线上期刊服务咨询,发表咨询:400-808-1701 订阅咨询:400-808-1721

创业法律风险防控建议8篇

时间:2023-07-03 09:40:57

创业法律风险防控建议

创业法律风险防控建议篇1

论文关键词 检察机关 廉政风险防控 工作路径

自2005年北京市崇文区率先试行廉政风险防控制度,截至2009年全面推行,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已成为提高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手段在全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2010年北京市统计局调查数据显示,在全市8个区县发放“第三方民意调查”搜集的3200个样本中,79.2%的受访群众对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的成效认可。豍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积极参与到廉政风险防控工作中,截至2012年1月北京市16个基层院实现了检察机关参与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全覆盖。另一方面,检察机关在实践中缺乏对参与基础、时间、方式等内容的规定,参与活动尚属实践阶段。笔者针对参与实务中的一些问题进行思索,以求教于方家。

一、检察机关参与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概念与特点

检察机关参与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是指检察机关基于法律监督职权,以较少和限制职务犯罪的发生为目的,以提升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效能为任务而采取的各种预防性措施和行为。检察机关参与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是一项立足检察职能即法律监督职能的职权活动,是新时期下拓展法律监督范围、创新监督途径、增强监督实效的有益探索和有效实践。

相对于社会其他部门、单位参与廉政风险防控工作而言,检察机关的协助、参与工作,具有自身的特点和规律:(1)职权性。检察机关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是其一项法定职责,是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一种方式,不能推诿、放弃,更不能转让。参与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是检察机关立足自身优势,协助提升职权单位风险查找准确性、防控措施实效性而开展的预防职务犯罪行为,是行使预防职能,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具体体现。(2)建议性。检察机关对职权单位提出的关于改进、完善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措施、意见及建议仅是一种指导性的建议,职权单位有权自主决定是否予以采纳、实施。因此,检察机关参与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具有建议性、咨询性和指导性,不具有对职权单位在行政管理、业务监督自主经营等实体内容的干预权和处分权。(3)综合性与多样性。职务犯罪预防是一项长期而浩大的系统性工程,不可能通过单一的或简单的几种方法就达到理想效果,因此必须遵循预防职务犯罪普适规律,针对不同情况,运用检察建议、预防讲座、预防咨询等多种工作形式,通过筑牢思想防线、健全规章制度、强化管理监督等途径方法,全面提升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水平。(4)互动性。启动检察机关参与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前提是职权单位的邀请,参与工作的开展与推动需要职权单位有关部门、人员的配合,如实反映业务内容、流程、监督措施,及时交流风险防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困惑,使检察机关的协助工作质量更高、效果更好;检察机关利用查办案件的优势,时时掌握最新案件动态,及时向相关单位提示新发廉政风险、最新防控对策等内容,通过畅通的联系制度最终实现双赢。

二、当前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少数干部未能充分认识到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深远意义

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的实施与推进,得到了绝大多数领导干部的认可和支持,工作成效逐渐显现,但仍有极少数领导干部对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开展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重视程度不够、行动迟缓,为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埋下了隐患。

(二)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开展进度不一

当前,廉政风险防控工作虽已在各区推进,但由于职能分工不同,各单位在职权内容、组织机构及人员数量方面存在较大差别,造成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推动难度不尽相同,进而影响工作的推进速率。从整体上看,一方面国有企业风险防控工作推进速率高于行政执法与行政管理单位,呈现出防控制度建设成熟度较高的特点;另一方面,同类型单位的推进速率不尽相同,如同为行政执法单位,有单位已完成制度试点、全面推进、风险防控制度“回头看”及“深度回头看”四个阶段的工作,而极少数单位的工作仍处于初级阶段,只完成风险点的第一轮查找,且现有防控措施简单、效果不理想。

(三)风险点查找方式不科学,未能覆盖各层次公职人员

部分单位在风险点查找方式上存在误区,具体表现在:第一,以职务为标准查找风险,如以“科长”、“处长”等领导职位为基本查找单元,忽视、遗漏基层一线工作人员的职务权力,未能对风险点进行全面清查与识别;第二,部分单位存在“重视专职岗位职权,遗漏管理工作领导职权”的情况。如笔者在对近三年石景山区采购环节职务犯罪案件的调查中发现,享有领导职务的非专业采购人员占采购环节职务犯罪总涉案人数的76.5%,而实际上,案发单位对专业采购人员的廉政风险防控工作较为细致,对领导在采购环节廉政风险防控的规定较少,为职务犯罪的发生埋下隐患。

(四)风险等级评定待完善,欠缺科学、合理的指标体系

实践中,风险等级划分工作主要存在以下两方面的问题。第一,部分职权单位尚未深刻认识到“划定风险等级”工作意义,出现了廉政风险等级标识不完整的现象,导致无法有效识别等级,丧失了风险等级评定工作的功能。第二,风险等级划分标准不科学,综合评定体系不健全,如有单位单纯地以职务级别高低为依据,统一地将党组成员廉政风险划分为一级;基层职员廉政风险全部归为三级。

(五)风险防控措施过于笼统,未能达到风险防范的预期效果

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制度的核心价值在于采用有效策略防控风险的发生,从而有效遏制、杜绝腐败现象,因此,行之有效的防控措施是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能否真正发挥作用的关键。实践中,部分单位对廉政风险点查找工作较为成熟,但在对应的防控措施方面则规定的较为笼统,欠缺针对性强、可操作性强、技术性强的防控对策,工作整体水平有待提升。

(六)风险防控工作常态管理机制尚待完善

少数领导对廉政风险防控这项创新工作的研究不够深入,尚未厘清廉政风险防控与业务工作的关系,未能实现两者的良性互动,出现了各自发展的“两张皮”现象。此外,部分单位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内化于单位常态管理机制的切入点较少、程度不深、效果不理想。

三、检察机关参与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模式设想

(一)协助强化风险防控意识,共同营造良好工作氛围

1.充分发挥检察机关预防部门的宣传教育优势,将“廉政风险防控工作”专题作为宣传教育常态内容,加深各单位对廉政风险防控机制的认知度,引发对机制效用的认同感,自觉增强领导及广大干部对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2.通过协助建立“防控工作台账”制度,强化风险防控后续跟踪工作的效能。定期到职权单位对防控工作进行整合分析,协助职权单位及时总结工作成效,使从业人员在自身使用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后切身感受到该制度的优越性,实现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由“被动实施”到“主动推进”的转变。

3.在检察机关自办刊物《预防专刊》中增设廉政风险防控工作专栏,及时报道辖区内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最新进展,介绍外省市工作的成熟经验、辖区单位典型做法及创新工作,最大限度宣传工作成果,提升工作整体影响。

(二)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协助完善廉政风险防控制度体系

1.协助职权单位树立正确理念,正视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实现风险防控与业务工作的双赢发展。检察机关在参与过程中,要注重运用与职权单位业务相似、相通的成功实例进行讲解和启发,使职权单位能够从更深的层次上认识到廉政风险防控与业务工作及业务权力相生相伴的关系,启发企业充分发挥制度在规范专业管理及防控廉政风险方面的双重作用,推动两者的有机融合,实现两项工作同步发展。

2.充分发挥查办职务犯罪典型个案的功能作用,制发《风险防控检察建议》。针对查办案件过程中发现的制度不健全、管理存漏洞等问题,及时制发检察建议,提示高危风险点及合理可行的防控措施,协助发案单位实现动态管理。此外,发挥个案以点带面的示范作用,以典型个案带动行业治理,利用检察机关的办案优势和专业特长,积极提供预防咨询服务,逐步提升行业防控工作水平和效能。

3.注重收集舆情信息,制发《廉政高危风险预警通知书》,提升风险点排查的综合效能。检察机关通过汇总控告申诉部门收到的高频举报线索、社会舆论及社会热点问题,及时向相关部门制发《廉政高危风险预警通知书》,提示风险并提出防控对策建议,此外,该预警风险通知书还可作为职权单位及时更新风险点,实现风险动态管理及防控措施同步完善的重要依据。

4.探索实施重点项目职务犯罪预防管理制度。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针对首钢搬迁调整、中关村文化创意产业区建设等重点工程开展廉政风险防控项目化管理制度,通过锁定重点项目,运用廉政风险防控手段,认真查找重点部门、关键岗位权力运行“关节点”、内部管理“薄弱点”以及问题易发“风险点”,从决策、执行、监督等重点环节入手,构建防控机制,保障重点项目廉洁、安全、高效。

创业法律风险防控建议篇2

【关键词】 石油企业 法律风险 管理

当前石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不但广泛涉及民法、刑法、行政法、劳动法等国内法律法规,而且跨国经营和境外上市又必须遵守国外法律、国际条约与惯例,稍有不慎,企业就可能因违规、违约等行为招致法律风险。与其他风险不同,法律风险以承担法律责任为特征,是由于未实施或未有效实施法律控制措施,而导致企业利益发生损失的可能性。法律风险一旦发生,如果企业自身不能掌控,往往会带来相当严重的后果,有时甚至是颠覆性的灾难。相对于其他企业,石油企业的行业属性、业务规模、体制特点决定了其所面临的法律风险不但分布广,而且防范控制难度大。如何有效加强法律风险管理,防范和控制油气生产经营中的法律风险,对保障石油企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石油企业法律风险管理面临的新形势

从国际环境看,随着石油企业国际化经营的不断扩展,石油企业在熟悉和利用东道国法律法规及国际规则等方面面临很大的挑战。特别是一些资源国投资法律政策稳定性减弱,对外国投资的审查力度进一步加大,更加频繁地利用税收、劳工、知识产权、环境保护等多种壁垒大幅提高外国投资门槛,甚至通过变更国家法律政策谋取本国经济利益最大化。加之境外业务所特有的政治敏感性、业务本身的高风险性、雇员队伍组成的多样性,以及较高的技术和环保要求等,决定了石油企业“走出去”面临的法律风险将进一步加大。

从国内情况看,我国在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的进程中更加注重以人为本、科学发展,更加注重资源环境、节能减排、安全环保、劳动关系、知识产权、国有资产保护等方面的监管约束,相关法律制度都在抓紧制定和修订完善之中。就石油企业而言,一方面面临着油气专业法律需求大、相关法制建设滞后的问题,另一方面又面临着国家对资源开发利用的要求更加严格、企业依法投入和合规经营成本增大的挑战。而且近年来,在人们维权意识普遍提高的同时,一些人打着维权的旗号恶诉、缠诉的案例频繁出现,司法环境给企业维权带来很大的压力。

从石油企业自身情况看,由于资产规模大,管理链条长,内部组织结构、劳动关系等情况都比较复杂,而且经营管理活动涉及大量外部关系,对外交易面广、法律问题比较多,使石油企业面临着既要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又要依法防范新的用工形式等挑战。高耗能、高污染的产业特点和油气商品的特有属性决定了石油企业的社会关注度高,稍有不慎就可能被媒体炒作,带来放大效应和负面影响,甚至导致企业形象危机或公关危机等。

二、石油企业现行法律风险管理模式存在的不足

目前石油企业的法律风险管理还处于从传统模式向现代模式的转变阶段,事务型管理的特征较为鲜明,与石油企业不断发展变化的新形势、新任务不适应。现行的法律风险管理模式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不足。

1、不能全面、系统地认识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

在企业法律风险日趋多样化、复杂化的今天,石油企业现行的法律风险管理模式对于法律风险的识别既没有一套完整规范的方法和流程,也不组织开展专门的识别活动,只是采用一事一议的方法或者是依靠个人的经验判断。这种流程和机制上的缺陷决定了现行法律风险管理模式对法律风险的认识只能是片面的、零散的,而不可能是全面的、系统的。

2、不能有效实现对法律风险的主动控制

从石油企业的现实情况看,至今仍有部分企业管理人员特别是企业领导干部对法律工作缺乏全面正确的认识,错误地认为法律部门的作用就是“打官司”,至于如何运用法律风险管理的预防功能,防范和控制法律风险,并未得到相应的重视和认真实践,具体表现为:有的企业在其决策和执行过程中,对是否需要法律风险的防范和管理不重视,只有在业务部门自己感到有这方面的需求时,法律事务部门才能以提供支撑的方式介入到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中;还有的企业即便在某些经营领域实现了法律风险管理的强制性介入,但从实践效果看,这种介入在更多意义上只是一种形式上的介入,而不是实质性的介入,同样也无法实现对法律风险的过程控制。

3、不能有效处理风险管理需求与供给之间的矛盾

在现行法律风险管理模式下,面对越来越多的法律工作量和越来越棘手的法律问题,企业法律部门每天只能身陷于大量具体繁琐的事务性工作中,难以从全局的角度提出统筹、高效的风险管理解决方案,导致风险管理需求与供给之间的矛盾越来越突出。而从另外一个角度看,在传统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模式下,风险管理责任过多集中于法律事务部门也是导致风险管理供需矛盾的一个重要原因。尽管从部门分工的角度来说,法律部门理所应当是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主管部门,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法律风险管理责任都应由法律部门来承担。相反,法律部门更多地应该从风险管理的角度承担牵头、组织和协调工作,各个业务部门则应按照法律部门的部署和安排,在本部门的职能范围内承担相应的风险管理责任。就此而言,由于不能合理分解风险管理责任,调动整个企业的资源来满足风险管理需求,进一步加剧了风险管理供需之间的矛盾。

三、加强石油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具体措施

1、创新法律风险控制流程

针对信息收集、风险识别、分析、评价、控制、执行监督与评估改进等法律风险防范的基本环节,在现有工作的基础上,梳理、规范有关工作内容,建立一套快捷、顺畅、有效的法律风险控制流程,确保企业能够及时发现、迅速预警、有效应对法律风险具有重要意义(见图1)。

2、建立完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1)“点、线、面”三位一体的风险防范机制。点即风险点,是法律风险的控制对象和管理起点;线即风险控制流程,是风险管理的重点;面即风险控制的多方位联动机制。“点、线、面”三位一体就是根据风险点的特征,制定不同的风险控制流程,形成一个风险控制面,使风险点受到全方位的监控。在具体方法上,首先要结合企业的内控制度建设,梳理和明确各个环节的风险点;其次结合各项工作流程,研究制定适合企业特点的基本风险控制流程和针对重点风险的具体控制流程;最后由企业各经营单元、职能部门结合各自业务特点建立自己的风险控制“面”。

(2)法律人员全程介入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风险防范机制。坚持把前瞻性研究和积累总结工作作为日常工作来落实,加强项目案例分析总结、立法研究、重点、热点、敏感事件的分析和研究,超前思维,在先谋划,归纳总结并提出具有指导意义的识别和应对法律风险的提示、警示和建议;鼓励和激励法律人员全面担负起各项重大决策、规章制度和经济合同履行100%法律审核的重要职责;对重要项目,特别是海外项目,法律人员要从项目开始的法律尽职调查、项目招投标、合同谈判,到项目实施的运作,直至项目关闭全程参与,切实把法律工作的关口推进到各主要业务领域,将法律管理嵌入企业流程管理,延伸到企业业务管理,上升到企业决策管理,实现法律风险防控的在源头把关,过程监控、动态管理。

(3)快速、灵敏、高效的法律纠纷处理机制。从建立完善重大纠纷案件及时申报、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等制度入手,加强发案类型和趋势的统计和分析,将案例报告、总结分析作为日常工作落实,挖掘案件发生规律和可借鉴之处,系统指导案件处理和防范。在此基础上,改变过去那种仅偏重于处理纠纷案件,却不重视从消极的案件处理中取得积极效果的错误做法,扎实开展纠纷案件过错分析工作,从我方过错中查找出管理上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制度,加强管理,堵塞漏洞。通过开展以案说法等活动,努力做到办理一起案件,提出一项法律建议,完善一项管理制度,进行一次法制教育,使广大员工能够引以为戒,吸取教训,避免同一性质和类型案件再次发生。

3、进一步强化法律风险管理的基础保障

(1)提升全员法律素质,强化法律风险管理的思想保障。首先,坚持高标准、严要求,把提升法律人员的综合能力与专业素质结合起来,以精通法律进而以“精一、会二、知三”为目标,突出外语、文字、专业等综合能力培训,并注重在工作实践中培养锻炼法律人才,交任务、压担子,调动和激发法律人员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在干中学、在学中提高,打造出一支能说能写会干的高素质法律团队;其次,健全学法机制、创新学法载体、灵活学法形式,结合工作实际,分层次、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延伸法律工作触角,培育“外讲诚信、依法经营,内讲制度、依法管理”的企业合规文化,营造全员参与的氛围;最后,加强对各级经营管理人员特别是企业领导干部的法律培训,教育引导领导干部自觉做到研究问题先学法,决策问题遵循法,解决问题依据法,言论行动符合法,使之成为学法、懂法、守法、用法的表率。

(2)重视打造并形成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完整链条,强化法律风险管理的组织保障。按照“统一领导、分层管理、权责清晰”的原则,建立自上而下的企业主要负责人―总法律顾问―法律事务机构―法律顾问的组织架构,形成由决策层主导、总法律顾问及法律事务机构牵头,法律顾问具体执行,业务部门和全体员工共同参与的法律风险管理体系,做到企业设到哪一层级,法律风险防范就要延伸到哪一层级,企业业务领域拓展到哪里,法律风险防范就要跟到哪里,覆盖企业经营管理的各个领域,切实保障法律风险防控机制的有效运转。

(3)建立法律风险防控的责任追究制度,强化法律风险管理的制度保障。坚持“风险防范人人有责”的原则,明确每个职能部门的风险防范职责,将防范工作落实到具体的岗位和人员,形成以岗定责、归责到人的责任体制,保证法律风险防范工作的权威性。坚持首问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违反法律风险防范责任制度、给企业造成利益损害的行为进行严厉惩罚,坚决杜绝法律风险防范认识上的“迟”、职责上的“散”、工作上的“懒”、行动上的“慢”、实效上的“虚”。

【参考文献】

[1] 蔡希有:充分发挥法律事务工作的保障促进作用[J].中国石化,2009(3).

[2] 陈丽洁: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创新与实践[M].法律出版社,2009.

[3] 杜义风: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建立与健全[J].中国煤田地质,2007(6).

创业法律风险防控建议篇3

论文关键词 检察机关 廉政风险防控 工作路径

自2005年北京市崇文区率先试行廉政风险防控制度,截至2009年全面推行,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已成为提高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手段在全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2010年北京市统计局调查数据显示,在全市8个区县发放“第三方民意调查”搜集的3200个样本中,79.2%的受访群众对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的成效认可。豍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积极参与到廉政风险防控工作中,截至2012年1月北京市16个基层院实现了检察机关参与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全覆盖。另一方面,检察机关在实践中缺乏对参与基础、时间、方式等内容的规定,参与活动尚属实践阶段。笔者针对参与实务中的一些问题进行思索,以求教于方家。

一、检察机关参与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概念与特点

检察机关参与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是指检察机关基于法律监督职权,以较少和限制职务犯罪的发生为目的,以提升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效能为任务而采取的各种预防性措施和行为。检察机关参与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是一项立足检察职能即法律监督职能的职权活动,是新时期下拓展法律监督范围、创新监督途径、增强监督实效的有益探索和有效实践。

相对于社会其他部门、单位参与廉政风险防控工作而言,检察机关的协助、参与工作,具有自身的特点和规律:(1)职权性。检察机关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是其一项法定职责,是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一种方式,不能推诿、放弃,更不能转让。参与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是检察机关立足自身优势,协助提升职权单位风险查找准确性、防控措施实效性而开展的预防职务犯罪行为,是行使预防职能,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具体体现。(2)建议性。检察机关对职权单位提出的关于改进、完善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措施、意见及建议仅是一种指导性的建议,职权单位有权自主决定是否予以采纳、实施。因此,检察机关参与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具有建议性、咨询性和指导性,不具有对职权单位在行政管理、业务监督自主经营等实体内容的干预权和处分权。(3)综合性与多样性。职务犯罪预防是一项长期而浩大的系统性工程,不可能通过单一的或简单的几种方法就达到理想效果,因此必须遵循预防职务犯罪普适规律,针对不同情况,运用检察建议、预防讲座、预防咨询等多种工作形式,通过筑牢思想防线、健全规章制度、强化管理监督等途径方法,全面提升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水平。(4)互动性。启动检察机关参与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前提是职权单位的邀请,参与工作的开展与推动需要职权单位有关部门、人员的配合,如实反映业务内容、流程、监督措施,及时交流风险防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困惑,使检察机关的协助工作质量更高、效果更好;检察机关利用查办案件的优势,时时掌握最新案件动态,及时向相关单位提示新发廉政风险、最新防控对策等内容,通过畅通的联系制度最终实现双赢。

二、当前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少数干部未能充分认识到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深远意义

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的实施与推进,得到了绝大多数领导干部的认可和支持,工作成效逐渐显现,但仍有极少数领导干部对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开展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重视程度不够、行动迟缓,为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埋下了隐患。

(二)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开展进度不一

当前,廉政风险防控工作虽已在各区推进,但由于职能分工不同,各单位在职权内容、组织机构及人员数量方面存在较大差别,造成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推动难度不尽相同,进而影响工作的推进速率。从整体上看,一方面国有企业风险防控工作推进速率高于行政执法与行政管理单位,呈现出防控制度建设成熟度较高的特点;另一方面,同类型单位的推进速率不尽相同,如同为行政执法单位,有单位已完成制度试点、全面推进、风险防控制度“回头看”及“深度回头看”四个阶段的工作,而极少数单位的工作仍处于初级阶段,只完成风险点的第一轮查找,且现有防控措施简单、效果不理想。

(三)风险点查找方式不科学,未能覆盖各层次公职人员

部分单位在风险点查找方式上存在误区,具体表现在:第一,以职务为标准查找风险,如以“科长”、“处长”等领导职位为基本查找单元,忽视、遗漏基层一线工作人员的职务权力,未能对风险点进行全面清查与识别;第二,部分单位存在“重视专职岗位职权,遗漏管理工作领导职权”的情况。如笔者在对近三年石景山区采购环节职务犯罪案件的调查中发现,享有领导职务的非专业采购人员占采购环节职务犯罪总涉案人数的76.5%,而实际上,案发单位对专业采购人员的廉政风险防控工作较为细致,对领导在采购环节廉政风险防控的规定较少,为职务犯罪的发生埋下隐患。

(四)风险等级评定待完善,欠缺科学、合理的指标体系

实践中,风险等级划分工作主要存在以下两方面的问题。第一,部分职权单位尚未深刻认识到“划定风险等级”工作意义,出现了廉政风险等级标识不完整的现象,导致无法有效识别等级,丧失了风险等级评定工作的功能。第二,风险等级划分标准不科学,综合评定体系不健全,如有单位单纯地以职务级别高低为依据,统一地将党组成员廉政风险划分为一级;基层职员廉政风险全部归为三级。

(五)风险防控措施过于笼统,未能达到风险防范的预期效果

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制度的核心价值在于采用有效策略防控风险的发生,从而有效遏制、杜绝腐败现象,因此,行之有效的防控措施是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能否真正发挥作用的关键。实践中,部分单位对廉政风险点查找工作较为成熟,但在对应的防控措施方面则规定的较为笼统,欠缺针对性强、可操作性强、技术性强的防控对策,工作整体水平有待提升。

(六)风险防控工作常态管理机制尚待完善

少数领导对廉政风险防控这项创新工作的研究不够深入,尚未厘清廉政风险防控与业务工作的关系,未能实现两者的良性互动,出现了各自发展的“两张皮”现象。此外,部分单位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内化于单位常态管理机制的切入点较少、程度不深、效果不理想。

三、检察机关参与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模式设想

(一)协助强化风险防控意识,共同营造良好工作氛围

1.充分发挥检察机关预防部门的宣传教育优势,将“廉政风险防控工作”专题作为宣传教育常态内容,加深各单位对廉政风险防控机制的认知度,引发对机制效用的认同感,自觉增强领导及广大干部对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2.通过协助建立“防控工作台账”制度,强化风险防控后续跟踪工作的效能。定期到职权单位对防控工作进行整合分析,协助职权单位及时总结工作成效,使从业人员在自身使用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后切身感受到该制度的优越性,实现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由“被动实施”到“主动推进”的转变。

3.在检察机关自办刊物《预防专刊》中增设廉政风险防控工作专栏,及时报道辖区内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最新进展,介绍外省市工作的成熟经验、辖区单位典型做法及创新工作,最大限度宣传工作成果,提升工作整体影响。

(二)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协助完善廉政风险防控制度体系

1.协助职权单位树立正确理念,正视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实现风险防控与业务工作的双赢发展。检察机关在参与过程中,要注重运用与职权单位业务相似、相通的成功实例进行讲解和启发,使职权单位能够从更深的层次上认识到廉政风险防控与业务工作及业务权力相生相伴的关系,启发企业充分发挥制度在规范专业管理及防控廉政风险方面的双重作用,推动两者的有机融合,实现两项工作同步发展。

2.充分发挥查办职务犯罪典型个案的功能作用,制发《风险防控检察建议》。针对查办案件过程中发现的制度不健全、管理存漏洞等问题,及时制发检察建议,提示高危风险点及合理可行的防控措施,协助发案单位实现动态管理。此外,发挥个案以点带面的示范作用,以典型个案带动行业治理,利用检察机关的办案优势和专业特长,积极提供预防咨询服务,逐步提升行业防控工作水平和效能。

3.注重收集舆情信息,制发《廉政高危风险预警通知书》,提升风险点排查的综合效能。检察机关通过汇总控告申诉部门收到的高频举报线索、社会舆论及社会热点问题,及时向相关部门制发《廉政高危风险预警通知书》,提示风险并提出防控对策建议,此外,该预警风险通知书还可作为职权单位及时更新风险点,实现风险动态管理及防控措施同步完善的重要依据。

4.探索实施重点项目职务犯罪预防管理制度。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针对首钢搬迁调整、中关村文化创意产业区建设等重点工程开展廉政风险防控项目化管理制度,通过锁定重点项目,运用廉政风险防控手段,认真查找重点部门、关键岗位权力运行“关节点”、内部管理“薄弱点”以及问题易发“风险点”,从决策、执行、监督等重点环节入手,构建防控机制,保障重点项目廉洁、安全、高效。

创业法律风险防控建议篇4

殷健:近年来,东城区院在区委、市院的领导下,注重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融入全区反腐败工作大局中,密切与区纪委的配合,发挥整体合力,经过探索、实践和创新,逐步形成了一套具有东城特色的预防调查工作模式。即找好区域工作重点以及典型案件暴露出问题这一切入点。发挥检察监督和纪检监察两大职能作用,发挥共建机制优势,从分析案件特点和规律入手,通过深入预防调查,寻找产生腐败风险的源头和诱因,建立以案倒查的工作机制,强化监督,增强预防腐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近年来先后围绕征地拆迁、工程建设、医药卫生、社会保障、政法、国企、税务等多个领域开展了一系列预防调查工作,形成的近十份预防调查报告受到了区委、区政府和行业领导的高度重视并做出批示,促进了相关领域机制建设和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并进一步提高了预防工作的专业化和社会化水平。

工作中,东城区院注重拓展工作思路,创新工作方法,不断加大自律防控、风险防控和心理防控的研究,探索运用心理学进行职务犯罪分析和防控,梳理廉政教育资源,丰富教育手段,创新教育载体,增强党员领导干部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能力,提升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针对性,使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取得了新成效。

韩索华:“金融强区”是西城区的三大发展战略之一。作为集决策监管、资产管理、支付结算、信息交流等为一体的国家金融中心,发挥着推动首都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为了推动西城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区域内金融企业健康运行,减少和遏制商业银行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西城区院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深入开展预防商业银行职务犯罪专项工作。成立了由主管检察长为组长,由职务犯罪预防处处长等人组成的专项组,为调研工作给予充分的人力保障。积极组织开展预防调查,以十年间北京检察机关查办的案件为基础,积极走访北京银行、渤海银行等多家商业银行,分析商业银行职务犯罪的发案形势、犯罪特点、规律及发展趋势、犯罪风险点及犯罪原因等,并提出预防对策,撰写专项调研报告。根据调研情况撰写检察建议书并对区域内相关商业银行发放,督促其防范风险、堵漏建制。同时,成立预防金融犯罪警示教育基地,服务区域内金融单位发展的需要。西城区院不断创新专项预防工作形式,为区域发展做出重要贡献。金融领域专项预防工作被评为2013年度“西城区可持续发展项目”。西城区院将对金融领域开展持续的预防跟踪,发挥职能优势,与金融监管机构共同搭建预防职务犯罪的立体防线。

创业法律风险防控建议篇5

主要是按照市纪委、市监察局《关于推进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意见》和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在全省人口计生系统扎实推进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这次会议。对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工作进行动员部署。刚才同志宣读了市人口计生系统推进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实施方案》下面,就扎实推进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讲几点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开展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重要意义

首先要解决认识问题,认识到位了,工作到位才有保障。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是一项创新性的工作,必须充分认识其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做好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一)推进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是落实党的大要求的重要措施

党的大报告,“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要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开展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反腐倡廉工作方针。第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了“要进一步加强预防制度建设,推进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要求。推进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是全面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客观需要,也是全市人口计生系统进一步推进具有计生特点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实际步骤,全系统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要站在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高度,充分认识推进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是落实党的大要求和中央纪委五次全会精神的具体措施。我们要以坚定的态度、得力的措施、务实的作风,扎实地推进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

(二)推进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是贯彻《实施纲要》,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手段

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重点是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和人权、财权、物权、事权的岗位管理及相关制度建设执行和运作情况等。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本质上是对贯彻落实《惩防体系实施纲要》的具体化,突出对权力运行环节中重点部门、重点岗位和重点人员的管理,预防腐败的具体办法和工作体系,具有系统性和长期性的特征。各级领导干部都掌握着一定的权力和资源,也不同程度地面临着各种诱惑和考验,因此都面临着一定的腐败风险。权力越大,掌控的资源越多,风险就越高。推进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就是要提前化解腐败风险,实现关口前移,把有效防范和化解廉政风险的责任落实到每个单位、每个岗位和每个人。通过识别风险点,综合利用现有的制度和措施,建立相应工作机制,确保预防腐败的各项制度和措施得到有效落实,有利于掌握反腐倡廉建设主动权、增强预见性,真正做到用制度管权、管人、管事,从而实现反腐倡廉工作的制度化、标准化、经常化。

(三)推进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是将廉政建设与业务工作有机融合的重要途径

如果“两手抓”的关系处理不好,党风廉政建设和业务工作就容易出现“两张皮”的现象,廉政建设不能很好地融入到业务工作中去。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通过建立起纪检监察工作与行政业务之间的关联机制,在权力运行的各个环节对廉政风险实施控制,最大限度地降低腐败行为发生的可能性。推进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紧紧围绕岗位职责查找风险点,制定防控措施,使党风廉政建设找到了更有效的载体,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更加具体化。

通过对权力运行实施有效监督,也必将促进各项业务管理工作的发展,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中,对制度机制和岗位职责风险点的查找,贯穿于权力运行的全过程,通过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和措施,切实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同时,查找风险点也更加明确了各项业务工作的流程和责任分工,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行政工作的效率和规范`性,带来了“以廉促政”的联动效应。

二、明确工作要求,扎实推进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

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是中央纪委要求推进的一项制度建设,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将风险管理理论和质量管理方法应用于反腐倡廉工作实际,针对因教育、制度、监督不到位和党员干部在履行职责或日常生活中不能廉洁自律而产生的廉政风险。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是贯彻落实《惩防体系实施纲要》主要内容的创造性实践。

近年来,省人口计生委和市级有关部门积极开展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试点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我们要积极借鉴先进经验,紧密结合我市人口计生系统的实际,扎实推进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尽快建立起全面覆盖、层层监管、责任到位的廉政风险防控体系。具体工作中要突出抓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深入排查,找准弄清廉政风险。查找廉政风险是有效防控的前提。风险找不到、找不准、找不全,建立防控机制就会缺乏针对性、丧失实效性。各科室、各单位要对内部现有权力运行流程中存在的廉政风险进行全面梳理排查,为建立防控机制奠定坚实基础。第一,要系统梳理职责职权。开展廉政风险防控,必须先弄清权力运行中容易滋生风险的关键环节和关节点。要围绕行政执法权、干部人事权、财物管理权等,对每个科室、每个岗位、每个人员的职责定位、法定权限和工作流程进行认真排查梳理,做到职权项目清楚,责权流程清楚,权力运行的各个环节了然。第二,要全面找准各种风险。围绕权力和权力运行流程,按照全员参与的要求,对照履行职责、执行制度的情况,通过自己找、领导提、社会评、集体定等多种形式,排查找准本单位内部权力运行风险和处室、岗位风险。第三,要理清风险等级、实施分类管理。要对风险产生的内外因素进行分析判断,按照风险发生几率和危害程度明确相应的风险等级,区分轻重缓急,实施分类防控管理。各单位要对本单位风险等级最高的岗位做到清清楚楚,采取坚决措施加以防控(风险等级共为三级,一级为重大风险最高,二级为中度风险,三级为一般风险)。

(二)建章立制,积极防控廉政风险。针对廉政风险点建章立制,形成靠制度管人管事,是有效防控廉政风险的关键,是机制建设的重中之重。各单位要继续深化和运用近年来防惩体系建设、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成果,紧紧围绕权力运行的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针对排查出的廉政风险点,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规范,推动形成有效防控廉政风险的“制度链条”。重点要抓好五大制度建设:一是民主决策制度。积极完善党组织议事规则,明确议事内容,规范议事程序,创新表决方式,强化决策监督,切实防止暗相操作、权力滥用和“个人说了算”等行为,推进民主决策、公开透明。二是岗位职责制度。按照明晰职权边界、规范工作权限的原则,对每个科室、单位、岗位、人员的工作职责、法定权限制定相应的规范,细化到每一项职权的行使,细化到每一个人头,做到有权即有责,行权讲规范,用权受监督,违权受追究。三是程序控制制度。根据权力运行流程,对每一个环节建立系统固化、环环相扣的制度规范,既有效避免因工作程序交叉疏漏,造成责权混淆、权力失范,又形成相互监督制约,切实防止权力失去约束和滥用。四是干部管理制度。在坚持按照《党政干部选拔任用条例》等有关制度规定选人用人的同时,注重根据岗位廉政风险程度的不同,建立相应的干部选拔和管理使用制度。对于风险度较高的岗位,选人用人的标准要有所区别,特别注重选拔那些作风过硬、严于律已的干部。五是责任追究制度。强化对单位、岗位及人员行权的动态监控和经常性监督检查,紧紧围绕确保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相关制度规范落实,建立健全相应的诫免谈话、限期整改、组织处理和纪律追责等规定,以制度保障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扎实有效开展。

(三)强化措施,整体推进风险防控。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在抓紧抓好制度建设的同时,还要注重同步跟进教育、考评等各项配套辅助措施,推动机制建设不断深入。第一,要注重强化岗位廉政风险教育。既要坚持对广大党员干部加强廉洁自律教育,又要区分不同岗位,积极开展有针对性地廉政风险防控教育,通过正面引导、反面警醒、专题学习等形式,引导党员干部认清自己岗位面临的廉政风险,不断增强自我防范和保护意识,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第二,要注重考核评估。要把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纳入防惩体系建设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及政风行风建设、行政效能建设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与单位和干部的绩效评定挂钩,促进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落到实处、取得实效。第三,要注重运用科技手段。紧密联系单位实际,着力开发廉政风险预警、管理、防控等方面的电子信息技术和应用软件,通过科技手段不断提升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水平,促进廉政风险日常防控措施和长效防控机制的深化和完善。

三、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取得实效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推进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关键在领导,责任在班子。各单位要把推进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作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推进惩防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和主要抓手,摆上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

(二)突出重点,把握关键。要重点围绕行政执法权和人事、财务管理权,防控廉政风险和监管职责风险,务实操作。同时,做好“五个结合”,即突出重点环节与一般岗位相结合,突出针对性和动态性监管相结合,突出硬性约束与自律相结合,突出抓风险点与各项工作相结合,突出日常监督与考核评议相结合,并根据各环节廉政和监管风险的特点,认真研究分析可能产生的原因,把防控措施细化到权力运行的具体环节,做到岗位职责明确、岗位风险清楚、化解风险的措施有效,执行防控的手段有力,要紧密结合本单位实际,创造性的开展工作,切实推进廉政风险防控工作。

创业法律风险防控建议篇6

一、指导思想、任务目标及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加强廉政风险和执法风险防控管理,要坚持从公共权力的运行领域、重点岗位和关键环节入手,排查廉政风险和执法风险,改进监管方式,健全内控机制,构筑制度风险,实现超前预防、全程监管、预警防控,从源头上防治腐败,促进党员干部廉洁从政,推动卫生系统特色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为我县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快速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内部环境。

(二)任务目标

防范权力腐败,坚持关口前移,注重从源头上做好事前防范,切实做到制度管人、靠制度办事,最终建设风清气正、民主决策的廉政环境和令行禁止、阳光公开的执法环境。

(三)基本原则

“双险双控”工作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原则;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既互相协调、又相互制约的原则;自我防范、专业防范与社会防范相结合的原则;廉政与行政执法相统一的原则;突出重点、整体推进、细化分解责任,积极稳妥实施的原则。

二、方法步骤

卫生系统各级各部门要借鉴先进单位经验,紧密结合实际,围绕监督和制约权力运行,全面梳理和排查岗位职责、业务流程、制度机制和外部环境等方面可能引发廉政风险和执法风险的问题,通过评估风险等级,加强风险预警、制定防控措施、强化监督检查等手段,进一步规范程序流程,完善防控机制,到2012年底,进一步建立健全体制机制,形成覆盖全系统各单位、所有岗位的“双险双控”工作管理网络。

“双险双控”工作共分四个阶段。

(一)宣传发动阶段(3月31-4月17四)

各单位各部门把开展“双险双控”工作,建立“双险双控”体系作为惩防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主要领导要切实负起领导责任,加强对“双险双控”工作的领导,定期分析研究,安排部署工作。要建立“双险双控”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整体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具体实施。通过召开动员会、学习文件、组织讨论等活动,切实提高干部职工认真查找风险、自觉防范风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组织排查阶段(4月18日-5月18日)

1.排查准备阶段。卫生系统各部门要按照职权法定、权责一致的要求,全面清理和确定岗位职责,摸清权利底数,搞好系统梳理,编制“职权目录”、绘制权力运行外部流程图,同时在本单位进行公示,为搞好风险排查做好前期准备。

2.查找风险点。要重点围绕决策权、行政审批权、行政执法权、干部人事权、财务管理权,对每个单位、每个内设机构、每个岗位的职责定位、法定权限和工作流程,采取岗位互查、不同岗位互查、领导帮助查和集体排查等方法,认真查找岗位职责、业务流程、制度机制和外部环境等四类风险。岗位职责风险,是指由于工作岗位的特殊性,可能造成在岗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因素;业务流程风险,是指由于工作程序和个人自由裁量空间过大,可能造成权力失控和行为失范的因素;制度机制风险,是指由于缺乏工作制度及工作时限、标准、质量等明确规定,可能导致行政行为失控的因素;外部环境风险,是指行业“潜规则”对岗位的干扰,生活圈和社交圈对个人的不利影响等因素。根据查找的风险点,填制风险点自查表,并进行公示。

3.界定风险点。

(1)廉政风险点主要包括:由于不认真执行政治纪律和上级重大决策部署,导致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而造成的政策风险;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不按决策程序办事而导致的决策风险;在履行岗位职责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和中央省市县廉洁自律规定而导致的廉政风险;不认真履行“一岗双责”,领导和监督职责履行不到位,造成本单位出现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的责任风险;以及在人事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廉洁自律及其他规定,可能发生不廉洁行为的潜在风险。

(2)执法风险点主要包括: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处罚、监督检查和采取强制措施等方面存在的潜在执法风险。

①行政许可类风险点主要是主管和负责受理审查、核准的工作人员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廉洁自律等规定,,、吃拿卡要、贪污受贿以及强行向企业拉赞助、搞摊派等问题,引起申请人申诉、投诉、诉讼和行政复议以及可能发生不作为、乱作为的潜在风险。

②行政征收类风险点主要是行政征收人员无法定依据擅自设立行政征收项目,超过规定范围、时限标准或不按规定程序实施行政征收,不按规定开具征收专用票据,或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截留、私分、挪用征收款,违反规定向群众、企业、个体工商户、村级组织摊派钱物或索要赞助,将无偿服务变成有偿服务、有偿服务只收费不服务或只提供部分服务,将自愿费变成强制收费、搭车收费的潜在风险。

③行政处罚类风险点主要是执法办案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违反办案程序和廉洁自律等规定,出现乱罚款、越权执法、滥施处罚、重复处罚、以罚代管不按规定程序执法办案、滥用自由裁量权等问题;疏于管理、、推诿扯皮、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甚至弄虚作假、伪造案卷、失职渎职等问题;执法不文明、态度生硬、言语粗俗、耍威风、搞特权、刁难处罚对象等问题,引起当事人的申诉、投诉、诉讼和行政复议以及可能发生不作为、乱作为的潜在风险。

④监督检查类风险点主要是承担监督检查工作人员,监管不到位,可能造成重大安全隐患;对发现的违法隐患查处、指导不及时,可能造成重大损失或重大影响;故意刁难监督检查对象或设置不必要条件等方面可能发生不作为、乱作为的潜在风险。

4.风险评估等级。对排查出来的廉政风险点和执法风险点进行审核,按照风险发生的概率大小、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和违纪违法行为,确定本部门和内设岗位风险点的风险等级。一级风险发生几率高,或一旦发生可能造成严重损害后果,可能触犯国家法律构成犯罪的风险;二级风险为发生几率较高,一旦发生可能造成较为严重损害后果,应受到党政纪处分的风险;三级风险发生几率较小,或者一旦发生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但未达到党政纪处分程度的风险。

各下属单位内设岗位的廉政风险和执法风险等级确定,采取单位职工评议、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报卫生局监察室审定的方式进行。

(三)制定防控措施阶段(5月19-7月14日)

针对存在的廉政风险和执法风险,从本单位、内设机构、岗位三个层次,提出防范控制风险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形成以岗位为点、程序为线、制度为面环环相扣的廉政风险和执法风险防控机制。

1.抓好前期预防。注重加强党性修养、思想道德建设和制度机制层面主动做好防范,从源头上消除可能发生不廉洁问题的隐患。完善办事公开机制和廉政承诺制度,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结合各自风险点实际,对行政管理权、行政审批权、行政执法权进行认真清理,围绕决策、执行、监督三个环节,优化工作流程,制定相关程序性文件,修订和完善民主决策、岗位职责、程序监控、干部管理、职务消费和责任追究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以健全的制度和科学有效的机制遏制廉政风险和执法风险的发生。大力推行党务、政务办事公开,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加大对风险等级较高、干部群众评议关注多、反映多的重点岗位人员定期交流轮岗力度,积极开展竞争上岗,防治廉政风险和执法风险的发生。

2.实施中期监控。根据岗位廉政风险和执法风险不同等级,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和重点防控。针对日常管理中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及时进行跟踪监控,通过开展民主评议等活动,加强防控管理。认真落实廉政谈话、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等制度,加强对公务员和其他公职人员的监督。通过设立举报箱、举报电话等形式,及时发现存在或可能发生的廉政风险和执法风险,运用督导、纠错、诫勉谈话、打招呼提醒等方式,化解廉政风险和执法风险。严格执行民主决策和财务审批制度,凡涉及重大事项、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事项,必须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3.严格后期处置。要完善查处警诫措施,对有明显风险表现的个人及时进行纠错和训诫,防止可能出现或正在演变的腐败问题发生。加大对廉政风险和执法风险防控管理问题的查处力度,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有关规定,从严问责,从严追究。要建立岗位廉政风险和执法风险定期排查制度对岗位廉政风险和执法风险防范承诺、防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制度不落实,防控措施不到位的要及时指出,责成整改,保证廉政风险和执法风险防控管理工作的有效运行。

(四)检查评估阶段(7月15日-8月17日)

各单位要把加强“双险双控”工作考核与领导班子和党员干部年度考核、工作目标考核以及惩防体系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等结合起来,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党政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绩效考核评价系统。整合监督资源,形成全方位监督网络。通过信息监测、定期自查、上级检查、社会评议等方式,不断强化对防控效果的监控。建立健全监督检查、考核评估、纠错整改和责任追究等机制。对不按照规定落实廉政风险和执法风险防控措施的,采取提醒警示、谈话诫勉、责任追究等措施,及时帮助和督促其纠正;对整改不力的,按照相关规定作出处理。卫生局纪检监察室要加强检查指导和督促落实,按照分级预警、层次管理的原则,及时督促存在风险防控薄弱环节的单位和个人,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化解廉政风险和执法风险。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双险双控”工作的重要性,牢固树立风险防控意识,结合“三好一满意”活动、“干部作风改进提升年”活动和党风廉政建设“十百千示范带动工程”的实施开展,将“双险双控”工作摆上议事日程,切实抓好抓出成效。各支部对“双险双控”工作负总则,主要领导亲自部署、亲自抓;要建立健全工作机构,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推动工作顺利开展。惩防体系建设领导小组要搞好总体部署,加强工作指导。县卫生局监察室将“双险双控”工作纳入全县卫生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年度考核。

(二)明确职责,细化分工

各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要按照卫生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切实履行“一岗双责”,带头查找廉政风险和执法风险,带头制定和落实防控措施,带头抓好自身和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廉政风险和执法风险防控管理,提升防控能力,发挥表率作用。卫生局纪检监察室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协助局党委做好统一思想、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和考核评估工作。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加强“双险双控”工作细则,明确责任领导、责任科室和责任人员,将目标层层分解、层层落实。

创业法律风险防控建议篇7

一、个人住房按揭的内涵及法律特征

个人住房按揭是由银行、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商)和购房人三方共同参加的买卖商品房的一种融资活动。作为一种崭新的融资方式(仅就中国而言),即为贷款买房子,它是在购房人交付银行规定的一定比例的购房款后,差额部分由银行提供贷款。个人住房按揭涉及银行、开发商、购房人三方,它在开发商、银行、购方人三者利益上找到了一个最佳结合点,既能帮助开发商尤其是中小开发商渡过难以筹集大量资金以应付高昂地价和建设费用的困境,又能帮助购房人缓解一时难以凑足较大数额购房款的困难,进而解决了资金供求矛盾,有利于实现住房的扩大再生产。因此,自个人住房按揭产生之日起 ,就大受三方欢迎并不断发展完善。其具体做法为:开发商为尽快取得售楼价款,向房地产市场推出楼花(期房)或现房,购房人向开发商订购期房或现房,交付一定比例的首期购房款(一般不超过购房总价款的30%),之后向与开发商订有协议的银行申请购房贷款,交清购房款余额,经出证、产权抵押登记后将物业权益移转给银行作抵押,购房人定期向银行还本付息,银行提供的此种贷款即为个人住房按揭贷款。

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是抵押贷款的一种特殊形式,也是银行贷款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有人认为按揭贷款有所购房屋作抵押,又有开发商提供保证,可谓“双保险”,贷款风险系数趋于零。然而随着个人住方按揭贷款的迅速发展,这种观点显得愈来愈片面。事实上,银行在按揭业务中同样存在风险,实践中也出现了大量的按揭纠纷,银行信贷权益遭受到了极大的侵害。因此探讨和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个人住房按揭中银行风险的防范机制显得十分迫切和必要。

那么,在按揭业务中银行风险来源于那些因素?有那些表现形式?要深刻、准确认识这些问题首先必须从法律角度分析个人住房`按揭的法律特征,这是分析银行风险、建立防范机制的前提。

根据前述定义,个人住房按揭最显著的法律特征是:它涉及二个合同、三方当事人。具体分析如下:

其一,二个合同是指购房合同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合同。前者是后者的前提,没有购房合同则必然没有按揭贷款合同;按揭贷款合同则是购房合同的补充,没有按揭贷款合同,购房合同就成为履行不能的合同。因此二个合同密不可分,互相作用,相互依存,任何一个合同的违约行为均可能导致另一个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可能或者不必要,这是个人住房按揭区别于其他民事经济法律关系的一个突出特征。

其二,三方当事人是指开发商、购房人和银行。(一)开发商和购房人之间是房屋买卖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具体体现在购房合同中;(二)银行与购房人的关系则包含两层含义:第一层是借贷关系,购房人是债务人,银行是债权人;第二层是抵押关系,购房人是抵押人,银行是抵押权人。(三)开发商与银行的关系。目前理论界与实务界存在两种相异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是连带保证法律关系,开发商是保证人,银行是被保证人,开发商对购房人所借贷款本息向银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一旦购房人未按约定归还银行贷款银行可向开发商进行追偿。第二种观点认为是回购权利义务关系,是购房人与银行之间的房屋抵押法律关系的一种延伸,是银行依法处分抵押物所产生的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当购房人逾期未还款构成违约时,银行依法处分抵押房产,开发商向银行允诺无条件回购该房产,并将回购房款优先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对此购房人作为抵押人在按揭贷款合同中予以书面确认。这实际上是抵押权人与卖方、抵押人就处分抵押物达成协议而产生的一种抵押物处分权利义务关系。

二、商业银行在个人住房按揭中的主要风险

在个人住房按揭的二个合同、三方当事人之中的任何一个环节,一旦发生违约情况,就很有可能发生银行风险,危及银行信贷资产安全,损害银行合法权益。因此,在个人住房按揭中银行风险无时不在,并且其来源多元化,表现形式多样化。概括起来银行在个人住房按揭中主要存在如下风险:

(一) 来源于开发商的风险

1、开发商的欺诈行为。开发商在取得银行给予购房人的贷款后,用于其他用途或这携款而逃,此种情况在楼花按揭中产生的概率较大。

2、开发商由于经营不善,导致楼盘烂尾,无法按期交楼致使购房协议无法履行,必然导致按揭贷款协议无法正常履行,银行信贷资产受到损害。

3、由于开发商所建楼房存在质量缺陷,不符合合同要求等原因,购房人以开发商违约为由要求解除购房协议不再履行按揭贷款协议。

4、开发商所开发楼盘没有取得合法使用权或伪造使用权证,无法取得房产证或开发商违法预售等原因,导致银行风险等。

(二)来源于购房人的风险

1、购房人经济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的变故,无力继续履行按揭贷款协议。

2、购房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或者失踪,继承人或财产代管人不再或不愿继续履行协议。

3、购房人存在欺诈行为,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如个人收入证明、营业执照等。

(三)来源于银行自身的风险

1、银行在审查开发商资质、购房人还贷能力时因疏忽大意未发现开发商资质欠佳或购房人无力偿还贷款而放贷。

2、银行在订立合同时因签章不规范导致合同未成立或者合同无效(在合同法中,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关系到合同的成立或生效,因此签章问题显得异常重要)从而危及银行权益。

(四)来源于其它方因素的风险

在按揭贷款协议履行期限内,由于国家政策、不可抗力等因素也会使银行存在风险。如国家因公共利益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征用房屋使用范围内的土地,虽给购房人一定补偿金但数额不足以清偿银行贷款,使银行未受清偿的部分贷款处于无法收回的境地;又如,因地震、火灾等难以预料的自然灾害导致楼房毁损、灭失而无恢复原状之可能或必要时,虽为房屋进行投保但保险公司因特殊原因破产或无力支付保险赔偿金从而使银行权益受到损害。

三、建立防范机制,化解银行在个人住房按揭中的风险

个人住房按借贷款的期限一般较长,各种人为事件或意外情况均有可能发生。事先对各种可能产生的银行风险进行有效的法律防范可谓明智之举,这也是维护银行信贷债权的根本所在。笔者认为银行风险防范应着重从风险转移、风险化解、风险预防三方面考虑,借鉴国外及香港的有益经验,进行综合防范,建立行之有效的有中国特色的个人住房按揭银行风险的法律防范机制。

(一)明确开发商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确立风险化解启动机制

在香港住房按揭中,银行与开发商不在任何法律关系,住房按揭仅限于购房人与银行之间,与开发商无关。但是,我国从经济发展水平、企业资信、个人信用等各方面实际情况出发把开发商列入住房按揭法律关系中且占据重要地位。实践证明这种模式适应了中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极大促进了我国住房商品化进程。作为住房按揭中重要一方的银行当充分利用这一有效模式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正如前文所述,银行与开发商的关系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笔者认为最好将二者紧密结合起来达到真正的“双保险”的目标,从而有效化解银行风险,对任何一方的偏废都将导致银行风险。在这种风险化解机制下,当购房人不能按合同偿还借款时,首先开发商必须回购该抵押房产,并优先清偿银行贷款本息,如仍不足以清偿的,开发商对不足部分承担保证责任,这样银行可以真正实现“双保险”

(二)保险业必须全面介入住房按揭,建立住房按揭银行风险转移机制

保险融资与住房按揭融资具有许多内在的切合因素,购房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开发商的履约能力与银行风险的防范,这些需求均可以通过保险业的介入而得以妥善解决,使保险与按揭各方利益得到最佳组合。银行风险转移机制可通过以下三个方面得以建立:

1、购房人所购房屋的财产保险。此处值得注意的事,在实际操作中,笔者发现在绝大多数保险合同中都明确写着“如发生意外事故导致房屋毁损后,银行为被保险人或第一受益人”,笔者认为由于银行对抵押房产并不拥有所有权,这种作法违反《保险法》的规定,该保险法律关系是无效的。对此笔者建议在保险合同中可以明确约定“ 如发生意外事故导致房屋毁损后,银行可以从保险赔偿金中优先受偿”。

2、购房人的人寿保险,1998年4月下旬,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与荷兰国际集团共同举办了“住房融资与寿险联合运营机制研讨会暨荷兰住房融资模式介绍会”。荷兰国际集团(ING)提出了一个被认为适用中国情况的建议“模式”,笔者认为“ING模式”为我国住房按揭风险防范提供了一个崭新的思路。“ING模式”的核心是将购房抵押贷款与人寿保险相结合,它要求购房人购买相应年限和金额的人寿保险作为借贷的担保,购房人只需支付全部房价15%至20%的首期购房款即可购房。在这种机制下,一方面购房人每月仅需支付贷款的利息,人寿保险期满后其保险金恰足以清偿贷款本金,经济负担大为减轻;另一方面又可确保银行债权不会因购房人中途死亡、残废以致丧失还款能力而出现贷款无法收回的风险。“ING模式”为购房人带来许多便利,也为保险公司带来新型客户群体,拓展市场业务领域,同时也给开发商带来新的生机,最终也给银行确立了因购房人伤亡而造成的还贷风险防范机制。

3、开发商和购房人的履约保险。这是一种新的保险业务,其核心是当开发商和购房人因某种原因(保险责任范围)导致其履约能力下降时,由保险公司支付赔偿金,从而避免了因开发商和购房人履约能力下降给银行带来的还贷风险。

(三)开辟律师业务与个人住房按揭业务的契合点,确立个人住房按揭银行风险预防机制

个人住房按揭从根本上讲是一种融资活动,其突出特点是信用行为,而对于信用程度的认定往往需要有专业法律技能,因此律师业介入个人住房按揭成为必要和可能。实际上律师业与按揭的竞合在国际上是十分普遍的,而我国在目前仍缺乏足够的结合面。笔者认为,律师至少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发挥其重要作用:

1、对开发商进行资信审查。开发公司是否依法设立,是否具有房地产开发权,公司注册资金来源及注资是否充足,公司组织机构、管理机构是否健全等。

2、对购房人的资信进行审查。首先审查购房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其次审查经济收入来源是否足够和稳定,是否自用购房,是否存在“炒楼”意图等情况。

3、对开发项目的合法性进行论证审查。如开发商是否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使用权的用途、期限以及是否可能自由转让;该项目是否经合法程序审批报建、该项目是否具备预售条件、有否取得预售证、可否保证依时取得合法有效证明等。

4、代为起草、签订住房按揭合同、购房合同甚至是保险合同。从合同形式、合同内容两方面依法维护开发商、银行、购房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各契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5、律师对按揭资金的流向可以起监管职能。律师通过对开发商银行账户的监管,使按揭资金确能用于项目开发建设,并保证按工程进度有计划用款,防止开发商抽逃资金。

律师介入住房按揭业务,从防范银行风险的角度讲具有如下重大意义:(1)从程序和实体上保证整个按揭行为的合法性,防止因银行审查不慎而带来的隐忧;(2)律师对自己的法律行为负责,如因律师过错而导致合同无效或者其他损失,律师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赔偿责任、行政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

(四)实行制度创新,加强制度建设,提高商业银行信贷管理水平和防范风险能力

法律是一种最具稳定性和最强约束力的制度。制度建设对于发展经济的作用已为大多数的经济学家和法学家所认同。在制度建设中,制度创新更是重中之重。制度创新这个概念,在经济学里的含义是指能使创新者获得追加利益的现存制度的变革,它与技术创新有某种相似性,制度创新往往是采用某种组织形式或者经营管理形式方面的一种新发明的结果。从观念上讲,制度创新就是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是突破旧观念、旧制度的束缚而建立新观念、新制度的结果,因此对于创新者而言,它既需要理论勇气,更需要实践的勇气。一种新制度的诞生并产生预期的纯收益是这两种勇气相结合的结果。目前我国有很多银行经营者已经意识到了制度创新对于改进管理制度,提高经济效益的巨大作用并进行了许多成功的尝试,但是,还远远不能适应我国经济和金融形势发展的需要。实践证明我国银行在原有计划体制下建立起来的内部经营机制包括信贷管理机制已经不能适应市场机制的需要,需要通过制度创新,抛弃原有的旧制度、旧机制,建立新制度、新机制,同时吸收原有机制中仍然具有生命力的制度,从而建立起商业银行新的适应市场机制需要的灵活高效的内部经营机制和信贷管理机制,使商业银行获得新的生命力,真正按照企业化的要求经营,去追求和实现利润最大化,最终做到防范金融风险,保障银行信贷资产安全。

(五)提高认识,强化管理,建立一套权责分明,平衡制约,运作有序的内控机制以防范住房按揭中得银行风险

创业法律风险防控建议篇8

一、个人住房按揭的内涵及法律特征

个人住房按揭是由银行、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商)和购房人三方共同参加的买卖商品房的一种融资活动。作为一种崭新的融资方式(仅就中国而言),即为贷款买房子,它是在购房人交付银行规定的一定比例的购房款后,差额部分由银行提供贷款。个人住房按揭涉及银行、开发商、购房人三方,它在开发商、银行、购方人三者利益上找到了一个最佳结合点,既能帮助开发商尤其是中小开发商渡过难以筹集大量资金以应付高昂地价和建设费用的困境,又能帮助购房人缓解一时难以凑足较大数额购房款的困难,进而解决了资金供求矛盾,有利于实现住房的扩大再生产。因此,自个人住房按揭产生之日起,就大受三方欢迎并不断发展完善。其具体做法为:开发商为尽快取得售楼价款,向房地产市场推出楼花(期房)或现房,购房人向开发商订购期房或现房,交付一定比例的首期购房款(一般不超过购房总价款的30%),之后向与开发商订有协议的银行申请购房贷款,交清购房款余额,经出证、产权抵押登记后将物业权益移转给银行作抵押,购房人定期向银行还本付息,银行提供的此种贷款即为个人住房按揭贷款。

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是抵押贷款的一种特殊形式,也是银行贷款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有人认为按揭贷款有所购房屋作抵押,又有开发商提供保证,可谓“双保险”,贷款风险系数趋于零。然而随着个人住方按揭贷款的迅速发展,这种观点显得愈来愈片面。事实上,银行在按揭业务中同样存在风险,实践中也出现了大量的按揭纠纷,银行信贷权益遭受到了极大的侵害。因此探讨和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个人住房按揭中银行风险的防范机制显得十分迫切和必要。

那么,在按揭业务中银行风险来源于那些因素?有那些表现形式?要深刻、准确认识这些问题首先必须从法律角度分析个人住房`按揭的法律特征,这是分析银行风险、建立防范机制的前提。

根据前述定义,个人住房按揭最显著的法律特征是:它涉及二个合同、三方当事人。具体分析如下:

其一,二个合同是指购房合同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合同。前者是后者的前提,没有购房合同则必然没有按揭贷款合同;按揭贷款合同则是购房合同的补充,没有按揭贷款合同,购房合同就成为履行不能的合同。因此二个合同密不可分,互相作用,相互依存,任何一个合同的违约行为均可能导致另一个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可能或者不必要,这是个人住房按揭区别于其他民事经济法律关系的一个突出特征。

其二,三方当事人是指开发商、购房人和银行。(一)开发商和购房人之间是房屋买卖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具体体现在购房合同中;(二)银行与购房人的关系则包含两层含义:第一层是借贷关系,购房人是债务人,银行是债权人;第二层是抵押关系,购房人是抵押人,银行是抵押权人。(三)开发商与银行的关系。目前理论界与实务界存在两种相异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是连带保证法律关系,开发商是保证人,银行是被保证人,开发商对购房人所借贷款本息向银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一旦购房人未按约定归还银行贷款银行可向开发商进行追偿。第二种观点认为是回购权利义务关系,是购房人与银行之间的房屋抵押法律关系的一种延伸,是银行依法处分抵押物所产生的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当购房人逾期未还款构成违约时,银行依法处分抵押房产,开发商向银行允诺无条件回购该房产,并将回购房款优先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对此购房人作为抵押人在按揭贷款合同中予以书面确认。这实际上是抵押权人与卖方、抵押人就处分抵押物达成协议而产生的一种抵押物处分权利义务关系。

二、商业银行在个人住房按揭中的主要风险

在个人住房按揭的二个合同、三方当事人之中的任何一个环节,一旦发生违约情况,就很有可能发生银行风险,危及银行信贷资产安全,损害银行合法权益。因此,在个人住房按揭中银行风险无时不在,并且其来源多元化,表现形式多样化。概括起来银行在个人住房按揭中主要存在如下风险:

(一)来源于开发商的风险

1、开发商的欺诈行为。开发商在取得银行给予购房人的贷款后,用于其他用途或这携款而逃,此种情况在楼花按揭中产生的概率较大。

2、开发商由于经营不善,导致楼盘烂尾,无法按期交楼致使购房协议无法履行,必然导致按揭贷款协议无法正常履行,银行信贷资产受到损害。

3、由于开发商所建楼房存在质量缺陷,不符合合同要求等原因,购房人以开发商违约为由要求解除购房协议不再履行按揭贷款协议。

4、开发商所开发楼盘没有取得合法使用权或伪造使用权证,无法取得房产证或开发商违法预售等原因,导致银行风险等。

(二)来源于购房人的风险

1、购房人经济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的变故,无力继续履行按揭贷款协议。

2、购房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或者失踪,继承人或财产代管人不再或不愿继续履行协议。

3、购房人存在欺诈行为,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如个人收入证明、营业执照等。

(三)来源于银行自身的风险

1、银行在审查开发商资质、购房人还贷能力时因疏忽大意未发现开发商资质欠佳或购房人无力偿还贷款而放贷。

2、银行在订立合同时因签章不规范导致合同未成立或者合同无效(在合同法中,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关系到合同的成立或生效,因此签章问题显得异常重要)从而危及银行权益。

(四)来源于其它方因素的风险

在按揭贷款协议履行期限内,由于国家政策、不可抗力等因素也会使银行存在风险。如国家因公共利益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征用房屋使用范围内的土地,虽给购房人一定补偿金但数额不足以清偿银行贷款,使银行未受清偿的部分贷款处于无法收回的境地;又如,因地震、火灾等难以预料的自然灾害导致楼房毁损、灭失而无恢复原状之可能或必要时,虽为房屋进行投保但保险公司因特殊原因破产或无力支付保险赔偿金从而使银行权益受到损害。

三、建立防范机制,化解银行在个人住房按揭中的风险

个人住房按借贷款的期限一般较长,各种人为事件或意外情况均有可能发生。事先对各种可能产生的银行风险进行有效的法律防范可谓明智之举,这也是维护银行信贷债权的根本所在。笔者认为银行风险防范应着重从风险转移、风险化解、风险预防三方面考虑,借鉴国外及香港的有益经验,进行综合防范,建立行之有效的有中国特色的个人住房按揭银行风险的法律防范机制。

(一)明确开发商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确立风险化解启动机制

在香港住房按揭中,银行与开发商不在任何法律关系,住房按揭仅限于购房人与银行之间,与开发商无关。但是,我国从经济发展水平、企业资信、个人信用等各方面实际情况出发把开发商列入住房按揭法律关系中且占据重要地位。实践证明这种模式适应了中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极大促进了我国住房商品化进程。作为住房按揭中重要一方的银行当充分利用这一有效模式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正如前文所述,银行与开发商的关系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笔者认为最好将二者紧密结合起来达到真正的“双保险”的目标,从而有效化解银行风险,对任何一方的偏废都将导致银行风险。在这种风险化解机制下,当购房人不能按合同偿还借款时,首先开发商必须回购该抵押房产,并优先清偿银行贷款本息,如仍不足以清偿的,开发商对不足部分承担保证责任,这样银行可以真正实现“双保险”

(二)保险业必须全面介入住房按揭,建立住房按揭银行风险转移机制

保险融资与住房按揭融资具有许多内在的切合因素,购房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开发商的履约能力与银行风险的防范,这些需求均可以通过保险业的介入而得以妥善解决,使保险与按揭各方利益得到最佳组合。银行风险转移机制可通过以下三个方面得以建立:

1、购房人所购房屋的财产保险。此处值得注意的事,在实际操作中,笔者发现在绝大多数保险合同中都明确写着“如发生意外事故导致房屋毁损后,银行为被保险人或第一受益人”,笔者认为由于银行对抵押房产并不拥有所有权,这种作法违反《保险法》的规定,该保险法律关系是无效的。对此笔者建议在保险合同中可以明确约定“如发生意外事故导致房屋毁损后,银行可以从保险赔偿金中优先受偿”。

[NextPage]

2、购房人的人寿保险,1998年4月下旬,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与荷兰国际集团共同举办了“住房融资与寿险联合运营机制研讨会暨荷兰住房融资模式介绍会”。荷兰国际集团(ING)提出了一个被认为适用中国情况的建议“模式”,笔者认为“ING模式”为我国住房按揭风险防范提供了一个崭新的思路。“ING模式”的核心是将购房抵押贷款与人寿保险相结合,它要求购房人购买相应年限和金额的人寿保险作为借贷的担保,购房人只需支付全部房价15%至20%的首期购房款即可购房。在这种机制下,一方面购房人每月仅需支付贷款的利息,人寿保险期满后其保险金恰足以清偿贷款本金,经济负担大为减轻;另一方面又可确保银行债权不会因购房人中途死亡、残废以致丧失还款能力而出现贷款无法收回的风险。“ING模式”为购房人带来许多便利,也为保险公司带来新型客户群体,拓展市场业务领域,同时也给开发商带来新的生机,最终也给银行确立了因购房人伤亡而造成的还贷风险防范机制。

3、开发商和购房人的履约保险。这是一种新的保险业务,其核心是当开发商和购房人因某种原因(保险责任范围)导致其履约能力下降时,由保险公司支付赔偿金,从而避免了因开发商和购房人履约能力下降给银行带来的还贷风险。

(三)开辟律师业务与个人住房按揭业务的契合点,确立个人住房按揭银行风险预防机制

个人住房按揭从根本上讲是一种融资活动,其突出特点是信用行为,而对于信用程度的认定往往需要有专业法律技能,因此律师业介入个人住房按揭成为必要和可能。实际上律师业与按揭的竞合在国际上是十分普遍的,而我国在目前仍缺乏足够的结合面。笔者认为,律师至少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发挥其重要作用:

1、对开发商进行资信审查。开发公司是否依法设立,是否具有房地产开发权,公司注册资金来源及注资是否充足,公司组织机构、管理机构是否健全等。

2、对购房人的资信进行审查。首先审查购房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其次审查经济收入来源是否足够和稳定,是否自用购房,是否存在“炒楼”意图等情况。

3、对开发项目的合法性进行论证审查。如开发商是否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使用权的用途、期限以及是否可能自由转让;该项目是否经合法程序审批报建、该项目是否具备预售条件、有否取得预售证、可否保证依时取得合法有效证明等。

4、代为起草、签订住房按揭合同、购房合同甚至是保险合同。从合同形式、合同内容两方面依法维护开发商、银行、购房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各契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5、律师对按揭资金的流向可以起监管职能。律师通过对开发商银行账户的监管,使按揭资金确能用于项目开发建设,并保证按工程进度有计划用款,防止开发商抽逃资金。

律师介入住房按揭业务,从防范银行风险的角度讲具有如下重大意义:(1)从程序和实体上保证整个按揭行为的合法性,防止因银行审查不慎而带来的隐忧;(2)律师对自己的法律行为负责,如因律师过错而导致合同无效或者其他损失,律师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赔偿责任、行政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

(四)实行制度创新,加强制度建设,提高商业银行信贷管理水平和防范风险能力

法律是一种最具稳定性和最强约束力的制度。制度建设对于发展经济的作用已为大多数的经济学家和法学家所认同。在制度建设中,制度创新更是重中之重。制度创新这个概念,在经济学里的含义是指能使创新者获得追加利益的现存制度的变革,它与技术创新有某种相似性,制度创新往往是采用某种组织形式或者经营管理形式方面的一种新发明的结果。从观念上讲,制度创新就是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是突破旧观念、旧制度的束缚而建立新观念、新制度的结果,因此对于创新者而言,它既需要理论勇气,更需要实践的勇气。一种新制度的诞生并产生预期的纯收益是这两种勇气相结合的结果。目前我国有很多银行经营者已经意识到了制度创新对于改进管理制度,提高经济效益的巨大作用并进行了许多成功的尝试,但是,还远远不能适应我国经济和金融形势发展的需要。实践证明我国银行在原有计划体制下建立起来的内部经营机制包括信贷管理机制已经不能适应市场机制的需要,需要通过制度创新,抛弃原有的旧制度、旧机制,建立新制度、新机制,同时吸收原有机制中仍然具有生命力的制度,从而建立起商业银行新的适应市场机制需要的灵活高效的内部经营机制和信贷管理机制,使商业银行获得新的生命力,真正按照企业化的要求经营,去追求和实现利润最大化,最终做到防范金融风险,保障银行信贷资产安全。

(五)提高认识,强化管理,建立一套权责分明,平衡制约,运作有序的内控机制以防范住房按揭中得银行风险

推荐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