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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供应管理规定8篇

时间:2023-08-07 09:23:39

采购供应管理规定

采购供应管理规定篇1

关键词:国有集团化企业;集中采购;采购模式

一、某大型国有集团化企业原有采购模式

某大型国企成立于1960年,拥有50余年的建厂历史。1999年根据国有企业改制及相关部委要求,成立了集团公司。公司初始资产规模100亿元,员工5000人。公司原有的采购模式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采购业务管理方面。(1)战略采购物资种类少。(2)各企业议价能力不一,差异性较大。(3)基础管理工作较薄弱。(4)无效库存庞大。(5)协同不充分。

(二)供应商管理方面。(1)供应商群体过度分散,数量庞大。(2)供应商重复审核。

二、建立并实施集中采购模式的原因

1.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原有采购模式的种种弊端显现。不能适应集团化公司飞速发展的需要。采购体系的改革势在必行。2.采购成本是企业生产乃至销售整个环节中最主要的成本。采购成本的高低直接影响到企业最终获利情况。3.降低采购成本是企业降低成本的主要手段。4.采购的“利润杠杆”效应,使越来越多的企业认识到采购的重要性。5.集团化公司的集中采购相对传统分散采购而言,可以有效降低采购的人工、库存、管理等方面的成本。

三、集团化采购模式初探

(一)采购模式。1.集团公司直接集中采购。集团公司直接与少数实力雄厚、质量过硬、价格竞争力强、行业领先的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或框架协议),再与各子分公司签订销售合同(见图1)。主要限于对集团安排稳定生产、产品质量和生产运营成本有重大影响的大宗通用物资和特别重要物资。2.集团公司组织集中采购。集团公司牵头组织集团公司各子分公司,以集中招标或联合谈判的方式,共同优选确定供应商短名单,确定采购价格(或定价机制),统一签订框架协议。各子分公司在框架协议项下执行订单采购,并负责过程控制、催交催运、接货验货、仓储配送和结算付款。主要适用于各子分公司生产所需的大宗通用重要物资。(1)组建由集团公司与各子分公司人员参加的专业化采购团队。在战略采购委员会组织下,成立若干采购管理小组和评标(联合谈判)专家组,形成集总部和各子分公司专业人员于一体的专业化采购团队,全面参与供应商推荐、供应商现场考察,共同组织集中招标或联合招标,共同筛选确定供应商短名单,确定最优惠采购价格。(2)定期供应商短名单和指导价格。集团公司组织集中采购专业采购团队每年研究确定供应商短名单,定期集团公司组织集中采购指导价格。(3)逐步提升集中组织采购规模,打造集团化采购的主导实现形式。集团公司组织集中采购统一对外、集中决策、上下分工协作,这样既解决了集团化采购过程中总部孤军奋战的问题,也解决了各子分公司参与集团化采购积极性不高的问题,为逐步扩大集团组织集中采购范围创造条件。

(二)采购管理:1.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规范采购管理。(1)制订《集团公司物资供应管理规定》,规范生产使用物资供应工作。(2)制订《集团公司供应商管理规定》,统一管理集团供应商网络,通过对供应商动态考核扶优劣汰,大力培育战略供应商和主力供应商,优化供应商结构,控制供应风险。(3)制订《集团公司框架协议采购管理办法》,从集合需求,浓缩渠道、提高效率、严格执行等各方面进行规范、监督、检查和考核,提升框架协议采购质量。(4)制订《集团公司物资储备和库存管理规定》,控制储备规模,优化库存结构,加快物资周转,保证安全、经济供应。

2.建立健全绩效考核体系,强化采购控制。(1)对各企业提报的集团化采购计划的及时性和准确率进行考核和通报。(2)通过对物资供应管理检查、物资供应绩效考核以及其他专项检查,对企业供应商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3)定期监督、检查和考核框架协议采购情况,对框架协议采购质量和执行情况进行通报。(4)年初下达储备和库存管理考核指标,通过月度通报、季度评比、年度总结的方式对企业储备和库存管理情况进行考评。(5)对各企业物资供应统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或抽查,并通报检查结果。

四、集团公司采购管理变革路径

集团公司采购管理变革的路径可分为“集中整合”“发展提高”“持续优化”三个阶段。每个阶段分别设定要达到的目标,实施的推进方法以及该阶段能力建设的重点。第一阶段为集中整合。这个阶段的目标就是降低采购成本。首先要对于大宗物资(电磁线、钢板、变压器油、开关、套管等)整合采购量,减少供应商的数量。针对竞争性的供应市场,主要采取公开竞标的方式来降低成本。这个阶段,应集中主要力量建设自身项目管理的能力,确立公开,公正以及公平的流程,对分公司执行采购流程的监督能力和方法也要进行提高。第二阶段为发展提高阶段。其主要目标是打造战略供应商关系,建立高效的管控体系。这个阶段,应根据物料分类的特点,采用多元化的采购战略,逐步扩大集中招标采购的范围,实施供应商的动态管理,不断的更新供应商的信息,推动建立与供应商的战略合作关系。这个阶段,能力建设的重点在于提高物料分类管理的能力,以及应用管控平台(组织,流程,工具)形成高效的集团采购,进一步推动集团集团公司和各子公司的职权划分,使得成本与效率达到合理平衡。第三阶段为持续优化。通过持续优化创造集团公司供应链的核心竞争力。在这个阶段,采购将改变从前的被动局面,逐步建立以集中统一、专业化采购与专业化管理有机结合为主要特征,以“归口管理、集中采购、统一储备、统一调拨“为主要内容,以集团组织采购为主导形式的采购管理体制。集团统一分管物资采购管理工作,包括规章制度建设、计划管理、质量管理、储备管理、供应商管理、价格管理、绩效管理和队伍建设等方面内容。大宗通用重要物资由集团总部牵头组织统一对外实施集团化采购,其他物资由各企业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建立统一储备和各企业集中储备相结合的储备体制,通过电子采购平台和ERP系统实现储备资源共享,集团牵头组织统一储备,对积压物料实施统一调拨。强化物资需求规律分析、供应市场研究、供应商关系管理、过程控制等专业化管理职能,从供应商整体实力、供应份额、合同执行情况、奖惩情况等,对每个供应商进行动态、量化考评,根据考核结果对供应商进行分级分类管理,向排名靠前的供应商实施订货倾斜,不断提升供应商提品和服务的品质,降低集团总体采购成本。

参考文献:

[1]中央企业管理提升活动领导小组主编[J].企业采购管理辅导手册,2012,(1).

采购供应管理规定篇2

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离不开采购管理,企业对工程建设、物资采购和技术服务领域中的招标管理已有明确法律和企业内部规章制度进行规范,但未达到招标条件和招标限额的非招标采购管理成为企业管理中的肓区,使企业非招标管理存在如顶层设计不完善、理解不一致、操作不一致、管理不规范等诸多问题,不仅增加了企业的采购成本,降低效率,对非招标采购领域容易生产腐败,成为影响企业有质量、有效益发展的瓶颈。笔者通过对油田企业非招标采购存在的问题和产生的原因进行探析,并提出对策。

关键词:

非招标采购方式;问题;对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从法律层面进行了规定,已经成为降低采购成本,有效遏制腐败的有效手段之一,招标采购方式应用比较广泛和成熟,但其程序冗繁,效率低下,交易成本较高也是招标采购的缺点。与招标采购方式相对应的非招标采购方式,是对招标采购方式的有效补充,具有相对灵活性、交易成本较低的优势。加强对非招标采购管理和监督,降低成本,提高效益,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一项重要举报,本文从非招标采购的定义、类型及适用范围入手,试对当前非招标采购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对策进行探讨、分析。

一、非招标采购定义、类型及适用范围

1.非招标采购定义。

非招标采购是指以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之外的方式取得货物、工程、服务所采用的采购方式和招标限额以下的大量的采购活动。

2.非招标采购方式。

非招标采购方式主要包括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采购。

2.1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人或者采购机构直接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方式。

2.2询价:采购人向3家以上供应商发出询价函,让其报价,在报价的基础上进行了比较,最后确定最优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2.3单一来源采购:采购来源渠道单一或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以保证原有采购项目货物的一致性等原因,采购人按规定程序向单一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

3.非招标采购适用范围。

3.1竞争性谈判适用范围: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没有合格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招标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3.2询价适用范围:按有关规定,采购规格、标准统一,市场资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采购活动需要在短时间内完成的,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3.3单一来源采购的适用条件: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

二、加强非招标采购管理的必要性

1.加强非招标采购管理是执行国家法律规定的外部要求。

中石油作为中央企业,所有权属于政府,因此,只要是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占主体的资金来源的应该适用于政府采购法。目前,国家已经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与之配套的《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后者从2014年2月1日起执行,实施非招标采购管理有法可依。

2.加强非招标采购管理是企业自身发展的内在要求。

当前,集团公司提出突出质量效益发展的总体目标,从过去注重规模发展向更加注重质量效益发展转型,现阶段规模速度的发展与质量效益不同步的矛盾较为突出,投资回报率较低,成本上升较快,因此,相对于招标管理的规范,加强非招标采购管理降低采购成本符合集团公司质量效益原则,是企业自身发展的内在需求,规范非招标采购管理行为,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益,应该是有非常大的潜力可挖。

3.全面引入竞争机制,促进非招标采购活动健康发展。

在非招标领域中引入充分的竞争机制,确保采购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杜绝不正之风,防范采购人员的不廉洁行为,加强对非招标领域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预防腐败,促进企业采购活动健康发展。

三、非招标采购方式应用中存在的问题

1.化整为零,应招标项目未招标。

在实际采购中,存在以地域限制化整为零,肢解项目,规避招标,以非招标采购方式取代招标方式。如将钻前工程排障施工项目以区域划分为两个项目,标的总金额达到800万元,采用竞争性谈判确定承包商;油田大量使用的通用化学试剂未进行集中招标采购等问题。

2.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理由不充分。

目前,未达到招标限额的工程、物资采购和技术报务项目基本上选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有的单位单一来源方式高达92.42%,如钻前工程现场监理、管线防腐施工、无损检测、安全验收评价等施工和技术服务项目,单一来源采购理由不充分,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不足,采购方式的单一性造成采购成本较高,也易存在腐败现象。

3.将比选作为非招标采购方式之一。

《政府非招标采购管理办法》中规定的非招标采购只有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采购三种方式。部分单位将比选作为非招标采购方式之一,比选应该是采购中遵循的一种基本原则,比选这种方式没有法律上的定义,是市场为了避开公开、邀请、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法定方式而创立的一种采购方式,因此,不能构成法定非招标采购方式的一种。

4.对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选择不恰当。

在选用非招标采购方式,对于竞争性谈判、询价的选择不恰当,《非招标采购管理办法》中明确询价采购方式不适用于工程和服务采购项目。对于项目较复杂的维修工程,项目维修型号较多,对应的价格也不相同,采用询价的方式不利用价格的谈判和服务项目的确定;询价适用于价格比较单一的物资采购。如天然气装置维修项目采用询价方式,设备维护型号较多,辅助材料也较多,采用一次性报价,不能达到竞争性谈判的效果。

5.未建立非招标采购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

就目前而言,集团公司制定了招标采购等管理办法和业务流程进行规范,对非招标采购方式仅在《合同管理办法》、《工程建设承包商管理办法》、《物资采购管理办法》中简单提及,但未按照业务分类统一制定非招标采购相关规定,明确非招标采购方式的范围、标准、适用条件、谈判实质性内容、具体工作流程等内容,造成各单位根据自己的理解进行非招标采购,如成立谈判小组的时间、竞争性谈判文件的编制要求、确定供应商名单的方式、谈判中是否公布供应商报价执行不一致等不规范的问题。

6.采购信息不够公开。

集团公司对招标信息公开有相应的管理办法,但对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信息未明确信息渠道、采购公告内容、采购公告公示期的时间、成交公告公示期的时间等内容。

7.供应商评定的标准操作性不强。

非招标采购的成交原则应该是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但在项目实践中,“质量与服务相同的情况下”这一原则较难判断,不同品牌的产品质量有差异,不同供应商、承包商和服务商的水平也有差异,因此,如何衡量质量和服务标准难以确定,以“最低报价法”原则成交,可能会导致低价低质的采购;以服务和质量采购又可能造成价格不是最低的现象。

8.以不恰当方式排斥潜在服务商。

在油气田企业,技术服务领域选商方式大量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如土地复垦技术方案按照行政区域划分标段规避招标,也以行政区域选择服务商,而不是按照服务商所持有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格证书所规定的资质等级来确定服务商。

9.以行政干预确定承包商、供应商和服务商。

部分单位、部门以会议纪要等行政方式干预工程建设项目、物资采购和技术服务的承包商、供应商和服务商的选择,未进行公开、公正和公正的选商。10.承包商库准入不够,可供选择的承包商竞争不充分。如定期检验FD1、FD2(含在线校验)在油田企业仅准入一家,且此家没有取得HSE准入资格;如化工、净化装置、炉窑工程施工,车辆GPS导航定位服务等仅2家准入施工单位,套管防磨技术服务仅1家准入单位,承包商库准入不够,不能形成充分的市场竞争。

四、原因分析

以上问题的存在,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主观上的原因,也有客观上的原因,既有管理制度不健全,也有监督措施不得力的原因,有的则和领导干部不能廉洁自律、相关人员与供应商内外勾结腐败有关。

1.油田企业快投快建是影响非招标采购管理行为遵循规范性的客观因素。

当前,市场对天然气的刚性需求,使油田企业采取超常措施加快产能建设,一方面狠抓老气田稳产,另一方面勘探开发快速高效推进产能配套和重点工程建设快速推进,为达到快投快建保障天然气供应,在工程建设项目、物资采购和技术服务等采购中存在应招标项目未招标,选商方式不符合规定、提前做完成未进行竞争性选商等逾越、简化程序的问题,使企业在非招标采购管理的规范性受到一定影响。

2.企业管理理念不到位,主观上不愿意采用竞争性选商。

部分单位领导对竞争性选商的理念认识不到位,业务管理人员责任心不强,未有“货比三家”的竞争性意识,习惯于“随用随购”,认为单一选商方便实用,主观上存在不愿意采用竞争性谈判和询价等有利于企业加强采购管理,降低采购成本的采购方式。

3.企业管理存在管理缺位,未从顶层设计建立非招标管理制度。

国家财政部第74号令颁布了《政府非招标采购管理办法》明确了非招标采购方式的管理,但集团公司未建立非招标管理制度,仅在集团公司《合同管理办法》、《工程建设承包商管理办法》、《物资采购管理办法》、《招投标管理办法》中简单提及,没有建立制度和业务流程,存在管理缺位,油田公司也未建立非招标管理制度,采购业务部门对非招标采购的认识不足,操作规程不熟悉,造成非招标采购方式的不规范。

4.个人私利益驱动,单方选商易于操作。

个别领导和业务人员受个人利益驱动,以此方式灵活、周期短、程序少、工作量小、易操作可以有效保障工程建设项目、物资采购和技术服务采购为理由,大量采用单方谈判选商,搞意向内定、达到个人获取利益的目的。

五、对策

1.从制度层面完善管理缺位,建立健全顶层设计。

集团公司执行《政府采购法》、《政府非招标采购管理办法》等法律的同时,对非招标采购活动中制定实施细则和一系统规章制度,将法律法规一些原则性规定具体化,增强其可操作性。对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适用范围、适用标准、采购信息公开渠道管理、采购程序、供应商确定、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和权限、违规违纪处罚规定以及业务流程等进行具体规定,从顶层设计建立健全管理机制,使非招标采购管理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更加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用制度保障采购活动的阳光操作。

2.加大对非招标采购方式应用的考核检查,促进管理的规范。

采购主管部门应加大对非招标采购方式的考核检查,充分运用竞争性谈判方式,追求最大限度的经济效益,采购到性价比最优的货物和服务;规范使用询价采购方式,采用最低报价与综合评审相结合,合理确定成交供应商;谨慎选择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对于此方式应严格审批程序,规定公示内容,杜绝腐败现象,对于各种方式应加大考核力度,将竞争性谈判比率纳入物资采购管理的考核指标,提高竞争选商的比率,降低采购成本,让采购在阳光下规范运作。

3.加强对非招标采购管理的持续监管,有效提升监督效果。

对非招标采购要由现在的事后审计向事前、事中全过程监督转变,由披露问题向预防问题、控制风险转变,由阶段性审计向持续性监督转变。借助集团公司现有的合同管理系统应用平台,对非招标采购活动过程进行在线适时、连贯的监测和修改,将审计关口前移,实现事后向事中、事前转变;利用审计查证和审计咨询相结合的方式,由披露问题向预防问题、控制风险转变。通过持续监督更好地发挥审计监督的预防和警示作用,改善非招标采购的内部控制管理,使企业问题越来越少,问题出现的概率越来越低,实现审计监督的“免疫”功能作用。

4.以完善和构建资管理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目标,探索建立物资采购廉政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

实行廉政风险评估和预警,有利于增强反腐倡廉建设的预见性、针对性和主动性,建立健全物资廉政信息采集、分析、反馈处理制度,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怀问题,及早提出对策、完善和构建物资采购管理惩治和防治措施。

5.实行供应商分类管理,形成供应商竞争机制。

通过建立供应商资源库,在保证充分竞争的前提下,每年按业务类型补充一定比例的优秀供应商,淘汰不合格供应商,对供应商考核实行“黑名单”制度。同时,采取ABC分类管理法对供应商进行分类管理,按照油田公司物资供应的重要性进行分类,对不同的供应商采取不同的供应商管理策略,一方面通过竞争机制激励供应商不断改善产品和服务,另一方面采购方也可以根据自身实力和需要在供应商名单内自主选择供应商,合理有效利用企业资源,保证物资供应稳定,提高运作效率,降低采购过程中的风险和成本。

6.强化培训力度,提高采购人员专业化水平。

加强对采购人员专业化水平的培训,现有采购人员对非招标采购的法律法规不熟悉,理解不到位,习惯型、经验型采购人员居多,对非招标采购的操作应用仍处于起步阶段,应用中存在诸多问题,应加强采购人员专业化水平培训力度,促进采购工作效率和效果的提高。

作者:刘锦屏 单位:中国石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审计中心

参考文献:

[1]张建边.建设项目项目采购管理[M].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07.

[2]张栋天.非招标采购项目的信息如何公开[J].中国招标,2007(2):22-24.

[3]陈世龙.竞争性谈判需把握15个”节点”[J].中国政府采购,2007(8):63-67.PMT.

采购供应管理规定篇3

【关键词】国有企业 物资采购管理 策略

企业物资采购管理是否规范,不仅影响着企业的经济效益的提升,更影响企业综合竞争力的提高。在市场经济日益繁荣的今天,企业物资管理越来越重要。然而,我国大多数企业尚未建立完善的物资采购管理制度,这不仅影响着物资采购管理工作的有效性,也很容易导致腐败现象的发生。因此,本文从物资采购管理工作入手,简要探讨了国有企业物资采购管理策略。希望能给国有企业物资采购工作带来一定的启示。

1国有企业物资采购管理存在的问题

1.1物资招标制度执行度较低,供应商管理尚不规范

近年来,国有企业物资采购管理中,大部分都制定了物资招标制度,尤其是大型国有企业,对于一些大资金的采购项目,更是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如:国家电网公司规定:在招标目录外的各类物资,采购设备物资超过50万元以上,

其他运维材料等20万元以上,一定要上报网省公司及国网公司,然后在设备物资集中采购电子平台公开招标,在此金额以下的,可采用对供货商询价采购方式,或者是供货商竞争性谈判进行采购,和原设备配型的,在采购过程中,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这一规定,就给地方分公司留下了较大的权力,导致一些地方分公司大宗材料的采购采用拆分等方式进行,这就给采购管理留下了许多的的问题。另外,供应商管理不规范,也是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一个问题。目前,许多地方国有企业对供应商的管理相对薄弱,物资采购部门不能够对供应商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同时,由于各方面因素影响,还不能够与供应商建立长期合作关系。一些企业对物资供应商的管理不善,忽视供应商资质评估等多项工作,单从价格上进行考核,忽视质量、售后等方面,这种管理模式,容易使企业的经济利益受损。

1.2内控制度不健全,采购计划不够完善

一些国有企业在采购管理过程中,缺乏有效监督,不仅内控制度不健全,而且采购计划也不完善,给采购管理带来一系列问题。目前,一些国有企业的物资采购业务,自询价开始,一直到初步确定物资采购供应商,主要是在企业内部进行,缺乏有效外部监督。如采购文件发给供应商,需要举行竞争性谈判的过程中,企业内部可以自行决定需要将采购文件发给哪些供应商,这种不透明的竞争性谈判,容易带来很大的弊端。还有,竞争性谈判报价后,参与评议的评标专家,由企业自己抽取,其实,等于企业可以自行选择供应商和确定价格, 缺少外部的制约,监督部门的参与形同虚设。从价格来说,目前,许多企业也制定了一整套价格标准体系,对物资采购进行明文规定,但是,由于物资价格不稳定,尤其是在市场上,金属材料的成本变动性比较大,这就很容易导致被供应商串通蒙蔽,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在物资采购过程中,采购计划不完善的现象在一些企业也比较常见。在物资材料的使用上,缺少实际调查,原材料准备上缺乏计划,只是让各部门上报每年度的物资使用情况,然后,盲目采购,导致库存积压。另外。由于不能够明确具体的采购数量,就很难根据自身需求,结合市场的变动制定采购计划,进而由于采购价格过高,影响到企业的经济利润。

2国有企业物资采购管理策略

2.1优化采购运作机制,减少物资供应采购环节

首先,一定要不断完善设备、材料招标管理办法,建立健全物资管理制度,完善岗位规范与工作标准,堵塞管理漏洞,用制度约束物资采购管理行为,物资采购管理各环节都要规范。其次,在供应商管理问题上,实施分级动态管理,积极开展供应商评价工作,规范价格供应商管理,争取与有信誉的供应商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如果供应商,不履行合同,或者发生质量责任,禁止参加招标活动,如情节严重要给与严格处罚。再次,规范评标活动,严格按照物资采购招标范围整合物资采购流程,物资业务统一纳入系统管理,争取做到按照规定金额进行采购。在物资采购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物资供货要以厂家供货“比质、比价、比信誉”为主、市场调节为辅,减少物资供应采购环节,千方百计降低物资采购成本,提高物资采购管理水平。

2.2引进电子商务采购,吸引更多供应商参与竞价

电子商务采购改变了采购信息封闭,竞争性谈判不透明等问题。网上竞价采购透明度高、信息范围广、成本低廉的优点,采购人员无论身处何地,都可以通过互联网选出最优的供应商,利用电子商务引入竞争资源,提高采购效率。如:中国电建创办的设备物资集中采购管理平台,就是一个很好的电子商务采购平台,通过这一平台,我们可以定制招投标信息,吸引更多供应商参与竞价,对供应商进行资质初审,确定最终参与投标的供应商名单,给供应商发送投标邀请,供应商登录系统进行回函和报价,审核框架协议,编辑采购计划并提交等,实现无纸化办公,规模化采购。如果二级单位和项目的设备物资采购达到一定限额,就由上级单位牵头在这个平台网站上统一招标。采购的驱动方式在电子商务模式下,由库存驱动转变成订单驱动,可以极大地降低库存的成本。在计算机网络上信息,通过电子商务采购平台进行供应商准入制,就可以按照程序进行采购,通过中国电建创办的设备物资集中采购管理平台,全国各地的供应商都可以异地报价,不需要人为操作,计算机自动比质、比价排队,通过电子商务采购平台,就可以确定中标供应商,使日常采购都可以纳入有序竞价过程中,既减少腐败几率,又确保质量合格,真正实现了低成本采购。

3结语

物资采购管理,对企业的良好发展非常关键,在企业管理过程中,我们一定要抓好采购管理,通过优化采购运作机制,减少物资供应采购环节,引进电子商务采购,吸引更多供应商参与竞价等方式,提高物资采购管理水平,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何丽.煤炭企业物资采购管理流程分析[J].现代商业,2012,15(20):101-102.

[2]徐大为.供电企业物资采购管理效能监察研究[J].科技与企业,2014,03(25):1207-1208

[3]郑小娟.新形势下电力企业物资管理要点探讨[J].电源技术应用,2012,27(10).

采购供应管理规定篇4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定点供应商,是指经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以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的,向市区采购人直接提供货物、服务的**市区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第三条**市区政府采购定点供应商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取得政府采购定点供应商资格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地、经营场所在本市市区范围内;

(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三)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四)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五)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六)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七)法律、行政法规、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凡通过公开招标取得市区政府采购定点供应商资格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由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颁发“**市政府采购定点供应商”标牌。

第六条政府采购定点供应商享有以下权利:

(一)凭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市政府公务用品采购证》(以下简称《采购证》)向市区采购人直接提供货物、服务(在《采购证》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须按其它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二)向市国库支付中心或采购单位结算货款;

(三)对其他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欺诈行为或营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提出举报或投诉;

(四)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政府采购定点供应商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对售出商品及提供服务的价格、交货条件、质量、维修、其它售后服务以及相关责任等按合同及投标承诺执行;

(二)建立较完备的进、销、存和档案管理制度,并提供相关资料,主动接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

(三)定期向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政府采购报表和《采购证》回执;

(四)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以上政府采购定点供应商义务的履行情况,将作为下一年度评标打分的参考。

第八条凡采购人用财政预算内、外资金采购货物及服务的,政府采购定点供应商在供货后,可凭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验的《采购证》、送货回单和发票向**市国库支付中心办理货款结算手续。

凡采购人用自筹资金采购的货物及服务(列入国库集中支付的单位除外)和机动车维修、加油、保险,可由采购单位财务与政府采购定点供应商直接办理结算。政府采购定点供应商定期将填写完整的《采购证》交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验。

第九条政府采购定点供应商如在年度内发生分立或合并,应书面报告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并办理有关政府采购定点供应商资格的变更或注销手续。政府采购定点供应商如宣告解散或因其他原因终止政府采购定点业务,应书面报告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并交回“**市政府采购定点供应商标牌”。

第十条政府采购定点供应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通报批评并没收履约保证金;对情节较重的,除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外,取消政府采购定点供应商资格;对情节特别严重的,除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取消政府采购定点供应商资格外,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与本市政府采购定点招标活动。

(一)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骗取政府采购定点供应商资格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或合同承诺的质量、价格和售后服务等方面标准的;

(三)向采购人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四)采用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五)变更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定点业务,不及时办理有关手续的;

(六)未按时向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交送政府采购报表和《采购证》回执的;

(七)拒绝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合同及投标承诺的。

上述行为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同时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则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各市(县)可依据本办法参照执行。

采购供应管理规定篇5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管理和监督,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效防止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实施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政府采购是指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和预算外资金)和与之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按照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采购县政府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单位自行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是指采购单位将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政府采购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活动。

部门集中采购,是指经财政部门授权由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的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单位自行采购,也称分散采购,是指经财政部门审批,由单位自行组织的采购活动。

第五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益和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

第六条县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县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制定政府采购政策管理规章制度;

(二)汇总和审核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

(三)拟定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限额标准,并报县政府批准;

(四)审批政府采购方式;

(五)建立“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实行集中支付政府采购资金;

(六)考核县级集中采购机构的业绩;

(七)负责政府采购信息的统计和工作;

(八)建立和管理县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

(九)组织政府采购人员的业务培训;

(十)监督检查全县政府采购执行情况;

(十一)指导全县政府采购工作;

(十二)受理政府采购投诉事宜并对违法违规问题进行处理。

(十三)办理其他有关政府采购的事务。

第七条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部门、本系统政府采购实施办法;

(二)汇总和审核本部门政府采购预算;

(三)协助实施政府集中采购;统一组织实施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四)按规定权限对所属单位的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管理;

(五)推动和监督所属单位政府采购工作;

(六)统一向财政部门报送本部门、本系统有关政府采购的审批或备案文件、执行情况和统计报表。

第八条采购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严格执行各项政府采购规定;

(二)完整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逐级报送主管部门审核汇总;

(三)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供政府采购的实施预算及有关资料;

(四)组织实施单位自行采购工作;

(五)依法签订和履行政府采购合同;

(六)编报本单位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

第九条集中采购机构是县政府采购中心,负责政府集中采购事务,主要职责是:

(一)接受采购人委托,制定政府集中采购的具体操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招标信息;

(三)记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使用情况;

(四)根据采购人委托的权限签订或组织签订采购合同,并督促合同履行;

(五)统计县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执行情况。

第十条政府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的方式进行采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取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财政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集中采购的范围是县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及县人民政府和授权机构确定并公布的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

第十二条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项目,须经财政部门确认,可以实行自行采购,但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采购;也可以委托县政府采购中心或具有政府采购业务资格的采购机构进行采购。

第十三条政府采购信息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在重庆市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重庆市政府采购招投标网、**县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上公告。必须公告的政府采购信息包括:招标公告、中标或成交结果。

第十四条政府采购的评审专家的使用,应当按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的有关规定,从财政部门建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二章审批和备案管理

第十五条政府采购审批和备案管理,是指采购单位或主管部门和集中采购机构按照规定以书面形式向财政部门报送的有关政府采购文件或采购活动事项,依法予以审批和备案的管理行为。

第十六条审批事项应当经财政部门依法批准后才能组织实施。

下列事项应当报财政部门审批:

(一)因特殊情况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

(二)因特殊情况需要采购非本国货物、工程或服务的;

(三)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协议供货采购、定点采购,其实施方案、招标文件、操作文件、中标结果、协议内容需要变更的;

(四)集中采购机构制定的操作规程;

(五)政府集中采购的协议供货协议书、定点采购协议书和财政直接支付项目采购合同的变更,涉及支付金额的;

(六)采购人变更采购合同的;

(七)废标后需要采取其他采购方式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需要审批的事项。

第十七条办理审批手续时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申请审批单位应将填写好的有关政府采购的专用表册或需审批的政府采购文件及相关材料报送财政部门。

(二)财政部门在收到申请审批单位报送的政府采购专用表册及相关审批采购文件材料后,经过初审认为其申报审批材料齐全的,应予以受理,当即办结有关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除财政部门另有规定外,备案事项不需要财政部门回复意见。

下列事项应当报财政部门备案:

(一)主管部门制定的本部门、本系统有关政府采购的实施办法;

(二)部门预算追加应当补报的政府采购预算、已经批复政府采购预算的变更;

(三)政府采购实施预算、主管部门增加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四)经财政部门批准的采购方式的执行情况;

(五)集中采购招标公告、中标通知书、集中采购机构制定的招标(或谈判)文件、评标报告、采购项目的合同副本;以及集中采购机构组织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协议书副本;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需要备案的事项。

第十九条申请备案单位应当在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及时向财政部门办理申请备案手续:

第二十条办理备案手续时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申请备案单位填写《政府采购文件申请备案登记表》一式2份(以下简称《备案登记表》,连同应备案的采购文件及相关材料报送到同级财政部门。

(二)财政部门在收到申请备案单位报送的《备案登记表》及相关备案采购文件材料后,经初审认为其申报备案材料齐全的,应当场予以受理。

(三)财政部门通过审核,应当及时办结有关备案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应当对申请备案单位报送材料的下列内容和形式进行重点审查:

(一)招标(或谈判等)文件格式要件构成,以及有关供应商资格条件、项目内容、采购时间、程序、评审方法及评标(成交)标准是否合法、合规等;

(二)评标(或谈判等)报告格式要件构成,以及内容是否符合规定,采购信息是否在市级以上政府采购指定媒体公告,供应商数量、评委会构成及人数是否合法、合规等;

(三)政府采购合同的签约供应商、标的、数量、价款等内容是否合法、合规,并与中标(成交)结果相符等;

(四)委托采购的项目,有关采购文件和结果是否经采购单位确认;

(五)财政部门认为应当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条财政部门审查发现采购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政府采购管理规定的,应告知申请备案单位,由申请备案单位自行改正后重新备案。否则应不予备案登记。

第二十三条采购文件备案登记后,申请备案单位需对备案登记材料进行变更调整的,应当自变更调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机关重新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同时交回原备案登记表。

第二十四条采购单位的财务部门应当凭备案登记的政府采购合同,按财政部门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办理采购资金的支付和报销手续。

备案登记的采购文件,是各级财政部门处理供应商投诉和办理采购资金拨付的法定凭证和主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五条采购文件的法律责任应由采购单位或其委托的采购机构和其他相关当事人承担,不因财政部门的备案登记而转移。

第二十六条财政部门和申请备案单位应当加强采购文件的备案管理工作,确定专人负责管理,并建立健全备案文件的使用和档案管理制度,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5年。

第二十七条在审批和备案管理中,财政部门可以根据管理需要,对采购单位的审批和备案管理权限授予其主管部门办理,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财政部门负责审批和备案的事项除外。

第二十八条采购单位其委托的采购机构未按规定将采购文件报财政部门审批或备案登记的,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政府采购管理的规定给予处理;供应商也可以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提起质疑、投诉,有关单位和财政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和查处。

第三章政府采购预算及资金管理

第二十九条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审核程序:

(一)政府采购预算按与财政经费领拨关系进行编报。

(二)采购单位应将编报的政府采购预算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各主管部门应对下属单位报送的采购预算进行初审、汇总,并将汇总的部门政府采购预算(附所属单位采购预算)报送财政有关业务科室。

(三)各单位根据年度预计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凡符合集中采购目录的,应将项目构成、使用单位名称、规格、数量、单价(填表时的市场价格)、总价、资金类型、供货时间等,根据县政府公布的政府采购目录,分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项目逐一进行编列,全部细化到具体的品目。

(四)财政各业务科室对各主管部门报送的政府采购预算应进行审核汇总,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汇总表送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审核、汇总,编制出政府采购预算草案,按照规定程序经批准后形成年度政府采购预算。

第三十条采购管理部门根据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按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有计划地组织政府采购;没有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单位,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政府采购。已编制了政府采购预算,没有细化到具体品目的,由单位提出详细的情况说明,经政府采购办管理部门核准后,才能安排采购。

第三十一条预算执行中,因预算变更(含追加、调整预算)或中央和市下达专款需要实行政府采购的,采购单位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政府采购计划,经批准后实行政府采购。

第三十二条对已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由于特殊原因不进行政府采购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采购单位提出书面申请,附不能实行政府采购的有关证明,并报财政审核;

(二)财政部门对不能进行政府采购的原因进行核实,提出拟办意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政府采购资金的归集。实行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资金,应通过财政部门开设的“政府采购资金专户”进行归集。

属于采购单位自筹资金和上级资金用于政府采购的,由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根据政府采购预算和执行计划,在政府采购活动实施前,通知采购单位将采购资金直接全额划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属于协议供货采购范围的采购项目,各单位应按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采购资金的支付。供应商供货完毕,采购单位应及时按照招标文件或合同约束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组织专业人员对所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进行验收,据实出具政府采购验收报告。由采购单位提出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申请,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审核无误后,分别按以下方式进行支付:采购资金属于预算内、外资金来源渠道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程序由国库直接支付给供应商;采购资金属于自筹资金和上级资金来源渠道的通过“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向供应商付款。属于协议供货采购范围的采购项目,各单位应按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政府采购结余资金按其资金来源渠道分别作以下处理:对使用维持单位正常运转的年度预算经费和上级资金或单位自筹资金进行政府采购的,其节约资金退还给采购单位使用;属于财政安排的项目资金进行政府采购的,其节约资金由财政部门调减单位项目预算经费。

第三十六条对于履约时间较长或采购资金量较大需分期分批支付资金的采购项目,采购单位须制定出资金支付计划,定时按其政府采购规定的支付程序进行清偿支付。

第三十七条采购单位使用经营性收入购买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其采购计划须向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进行备案,由县各主管部门将采购预算和采购清单单独汇总,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管理

第一节政府集中采购

第三十八条采购单位应当将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

第三十九条采购单位与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在集中采购开始前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委托的事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委托协议应当具体确定双方在编制采购文件、确定评标办法与中标标准、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定标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采购单位按照自愿原则,可就确定中标人、签订合同、验收等事项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办理。

集中采购委托协议可以按项目签订,也可以按年度签订一揽子协议,具体项目有特殊要求的,再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四十条在政府集中采购实施过程中,集中采购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委托协议约定开展采购活动。

第四十一条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坚持规范与效率相结合原则,做好采购项目的具体采购工作。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干预或影响具体的评标工作。

第四十二条集中采购机构应当自接到采购单位项目委托后40日内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经财政部门批准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进行的紧急采购,应当在20日内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无法在规定时间完成的采购项目,集中采购机构应及时向采购人说明原因,反馈情况。

第四十三条政府集中采购应当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一)编制计划。主管部门接到财政部门下达的部门预算后在规定时间内,编制集中采购实施计划并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实施采购。

(二)签订委托协议。主管部门与集中采购机构签订委托协议,确定委托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三)制定操作方案。集中采购机构汇总各单位政府集中采购实施计划,并与委托方协商后,制定具体操作方案,包括协议供货采购、定点采购方案。

(四)组织采购。集中采购机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或财政部门批准的其他采购方式,按照经备案或审批的操作方案开展采购活动。

(五)确定中标、成交结果。集中采购机构被授权确定中标或成交结果的,应当在集中采购工作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将中标结果通知委托方,并发出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同时中标或成交公告。

集中采购机构不承办确定中标或成交结果事项的,应当在评标、谈判或询价工作完成后,将采购结果报委托方,由委托方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并发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和公告。

(六)采购单位应当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30日内,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第二节部门集中采购

第四十四条单位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主管部门负责部门集中采购的组织实施,部门集中采购事务可以由财务(资金)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办理,也可以另行明确一个机构具体负责办理。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招投标事务,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其他政府采购机构承办。

第四十五条部门集中采购的评审专家应当从财政部门建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本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谈判或询价工作。

第四十六条部门集中采购应当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一)细化部门集中采购项目。主管部门接到财政部门下达的部门预算后,应当进一步明确本部门、本系统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的项目范围,逐级下达到预算单位。

(二)编制计划。预算单位根据主管部门要求,编制部门集中采购实施计划报主管部门。

(三)制定方案。主管部门汇总所属单位上报的部门集中采购实施计划后,制定具体操作方案。

(四)实施采购。主管部门依法采用相应的采购方式组织采购活动。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其他政府采购机构采购的,应当签订委托协议。

(五)采购活动完成后,应当及时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向其发出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同时中标、成交公告。

(六)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要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30日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主管部门应当组织采购合同履行及验收工作。

第三节单位自行采购

第四十七条单位自行采购可以由项目使用单位自行组织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其他政府采购机构采购。

第四十八条单位自行采购应当依据法定的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开展采购活动。

第四十九条单位自行采购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实行备案和审批管理。

第五十条采购单位应当按合同约定及国库集中支付规定程序及时办理资金支付。

第五十一条采购单位应当加强政府采购基础管理工作,建立采购文件档案管理制度。

第四节协议供货

第五十二条协议供货,是指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特定政府采购项目的中标供应商及中标产品的价格和服务条件,并以协议书的形式固定,由采购人在供货有效期内自主选择中标供应商及其中标产品的一种采购形式。

定点采购是协议供货的一种特殊形式,主要适用于通用服务类采购项目。

第五十三条协议供货的适用范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规格或标准相对统一、品牌较多、日常采购频繁且市场货源充足的通用类产品,或者通用服务类项目可以采用协议供货形式开展采购活动。

第五十四条县级协议供货制度、采购项目及限额标准,由县财政部门制定并统一委托采购中心组织实施。采购中心实施的协议供货结果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

第五十五条协议供货采购、定点采购的采购结果(包括中标产品、配置及价格等),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公告,同时以文件形式印发各委托采购的单位。

第五十六条采购单位采购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项目,一次性采购批量较大的,应当与中标供应商就价格再次谈判或询价。

第五十七条采购单位要严格执行协议供货制度,采购协议供货范围内的货物及服务,均应严格按照采购中心的采购结果执行,不得采购协议供货范围外的产品。未按协议供货规定进行的采购,不得报销和支付采购资金,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如协议供货范围内的产品或供应商无法满足采购人需要,采购单位可根据各个项目的具体情况向县财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申请核准,审批后方可购买。

第五十八条县财政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协议供货制度及政府采购合同的执行情况开展检查,对于未履行协议供货制度及合同条款的采购单位或供应商,按本办法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政府采购合同及验收管理

第五十九条采购合同由项目采购单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也可以根据具体组织形式委托主管部门、集中采购机构或其他政府采购机构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

由主管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和其他政府采购机构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的,应当在合同条款中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的协议供货和定点服务中标项目,由集中采购机构与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应按合同规定履约。

第六十条政府采购合同的签定应当以采购文件的要求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为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进行实质性变更,更不得对中标供应商提出额外附加条件。

第六十一条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增加中标产品数量的,采购单位应在办理政府采购计划批复手续后,再续签合同,但合同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金额的10%。否则,所签合同为无效合同。

第六十二条合同执行过程中因个别产品停产或其它客观原因需要进行局部调整,采购单位应将调整原因及依据等报采购办备案,且其调整价格应当低于市场平均价。

第六十三条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采购单位或中标、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签订合同。

第六十四条政府采购合同的签定应当使用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超过一页以上的政府采购合同应当加盖骑缝章。

第六十五条采购单位、集中采购机构和其他政府采购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履约情况进行验收,不得无故拖延验收时间。重大采购项目应当委托国家专业检测机构办理验收事务。

履约验收应当依据事先规定的标准和要求,不得增加新的验收内容或标准。凡符合事先确定标准的,即为验收合格。当事人对验收结论有异议的,应当请国家有关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第六章政府采购监督管理

第六十六条财政部门对单位政府采购活动实行经常性监督检查制度,依法对采购单位、集中采购机构、其他政府采购机构执行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七条财政部门对单位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的编制和执行情况;

(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执行情况;

(三)政府采购备案或审批事项的落实情况;

(四)政府采购信息在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的情况;

(五)政府采购有关法规、制度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六)内部政府采购制度建设情况;

(七)政府采购合同的订立、履行、验收和资金支付情况;

(八)对供应商询问和质疑的处理情况;

(九)财政部门授权事项落实情况;

(十)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八条财政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内部制度建设和监督制约机制落实情况;

(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执行情况;

(三)政府采购备案审批事项落实情况;

(四)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和使用情况;

(五)政府采购信息在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的公告情况;

(六)政府采购工作效率、采购价格和资金节约率情况;

(七)服务质量和信誉状况;

(八)对供应商询问、质疑处理情况;

(九)有关政府集中采购规定和政策执行情况;

(十)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九条主管部门应当对本部门、本系统政府采购工作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七十条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全面、规范地做好单位委托的集中采购事务。

第七十一条供应商应当依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树立良好的商业信誉,财政及相关部门应对中标供应商履约实施监督管理。

(一)财政部门应实行采购质量跟踪和抽检制度。对供应商产品质量以次充好或售后服务工作不到位、不负责任或故意推诿、拖延,以及造成不良影响的供应商,经查属实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机构要定期收集采购产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意见,建立供应商质量信用和售后服务质量档案。

第七十二条供应商对单位政府采购活动事项的询问、质疑和投诉,以及对询问、质疑和投诉的答复、处理,按照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三条财政、监察和审计部门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各负其责,对违法、违规的采购单位、集中采购机构、采购机构、供应商以及相关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规章以及渝委办(2003)85号《关于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行为的纪律处分暂行规定》严肃处理。对应该集中采购而擅自自行采购或不按政府采购规定的操作程序进行采购的,财政部门应当拒付项目资金,依照有关规定取消该项目支出预算。

第七章附则

采购供应管理规定篇6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购监督约束机制,依法对政府采购实行有效的监管,保证政府采购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监察部关于印发<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及*市各级政府采购活动的采购当事人和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成员。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机构等。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政府采购机构是指*市本级、各县市区依法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和获准通过省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批准、确认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二章监督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市财政局主要负责日常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及时制定完善政府采购的相关规章制度,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采购当事人执行法律法规、工作制度等情况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定期或不定期对采购机构的采购价格、节约资金、采购质量、服务水平、信誉状况、有无违法违规行为等事项进行检查考核,定期公布考核结果,提出改进意见。受理对政府采购工作的投诉和举报。

第四条市监察局依法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政府采购活动中执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制度情况;受理对政府采购中的违纪行为的检举和控告,严肃查处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舞弊和贿赂行为,促进政府采购工作廉洁高效。

第五条市审计局依法对政府采购的计划、预算、决算等进行审计监督。以政府采购资金和采购货物流向为审计重点,对政府采购计划审批、预算、政府采购活动的组织实施、采购产品(项目)的验收以及政府采购效益等进行审计。

第六条采购人的纪检监察机构应加强对本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控告、检举和投诉政府采购过程中的违纪、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依照各自职责及时调查处理。

第八条政府采购相关当事人应主动接受或邀请社会各界和媒体对政府采购过程进行监督。

第九条监督管理部门对采购资金规模在人民币40万元以上(采购金额根据情况变化可作调整)的采购项目实施重点监督。由采购人或采购机构主动向监察机关备案,并在项目实施采购活动的前三天书面邀请监察、审计和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全过程参与监督。

第十条采购过程监督的主要环节应包括招标文件审查、资格预审、候选单位考察、评标方式确定、评委抽取、开标、评标、定标、合同签订、重大项目质量验收、质疑投诉情况会审等事项。

第十一条监督管理部门在上述内容监督检查中,发现政府采购当事人有违法违纪行为时,应依照法定职责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调查处理,并分别情况作出行政处罚、行政纪律处分建议和决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发现正在进行的采购活动严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可能给国家、社会和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的,监督管理部门有权要求有关机构立即纠正或中止采购活动,或宣布采购活动无效。

第三章监督管理的对象与规定

第十二条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实行政府采购,遵守以下条款:

(一)应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应当进行集中采购的项目不得自行采购;

(二)应及时办理新增资产、劳务、费用的入帐登记;

(三)不准通过设定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或歧视待遇;

(四)不准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五)应在规定时间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六)不准与采购机构、供应商违规串通;

(七)不准向供应商泄露有关招投标事项中的秘密事项,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八)自觉接受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查,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不能隐瞒或提供虚假情况;

(九)对采购活动全过程进行监督。采购人应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与中标供应商签定书面合同,负责对货物的验收。发现采购物品质量低劣、价格明显高于市场同期平均价格的,应及时提出质疑,对不能说明其理由的,应拒绝在中标结果和货物验收单上签字,并向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第十三条采购机构在实施政府采购活动中,必须实施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管理,遵守以下要求:

(一)政府采购原则上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在采取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批;

(二)不准擅自改变采购项目,提高采购标准;

(三)不准与投标供应商违规串通,不准在开标前泄露有关招标的秘密事项,或者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

(四)不准在采购过程中收受相关人的礼品、回扣、有价证券,接受宴请、旅游和娱乐活动,报销应该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以及其他不廉洁行为;

(五)不准在有关部门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

(六)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招标受理联系人员与招标文件编制、方案制定、组织等环节职责权限应当明确,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七)依法应当公开的相关信息必须充分公开,不准有人为制造信息不对称行为;

(八)文件编制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内容完整,不准设置带有歧视性条款或隐蔽性条款;

(九)不准以倾向性意见影响或误导专家评审工作;

(十)政府采购活动和结果必须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

(十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管采购文件。

第十四条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依法自觉遵守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一)不准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政府采购资格,谋取中标、成交;

(二)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三)不准与采购人、采购机构或其他供应商违规串通和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包括与其他投标人串通报价、协助和要求他人抬标、围标,采取行贿手段或允诺给予好处等;

(四)不准在政府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及采购机构进行协商谈判;

(五)不准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定采购合同。

第十五条评标委员会、谈判组、询价组成员应依法抽取,独立从事政府采购评审工作,具有较高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以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为行为准则。

(一)市政府采购办公室负责在开标前从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委员会、谈判组的专家成员,负责宣布评标纪律规定和保密措施,现场监督评审专家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评审,负责考核记录专家每次参加评审活动情况;

(二)评标委员会、谈判组、询价组成员与采购人、供应商有亲属或利益关系的,应当回避;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公正、公平评标,严格按照评审规则进行评审,不准与采购人、机构、供应商有不正当的利益行为。

第十六条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应当遵循的原则:

(一)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应严格执行财政部19号令,信息公告应遵循及时、内容规范统一、集中,便于获得查找和充分告知的原则,符合法定期限要求;

(二)应当在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和网站上;

(三)采购信息具体内容应包括采购公告、资格预审结果、中标候选人公示及中标人公告等。

第四章考核及责任

第十七条财政部门在加强日常监督管理的同时,应当组织考核小组定期对采购人、机构、供应商、评审专家进行考核评价。

(一)对机构进行考核时,可以邀请纪检监察、审计部门人员参加,必要时邀请采购人和供应商参加。考核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对采购次数、金额和信息公布等进行定量考核,对采购质量、采购效率和服务水平进行定性综合考核。

(二)加强对机构、评审专家、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业绩和信用考核,并纳入社会信用评价指标,建立机构、评审专家、供应商考核档案及不良记录认定、制度。对严重的违规违纪行为,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档案,实行市场禁入,并在网上。

第十八条机构未按规定在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和期限要求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公告而没有公告的或公告信息不真实,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擅自改变采购方式,质疑答复满意率、服务态度和质量满意度较低的,应当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采购无效,可责令停止一至三个月的采购业务,进行内部整顿,给予通报批评。机构为获取业务向采购相关当事人行贿或提供不正当利益的,列入不良记录名单,情节严重的,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市境内政府采购活动,依法取消相关业务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采购人、机构工作人员与政府采购供应商恶意串通的,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有关规定的,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将追究有关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视情节责令当事人离岗学习,或给予调离、行政处分、辞退等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机构恶意串通的,向采购人、采购机构行贿或者提供不正当利益的,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市境内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采购人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的,由政府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停止按预算向其支付资金,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

第二十二条评审专家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在评标中有明显倾向和歧视现象,违反规定向外界透露评标情况及其他信息的,将记入不良记录档案,给予通报批评;故意损害招标采购人、供应商正当权益,私下接触或收受供应商及相关业务单位财物等贿赂的,违反规定向外界透露评审情况和信息,给评审结果带来实质性影响的,评审专家私下串通,违背公正、公开原则,影响和干扰了评标结果的,将取消评审专家资格。评审专家在一年内有两次通报批评或不良记录的,暂停从事政府采购评审一年,累计三次以上者取消评审专家资格。

第二十三条通报批评、不良记录和取消资格等处理结果由政府采购办负责在“*市政府采购网”和《*日报》等媒体上公布。

第五章附则

采购供应管理规定篇7

【关键词】 药品采购;管理制度;规范化

药品是医院为了保证医疗活动正常开展而储存的必不可少的特殊商品,是医院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药品质量的优劣,直接关系到患者的身体健康乃至生命安全。也影响到医院的经济效益及健康发展。而加强药品的采购管理,规范药品的采购行为,是保证药品质量安全有效的前提。现就医院药品采购的规范化管理作一初步探讨。

1 药品采购管理组织规范化

医院根据《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药品采购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成立药品采购管理组织,由分管院长负责,成员包括药剂科、纪检、财务科、审计科及临床科室主任等,负责药品采购计划、新药引进、供货公司评价、药品品种、价格,采购合同及付款等环节的审核、监督。制定了新药引进、药品采购、储存、出库、药品调剂及临床科室的药品管理使用工作制度及操作规程。明确各岗位职责、权限,强化各流程的监督和制约,使各项管理制度合法、适用,全面系统,保证药品工作安全有序。

2 采购程序规范化

2.1 供货方的规范化管理 医院根据药品供应情况及医疗需求,按照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建立合格供方管理制度、首营企业及首营品种审核制度供货公司的业绩考核制度等,确立药品采购主渠道,合理选择供货方。药剂科将供方的资料汇总整理,上报药品招标采购办公室,对供货方进行选择、评价。评价、选择的准则为:①药厂及经销商的生产、经营资质齐全,提供公司的营业执照、生产或经营许可证,GMP或GSP证书,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资质证明。②对供方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评价。所提供药品符合国家标准对供方提供药品的历史情况、质量状况、及其他使用者的经验,自身的顾客满意度水平、发生重大质量问题时的情况等信息进行评价。③对供方的履约能力、财务经营状况、价格及售后服务和支持能力如遇有药品近期发生不良反应等情况时供方的应变能力等条件进行评价[1]。经过评价、选择后,确立合格供方,并签订相应的采购合同。建立合格供方档案,药剂科留存备查。建立《合格供方名录》并由院长审批后生效,由药剂科负责合格供方的动态管理,每年对合格供方供货业绩进行评价,将供货不能满足规定要求的,报院长审批后,取消合格供方。根据供货需求及合格供方选择评价方法增补新的合格供方。通过对合格供方的规范化管理,及保证药品采购过程的及时有效,保证临床使用药品质量,也使医院的药品采购管理合理规范。

2.2 采购药品规范化

2.2.1 建立药品采购审批制度 医院药品采购由药剂科专职采购员进行采购,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行使采购权。普通药品的采购授权由药库保管根据各部门申请及库存情况,每周制定采购计划,交采购人员报药剂科主任审核分管院长审批后,根据医院的采购政策进行采购。新药的采购按照《新药引进管理制度》,由临床科室主任根据业务的开展情况填写新药申请表,报药剂科统一汇集整理,报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由药剂科组织采购,临床急需、特殊需要药品由临床科室主任填写急、特需药品申请单,报药剂科主任审核、分管院长审批后采购员方可采购。特殊管理的药品采购,包括麻醉、精神、毒性药品,易制毒药品、疫苗的采购等按照相关管理制度采购。

2.2.2 制定科学的采购计划,保持合理库存 药品采购在保证药品及时供应的同时, 要加速药品周转率, 合理控制库存。降低药品采购成本,提高药品占用资金的使用率。我们探索制定合理的采购模式,制定科学的采购计划。药库参照相对零库存的采购模式[2]及常用的ABC管理模式[3],在制定采购计划时充分考虑用药的季节性以及药品的有效期等诸多因素,根据我院基本用药目录及有关招标采购规定,每周制定采购计划,一般按照一月用量采购,对于一些有效期比较短、用量较为波动,采用少购勤购的原则,特需药采购为一次采购量,新药采购根据临床申请少量采购,并做好用药调查,及时与临床科室沟通,掌握新药的临床使用情况。对用量使用正常的新药进入医院药品基本用药目录常规采购。对半年用量很少的新药上报药事管理委员会淘汰使用,不再采购。

3 采购药品帐物管理规范

3.1 药品验收入库管理 对购进药品严格执行入库验收制度,由药库保管员及采购员根据药品随货通行单及发票核对通用名、剂型、规格、批号、批准文号、数量等,特别注意核对效期、数量、产地等,对进口药品保存《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及《进口药品通关单》,对需冷藏的药品检查是否符合运输的标准。对实行批签发的生物制品核对《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及《生物制品检验报告书》,验收合格后填写相关验收记录,签字确认,交由药品会计入库。

3.2 药品出库管理 药库保管根据各领药科室提交的申请单,药库发药人员按领药单上的数量发放药品,发药时遵循先产先出、近期先出的原则。出库单一式三份,领药科室和药库各保存一份,领药人员与发药人员各自签字后存档。一份交会计上报财务科。

3.3 药品储存管理 药品入库验收后,药库保管员根据药品的性状、储存条件进行分类存放、养护和发放。药库标识明确,按照药品的质量状况标识为待验区、退货区、不合格区、合格区、发货区。按“先产先出,先进先出、易变先出、近期先出”的原则发放药品[4]。药库每季度盘点一次,并有财务科人员参加监督核对。

3.4 药品采购记录管理 采购记录是证明药品采购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及准确性的前提。包括采购计划单、入库单、出库单、科室申请单、药品验收记录、采购合同、合格供方档案、药品的价格文件、相关药品的变更资料等由专人负责整理归档保存备查[5],记录必须真实、完整,不得随意涂改,并有相关授权人员签字确认。

3.5 药品付款管理 由审计科对采购药品发票、入库单、采购计划、采购合同等相关凭证进行审核,确认是否有相关人员的审批、签字,入库单的药品与计划是否一致,是否按照相应的合同条款执行,审核无误后,交由财务科进行相应的付款处理。

总之,健全药品采购管理制度,规范药品采购流程,对药品采购的各环节加强控制监督管理,才能保证药品采购工作的规范有序,保证药品质量,维护患者和医院的共同利益。

参 考 文 献

[1] 张文丽,嵇云. 医院药品采购质量管理中供方评价方法.医院管理杂志,2002,9(4):375-376.

[2] 毛晨梅,蒋云,王诚,等. 医院药品相对零库存在药品采购中的应用.抗感染药学,2009,6(1):69.

[3] 李滔,胡欣.医院药房库存药品ABC法分类管理.首都医药,2004,11(16):4.

采购供应管理规定篇8

【关键词】电力公司;物资采购;招标;非招标

1.电力公司采购招标管理内容

物资采购管理遵循“统一规范标准、统一采购策略、统一工作流程、统一采购平台、统一供应商评估、统一评标专家管理”的原则。物资采购包括招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非招标(竞争性谈判采购、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两种采购方式。

1.1 招标采购管理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有关规定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项目,必须实行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1.2 非招标采购管理

公司非招标采购采用以下方式:(1)竞争性谈判采购;(2)询价采购;(3)单一来源采购;(4)国家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向二家及以上潜在供应商发出邀请,通过谈判确定供应商的采购方式。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时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1)有二家及以上供应商可供选择的;(2)经领导小组或其办公室批准的;(3)有下列条件之一的:技术复杂、性质特殊、技术标准不统一,或采购前不能确定详细规格等具体要求的;满足条件的潜在供应商较少,不能形成充分竞争的;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工程紧急需要的。

询价采购是指向三家及以上潜在供应商发出询价文件,供应商按询价文件要求报价,通过价格比较确定供应商的采购方式。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时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1)因特定原因不宜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2)经领导小组或其办公室批准的;(3)有下列条件之一的:采购项目的技术标准或规格型号统一的;年度需用量小且价值低;满足条件的潜在供应商有三家及以上,能够形成充分竞争的。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直接向一家供应商发出邀请,通过直接谈判确定供应商的采购方式。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时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1)因特定原因不宜采用竞争性谈判和询价采购方式的;

(2)经领导小组或其办公室批准的;

(3)有下列条件之一的:采用特定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只能从唯一的供应商处采购的;因必须保证与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要求的扩建、技术改造、维修、零配件供应,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的;在原招标目的范围内,因招标人要求少量技术或商务条件变化,引起合同调整,必须与原供应商签约的。属于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规定必须招标的物资、非物资,经过两次流标,可直接转入非招标采购程序。

2.加强电力公司招标采购管理的策略

2.1 确保招标采购的公正、公平、合理

应确保招标过程的公正、公平、合理。要严格制定招标的各项制度和规定,对于不符合条件的投标者,要坚决给于拒绝。要加强内部对负责招标情况的人员的管理,避免出现内外部串通的情况。要做到对各种投标人的情况审核,对其完成标书合同规定内容的能力,资信情况、履约能力等进行整体评价。

2.2 加强非招标采购管理

在非招标采购中应加强合同履约管理和供应商管理,完善供应商评价机制,为选择供应商提供参考依据。对于非招标采购合同签约履约中的违约问题,适用国家电网公司招投标合同签约履约投诉处理的有关规定或公司供应商管理办法。

鉴于非招标采购方式的多样化,在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规定的允许范围内,为维护公司权益最大化,公司可根据需求项目的特点和环境等,选择适当方式进行采购:(1)将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与投标人串通进行虚假招标,明招暗定的;(2)非法干预资格审查小组和评标委员会工作、影响评标结果的;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或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在评标委员会按规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有关规定的行为。

2.3 建立招标评标专家制度

为加强对公司招标活动中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健全评标专家库制度,保证评标活动的公正、公平,应建立招标评标专家制度。通过建立该制度可以,为招标工程的公平、公正性奠定基础。应该针对专家评标制度,制定完善的内容。加强专家的选择,对专家的各项资质和条件进行考察,要建立针对专家评标的考核与激励机制,杜绝专家评标腐败现象的发生。努力建设一支高水平的评标专家队伍。

2.4 做好招标机构规范工作

承接公司招标服务的招标机构,必须依法取得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招标资格证书,并应在招标资格证书规定的范围和相应的资格等级内承接项目的招标业务。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机构。招标机构可以跨行政区域承担招标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或者排斥招标机构依法开展招标业务。要加强对招标商的合同管理,在招标活动中,因招标机构原因未按规定时间招标,严重影响设备材料供应和工程投产,经物资部(招投标管理中心)核实后,报公司招投标领导小组批准,扣减招标机构单项招标项目服务费,并在公司招标领导小组会议纪要上通报。在招标活动中,因招标机构工作出现重大差错造成评标失误的,经物资部(招投标管理中心)核实后,报公司招投标领导小组批准,扣减招标机构单项招标项目服务费,并在公司招标领导小组会议纪要上通报。招标机构应严格遵守招标合同的规定,违反招标合同的,招标人有权根据规定追究招标机构的违约责任,直至解除招标合同。

3.结束语

电力公司物资采购管理的一个核心环节,就是招标环节,做好该环节的工作,对于搞好物资采购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和意义。电力公司招标采购管理分为招标采购管理以及非招标采购管理,因此应分别针对这两种情况,制定相应的策略,从而为做好招标采购管理工作奠定基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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