风险预警体系不健全、信息披露不透明等问题。为了解决一些短期内凸现的紧急问题,往往采取不顾长远的急救方法,虽暂时解决了问题,但是却为今后的监管工作带来了隐患,参考证券市场发达国家的经验,我们看到几乎所有国家的证券监管机构都有一个明确的行动宗旨和一系列行动细则组成的纲领性监管框架,这种框架是其监管部门长期行动的准则。在缺乏长远规划的情况下,监管上被动地长期处于救火状态就是难免的。

2.3 资本市场自律性监管不足,没有充分发挥市场自律性监管机制功能

我国目前的自律组织分为两个层次,一是沪深两地交易所自律组织;二是证券业协会。两个层次在行业自律中都存在问题,首先是两地交易所存在明显的地方利益,其对市场交易的监管受到所在地政府的干预,因而难以真正贯彻公平、公正的指导原则。其次是中国证券业协会作为一家行业性质的民间协会不能发挥自律作用,这与目前证券市场多头管理格局有关。因此,证券市场发展至今,监管与自律仍然处于严重不平衡的状态。

2.4 资本市场监管法制建设不健全,市场主体法律意识不强

国家对于上市公司退市问题存在法律盲点,难以准确把握执法尺度。并且退市标准不统一,尺度难把握。对于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督,主体不够明确。由于现行法律对地方人大如何监督中央驻各地的管理部门没有明确规定,省人大及人大财经委难以对驻各证管办实施监督。实际上,《证券法》等于没有明确对证券监管部门进行监管,以及应该由谁来监管。

3 启示及对策

通过对我国资本市场监管现状及问题分析,如何有效强化资本市场监管职能、提高资本市场运行效率,笔者认为应该做好以下几点:

3.1 构建资本市场监管的风险预警指标体系

及时发现有关宏观经济指标的异常反映并及时进行调控,是可以防范或避免金融危机发生的。这里的关键是要建立比较完善的灵敏的资本市场危机预警指标体系。

3.2 强化资本市场信息披露制度

健全的信息披露制度是稳定一国资本市场发展的重要制度。强化资本市场的信息披露制度关键在于健全信息披露的动态监管机制,加强资本市场会计审计制度落实,规范上市公司组织结构,以此来消除利润操纵行为的发生,加强对企业所募集资金使用和投向的监督。

3.3 积极稳妥地推进股权分置改革

股权分置改革是完善资本市场监管体制的一个重要步骤,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直接体现了我国资本市场监管的作用机制是否合理,是关系到广大投资者、上市公司、资本市场切身关系的一件大事。解决股权分置问题,是我国资本市场向国际市场靠拢,迎接wto挑战的迫切任务。

资本市场监管篇4

关键词:市场风险资本监管新资本协议内部模型法

中图分类号: F120.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6-1770(2010)04-031-04

一、 引言

自从1988年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了《统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以下简称资本协议)以来,对银行持有的资本金实施更为精细化的监管已在全球范围内逐渐形成一种趋势。看似简单的资本协议实际上在银行资本监管领域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它重新制定了资本充足率标准,将表内外所有资产纳入考虑范围,统一计算出风险加权资产。与之前仅仅考虑表内总资产量的标准相比,资本协议首次尝试将风险引入资本充足率的计量中,从而极大激发了银行自身的风险管理意识,显著提高了银行的风险管理水平。

在资本协议颁布后,巴塞尔委员会对其进行了多次修订,并于2004年6月了《统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以下简称新资本协议)。新资本协议继承并强化了资本协议立足于风险的资本监管理念,大幅改进了资本监管技术,建立了最低资本要求、监管机构的监督检查和信息披露三大支柱对银行资本实行多层次的有效监管,提高了资本监管的风险敏感度和灵活性,使银行资本精细化管理的趋势得到进一步巩固和加强。新资本协议得到了许多国家、地区监管机构和银行业界的普遍认可。目前,全球范围内已有近百个国家、地区明确表示实施新资本协议。中国银监会于2007年2月印发了《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的通知,将新资本协议实施正式提上日程。依据该通知的有关规定,新资本协议银行 将从2010年底起开始实施新资本协议。其他商业银行(含外国银行子行)则可根据自身情况自行制定实施新资本协议的时间表。

近几年来,新资本协议在我国得到了监管机构、银行业和学术界的广泛关注,关于新资本协议及其对我国银行资本监管影响的文献也比较丰富[1],但针对新资本协议框架下市场风险方面的内容却缺乏系统性的研究。现阶段,尽管信用风险依然是我国商业银行最大的风险来源,但市场风险的重要性已不可忽视。其一,中资银行资产规模自2003年股份制改造以来发展迅速。伴随着总资产规模的扩大,中资银行持有的按市价计量的投资(包括交易类证券及可供出售证券)的绝对规模亦快速增长。再者,近年来我国各大商业银行逐渐从传统的分业经营模式转向综合经营模式,成立银行系金融控股公司,设立投行部门,通过并购、新设等方式相继进入基金业、证券业、信托业等,并大力发展国外分支机构,实现国际化、综合化发展战略。在此过程中,大型商业银行所面临的市场风险将显著提高。另外,始于2007年的金融危机令全球众多的金融机构遭受到巨大损失,而大部分的亏损实际上来自于交易账户。以上种种凸显了对市场风险进行有效监管的重要性。

本文在全面梳理巴塞尔委员会的市场风险相关文献的基础上,考察市场风险内容在资本协议/新资本协议框架下的发展轨迹,探索巴塞尔委员会针对市场风险的资本监管思路,分析其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影响,并希望通过此研究为我国2010年新资本协议的实施提供帮助。

二、市场风险资本监管的发展历程和趋势

1988年推出的资本协议仅考虑了信用风险。巴塞尔委员会于1996年对资本协议进行了补充,发表了市场风险修正案[2],将市场风险纳入到资本协议框架内实行资本监管。市场风险修正案主要表述了以下内容:

(一)将市场风险定义为由于市场价格变动引发银行表内外资产减值或负债增值,从而导致损失的风险。

(二)为了更准确地计量市场风险,划分出交易账户和银行账户 ,界定了要求计量并为之计提资本的市场风险范围,即交易账户的利率风险、股票风险以及所有账户的外汇风险、商品风险。

(三)将交易账户利率风险和股票风险进一步分解为一般市场风险和特定风险分别予以计量。一般市场风险指的是市场利率或股市变动给银行相关的资产组合整体带来的风险。特定风险指的是单只债券或股票在一般市场风险之外的价值波动造成的风险。

(四)提出了标准法和内部模型法(以下简称内模法)两种备选方法计量市场风险和相应的资本,两种备选方法中可任选其一,也可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混合使用进行计量。内部模型指的是风险价值(VaR)模型。

(五)使用内模法的银行必须对内部模型实施返回测试以验证模型的准确性和可靠性。验证结果的好坏将直接通过乘数因子作用在所需计提的风险资本上。此外,使用内模法的银行必须设有严格全面的压力测试程序用以评估银行资本是否足以覆盖潜在的重大损失。若使用标准法计量市场风险,对于压力测试没有提出明确要求。

(六)用于覆盖市场风险的资本构成除了资本协议规定的第一类和第二类资本之外,增加了短期次级债为第三类资本。

从资本协议框架下市场风险的角度看,市场风险修正案的推出是最重要的一块里程碑,完成了从无到有的重大转变。市场风险修正案出台至今历经多次修订[3-5],先后形成了1997年修正案和2005年修正案,但上述6项主要内容所构建出来的市场风险计量及资本监管的框架基本未变,原样保留下来。

始于2007年的全球性金融危机暴露出新资本协议在市场风险管理方面存在的重大缺陷,促使巴塞尔委员会于2009年7月接连了《新资本协议市场风险框架修订》(以下简称2009年框架修订)[6]和《交易账户新增风险资本计量指引》[7],对新资本协议下的市场风险监管框架进行了迄今最大幅度的修补和完善。主要的修订内容包括:

1.将压力风险价值(stressed VaR)新概念引入到资本计量中。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框架下的监管资本计算公式中增加了一项,变为max{VaRt-1;mc;VaRavg}+max{sVaRt-1;ms;sVaRavg},其中sVaR 表示压力风险价值。压力风险价值是指压力情景下的风险价值。具体来说,银行首先需要判别其投资组合处在压力之下的连续一年的历史时间区间,然后采用该时间区间内的相关市场风险因子数据作为输入参数对其投资组合计量压力风险价值。

2.提高了以内模法计量特定风险的准入标准。银行除了需要满足2005年修正案中针对内部模型的6项前提条件之外[5],还要掌握计量没有被模型捕捉到的违约及信用评级迁徙风险(定义为新增风险)的方法论。关于如何计量新增风险巴塞尔委员会并没有给出硬性规定,但通过《交易账户新增风险资本计量指引》一文指定了需要以新增风险资本进行覆盖的头寸和风险范围,同时要求新增风险计量方法要和新资本协议框架下的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同样稳健可靠,并可反映集中度、流动性等因素的影响。若银行开发的内部模型不能全部满足该6项前提条件,或者银行无法提供令监管机构满意的新增风险计量方法,则只能使用标准法计量特定风险。

3.扩展了特定风险的覆盖范围。除了将新增风险的内涵从违约风险扩展至信用评级迁徙风险之外,还要求银行对其持有的关联交易组合额外计提资本予以覆盖。标准法中对于如何计量关联交易资本进行了补充说明。同时允许关联交易活跃的银行在满足一定条件下 使用内部开发的方法计量关联交易产品全面的价格风险。对于无法应用内部方法计量风险的关联交易头寸,必须使用相应的标准法计提风险资本。

以上这三个方面的重大修订,体现出金融危机之后市场风险计量及资本监管的发展趋势:一是对银行的交易账户头寸实施更加审慎的资本监管;二是强化了市场风险框架下信用风险的计量;三是加强了对流动性风险的考量。

三、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影响

中国银监会紧跟巴塞尔委员会的步伐,顺应金融危机后市场风险资本监管的发展潮流,于2010年正式了《商业银行市场风险资本计量内部模型法监管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全面反映出了2009年框架修订中的新变化。这对我国目前正在积极准备申请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商业银行将产生以下几方面的影响。

其一,商业银行为抵御市场风险而持有的监管资本将大幅上升。一方面由于在内模法框架下引入了新增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导致监管资本所需覆盖的风险范围相应扩大。另一方面,监管资本计算公式中增加了压力风险价值项,更是直接大幅提高了监管资本要求。在此之前,压力测试虽被视为是对风险价值模型的补充,但其结果一般只用于评估在极端的市场环境下银行的资本是否充足,并没有被纳入最低监管资本范畴。在当前的资本监管要求下这一状况已在很大程度上发生了改变。压力风险价值实质上是将压力测试的概念引入到了风险价值模型中,即以风险价值模型的方式进行压力测试。根据上文中其定义不难看出,压力风险价值与风险价值的计算方法完全相同 ,区别在于对历史情景的选择上。计算风险价值时所选择的历史情景应能良好地反映未来的市场环境,这样才可以比较准确地预测风险。而计算压力风险价值时规定使用对交易账户头寸产生压力的历史情景,并不考虑该压力情景是否会在未来发生。由此计算得到的压力风险价值在数值上将大于风险价值,从而导致当前的监管资本较之前至少增加了一倍。

其二,商业银行在开发内部模型的过程中将面对新的挑战。《指引》对商业银行的内部模型提出了更高的标准,要求模型能够对交易账户信用风险实施更为精细化的计量。交易账户所涉及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和债券等信贷类资金业务的信用风险两类。其中,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源自于交易账户的衍生产品。业界普遍采用当前敞口法,通过估算合约当前及未来的市值对其进行计量。我国商业银行持有的大多为标准衍生产品,结构简单,比较容易实现准确计量。债券的信用风险又可分解为两部分,一部分蕴含在一般市场风险当中,可以通过收益率曲线或信用息差曲线来进行计量。另外一部分就是与每单只债券挂钩的特定风险。因为市场上并不存在为单只债券量身定做的收益率曲线,所以与蕴含在一般市场风险中的信用风险相比,特定风险的计量难度要大得多。在实践中,风险价值模型往往无法捕捉到全部的特定风险,需要辅以其他的方法进行计量。这对我国商业银行来说是一个全新的挑战。

其三,商业银行新建或改造风险管理信息系统的任务更为艰巨。市场风险管理是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市场风险的全过程。对风险进行有效识别和准确计量是风险管理的基础和前提,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市场风险计量严重依赖于高质量的数据和可靠的信息系统,而我国商业银行在这两个环节上相对比较薄弱,亟待加强。实施新资本协议极大地推动了我国商业银行在风险管理信息系统方面的发展。但是应该看到,信息系统从建成运行到形成有效“战斗力”并非易事,需要较长一段时间的“磨合”才能真正融入到日常的风险管理工作中。尤其是在数据管理方面,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商业银行“欠账”较多,风险管理所需数据分散在前台多个交易系统中,整合难度很大。《指引》扩大了内部模型需要覆盖的风险范围,也就提高了对于数据管理的要求。

四、关于实施新资本协议的若干建议

目前,我国银监会正在紧锣密鼓地推进新资本协议的实施工作。在市场风险方面,银监会先后了《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市场风险资本计量内部模型法监管指引》等多项有关文件,搭建了针对市场风险的监管体系。该监管体系以巴塞尔委员会最新推出的2009年框架修订为主要依据,但简化了对于特定风险的处理。笔者就实施新资本协议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我国商业银行实施新资本协议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全面提升风险管理水平,因此达标切忌流于形式。另一方面,新资本协议是对国际活跃银行多年管理实践经验教训的总结,内容庞大复杂,我国银行业不可能在较短时间内全盘遵照执行。考虑到以上两点,笔者建议新资本协议银行应当深入领悟新资本协议和银监会有关指引的精髓,实施中注重从全局着手,把握实质,建立符合新资本协议精神的风险管理体系,但并不需要太过注意细枝末节。这是因为实施新资本协议的成本巨大,过于追究细节可能会得不偿失,而立足于全局的高度考虑问题往往事半功倍。应用到市场风险方面,建议在充分体现审慎和全面的核心监管原则的前提下,适度放松对具体风险测量技术手段的要求。举例说明,在建立计量市场风险的内部模型时,应尽可能将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更多的因素考虑进来,这是未来市场风险计量与管理发展的大方向。但对于内部模型中所涉及的具体的利率模型、信用模型等,选取原则应越简单越好。

(二)我国商业银行应当特别注意加强数据管理工作。这里“数据”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包括数字化数据和非数字化信息。在实施新资本协议的过程中,我国银行业普遍感到最头疼是数据质量和数据整合方面的问题。数据是风险计量的基础,数据缺乏足够的粒度、深度、广度或历史积累毫无疑问将会导致风险计量的偏差。当前,我国银行业的风险管理正处在从单一依靠主观判断到量化分析技术与主观判断并重的转型期,建立起完善的数据管理机制是当中最关键的一个环节。“磨刀不误砍柴工”,我国商业银行应该在数据基础建设方面下足功夫。

(三)我国银监会并不要求新资本协议银行之外的中小型商业银行在现阶段实施新资本协议。但对于中小型商业银行来说,这并非意味着“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新资本协议代表着当前最先进的风险管理和监管理念。非新资本协议银行的资产规模相对较小,灵活性高,可塑性强,应当把握机会,实现跨越式发展。实施新资本协议的成本主要集中在信息系统的建设上,笔者建议非新资本协议银行先从实施成本较低的管理组织架构和制度体系的改良入手,并对数据管理进行前瞻性规划,为日后实施新资本协议打下坚实的基础。

(四)虽然中国商业银行的资金业务量逐年增长,但由于受定价能力等方面的限制,所做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主要是面向简单产品类,对于复杂衍生产品或结构化产品领域则不敢过多涉足。笔者建议条件成熟的银行当以实施新资本协议为契机,在风险管理实践中兼顾业务发展需求,通过对定价模型的研究努力提高定价技术能力,积极拓展自营、代客及做市商等业务范围,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实现盈利最大化。

参考文献:

1.罗平,“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研究文献及评述”[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

2.BCBS, “Amendment to the Capital Accord1 to incorporate market risks”[S], 1996

3.BCBS, “MODIFICATIONS TO THE MARKET RISK AMENDMENT, Textual changes to the Amendment to the Basle Capital Accord of January 1996”[S], 1997

4.BCBS, “The Application of Basel II to Trading Activities and the Treatment of Double Default Effects”[S], 2005

5.BCBS, “Amendment to the Capital Accord to incorporate market risks”[S], 2005

6.BCBS, “Revisions to the Basel II market risk framework”[S], 2009

7.BCBS, “Guidelines for computing capital for incremental risk in the trading book”[S], 2009

资本市场监管篇5

关键词:体育产业;资本市场;监管模式

中图分类号:G80-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3612(2007)11-1473-03

体育产业资本市场监管是指政府对体育产业资本市场的限制、管理和监督。体育产业资本市场政府监管,是体育产业经济学所关注的核心课题之一。我国体育产业资本市场监督管理作为一种制度安排,是管制者、被管制者以及利益相关者之间供给和需求不断博弈的过程,是财富的转移。近年来,世界发达国家特别是美国体育产业资本市场上的一系列“丑闻”使体育产业资本市场监督管理模式的改革成为我国体育产业资本市场监督管理理论与实践探索的焦点。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转轨时期, 体育产业资本市场监管模式的选择不仅要借鉴国际先进的经验,还必须要充分结合我国国情,才能建立起行之有效的体育产业资本市场监督管理制度。

1政府适度管制是我国体育产业资本市场监管模式的最佳选择

1.1我国体育产业资本市场发展还很不完善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体育产业资本市场市场虽然起步晚、历史短,但发展迅速,潜力巨大。但同时我们也应该清醒地看到,我国体育产业资本市场是在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由试点开始而逐步发展起来的新兴体育产业市场,由于早期制度设计的局限以及改革措施的不配套,一些在体育产业资本市场发展初期并不突出的问题,随着体育产业资本市场的发展壮大,正逐步演变成阻碍体育产业资本市场进一步发展的突出问题,这些问题在体育产业资本市场结构、市场参与主体、体育法制建设与执法环境等几个方面都有不同程度的反映。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有:投资人、发行人、服务机构、自律机构、监督管理机构等多元主体尚不健全,各主体之间的关系设计和角色定位还不明确;上市公司中大部分企业改制不彻底“一股独大”和“内部人控制”现象比较严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高管人员侵占上市公司资产和损害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的情况普遍存在;一些上市公司蓄意隐瞒公司重大经营信息,恶意逃避信息披露监管,加上部分中介机构勤勉尽责意识不强,误导投资者的情况时有发生;上市公司规模结构不合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筹集资金效益低、缺乏核心竞争力等问题也比较突出等。因此,就现阶段,我国的体育产业资本市场效率不高,体育产业资本市场主要作为大股东圈钱的场所存在,充其量只能达到“弱势有效”,单纯靠行业自律根本无法实现有效的监管,行业自律必须与外部监督管理相结合,以外部监督管理为主导。同时外部监督管理与行业自律的相互补充和有机结合也是目前世界范围内的监管主流。因此在我国尚未达到强势有效的体育产业资本市场,行业自律在现阶段只能居于补充地位,迫切需要一个强势的外部监督管理力量来进行适当扶持和监管,才能有效地维护体育产业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5],这股力量在我国非政府莫属。同时,加入WTO和承办2008年北京奥运,为我国体育产业资本市场的发展创造了一个绝好的机会[6]。

1.2监管的主要目标必须定位于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目标是主体行为的出发点。监管目标的侧重点不同,相应的监管模式也不相同。综观世界各国,一般来说,侧重于提高体育产业资本市场效率的国家倾向于选择行业自律的监管模式,而侧重于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国家则倾向于选择政府或独立的监管模式。我国《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要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由于历史原因,截至2006年底,我国上市公司总股本7 149亿股,其中非流通股份4 543亿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64%,国有股份在非流通股份中占74%,在流通股中又以个人投资者为主,因此,体育产业资本市场一旦得不到有效监管,广大中小投资者的个人利益就得不到保证,只能选择“用脚投票”,这对投资者的信心将是致命的打击,同时也不利于体育产业资本市场的长远发展。因此,以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为目标的体育产业资本市场监管应选择政府监督管理模式。独立监管模式在我国无法取得良好的效果。就我国具体的国情而言,一味效仿PCAOB的做法是行不通的。首先,在体育产业市场经济远未成熟的我国,作为监管最强势的力量当属政府;其次,作为一个民间机构,经费问题如何解决,如果也是由上市公司分摊,则该组织与上市公司的经济利益必然紧密,很难保持在监管过程中形式上和实质上的独立;再次,在职能范围的划分上,与证监会、中注协的职能进行衔接,避免出现多头监管必将成为难题;最后,专业人员的薪酬,如果按市场价格来付费,则现有的体育法律环境使其独立性很难得到保证,同时该机构人员在专业上能否具有超越大型会计师事务所的胜任能力等问题都有待探讨。

1.3政府长期以来在体育产业经济运行中的强势介入我国相当长时间内实行的是计划经济体制,经过20多年经济理论界的探索和经济体制改革的试验,我国经济发展的目标模式已确定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同样,目前我国正处于从计划体育经济向市场体育经济体制转轨的时期,虽然社会主义市场体育经济的总体框架已经建立,但体育产业市场取向的改革任务远未完成,体育产业市场在我国体育经济中分配资源,特别是要素资源的作用要远远小于政府。在长期计划体育经济体制政府配置资源的惯性下,政府对体育经济存在着强有力的调控,部分体育产业市场处于垄断状态,包括体育产业资本市场在内的生产资料市场仍存在国家政策性的保护,体育产业市场波动性很大,资本尚不能“趋利性”自由流动;要素市场尚未完全建立,劳动力的自由流动存在显性和隐性的障碍;经理人市场还处于雏形阶段;宏观价税体制也有待进一步调整与完善,政府对价格的干预仍然是体制上的;即便我国已于2001年11月11日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消除政府垄断、给国外资本以国民待遇迫在眉睫,但政府垄断意识还将在一定时期内存在,政府在体育经济运行中的强势介入在公众的意识中仍广泛被接受。

1.4计划体育经济体制下体育经济运行的教训世界各国的事实表明,绝对无管制的体育产业市场容易走向极端。但是,政府高度管制,同样不利于体育经济的发展。只有体育产业市场经济中平等主体才能在全球范围内实现贸易自由,互惠互利,增强国家经济实力。长期以来,我国体育经济运行中最主要的特色就是政府干预,所有的职能缺位全由政府一手包办,政府的过多干预,使体育经济缺乏了效率和活力,而政府与市场的边界模糊又常常导致“政府失灵”。因此,我们不能再重复过去的老路,实行计划体育经济,政府高度管制,那只能扼杀体育产业资本市场年轻而旺盛的生命力。我们已经初步建立了社会主义体育产业市场经济体系,体育产业市场上的自发力量,会推动改革和开放的深化,会自主地推动体育经济发展。随着体育产业资本市场从初创阶段发展到成熟阶段,体育产业资本市场的各类主体逐渐建立健全,体育产业资本市场机制能够调节的,就让市场去调节,市场应逐步成为资源配置的基础因素。因此,在现阶段,我国的体育产业资本市场监督管理既无法以行业自律为主,独立监督管理也无法达成既定目标,只有采取政府适度管制为主,行业自律为补充的基本模式。政府作为强势监督管理力量对体育产业资本市场进行调控责无旁贷,但也不是微观层面上的面面俱到、高度管制,而应“有所为,而有所不为”,应更多地着眼于宏观层面,逐步由直接干预向方向调节过渡,既不完全信赖市场力量,也不滥用政府权力,从而达到效率与效果的双赢。

2我国体育产业资本市场实行政府适监管模式的框架性建议

2.1逐步将体育产业资本市场的正常运行真正纳入自律组织的管理范畴充分发挥行业自律在体育产业资本市场中的监督管理职能,一直是我国体育证券监督管理制度的指导思想。因此,有些工作自律性组织将比政府更胜任监管任务,转交给自律组织更有利于体育产业资本市场的发展,那么就应该让自律性组织承担。政府作为监督管理机构,有自身的优势和特长,但由于受资源(包括人力、物力、财力)、能力、专业特点所限,在不少方面必然相对欠缺,应集中资源搞好监督和协调,不要妨碍市场参与者发挥各自应有的作用。当然,市场参与者能否发挥作用,发挥作用的程度如何,发挥作用的效果怎么样,又与市场参与者自身的素质、能力和水平密切相关。尤其是各类中介服务机构和自律机构,其诚信程度和各方面管理能力在体育产业资本市场化的进程中更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因此在体育产业市场发展过程中,政府既要将其正常运行纳入自律组织的管理范畴,在现阶段又要完善体育产业市场组织结构,建立起证券公司、投资银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估机构、评级机构、咨询机构、投资顾问、新闻媒体、网络服务与信息技术提供商、登记结算公司等中介机构的良性互动平台,建立健全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

2.2加强对上市公司的会计监管,完善其内部治理政府适度监督管理并不是所有领域都直接干预的高度管制,也不是对所有环节都宏观调控的市场监督管理,而是在制定规则、监督规则的实施和“违法必究”的主要职能框架下,对薄弱的基础性环节强化监管,所谓“有所为,有所不为”。成熟的体育产业资本市场有效运行的前提和基础是透明而畅通的信息,特别是需要真实而公允的会计信息。但在我国,上市公司财务造假从“中体产业”、“北方五环”、“青岛双星”到“李宁体育用品公司”等,可谓是“前仆后继”“一股独大”和“内部人控制”现象在上市公司中尤其普遍。因此,在我国目前体育产业资本市场还无法“强势有效”的情况下,政府管制的主要目标应是加强上市公司的会计监管,强化公司高管层对股东的受托责任,敦促高管层对公司出具的财务报告负责。此外,外部监管与内部监管要同时进行,政府应努力推进上市公司改进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

2.3建立健全监管机构职责和权限,淡化所有者色彩目前,在我国体育产业资本市场上,主要由证监会代表政府进行监督管理,但长期以来,证监会面临的难题和挑战是在体育经济转轨过程中,如何淡化国有所有者色彩的问题。过去由于国有上市公司出资人代表不明确,证监会在一定程度上自觉不自觉地带有所有者色彩,即代行国有所有者的监管职能。实际上证监会作为 监管者,要想维护“三公”原则就要避免具有所有者色彩。只有明确定位,证监会才能在公正的立场上开展工作,公平对待大、小股东,公平对待不同所有制的体育企业。同时,在我国,证监会部分权力还没有被法律所明确授予,比如它对上市公司的银行账户无权直接调查,对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更是无权调查,监管上市公司的手段与其职能还不够配套和吻合。因此,随着体育市场经济的发展,在技术和手段日新月异的今天,应树立与时俱进的监督管理理念,建立健全与体育产业资本市场发展阶段相适应的监督管理方式,完善监督管理手段,提高监督管理效率,明确证监会的职责和权限,以确保监督管理的执行力。此外,在现阶段,要进行政府适度管制,证监会应尤其注意在不同的发展阶段不断认识和调整自我定位,随着各类中介服务机构和自律组织的成长和成熟,选择适当的时机,逐步通过放松管制而将职能定位于宏观调控,不断增强体育产业资本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使体育产业资本市场能够更自主地健康运行。

2.4加强法制和诚信建设,提高体育产业资本市场监管水平在市场经济下,政府最主要的职责就是制定市场规则,体育产业资本市场也不例外。在我国,严重缺位的法律责任和惩罚机制,已使得体育产业上市公司造假成为制度性的特征。因此,政府应着力健全体育产业资本市场法规体系,加强诚信建设。按照大力发展体育产业资本市场的总体部署,健全有利于体育产业资本市场稳定发展和投资者权益保护的法规体系,清理阻碍体育产业资本市场发展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政策性文件,为大力发展体育产业资本市场创建良好的法制环境。要制定严厉的法律法规,加大体育产业资本市场的违规成本。应积极推动有关法律法规修改,加大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和打击证券市场犯罪的惩治力度,健全民事赔偿责任追究机制,通过加强和完善证券法制建设,促进体育证券市场的基础性制度建设,净化市场发展环境,为体育证券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提供法律保障。同时,要确保法律的执行力。在我国,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仍然存在,违规者的预期违规收益一旦大于违规成本,市场违规就会不断蔓延。因此推进依法行政,完善执法手段,改革执法程序,杜绝一切人脉因素,按照健全现代体育产业市场经济社会信用体系的要求,制定体育产业资本市场诚信准则,维护诚信秩序,对严重违法违规、严重失信的机构和个人坚决实施市场禁入势在必行。

参考文献:

[1] 张保华,李江帆,李冠霖等.中国体育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研究[J].体育科学,2007,27(4):22-30.

[2] 王璋.北京奥运会资本市场运作模式研究[J].体育与科学,2006,27(3):53-56.

资本市场监管篇6

一、引言

《证券法》关于对证券业进行审计监督的第九条明确规定:“国家审计机关依法对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进行审计监督”,重申了审计法的规定,强调了审计监督对于加强资本市场监管的重要意义。我国加入WTO已有十几年,资本市场在优化资源配置、推进国家创新战略、实现产业升级、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推动增长方式转换、丰富社会融资和投资渠道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截至2013年底,境内上市公司数量(A、B股)共有2 489家,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106家,境外上市公司数量(H股)185家,股票总市值居全球第三位。随着资本市场规模的扩大和创新业务的不断推出,相继出现了一些违法违规问题。为此,证监会已对内幕交易、操纵资本市场及非法证券投资咨询等问题加强了监管,但面对面监管,力量较为薄弱,需引入监管力量,实现共同监管,因此加强资本市场审计监督成为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重中之重。

政府审计对于促进资本市场信息环境质量的改善,提升资本市场法治建设水平,促进上市公司依法治理和规范运作,促使提高信息披露水平和上市公司质量,起着重要的作用。李克强总理在视察审计署时强调,审计监督的法律地位是宪法确立的,要进一步强化审计工作,用“火眼金睛”看好国家钱财,确保公共资金节约、合理、有效使用,为持续发展经济、不断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正提供有力保障。这一重要指示,对促进政府审计视角下的资本市场监管,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

二、政府审计监管在资本市场中的作用

(一)有利于加强对资本市场监管者的监督

加强对资本市场监管者的监督,提高监管效率,抑制监管腐败的有效措施之一是强化政府审计职能,充分发挥政府审计作用。资本市场监管机构必须通过建立和完善内部工作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对日常工作的规范化进行监督,对违反者予以处罚。在我国,全国人大是最高权力机关,可以要求国务院对监管者工作不当的地方予以监督或纠正。而审计署作为独立的政府审计机关,有权对证监会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检查监督。目前不论是社会审计,还是相关公司的内部审计,都并未充分发挥监管作用,因此,要使资本市场监管机构监管严格到位,离不开政府审计的强制监管。

(二)有利于提高社会审计工作质量

政府审计是代表国家及其各级政府对社会经济活动中的有关事项进行监督的专门机构。政府审计监督的目的是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健康发展。资本市场作为公众投资场所,关系到社会公众的利益,在社会稳定与和谐方面负有重大责任。为了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稳定和安全运行,必须很好地进行监管。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社会审计部门虽然发挥一定的监管作用,但与资本市场的社会利益既相互促进又相互矛盾。而审计职业活动是以社会的需要为前提,职业利益要受社会利益的制约,这就决定了审计必须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因此,注册会计师履行社会责任时,除了由注册会计师协会等专业机构和主管部门进行监督外,还必须由专门的经济监督机构进行监督。这一专门机构就是政府审计机关,因此加强资本市场中社会审计的监管也离不开政府审计。

(三)有利于减轻或消除境外杂音

自2011年3月以来,在美上市公司的“信任危机”已经引发了中美两国政府的关注。据《华尔街日报》报道,美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管委员会(PCAOB)称,自2007至2010年初在美上市的215家中国公司中,近四分之三都是通过反向合并上市的。报道称,美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管委员会正在调查一些会计师事务所,考察他们对中国客户的审计是否足够严格,因此相关监管机构调查了众多的大小会计师事务所。证监会负责人也曾表示,我国政府正密切关注中国海外上市企业因财务问题出现的股价暴跌问题,并正研究解决办法。2013年6月中美双方通过努力已经在跨境监管问题上取得了重大突破,但仍存在分歧。若国家审计署与国外监管机构进行沟通、协商,实现共同监管,在对国外资本市场加强监管的同时,也会提升国内资本市场的运作质量,从而消除境外杂音,减少国外有关部门或人员的迷惑或质疑。

三、加强政府审计监管与资本市场稳定发展的关系

(一)政府审计监管功能的发挥影响着资本市场良性发展

政府审计与国家经济安全两者关系密不可分,政府审计发挥功能越强,越能实现国家经济安全。政府审计关注国有资本的安全完整,关注金融风险和金融安全,关注国家财政资金的合规合法,关注社会保障资金和支农专项资金的使用,关注经济秩序和打击经济犯罪,所有这些无一不关系到国家经济安全。而政府审计只有依据国家法律政策,加大惩治腐败的力度,制约和监督经济权利,从经济安全的自然因素与社会因素、经济因素与非经济因素等诸多方面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才能真正满足社会主义法治的要求,实现经济领域的公平和正义。

(二)国家经济安全程度的提升促进了政府审计监管的完善

国家经济安全的程度从根本上取决于国家经济竞争力的强弱,而提高国家经济竞争力,归根到底就是提高国家的科技、金融、市场、教育与环境竞争力以及人力资源开发能力。政府审计作为政府监管的形式之一,就是要通过政府监管的方式,从制度方面培植和提高这些竞争力,特别是在目前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只有坚持科技创新,加强金融审计监管,强化审计监督,才能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处于不败之地。因此,国家经济安全程度的提升促进了政府审计监管的完善,审计作为经济卫士,把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置于审计工作极端重要的位置,尤其是政府审计工作以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作为神圣使命,这必然会对审计监管工作的完善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

四、政府审计发挥“免疫系统”功能,改善资本市场监管环境

(一)加大资本市场违规操作的曝光惩处力度

资本市场参与人员违规操作的动因是为了攫取经济利益,如对其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太轻,则不能有效予以遏制。只有让其付出高昂的成本,产生强有力的威慑作用,才有可能减少资本市场的违规操作行为,从而标本兼治地解决问题。2012年,审计署了15家央企2010年度财务收支等审计结果公告,涉及多家上市公司在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资产负债损益及资本运作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对87名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促进被审计单位有效整改。

审计部门也可对在资本市场违规操作的上市公司,配合证监会,促其退市或对其加以惩治,让上市公司管理者切实感受到违规运作的后果或应承担的风险。对监管机构或监管人员,应通过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促进加强资本市场监管,防范金融风险,服务金融体系健康发展。

(二)监督社会审计组织的工作质量

监督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工作质量是国家审计机关的重要职能,在政府进行审计工作的同时,可以将监督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工作质量有机结合起来,即政府对企业审计结束之后,将审计结果与社会审计的结果进行对比,如果审计报告存在明显失实,则应该加大对社会审计组织的处罚力度。监督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工作质量,主要是对社会审计组织出具的证明文件和报告的真实、合法性进行披露,对不符合规定的文件,要对出具单位进行处罚,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应该承认政府审计部门对社会审计组织的舞弊行为不可能全部查到,总会有“漏网之鱼”,不论如何,对于发生的重要实质性问题,政府审计部门必须严查到底、充分揭示,这样才能实现加强政府审计监管的真正目的。

国家审计署应关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对全行业诚信状况的检查情况,了解注册会计师协会公布的各事务所的信誉等级。与注册会计师协会一起通过诚信制度与经济利益挂钩的机制,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良性发展。

(三)配合证监会监管,改进自身监管方法

首先,政府审计以第三者的独立身份监督资本市场监管机构的一系列监管流程,并适当配合相关政策的制定。如: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联合了《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该套控制规范对资本市场稳定有序运作起到了重要作用。其次,审计人员充分利用计算机手段,加强对资本市场相关数据的审核校验,确保数据真实、可靠。除开展人工检查和校验外,审计署应开发针对性较强的软件,如引进云处理技术,对全国证券机构及监管机构的数据进行及时监控,重点对数据填报的规范性、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检验,发现问题及时查明原因并告知证券机构或监管机构进行修正。最后,国家审计机关应及时向证监会等监管部门反馈其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对在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予以报告。

(四)充分实现资本市场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相结合

仅就审计信任而言,其以整体形象取得信任。另外,政府审计具有较强的权威性,其以第三方的身份介入,即对监管机构的操作过程进行监督,又给忧心忡忡的投资者对资本市场监管者的作用吃了定心丸。为此,审计机关应强化会计师事务所对各地上市公司的风险管理和内控系统进行监督,防止因上市公司内控失灵而给投资者造成巨额损失;同时也应督促上市公司内审机构充分发挥监督作用。还要坚持审计的独立性,审计人员应对涉及资本市场方面的舆论信息进行认真、客观分析,辨别真伪,分析本质,以判定其在审计工作中的作用。另外,政府审计部门还应配合证监会等部门加强宣传,强调投资者审慎投资、理性投资,提高资本市场相关利益人的专业知识,增强其风险意识,提高投资者对政府审计部门监督资本市场工作的认可,提升其对整个资本市场的诚信度。

资本市场监管篇7

2.德国

德国资本市场体制与英国不尽相同。德国的金融体系是典型的混业经营模式,银行还涉足证券业,承担一定量的公司上市、股票承销等活动。1988年,由银行所持的股份已达到整个德国的股票市值的8.1%,而通过银行账户存储的股份更是达到了总量的53.5%。

随着EMU的深化和欧元的启动,德国认识到其全能银行存在着不足之处。越来越多地像英国那样的专业投资银行参与到资本市场的运作中来。与英国不同,德国的银行法显然已经将规范资本市场的内容包含进来了。也只有实行这样的严格监管才能保证德国银行的混业经营能够顺利进行。

德国作为大陆法系国家,也制订了专门调整证券市场的法律,如《有价证券交易法》,是德国为贯彻欧共体关于证券市场方面的一系列指令而制定的管理有价证券交易的法律,立法目的是在加强证券市场运作能力的同时改善对投资的保护。该法设立了联邦有价证券交易监督局作为监督有价证券交易主管机关,于1995年在法兰克福开始工作。

新近,金融市场监管局(BAFin)取代了原先的德国银行监管办公室、德国保险监管办公室和德国证券交易监管办公室。负责金融市场、金融服务、银行和保险的监管。

同时,德国出台了《第四号金融市场促进法》。该法的目的是要消除原先法律中的一些不确定性。比如,根据该法案将对《德国交易法》和《证券交易法》进行修改,以便减少原先这些法律对待衍生产品交易的不确定性。

二、两国相关监管制度比较

1.关于市场准入的规定

英国法律中有严格的市场准入规定。英国《金融服务法》规定,参与投资业务应当得到批准。批准的机关为四大自律组织(SRO)。金融服务局作为统一的监管机关继承了SIB的权限。该法还规定了10类投资的类别,其中包括了期货与期权等衍生产品。按照英国法律,未经授权从事投资业务是刑事犯罪,最高的处罚可为6个月监禁或5000英镑罚款。如果一个机构未经授权从事投资业务,客户有权取消未清偿合约,并可获得赔偿。

德国法律的市场准入规定体现在《德国银行法》、《有价证券交易法》等法律中。银行也就成为资本市场准入的一个重要调整对象。在《德国银行法》中,金融机构被区分为两类——信贷机构与金融服务提供者。其中金融服务提供者包括了参与投资的机构。2002年1月,德国颁布了《第四号金融市场促进法》。该法规定,在德国,任何欲从事银行或金融服务的机构都必须得到BAFin的书面批准。

2.关于持续性监管的规定

英国金融服务局对从事投资业务的公司,包括金融衍生品业务的公司,资本充足率、客户资金、广告营销等各方面进行持续性监管,确保每个公司有足够的资本维持经营,保护客户的资金和资产。金融监管局也有专门针对客户资金的制度,目的是为了在公司的债权人对公司进行要求时保护客户的资金不受侵犯,同时也防止公司挪用客户资金。如公司收到客户资金后,必须尽快存入批准的银行,公司还必须至少每25个工作日跟银行核对一次客户资金的头寸。在营销方面,《金融服务法》要求所有的投资广告必须由被授权者或批准,不得误导。

在德国,设立金融服务机构除了要获得BAFin的批准外,也有资金方面的要求。例如,新设一个公司或设立一个非欧盟国家的机构的分支都应符合下列标准:银行应当拥有500万欧元以上的自有资金;自营的金融服务机构的资金要求较少,为5万至73万欧元不等。德国的金融服务机构也必须考虑欧盟对于资本充足率的要求。例如,金融机构的责任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的比例不得小于8%。此外,《有价证券交易法》第34条(a)规定了证券服务企业必须分账管理资金,即自有资金应当与客户资金分开保管。与英国不同,德国有专门的《交易所法》,以规范交易所的行为。

3.关于交易行为的规定

在英国,交易行为除了要受到FSA等法律的约束外,还必须遵循自律机构颁布的规则,以及《伦敦商业行为法》。在交易行为中,洗钱与内幕交易是英国重点防范的活动,也是予以严厉处罚的犯罪行为。对于个人进行洗钱活动的,可以处以最高14年的徒刑和无限量的罚款。而内幕交易在英国原来是由公司证券法规定的,后来由1993年的刑法替代。该法规定了三种内幕交易的犯罪行为,即内幕交易、唆使他人内幕交易以及泄露内幕信息。

德国《有价证券交易法》的第五章第31(1)1条中规定证券服务企业应当“以必须的专业知识谨慎和认真地为其顾客的利益提供有价证券服务和有价证券附加服务”。为了弥补法律过于原则的不足,BAFin作为监管机关还颁布了一系列指令,以规范金融服务商业活动的组织、行为与交易,以便更有效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对于内幕交易,德国也将其定性为犯罪行为。《有价证券交易法》对内幕交易是规范重点。该法的第38条明确规定,进行内幕交易的“处5年以下剥夺自由或处罚金”。

三、新形势下的英德资本市场法律制度

进入21世纪以来,一些新现象、新观念都促使英德两国的金融法律制度向一个系统化、高效率、增加干预却又不失市场化的模式迈进。两国资本市场法律框架现今都呈现出较为趋同的倾向。这是因为两国都不同程度地受到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影响。

1.适度混业经营的要求

在金融业不断发展、金融创新层出不穷的今天,金融领域的一些界限已经模糊。正如英国财政部秘书长阿伦·米尔本所说的:“如今,银行、券商和保险公司都在同一个池塘里戏水。但传统的部门间界限消失后,原先的规范体系并没有跟上。”解决这个问题的最有效的办法当然是用一个统一的监管部门利用统一的法律规范对众多的金融领域进行协调。1997年,德国提供了《第三次振兴金融市场法案》,对银行之外的股票市场、信托业及金融控股公司等进行“自由化”改革。随着欧元—体化的逐步扩大,联邦银行将逐步强化其宏观经济的监管职能,淡化其微观的监管职能。这是世界金融监管制度改革的必然趋势。

2.欧盟法律的约束

英德两国除了在本国制订法律以对资本市场进行规范外,还必须遵守欧盟有关的法律。欧盟有关资本市场的法律致力于成立统一的、自由的资本市场。《投资服务指令》(ISD)是欧盟调整成员国资本市场的重要法律,英国顺应了这个要求,修改后的《金融服务法》和刚刚出炉的《金融服务和市场法》对执行ISD都起到了显着的作用。

德国也在为执行ISD而努力改革国内金融法律环境。过去,德国资本市场的监管一直是其国际化的障碍,既没有禁止内幕交易的法规,也没有保护投资者免于市场操纵之苦的措施和二级市场的监管标准也不符合国际惯例。后来在欧盟的影响下德国的监管力度得到加强。1994年,德国颁布了《证券交易法》,并且这部法律不仅履行了《欧共体内幕交易指令》,也履行lSD和其他指令,其明确目标是改进和提高德国金融市场的国际化程度。可见,尽管德国的改革步伐与英国相比稍微落后,可是两国都力图在本国的法律中达到欧盟对资本市场的一些要求,形成较为统一的监管力度和方法。

3.欧洲各资本市场的竞争与合作

随着欧洲经济一体化不断加强,欧盟各成员国资本市场的竞争越来越趋白热化。与此同时,为增加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各交易所也不断寻求各种形式的合作,以期强强联合、优势互补。不少交易所因此加快了合并的步伐。

1998年9月28日DTB与瑞士交易所(Soffex)合并成立了Eurex。在资金面上DBAG提供了一半的资金,而SWX(The  Swiss  Exchange,Soffex的母公司)提供了另一半的资金。因此在Eurex成立后,DBAG仅持有Eurex一半的股权,然而在德国部分的Eurex,DBAG仍是百分之百的出资者。

2000年伦敦和法兰克福交易所宣布合并计划,这是继3月20日布鲁塞尔、阿姆斯特丹和巴黎证券市场合并成立“欧洲第二”证券交易所之后,欧洲证券市场行将出现的又一跨国联营的证券机构,它标志着欧洲证券行业朝成立泛欧证券市场,进而建立全球证券市场方向又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另外,欧洲新市场(EURO.NM)的运作也正如火如荼地进行着。这是一个泛欧洲范围内成长型公司股票的市场联盟,会员包括了巴黎、法兰克福、阿姆斯特丹、布鲁塞尔、意大利、斯德哥尔摩、哥本哈根和瑞士证交所的新市场等八大市场。无疑,欧洲新市场将在新世纪迎来一个大的发展。

欧洲资本市场的合作与竞争,必然会对英德两国的金融法律制度以及交易规则产生有意义的影响。因此如果国内的市场想要参与到欧盟乃至国际的竞争中来,肯定需要将各自的资本市场的法律制度统一到某一个层面上来,因而,英德两国都在为执行欧盟lSD而努力修改自己的法律法规,以创造出共同的“游戏规则”。

【参考文献】

1.Charles  Machan,Extraordinary  Popular  Delusions  and  the  Madness  of  Crowds(Three  Rivers  Press,1980,first  published  in  l841)。

2.杨玉川:《金融期货期权市场研究与策划》,经济管理出版社2000年版。

3.舒志军:《英国金融集团及其与德国金融集团的比较》,《国际金融研究》1999年第11期。

4.吴晓求:《海外证券市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5.扬迈军等:《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监管》,中国物价出版社2001年版。

资本市场监管篇8

关键词:适应性效率 资本市场 监管

经济学的发展过程不断浸染着对效率的永恒追求,制度经济学的发展同样体现了这种经济学家的“乌托邦”精神,早期的经济学家接受了制度的发展会有最终目标这样一个前提假设,这一方面使得制度经济学很容易的就纳入到了新古典的分析框架,但是另一方面也导致诺斯在解释制度变迁时遭遇到了难以解决的障碍,所以后期的诺斯才转向到了研究认知科学,希望由此找出制度多重路径演化的可分析原因。这种研究方法上的“哈耶克”式转向促使诺斯开始反思新古典意义上的静态配置效率,转而研究具有动态时间过程的“适应性效率”。诺斯提出的“适应性”效率正是基于这种制度分析进程的改变,追求的不再是具体的静态效率目标,而是达到“适应性效率”的途径和规则。诺斯认为适应性效率“考虑的是确定一个经济随时间演进的方式的各种规则”,以及“研究一个社会去获取知识,去学习、去诱发创新、去承担风险及所有创造力的活动,以及去解决社会在不同的时间的瓶颈的意愿”。显然,诺斯所认为的知识的创新必然对社会总体是富有效率的,因此可以对诺斯的适应性效率概念作出进一步的阐释:一个社会中,由权利界定和分配形成的个人权利结构、市场竞争结构以及政治体制结构能够促进个人的行为认知模式做出不断的修正,以激励富有效率的个体知识的创新和应用,保证经济的长期增长。

现有资本市场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

我国证券市场以行政监管为主的监管模式内生于中央政府控制资本市场中金融剩余投向的目的。资本市场的制度创新囿于中央政府圈定的范围之内,使得资本市场的效率发挥呈现阶段性特征,中央政府的政策直接影响到资本市场基础性职能的发挥。这从股权分置改革后,股市经过短暂的繁荣之后,我国的资本市场依然表现低迷,缺乏适应资本市场国际化挑战的能力即可看出(刘纪鹏等,2011)。而这正是我国资本市场的监管模式存在的问题。在现有的研究文献中,刘晓欣和马笛认为应当“树立全局性、整体性和动态性的监管理念”;乔晓明认为规范化,市场化,自律化,法制化,社会化和协调化是我国资本市场监管体系未来优化的方向。虽然现有的文献都提及了自律监管对中国资本市场效率提升的重要作用,但是还基本上是对资本市场效率的静态分析,如何使资本市场具备长期的动态、适应性效率则是本文研究的内容。从适应性效率的角度,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模式还存在着以下不足:

(一)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缺乏制度创新的能力

按照我国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交易所的性质是“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证券交易所拥有的职能包括对证券市场的“实时监督权”和对信息披露的“监督权”,并且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证券交易所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核准股票或者公司债券上市申请、依法暂停或者终止的权力。但是这些法律赋予的权力在实际中都不可能得到履行,在中央政府依然对证券交易所实行行政管理的情况下,证券交易所在人事上和行动上都不可能独立,在人事上,证券交易所是中央政府直属的行政事业单位,高级管理层都是纳入国家编制并享受相应行政级别待遇的政府公务人员,在行动上,对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的行为没有约束力,既然证券交易所不能自主的控制上市规模,那么对上市公司终止上市的惩罚权自然也不归证券交易所所有,而终止上市的惩罚是证券交易所所能施加给上市公司的最高形式的惩罚,没有它其余的监督权和惩罚权也就无从谈起。同样证券业协会由于缺乏行使职权的能力,也不能起到保护投资者利益的目的。我国的《证券法》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章程》规定,证券业协会要履行一定的监管职能,如制定证券业自律规定、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并监督实施;监督、检查会员行为,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协会章程及自律规则的会员给予纪律处分等。但在实践中,证券业协会既没有能力对行业法规进行指导,也没有职权对协会会员进行惩戒,由于并没有规定证券从业者必须加入证券业协会,也没有规定中国证券业协会和地方证券业协会的关系。所以证券业协会对证券机构的约束力很弱。

(二)现有法律制度缺乏对资本市场的参与人进行生产性知识创新的激励

首先,没有完善的证券民事赔偿制度。虽然新修订的《证券法》明文规定了对证券欺诈和价格操纵等违规行为优先进行民事赔偿,但是缺乏对违法行为界定的细则和解释,可操作性差,客观上纵容了侵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并且按照《证券法》的规定,当违规人承担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应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在法院实际判决中,对投资者的赔偿是位列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之后,民事救济手段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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