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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与环境的区别8篇

时间:2023-06-28 10:01:28

环保与环境的区别

环保与环境的区别篇1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海洋特别保护区是指对具有特殊地理条件、生态系统、生物与非生物资源及海洋开发利用特殊需要的区域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和科学的开发方式进行特殊管理的区域。

第三条本省管辖海域范围内海洋特别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海洋特别保护区实行保护优先、开发利用服从保护的方针,有效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科学合理开发海洋资源。

第五条沿海各级政府应当切实履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加强对海洋特别保护区的领导,将海洋特别保护区的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海洋特别保护区建设与管理力度。

第六条海洋特别保护区实行统一规划、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建设与管理。

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管辖海域内海洋特别保护区的监督管理。

沿海市、县(市、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管辖海域内海洋特别保护区的建设与管理。

跨市、县(市、区)海洋特别保护区的建设与管理,由共同的上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七条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国海洋特别保护区发展规划和全省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会同省发展改革、环保等有关部门制订全省海洋特别保护区规划,经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海洋特别保护区规划应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利用规划、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和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等相衔接。

第八条下列区域可以建立海洋特别保护区:

(一)海洋生态系统敏感脆弱和具有重要生态服务功能的区域;

(二)单种资源密度特别高的海洋生物定居区或多种海洋水生野生保护动植物的栖息、繁衍区域;

(三)能对区域环境、生态系统产生重要影响的海洋水文、地理环境,如涌升流、汇聚流、环境自净区、岛礁区等独特区域;

(四)领海基点等涉及国家海洋权益的区域;

(五)具有特定保护价值的海洋自然、历史、文化遗迹分布区域;

(六)海洋资源和生态环境亟待恢复、修复和整治的区域;

(七)其他需要予以特殊保护的区域。

第九条海洋特别保护区分为生态保护型、生物资源保护型、非生物资源保护型、自然遗迹保护型、资源利用保留型等多种类型,根据区域内保护对象和海洋经济发展方向确定海洋特别保护区类型,制定相应的保护区管理制度。

第十条海洋特别保护区分为部级和省级。

具有重大区域海洋生态保护和重要资源开发价值、涉及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及其他需要申报部级的海洋特别保护区,列为部级海洋特别保护区。

除本条第二款之外的其他海洋特别保护区应当列为省级海洋特别保护区。

第十一条海洋特别保护区由县级以上(含县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海洋功能区划、海洋资源环境状况、海洋经济发展情况及海洋特别保护区选划标准,组织选划论证和提出建区申请,经同级政府同意后,逐级上报省政府批准。

部级海洋特别保护区由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政府同意后,报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跨行政区域的海洋特别保护区,由各行政区域的共同上级政府提出申请,逐级上报省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申报海洋特别保护区需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海洋特别保护区申报书;

(二)海洋特别保护区选划论证报告;

(三)海洋特别保护区建设管理方案。

海洋特别保护区申报书(空白)由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海洋特别保护区选划论证报告按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制订的编制大纲要求进行。

第十三条建立、调整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事先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并向社会公示或举行听证会,征求公众意见。

第十四条海洋特别保护区名称按照“海洋特别保护区所在行政区”(或“地名”)加“海洋”加“类型”加“特别保护区”的形式命名。

第十五条经批准建立的海洋特别保护区范围和界线,由同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适当位置设立界标,并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海洋特别保护区的撤销、调整和变化,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七条经批准建立的海洋特别保护区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管理,加大对海洋特别保护区的资金投入,必要时可以设立专门管理机构,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具体开展海洋特别保护区的保护、开发利用和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国家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开发的法律法规与方针政策;

(二)制定保护区的管理制度章程;

(三)制定保护区的总体规划和保护与开发计划;

(四)负责保护区内海洋环境监视、监测和评价;

(五)组织开展保护区内的日常巡护管理;

(六)组织保护区资源可持续利用开发活动和生态保护与恢复;

(七)组织开展保护区内宣传、教育、培训、国际合作交流和科学研究等活动。

第十九条经批准设立的海洋特别保护区,其管理机构或所在地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1年内编制完成海洋特别保护区总体规划,报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部级海洋特别保护区的总体规划由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海洋特别保护区实行分区管理,可以根据保护与开发的需要和资源及环境的特点,适当划分出生态保护区、资源恢复区、环境整治区和开发利用区等。

生态保护区和资源恢复区内除保护区总体规划所明确可以开展的生产经营和项目建设活动外,不得从事其他生产经营和项目建设活动;环境整治区和开发利用区内可以开展

不与保护目标相冲突的生产经营和项目建设活动。

第二十一条根据对主要保护对象进行保护的需要,海洋特别保护区可以确定特别保护时段。在特别保护时段,严格控制对保护对象有较大影响的生产经营和项目建设活动。

特别保护时段由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向社会公众告知。

第二十二条严格控制在海洋特别保护区内进行炸岛、炸礁、采砂、围填海、砍伐林木等改变海岸和海底地形地貌或者严重影响海洋生态环境的开发利用行为。

第二十三条严格控制在海洋特别保护区内进行下列活动:

(一)狩猎、放牧、捕捞、采集、垦荒、开矿、采石等活动;

(二)采捕野生鸟类、鸟蛋;

(三)炸鱼、毒鱼、电鱼;

(四)加工、销售、运输和携带以受保护的动植物与岩石等为原材料制作的旅游纪念品;

(五)采挖野生羊栖菜、水仙花、贻贝、泥蚶等水生和陆生动植物种苗;

(六)移动和破坏海洋特别保护区界标及保护设施。

第二十四条严格保护珍稀、濒危海洋生物物种和重要的海洋生物洄游通道、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栖息地等重要生境。

第二十五条海洋特别保护区及区内开发活动使用海域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六条海洋特别保护区内的开发活动和建设项目应当与保护区规划相协调,鼓励开展生态养殖、生态旅游、休闲渔业、人工繁育等与保护区保护目标相一致的生态型开

发利用项目,建立协调的生态经济模式。

第二十七条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洋环境保护要求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和海洋环境保护规划,采取科学、合理、有效的措施,保护和恢复海洋生态。

第二十八条严禁在海洋特别保护区内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影响景观的生产生活设施。在保护区内进行海洋和海岸工程建设,必须依法进行严格的环境影响评价。

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须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

第二十九条海洋特别保护区不得新建陆源污染物的排污口,现有排污口应当逐步关停或改造成离岸排放,对入海污染物实行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制度。

第三十条在海洋特别保护区内不得擅自倾倒任何废弃物,生活污水必须实现达标排放,生活垃圾实行无害化处置。

第三十一条海洋特别保护区开展旅游活动须符合保护区总体规划,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当地旅游部门制定旅游规划,科学确定旅游区的游客容量,合理控制游客流量。

第三十二条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区内有关单位共同制定防止海洋污染、生态破坏及自然灾害应急预案,报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遇突发性事件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第三十三条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对保护区的海洋资源与生态环境状况定期进行调查监测,并根据监测结果对生态保护、资源恢复、生态环境整治和资源开发利用等活动的效果进行科学评估,动态调整区内保护与开发计划。

部级海洋特别保护区保护与开发计划调整应当报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省级海洋特别保护区保护与开发计划调整应当报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四条海洋特别保护区实行管理评估制度,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海洋特别保护区进行监督检查,并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保护区总体规划,及时调整海洋特别保护区保护与开发计划。

海洋特别保护区的管理评估和考核制度,由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或不遵守海洋特别保护区的相关管理制度,导致海洋特别保护区内的自然资源或环境破坏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三十六条因管理不善致使海洋特别保护区受到破坏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保护区管理机构予以纠正。

第三十七条因破坏严重而失去保护区存在价值的省级海洋特别保护区,由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报请省政府批准,取消海洋特别保护区资格,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环保与环境的区别篇2

关键词:新《环境保护法》;立法创新;实践挑战

一、新《环境保护法》的立法创新

(一)基本理念的创新

1992年,在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首次提出可持续发展理念,促使各国以实现可持续发展为目标,构建生态文明社会。新《环境保护法》明确提出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促进可持续发展,是我国经济转型发展的特点,为我国今后的环保立法提供科学指导。

(二)基础手段的加强

科教兴国战略也贯彻在环保领域,新《环境保护法》第9条规定:将环保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工作,培养学生的环保意识,这对提高全社会的环保意识十分必要。第17条规定:要加强环保监测,国家支持环保科技的研究、开发和应运。

(三)监管模式的转型

1989年《环境保护法》侧重点源污染的保护。我国经济粗放式的发展,使得点源污染与社会性排放相叠加,导致线上与面上的环境污染频发。雾霾是典型写照,新《环境保护法》第20条规定: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破坏联合协调机制,实现区域联动防治。

(四)监督手段的强化

环境问题严重,监管不力是原因之一。新《环境保护法》授予环保监管部门对排污设施的查封、扣押权,对解决环境违法意义重大。新《环境保护法》还规定了区域限批制度,对污染严重的地区,可以暂停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倒逼政府和企业解决环境问题。

(五)公众参与的夯实

公众参与源于20世纪60年代高涨的环保浪潮和对环境问题的反省。市场和政府的失灵及自身的特点,决定了环境问题的解决必须依靠公众。我国环境领域的公众参与起步晚。新《环境保护法》对公众参与设专章进行了规定。同时借鉴国际的先进立法,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第58条规定:在设区的市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的环保组织,从事5年以上环保工作且无违法记录,即可以作为原告对违法的企业或政府提起公益诉讼,发挥社会组织监督政府与企业的作用,平衡环保力量,形成环保法律新秩序。

(六)法律责任的严厉

完备的法律责任制度是法律得以施行的重要支撑。很少有人怀疑法律约束手段对非法行为的威慑作用,关注的关键是提高法律惩罚水平能否降低违法的发生率。新《环境保护法》在以下方面加强了法律责任,以期减少环境违法行为。首先,针对四种情况规定了对直接负责的主观人员予以行政拘留,对企业起到威慑作用;其次,设立引咎辞职制度,促使环保官员履行环境保护职责;再次,规定按日计罚措施,遏制企业的排污行为,有效解决违法成本低而守法成本高的问题。

二、新《环境保护法》的实践挑战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提前预测实践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十分必要,笔者在分析新《环境保护法》后,总结了几点实践中会遇到的挑战:

(一)生态保护的立法力度仍然滞后

1989年《环境保护法》给环境的定义中包括自然资源和环境,但侧重环境。新《环境保护法》首次提出“生态保护红线”,但仅规定要健全生态补偿制度,与生态保护有关的资源开发利用等没有涉及,这与新法提出的“生态文明建设”、“人与自然和谐”等相背离,使得生态保护在实践中缺乏基本法的指导。

(二)环境执法实施艰难

环保部门是监管部门,作为执法主体有难度。新《环境保护法》授予环保部门以查封、扣押权,对执法难有所缓解,但对大型国企,环保部门执行起来仍有难度。如果环保部门不能大胆使用权力,就可能成为被追究行政责任的对象,或公益诉讼的被告,加强环保部门独立执法能力的建设尤其重要。此外,我国环境监管体系十分混乱,不利于有效监管。新法对监管体制并未做出调整,如何区分与协调部门监管的关系是执法的关键,若不解决,很多环境法律制度将难以有效发挥作用。

(三)区域间的环境保护难于落实

针对雾霾天气,新《环境保护法》提出要加强区域联动来解决。区域联动是指:区域政府共同规划和实施环境保护方案,统筹安排,互相监督,最终治理污染,改善环境质量。实践中要想真正落实环境保护的区域联动,以下几个方面需要加强:加强区域联动的能力建设,包括加强区域联动的管理能力、信息监测及基础性能力建设;构建区域立法模式;建设专门的区域联动法律制度。

(四)环境保护法与其他环保特别法的规定不一致

《环境保护法》是环保领域的基本法。自1979年《环境保护法(试行)》出台之后,各环境基本要素的单行立法相继出台,使《环境保护法》的基本法地位处于尴尬的境地。新《环境保护法》与环保特别法对比,发现二者之间存在规定不一致的地方。比如,此次修订规定对企业罚款上不封顶。在《水污染防治法》等环保特别法中,都对罚款的上限做了规定。类似的法律冲突还有很多,因此对环保法律冲突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显得必要而紧迫,如何使它们有效衔接是关键。《立法法》规定: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但新《环境保护法》中有较多规定与特别法不同,如果一有冲突就去找全国人大常委会做裁决,必定会增加其工作量,也不利于提高效率。如果新法能够对《环境保护法》与特别法在适用上的关系、法条竞合等方面作出特别规定,就可以避免各法律今后在具体适用上可能出现的麻烦与混乱。

(五)环境公益诉讼受到限制

新《环境保护法》将公益诉讼主体放宽,但公民不能作为主体。不久前发生的兰州水污染案中,兰州市民多次以个人名义向法院起讼,但法院均以个人不符合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而拒绝立案。兰州水污染案中,市民是直接受害人,提起侵权之诉符合私益诉讼,仍未被受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确立,并不是环境侵权司法救济的终点,公益诉讼不能凌驾也不能取代私益诉讼,厘清公益与私益诉讼的界限十分必要。此外,关于公益诉讼的具体的程序、等细节问题未做规定,最高院应适时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

(六)落实环保官员的法律责任较为困难

新《环境保护法》规定环保官员的引咎辞职制度,会对环保官员形成震慑。但事实上,引咎辞职即行为人因自己的过失而自责,主观欲辞去职务。现实中,这样的例子罕见。相关法条仍是防君子不防小人的制度设计。与作为自律的德治不同,法治主要他律,对于官员的不当作为,法律理当和对付污染企业一样,在责任追究上拿出切实有效的措施来。(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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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蔡守秋.论修改《环境保护法》的几个问题[J].政法论丛,2013,(4)。

环保与环境的区别篇3

关键词 全球变化;环境意识;上海;香港

中图分类号 X2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2104(2008)03-0064-05

近年来,全球环境问题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热点。2004年美国大片《后天》、2006 年奥斯卡 最佳记录片《难以忽视的真相》使公众感受到环境问题的严重性;《京都议定书》及以温室 气体减排为核心的气候变化谈判成为当今国际外交斗争的重要内容;IPCC报告、STERN报告 、联合国千年生态报告、全球环境展望、IGBP报告等从科学角度使人们意识到,全球环境正 在发生前所未有的变化,将给地球系统带来灾难性的后果。究其原因,这些变化主要是由 于人类活动造成的[1]。人的行为深受意识的影响和制约,环境意识作为一种社会 意识, 对于环境问题的解决至关重要,其高低已经成为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环境保护水平的重要标 志之一。这已引起我国有关政府和研究部门重视,以《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为统计源,19 90-2007年间我国关于环境意识的调查达98次,总体呈逐年递增趋势。样本总量累计208305人,参与调查的机构达95个(所),参与调查地区涉及89个。这些调查的目标群体类型 多样,统计地区分布广泛[2~20]。但其存在的问题是,地区间横向比较研究较少 。针对这一 问题,本文选取上海、香港两个地区来分析公民对环境的关注度、公民的环保意识、环保行 为以及公民对政府环境工作的看法和评价,研究公民对全球环境变化响应的区域差异,为政 府制定相关环境保护政策提供依据。

1 研究方法

通过对上海市环保局、香港环境保护署和香港大学的调研,经过专家指导确立研究目标,在 讨论和实地调查评估后,采用随机抽样的方法进行调查。调查问卷发放范围为上海、香港两 地公民,累计发放问卷630份,回收有效问卷593份,实际回收率为94.13%,调查样本情况见 表1,调查数据借助社会统计软件包SPSS进行处理与分析。

2 调查结果分析

2.1 公民的环境关注度分析

2.1.1 公民对环境污染状况的感受

调查表明,对于家庭居住地的空气质量,55.32%的人认为有不同程度的污染,其中上海和香 港地区该指标分别为54.05%和57.62%,整体上呈现一致性。

对于最近几年的夏季气温,96.13%的人认为有不同程度升高,其中上海和香港地区该指 标分别为96.87%和94.76%,整体上呈现一致性。

对于最近几年发生的灾害次数,82.30%的人认为有不同程度增加,其中上海和香港地区该指 标分别为83.29%和80.47%,整体上呈现一致性。

对于家庭居住地五年以来的环境状况,31.19%的人认为有不同程度好转,35.25%的人认为没 有改变,33.56%的人认为有不同程度恶化。其中上海和香港地区分别有31.59%和14.29%的人 认为有些好转,分别有28.72%和47.14%的人认为没有改变,存在一定差异性(见图1)。

总体来看,两地公民对全球环境变化的关注程度较高,普遍认为我国环境污染状况不容乐观 。对于居住地的环境变化认识存在一定的差异性。

2.1.2 公民对环境状况及其变化趋势的感受

调查表明,96.63%的人认为未来夏季气温还会有不同程度升高,其中上海和香港地区该指标 分别为96.34%和97.14%,仅1.69%的人认为不会有变化,其中上海和香港地区该指标分别为1 .57%和1.90%,整体上呈现一致性。

对于家庭居住地目前的环境状况,66.68%的人表示能够接受,12.65%的人表示非常满意,其 中上海和香港地区分别有65.54%和69.05%的人表示能够接受,11.23%和15.24%的人表示非常 满意,整体上呈现一致性。

闫国东等:公民对全球环境变化的响应――以上海、香港地区为例 2008年 第3期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未来家庭居住地的环境状况,35.25%的人认为不会改变,34.40%的人 认 为会有不同程度好转,其中上海和香港地区分别有30.29%和44.29%的人认为不会改变,44.1 2%和 16.66%的人认为会有不同程度好转,存在一定差异性(见图2)。

由此可见,尽管两地公民普遍认为环境污染状况不容乐观,但是能够接受目前的环境状况, 对于环境状况的变化趋势期待值较高,其中上海地区公民的期待值高于香港地区。

2.1.3 公民认为最严重的污染类别

对于目前最严重的污染类型,根据前人调查和媒体报道列出五个选项(见图3),两地公民 的选项排名前三位的为空气污染、固体废物等和水污染,所占比例分别为54.81%、25.30% 、23.61%,整体上呈现一致性。

2.1.4 公民对自身在环境保护中作用的认识

对比全球变化的影响因素,79.77%的人认为人为因素占主导力量,其中上海和香港地区该指 标分别为83.81%和72.38%。另外有2.02%的人不清楚哪个作用力更大,其中上海和香港 地区该指标分别为0.52%和4.76%,存在一定差异性。

同时84.15%的人认为个人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比较大,15.85%的人认为关系不大甚至没有关 系。73.36%的人认为环境保护与日常生活有切实关系,1.01%的人认为完全没有关系,其中 上海和香港地区分别有78.59% 和63.81%的人认为有切实关系,但是认为没有直接关系的比 例存在一定差异性(见图4)。

以上数据说明,两地公民都能够明确人为因素对于全球变化的主导力量,同时也能明确个人 对于环境保护的重要性,但是上海地区公民比香港地区公民更明确人为因素的主导力量和环 境保护与日常生活的切实关系。

2.2 公民对周围人和自身环境意识的评价

调查表明,65.60%的人认为周围人的环境意识水平一般,其中上海和香港地区该指 标分别为 66.32%和64.29%。对自身环境意识的评价认为很强,能够经常谈到并以身作则的比例为19. 0 5%,其中上海和香港地区该指标分别为20.10%和17.15%。而只是谈谈并不会付诸行动的比例 达56.32%,其中上海和香港地区该指标分别为54.31%和60%。综合调查结果表明,目前公民 环境意识的评价标准,并不是以做到,而是以想到,表明公民的实际环境意识不高。

2.3 公民的环保行为分析

2.3.1 公民参与环保活动的总体水平

调查结果显示:对于大街上乱丢垃圾的现象,仅3.71%的人表示能够当场劝阻,其中上海和 香港地区该指标分别为4.18%和2.86%。21.43%的人表示自己不会乱丢,其中上海和香港地区 该指标分别为24.02%和16.67%。面对此现象不好意思劝阻的比例最大,达70.49%,其中上 海 和香港地区该指标分别为67.62%和75.71%。同时4.38%的人会经常乱丢垃圾并认为很正常 ,其中上海和香港地区该指标分别为4.18%和4.38%。

对于禁止使用方便饭盒、一次性筷子,49.07%的人表示十分赞同并且能积极配合,其中上 海 和香港地区该指标分别为50.13%和47.14%。46.21%的人表示无所谓,其中上海和香港地 区该 指标分别为45.95%和46.67%。还有4.72%的人认为不应该禁止,其中上海和香港地区该指 标分别为3.92%和6.19%,存在一定差异性。

综合分析表明,大部分公民有一定的环保意识,但是对环境破坏行为还是表现出漠视的态度 ,公民参与环保活动的总体水平较低,其中上海公民参与环境保护活动的积极性比香港略高 。

2.3.2 公民为环境保护的支付意愿

调查表明,60.01%的人表示愿意为环境保护支付更多的钱,其中上海和香港地区该指标分 别 为49.61%和73.34%,还有5.23%的人表示坚决反对,其中上海和香港地区该指标分别为7 .0 5%和1.90%(见图5),对比表明香港公民为环境保护的支付意愿比上海略高。

2.4 公民对政府环境工作的看法和评价

2.4.1 公民了解环境状况的途径

了解环保知识的来源途径,对提高公民的环保意识有很大的帮助,可以起到对症下药的作用 。 调查结果显示:公民了解环境状况的途径主要有电视广播、政府部门的宣传工作等等,被调 查者可以选取其中最主要的三项,以便更全面的了解环保知识获取的有效渠道。选中率最高 的前三项依次为电视广播、报纸杂志和互联网,上海和香港地区的排名基本一致。

2.4.2 环境教育的作用和目标群体

调查结果显示:47.39%的人最愿意通过新闻媒介来接受环境教育,其中上海和香港地区该 指标分别为42.04%和57.14%,次其为参与环保活动,占40.13%,其中上海和香港地区该 指标分别为43.87%和33.34%。

66.44%的人认为环境教育有一定帮助,其中上海和香港地区该指标分别为67.10%和65.24 %, 基本保持一致,但是有11.64%的人认为没有作用,还有11.30%的人认为需要进一步充实和 完 善教学内容,其中上海和香港地区该指标分别为14.10%和6.19%,存在一定的差异性(见 图6)。

同时调查显示,62.73%的人认为社会上最需要进行环保教育的群体是普通市民,其中上海 和 香港地区该指标分别为64.75%和59.05%。次其为学生,占16.36%,其中上海和香港地区 该指标分别为13.05%和22.38%。

总体来看,政府能够利用有效途径让公民了解环境状况和环保信息,环境教育起到了积极作 用,目标群体集中在普通百姓,其中香港地区公民对于教学内容的认可度高于上海地区。

3 结论与思考

综合调查结果表明,两地公民在环境变化的全球性、人为因素的主导性、环境污染的严重性 、环境治理的迫切性、环保教育的有效性、目标群体的广泛性上已经基本达成共识。但是对 于环境状况好转的期待值、参与环保活动的积极性、人为因素的主导力量认识、环境保护与 日常生活的切实关系认识、为环境保护的支付意愿、对于教学内容的认可度等方面存在一定 差异,具体区别如下:①上海公民对于未来几年环境状况好转的期待值高于香港;②上海公 民参与环保活动的积极性比香港略高;③上海地区公民对于人为因素的主导力量和环境保护 与日常生活的切实关系认识比香港地区公民明确;④香港公民为环境保护的支付意愿比上海 略高;⑤香港公民对于环境教学内容的认可度比上海地区略高。由此可见,两地公民都已普 遍关注到全球环境变化这一基本事实,但是还需进一步提高公众的环境意识,加大环境保护 宣传普及力度,同时应积极开展环境教育,把环境意识培养和解决实际环境问题的技能渗透 到所有的学科,同时要加强地区间、国际间的合作,交流经验,借鉴学习,共同推动全球的 环保参与。

致谢:本研究得到上海市东方讲坛、上海市环保局、上海市青年干部管理 学校、上海市第二 工业大学、上海市闵行区教师进修学校、香港环境保护署、香港大学的大力支持和帮助,在 此致以诚挚谢意。

参考文献(Refere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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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c Response to Global Environment Change:

Taking Shanghai,Hong Kong as the Case

YAN Guodong1 KANG Jiancheng1 Y.S.F.LEE2 RUI Jianxun1

(1.Research Center of Urban Ecology and Environment/ Department of Geography, Sh anghai Normal University, Shanghai 200234,China;

2.Department of Geography, University of Hong Kong, Hong Kong 999077,China)

环保与环境的区别篇4

关键词:环境政策,主体功能区,承载能力

鉴于不同区域的环境承载能力、环境特征、生态功能存在着显著差异,为保证政策的有效性,应实行区域差别化的环境政策,以更有利于资源空间配置的优化,使人口、经济活动等的分布能够与各个区域的资源、环境、生态的承载能力相匹配,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实现区域协调发展。

一、现行环境政策存在的若干问题

经过30多年的努力,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环境政策框架,这些政策在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随着我国进入新的发展阶段,特别是开始探索实施新的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推进形成主体功能区,现行环境政策存在的一些问题需要我们认真关注和及时解决。

(一)环境政策与区域经济发展政策存在脱节之处

我国环境政策起步于计划经济时代、逐步形成于改革开放的过程中。受管理理念、制度环境和发展阶段的限制,我国环境政策的重点往往放在制定与实施具体的环境管理目标和狭义环境政策,很少关注如何把环境问题的预防和解决纳入到区域经济发展战略之中,环境政策的制定一般都落后于社会经济发展进程。

目前,在区域层次上落实某些具体的环境政策时受多种因素影响,仍很难纳入到国家有关宏观发展战略和区域开发的综合决策分析中,无法通过有效干预社会经济活动发挥效力。以环境影响评价为例,2002年,我国颁布了《环境影响评价法》,提出了广义的环境影响评价要求。但是,由于环境影响评价涉及多方利益群体,又缺乏相应制度约束,环境影响评价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基本上被限制在项目层次上,很难纳入到区域发展综合规划中。

(二)现行环境管理体制,不利于实施区域差别化的环境政策

区域性是环境问题的重要特征之一。环境问题具有较强的外部性,一个地方的环境污染会影响周边地区,往往会超越行政区划边界。但我国目前实行的是以行政区划为单位的环境管理体制,地方环保局隶属于地方政府,使得一个有机的整体被这种体制分层切块。个别地区为谋发展而不惜损害其它地区利益以及阻碍环境管理的地方保护主义现象时有发生。同时,由于部门之间协调不畅,跨区域环保执法的难度较大。

另一方面,由于地理位置、气候条件、资源状况、社会经济发展程度,以及其他条件的影响,不同区域的环境问题呈现出不同的特点,环境管理应体现其针对性。在现行环境管理体制下,区域差别化的环境政策很难实施,不利于主体功能区的形成。

(三)各类环境政策之间的相互补充和协调性有待加强

我国已建立相对完整的环境政策体系,但各类环境政策之间的相互补充和协调性有待进一步加强。主要有三方面:(1)环境管理中的行政手段比较完善,但依靠市场的工具比较少;(2)污染控制类的政策比较完善,但有关生态建设的政策和区域性的环境政策都发展很不充分;具体的环境管理制度中也存在类似问题,如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重点放在环境污染方面,而生态环境的评价重视不够;(3)生态资源保护政策是分领域由各行政管理部门分别制定和执行,相关政策之间存在着重复交叉、事权划分不明确等问题。有些资源管理政策的制定部门既是资源开发组织部门又是生态保护监督部门,内部存在着职能冲突。

(四)有关促进生态环境保护、恢复、建设的补偿政策不完善

对限制开发区和禁止开发区,有效的生态建设、生态补偿的环境政策非常重要,是落实主体功能区划、促进这些区域实现生态保护功能的关键政策措施。目前主要存在三方面问题:(1)经济补偿政策没有体现不同区域的成本差异,例如:退耕还林还草的经济补偿政策是实行全国统一标准,但是对于生态环境脆弱地区和条件较好的地区,植林植草的成本显然是不同的。(2)补偿年限过短,我国目前的退耕还草补偿年限仅2年,还经济林补助5年,还生态林补助8年。在实践过程中出现一系列问题,如有的地方为了获得更多补助,在适合还草区进行还林,不符合自然规律,最终会导致工程的失败。营造生态林的补偿年限仅比经济林多3年,造成很多农民更愿意营造经济林,导致生态林的比重偏低,达不到水土保持和生态环境改善的预期效果。由于政策的补偿年限偏低,相应的政策没有跟上,有的地方甚至出现复垦的现象。(3)补偿政策加重了地方的财政负担,例如:退耕还林还草政策中规定退耕还林还草过程中,所花费的检查验收、粮食调运、兑付等费用由地方财政负担,增加了地方政府退耕还林的执行成本,不仅对地方政府而言缺乏退耕还林的经济激励,而且许多地方由于财政困难,很难落实退耕还林政策。再如三北防护林体系工程,要求地方配套一定比例的资金,但三北地区多为“老、少、边、穷”地区,地方配套能力非常弱,造成资金不能足额到位,影响工程建设的速度和质量。

(五)自然保护区的管理体制不顺,制约自然保护区的进一步发展

根据我国《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自然保护区由环境保护部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林业、海洋、水产、农业、建设、水利、文化等部门分别是各专业自然保护区的行政主管部门。这种分部门管理体制所引发的问题越来越突出,主要有:(1)具体主管部门与综合管理部门之间缺少主动的沟通和协调,综合管理部门也很难对各部门的自然保护区在宏观政策、政策指导与监督检查方面有所作为。(2)由于保护区分部门管理,国家没有统一的保护区建设规划,在保护区建设中对其功能与性质缺乏严格的界定,加上缺乏监督协调机制,自然保护区与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及其他类型保护地性质混淆。在自然保护区功能划分时,往往先满足森林公园及风景名胜区的功能要求,导致许多部级自然保护区将旅游区规划在自然保护区的中心区域,这一现象如不及时改变,将严重影响我国自然保护区的发展和保护。(3)自然保护区多头管理的体制使得责任不清,定位不明确,国家及各级政府均没有明确的经费预算计划。国家各主管行政部门仅对少数几个自然保护区支持部分基建费,而且专款专用,其运行费由地方政府负担及自然保护区创收自筹。致使经费不足,保护区不得不设法开发保护区资源,影响保护区的管理和保护。

二、未来环境政策调整的原则和思路

(一)调整原则

1.综合协调的原则。环境、资源、人口和发展之间存在着紧密复杂的相互关系。完善环境政策,要按照综合协调的原则,全面、系统、综合地考虑人口、资源、社会、经济、环境等要素,将环境保护的要求逐步渗透到产业政策、价格政策、财税政策、贸易政策等各项经济发展政策的制定和执行之中,促进环境政策与其他政策的一体化。

2.环境优先的原则。坚持“环境优先”的原则就是要尽可能地在源头消减污染,确保实现可持续的经济社会发展。我国在实现经济快速增长的同时,付出了巨大的资源与环境代价。环境、资源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矛盾日益尖锐,任何地方都不能再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去换取经济增长,都不能以眼前发展去损害长远利益,更不能用局部发展去损害全局利益,决不能走“先开发、后保护,先污染、后治理”的路子。在今后快速推进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过程中,坚持“环境优先”的原则,事关我国能否可持续发展的大局。

3.区域差异性原则。由于我国不同地区生态环境和污染对整体的影响存在显著的差异,再加上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尽一致,同样一项环境政策在不同区域实施效果会产生明显的差异。此外,许多环境问题本身就是超越行政区的,需要建立区域性的协调机制。因此,调整和完善环境政策时要更准确地把握特定区域的环境特征,依照区域差异性的原则,因地制宜地调整环境与社会经济关系,更科学地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二)分区域的政策思路

在落实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推进主体功能区的形成过程中,环境政策调整和完善的总体思路是坚持环境保护的基本国策和三项基本政策,针对不同区域所具有的不同生态环境特征,实施区域差别化的环境政策。建立科学的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统筹增量控制和存量调整,制定细分标准和技术指标,组合多种政策工具,突出重点领域,强化监督执法。如表1所示。

表1分区域调控的环境政策思路

1.重点开发区。该区域未来的环境问题,主要来自工业化和城市化规模不断扩大的过程中所产生的工业污染和城市生活污染。由于重点开发区承担了其他区域产业转移和人口转移的任务,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进程将会非常快,环境污染控制必须提早规划、严格执行,环境政策的重点是要严格控制开发过程中新增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这类区域的发展规划要特别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风险防范,采取“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环境保护模式,重视从源头控制污染。在加大开发的过程中,实行更为严格的环境管理,建立和完善环境准入、环境淘汰和排污许可证制度,避免不可持续的生产开发方式对环境造成的破坏。在这些地区,首先是严格控制新的污染源,必须做到增产不增污,同时要逐步缓解既有的结构性污染。

2.优化开发区。针对这类区域发展的环境政策,其重点是要发挥环境保护政策的约束和激励功能,促进该区域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禁止任何产生新污染的生产经营活动,着力解决既有的结构性污染。由于这些地区政府的经济力量较强、市场机制较发达,所以相应的政策调整包括两方面:第一,要制定更加严格的环境标准,加强政府环境监管和环境执法,坚决淘汰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严格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无证企业不得排污。第二,要加强利用环境政策中的市场手段来调节生产和消费行为,如建立排污权交易制度,征收环境税,实行产品的环境认证制度,税收优惠政策等。

3.限制开发区。限制开发区是指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较弱,并且该区域的环境状况关系到较大区域范围生态安全的区域,如长白山森林生态功能区、秦巴生物多样区等。这些区域的环境问题一方面是由于不合理开发本身造成的环境污染,另一方面是由此而引发的生态环境问题,如草地退化、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石漠化等。因此,针对这类区域的环境政策一方面要实施更加严格的环境标准,利用环境政策的约束功能限制不合理的开发方式,尽可能减少开发活动中的环境污染。同时,还要进一步完善相关的配套政策,如退耕还林还草的经济补偿政策、林区职工的安置政策等等,以更好地促进这一区域的生态修复和建设。

4.禁止开发区。禁止开发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类自然保护区域,这些区域的生态环境敏感性和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重要性较为突出。因此,要实行强制性的环境保护,严格控制人为因素对自然生态的干扰,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区政策的开发活动。环境政策的重点是在严格禁止环境污染的基础上,通过建立和完善有关财政支持制度,加强这些区域的生态建设。此外,禁止开发区多是国家自然保护区,目前仍存在分类型、分等级与分部门的重叠交叉的管理体制,不利于主体功能区的形成,还要进一步对自然保护区的管理体制进行改革。

表2不同功能区主要政策工具的选择

注:的个数表示环境标准在四类主体功能区中的相对高低。

三、推进主体功能区形成的环境政策建议

本报告主要从有利于推进主体功能区形成,有利于区域协调发展,有利于实现可持续发展的角度,提出如何更好地实施分区域调控的环境政策的若干建议。

(一)建立环境与发展的综合决策机制

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关键环节之一就是要建立环境与发展的综合决策机制,从决策源头控制污染问题的产生。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环境保护的要求必须成为其他所有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前提,必须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决策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做出评价。各类功能区在制定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调整产业结构和生产力布局等重大决策时,必须充分进行环境影响综合评价,使环境与发展之间形成一种利益协调和相互制衡的机制。

(二)统一规则,细化指标

根据国外制定和实施环境政策的成功经验,考虑我国资源环境承载能力普遍面临的日益严峻的挑战,今后我国环境政策的重点应放在建立“源头控制”的制度上,所有各类区域都要实施更严格的环境标准。但是,各个地方的生态环境特征不同,标准不宜采用“一刀切”的形式,应根据不同区域的环境问题特性以及环境问题产生的背景差异等多种因素,按照不同地区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环境容量、生态功能等进一步细分总量控制标准、各项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污收费标准等等,按照不同区域不同的主体功能要求,制定不同的环境标准,更好地促进有关环境政策在不同区域的落实,以有利于推进主体功能区的形成。此外,环境标准要随着技术的进步逐步调整,创造一个动态的、逐渐严格的监管环境,以能够不断地激励更环保的技术创新和技术扩散。

(三)改革现行的排污收费制度,逐步引入排污权交易制度

在推进主体功能区形成的过程中,由于不同功能区环境特征不同,污染治理的成本存在显著差异,不同地区由于其主体功能的不同,环境标准也应有所不同。为了保证政策的公平性,以及激励引导各级地方政府和企业加大环保投入,亟待改革目前的排污收费管理制度,一方面要提高排污收费标准,使其能充分抵消污染者所造成的社会成本,尤其是要在限制开发区和禁止开发区,引入更严格的禁排制度,加大违法惩处力度。

另一方面要逐步引入排污权交易制度。排污权交易是一种以市场为基础的环境政策手段,主要是依法确立污染物排放权利,允许这种权利像商品那样进行交易,使同样的污染排放创造最大的社会福利,从而达到有效控制污染排放的目的。但引入排污权交易并不意味着市场完全取代政府实现环境监管,而是让政府利用市场的手段以更低的成本实现政策目标,更有效地实现污染控制。政府保留的主要职能是测算允许排放的污染物的总量,保证排污权的合法交易,并对任何违法的企业进行制裁。

与排污收费制度的不同,排污权交易制度是先确定排放总量,然后再让市场确定价格。因此,这种方式既能控制排污总量又能有效地配置资源。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另一个有利作用是能够有效地促进企业技术创新。排污企业为了节约环保支出,必然要采用先进的污染治理技术,这可以进一步刺激社会不断地开发出更有效的技术,能有效地鼓励竞争和创新。要建立我国的排污权交易制度,需要对一些关键问题深入研究,如不同地区排污总量的确定、排污权初始分配的问题,排污权交易的区域范围(如果过大,可能出现在某些点区域污染特别严重)等等。

(四)探索建立有效的环境监管体系

推进形成主体功能区将超越当前行政区划的界限。现有体制下,环保监管机构隶属于各级政府,地方政府往往出于保护本地经济发展的目的而影响、干涉地方环保机构的环境执法,导致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环境污染对本地和周边地区产生巨大影响。要保证推进主体功能区形成过程中有效地保护环境,就必须改革现有的环境监管体制,可选择的方案包括:(1)在现有的制度构架下,进一步完善和改进国家监察、地方监管、单位负责的环境监管体制,但大区设立隶属于国家环保局的环境监察派出机构;(2)建立全国垂直统一的环境监管体系,并在大区和基层设立分支机构。这不仅有利于环保政策的执行,也可以大大减少相互协调的工作和地方保护主义对环保的干扰,减少短期行为对长远发展造成的影响。

(五)加强环保监管的问责

为环境保护部门提供充分的授权和提供充足的资源,同时完善和加强问责制度,形成一套完整的责任追究和严厉的违规处罚制度,对不执行环保法律法规政策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因决策失误或行政干预等原因造成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负责人的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同时,要加大对环保监管机构的问责,对出现监管机构失职、无所作为和乱作为的情况,要追究监管机构的责任。

需要强调的是,要鼓励社会、特别是传媒对环境污染问题的监督,造成全民关注环境问题的氛围,既暴露那些污染环境的企业、也监督环境监管部门及时、依法实施监管。社会监督是有效环境监管的重要手段。

(六)完善相关的政策,解决环保资金不足的问题

环境保护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有效的环境保护必需建立在环境监测、监理监察、科研和教育培训的基础上。因此,环境保护客观上需要有充足的经费保障,尤其对限制开发区和禁止开发区,能否建立长期稳定的环保资金投入机制,将成为主体功能区能否真正形成的关键环节。

我国目前各地区的环保资金来源渠道还比较单一,主要是依靠政府投入,地方的环保事业经费纳入地方财政。但不同功能区的财政状况显著不同,在实践中,许多地方的环保资金投入都不能满足实际要求。应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完善相关的政策,不断开拓环境保护资金的稳定来源。一是完善国家的财政转移支付政策,保障限制开发区和禁止开发区环保资金的投入;二是要注重运用价格、财税、贷款贴息等政策和手段,鼓励社会资本投入环保产业,投入公共环境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三是建立环境保护基金,为污染控制设施建设、清洁技术开发以及污染受害者赔偿等筹措和提供资金。这一做法有利于形成环境保护资金的稳定来源,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在世界各国中已得到越来越广泛的实施,其作用也日益重要。

(七)进一步完善生态补偿政策

限制开发区和禁止开发区,对于整个国家而言,更重要的是承担生态保护功能,与生态保护功能相矛盾的经济活动将受到限制,与此同时,地方的财政收入势必会减少。如果地方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所牺牲的经济利益得不到经济补偿时,为了基本的发展需求,当地政府就可能不会从保护生态环境的角度去限制生产开发活动,主体功能区划也很难落实。因此,我国在推进主体功能区形成的过程中要进一步调整和完善有关的生态补偿政策,这是国家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方针得以长期稳定实施的关键,也是促进主体功能区形成的重要保障措施。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1)细化补偿标准,实行分地区调控的政策。(2)在补偿政策实施年限上,不仅要区分还草、还林,还要区分各地不同的自然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特征,要充分考虑当地生产活动的转移、生态移民等所需要的时间。(3)实行多元化的补助形式,改变目前单一粮食和现金的补助方式,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农民的实际需要提供多种形式的补助,如以“项目支持”的形式,促进生态保护区的替代产业的发展。(4)加强生态保护立法,为建立生态环境补偿机制提供法律依据,对自然资源开发与管理、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生态环境投入与补偿的方针、政策、制度和措施进行统一的规定和协调,以保障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很好地建立。

环保与环境的区别篇5

关键词:环境政策,主体功能区,承载能力

鉴于不同区域的环境承载能力、环境特征、生态功能存在着显着差异,为保证政策的有效性,应实行区域差别化的环境政策,以更有利于资源空间配置的优化,使人口、经济活动等的分布能够与各个区域的资源、环境、生态的承载能力相匹配,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实现区域协调发展。

一、现行环境政策存在的若干问题

经过30多年的努力,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环境政策框架,这些政策在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随着我国进入新的发展阶段,特别是开始探索实施新的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推进形成主体功能区,现行环境政策存在的一些问题需要我们认真关注和及时解决。

(一)环境政策与区域经济发展政策存在脱节之处

我国环境政策起步于计划经济时代、逐步形成于改革开放的过程中。受管理理念、制度环境和发展阶段的限制,我国环境政策的重点往往放在制定与实施具体的环境管理目标和狭义环境政策,很少关注如何把环境问题的预防和解决纳入到区域经济发展战略之中,环境政策的制定一般都落后于社会经济发展进程。

目前,在区域层次上落实某些具体的环境政策时受多种因素影响,仍很难纳入到国家有关宏观发展战略和区域开发的综合决策分析中,无法通过有效干预社会经济活动发挥效力。以环境影响评价为例,2002年,我国颁布了《环境影响评价法》,提出了广义的环境影响评价要求。但是,由于环境影响评价涉及多方利益群体,又缺乏相应制度约束,环境影响评价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基本上被限制在项目层次上,很难纳入到区域发展综合规划中。

(二)现行环境管理体制,不利于实施区域差别化的环境政策

区域性是环境问题的重要特征之一。环境问题具有较强的外部性,一个地方的环境污染会影响周边地区,往往会超越行政区划边界。但我国目前实行的是以行政区划为单位的环境管理体制,地方环保局隶属于地方政府,使得一个有机的整体被这种体制分层切块。个别地区为谋发展而不惜损害其它地区利益以及阻碍环境管理的地方保护主义现象时有发生。同时,由于部门之间协调不畅,跨区域环保执法的难度较大。

另一方面,由于地理位置、气候条件、资源状况、社会经济发展程度,以及其他条件的影响,不同区域的环境问题呈现出不同的特点,环境管理应体现其针对性。在现行环境管理体制下,区域差别化的环境政策很难实施,不利于主体功能区的形成。

(三)各类环境政策之间的相互补充和协调性有待加强

我国已建立相对完整的环境政策体系,但各类环境政策之间的相互补充和协调性有待进一步加强。主要有三方面:(1)环境管理中的行政手段比较完善,但依靠市场的工具比较少;(2)污染控制类的政策比较完善,但有关生态建设的政策和区域性的环境政策都发展很不充分;具体的环境管理制度中也存在类似问题,如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重点放在环境污染方面,而生态环境的评价重视不够;(3)生态资源保护政策是分领域由各行政管理部门分别制定和执行,相关政策之间存在着重复交叉、事权划分不明确等问题。有些资源管理政策的制定部门既是资源开发组织部门又是生态保护监督部门,内部存在着职能冲突。

(四)有关促进生态环境保护、恢复、建设的补偿政策不完善

对限制开发区和禁止开发区,有效的生态建设、生态补偿的环境政策非常重要,是落实主体功能区划、促进这些区域实现生态保护功能的关键政策措施。目前主要存在三方面问题:(1)经济补偿政策没有体现不同区域的成本差异,例如:退耕还林还草的经济补偿政策是实行全国统一标准,但是对于生态环境脆弱地区和条件较好的地区,植林植草的成本显然是不同的。(2)补偿年限过短,我国目前的退耕还草补偿年限仅2年,还经济林补助5年,还生态林补助8年。在实践过程中出现一系列问题,如有的地方为了获得更多补助,在适合还草区进行还林,不符合自然规律,最终会导致工程的失败。营造生态林的补偿年限仅比经济林多3年,造成很多农民更愿意营造经济林,导致生态林的比重偏低,达不到水土保持和生态环境改善的预期效果。由于政策的补偿年限偏低,相应的政策没有跟上,有的地方甚至出现复垦的现象。(3)补偿政策加重了地方的财政负担,例如:退耕还林还草政策中规定退耕还林还草过程中,所花费的检查验收、粮食调运、兑付等费用由地方财政负担,增加了地方政府退耕还林的执行成本,不仅对地方政府而言缺乏退耕还林的经济激励,而且许多地方由于财政困难,很难落实退耕还林政策。再如三北防护林体系工程,要求地方配套一定比例的资金,但三北地区多为“老、少、边、穷”地区,地方配套能力非常弱,造成资金不能足额到位,影响工程建设的速度和质量。

(五)自然保护区的管理体制不顺,制约自然保护区的进一步发展

根据我国《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自然保护区由环境保护部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林业、海洋、水产、农业、建设、 水利、文化等部门分别是各专业自然保护区的行政主管部门。这种分部门管理体制所引发的问题越来越突出,主要有:(1)具体主管部门与综合管理部门之间缺少主动的沟通和协调,综合管理部门也很难对各部门的自然保护区在宏观政策、政策指导与监督检查方面有所作为。(2)由于保护区分部门管理,国家没有统一的保护区建设规划,在保护区建设中对其功能与性质缺乏严格的界定,加上缺乏监督协调机制,自然保护区与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及其他类型保护地性质混淆。在自然保护区功能划分时,往往先满足森林公园及风景名胜区的功能要求,导致许多部级自然保护区将旅游区规划在自然保护区的中心区域,这一现象如不及时改变,将严重影响我国自然保护区的发展和保护。(3)自然保护区多头管理的体制使得责任不清,定位不明确,国家及各级政府均没有明确的经费预算计划。国家各主管行政部门仅对少数几个自然保护区支持部分基建费,而且专款专用,其运行费由地方政府负担及自然保护区创收自筹。致使经费不足,保护区不得不设法开发保护区资源,影响保护区的管理和保护。

二、未来环境政策调整的原则和思路

(一)调整原则

1.综合协调的原则。环境、资源、人口和发展之间存在着紧密复杂的相互关系。完善环境政策,要按照综合协调的原则,全面、系统、综合地考虑人口、资源、社会、经济、环境等要素,将环境保护的要求逐步渗透到产业政策、价格政策、财税政策、贸易政策等各项经济发展政策的制定和执行之中,促进环境政策与其他政策的一体化。

2.环境优先的原则。坚持“环境优先”的原则就是要尽可能地在源头消减污染,确保实现可持续的经济社会发展。我国在实现经济快速增长的同时,付出了巨大的资源与环境代价。环境、资源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矛盾日益尖锐,任何地方都不能再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去换取经济增长,都不能以眼前发展去损害长远利益,更不能用局部发展去损害全局利益,决不能走“先开发、后保护,先污染、后治理”的路子。在今后快速推进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过程中,坚持“环境优先”的原则,事关我国能否可持续发展的大局。

3.区域差异性原则。由于我国不同地区生态环境和污染对整体的影响存在显着的差异,再加上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尽一致,同样一项环境政策在不同区域实施效果会产生明显的差异。此外,许多环境问题本身就是超越行政区的,需要建立区域性的协调机制。因此,调整和完善环境政策时要更准确地把握特定区域的环境特征,依照区域差异性的原则,因地制宜地调整环境与社会经济关系,更科学地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二)分区域的政策思路

在落实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推进主体功能区的形成过程中,环境政策调整和完善的总体思路是坚持环境保护的基本国策和三项基本政策,针对不同区域所具有的不同生态环境特征,实施区域差别化的环境政策。建立科学的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统筹增量控制和存量调整,制定细分标准和技术指标,组合多种政策工具,突出重点领域,强化监督执法。如表1所示。

表1 分区域调控的环境政策思路

1.重点开发区。该区域未来的环境问题,主要来自工业化和城市化规模不断扩大的过程中所产生的工业污染和城市生活污染。由于重点开发区承担了其他区域产业转移和人口转移的任务,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进程将会非常快,环境污染控制必须提早规划、严格执行,环境政策的重点是要严格控制开发过程中新增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这类区域的发展规划要特别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风险防范,采取“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环境保护模式,重视从源头控制污染。在加大开发的过程中,实行更为严格的环境管理,建立和完善环境准入、环境淘汰和排污许可证制度,避免不可持续的生产开发方式对环境造成的破坏。在这些地区,首先是严格控制新的污染源,必须做到增产不增污,同时要逐步缓解既有的结构性污染。

2.优化开发区。针对这类区域发展的环境政策,其重点是要发挥环境保护政策的约束和激励功能,促进该区域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禁止任何产生新污染的生产经营活动,着力解决既有的结构性污染。由于这些地区政府的经济力量较强、市场机制较发达,所以相应的政策调整包括两方面:第一,要制定更加严格的环境标准,加强政府环境监管和环境执法,坚决淘汰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严格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无证企业不得排污。第二,要加强利用环境政策中的市场手段来调节生产和消费行为,如建立排污权交易制度,征收环境税,实行产品的环境认证制度,税收优惠政策等。

3.限制开发区。限制开发区是指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较弱,并且该区域的环境状况关系到较大区域范围生态安全的区域,如长白山森林生态功能区、秦巴生物多样区等。这些区域的环境问题一方面是由于不合理开发本身造成的环境污染,另一方面是由此而引发的生态环境问题,如草地退化、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石漠化等。因此,针对这类区域的环境政策一方面要实施更加严格的环境标准,利用环境政策的约束功能限制不合理的开发方式,尽可能减少开发活动中的环境污染。同时,还要进一步完善相关的配套政策,如退耕还林还草的经济补偿政策、林区职工的安置政策等等,以更好地促进这一区域的生态修复和建设。

4.禁止开发区。禁止开发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类自然保护区域,这些区域的生态环境敏感性和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重要性较为突出。因此,要实行强制性的环境保护,严格控制人为因素对自然生态的干扰,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区政策的开发活动。环境政策的重点是在严格禁止环境污染的基础上,通过建立和完善有关财政支持制度,加强这些区域的生态建设。此外,禁止开发区多是国家自然保护区,目前仍存在分类型、分等级与分部门的重叠交叉的管理体制,不利于主体功能区的形成,还要进一步对自然保护区的管理体制进行改革。

表2 不同功能区主要政策工具的选择

注:的个数表示环境标准在四类主体功能区中的相对高低。

三、推进主体功能区形成的环境政策建议

本报告主要从有利于推进主体功能区形成,有利于区域协调发展,有利于实现可持续发展的角度,提出如何更好地实施分区域调控的环境政策的若干建议。

(一)建立环境与发展的综合决策机制

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关键环节之一就是要建立环境与发展的综合决策机制,从决策源头控制污染问题的产生。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环境保护的要求必须成为其他所有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前提,必须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决策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做出评价。各类功能区在制定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调整产业结构和生产力布局等重大决策时,必须充分进行环境影响综合评价,使环境与发展之间形成一种利益协调和相互制衡的机制。

(二)统一规则,细化指标

根据国外制定和实施环境政策的成功经验,考虑我国资源环境承载能力普遍面临的日益严峻的挑战,今后我国环境政策的重点应放在建立“源头控制”的制度上,所有各类区域都要实施更严格的环境标准。但是,各个地方的生态环境特征不同,标准不宜采用“一刀切”的形式,应根据不同区域的环境问题特性以及环境问 题产生的背景差异等多种因素,按照不同地区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环境容量、生态功能等进一步细分总量控制标准、各项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污收费标准等等,按照不同区域不同的主体功能要求,制定不同的环境标准,更好地促进有关环境政策在不同区域的落实,以有利于推进主体功能区的形成。此外,环境标准要随着技术的进步逐步调整,创造一个动态的、逐渐严格的监管环境,以能够不断地激励更环保的技术创新和技术扩散。

(三)改革现行的排污收费制度,逐步引入排污权交易制度

在推进主体功能区形成的过程中,由于不同功能区环境特征不同,污染治理的成本存在显着差异,不同地区由于其主体功能的不同,环境标准也应有所不同。为了保证政策的公平性,以及激励引导各级地方政府和企业加大环保投入,亟待改革目前的排污收费管理制度,一方面要提高排污收费标准,使其能充分抵消污染者所造成的社会成本,尤其是要在限制开发区和禁止开发区,引入更严格的禁排制度,加大违法惩处力度。

另一方面要逐步引入排污权交易制度。排污权交易是一种以市场为基础的环境政策手段,主要是依法确立污染物排放权利,允许这种权利像商品那样进行交易,使同样的污染排放创造最大的社会福利,从而达到有效控制污染排放的目的。但引入排污权交易并不意味着市场完全取代政府实现环境监管,而是让政府利用市场的手段以更低的成本实现政策目标,更有效地实现污染控制。政府保留的主要职能是测算允许排放的污染物的总量,保证排污权的合法交易,并对任何违法的企业进行制裁。

与排污收费制度的不同,排污权交易制度是先确定排放总量,然后再让市场确定价格。因此,这种方式既能控制排污总量又能有效地配置资源。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另一个有利作用是能够有效地促进企业技术创新。排污企业为了节约环保支出,必然要采用先进的污染治理技术,这可以进一步刺激社会不断地开发出更有效的技术,能有效地鼓励竞争和创新。要建立我国的排污权交易制度,需要对一些关键问题深入研究,如不同地区排污总量的确定、排污权初始分配的问题,排污权交易的区域范围(如果过大,可能出现在某些点区域污染特别严重)等等。

(四)探索建立有效的环境监管体系

推进形成主体功能区将超越当前行政区划的界限。现有体制下,环保监管机构隶属于各级政府,地方政府往往出于保护本地经济发展的目的而影响、干涉地方环保机构的环境执法,导致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环境污染对本地和周边地区产生巨大影响。要保证推进主体功能区形成过程中有效地保护环境,就必须改革现有的环境监管体制,可选择的方案包括:(1)在现有的制度构架下,进一步完善和改进国家监察、地方监管、单位负责的环境监管体制,但大区设立隶属于国家环保局的环境监察派出机构;(2)建立全国垂直统一的环境监管体系,并在大区和基层设立分支机构。这不仅有利于环保政策的执行,也可以大大减少相互协调的工作和地方保护主义对环保的干扰,减少短期行为对长远发展造成的影响。

(五)加强环保监管的问责

为环境保护部门提供充分的授权和提供充足的资源,同时完善和加强问责制度,形成一套完整的责任追究和严厉的违规处罚制度,对不执行环保法律法规政策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因决策失误或行政干预等原因造成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负责人的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同时,要加大对环保监管机构的问责,对出现监管机构失职、无所作为和乱作为的情况,要追究监管机构的责任。

需要强调的是,要鼓励社会、特别是传媒对环境污染问题的监督,造成全民关注环境问题的氛围,既暴露那些污染环境的企业、也监督环境监管部门及时、依法实施监管。社会监督是有效环境监管的重要手段。

(六)完善相关的政策,解决环保资金不足的问题

环境保护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有效的环境保护必需建立在环境监测、监理监察、科研和教育培训的基础上。因此,环境保护客观上需要有充足的经费保障,尤其对限制开发区和禁止开发区,能否建立长期稳定的环保资金投入机制,将成为主体功能区能否真正形成的关键环节。

我国目前各地区的环保资金来源渠道还比较单一,主要是依靠政府投入,地方的环保事业经费纳入地方财政。但不同功能区的财政状况显着不同,在实践中,许多地方的环保资金投入都不能满足实际要求。应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完善相关的政策,不断开拓环境保护资金的稳定来源。一是完善国家的财政转移支付政策,保障限制开发区和禁止开发区环保资金的投入;二是要注重运用价格、财税、贷款贴息等政策和手段,鼓励社会资本投入环保产业,投入公共环境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三是建立环境保护基金,为污染控制设施建设、清洁技术开发以及污染受害者赔偿等筹措和提供资金。这一做法有利于形成环境保护资金的稳定来源,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在世界各国中已得到越来越广泛的实施,其作用也日益重要。

(七)进一步完善生态补偿政策

限制开发区和禁止开发区,对于整个国家而言,更重要的是承担生态保护功能,与生态保护功能相矛盾的经济活动将受到限制,与此同时,地方的财政收入势必会减少。如果地方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所牺牲的经济利益得不到经济补偿时,为了基本的发展需求,当地政府就可能不会从保护生态环境的角度去限制生产开发活动,主体功能区划也很难落实。因此,我国在推进主体功能区形成的过程中要进一步调整和完善有关的生态补偿政策,这是国家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方针得以长期稳定实施的关键,也是促进主体功能区形成的重要保障措施。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1)细化补偿标准,实行分地区调控的政策。(2)在补偿政策实施年限上,不仅要区分还草、还林,还要区分各地不同的自然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特征,要充分考虑当地生产活动的转移、生态移民等所需要的时间。(3)实行多元化的补助形式,改变目前单一粮食和现金的补助方式,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农民的实际需要提供多种形式的补助,如以“项目支持”的形式,促进生态保护区的替代产业的发展。(4)加强生态保护立法,为建立生态环境补偿机制提供法律依据,对自然资源开发与管理、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生态环境投入与补偿的方针、政策、制度和措施进行统一的规定和协调,以保障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很好地建立。

环保与环境的区别篇6

摘 要 解决全球性环境问题既需要全球的合作,又要重视发展中国家的作用。在保护和改善环境的协作中各国达成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在斯德哥尔摩会议上萌芽,蒙特利尔公约使其初具雏形,最后确立于里约会议,成为国际环境法一项重要的原则,为国际环境法的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关键词 国际环境法 共同责任 有区别的责任

作者简介:唐洁,法学硕士,青岛大学法学院国际关系专业,研究方向:国际环境外交。

中图分类号:d92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9-018-02

早期的国际条约主要建立在缔约方互惠互利的基础上,试图确保每个国家享有同等的利益。1959年《南极条约》序言明确指出,承认为了全人类利益,南极应永远专为和平目的而使用,不应成为国际纷争的场所和对象。1967年的《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在内外层空间活动的原则的条约》(简称《外层空间条约》)序言明确记载着,确认为和平目的的发展、探索和利用外城空间是全人类的共同利益。1970年联合国大会《关于各国管辖范围以外海洋低床与下层土壤之原则宣言》宣布各国管辖范围以外海洋底床与下层土壤为人类共同继承财产。这些国际条约揭示出环境问题是全球性的,关系到全人类的利益,保护环境是人类的共同责任。

 

一、共同但有区别责任的形成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是从“共同责任”发展而来的。大致经历了萌芽,雏形和最终确立三个阶段,该责任的逐渐形成都是伴随着重要的国际环境会议的召开或者国际条约文件的签订。1972年6月5日,第一届人类环境大会在瑞典首都斯德哥尔摩举行,会议广泛研讨并总结了有关保护人类环境的理论和现实问题,提出了“只有一个地球”的口号。会议上“很多发展中国家担心节约利用不可更新自然资源等保护环境的要求会妨碍他们为发展与贫困作斗争所作的所有重要努力”。豍发展中国家在保护环境的问题上犹豫不决,担心重视环境保护而阻碍经济的发展,限制他们的国家主权。斯德哥尔摩会议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顾虑,呼吁发达国家应为环境保护作出主要的贡献,不能牺牲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来换取国际环境标准的执行。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为了人类的利益保护环境的工作不可能是等量等质的,发达国家负有更主要的责任。这些都可以看做是共同但有区别责任思想的萌芽。

 

1987年的《蒙特利尔议定书》是在《维也纳保护臭氧层公约》的基础上通过的,该《议定书》先后经历了四次重大修正,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提出了“区别责任”。这种“区别责任”集中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发达国家对造成臭氧层破坏负有主要责任,如果要求发展中国家付出同等的代价为主要由发达国家造成的危机承担责任,是不公平的;第二,发达国家负有义务从财政上和技术上援助发展中国家实行有益于保护臭氧层的措施。《蒙特利尔议定书》虽然只适用于解决臭氧层消耗问题,也没有明确提出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但是它是按照共同但有区别责任的思想对其中的义务进行划分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使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在国际环境法上初具雏形,为里约环境与发展会议明确提出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奠定了基础。

 

1992年6月里约热内卢环境与发展大会召开,正值斯德哥尔摩会议后的20年。会议最主要的成果是通过了《里约宣言》,原则七宣布:“各国应本着全球伙伴精神,为保存、保护和恢复地球生态系统的健康和完整进行合作。鉴于导致全球环境退化的各种不同因素,各国负有共同的但是又有差别的责任。发达国家承认,鉴于他们的社会给全球环境带来的压力,以及他们所掌握的的技术和财力资源,他们在追求可持续发展的国际努力中负有责任。”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在这次会议上被明确的提出来,作为一项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被正式确立。

 

二、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基本涵义

关于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定义有很多观点,综合这些观点来看,我们认为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就是由于地球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和导致全球气候退化的各种不同因素,在保护和改善全球环境方面,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负有共同的责任,但责任的大小、承担的方式等方面须有所区别,发达国家应比发展中国家承担更主要的责任。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首先强调的是责任的共同性,即在地球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基础上,各国对保护全球都负有共同的责任。豎共同责任是指由于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国家不论大小、贫富等方面的区别,都对保护全球环境负有一份责任,都应当参加全球环境保护事业,都必须在保护和改善环境方面承担义务。豏著名学者金瑞林认为共同责任就是各国通过参与环境保护的国际合作,在环境保护方面支持与帮助,采取各种措施来保护和改善本国管辖范围内的环境,同时防止管辖范围内的活动对他国或管辖范围以外的地区造成影响。

 

共同责任并不意味着“平均主义”。各国虽然负有保护国际环境的共同责任,但在各国之间,主要是在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这个责任的负担是有区别的,区别是对共同责任的一个限定。豐发达国家应当比发展中国家承担更大的或是更主要的责任。这主要是因为发达国家走了“先污染后治理”的道路,全球环境污染主要是由发达国家造成的,而发达国家由于经济领先,在解决环境问题方面具有更大的能力,有更多先进的技术,理应为解决全球环境问题起到带头作用并承担更多的义务。实践中,有区别的责任对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要求体现在不同方面。对发展中国家来说,必须发展经济,提高保护环境的能力,区别责任并不是免去发展中国家的保护环境的义务,而是要其承担与其能力相适应的责任。对发达国家而言,应当在现有的发展援助以外,提供新的、额外的、充分的资金,帮助发展中国家参加到全球环境保护。

 

三、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在国际环境法律文件中的体现

1989年的《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和处置的巴塞尔公约》中就有关于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思想的清晰地表达。序言中申明:“各国有责任履行其保护人类健康和维护环境的国际义务病按照国际法承担责任……”,另外,公约第4条关于“一般义务”的规定也体现出共同责任的思想。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明确提出:“各缔约方应当在公平的基础上,并根据他们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的能力,为人类当代和后代的利益保护气候系统”。第4条第3款规定:“发达国家缔约方应提供新的和额外的资金,以支付经议定的发展中国家缔约方为履行规定的义务而招致的全部费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虽然得到各国的广泛承认,但缺少具体可行的法律规则。

 

《生物多样性公约》在序言中指出:“确认生物多样性的保护是全人类的共同关切事项……,为满足发展中国家的需要,包括提供新的和额外的资金和适当取得有关的技术。”《生物多样性公约》为生物资源和生物多样性的全面保护和持续利用建立了一个基本的法律框架,反映了

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具体要求。

 

《京都议定书》是第一个具有法律效力的防止全球气候变暖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条约。《京都议定书》的制定有赖于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将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紧密联系起来。议定书的第10条明确提出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针对发达国家制定了量化减排指标和时间表,并具有法律拘束力,但是却没有对发展中国家做出规定,这明显体现出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的要求。议定书还规定了发达国家联合履行机制、排放权交易机制以及鼓励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建立联合削减工程的清洁发展机制不同程度了体现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在《京都议定书》中得到充分的发挥,在国际环境立法中起到引领作用,对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实现具有重要作用。

 

四、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面临的困境和解决途径

任何理论付诸于实践都不可能一蹴而就,各国利益的博弈阻碍了国际环境法律原则的落实。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也不例外,实践中该原则的实施主要面临以下问题:首先是资金援助方面,资金援助并不是一项强制性的国际义务,关于援助的方式和程序也没有详细的规定,这就导致了发展中国家的环境保护基金不足,降低了其承担共同责任的能力;其次,从技术层面讲,技术的转让完全是建立在经济利益的基础上的,许多技术供应商完全以利益为导向,压迫处于技术劣势的发展中国家,从而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政治承诺与商业目的相统一时,对发展中国家的技术转让才能实现;再次,发展中国家本身也存在问题,对于发展中国家来生存问题是首要问题,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是发展中国家不可避免的矛盾,一些发展中国家为了尽快解决生存问题而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最后,发展中国家参与立法能力不足。发展中国家受到经济和社会发展程度的影响,法制建设落后,从而使环保缺少法律保护。在国际环境立法上,发达国家凭借雄厚的经济实力占据主导地位,将自己的意愿强加于发展中国家,发展中国家缺少发言权,无法使自己的权益在立法中得以体现,这也导致发展中国家缺少参与国际环境立法的积极性。

 

理论的实践总是会遇到各种困难,世界各国应当紧密联系起来,为共同但有区别责任的更好的实施寻找解决的途径,在解决困难的过程中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由于自身的差异性扮演着不同的角色。

 

发达国家首先应当履行其在国际社会上所做的承诺,承担保护环境的主要责任,特别是针对发展中国家资金和技术上的不足给予援助,帮助发展中国家落实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再者,发达国家应当承担国际环境保护上的区别责任,发展中国家过度消耗资源是为了经济的发展,而发达国家往往是为了维持奢侈的生活方式,这就要求发达国家进行克制,在全球保护环境方面起到示范作用,甚至对发达国家提出更严格的环境标准。

 

而发展中国家在全球保护环境的运动中应当承担与其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责任,发展经济的同时应当充分考虑到自然资源的承载能力和生态环境的负荷能力。发展中国家的立法是薄弱环节,发展中国家加强自身国内环境立法的数量与水平也是履行国际环境保护共同责任的一个有效的手段和方法,引进发达国家先进的环保理念和立法技术,结合本国的具体情况,完善本国的立法。发展中国家应当提高参与国际事务的积极性,努力争取在国际上更多的发言权,积极参与到涉及自身利益的国际条约或协议的制定中来,以此来保障发展中国家的合法权益。

 

总之,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从法律文件的确立到落实于各国具体行动,必然是要经历种种考验,世界各国作为一个相互联系的整体,应当共同努力,求“大同”存“小异”,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其保护和改善全球环境的理想。

 

注释:

[1][瑞典]汉斯·布利克斯著.王曦译.斯德哥尔摩的历史//王曦.国际环境法与比较法评论(第二卷).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2]吕忠梅.环境法新视野.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75页.

[3]王曦.国际环境法.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08页.

[4]林灿玲.国际环境法.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171页.

环保与环境的区别篇7

1•西北民族聚集区概况

西北民族聚集区指甘肃、新疆、宁夏、青海和陕西等省区,土地面积占我国国土总面积的34.5%。西北五省区除陕西省的少数民族人口较少以外,其他省区都属于典型的西北少数民族地区,是中国少数民族地区的重要组成部分。2004年,新疆、宁夏、青海、甘肃、陕西五省区内的少数民族人口达1,768.2万,约占西北总人口的32.1%。

2.西北民族聚集区社会经济现状

(1)经济发展相对滞后

西北民族聚集区深居我国西北内陆,生态环境较为恶劣,由于交通不便,信息闭塞,区域经济发展受到了严重限制。经济结构不合理,产品深加工能力差,生产设备老化,生产技术的科技含量低,导致了聚集区经济发展的相对滞后。人均GDP除新疆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以外,陕、甘、青、宁四省区分别为全国平均水平的66.6%、55.19%、76.03%、70.79%。2004年统计数据显示,除新疆自治区社会劳动生产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1.31万元/人以外,其余四省区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农业机械动力远低于全国1,779.75万kw的平均水平,劳动生产率也普遍较低,进出口贸易总额与外商直接投资总额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2)人民生活水平低

西北民族聚集区由于受历史经济发展水平的限制,人民的生活水平普遍较低(见表1)。人均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除新疆外,陕、甘、青、宁四省区人均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分别只能达到全国水平的80%、78.53%、85.40%、80.88%。以农民人均纯收入和人均社会商品零售总额为评价指标,西北民族聚集区也远低于全国的平均水平。

(3)自然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严重

西北民族聚集区人口生活在环境严重污染地区的比重较大。在我国西北民族聚集区,生活在水环境严重污染地区与中度污染地区的人口比例已经达到了总人口的79.1%。严重污染的地区包括黄河干流、渭河干流、石羊河流域、疏勒河流域以及伊犁河流域的21个城市(地区)所在的主要河段,有的水质状况已属于Ⅴ类或劣于Ⅴ类,不能达到农业灌溉用水的一般标准,有的河段已经变成了黑臭状态。河段严重污染的流域面积虽然仅占西北地区总面积的13%,但这些地区往往属于城镇工矿集中、人口稠密的地区,因此严重污染影响的人口比例已经达到了总人口的55.2%。中度污染的地区主要有新疆自治区的运用模糊隶属度函数方法对西北民族聚集区的经济与环境评价指标进行量化,求得西北民族聚集区各评价指标的隶属度(见表3):2.西北民族聚集区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协调度分析根据对协调及协调度的定义,设正数x1、x2、x3、…、xm为描述某区域经济特征的m各指标,正数y1、y2、y3、…、yn为描述该区域环境特征的n各指标,则分别称函数f(X)=Σmi=1aiXi与g(Y)=Σnj=1bjYj为区域综合经济效益函数与综合环境效益函数。其中,ai和bj分别为区域经济系统和环境系统各评价指标在系统中的权重值,Xi和Yj分别为该区域经济指标与环境指标的隶属度值。经济与环境协调度的计算公式,如下所示:C=f(X)•g(Y)f(X)+g(Y)22k其中,C为区域经济发展与环境协调度,k为调节系数,k≥2,为了更好地反映区域协调度的区分度,将k取为2。不难证明,协调度0≤C≤1,最大值亦即最佳协调状态,反之,协调度C越小则越不协调。将求出的西北民族聚集区各经济、环境评价指标的权重值和隶属度带入函数公式,可分别求出西北民族聚集区的综合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评价指数、协调度及协调发展度(见表4)。3.西北民族聚集区经济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分区研究根据上述协调度等级划分标准,结合区域经济与环境综合效益f(X)和g(Y)的对比关系,划分出30种基本类型(见表6)。根据表6中的分类体系和判断标准,运用ARCVIEW软件,得到西北民族聚集区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状况分区图:西北民族聚集区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状况分区图分析结果,西北民族聚集区的五个省区中,新疆和青海属中级协调发展类环境滞后型,甘肃属濒临失调衰退类环境损益型,陕西属勉强协调发展类环境滞后型,宁夏则属严重失调衰退类环境损益型。对西北民族聚集区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状况的整体评价是:处于非可持续发展状态,急需采取有力措施进行调整和治理。

二、西北民族聚集区可持续发展路径选择

改革开放以来,西北民族聚集区的发展进入了千载难逢的历史发展阶段,尤其是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加快了西北民族聚集区经济建设的步伐。国家在新疆部署了西气东输、水利开发、流域治理、退耕还林、交通建设、商品棉基地建设、优势资源勘探等一批重点项目。在青海和宁夏加大了投资力度,促使其经济快速增长。但从总体上来看,西北民族聚集区经济发展呈现如下特征:一是发展很不平衡,仍然大大落后于全国的一般发展水平;二是民族地区贫困比例仍然很大;三是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推进,西北民族聚集区的经济发展面临更加严峻的挑战。长期以来,西北民族聚集区以经济优先增长为发展战略,重视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却忽视生态环境的合理建设与保护,重视发展资本密集型产业,却忽视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发展。由于西北民族聚集区大多为生态环境脆弱的地区,如果沿用传统的经济发展模式,那么只会给区域自然环境带来更加严重的生态破坏,并导致农林牧业生产的全面衰退。水资源短缺、水土流失、灾害频率增大、污染加剧等一系列生态灾难的发生,阻碍了民族聚集区区域经济与资源环境的可持续协调发展。循环经济是国际社会在追求从工业可持续发展到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一种关于发展模式的新理念,它的运作机制是在减量化、再使用、再循环的原则下,通过清洁生产、生态工业、持续农业、绿色消费、废物处理五个环节,使物质和能量在整个社会内循环流动,从而达到能量的平衡。西北民族聚集区所处的独特的生态地理区位及所面临的生态环境问题,决定其发展路径应由传统的依赖资源净消耗的线性增加的发展模式,转变为依靠生态型资源循环的循环经济发展模型,应发展一条以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为特征而有别于传统经济模型的西北民族聚集区新型经济。

三、西北民族聚集区循环经济发展思路

西北民族聚集区应将区域比较优势与循环经济技术优势结合起来,积极研究适应西北民族聚集区要素结构的发展思路,实现区域资源环境与经济社会相协调的、可持续的发展,从而避免走以环境破坏和生态退化为巨大代价的“先发展、后治理”的老路,实施以发展循环经济为导向的跨越式产业发展战略。

1.大力推进西北民族聚集区环保产业的发展。第一,发展环保产业需要得到西北民族聚集区各级政府的充分重视。环保消费主要是一种公共消费的行为,政府消费和政府预算投资对环保产业的发展至关重要,要逐步加大西北民族聚集区政府预算投资所占的比例。第二,运用现代金融工具,建立全新的西北民族聚集区投融资机制。通过设立环保产业基金、利用资本市场融资、发行环保、优惠贷款、引进外资、风险投资等多渠道,筹集环保产业发展资金。第三,民族聚集区企业要不断进行技术创新。运用财税、金融等手段,加大对环保产业技术创新的支持力度,特别是支持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环保技术和产品。第四,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民族聚集区环保企业,通过上市、兼并、重组、联合等形式培育、扶持环保优势企业和骨干企业,组建大型环保企业集团,增强环保企业的竞争力。

2.倡导民族聚集区绿色消费方式。建立以循环利用为基础的新型民族聚集区消费方式,既要满足西北民族聚集区人们日益提高的合理物质消费的需要,又要注重民族聚集区自然生态环境的改善。绿色消费观和绿色消费行为将导致消费结构发生重大变革,消费结构的改变必将导致产业结构、技术结构和产品结构的调整与升级,形成绿色消费需求与经济增长之间的良性循环,从而推动西北民族聚集区循环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3.强化西北民族聚集区的技术支撑。发展循环经济必须充分发挥科学技术的作用,开发建立绿色技术体系。绿色技术体系包括环境工程技术、资源化技术和清洁生产技术。要发展主要环境污染物监测技术、烟气脱硫技术、机动车污染控制技术、城市污水处理成套技术、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及资源化利用技术、低能耗高性能环境友好材料开发技术、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水土保持技术、防沙治沙技术等。西北民族聚集区要积极采用清洁生产技术,全面推行清洁生产。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生物技术、电子技术和通讯技术都应在循环经济中加以应用。同时加强信息技术,通过互联网以最快的速度、最低的成本,最有效地提供环境信息,传播知识,为西北民族聚集区循环经济的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4.建立西北民族聚集区共同参与的循环经济体系。循环经济的参与主体包括政府、企业、非政府组织和居民等。西北民族聚集区各级政府要通过利益的驱动和精神的号召,使社会各界都参与到循环经济发展当中。循环经济政府应侧重采取行政、法律措施进行宏观调节,逐步在大中型企业推行清洁生产的模式;加大企业改革特别是产权制度改革力度,使企业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根据东部地区的经验,组建专门回收处理包装废弃物的非赢利性的社会中介组织,发挥其在循环经济中的特有作用。同时,通过舆论、宣传教育等,让循环经济的公众了解循环经济的原理和理念,尽可能减少垃圾排放,实现公众监督和倡导下的循环经济生态文明。

环保与环境的区别篇8

关键字:煤炭资源开采,生态破坏,污染防治

中图分类号:X505 文献标识码:A

1 研究背景

我国是煤炭消费大国,煤炭消耗占能源消耗总量的比重高达70%以上,占世界煤炭消费总量的30%以上。我国煤炭资源开采仍处于粗放式开采阶段,大多未进行严格规划,环境保护措施不当,往往带来一系列生态环境破坏问题,如植被破坏、地面沉陷、水土流失、空气污染、水体污染、地下水枯竭等,其中很多破坏甚至是不可恢复的,后果相当严重。项目规划阶段的环境影响预测、提出完善的环境污染防治措施是解决该问题的最为有效的手段。

煤矿开采的环境污染以生态环境破坏为主,而生态系统具有相当的复杂性,主要表现在区别性大、多变性、难于量化、衡量标准模糊等,同时由于开发建设活动规模、建设方案、内容、建设性质等差别较大,使得生态环境影响因子的确定和量化比较困难,因此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相较于空气、水体、固体废物污染的评价具有相当的复杂性,且相关法规、标准、守则尚不完善,更增加了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难度。

本文参考《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生态影响》(HJ 19―2011)等相关技术标准和法规,从生态环境现状调查、环境影响识别、环境影响预测、生态环境污染防治措施等角度出发,结合本人多年相关经验,探讨煤炭开采项目生态环境影响预测的方法,希望能够抛砖引玉,为我国的生态环境保护带来重要价值。

2 生态环境现状调查研究

2.1 生态环境现状调查方法

为了较为全面地了解区域生态环境现状,在充分收集和利用现有研究成果、资料的基础上,可用路线调查与定位实测相结合、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宏观与微观相结合、点面结合、突出重点的原则和方法,对生态环境现状进行调查评价。

目前较为常用的生态现状调查方法包括:应用遥感图像处理、野外调查、地理信息系统(GIS)等手段。

2.2生态环境现状调查内容

应当结合上述方法,从生态系统现状调查、植被现状调查、野生动物现状调查、土壤侵蚀与水土流失现状调查、土壤现状调查、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地质灾害情况现状调查等方面进行较为全面的调查。

其中,生态系统现状调查应包括生态系统类型、结构、状态、功能等内容;植被现状调查应包括评价区植被的类型、优势种、分布、覆盖度、生产力、生物量,特别是珍稀保护种的种类、分布、保护级别等内容,并给出评价区域植被类型特征表和常见植物名录表;野生动物现状调查应包括种群、分布以及保护种的种类、分布、生活习性、生境状况、保护级别等;土壤侵蚀与水土流失现状调查应给出水土流失面积与分布,土壤侵蚀类型、侵蚀模数等;土壤现状调查应包括类型、特性、结构、侵蚀强度等;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给出区域土地利用现状情况,并明确主要土地利用类型;地质灾害情况现状调查主要调查影响区域内已经存在的制约本区域可持续发展的主要生态问题,如水土流失、石漠化、盐渍化、自然灾害、生物入侵和污染危害等,指出其类型、成因、空间分布、发生特点等。

2.3 生态环境现状质量评价

生态现状评价是将生态环境调查和生态分析得到的重要信息进行量化,定量或者比较精细的描述生态环境的质量状况和存在的问题。

目前生态影响评价一般采取类比分析、生态机理分析、指数法和综合指数法、景观生态学等方法进行文字分析与定性描述,辅之以数学模拟预测。

3 生态环境影响识别

生态环境影响识别包括影响因素识别、影响对象识别、影响效应识别。其中影响因素识别主要是作用主体(建设内容,应包括主体工程和全部辅助工程)的识别,就煤炭矿区而言,作用主体主要是指工业广场、矸石场、道路、洗煤厂等;影响对象的识别是影响受体(主要是生态环境,包括生态系统、生态因子)的识别,就煤炭矿区而言,是指受煤炭矿区规划实施影响的生态系统及生态因子;影响效应识别是影响作用的性质及程度(正影响、负影响、累积影响、可逆不可逆影响等)的识别。

生态环境影响识别可以从建设期和运营期两个不同时期分别进行,其中建设期生态影响识别包括:工业场地、风井场地、排矸场、进场道路、附属设施、洗煤厂等设施永久和临时占地对区域土地利用格局的影响,对区域植被分布、生产力、生物量及连续性的影响,对区域珍稀动植物栖息、活动的影响,对区域水土流失现状的影响,对农业生产的影响;工业场地、风井场地、排矸场、进场道路、附属设施、洗煤厂等设施建设过程中排放的废气、废水、废弃渣对区域植被、植物、动物活动及鱼类的影响;运营期生态影响识别包括在煤炭开采过程中,所引起的地面塌陷、地表裂缝等不良地质现象,对区域土地利用性质的影响,对区域植被类型、生产力、生物量、连续性的影响,对区域动物栖息、活动的影响,对区域水土流失现状的影响,对区域敏感目标(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态现状、景观等的影响;配套洗煤厂、煤化工企业、瓦斯、煤矸石发电设施外排污染物对赤水河保护鱼类的影响,对区域珍稀保护动植物的影响。

4 生态环境影响预测研究

生态环境影响因素主要表现在:

1、建设期:主要生态影响因素为矿区规划项目建设期场地平整和开挖破坏原地貌植被、施工机械噪声对野生动物的影响、施工引起的水土流失的增加、占地对土地资源、景观资源的影响等。

2、运营期:主要为煤炭开采后形成地表沉陷和导水裂隙对土地资源、水资源、地形地貌、植被、动物、水土流失、矿产资源的影响。

结合煤炭矿区规划实施前后主要生态影响因素及受影响的主要对象(生态系统)和主要因子,并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煤炭工业矿区总体规划》(HJ463-2009)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生态影响》(HJ 19 ― 2011)中相关规范和要求,得出煤炭矿区生态环境影响预测内容主要包括:地表沉陷影响预测、对地表形态、地形地貌的影响预测分析、对土地资源的影响预测分析、对植物资源的影响预测分析、对动物资源的影响预测分析、对土壤侵蚀的影响预测分析、对土壤坏境的影响预测分析、对区域气候影响预测分析、对区域自然体系生态完整性影响预测分析、对地质灾害影响预测分析、对地面建筑物的影响、对敏感区域的影响预测分析。

5 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分析

根据现状调查、规划方案实施影响因素识别以及环境影响预测分析可知,规划方案实施过程中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主要集中在工业场地、道路、辅助设施、煤化工基地等施工区域;煤炭开采项目煤形成的地表移动、变形是规划方案实施后生态环境影响最主要的表现。因此规划方案实施前制定相应环境保护措施,才能使规划方案实施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降低到最小程度。

5. 1生态环境影响减缓措施原则

①在规划方案编制阶段,遵循选址、选线“避让”原则,尽可能得避免方案实施对敏感目标的影响。

②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指导方针,通过限制和约束行为的规模、强度或范围来尽可能地使开发活动对环境影响达到“最小化”。

③贯彻废物的“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通过行政措施、经济手段、技术设备等措施,对矿区内产生的固体废物、废气、废水等进行综合利用,做到污染物排放的最小化。

④对于已经受到影响的环境进行修复或补救;对无法恢复的环境,通过重建的方式来代替原有的环境。

⑤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由建设单位组织专门的队伍,结合开采进度,对采空区上方出现的沉陷台阶或地表裂缝及时整平、填充。

5.2生态环境综合防护、恢复措施

结合煤炭矿区规划实施中对区域生态环境的影响分析,按照“规避(避让)、减缓、补偿”以及“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提出规划实施过程中的生态保护措施。

(1)避让措施

工业场地、矿区铁路线、公路等工程选址选线应避让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居民区、二级以上等级公路、铁路、基本农田等。

(2)最小化措施

①合理选择科学的采煤方法,采煤工艺应以采煤导水裂隙不破坏含水层为目的,对可能受破坏影响的含水层区域留设保护煤柱。

②在保护区边界留设足够的保护煤柱,将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的影响降至最小。

③饮用水源保护区留设保护煤柱,保证饮用水源影响最小化。

④项目施工过程中,划定施工界限,将项目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限制在最小区域。同时加强对施工人员环保意识教育,禁止“滥砍滥伐、捕杀野生动物”。

(3)减量化措施

①利用井下掘进矸石充填井下采空区和井下废弃巷道,延缓和减小采煤对地层结构的影响,降低采煤裂隙带高度,减少地下水资源流失量;矿井水全部处理,尽可能提高矿井水回用率和资源化率,用矿井水替代地表水源,从而减少矿区开发对水资源的影响;提高地质勘探程度,对导水断层等留设保护煤柱,减少地下水的漏失。

②加强环境管理,取先进的污染物处理工艺和处理设备,提高项目污染物处理率,使建设项目运行各种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相应标准或无害化处理。

③最大程度利用矿井水,减少矿井水排放量和取水量,减轻对水生生态的影响。

(4)修复措施

①对施工期临时占地进行植被恢复,按照“占补平衡”的原则对所占基本农田进行了异地补偿。

②对受地表沉陷影响较大的区域,采取地表裂缝填堵与整治的生态恢复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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