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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环境污染状况8篇

时间:2023-07-31 09:20:43

当前环境污染状况

当前环境污染状况篇1

关键词:噪声污染 环境噪声监测 对策

中图分类号:X8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4)10(b)-0122-01

在现代社会飞速发展的情况下,城市化水平越来越高,人们经常会受到各种噪音的困扰,极大地影响到了人们的生活、工作和学习,甚至是正常的交谈和休息,不利于人们的身心健康,例如各种车辆的鸣笛声、各种娱乐音响等,必须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来控制噪音污染,但是目前防治噪音污染方面还存在不足,对于噪声污染的监测技术和管理不到位,使得噪声污染的问题得不到有效地解决,所以必须从根源入手,确保各种监测的顺利实施。

1 当前环境噪声污染的情况

目前的环境噪声污染主要来源于工业、交通以及生活娱乐等方面,噪声污染一直是困扰人们生活、工作和学习的关键因素,尤其是在广大的发展中国家,噪声污染状况比较的严重。在我国,影响城市环境的噪音主要是社会的生活噪声,大约在所有噪音中占47%,其次是交通噪声,大约在所有噪声中占30%,接着是工业和建筑施工噪声。在我国的重点城市中,噪声污染水平处于中等,大部分的城市人口都生活在高噪声的环境中,而且城市中的交通噪声水平不断地上升,大部分的噪声平均值已经超过了70dB(A)。我国各种功能区的噪声超标现象比较的普遍,已经给我国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社会损失,噪声污染方面的投诉、比例不断地加大,严重威胁到了社会的正常秩序,不利于居民的健康生活。

2 环境噪声污染监测方面存在的问题

(1)依照现行的监测数据很难进行噪声环境质量的深层次分析。在我国的噪声监测主要进行常规性的监测,并没有一定的针对性,而现行的监测数据一般都是经过常规监测得到的,常规监测下的城市区域及道路交通监测方法只能反映城市噪声的总体水平,不能够对具体的噪声污染状况进行反映。所以要加强针对性的噪声污染监测力度,并收集有效数据,进行全面性和科学性的管理。

(2)噪声污染监测的自动化程度较低。在我国的噪声污染监测设备不够完善,资金和技术方面的投入力度相对比较薄弱,很多城市的噪声监测仪器还是手持式,自动化水平比较低,影响到了噪声监测的质量和效率。噪声环境污染具有瞬时性、局域性、随机性等特点,要求监测仪器必须随时随地的进行科学操作,为噪声的监测工作增加了难度。因此必须实现噪声环境监测的自动化水平,进行全天候的自动监测。

(3)常规性的噪声监测不能够反映夜间的噪声污染状况。目前城市的噪声监测数据反映的主要是昼间的噪声污染状况,因为进行城市区域和道路交通噪声的监测活动一般都在白天进行,而对于夜间大型车辆以及施工的噪声很难在监测数据中体现,而且功能区的点位数量有限,因此只能夜间噪声监测工作具有很大的局限性。

(4)噪声污染的监测中的噪声源统计方法不合理。在进行城市区域的噪声监测中,需要对噪声源进行确定,我国的噪声源统计建立在网格监测点位上,只能对城市区域进行有效网格的覆盖,对于道路、非建成区的无效网格不具有覆盖性,不能够进行噪声源的统计,因此必须对监测网格进行重新规划。

3 解决环境噪声污染监测方面问题的对策

(1)提升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污染方面的监测技术水平。在城市区域的噪声监测是一项重要的监测工作,需要设立专业的环境监测部门,需要专业的噪声监测人员进行监测工作,需要收集各种环境噪声的数据和信息,准确地判断环境噪声污染的类型,认真全面的分析环境噪声污染产生的原因,提升噪声监测技术水平。当前采用的监测技术主要是GIS和CDMAIX,可以及时有效地对信息进行采集和分析,并找到噪声污染的问题,可以将信息进行管理和储存,预测环境噪声,为治理环境噪声污染提供更加便捷的信息服务。

(2)利用城市区域噪声控制的方法。在城市区域中,经常使用的噪声控制方法有控制声源法、控制噪声的传播途径法、进行合理的城市规划以及强化噪声管理力度。最根本有效的方法就是控制声源,只要找到噪声产生的源头并加以管控,就可以避免噪声污染的发生。在噪声出现后,控制噪声源头有很大的难度,因此就要在噪声传播的过程中进行控制,例如对噪声传播的介质进行控制,切断噪声传播的途径。可以将导致噪声污染的源头隔离,使其不影响到城市居民的正常生活,需要进行合理的城市规划,全面掌控城市的发展状况。同时需要加强对噪声的管理,对于已经发生噪声污染的城市区域要进行严格合理的管理,缩小或减少噪声污染的范围。

(3)对不同噪声污染类型进行有效的监测。首先,对于交通噪声监测要注意交通监测点的位置选择,能够对快速路、次干路等道路的类型进行准确反映,需要对非道路噪声源进行分析,注意监测应在适当的天气,风速在5m/s以下,这样能够更好地掌握交通噪声状况,总结交通噪声的变化规律。其次,对于功能区域的噪声监测需要确保其监测点与平均噪声水平的差距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保证监测点能够反映生态环境的特点,并有效地避开固定反射面,反映该功能区的噪声环境状况。最后,对环境噪声的污染源进行监测,确保其监测点靠近噪声源,并依据相关的环境保护标准进行环境噪声的监测,例如进行工业噪声源的监测需要布置多个监测点,其位置在工业界外1 m、高度为1.2 m以上,并且距离反射面不小于1 m。

4 结语

我国当前的噪声污染现象比较的严重,已经影响到了人们的正常生活,引发居民投诉和不满,给我国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不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目前我国的环境噪声污染监测方面还存在着不足,不能够及时准确的采集相关的信息数据,不能够全面深入地反映环境噪声污染的情况,需要不断地提升监测水平,加大资金和技术的投入力度,完善噪声污染的管理体系,缩小噪声污染范围,为居民营造更加舒适的生活环境,从而推动企业和国家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当前环境污染状况篇2

当请法律来护航 张俊 目前我国推行污染责任保险的状况用“知易行难”表述再准确不过。其推行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勿庸置疑,但实践起来却面临种种阻力和困难。 我国当前进入了环境污染事故高发期。这些事故威胁的人群有时达到数十万、甚至数百万之众,受损的环境资源、财产更是难以计数。虽然这些事件的责任人有些被处理,但他们却无力承担损害后果和赔偿责任,国家、政府和受害者的权益被肆意侵害。 在对这些事件进行分析,并直面我国严峻的环境形势和与之不相适应的防范机制后,运用经济手段、尤其是绿色保险中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来防范环境风险,建立社会化的损害赔偿制度显得尤为紧迫。 2007年12月,原国家环保总局与中国保监会联合出台了《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定下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路线图。此后各地大胆实践,尝试用不同方法、在不同行业和领域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工作。 湖南省率先推出了保险产品,确定了化工、有色、钢铁等18家重点企业;江苏省2008年推出了船舶污染责任保险;云南省昆明市规定,从2009年10月1日起,将全市25个主要污染行业全部纳入投保范围;辽宁省沈阳市率先在地方立法实现突破,在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的《沈阳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中规定:支持和鼓励保险企业设立危险废物污染损害责任险种…… 这些均彰显了国家、环保部门及地方政府推行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决心和智慧。然而,本报记者在对河北、江苏和昆明市推行污染责任保险情况进行深入调查和采访后却发现,在这几个政府力推污染责任险的地区却出现了一些不尽如人意的情况。 河北省至今没有一家企业投保绿色保险;昆明投保企业仅占应投保排污企业总数的7.8%;而在先从船舶污染责任保险试水的江苏,实收保费710万元后,至今未有赔付。 种种迹象表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推行状况不容乐观,但应该说,这种状况也在意料之中。早在出台《意见》之初,环保部门领导即分析道:“当理论的前瞻性与分割管理体制下的利益格局发生冲突时,环境经济政策就难免知易行难。” 从技术上来说,损害范围的确定和评估、保险费率的核算、索赔时效等都还有待探索和解决;从大多数污染企业来说,还不能接受为污染事故的风险和损害埋单,还缺乏社会责任意识;从发达国家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实践来看,因环境责任保险承担的赔付金额过大,承保的范围又过窄,经营此类保险的风险大大高于其他商业保险,保险公司的热情也不是太高。 这种情况并非“中国特色”。综观发达国家绿色保险实施现状,美国和瑞典实行的是强制责任保险,法国是以强制责任保险为主、任意保险为辅,德国则兼用了强制责任保险、财务保证、担保相结合的制度。 以中国目前的环境状况、经济发展状况,以及公众环境权益状况来说,都使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没有后路可以退,而只能大力向前推进,其最好的办法即是国家进行立法支持,实现环境污染赔付责任的法规化。 与我国第一个法定强制险种交强险相比,环境污染事故造成的危害和损失更大,其后果肇事企业和个人更难以承担。那么,为什么不能对那些高危行业、污染企业实行强制性的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并以法律的形式做出强制投保的规定呢?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正从理论走向实践,方向已经确定,这些先行的省市正用略带蹒跚的步伐,艰难地“摸着石头过河”。他们迫切需要支持,需要国家立法为他们分担一些阻力,为驶向绿色之中国开道护航。 河北两年没有一家企业投保 产品供给与市场需求脱轨 中国环境报 记者曹培锋 周迎久 记者日前从河北省环保工作会议上获悉,今年河北省将探索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初步建立重点行业基于环境风险程度投保企业或设施目录以及污染损害赔偿标准,发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社会管理和经济补偿功能,为推行绿色保险奠定技术政策基础。 被称为“绿色保险”的环境污染责任险目前在河北进展如何?如何保障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顺利推进?带着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与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有关的企业、环保人士以及相关专家。

当前环境污染状况篇3

第二条各级环境保护部门按照职权范围,有责任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及时、准确地报告辖区内发生的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受到破坏,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第四条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根据类型可分为水污染事故、大气污染事故、噪声与振动危害事故、固体废弃物污染事故、农药与有毒化学品污染事故、放射性污染事故及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与自然保护区破坏事故等。

第五条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据据程度分为:

(一)一般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由于污染或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千元以上、万元以下(不含万元)的。

(二)较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较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1.由于污染和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不含5万元);

2.人员发生中毒症状;

3.因环境污染引起厂群冲突;

4.对环境造成危害。

(三)重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重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1.由于污染或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

2.人员发生明显中毒症状、辐射伤害或可能导致伤残后果;

3.人群发生中毒症状;

4.因环境污染使社会安定受到影响;

5.对环境造成较大危害;

6.捕杀、砍伐国家二类、三类保护的野生动植物。

(四)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1.由于污染或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

2.人群发生明显中毒症状或辐射伤害;

3.人员中毒死亡;

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的正常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对环境造成严重危害;

6.捕杀、砍伐国家一类保护的野生动植物。

第六条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发生后,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应当立即赴现场调查,并对事故的性质和危害作出恰当的认定。

凡属一般或较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均由县级(含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确认;凡属重大或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均由地、市级以上的环境保护部门确认。

对本办法第五条中未作出具体规定的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地、市级以上的环境保护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作出重大或特大事故的确认。

第七条凡属重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地、市级环境保护部门除应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外,还应同时报告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凡属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地、市环境保护部门除应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外,还应同时报告国家环境保护局。

第八条重大或特大的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报告分为速报、确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速报从发现事故后起,48小时以内上报;确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立即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故处理完后立即上报。

速报可通过电话、电报,必要时应派人直接报告。确报可通过电话或书面报告。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报告应采取适当的方式,避免在当地群众中造成影响。

第九条速报内容主要包括: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经济损失数额、人员受害情况、捕杀与砍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名称和数量、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及程度等初步情况。

确报在速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在确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故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故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当前环境污染状况篇4

1.1探针核酸监测技术

探针核酸检测技术是使用特定核苷酸序列出现特异性互补已知核苷酸片段作为探针,主要分析片段长度的多样性,被标记的探针可以使用在植物细胞组织内、探测溶液、固定生物膜同源核酸序列[1]。探针核酸监测技术有高度灵敏性以及特异性,当前在环境微生物监测中广泛使用。

1.2PCR技术

PCR(PolymeraseChainReaction)技术是指生物学的聚合酶链式反应,主要是指在聚合酶的催化中将特定的引物设置为监测起点,通过延伸、退火以及变性等步骤将DNA体外复制,可以快速的在异地使用体外复制所有目的的DNA[2]。聚合酶链式反应有特异性强、灵敏度高优势,可以在监测大量评价样品以及环境中的污染。

2在大气污染中的实践

大气污染是指使用生物监测对大气质量进行分析研究,确定环境污染程度。在生物系统中,大气污染给动植物的生存带来了严重的污染,因为植物有在固定的温度、湿度中生长的特征,导致植物没有科学办法避免有害物质污染。植物对大气中有害物质有一定敏感性,所以在环境监测中便于监测以及管理,环境监测中现代生物技术在大气污染中的实践中可以使用采取植物叶子的方式当做需要监测的样品。植物可以通过大气污染程度完整的反应出来,在大气污染实践中常用的监测植物有以下种类:

2.1氟化物指示植物

通过植物可以反映出氟化物的对象主要有:苔藓、金线草、唐菖蒲、大蒜、郁金香以及梅树等植物。通常情况下,使用现代生物技术监测受污染比较明显的植物,叶子形状转变为尖形,并且叶面上有一定程度的伤斑,出现在叶脉上的症状则比较少。受环境污染的伤斑是浅褐或者红褐色。

2.2二氧化碳所指示植物

二氧化碳污染指示的植物主要有海棠、烟草、向日葵、番茄以及柑橘等。通常受环境污染比较明显,症状主要是植物叶子上出现不规则的伤斑,颜色主要是白色、棕色以及黄褐色等,同时植物叶子上也不同程度的出现点状伤斑。

3在水体污染中的实践

3.1微生物群监测

水体系统中比较重要的组成部分是微生物群,微生物群在水体出现污染时可以快速的感应。一般情况下在环境监测中使用的监测手段是泡沫塑料块聚氨酯法,该手段是在水体中投入一定量含有聚氨酯的塑料块,对水体中微生物群落收集监测。和传统水体环境监测方式对比,这种方法速度快、经济、准确,同时还可以在污染监测中广泛使用。

3.2生物法监测

使用生物法监测水体污染的方式主要是使用生物监测方式对水体监测。使用现代生物科技中的生物法对水体污染情况进行分析。生物法监测水体污染情况可以将水体污染带来的不利影响全面展示出。水体污染比较严重、可以反映出的生物有蚊幼虫、小颤藻以及颤蚓类生物。

4在土壤污染中的实践

4.1动物监测法

使用动物监测法控制土壤受污染的情况,使用这种方式进行监测时,通常情况下可以将蚯蚓当作监测对象,因为蚯蚓有比较高的敏感性,可以觉察到土壤中是否含有农药、铅等有害物质。除此之外,使用现代生物技术进行土壤污染监测时因为土壤中有一定镉物质含量,和蚯蚓体内镉物质含量有一定关联性,因此蚯蚓在土壤污染的应用中具有一定意义。

4.2植物监测法

使用微生物监测法对土壤污染进行监测主要是指使用土壤指示植物对土壤受污染情况进行监测。如果土壤遭到一定污染,受到污染的微生物会出现一定程度的反应,并且有污染比较明显的植物出现代谢异常的症状。比如遭到土壤污染的植物表面出现明显伤斑、构成成分发生改变、呼吸作用不断加强或者减弱、发育减慢等情况。

4.3微生物监测法

现代生物技术监测土壤污染情况可以通过微生物监测法对土壤进行监测,土壤污染源主要是人类粪便、尿液等污染源,同时灌溉过程中使用污水也会对土壤造成不同程度的污染,使用微生物监测可以对土壤污染的状况和程度全面评价。

5结语

当前环境污染状况篇5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强制模式有一定理论基础,且这一模式有诸多优点,故而有它存在、发展的合理性。

(一)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强制的理论基础

1.环境产品的公共性。环境的利用及治理的受益是普遍的,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是一种公共产品。在生产生活中,由于生态环境“私人”使用与社会付出成本的不对称性,企业在追求自身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可能会给周边环境带来污染,出现负外部性问题,这时亟须政府发挥作用,督促企业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但企业完全承担环境后果可能会导致生产中断甚至破产,此时,需要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发挥作用。此外,由于环境的公共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较难找到买主和卖主,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不景气从侧面印证这一事实,这种情形下可考虑采取强制的方式。

2.市场失灵。在实际生活中,由于诸多因素的干扰,市场无法达到完成竞争、供需理想状态,会出现“市场失灵”。环境污染事件中,很多都是信息不对称的,政府公布环境污染事件后,群众和保险公司才知道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另一方面,由于目前官员考核的主要指标是GDP,很大程度上公司与当地政府利益一致,很多环境污染事故中,由于地方政府的放纵,企业环境污染的成本其实很低,助长了企业的机会主义行为。而对一些小公司而言,则可能产生“肇事逃逸”问题,污染者在事故一旦发生时反倒不再顾虑可能的污染责任惩罚,对污染不予控制。这些导致企业不愿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生市场失灵的情况。

3.公民环境权。1970年,日本律师联合会第十三次拥护人权大会上首次提出了“环境权”的问题。1972年《人类环境宣言》第一条宣告:“人类有权在一种能够过尊严的和福利的生活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随着环境权理论的发展,人们的环境权受损时,可主张自己的权利,要求侵权者停止损害并进行损害赔偿。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强制正是体现了公民的环境权,是政府介入以保障公民环境权的一种表现。在环境事故发生时,每个人都可以主张自己的环境权利,请求赔偿。

(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强制的优点

1.强制模式可以减少逆向选择和保险公司拒保问题。在任意保险的情况之下,会出现较高风险的投保人则倾向于购买保险的逆选择现象,采取强制模式,会减少这一现象,因为在强制模式下,所有的在规定范围内的投保人,不论其损失概率,都须投保,只不过保费有所不同而已。环境责任风险涉及人数众多,损失危害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面临的赔付往往巨大,保险公司的经营目的是盈利,在任意保险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对那些环境风险大,污染频率高的企业可能会拒保。而强制模式下,保险公司不能拒投保人的投保,但可通过收取的保费的多少来规避自身的风险。

2.推行更快且推行成本较低。我国目前的环境状况给国民经济带来了巨大的损失,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一方面可以减少政府对于环境救济的支出,使政府有更多资金专门用于治理环境,另一方面还有利于企业经营的稳健性,减少其因重大环境事故而带来营业困难等问题的概率,此外,还能通过对环境风险的评估及环境风险管理等手段减少环境污染事故的次数和程度。故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实施对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有重大作用,特别是在目前这种环境污染导致经济损失巨大的情况下,所以,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刻不容缓。而相比较自愿的方式而言,使用强制方式显然能够更快地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使用强制方式的另一个好处是可以节省资金,省去了保险公司前期宣传等众多费用。

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强制模式的完善措施

我国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处于试点阶段,不尽完善,且强制保险模式本身也存在损害供需双方自由选择权等问题。针对这些情况,本文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强制模式的完善提出了一些建议:

(一)依靠法律予以强制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要形成一个制度就要有法律的保障,而不能只靠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与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强制相比,由法律进行强制可以使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更加深入人心,发展更加稳固,对于我国现在一直行政手段而非法律手段处理有污染事故发生企业的现状也是一种发展,且由法律进行强制更加的强有力,可以使推行更加快速,就我国的情况而言,由法律规定强制更加适合。

(二)逐步推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我国目前还不适宜全面推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从国际上来看,强制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在各国也非一蹴而就,大部分国家都是逐渐推进。我国在推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过程中,可分地区、分行业逐步推进,先针对环境污染问题比较严重的地区及可能发生重大污染的行业和企业,在试点运行成功之后,保险公司积累了一些成功的经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也被逐步接受时再在更广的行业和区域乃至全国范围内推行。

(三)一定的任意险作为辅助前文提到强制险也有许多问题,而任意险则刚好可弥补这些不足。对于环境危害程度很小的企业而言,强制其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则损害了其投保自由的权利,对于这部分企业,可以采取自愿投保的方式。此外,环境损害风险分为突发性事故和累积性事故。突发性事件概率小且企业可通过其他的风险管理手段来进行控制,所以对于这部分环境风险,可采用任意险的方式自愿投保。

(四)健全风险评估体系和环境测量体系保险公司在承保之初须对企业进行一个全面的风险评估,这既是保险公司确定保险费率的重要依据,也是企业风险管理的重要参考,是承保工作的重要一环。目前,我国环境风险评估体系还不完善,应鼓励保险经纪机构提供环境风险评估和其他相关技术支持,保险公司也加强相关方面的服务。准确的监测数据是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理赔基础,目前环境污染的“监”“、测”均由环保部门完成,未来,应建立一个独立于环保部门和企业之外的第三方测量机构,环保部门只负责监督和环境信息的披露,以保证监测和披露的独立客观性。

当前环境污染状况篇6

动态评价应为趋稳向好

“趋稳向好”是指通过综合近几年全国环境状况的相关数据和报告可以看出,当前环境状况趋于稳定,并有开始向改善方向转化的态势。尤其是过去环境问题比较突出的城市地区、工业园区、大河流域、部分湖泊、居民社区等,感官比较直觉的水污染、大气污染、沙尘暴等现象有所缓解,开始摆脱越来越差、不断恶化的局面,部分城市居民对环境状况的满意性评价有所上升,有些常规监测指标也反映出这种好转。

这一观点从以下报告和数据中可见一斑:

《2009年中国环境状况公报》指出,2009年全国地表水污染依然较重,七大水系总体为轻度污染,湖泊富营养化问题突出,近岸海域总体为轻度污染。城市空气质量总体良好,酸雨分布区域保持稳定。城市环境质量总体较好。

《2010年中国环境状况公报》指出,2010年,我国部分环境质量指标持续好转。全国地表水国控断面高锰酸盐指数年均浓度为4.9毫克/升,比上年下降3.9%,比2005年下降31.9%;全国城市空气中二氧化硫年均浓度为0.034毫克/立方米,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比上年下降2.8%,比2005年下降19.0%。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在《“十二五”期间生态文明建设的思路和政策建议》的报告中认为,当前我国生态和环境变化的基本态势是“稳中有好但改善缓慢,环境质量基本保持平稳状态,生态恶化趋势初步得到遏制,某些区域的少数指标开始好转”,并认为这是一个“有历史意义的判断”。

《2011年中国环境状况公报》指出,2011年全国环境质量状况总体保持平稳。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为2499.9万吨,比上年下降2.04%;二氧化硫排放总量为2217.9万吨,比上年下降2.21%。生态建设进展较好。截至2011年底,全国已建立各种类型、不同级别的自然保护区2640个,总面积约14971万公顷,其中陆域面积14333万公顷,占国土面积的14.9%。

《2012年中国环境状况公报》指出,2012年全国环境质量总体保持平稳:地表水总体为轻度污染;海洋环境质量总体较好,近岸海域水质一般;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总体稳定,酸雨分布区域无明显变化;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和道路交通噪声基本保持稳定;辐射环境质量总体良好。

同时,各地近几年也依法了当地环境状况公报,研究发现,大部分地区都出现了“有所改善”、“有较大改善”、“明显好转”等评价。

环境状况总体上有所好转的原因不难理解。这些年来各地经济快速增长,政府财政收入比较充裕,加上中央推行科学发展观和节能减排等,多地大力调整产业结构、狠抓节能减排、开展流域环境治理、创建环保模范城市等,对城市环境基础设施进行了大规模的投入和整治,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得出环境形势趋稳向好的结论,在我国确实有一定的历史意义,因为长期以来我们对环境形势的评价都是“局部有所改善、总体还在恶化”,或“局部有所改善,总体尚未遏制”,表现为一种不断向下的趋势,这种状态像一块石头一样沉重地压在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心头,更压在从事环境保护工作的人们心头。而现在能认为趋稳向好,则意味着一种转折的开始(尽管还不能断言“拐点已到”,还可能出现反复)。这将在历史上留下记录,使政府向社会有一个交代,也会更加增强人们的信心,从而产生一种积极的激励。

静态评价仍然形势严峻

判断环境形势趋稳向好,并不否认“当前环境形势仍然十分严峻”的现实。因为前者是动态评价,反映的是变化趋势;后者是静态评价,反映的是绝对水平。中国的环境状况,犹如一个病重的患者,虽然经过入院治疗有所缓解或好转,但仍是一个病人,还需全力治疗。

2012年我国环境状况形势依然严峻。一是全国水环境质量不容乐观。长江、黄河、珠江、松花江、淮河、海河、辽河、浙闽片河流、西南诸河和西北诸河等十大流域的国控断面中,Ⅰ~Ⅲ类、Ⅳ~Ⅴ类和劣Ⅴ类水质的断面比例分别为68.9%、20.9%和10.2%。珠江流域、西南诸河和西北诸河水质优,长江和浙闽片河流水质良好,黄河、松花江、淮河和辽河为轻度污染,海河为中度污染。在监测的60个湖泊(水库)中,富营养化状态的湖泊(水库)占25.0%。其中,轻度富营养状态和中度富营养状态的湖泊(水库)比例分别为18.3%和6.7%。在198个城市4929个地下水监测点位中,优良――良好――较好水质的监测点比例为42.7%,较差――极差水质的监测点比例为57.3%。二是全国近岸海域水质总体一般。一类、二类海水点位比例为69.4%,三类、四类海水点位比例为12.0%,劣四类海水点位比例为18.6%。四大海区中,黄海和南海近岸海域水质良好,渤海近岸海域水质一般,东海近岸海域水质极差。9个重要海湾中,黄河口水质优,北部湾水质良好,胶州湾、辽东湾和闽江口水质差,渤海湾、长江口、杭州湾和珠江口水质极差。三是农村环境问题日益显现。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不断推进,农村环境形势严峻。突出表现为工矿污染压力加大,生活污染局部加剧,畜禽养殖污染严重。全国798个村庄的农村环境质量试点监测结果表明,试点村庄空气质量总体较好,农村饮用水源和地表水受到不同程度污染,农村环境保护形势依然严峻。

近几年来,环境问题中人们特别关注的热点是:

――新型环境问题。例如城市和区域灰霾问题(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地城市灰霾天气频率普遍提高)、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臭氧污染、城市污泥处理难等。

――农村环境问题。现在很多农村地区几乎找不到未被污染的河流。“污水乱泼、垃圾乱倒、粪土乱堆、柴草乱垛、畜禽乱跑”是我国农村比较普遍的现象。此外,农村还存在大量掠夺式的采石开矿、挖河取沙、毁田取土等现象,很多生态系统功能被严重损害。大部分农村地区的人居环境不能令人满意。农村环境问题日益显现。2011年对全国364个村庄的监测试点结果表明,环境空气质量达标的村庄占81.9%;农村地表水为轻度污染;农村土壤样品超标率为21.5%,垃圾场周边、农田、菜地和企业周边土壤污染较重。

未来环境污染风险增大

由经济结构和总量所决定,我国未来污染物排放总量仍将很高。长江和珠江等流域的污染物排放量与环境承载力之间的缺口可能进一步加大,农村地区生产生活污染出现加重和蔓延的态势。因此未来我国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增多和局部地区环境质量下降的可能性明显存在。

根据《中国环境宏观战略研究》预测,我国到2020年的能源需求总量将超过40亿吨标准煤。这样巨大的能源消耗,如果延续原有的能源结构,将构成很大的环境风险。

我国目前正在运行的经济体系,包括各种设备和设施等,都是在过去二三十年间建成投产的,现在进入了跑冒滴漏的高风险期,经济体系的环境风险正在加大。

我国现在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环保产业政策主要是针对传统产业领域,对高新技术产业带来的环境问题认识不足,缺乏相应的环保标准和政策。许多高新技术企业会产生大量危险废弃物,如电子信息产业会产生大量的重金属污染问题;太阳能板的多晶硅生产是高耗能大户,环境污染严重;生物制药产业会带来新型生物污染问题。而对这些高新产业发展带来的潜在新污染问题并没有好的环境污染治理措施,现行污染物排放标准已不适用,但又没有新的环保标准可用。

工业园区“集中污染”问题也逐步显现出来。有些沿海化工园区大部分企业隶属农药中间体、医药中间体、精细化工产业,这类企业投资规模小、装备技术含量低、品种变化幅度大、产生的污染物成分复杂、治理难度大、达标接管或排放压力巨大,由此引发的环境矛盾将不断加剧。

利害分化矛盾突出,逆向变化“对冲”

利害分化是指环境问题的后果由不同的人群承担,增大了社会不公正性,引发了社会。

那些排放污染物的企业获得了经济效益,赚足了钱的老板们离开了污染的地区,但居住在当地的百姓成为环境污染后果的承担者。或者,城市里的人们享受着富足的生活,但他们产生的垃圾却运往农村地区,使那里的人们承受恶臭和污水的后果。这种利害分化的结果引起社会对立情绪和过激行为的上升,使各种社会有上升趋势,并有不可避免性,这是环境形势的新特征。

各种污染事故或事件几乎每天都有发生,“黑三角”、“锰三角”等集中的区域资源破坏和环境污染触目惊心。这些事故事件与群众健康关系密切,公众关注度强,赔偿成本和维稳成本高,都表明我国环境问题对社会的影响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社会公众由过去对环境问题知之甚少或无暇顾及,逐步转变到十分关注和坚持维权。

我国当前的环境,具有一种“逆向变化”的格局:一些原来环境问题比较严重的城市和流域地区,由于实施了重大的环境保护政策措施,大幅度增加了环境治理投入,所以环境质量比过去有所好转。例如一些原来空气污染严重的能源基地城市和发达地区的中心城市,空气质量有所改善。有的退出了世界污染最严重城市的行列,有些流域如淮河,这几年的污染水平有所下降,这都是一种正面的变化。但同时,过去一些环境质量比较好的地方,如农村地区,却由于城市产业的转移、畜禽养殖规模的增大、农村人口城市化和缺乏相应的环境管理力量等原因,出现了越来越突出的环境污染和生态退化问题,这是一种负面的变化。这正负两种变化,合起来称为“逆向变化”。总体上的环境状况变化趋势,就取决于两种变化强度的“对冲”结果。

《中国环境宏观战略研究》指出,当前我国面临的环境资源问题比世界上任何国家都突出,环境压力比任何国家都大,解决起来也比任何国家都困难。

同志在第七次全国环保大会上指出“资源相对不足、环境容量有限,已成为我国国情的基本特征”、“资源与环境已经成为发展的最大瓶颈制约”、“环境保护仍是经济社会发展的薄弱环节”。

环境形势评价应具权威性科学性

对我国当前环境形势要以事实数据为尺度,做科学评价,为此,提出四点建议:

一是对于全国的环境形势要有权威的回答。不要因为网络上、媒体上有很多负面的评论,我们就不敢出来说话。或者因为官方的评价结论出来后遭到吐槽,就对自己的结论没有信心。社会上存在“沉默的大多数”,最能感受环境变化的群体或许并没有在网络上发声。我们可以发动更多的公众,特别是那些没有在网络上发声的公众,让他们以身边的事实来评价环境状况的变化。

二是要有正确的评价尺度。重要的是区分“动态变化趋势”与“静态严重程度”的差别。前者是指今年与去年比,去年与前年比,环境是变好了还是变差了;后者是指现在环境形势的严峻性。目前有人以“现在污染这么重”为根据,得出结论认为“环境越来越差了”,这是以静态评价得出动态结论,并不合适。

三是评价环境形势要以数据和事实为基础。受评价范围应是全面的,评价结论应是客观的,不受或少受局部视角和感官因素的影响。同时,在表述上要严肃严谨,勿使公众产生误解。鉴于对环境状况进行描述和评价是一项科学性很强的工作,建议组织各方面的科技工作者和环保管理工作者对监测和卫星资料进行综合分析,提出比较牢靠的评价意见。

四是建议不再使用“总体尚未遏制”的评价。因为这一结论是依据2007年前的数据得出的,那个时候是经济发展速度最快,同时又是环境保护深感力不从心的矛盾尖锐时期。自那以后,出现了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大规模投资,国家在环保方面的投资增加较快,节能减排进入硬措施阶段,环境状况发生了较大变化,总体上出现了趋于稳定有所好转的态势,这个结论与近几年来中央采取一系列重大环保措施是相符的。

当前环境污染状况篇7

【关键词】土地污染;修复;法律制度;构建

随着我国工业化及城市化的迅速发展,土地污染的环境问题越来越严峻。然而纵观我国关于土地污染修复的法律法规,却尚未形成综合统一的法律体系,法律实施效果不容乐观。因此,国家要解决当前土地污染的严峻问题,就应该以建立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的环保社会而加强修复法律的建立。

一、我国土地污染状况

目前,我国已成为世界上土地污染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据不完全统计,全国约1.5亿亩的土地受污染,其以耕地的污染量居多,并且由污水灌溉而污染的耕地达到3250万亩,由固体废弃物而污染耕地达200万亩。除了在我国耕地中其受污染的耕地比重较大,由重金属、持续有机物、电子废弃物及有机污染为主的石油化工等造成的土地污染场地也呈逐渐扩大的趋势。据2014年4月全国土地污染状况调查公报显示,除港澳台的陆地国土以外,大陆内地包含耕地、林地、草地及未利用的土地,其整体土壤状况都不容乐观,尤以耕地土地污染问题和工矿业废弃地土地环境污染问题最为突显,全国土壤总的点位超标率达16.1%。一些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城市,还出现了前所未有的“毒地”问题。

二、我国现行土地污染修复的法律规定存在的问题

尽管自2000年以来,我国现行法律中关于土地污染防治与修复的法律体系有了一定的基础,但我国仍缺乏针对土地污染的专项立法,并且一些关于土地保护的零散法律法规也仍存在诸多不足,主要表现在:

(一)土地污染修复的相关立法不成体系

与国外关于土地污染修复的法律规定相比,我国并不缺少法律法规,但是却缺少专门的立法,凌乱的法律不成体系。如目前《环境保护法》、《土地管理法》和《农业法》中关于土地污染修复与防治的规定都是附带性的,缺乏完整。另外,多层面的重复立法现象也普遍存在于土地污染修复法律中,不仅造成了立法资源的浪费,也引起了法律冲突,不利于土地污染的修复与防治。

(二)土地污染修复主体单一,缺乏责任追究机制

众所周知,一直以来,我国土地污染的修复工作都是由政府统一主导,由政府投资并组织,其修复对象多是重大土地污染场地。而作为排污者或土地环境破坏者的企业单位或个人,却不是土地污染修复的责任人,仅属于参与者。由此导致了诸多企业为了获利而发生生产的重大排污事件,由于缺少法律责任追究机制,而政府则需为其污染行为买单,不仅加大了政府的财政负担,也使得企业单位逃之夭夭,纵然了其不正当行为。

(三)城市土地污染修复法律与公众参与机制缺乏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土地污染事件越来越普遍,尤其是城市污染企业在搬迁后,其企业原址未进行专业的治理与修复,使得当地的城市居民利益受损。然而我国关于土地污染修复的法律多是从农产品生态安全角度构建的,关于城市土地污染修复的法律制度少之又少,对于公众参与机制也未从法律层面上加以规定,城市公众很难会主动支持和参与土地污染的修复与监督,致使土地污染修复效率不高。

三、我国土地污染修复法律制度完善的建议

(一)建立健全的土地污染修复法律体系

针对目前我国关于土地污染修复的法律还不能满足土地污染治理的现状,笔者认为应该尽快建立健全的土地污染修复法律体系。为此,在建立此法律体系的工作上,应该充分结合中央与地方立法、土地污染修复与环境保护立法以及实体性与程序性立法等,构建一套综合性强的土地污染修复法律体系。值得重视的是,有针对性的专门法律,即《土地污染修复法》制定是最为重要的,其应该作为一部主要法律来加以制定,在此基础上融合农业保护、大气保护等多种法律进行构建。除此之外,还应该对《土地污染防治法》加以修改和完善,以最大程度的提升土地污染修复法律的实施效果。

(二)强化土地污染法律责任

土地污染的防治与修复必然需要投入足够多的资金,而这些资金的来源则应该主要来源于土地污染的经济责任主体。现行法律中对于土地污染的责任主体判定还未有明确的规定,巨额的土地污染修复费用是当前土地污染修复工作的棘手问题。因此,应该在土地污染修复法律中明确规定其法律责任主体,以改变诸多土地污染无人管理与修复的局面。笔者认为,在相关法律中,对土地污染修复的责任主体应重点考虑污染企业单位、被污染土地收益者以及当地居民和政府。只有在这些责任主体中加以明确判定,才能提高土地污染修复的法律效力。

(三)确立城市土地污染修复制度与公众参与制度

随着我国城市土地污染事件日渐增多,我国有必要出台相应的城市土地污染修复法律制度与公众参与制度,在全民参与土地污染修复的情况下,促进我国土地环境质量的提升。相比国内,国外在城市土地污染修复方面具有较为先进的法律基础与技术措施,因此我国有必要借鉴国外关于城市土地污染修复的法律文件,全面调查个城市地区的土地环境状况,综合各城市土地污染的特性而确立科学的城市土地质量标准,建立一套适合于我国城市状况的可行性法律。另外,城市公众参与是促进城市土地污染修复工作质量提升的重要力量,政府应该提倡和鼓励公众参与,颁布公众参与法律,提高公众对土地环境的保护意识,共促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

四、结语

土地是地球生态环境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类赖以生存和社会发展的环境基础。在土地污染问题日益严重的今天,我国应加大法律力度,构建完善的土地污染修复法律体系,引导全民参与土地污染修复,鼓励全民保护土地环境,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 郑玉歆.我国土壤污染形势令人堪忧[J].科学,2012(7).

当前环境污染状况篇8

随着我国环境污染程度的日益严重,尤其是人们环境保护意识的增强,环境监测事业获得了较快的发展。环境监测从诞生至今已经经过了半个多世纪的发展,纵观其发展历程,环境监测大致经历了典型污染事故调查、环境污染监督以及环境质量监测等三个阶段。尤其发展历程可见,环境监测已经越来越重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事前预防,也越来越科学化。

面对我国日益严峻的环境形势,环境监测工作在促进我国环境保护工作开展方面功不可没,但是我们同样也应该清醒地认识到,相对于国际先进水平,我国的环境监测工作在配套技术水平、监测管理、人员素质、经费投入以及工作体制和运行机制方面还是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使我国目前的环境监测普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在下文中,笔者就环境监测存在的问题开展了有关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探讨了解决当前问题的措施和方法。

二、环境监测存在的问题分析

1.监测手段比较落后

我国的环境监测手段比较落后和陈旧,污染物的类型不同通常会采用不同的污染物采样和分析方法,但是这些方法显然缺乏必要的系统性,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例如,目前欧美发达国家已经普遍开展了关于POPs的系统化研究,虽然我国目前也有一些研究机构和高校开展了POPs的本底污染情况的相关研究,但是研究的环境介质和地域范围均存在明显不足。当前,我国的环境监测部门仍然无法开展POPs的例行监测与调查,主要原因是我国目前还没有制定符合我国国情、而且统一颁布实施的标准化监测方法,并且我国的环境监测部门在设备、人员、投入等方面均无法满足要求。当前关于POPs的研究成果无法真实、全面地反应我国生物体、土壤、大气以及水体当中的POPs的污染程度,因此也无法开展POPs污染来源及其危害程度的相关分析和研究。

2.应急监测技术仍未体系化

当前我国的环境监测部门还没有一套完整、系统的应急监测技术体系,致使环境监测部门在出现重大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时很难实现及时有效地应对。现有的标准监测方案在环境污染动态监测尤其是现场监测方面存在着较大的不匹配性,而且环境监测和监测结果分析的成本较高,缺乏经济性。在应急监测设备和仪器方面也比较落后,并且某些应急监测设备和仪器的监测需要采用非标准方法,所获得的监测数据也只能够进行半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同时也应该认识到我国国情的特殊性对于应急监测技术体系化进程的限制,即地域辽阔、地形复杂、经济发展水平不一,环境监测部门只能够开展一些能力范围之内的环境监测工作。

3.监测结果不全面

导致我国环境监察结果不能够全面反映环境污染情况的原因体现在监测指标、监测要素、监测频次以及评价方法等四个方面。(1)监测指标方面。我国目前所执行和采用的环境监测指标仍然不能够完全适应我国的环境状况。究其原因:首先,环境监测项目没有体现出针对性,存在重复监测的问题;其次,某些可以表征污染状况的有害参数出现漏测问题,对于应该增测的污染指标迟迟没有增测。例如,某些欧美发达国家目前已经有效控制特征有毒污染物,但是我国环境监测的有机污染控制指标仍然采用非特异性指标(例如非甲烷总烃、石油类、化学需氧量等)。在实际生活中,颇让环境监测部门尴尬的是,根据当前的监测因子和指标体系评价,环境质量明明是“良好”,但是群众的实际感受却是“恶劣”。(2)监测要素方面。当前我们仍然没有对生物体、大气颗粒物、固体废弃物、底泥以及土壤等环境要素进行监测,所以很难真实反映环境现状。(3)监测频次方面。当前的环境监测频次明显偏低,导致所获得的化境监测结果缺乏必要的连续性,很难真实、准确地反应当前的实际环境状况,造成了环境管理的被动化。(4)评价方法方面。在环境监测结果评价方面,通常采用对比分析检测数值和控制标准数值的方式,并用是否超标来决定环境的评价结果。这种环境评价方法不仅没有对环境监测数据进行深加工,造成了资源浪费,更加缺乏对检测数据背景及其相关性的分析。

三、解决措施

1.研究突发污染事故快速监测技术

第一,采取多种手段应急和预警。现场快速分析是应急监测的手段之一。应急仪器包括流动监测车,应在应急监测“实战”之前,充分做好准备工作,建立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法标准,或掌握应急仪器所出具数据与经典标准方法的差异性,以提高实际应用时对报出数据的把握性。第二,有研究实力的环境监测站可以联合企业开发价廉实用的快速测试仪器,有经济实力的环境监测站可以购置进口设备,但加快引进国外技术和国外仪器国产化是环境监测仪器的发展出路。

2.实现监测方法的标准化

基于多种有毒污染物在环境中能积累、迁移、转化的事实,要发展多环境介质(水/悬浮物/沉积物/大气/土壤/生物界面)污染物的监测方法并使其标准化,以利于开展污染调查与研究。对于目标有毒有害污染物,除了国际上已普遍重视的POPs外,还应关注各地特征性污染物及目前尚未重视的新型污染物如抗生素、内分泌干扰物等。

3.科学监测

第一,合理制定监测因子。应根据不同地区、不同污染源所产生的有害物质种类和浓度,选取危害大、出现频率高的污染物作为监测对象,删减长期未检出或在标准值以下的项目。第二,强化自动、连续监测。研究多种常见污染物的在线连续自动监测仪器,并加强连续自动监测系统的联网与数据共享。第三,重视生物、毒理学监测。除了用物理、化学手段监测外,还应逐步将生物监测和环境毒理学监测纳入环境质量监测体系,使用生物毒理学来检测污染物对环境的影响及对动植物和人类的危害性。第四,有效评价监测数据。在获得大量可信的环境监测数据的基础上,对监测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和深度加工,对监测数据本身的背景、相关性进行研究,提高环境质量综合分析水平。

四、结束语

环境监测工作是环境保护部门制定环境决策的重要信息来源,同时更是进行环境管理和环境保护的重要的基础性手段。环境监测工作的主要内容是了解目前的环境质量现状,掌握环境质量变化的原因和趋势,明确导致环境质量降低的各种主要的污染物种类及其排放总量,为我国环境保护的顺利开展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撑,并以此为基础提出相应的污染防治对策和环境保护政策。

参考文献

[1]杨二祥,孟勇,常卫民. 环境监测应用实践中发现的现实问题[J]. 能源环境保护,2007,(06):125-126.

[2]胡冠九. 我国环境监测技术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 环境监测管理与技术,2007,(04):205-207.

[3]但德忠. 我国环境监测技术的现状与发展[J]. 中国测试技术,2005,(05):223-224.

[4]刘秀芳. 我国环境监测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 技术与市场,2005,(04):256-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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