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3-23 11:29:48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征文发言稿,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既然目标是地平线,留给世界的只能是背影。
我们既然选择了法官这个职业,并且一路过五关斩六将实现了心中的梦想,在即将开启法官生涯时,我们每个人都应该跟自己进行一次对话:法官是一个什么样的职业?我怎样才能胜任法官的角色?
美国的霍姆斯大法官曾说过,“当你不懈地追求,每一种职业都很了不起。但任何职业都不能像法律那样给予如此开阔的眼界,去感受人类灵魂内在的能量,去深刻体验生命的激流。它能够让它的从业者以目击者和参与者的身份,去分享生命的情感、奋斗、失望与凯旋”。对于法官来说,不仅仅是法治建设的旁观者和参与者,而且更是重要的建设者和捍卫者,构建和谐社会,实现公平正义,法官比其他任何法律人都承担着更高的义务和责任。
想起了传说中那种叫做獬豸的神兽,古代的人们渴望用它的独角抵去世间一切不平;如今的人们则希望法官能通过法律成为正义和公平的代表。那个一手托着天平,一手握着达摩克利斯之剑的蒙着眼的女神雕像,不正是人们对司法公正的渴求吗?承载着人们的希望与寄托,法官应当是善良、正派、明智和有经验的人。依靠这些品质,保持一种心境平和的、不被世俗所扰的深居简出的寂寞,同时又能洞悉人情世故,敏锐捕捉社会纤毫变迁,以其智慧和胆略通过个案诠释社会正义。
任何时代,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和正义的追求,不是通过空洞的理论说教和法条背诵,而是通过一个个具体生动的鲜活案件,通过法官公平、公开、公正的审判实现的,法官掌握着正义的尺度,代表着正义的脸面。可以说,有什么样的法官,就有着什么样的正义。四百多年以前,曾历任英国大法官和总检察长的培根就说过:“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裁判毁坏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作为法官,作为执法者,我们坚守着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我们必须用人民赋予的权利,全心全意服务于人民,执法为民,执法公正,把维护好人民利益作为一名法官的立身之本,着力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人民安居乐业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和法律服务。
见证发展
“烟科所在我心中”征文演讲稿
花团锦簇的暮春时节,我们即将迎来烟科所50岁的生日。在风风雨雨半个世纪的创业发展过程中,她为XX省的经济发展和我国烟草产业的发展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此时此刻我感到无比的骄傲和荣幸,骄傲的是我有幸成为这个满载荣誉的集体的一员,荣幸的是刚刚进入烟科所就赶上了成立半个世纪的盛大庆典。
从社会学的意义而言,个体对集体的认同感取决于个体置身于群体概念中所能取得成就的概率以及群体给予个体的荣誉和社会位置。我爱烟科所这种感情首先也是基于我对这个优秀集体的强烈认同感。
就取得成就的概率而言,就是集体给予个体充分发挥自己能力和激情的舞台。刚进烟科所的第一项工作任务就是接待巴西烟农协会考察团,这让我感到烟科所是一个具有国际烟草科研水平的优秀科研单位,也说明烟科所很早就走上了国际化合作的道路。为了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让我们的科研人员走出去,拓宽视野、增长见识,从大洋彼岸的美国到古典浪漫的欧洲,从物产丰富的南美到神秘非洲的津巴布韦,我们在立足本土资源优势的前提下积极开拓与世界烟草界的合作和交流,紧跟科技全球化的发展趋势。对每一位烟科所的个人来说,这是一个足够广阔的世界性的舞台,这让我想起了一句很流行的电视广告“心有多大,舞台就有多大。”当然,现在这么优异的环境也是老一辈烟科所的职工艰苦创业,一点点积累下来的。所以,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我是十分幸运的,在此,我也要对那些为烟科所的创立和发展做出贡献的老前辈们说一声“谢谢”。
再从群体给予个体的荣誉和社会位置来说,烟科所那么多的荣誉和成果来自于大家埋头实干、精益求精的严谨务实科学精神。这也使烟科所的员工无论走到哪里,都备受烟草同行的尊敬和认同,这样的荣誉感对我也是一种压力和动力,时刻提醒我无论在工作和生活中都要珍惜这一份荣誉,并且为烟科所的明天加倍努力。
从历史上看,XX烟草如今能具有如此举足轻重的地位,烟科所功不可没。然而,任何事物都是在不断发展前进的,长期稳定的安逸环境,相对缺乏竞争的制度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们的前进速度和科研效率。“生于忧患,死于安乐”,因此,如何保持科技领先和技术优势,如何加快发展步伐,如何引入先进规范的管理制度就成为一个迫在眉睫的问题。在省公司领导的支持和关怀下,在所领导集体的带领下,我们进行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制度改革。
首先提出了“抓住机遇、巩固成果、开拓创新”的整体战略思路,注重整体科研实力的提高,要做到“整体有为”,强调了团队和集体的配合和协作。所谓“有为才有位”,就是要把个人利益和单位利益有效的结合起来。
在人事制度上,引入现代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优化机制,科学整合,坚持以人为本,做到人力资源的有效配置。科级干部竞争上岗改变了以前只能上不能下的传统,从而达到人尽其才、优胜劣汰;中层干部轮岗制度为培养现代复合型管理人才提供了锻炼机会,提供了展现自我才华的舞台,调动了工作积极性,增强了活力、动力和生机,也克服了因长期从事一项工作产生的单调感,使其始终处于对新鲜事物的探索之中,保持旺盛的工作热情。自从实行新的人事制度以来,各个科室办事效率提高了,每位员工的精神面貌也焕然一新,由最初的不理解到现在的积极配合和高度认同,我们取得了十分明显而可喜的长足进步。
在分配制度上,重新制定了绩效考核制度,真正体现多劳多得。科学、公正、合理的分配方案可以为我所的发展起到重要的导向作用。政治经济学原理告诉我们,分配制度作为生产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反作用于生产力。因此,先进的分配制度必然促进生产力的发展。这种分配制度的建立,将彻底打破平均主义、大锅饭,形成科学有效的竞争机制、激励机制,最大限度地调动全体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发挥和挖掘人力资源的最大潜力。只有这样,才能增强我们的责任感、使命感、紧迫感和危机感,才能激发我们的竞争意识、强化我们的自主创新能力、竞争能力和生存能力,才能使我们这个传统的科研单位、事业单位,即使将来处于完全市场化的竞争环境中也能立于不败之地。
居安思危,不要盲目沉浸在眼前的安逸生活之中,不要停滞在已有的荣誉面前,不要桎梏了生命前进的步伐。目光远大,志存高远,时刻保持朝气蓬勃、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把大胆探索的勇气和科学求实的精神紧密结合起来,与时俱进,在继承中发展,在发展中创新,在创新中求突破。开拓创新是勇者的专利,不怕失败、不怕担风险,不被传统的工作方法和思维方式束缚,敢于打破常规、超越自我。
在我的身边有这样一群人,他们平凡的像一滴水,却又踏实的像一座山,他们以劳动者的姿态在群众中穿梭,又以特有的方式诠释着公正无私的深刻含义,无论是在大街小巷,还是在田间地头,到处都有他们的身影,他们就是__县法院工作者!
转眼间,我来到__县法院工作已经有三年了,在这个庄严而又温暖的大家庭里,我感受到了信念的坚定、公正的执着、大爱的无言!从一个个案件的受理到宣判,整个过程都离不开每一个法院工作者殷勤的努力和细致的工作。我作为一名普通的书记员,真真切切的体会到了其中的辛苦与不易。当事人愤怒,你要和颜悦色;当事人不解,你要耐心说服。从庭审前准备到庭审后答疑,每一个细节都要求工作人员有过人的耐心和过硬的业务本领。
近日,我院甘溪法庭的干警遇到了这样一件事情:向当事人送达文书。原被告是表兄弟关系,因被告欠原告的钱久拖不还,致使原告气愤的来法院,法庭受理后,干警多次前往被告家中送达法律文书,结果都无功而返,电话联系也因被告闪烁其词而无法获知正确地址,后干警们打听到被告在咸阳某县打工,立刻出发前往被告处,与被告见面后及时沟通,问清楚被告的情况,做好调解工作,最终完满解决了一件借贷纠纷案件,也让原被告之间的矛盾冰释前嫌。送达文书是法院工作中最平常的小工作,但想做好这小工作,工作人员如果没有把群众放在第一位,没有以服务者的身份对待当事人是不可能做好的,在这过程中,如果因为工作人员的小小疏忽,让当事人有抵触心理,烦躁,抱着无所谓的心态,那这将给后面的工作带来更多更大的困难。
“邻里之间要和睦相处,打架闹仗于事无补,还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法律最公平公正,相信法律才能过好日子!”
这是__法庭的法治宣传。
便民巡回法庭是法院的一大亮点。偏远的农村因地理因素的限制,加之群众的法律意识比较淡薄,有时就算某一案件了结了,也并不意味着老百姓对法律知识有所认知,这就给普法工作带来了困难。对此,__法庭的__庭长就有自己工作的见解和绝招。他每承办一个案件,必把抽象的法律概念变成群众通俗易懂话,把枯燥的法律规范用自己生动的语言讲解给群众听,有时候,当事人行动不便,干警们便不顾路途遥远,亲自登门,就地布置庭审现场,正是有了__庭长这样普普通通的基层工作者,他们用细心、耐心、爱心做群众的贴心人,把自己当成一个普通的工作者,把自己的一片真情洒向了大山深处的每一位群众,将自己的无私献给基层!
不管是送达法律文书这样的小事情,还是像__庭长这样的基层办案法官,这只是法院工作中的一幅剪影,当我们展开这一幅幅剪影,当我们融入其中的时候,你才会真真正正的感受到我们的工作人员默默的奉献精神,孜孜的求实品质、和那颗一心为民的永不落的真心!
认同患方感受,安抚其情绪护士姐妹们有一个误区:总是站在自己的角度考虑问题,认为自已做得不错,是病人刁难、难侍候,委屈感强,当纠纷发生时总是为自己辩解,导致矛盾升级。其实每一个人都有自尊的需要,当他提出一个问题时,他需要获得尊重、肯定和认同,而当你不给予认同时,他便会因面子上挂不住而加大力度维护自己的观点,有一个作用力便有一个反作用力,于是双方都加强力度竭力为自己辩解,从而导致情绪恶化、越争越凶。护士节征文演讲稿:解决护患纠纷方法
如果患者或家属来找护士的麻烦,肯定是有什么事让其不舒服,是带着情绪来的。因此,首先必须认真倾听对方的讲述,这样既能满足对方倾诉的需要,也便于我们了解事情的原委、问题的大小,思考应对的策略医学|教育网整理搜集。其次是站在对方的角度来看待问题,认同对方的感受,“不管怎样,这件事让你感觉不舒服,我们感到很抱歉”,“这件事给您带来困扰,真是对不起”。经过倾听和认同,其负性情绪基本能安抚下来,这样他才能静下心来听你的解释。
给予合理解释,化解矛盾或误会患者或家属的心情平复了,我们也了解了事情的来龙去脉,有针对性地予以解释,并对其给予关怀和理解,非原则性矛盾基本能化解。
从国民经济扎实推进到招商引资取得突破;从旅游经济异军突起到特色农业发展加快;从基础设施完
善到精神文明、党的建设明显加强,方方面面都有了很大的起色。然而,在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道路上,我们只能说刚刚迈出了坚实有力的步伐,我们现在所达到的还是低水平的,不全面的,面对这一发展不平衡的局面,我们应该以科学发展观为导向,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要壮大,要发展,要飞跃,我们必须学以致用,把科学发展观融入的建设中去,从而真正形成“旅游立县、经济富县、生态强县”的局面。说到旅游,我们会不由自主地把鲁朗景区、雅鲁藏布大峡谷、南迦巴瓦峰与科学发展观紧紧联系在一起,如何发挥生态旅游经济的龙头作用?必须实施科学旅游规划,坚持走政府引导,企业投资,市场运作的持续发展道路,抓好旅游资源保护性开发,增强旅游开发活力;加强宣传促销,打响旅游品牌,多形式、多渠道宣传,扩大旅游影响力,像我们举办的大峡谷旅游节、桃花节、工布原生态文化旅游节就是一个非常好的打造生态旅游品牌的方法;我们还要最大限度发挥人才的创造力,完善人才管理体制,努力营造一个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同时,作为高原生态旅游大县,不应牺牲环境为代价,必须走一条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可持续发展路子。我们应当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广大干部群众对自然资源属国家所有的意识,支持、协助、大力推进经济建设。在发展旅游、生态农业的同时,作为新的主人翁,我们应该充分意识到生态是的生命,承载着的优势和希望,因此我们要时刻增强环保观念,积极打造生态、绿色、健康切实保护好森林生态,保护好我们的母亲河——尼洋河,让的水更清,天更蓝,山更绿,景更美,人更富,从而构筑起“环境磁场”,增强招商引资的吸引力。
经济要腾飞,就必须规划先行,走保护与开发并进的路子,实现可持续发展;要走旅游立县的道路,大打“资源牌”,将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倾力打造“生态农业大县”;要实施“旅游旺县”的战略,善打“生态牌”,科学利用旅游资源,合理设计旅游线路,同时我们也应积极推进农业结构调整,大力推广“公司+基地+农户”的发展模式,走农业产业化、工业化和城镇化的道路,着力抓好特色农业经济,让更多的“蔬菜棚”、“水果园”出现在的青山绿水之间。
无论是经济,还是社会,政治,的前景一片大好,正是一个可以大有作为并且我们必须抓住的战略时期。常言道:“机不可失,时不再来”。我们必须从时展的高度,抱着这片后花园执着的情感,用科学发展观武装自己,奋力拼搏,就一定能够加快发展的步伐。各位领导,同志们,面对当今世界日新月异,你追我赶的势头锐不可挡时,你们是否和我一样已明显感觉到周边地区加快发展的速度和勇于竞争的态度?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就让我们一起奋起直追,培养科学发展意识,练就科学发展本领,拿出科学促发展的行动,有敢叫换新天的雄心壮志。我坚信,只要我们树立强烈的科学发展观念,只要我们全县上下共同努力,齐心协力,只要我们坚定信心,不畏惊涛骇浪,在艰苦奋斗中学会应对各种困难的本领,就必定能到达胜利的彼岸,最终实现历史性的飞跃,跃入我们理想、富裕的后花园。
高校是一个内部结构复杂、学术权威与行政权威并存,多方利益主体并重的事业单位。当前正值我国社会转型的关键期,高等教育的“去精英化”趋势以及高校对外事务的日益增长,使得高校事务从过往的“象牙塔”模式逐步进入社会公共视角,但与之伴随的是一系列复杂多元的法律纠纷。高校涉法事务的产生往往意味着高校在形象、经济利益、招生等方面存在诸多风险。
一、高校法律顾问制度的现状――基于风险的社会放大理论视角
长期以来高校法律顾问制度立足于处理高校的法律风险,而涉法事务自身产生的次生风险涵盖了声誉、经济利益等多个方面,一旦没能及时处理完善,经社会加工放大,将对高校本身产生长期且灾难性的影响。当前,我国高校法律顾问制度职能主要在于解决涉法事务,至于期间污名化风险等次生危害大多由校内党委会决定处置。这种做法保留了高校现有决策层的应急决策权力,但亦存在着不少问题。如:决策层法律专业能力缺失,缺乏完整有序的处理机制,容易出现法律顾问制度与决策层互相干扰的情形等。
“风险的社会放大理论(SARF)”认为,风险的社会放大包含两个机制:关于风险或风险事件的信息传递(信息机制),以及社会的反应机制。社会的反应机制很大程度上由信息机制决定。可以说,抑制社会对风险事件本身的过度负面反应,处理好每一环节,减少信号价值,是一个重要的思路。所以,将社会风险放大理论与高校法律顾问制度相结合来看,高校法律顾问制度立足于解决高校涉法事件,并要对学校的正常运营做出法律上的保障,在处理突发事件时,不能只对涉法事件本身做出反应,也应在事件传播的过程中予以专业化的处理。一来可以抑制事后次生危害,减少学校损失;二来传播环节决定了社会舆论的风向,把握好社会风向,对于涉法事件得到良性解决有所帮助。也就是说,有必要充分发挥高校法律顾问在事前风险防范、事中风险控制以及事后风险救济与控制处理上的应有效能,来应付当前我国高校面临的法律困境。
二、广东高校法律制度的实证研究
广东省作为中国的经济大省,其所面对法律纠纷复杂多元且极具代表性,由于与之配套的法律顾问制度设计及实施仍停滞在对传统法律纠纷的救济(即事后的纠纷解决)上,未能在风险的源头和传播过程中及时予以抑制,由此给广东高校带来了许多不必要的经济损失。研究广东高校法律顾问制度的现状及存在问题,对我国高校法律顾问制度的建设具有一定的战略与借鉴意义。
基于此,本文以广东省为切入点,采取案例分析、实地访谈、问卷调查等实证研究形式,借助案例实证研究和数据实证研究方法,重点探讨广东高校法律顾问制度的现状及存在问题,并相应给出解决方案。
(一)案例分析
本文统计并整理了中山大学、暨南大学、华南理工大学、华南农业大学、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华南师范大学、广州中医药大学、广东金融学院、广东财经大学、广州大学、广东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广东建设职业技术学院12所高校在2014至2016年的60个案件①并进行了分析总结。
从统计结果来看,高校涉案法律纠纷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第一,从纠纷类型来看,以合同纠纷(占28.3%)、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占18.3%)、劳动争议纠纷(占23.3%)居多,尤其是知识产权侵权等新型法律纠纷有逐年增多的趋势。
第二,从涉案数量来看,高校讼累状况较为严重,2014至2016年3年间12个高校便涉案60起,平均每个高校涉案5起且有逐年涉案数量递增的趋势。
第三,从高校参与案件的诉讼情况来看,高校胜诉率仅41.67%,而败诉率达到58.33%。总体观之,败诉案件居多,且高校作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诉人案件占绝大部分,在诉讼案件中往往处于被动地位,并由此招致较多经济损失。
下文从占据涉案纠纷较大比例的合同纠纷及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各挑出一个典型案例予以分析。
1.广东宇斯科技有限公司诉华南师范大学买卖合同纠纷案情②
2006年10月30日,宇斯公司和华南师范大学签订《合同书》并约定宇斯公司向华南师范大学提供门禁安防系统工程(硬件设备及安装部分和软件系统开发部分)采购项目的供货及相关服务合同,如华南师范大学不能按合同约定协助履约和支付货款,则宇斯公司有权延期交货并要求华南师范大学赔偿违约金。其后,宇斯公司多次要求华师音乐学院提供系统软件二次开发的需求内容,但华师至今未能提供,致使软件系统开发合同一直无法签署,华南师范大学已构成违约。
一审、二审法院认为,双方在合同中已明确约定“软件系统开发的细则双方另行合同约定”,结合合同签订后双方一直没有签订软件系统开发合同和相关事实,由于华南师范大学怠于履行与宇斯公司签订软件系统开发合同而致使双方在涉案合同中所约定的付款条件未能达成,应由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据此判令华南师范大学应按合同约定向宇斯公司支付余款和迟延付款违约金。
2.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广东金融学院著作权侵权纠纷案情③
广东金融学院在校园网络上提供《赵氏孤儿》等影视资源的下载链接,被多家媒体公司因侵权等理由起诉至法院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最初,广东金融学院提供视频资源是为了教学目的,其范围也仅局限于校园网内,但是广东金融学院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网站内提供涉案电影的点播链接已经获得权利人的合法授权,其行为显然已构成对媒体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
法院认为,广东金融学院提交的《校园ftp站免责声明》、ftp站点首页下载公告缺乏关联性,不能证明其提供涉案电影的下载服务仅限于提供给需要学习或研究该电影的师生使用,而实际上是任何可以连接上该校内ftp站的人员包括不以学校课堂教学或科学研究为目的而使用该电影的人员,均可下载该电影,故其提供该电影的下载服务并不构成合理使用。基于此,法院最后判决其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
3.案例分析
在对上述两个案件分析后,笔者发现其中存在很多直接或间接的原因导致了事件的发生。
(1)如果在事前决策阶段就能处理好各种法律关系并做好法律预防措施,就可以有效避免诸如违约、侵权等法律纠纷的发生。
(2)这两个案件充分暴露出当前高校在日常活动中对于法律风险的规避意识不足。无论是华南师范大学在履行合同中对于条款性质的认定与审核,还是广东金融学院学校在提供ftp链接前是否取得著作权所有人许可的审核,都未见到高校法律顾问在其间所发挥的作用,足见法律顾问的事前参与度较低。
(3)高校普遍对于法律纠纷所带来的负面影响估计不足。就上述两个案件来看,虽然最后的赔偿数额不算太高,但是基于风险的社会放大理论,高校的特殊社会地位使得其在各种法律问题中遭到污名化,由此导致学校声誉遭到严重打击;打官司对于学院各项资源的消耗以及时间机会成本等种种隐性的负面影响无论在决策前还是在事中事后都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提高高校的法律意识水平成为高校法律顾问不可或缺的一项责任。
(二)实地访谈
在2016年3月至8月期间,笔者先后到中山大学、暨南大学、华南理工大学、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华南师范大学、华南农业大学、广东财经大学、广州大学、广东金融学院、广东建设职业技术学院、广东食品药品职业技术学院、广东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广东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开展实地访谈,收集了大量第一手数据并进行了归纳总结。
历时为期五个多月的实地访谈与考察工作,综合各大高校的实际情况和相关政策,笔者从特点、存在问题、建议对策三方面出发,对实地访谈调查研究的分析结果有以下几个方面。
1.制度特点
2.存在问题
3.建议对策
(三)问卷调查
1.调查对象的构成
基于对广东高校法律顾问制度更专业化、更深层次研究的考虑,参与本次问卷调查的对象主要集中在广东地区具有20年以上丰富工作经验的律师或法律服务工作者以及具有20年以上丰富教学经验的法学院教师,平均年龄45周岁,合计45人。
法律人士作为以法律为职业的群体,由于其对相关制度具有一定的敏锐性和专业性,所提出的对策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和可行性,能?^为全面客观地为广东高校甚或是全国高校法律顾问制度的完善与发展提供参照,因此我们的问卷设置主要是以询问意见与建议为主。
2.问卷统计结果
(1)针对广东高校法律顾问制度运行过程中所存在的主要问题,93.33%的受访者认为是“高校风险防范意识不足,重视程度不够”;84.44%的受访者认为是“相关制度规范不明确,可行性不高”;73.33%的受访者认为是“缺乏相应的法律顾问工作监督制度,忽视了教职工和学生对法律事务的意见和监督作用”。由调查结果可知,大部分受访者认为高校风险防范意识不足、相关制度规范不完善、缺少相应监督机制为目前广东高校法律顾问制度的主要阻碍。
(2)针对上述问题,受访者给出了相应的建议,首先是在法律顾问的职能上,有九成受访者认为法律顾问的职能体现在事前审查和风险性评估学校法律事务、调解纠纷和学校参与诉讼以及为高校师生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另有91.11%的受访者认为高校法律顾问应有对高校重大事项的事前审查权,97.78%的受访者支持设置高校总法律顾问制度。由调查结果可知:大部分受访者认为高校法律顾问应在事前风险防范、事中风险控制、事后法律救济上发挥应有作用,并且由于高校法律事务纠纷具有专业性,由专业人士来解决问题,能使决策更加科学合理。
其次是在法律顾问聘用方式和待遇标准上,有57.78%的受访者认为应采用校外法律人士与校内具备法学知识的教师混合聘用制,有77.78%的受访者认为应采用支付固定底薪并结合委托事项情况参照社会同类事务收费标准协商确定报酬的方式。受访者所给理由是:在聘用方式上采取校外法律人士与校内教师混合聘用既能有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指导,又能考虑到学校的实情,最大限度利用了人才资源,同时又减少了权力的干扰;在待遇标准上采取固定报酬作为基本保障能给予顾问责任感,协商方式能鼓励顾问积极参与工作。由此可知,大部分受访者着眼点在于提高高校法律顾问工作效率。
再次是在高校法律顾问应对谁负责、受谁监督问题上,有51.11%受访者选择了校党委会;有48.89%选择了校教职工大会;有37.78%选择了校长办公室。大部分受访者认为校党委会、教职工大会代表了最大限度的民主决策,体现了人民民主,该调查结果也与前述实地访谈结果相契合。
(3)针对如何改进和推动我国高校法律顾问的制度建设,有91.11%的受访者认为应“加快推进高校法律顾问制度在教育领域的立法层次”;有88.89%认为应“制定相关学校规章制度,细化现有的高校法律顾问制度规范”;有68.89%的认为应“借鉴企业和外国高校总法律顾问制度”。由调查结果可知,加快推进高校法律顾问制度的立法完善以及借鉴相关制度经验、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均是推动高校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有力措施。
三、总结与展望
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力度;行政处罚效力
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各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一般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依法应当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由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我国行政处罚法于1996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目前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主要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一、提高行政处罚效力的必要性
法律的完善需要时间,建国后我国陆续出台许多行政法律法规,其中很多都涉及行政处罚问题,这些法律法规在实践中接受检验。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施行,社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经济增长速度逐年递增,个人以及各类企业的收入也随着经济的增长在增加,原来的各部门法在处罚力度上就显得不适应环境的变化。因此提高行政处罚效力至关重要。
(一)提高行政处罚效力,有利于更有效地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行政处罚法制定的根本目的就是要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但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中不断出现新的问题与矛盾,相应的法规制度就要随之调整并做到处罚有力,使“黑网吧”等新的社会问题不再屡禁不止,有效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二)提高行政处罚效力,有利于更有效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行政处罚的目的之一就是要有效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然而现有的行政处罚力度不够,使得很多不法者为了自己的经济利益和其他利益而损害其他公民的权益。如果不加大行政处罚力度,有力打击各类行政违法现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将受到更严重的侵害。只有提高行政处罚的效力,“黑诊所”、“黑加工点”等才能彻底灭绝,使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得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三)提高行政处罚效力,有利于监督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由于缺乏较高的行政处罚效力,再加上处罚制度不健全,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逐年增多。又由于财政体制和立法不配套,致使行政机关处理罚没款项时做法不一,为违法截流、坐支、引诱相对人违法获取财源大开方便之门。因此,必须加大行政处罚力度,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证行政管理任务的完成。
(四)提高行政处罚效力,有利于发挥政府职能
现代政府发挥着经济调节、市场监管、公共管理以及社会服务四大职能。政府要想充分发挥好四大职能,更大程度地保障人民的利益,就更应提高行政处罚效力,严厉打击各种行政违法现象,保障人民生活的安定,保障良好社会环境的稳定。
二、当前行政处罚存在的问题
我国行政处罚法正式施行以来,在打击行政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等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但行政处罚涉及领域众多,如税务、工商、卫生防疫以及交通等等,各部门又有不同的行政法规,在具体操作时还存在诸多问题。
(一)行政处罚力度不够
行政处罚效力低,不能够产生足够的震慑力,使得不法之徒打击不尽。比如,非法谋取的利润与被执法人员抓到受到的惩处相差悬殊,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违法者就会选择冒险,即使有许多被惩处,但相对无力的惩处力度使得违法现象杜之不绝。从下表中各法规常见问题的处罚标准可以看出相对疲软的处罚力度:
这些法规最早的如《环境保护法》从1989年开始实施,其他的法规虽然进行过修改,也并不能完全保证与时俱进,因此,根据当前的实际情况,我们一定要针对实际问题,提高行政处罚的效力。
(二)行政处罚实际操作水平不高这方面主要是指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程序的实际操作水平不高,行政执法行为不规范。主要体现在执法人员素质低下,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与实际要求相去甚远:一是部分执法人员文化程度不高,尤其是基层执法机构人员表现更为突出。其中,具有大学以上文化程度的只占少数,法律专业毕业的人员更少;二是执法队伍的知识结构不合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的过程中,经济纠纷大量出现,要求执法人员不仅要懂法律,还要懂经济、懂外语。而实际懂法律、懂经济、懂外语的人不多,三者兼而有之的就更少;三是随着经济的发展,科技的进步,经济交往频繁以及社会经济关系日趋复杂,违法犯罪手段也更加先进和隐秘,要求执法人员有过硬的业务能力。而现在执法人员业务技能还有相当差距。使得一部分执法人员贪图享乐,吃请受贿,为一些违法者逃脱法律的制裁,成了金钱和人情的俘虏,,徇私枉法。
另外,有的执法人员在进行行政处罚时,不经相应领导批准,进行重大处罚时不经集体讨论私自决定,或是对当事人调查了解不够详细就早下结论,或者有人执法犯法,利用职权,谋取私人利益,这些不规范的操作行为都严重影响了行政处罚效力。
除了执法人员自身的因素外,执法条件的局限性也使行政处罚效力受到了限制。有的执法机构执法人员不足,难以完成日益繁重的执法任务,雇用非公务员执法的情况比比皆是;有的执法机关经费紧缺,办案经费不能保障,办案很难及时到位;有的执法机关办公条件落后,办理业务没有采用先进设备,难以适用办案要求。这些都不利于提高执法效益。(三)行政处罚责、权、利不明确
《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的主体是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以及被依法授权或委托的组织。但现行的《行政处罚法》对现行执罚机关混乱的现状并没有从根本上予以改变,一些组织通过规章委托,变相取得了执罚权,这些执罚机关庞杂,在执罚过程中存在执法重叠或是执法漏洞的问题。据统计,我国约80%的法律、90%的地方性法规和几乎全部行政法规、规章都设立了行政处罚权,由此产生了数量庞杂的执罚部门,具体有公安、海关、工商、税务、卫生、质量技术监督、烟草、医药、盐业、农业、林政、交通、路政、渔政、海事、教育、民政、邮政、电信等等诸多部门,造成执罚队伍过多过滥的局面。由于执罚队伍庞杂,不可避免地造成职能交叉、重叠。对某些违法行为,由于执法风险大,利益小,导致执罚部门互相推诿、踢皮球;对某些含金量高的违法行为,执罚部门又相互争权,竞相处罚。同时,由于执罚部门过多,某些部门执法人员数量又不足,使得执罚活动靠搞突击执罚、联合执法来完成执法任务,严重影响了执法效力。
三、提高行政处罚效力的措施
(一)提高处罚标准
每一部法律法规的制定都经历了一定的过程,符合一定时期的经济状况和当时的社会环境。我们已经认识到,社会环境变化的速度是非常快的,尤其是我国近来经济增长速度始终持续保持较高水平,有关法律法规应随着社会不断出现的新问题而不断地调整与完善。就行政处罚方面来讲,在有的部门,甚至还沿用几十年前的规定,这些规定对于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实际问题难以达到理想的处罚效果,操作性不强,有些根本无法再适用于当前状况。因此,必须依据现实的状况制定合理的处罚标准,提高行政处罚效力,给犯罪分子足够的震慑力。
1.提高货币处罚标准
关于行政处罚,重要的一项就是罚款。许多法律法规中制定的罚金标准是以制定法律时的物价水平为参照的,随着时间的推移,物价水平发生了显著变化,但执法依据仍然是法律当时规定的标准,因此,违法者被罚没的款项相对于其谋取的高额暴利来讲微不足道。物价水平在发展变化,币值也在变化发展,现在的币值与制定法律时的币值已经有了很大的差别,这种差别在实施处罚时应该被充分考虑到。
另外,如何界定违法所得在实际操作中也是重要的问题。如我国《食品卫生法》第11条规定,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者伪造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根据《食品卫生法》第40条的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取缔,并按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罚:(1)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至五倍的罚款;
(2)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百元以上至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违法所得界定的太少,相应的处罚就会较轻;如果无法界定违法所得,则只处以五百元或五百元以上罚款,对于目前的经济水平来说,也根本达不到处罚目的,更不用说是实现事前遏制的效果了。
因此,货币处罚一定要提高处罚标准,使处罚达到相应的目的。例如,对于屡禁不止的乱张贴小广告的问题,目前执法部门采取各种措施取缔非法小广告,但是抓到相关责任人只是处以少量的罚款或是处罚相关责任人清除违法张贴的小广告,这样收到的效果很不理想,使得小广告问题一直无法根治。主要原因就是处罚力度不够,不能给犯罪分子足够的震慑力。目前,北京拟审议市容环境卫生条例草案,对于乱发小广告最高处罚50万。我们相信这样的处罚力度会给犯罪分子足够的震慑力,达到事前遏制的目的。
2.提高非货币处罚力度
除对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之外,还可以采取其他的处罚方式。如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等。这些处罚方式本来很有力度,但对违法者被处罚之后重操旧业,没有对其经营进行更严格的限制。之所以有许多同类违法事件屡次出现,就是对违法者的惩处力度与限制力度不够。在这方面,我国的法律法规罚责较轻,没有足够的震慑力,给违法者多次利用同一手段犯罪的机会,而国外许多法律则较严格。例如,美国法律规定,无论金额大小,只要制假售假均属有罪,处以25万美元以上100万美元以下的罚款,并处以五年以上的监禁,如有假冒前科,罚款额可达500万美元。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恰恰忽视了制假售假行为本身的危害,对制假售假行为处罚较轻。这样就使得许多不法者敢于践踏法律的尊严,多次违法。
(二)丰富处罚手段和方式
很多执法机关及执法人员认为现有的行政处罚手段不够,难以有效制裁违法相对人。因此,我们应该对现有的处罚手段加以修改和调整,并增加一些新的处罚手段。对于行政处罚手段和方式,我们可以采取归类和列举并用的方法,将各种行政处罚手段类别化。例如,采用申诫罚、财产罚、行为罚、人身罚等等,并采用如警告登记累积制度、罚款决定与收缴分离制度、拘留处罚的传唤、讯问、取证制等辅助措施加以补充。这样通过多种处罚手段并用的方法来达到处罚目的。
(三)要规范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
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平,加强思想教育:一是加强执法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执法队伍的素质高低,执法水平的优劣,是关系到法律能否落实的关键环节,要采取多种手段和途径,提高执法人员的水平。保证在执法中,廉洁奉公,不徇私情,秉公办案,做到定性准确,量刑适当。要把思想政治教育定期化,制度化,由专人负责,常抓不懈。通过思想政治教育,培养典型,以点带面,全面提高。二是建立执法责任追究和奖惩机制。这包括建立个人执法档案,对严格执法、忠于职责、出色完成执法任务的人员要给予奖励,对执法不严、执法犯法、徇私枉法者,进行严肃惩处,并将处理情况载入档案,晋级增资、提拔重用等都要与之挂钩。还要建立错案追究制度,从立案、侦查、审理到执行,都要实行专人负责制,出现错案,一追到底,决不姑息,该奖则奖,该罚则罚;三是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要加强法律学科教育,非法律专业的执法人员也学习法律知识。适当提高执法人员的待遇,以吸引优秀大学生从事执法工作。要把住执法人员的入口关,同时定期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坚决调离执法机关。同时,制订规章制度来约束与规范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要真正做到有效执法,提高执法效力。对于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行为也要严惩,这样才能保证一支良好的执法队伍。
(四)加强部门间沟通、合作
一、近年来我院审理各类涉农案件的基本情况
20*年至20*年,我院共受理各类涉农案件1629件,占全部案件(3984件)的40.9%,审结16*件,结案率98.6%。审结案件中,刑事案件113件,涉及抢劫、、盗窃、滥伐林木、故意伤害、诈骗、敲诈勒索、寻衅滋事、交通肇事等14种犯罪;民事案件1478件,主要涉及离婚、抚养、赡养、继承、相邻关系、人身财产损害赔偿、民间借贷、农村承包合同、买卖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劳动合同等29种纠纷;行政案件16件,涉及治安管理行政处罚、土地行政管理行政确认、土地行政管理行政登记、房产管理行政登记、林木砍伐许可管理、工商管理处罚等4个行政机关的6种行政行为。通过对这些案件的调查发现,近年来,涉农案件主要呈现以下特点和发展趋势:
(一)农村婚姻、家庭纠纷案件逐年增多,且占民事案件比重较大。20*年至20*年,我院共审理各类农村婚姻、家庭纠纷案件913件,占民事案件结案数的61.8%。分别是20*年281件,20*年3*件,20*年325件,20*年比20*年增加了15.6%。
(二)涉农合同纠纷数量和种类增多,其中,民间借贷合同仍为主要纠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农村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呈上升趋势。20*年至20*年,我院共审理各类涉农合同纠纷案件351件,占民事案件结案数的23.7%,其中,民间借贷纠纷2*件,占58.7%。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这两种类型案件20*年我院共审理19件,20*年审理21件,20*年审理26件,20*年比20*年上升了36.8%。
(三)采取公告送达的案件较多。近年来,由于农民外出打工人数逐年增多,而这些人又是涉农诉讼纠纷的多发人群,他们长期在外打工,与家中失去联系,造成诉讼文书无法送达,延长了诉讼周期,也增加了诉讼成本。20*年至20*年,我院审结的各类涉农民事案件中,采取公告送达的有228件,占15.4%。
(四)“民转刑”案件时有发生,农村故意伤害案件频发。近年来,随着农村生产经营方式和利益格局的变化,我县农村地区因家庭矛盾、邻里纠纷、生活琐事等引发的恶性伤害案件时有发生,我院审理的各种“民转刑”案件比例也一直居高不下。20*年至20*年,我院共审理农村故意伤害案件33件,其中“民转刑”案件20件,占60.6%。
(五)因农村土地权属争议引发的行政案件增多,并呈迅速上升趋势。20*年至20*年,我院共审理农村土地行政管理行政确认案和农村土地行政管理行政登记案6件,占行政案件收案总数的37.5%;分别是20*年1件,20*年2件,20*年4件,20*年比20*年增加了300%。
二、基层法院服务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审判资源的缺乏制约服务三农工作。随着社会转型,农村社会改革的步伐逐渐加快,这也使得涉农矛盾纠纷大量增加,而有限的审判资源无法服务到农村每个角落,一些矛盾纠纷无法得到及时化解,导致了一些“民转刑’案件时有发生;同时,由于我院的办案经费严重不足,难以为基层法庭配备优良的物质装备,也无法经常性地深入农村开展各种法制宣传,特别是人民法庭撤并后,财政未给付专项的巡回办案经费,巡回办案往往难以保证,导致农村地区诉讼难、寻求法律帮助难。
(二)农村法制不健全制约服务三农工作。随着农村城镇化进程加快及各级政府对农村扶持政策的落实,大量的涉及农民切身利益的纠纷涌现,如土地承包、林权、集体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等纠纷。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承包纠纷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为审理土地承包、流转、集体收益分配等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仍然存在有些问题是否属于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明确规定,如农村房屋的拆迁、安置纠纷等。目前,这些案件只有参照适用针对国有土地拆迁、安置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而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拆迁、安置的规范性文件尚无规定。
(三)农村村民法制意识不强制约服务三农工作。大多数地区的农村村民,由于法制意识不强等原因,当自己的利益受到侵害时,要么怨天尤人,自认倒霉;要么搞家族主义,人多势众;要么一味蛮干,不惜铤而走险,或者是采取“私了”的办法,一般不通过法律的途径来解决。如农村经常遇到的农民工追讨工资、种子问题、债务纠纷、征地拆迁等矛盾纠纷,不去寻找法律途径,反而去上访即属此类情况。
三、基层法院提高服务新农村建设水平的建议
(一)进一步加强涉农案件的审理工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有效司法保障。一是加强农村土地承包、转包、征用、租赁农副产品购销等案件的审理,稳定农业生产关系和生产条件,保护各种形式的规模化经营,保障农业补贴政策的实施,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二是积极慎重地化解农村各类民间纠纷,尤其是房屋、宅基地使用,以及婚姻家庭、继承、赡养纠纷等案件,维护农民之间和谐、和睦的社会关系和家庭关系。三是妥善处理涉及农民工权益纠纷,促进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依法快审、快结、快执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劳务纠纷和工伤赔偿纠纷等案件,切实维护农民工权益。
(二)进一步创新审判工作方式方法,更好地服务于新农村建设。一是突出重点,防止“民转刑”案件的发生,加大力度审理和执行好农村借贷纠纷,农田通路、排水等相邻纠纷案件,尽快排除农村生产耕种中的障碍。二是加强农村地区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坚持对失足青少年进行回访和帮教,依法妥善处理涉及农村地区未成年人权益的抚养费、婚姻家庭纠纷等案件,进一步优化青少年的成长环境,依法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充分保障未成年人享受教育的权利。三是树立“法律优先、参考政策”意识,在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时,以党的农业农村工作政策精神为指导,结合民法基本原则公正、高效地裁决、解决各类涉农矛盾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