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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任审计建议8篇

时间:2023-08-07 09:23:35

离任审计建议

离任审计建议篇1

关键词:离任 审计 问题 建议

离任审计是经济责任审计的一部分,是对因任期期满、退休、调任、免职、辞职等原因不再担任本职务的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进行审查和客观评价。随着民主与法制建设的日臻完善,领导干部离任审计成为一道必不可少的法定程序,这对深化体制改革,科学考察班,加强干部管理,提高干部素质,增强责任意识,维护经济秩序,推进依法行政,强化权力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并为组织部门选择、任免干部提供了依据。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离任审计中存在的“审得太迟”、“结果太晚”等监督滞后问题,审计的方式和方法需要改进和完善。

一、离任审计存在的问题

(一)离任审计工作缺乏计划性

依照有关规定,离任审计必须根据干部管理、监督工作的需要和党委的意见,由组织部门向内部审计机构提出对领导干部进行离任审计的委托建议后,内部审计机构才能依法实施审计,因而是一项非经常性的受托审计,不能由内部审计机构自行安排计划或设定审计范围,这必将形成审计业务的不确定性和被动性。在实际工作中,由于与有关部门缺乏相关的沟通协调机制,形成了离任时间与审计时间难以衔接,尤其是部门中层干部及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变动较大时,大量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项目“撞车”,审计任务过于集中,审计资源过度透支,加大了审计实施的难度,使审计质量无法保证。

(二)内部审计力量薄弱,离任审计质量与要求存在差异性

由于离任审计工作没有成熟的经验可资借鉴,同时大多数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人员知识结构单一、老化,政策水平、业务能力偏低,缺乏积极探索,勇于创新的精神,工作中仍沿袭传统的审计方法,“就账论账”成为普遍存在的问题。

1、缺少对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过程和实施结果、内部管理与风险控制等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缺少对领导干部科学决策、依法决策、民主决策以及管理控制的能力及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

2、由于缺乏部门之间的沟通联系,缺少召开座谈会、设意见箱等相应的制度,信息渠道闭塞,对深入揭露领导干部违反廉政规定的问题很难有所突破。

3、审计人员缺乏综合分析能力,不能够针对经济责任审计查出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进行综合分析,没有抓住重点,充分发挥离任审计的服务作用。

(三)离任审计项目开展存在滞后性

离任审计的根本目的在于正确评价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职责情况,为组织人事部门考核和选拔使用干部提供依据,也是实施对权力制约和监督的一项重要措施。按规定,应先审计,后离任,未经审计不得离任,这样才能发挥真正意义上的经济责任审计的作用。但从实际情况来看,目前,对大多数领导干部执行的是“先离任、后审计”。这种做法的不利影响主要表现为:

1、离任审计事实上成为一种事后行为,这种“马后炮”,丧失了经济责任审计应有的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的作用,审计的时效性差,难以防患于未然。

2、有些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还未开展,组织人事部门的任命文件已经下达,即使审计发现问题,但由于人已调离,并已上任新职,形成离任与离任审计不相联系的局面,无法真正把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贯穿于监督管理中,审归审,用归用,未审先用,审计成果的转化作用无从体现。同时也影响了审计人员的积极性。

3、审计建议难以落实,有些单位对审计监督不够重视,前任遗留问题让后任去处理,继任者积极性无法调动,措施也不会得力,往往新官不理旧账,审计成果的利用、转化率较低,审计查出的有些违纪、违规问题带有普遍性,而有关部门对共性问题很少处理或处理不到位,削弱了审计效果,如招待费超标问题、挪用专款问题等,导致经济责任审计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建议

(一)建立协调沟通机制,加强管理指导

开展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涉及到组织、纪委、审计等部门,也就离不开部门间的互相配合、互相协调、互相沟通、互递信息,应当在计划、实施、考核、监督和查处等方面统筹安排,干部组织人事部门要把内部审计机构报送的审计结果报告,写进干部考察材料,归入干部实绩档案,在可行的前提下,列入干部任前公示,作为考察、管理、推选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对经审计政绩突出、廉政勤政的,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奖励或提拔重用;对有问题的,视情况由组织出面谈话提醒,或予以诫勉;对因工作失误造成严重损失或有经济问题的,予以调整职务或免职处理,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纪检监察部门要把运用审计结果与解决党风廉政建设中的热点问题结合起来,将审计结果归入干部廉政档案,作为对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要分析研究离任审计中发现的一些普遍性、苗头性问题,为从体制上、机制上寻求解决问题的根本方法提供依据,促进成果转化。

(二)完善内审机构,提高内审人员素质

建立健全内审机构并保持其应有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是内审机构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基础。国有企业应制定内部审计工作的章程,对内部审计的机构设置、职能、权利、责任以及工作范围等予以明确规定,并且鼓励审计人员积极通过多形式、多渠道学习相关业务知识和技能,使内审人员了解掌握会计、审计、经营、管理、法律、基建项目、计算机技术等方面的知识,不断提高分析、判断问题的实际能力,增强内审人员的综合素质。

(三)改进工作方法,提高离任审计工作质量

1、分类选择审计时机。依照规定,离任审计要坚持先审计后离任,其精神实质就是为了使审计与任用干部统一起来,让审计更好地为任用干部提供依据、搞好服务。根据现实情况,应在把握法规精神实质的前提下,坚持客观灵活的原则,区别不同情况,分类选择审计时机。凡拟提拔或拟调往重要领导岗位的,应坚持“先审后离”,增强干部的责任感,也使其能够积极配合审计部门的工作,审出了问题,也能及时下结论和处理,避免给社会上造成“走过场”的感觉,也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干部使用的重大失误,提高组织威信。离岗、离职、退休或免职又不再安排新的领导岗位的,因其社会影响不大,为了使干部所在的原单位能尽快地开展正常工作,视情况可以采取“先离后审”。

2、积极推行“任中审计”。经济责任审计是对干部所任职务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的审计监督,它没有必须在离任时才能审计的限制,先离后审、先审后离的矛盾也不突出,任中、任终都可以审,有利于分解工作量,避免突击性,从而使得审计部门有充裕的时间来澄清问题,保证审计质量,降低审计风险。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内适当安排“任中审计”,内部审计机构也可以根据委托,将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内分期实施。

3、将正常审计与离任审计有机结合。内部审计机构在开展日常的财务收支审计、内控制度审计、专项审计等各类常规审计项目时,要注意收集和保存审计相关的资料,做到一次审计满足多种需要。在实施离任审计时,要充分利用以往检查和审计的成果,避免重复监督,提高审计的工作效率。

离任审计建议篇2

关键词:自然资源资产 离任审计

一、引言

2013年11月,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加快生态文明建设,探索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正式将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提上了日程。2014年3月,总理在两会上所做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努力建设生态文明美好家园,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落实主体功能区制度,探索建立跨地区、跨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同样显示出了国家对生态环境保护的极大决心。

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执行,无异于给地方官员戴上了环境保护的“紧箍咒”,可以有效增强政府官员的环境责任意识,使地方官员在对自然资源进行开发利用时,更加注重经济、社会、生态三种效益的协调统一。关于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这一新兴产物,人们的研究相对很少,制约了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深入开展。本文在借鉴以往关于领导干部离任审计、经济责任审计、自然资源审计、自然资源绩效审计等研究的基础上,探析了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关的解决建议。

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概述

在现代社会制度体系下,政府作为自然资源资产这一公共物品的管理者,对公众承担着广泛的公共受托责任。而领导干部作为政府部门的管理者,自然要对相关资产的开发、保护和利用负主要责任。

自然资源离任审计,就是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内自然资源资产的开发、利用、保护等受托管理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从而客观反映领导干部对自然资源资产受托管理责任的履行情况。

对领导干部进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举措,一方面,可以规范地方政府领导干部的行为,杜绝自然资源资产浪费严重、开发无度等问题;另一方面,明确历届领导干部的环境责任,加强对自然资源资产的监督和管理。然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作为一项开创性举措,我们在充分肯定其强化领导干部环境责任、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等作用的同时,也要考虑是否具备足够的条件以保障相关的审计工作能够顺利实施。

三、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相关问题

相关研究表明,在我国的上市公司中,对高层管理者一贯倡导的离任审计工作,并没有得到有力的实施。而在我国的政府部门,对领导干部实行的离任审计工作,也一向偏重于经济责任审计。“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是国家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深化行政体制改革过程中提出的一项重大改革措施。就我国实际情况来看,无论在制度层面,还是技术层面,都存在很多的不完备之处。

(一)审计主体权责不明

对政府领导干部进行审计的部门,一般都是同级政府的审计部门。以往的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大多是侧重于经济责任、合法合规方面。而对自然资源资产的离任审计,其审计范围远比经济责任审计要广,包括水资源、矿产资源、国土资源、森林资源、大气资源等诸多方面,而这些不同的自然资源资产,又分别属于环保、国土、水利、农业等部门的管辖范围之内。因此,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离不开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

(二)审计对象难以界定

按照我国当前的行政体制,地方政府一般都是在党委领导下的政府负责制。对某一具体职能部门,则是由分管的副市(省、县)长直接领导。而不同的部门(如国土、水利、环保等),还可能由不同的分管副市长具体负责。即便对于同一职能部门,在不同的省份、同一省份不同的市、同一市区不同的县,其具体的权责划分也可能存在差异。因此,如果出现损害生态环境的行为,环境责任的追究如何执行?是应该追究具体职能部门领导的责任,还是分管直接领导的责任,甚至是一级政府最高党政领导或整个领导班子的责任?领导干部的范围不确定,相关责任也就无法追究,审计工作的结果也就没有意义。

(三)领导干部责任难以区分

在界定领导干部环境责任的时候,除了上面所提同一辖区、同一任期内的领导干部责任归属问题,我们还要注意不同辖区或不同任期的责任归属问题,即区域公平和代际公平。一方面,我国政府领导干部的任期一般为五年制。而很多自然资源资产的污染、损害行为,一般都存在滞后效应,有些污染环境的行为还是长期的。如今年的兰州水污染事件,就是由发生在上世纪80年代的管道泄露事故所致。因此,我们在处理类似事件、追究相关责任的时候,就要格外注意代际公平问题。另一方面,我国幅员辽阔,自然资源资产储量丰富,尤其是河流、湖泊、山川等自然资源,大多跨越多个行政辖区,或者作为不同辖区的分界限。而现实中各个辖区之间又往往各自为政,甚至还可能就某些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存在利益冲突。因此,我们在对这些自然资源资产进行审计的时候,如何合理划分不同辖区的环境责任,是一个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四)自然资源资产信息分散

自然资源一般包括森林、海洋、大气、土地等很多不同的种类,它们分别由不同的政府职能部门具体管理,如林业局、海洋局、气象局、水利局等。与这些自然资源资产相关的信息,也大多分散于不同的政府部门以及相关的研究机构、团体协会之中,如中科院某某研究所、中国林业产业联合会等。这些组织各自拥有某一自然资源大量、分散的监测信息,甚至比政府部门拥有的信息还要多、还要广。我们在开展相关审计工作的时候,势必要借助于这些单位的力量,以获取全面充分的审计证据。然而,由于审计人员有限、专业能力不足,很可能导致难以充分取证、甚至即便获取充分信息也难以有效利用的情况。

(五)审计人员有限、专业能力不足

如前所述,我国的自然资源资产种类繁多、数量庞大,与其相关的各种信息也都分散在很多不同的机构之中。我们在搜集相关信息、获取审计证据的时候,本身就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再者,按照我国当前的行政体制,各级地方政府的换届工作一般都在相应层级的地方政府两会召开时完成,而无论哪个政府层级,两会召开的时间都是相对固定且集中的。因此,无论自然资源资产还是经济责任审计,只要现行“先离任、后审计”的制度体制不改变,相应的离任审计工作就会面临“扎堆”问题,人力不足的现象将必然存在。此外,我国的政府审计人员多为会计、财务背景,对自然资源领域的了解远远不够,并不具备合理分析自然资源资产相关信息的能力。

(六)审计问责机制难以贯彻

环境问责体系的缺失,是我国生态环境破坏的症结所在。通过对领导干部进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可以增强各级政府领导干部的环境责任意识。尽管我国已经将绿色GDP、生态文明建设等作为地方政府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但其具体实施还存在着诸多问题。各级组织部门落实不到位、自然资源资产相关指标权重过低、政绩考核体系设置不合理等现象依然突出。再者,由于离任审计的固有缺陷,加之组织、纪检部门缺乏相应的跟进措施,纵然能够合理评价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自然资源资产责任情况,其离任审计结果对领导干部的行为也仅仅能起到威慑作用,并不能从源头上杜绝这些行为的发生。

四、完善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建议

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相对于已有的领导干部离任审计、经济责任离任审计等其他审计工作,既有区别,也有联系。我们在具体推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工作的时候,一方面,应当充分借鉴相关领域审计工作的宝贵经验,未雨绸缪、少走弯路;另一方面,我们也应当深入了解自然资源资产本身的特性,并结合自然资源资产的实际情况有所取舍,而不能按部就班、照搬模式。

(一)继续完善审计联席会议制度

在对领导干部进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时候,首先要明确各政府部门之间的权力、责任与义务。离任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不止需要上下级审计机关、同级审计机关之间的统筹协调,还需要环保、国土、水利等相关部门的大力配合。一方面,通过各级审计机关之间的联合,可以更好地实现资源共享,减少审计工作的重复性,更大限度地节约审计成本,缓解审计人力不足等问题。对于一些跨界范围较广的自然资源资产,可以考虑由相应辖区范围内的最高审计机关牵头,各下级政府审计机关协同配合,以规避区域公平问题。另一方面,通过各政府职能部门之间的联合,明确审计机关的主导地位以及其他部门的辅助义务,建立起以审计部门为主、相关部门为辅的审计联合小组,形成机动协调的统一工作机制,可以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专业优势,共同推动离任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征询专家意见、建立信息系统

我国的自然资源资产种类繁多,信息庞杂。因此,我们在开展相关离任审计工作时,不只要联合政府职能部门,还要联合那些掌握大量自然资源信息的科研单位、社会团体。必要时,我们还要借助相关领域专家的力量,以规避审计人员专业能力不足的问题,提升自然资源离任审计工作的效率。此外,为了有效利用冗杂、分散的自然资源资产信息,我们有必要跟进相关的信息系统。通过建立规范化、标准化的自然资源信息平台,实现自然资源资产信息的同步和整合,从而对这些自然资源资产信息进行统一管理、汇总分析,以便审计人员能够有效利用相关信息,最终达到合理评价领导干部任期责任的目的。

(三)年度审计与离任审计有机结合

由于我国各级政府的换届时间相对集中,在短期内集中对那些任期较长的领导干部进行离任审计相对困难,其审计的质量也很难得到保证。为了解决离任审计人力不足、自然资源资产监督滞后等问题,我们可以考虑适当开展年度审计。通过对自然资源资产进行年度审计,可以更好地实现与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同步,合理划分历届领导干部的环境责任,以规避代际公平问题。此外,考虑到我国政府审计人员有限,全面推行年度审计不切实际,我们可以借鉴经济责任审计中“滚动式任中审计”的做法,即以2到3年为一个滚动期间,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形成一项经常性的制度监督体制。

(四)探索运用“先审、后离”模式

目前我国的离任审计,一般都是“先离任、后审计”的模式。而离任审计的目的之一,是为了正确评价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环境责任,以作为组织部门绩效考核、人事任免的依据。如果在领导干部已经发生人事调动甚至办理升迁手续之后,再实施相应的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非但不能达到这一目标,反而会给审计人员带来压力。因此,为了达到离任审计效力的最大化,可以考虑将审计关口前移,逐步推行“先审计、后离任、再任命”的审计模式。通过任前、任中、任后审计的有机结合,实现对审计资源的有效整合,从而降低审计成本。

(五)运用风险导向,审计重点资源

由于我国自然资源种类繁多、数量巨大,政府部门的审计人员也十分有限,很难对所有的自然资源资产进行全面审计。因此,我们可以考虑运用私人部门的风险导向审计方法。比如,对那些公众重点关注的自然资源进行重点审计,而对于其他的非重点自然资源资产,则可以采取抽样的审计方法进行常规审计。对部分种类、部分地域的自然资源资产进行重点审计的方法,可以帮助我们节约大量的人力、物力,以便我们能够更加合理地配置审计资源、提高审计效率。值得注意的是,审计风险的合理评估,离不开一个高素质的专业审计团队。我们应当加大对政府审计人员的后续培训、考核力度,待条件成熟时,可以考虑建立政府审计师制度,提高政府审计准入门槛。

(六)建立责任档案,坚持终身问责

我国目前的领导干部离任审计,一般是由上级组织部门牵头、同级审计部门具体执行的。我们在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同时,应当完善相应方面的考核指标,使其能够全面反映相关自然资源资产的开发利用、存量增量、环境污染及保护等情况。此外,我们还要完善审计结果报告制度,审计机关应当就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结果出具审计报告,并分别报送本级和上级政府有关部门。尤其是组织部门,在对领导干部进行考核、任免的时候,要准确制定并严格按照生态红线,将其作为选用干部的重要依据,归入到相应领导干部的人事档案中。必要时,我们还可以尝试对领导干部设置“自然资源资产问责追踪卡”,以记录其在政府部门任职期间的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开发、利用、污染、处理等重大事件。对于某些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出现问题的,还要报送给纪检、监察等部门,以采取进一步的查处措施,追究相关领导干部的环境责任。

五、结语

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是我国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提出的一项重要举措。而目前,我国针对自然资源资产的理论研究相对匮乏,在政府部门一直倡导推行的离任审计工作也大多流于形式、鲜有成效。因此,我们在推行这一审计工作的时候,一定要完善相关的辅助措施,争取最大限度保障自然资源离任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本文的研究,主要是在具体的操作层面提出了一些政策建议,但是在执行上,还要依托于整个制度环境,只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彻底的跟进,对领导干部实行的一系列审计工作才能得到有力的运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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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彭巨水.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思考[J].中国国情国力,2014,(04):14-15.

5.于玉林.基于生态文明建立生态环境会计的探讨[J].绿色财会,2014,(01):3-9.

6.李焰.浅谈领导干部离任审计的难点[J].时代金融,2013,(27).

7.廖丽明.对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思考[J].经营管理者,2013,(24):132.

离任审计建议篇3

2013年11月,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加快生态文明建设,探索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正式将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提上了日程。2014年3月,李克强总理在两会上所做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努力建设生态文明美好家园,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落实主体功能区制度,探索建立跨地区、跨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同样显示出了国家对生态环境保护的极大决心。

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执行,无异于给地方官员戴上了环境保护的“紧箍咒”,可以有效增强政府官员的环境责任意识,使地方官员在对自然资源进行开发利用时,更加注重经济、社会、生态三种效益的协调统一。关于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这一新兴产物,人们的研究相对很少,制约了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深入开展。本文在借鉴以往关于领导干部离任审计、经济责任审计、自然资源审计、自然资源绩效审计等研究的基础上,探析了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关的解决建议。

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概述

在现代社会制度体系下,政府作为自然资源资产这一公共物品的管理者,对公众承担着广泛的公共受托责任。而领导干部作为政府部门的管理者,自然要对相关资产的开发、保护和利用负主要责任。

自然资源离任审计,就是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内自然资源资产的开发、利用、保护等受托管理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从而客观反映领导干部对自然资源资产受托管理责任的履行情况。

对领导干部进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举措,一方面,可以规范地方政府领导干部的行为,杜绝自然资源资产浪费严重、开发无度等问题;另一方面,明确历届领导干部的环境责任,加强对自然资源资产的监督和管理。然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作为一项开创性举措,我们在充分肯定其强化领导干部环境责任、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等作用的同时,也要考虑是否具备足够的条件以保障相关的审计工作能够顺利实施。

三、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相关问题

相关研究表明,在我国的上市公司中,对高层管理者一贯倡导的离任审计工作,并没有得到有力的实施。而在我国的政府部门,对领导干部实行的离任审计工作,也一向偏重于经济责任审计。“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是国家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深化行政体制改革过程中提出的一项重大改革措施。就我国实际情况来看,无论在制度层面,还是技术层面,都存在很多的不完备之处。

(一)审计主体权责不明

对政府领导干部进行审计的部门,一般都是同级政府的审计部门。以往的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大多是侧重于经济责任、合法合规方面。而对自然资源资产的离任审计,其审计范围远比经济责任审计要广,包括水资源、矿产资源、国土资源、森林资源、大气资源等诸多方面,而这些不同的自然资源资产,又分别属于环保、国土、水利、农业等部门的管辖范围之内。因此,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离不开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

(二)审计对象难以界定

按照我国当前的行政体制,地方政府一般都是在党委领导下的政府负责制。对某一具体职能部门,则是由分管的副市(省、县)长直接领导。而不同的部门(如国土、水利、环保等),还可能由不同的分管副市长具体负责。即便对于同一职能部门,在不同的省份、同一省份不同的市、同一市区不同的县,其具体的权责划分也可能存在差异。因此,如果出现损害生态环境的行为,环境责任的追究如何执行?是应该追究具体职能部门领导的责任,还是分管直接领导的责任,甚至是一级政府最高党政领导或整个领导班子的责任?领导干部的范围不确定,相关责任也就无法追究,审计工作的结果也就没有意义。

(三)领导干部责任难以区分

在界定领导干部环境责任的时候,除了上面所提同一辖区、同一任期内的领导干部责任归属问题,我们还要注意不同辖区或不同任期的责任归属问题,即区域公平和代际公平。一方面,我国政府领导干部的任期一般为五年制。而很多自然资源资产的污染、损害行为,一般都存在滞后效应,有些污染环境的行为还是长期的。如今年的兰州水污染事件,就是由发生在上世纪80年代的管道泄露事故所致。因此,我们在处理类似事件、追究相关责任的时候,就要格外注意代际公平问题。另一方面,我国幅员辽阔,自然资源资产储量丰富,尤其是河流、湖泊、山川等自然资源,大多跨越多个行政辖区,或者作为不同辖区的分界限。而现实中各个辖区之间又往往各自为政,甚至还可能就某些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存在利益冲突。因此,我们在对这些自然资源资产进行审计的时候,如何合理划分不同辖区的环境责任,是一个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四)自然资源资产信息分散

自然资源一般包括森林、海洋、大气、土地等很多不同的种类,它们分别由不同的政府职能部门具体管理,如林业局、海洋局、气象局、水利局等。与这些自然资源资产相关的信息,也大多分散于不同的政府部门以及相关的研究机构、团体协会之中,如中科院某某研究所、中国林业产业联合会等。这些组织各自拥有某一自然资源大量、分散的监测信息,甚至比政府部门拥有的信息还要多、还要广。我们在开展相关审计工作的时候,势必要借助于这些单位的力量,以获取全面充分的审计证据。然而,由于审计人员有限、专业能力不足,很可能导致难以充分取证、甚至即便获取充分信息也难以有效利用的情况。

(五)审计人员有限、专业能力不足

如前所述,我国的自然资源资产种类繁多、数量庞大,与其相关的各种信息也都分散在很多不同的机构之中。我们在搜集相关信息、获取审计证据的时候,本身就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再者,按照我国当前的行政体制,各级地方政府的换届工作一般都在相应层级的地方政府两会召开时完成,而无论哪个政府层级,两会召开的时间都是相对固定且集中的。因此,无论自然资源资产还是经济责任审计,只要现行“先离任、后审计”的制度体制不改变,相应的离任审计工作就会面临“扎堆”问题,人力不足的现象将必然存在。此外,我国的政府审计人员多为会计、财务背景,对自然资源领域的了解远远不够,并不具备合理分析自然资源资产相关信息的能力。

(六)审计问责机制难以贯彻

环境问责体系的缺失,是我国生态环境破坏的症结所在。通过对领导干部进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可以增强各级政府领导干部的环境责任意识。尽管我国已经将绿色GDP、生态文明建设等作为地方政府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但其具体实施还存在着诸多问题。各级组织部门落实不到位、自然资源资产相关指标权重过低、政绩考核体系设置不合理等现象依然突出。再者,由于离任审计的固有缺陷,加之组织、纪检部门缺乏相应的跟进措施,纵然能够合理评价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自然资源资产责任情况,其离任审计结果对领导干部的行为也仅仅能起到威慑作用,并不能从源头上杜绝这些行为的发生。

四、完善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建议

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相对于已有的领导干部离任审计、经济责任离任审计等其他审计工作,既有区别,也有联系。我们在具体推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工作的时候,一方面,应当充分借鉴相关领域审计工作的宝贵经验,未雨绸缪、少走弯路;另一方面,我们也应当深入了解自然资源资产本身的特性,并结合自然资源资产的实际情况有所取舍,而不能按部就班、照搬模式。

(一)继续完善审计联席会议制度

在对领导干部进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时候,首先要明确各政府部门之间的权力、责任与义务。离任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不止需要上下级审计机关、同级审计机关之间的统筹协调,还需要环保、国土、水利等相关部门的大力配合。一方面,通过各级审计机关之间的联合,可以更好地实现资源共享,减少审计工作的重复性,更大限度地节约审计成本,缓解审计人力不足等问题。对于一些跨界范围较广的自然资源资产,可以考虑由相应辖区范围内的最高审计机关牵头,各下级政府审计机关协同配合,以规避区域公平问题。另一方面,通过各政府职能部门之间的联合,明确审计机关的主导地位以及其他部门的辅助义务,建立起以审计部门为主、相关部门为辅的审计联合小组,形成机动协调的统一工作机制,可以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专业优势,共同推动离任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征询专家意见、建立信息系统

我国的自然资源资产种类繁多,信息庞杂。因此,我们在开展相关离任审计工作时,不只要联合政府职能部门,还要联合那些掌握大量自然资源信息的科研单位、社会团体。必要时,我们还要借助相关领域专家的力量,以规避审计人员专业能力不足的问题,提升自然资源离任审计工作的效率。此外,为了有效利用冗杂、分散的自然资源资产信息,我们有必要跟进相关的信息系统。通过建立规范化、标准化的自然资源信息平台,实现自然资源资产信息的同步和整合,从而对这些自然资源资产信息进行统一管理、汇总分析,以便审计人员能够有效利用相关信息,最终达到合理评价领导干部任期责任的目的。

(三)年度审计与离任审计有机结合

由于我国各级政府的换届时间相对集中,在短期内集中对那些任期较长的领导干部进行离任审计相对困难,其审计的质量也很难得到保证。为了解决离任审计人力不足、自然资源资产监督滞后等问题,我们可以考虑适当开展年度审计。通过对自然资源资产进行年度审计,可以更好地实现与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同步,合理划分历届领导干部的环境责任,以规避代际公平问题。此外,考虑到我国政府审计人员有限,全面推行年度审计不切实际,我们可以借鉴经济责任审计中“滚动式任中审计”的做法,即以2到3年为一个滚动期间,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形成一项经常性的制度监督体制。

(四)探索运用“先审、后离”模式

目前我国的离任审计,一般都是“先离任、后审计”的模式。而离任审计的目的之一,是为了正确评价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环境责任,以作为组织部门绩效考核、人事任免的依据。如果在领导干部已经发生人事调动甚至办理升迁手续之后,再实施相应的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非但不能达到这一目标,反而会给审计人员带来压力。因此,为了达到离任审计效力的最大化,可以考虑将审计关口前移,逐步推行“先审计、后离任、再任命”的审计模式。通过任前、任中、任后审计的有机结合,实现对审计资源的有效整合,从而降低审计成本。

(五)运用风险导向,审计重点资源

由于我国自然资源种类繁多、数量巨大,政府部门的审计人员也十分有限,很难对所有的自然资源资产进行全面审计。因此,我们可以考虑运用私人部门的风险导向审计方法。比如,对那些公众重点关注的自然资源进行重点审计,而对于其他的非重点自然资源资产,则可以采取抽样的审计方法进行常规审计。对部分种类、部分地域的自然资源资产进行重点审计的方法,可以帮助我们节约大量的人力、物力,以便我们能够更加合理地配置审计资源、提高审计效率。值得注意的是,审计风险的合理评估,离不开一个高素质的专业审计团队。我们应当加大对政府审计人员的后续培训、考核力度,待条件成熟时,可以考虑建立政府审计师制度,提高政府审计准入门槛。

(六)建立责任档案,坚持终身问责

我国目前的领导干部离任审计,一般是由上级组织部门牵头、同级审计部门具体执行的。我们在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同时,应当完善相应方面的考核指标,使其能够全面反映相关自然资源资产的开发利用、存量增量、环境污染及保护等情况。此外,我们还要完善审计结果报告制度,审计机关应当就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结果出具审计报告,并分别报送本级和上级政府有关部门。尤其是组织部门,在对领导干部进行考核、任免的时候,要准确制定并严格按照生态红线,将其作为选用干部的重要依据,归入到相应领导干部的人事档案中。必要时,我们还可以尝试对领导干部设置“自然资源资产问责追踪卡”,以记录其在政府部门任职期间的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开发、利用、污染、处理等重大事件。对于某些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出现问题的,还要报送给纪检、监察等部门,以采取进一步的查处措施,追究相关领导干部的环境责任。

离任审计建议篇4

(一)审计委托滞后和临时集中交办,不利于整体审计计划科学合理安排

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制定程序,一般是每年先由经济责任审计领导机构(即由纪检、组织、审计、监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组成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或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的成员单位分别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建议,经联席会议办公室研究提出计划草案,报请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审定后,由组织部门向审计机关出具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审计机关依据委托书将审计项目纳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依法组织实施。由于计划酝酿环节多、过程长,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往往滞后于审计机关整体审计项目计划下达时间,同时由于审计对象的不确定性,也造成部分任务安排的临时性或集中性,特别是在换届时,时间刚性,任务集中,有时不得不暂停正在进行的计划性工作,完成交办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如果与业务上级安排的时间性较强的审计项目相冲突,就会给审计力量协调带来一定难度,影响了审计部门工作全盘安排的计划性。

(二)先离或先任后审,不利于维护审计制度的严肃性

现有制度规定: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也可以在领导干部不再担任所任职务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鉴于干部调整工作的敏感性,组织部门大多是在干部已离职,或到达新的领导岗位后,才安排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即“先离或先任后审”。这样做容易造成:第一,法制严肃性降低,社会威信提不高。经济责任审计不仅仅是组织部门、审计部门和离任者三方面的事,一定程度上是社会非常关注的政治性工作,“先离或先任后审”容易给人造成“走过场”、“马后炮”的感觉,影响了工作的严肃性。第二,易使干部降低责任意识,产生侥幸心理,推诿扯皮:反正是生米已成熟饭,审与不审已不影响本人的调动和升迁。审计审出了问题,前任已不在原岗位,无法执行审计结论;而接任者又推给前任,拒不执行审计决定,造成新官不理旧账,审计部门反而进退两难。久而久之,容易形成恶性循环,同一问题会在同一单位屡查屡犯。第三,审计结果难以充分利用,隐性风险易给组织部门造成被动,影响党的形象。由于干部调动或者升迁命令已经下达,审出了一般性问题,也不好改动任职决定,只好权当没问题;而审计一旦审出了重大问题,造成干部任用的失误,会使党政领导和组织人事部门陷入被动,影响组织威信。这与“充分发挥审计监督在加强干部考核和管理中的重要作用”要求相违背,给审计工作带来不利影响。

(三)制度覆盖面有缺口,轮审周期比较长,不利于对审计对象的公平及时有效监督

中央两办制度规定,经济责任审计范围是指对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而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时,有的从制度上留下了审计缺口,一般要求在领导干部任期内,原则上应安排一次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任职时间较长的,重点审计近一任期年度,重大问题可以追溯其他年度,并对特殊审计对象予以免审,如:对任职的单位已经撤并一年以上的、已经离开任职岗位一年以上的、已被提拔使用可能影响审计公正进行的领导干部不再安排经济责任审计。同时,目前大多数情况下,经济责任审计是在干部离任或转任时进行,有的领导干部任期长达十几、二十年,任期中从未审计过。这样一方面易使当事人在麻痹中放任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积累较多问题得不到及时制止和纠正,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另一方面使审计工作量加大,审计风险也随之进一步增大。此外,制度覆盖面的缺口,也对干部监督有失公平,使个别特殊领导干部脱离审计监督。

(四)审计结果运用和公告制度尚待完善,不利于审计在干部管理监督中的作用有效发挥

两办《规定》虽然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审计整改以及责任追究等结果运用制度,逐步探索和推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相关要求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将其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并以适当方式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机关。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当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但目前由于各地审计结果运用办法和运用程度不一,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尚在起步探索阶段,审计结果不公开、不透明、随意性大、运用缺乏标准,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经济责任审计与领导干部任用脱节的问题,不利于将群众监督与审计监督相结合,使审计结果在干部管理监督中的作用难以充分有效发挥。

二、解决问题的几点建议

(一)加强审计计划管理,促进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与审计机关整体审计计划统筹安排

改进审计项目计划安排方式,建立审计对象信息共享平台,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时沟通情况,严格落实两办《规定》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委托程序,在每年年底前就应确定下一年审计对象,组织部门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应在领导干部届满、辞职、退休前或有职务变动的意向性考察期间下达,委托的审计对象数量应与审计力量相匹配,审计机关也要根据组织部门的要求优先把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列入审计计划,使经济责任审计计划与审计机关整体审计计划有效衔接,并保证足够的审计力量对每一个项目审深审透;结合当地党委政府的实际,建立健全审计对象分类审计办法,根据干部管理监督工作的实际需要,从全局和长远考虑,规划好五年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做好当年的具体审计工作,减少临时调整和集中交办,力争做到对审计对象至少在其每一届任期内轮审一遍。

(二)不断加大任中审计比重,促进降低审计风险

采取审计对象分类管理、突出重点、任期轮审等有效方法,不断加大任中审计比重,将“先审后离(任)”作为经济责任审计发展的目标去努力实现。在现阶段条件还不成熟的情况下,暂不排除“先离或先任后审”,应灵活地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审计的时机和方式。对拟升迁或拟调任重要领导岗位的,应坚持“先审后离或后任”,增强干部的责任感,也使其能够积极配合审计部门的工作,审出了问题,也能及时下结论和处理,避免给社会上造成“走过场”的感觉,更重要的是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干部使用的重大失误,提高组织威信;对离岗、离职、退休或免职又不再安排新的领导岗位的,因其社会影响不大,为了使干部所在的原单位能尽快地开展正常工作,视情况可以采取“先离或先任后审”,等将来干部监管机制完备了,条件成熟了,再全面推行“先审后离”,使法规规定和实践完全统一起来。

(三)完善制度顶层设计,实现对审计对象全覆盖的公平有效监督

应进一步强化经济责任审计的严肃性和强制性,尽量减少制度覆盖缺口,不留盲点,达到用制度约束人,把权力关进笼子里,杜绝审计对象侥幸和特殊化心理,体现干部管理监督的公平有效性。加强审计与干部管理监督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对象数据库及相关数据库,不断提高审计效能和信息化水平。同时,将经济责任审计与预算执行审计等其它专项审计相结合,合理配置资源,缩短轮审周期,从制度上进一步明确任中审计周期的最长年限和任职条件,如:每3年或5年必须审计1次,未经审计不得任用等,真正实现经济责任审计的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

(四)上下统一建立专职机构,强化运行机制,充实审计力量,奠定经济责任审计深化发展和质量提高的基础

目前,我国经济责任审计最高层次的领导机构是由国家纪检、组织、审计、监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省市县各级各部门的经济责任审计领导机构各不相同,且未建立健全。有的是联席会议或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一般在审计机关,但具体审计业务由审计机关各业务部门分担实施,而有的审计机关专门成立了经济责任审计局,组织机构保障力度相对较强。应上下统一建立经济责任审计专职机构,选配与审计任务相适应的专职审计人员,充实审计力量,强化联席会议运行机制,从机构、人员、设施等方面予以保障。

(五)建立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和公告制度,加大对经济责任审计成果的运用力度,有效发挥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的合力作用

离任审计建议篇5

关键词 自然环境资源保护 离任审计 评价 建议

一、引言

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实行,能够促使各领导干部为官一任,更加对自己任上的经济责任负责,同时兼顾起对环保责任最大的担当。通俗地说,在此背景下考核领导干部的尺子不再局限经济指标完成度,而是立足于全局、宏观与可持续视野下,不仅要看能否将当地经济发展起来,更要看领导干部是否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促进自然资源资产节约集约利用和生态环境安全。

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主要项目

自然资源作为我国最重要的资产,对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我党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生态文明的重要目标,旨在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制度和保障体系,并通过制度和体系的完善来达到保护生态环境的效果。此次会议提出了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这一概念,要求相关单位通过编制自然资源相关的资产负债表来建立领导干部的自然资源责任追究机制,从而实现环境保护与领导干部离任审计的结合,实现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齐头并进的目的。

一般来讲,自然资源资产审计的主要项目如下:

(一)国土资源

作为国家最重要的资源之一,其审计内容主要包括土地利用规划、耕地保护责任落实、土地开发使用情况等几个方面。如土地的使用是否符合总体规划;耕地和农田的面积是否在国家规定的红线以内;土地的供应和使用是否合法合规;矿产资源的开发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国土资源保护专项资金是否存在违规使用,等等。

(二)林业资源

林业资源资产审计的内容主要包括林业生态建设和生态补偿资金的筹集和管理以及资金拨付与使用情况的检查。其中,对林业资源资产的审计主要侧重于生态建设和生态补偿工程的资金审计、林业资源补偿资金的审计、育林资金等专项资金的审计,以确保林业资源相关资金能够得到有效利用。

(三)水利资源

水利资源审计主要包括三大项目:一是水资源总量审计。此举旨在加速相关部门对水资源总量工作步伐,完善对水文检测、水土检测等与之相关的基础工作的规划和实时调控。二是水资源分配审计。此举旨在促进水量得以在不同地域、领域、项目公平分配,促使水利及相关部门遵守对水量控制的大前提――公平、合理分配,并以此为基础实现效率的提高。三是取水审计。此举旨在将上述关于水利资源的审计工作执行到位,确保水资源在被利用的同时能够获得相应的补偿,也是水资源总量、用水结构及其成本的核心环节,

(四)环境保护

主要包括环境质量情况、污染控制情况、节能降耗情况、环保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等。例如,空气质量、饮用水质量和流域水质量达标率这三项指标是否达到指标要求;污染总量减排是否达到政府下达的控制目标;城市污水处理率、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是否达到政府下达的比例要求;排污费等使用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按照规定项目使用,有无挤占挪用等。

三、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步骤

实践证明,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能够有效地遏制领导干部“重经济发展轻环境保护”的行为,达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三者的共同提高。其步骤包括:

(一)建立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使用的评价体系

根据各地主体功能区定位及自然资源资产禀赋特点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重点,结合领导干部的岗位职责特点,建立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使用的评价体系。然后再根据被审对象自然资源管理的相关制度,如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监管制度、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等,改进、完善评价体系,为全面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提供基础。对于部分国内技术不成熟的领域或项目,审计部门可以从外部聘请自然资源保护领域的专家,对审计过程中涉及的专业性指标进行设计和检验。

(二)客观评价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使用中的责任

首先,审计人员应通过多种手段、多种渠道获取审计数据,确保审计工作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如利用多种手段检测自然资源的整体情况,比如使用卫星定位系统、卫星遥感数据监测系统等对原始地貌进行数据测量,获取自然资源隐蔽性审计证据等。其次,在获得相关的审计证据后,审计部门应关注领导干部接任时和离任时当地自然资源的存量、增量和消耗量等变化情况,分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的影响,对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做出客观评价。为保证审计结果的权威性,审计部门可以外聘专家直接参与审计项目,解决在审计过程中遇到的各种技术性难题,通过专家专业化的判断来最大限度地降低审计风险。同时,审计部门也应与自然资源管理相关职能部门、机构的跨平台合作,结合多元化的检测、观测、分析、审核结果来确保审计结果兼具合理性、科学性。

(三)提出改进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使用的机制和体制上建议

关注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相关制度政策、管理体制、保护措施、补偿机制等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缺陷,分析原因,提出改进建议。

四、相关总结与建议

结合笔者工作经验,就当前自然资源离任审计工作的改进与完善提出下述几点建议:首先,建立和完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监管制度、主体功能区和国土空间开发制度、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等,积极推进完善自然资源资产登记制度、自然资源资产保护目标责任制度。其次,应进一步加大对审计人员自然资源资产审计相关政策法规、技术业务等相关方面的培训,切实提高审计人员专业素质,促使审计工作效能的提高。第三,加大审计发现问题的处理力度。具体地说,要确保审计工作行之有效,确保相关自然资源的问题能够得到整改落实,制定严格、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问责制度不可或缺。笔者认为,对于审计中查处的违规问题,应严格按照审计结论予以督查整改,以最大程度保障离任审计及其结果的严肃性。

(作者单位为长沙市审计局)

参考文献

[1] 张洪铺,王振铎,等.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研究[J].审计研究报告,2014(48):23-26.

[2] 刘西友.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核算的意义与框架[J].审计研究报告,2014(7): 42-47.

[3] 戚艳霞,王成.自然资源资产会计核算的体系构建及审计监督[J].审计研究报告,2014(24):11-14.

离任审计建议篇6

(一)石油销售企业开展经济责任审计是国家、企业的法律法规所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7号)等法律法规,规定了应对企业领导人员开展经济责任审计。2012年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实施的《企业标准-内部专项审计规范.第4部分:经济责任审计》(以下简称《审计规范》)对经济责任审计作了明确的规定;2013年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颁布实施的《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也规定股份公司所属企业应规范开展经济责任审计。

因此,石油销售企业作为国有控股企业的组成部分、股份公司的所属企业,开展经济责任审计既是必须的,也是必要的。

(二)石油销售企业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具有重要意义

2013年12月27日,审计署审计长刘家义在全国审计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进一步加大经济责任审计力度,促进强化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要按照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两办关于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深入推进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力争在审计的深度和质量上有新的突破。”

石油销售企业开展经济责任审计,是落实刘家义审计长的讲话精神,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治企的重要手段;也是促进企业提高经济效益,实现经营战略目标,向健康良性方向发展的必要途径;更是加强企业领导干部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和企业领导人遵守财经纪律的有效措施。

二、石油销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存在的问题

(一)先离任后审计的审计程序带来的矛盾

1、先离任后审计未充分发挥审计作用

石油销售企业在遵守股份公司《办法》中规定应遵循“离任必审,强化任中”的原则中,普遍是只执行“离任必审”,采取先离后审的方式,在企业领导人离任当年或委托的时间内实施审计,时间上的滞后对已离任或调任的领导人缺乏了约束,不利于监督企业领导人的履职行为。这种事后监督的行为从客观上削弱了审计的权威性,也未达到将审计结果作为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的效果,降低了审计的震慑作用。

2、离任审计任务重、时间紧迫与审计人员不足的矛盾突出

近年来,由于企业领导干部交流频繁,遇上换届调整的年度,离任审计的任务十分繁重,在审计人员严重不足的销售企业,要在一定的时间期限内完成任务,审计人员只好硬着头皮干,因疲于奔命而使审计质量大打折扣,不利于今后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健康发展。

(二)责任界定存在较大难度

1、离任者与继任者的责任划分较难

由于有的石油销售企业领导人离任时未实行经济责任交接制度,离任者已到新单位就任或退休等,接任者不知情况全盘接收,双方没有交接,当历史遗留问题较多和短期行为带来损失或较为严重问题时,很难准确认定和区分责任,影响了经济责任的划分。常见的是投资决策及工程建设、资产权属的证照办理、债权债务、合同履行等方面形成的问题。

2、个人和集体的责任划分较难

集团公司《审计规范》规定:经济责任审计应对被审计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所应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应区别不同情况界定。实际工作中,审计人员很难正确的界定,主要原因是问题的产生受多种因素影响,有制度、体制的客观原因,有审计人员个人分析问题能力、知识结构有限的因素,有被审计单位违纪违规隐蔽性强、不愿或不能提供审计证据导致取证难等,难以划分领导人应承担的具体责任。当问题较严重时,单位可能提供虚假会议纪要等来证明是集体决策,以减轻领导人个人责任,要准确界定是个人或集体责任却难找到其他依据。

(三)缺乏统一的评价指标体系

近两年,研究和探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体系的文章层出不穷,目前国家、企业都没有统一的审计评价指标标准和指标体系。从石油行业各环节来看,油气田、勘探与开发、炼油与化工、销售等环节都有相关研讨,还有经验交流推广材料,但并不真正适应销售企业或能在实际中具体运用。各单位一直沿用凭经验总结的方法在进行审计指标评价,这将影响审计人员做出正确的审计评价。

(四)审计人员素质偏低制约审计质量提高

由于石油销售企业统一执行 “三控一规范”政策,省公司和二级公司的机关大幅减员,各个职能部门合并精简,二级公司的审计科人员拆分到其他科室,只设审计岗或连岗位也没有,审计资源大量流失。因此有的销售企业率先成立审计(监察)中心,但聘用的审计人员个人素质参差不齐,职称偏低、经验不足是主要问题。高级职称寥寥无几,多数连中级职称都没有,年轻人审计经验也不充分,面对专业技能要求高、经济业务涉及面广、不确定因素较多的经济责任审计,多数不能完全胜任。人员素质偏低大大制约了经济责任审计质量的提高。

三、石油销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存在问题对策建议

(一)规范审计运行机制

一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发挥审计组织协调作用。对审计程序带来的问题,应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即联席会议。股份公司《办法》明确规定:“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上级部门有关经济责任审计方针政策,监督检查、交流通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因此对先离后审、批量换届等问题,可以交联席会议讨论解决,规定任职不到三年者不得轻易离任,减少离任审计的无计划性和突击性问题。

二是借助外部资源,着力推进任中审计。股份公司《办法》规定:“在离任必须审计的前提下,加快推进任中审计,将审计关口前移,提高审计效果。”具体措施是有计划地对届满三年的领导人进行任中审计,在领导人任期较长的时期内分段开展经济责任审计,既使监督更加及时又减轻了离任审计任务集中时的压力,实行以“任中审计为主,离任审计为辅”的新方式,任中审计结果可以直接在离任审计时共享,有效提高离任审计质量和效率。当批量离任任 务下达后,受审计资源的限制,还可以采取外委授权审计的形式,缓解审计资源不足的矛盾。

(二)建立责任界定的相对标准和制度

一是上级审计机构可以在统一的评价体系中对领导人应负的直接、主管、领导责任有相对明确的界定标准,对属于领导人个人行为、主观武断、集体舞弊等形成的问题界定为直接责任,对集体决策和事后客观因素等造成的问题界定为主观责任,对下属执行不力、认识错误等造成的问题界定为领导责任。一般除参考会议纪要(记录)、审批签发的文件、工作分工等资料,还要深入分析发生问题的背景、问题的性质、造成的影响、领导人在其中起到作用程度等综合因素,正确引用有关的法律法规,做到证据在握、事实真实清楚,才能准确界定领导人的责任。

二是建立企业领导人离任交接制度。上级管理部门要制定领导人经济责任交接制度,要求编制交接表或交接报告,也可以采用对重大事项进行承诺的方式签订承诺书,前任和继任领导人都要对企业的经济事项或重大事项承担责任,防止未决事项出现推诿、悬而不决的现象,促进各任领导人尽职履行责任,交接书在审计组进场后作为必须提供的资料交审计组,也便于经济责任审计做出正确的责任界定。

(三)建立不同环节的评价指标体系

因石油行业各环节经济业务不同,统一的标准体系执行起来有难度,差异性过大。上级审计机构可将目前石油行业各业务环节探讨建立评级指标体系的种种做法总结、完善起来,建立各个环节尤其是适合销售企业经济业务特点的指标评价体系,分别下发统一执行,审计人员可以从量化的角度客观公正地做出审计评价,为界定经济责任提供硬性支撑,让数据说话,也在一定程度上规避了审计人员的风险。

(四)建立审计人员激励机制

为提高审计人员个人素质,调动审计工作积极性,除鼓励审计人员参加常规的后续教育、职业培训外,对参加高一级的学历、职称考试合格者,实行报销费用、创造条件及时聘任的奖励;对经验丰富、达到较高专业职称和专业能力强、工作热情高的年长同志,打破条框限制、简化条件予以提拔晋升、委以重任作为激励,全方位调动审计人员学习、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以保护审计资源、提高审计工作质量。

离任审计建议篇7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行使村集体及村民委员会财务审批权和参与村级经济活动决策的村民委员会成员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专项审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对村干部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专项审计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专项审计,由镇(街道)统一领导,镇(街道)审计、监察、农经等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村干部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专项审计实行三年一轮审。对当年即将进行换届的村要进行离任审计,对已完成换届选举的村要开展年度经济责任专项审计。

第六条专项审计的重点包括农村经济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财经法纪执行情况和农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

第七条农村经济责任目标完成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任期内农村经济总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等经济指标增长情况;

(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情况;

(三)村级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四)村级集体不良债务控减情况;

(五)村级集体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和民主理财等制度建设情况等。

第八条财经法纪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各项收入是否及时、足额入帐,有无侵占、挪用、私分集体资金和私设“账外账”或“小金库”等问题;

(二)是否加强货币资金管理,严格执行资金开支审批制度;

(三)实行财务“双”的地方是否严格按“双”制度执行;

(四)是否规范使用收支票据;

(五)有无侵占、挪用、平调集体资产和长期占用集体资金等问题。

第九条农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农村集体资产处置。村集体企业改制、“撤村建居”和并村过程中集体资产的处置情况,有无非法转让、转卖和侵吞集体资产的行为等;

(二)债权、债务管理。村里举债是否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是否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是否存在以兴办公益事业为由擅自高息借款另作他用,是否擅自为企业贷款提供担保、抵押导致新增不良债务,有无借债进行达标升级活动等;

(三)土地发包、承包。“四荒”等资源性资产的发包是否采取招标、拍卖和公开协商等方式,是否签订规范的承包合同,村级基建工程建设是否公开招标,有无“人情”承包和“以权”承包等;

(四)专项资金管理。上级划拨或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和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一事一议”筹资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惠农综合直补资金的发放情况等;

(五)财务公开。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程序、资金收取标准、范围、使用是否公开,其他财务公开是否全面、真实、及时、规范等;

(六)农民群众关注的其他热点问题。

第十条专项审计结束后,应将审计结果及时向全体村民公开。

第十一条镇(街道)要为村干部专项审计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安排必要的经费,配备必要的审计人员。

第十二条对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专项审计中查出的问题,纪检、监察、农经等部门要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辖市、区纪检、监察、农经、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专项审计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确保本办法执行到位。

离任审计建议篇8

关键词: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新战略

探讨新型的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准则吸取了国内外先进经验,在已有的知识经验体系中不断创新研究,发展到目前已经呈现出层次分明、内容全面、结构完善的良好现状。改革之后的新型审计准则中,企业的经营和管理者更加看重审计工作对于风险的预测以及评估能力,逐渐运用审计工作对公司以及企业的生产现状和发展方向作出理论性指导,根据审计人员作出的审计报告合理分析当前企业的发展现状,为企业下一步发展方向提供了科学的数据性建议。

一、现存问题

(一)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缺乏独立性、界定模糊。在我国企业的经营中,有些地方的企业存在着把离任经济责任规划到监督部门或者财政部门的情况,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缺乏独立性。在某些企业中,对于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这一概念还有着模糊的认知,因此没有设立正规的审计部门,也没有专门从事企业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专业人员。(二)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很难在短期内出审计成效。对于企业的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人员,在人才选用的时候,大多会把重点放在对财务专业知识的考核与了解中,过于追求形式上的专业化,受着审计就是查账的传统观念的制约,大多数企业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人员对于经营与发展的专业知识了解程度不高,审计范围只限于查账,并不能对企业发展的其他方面做出合理科学的建议,导致企业的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无法取得创新性的发展。

二、采取积极对策,构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新战略

(一)加速立法,建立必审制度。正规的审计准则可以保证审计工作按时高效完成,近年来随着国际交流不断加强,国际之间的经济往来逐渐频繁,因此在制定审计准则的时候一定要注重与国际市场接轨与交流,减少国际合作间在经济上产生摩擦与纠纷的现象,不断吸取国外先进的审计经验,弥补我国审计体系中的不足。此外,在制定新审计准则的时候,一定要从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我国国情出发,制定有中国特色的符合社会主义现代化生产及发展的新型审计准则。在审计准则制定的同时,要注意了解使用者自身的需求,在保证工作快速合理完成的同时要尊重相关人员的利益。(二)注重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策略和方法。随着社会和时代的发展,人们的工作以及生活方式发生了较大的改变。现在的社会是科技飞速发展的社会,许多企业已经开始运用先进的技术来保证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科学快速进行。因此企业要注重运用现代高科技的产物,选择适合自身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的网络软件进行企业财务信息收集与处理的工作,网络操作与人工操作相比,可以节省大量的人力资源,在保证高效率的情况下减少财务投入,并且可以将企业内部各个部门之间工作结合起来,更有利于企业内部资金及资源的分配,可以及时发现企业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为企业经营者和管理者及时提供最新的财务信息。

三、构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新战略的意义

经济新常态要求我国企业的财务审计部门要不断适应国际潮流和市场需要,构建离任审计责任审计新战略,有助于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生存能力,企业的审计人员和部门需要在经济新常态格局中,重新对自身进行定位,在已有的审计经验中不断探索、不断研究,加速企业内部审计格局的优化,以配合产业结构的调整,实现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制和生产分工逐渐科学化、现代化分化的需要。在企业的管理中,离任审计的审计部门需要和公司各个部门之间相互协调、相互发展,不断提高审计员工的专业素质,与公司全盘综合配合,公司各部门也要积极配合审计工作的进行,才有可能全面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影响力。

四、结束语

离任责任审计工作是一项特殊的会计管理工作,审计准则作为审计工作的重要前提和依据,其科学完备的发展还需要很长时间的研究和探索。因此,我们必须不断创新、不断发展,早日实现我国审计工作更好更快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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