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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8篇

时间:2023-07-06 09:28:18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篇1

【关键词】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城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以及单建式人防工程,既要满足平时使用安全要求,又要满足战时防核武器、常规武器爆炸时的各种力学效应、防早期核辐射、防生化武器效应的要求;就技术标准而言,不仅要满足建筑工程基本规范,更要满足人防工程专业设计规范要求。因此人防工程的建设、监理、施工各方没有专业的人防工程技术和管理人员,是很难保证人防工程的建设质量的。以下就我区人防工程常见质量问题作如下说明:

1、地下防水工程常见质量问题及处理

1.1防水混凝土施工

混凝土结构防水是指以本身的密实性而具有一定防水能力的整体式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结构,它兼有承重、围护和抗渗的功能,还可满足一定的耐冻融及耐侵蚀要求。与卷材防水层等相比,防水混凝土具有材料来源广泛、工艺操作简便、缩短施工工期、节约工程造价、检查维修方便等优点。但在日常的质量施工中时常遇到以下现象:

1.1.1设计图中未注明或绘制加强带、后浇带、变形缝和施工缝等构造详图,造成施工中各种“施工缝”留设不规范,从而使混凝土结构变形开裂失去了防水的功能。因此在施工前施工各方一线人员必须认真熟悉施工图纸,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做好各方面的沟通协调工作,将图纸会审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1.1.2钢筋混凝土防水结构内部是由各种钢筋骨架绑扎而成,在施工中经常出现,低碳钢丝接触模板的现象。为了保证混凝土不出现绑扎钢丝贯通混凝土保护层的情况,在施工中必须按照设计要求控制好混凝土保护层厚度。

1.1.3为了使钢筋混凝土防水结构达到较好的防水效果,同时满足人防工程防护要求,在模板施工中经常使用具有防水功能带有密闭翼环的对拉螺杆来固定模板。但在工程中由于密闭翼环的尺寸大小、厚度及焊接质量等原因造成对拉螺杆失去防水、防毒效果。为了保证防水对拉螺杆的质量,在施工中应严格按照施工图大样要求进行防水对拉螺杆的制作,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使用专业厂家生产的产品。

1.1.4外加剂的广泛应用是现代混凝土工程的重要标志。用户单位可根据工程设计、施工要求和技术指标进行比较,选择适合的混凝土外加剂产品。但由于在工程建设中往往误遇到不合格外加剂产品,这样不仅会影响到混凝土的浇筑质量,产生蜂窝、麻面等,而且会改变混凝土的孔隙结构,从而影响混凝土抵抗外力和冻融循环的能力,导致混凝土结构部位产生裂缝等现象。为避免或减少实际中使用不合格外加剂,本人有以下几点建议 ① 组织实地考察,防止假冒;② 根据工程技术要求提出所需外加剂产品的质量指标、型号和参量,通过试验获得封存样品;③ 将每批外加剂与留样作对比试验。及时发现问题告知厂方,查明原因。

1.2卷材防水施工

随着防水材料的不断发展,高分子卷材、新型防水涂料、密封膏等高效弹性防水材料在工程中的运用。防水施工已向冷作业方向发展,综合机械化水平也在不断提高,而新疆地区人防工程使用的防水材料以高分子卷材为主,在实际施工中由于施工人员对规范理解不透或施工操作不当等原因导致防水卷材局部空鼓、铺贴方向、搭接长度、阴阳角附加层等薄弱部位未达到验收标准。在实际施工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1.2.1铺贴双层防水卷材时,应上下两层和相邻两幅卷材的接缝应错开1/3—1/2幅宽,且两层卷材不得相互垂直铺贴。

1.2.2转角处、变形缝、施工缝和穿墙管道等部位是地下工程防水施工中的薄弱部位,为保证防水工程质量,规定在这些部位增铺卷材加强层。

1.2.3防水卷材施工前应进行基层处理,不得有钢筋头、铁丝、钉子等尖楞物体突出墙面,对模板拼缝不平整处进行处理,阴阳角处应摸成圆弧角。

2、孔口防护工程常见质量问题及处理

孔口防护工程是人防工程施工的重点和难点,也是实际施工中常常会出问题的部位,在实际施工中由于施工人员对人防专业知识的欠缺以及现场技术交底的不到位,往往出现防护门、防护密闭门门框墙制作、安装以及进出管线的防护密闭等关键部位的钢筋绑扎不符合设计规范要求。在实际施工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2.1施工人员要领会图纸设计意图,区分防护密闭门、密闭门等的制作安装方法。

2.2防护门、防护密闭门或密闭门等的门槛箍筋应该闭口,拐角处应设置八字加强筋,水平筋应锚固到门框墙中,并与门框墙插筋绑扎牢固。

2.3防护门框锚固钩按照要求严禁现场焊接、切割,在安装过程中门框必须单独支撑加固,保证锚固钩锚入结构区内。

2.4悬板活门的门槛箍筋应闭口布置,箍筋应该钩住底板的下层钢筋,注意图纸标注迎波面方向,抗暴梁制作方向要正确。

2.5防护门、防护密闭门或密闭门等门洞四角的内外侧,应配置两根直径16mm斜向钢筋,其长度不应小于1000mm。

2.6拉结钢筋应该钩住墙、板、柱水平筋和竖向钢筋的节点外侧,并两端均弯至1350。

2.7结构临空墙和密闭墙的穿墙螺杆处不应使用套管和砂浆支撑条,支结构墙体模板时应使用墙体中设止水片的穿墙螺杆,螺杆两头用限位片加以固定。

2.8密闭短管中间应设密闭翼环,密闭翼环厚度为5㎜,宽度大于50㎜,密闭翼环应与短管双面满焊。

2.9对有密闭要求的通风管道,应采用厚度为3㎜满焊钢板风管,其焊缝应饱满、均匀、严密,管道连接采用法兰,达到必要的强度和密闭要求。

2.10设有滤毒通风的人民防空工程,其送风系统,防化设施设置到位。增压管、测压管、压差测量管、放射性监测取样管、尾气监测取样管等不得遗漏且设置的部位不可混淆和搞错。

2.11密闭阀门安装时,应便于阀门手柄操作、满足手柄的正常转动,杜绝碰墙或碰管现象,使阀门正常开启,密闭阀门箭头方向应与受冲击波方向一致。

2.12在滤毒室、扩散室、除尘室施工时不得遗漏;在设备管道穿越楼板时,应预埋防水套管而不是直接埋设管道。

2.13与工程无关的地面给水管、污水管和燃气管等,不得擅自进入人防工程内部。工程使用各种管道在穿越人防围护结构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护密闭措施,按照要求,水管穿越围护结构时应在防护区内侧距墙200㎜处设置工作压力不小于1.0Mpa的钢芯闸阀,在单元隔墙两端也应分别设置。

2.14在实际质量监督工程中,简易洗消间DN50的给水管容易遗漏,施工技术员对图纸熟悉程度不够。

2.15为了保证密闭效果,在顶板预埋电管时,要在人防墙体两侧设置不大于86的密闭过线盒,且距墙不大于300㎜,两个过线盒之间的线管材质为热镀锌钢管,且需在底部加设3㎜厚的热镀锌密闭盖板。

2.16防空地下室战时用途为人员掩蔽部时,应在主要出入口防护密闭门框墙上预埋防爆呼叫按钮;尤其是由电站进入清洁区的防毒通道处最容易遗漏。

2.17在电缆桥架穿越人防特性墙体时,应预埋套管保证一根套管穿一根电缆,密闭措施要到位;严禁将超过固定尺寸的配电箱、控制箱暗埋在人防墙体上,以免削弱墙体厚度等问题。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篇2

中图分类号: F253.3文献标识码: A

关键字: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存在问题;解决方案

一、前言

人防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人防工程是防备敌人突然袭击,有效的掩蔽人员和物资,保存战争潜力的重要设施;是坚持城镇战斗,长期支持反侵略战争直至胜利的工程保障[][1]。人防工程同时应该满足防核武器、防化学武器和防细菌武器等要求;有些还要求防常规武器(如炮弹、炸弹)的直接命中作用,因此对其设计和建设的要求非常高。人防工程是国家国防工程的重要部分,工程质量的好坏将直接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国家安全,这就要求有关人员严格把关,做好人防工程的质量监督与管理。

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人防工程的设计图纸不合理。人防工程不同于其他的建筑工程,它的特殊性使得它对设计的专业性要求较高。但是,现有的设计单位中专业设计人防工程的很少,而非专业设计单位中设计者对人防工程知识的掌握程度不同,对设计规范理解深度不够,导致设计出的图纸问题较多。比如设计图纸中平战转换布局不合理;图纸标注、文字说明不清晰甚至错误;或者未考虑实际使用过程中是否方便。设计的不到位、不合理影响了人防工程的质量。

2、施工单位技术不到位,施工质量不合格。大部分的施工单位对人防工程施工规范不了解,加之人防工程与普通地下工程的施工要求不同,在没有专业技术人员指导的情况下,往往按照普通建筑的施工方法进行,结果就是出现一些不按人防工程规范要求导致的后果。如有些出现渗漏现象;有些漏埋或少埋各种系统的套管;再者,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不合格,科技含量较低,致使整个工程质量水平下降,削弱了防护能力,起不到应有的防护作用。

3、上级监督单位监管不到位。我国人防建设主管部门所设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人员编制、人员配备和人防工程质量检查的内容、方式等方面比较落后。监管人员专业水平不够、技术能力不强、缺乏监管经验和责任心,与当前我国人防工程建设规模大、标准高、分布散、专业性强、工程项目多[][2]等实际状况不能和好的配合起来。对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针对性不强,检查手段落后,在某些关键环节上没有起到应有的监管效果。

4、人防工程质量监管部门从业人员素质偏低。我国自1988年起已经开展了工程建设监理,在20多年的时间里,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发展时间短,还是存在一些不足。首先,从事质量监督管理的人员较少;其次,有技术、专业知识丰富的人更少。虽然国家有人防工程方面的培训,但是参训人员底子薄,教学内容笼统,在实际工作中并没有起到多大的作用[][3]。另外,监督管理制度与实际情况脱节,对人防工程的质量监督控制力度不够。

三、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中存在问题的原因

首先,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产生和起步较晚,因此,相应的监督管理制度还不够健全,懂专业、懂技术的监理人才比较少,对人防工程施工的规范性不清楚、施工的关键点不重视,导致工程质量不过关。

其次,在城市建设中民用建设项目获利多,施工设备先进且建造经验丰富、各项监管制度完善,愿意参与人防工程建设的施工单位少。而参建单位由于人员储备不足、专业知识较少,有些单位甚至没有取得相关资质。因此,在实际建造过程中,从设计到施工再到监理存在诸多问题。

最后,没有有效的运用法律、法规的手段来增强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四、解决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对策

(一)、加大人防工程质量监管力度,严格质量监督申报手续的审批。

1、要把好人防工程的建设质量关,强化质量监管力度,就必须以国家的法律、法规作为最高准则来加强质量监督。而人防工程监理人员也应加强自身职业道德素质和业务能力的培养,以国家法律作为行为准则不断学习最新的行业知识,做好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有关部门在执法过程中运用国家法律手段强化人防工程质量监管力度,努力营造一个良好的质量监督体系和质量监督氛围。

2、人防工程施工单位的资质等级和责任心的高低会对工程质量造成影响。因此,在选择承建方的时候必须对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构配件及防护设备生产单位的资质等级和营业范围进行严格审查[][4],严格市场准入制度,凡是不符合要求的参建单位都不予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二)、规范人防工程质量监管行为。

1、端正态度,改变认识。要端正心态,重视对人防工程质量的监督,富有责任感,不能像以前一样对人防工程质量抱以漠然的态度,制定并完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2、规范质量监督行为。从质监申报、施工现场质量监督到竣工验收备案,都要按要求进行,使整个质监过程达到规范化、程序化。

3、对人防工程施工设计图纸采取审查签字责任追究制度。根据国家对 “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的规定,以便约束个人行为,对人防工程施工图实行审查签字责任追究制度,尤其是对人防工程施工图中涉及防护结构安全、人防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等重要方面进行技术审查。

(三)、努力做好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人防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是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的最后一个阶段。它关系着人防工程项目是否尽能快投入使用,是否能发挥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备战效益,是考核、检查工程质量是否合格的重要环节。把好工程竣工验收这一关,对保障人防工程质量起了关键作用。检验人防工程是否符合竣工条件,主要看以下几点:

1、有否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中规定的任务,是否符合设计竣工标准;

2、初步设计文件及审查意见与批复、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其审查意见与批复等文件档案资料是否齐全;

3、认真完成屏蔽、密闭等性能检测与各设备系统试运行测试及消防等检测,检测结构是否出现违背各项规范或标准的情况;

4、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单位、设备安装单位及质量监督机构对各项工作验收完毕之后,是否给出质量检查报告[][5]。

只有符合以上4点要求,才能达到竣工条件。

结语

如何更有效的对人防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还需要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结合实际,不断进行深入研究和探讨。就目前来说,加强监理人员自身业务素质,依据国家政策和法律规定,对承建方的施工质量严格把控,才能最大限度提供人防工程质量,使其在保证国家安全和社会的长治久安中发挥作用。

参考文献:

[1]程亚兰.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常见问题及对策探析[J].科技视界,2014,2,13.

[2]李六义,晋龙.浅议人防工程质量管理[J].决策参考,2010,9,200.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篇3

【关键词】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常见问题;对策

伴随着我国国防建设发展的步伐,人防工程的建设规模也逐步提升。人防工程在战时需要具备抵挡爆炸冲击波、防毒、防生化武器甚至防核辐射从而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能力,因此对其设计及施工都有非常高的要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人员是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重要力量,在具备严谨认真的工作作风的同时,更要对人防工程施工过程中常见的质量问题做到心中有数。只有这样才能在施工现场快速全面的发现问题、指导解决问题,最终才能不辜负人民群众对我们的期望。

本文对人防工程施工过程中常见质量问题进行了阐述,在此基础上结合自身工作经验提出了加强人防质量监督管理的对策,以供同仁参考。

1 人防工程质量管理中常见问题

1.1 门框墙施工不规范

在日常监督过程中发现门框墙施工常存在如下问题:(1)墙体钢筋绑扎不规范,未将墙体钢筋与预埋钢门框锚固筋焊接为一体;(2)活门槛下浇筑混凝土易与底板间留有缝隙;(3)部分上门框附加梁长度达不到设计的要求;(4)门框墙体水平度和垂直度偏差、门框铰页同心度偏差超出规范的限制值;(5)战时封堵预埋角钢不交圈等。

1.2 违背防护密闭性要求

(1)密闭墙违规采用对拉螺栓穿塑料套筒支模方式。施工现场发现许多施工单位对人防工程中临空墙、门框墙以及防护单元间密闭隔墙的抗力和密闭要求、扩散室、防毒通道、密闭通道以及滤毒室等处墙体的密闭性要求知之甚少,施工时仍然采用传统的对拉螺栓穿塑料套管方式进行支模,模板拆除之后虽可回收螺杆,但是却在墙体上遗留大量的孔洞,完全违背了人防工程所强调的密闭性及防护性要求;

(2)违规设置后浇带。人防工程对后浇带设置有着特殊的要求,根据相关规范的规定:人防工程中密闭通道、防毒通道、扩散室、简易洗消间、滤毒室和战时封堵等位置处均需一次浇筑成型,不得进行二次浇筑。因此,在进行人防工程设计时,设计人员应当有意识的避开这些部位设置后浇带,以免对人防工程口部的密闭性产生破坏。

1.3 各式穿墙管道施工中存在问题

虽然根据相关规范对与人防工程无关的管道不得任意穿越人防工程围护结构有着明确的规定,但是监督过程中发现该问题仍时有发生。对于人防围护结构中预埋的穿墙套管,不设置密闭翼环的问题也较为普遍。此外,管道与预埋套管之间不按规定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在人防工程内部一侧漏设抗力阀等问题也较为突出。

1.4 梅花型布置拉结钢筋施工问题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明确规定:人防工程顶板、侧墙、底板均应在双层钢筋网间设置d≥6mm、S≤500 mm的梅花型拉结钢筋。但是现场监督过程中发现施工单位对此规定较为淡漠,实际设置拉结筋时间距普遍超限、拉结筋上下端绑扎不牢或不绑扎,更有甚者拉结筋末端135°弯钩不到位。

1.5 平战转换工作不到位

由于人防工程建设遵循“平战结合”的方针,因此为了平时使用的方便,许多防护设备、构件都需要在战时快速转换。而许多建设单位目光短浅,只顾眼前利益,对平战转换工作不够重视。在工程竣工验收时,经常发现人防工程口部、防护单元间战时封堵构件配置不全、部分汽车坡道为车辆行驶方便而采用细石混凝土将战时封堵下留槽抹平,更有甚者防护门门扇都不能安装到位。此外,监督过程中发现安装好的活门槛维护保养情况普遍较差,变形、生锈、螺栓丢失等问题较为突出。这些问题直接导致临战时人防工程无法按设计的要求完成平战转换。

2 加强人防工程质量管理的对策

2.1 加大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力度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人员是保证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的重要力量。质量监督管理人员素质的好坏对工程质量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因此,作为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必须要加强自身的业务素质、职业道德素质的提升。一方面,要加强自身学习,熟练掌握国家、省及地方制定的各项法律法规规范,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以法律为准神加大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力度;另一方面,监督人员还应注重自身职业道德素养的提升,具备良好的职业操守。只有“内外兼修”,才能做好质量监督工作,才能营造出良好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管氛围,最终为人民把好人防工程的建设质量关。

2.2 重视对人防参见单位的技术培训及质量意识的教育

人防施工单位是人防工程质量的直接决定者,人防施工单位施工责任心的高低以及施工技术的好坏将直接影响人防工程的质量。质量监督机构以及质量监督人员应当发挥自身的主导作用:一方面,可以定期召集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技术人员参加专业培训班,组织各方集中学习最新的法律法规规范,帮助他们提升自身的业务水平。同时还可聘请行业的专家作为顾问,对参见单位建设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重难点问题进行指导。另一方面,还应定期对各参建单位人员的质量意识进行教育,可以建立相应的诚信记录。对于各参建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实时记录,年终进行汇总,最终给予单位及个人相应的评级,该级别可与单位的经营资格以及个人的执业资格直接挂钩。通过这两个方面的努力最终实现各参建单位施工技术以及质量意识的提升。

2.3 加强对防护设备质量的管控

在人防工程中,防护设备是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同时其安装部位往往也是结构的“薄弱”位置,因此对其质量有着非常严格的要求。其质量的好坏与战时人防工程人员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以及医疗救护等功能能否实现有着直接的关联,因此,必须对其质量进行严格的监督。监督人员可以采用巡查、抽查设备生产厂家以及检测施工现场设备产品的方式对其质量予以控制,确保工程所用防护设备质量能够满足相关规范的要求。

2.4 增强国民人防意识的培养

人防工程建设的最终目的是能够在战时最大程度的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因此,有必要让国民对其有一定的了解。只有让群众了解了人防工程建设的目的、作用和意义,人民群众才会积极的支持人防工程的建设和管理,才能支持我们的质量监督工作。质量监督人员不仅要关注工程质量问题,也要深入到群众中去,向人民群众宣传国防、人防的知识,努力创造各种平台让人民群众都能了解并支持人防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3 结语

总而言之,质量监督人员应当在注重自身业务素质以及道德素质提升的基础上,以各项法律法规规范为依据,综合利用各种行政手段对人防工程各参建单位的行为以及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最终保证人防工程的质量能够达到规定的要求。只有这样才能建设出高质量、高水平的人防工程,最终才能最大限度的保障战时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参考文献】

[1]刘磊.关于人防工程质量管理的探讨[J].商业文化,2011(01).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篇4

关键词:消防工程质量监督

中图分类号:TU998.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0引 言

消防安全是建筑工程安全使用的必要保障,消防系统的检测和验收主要由公安部门实施。但建筑工程的材料耐火性,消防疏散通道,电气报警联动,水、气体灭火,防排烟也是建筑安全和功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在建设实施过程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也应当从建筑安全、功能、耐久性的角度出发,实施对工程的质量监督。

1关于质量责任问题

消防工程是构成建设工程的基本单元,因其专业要求严和技术含量大而直接关系到整个建筑物的消防安全,关系到防火灭火的成败。因此质量责任至关重要,必须给予极大的关注。《建筑法》、《消防法》和公安部106号令《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都明确规定了要对消防工程实行消防监督、专业许可。消防

工程专业设计、施工以及临理是整体建筑没计、施工等的专项工程,是重要的特殊工程,那么相关各方的质量责任如何呢?首先,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的消防设

计、施工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消防工程专业设计、施工企业。在依法委托建设工程监理时,须将建筑的消防工程质量一并委托给监理单位。须按消防设计要求采购设备,不应指使施工企业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其次,设计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工程的防火技术规范,特别是有关工程的防火安全强制性条款,要将重点放在消防监督审核上。我们的建审部门应当是代表政府的消防监督机关,对部分建设工程实行抽查制。即法定代表人要对消防设计负管理责任、总工程师对消防设计进行审核、具体设计人员对消防没计负直接责任。最后.施工企业首先要严格按照消防没计规范进行专业施工。其次,要模范遵守防火没计、施工和验收规范以及行业标准,发现违规和缺陷要主动及时报告,切实做到正确的合乎规范的安装施工。消防工程专业施工企业要对技术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协助甲方选择质优价廉的消防产品。消防工程安装施工完毕但末通过消防验收之前,消防工程专业施工企业应对整个消防系统负责。

2 对消防工程实施质量监督的合法性

1)监督依据的合法性。工程建设的规划、设计及施工规范对消防都有相当完备的规定,而且消防的质量规范体系主要也是由这部分规范标准构成的。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中有近一半的内容都涉及消防安全,因此,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专业规范,特别是按照强制性标准对消防工程实施监督验收和管理。

2)监督内容的合法性。

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统一标准》的分部划分,消防工程分别隶属于主体结构、装饰装修、给水排水、电气、智能建筑等各个分部,气体灭火一般可划分在给排水分部。对建筑各分部的质量监督,就包括了消防工程这部分内容。

3 对消防工程实施质量监督的必要性

1) 消防工程的质量是建设工程质量的一部分,对消防工程质量的管理也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体系的一部分。

消防工程同样是由建设、设计、监理等参建单位实施的,质量监督机构的职能就是对这些参建单位的行为和建设的实体实施质量控制,从项目内容和行为主体上,消防工程都是这样一个管理体系的一部分。这就是说,消防工程与建设工程是紧紧关联的,是不可分割的,这就决定了其不可能独立于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体系之外。

2) 建设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是消防工程质量和耐久性的必要补充。质量监督机构对消防工程的监督管理侧重于建设过程中实体质量的控制,公安消防部门则侧重于保障工程的使用功能。虽然使用功能是消防工程的最终目的,但施工质量恰恰是消防使用功能可靠性和耐久性的基础。只要在设计、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土建、安装等各专业规范的要求,一丝不苟地保证质量,就能够从根本上保证建筑防火设施的可靠性和耐久性。例如,吊顶内隐蔽安装的喷淋、报警、联动、防排烟管线等的施工质量,是消防工程发挥功能的重要条件,建设部门特别是质量监督机构对水、电、空调等各方面的监督管理,对保证这些管线的质量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可见,质量监督机构对消防工程的管理是公安消防管理的有益补充,两种监督管理殊途同归,并不矛盾,是一种相辅相成的工作分工与配合。二者可以互为补充,在实施各自的监督职能中互相配合,互为保障。

3) 建设管理部门对建筑的监督管理较为完整,整体性强,是对专业化、针对性强的消防管理的必要补充。

建设管理部门特别是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是对工程整体的质量控制,与公安消防部门有针对性、专业化的监督管理形成了互补。消防工程融于建筑的方方面面,而建筑工程又处处涉及消防安全,质量监督机构从整体上对工程的各个分部进行质量控制,把存在于工程中的消防隐患及时消除,对各种消防设施的施工质量进行监督,较为完整地对包括消防工程在内的工程整体实施了监督管理,客观上对消防工程实施了非专业化的质量控制。

4) 建设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能够在建设的初期阶段及早的发现消防问题。在建筑规划、图纸审查、质量监督等工作中,建设、规划部门能够及早地发现消防问题,及早地进行防范和处理。例如,建筑群规划设计中安全疏散不满足消防要求,小型住宅或商用建筑必须设置消防设施而没有采取消防措施,这些情况往往因为现场情况复杂,在建设初期成为公安消防部门管理的盲点和弱点,而建设管理部门能够及早地发现问题,与消防部门配合,实施有效管理。

4 如何实施消防工程的质量监督

各地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在实施消防工程质量监督时,应当与公安消防部门互相协调,在履行自己的职能的同时,避免重复管理,避免重复的、多余的验收和检测,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开展工作,保证建筑防火安全。

1)图纸必须经过消防部门审查。工程施工图一般在设计院应经过防火审核,在施工前应进行消防部门的专项审查。

2)建设工程各专业之间应当互相协作,共同从建筑、结构、装饰、水、电、空调各专业来检查监督消防工程的防火灭火功能。

a建筑专业应当关注建筑的总平面布局及火灾疏散是否符合防火要求;

b结构专业应当关注对 建 筑 构 件 的 燃 烧 性 能和耐火极限是否符合防火要求;

c装饰专业应当关注工 程 中 各 种 装 饰 材 料 的燃烧性能是否满足防火要求;

$给排水专业应当关注水(气体)等灭火系统是否能够实施有效的灭火作用;

d电气专业应当关注电 气 设 备 和 线 路 是 否 能够避免电气火灾隐患;火灾报警和消防联动的系统是否能够正常工作,及时准确报警,快速有效联动;

消防工程专业跨越比较大,例如,某地就曾发生过在装饰设计中把内走道自然排烟的窗进行了封闭,严重影响了消防排烟,这是一个典型的涉及建筑装饰和通风空调两个专业的消防隐患,这类问题就需要各专业互相配合、共同解决。特别需要强调的是,消防工程的大部分规定都涉及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参与监督验收的人员更应当对参建单位的质量行为和质量实体实施严格有效的监督控制。

3) 对于消防部门的地方规定应当给予足够的尊重。消防工程有其专业性和特殊性,消防部门对施工单位实施专业的资质管理和图纸审查,并有着一些高于国家规范标准的地方规定,因此在实施质量监督过程中,应当尊重消防部门的意见,只要不违背国家规范标准,就可以参照消防部门的意见进行验收。

5 什么样的建筑必须要求消防验收

建筑工程种类很多,在什么样的建筑必须进行消防专项审查验收这个问题上,还存在疑虑。如果是小型住宅或者干脆就是一个纪念塔构筑物,没有

消防设施,是否应当进行消防验收才可以竣工备案?这个问题笔者认为可以参照以下原则;

a公共建筑必须经过消防验收;

b有消防设施的建筑,必须进行消防验收;

c小型建筑可以以小区、社区、广场等为单位进行总体消防验收,并将验收结论作为单位工程的消防验收结果;

d建筑工程一般都应当具 备 消 防 许 可 文 件 才可以进行竣工验收。

6 结束语

建筑防火是建筑安全的核心问题之一,作为对建设工程实施质量控制的质量监督机构责无旁贷,如果不能对有关消防安全的工程内容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就是工作失职。公安消防部门并没有、也不可能替代建设部门的监督管理,事实上,公安消防的专业监督管理是针对建设工程整体中消防这一涉及人员生命安全的、特别重要的部分进行的强化监督和专业化管理。

参考文献: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篇5

1职责法定

行政管理的根本原则是依法管理,对行政机关而言,“法”是指国家行政管理的行政法。行政执法机构的职责“法”定的“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规定“法”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组成。职责法定是指行政法赋予行政机构履行权责的行政依据和职责范围。在建筑工程质量行政执法领域的各质量监督机构的行政管理依据和职责范围是:

1.1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1)行政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79号)第四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2)职责范围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②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监管范围是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质量。

1.2消防监督机构1)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号主席令)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2)职责范围①《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②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监管范围是建筑中的消防工程及设施。

1.3人防监督机构11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主席令第七十八号)第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2)职责范围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十八条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②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监管范围是建筑工程用作人防设施及工程。

1.4特种设备监督机构1)行政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第四条规定县以上地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2)职责范围①《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②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监管范围是建筑物内在特种设备目录内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等。

1.5防雷监督机构1)行政依据《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应当就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征求气象主管机构的意见;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进行竣工验收,应当同时验收雷电防护装置并有气象主管机构参加。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2)职责范围①《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下位法《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防雷装置,是指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他连接导体的总称。②在建筑施工过程中的监管范围是用作防雷的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他连接导体。

1.6安全防范监督1)行政依据《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49号)第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负责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管理的监督检查。2)职责范围①《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是指附属于住宅建筑主体并具有安全防范功能的防盗门、防盗锁、防踹板、防护墙、监控和报警装置,以及居民住宅或住宅区内附设的治安值班室。②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监管范围是金融场所、金库和城市居民住宅等建筑工程中的报警、电视监控、出入口控制、安全检查设施及其他安全防范设施。

2职责重叠

行政法是范围最广、数量最多和内容最复杂的法律,由不同立法机构制定的法律及条文难免冲突,以致造成其执法行政机构的职责范围出现重叠。这样的问题同样存在于建筑工程质量监管领域。如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对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质量监督,即建筑工程中所有的工程质量属于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包含建筑工程的消防、人防、电梯、防雷、安全防范等工程及设施。这些都是按照行政法履行对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管机构在具体执法过程中经常对同~行政事务下达不同行政管理要求,这些管理要求不同让管理对象不知所措和无所适从。尤其是最近出现的建筑节能外墙保温管理,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门认为保温材料聚苯板符合要求可以使用,而公安消防机构则认为不能使用,两个行政管理机构的行政结论相反让建设各方无所适从的同时,也在社会上形成不良影响。其实,这些问题产生的根源与行政法效力适用范围有关系。

3权责协调

3.1效力适用《立法法》规定了不同层级法律规范的效力。《立法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第八十条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是通常意义上的“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立法法》第八十三条明确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是通常意义上的“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和“新法优于旧法”。

3.2建筑质量领域行政法效力顺序按照《立法法》规定行政法适用原则规定,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的质量行政管理依据具体法规先后关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为法律层次,级别最高;其次为国务院法规《建一6一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最后为国务院部(委)规章《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按照“特别法优于~般法”原则,对建筑物内电梯等特殊事项管理的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对建筑物的雷电防护装置特殊事项的管理适用于《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对于建筑物的安全防范设施特殊事项的行政管理适用于《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按照这一行政法效力适用原则,建设~[20031386号文件“关于对福建省建设厅”执行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明确将电梯质量监督职责属于特种设备监察部门。

3.3职责界定根据行政法规适用和调整原则,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各类质量监督机构的职责范围如下:1)建筑工程中的消防设施及工程质量监管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2)建筑工程中的人防工程及设施的质量监管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3)建筑工程中的特种设备质量监管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4)建筑工程中的雷电防护装置质量监管由气象主管机构负责。5)建筑工程中的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质量监督由公安机关负责。6)建筑工程中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等工程质量由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负责。按照这一职责分工,建筑物外墙保温用聚苯板防火要求属于公安消防机构管理,其保温性能属于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管理。当然,需要注意的是各质量监督机构的职责范围不是一成不变,要根据行政法更迭和效力适用而变化。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篇6

关键词:加强,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管理

Abstract: This paper briefly discussed the strengthening stage of civil defense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quality.

Keywords: strengthen, civil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quality, management

人防工程是国防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战时保障城市居民物资隐蔽、减少人员伤亡损失、保存战争潜力的重要设施。因此,人防工程质量必须满足规定的防护要求,加强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是各级人防部门必须履行的一项重要职责。

一、当前人防工程质量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思想上没有真正意识到人防工程质量的重要性。不少建设和施工单位在人防工程建设过程中,存有侥幸心理,认为人防工程与一般民用建筑物相比,其结构强度、抗冲击能力、防密程度等要求要高得多,且是地下隐蔽工程,如在某些防护方面没有达到规定要求,平时也没有手段检验出来,只有在战争爆发遭受打击后才能够暴露。基于这样的认识,放松了对质量的监管,致使有的人防工程建设质量达不到防护要求。

2、图纸设计不够规范。目前,在人防工程设计中存在着无证设计、挂靠设计和越级设计的现象。有的设计单位不熟悉人防工程设计规范和防护工程战术技术要求,却照葫芦画瓢搞人防工程设计。某甲级院设计的人防工程图纸,底板反梁箍筋按普通正向梁配置,直径和间距没有满足人防工程设计规范要求。有些人防设计单位因抢占市场,追逐自身经济效益,往往迁就建设单位提出的不符合规定的设计要求。我们在施工图纸审查中就曾发现许多这方面的问题,如:部分图纸存在穿防护结构墙及顶板的管道,没有考虑平战结合要求出穿管孔框图;部分图纸结构局部配筋不合理,局部细节设计时未考虑施工方便;还有部分图纸标识、文字说明有误或不全等。

3、质量监督不够到位。少数地方将人防质量监督委托给不具备相应监督资格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实施,有的地方允许没有人防监理资格的监理公司承担人防工程项目的监理,有的地方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程序不够明确,不少人防工程在建设的关键环节和关键部位上现场监督没有完全到位,等等,致使人防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出现许多问题。如:在基槽验收时发现,有的人防工程排水沟过于简易,未采用砖垒等形式;有的未按设计要求打排水井降水,固结土壤,提高地质强度;有的边坡未按要求比例放坡,一旦雨季来临,存在塌方隐患。在底板、侧墙、顶板钢筋隐蔽验收时发现,局部钢筋锚固长度不够,钢筋间距不均匀;内墙模板用铁丝拉接,未采用对拉螺栓加密闭肋的做法施工;预留、预埋套管处钢筋被割断,未采取加固措施;部分梁端部加密区箍筋不够或节点处箍筋不到位等。

4、档案资料不够齐全。部分人防工程缺少工程建设过程的详细记录资料,尤其是质量问题整改情况的原始资料。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按安徽省有关规定,由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人防部门只需出具认可文件,因而档案资料的收集难度较大,有些防空地下室的档案资料不全。

二、加强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基本思路

1、加大宣传力度,强化质量意识。人防工程不同于一般的地面建筑,是因为有其显著的专业特点。对于一般地面建筑结构而言,只要满足建设工程设计规范规定使用状态下的各种力学效应,即认为结构是安全的。而人防工程既要满足现行的建筑工程设计规范,还要满足人防工程战术技术要求和人防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除了要满足平时使用安全外,还要满足战时抵抗常规弹药乃至预设当量的核弹药爆炸时,在距爆心投影点预定位置上的各种力学效应,除此之外,还要具有抗早期核辐射、生化武器效应的能力。所建工程如果达不到规定的防护技术要求,严格来说就不能算作人防工程,不仅浪费了财力、物力和人力,而且从某种意义上讲是对人民群众生命的漠视。人防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宣传加强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宣传国家有关人防工程质量管理的法规及政策,强化参建各方的质量意识,牢固树立“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观念,克服侥幸心理,消除对人防工程质量漠然置之的态度,增强保护人民生命安全的历史责任感和使命感,建立行政监督、社会监理、施工单位管理相结合的质量管理机制,严格按照规范要求建设人防工程,确保人防工程建设质量。

2、从源头抓起,严把参建主体资质。人防工程参建各方主体的资质等级直接影响其质量行为和工程建设质量。人防质量监督机构必须对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构配件及防护设备生产单位的资质等级和营业范围进行严格审查。凡超越其资质等级、营业范围的,不予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建设单位应依法对人防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进行招标,将人防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不得支解工程、违法发包;设计、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人防工程监理业务。

3、严格工程建设流程,明晰质量管理程序。为便于参建各方实施质量管理,我们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制作了人防工程建设流程图,明晰了质量管理程序。即:防空地下室设计要求通知书—施工图设计—施工图审查—行政受理—签订“结建”责任书—核发“结建”意见书—申报工程质量监督—开工前质量监督—施工过程中质量监督—竣工验收—竣工备案或出具人防认可文件。

4、把好“五关”,实施全方位监督。一是把好图纸设计关。设计是人防工程建设的基础,对工程的防护效能起着决定性作用。严禁无证设计、挂靠设计和越级设计。建设单位须凭人防部门出具的《防空地下室设计要求通知书》,委托有人防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组织人防工程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否则,不予审查。二是把好图纸审查关。施工图是工程质量的命脉。按照安徽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相关法规,对新建、续建、改建的人防工程,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其设计施工图文件必须送省或市人防工程设计审查中心审查。对审查出来的问题,设计单位必须进行修改。审查通过后,方可使用。三是把好现场监督关。现场监督是控制施工质量最有效的环节之一。在工程开工前组织技术交底和图纸会审,帮助参建各方熟悉图纸,了解人防工程的有关规范和技术要求,以使施工中尽量减少和避免质量问题的发生。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尤其基槽和底板、侧墙、顶板钢筋及管道、预埋件等隐蔽工程,必须经人防部门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验收。凡检查发现的问题,必须不折不扣地整改到位,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混凝土浇注。工程主体结构完工和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市人防办必须派员参加。四是把好设备选用关。人防工程选用的防护设备必须由国家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厂家生产,并符合国家规定标准。五是把好竣工验收关。验收时严格按照人防工程建设标准、防护要求进行监督,合格后出具人防部门的认可文件或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对质量不合格的人防工程,责令其建设单位采取补救措施,直至合格。

5、实行备案制度,完善资料档案管理。依照安徽省有关规定,防空地下室须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人防部门出具认可文件;其他人防工程向人防部门备案。因此人防部门在出具防空地下室认可文件时,应尽可能地将工程建设的相关资料收集齐全;其他人防工程在出具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督促建设单位提交规划、环保、消防等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同时督促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做好施工过程中的资料收集工作,确保人防工程档案资料完整,以利今后备查。

6、明确管理职责,建立协调机制。人防部门要切实承担起质量监督管理的责任,积极创造条件,成立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目前无条件成立的,可委托具备资格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加强对人防工程建设的监督检查,并及时通报检查情况。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切实履行职责,敢于碰硬,不怕得罪人,监督到位,对人防部门负责。争取财政支持,逐步配置有关质监设备,改善质监手段,提高质监水平。建设单位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选择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人防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不得迫使承包方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人防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所选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监理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等,按照工程监理规范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筑材料、构配件、防护设备的使用或安装以及隐蔽工程施工、混凝土浇灌等进行质量控制;施工单位应加强对人防工程设计规范、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学习,认真审阅图纸,依图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设计和偷工减料。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和质量自检,做好工程质量检查评定记录。人防工程参建各方应加强通气,相互协商,共同解决好人防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加强施工安全管理,严防安全责任事故发生。

参考文献:

[1]GB 50038-2005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S],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5

[2]GB 50134-2004 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S],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4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篇7

关键词: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对策

中图分类号: D035.36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加强消防产品管理是社会单位安全管理的核心内容,是单位有效扑救初起火灾的重要保证。近年来,多起典型火灾案例表明,消防产品能否及时发挥正常的作用,已经成为有效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的关键基础。

一、当前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使用单位重视不够,把关不严格

部分单位没有深刻认识到消防产品的重要作用,设置消防设施是为了应付消防部门的检查,所以在采购消防设施时,只考虑价格成本因素,而不考虑产品质量。同样,在消防工程施工时,选择不具备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而施工人员往往未经专业培训,不掌握安装、调试的技能要领,给工程质量埋下严重隐患。部分单位对配置的消防产品质量不重视,不懂得定期维护保养,个别单位甚至对相当一部分消防设施不会使用,在源头上埋下了一定的消防安全隐患问题。

2、部分企业只重视消防产品取证、轻视消防产品质量管理

调查显示,当前部分消防产品生产、销售、维修单位和消防工程施工单位诚信缺失,唯利是图,降低消防安全标准,常常以假充真,以次真好,使大量不合格消防产品流进入建设工程。由于企业取得消防产品的认可证书门槛较高,难度较大。因此,相关企业对产品的取证工作非常重视,为保证发证时送检的消防产品检测合格,企业对送检样品精工细作,而一旦取得认可证书后就降低标准,放松对产品的质量管理。消防部门在日常监督中经常发现社会单位使用的许多消防产品质量低劣,稳定性差,与检测产品质量差别很大,特别是防火门、应急灯、防火阀等产品的质量问题更为突出。

3、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责任心不强,工作人员消防安全知识匮乏

消防产品是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的中枢神经,起着至关重要,作用一旦发生火灾事故,消防产品将会发挥巨大的作用,间接影响火灾受灾损失,而一些社会单位的管理人经常聘用一些没有消防安全上岗证的工作人员,这些人员消防安全知识匮乏,甚至存在不懂得、不会操作消防产品现象,火灾发生时,不能够第一时间对初起火灾进行处置。

4、消防产品监督执法力度不够,执法程序不规范

目前,消防监督工作任务非常繁重,消防监督执法人员力量少的问题在各地普遍存在,通常无法配备专职的消防产品监督管理人员,消防产品监督管理水平也参差不齐。相当一部分消防监督员对消防产品标准和性能不熟悉,通常发现产品取得了检验报告就认为是合格产品,对产品的抽检程序、现场判定程序、执法程序等掌握不全面,执行自然也不到位。

5、办理消防产品违法案件周期较长

查处违法消防产品,需要判明消防产品的质量,取得权威鉴定结论。由于具有检验消防产品安全资质的机构相对较少,同时需要检验的消防产品数量庞大,产品从运输到检验中心、在中心排队、再加上检验周期等等,执法周期过长,等鉴定结果下来时,往往出现处罚对象人去楼空的情况。

二、抓好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工作的建议

1、建立和完善消防产品监督管理长效机制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工作要结合本地实际,逐步建立“法制健全、单位负责、行业自律、中介评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治劣扶优”的消防产品监管长效机制。可提请当地人大立法或政府出台规范性文件,进一步明确公安、消防、工商、质监部门对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工作的联合执法机制,确立消防产品生产、维修、销售、安装和使用单位对消防产品质量责任自负的主体地位;鼓励和支持各地建立消防行业社团组织,制定行规行约,维护行业诚信,自觉履行产品质量责任,引导行业自律、单位自警,建立企业诚信机制,使消防产品生产、销售、安装、维修和使用企业进一步明确消防产品质量的重要性,提高产品质量意识,促进消防产业的健康发展;加强消防部门与评价机构的信息沟通,完善检查信息通报制度;要充分发挥消防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作用,及时有效地对抽检样品实施检验,为产品的质量判定提供技术依据;要坚持治劣和扶优相结合的政策,通过提高消防产品市场准入的门槛,逐步淘汰生产技术水平低、产品质量难以保障的落后企业,使讲究诚信、产品优质、经营效益好的优秀企业得到扶持,促进消防产业健康发展。

2、成立专门部门明确专人负责,充分发挥基层派出所作用

一是要提高对消防产品监督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将打击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任务归入到消防部门重要责任,并由专人负责,在财力和人力上予以支持。支队、大队要成立消防产品监督部门或者明确专人具体负责落实,将打击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工作落到实处。二是要充分发挥基层派出所消防监督职能,延伸消防产品监督范围。针对目前支队、大队人员较少,对消防产品质量跟踪能力不够的现象,我们可以依托各个基层派出所,充分发挥派出所点多面广,一线直接面对广大老百姓的优势,通过明确公安派出所的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职责,加大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抽查力度,从而达到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的目的,同时建立日常监管工作机制,切实做好消防产品日常质量监督。消除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工作不开展、假冒伪劣消防产品“找不到”的现象。

3、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增配检验设施设备

集中培训和自我学相结合的方式,开办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培训班,组织消防监督员学习有关消防产品的法律法规,同时积极调动消防监督员学业务的积极性,主动开展自学活动,切实提高消防监督员鉴别消防产品的业务水平。在组建消防产品监督管理队伍上,选择消防监督岗位上工作经验丰富、消防产品业务水平较高,熟练掌握相关消防技术标准、法律法规的人员,为做好监督管理工作打下坚实基础,并逐步增加消防产品监督装备投入,根据消防产品的发展需要,配备照度计、气体检测仪、螺旋卡尺等必要设备,适时增加一些消防产品质量检测新设备,解决消防监督员遇到假冒伪劣消防产品“定不了”的问题。

4、促进消防物质监管督察按照法律法规办事,对伪造劣质进行狠抓

一是踊跃促进消防物质建立属于自己的身份合格证件。消防物质的合格证件管制体系是消防物质监管督察的关键办法,我们凭借消防物质追踪管制体系这个方法,在消防物质监管督察管制时,发挥好消防物质身份合格证件这项管制制度,禁止伪造劣质物质投入社会。消防单位在金乡消防物质监管督察时,对消防物质的身份合格证件的证书编号进行检查,还要注意这物质的身份合格证件有没有被取消等。在现场发现的不合格的物质,要立即追踪出物质的来源,对物质的合同、规格、个数、出产时间、批次、售价、利益等状况收集证据,为下一步骤供应相关的根据。二是加强对消防物质的抽查次数,严厉依据公安单位的消防物质的《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进行。消防物质监管督察管制单位要实实在在的发挥管制作用,使用法律武器的协助严格检查不符合的消防物质,以能够进入社会的规章制度状况和相同性为依据,加大消防物质的抽查送去检测的力度,检测出的伪造劣质物质,要追根究底处理完成。对当场不能判断出是否伪造劣质的,要立即把样本送去检查,对于样本检测出是已经撤销停办合格证书的产品要对其品质进行追踪,对监管督察要夜里执行,对于应该送去检验的消防物质没有送去,而通过检验不符合的,致使存在火灾患情的,要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三是综合工作现实情况展开消防物质的流动监管督察。在建筑施工中用的消防物质,其生产工厂或者经销商要提供具有有权销售生产的文书,同时对消防物质的去向及时进行电子备案,增大对消防物质源头的监管督察,有利于禁止伪造劣质物质进入社会,有效的加强消防单位对消防物质的监管督察,解除伪造劣质消防物质挡不住的问题。

5、采取多种形式宣传,营造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工作氛围

通过加强与各类新闻媒体的配合,采取开设专版专栏、集中采访、跟踪报道、曝光大案要案等形式,进一步加大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工作的宣传报道力度。可根据工作开展情况,适时组织假冒伪劣消防产品集中销毁行动,在全社会营造查假、打假的浓厚氛围。及时公布消防产品质量抽查、执法检查信息和查处结果,借助强大的舆论监督声势,形成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共同监督的良好氛围。

结束语

在当前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大环境下,消防产品质量问题所暴露出的隐患也越来越多,而作为消防产品使用领域的监管者,应严厉打击消防产品违法行为,积极引导社会单位和广大群众选用合格消防产品,全面有效的净化消防产品市场,努力为地方经济发展扫清安全隐患障碍。

参考文献

[1]苏烨,马铁柱.消防产品监督管理中遇到的问题及对策[J].民营科技,2008,(11).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篇8

关键词: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

引 言

消防问题是建设工程中的关键问题,而进行消防监督管理可以有效地保证建设工程消防安全工作,同时进行消防工程安全监督制度建设对于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具有极大的促进作用,因而必须加强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重视。

1 我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

1.1 窗口统一受理制度

集中受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网上受理备案申报,并出具受理凭证。凭证上应明确受理时间、资料目录、办结时限、受理人员等内容,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一次性告知资料缺项内容。受理各类项目必须登记,录入消防监督业务信息系统,进入内部审批流程。属于行政许可的法律文书一律从受理窗口发出。

1.2 主责承办负责制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实行主责承办负责制集体会审制度。会审由行政主要负责人(或委托技术复核人)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集体讨论,形成书面意见。下列事项应当列入集体会审范围:国家、省级重点工程和需要专家评审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国家、省级重点工程和需要专家评审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做出强制执行决定的;做出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给予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大额罚款处罚的;其他技术疑难问题。

1.3 审验分离制度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工作,应当分别由防火监督部门两个不同的职能处(科)承担。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人员不应作为同一项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主责承办人。

1.4 执法过错追究制度

在消防验收过程中,发现原消防设计审核意见违反当时的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的,除依据当时的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验收外,还应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消防设计审核主责承办、技术复核和行政审批人员的执法过错责任。

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原消防设计审核或者消防验收意见违反当时的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主责承办、技术复核和行政审批人员的执法过错责任。

1.5 档案管理制度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消防监督执法档案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执法档案,并将有关集体会审记录、专家评审意见、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记录表等有关资料与法律文书一并归档。主责承办人应在工作办结后30日内立卷建档,移交档案管理室统一保管,确保建设工程消防监督执法档案的完整和有效利用。

2 如何做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2.1 进一步落实建设消防质量安全责任

建设消防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应严格履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消防安全责任,对建设工程消防质量承担相应责任。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把工程消防审核、验收和备案抽查关,严格档案资料管理。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也应对本单位所承接工程的相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凡发生较大以上火灾事故或存在重大消防安全隐患的,一律实行责任倒查,依法依规从严问责。

2.2 积极推行消防施工单位质量回访保修制

施工单位对竣工投入使用的建设消防设施在质保期内要实行每年定期回访,对施工质量问题负责保修,鼓励质保期外适时回访,并听取使用单位和公安消防部门的意见。回访保修结束后,应制作回访保修报告,对建设消防设施管理、维保提出合理化建议,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隐患的要及时报告当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

2.3 切实加强在建工程消防安全监管

各级公安消防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在建工程的监督检查,督促相关单位严格落实《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等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规范要求,重点检查行政许可、备案抽查、临时用房、临时消防设施、消防车道、疏散通道、防火管理措施、消防设计意见落实情况,从严查处违法违章行为,推动施工工地消防安全责任落实,确保施工现场消防安全。

2.4 切实加强消防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维保企业市场监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严格按各自工作职责加强消防资质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严格消防设计、施工、监理企业的市场准入和资质审查,并及时开展资质动态检查,公安消防部门在实施工程行政许可、备案和监督检查时,应严格审查相应资质等级情况。公安消防部门根据便民、公开、高效的原则,改进建设工程消防行政许可和备案抽查工作中资质审查方式,推行消防设施施工、检测、维保单位数字身份认证管理模式,并逐步推广至消防设施设计、监理领域。各消防设施施工、检测、维保单位经数字身份认证后,登录楚天消防网录入本单位承接工程基本信息,各级公安消防部门只需网上审查资质,不得再要求相关施工、消防设施检测、维保单位送审资质原件,并人为设置市场准入条件。各消防施工、消防设施检测、维保单位承接工程信息将进行网上公开,并接受群众监督。网上录入的承接工程信息将作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消防施工企业、公安消防部门对消防设施检测、维保企业进行业绩审查和资质管理时的重要内容。

2.5 大力提升从业人员消防专业素质

提高从业人员消防专业素质是从根本上提升建设消防设施质量和改善施工工地消防安全的重要措施。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要结合建设行业特点,推行实施分级分岗消防培训。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组织建设行业专业培训时,应将消防安全作为重要的培训内容。公安消防部门在开展消防培训工作时,应把建设行业从业人员作为重要的培训对象。建设行业消防培训内容由各级公安消防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联合编制。公安消防总队要进一步加强建设消防设施从业人员消防专业考试工作,不断完善考试大纲和题库,实行网上报名、上机考试、网上查分,确保考试质量。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实施消防专业资质许可(审核)时要从严审查消防专业考试合格证书,凡未达到考试合格人数的企业,其相关资质申请依法不予核准。积极探索建设行业消防职业鉴定制度,逐步推行设计、施工、监理和项目经理消防职业鉴定,推进建设行业消防从业人员专业化、职业化建设。

2.6 完善联合执法工作机制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应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定期以文件的形式通报建设工程的施工许可和竣工备案情况、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和备案抽查情况、施工现场消防监督检查情况,协商研究解决建设工程消防监督执法工作中的重大、突出问题。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在开展建设工程监督执法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不属于本级或本部门管辖的,应根据管辖权限实行案件移交。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应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针对重大突出问题适时组织开展联合执法行动,省住建厅和省公安消防总队可根据需要组织重大案件专项联合执法行动,严厉打击工程建设领域的各类消防违法违规行为。

2.7 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要高度重视舆论监督对建设工程消防监管工作的推进作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要定期联合建设工程领域消防监管工作情况,采取新闻、隐患曝光、跟踪报道、深度采访、正反结合等方式,充分发挥媒体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推动建设工程消防监管工作。对新闻媒体曝光的工程建设领域消防违法违规行为,当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迅速核查,严肃处理,及时回复。省公安消防总队将在“办事直通车”上受理群众网上举报;对实名举报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管问题,在三日内到现场核查,七日内应将查处情况反馈给举报人并在网上公布;对于群众咨询的消防行政许可或备案抽查问题,五日内网上答复咨询人。

2.8 进一步提升消防安全服务效能

切实加强消防安全服务效能建设。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在严格落实审验分离、分级审批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升服务效能,加强行政许可受理窗口建设,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大力推行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和网上运行制。要加强对重点工程的消防安全跟踪服务,在重点工程立项、规划、设计、施工等阶段,公安消防部门要主动介入,积极主动上门为工程提供技术服务。对于突破国家技术标准规范的工程,要及时提交省公安消防总队组织开展专家评审或论证,防止出现先天性火灾隐患。

2.9 大力推进建设工程消防管理创新和技术创新

各级公安消防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结合社会管理创新,推行前置审批配合制度,积极探索工程行政许可联审联办模式,结合我省实际探索消防中介审图机制。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应推进建设工程消防技术创新,支持、鼓励建设火灾防控技术研究,制定相应的地方标准或行业标准,推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应用和发展。

3 结束语

综上所述,进行消防监督管理制度建设可以有效地促进建设工程监督管理工作。并且为了提高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水平,仅仅靠制度建设是不够的,还需要采取其他多种措施,共同提高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

[1]郑雁秋.白凤领.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J].消防技术与产品信息.2010年07期.56~57.

[2]白凤杰.我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研究[J].武警学院学报.2011年02期.78~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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