线上期刊服务咨询,发表咨询:400-808-1701 订阅咨询:400-808-1721

市政工程和建筑工程8篇

时间:2023-07-02 08:23:46

市政工程和建筑工程

市政工程和建筑工程篇1

一、工程质量总体情况

(一)机构人员情况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区已申报质量备案并核发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目前共有质量监督人员10人,都已取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证书,能够满足监管工作的需要。

(二)在建项目工程质量监督基本情况

截止到2020年11月,共监督工程项目205项、面积441.51万平方米、工程造价87.5亿元;其中2020年新增监督工程项目96项、面积122.21万平方米、工程造价40.2亿元;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记录120份。能够做到新开工的区管建筑及市政工程全覆盖监管。工程质量整体水平保持稳中有升,工程投诉率逐年下降,工程投诉全部及时处理完毕,办结率百分百。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完成了年初的工作计划。加强监督执法检查,狠抓参建各方主体责任的落实,积极开展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有效控制了质量通病。

(三)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开展情况

根据国家、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关于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相关文件精神,我局多次召开会议,研究部署相关工作,并结合实际制定了《区区管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开展了区区管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进一步落实了工程建设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提升了项目监管水平,有效整治了工程质量通病,使我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总体水平得到进一步提升。主要做法:一是推行开工前质量安全承诺和竣工后永久性标牌制度。工程项目开工前,工程建设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必须签署质量安全责任承诺书,承诺承担质量终身责任和保证施工安全;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须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五方主体参建单位名称和项目负责人姓名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凡不按规定提交质量安全责任承诺书的,不予办理施工许可;未设置工程竣工永久性标牌的,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二是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有针对性的开展专项检查、全员培训和关键岗位人员到位履职的监管,结合日常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及“安全月”活动,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从源头把好工程质量安全关,对不合格的分项工程做好跟踪监督工作;加强实体检测质量管理,严格随机抽查制度,保证主体工程质量。深入开展建筑工地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强化深基坑、高大支模架和大型起重机械等重大危险源的监督。三是组织各类专项治理活动。先后开展了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建筑工地扬尘污染控制、建筑工地环境整治、建筑消防、建筑施工吊篮安全等专项整治活动,取得了较好效果。在全系统形成工程质量安全治理以上率下、层层推进、整体联动的良好格局。

(四)工程质量标准化工作开展情况

一是区住建局针对省建设厅印发的《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推行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推行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我局印发了《区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实施方案》,对区辖区内的施工企业及建筑工地进行宣传,依据区实际情况,在建工程项目经理部根据《区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实施方案》和工程自身特点制定了相对应实施方案,对工程质量严把控制关。我局已建立区建筑领域微信平台、手机APP远程监控视频等信息化手段对辖区内工程质量安全进行全方位监控,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二是对于新开工项目,要求必须建立样板引路示范区。通过样板引路,将工程质量管理从事后验收提前到施工前的预控和施工过程控制。要求施工单位按照“施工质量样板化、技术交底可视化、操过过程规范化”的要求,对原材料、构配件把好进场质量及施工工序控制及质量验收控制关。加强各个工序技术交底工作,以“工程实体质量控制规范化管理”为抓手。对在建工程进行实体动态管理,以达到工程实体质量控制标准化。三是目前我局根据施工企业内部对质量标准化管理工作及施工现场对质量标准化开展落实工作进行阶段性考评。经综合考评已确定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建筑施工企业1家(令牌宏鹏建筑有限公司)及工程项目1个(令牌香榭国际项目)作为区建筑领域推行质量标准化试点项目,其余在建工程已陆续进行质量标准化推动工作。

(五)竣工验收监督情况

2020年竣工验收的监督工程项目55项,建筑面积88.03万平方米,工程造价11.61亿元,竣工工程验收合格率100%,一次验收合格率100%;全年共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55份。

(六)工程质量投诉情况

2020年区住建局共接到1起质量投诉,现已处理完毕。

(七)各类奖项申报情况

2020年,我局在去年工作的基础上,继续鼓励和督促企业打造精品工程和一流工程。一是市第二中学初中教学楼项目荣获市建设工程“铜城杯”奖,该项目建设单位为市第二中学,施工单位为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监理单位为三轮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设计单位为兰州市城市建设设计院,勘察单位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院。二是城区中心街旧城(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工程二标段及5#商住楼荣获省建设工程飞天奖,该项目建设单位为新新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二十一冶建设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兰州滨河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设计单位为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勘察单位为铁道综合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三是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已申报国家鲁班奖,目前正在评审中。

二、质量总体形势综合分析

2020年全区质量监督、竣工验收等手续办理正常,日常质量监督工作有序开展,质量常见问题及质量投诉处理得当、及时,全区未发生一起质量事故,工程质量整体形势处于受控状态。

综合今年监督工作,一线监督人员锐意进取,改革监督创新,取得了一定成绩。一是监督管理方法有创新。在区建管服务群及时监管信息和相关工作要求;要求全区质监一线人员和所有在建项目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相关人员关注此微信平台,及时了解相关信息。二是建筑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进展顺利。建筑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在全区范围内全面展开。

从日常监督检查等情况可以看出,我区2020年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工程质量管理工作仍存在以下问题:

1、监管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

在日常的监督执法过程中,对违规违法行为督促整改和处罚的力度明显不足。

2、关键岗位人员到岗情况不理想

部分工程项目部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关键岗位人员到岗情况较差,存在人证不符情况。也存在在建项目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不理想的情况。这样势必造成未能按规范要求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和按程序验收,对施工质量不能实施有效管理,对现场存在的质量隐患不能及时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施工现场质量管理资料和技术资料不齐全。

3、对混凝土质量检查制度不完善

虽然在主体验收时要求对混凝土质量进行检测并出具报告,但是,对进场商品混凝土管理不到位,部分工地未做到对进场商砼塌落度每车检测。

4、建筑节能意识不强

部分项目在工程施工前,节能方案编制不及时,监理审批流于形式,对工艺要求不高等。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以质量关键控制点监管到位为核心,改进质量监管方法

针对质量监管问题,为扭转各分部工程监管频次分配失衡、质量实体与行为监督脱节现状,一是要求一线质量监督应有针对性的方案、交底,应加强施工过程中尤其是质量关键控制点的检查以及实体抽测和验收,除了应将地基基础、主体结构阶段的关键部位或关键环节纳入关键控制点外,还应将主体验收后的构件抗裂防渗、建筑节能等隐蔽工程验收、地面和外墙等有防水要求部位的贮水或淋水试验等质量常见问题防治验收、分户验收、竣工预验收等关键环节设为质量关键控制点;二是质量监督过程中,监督检查应立足质量基本保证条件和工程实体,对参建各方履职行为及其原始资料的追溯,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三是在监督过程中,也要以质量基本保证条件和工程实体为监督检查的核心,加强对质量行为及其原始资料的追溯检查,除了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阶段监管情况进行考核外,还应加强对主体验收以后质量关键控制点监管到位情况的检查、考核。

(二)进一步加大对在建项目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的监督力度

加大监督检查频次和管理力度,采用“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法,对不到岗、擅自更换和不履职等行为,按规定上报,并处罚,及时通报。

市政工程和建筑工程篇2

【关键词】市政工程;特点;问题;对策;管理过程

前言:市政工程施工管理中,不管是施工部门、监理部门或者建设部门的质量控制内容都存在着问题。市政承包工程一般都缺乏较强的质量观念,比较显著的特点就是过分重视短期行为,极少顾及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工程主要目标就是向业主提供合格的施工质量,施工涉及的设备没有按照施工管理规范进行必要的投入,普遍存在着施工分转包的违法行为,施工中标单位对于施工现场的质量管理制度缺乏有效的执行力度。对于建设单位来讲,对施工现场的监察方面,大部分出现了严重的施工现场安全问题,管理不能有效落实,操作员工没有按照规定进行正确施工,因此经常发生人员设备事故,施工企业食堂缺乏严格的安全卫生原则等。所以,笔者发现。在市政建筑工程管理各阶段都存在问题,都需要寻求解决办法。

一、市政工程施工过程中质量管理的问题和措施

1、质量的管理体系不完美

质量的管理应该坚持预防为主的相关的原则,系统的操作要按照规定处理,并且检验市政基础建设的周期。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 由于往往因为工程管理人员的疏忽,出现了设备,材料,方法和环境等等各方面的问题不能,实现质量目标。在产品和服务的过程中,会导致项目的质量问题。

2、员工不能严格监督

除了上面提到的质量问题,部分监理人员的素质和职业道德是一个最重要的事情。一些监督人员,或者因为他们的质量不高,或由于责任心不强,会导致出现一些市政工程的项目质量问题。

3、有关市政工程的质量管理对策

(1)不断的完善质量的管理的体系

根据有关规定完成项目施工的质量和标准,严格执行质量标准的每个工作图纸和施工项目。根据施工的要求,每个项目务必满足严格的要求。市政工程建设的人员监管应该从开始的计划到材料的采购、施工管理、工程施工和验收等环节,都要严格执行项目质量标准,坚持项目管理系统,以确保项目最终妥善完成。简而言之,实现市政的工程质量要以良好的对建筑的完成为首要的目的,而不是追求速度。

(2)监督检查市政部门的基础性建设

一方面,建设单位应加强控制关于市政基础建设的材料的质量问题;另一方面,负责检查的单位应该负责进行测试,并且准确完成,为确保市政工程建设的安全。

(3)实施严格的质量责任制度

一方面,在设计合同时,明确提出双方的责任。在另一方面,政府应加强监督雇主,建立健全管理的制度,要采取严格行政和经济的手段,确立起责任到人的制度。

二、关于市政工程安全问题的管理

1、市政工程安全管理中的问题

市政工程基础设施建设的安全问题涉及到各个方面,主要是在城市地区建设,许多因素会影响施工跟运营的安全。

(1)电力安全管理中的问题

在施工现场可能会出现建筑设备昼夜运行,不能得到即刻维修的情况。同时,施工现场的电力不是标准化的,通常会发生各种预先设想不到的安全事故的发生。

(2)现场环境的复杂性

第一,建筑工程的施工现场在其复杂的环境中,员工也很复杂,这使预测施工的现场的安全问题难以有效控制。第二点,建筑工地中也有复杂的合同。不同的行业和部门在一起工作,由于缺乏标准化的管理系统,会导致难以同步工作。第三,施工队伍的复杂性,人员没有经过培训就上岗的现象大有存在,所以,容易出现人员的不统一性的行动。所以,在后期,一定要及时抓好员工的教育培训工作。尽最大可能的来保证建筑人员的平稳,这样有利于保证市政工程基础建设的良好建设及良好完成。

2、关于市政工程基础性建设的安全管理

(1)应该预先建立起安全预警措施

最重要的一点,市政工程的建设应该保证让社会媒体及时进行监督,应该建立项目施工现场的公告板,表明该项目负责人,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其次,根据市政工程的建设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实际情况,展开季度简报,这样就可以从中获得智慧,与此同时,着重对建筑人员进行安全的培训教育。

(2)建立责任系统,完善体系

建立起严格的责任应对系统,从根本上保障人员的人身安全,通过严重的行政和经济手段惩罚出现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

(3)增加安全投资基金,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环境

根据实际的情况增加资本的投资,增加相应防护的用品,做好相应防护措施。还要关心工作人员的健康问题。简而言之,一切都提前规划跟设计,制定好相应急计划。

三、市政工程进度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针对问题解决提出的对策

1.市政工程项目管理的主要问题

市政项目会影响人们的工作和生活的正常出行,所以政府为了减少负面的影响,是压缩部分的时间,日夜进行加班,在工程的施工进度的管理中提出更高的要求涉及更多的因素,增加项目的进展,如:协调所有的建设方面形成一个联合部队,使大家团结与合作。

(1)多种因素融合导致进度管理缓慢

市政工程的基础性建设项目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对周围人员的困扰,劳动条件、施工组织和指挥,也会限制管理水平等。因为一开始没有计划相应应急系统,这些问题经常出现在施工现场了之后才协调来解决矛盾。还有许多土地征用的问题是旷日持久的,涉及很多因素,涉及到人民群众的利益问题,这项工作是非常困难的。

(2)项目资金没有及时到位

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特别明显,一旦,资金链不能及时到位,造成的影响十分巨大

2、针对加快市政工程的建设进度的方法

(1)建立起系统管理体系

建立起合理科学的市政项目的进度管理系统,从而在不同阶段,不同的方法上来协调控制。

( 2)制定一套良好的计划

通过统筹规划从而制定出一套科学、合理的施工进度,。在这个计划中,抓住重点,但也要即使调整,跟随进度的改变而变化,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简而言之,无论是市政工程还是其他基础设施的建设,都要包含在规范化、标准化管理下,使建设项目工作在有序和顺利的条件下进行,创建一个建设项目管理的成功之路。

参考文献

[1]薛陈洪,庄丽丽.市政工程建设管理浅析[J].能源与节能,2011(9).

[2]闰林娜.如何加强市政道路工程质量管理的办法[J].时代经贸, 2008(2)

市政工程和建筑工程篇3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握高质量发展的内涵要求,聚焦工程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以巡视反馈问题整改为重点,深入开展我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严肃查处招标人规避招标、虚假招标,投标人弄虚作假、围标串标,中标人转包和违法分包,中介机构市场管理混乱、领导干部和主管部门违规插手干预招投标活动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规范工程招投标领域的行政权力运行,加强工程招标投标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探索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工程招投标新型监管机制,着力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营商环境。

二、整治范围

(一)招标人规避招标、虚假招标,以不合理条件限制竞争问题。突出表现为:以地方党委或政府专题会议、政府常务会议等形式确定招标方式或直接指定中标人;招标人将工程项目“化整为零”,采取“一事一议”等方式规避招标;招标人通过协商议标、滥用邀请招标等方式违规招标;招标人为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制招标文件;招标人与投标人相互串通,“明招暗定”;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二)投标人弄虚作假、围标串标问题。突出表现为:投标人借牌挂靠、业绩造假;投标人恶意低价抢标、串通围标和陪标,甚至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

(三)部分评标专家素质不高、评标专家评标不公、不严格遵守保密规定问题。突出表现为:评标专家责任心不强,专业水平和职业道德水平不高,在评标过程中敷衍塞责;评标专家丧失原则,泄漏保密信息,,搞权钱交易。

(四)中介机构市场管理混乱。突出表现为:招标机构借牌、挂靠;招标机构利用其特殊身份,在所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投标;招标机构为所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泄露保密信息;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五)中标人转包和违法分包问题。突出表现为:个别企业中标后层层转包,或违反法律法规把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六)领导干部和主管部门违规插手干预问题。突出表现为:个别领导干部和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利用手中权力打招呼、拉关系,插手招投标活动。

三、整治内容

(一)推进制度创新,着力解决制度障碍。为建筑企业减负和提高工作效率,切实解决我县电子招标标准招标文件不统一的问题,严格执行**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工程总承包、监理、设备和材料招标采购等标准招标文件(范本),形成完善的全省电子招标标准招标文件体系,全面实现全流程电子化招标、投标、开标和评标。

时间安排:动态推进,长期坚持(10月底前,形成完善的电子招标标准招标文件体系,上线全流程电子招投标系统)

(二)集中整治查处,着力解决市场主体违法违规问题。针对招标人规避招标、虚假招标、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投标人弄虚作假、围标串标,中标人转包和违法分包、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与投标文件承诺不一致、人证不相符、未到岗履职且未履行变更手续、未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等问题,对2019年1月1日以来,在建的依法必须招标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对照县发改局下发的《**县工程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附件6**县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8日项目立项情况统计表),通过资料核实和现场核查等方式,开展全面自查和重点核查。

时间安排:动态推进,长期坚持(其中,6月20日前,完成自查;8月底前,完成核查;10月底前,完成治理期间收到的案件线索查处)

(三)加强专家管理,着力解决评标专家违法违规问题。针对部分评标专家素质不高,评标专家评标不公、不严格遵守保密规定等问题,要加强评标过程监管,加大发现力度,做到早发现早移交,发现一起,及时向发展改革部门移交一起,形成震慑力。

时间安排:动态推进,长期坚持

(四)强化中介管理,着力解决招标机构市场管理混乱问题。针对招标机构借牌、挂靠,泄露保密信息,规避招标投标监督,不按规定提交招标投标书面报告,违反招标合同约定安排非本机构专职技术人员负责项目招标工作等问题,探索建立招标机构信用管理和评价机制,加强对招标机构和从业人员管理,严肃查处招标机构违法违规行为。

时间安排:动态推进,长期坚持

(五)规范权力运行,着力解决领导干部和主管部门违规插手干预行为。针对领导干部和主管部门打招呼、拉关系,搞权钱交易等问题,探索建立插手干预招投标登记报告制度,强化廉政风险防控,全面提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鼓励有问题的干部职工主动向组织说清问题,对涉嫌违规插手干预招投标的,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问题线索。

时间安排:动态推进,长期坚持(9月底前,制定插手干预招投标登记报告及廉政风险防控制度)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顺利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整治工作,我局成立了以局党组书记、局长同志为组长,县纪监委派驻住建局纪检监察组长同志,、敏副局长为副组长,各相关股室负责人为成员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我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总体部署、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

(二)畅通线索渠道。通过门户网站、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等,开设举报专区,公布系统治理投诉举报线索征集电话和电子邮箱并明确单位联系人(见附件1),广泛向社会征集线索。

(三)加大线索处置。在广泛征集线索的基础上,加大线索调查和处置力度,建立系统治理举报和线索办理台账(见附件2)。按照项目的隶属关系和投资额度(招标投标活动监管权限)分级负责处置,不属于本部门工作职责,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举报。涉嫌违纪犯罪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线索处置应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

市政工程和建筑工程篇4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未办理竣工验收或备案历史遗留项目处理意见的通知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吸取“葛宇路”道路名牌事件经验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于2017年10月印发了《关于开展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项目调查摸底工作的实施方案》(京建发﹝2017﹞430号),组织开展了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未办理竣工验收或备案项目排查工作,现将有关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项目排查情况

(一)总体情况

按照《关于开展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项目调查摸底工作的实施方案》要求,全市20个市、区有关部门(包括市住建委综合服务中心、市监督总站、市公用站、17个区住建委)对2016年12月底前已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未办理竣工验收或备案的工程项目进行了认真排查。根据各部门排查报送的数据,经统计,全市已办理施工许可手续但未办理竣工验收或备案的工程项目共约5630项。

(二)具体情况

根据各单位排查报送的未办理竣工验收或备案项目清单,进行分类汇总,大致原因可归为以下6类:

1.因停工烂尾、停建灭失未能办理竣工验收工程项目

此类工程项目数约164项,占总数的3%。

2.因未通过规划验收未能办理竣工验收工程项目

此类工程项目数约550项,占总数的10%。

3.因未通过消防验收未能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工程项目

此类工程项目数约200项,占总数的4%。

4.因不具备出具监督报告条件,未能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工程项目

该类是指工程项目已通过规划验收、消防验收,但由于不具备出具监督报告条件,导致工程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具体包括:监督机构责令整改尚未完成、已组织竣工验收未通知监督机构、建设单位不组织竣工验收等。此类工程项目数约3051项,占总数的54%。

5.已出具监督报告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工程项目

该类是指监督机构已经出具了监督报告,但由于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此类工程项目数约703项,占总数的12%。

6.因其他原因未能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工程项目

该类是指由于上述原因之外其他问题,导致工程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具体包括:未开工建设、工程款存在结算纠纷、建设单位联系不上、建设项目部分单体未完工等。此类工程项目数约962项,占总数的17%。

二、处理意见

(一)处理原则

针对排查出的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未办理竣工验收或备案项目,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妥善处置、分类处理的原则,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是对已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停工烂尾工程项目,具备复工条件的,由施工许可管理部门牵头协调推进复工手续的办理。

二是对因未通过规划验收未能办理竣工验收的工程项目,按职责分工,由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分别将相关项目清单移送规划验收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三是对因未通过消防验收未能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项目,按职责分工,由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分别将相关项目清单移送消防验收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四是对因不具备出具监督报告条件,未能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工程项目,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处理。

五是对已出具监督报告未能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项目,由竣工验收备案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六是对因其他原因未能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项目,由相关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据工程具体情况依法处理。

特别是对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工程项目,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严格依法处理。

(二)处理职责

市住建委工程质量管理处负责牵头组织协调此次处理工作;制定处理指导意见;组织相关部门研究疑难问题的解决方案;向市城管委移送相关未办理竣工验收或备案手续的工程项目清单;向市监督总站移送相关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工程项目清单;研究建立健全竣工验收备案工作长效管理机制。

市住建委法制处负责就处理工作中有关问题给予法律法规及政策方面的业务指导和合法性审查。

市监督总站负责按职责分工,依法查处相关竣工验收或备案违法违规行为;向规划、消防等部门移送相关未办理竣工验收或备案手续的工程项目清单。

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按职责分工,依法查处相关竣工验收或备案违法违规行为;向规划、消防等部门移送相关未办理竣工验收或备案手续的工程项目清单。

三、处理工作要求

一是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此次排查出的未办理竣工验收或备案历史遗留项目多、处理工作时间紧、任务重、难度大。各部门要提高对处理工作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加强领导,并指定专人具体负责,确保处理工作顺利展开。

二是切实履责,依法处理。各部门在处理工作中要切实履职尽责,依据处理意见,结合相关工程项目具体情况,制定详细处理方案,明确具体工作计划,依法依规、扎实细致开展处理工作,确保处理工作取得实效。

三是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各部门在处理工作中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按照工作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对处理中难度大的事项要积极加强沟通协调,集中力量研究解决办法,切实履职尽责。

四是认真总结,及时报送。各部门要结合处理工作,系统总结分析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工作中存在问题原因,研究解决的办法和措施。请各部门于2018年11月底前将处理相关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报送市住建委工程质量管理处,处理工作将列为2018年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质量工作考核内容。

四、下一步工作思路

竣工验收及备案工作是工程建设法定程序,把好竣工验收及备案工作关口,对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具有重要作用。市住建委将对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健全竣工验收及备案工作长效机制。

一是加大法律法规宣贯力度,增强竣工验收及备案意识。在工程办理质量监督注册时,主动向建设单位宣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关于竣工验收及备案的规定,使其了解掌握竣工验收及备案的相关制度要求,增强主动进行竣工验收及备案的意识。

二是加强对竣工验收及备案工作的提示督办,建立健全联动机制,优化竣工验收及备案工作管理模式。在监督竣工验收时,督促建设单位在工程验收后15日内及时申请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同时督促各参建单位配合建设单位完善相应的手续。进一步建立健全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市区联动机制,加强同规划、消防、档案等部门联动,形成监管合力,切实加强竣工验收及备案工作管理。

三是进一步完善竣工验收备案信息统计和通报制度,实现竣工验收备案动态管理。市区竣工验收备案管理部门进一步加强竣工验收备案信息统计和通报工作,通过对所有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进行统计分析,及时掌握、了解竣工验收备案工作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并研究相应的解决办法,加强竣工验收备案工作情况的动态管理。

四是研究建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定期排查制度。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每年组织开展竣工验收备案专项排查活动。一是属地排查,各级竣工验收备案管理部门按照所辖范围开展自查,建立自查台账,对未依法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项目进行督促整改,并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提出具体工作措施,形成排查报告报市住建委;二是督查抽查,在属地排查的基础上,市住建委组织竣工验收备案工作专项检查,重点检查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制度、办理程序、档案资料管理、专项排查资料和信息通报管理等情况。市住建委将对排查及竣工验收备案情况进行全市通报。

五是推进竣工验收备案管理信息化建设。进一步优化我市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系统,加强竣工验收备案信息数据委内委外共享互通,实现竣工验收备案网上统一申报、数据自动流转、信息高效审核、结果实时打印的管理目标。

六是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强化社会舆论监督。各级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部门要加大对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工作的执法检查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未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及时办理验收备案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惩处,并纳入信用评价体系,对拒不整改、情节恶劣的,要进行全市通报批评和媒体曝光,通过加强执法检查和社会舆论监督,督促相关单位切实落实竣工验收及备案法定责任。

市政工程和建筑工程篇5

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春节后

复工复产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各建设、施工、监理及有关单位:

新年伊始,万象更新。春节后复工工作历来是建设工程起步的关键环节,经过春节假期长时间的停工,管理人员及施工人员还沉浸在节日气氛中,普遍存在思想松懈,注意力不集中等问题,容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为切实做好各在施项目复工复产安全生产、疫情防控和施工扬尘管控工作,确保各项目开好局、起好步,现将有关重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项目管理人员到岗履职制度

各在施项目参建单位要在开工前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确保相关责任人员足数在岗履职。其中:建设单位管理人员,总包单位备案项目经理、安全主管、专职安全员、生产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安全监理工程师,各分包单位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班组长必须按要求配备并到岗到位。

二、严格落实节后复工复产自查制度

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实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恢复施工前自查报告制度和假期施工前自查报告制度的通知》(京建法〔2015〕3号)要求,在项目复工前牵头组织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五方责任主体对履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安全隐患或管理漏洞,及时进行整改。自查整改合格、施工现场达到恢复施工所必需的安全生产条件后,填写《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五方责任主体履责情况自查表》,经项目负责人、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汇总到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当于建设工程恢复施工后2日内,将恢复施工前的自查情况报告给安全监督机构,同时将一份《自查表》原件报安全监督机构留存。

三、严格落实复工前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春节假期过后,施工现场工人流动性大,新入场工人没有工地施工经验、对现场不熟悉,加之工人刚刚进入复工状态,人心浮躁,极易发生各类事故。

各单位要牢固树立“安全培训不到位就是重大安全隐患”的意识,准确把握节后复产复工安全生产特点,有针对性的开展形式多样的复产复工培训教育工作,保证受教育时间,保证培训内容符合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和规范要求。除入场三级教育外,现场所有管理人员及工人必须按要求进行体验式教育,使作业人员切身感受到施工现场到所在施工环境的危险,切实认识到安全防护措施的重要性。所有工人接受培训后必须经过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四、严格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

各项目要从严从实从细抓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在节后复工期间着力做好五方面工作:一是人员流动管控方面。各项目要按照市住建委《今冬明春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劳务用工保障工作方案》(京建发〔2020〕367号)要求,落实好各项防疫保障措施,通过健康监测、大数据预筛查、核酸检测等手段加强源头管控,尽量采取专车或包车的方式“点对点”运送劳务人员返京,减少人员交叉感染风险。二是人员健康监测方面。对于已复工的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要严格落实施工现场实名制管理,对进入施工现场人员进行实名制登记,利用大数据筛查,对施工现场人员进行分级管控。中高风险地区返场人员需向属地及住建部门及时报告,服从属地疾控部门统一管理;低风险地区返场人员,需持7日内核酸检测合格证明,到场后进行14天健康监测,监测期间第7天和第14天分别进行一次核酸检测,如有异常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三是防疫设施设置方面。严格落实封闭管理;完善体温测量点设置,落实进场人员测量体温措施;工地内合理划定应急隔离区域并保证随时可用。四是防疫物资准备方面。配齐备足测温设备、体温计、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专业消毒纸巾、医用乳胶手套、消毒剂等防疫物资。五是防疫应急管理方面。针对冬春季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特点,组织修订完善应急处置预案,以及开展疫情防控应急实战演练和桌面推演等。

五、严格落实施工扬尘防治措施

中央环保督察的反馈意见中,对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治理工作专门作为一项问题进行了反馈,今年5月份中央生态环保督察组将对反馈意见的整改情况进行督察。因此,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要切实落实建设工地扬尘控制主体责任,严格落实《2021年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和绿色施工管理工作要点》的标准和扬尘防治“六个100%”。扬尘防治“六个100%”即:工地四周设置连续围挡率需达到100%、现场裸土及物料堆放覆盖率需达到100%、现场洒水及清扫保洁率需达到100%、现场出入口车辆冲洗率需达到100%、现场主要区域及道路硬化率需达到100%、现场渣土车辆密闭运输率需达到100%。未落实扬尘防治措施的工程项目,不得申请复工。

六、严格执行工地围挡设置标准

为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环境整治提升工作,为全国两会、建党100周年及冬奥会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各在施项目要严格按照《昌平区建设工程施工围挡规范化实施方案》要求,全面加强工地围挡建设管理,提升围挡设置管理规范化、精细化水平,解决工地围挡及周边环境“脏乱差”问题。新开工项目要按照方案要求完善围挡设置;已按要求设置围挡的项目要加强施工围挡日常维护工作,定期对施工施工围挡及大门进行清理、粉刷见新,及时清除围挡上的各类小广告,确保围挡和大门表面平整和清洁;完成竣工验收的项目要及时对围挡进行拆除。

各项目参建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复工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尽快消除节后综合症,迅速进入工作状态,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加强组织领导,查实、查细并消除施工现场各类安全问题。区住建委将以上述内容作为复工后首轮检查的重点,对于现场存在问题的项目,一律要求停工整改并对相关责任单位严肃处理。

 

 

 

 

                   北京市昌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1年2月24日       

市政工程和建筑工程篇6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排放、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及其管理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是指建设、施工单位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等进行建设、拆迁、修缮及居民装饰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余泥、余渣、泥浆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区、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建设、环保、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消纳、处置、综合利用等设施的设置,纳入城市总体规划。鼓励和支持有利于保护环境的集中处置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措施。

第五条城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实行谁产生、谁负责处置和统一管理、综合利用的原则。

第六条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计划实行申报制度。产生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持建设工程有关资料,向所在地县(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产生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种类、数量、运输工具、运输路线及消纳处置场地。并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市辖区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计划,由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备案。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计划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处置,对不予办理处置的,应书面答复。

第七条建筑工地、规划开发用地需要受纳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回填基坑、洼池的受纳单位和个人须到所在地县(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统一安排调度。跨行政区域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调度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

第八条产生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施工现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要求设置围栏、围板或围墙;

(二)物料应堆放整齐;

(三)施工工地出入口地表要硬化,设置车辆冲洗设施,车辆上道行驶不得污浊路面;

(四)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应当及时清运,不能及时清运的应当妥善堆放,采取防溢漏、防扬尘等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九条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单位,应具备与承运任务相适应的条件,运输车辆应有防撒落、飘扬、滴漏的措施,实行密闭加盖。施工中产生的泥浆及其它浑浊废弃物外运处置,应有专用车辆运输。

第十条建设、施工单位,可以自行运输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也可以委托具备承运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条件的单位和个人运输。

第十一条承运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运输单位或个人,应向产生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所在地的县(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与**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联合审查核定。市辖区内跨行政区域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由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由县(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发放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证。

第十二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证,对不予办理的,应书面答复。

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证,应当载明运输单位、路线、时间和处置场地。办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三条承运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车辆应当按规定的路线和时间运行,并按指定的处置场倾倒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过程中不得超载、撒漏。严禁无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证车辆承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

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证不得伪造、出借、涂改、转让和买卖。

第十四条设置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场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和国家环境保护及城市环境卫生标准,须经市、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

第十五条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场实行经营服务性收费,其收费标准应按照补偿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收集、运输和处理成本,合理利用原则,由市、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并报省价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经营服务性收费的标准的制定、调整实行价格听证会制度。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堆放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确需临时占用道路堆放的,必须取得市政、**交通部门核发的《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并采取防止污染措施,占道期满后应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立即清除干净。

第十七条各类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在30日内将工地剩余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干净,并经城市渣土管理部门验收。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一)未申报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计划,擅自处置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承运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车辆无运输证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三)承运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车辆不按规定的时间、路线和地点倾倒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对已倾倒的应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恢复原状。并按倾倒量每立方米处以200元罚款;

(四)伪造、出借、涂改、转让、买卖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证的,没收其运输证,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运输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车辆不作防撒落、飘扬、滴漏,造成泄漏、遗撒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清除,并按污染面积每平方米处以20元罚款。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未经许可,擅自设置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场的,责令限期撤除,没收违法所得;逾期未撤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撤除,并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对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

第二十二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遵纪守法,秉公执法,对、、、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政工程和建筑工程篇7

建立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有利于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有利于反腐倡廉和加强队伍建设,有利于通过市场竞争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和工程质量。为进一步完善我省有形建筑市场,规范建设工程承发包交易行为,经省政府研究,现将建立和完善有形建筑市场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建立和完善我省有形建筑市场(即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省、地(市)都应建立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有形建筑市场的管理,进一步完善功能,规范有形建筑市场的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各县(市)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具备条件的也可成立有形建筑市场。要抓紧成立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并加强对九地市中心的业务指导、检查和服务,尽快形成全省有形建筑市场管理网络。

二、经批准建立的有形建筑市场归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有形建筑市场应具备三项基本功能:一是信息服务功能,主要是收集、存贮和各类工程信息、企业状况信息(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单位等)、建筑材料价格信息、法规政策信息等,为建设工程交易各方提供信息服务;二是场所服务功能,为建设工程交易活动包括工程的开标、评标、定标等,提供设施齐全的场所和周到的服务;三是集中办公服务功能,为政府有关管理部门进驻集中办公、办理有关手续提供场所等服务。

三、今后凡属政府投资(包括政府参股投资和政府提供保证的使用国外贷款进行转贷的投资)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投资及其控股的投资以及国有、集体所有制单位控股的股份制企业投资的工程和《福建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规定应实行招标发包的建设工程,包括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含建筑装饰装修)和专业工程(含水利、电力、交通、铁路、邮电等专业工程),都应在有形建筑市场内进行承发包。如有特殊原因不宜进入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承发包的,必须经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按规定在有形建筑市场内办理有关手续。

跨省的铁路、公路、水利等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在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加强监督的前提下,由项目法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招投标。其它专业工程采取“属地进入,共同管理”的办法,进入有形建筑市场交易,由专业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管理。

对应进入而不进入有形建筑市场承发包的建设工程,不论何种原因,一律视为违纪违规工程。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要查清违纪违规事实,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同时按照《建筑法》第八条的规定,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四、省有形建筑市场(即福建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人员编制由省建委提出,报省编委审定。进入省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承发包的工程范围为:跨地(市)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省重点建设项目(除由各地市自筹资金、自行管理的项目外)、公共建筑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省直部门和省级资金投资控股的建设项目、中央在我省投资及中央委托我省投资的建设项目。

其它工程项目按属地化管理原则,进入各地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承发包交易。

五、有形建筑市场为非盈利性事业单位,可收取合理的交易手续费,作为维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正常运转的必要经费保障。具体收费标准由省物价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核定。

六、建设工程招标评标工作由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机构主持。评标委员会(小组)由7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建设单位代表占1/3,另外2/3在开标前从评标专家库(名单)中随机抽出确定。

有形建筑市场应努力建立健全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库的资源要实现全省共享。

七、要加强对各类开发区和乡(镇)的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工作。对乡(镇)建设工程,当前要着重抓好国有投资项目、公共建筑项目、市政公用项目和乡镇企业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对开发区的建设工程,不允许搞封闭式管理,应招标的工程要统一纳入各地(市)有形建筑市场交易,不得游离于有形建筑市场之外进行承发包。

没有建立有形建筑市场的县(市),县(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工程招投标工作的管理,按规定应招标工程必须实行招标发包,应公开招标工程必须实行公开招标,严格规范招投标行为。

八、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加强廉政建设,公开办事制度和办事程序,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行使监督职能,但不得干预招标单位依法进行的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其工作人员不得作为评标委员会的成员,不得直接参与具体的评标、定标等活动。

九、有形建筑市场的各项招标评标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做到依法管理,有章可循,互相制约,运作规范,廉洁高效。在日常工作中,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有形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同级计划、财政、税务、工商、物价、审计等部门按职能分工对有形建筑市场加强监督。建立健全有形建筑市场内外部监督制约机制,实行场内监督,场外检查,有形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两场”联动,确保有形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市政工程和建筑工程篇8

关键词: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1.引言

近年来建筑行业迅猛发展,房屋建筑项目数量明显增加,在当代社会的房屋建筑建设中,随着建筑工程规模的扩大,时常会出现较为复杂的建筑工程质量问题,直接影响到其后期使用安全。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规范和指导建筑业发展的主要手段,在政府质量监督管理下,可以有效改善建筑工程环境,减少建筑工程质量问题。

2.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的背景

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建筑行业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同时,其市场变化也极为显著,如:房屋建筑投资主体增多,即投资来源倾向多元化;在实际的房屋建筑工程中,由原有的计划组织转变为基于市场要素的招投标、承建、发包等方式;建筑工程具有更多的市场商品属性等。在此背景下,我国政府相关部门必须加强监督管理工作,建立严格的质量监督管理程序(见图1),确保建设工程施工质量达标,实现建筑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3.建筑工程政府质量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

建筑工程政府质量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批准建筑工程的施工资料,检验建筑工程建设企业有关资质和程序文件;二是带领建筑工程施工项目各参与方对施工前的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要求建筑工程各要素符合施工规范和质量要求,然后开始施工建设;三是严格执行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监督,按照预先制定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管方案对施工环节进行质量监督,一旦检查出质量隐患,立即整改通知书,及时敦促建筑单位实施整改;四是建筑工程竣工时的质量监督管理,应根据相应的建筑工程信息文件,验收建筑工程实体质量,并总结相关验收信息,形成建筑工程政府施工质量监督管理档案。

4.房屋建筑工程中质量监督管理的要点

4.1紧随市场趋势,转变监督管理观念

在复杂多元的建筑工程市场的背景下,政府的质量监督和管理应结合市场经济的发展趋势,丰富和创新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理念:首先,给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自我管理和自我约束的空间,使其符合相应的建筑工程法律法规和质量建设标准,并依照建筑工程市场条件不断提升其内部质量监督管理水平。其次,重视建筑工程政府质量监督管理外部环境建设,对于建筑工程的主要参与方,包括建筑工程发包方、建筑工程承包商、建筑工程监理方,要维护公平公正的基本理念,开展相应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活动。最后,树立建筑工程政府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的内部建设理念,建立政府质量监督管理的内部监督机制。为了改变政府质量监督管理中存在的贪赃腐败、不合理收费等现象,建筑工程政府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改革内部质量监督管理机构,精简员工队伍,对质量监督管理人员岗位的进行跟踪和约束,保证后期各岗位质量监督管理人员可自觉树立规范透明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理念。对于建筑工程政府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应邀请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外部监督工作,从内外两方面了解政府部门在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中的不足,并及时改进。

4.2完善建筑行业相关法律法规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和管理关系到建筑行业本身和相关政府部门,两者都要在加强质量监督管理意识的基础上,完善相应的质量监督管理法规。首先,作为政府部门,应该以市场经济环境和建筑工程行业发展规律为基础,对部分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法律漏洞和空白进行合法填补和修复,改进并完善原有不符合建筑工程发展趋势的条文规定,为政府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提供保障。同时,明确建筑工程所属的具体质量监督管理部门,避免不同部门的交叉管理,致使责任冲突。在建筑工程政府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内部员工的管理考核中,需要完善相应的内部约束制度和考核制度,使政府质量监督管理人员真正发挥其作用。其次,对于建筑工程行业的参与者,一要实行可追溯到个体的建筑工程质量责任制度,一旦某个建筑工程的环节出现了质量问题,即可追究个人及单位责任;二要实行建筑工程建设资质管理制度,出现较大的质量问题或用户反馈社会质量较差的建设单位时,取消其施工资格。

4.3丰富完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手段方法

首先,在实施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和管理过程中,必须要紧密联系建筑工程质量监理方,通过交流与合作,使政府部门随时掌握建筑工程质量情况。其次,要把质量监督管理和实物抽检结合起来,将质量监督管理的重点转移到施工中各个阶段的整体质量监督管理上,定期建筑材料、建筑设备进行质量抽样检查和验收。再次,改进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方法,定期监督时主要运用巡查监督的方法,督促建筑工程施工方自觉遵守施工规范,跟踪、记录和整改巡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另外,利用建设建筑施工企业质量档案和信用记录的方法,激发建筑施工方内部质量监督管理的主动性。最后,为了提高建筑工程政府质量监督管理的权威性和规范性,政府部门应增加对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和管理的专项资金投入,防止由于政府质量监督管理不合理收费而导致监督管理质量下降。

推荐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