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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经济纠纷8篇

时间:2023-07-13 09:23:18

跨国经济纠纷

跨国经济纠纷篇1

关键词: 网络;电子商务;纠纷;破解

一、网络纠纷解决机制在我国的最新发展

为了适应现代网络纠纷的迅猛发展,并解决由此带来的纠纷。我国也在努力探索网络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与完善。

(一)我国首家电子商务纠纷处理平台在南京建立

今年3 月11 日,南京作为国家唯一的一座电子商务试点城市,启动了首家电子商务交易纠纷处理服务试点项目。这个项目建立了既标准化而又智能化的网络消费者纠纷解决机制服务平台,它力求在2014年前成立一个来监管电子商务诚信交易的服务平台。⑴

尽管早些年,南京的相关部门已经做了要求电子商务经营商在自愿的基础上推进电子营业执照的通知。但是,由于一方面,当前,我国的法律并没有要求电子商务经营商必须办理电子营业执照的有关规定;另一方面,电子商务经营商和网店出于对办理电子营业执照会与税务的缴纳挂钩的顾虑而不愿意办理。这样就造成了在实践中,一旦发生消费者投诉电子商务经营商的事件,工商部门往往会束手无策。而电子商务交易纠纷处理服务平台建立后,工商部门就可以通过此平台来跟踪与监管电子商务经营商的进货、仓储、销售、以及售后服务等活动。这样,就免去了工商部门以往依靠人工去跟踪监管的麻烦。⑵网络消费者纠纷解决机制服务平台在南京的建立不能不说是我国电子商务纠纷解决的一大进步。

(二)我国首家法院审理电子商务知识产权的文件出台

伴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侵害知识产权的纠纷案件日益增多。对此,今年2月份,北京市高院制定了《关于审理电子商务侵害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它是审理涉及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案件的专门性文件。

1、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是一大难题。

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案件向来是一大难题。一方面,在实践中,电子商务知识产权案件繁多而又复杂;另一方面,由于电子商务知识产权案件本身的特点,所以,审理起来也很困难。首先,因为网络传输是世界性的、而地域性是知识产权重要的因素。所以,这就造成了知识产权纠纷解决的困难。其次,电子商务知识产权在侵权行为认定时的取证、主体认定,已经管辖法院的确定上都存在着问题。也就是说,发生在电子商务纠纷的案件中,有关知识产权的纠纷很多,而它处理起来又很不方便。

2、电子商务中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有关规定的进步

前段时间,北京市高院制定的《关于审理电子商务侵害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了电子商务中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处理原则、侵权责任,以及赔偿要件。⑶

第一,它确认了该电子商务平台的"避风港"原则。也就是说,在一般情况下,网络经营者不负承担监控交易信息合法性的义务。它规定,如果经营者知道侵权事实的存在却不及时地采取相关措施来消除损害的,将要承担相应地赔偿责任。否则,不能仅仅由于网络上的卖家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了侵害相关知识产权人的行为,就推测网络平台经营人要负相关责任。⑷这项规定是公平合理的,一方面,它不需要网络经营者提心吊胆地经营;另一方面,它也要求网络经营者不能故意侵害知识产权并且知道有侵权事实后要及时地消除损害。这有利于网络的健康发展,也是切合实际的。

第二,明确的审理思路,同时也细化了删除规则。在认定经营者是否构成侵权时,首先要判断其是否直接提供了侵权的交易信息或者直接从事了侵权行为,要判断其是否是交易方还是仅仅只是网络服务提供者。然后,再判断其是否要承担相应地赔偿责任。再就是,该项规定细化了删除规则。这有利电子商务经营者及时地制止侵权行为,从而减少对被侵权者的伤害,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⑸

二、网络交易对我国经济发展带来的机遇与挑战

来自于网络交易的网络纠纷解决是一项复杂的工程。那么,我们又为什么在我国大力发展网络交易呢?因为尽管网络交易在我国的发展给我们提出了挑战,但是,与此同时,它也给我国带来了巨大的机遇。

(一)网络交易带来的机遇

电子商务为企业进入国际竞争提供了广阔地平台。它使得商业活动突破了国与国之间的界限,有利于全世界经济的发展。而同时,通过电子商务的发展,我国可以便捷地学习世界发达国家的管理经验和技术,从而大大地提高企业的发展。

1、为我国发展提供了广阔地空间,促进企业提高经营理念。

我国通过参与电子商务,可以打入世界市场。这为我国的经济与商业的发展提供了广阔地空间。我们可以把自己的产品推向世界,可以与全世界的企业互通有无。而在融入世界市场的过程中,在进行电子商务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学习与接收到先进国家成功的经营理念与方法,从而可以提高我们自己的经营与管理模式,进而促进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

2、推动信息产业的发展,提高生产效率。

电子商务的发展会带动我国信息产业的发展,使得我国更好地在信息产业方面赶超世界先进国家。同时,电子商务的发展能够节约成本,如淘宝网上的商家就可以大大地节省店面的开支和服务人员的费用,进而能够促进我国生产率的提高。⑹另外,电子商务本身具有的便捷、快速地特点也会促进经济交流的快速发展。如此这些,都能促进我国生产效率的提高。

(二)网络交易带来的挑战

任何事物都有它的两面性,网络交易在给我们带来机遇的同时,也给我们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首先,网络交易市场中的取证比较困难。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纠纷一旦形成。那么,尽管一些网站有专业的信息沟通软件,但是,在纠纷发生后,它不能作为纠纷解决的直接证据。再加上电子商务活动涉及的部门较广,这样,取证就变得有些困难。基于此,相关网站可以提高保存证据的技术,可以采用高科技手段进行证据的保存与取证。必要时,可以联合各个部门进行取证。⑺

其次,隐私权和知识产权的危险。在网络交易活动进行的过程中,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容易外露,从而容易使得隐私权受到一定程度的侵害。比如,有些商家会把客户的信息卖给别人以获取利益。有些商家会通过知晓的电话号码而不断地给客户做推销活动,这样,就因为信息泄露而给客户带来了一定程度地骚扰。同时,因特网的存在使得大家获取信息更加的简便,比如,很多人只需要复制、粘贴就能得到别人的科研成果。如此等等,电子商务的流行使得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事情更容易发生。实践中,文字被非法翻印、商标被滥用的现象时有发生。

再次,安全性和电子签名效力问题。一方面,网络黑客的存在时时地危险着电子商务的安全,客户个人密码被盗的现象已经是屡见不鲜;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一些黑客通过侵入客户的电脑而盗取客户信息的事情也不足为怪;甚至由于电脑安全出现问题而使得客户造成金钱上损失的事情也不足为怪。另一方面,实际生活中的手工签名往往是有约束力的。但是,电子商务中的签名效力怎么来认定呢?这不能不说是一大难题。所以说,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电子签名的效力问题也是值得我们考虑的。

三、网络纠纷的争议事项及趋势

(一)网络交易中常见的纠纷事项

在网络交易中纠纷的事项纷繁复杂。其中,常见的事项主要有:第一,商品或者服务所引起的争议。商家为了吸引消费者的注意往往会夸大产品的质量,或者产品本身就存在问题而商家不告知,以次充好。而与此同时,消费者会对产品充满向往,会觉得通过电子商务而够得的产品是会使自己满意的。这样,在收到被夸大的或者有瑕疵的产品后,消费者会觉得失望,进而引发有关商品质量或者服务的争议。这是电子商务实践中常见的纠纷类型。实践中,有关产品与服务的争议非常复杂,更有甚者,一些网上店铺大搞一些诸如给顾客邮寄石块来代替商品的欺诈活动。第二,对费用的争议。由于对费用的约定不明,如对于运费的承担不明问题所导致的争议。在此过程中,如果让买方付费,消费者就会感觉非常委屈,觉得自己多付了费用。而商家却振振有词,很多商家认为自己卖的是东西,而不是物流公司,买家既然要买东西,那么,买家付费是合情合理的。第三,网络经营者单方面地终止服务。如商家缺货了就不再供应,而这浪费了消费者的时间,甚至会间接地给消费者带来损失。例如,消费者本来是计划购买电脑用来进行商业活动用的,而商家单方面终止提供电脑的服务很有可能就浪费了购买者宝贵的时间,导致消费者网上的交易活动受到影响,更有甚者会影响购买者良好的商机,进而给购买者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第四,消费者的隐私受到侵害。在进行电子商务的过程中,消费者为了得到邮寄的物品往往会留下自己的住址、电话等个人信息。而一些商家也许会为了利益而把这些信息泄露给他人,从而给消费者造成伤害。实践中,很多曾经在网上进行购物的消费者,会经常收到一些促销信息,这往往会打破消费者平静的生活,给其带来一定程度上的骚扰。⑻如此等等,它们都是电子商务活动中常见的争议事项。

(二)网络纠纷发展的趋势

首先,网络纠纷产生的数量越来越多。随着电子商务日益走入人们的日常生活,电子商务交易频繁了,随之而产生的纠纷也就越来越多。其次,网络纠纷的范围也是越来越广。它不仅仅包含企业与企业的纠纷,同时也包含企业对消费者的纠纷,以及消费者间的纠纷;同时,纠纷不仅仅发生在国内,很多网络纠纷都是一些涉外纠纷、跨境纠纷。再者,纠纷越来越复杂。在实践中,甚至出现了一系列由钓鱼网站而引发的纠纷。⑼随着网络的快速发展,由网络交易引起的纠纷也日益复杂和繁多。

四、构建与完善我国网络纠纷解决机制

(一)网络纠纷对传统的纠纷解决机制提出的要求

由于产生于网络纠纷具有许多传统纠纷所不具有的特点,所以,它对纠纷的解决也提出了新的要求。首先,网络纠纷解决机制要求能够实现跨境性。因为网络交易中的电子商务往往是跨越国境的。所以,这就要求在解决电子商务纠纷时,能够跨越国境的限制。传统的交易往往是在境内进行的,而通过网络购物所进行的电子商务在满足人们可以很轻松地进行跨境交易、跨境购物的同时也出现了新的问题。传统的以地域和为基础的法律已经满足不了电子商务纠纷解决的需要,它要求在解决纠纷的办法能够适应跨境的要求。只有这样,才能满足跨境纠纷所带来的管辖争议、法律适用争议,以及跨境执行等问题。其次,网络纠纷解决要求适应其自身的灵活、开放性等特征。电子商务通过网络进行,它的交易更具有灵活性、开放性。基于电子商务的这些特性,我们要采取更加灵活多样的纠纷解决模式。如在线调解与仲裁等。只有这样,才能应对电子商务所引起的纠纷。

此外,实践中,大家考虑到网络购物是安全性,很多交易额都不是很大。于是,网络纠纷的很多标的数额也都比较小。这就要求纠纷解决的成本也不能太高。传统的纠纷解决机制用来解决网络纠纷不仅仅会面对诸如执行难等问题。而且,由于网络纠纷往往是小额纠纷,如果费用昂贵,那么,很显然也是很不合适的。

(二)构建灵活、多样的网络纠纷解决方法

1、单一的诉讼已经不能适合网络纠纷的解决

我们知道,诉讼往往是由国家公权力来保障,同时它要遵守一定的程序,解决起纠纷来费时、费力。而在迅猛发展的网络购物时代,人们是不愿意把太多的时间耗费在诉讼之中得。而且,电子商务往往是跨境的,这就使得在使用法律上等都存在着障碍,尤其是执行起来也很困难。此外,现在的物流运行的很不规范,许多物流公司连让买家验货都不乐意,让快递人员做人证更是天方夜谭。⑽这样,包括取证等都是相当麻烦而又难以实现的。

2、构建网络纠纷自我解决纠纷机制

为了让消费者觉得纠纷产生后能够得以解决,从而增强消费者进行电子商务交易的信息。许多电子商务平台都构建了自身纠纷解决机制,这种办法是值得学习的。就拿大家所熟知的淘宝网来说,如果客户对产品不满意,那么,他可以向卖家申请退款。如果与卖家协商不成,他可以向淘宝投诉,由淘宝网上的工作人员介入纠纷的解决。这种办法在实践中解决了大量的纠纷,但是,它也是有局限性的。由于淘宝工作人员有限,淘宝工作人员在解决纠纷过程中的中立性如何等问题存在,有些纠纷还是难以解决的。而且,有时也难免会让当事人觉得其处理纠纷不公。

3、构建灵活的在线纠纷解决

在线纠纷解决是网络纠纷解决的一种良好的方法。它是在欧盟尤其流行的一种解决网络纠纷的方法。这种新型的在线纠纷解决把替代性纠纷解决办法与网络信息技术相结合,是替代性纠纷解决的一种新的分支。

在实践中,在线纠纷解决适应了网络纠纷的特点,具有很多自身的优势:首先,在线纠纷解决满足了跨境纠纷解决的需要。如前面提到的,在线纠纷解决的跨境性导致了纠纷解决起来会出现管辖权、法律适用等放方面的冲突。而一旦适用在线纠纷解决,就视为当事人同意了纠纷适用的规则,解决纠纷的程序等。从而避免的管辖冲突等一系列的问题。其次,在线纠纷解决适用起来非常地灵活,它免去了当事人旅途的疲惫与花费,节省了当事人的时间。最后,需要说明的是,很多商家愿意为了获得信赖标准,从而来吸引更多地消费者以提高经济收益。于是,他们很自愿地把纠纷交由在线纠纷解决服务商来处理。⑾

五、构建完善的网络纠纷解决要注意的问题

(一)要全方位、多角度地构建网络纠纷解决机制

我们要从网络纠纷解决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多角度来构建与完善它。首先,我们要加大宣传的力度。让老百姓知道在网络纠纷发生后,如何寻求救济。其次,我们要建立好的有利于网络纠纷解决的规则。只有有关电子商务纠纷解决的规则明确了,有可操作性。那么,电子商务纠纷才可以得到解决。再次,执法要完善。网络纠纷解决涉及的部门较多,所以 ,网络纠纷解决需要各个部门通力合作。当然,在网络纠纷解决中,当事人自身的配合也是至关重要的。对此,我们可以建立一些类似于信赖标志、反馈等的机制⑿,让当事人更乐意自愿执行。

(二)积极参与国际合作,跟上时展

网络交易中电子商务的跨境性要求我们要积极地参与国际合作,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因为单靠一国的努力,闭关自守,那么,电子商务的发展是不可能的。近年来,随着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全球也在努力统一电子商务纠纷的管辖。只有各个国家联合起来,电子商务才能更好、更快地发展。⒀同时,我们也要关注电子商务纠纷解决的发展变化,要做到与时俱进。⒁

(三)网路纠纷管辖权制定时要考虑的问题

联合国也在致力于有统一的关于电子商务管辖权的法律,具体到我国的电子商务纠纷管辖权。我们要努力结合本国实际,从实际出发,尽可能地使规则的制定更加合情、合理。我们要从保护自己国民的利益出发。另外,管辖权的设定也要适度,尽量避免与他国发生冲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做到:一方面,保护自己国家国民的利益;另一方面,又不至于因管的太宽导致法律冲突。具体来讲,因为消费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所以,我们也要在努力在保障商家利益的同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

总而言之,网络交易给我国带来的利益是有目共睹地。它不仅仅给我国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利益,同时,它也给我国的经济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给我国的经济管理带来了新的理念。对此,我们要正视网络交易所带来的纠纷,并力求解决好。以求为我国的经济发展做出更大地贡献。我们要致力于全方位、多角度地构建好我国的网络纠纷解决机制。只有这样,网络交易才能在我国发展地越来越好,我国的经济才会实现更高的质的飞跃。

注释:

⑴参见《中国工商报》2013 年3 月14 日第A01 版

⑵参见《中国工商报》2013 年3 月14 日第A01 版

⑶参见《北京商报》2013 年2 月5 日第002 版

⑷参见《北京商报》2013 年2 月5 日第002 版

⑸参见《中国商报》2013 年2 月22 日第010 版

⑹吴高山:《论我国电子商务发展面临的机遇与挑战》,《科技向导》2012 年第27 期。

⑺李进:《浅析我国电子商务贸易活动法律纠纷及解决对策》,《时代教育》2010年第三期。

⑻雷雨:《浅议ODR 解决B2C 电子商务纠纷的优势》,《法制与社会》2012年02期。

⑼参见《中国经济导报》2013 年1 月22 日第B05 版

⑽刘雪梅:《论C2C 电子商务模式下纠纷解决机制的局限与完善》,工会论坛2011年第17 卷第4 期。

⑾雷雨:《浅议ODR 解决B2C 电子商务纠纷的优势》,《法制与社会》2012年02期。

⑿通过这些机制,消费者可以知道哪家企业是值得信赖的,从而愿意在该家企业进行交易;而同时,企业为了使更多的消费者前来购物,从而在经济利益的趋势下,也乐意遵守解决方案。

⒀袁海龙:《我国电子商务纠纷管辖权现状及其完善构想》,绵阳师范学院学报2011 年第30 卷第1 期。

跨国经济纠纷篇2

一、发展信任机制

纠纷当事人对于解决机制的信任与使用意愿是促进解决机制发展的根本动力。一个优秀的跨国网络购物纠纷解决机制平台离不开当事人的信赖。因此纠纷解决机构应不断追求提升自己的信誉与社会认可度,具体可采取的措施如下:

采用信任徽章制度。信任徽章指提供在线纠纷解决的服务商签约电子市场发放特定的标记,代表着保证此类商品符合某种行业、质量标准或适用某种售后服务,一旦纠纷产生,凭标记即可在纠纷中获得某种相应的赔偿服务或者由相应纠纷解决机构主持维权过程 。在B2C领域,商家往往与固定的纠纷解决平台签署合作协议,如eBay和Amazon与SquareTrade的合作关系,而在C2C领域,电子市场则会推出各类信任徽章供卖家选择适用并签署协议,一旦商品被冠以特定徽章,则代表卖家承诺对商品的质量或救济方式进行保障。一般而言,消费者选择此类商品来获取售后保障以在纠纷中获得优势 ,并更趋向于信任与著名的发行信任徽章的网站有合作关系的商家。同时商家借用此类合作关系提升用户的信任度,而相关认证网站又获得了更好的信誉,无形之中便促进了电子商务与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

加强与国际知名认证机构或组织的合作。介于我国跨国纠纷解决平台与先进的国际性纠纷解决平台有一定的差距,我国纠纷解决机制可以与国际知名认证机构或组织发展合作关系。此措施在国际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史上亦有先例。早于2001年,日本JCCI便与韩国KIEC,以及美国BBBOnline共同建立国际在线信任徽章同盟,以达到在跨国网络购物纠纷中的互相认证 。中国亦可以考虑从此方面入手,加强与国际机构或组织的合作,取得国际社会上的认证即代表可增强国际消费者对我国电子市场信心以及对在线纠纷解决机构的信任。

二、革新网络技术

作为跨国网络购物纠纷解决机制的第四方,在一定程度上,互联网技术愈先进,纠纷解决过程就愈高效。有时,网络技术还能够取代某一环节的人力资源,从而降低纠纷解决的成本,在纠纷解决机制中具有重要的地位。

因此,我国要构建先进的纠纷解决机制,就必须大力发展在线纠纷解决程序相关技术与形式的革新,并大胆应用于在线纠纷解决平台。对此可借鉴国际社会上先进的国家与地区开发在线纠纷解决机制程序的经验,如美国Cybersettle的在线协商程序、日本开发的在线调解教育支援系统等 。

最后,互联网技术的安全性亦需要提升,这是从技术层面上对用户隐私以及服务器数据安全进行保障的要求。具体可实行的措施有建立多重安全防护体系、过滤主干网络的数据等,以防止信息篡改与恶意攻击,保障纠纷当事人的个人信息与平台的运行安全。

三、配套相关法律体系

截止目前,我国还未存在具有相当针对电子商务领域中在线纠纷解决机制的立法活动,意味着并没有相关法律法规为在线纠纷解决机制提供法律保障,无疑从制度上影响了我国在线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脚步。因此,为了更好地解决跨国网络购物纠纷,国内法应尽量结合国情与国际上通用的规定及法理保持一致,以免产生争端解决过程中的再次纠纷,使纠纷当事人陷入尴尬的境地。

筹备电子商务领域立法。放眼国际,虽然亦不存在为在线纠纷解决机制独立立法的先例,但是已有一些国家在电子商务领域进行了一些立法活动,如美国于1999年实施的《电子交易法》就将传统的《合同法》、《统一商法典》与电子商务理念相结合,涉及了电子签名、取证等相关问题,推动了电子商务的发展,值得我国借鉴。

规定网络公证制度。此外,针对电子数据形式的证据的公证问题也急需解决,因此通过修订我国《公证法》,对网络公证制度进行详细规定也是一个可行的措施。此项制度的引入可以为公证机构在纠纷解决过程中对于电子证据的保全提供有效的法律依据,并使经过网络公证过的调解或和解协议更易在实践中得到执行。

增强纠纷解决机制执行力。最后,针对纠纷解决机制处理结果在实践中普遍执行困难的问题,除了行业自律之外,我国可以结合上述对《电子签名法》与《公证法》的修订,确认在线仲裁裁决或在线调解协议与传统仲裁裁决或调解协议相同的法律地位,赋予纠纷当事人在穷尽在线纠纷解决方式依旧得不到有效执行的情况下仍然可以寻求在现实中申请强制执行的救济途径。

四、增强行业自律与政府支持

注重行业自律在我国跨国网络购物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中也具有重要意义。此处的行业自律指的不仅是跨国网络购物平台经营者对自身以及内部卖家的监管,还包括在线纠纷解决机构对自身的监管行为。加强相关行业自律的意义在于以监管的形式定时摒除程序与制度上的顽疾,竭力寻求更公平、更公正、更高效,以此提高纠纷当事人对平台的信任度。对于跨国网络购物平台经营者,可实施的自律行为有利用行业内定时评价系统,和提供免费、及时、公正的内部纠纷解决机制,以及定时对纠纷处理的效果进行评估、并及时改进。而对于在线纠纷解决机构而言,确保程序的公平、培养机构内执业人员的职业素养、反馈程序的参与度与成功率、保持部分程序的公开透明、及时公布每次纠纷解决的结果与依据、定时公开资金的来源与用处、保障用户的个人资料安全都是应该定期履行的行业自律行为等。

不仅如此,政府对纠纷解决机制的鼓励与支持也至关重要。从跨国网络购物纠纷的特点来看,纠纷解决机制的收费不宜过高,因此在纠纷解决平台的起步阶段仅仅依靠向纠纷当事人收取的费用很难维持平台的收支平衡。而且,若没有政府的适度介入、支撑、引导,公众很难得知或信任某一纠纷解决的渠道,从而阻碍了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虽然国际上一些知名的在线纠纷解决机构的资金来源大都来自于商家与客户,由政府提供资金支持的不多,然而考虑到我国在线纠纷解决机制尚处于起步阶段,政府部门出面引导或合作对于纠纷解决平台的宣传与公信力的提升都大有裨益。此外,政府部门还应对在线纠纷解决机构进行规范,具体措施为严格行业入门资格,如执行备案审查制,以及对执业人员的资质进行认证等,工商部门可对此大力推进。

跨国经济纠纷篇3

关键词:民事诉讼;级别管辖;客观标准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5312(2011)08-0287-01

我国民事诉讼级别管辖的划分标准,应当从两方面来考虑。一是案内因素,包括案件性质与类型、诉讼标的额大小、案情难易程度、当事人主体地位及人数、案件影响范围等因素。二是案外因素,包括外界干扰程度、法院审判能力和法官的业务素质等方面。笔者认为,应当建立一种能够客观评价案件性质的客观标准体系,其中最主要的内容是案件性质、诉讼标的额、当事人主体情况三种因素。

一、案件性质标准的适用条件与范围

案件的性质,主要是指案件的种类和本身具备的不同于其他案件的属性。不同性质的案件审理难度、审理条件是不同的。案件性质往往比较明确、客观,作为划分级别管辖的标准之一具有合理性。笔者认为,根据案件性质的标准,基层法院直接一审管辖的案件类型包括婚姻、家庭、继承、物业管理、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劳动争议民事案件。当事人属于同一省辖区的,不论标的额大小,均为基层法院管辖。同时,一些特殊案件必须经过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授权,行使案件管辖权。中级法院应当管辖的一审案件类型为:

(一)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具有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的法院包括五类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上述规定同时明确了五类案件属于集中管辖后的涉外民商事案件,包括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信用证纠纷案件,申请撤销、承认和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等。

(二)专利纠纷、商标纠纷、著作权纠纷、植物新品种纠纷、期货纠纷、证券纠纷、海事海商纠纷。此类纠纷相对于其他普通民事纠纷而言,案件数量较少,之所以确定为中级法院以上管辖,主要是基于这些案件本身是近年来出现的专业性较强、审理难度较大、涉及地域并不普遍的纠纷,中级法院审理能够增强此类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准确性,增强裁判的统一性等。最高法院可以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对中级法院受理的一审案件进行适时调整,以适应实践需要。

(三)新类型纠纷。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经济建设和对外开放步伐的进一步加快、交易手段的不断翻新,审判实践中出现了新的矛盾和新的利益冲突,这表现在诉讼领域就属于新类型的民商事纠纷。新类型纠纷主要是指案件性质和类型属于新出现的,审判实践中没有遇到的纠纷。

二、诉讼标的额标准的适用条件与范围

从国外立法看,级别管辖的标准一般是以诉讼标的额或者价额的大小、诉讼主体的特点和案件的性质为标准来确定的。目前按照争议标的数额划分事物管辖级别管辖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而且是比较符合处理这一技术性问题的实际情况的,应当予以借鉴。

因此,我国民事诉讼级别管辖中,应当纳入标的额标准。但是,在案件标的额标准的选择上必须要有合理定位,我们既充分认识标的额在划分案件级别管辖中的重要作用,又要防止将标的额作为唯一标准的倾向。

三、当事人主体标准的适用条件与范围

当事人主体身份、地位、人数及是否跨地区等因素不同,可能会对案件公正审判有所影响。为保证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对具备一定主体条件的一审案件可以规定由中级法院一审管辖。具体包括

(一)集团诉讼案件。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因劳动者工资报酬、消费者权益受损、房屋拆迁补偿、环境污染等原因引起的群体性纠纷逐年增多。由于此类案件涉及的相关人员较多,有的规模很大,有的分布分散,甚至跨县、跨省,对这类案件无论按照共同诉讼,还是单个分别审理,都面临法院送达、当事人出庭、开庭审理、文书制作等一系列困难,并且容易造成重复诉讼和裁判相互矛盾的后果。为保护处于相同情况下的大批权利人和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方便众多当事人诉讼,方便人民法院审理,应当将此类案件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二)跨省地区的案件。当事人跨省区且争议标的额达到一定程度的案件,往往可能产生因地方保护主义存在而法院之间争夺管辖权的情况,对此类纠纷,笔者认为应当由中级法院一审管辖。如果当事人之间为跨地级市且争议标的达到一定数额的,当事人可以提出移送申请,由中级法院决定是否一审管辖。

跨国经济纠纷篇4

[关键词]社会矛盾;枫桥经验;多元化;解决机制

[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 5918(2015)08 - 0085 - 02

doi:10. 3969/j.issn.1671- 5918. 2015. 08- 039

[本刊网址]http://

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战略机遇期和社会矛盾的凸显期,在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过程中,利益多元化及冲突的复杂性更为明显,由此决定了社会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迫切要求。“枫桥经验”解决矛盾机制可资借鉴,“调解在先”作为“枫桥经验”的主要内容之一,其调解的矛盾范围已并不仅仅限于民事案件,而且延伸到刑事领域。按照“以民为本”的理念,发挥各职能部门科学化的、以人为本的执政能力,通过调解制度来恢复社会和谐的人际、邻里、宗族关系,从而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社会和谐的终极价值。

一、社会矛盾多元化的现状

新形势下,社会矛盾纠纷不断涌现,呈现出“主体多元化、类型多样化、内容复杂化、调处困难化”的新趋势。

(一)从纠纷主体看,多元化趋势明显、群体性纠纷激增

纠纷主体已由单一性向多样化发展,由过去的公民与公民间的纠纷发展为公民与公民、公民与组织、企事业单位、行政机关及他们之间的利益纷争。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民间纠纷的主体更多地由以往的公民与公民之间,向公民与经济组织之间、公民与基层政府管理部门之间扩展。而且,矛盾主体相对集中在同一区域、行业,呈现出人员相对集中、利益诉求趋于一致、问题繁复的特点。

(二)从纠纷类型看,涉及经济性、利益性的矛盾纠纷日渐成为主流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纠纷类型增多。“三跨”纠纷,即跨地区、跨行业、跨单位纠纷,“三劳”纠纷,即劳动、劳务、劳资纠纷,以及商品经营、货币流通、信托信贷、房地产开发、小区建设、企业破产、兼并、改造、股份、转包、拍卖、优化组合、合伙经营、土地承包、买卖、租赁、劳资供应、集资提留、计划生育和党群干群矛盾纠纷明显增多,各种纠纷不断涌现。其中,涉及土地承包、征地、拆迁补偿、劳务、债权债务和医患等以经济利益诉求为主要内容的纠纷数量大幅上升。这些纠纷涉及面广,利益主体成分复杂,还存在群众恶意上访的现象,把矛盾转嫁到社会、政府,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和谐发展。

(三)从纠纷内容看,矛盾纠纷呈现出繁复、持续和反复的特征

民间纠纷的内容也由以往家庭成员内部之间的婚姻、继承纠纷或邻里之间简单的侵权、债务纠纷,发展为合伙投资纠纷、职工与企业之间的劳资纠纷、安全事故纠纷、城市建设噪声扰民纠纷、物业管理纠纷、拆迁征地纠纷、村务纠纷等等。许多矛盾纠纷同时涉及民事、经济、行政和刑事方面的内容,还夹杂着当事人的合法与不合法诉求,存在很多不确定的因素。在过去,民间纠纷以家庭琐事以及债务纠纷居多,大都通过居委会或村委会调解解决。然而在社会转型时期,矛盾纠纷呈现出更加复杂多变的局面,越来越多的人选择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纠纷,加大了法院的压力,司法资源也不能够合理利用。

二、社会矛盾中解决的现存困境

(一)受制于“诉讼爆炸”

由于经济的迅速发展,及全球化进程的加快“诉讼爆炸”现象也出现在我们的生活中。“据有关研究:平均大约1%的经济增长,会带动1. 6%的案件增长”。对于这种现象的发生和发展,其实并不足为奇。从这一现象的形成原因进行分析,“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和法治思想逐渐深入人心,人们维权意识越来越强,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选择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这同时也加大了法院的压力,因为大多数的人们心中用法律维权的途径都只是停留在到法院提讼,法院的案件就越来越多,产生了现在愈演愈烈的“诉讼爆炸”现象。“诉讼爆炸”的现实危机使纠纷无法迅速得到解决,不利于及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会导致法院压力过大,解决纠纷效率不高,难以发挥其重要的社会功能。

(二)传统人民调解制度的局限性

受传统文化和习惯的影响,我国民间纠纷大多通过人民调解等非诉讼的方式解决。这被称为“东方经验”,为许多西方发达国家所借鉴。但我国持续多年、经验丰富的调解制度似乎越来越跟不上社会经济发展的步伐,呈现出持续下降的态势。有统计数据表明,全国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的纠纷总数与人民法院受理一审民事案件的总数,已由20世纪80年代初的17:1降至现在的1.7:1。随着人们法治意识的提高和社会经济发展、案件内容的日趋复杂化,人们开始怀疑调解的效力,更愿意相信诉讼的效力。但繁多的案件反而会降低司法活动的工作效率,是对诉讼资源的变相浪费。人民调解在缓解国家法与民间社会规范之间矛盾冲突方面的作用却可能非常有限。

(三)现行纠纷解决机制不成熟

我国纠纷解决方式多样,但总体来看,我国现行的纠纷解决体系解决纠纷的效力不高,结构、布局不合理。另外,随着我国教育水平的提高,人们的法治意识加强,过于倚重诉讼解决纠纷的观念一时难以改变。各种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之间发展不平衡,如人民调解制度,虽然在形式上比较规范,组织化程度也比较高,在实践中作用突出,但是有些则是形同虚设;尤其是适应现代社会和技术发展的专业的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发展缓慢,消费者纠纷和医疗事故纠纷以及知识产权纠纷、保险索赔等解决机制要么运作不畅,要么付之阙如。

三、新时期社会矛盾多元化解决机制的构建

(一)完善立法使我国社会矛盾多元化解决机制有法可依

伴随着新时期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诉讼爆炸”现象的出现,传统人民调解制度与时代脱节这一现象凸显反映出我国在这方面的立法的不足。我国虽制定并通过了《人民调解法》,但是该法在社会实际实施运用过程中仍然存在不足与欠缺,面对解决日趋复杂的各类纠纷的需要各类非诉纠纷解决方式应运而生,另外还有许多非诉讼性质的纠纷解决方式,包括仲裁、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以及极富中国特色的制度。但对于各类制度的详细法律规定和各类制度间相联系的法律法规比较缺乏。为使各类矛盾纠纷的解决有规则可循,应就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进行立法,可先进行地方性立法,待条件成熟后再实施国家立法,同时要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结合中国的实际国情,创制中国特色的纠纷解决法。做到在实体上,应该包括行政调解的范围、有权进行行政调解的主体、调解的原则、调解主持人的任命和权利义务等;在程序上,要规定调解的开始程序、准备程序、调解程序、保密或公开程序,以及调解协议书等,进一步突出法院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中的核心地位和功能,突出民本思想和社会自治精神,强调各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与司法的有效衔接。

(二)积极探索和完善适应中国国情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在促进社会多元化矛盾解决的过程中,应着重考虑纠纷解决权优化配置这一重要问题,将国家通过法院所垄断的纠纷解决权逐步地向社会回归,实现纠纷解决机制的从国家到社会的逐步转变,在法院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周围建立多种形态的非诉纠纷解决机制,构造出一套“以社会为依托、以法院为核心”的纠纷解决系统。充分借鉴西方先进ADR模式经验,结合国内社会、经济、司法发展实情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一是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情报信息网络。畅通人民群众利益诉求的表达通道,广泛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与建议,并将意见建议的办理情况进行定期通报。二是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信息的收集、报送和分析反馈机制,积极开展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分析治理,及时、全面、准确地掌握社会矛盾纠纷解决的发展动向,建立起完善有效的纠纷分流机制。三是构建科学合理的纠纷解决体系。搭建对各种纠纷解决机制进行协调的平台,积极发展与培育科学的行政调解机制和民间组织、行业组织的纠纷调处机制,制定非诉讼纠纷解决规则体系,当然也要引导群众树立正确的理性的纠纷解决观念。

(三)预防为主和就地解决

矛盾无时不在、无处不在,应依靠发动群众,消除隐性矛盾。如在农村里通过信息员每月两次摸查辖区中的矛盾纠纷等不稳定因素,及时掌握涉及可能影响稳定的情况。建立公平正义的社会评价体系,保障公民基本人权,切实体现“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及时消除矛盾,解决纠纷,构建一个公平正义的和谐社会。构建群防群治的组织网络,确立了一整套成熟有效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建立健全组织网络,在每一个镇、每一个街道设立“解决纠纷服务中心”,村、社区建立组织网络,及时将社会矛盾纠纷动态向“解决纠纷服务中心”传达,以便抓“早”抓“小”,能够及时化解社会矛盾,早发现早解决。当然也需要强化法制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制素养。

参考文献:

[1]谌洪果.“枫桥经验”与中国特色的法治生成模式[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09 (1).

[2]马怀德.社会矛盾化解与行政诉讼制度[J].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11(9).

[3]沈恒斌,吴少鹰.新时期社会矛盾纠纷的表现形式及其多元化解决机制构建思路[J].法治论坛,2007(1).

[4]杨燮蛟.转型期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研究――以浙江“枫桥经验”为视点[J].西南农业大学学报,2010(5).

[5]范愉.中国非诉讼程序法的理念、特点和发展前景[J].河北学刊,2013(5).

跨国经济纠纷篇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 5918(2015)08 - 0085 - 02

doi:10. 3969/j.issn.1671- 5918. 2015. 08- 039

[本刊网址]http://hbxb.net

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战略机遇期和社会矛盾的凸显期,在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过程中,利益多元化及冲突的复杂性更为明显,由此决定了社会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迫切要求。“枫桥经验”解决矛盾机制可资借鉴,“调解在先”作为“枫桥经验”的主要内容之一,其调解的矛盾范围已并不仅仅限于民事案件,而且延伸到刑事领域。按照“以民为本”的理念,发挥各职能部门科学化的、以人为本的执政能力,通过调解制度来恢复社会和谐的人际、邻里、宗族关系,从而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社会和谐的终极价值。

一、社会矛盾多元化的现状

新形势下,社会矛盾纠纷不断涌现,呈现出“主体多元化、类型多样化、内容复杂化、调处困难化”的新趋势。

(一)从纠纷主体看,多元化趋势明显、群体性纠纷激增

纠纷主体已由单一性向多样化发展,由过去的公民与公民间的纠纷发展为公民与公民、公民与组织、企事业单位、行政机关及他们之间的利益纷争。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民间纠纷的主体更多地由以往的公民与公民之间,向公民与经济组织之间、公民与基层政府管理部门之间扩展。而且,矛盾主体相对集中在同一区域、行业,呈现出人员相对集中、利益诉求趋于一致、问题繁复的特点。

(二)从纠纷类型看,涉及经济性、利益性的矛盾纠纷日渐成为主流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纠纷类型增多。“三跨”纠纷,即跨地区、跨行业、跨单位纠纷,“三劳”纠纷,即劳动、劳务、劳资纠纷,以及商品经营、货币流通、信托信贷、房地产开发、小区建设、企业破产、兼并、改造、股份、转包、拍卖、优化组合、合伙经营、土地承包、买卖、租赁、劳资供应、集资提留、计划生育和党群干群矛盾纠纷明显增多,各种纠纷不断涌现。其中,涉及土地承包、征地、拆迁补偿、劳务、债权债务和医患等以经济利益诉求为主要内容的纠纷数量大幅上升。这些纠纷涉及面广,利益主体成分复杂,还存在群众恶意上访的现象,把矛盾转嫁到社会、政府,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和谐发展。

(三)从纠纷内容看,矛盾纠纷呈现出繁复、持续和反复的特征

民间纠纷的内容也由以往家庭成员内部之间的婚姻、继承纠纷或邻里之间简单的侵权、债务纠纷,发展为合伙投资纠纷、职工与企业之间的劳资纠纷、安全事故纠纷、城市建设噪声扰民纠纷、物业管理纠纷、拆迁征地纠纷、村务纠纷等等。许多矛盾纠纷同时涉及民事、经济、行政和刑事方面的内容,还夹杂着当事人的合法与不合法诉求,存在很多不确定的因素。在过去,民间纠纷以家庭琐事以及债务纠纷居多,大都通过居委会或村委会调解解决。然而在社会转型时期,矛盾纠纷呈现出更加复杂多变的局面,越来越多的人选择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纠纷,加大了法院的压力,司法资源也不能够合理利用。

二、社会矛盾中解决的现存困境

(一)受制于“诉讼爆炸”

由于经济的迅速发展,及全球化进程的加快“诉讼爆炸”现象也出现在我们的生活中。“据有关研究:平均大约1%的经济增长,会带动1. 6%的案件增长”。对于这种现象的发生和发展,其实并不足为奇。从这一现象的形成原因进行分析,“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和法治思想逐渐深入人心,人们维权意识越来越强,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选择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这同时也加大了法院的压力,因为大多数的人们心中用法律维权的途径都只是停留在到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的案件就越来越多,产生了现在愈演愈烈的“诉讼爆炸”现象。“诉讼爆炸”的现实危机使纠纷无法迅速得到解决,不利于及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会导致法院压力过大,解决纠纷效率不高,难以发挥其重要的社会功能。

(二)传统人民调解制度的局限性

受传统文化和习惯的影响,我国民间纠纷大多通过人民调解等非诉讼的方式解决。这被称为“东方经验”,为许多西方发达国家所借鉴。但我国持续多年、经验丰富的调解制度似乎越来越跟不上社会经济发展的步伐,呈现出持续下降的态势。有统计数据表明,全国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的纠纷总数与人民法院受理一审民事案件的总数,已由20世纪80年代初的17:1降至现在的1.7:1。随着人们法治意识的提高和社会经济发展、案件内容的日趋复杂化,人们开始怀疑调解的效力,更愿意相信诉讼的效力。但繁多的案件反而会降低司法活动的工作效率,是对诉讼资源的变相浪费。人民调解在缓解国家法与民间社会规范之间矛盾冲突方面的作用却可能非常有限。

(三)现行纠纷解决机制不成熟

我国纠纷解决方式多样,但总体来看,我国现行的纠纷解决体系解决纠纷的效力不高,结构、布局不合理。另外,随着我国教育水平的提高,人们的法治意识加强,过于倚重诉讼解决纠纷的观念一时难以改变。各种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之间发展不平衡,如人民调解制度,虽然在形式上比较规范,组织化程度也比较高,在实践中作用突出,但是有些则是形同虚设;尤其是适应现代社会和技术发展的专业的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发展缓慢,消费者纠纷和医疗事故纠纷以及知识产权纠纷、保险索赔等解决机制要么运作不畅,要么付之阙如。

三、新时期社会矛盾多元化解决机制的构建

(一)完善立法使我国社会矛盾多元化解决机制有法可依

伴随着新时期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诉讼爆炸”现象的出现,传统人民调解制度与时代脱节这一现象凸显反映出我国在这方面的立法的不足。我国虽制定并通过了《人民调解法》,但是该法在社会实际实施运用过程中仍然存在不足与欠缺,面对解决日趋复杂的各类纠纷的需要各类非诉纠纷解决方式应运而生,另外还有许多非诉讼性质的纠纷解决方式,包括仲裁、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以及极富中国特色的信访制度。但对于各类制度的详细法律规定和各类制度间相联系的法律法规比较缺乏。为使各类矛盾纠纷的解决有规则可循,应就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进行立法,可先进行地方性立法,待条件成熟后再实施国家立法,同时要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结合中国的实际国情,创制中国特色的纠纷解决法。做到在实体上,应该包括行政调解的范围、有权进行行政调解的主体、调解的原则、调解主持人的任命和权利义务等;在程序上,要规定调解的开始程序、准备程序、调解程序、保密或公开程序,以及调解协议书等,进一步突出法院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中的核心地位和功能,突出民本思想和社会自治精神,强调各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与司法的有效衔接。

(二)积极探索和完善适应中国国情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在促进社会多元化矛盾解决的过程中,应着重考虑纠纷解决权优化配置这一重要问题,将国家通过法院所垄断的纠纷解决权逐步地向社会回归,实现纠纷解决机制的从国家到社会的逐步转变,在法院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周围建立多种形态的非诉纠纷解决机制,构造出一套“以社会为依托、以法院为核心”的纠纷解决系统。充分借鉴西方先进ADR模式经验,结合国内社会、经济、司法发展实情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一是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情报信息网络。畅通人民群众利益诉求的表达通道,广泛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与建议,并将意见建议的办理情况进行定期通报。二是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信息的收集、报送和分析反馈机制,积极开展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分析治理,及时、全面、准确地掌握社会矛盾纠纷解决的发展动向,建立起完善有效的纠纷分流机制。三是构建科学合理的纠纷解决体系。搭建对各种纠纷解决机制进行协调的平台,积极发展与培育科学的行政调解机制和民间组织、行业组织的纠纷调处机制,制定非诉讼纠纷解决规则体系,当然也要引导群众树立正确的理性的纠纷解决观念。

跨国经济纠纷篇6

近期,江苏省某区人民法院对朱某诉当地供电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作出判决,驳回朱某诉讼请求。该案的胜诉为供电企业依法解决电网建设纠纷提供了有益参考。

电网建设遭遇阻挠

110kV徐杨、220kV朱清输变电工程项目作为省、市重点工程,由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经地方建设、规划、环保等部门许可依法开工建设。

朱某是当地村民。上述两项工程中的110kV徐季高压输电线路恰好从朱某家的二层楼房上跨越,这引起了他的不满。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朱某多次阻挠施工,要求供电公司停止施工,或给予其拆迁补偿。供电公司工作人员主动上门解释,朱某不予认可,遂以供电公司电网建设侵权为由向法院提讼,要求供电公司对其房屋予以拆迁。

房屋上空谁享有“产权”

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围绕线路跨房是否构成侵权、架空电力线路通道内房屋是否应当搬迁等焦点展开激烈辩论。

原告诉称,依据《电力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15条规定,架空电力线路一般不得跨越房屋,供电公司单方决定线路跨越其房屋构成侵权,应当与原告协商搬迁。被告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强行施工,严重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辩称,该两条高压输电线路建设手续完备、合法。我国现行法规并未绝对禁止线路跨房。对于特殊情况下架空电力线路需要跨越房屋时,只要采取增加杆塔高度、缩小档距等安全措施,以保证被跨房屋的安全。供电公司在设计线路时,已按照法规要求采取了上述安全措施。经实测,两线路与原告房屋之间的最小垂直距离分别为15米和14.5米,均符合相关规定的安全距离要求。并且施工建设前,供电公司通过当地村委会给付原告一定补偿,双方已就线路跨房协商一致,原告不应反悔。

供电公司终获胜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21条规定:“新建架空电力线路不得跨越储存易燃、易爆物品仓库的区域;一般不得跨越房屋,特殊情况需要跨房屋时,电力建设企业应当采取安全措施,并与有关单位达成协议。”1999年3月18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安部根据该条例制定并《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该细则第15条规定:“架空电力线路一般不得跨越房屋。对架空电力设施通道内的原有房屋,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单位应当与房屋产权所有者协商搬迁,拆迁费不得超出国家规定标准;特殊情况需要跨房屋时,设计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增加杆塔高度、缩短档距等安全措施,以保证被跨房屋的安全。”

条例和细则明确了新建架空电力线路一般不得跨越房屋这一原则,但同时又规定了原则的例外“特殊情况”。2000年4月5日,国家经贸委关于110kV送电线路跨越房屋问题请求的复函: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110kV-500kV架空送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DL/T5092-1999)的有关规定,上述“特殊情况”,是指该电力线路的建设客观上难以避让该房屋,并且该线路建设的规划和计划已纳入当地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的建设规划。

供电公司所建110kV徐季线、2200kV朱清线,经过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取得了当地政府的同意,按有关技术标准要求采取了安全措施。对照经贸委的复函,本案争议电力线路属于条例第20条和细则第15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原告据一般原则要求被告不得跨越其房屋,不予支持。被告在原告房屋上空拟建导线与原告房屋的距离超过电力行业最低标准,且符合环保要求,原告认为被告施工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法院认为,朱某虽然拥有其房屋的所有权,但法律并未对房屋上空的权利予以规定。只有当房屋物权及房屋内的居民人身权受到损害或面临现实危险时,可基于相邻关系或侵权行为主张权利。原告个人权利在面对他人权利的行使以及公共利益时,必须体现合理的忍让。原告接受了被告的补偿费,仍要求停止施工属于权利滥用。

据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21条的规定,判决驳回朱某的诉讼请求。至此,这起电力线路跨越房屋的纠纷以供电公司的胜诉而告终。

依法建设电网,消除潜在纠纷

近年来,江苏作为经济大省,电网建设步伐明显加快,有力地促进了经济社会发展。但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一些矛盾和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电网建设项目的实施。该案是一起典型的电网建设相邻权纠纷案。供电企业取得胜诉,为我们依法解决该类纠纷,提供了有益地参考。

第一,电网建设项目必须取得合法的手续。电网建设项目要确保从立项开始、规划、环保等每一个环节均做到合法、合规,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为了保障电力建设的依法进行,江苏省电力公司多次向省人大建议,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具体确定电网建设项目必须遵循的原则和行为规范。2008年5月1日,《江苏省电力保护条例》正式实施,该条例第5条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电力发展规划,安排相应的电力设施用地、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和地下电缆通道。该条例第10条规定,电力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电力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公布。

第二,电网建设项目施工必须做到合法、合规。依法经营是企业长远发展的基础,电力企业在电网建设施工过程中遇到相邻纠纷时,切忌强行施工、强行通过,一方面要树立先行协商的意识,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标准进行相应补偿,补偿款项应由电力企业支付当事人,避免委托政府补偿后,当事人不予认可的情况发生。另一方面在施工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周围居民的切身利益,根据当地实际环境和条件,适当采取增高杆塔、缩短档距、减少跨越等安全措施,以保证被跨越房屋的安全,将可能导致纠纷的各种因素降到最低。

跨国经济纠纷篇7

近年来,我县针对边界接合部社会矛盾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认真贯彻“调防结合,预防为主,多种手段,协同作战”的人民调解工作方针,积极探索新形势下联合调委会调处矛盾纠纷的新办法、新途径,充分发挥边邻地区跨省跨系统联合调委会的作用,通过不断创新工作思路,改进工作方法,依法调处了边邻地区大量复杂疑难民间纠纷和社会矛盾,有力地维护了全县及周边地区的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促进了地区经济发展和人民富裕。近三年来,联合调委会共调处各类纠纷336件,避免纠纷激化38起,避免非正常死亡16起,制止群众性械斗22起。

一、联防联调工作的动因及形式

我县地处江苏省西南端,隶属南京市,下辖9个镇,总面积802平方公里,总人口43万人,边界总长150多公里,其中与xx省界长达100多公里,占全县边界总长的三分之二,西部和南部有6个镇与xx省宣州、郎溪、当涂三区县的5个乡镇接攘,东北部有2个镇与我省溧阳、溧水两市县的3个镇相毗邻。

特殊的地理位置和复杂的社会历史原因,使我县与xx的边界地区历来形成“两不管”地区,是矛盾的“多发地”,纠纷激化的“是非地”,甚至成了犯罪分子的“藏身地”。历史上边界地区的因争山夺林、抢水夺地,婚姻家庭、计划生育等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动辄引发群众性械斗事件,造成群死群伤,省际间矛盾不断加深,“火药味”十足,简直成了“敌我”,边界纠纷不断激化,双边地区成了“雷区”,民间矛盾不断升级,边邻地区老百姓成了“冤家”。如70年代,我县的原薛城乡和xx当涂县湖阳乡、原丹湖乡和xx芜湖县雁翅乡为争地、建造圩堤等大动干戈,发生大规模群众性械斗,打死打伤多人,双方地区老百姓诚惶诚恐,怨声载道,连正常的走亲戚都提心吊胆,不敢踏入对方的地域。

为有效地防止边界纠纷不断激化,维护接合部地区乃至全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繁荣,我县从80年代初就不断探索建立联防联调组织的路子,经过不断努力,先后建立了二种形式的联防联调组织:一是和xx省交界地的跨省联合调委会;二是县域内矛盾纠纷多发地的跨乡镇联合调委会。

二、联防联调工作的主要做法及成效

联防联调工作的主要做法:

1、领导重视,组织制度健全。为正确处理和解决边界地区矛盾纠纷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高淳县委、县政府对联防联调工作十分重视,早在1991年就以县政府名义批转了由县司法局和xx宣州市司法局共同制定的《高淳县与宣州市相邻区域民间纠纷联防联调工作章程》,并明确要求各镇依照章程认真开展联防联调工作。县人大也将全县联防联调工作列入了监督范围,多次进行视察和调研。各联合调委会本着“平等、协商、及时、公正”的原则,先后制定完善了一系列的章程、规则等工作制度。固城镇和xx狸桥镇、苏皖定埠两镇还成立了联防联调工作领导小组。由值班方党委书记任组长,把联防联调工作纳入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苏皖定埠两镇,固城与狸桥两镇分别从1983年和1991年起坚持双方轮流值班制度,从未间断过。为使这一工作形成制度,今年5月29日,在苏皖固狸联合调委会第十一次工作会议上,讨论并表决通过了重新修改完善的《苏皖固城狸桥地区联防联调工作规则》,从而更优化了联防联调工作运行机制。

2、互通信息,联合排查梳理。近年来,我县的各个联合调委会坚持定期排查矛盾纠纷。做到相邻边界村每月排查一次,两镇联合调委会常务工作班子每季排查分析一次,联防联调领导小组每半年检查监督一次,听取联合调委会工作情况汇报,联合调委会每年召开一次成员单位大会,总结一年来联防联调工作情况,研究布置下一年工作意见,并进行双方值班交接班,平时信息交流,各成员单位都有通讯录,可随时随地保持各联防联调成员单位间的联系,真正做到定期排查,随时疏导,把信息互通在最早之时,把问题控制在最小状态,把矛盾解决在萌芽之中。

3、协同配合,联合调处矛盾纠纷。解决边界地区发生的矛盾纠纷,重在及时调处,贵在协同配合,如果联合调委会成员单位间协同配合不好,再及时矛盾纠纷也难以化解。而我县联合调委会的关键作用就在于协同配合上,做到相关成员单位间互联互动,及时调处。在具体运行机制上,当边界地区矛盾纠纷一经发生,联合调委会常务工作班子,运用《工作规则》所赋予的权利和职责,可迅速召集或指派双方的成员单位负责人(即纠纷涉及到的村及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等),召开办公会议或现场办公,必要时吸收相关人员参加,及时研究调处的方案和措施,联合调处矛盾纠纷。如2000年6月,我县固城镇九龙村乡村医生侯生明在给狸桥镇祖家村高红美行医过程中,高不幸死亡而产生的重大医疗纠纷,联合调委会主任---狸桥镇政法副镇长,当即召集双方司法所、公安派出所、卫生部门及相关村等成员单位领导进行现场办公,及时商定调处方案和措施,使这一重大纠纷及时得到了较好处理,从而避免了一起群众性的跨界闹丧械斗事件。由于我县的联防联调组织调处矛盾纠纷迅速,被当地群众誉为化解纠纷的“110”。

联防联调工作开展以来,得到xx宣城地区和南京市两地党委、政府的充分肯定,宣州地区电视台曾专题报道;也得到两地人民群众的高度称赞。其成效有以下几方面:

1、各类纠纷得到及时调处,钝化了矛盾。由于各联合调委会扎实有效地开展工作,使我县边界地区特别是与xx省交界地区矛盾纠纷明显减少,纠纷调处成功率明显提高。联合调委会成立以来,矛盾纠纷调处率逐年提高,达到现在的99%以上。如以往苏皖定埠两镇民间在春节期间有一个《降福会》“菩萨”出会的旧俗活动,每次出“菩萨”参加的人数少则数千,多则数万,该活动带有浓厚的封建迷信色彩,给当地百姓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时常引起群体性械斗,影响极坏。1999年春节前,《降福会》部分会首,暗地在以定埠为中心的高淳、郎溪、溧阳三市县交界处准备再次组织出“菩萨”活动。定埠两镇联合调委会及早发现苗头,双方及时开展了排查,并互通信息,经联合调解组织及时协调各有关成员单位配合,采取果断措施,经一个多星期的说服教育,开展法律知识宣传并配合采取各种措施,有效地制止了活动的进行,从此以后,出“菩萨”活动再也没有搞过,该项工作受到了双方县委、县政府的充分肯定。

2、久拖不决的重大疑难纠纷得到妥善解决,增进了感情。联合调委会成立以来,加强了边界地区的沟通了解,加深了感情,使一些久拖不决的疑难纠纷得到了化解。如:岔冲水库是我县固城镇与宣州市狸桥镇抗旱防汛的“矛盾库”,每年防汛抗旱期间,为泄洪争水经常引起群众性械斗,联防联调组织为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在多次调查了解的基础上,双方达成了均衡泄洪和抗旱用水的协议,从而解决了四十多年来久拖不决的矛盾。有效地调和了两地干群关系,增进了感情。

3、联防联调组织的的威望得到提高,减少了上访。以前,省际间的一些矛盾纠纷由于双边处于隔离状态,常因一些小事就闹到乡镇党委政府,稍大一点的事闹到地(市)省,甚至告到中央。在联防联调组织成立后,大量的边界矛盾纠纷有了调处的组织和机制,不仅缓解了矛盾纠纷,而且减轻了地方党委政府的压力,现在边邻地区因发生矛盾纠纷,找领导、围政府、集体上访的现象被联防联调组织化解了。

4、为繁荣边界地区经济作出了贡献,促进了发展。由于联防联调工作扎实有效地开展,,为周边地区创造了良好的发展环境,促进了周边地区的经济繁荣。如:苏皖定埠两镇边界贸易越做越红火,第三产业发展迅速,使南北两镇已发展成为联成一体的具有一定规模的苏皖边界贸易集散地。又如:我县固城镇九龙村发展的150万平方尺的实用菌生产基地,通过示范推广,已成为边界地区农民致富的主要途径,成为远近闻名的“蘑菇区”。

总之,通过联防联调工作的开展,我县边界地区从矛盾纠纷的“是非地”变成了和睦相处的“联心地”,两地群众从“冤家”变成了“亲家”。

三、联防联调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我县的联防联调工作虽然取得了很大成效,但与目前形势发展的要求相比,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1、有的镇(村)领导重视程度不够。有的镇(村)领导不够重视,工作没有摆上应有位子,致使联防联调工作虽有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制度,但人员不到位,工作粗糙;往往遇到突发性跨界纠纷才想到联合调委会,造成很多小矛盾、小纠纷往往没有及时、妥善地去处理,激化成重大、疑难纠纷,有的甚至激化成刑事案件。这方面的案例很多,教训也很深刻。

2、联防联调工作缺乏必要的经费支持。联防联调工作是以双方诚信合作为基础的,按照工作规则,每年要开展多次活动,如联合排查梳理,联合调处跨界纠纷,召开年会等等,这些活动都需要一定的经费作保障。从现实情况来看,联合调委会没有专项经费。

3、联防联调组织少,人员素质不高,工作不平衡。一是现有的6个联合调委会已不适应经济发展的新形势要求,真正的联防联调工作网络还没有建立起来。二是客观上由于联合调委会是一种松散联合型组织,调解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有的年龄偏大,有的缺乏必要的法律专业知识,致使各联合调委会的工作很不平衡。比较好的如固城—狸桥联合调委会,每年都开展活动,培训调解人员,调解机制灵活,效果明显,双边地区社会安定。相反,有的联合调委会虚有其名,遇到纠纷有的推诿,有的方法简单,致使矛盾激化。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认为今后的对策措施是:版权所有

1、提高认识,强化职能,把联防联调工作落到实处。为切实加强对联防联调工作的组织领导,我们将积极争取县委、县人大、县政府的支持。把这项工作列入推进依法治县的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指导和协调,做到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使全县的联防联调工作走上健康发展之路。

跨国经济纠纷篇8

对我县加强联防联调工作的调查与思考

我县从1983年起主动与xx相关区县党委、政府和司法行政部门联系协调,组织相关乡镇与xx相邻乡镇磋商,先后在我县定埠镇与xx郎溪县定埠镇、固城镇与xx宣州市狸桥镇、原丹湖乡和xx宣州原雁翅乡等重点边界地区建立了3个跨省联合调委会;并在县域内有重点地建立了花山地区、淳溪镇(县城)地区、横溪河地区等跨行业、跨系统的3个联合调委会。近年来,我县针对边界接合部社会矛盾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认真贯彻“调防结合,预防为主,多种手段,协同作战”的人民调解工作方针,积极探索新形势下联合调委会调处矛盾纠纷的新办法、新途径,充分发挥边邻地区跨省跨系统联合调委会的作用,通过不断创新工作思路,改进工作方法,依法调处了边邻地区大量复杂疑难民间纠纷和社会矛盾,有力地维护了全县及周边地区的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促进了地区经济发展和人民富裕。近三年来,联合调委会共调处各类纠纷336件,避免纠纷激化38起,避免非正常死亡16起,制止群众性械斗22起。一、联防联调工作的动因及形式我县地处江苏省西南端,隶属南京市,下辖9个镇,总面积802平方公里,总人口43万人,边界总长150多公里,其中与xx省界长达100多公里,占全县边界总长的三分之二,西部和南部有6个镇与xx省宣州、郎溪、当涂三区县的5个乡镇接攘,东北部有2个镇与我省溧阳、溧水两市县的3个镇相毗邻。特殊的地理位置和复杂的社会历史原因,使我县与xx的边界地区历来形成“两不管”地区,是矛盾的“多发地”,纠纷激化的“是非地”,甚至成了犯罪分子的“藏身地”。历史上边界地区的因争山夺林、抢水夺地,婚姻家庭、计划生育等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动辄引发群众性械斗事件,造成群死群伤,省际间矛盾不断加深,“火药味”十足,简直成了“敌我”,边界纠纷不断激化,双边地区成了“雷区”,民间矛盾不断升级,边邻地区老百姓成了“冤家”。如70年代,我县的原薛城乡和xx当涂县湖阳乡、原丹湖乡和xx芜湖县雁翅乡为争地、建造圩堤等大动干戈,发生大规模群众性械斗,打死打伤多人,双方地区老百姓诚惶诚恐,怨声载道,连正常的走亲戚都提心吊胆,不敢踏入对方的地域。为有效地防止边界纠纷不断激化,维护接合部地区乃至全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繁荣,我县从80年代初就不断探索建立联防联调组织的路子,经过不断努力,先后建立了二种形式的联防联调组织:一是和xx省交界地的跨省联合调委会;二是县域内矛盾纠纷多发地的跨乡镇联合调委会。二、联防联调工作的主要做法及成效联防联调工作的主要做法:1、领导重视,组织制度健全。为正确处理和解决边界地区矛盾纠纷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高淳县委、县政府对联防联调工作十分重视,早在1991年就以县政府名义批转了由县司法局和xx宣州市司法局共同制定的《高淳县与宣州市相邻区域民间纠纷联防联调工作章程》,并明确要求各镇依照章程认真开展联防联调工作。县人大也将全县联防联调工作列入了监督范围,多次进行视察和调研。各联合调委会本着“平等、协商、及时、公正”的原则,先后制定完善了一系列的章程、规则等工作制度。固城镇和xx狸桥镇、苏皖定埠两镇还成立了联防联调工作领导小组。由值班方党委书记任组长,把联防联调工作纳入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苏皖定埠两镇,固城与狸桥两镇分别从1983年和1991年起坚持双方轮流值班制度,从未间断过。为使这一工作形成制度,今年5月29日,在苏皖固狸联合调委会第十一次工作会议上,讨论并表决通过了重新修改完善的《苏皖固城狸桥地区联防联调工作规则》,从而更优化了联防联调工作运行机制。2、互通信息,联合排查梳理。近年来,我县的各个联合调委会坚持定期排查矛盾纠纷。做到相邻边界村每月排查一次,两镇联合调委会常务工作班子每季排查分析一次,联防联调领导小组每半年检查监督一次,听取联合调委会工作情况汇报,联合调委会每年召开一次成员单位大会,总结一年来联防联调工作情况,研究布置下一年工作意见,并进行双方值班交接班,平时信息交流,各成员单位都有通讯录,可随时随地保持各联防联调成员单位间的联系,真正做到定期排查,随时疏导,把信息互通在最早之时,把问题控制在最小状态,把矛盾解决在萌芽之中。3、协同配合,联合调处矛盾纠纷。解决边界地区发生的矛盾纠纷,重在及时调处,贵在协同配合,如果联合调委会成员单位间协同配合不好,再及时矛盾纠纷也难以化解。而我县联合调委会的关键作用就在于协同配合上,做到相关成员单位间互联互动,及时调处。在具体运行机制上,当边界地区矛盾纠纷一经发生,联合调委会常务工作班子,运用《工作规则》所赋予的权利和职责,可迅速召集或指派双方的成员单位负责人(即纠纷涉及到的村及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等),召开办公会议或现场办公,必要时吸收相关人员参加,及时研究调处的方案和措施,联合调处矛盾纠纷。如20xx年6月,我县固城镇九龙村乡村医生侯生明在给狸桥镇祖家村高红美行医过程中,高 不幸死亡而产生的重大医疗纠纷,联合调委会主任---狸桥镇政法副镇长,当即召集双方司法所、公安派出所、卫生部门及相关村等成员单位领导进行现场办公,及时商定调处方案和措施,使这一重大纠纷及时得到了较好处理,从而避免了一起群众性的跨界闹丧械斗事件。由于我县的联防联调组织调处矛盾纠纷迅速,被当地群众誉为化解纠纷的“110”。联防联调工作开展以来,得到xx宣城地区和南京市两地党委、政府的充分肯定,宣州地区电视台曾专题报道;也得到两地人民群众的高度称赞。其成效有以下几方面:1、各类纠纷得到及时调处,钝化了矛盾。由于各联合调委会扎实有效地开展工作,使我县边界地区特别是与xx省交界地区矛盾纠纷明显减少,纠纷调处成功率明显提高。联合调委会成立以来,矛盾纠纷调处率逐年提高,达到现在的99以上。如以往苏皖定埠两镇民间在春节期间有一个《降福会》“菩萨”出会的旧俗活动,每次出“菩萨”参加的人数少则数千,多则数万,该活动带有浓厚的封建迷信色彩,给当地百姓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时常引起群体性械斗,影响极坏。1999年春节前,《降福会》部分会首,暗地在以定埠为中心的高淳、郎溪、溧阳三市县交界处准备再次组织出“菩萨”活动。定埠两镇联合调委会及早发现苗头,双方及时开展了排查,并互通信息,经联合调解组织及时协调各有关成员单位配合,采取果断措施,经一个多星期的说服教育,开展法律知识宣传并配合采取各种措施,有效地制止了活动的进行,从此以后,出“菩萨”活动再也没有搞过,该项工作受到了双方县委、县政府的充分肯定。2、久拖不决的重大疑难纠纷得到妥善解决,增进了感情。联合调委会成立以来,加强了边界地区的沟通了解,加深了感情,使一些久拖不决的疑难纠纷得到了化解。如:岔冲水库是我县固城镇与宣州市狸桥镇抗旱防汛的“矛盾库”,每年防汛抗旱期间,为泄洪争水经常引起群众性械斗,联防联调组织为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在多次调查了解的基础上,双方达成了均衡泄洪和抗旱用水的协议,从而解决了四十多年来久拖不决的矛盾。有效地调和了两地干群关系,增进了感情。3、联防联调组织的的威望得到提高,减少了上访。以前,省际间的一些矛盾纠纷由于双边处于隔离状态,常因一些小事就闹到乡镇党委政府,稍大一点的事闹到地(市)省,甚至告到中央。在联防联调组织成立后,大量的边界矛盾纠纷有了调处的组织和机制,不仅缓解了矛盾纠纷,而且减轻了地方党委政府的压力,现在边邻地区因发生矛盾纠纷,找领导、围政府、集体上访的现象被联防联调组织化解了。4、为繁荣边界地区经济作出了贡献,促进了发展。由于联防联调工作扎实有效地开展,,为周边地区创造了良好的发展环境,促进了周边地区的经济繁荣。如:苏皖定埠两镇边界贸易越做越红火,第三产业发展迅速,使南北两镇已发展成为联成一体的具有一定规模的苏皖边界贸易集散地。又如:我县固城镇九龙村发展的150万平方尺的实用菌生产基地,通过示范推广,已成为边界地区农民致富的主要途径,成为远近闻名的“蘑菇区”。总之,通过联防联调工作的开展,我县边界地区从矛盾纠纷的“是非地”变成了和睦相处的“联心地”,两地群众从“冤家”变成了“亲家”。三、联防联调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我县的联防联调工作虽然取得了很大成效,但与目前形势发展的要求相比,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1、有的镇(村)领导重视程度不够。有的镇(村)领导不够重视,工作没有摆上应有位子,致使联防联调工作虽有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制度,但人员不到位,工作粗糙;往往遇到突发性跨界纠纷才想到联合调委会,造成很多小矛盾、小纠纷往往没有及时、妥善地去处理,激化成重大、疑难纠纷,有的甚至激化成刑事案件。这方面的案例很多,教训也很深刻。2、联防联调工作缺乏必要的经费支持。联防联调工作是以双方诚信合作为基础的,按照工作规则,每年要开展多次活动,如联合排查梳理,联合调处跨界纠纷,召开年会等等,这些活动都需要一定的经费作保障。从现实情况来看,联合调委会没有专项经费。3、联防联调组织少,人员素质不高,工作不平衡。一是现有的6个联合调委会已不适应经济发展的新形势要求,真正的联防联调工作网络还没有建立起来。二是客观上由于联合调委会是一种松散联合型组织,调解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有的年龄偏大,有的缺乏必要的法律专业知识,致使各联合调委会的工作很不平衡。比较好的如固城—狸桥联合调委会,每年都开展活动,培训调解人员,调解机制灵活,效果明显,双边地区社会安定。相反,有的联合调委会虚有其名,遇到纠纷有的推诿,有的方法简单,致使矛盾激化。针对以上问题,我们认为今后的对策措施是:1、提高认识,强化职能,把联防联调工作落到实处。为切实加强对联防联调工作的组织领导,我们将积极争取县委、县人大、县政府的支持。把这项工作列入推进依法治县的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指导和协调,做到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使全县的联防联调工作走上健康发展之路。2、健全组织,完善制度,使联防联调工作迈上台阶。一是加强对全县联防联调工作的指导管理和协调,将我县“固狸模式”全面推广;二是加强边邻镇间的联系,建立健全联合调解组织网络和工作机制。根据我局和宣州、当涂司法局及相关镇达成的共识,计划在今年6月份、8月份建立淳溪与湖阳,砖墙、阳江与水阳联合调委会,覆盖我县与xx接攘的所有乡镇。在今年9-10月建立1个市际和1个县际联合调委会,从而覆盖全县与周边地区的所有乡镇。三是以联合调委会组织网络为主线,形成一个纵横成网、上下联通、相互协调的全县联防联调工作网络。四是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配套的工作制度,使联防联调工作落到实处。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联防联调工作作为促进社会稳定的一个有效举措,在我县将得到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将赋予联防联调工作以新的更丰富的内涵,我们将一如既往地加强联防联调工作,构建大调解格局,促进边邻地区社会政治稳定,经济全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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