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腐败的经济学分析8篇

时间:2023-08-23 09:17:07

腐败的经济学分析

腐败的经济学分析篇1

【关键词】腐败行为 经济分析 对策

腐败作为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早在人类社会生活中出现专职的公共权力行使者时就已产生。关于腐败的定义也是多种多样的,政治学家、社会学家、法学家和经济学家等都从不同的角度给腐败下过不同的定义。例如,美国著名政治学家亨廷顿是这样来定义腐败的,“腐败,即公职人员为实现其私利而违反公认规范的行为”,“腐败的基本形式是政治权力与财富的交换”。美国经济学家a·谢莱法和r·韦欣尼则把腐败定义为“公职人员为了个人利益出售政府财产”。国际基金组织把它定义为“滥用政府权力以谋求私人利益的行为”。从经济学角度来看,腐败在本质上是一种利用公共权力谋取个人利益的特殊经济行为。学术界对腐败问题已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在此基础上,本文拟从经济学的角度,对腐败发生的相关因素进行深入地剖析,然后运用成本—收益分析法探讨腐败发生的原因,并进一步提出遏制腐败行为的具体对策。

一、腐败发生的相关因素

从经济学角度对腐败进行解析,发现腐败的发生与以下几个因素密切相关。

1、公职人员社会角色的双重性

一般而言,公职人员是腐败的主体,因此分析腐败要从公职人员的特点入手。公职人员同时具有双重的社会属性,一方面,公职人员是政府机构的公务员,代表政府行使公共权力,这是公职人员的“政治人”属性。另一方面,公职人员也有其物质、生理和精神方面的需求,这是公职人员的“经济人”属性。“政治人”属性集中表现为“为公众谋福利”;“经济人”属性集中表现为“为个人谋私利”。对一般公职人员来说,经济倾向往往更为现实,一旦时机合适,他们便极有可能摒弃“政治人” 属性,采取腐败行为。

2、混合经济是腐败的客观基础

现代经济的一般形态为混合经济,即政府干预下的市场经济。政府干预是克服市场失灵的必要措施,但同时也为腐败提供了机会。当政治领域与经济领域直接接触并交叉运行时,由于公职人员社会角色的双重性和人类自利的本性,腐败行为的发生便难以避免了。混合经济的特征越明显,即政府干预经济的程度越深,则公职人员腐败的可能性就越大。

3、“政府产品”是腐败的载体

腐败实质上就是以权谋私,表现为权钱交易、权权交易、权色交易、挪用或贪污公款及占有使用公物等。以权谋私并不是权力和私利的直接交换,因为权力本身是无形的,它需要借助一定的载体,这个载体就是“政府产品”。在这里,“政府产品”并不是宏观经济学意义上的公共物品,而是指政府颁布的各种资格证书和证件(例如进出口许可证、营业执照、通行证和合格证等)以及各种信息、服务和人事任免,还有政府制定的各种有关经济的法规制度、优先发展计划、行业保护政策以及奖励评估和授权。这些均是微观经济主体需要或被迫购买的“商品”。政府产品的种类越多,公职人员腐败的机会就越多。

4、制度的缺失是腐败的根本原因

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旧制度体系因不适应新形势的发展而在很大程度上被废弃了,而取代它的新体系还必须经过不断的摸索实验才能建立起来。在此过程中对公共权力监督的真空地带就产生了,公职人员利用这个机会为自己谋私利而被发现的概率较小,从而增加了公职人员采取腐败行为的动机。同时,在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中,经济的飞速发展产生了新的财源和权力渠道。新的财源往往具有产权不清晰的特点,而新的权力渠道往往缺乏完善的法律制度和行政体系的约束或者监督。通过缺乏监督的权力来侵占产权不明晰的财富只需很小的成本,于是具有双重属性的公职人员在权衡了收益和成本之后,就更偏向选择腐败作为自身效用最大化的手段。

二、腐败的成本—收益分析

上述只是腐败发生的各个相关因素,它是否真实发生还要依赖于公职人员对其成本收益所作的分析。这是因为,从经济学的角度看,腐败其实是一种基于理性选择的经济行为。

1、腐败的成本

从个人角度看,腐败成本包括腐败的现实成本和机会成本。腐败的现实成本指腐败一旦暴露所付出的代价,可以分为:腐败的惩罚成本,包括罚金、没收财产、开除公职、判刑和剥夺政治权利等;腐败的道德成本,包括腐败实施后的心理负担和暴露后的舆论攻击;腐败的对策成本,包括收买执法人员、转移赃款赃物和给上级送礼等对付“反腐”的费用。

腐败的机会成本指腐败的公职人员由于实施了腐败行为而可能失去的正常情况下的最大收益。这包括:政治成本,即失去的升官机会及其社会地位所带来的利益;经济成本,即失去的正常职位的收入及各种各样的福利。

2、腐败的收益

腐败的收益指公职人员由于实施了腐败行为而得到的种种好处,包括非正常收入、各种福利等。腐败的收益并不是创造出来的新价值,而是现有社会财富的不正当分配。所以,腐败的收益对腐败者来说是有利的,对社会来说则是有害的,这也是惩治腐败的重要原因之一。

3、腐败实施者的成本与收益比较

理性的公职人员在面临腐败的诱惑时,自然会进行效益评估和可行性研究。只有在他认为预期收益大于预期成本时,腐败才会发生;在他认为成本超过收益时,他可能会放弃腐败。这说明,预期收益越大,预期成本越小,腐败发生的可能性就越大。在此,预期收益是个变量,在犯罪人的自我选择下,总希望其尽可能的大,以便“值得”犯罪。所以,防止腐败的重点应放在提高预期成本上,使之尽可能大于预期收益,让犯罪者觉得成本太大而终止犯罪。当然,公职人员的比较分析往往是主观的,并无精确的数理计算。在他们的主观预期中,腐败的暴露率是关键因素。如果没有暴露,腐败的各项成本就等于零;如果被侦破抓获,腐败成本中的惩罚成本就是一个由党纪国法来衡量的量,即法定惩罚成本。所以,腐败的暴露率和法定惩罚成本大小是预期成本的两个决定性因素。

三、遏制腐败行为的具体对策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腐败是和公共权力相伴而生的,只要公共权力存在,腐败就不会自行消亡。因此,反腐败的政策目标就不应当是如何彻底消除腐败,而应该是如何最大范围和最为有效地遏制腐败。

1、加快体制改革,切实转变政府职能

混合经济的存在是腐败产生的客观基础,因此,要减少腐败,就必须降低政府干预经济的程度,尽可能减少“政府产品”。为此,首先必须通过体制改革,大力推进政府审批制度的改革,解决权力尤其是审批权力过多、过于集中的问题。其次,进一步扩大市场配置资源的范围,还权于企业,还权于社会;转变和限制政府的职能及其工作范围,贯彻“管少、管好、管活”的精神,通过体制创新,科学合理地设置权力,切断以权谋私的纽带。再次,尽快消除在政策、法规和制度等方面存在的缺位或错位,不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总之要从体制上、机制上和法制上清除产生腐败的土壤,堵塞权钱交易的漏洞,杜绝“官商”和“商官”现象。

2、提高腐败的成本,使腐败成为一种不合算的行为

由上述分析可知,如果能使腐败成本增大到超过腐败收益,则可以有效地抑制公职人员进行腐败的动机,从而达到遏制腐败的目的。

(1)要加大惩罚力度,增加腐败的现实成本。通过立法加大对腐败者的惩罚力度,不仅要对其实行经济性的罚金处罚,更要对其实行社会性的资格处罚,限制和剥夺腐败者的职业资格。在加大惩罚力度的同时,还必须注意“执法必严”,一旦查处,就要一追到底、决不姑息。因此,必须把惩罚落到实处,如彻底清缴非法所得、取消所享有的一切待遇(包括养老金、公积金和退休保险金)等,从而使腐败者成为名副其实的“法律上的罪人,经济上的穷人”。通过实行重典治腐,提高腐败的现实成本,使公职人员在权衡利弊得失后,不敢妄自进行腐败。

(2)要提高公职人员的合法收入,增加腐败的机会成本。增加公职人员的合法收入,有利于提高其社会地位和对职业的自豪感,也会减少腐败的发生。从理论上看,适当提高公职人员的合法收入可以增加对诚实行为的激励,进而遏制腐败,但是这需要根据我国实际情况来实施。

(3)要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增加腐败的道德成本。腐败作为一种犯罪行为,在受到法律制裁的同时,还要接受道德法庭的审判,承受来自社会舆论的谴责。通过加强思想道德教育,使公职人员形成将国家和集体利益置于个人利益之上的道德情操和秉公办事的敬业精神。

3、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加大对腐败行为的制度约束

孟德斯鸠指出,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产生腐败。这是人类政治实践中得出的一条带有普遍性的规律。要解决传统监督机制不完善的问题,一是要理顺监督体系,把行政机关的监督、执法部门的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形成全方位的监督体系,创造良好的监督环境。二是要大力开展监督的机制创新和体系创新,改变监督机关受同级政府或党委领导的架构,使监督机关真正享受不受干预的独立监督权。三是要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强化财经纪律监督。通过深化改革和强化监督,实现权力的有效制衡。四是要加大对腐败行为的制度约束,大力推进反腐败的制度建设,依靠制度来约束公职人员行为,加大惩治力度,使腐败者大大降低对腐败的预期收益。五是要增加权力和决策的透明度,把每一次决策都置于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实行源头防腐。只有这样,腐败发生的可能性才会降至最低。

【参考文献】

[1] 卢现祥:西方新制度经济学[m].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2003.

[2] 贝克尔:人类行为的经济分析[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5.

[3] 布坎南:自由、市场和国家[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8.

[4] 邹薇:腐败的经济学分析及其治理[j].学习与实践,2006(10).

腐败的经济学分析篇2

  一、腐败产生的经济学分析

腐败现象是古而有之,国际上有之,关于腐败的成因,不同的人从不同的角度提出了各自的观点,下面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腐败产生的原因。

1.从经济学的基本假设出发:我们知道经济学有两个基本的假设条件:一是理性人假设条件;二是完全信息的假设条件。合乎理性的人被称为“经济人”,“经济人”在一切经济活动中的行为都是合乎所谓的理性的,即都是以利己为动机,力图以最小的经济代价去追逐和获得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根据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人是有需求的动物,其需求取决于他所要得到的东西,只有尚未满足的需求才能影响行动;人的需求是无穷的,需求是有层次的,一旦某种需求得到满足,又会出现另一种需要满足的需求。相对于无穷的需求而言,每个人用以满足的手段或资源是有限的,这种需求的无限性与手段的有限性之间的矛盾就是腐败产生的最根本原因,即腐败的最基本动力来源于无限需求与有限手段的矛盾。

2.从商品的等价交换出发:如果把政府官员手中的权力也看成是一种商品的话,那么“权钱交易”是一种不公平交易,不公平表现在:首先权力价值被低价交换给行贿者,行贿者得到权力价值的效用大于行贿者付出的代价,而政府官员满足这种交易的原因在于他手中的权力来自于政府机关所任命官员的权力影响力。组织正式授予政府官员一定的职位,从而使政府官员占据权势地位和支配地位,使其有权对下属发号施令。这种权力价值有时是无法估量的,而获得这种权力可能是由于机遇而没有付出任何努力或者仅仅牺牲了一部分个人利益,但这种付出价值远远低于手中权力的价值。正是由于“权钱交易”的不平等性才使腐败行为更容易发生。

3.从经济社会的现行体制出发:现代经济学家认为,在现实经济社会里,无论是资本主义,还是社会主义,“看不见的手”定理并不能完全成立,帕累托最优状态并不能完全实现。换句话说,现实的市场机制在很多场合并不能导致资源的有效配置,这就是所谓的“市场失灵”。“市场失灵”客观上要求政府必须在一定的限度内掌握必要的经济资源和参与必要的经济活动(如提供公共物品,投资基础设施,调节收入分配,稳定经济秩序等等)。这就使得权力与资源的结合在这一体制背景下具有某种天然的必要性与合理性。我们知道,当个人不掌握公共权力时,其欲望的满足只能凭借个人所能独立支配的私有资源(如劳动能力,当然也能通过偷盗等其他非法形式来满足)。相反,政府权力的客观存在就为掌权者利用公共资源满足个人私欲开辟了一条新的途径。也就是说,权力配置资源是腐败行为产生的体制基础。如果没有这一前提条件,腐败行为无论如何也不会产生。以上三条分析了腐败产生的必要条件。

4.从腐败总成本和收益的比较出发:腐败行为能否发生不仅取决于腐败产生的必要条件,还依赖于它产生的充分条件。必要条件只是证明了腐败产生的潜在可能性,充分条件依赖于当权者对腐败成本和收益的比较。当权者是否腐败取决于一系列主客观因素的制约,如当权者的需求偏好、伦理道德、社会舆论、法律法规、权力制衡机制等等。以下借助一个经济模型来分析腐败的产生原因及时机,文字表达如下:如果说当权者搞腐败是为了获取某种利益,那么,突破上述种种约束的努力就构成其腐败活动的成本。具体而言,腐败成本由如下几方面构成,其一,当权者在做出腐败决策时,首先就需要突破来自其自身的种种心理障碍,他必须改变其道德观念,放弃循规守法的操行,面对社会舆论的谴责等等,这些都构成腐败的心理成本。其二,由于种种体制、法规的存在,腐败行为一旦暴光,将会受到相应的政纪法规处罚,这是任何一个理性当权者在决定腐败时所必须考虑的,这种由于腐败行为败露而招致的惩罚,可称其为惩罚成本(C[,pe])。其三,当权者在位时拥有较高的收入和种种“制度特权”(如小车、住房、移动电话等等),另外还存在一些灰色收入如公费旅游、公款吃喝等,如一旦腐败行为东窗事发,则以上利益就会丧失殆尽,这种风险构成其腐败决策的机会成本(C[,o])。总结以上论述,可见,腐败行为既会带来腐败收益,也会产生腐败成本,其中,我们把腐败的心理成本、惩罚成本和机会成本相加称之为腐败总成本。

当权者也是人,他在进行腐败决策时必然要进行成本—收益分析。假设当权者对腐败行为不能被暴光的概率估计p[,1],所获得的收益为R;而对腐败行为被查处的概率估计为p[,2],所得到的处罚损失为L,那么他应该得到的期望损益值为:  

E=p[,1]×R+p[,2]×L

当期望损益值大于或远远大于腐败总成本时,当权者才会实施腐败。

  二、腐败危害的经济学分析

1.从不平等的交换分析。从前面的分析可知,“权钱交易”是一种不平等的特殊商品的交易。我们知道有效运作的市场机制自动地配置社会资源,而这种不平等的交易不仅损害国家及公众的利益,而且会造成社会资源配置得不合理,使大量的人力资源、土地资源、资金资源、技术资源向效率低下的企业和个人流动,使稀缺资源的分布更不合理。公平和效率是困扰经济学家的一个重要问题。短短20年,中国已从一个平均主义盛行的国家变成一个分配严重不公的国家。出现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我们选择了“效率优先”、“先发展后分配”的发展战略,经济领域的改革成绩显著,而非经济领域的改革步履缓慢,从而导致权力的市场化。权力之手介入资源分配,社会成员各自依据其在社会组织中占据的不同地位进行着一场极不平等的财富积累大赛。这种不平等的市场运作机制既丧失了公平,也不可能得到效率的提高。腐败行为的这种不平等性最终破坏了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平原则。

2.从社会总效用来分析。“权钱交易”的双方都从国家及公众的利益中攫取了大量的好处,使社会分配更加趋向于不合理,造成社会贫富差距加大。目前中国的基尼系数(衡量贫富差距的指标)已高于国际上公认的警戒标准,而这种结果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权力介入市场造成的,私营非法收入、政府官员的非法收入对于全社会总的收入分配差别具有很大的影响作用。我们知道经济学理论的重要意义就在于在现有资源条件下如何实现帕累托最优。在社会财富一定的情况下,一个单位的社会财富对于富人来说,它的边际效用是不大的,而且随着富人财富的增加,它的边际效用越来越小;一个单位的财富对于穷人来说,它的边际效用是很大的。因此,如何降低富人财富的增长速度,提高穷人财富的增长速度,就是实现帕累托改进的经济学问题,在某种程度上实现社会所有成员的财富均衡,才能使整个社会的总效用达到最大。

3.从社会总效率来分析。腐败行为严重地挫伤了社会成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事实表明,权力垄断社会资源对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对收入分配的危害,比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经济性垄断所造成的分配缺陷危害更大。每一社会成员都有自己的智力优势及技术专长,健全的社会经济秩序会促使每个人尽力发挥自己的特长,使社会人力资源得到最优配置。而当今社会腐败行为的盛行,严重挫伤了社会成员的积极性,因为一个人靠勤劳、智慧致富,而另一个人靠投机、贪污受贿发财,除去金钱来源的道德判断外,这两者却是等值的,金钱并不因为它的不同来源而留下不同的痕迹。这在经济学里有个专门的说法,就是“劣币驱逐良币”。而“劣币驱逐良币”的逻辑结果是:只要劣币和良币等值,只要现行体制不能惩罚手持劣币者,人们便不会奉公守法,而是会仿效那些投机取巧以及贪污受贿者,整天想着歪门邪道、不务正业。这种现象长此以往的存在势必造成人力资源的极大浪费,而人力资源的极大浪费是社会资源的最大浪费,是社会总效率降低的关键因素。

  三、腐败治理的经济学分析

既然腐败的产生与现行社会的市场机制存在着必然的联系,那么我们只能把它理解为人类在追求经济效率、社会公正方面所必须付出的代价。既然腐败是政治权力的衍生物,只要权力存在,腐败就不会自动消亡,那么,我们的反腐败目标就不应是幻想如何彻底消除腐败,而应该是实事求是的定为如何最大范围和最为有效地遏制腐败。

1.利用最小治理成本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及扩大。分析近期发生的大量腐败案例,我们发现大量腐败分子在为党工作的很长一段时期都是好的,而在腐败的初期也仅仅是接受小恩小惠或谋求很小的私利,而在后期,他们的私欲急剧膨胀,大量贪污受贿,甚至是走私贩私、出卖国家的利益。如果把腐败行为对社会造成的损失用L表示,那么L对于时间T是一个单调递增函数,如图1所示。

附图

  图1  腐败对社会造成的损失时间图

在t[,1]以前它比较平坦,在t[,1]以后它逐步上升,斜率越来越大。因此,腐败治理最好在时间点t[,1]以前进行,这时治理腐败的成本为最小,即在出现腐败的苗头时制止腐败行为的发生与扩大。在这一时期要加强政府官员的思想道德教育,它本身就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日本著名学者池田大作曾说过“权力弊端的根源,它的实质存在于人的生命中的恶性。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从根本上说,只有靠个人的觉悟和自我克制”。而个人的觉悟和自我克制能力可通过思想教育来提高。

2.建立权力行为的制衡机制,抑制腐败的频繁发生。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必须设计一套较为完备的对腐败行为的制衡机制,抬高腐败的各种成本,使腐败的实际总成本无限接近于腐败的理论总成本,从而降低腐败的总收益,使当权者感到腐败行为不划算,抑制腐败行为的发生。首先,加强新闻监督,实现新闻监督的法制化,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继立法、行政、司法三权之后的“第四种权力”的作用,以增加腐败分子的心理成本。在西方发达国家,以报纸、广播、电视为主体的新闻媒体,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十分活跃,新闻工作者被称为“无冕之王”,他们成为监督当权者、遏制腐败的一支重要力量。其次,加大对腐败行为的惩罚力度,也即加大了腐败分子在腐败决策时的惩罚成本。对于腐败分子不仅要给予相应的刑事处罚,而且还要给予严厉的经济处罚,使腐败分子身败名裂、痛心疾首.第三,适当提高当权者的工资收入和“制度特权”可增加腐败决策的机会成本。我们不能保证“高薪”一定能够“养廉”,但是,一定程度的“高薪”确实能大大降低腐败发生的概率。只有当以上三种成本的提高使其腐败的总成本接近甚至超过腐败的总收益,才能使当权者感到腐败的预期收益很小,风险很大,抑制当权者腐败行为的萌发。

3.从资源配置的角度考虑,确定最小的反腐败成本。政府反腐败行动的总成本可以分解为两部分:一是抓获腐败分子的成本C[,e],二是执行关于腐败的法律惩罚条款F的成本C[,f],从而总的单位成本就是C[,g]=C[,e]+C[,f]。

为简化起见,我们假定腐败分子的收益R是“外生的”的常量,对于给定的F,为了达到有效惩罚水平P=P×F=R,政府只要支付足够的努力来保持所必须的破获腐败案件的概率p就可以了,而太高的概率p将大大增加破获罪犯所支付的成本,也就是说,抓获罪犯的成本C[,e]随所要求的破获概率的增加而上升。另一方面,由于给定了有效惩罚水平P,破获概率越高,则所需的罚款F就越低,也就是说,执行惩罚条款的成本C[,f]随概率p的增加而下降,如图2所示。政府反腐败行动的总成本C由C[,e]和C[,f]组成,由图2可知,总成本曲线呈U型,因此,存在一个最优的概率p*使得反腐败行动的总成本达到最小值。从资源配置的角度出发,p*点可作为政府权衡C[,e]和C[,f]的依据。

附图

  图2  反腐败行动的成本分解

二十年经济改革所取得的成绩世人瞩目,但转轨时期的种种体制缺陷也助长了腐败行为发生的频数和规模,腐败只耗费社会资源,而不创造社会财富,对经济和社会发展造成了严重损害,腐败是对市场经济所遵循的公平和效率原则的公然挑战。遏制腐败需要从政治、经济、法律、制度等多方面入手,对任何一方面的忽视都会对反腐败的综合成效产生影响。因此,有必要对腐败成因及反腐败的措施进行更深层次的理论研究,反腐败任重而道远。

收稿日期:2001-11-08

【参考文献】

[1]  H.范里安.微观经济学[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4.79.

腐败的经济学分析篇3

    一、腐败产生的经济学分析

    腐败现象是古而有之,国际上有之,关于腐败的成因,不同的人从不同的角度提出了各自的观点,下面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腐败产生的原因。

    1.从经济学的基本假设出发:我们知道经济学有两个基本的假设条件:一是理性人假设条件;二是完全信息的假设条件。合乎理性的人被称为“经济人”,“经济人”在一切经济活动中的行为都是合乎所谓的理性的,即都是以利己为动机,力图以最小的经济代价去追逐和获得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根据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人是有需求的动物,其需求取决于他所要得到的东西,只有尚未满足的需求才能影响行动;人的需求是无穷的,需求是有层次的,一旦某种需求得到满足,又会出现另一种需要满足的需求。相对于无穷的需求而言,每个人用以满足的手段或资源是有限的,这种需求的无限性与手段的有限性之间的矛盾就是腐败产生的最根本原因,即腐败的最基本动力来源于无限需求与有限手段的矛盾。

    2.从商品的等价交换出发:如果把政府官员手中的权力也看成是一种商品的话,那么“权钱交易”是一种不公平交易,不公平表现在:首先权力价值被低价交换给行贿者,行贿者得到权力价值的效用大于行贿者付出的代价,而政府官员满足这种交易的原因在于他手中的权力来自于政府机关所任命官员的权力影响力。组织正式授予政府官员一定的职位,从而使政府官员占据权势地位和支配地位,使其有权对下属发号施令。这种权力价值有时是无法估量的,而获得这种权力可能是由于机遇而没有付出任何努力或者仅仅牺牲了一部分个人利益,但这种付出价值远远低于手中权力的价值。正是由于“权钱交易”的不平等性才使腐败行为更容易发生。

    3.从经济社会的现行体制出发:现代经济学家认为,在现实经济社会里,无论是资本主义,还是社会主义,“看不见的手”定理并不能完全成立,帕累托最优状态并不能完全实现。换句话说,现实的市场机制在很多场合并不能导致资源的有效配置,这就是所谓的“市场失灵”。“市场失灵”客观上要求政府必须在一定的限度内掌握必要的经济资源和参与必要的经济活动(如提供公共物品,投资基础设施,调节收入分配,稳定经济秩序等等)。这就使得权力与资源的结合在这一体制背景下具有某种天然的必要性与合理性。我们知道,当个人不掌握公共权力时,其欲望的满足只能凭借个人所能独立支配的私有资源(如劳动能力,当然也能通过偷盗等其他非法形式来满足)。相反,政府权力的客观存在就为掌权者利用公共资源满足个人私欲开辟了一条新的途径。也就是说,权力配置资源是腐败行为产生的体制基础。如果没有这一前提条件,腐败行为无论如何也不会产生。以上三条分析了腐败产生的必要条件。

    4.从腐败总成本和收益的比较出发:腐败行为能否发生不仅取决于腐败产生的必要条件,还依赖于它产生的充分条件。必要条件只是证明了腐败产生的潜在可能性,充分条件依赖于当权者对腐败成本和收益的比较。当权者是否腐败取决于一系列主客观因素的制约,如当权者的需求偏好、伦理道德、社会舆论、法律法规、权力制衡机制等等。以下借助一个经济模型来分析腐败的产生原因及时机,文字表达如下:如果说当权者搞腐败是为了获取某种利益,那么,突破上述种种约束的努力就构成其腐败活动的成本。具体而言,腐败成本由如下几方面构成,其一,当权者在做出腐败决策时,首先就需要突破来自其自身的种种心理障碍,他必须改变其道德观念,放弃循规守法的操行,面对社会舆论的谴责等等,这些都构成腐败的心理成本。其二,由于种种体制、法规的存在,腐败行为一旦暴光,将会受到相应的政纪法规处罚,这是任何一个理性当权者在决定腐败时所必须考虑的,这种由于腐败行为败露而招致的惩罚,可称其为惩罚成本(C[,pe])。其三,当权者在位时拥有较高的收入和种种“制度特权”(如小车、住房、移动电话等等),另外还存在一些灰色收入如公费旅游、公款吃喝等,如一旦腐败行为东窗事发,则以上利益就会丧失殆尽,这种风险构成其腐败决策的机会成本(C[,o])。总结以上论述,可见,腐败行为既会带来腐败收益,也会产生腐败成本,其中,我们把腐败的心理成本、惩罚成本和机会成本相加称之为腐败总成本。

    当权者也是人,他在进行腐败决策时必然要进行成本—收益分析。假设当权者对腐败行为不能被暴光的概率估计p[,1],所获得的收益为R;而对腐败行为被查处的概率估计为p[,2],所得到的处罚损失为L,那么他应该得到的期望损益值为: 

    E=p[,1]×R+p[,2]×L

    当期望损益值大于或远远大于腐败总成本时,当权者才会实施腐败。

    二、腐败危害的经济学分析

    1.从不平等的交换分析。从前面的分析可知,“权钱交易”是一种不平等的特殊商品的交易。我们知道有效运作的市场机制自动地配置社会资源,而这种不平等的交易不仅损害国家及公众的利益,而且会造成社会资源配置得不合理,使大量的人力资源、土地资源、资金资源、技术资源向效率低下的企业和个人流动,使稀缺资源的分布更不合理。公平和效率是困扰经济学家的一个重要问题。短短20年,中国已从一个平均主义盛行的国家变成一个分配严重不公的国家。出现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我们选择了“效率优先”、“先发展后分配”的发展战略,经济领域的改革成绩显着,而非经济领域的改革步履缓慢,从而导致权力的市场化。权力之手介入资源分配,社会成员各自依据其在社会组织中占据的不同地位进行着一场极不平等的财富积累大赛。这种不平等的市场运作机制既丧失了公平,也不可能得到效率的提高。腐败行为的这种不平等性最终破坏了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平原则。

    2.从社会总效用来分析。“权钱交易”的双方都从国家及公众的利益中攫取了大量的好处,使社会分配更加趋向于不合理,造成社会贫富差距加大。目前中国的基尼系数(衡量贫富差距的指标)已高于国际上公认的警戒标准,而这种结果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权力介入市场造成的,私营非法收入、政府官员的非法收入对于全社会总的收入分配差别具有很大的影响作用。我们知道经济学理论的重要意义就在于在现有资源条件下如何实现帕累托最优。在社会财富一定的情况下,一个单位的社会财富对于富人来说,它的边际效用是不大的,而且随着富人财富的增加,它的边际效用越来越小;一个单位的财富对于穷人来说,它的边际效用是很大的。因此,如何降低富人财富的增长速度,提高穷人财富的增长速度,就是实现帕累托改进的经济学问题,在某种程度上实现社会所有成员的财富均衡,才能使整个社会的总效用达到最大。

    3.从社会总效率来分析。腐败行为严重地挫伤了社会成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事实表明,权力垄断社会资源对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对收入分配的危害,比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经济性垄断所造成的分配缺陷危害更大。每一社会成员都有自己的智力优势及技术专长,健全的社会经济秩序会促使每个人尽力发挥自己的特长,使社会人力资源得到最优配置。而当今社会腐败行为的盛行,严重挫伤了社会成员的积极性,因为一个人靠勤劳、智慧致富,而另一个人靠投机、贪污受贿发财,除去金钱来源的道德判断外,这两者却是等值的,金钱并不因为它的不同来源而留下不同的痕迹。这在经济学里有个专门的说法,就是“劣币驱逐良币”。而“劣币驱逐良币”的逻辑结果是:只要劣币和良币等值,只要现行体制不能惩罚手持劣币者,人们便不会奉公守法,而是会仿效那些投机取巧以及贪污受贿者,整天想着歪门邪道、不务正业。这种现象长此以往的存在势必造成人力资源的极大浪费,而人力资源的极大浪费是社会资源的最大浪费,是社会总效率降低的关键因素。

    三、腐败治理的经济学分析

    既然腐败的产生与现行社会的市场机制存在着必然的联系,那么我们只能把它理解为人类在追求经济效率、社会公正方面所必须付出的代价。既然腐败是政治权力的衍生物,只要权力存在,腐败就不会自动消亡,那么,我们的反腐败目标就不应是幻想如何彻底消除腐败,而应该是实事求是的定为如何最大范围和最为有效地遏制腐败。

    1.利用最小治理成本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及扩大。分析近期发生的大量腐败案例,我们发现大量腐败分子在为党工作的很长一段时期都是好的,而在腐败的初期也仅仅是接受小恩小惠或谋求很小的私利,而在后期,他们的私欲急剧膨胀,大量贪污受贿,甚至是走私贩私、出卖国家的利益。如果把腐败行为对社会造成的损失用L表示,那么L对于时间T是一个单调递增函数,如图1所示。

    附图

    图1  腐败对社会造成的损失时间图

腐败的经济学分析篇4

关键词:腐败行为 经济分析 对策

腐败作为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早在人类社会生活中出现专职的公共权力行使者时就已产生。关于腐败的定义也是多种多样的,政治学家、社会学家、法学家和经济学家等都从不同的角度给腐败下过不同的定义。例如,美国著名政治学家亨廷顿是这样来定义腐败的,“腐败,即公职人员为实现其私利而违反公认规范的行为”,“腐败的基本形式是政治权力与财富的交换”。美国经济学家A·谢莱法和R·韦欣尼则把腐败定义为“公职人员为了个人利益出售政府财产”。国际基金组织把它定义为“滥用政府权力以谋求私人利益的行为”。从经济学角度来看,腐败在本质上是一种利用公共权力谋取个人利益的特殊经济行为。学术界对腐败问题已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在此基础上,本文拟从经济学的角度,对腐败发生的相关因素进行深入地剖析,然后运用成本—收益分析法探讨腐败发生的原因,并进一步提出遏制腐败行为的具体对策。

一、腐败发生的相关因素

从经济学角度对腐败进行解析,发现腐败的发生与以下几个因素密切相关。

1、公职人员社会角色的双重性

一般而言,公职人员是腐败的主体,因此分析腐败要从公职人员的特点入手。公职人员同时具有双重的社会属性,一方面,公职人员是政府机构的公务员,代表政府行使公共权力,这是公职人员的“政治人”属性。另一方面,公职人员也有其物质、生理和精神方面的需求,这是公职人员的“经济人”属性。“政治人”属性集中表现为“为公众谋福利”;“经济人”属性集中表现为“为个人谋私利”。对一般公职人员来说,经济倾向往往更为现实,一旦时机合适,他们便极有可能摒弃“政治人” 属性,采取腐败行为。

2、混合经济是腐败的客观基础

现代经济的一般形态为混合经济,即政府干预下的市场经济。政府干预是克服市场失灵的必要措施,但同时也为腐败提供了机会。当政治领域与经济领域直接接触并交叉运行时,由于公职人员社会角色的双重性和人类自利的本性,腐败行为的发生便难以避免了。混合经济的特征越明显,即政府干预经济的程度越深,则公职人员腐败的可能性就越大。

3、“政府产品”是腐败的载体

腐败实质上就是以权谋私,表现为权钱交易、权权交易、权色交易、挪用或贪污公款及占有使用公物等。以权谋私并不是权力和私利的直接交换,因为权力本身是无形的,它需要借助一定的载体,这个载体就是“政府产品”。在这里,“政府产品”并不是宏观经济学意义上的公共物品,而是指政府颁布的各种资格证书和证件(例如进出口许可证、营业执照、通行证和合格证等)以及各种信息、服务和人事任免,还有政府制定的各种有关经济的法规制度、优先发展计划、行业保护政策以及奖励评估和授权。这些均是微观经济主体需要或被迫购买的“商品”。政府产品的种类越多,公职人员腐败的机会就越多。

4、制度的缺失是腐败的根本原因

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旧制度体系因不适应新形势的发展而在很大程度上被废弃了,而取代它的新体系还必须经过不断的摸索实验才能建立起来。在此过程中对公共权力监督的真空地带就产生了,公职人员利用这个机会为自己谋私利而被发现的概率较小,从而增加了公职人员采取腐败行为的动机。同时,在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中,经济的飞速发展产生了新的财源和权力渠道。新的财源往往具有产权不清晰的特点,而新的权力渠道往往缺乏完善的法律制度和行政体系的约束或者监督。通过缺乏监督的权力来侵占产权不明晰的财富只需很小的成本,于是具有双重属性的公职人员在权衡了收益和成本之后,就更偏向选择腐败作为自身效用最大化的手段。

二、腐败的成本—收益分析

上述只是腐败发生的各个相关因素,它是否真实发生还要依赖于公职人员对其成本收益所作的分析。这是因为,从经济学的角度看,腐败其实是一种基于理性选择的经济行为。

1、腐败的成本

从个人角度看,腐败成本包括腐败的现实成本和机会成本。腐败的现实成本指腐败一旦暴露所付出的代价,可以分为:腐败的惩罚成本,包括罚金、没收财产、开除公职、判刑和剥夺政治权利等;腐败的道德成本,包括腐败实施后的心理负担和暴露后的舆论攻击;腐败的对策成本,包括收买执法人员、转移赃款赃物和给上级送礼等对付“反腐”的费用。

腐败的机会成本指腐败的公职人员由于实施了腐败行为而可能失去的正常情况下的最大收益。这包括:政治成本,即失去的升官机会及其社会地位所带来的利益;经济成本,即失去的正常职位的收入及各种各样的福利。

2、腐败的收益

腐败的收益指公职人员由于实施了腐败行为而得到的种种好处,包括非正常收入、各种福利等。腐败的收益并不是创造出来的新价值,而是现有社会财富的不正当分配。所以,腐败的收益对腐败者来说是有利的,对社会来说则是有害的,这也是惩治腐败的重要原因之一。

3、腐败实施者的成本与收益比较

理性的公职人员在面临腐败的诱惑时,自然会进行效益评估和可行性研究。只有在他认为预期收益大于预期成本时,腐败才会发生;在他认为成本超过收益时,他可能会放弃腐败。这说明,预期收益越大,预期成本越小,腐败发生的可能性就越大。在此,预期收益是个变量,在犯罪人的自我选择下,总希望其尽可能的大,以便“值得”犯罪。所以,防止腐败的重点应放在提高预期成本上,使之尽可能大于预期收益,让犯罪者觉得成本太大而终止犯罪。当然,公职人员的比较分析往往是主观的,并无精确的数理计算。在他们的主观预期中,腐败的暴露率是关键因素。如果没有暴露,腐败的各项成本就等于零;如果被侦破抓获,腐败成本中的惩罚成本就是一个由党纪国法来衡量的量,即法定惩罚成本。所以,腐败的暴露率和法定惩罚成本大小是预期成本的两个决定性因素。

三、遏制腐败行为的具体对策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腐败是和公共权力相伴而生的,只要公共权力存在,腐败就不会自行消亡。因此,反腐败的政策目标就不应当是如何彻底消除腐败,而应该是如何最大范围和最为有效地遏制腐败。

腐败的经济学分析篇5

【关键词】腐败行为 经济分析 对策

腐败作为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早在人类社会生活中出现专职的公共权力行使者时就已产生。关于腐败的定义也是多种多样的,政治学家、社会学家、法学家和经济学家等都从不同的角度给腐败下过不同的定义。例如,美国著名政治学家亨廷顿是这样来定义腐败的,“腐败,即公职人员为实现其私利而违反公认规范的行为”,“腐败的基本形式是政治权力与财富的交换”。美国经济学家a·谢莱法和r·韦欣尼则把腐败定义为“公职人员为了个人利益出售政府财产”。国际基金组织把它定义为“滥用政府权力以谋求私人利益的行为”。从经济学角度来看,腐败在本质上是一种利用公共权力谋取个人利益的特殊经济行为。学术界对腐败问题已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在此基础上,本文拟从经济学的角度,对腐败发生的相关因素进行深入地剖析,然后运用成本—收益分析法探讨腐败发生的原因,并进一步提出遏制腐败行为的具体对策。

一、腐败发生的相关因素

从经济学角度对腐败进行解析,发现腐败的发生与以下几个因素密切相关。

1、公职人员社会角色的双重性

一般而言,公职人员是腐败的主体,因此分析腐败要从公职人员的特点入手。公职人员同时具有双重的社会属性,一方面,公职人员是政府机构的公务员,代表政府行使公共权力,这是公职人员的“政治人”属性。另一方面,公职人员也有其物质、生理和精神方面的需求,这是公职人员的“经济人”属性。“政治人”属性集中表现为“为公众谋福利”;“经济人”属性集中表现为“为个人谋私利”。对一般公职人员来说,经济倾向往往更为现实,一旦时机合适,他们便极有可能摒弃“政治人” 属性,采取腐败行为。

2、混合经济是腐败的客观基础

现代经济的一般形态为混合经济,即政府干预下的市场经济。政府干预是克服市场失灵的必要措施,但同时也为腐败提供了机会。当政治领域与经济领域直接接触并交叉运行时,由于公职人员社会角色的双重性和人类自利的本性,腐败行为的发生便难以避免了。混合经济的特征越明显,即政府干预经济的程度越深,则公职人员腐败的可能性就越大。

3、“政府产品”是腐败的载体

腐败实质上就是以权谋私,表现为权钱交易、权权交易、权色交易、挪用或贪污公款及占有使用公物等。以权谋私并不是权力和私利的直接交换,因为权力本身是无形的,它需要借助一定的载体,这个载体就是“政府产品”。在这里,“政府产品”并不是宏观经济学意义上的公共物品,而是指政府颁布的各种资格证书和证件(例如进出口许可证、营业执照、通行证和合格证等)以及各种信息、服务和人事任免,还有政府制定的各种有关经济的法规制度、优先发展计划、行业保护政策以及奖励评估和授权。这些均是微观经济主体需要或被迫购买的“商品”。政府产品的种类越多,公职人员腐败的机会就越多。

4、制度的缺失是腐败的根本原因

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旧制度体系因不适应新形势的发展而在很大程度上被废弃了,而取代它的新体系还必须经过不断的摸索实验才能建立起来。在此过程中对公共权力监督的真空地带就产生了,公职人员利用这个机会为自己谋私利而被发现的概率较小,从而增加了公职人员采取腐败行为的动机。同时,在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中,经济的飞速发展产生了新的财源和权力渠道。新的财源往往具有产权不清晰的特点,而新的权力渠道往往缺乏完善的法律制度和行政体系的约束或者监督。通过缺乏监督的权力来侵占产权不明晰的财富只需很小的成本,于是具有双重属性的公职人员在权衡了收益和成本之后,就更偏向选择腐败作为自身效用最大化的手段。

二、腐败的成本—收益分析

上述只是腐败发生的各个相关因素,它是否真实发生还要依赖于公职人员对其成本收益所作的分析。这是因为,从经济学的角度看,腐败其实是一种基于理性选择的经济行为。

1、腐败的成本

从个人角度看,腐败成本包括腐败的现实成本和机会成本。腐败的现实成本指腐败一旦暴露所付出的代价,可以分为:腐败的惩罚成本,包括罚金、没收财产、开除公职、判刑和剥夺政治权利等;腐败的道德成本,包括腐败实施后的心理负担和暴露后的舆论攻击;腐败的对策成本,包括收买执法人员、转移赃款赃物和给上级送礼等对付“反腐”的费用。

腐败的机会成本指腐败的公职人员由于实施了腐败行为而可能失去的正常情况下的最大收益。这包括:政治成本,即失去的升官机会及其社会地位所带来的利益;经济成本,即失去的正常职位的收入及各种各样的福利。

2、腐败的收益

腐败的收益指公职人员由于实施了腐败行为而得到的种种好处,包括非正常收入、各种福利等。腐败的收益并不是创造出来的新价值,而是现有社会财富的不正当分配。所以,腐败的收益对腐败者来说是有利的,对社会来说则是有害的,这也是惩治腐败的重要原因之一。

3、腐败实施者的成本与收益比较

 理性的公职人员在面临腐败的诱惑时,自然会进行效益评估和可行性研究。只有在他认为预期收益大于预期成本时,腐败才会发生;在他认为成本超过收益时,他可能会放弃腐败。这说明,预期收益越大,预期成本越小,腐败发生的可能性就越大。在此,预期收益是个变量,在犯罪人的自我选择下,总希望其尽可能的大,以便“值得”犯罪。所以,防止腐败的重点应放在提高预期成本上,使之尽可能大于预期收益,让犯罪者觉得成本太大而终止犯罪。当然,公职人员的比较分析往往是主观的,并无精确的数理计算。在他们的主观预期中,腐败的暴露率是关键因素。如果没有暴露,腐败的各项成本就等于零;如果被侦破抓获,腐败成本中的惩罚成本就是一个由党纪国法来衡量的量,即法定惩罚成本。所以,腐败的暴露率和法定惩罚成本大小是预期成本的两个决定性因素。

三、遏制腐败行为的具体对策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腐败是和公共权力相伴而生的,只要公共权力存在,腐败就不会自行消亡。因此,反腐败的政策目标就不应当是如何彻底消除腐败,而应该是如何最大范围和最为有效地遏制腐败。

1、加快体制改革,切实转变政府职能

混合经济的存在是腐败产生的客观基础,因此,要减少腐败,就必须降低政府干预经济的程度,尽可能减少“政府产品”。为此,首先必须通过体制改革,大力推进政府审批制度的改革,解决权力尤其是审批权力过多、过于集中的问题。其次,进一步扩大市场配置资源的范围,还权于企业,还权于社会;转变和限制政府的职能及其工作范围,贯彻“管少、管好、管活”的精神,通过体制创新,科学合理地设置权力,切断以权谋私的纽带。再次,尽快消除在政策、法规和制度等方面存在的缺位或错位,不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总之要从体制上、机制上和法制上清除产生腐败的土壤,堵塞权钱交易的漏洞,杜绝“官商”和“商官”现象。

2、提高腐败的成本,使腐败成为一种不合算的行为

由上述分析可知,如果能使腐败成本增大到超过腐败收益,则可以有效地抑制公职人员进行腐败的动机,从而达到遏制腐败的目的。

 

(1)要加大惩罚力度,增加腐败的现实成本。通过立法加大对腐败者的惩罚力度,不仅要对其实行经济性的罚金处罚,更要对其实行社会性的资格处罚,限制和剥夺腐败者的职业资格。在加大惩罚力度的同时,还必须注意“执法必严”,一旦查处,就要一追到底、决不姑息。因此,必须把惩罚落到实处,如彻底清缴非法所得、取消所享有的一切待遇(包括养老金、公积金和退休保险金)等,从而使腐败者成为名副其实的“法律上的罪人,经济上的穷人”。通过实行重典治腐,提高腐败的现实成本,使公职人员在权衡利弊得失后,不敢妄自进行腐败。

(2)要提高公职人员的合法收入,增加腐败的机会成本。增加公职人员的合法收入,有利于提高其社会地位和对职业的自豪感,也会减少腐败的发生。从理论上看,适当提高公职人员的合法收入可以增加对诚实行为的激励,进而遏制腐败,但是这需要根据我国实际情况来实施。

(3)要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增加腐败的道德成本。腐败作为一种犯罪行为,在受到法律制裁的同时,还要接受道德法庭的审判,承受来自社会舆论的谴责。通过加强思想道德教育,使公职人员形成将国家和集体利益置于个人利益之上的道德情操和秉公办事的敬业精神。

3、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加大对腐败行为的制度约束

孟德斯鸠指出,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产生腐败。这是人类政治实践中得出的一条带有普遍性的规律。要解决传统监督机制不完善的问题,一是要理顺监督体系,把行政机关的监督、执法部门的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形成全方位的监督体系,创造良好的监督环境。二是要大力开展监督的机制创新和体系创新,改变监督机关受同级政府或党委领导的架构,使监督机关真正享受不受干预的独立监督权。三是要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强化财经纪律监督。通过深化改革和强化监督,实现权力的有效制衡。四是要加大对腐败行为的制度约束,大力推进反腐败的制度建设,依靠制度来约束公职人员行为,加大惩治力度,使腐败者大大降低对腐败的预期收益。五是要增加权力和决策的透明度,把每一次决策都置于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实行源头防腐。只有这样,腐败发生的可能性才会降至最低。

【参考文献】

[1] 卢现祥:西方新制度经济学[m].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2003.

[2] 贝克尔:人类行为的经济分析[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5.

[3] 布坎南:自由、市场和国家[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8.

[4] 邹薇:腐败的经济学分析及其治理[j].学习与实践,2006(10).

腐败的经济学分析篇6

【关键词】腐败行为经济分析对策

腐败作为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早在人类社会生活中出现专职的公共权力行使者时就已产生。关于腐败的定义也是多种多样的,政治学家、社会学家、法学家和经济学家等都从不同的角度给腐败下过不同的定义。例如,美国著名政治学家亨廷顿是这样来定义腐败的,“腐败,即公职人员为实现其私利而违反公认规范的行为”,“腐败的基本形式是政治权力与财富的交换”。美国经济学家a·谢莱法和r·韦欣尼则把腐败定义为“公职人员为了个人利益出售政府财产”。国际基金组织把它定义为“滥用政府权力以谋求私人利益的行为”。从经济学角度来看,腐败在本质上是一种利用公共权力谋取个人利益的特殊经济行为。学术界对腐败问题已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在此基础上,本文拟从经济学的角度,对腐败发生的相关因素进行深入地剖析,然后运用成本—收益分析法探讨腐败发生的原因,并进一步提出遏制腐败行为的具体对策。

一、腐败发生的相关因素

从经济学角度对腐败进行解析,发现腐败的发生与以下几个因素密切相关。wWW.133229.Com

1、公职人员社会角色的双重性

一般而言,公职人员是腐败的主体,因此分析腐败要从公职人员的特点入手。公职人员同时具有双重的社会属性,一方面,公职人员是政府机构的公务员,代表政府行使公共权力,这是公职人员的“政治人”属性。另一方面,公职人员也有其物质、生理和精神方面的需求,这是公职人员的“经济人”属性。“政治人”属性集中表现为“为公众谋福利”;“经济人”属性集中表现为“为个人谋私利”。对一般公职人员来说,经济倾向往往更为现实,一旦时机合适,他们便极有可能摒弃“政治人”属性,采取腐败行为。

2、混合经济是腐败的客观基础

现代经济的一般形态为混合经济,即政府干预下的市场经济。政府干预是克服市场失灵的必要措施,但同时也为腐败提供了机会。当政治领域与经济领域直接接触并交叉运行时,由于公职人员社会角色的双重性和人类自利的本性,腐败行为的发生便难以避免了。混合经济的特征越明显,即政府干预经济的程度越深,则公职人员腐败的可能性就越大。

3、“政府产品”是腐败的载体

腐败实质上就是以权谋私,表现为权钱交易、权权交易、权色交易、挪用或贪污公款及占有使用公物等。以权谋私并不是权力和私利的直接交换,因为权力本身是无形的,它需要借助一定的载体,这个载体就是“政府产品”。在这里,“政府产品”并不是宏观经济学意义上的公共物品,而是指政府颁布的各种资格证书和证件(例如进出口许可证、营业执照、通行证和合格证等)以及各种信息、服务和人事任免,还有政府制定的各种有关经济的法规制度、优先发展计划、行业保护政策以及奖励评估和授权。这些均是微观经济主体需要或被迫购买的“商品”。政府产品的种类越多,公职人员腐败的机会就越多。

4、制度的缺失是腐败的根本原因

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旧制度体系因不适应新形势的发展而在很大程度上被废弃了,而取代它的新体系还必须经过不断的摸索实验才能建立起来。在此过程中对公共权力监督的真空地带就产生了,公职人员利用这个机会为自己谋私利而被发现的概率较小,从而增加了公职人员采取腐败行为的动机。同时,在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中,经济的飞速发展产生了新的财源和权力渠道。新的财源往往具有产权不清晰的特点,而新的权力渠道往往缺乏完善的法律制度和行政体系的约束或者监督。通过缺乏监督的权力来侵占产权不明晰的财富只需很小的成本,于是具有双重属性的公职人员在权衡了收益和成本之后,就更偏向选择腐败作为自身效用最大化的手段。

二、腐败的成本—收益分析

上述只是腐败发生的各个相关因素,它是否真实发生还要依赖于公职人员对其成本收益所作的分析。这是因为,从经济学的角度看,腐败其实是一种基于理性选择的经济行为。

1、腐败的成本

从个人角度看,腐败成本包括腐败的现实成本和机会成本。腐败的现实成本指腐败一旦暴露所付出的代价,可以分为:腐败的惩罚成本,包括罚金、没收财产、开除公职、判刑和剥夺政治权利等;腐败的道德成本,包括腐败实施后的心理负担和暴露后的舆论攻击;腐败的对策成本,包括收买执法人员、转移赃款赃物和给上级送礼等对付“反腐”的费用。

腐败的机会成本指腐败的公职人员由于实施了腐败行为而可能失去的正常情况下的最大收益。这包括:政治成本,即失去的升官机会及其社会地位所带来的利益;经济成本,即失去的正常职位的收入及各种各样的福利。

2、腐败的收益

腐败的收益指公职人员由于实施了腐败行为而得到的种种好处,包括非正常收入、各种福利等。腐败的收益并不是创造出来的新价值,而是现有社会财富的不正当分配。所以,腐败的收益对腐败者来说是有利的,对社会来说则是有害的,这也是惩治腐败的重要原因之一。

3、腐败实施者的成本与收益比较

理性的公职人员在面临腐败的诱惑时,自然会进行效益评估和可行性研究。只有在他认为预期收益大于预期成本时,腐败才会发生;在他认为成本超过收益时,他可能会放弃腐败。这说明,预期收益越大,预期成本越小,腐败发生的可能性就越大。在此,预期收益是个变量,在犯罪人的自我选择下,总希望其尽可能的大,以便“值得”犯罪。所以,防止腐败的重点应放在提高预期成本上,使之尽可能大于预期收益,让犯罪者觉得成本太大而终止犯罪。当然,公职人员的比较分析往往是主观的,并无精确的数理计算。在他们的主观预期中,腐败的暴露率是关键因素。如果没有暴露,腐败的各项成本就等于零;如果被侦破抓获,腐败成本中的惩罚成本就是一个由党纪国法来衡量的量,即法定惩罚成本。所以,腐败的暴露率和法定惩罚成本大小是预期成本的两个决定性因素。

三、遏制腐败行为的具体对策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腐败是和公共权力相伴而生的,只要公共权力存在,腐败就不会自行消亡。因此,反腐败的政策目标就不应当是如何彻底消除腐败,而应该是如何最大范围和最为有效地遏制腐败。

1、加快体制改革,切实转变政府职能

混合经济的存在是腐败产生的客观基础,因此,要减少腐败,就必须降低政府干预经济的程度,尽可能减少“政府产品”。为此,首先必须通过体制改革,大力推进政府审批制度的改革,解决权力尤其是审批权力过多、过于集中的问题。其次,进一步扩大市场配置资源的范围,还权于企业,还权于社会;转变和限制政府的职能及其工作范围,贯彻“管少、管好、管活”的精神,通过体制创新,科学合理地设置权力,切断以权谋私的纽带。再次,尽快消除在政策、法规和制度等方面存在的缺位或错位,不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总之要从体制上、机制上和法制上清除产生腐败的土壤,堵塞权钱交易的漏洞,杜绝“官商”和“商官”现象。

2、提高腐败的成本,使腐败成为一种不合算的行为

由上述分析可知,如果能使腐败成本增大到超过腐败收益,则可以有效地抑制公职人员进行腐败的动机,从而达到遏制腐败的目的。

(1)要加大惩罚力度,增加腐败的现实成本。通过立法加大对腐败者的惩罚力度,不仅要对其实行经济性的罚金处罚,更要对其实行社会性的资格处罚,限制和剥夺腐败者的职业资格。在加大惩罚力度的同时,还必须注意“执法必严”,一旦查处,就要一追到底、决不姑息。因此,必须把惩罚落到实处,如彻底清缴非法所得、取消所享有的一切待遇(包括养老金、公积金和退休保险金)等,从而使腐败者成为名副其实的“法律上的罪人,经济上的穷人”。通过实行重典治腐,提高腐败的现实成本,使公职人员在权衡利弊得失后,不敢妄自进行腐败。

(2)要提高公职人员的合法收入,增加腐败的机会成本。增加公职人员的合法收入,有利于提高其社会地位和对职业的自豪感,也会减少腐败的发生。从理论上看,适当提高公职人员的合法收入可以增加对诚实行为的激励,进而遏制腐败,但是这需要根据我国实际情况来实施。

(3)要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增加腐败的道德成本。腐败作为一种犯罪行为,在受到法律制裁的同时,还要接受道德法庭的审判,承受来自社会舆论的谴责。通过加强思想道德教育,使公职人员形成将国家和集体利益置于个人利益之上的道德情操和秉公办事的敬业精神。

3、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加大对腐败行为的制度约束

孟德斯鸠指出,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产生腐败。这是人类政治实践中得出的一条带有普遍性的规律。要解决传统监督机制不完善的问题,一是要理顺监督体系,把行政机关的监督、执法部门的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形成全方位的监督体系,创造良好的监督环境。二是要大力开展监督的机制创新和体系创新,改变监督机关受同级政府或党委领导的架构,使监督机关真正享受不受干预的独立监督权。三是要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强化财经纪律监督。通过深化改革和强化监督,实现权力的有效制衡。四是要加大对腐败行为的制度约束,大力推进反腐败的制度建设,依靠制度来约束公职人员行为,加大惩治力度,使腐败者大大降低对腐败的预期收益。五是要增加权力和决策的透明度,把每一次决策都置于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实行源头防腐。只有这样,腐败发生的可能性才会降至最低。

【参考文献】

[1]卢现祥:西方新制度经济学[m].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2003.

[2]贝克尔:人类行为的经济分析[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5.

[3]布坎南:自由、市场和国家[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8.

[4]邹薇:腐败的经济学分析及其治理[j].学习与实践,2006(10).

腐败的经济学分析篇7

[关键词]权力腐败;腐败水平;制度分析;行为分析

一、导言

腐败的社会科学研究包括两项基本内容:一是腐败如何认识;二是腐败如何治理。虽然后者是腐败研究的最终目的,但本文主要讨论前者。因为认识腐败是控制、治理腐败的前提和基础。认识活动包含描述、解释等,其实质是一种实证研究或经验研究。笔者认为,对腐败的认识至少应包括三个问题:(1)腐败是什么?(2)腐败为何发生、如何发生?(3)腐败水平为何不同?从国内已有的文献看,不同领域学者关注的角度有所不同,并且经历了由第一个问题向第二、三个问题的转变。

例如,对“腐败是什么”的研究一直是政治学、法学、社会学等的传统领地。研究者们运用理论研究法、历史研究法等进行归纳分析、静态分析,力图抽象出腐败的定义、特征、形式、类型以及根源等。主要结论有:把腐败定义为“公共权力的非公共运作”、“利用公共权力达到私人目的”;腐败的基本类型有“以权力换取金钱”、“以金钱换取权力”;腐败的根源在于权力缺少制约、权力失控,腐败的治理对策是对权力进行有效约束;等等。

对“腐败为何发生、如何发生”这一问题的回答内在地要求“方法论的个体主义”,因此,经济学、心理学、行为科学等领域的学者进行了许多有益的尝试。主要运用个案研究法、心理研究法等进行演绎分析、动态分析,试图从权力主体的心理与行为入手找到隐藏在背后的经济原因、心理原因。主要观点有:把腐败分子视为“理性经济人”,把腐败视为“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结果;把腐败视为一种因为腐败分子的相对剥夺感、心理失衡而导致的非制度化行为;腐败的根源在于政府管制或干预,在于相对“宽松”的环境,如揭发概率低、惩罚程度低,治理腐败的途径是取消政府管制、实现高薪养廉、加大打击力度;等等。

总体上看:对第一、二个问题已有一定的研究基础;腐败的政治学、法学研究比较宏观,而经济学、心理学研究比较微观;随着问题的转换,腐败研究的文献也经历了由1990年代前期以政治学等为主导到1990年代中后期以经济学为主导的转变。但是,对“腐败水平为何不同”问题的重视不够,缺乏运用科学方法对三个问题的整合研究。问题与方法都存在一定缺陷。这种状况不仅导致我们对腐败现象的本质还没有充分地认清,而且损害了现有腐败治理对策的科学性、有效性。因此,腐败研究需要开拓出新的领域。

腐败研究新的领域是第三个问题,即“腐败水平为何不同”。腐败水平是一个描述腐败现象剧烈程度的概念,可以使用频率、范围、层次、规模、领域等指标来说明、表征。

“腐败为何发生、如何发生”问题和“腐败水平为何不同”问题的区别在于:前者关注腐败行为发生的必然性,后者关注腐败行为发生的或然性、可能性;前者试图提出腐败行为的发生模型,后者试图提出“腐败水平”模型;对前者的回答将解释什么原因导致腐败是公共权力的“孪生物”、人类文明社会的“痼疾”,对后者的回答将解释哪些因素导致一个社会或一段历史时期内腐败现象泛滥肆虐成灾。自1980年代以来,我国的腐败现象呈现出蔓延、泛滥的不良趋向。所以,腐败水平问题的提出、探讨在当前具有重要意义。

特定的研究领域也需要特定的研究方法和思路。建立在行为科学、新制度经济学理论与方法基础之上的“制度分析与行为分析”思路可以为腐败水平的研究提供借鉴。

二、关于行为分析模型

腐败是人的一种社会行为,对它的研究要运用行为理论。行为科学、新制度经济学是社会科学领域的新兴科学,体现了人们对自身行为、对社会认识的新进展。综合两种理论,形成行为的“制度-行为”分析模型并且运用于腐败研究是一条可以尝试的途径。目前,制度分析与行为分析相结合已成为国际学术界的发展趋势。[1][2]

行为科学对人的行为的认识有两个模型:一是从需要到动机到行为;二是B=f(P·E),即行为是个体与环境交互作用的结果。[3]

新制度经济学在肯定“人择制度”的前提下认为,在现实性上,“制度决定行为”——对于现实的人而言,个体是在由制度所限定的关系空间中活动的。[4]

借鉴行为科学和新制度经济学的丰富思想,可以用新制度经济学的“制度”概念改造行为科学的模型,提出人的行为的“制度-行为”分析模型。

这一模型认为:

(1)人的行为是制度因素与个体心理因素交互作用的结果。

制度即激励或约束人的行为的规则,包括正式制度、非正式制度以及各自的实施机制等,正式制度如经济制度、政治制度、法律制度;非正式制度如意识形态、文化、社会心理、习俗等。个体因素包括个体心理因素、生理因素,主要指心理因素,如感知觉、情绪情感、意志及个性等。

(2)人的行为的基本原因是个体的需要与动机。

人的行为是个体在正式制度、非正式制度等作用下引起需要、动机并选择了某种行为方式又指向一定目标的活动过程。需要是心理特征的一个基本方面,“需要”的产生和对需要的满足是不以个体意志为转移的。从个体需要产生来看,一方面,人体的生存、发展是持续“新陈代谢”过程,个体活动因此是“需要动机目标”的循环往复;另一方面,生产力发展和物质、文化产品的日益丰富,使需要在性质、内容和形式上发生变化。

(3)人的行为的决定因素是个体心理、正式制度、非正式制度;并且三个因素对行为过程的影响存在差别。在许多个案中,这些差别具有决定性意义。

非正式制度在“需要动机行为目标”过程中的主要作用在于:非正式制度,文化、社会心理、意识形态、习俗等,作用于个体心理,通过影响个体的知觉、情趣、兴趣、爱好、信仰、价值观等,一是改变个体需要与动机的结构和水平,二是影响个体的行为方式,三是决定着个体对需要满足的主观评判(即需要满足感程度)。

正式的制度中,如经济制度、政治制度、法律制度等,与个体行为相关的方面,如工资、福利、晋升、奖惩制度等,影响个体对行为预期的判断,影响行为方式,决定个体需要能否得到满足(即目标能否达成)及满足程度。

三、个体权力腐败行为发生模型

个体权力腐败行为的发生机制是什么?

迄今为止,对此问题的最好回答是王沪宁先生作出的。他写到,权力腐败行为的对象是社会性资源,其实质是利益;权力腐败需要两项条件:掌握一定的公共权力,拥有一定的社会资源的分配权或控制权。而“腐败现象的滋生和发展,均与一定的社会物质条件、制度条件和文化条件有密切关系。然而,这层关系并不是简单地发生的,它要通过人的主体性活动。主体性活动涉及人的心理、意识、个性、思维、情感、意志、气质、性格、能力等多种因素,有复杂的心理活动介入其中”。具体地说,“腐败行为也与人们在特定条件下形成的性格有关,性格与信念、需要、兴趣、智力、意志、情感、气质有关,而这些因素均要受到社会环境的制约”。王沪宁的见解非常深刻。当然,他的著作重点作了心理分析,还没有对上述观点作全面的论述。[5]

运用行为的制度-行为模型来解释权力腐败,可以发现,权力腐败行为除了具有社会行为的一般性之外,还具有特殊性。如,一般性体现为:(1)是腐败行为主体与制度因素交互作用的结果;(2)是在制度因素作用下,由需要动机行为目标的过程;(3)正式制度、非正式制度因素对腐败行为的每一个环节都产生影响;等。权力腐败行为的一般性决定了运用行为系统分析模型对其进行研究的可行性。权力腐败行为的特殊性体现为:行为主体及其心理结构特殊、行为方式特殊、影响腐败行为的制度因素特殊等。[6]

为了有效说明权力腐败行为的发生机制,依据制度-行为思路,得到的权力腐败行为发生的理论模型是:

(1)腐败行为是腐败行为主体与制度环境的交互作用的结果;腐败行为产生的基本原因在于权力主体对物资、金钱、权力、地位、名誉等存在一定程度的需要;权力腐败行为一般而言是权力主体基于需要而产生动机性行为。

(2)制度因素的影响与作用在于:

正式制度中的保障制度(如工资、福利)和激励制度(如考核、晋升)影响权力主体各种需要的满足及满足程度;正式制度中的权力体制(对权力运作的规定及实施,如权力属性、大小、范围,领导体制,集权分权情况,制衡制约体制等),决定了权力主体是否拥有滥用权力的便利条件,并影响腐败行为方式的选择;

正式制度中的法律制度及其实施,影响权力主体对行为风险与后果的判断。

非正式制度,如意识形态、文化、社会心理、习俗等,通过影响权力主体的价值观、意识、性格、态度,决定了权力主体的需要结构、优势需要、动机水平,或者影响权力主体的需要满足感程度、以及对正式制度的满意程度,影响腐败行为方式的选择。

无论正式制度还是非正式制度,都影响腐败行为的全过程。只要制度环境中存在缺陷,就会有权力腐败行为发生。事实上,无论是哪个社会,无论是正式制度还是非正式制度,都不可能完美无暇,因此,腐败现象也就不可避免。这是腐败普遍存在的基本原因。

(3)腐败行为产生的过程一般可描述为四个环节:腐败心理产生、腐败行为风险决策、行为方式选择、目标达成。具体地看:

第一,腐败心理产生。腐败心理的基本方面是对物资、权力、金钱、地位等的需要。需要的形成,首先可能基于生产力发展、物质生活水平提高,也即亨廷顿所说,现代化开辟了新的财富来源。[7]这种需要无法区分合理与非合理。其次,权力主体受文化、社会心理、习俗以及外在不良刺激,引致其对物资、金钱、权力、地位等产生超出一般程度的需要,或者产生与优越感、特权意识相联系的虚荣心理。最后,组织、正式制度等没有使权力主体的需要(合理与不合理)得到(基本)满足,或者权力主体在社会比较之后对制度提供的现有条件不满意,感觉不公平,认为付出与报偿不符,从而导致心理失衡、认知失调。总之,无论哪一种情况,都意味着权力主体的需要结构发生了偏离,并由此产生了通过私自行为满足需要、谋求利益补偿、消除心理失衡的意识与动机,这类需要、意识、动机等的固化与发展,在权力主体心理层面形成一种倾向于实施腐败行为的状态,即腐败心理。

第二,腐败行为风险决策。即权力主体权衡各种利弊得失,决定是否付诸实施腐败行为。刘霞先生曾深刻指出,权力主体的腐败行为选择是典型的风险决策行为。[8]决策过程主要是成本与收益的权衡,包括条件评估和风险评估两个方面。条件评估涉及权责配置、权力属性、制衡制约体制、监督体制、集权分权、领导体制等,决定了机会主义行为收益与成本之间的对比。如果权力主体具有相对较大的而且不受约束的自由裁量权,那么,其腐败行为的收益必然较高,条件成本则相对较低。反之,收益低、条件成本高。风险评估涉及法律制度及其实施、执行情况,如果法律不完善、实施执行不严格,腐败行为揭发概率小、惩罚程度低、打击乏力,那么,在心理层面给权力主体造成较小压力的同时,也就降低了对腐败行为风险感知的水平。反之亦然。总之,权力主体根据制度权衡其行为的收益与成本的比值。当收益大于成本时,即可能从事腐败行为。正是在这个角度上,经济学家指出,“一些人成为罪犯不在于他们的基本动机与别人有什么不同,而在于他们的利益同成本之间存在的差异”。[9]

第三,行为方式选择。选择什么样的方式,在本质上也是一个成本问题。人们当然乐意选择成本低风险低又有利可图的方式。方式选择过程中,主要受正式制度影响,贪污还是挪用,显然跟财务制度等有关。但其中也有非正式制度的影响。比如,大吃大喝、游山玩水等挥霍公款的腐败行为,可能是“搭便车”行为,也可能是从众行为。又如行贿受贿,它与特有的“送礼”习俗密不可分。[10]

第四,目标达成。一旦时机成熟,或者故意制造的条件具备,权力主体即付诸实施。目标能否达成,正式制度影响较多。

个体权力腐败行为发生模型旨在说明权力腐败产生的一般机制与行为过程。其结论是:只要存在公共权力,只要公共权力被某个“人”占据,因为制度永远都不是完美的,所以权力腐败行为不可避免。权力腐败的发生和存在,不分国家,不分文化,不分历史,不分制度。

四、腐败水平模型

个体权力腐败行为发生的理论模型提出了权力腐败行为的发生机制,指出了权力腐败行为产生的基本原因。在一般意义上,这一模型解释了世界上不同社会制度、不同文化背景、不同发展水平的国家或地区为何存在权力腐败以及权力腐败如何产生的问题。但是,世界各个国家、地区的腐败水平却不同。有的国家腐败水平低,有的国家腐败水平偏高。之所以形成这种千差万别的情形,是哪一种因素发生了重要影响——腐败心理结构、非正式制度抑或正式制度?显然,需要更多的模型来解释。谬尔达尔曾指出,关于贪污腐化的主要研究课题应当是确定某一个国家贪污腐化的性质和程度……[11]循着这一思路,我们提出了腐败水平模型。

所谓腐败水平,即腐败程度。本研究首先把它定义为一个描述不同国家(地区)或同一个国家(地区)在不同时期的腐败现象的剧烈程度的概念。理论上可以用发生频率、范围、规模、层次等指标来表示。由于迄今为止人们没有制定出测量腐败水平的有效的量表,所以,腐败水平也可以通过经验或简单地横向纵向比较来判断。比如,人们可依据某些国际组织的关于世界各国腐败水平的报告进行判断。又如,某个国家在一段时间里,腐败行为频频发生,波及公共权力各个部门各个领域,并且涉嫌腐败行为的官员的级别较高,那么,可以认为该国腐败水平较高。[12]

腐败水平其次是一个与个体权力腐败行为密切相关的抽象概念。它表征权力主体(个体、群体)进行腐败活动的倾向性、偶然性或可能性。从腐败行为发生的过程来看,如果相当数量的权力主体倾向于滋生腐败心理,如果形成腐败心理结构的权力主体倾向于实施腐败行为,那么,腐败水平必然较高。也就是说,因为权力主体产生腐败心理与行为的倾向性、可能性较大,所以腐败水平高。那么,什么因素增加了腐败心理与行为的倾向性、可能性呢?

人的行为有三个要素:个体心理、非正式制度、正式制度,人的行为的倾向性、可能性当然也是由这三个因素决定的。按照制度-行为思路,我们首先假定不同国家或民族在“人性”(个体心理)与“非正式制度”方面并不存在本质差异。依据此假设可以推导出一个结论——腐败水平取决于正式制度因素。这就是腐败水平模型。图1、2、3说明了腐败水平差异的三种情况。

图1表征:(1)正式制度与腐败行为的产生无必然联系,或者说,正式制度对权力主体腐败心理与行为发生的倾向性、可能性没有影响;(2)腐败心理形成的主要原因是权力主体自身的需要——社会发展给人们创造了新的需要,文化、社会心理、习俗等非正式制度诱使权力主体产生不合理的需要;(3)相对于权力主体总量(记为N)而言,具备腐败心理的只占少数(记为n);(4)由于正式制度完善、健全,法律制度执行有力——腐败行为无机可乘,且犯者必究、严惩不殆,所以具有腐败心理的人在作出行为选择时必然冒相当大的风险,即实施腐败行为的可能性减小。(5)假定最后有a人选择并实施了腐败行为,那么a必小于n,腐败水平因为Nna的递减趋势,呈现出较稳定的水平,与后两个模式相比较,腐败水平较低。

图2表征:(1)正式制度对腐败行为发生的可能性有影响;(2)腐败心理滋生的原因同于图1,权力主体总量N中有n人具有腐败心理;(3)由于正式制度实施机制不健全,权力腐败有机可乘,或者法制惩戒不力,腐败分子风险感知水平低,那么权力主体在作出行为选择时条件相对便利、所冒风险相对较小,因此实施腐败行为的可能性增加;(4)与图1 相比,结果必然有a+b人实施了腐败行为,(当然a+b

图3表征:(1)由于正式制度的缺陷,正式制度本身导致权力主体的腐败心理。或者由于正式制度不能满足权力主体的基本需要(生存需要、发展需要)、优越感、虚荣心,或者正式制度提供的报偿使权力主体感觉不公平,造成被剥夺的感觉,导致心理失衡、认知失调,产生补偿心理、攫利动机;(2)相对于图1、图2,权力主体总量N中可能有n+m人具有腐败心理;(3)如果正式制度还存在类似图2的问题,那么,结果必然有a+b+c人实施了腐败行为。此时,腐败水平高于图1、图2;(4)正式制度与腐败行为的产生有必然联系,不仅影响行为可能性,而且直接影响腐败心理结构,与权力主体的需要能否得到满足、满足的程度密切相关。

在腐败行为发生过程中,用于满足权力主体需要的保障激励制度、为腐败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权力体制、为腐败行为提供宽松环境的司法制度等,尤其是与腐败主体需要满足、满足程度、满意程度相关的制度直接决定腐败行为的可能性。

五、 说明与讨论

1.腐败行为发生模型试图说明的是制度因素与腐败心理行为发生必然性之间的联系;腐败水平模型试图说明的是制度因素与腐败心理行为发生偶然性、可能性之间的联系。腐败水平在宏观层面与制度状况相关。因此,腐败水平模型的提出首先需要就正式制度、非正式制度作用于腐败心理行为的机制与过程作出区分、判断。

2.在讨论腐败水平模型时,我们提出了“不同国家或民族在人性(个体心理)与非正式制度方面并不存在本质差异”的假定。

因为:从腐败水平与人性及民族文化之间的关系来看(1)在不同的社会中,“人性”的“善”、“恶”不存在显著差别。腐败水平高的社会,其主要原因并不是这个社会的人比其他社会更自私、更倾向于追求权力或金钱。人在其现实性上,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所以不能把腐败水平高的原因归结于所谓的人性;(2)尽管世界各国在非正式制度方面千差万别,但是在文化内核与普适原则(文化共性)上看,或在总体上看,既不存在特别容易滋生腐败现象的文化,也不存在与腐败行为无关、完全杜绝腐败的文化。非正式制度,如意识形态、文化、社会心理、习俗等,对腐败心理与行为倾向性、可能性的影响是相对稳定的。腐败水平模型是基于此假定的逻辑延展。

当然,非正式制度自身的稳定性是相对的,也不排除非正式制度的变迁在某个时期相对剧烈。(正如我国目前情形一样。)一旦非正式制度陷于动荡时期,由于固守的价值观念遭到冲击、破坏,人们可能产生激烈反应以及非制度化行为。因此,非正式制度的激烈变迁,也可能导致腐败心理与行为的倾向性、可能性增加,从而提高了腐败水平。不过,在考察非正式制度变迁的同时,更应该看到这种变迁具有“随从性”,它往往伴随着正式制度的剧烈变动。本研究认为,处于变革状态的不成熟的正式制度比处于变革状态的非正式制度更可能导致较高的腐败水平。

另外,就非正式制度或文化的具体形式、特点而言(文化个性),又的确与某些特别的行为密切相关。也就是说,一种文化的某种倾向性、具体形式可能对腐败行为具有社会助长作用。如研究者们发现,“裙带关系”是西非、南亚国家腐败的一种表现形式,它是助长腐败泛滥的一个文化原因;[11]高度集权的政治传统文化、“官本位”显然比民主政治传统下民族文化更容易导致腐败行为。[i]

不过,这一观点与上述(2)的假定并不存在冲突。假定(2)与这一观点实质上都是从文化结构出发来讨论文化与腐败行为的关系,只是二者的具体角度不同罢了——假定(2)建立在宏观立场上、由文化内核这一深层角度出发,而上述观点则建立在中观微观立场上、由文化的形式这一角度出发。

该观点首先是附和假定(2)的。因为与假定(2)相一致的一个命题是:每一种民族文化中既存在着特别容易助长腐败行为的因素,也存在着杜绝、抵制腐败行为的因素,关键问题是不同文化中起助长作用的的具体因素竭然有别。比较来看,“裙带风”、“官本位” 等文化因素在东方社会因为构成了文化的一部分而容易助长腐败行为,这些因素在西方社会中因为不构成文化的一部分而对西方社会中的腐败行为影响较小。但是,在西方社会中,也有一些因素,如对个人价值、个体利益的追求或追逐等,因为构成文化的一部分而容易助长腐败行为,但这些因素在东方社会的文化传统中影响较小,所以对腐败行为的影响也较小。

质言之,不同的文化传统在宏观上对腐败的影响是一个常数(量),文化较多地与腐败行为发生的必然性相联系,而较少地与腐败行为发生的可能性相联系。影响腐败行为发生可能性的主要是非正式制度以外的因素,如正式制度的缺陷或缺失。而恰恰是“可能性”决定了“腐败水平”。

3.上述模型、模式图从个体腐败行为发生的角度出发,考察了抽象的腐败水平概念,同时又视腐败行为为一个行为选择过程,在作出一定假定的基础上,通过分析正式制度的不同方面对权力腐败心理于行为的过程的影响,在理论上试图论证正式制度与腐败水平的相关性。

经过深思熟虑的科学的比较完善的正式制度与非科学的、不完善不成熟的正式制度比较而言,的确在权力运作体制方面、权力主体管理体制方面存在显著差异,后者显然决定了更高水平的腐败。

一个基本结论是:我国当前腐败水平较高的原因在于正式制度缺陷,尤其是激励因素不足。因此腐败治理对策研究方面,在正式制度的变革、创新过程中,应当注重制度“激励”功能,而不是仅仅注重“约束”功能,要考虑用富有激励的制度安排,如公平竞争的选举制度、相对优越的工资福利待遇等,从根本上保证政府官员的忠诚、廉洁、公正、效率。

4. 目前,制度分析与行为分析相结合已成为国际学术界的发展趋势。诺斯曾指出,将个人选择与制度加之于个人选择范围上的约束整合起来,乃是将社会科学研究统一起来的一个主要步骤。[2]而国际有影响的经济学、政治学流派都开始了制度分析与行为分析的整合工作。如,“诺斯的新制度学派,目前正试图将心理学和认知科学方面的最新成果引入制度演变的微观过程中来;阿克劳夫领导的一小群学者,致力于所谓‘PSA-Economics(P,心理学;S,社会学;A,人类学;Economics,经济学)’的创建” ;以美国政治学家詹姆斯 马奇和约翰 奥尔森为代表的新制度政治学家,“力图把制度研究和行为研究结合起来,从而在一定意义上代表了政治学研究的新方向”。[1]在国内,近年来也出现了一些新制度主义政治学的文献,有学者开始采取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范式研究权力腐败。[13][14][15]

制度分析与行为分析把“方法论个人主义”和“方法论集体主义”两种思路融合在一起,综合运用各种研究方法,试图在腐败研究中实现动态分析与静态分析的统一、归纳分析与演绎分析的统一、历史过程与逻辑过程的统一。本文仅仅介绍了笔者正在尝试的工作。期待更多学者用新方法、新思路来研究腐败和腐败水平问题。

Systematic-Behavioral Analyzing Model of Public Authority’s Corruption Wang Lixin, Gu Zhimin

Abstract The combination of systematic analysis and behavioral analysis represents a new orientation in political research. Synthesizing the theory about human behavior from behavior science and new systematic economics, the thesis induces ’the systematic-behavioral analyzing model of behavior ’ and applies it in the research of corrupted behavior of public authority. As a result, the thesis puts forth the occurring model of corrupted behavior of public authority and the level model of corruption. The model argues that the occurrence of corrupted behavior of public authority is the interplay of authority subject and systematic environment; the level of authority corruption mainly depends on formal system.

Key words the corruption; the level of corruption; systematic analysis; behavioral analysis [i] “官本位”意识对于腐败现象的影响表现在三个方面:其一,导致官员职位“供求”关系紧张;其二,改变了权力主体的需要结构或偏好体系,特权、金钱等需要成为优势需要;第三,制造了有利于腐败现象滋生的社会环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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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刘葆.腐败的成因及效应:一个制度经济学分析的框架[J].财经问题研究,1997,(3):69-63.

腐败的经济学分析篇8

[关键词]腐败效应;清廉指数;转型社会

[中图分类号]F83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4)29-0075-03

1政府清廉与国家经济增长的复杂关系

政府在国家经济发展的各个阶段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从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划到公共投资的决策,从宏观经济政策的制定到经济制度的完善,每一项都关系到国家与社会的发展。因此,政府的执政水平与能力就显得格外重要。其中政府的清廉程度决定着政府的执政能力、行政效率,进而对国家整体经济发展产生重大的影响,所以世界银行认为腐败所造成的成本与后果是:“腐败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后果是不利的,它会抑制投资阻碍经济增长。腐败酝酿了收入分配的不平等和腐蚀宏观经济与财政上的稳定;它降低发展援助的影响,提供剥削自然资源的原因,更进一步地消耗环境资源;它降低政府行政的效率,扭曲公共支出决策,使资源从需求更急迫的部门移转到易于腐败的部门;它破坏法规,危害国家信誉。简而言之,腐败是以社会整体作为代价,增加少数人的财富,留下社会承受严酷的后果。”WorldBank,“Governance and Anti-Corruption.”Website (viewed on March 13,2006).由此,本文进一步思考政府清廉对于国家经济增长的影响,是否政府清廉程度越高,经济越会快速健康发展,反之,则阻碍国家整体经济发展。

2腐败效应的三种理论观点

近年来国内外对于政府清廉的研究文献汗牛充栋,除了探讨腐败的起因与结果,也有许多学者注重分析腐败的模式、手段及控制策略等问题。其中学者们对于腐败的评价有明显的分歧,最大的争议点在于腐败是否可以降低行政的繁文缛节、加快办事效率,以及促使腐败者更加认真工作、提升其行政效率。经济学者也对腐败问题进行了规范性的系统研究,多半研究的结论是腐败会直接或间接抑制经济增长。然而也有部分学者认为在国家发展的某些阶段中,腐败扮演了正面积极的角色,其效果也并非一无是处。

2.1腐败的负面效应

多数学者都认为腐败对经济增长会有负面的影响。如Bardhan认为,为了取得政府审批而必须贿赂会直接导致投资的减少,这一危害将比课税更加严重;并且当公共投资被用于腐败活动时,投资增长率会明显下降See Pranab Bardhan,Corruption and Development:A Review of Issues,(Journal of Economic Literature,Vol.351997),pp1320-1346.。Romer认为,腐败就像苛捐杂税,会阻碍新产品或技术的进入市场See Paul Romer,New goods,Old Theory,and the Welfare Costs of Trade Restrictions,(Journal of Development Economic,Vol.43,NO.1,1994).pp.5-38.。Kruegeer认为腐败的政府官员为了接受更多贿赂,会主动设立障碍See Anne O.Krugeer,The political Economy of the Rent-Seeking Society,(The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Vol.64,3,1974),pp.291-303.。Shleifer和 Vishny则认为如果公共资源被单一政府自然独占,官员的腐败行为会导致公共资源价格上涨,并引发供应数量的减少。因此贿赂就像赋税一样,会使该国的经济水平更加远离完全竞争的均衡状态See A.Shleifer and R.W.Vishny,Corruption,(The Quarterly Journal of Economics,Vol.108,No.3,1993),pp.599-618.。

2.2腐败的正面效应

也有学者提出腐败正面效应的观点。最早提出这种观点的学者是Leff,他提出发展中国家的政府行政效率普遍不高,原因是官员缺乏有效的监督,或政府决策过程中缺少商业利益的参与;政府没有意识到经济生产或创新活动的价值,不积极推动相关产业的开展;官员甚至将企业视为权力的竞争者,对他们进行压制。因此,当发展中国家政府主导经济发展时,企业行贿将产生正面效应,如减少不确定性和增加投资率,提高改革创新的机会,提高竞争力和工作效率,避免决策失误带来重大损失,还可以使经营者摆脱某些过时僵化的法律法规的束缚See Natbaniel H.Leff,Economic Development Through Bureaucratic Corruption,(The American Behavioral Scientist,Vol.8,No.3,1964).pp.8-14.。

2.3腐败的零效应

还有学者提出腐败零效应的观点。本文把“腐败不是影响经济增长的关键因素”的观点称之为腐败零效应。有学者对世界上吸引外商投资较多的国家,采用面板数据的方法国内文献一般将panel data按照字面意思翻译为面板数据,也有人根据其含义译成“综合截面和时序数据”,“平行数据”等,是指同时分析比较时间序列观察值和横截面观察值结合起来的数据。从20世纪70年代以来,Panel Data模型的理论方法已经逐步成熟和完善,形成了现代计量经济学的一个相对独立的分支。近年来,在社会学研究领域中,Panel Data模型也开始取代截面数据逐渐占据中心位置。,采用豪斯曼检验计量经济学研究中,建构模型要收集处理样本数据,在此过程中可能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使数据存在一定的误差,误差的存在直接影响计量经济分析的结果,因此有必要对是否存在误差进行检验。因为关于观测误差是否存在的检验是1978年美国经济学教授豪斯曼(Hausman)提出来的,所以称为“豪斯曼检验”。来确定采用随机还是固定效应,根据检验结果对影响外商投资的因素进行分析,得到的结论是东道国的法律环境和政府的清廉程度都不是影响外商投资的关键因素。各国在吸引外商直接投资时可能都存在制度性缺陷,外商为了抢占更有利的市场,腐败严重的国家可能更容易通过“灰色交易”方式来达到其目的吕新军、胡晓绵:《影响外商直接投资的制度性因素研究》,《北方经济》2010年第2期,第76-77页。。

综上所述,不同学者对腐败的经济效益存在不同的看法,持正面观点的学者多半站在发展中国家的市场机制或政府体制不健全的角度,凸显腐败作为剂的功能;持负面论调的学者则立足于国家长期发展稳定的观点,认为腐败会使市场失灵和政府趋于混乱,造成社会不公,并危害国家及企业的竞争力。也有的学者认为政府的清廉程度对外商投资没有显著的影响。

3政府清廉程度与国家经济发展的实证研究

国家经济的发展用GDP作为一个重要的衡量标准得到了普遍的认同。但是政府清廉程度尽管可以体现出来,却十分难以量化。我们无法明确衡量某一国的腐败状况,也很难通过相对的腐败程序来加以评分。但仍有一些专家和研究机构制订出衡量腐败的指标或者数据,广泛被采用。比较具有影响力的是国际透明组织(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TI),它是以打击世界腐败为宗旨的非政府组织,各项活动及项目资金主要来自各国发展援助机构、基金会及私营企业,以保持中立。其每年发表的清廉指数是集多项不同机构或私人的调查结果,针对每个国家采用了3~12项调查指数作加权平均。在1995年前这个指标仅衡量了少数国家,后来则扩大范围,至2010年已包含180多个国家,此指数优点在于:它可以降低各单独调查的衡量误差,并且扩大评估的国家范围。

透明国际对腐败的定义是:公务员谋取私利,特别是在公共领域里索贿受贿的行为。它建立了以各国投资和对外贸易决策者的观感为分析基础的反映各国腐败形势的腐败指数体系,这个体系是对世界各国腐败状况的观察,通过腐败指数的排名建立公众对腐败议题的关注,引导各国政府关注他们在腐败指数排行榜上排名过低所带来的消极影响,促请他们采取有效行动制约腐败问题。腐败指数体系由CPI(Corruption Perceptions Index,清廉指数)和BPI(Bribe Payers Index,行贿指数)构成,用来评估世界各国和地区的腐败状况。

CPI 反映的是全球各国商人、学者及风险分析人员对各国腐败状况的观察和感受。它以企业界、风险分析家、一般民众为调查对象,数据是由一些大学教授和专家学者从国际上重要、著名的调查报告(如号称世界“权威”的“盖洛普”、“政治与经济风险组织”、“世界经济论坛”等机构和组织所作的调查报告)中提取加以综合评估给出的分数。CPI 指数采用10 分制,10分为最高分,表示最廉洁;0 分表示最腐败。在0~10分,我们可以将其划分为4个区间:8.0~10.0分表示比较廉洁;5.0~8.0分为轻微腐败;2.5~5.0分为腐败比较严重;0~2.5分则为极度腐败。BPI 行贿指数主要反映一国(地区)的出口企业在国外行贿的意愿。主要数据来源是对大型企业、会计师事务所、商会、主要商业银行和法律事务所的高级主管以及在跨国企业工作的外籍人士和高级主管进行访谈,以获取主要出口国贿赂高级公务员的情况。行贿指数是对清廉指数的一个补充。

学者们将世界银行公布的GDP平均增长率与国际透明组织的腐败感觉指数CPI(Corruption Perceptions Index)做比较。United Nations,“Statistics Division” Website:http:/// unsd/ snaama/ selectionbasicfast.asp.其中腐败感觉指数的分数是从0~10,分数越大表示清廉度越高(即腐败程度越低)。将得到的数据绘制成图表,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Corruption Perceptions Index.”Website:http:// /policy research/surveys indices/cpi.结果发现腐败与经济增长并没有显著的负向关系存在。进一步观察可以发现腐败感觉指数5分以上的国家,经济水平多位于0~5%的增长率,而在观察排名时,发现这些较清廉的国家多为发达国家。另外,5分以下的国家则有着显著的差异性存在,反映出发展中国家发展的差距和增长模式的差异。除了多数国家经济为平稳增长外,少数国家呈现出了负增长的态势,符合人们普遍的认为腐败会阻碍经济增长的观点;然而也有部分国家是同时表现出腐败严重且经济增长较为快速的现象。不可否认,腐败感觉指数较低的多属贫穷的发展中国家,然而当别引起我们注意的是近年来受到世界瞩目的巴西、俄罗斯、印度和中国,其分数与排名都位于中后,但这几个国家这几年来的经济增长却是有目共睹。

以上的情况与普遍认同的“腐败带来负面效应”的观点似乎有些矛盾,这个现象可以概括为:在不同国家不同经济增长阶段的过程中,腐败可能扮演着不一样的角色,或者在某些情况下腐败对于经济增长可能起到剂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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