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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责任审计职能8篇

时间:2023-08-29 09:18:09

经济责任审计职能

经济责任审计职能篇1

一、经济责任审计对国家审计理论的丰富和发展

现代国家审计是民主政治发展的产物。根据传统的国家审计理论观,现代国家审计的理论基础是人民论和受托责任论。人民,亦称在民,是指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归属于人民,置于人民的控制之下。人民是一切国家权力的所有者,但人民一般不直接行使国家权力,而是把国家权力委托给专门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去具体行使,以发挥国家机关的各种职能。巧妇难做无米之炊,国家机器的运转必然消耗一定的社会资源,为此,人民让渡一部分私人财产权利,从而形成了国家的财政权力和国家财产所有权。国家的财政权力和国家财产所有权来自于人民私人财产权利的委托和转化,是人民的同意和授权。人民理论,阐明了国家财政权力和国家财产所有权的政治合法性,确立了“无代表,不纳税”原则,否定了“君权神授”说,把国家财政权力和国家财产所有权从封建君主手中夺回来,变成了人民。

根据受托责任论,人民是国家财政权力和国家财产所有权的委托人,行使国家财政权力和国家财产所有权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人民的人,人必须对委托人承担行使国家财政权力和国家财产所有权的责任。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国家财政权力和国家财产所有权的活动即财政财务收支活动的责任,进行检查和评价,就产生了现代国家审计。

经济责任审计丰富和发展了传统的国家审计理论。经济责任审计是党组织依据干部管理权力委托国家审计机关对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业中的领导人员履行个人经济职责情况的检查和评价。虽然人民论和受托责任论仍然是经济责任审计产生的理论基础,但是经济责任审计为这种理论基础增添了新的内涵。首先,在传统的国家审计理论中,委托关系中的财政权力和国家财产所有权属于国家权力的范畴,而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委托关系中的经济权力是一种执政权力。虽然国家权力和执政权力最终都来自于人民的同意和授权,但是国家权力和执政权力分属于两个不同的权力系统,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力。其次,从委托的权力内容看,传统国家审计观讨论的经济权力内容是国家财政权力和国家财产所有权,而经济责任审计中涉及的经济权力更加广泛,除国家财政权力和国家财产所有权外,还包括其他经济权力,例如,国家宏观调控权、市场规制权等。最后,从民主政治制度的角度看,传统国家审计理论在人民论和受托责任论方面主要涉及到代议民主制度中的代议机关和政府机关之间的委托关系,主要关注的是政府的责任。政党制度是代议民主政治制度的核心,传统国家审计理论不涉及政党政治方面的内容。而经济责任审计直接涉及的是执政党和国家机关之间的委托关系,不仅关注政府中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而且还关注其他国家机关(例如司法机关)负责人的责任,以及执政党组织内部负责人的责任。经济责任审计进一步深入到代议民主制度中的政党制度、执政党的执政方式、国家公务员制度等方面。不难看出,经济责任审计的理论基础,除了人民论和受托责任论,还包括党的领导理论、执政理论、“两官分途”等其他理论。经济责任审计的发展,为国家审计理论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新的动力和源泉。

二、经济责任审计对国家审计体制的丰富和发展

近几年来,国家审计体制改革一直是人们讨论的热点问题。尽管对于我国的审计体制要不要改革以及如何改革见仁见智、观点各异,但是学术界似乎达成了一个基本的共识。这个共识就是,当前世界各国的国家审计体制有四种类型:立法型、司法型、行政型和独立型,我国的国家审计体制属于行政型。在这种共识基础上,有观点认为,在这四种审计体制类型中,行政型审计体制的缺点是审计独立性不足,我国审计体制是行政型审计体制,独立性不足的弊端已经凸显,我国审计体制改革的理想模式,应是走立法型审计体制的道路,使我国的最高审计机关隶属于人大。令人遗憾的是,这些关于国家审计体制的观点,几乎都没有论及经济责任审计。

目前,经济责任审计,在我国国家审计的工作格局中,已经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2003年7月印发的《审计署2003至2007年审计工作发展规划》,按照财政、金融、企业三大审计加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工作格局(即“3+1”格局),分别提出了各项审计工作的具体目标和重点,从此确立了经济责任审计在国家审计工作中的特殊地位。在基层审计机关方面,经济责任审计现已成为县区审计机关的中心工作。根据审计署提出的3+1工作格局,现在有些基层审计机关的审计工作实际上已经变成了1+1格局,即预算执行审计加经济责任审计,因为,县区审计机关的审计对象中基本没有企业,金融企业几乎全部为审计署的审计对象。据2006年中国审计学会对部分省(区)、市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的调研,在很多市、县审计机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量已经占整个审计业务量的60%~70%。经济责任审计不仅已经成为我国国家审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且还直接与国家审计体制的核心要素有关,决定着国家审计体制的本质属性。在讨论国家审计体制改革时,如果无视经济责任审计的存在,就不可能对我国审计体制的现状作出正确的判断,也不可能提出切实可行的改革建议。

经济责任审计的产生和发展,暴露了传统国家审计体制观的局限性。国家审计体制的核心内容是机构设置和权力配置。从权力配置的角度看,传统国家审计体制观的理论出发点是“三权分立”。传统国家审计体制观,依据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的不同,把最高审计机关隶属于国家立法机关的称作立法型审计体制,隶属于行政机关的称作行政型审计体制,具有司法性质的称作司法型审计体制,如果最高审计机关独立于三权之外,只对法律负责的就是独立型审计体制。立法型的代表是英国、美国、加拿大等;行政型的代表是中国;司法型的代表是法国;独立型的代表是德国和日本。传统国家审计体制观对国家审计体制的分类方法,不适用于经济责任审计。在权力配置上,“三权分立”反映的是国家机关内部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之间的权力关系,而经济责任审计反映的是执政党与国家机关之间的权力关系,即党政关系。经济责任审计的存在,使国家审计体制权力配置的内容,从国家权力内部三权之间的横向配置,扩展到国家权力外部,即执政权力与国家权力之间的配置。传统的国家审计体制分类中,没有那个审计体制类型,可以涵盖经济责任审计的这种权力配置。从机构设置方面看,目前,全国各地普遍建立了由纪检、组织、监察、人事、审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组成的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成立了由党委、政府领导同志任组长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了专门工作机构,配备了专职审计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产生和发展,无论在机构设置还是权力配置方面,都为我国的审计体制增添了新的内容,传统的国家审计体制观已经无法解释这种新的审计体制变革。

事实上,即使在经济责任审计产生之前,以“三权分立”为理论前提的传统国家审计体制观,也不适用于解释我国的国家审计体制。以往从“三权分立”出发,把我国的国家审计体制划分为行政型审计体制,原本就是不妥当的。这是因为,我国国家权力的横向分权,包括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与西方国家的“三权分立”具有本质的区别。邓小平曾经说过:“西方的民主就是三权分立,多党竞选,等等。我们并不反对西方国家这样搞,但是我们中国大陆不搞多党竞选,不搞三权分立、两院制。我们实行的就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院制,这最符合中国实际。”那么,我国的国家审计体制,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审计体制呢?

我们认为,我国的国家审计体制是一种混合型审计体制。我们之所以把我国的国家审计体制称之为混合型审计体制,是因为,我国国家审计体制的机构设置和权力配置具有如下特点:一是我国审计机关属于各级政府的一个行政部门,并在行政首长的领导下开展审计工作。从这些方面看,我国的审计体制是行政型审计体制;二是我国审计机关每年必须依法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而且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的问题的纠正情况和处理结果,也必须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此外,必要时,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这些都表明,虽然我国审计机关在机构设置上不直接隶属于于立法机关,但是在权力配置上却仍然接受人大的领导。从这个角度看,我国的审计体制又具有立法型审计体制的特征;三是经济责任审计的产生和发展,无论在机构设置和权力配置方面都为我国审计体制增添了新的内容。根据经济责任审计的机构设置和权力配置,在本质上,经济责任审计属于一种政党型审计。从这个角度看,我国的审计体制又具有政党型审计方面的特征。这就是说,我国的国家审计体制,同时具有行政型、立法型和政党型审计体制的特征,故而,我们称之为混合型审计体制。

这里有三点需要说明。首先,这种混合型审计体制模式是由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决定的。国家审计体制是一个国家政治体制的组成部分。由于各国政治制度各异,所以形成了不同的国家审计体制模式。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正是这种根本的政治制度决定了我国国家审计体制的特点。其次,这种混合型审计体制是逐渐形成的。1983年,我国审计机关成立之初,可以说我国的审计体制是单纯的行政型审计体制。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我国审计机关并没有向人大提交审计工作报告的职责。1994年颁布的《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1996年7月,审计署首次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审计工作报告。从此,人大在我国审计体制中开始扮演重要角色,使我国的审计体制具有了立法型审计体制的特征。2006年新修订的《审计法》,又增加了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审计结果整改落实情况,以及人大常委会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等内容,进一步增强了人大的权力。1999年关于经济责任审计的两办《暂行规定》颁布后,经济责任审计得到了迅速发展。2006年新修订的《审计法》确立了经济责任审计的法律地位,使得我国的审计体制由具有了政党型审计体制的特征。最后,关于我国审计体制改革和审计机关的独立性问题。从我国混合型审计体制的形成过程不难发现,自1983年建立以来,我国的审计体制,并非一成不变,而是在不断地自觉或自发地演变着。关于我国审计体制改革的理想模式,我们认为,应该定位为一种完善的混合型审计体制模式,而不是单纯的立法型审计体制模式。为了增强审计机关的独立性,加大对政府责任的审计监督力度,在审计体制改革方面,有两种途径可以选择:一是在机构设置或权力配置上增强立法机关的角色;二是在机构设置或权力配置上增加党委的角色。在理论上,通过增强审计机关与外在于政府的这两个权威的联系,都可以增强审计机关的独立性。我们认为,今后我国审计体制改革的重点和难点,在于理顺审计机关与人大、党委和政府三者之间的关系,这也是完善我国混合型审计体制模式的必然要求。

三、经济责任审计对国家审计职能作用的丰富和发展

审计活动反映了审计授权或委托人、被审计人、审计人三者之间的关系。审计的发动来自审计授权或委托人,而审计授权或委托人发动审计的原因是基于审计授权或委托人与被审计人之间的责任关系,它是审计产生的客观基础。审计人接受审计授权或委托人的授权或委托对被审计人履行责任的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向审计授权或委托人提出审计报告。审计授权或委托人依据审计报告的结论,对被审计人采取相应的措施,如果审计报告表明被审计人切实履行了应有的职责,审计授权或委托人将会解除被审计人的责任或予以奖励,否则将对被审计人作出相应的处理处罚。由此看来,在审计授权或委托人、被审计人和审计人三者构成的审计关系中,审计活动的功能在于维护和促进被审计人的责任。维护和促进被审计人的责任,实际上,就是对被审计人进行责任监督。责任监督是审计活动所固有的功能,是任何审计活动都具有的功能。

在不同的审计关系中,由于审计人所拥有的职权不同,审计职能也各不相同。责任监督是审计的固有功能,表明了审计能够做什么,这种固有功能只有与一定的职权相结合,才能变成具体的审计职能。审计职能,是指审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履行职责过程中具体表现出来的应有功能。审计职能是由审计职权决定的,是审计职权的体现。审计职权是抽象的,审计职能是具体的,审计职能是审计职权的具体表现形式,一种审计职权可以有多种审计职能表现形式。通常人们所说的国家审计、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实际上反映了三种不同类型的审计授权或委托人、被审计人和审计人构成的审计关系。在这三种审计关系中,由于审计授权或委托人授权或委托给审计人的职权性质不同,国家审计、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的职能也各不相同。一般认为,国家审计职能以监督为主,内部审计职能以监督和评价为主,民间审计职能以鉴证为主。对国家审计来说,由于各国法律赋予审计机关的职责不同,其国家审计的职能也有所差别。例如,大多数国家的审计机关都可以开展绩效审计,但是有些国家的审计机关则不具有这方面的职权或职责,因而不具有对绩效责任的监督职能。我国2006年6月1日起实施的新修订的《审计法》,在第三章“审计机关职责”中增加了一条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明确了审计机关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的法律地位。审计机关职责的变化必然导致国家审计职能的改变。这就要求我们必须转变关于国家审计职能的传统观念。

一种审计职权可以有多种审计职能表现形式,经济责任审计对传统国家审计职能的丰富和发展,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在国民经济管理方面的职能。我国审计机关,早在1985年3月全国审计工作会议上,就提出把为宏观经济服务作为审计监督的一项重要任务。20多年来,审计机关在维护财经法纪和经济秩序、保证落实宏观调控措施、改进国民宏观经济管理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审计监督在宏观调控中的地位和作用,也一直是审计理论界讨论的热点之一。但是,无论是理论讨论还是审计实务,以往所谓国家审计在国家经济管理方面的职能,都是围绕传统的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和审计调查展开的。财政财务收支活动主要是国家财政权力和国家财产所有权的体现,除此此外,国家用来管理和调控国民经济的权力还很多,包括各种各样的宏观经济调控权和微观市场规制权。与传统审计监督相比,经济责任审计通过对被审计人履行经济责任的检查和评价,对被审计人行使的所有种类的国家经济权力进行监督,扩展了国家审计在国民经济管理中的职能。

(二)在为党委、人大、政府决策服务方面的职能。为人大和政府决策服务是传统国家审计的重要职能。传统国家审计,在为人大决策服务方面,主要表现在向人大提供预算执行情况方面的真实可靠的信息,为人大审查和批准预算以及作出改进预算管理方面的决议服务;在为政府决策服务方面,主要是就国民经济运行中一些重大问题,带有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提出预警和建议,为决策机构提供翔实、科学、准确的信息,同时揭露和查处由于决策失误导致的重大损失浪费问题。与传统国家审计不同的是,经济责任审计的服务对象主要是党委。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领导核心,是我国各种重大方针政策的决策者。“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是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纲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是兴国之要,是我们党和国家兴旺发达和长治久安的根本要求。经济责任审计通过向党委提供重大经济政策制定和执行方面的相关信息,能够服务于党委在经济工作方面的决策,从而加强党对经济工作的领导。同时,通过对政府部门特别是经济管理部门领导干部进行审计,经济责任审计还能够为政府经济决策服务。

(三)在制约监督权力和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职能。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责任监督是控制权力的一种重要手段。责任监督是审计的固有功能。2005年1月,中共中央印发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提出,“强化审计监督,逐步推行效益审计,突出对重点领域、重点部门、重点资金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审计。”国家审计在制约监督权力和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传统国家审计在这方面的职能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一是传统国家审计所制约监督的权力主要是财政权力和国家财产所拥有,主要是对财政财务收支活动的监督;二是传统国家审计主要是“对事”的监督,而不是“对人”的监督,关注的是单位责任或法人责任,而不是个人职责。相比之下,经济责任审计是对被审计人行使的所有种类的经济权力进行监督,监督的范围除财政财务收支活动外,还包括其他经济活动。经济责任审计的另一个突出特点是“对人”的审计,特别是对“一把手”的监督。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关键在于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这是我国党风廉政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然而,长期以来,对“一把手”的监督,一直是权力监督的薄弱环节。经济责任审计克服了传统干部监督管理制度的缺陷,解决了上级干部管理部门对“一把手”管得着、看不见的问题,而且,经济责任审计是多个监督主体分工合作,能够形成合力,监督力度大。实践证明,经济责任审计作为一种特殊的审计监督形式,在对“一把手”的监督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为了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2004年9月,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2007年10月,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又把健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写入了十七大报告,显示了党中央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充分肯定和高度重视。这预示着,经济责任审计在加强领导干部监督,完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方面,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四)在干部管理方面的职能。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在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时,“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在实践中,任前、任中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已经成为考核和管理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经济责任审计的这种职能,是传统国家审计所没有的。

(五)在加强和改善党对经济工作的领导方面的职能。改革开放以来,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党对经济工作的领导方式,从直接领导转变成了间接领导。在间接领导方式下,中国共产党首先要把它代表的最广大人民的意志汇集起来,把他们的根本利益通过提案、建议等形式综合表达出来。然后,使党的主张经过人大转化为国家意志、形成法律,使党的建议经过政府转化为具体的经济发展战略、计划、政策等。党的主张和建议,一旦转化为国家法律和被政府采纳,就能够在国家权力系统的支持下,得以贯彻执行,从而实现党对经济工作的领导。在间接领导方式下,党所提出的关于经济工作的各种主张和建议,是党关于经济工作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属于政治领导的范畴。邓小平曾经说过:“政治路线确立了,要由人来具体地贯彻执行。由什么样的人来执行,是由赞成党的政治路线的人,还是由不赞成的人,或者是由持中间态度的人来执行,结果不一样。”这就是说,党对经济工作的政治领导,还必须有党对经济工作的组织领导来保证。经济责任审计,一方面能够通过为党委进行经济决策服务,加强和改善党对经济工作的政治领导;另一方面能够通过干部管理监督,加强和改善党对经济工作的组织领导。经济责任审计能够实现党对经济工作的政治领导和组织领导的有机统一。例如,每年年底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都会提出下一年度经济工作的重点和方向,集中体现了党中央对经济工作的政治领导,中央五部委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可以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的精神和要求,拟定下一年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指导意见,从而把党对经济工作的政治领导和组织领导结合起来。以往人们在讨论经济责任审计的职能时,主要关注的是经济责任审计在干部管理监督和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职能。我们认为,今后应当注意发挥经济责任审计在加强和改善党对经济工作的领导方面的职能,这也是经济责任审计应有的重要职能。发展是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提高党的执政能力,首先要不断提高党驾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能力,提高党对经济工作的领导水平。经济责任审计能够实现党对经济工作的政治领导和组织领导的有机统一,是提高党驾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能力的有效手段。

四、经济责任审计对国家审计类型的丰富和发展

根据《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审计准则》,国家审计可以分为两种基本类型:合规审计和绩效审计。简单地说,合规审计是对财务责任的检查和评价;绩效审计是对绩效责任的检查和评价。合规审计关注的重点是财政财务收支活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绩效审计关注的重点是公共资源(人力资源、财力资源和其他资源)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人们对公共产品需求的不断增加,政府运作的成本、效率和效果引起了公众和立法机构的关注,从而使得政府的绩效责任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绩效责任与财务责任有关,因为绩效责任需要承担责任的财政资源,以用于向公民提品、服务和利益。两者的主要区别是:首先,财务责任和绩效责任所对应的公共权力不同。根据权力与责任相统一的原理,有什么样的权力,就有什么样的责任,反之亦然。政府的财务责任是政府对财政财务收支活动应负的责任,而政府的财政财务收支活动是政府财政权力以及国家财产所有权的体现,所以,与政府财务责任相对应的权力是财政权力和国家财产所有权。财政权力和国家财产所有权,作为公共权力,它们都是来自于社会公众个人的私人财产权利,来自于社会公众的委托,因而应当承担相应的财务责任。政府在凭借财政权力获取财政资源后,要履行各种行政职能。政府是一个按照职能分工构成的组织系统,不同的职能部门所拥有的职权也各不相同。政府的绩效责任,就是政府对行使职权实现某种特定职能应承担的责任,即应当履行的职责。对于各个政府职能部门来说,由于所拥有的职权和实现的职能不同,其绩效责任??也就是应当履行的职责??的性质和内容也不同。例如,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是公安部门的职责;监督市场交易行为是工商部门的职责;对各类学校进行管理是教育部门的职责,等等。其次,财务责任和绩效责任的评价标准不同。财务责任通常有预先设定的标准,即各种法律法规和规章,审计人员对财务责任的评价为“正确”或“不正确”,“合法”或“不合法”;绩效责任则没有固定不变的评价标准,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的内涵因具体审计事项而改变,对于政府部门来说,不同的职能部门,分别有相应的绩效评价指标。最后,财务责任强调过程的合法性,而绩效责任强调的是结果,即对预期目标的实现程度。

经济责任审计是一种复合性审计类型。经济责任审计是对被审计人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检查和评价。被审计人的经济责任是指其个人经济职责,根据权责相统一的基本原理,个人经济职责是行使经济职权所应承担的相应责任。个人经济职权的内容,不仅包括财政财务收支活动的责任,即财务责任,而且还包括其他经济活动的责任,即绩效责任。其他经济活动的责任,主要是指执行经济政策、重大经济事项决策、经济调节、市场监管和经营管理等方面的职责,这些责任属于绩效责任的范畴。所以,经济责任审计本身同时包含合规审计和绩效审计的内容,是一种新的复合性审计类型。例如,对于工商局局长的经济责任审计,其经济责任的内容不仅包括本部门的财政财务收支责任,即财务责任,还包括市场监管方面的职责的履行情况,即绩效责任。

作为一种复合性审计类型,经济责任审计具有如下特点:(1)经济责任审计与传统绩效审计的绩效责任的内容范围不同。对于政府来说,除了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这些经济职能外,还有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方面的行政职能。政府要履行各种职能,需要消耗一定的财政资源。对于传统的绩效审计来说,无论政府履行经济职能还是非经济职能,只要使用公共财政资源,都应该承担相应的绩效责任,审计机关可以根据授权对政府及其部门的行政效能或行政绩效进行检查和评价。然而,经济责任审计中的绩效责任,在本质上,是对行使经济职权实现经济职能应承担的职务责任。尽管被审计人一般因拥有财权而都应承担财务责任,但是就其绩效责任而言,只有与行使经济职权履行经济职能相对应那部分业绩属于经济责任的范畴,而行使非经济职权应负的绩效责任则不具有经济责任的性质,因而不属于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传统绩效审计中的绩效责任的内容范围,大于经济责任审计中的绩效责任的内容范围,后者包含在前者之中,是前者的一个组成部分。在实践中,有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把全部政府效能或绩效评价都纳入了审计的范围。我们认为,如果不加区别地把本不属于经济责任范畴的那部分行政效能或绩效也纳入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这种做法混淆了经济责任审计与传统绩效审计区别,不利于经济责任审计自身的发展。(2)经济责任审计中的财务责任和绩效责任不能分开。在审计实务中,传统国家审计可以根据财务责任和绩效责任,分别开展合规审计和绩效审计,如果在一个审计项目中同时包括财务责任和绩效责任的内容,人们就把这类审计称之为综合性审计。但是,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如果同时存在财务责任和绩效责任,两者只能结合,不能分开。如果只关注财务责任或只关注绩效责任,那么这样的经济责任审计就无法对被审计人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作出完整的评价,而全面评价被审计人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是审计评价客观公正性的基本要求。经济责任审计与综合性审计不同,综合性审计是财务审计和绩效审计的外部结合,而经济责任审计则是财务审计与绩效审计的内在统一,为了区别,我们把经济责任审计称之为复合性审计。(3)经济责任审计的历史演变。从历史的角度看,在经济责任审计诞生的初期,审计机关主要关注被审计人的财政财务收支责任,即财务责任,把经济责任看作财政财务收支责任的“人格化”。随着经济责任审计对象范围的扩大和领导职务级别的提高,被审计人的经济绩效责任越来越重要,这意味着,经济责任审计必须从传统的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向绩效审计转型。

经济责任审计职能篇2

关键词:经济责任审计 审计风险 防范原则和措施

2010年10月12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颁布,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奠定了基础,也标志着经济责任审计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规定》使得审计对象基本实现了全覆盖、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管理更加科学、审计内容进一步扩展和规范、审计评价和责任界定标准更加明确。但是在当前的审计实践中,被审计对象更加复杂,政府机构改革和企业改革还不到位,现行党、政干部和企业领导的考核激励机制不合理。加之审计方法还不够规范,审计力量明显不足,审计人员的知识和能力也有局限性,审计工作手段和条件又有较大限制,而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影响和作用在不断扩大,党委政府、有关组织及社会各界对经济责任审计的结果及结果运用更加关注,种种因素大大增加了经济责任审计的风险。此外,有些地方还片面扩大经济责任审计的功能和作用,也给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风险。

要真正降低经济责任审计风险,促进经济责任审计的健康发展,首先要对“经济责任”的内涵及特征加以界定,其次要对防范经济责任审计风险的原则加以考量,最后要有针对性地提出防范经济责任审计风险应采取的对策。

一、经济责任审计中“经济责任”的内涵及特征

(一)经济责任审计中“经济责任”的内涵

笔者认为,要防范经济责任审计风险,提高经济责任审计质量,首先要搞清什么是“经济责任”,什么是“经济责任审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第四条明确指出,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不难看出,经济责任审计是对被审计人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检查和评价。即《规定》第十四条明确的,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严格依法界定审计内容。笔者认为,经济责任包含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三个方面的内容。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是并列的经济活动,把财政财务收支责任作为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是正确的,而且是十分必要的。但是“有关经济活动”不限于“与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有关经济活动”,例如,经济合同、经营目标、重大决策等进行审计,正如《规定》第十八条明确的,在审计主要内容的同时,应当关注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五个方面的情况:一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情况;二是遵守有关经济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工作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三是制定和执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四是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决策等活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情况;五是有关廉洁从政规定的情况等。

其次,被审计人“有关经济活动”的经济责任审计,也是充分发挥经济责任审计职能作用的必然要求。以往人们更多的是关注经济责任审计在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加强领导干部监督管理、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职能和作用,事实上,经济责任审计还能够在其他方面发挥职能和作用。例如,通过经济责任审计还能够加强和改善党对经济工作的领导,提高政府和国有企业的经济管理水平。这些也是经济责任审计应有的职能和作用。党对经济工作的领导,政府和国有企业的经济管理,要涉及到各种各样的经济权力。如果经济责任审计要在这些方面发挥应有的职能作用,审计内容就不能仅仅限于被审计人的财政财务收支责任,而必须是被审计领导干部全部经济责任。为了充分发挥经济责任审计在加强和改善党领导经济工作,提高政府和国有企业的管理水平,必须全面审计被审计人的经济责任。

(二)经济责任审计中“经济责任”的特征

经济责任审计中“经济责任”的特征是由经济责任审计的本质决定的。

首先,经济责任审计中的“经济责任”是个人职责而不是法人职责。因为被审计人在行使职权时代表的是他们所在的单位,所以因行使职权导致的责任首先由他们所属的单位来承担,即单位责任或法人责任;单位在承担了责任之后,可以追究被审计人的个人职责。个人职责,主要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另外,个人职责不同于个人责任。个人责任包括个人职务责任和个人非职务责任。

第二,经济责任审计中的“经济责任”是被审计人因行使经济职权而应承担的个人职责。而不包括被审计人的其他个人职责。经济责任审计中的“经济责任”,特指个人经济职责。

第三,财政财务收支责任是最基本的个人经济职责。无论是党的机关还是国家机关,要履行执政职能和国家职能,都必然消耗一定的财政资源。财政权力或财产所有权是一个地区、一个部门或单位的党政领导干部,所拥有的最基本的经济权力。

第四,个人经济职责的多样性。经济责任审计中“经济责任”的内容包括财政财务收支责任和其他经济职责。在这里,其他经济职责是被审计人对行使其他经济职权实现应有职能或业绩所承担的职责。这种职位的多样性,决定了被审计人经济职权和经济职责的多样性,即经济责任审计内容的多样性。

第五,在经济责任审计中的个人经济职责是一种领导职责。领导职责是对领导活动承担的责任。权力越大,责任越大,领导者除了对自身职务行为的直接结果承担直接责任外,还应对被领导者职务行为的结果担负一定的间接责任,即领导或主管责任。

二、防范经济责任审计风险应坚持的原则

中央两办《规定》的出台,为经济责任审计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要防范经济责任审计风险,提高经济责任审计质量,真正发挥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最大效用,要坚持“五项原则”:

(一)审计方式上坚持任中审计为主的原则。《规定》第五条明确: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任中审计,也可以在领导干部不再担任职务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这意味着经济责任审计有任中审计和离任审计两种审计方式。以任中审计为主,就是把干部监督做在平时,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对象数据库,把所有应审计的干部都纳入监督视野,按照重点单位必审,一般单位轮审、经济活动少的单位抽审的思路,有序地对所有领导干部进行任中审计,及时掌握领导干部的情况,发现和纠正其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做到防患于未然。有效地缓解每逢干部换届,过度集中的离任审计所造成的审计力量不足、为完成审计任务而“偷工减料”,缩短审计时间,减少审计内容,精减审计程序,或者对应进行延伸审计的单位不延伸,对重大事项不查深查透,造成审计质量不高,审计风险大的状况。同时,有效地防止原任领导干部已经离职,有的异地为官升迁,责任难以追究;新任领导“新官不理旧账”,使审计效果大打折扣的现象。

(二)审计内容上突出以“三权”为重点的原则。《规定》界定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这种责任是多方面的,有经济组织责任,也有经济监督职责,有领导责任,也有主管责任、直接责任。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职责的所有行为做全面的审查和定量、定性分析,无论是就审计的职责、审计的手段,还是当前审计人员的素质都是无法实现的。特别是对地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涉及的部门、资金、项目、指标很多,如果事无巨细,审计目标难以实现,审计质量得不到保证。因此,要将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和审计职责结合起来,对重点部门、关键领域和重点企业领导干部的经济决策权、经济管理权、经济政策执行权,“三权”和遵守廉政规定的情况等经济行为进行监督,只有这样,才能使审计做到有的放矢。避免“越位”、“缺位”和“错位”。在检查财政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的同时,更加关注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地区、部门和单位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有关经济法律法规、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工作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制定和执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遵守有关廉政规定情况等。

(三)实施中坚持与绩效审计相结合的原则。经济责任审计从根本上说是评价领导干部履行职责的有效性,是对人的行为的绩效审计。审计中,一是紧紧围绕着领导干部各种经济行为的行政效果,以相关数据、经济指标和客观事实评价领导干部履行职责、遵纪守法等情况,不能局限于财务收支情况。二是在审计评价上相互补充、相互印证。以一个单位部门资金运用的效益性来评价领导干部的“政绩”,同时也可以一个单位领导干部的履职情况来对所在单位资金效益情况进行定性分析。三是在审计评价指标上,经济责任审计与所在单位、部门的绩效审计指标可以借鉴或通用。如项目决策绩效评价指标、专项资金运用绩效评价指标、部门预算执行绩效的评价指标等。

(四)审计评价上坚持客观谨慎原则。经济责任的范围是宽泛的,但审计的职责的有限的,审计评价必须立足于审计职责范围、审计实施的范围,不能对一些没经有关部门认定的专业性指标、审计部门不了解的经济性指标、甚至非经济指标进行评价。即“在评价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时,必须坚持审计什么就评价什么,审计到什么程度就评价到什么程度,切不能脱离审计内容、脱离审计机关的职责权限做出不恰当的评价。”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防范审计风险,提交的审计报告才能真正有参谋价值。

(五)结果利用上坚持充分性原则。中央两办《规定》第三十九条明确了: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相关要求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将其作为考核、任用、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并将运用情况反馈给审计机关。一是及时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送政府领导、报送组织部门,纪检等相关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二是对于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纪检部门应依法介入,进行深入查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党纪、政纪、和法律责任。三是认真落实审计整改工作目标责任制。充分发挥经济责任审计实际效果,提高经济责任审计质量。

三、防范经济责任风险的主要措施

笔者认为,新形势下,综合考虑经济责任审计风险产生的各方面因素,为进一步提高经济责任审计质量和水平,规范经济责任审计行为,促进经济责任审计科学发展,有效地防范经济责任审计风险,要认真执行中央两办《规定》和新的《国家审计准则》,并着重在以下几个方面下功夫:

(一)加强审计程序的质量控制。一是深入细致地搞好审计调查搞好是经济责任审计的基本前提。开展审计工作前要了解被审计领导干部在任期内做了哪些工作,面临什么环境,取得了哪些成效,群众反映如何,账面反映如何,有哪些疑问,特别是要弄楚被审计人承担的经济责任,其职责有哪些等。就是要充分了解领导干部的职责任范围、履职情况、管理能力、群众举报线索等情况。对被审计领导所在单位的性质、组织结构、财务状况、核算和监管情况等,确定审计范围、内容和重点,为编制符合实际的审计方案提供依据。二是要选好审计人员。审计组要由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具有一定经济责任审计经验的审计人员组成。审计前要进行专门的知识培训,要求对有关法规和背景知识学习,提高审计组的工作能力。三是要编制好审计方案,要充分考虑审前调查发现的倾向性问题和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的薄弱环节,将其列入审计重点内容,特别要根据审计资源和审计要求,考虑审计风险大小,对审计内容做出取舍,提高工作效率和效果。四是审计实施阶段要围绕重点进行。中央两办《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分别明确了地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党政工作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审计的主要内容。同时,在第十八条规定了在审计以上主要内容时应当关注领导干部的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五个方面的重点内容。也就是除常规财政、财务审计内容外,还要根据经济责任审计的特点,注意在检查财政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的基础上,更加关注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地区、部门和单位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有关经济法律法规、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工作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制定和执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遵守有关廉政规定情况等。

(二)把好审计评价关。审计评价是经济责任审计的关键,审计评价是审计质量高低的综合体现。当前我们开展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时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根据审计查证或认定的事实,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以及责任制考核目标和行业标准等,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做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评价结论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同时,应当突出被审计领导干部在履行经济责任的总体评价,指出其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突出其对所在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情况及监管情况、绩效情况的审计评价;还要结合实际情况,与过去、与同期同类单位业绩进行比较,以反映其所做的努力取得的效果;特别要注意,没有证据或证据不充分的结论,不能轻易写入审计报告,超越审计权限和审计范围的事项也不予评价。

(三)正确界定相关责任。《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分别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所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作了具体规定。审计中要遵循权责匹配、标准科学、职责关联、尊重历史的原则,一是对未经集体研究的事情,谁决策,谁直接负责。二是从职责和权取上界定,区分前任与现任责任、主观经济责任与客观经济责任、主管责任与直接责任、领导责任与监管不力责任、对单位违规应当承担的责任与个人违纪应当承担的责任,尤其对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要区分过失经济责任和故意经济责任,区分罪与非罪责任,对经济责任的履行有重要影响的经济事项要进行重点评价,对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情节严重但不构成犯罪的,移送监察机关处理。按主要领导干部负总责的原则,将所有问题的责任明确为领导责任,由经济责任人承担与职务相关联的责任,按以岗定责的原则,明确谁是问题责任的间接承担者,什么时间发生的问题,是否采取纠正措施等。三是分清领导干部应当对本单位和下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不真实、不合法、效益差应当负责的责任,辩证地看待问题。

经济责任审计职能篇3

一、经济责任审计的特殊性质

(一)经济责任审计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般的政府审计是指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和绩效审计等,特别是在经济发达国家如美国、英国等,绩效审计已成为主要的审计类型。在有审计制度的180多个国家和地区中,只有我国有经济责任审计。自1986年审计署制定下发《关于开展厂长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以来,我国经济责任审计已有20余年的历史。经济责任审计在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资源合理配置,健全完善责任制、问责制和责任追究制,促进反腐倡廉建设,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二)经济责任审计是一种政党经济监督 审计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社会政治经济结构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安排。审计活动按照审计主体可以分为政府审计、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政府审计被认为是一种经济监督。政府审计是由国家审计机关依法所进行的审计,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进行审计监督。经济责任审计是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审计,即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而依法对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进行的审计监督。经济责任审计与一般政府审计的性质都是经济监督,但在此基础上,经济责任审计有着特殊的性质,它是一种政党经济监督。

我国政府审计是行政型审计体制,审计机关是属于各级政府的一个行政部门,在行政首长的领导下开展审计工作。最高审计机关在政府首脑的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在这种体制下,审计机关主要围绕政府部门的中心工作开展服务,直接对政府负责并报告审计工作。这时的政府审计是政府行政系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监督经济活动和财政财务收支的合规性和效益性,或者说是通过监督经济活动和财政财务收支的合规性和效益性,来监督控制和支配这些活动和资金的经济权力和相应的经济责任。在经济责任审计中,政府审计的对象,从内容看仍然包括财政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但政府审计已经成为了执政党执政系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监督执政系统之中领导干部的执政权力和相应的经济责任。

在我国的执政系统中,各级领导干部因执政权力而产生相应的执政责任,其中很重要的是执政经济责任。经济建设是全党全国的工作重心,执政党制定关于国家经济建设和发展的政治决策,并将这些决策转化为国家意志和政府政策,进入国家行政系统,通过国家行政系统以行政、经济等手段,如政策、调控、管制等来贯彻执行,将执政党关于经济工作的政治决策转变为经济建设和发展的现实成果。在执政权力的运行过程中,必须建立健全并不断完善干部管理和监督制度,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党内监督制度。党内监督制度有组织监督、纪检监督以及审计监督。经济责任审计监督是一种党内监督的制度,为监督和考核干部提供了重要依据,使党内监督制度更加完善、监督手段更加有效。

二、经济责任审计的特征

(一)经济责任审计是针对领导干部个人经济职责进行的审计 第一,所审计的职责是个人职责而非单位职责。在审计中,通常对于所居职位而导致的经济责任,会先由单位或法人来承担,然后再由单位或法人追究个人职责,即“先对事后对人”,因为个人在行使职权时代表的是所在的单位而非个人。而在经济责任审计中,直接是对领导干部个人的经济责任进行审计,给予审计评价,确定或解除被审计领导干部个人的经济责任,即所谓的“对人”。第二,所审计的职责是个人经济职责而非个人其他职责。一个单位的领导人在履行经济职责的同时,可能还会拥有其他职位,承担其他责任。经济责任审计并非对领导干部个人的所有职责责任进行审计,而只是审计因履行经济职责而应承担的经济责任。

(二)经济责任审计是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与绩效审计的统一 政府审计一般分为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和绩效审计,前者关注真实性、合规性,后者关注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经济活动真实合规是基本要求,追求效益则是更高层次的发展。政府凭借公共权力获取社会公众的部分私人财产作为财政资源,用于机构行政开支和提供公共产品服务,形成财政财务收支活动。这些财政财务收支活动应当真实和合规,政府承担的这种责任称为财务责任。同时,一定时期一定社会的经济资源是有限的,政府行使职权应当实现某种特定职能,达到相应的结果,政府承担的这种责任称为绩效责任。对这两种责任的审计分别称为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和绩效审计。在一般的审计活动中,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和绩效审计可以分别单独开展,也可以两者结合起来开展,并且这两者结合的程度和比例可以根据审计目标有所不同。经济责任审计是对领导者个人经济职责所进行的审计。作为领导干部个人,受托承担的经济职责是基于所居职位的整体上的经济职责,包括财务责任和绩效责任。因而经济责任审计必然同时包含了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和绩效审计,是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和绩效审计的统一。这样才能对领导干部个人进行客观和全面的责任履行评价,真正起到监督和考核的作用,充分发挥政府审计的职能。

(三)经济责任审计是一种受托专业技术性的党内监督 经济领域是党内监督的重点。就经济领域而言,领导干部个人因居于领导职位而履行的经济职责,必然表现为各项经济活动,很多经济活动都可以具体化为各项财政财务收支,进一步通过财务账目体系和其他载体,加以记录和反映。因而,对党内领导干部的经济监督,必然要借助审查记录财政财务收支的财务账目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记录,以获得基本的证据,进行责任履行评价。这种工作具有很强的专业性,要依靠专业技术才可以更好完成,这也正是传统审计活动独有的专业能力优势。经济责任审计是审计专业性在党内监督形式上的运用,是党内监督形式的扩展,是党内监督结合专业技术更科学和客观的体现。改革开放以来,党不断改进和健全党内监督机制,进一步完善党内监督制度,拓宽监督渠道,把纪检机关的监督与其他监督紧密结合起来,形成合力,增强监督效果。

我国政府审计是属于政府的一个行政部门,虽然党内监督是一种带有强制性的活动,政府审计本身也是具有强制性的经济监督,但政府审计不能对领导干部直接行使监督权,必须通过接受委托的方式才能进行相应的审计,同时审计结果要提交给委托人,由委托人依法运用审计结果。《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第十三条指出: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计划地进行。组织部门每年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建议,经联席会议办公室研究后提出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由审计机关报请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审定后,纳入审计机关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虽然从一般意义上讲,审计都是基于委托受托责任关系而产生的,但经济责任审计的委托受托关系与通常所说的政府审计的委托受托关系并不相同。通常的政府审计是由法律授权而进行的,在法律的规范内直接进行,不必再接受委托,是一种隐性的委托受托关系。经济责任审计虽然在《审计法》中进行了规定,明确了审计机关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的法律地位,但在执行中则需要经过相关权力部门的委托、履行规定的程序后进行,是一种显现的委托受托关系。通过在程序上确立委托受托关系,政府审计才能够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运用审计专业技术手段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将审计监督扩展到党内监督,使党内监督制度更完善,监督手段更有力,以政府审计的特有职能促进并加强党的干部管理,强化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三、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关系分析

(一)一般政府审计的审计关系 根据审计理论,审计基于委托受托责任关系产生,经济资源的所有者将经济资源委托给经营管理者,同时授权或委托第三方对经济资源受托者的责任履行进行检查监督评价,形成审计关系。审计关系就是指审计活动中审计授权人或委托人、被审计人和审计人之间的关系,审计授权人或委托人同时也是经济资源的所有者。审计关系在现实中的具体表现,还要结合不同的审计体制,其中主要是机构设置和权力配置。我国审计机关在体制上隶属于国家行政系列,是行政型审计体制,其审计关系如图1所示。

(二)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关系 经济责任审计同样是基于委托受托责任关系,是一种超出政府行政系统的特定的委托受托关系,其具体审计关系与一般审计关系在审计关系人、审计性质、审计内容、审计程序等方面存在很大的不同。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关系如图2所示。

一般政府审计关系中的审计授权人或委托人是人大和政府,被审计人是政府各部门,审计的是受托行政经济责任,审计机关不须接受特定的委托,根据社会经济形势和政府工作重心,以及审计工作需要,对一定时期的审计工作目标任务、内容重点、保证措施等进行事前安排,作出审计项目计划。经济责任审计关系中的审计委托人是干部管理部门的党组织而非一般意义的资源财产所有者或投资人,被审计人是党政和国有企业的领导干部,审计的是受托执政经济责任,组织部门提出审计委托,审计机关将联席会议提出的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报请行政首长审定后,纳入审计工作计划。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关系,突破了传统的审计关系人理论学说,促使人们对审计委托人的内涵和外延进行深入研究并做出新的诠释。

(三)经济责任审计关系对政府审计的意义 经济责任审计关系是一种新型的审计关系,在机构设置上增强了执政党领导的成分,在权力配置上通过执政党权力的权威性强化了审计监督权。对于政府审计来说,这种新型审计关系的建立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是扩展和强化了政府审计监督的职能作用。相对于财政、税务、金融等多种具有监督职能的机构,审计机构的监督最具全面性和专业性,是专职的经济监督机构。审计监督职能作用要通过具体的监督客体才能发挥。经济责任审计扩展了审计监督的客体范围和层级,从行政系统扩展到执政系统,从对政府部门(含国有企业)的监督扩展到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监督。伴随监督范围的扩展,审计监督职能所达范围也随之扩展,其职能作用也可以从量和质两个方面更多地发挥出来。通过经济责任审计,一方面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权力制约和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各项方针政策的正确有效贯彻执行,促进领导干部依法行权、有效履责,同时为党政干部管理提供更加客观科学的依据。另一方面,通过向党委组织部门作出审计评价和提交审计结果,反映经济运行真实情况和客观成果,为执政党进行经济决策服务,加强和改善党对经济工作的领导。审计监督职能作用还要通过监督权力的保障才能发挥。经济责任审计提升了监督权力的保障程度,从而加强了监督的力度。经济责任审计深入党的执政系统,通过审计委托方式,以党的执政权力保障审计的监督权力,以党委、组织部门、联席会议作为经济责任审计的组织保障,使处于较低层次的行政系统的政府审计可以监督处于较高层次的执政系统的领导干部,并且审计结果作为考核任免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这样,审计监督才有力度和权威,才能有效,审计的监督职能得以强化。

二是提升了政府审计的社会影响力。多年来,政府审计在监督公共资金的安全、合规、有效方面,在揭露问题、严肃法纪方面,在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方面,在评价经济活动为政府提供建议咨询方面等都发挥了重大的作用,社会影响力不断增加。经济责任审计的普遍开展,更加提高了政府审计的社会影响力。党的领导主张能否正确有效地贯彻实施,一个重要的方面是要依赖于作为领导干部的执行者的能力和素质。领导干部拥有一定的权力,掌握着一定的公共资源,层次越高的官员,掌握的资源分配权就越大,其行为和决策的影响也就越大。经济责任审计的普遍开展和级别的提高,使得权力约束更加广泛,权力制约的成果更加突出。经济责任审计的存在本身就是一种威慑,无形中会促使领导干部依法行政和管理,进行自我约束和自我完善。审计的影响力不仅仅停留在检查问题上,更重要的是有效防范问题。审计机关根据审计情况,对于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为决策提供重要参考依据。查处问题与促进整改、完善制度相结合。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审计的作用范围越来越广泛, 重要性越来越突显,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

三是增加了政府审计的组织价值。政府审计本身也是一个具有公共物品属性的组织机构,耗用一定的公共资源,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从审计组织的角度来讲,依法受托开展经济责任审计,拓宽了审计的领域,提高了审计的层级和权威性,丰富了审计的理念,增大了对社会的贡献,必然增加审计作为一个组织的价值。而审计组织价值的增加,可以为审计带来更多的社会认可,从而获得更多的公众支持、舆论支持以及财政预算支持。组织价值的增加也必然会带来审计人员的自我价值认同,激发对职业声誉的珍惜和敬业精神,做好审计工作,发挥审计作用,形成审计组织自身的良性发展循环。

审计是国家社会经济的“免疫系统”,经济责任审计的制度化、法制化和经常性,必然从更高的层次,更广的范围,以更权威性的力度和更客观的专业手段,促进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加强权力制约监督,推进党的建设科学化,充分发挥审计预防、揭示和抵御的功能,更大程度地保障社会经济健康运行。

参考文献:

[1]蔡春、田秋蓉、刘雷:《经济责任审计与审计理论创新》,《审计研究》2011年第2期。

[2]崔孟修:《经济责任审计对国家审计的丰富和发展》,《审计文摘》2008年第3期。

经济责任审计职能篇4

[关键词] 经济责任;经济责任审计;风险;对策

[中图分类号] F239.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6-5024(2007)05-0190-03

[作者简介] 陈明坤,江西财经大学会计学院副教授,高级会计师,研究方向为会计理论与实践;(江西 南昌 330013)

李素梅,广西经贸职业技术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会计理论与方法。(广西 南宁 530021)

为了加强对企业领导人管理和监督,正确评价企业领导任期经济责任,促进领导干部勤政廉政,全面履行职责,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政府部门正在加大其经济责任审计的力度。经济责任审计主要是对有关行政负责人和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任职期满或因调动、离退休、辞职、免职、撤职等原因离开现职岗位前,在管理职责范围内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依法做出评价,包括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审计两种类型。

一、经济责任审计的内涵

审计产生的客观条件之一就是财产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的分离,其主要目的就是为了保护财产的安全和完整,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和可靠,明确财产经营管理者的经营管理责任。因此,从根本上看,任何一种审计都是经济责任审计,也就是说,广义的经济责任审计包括一切审计,如政府审计和社会审计。本文特指我国在近些年来出现的旨在明确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领导人经营管理责任而进行的一种审计活动,即通常所说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或者离任审计,属于狭义的经济责任审计。

狭义的经济责任审计是指由独立的专门机构(或组织)和专职人员接受委托,对有关部门经济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根据一定的标准和依据,遵循既定的程序,运用相应的方法进行审查分析,依法进行的经济评价活动。其内涵至少应包括:第一,同政府审计和社会审计一样是一种独立的经济评价活动;第二,独立的专门审计机构和专职人员是其主体;第三,被审计项目是其客体;第四,被审计人所从事、参与的生产授自活动以及反映这些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种资料是其对象。因此,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就是依法评价有关经济责任人在其任职范围内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

二、经济责任审计的特点

狭义的经济责任审计与现在所说的政府审计和社会审计相比,虽然从广义上来说同属经济责任审计,都是由独立的审计部门对第三单位的整体从事的审计活动,但是,它们之间却有着本质的区别。

众所周知,政府审计是由政府领导下的审计机构对自己所承担企业或者其他部门进行审计,侧重于监督和处罚;社会审计又被称作民间审计,是由私人机构所从事的审计活动,侧重于鉴证和评价。与这两者相比,经济责任审计具有以下特点:

1.受托性。这是经济责任审计区别于其它审计类型最明显的特点,既不同于列入审计计划的审计项目,又有别于上级或主管部门临时交办的审计事项,必须是在得到上级部门或者单位提出委托审计的书面指令和申请后,审计部门才予安排的一项审计工作,是一种“被动”而非主动的审计行为。

2.专一性。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审计范围的专一性,即经济责任审计仅就授权或提请要求审计的部门在授权或委托书中所指明的范围内进行,包括审计的时间范围和审计的内容范围。前者是指被审计人的任职期间,后者仅局限于被审计人在管理职责范围内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而非对其德、勤、能、绩进行全面考察和评价;二是审计内容本身的专一性,即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应按照有关规定对指定的内容进行审计;三是审计对象的专一性,即所评价的对象仅指履行经济管理职责的人,不针对其他人。

3.事后审计。这是由其性质决定的,因为对经济责任人履行职责的情况无法也不可能进行事前审计。

4.直接职能是评价。评价是审计机构完成对内审计人审计过程之后,向委托部门表明的对被审计人履行职责情况的最终意见。为管理部门提供考核,使用干部的依据。经济监督是其间接的职能和作用,是一种宏观监督,是审计评价的延伸和升华。

三、经济责任审计的风险

1.审计内部原因造成的风险。所谓审计内部的风险,就是指在审计工作本身中由于所存在的一些客观以及主观原因而造成的审计方法或者手段不明确使得肾计结果有所偏差。具体形式为:一是审计手段的局限性所形成的风险。审计主要是通过会计资料及相关资料来发现和查证问题,而有些违法违纪问题不一定就在会计资料中明显反映,或者是用审计手段难以深入查证,必须由有关执法执纪部门运用特殊手段进行审计,才能查清,如受贿索贿、收受回扣等问题。二是审计人员综合素质不够高所形成的风险。经济责任审计涉及的内容很广,这就要求审计人员既要懂得行政财务,又要懂得企业财务、投资基建的财务,不仅要具备查账技能,还应具备宏观经济管理知识、政策法规及审计、会计专业知识、口头及书面表达能力、综合分析能力等,如果审计人员的业务素质不够全面,就会严重制约和影响审计工作的质量。三是评价失真产生的风险。经济责任审计的直接职能是评价,由于对被审计者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发表的综合评价,涉及被审计者的切身利益,不实或不当的评价,均有可能引起审计行政诉讼。如“此次审计未发现被审计者个人有严重经济违纪违规问题”。假如存在违法的事实在后来被查出,就会影响审计部门的形象,产生审计评价风险。

2.审计外部的原因造成的风险。所谓审计外部的原因造成的风险是指在审计过程中的由于部门、法律等一些客观的原因,使得审计工作的难度、以及风险增加。一是先任命后审计,增加了审计工作的难度,造成高风险。现实中,组织人事工作往往衔接不上,“先离后审”、“先任后审”现象普遍存在,如果离任不审,形成的损失就会职责不清,无法追究;如果先离后审,就会对离任领导缺乏约束力,使审计流于形式。二是被审单位提供的资料不真实,或有意制造虚假会计信息,导致的审计风险。评价经济责任和廉洁自律表现,必须以真实的会计指标为依据。经济责任审计更注重量化指标,审计评价在很多情况下是靠数据说话的,审计人员稍有疏忽,就会对应审项目主要事实说不清,重大问题发现不了,特别是对被审单位财政财务收支不实,资产、负债、损益不实揭露不了,反映不出事物本来的面目,出具了不真实的审计结论,就会成为“假、丑、恶”的“保护伞”。

四、经济责任审计的风险规避

1.建立承诺制度,明确法律责任。即要求被审计单位负责人作出书面承诺,保证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完整、安全、可靠。尤其是所提供的呆坏账,资产盘亏盘盈,报废损失,账外费用或收益等资料必须真实合法。审计组长应提供书面保证,保证按审计方案规定内容和操作规程实施审计,谁违反承诺,由谁承担责任。

2.增强审计人员的风险意识,提升自身素质。审计风险随时存在,迫切需要审计人员在思想上高度重视,增强审计风险意识,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这是防范审计风险的关键,只要有了过硬的思想作风和业务技能,掌握审计方法,审计质量才会有保障,审计风险才能得以控制。因此,审计机关要加强审计人员的后续教育,不断更新知识,培养一专多能的复合型人才,以适应日益发展的经济责任审计的需要。

3.恪守审计权限,排除审计结果运用的随意性。干部任职期间应承担的责任可能是多方面的,而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仅限于经济活动,评价内容也仅限于其经济活动中应负的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至于其它的诸如政治素质高低、领导艺术深浅大可不必论及。要做到既不越位,也不缺位,该到位的必须审到位。因此,必须依法框定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经济责任审计还涉及到对人的功过评价,所以对审计结果的运用也不能随意。经济责任审计只能作为考核干部的一个程序,其审计结果作用发挥的如何,由组织人事部门决定,审计部门主要是对审计事项负责。

4.建立部门联系制度,及时沟通、互递信息,共同界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机关在独立行使审计职能的同时,要加强与组织、人事、纪检部门的联系,把了解的被审计单位财务管理的情况与组织部门掌握的领导干部考核情况有机结合,为深入审计提供线索。组织部门有责任提供领导班子和被审单位的有关情况,应与审计机关共同分析研究,确定审计重点,以解决干部考核中群众举报或反映问题的疑点。当审计查证严重违反财经法纪的问题,需界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时应由审计部门会同组织部门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分析研究,共同确定领导干部应承担的经济责任。另外,对企业领导人任期经济责任界定应遵循以下原则,即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权责结合原则,重要性原则。在重要性原则中,审计人员应从经济责任的性质、经济责任的大小和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等三个方面把握经济责任界线。

五、经济责任审计的现状

近年来,全国审计机关广泛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大量的经济责任审计实践表明,审计机关通过开展经济责任审计,不仅能够及时查处企业存在的违规问题,促进企业依法经营,而且能够向干部管理部门提供有关企业领导干部任期内,企业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方面的情况、资产质量情况、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重大经营决策情况、内部管理情况、以及企业领导人和管理人员遵纪守法等情况。然而在对领导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的同时,也存在着不少的弊端。

1.对经济责任审计的定位问题还存在模糊认识。经济责任审计是审计机关利用审计手段从财政、财务收支角度认定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但并不是认定领导干部的全部经济责任;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也不是对领导干部的全部业绩的评价和鉴定。经济责任审计具有局限性,审计结果只能作为考核任用干部的参考依据,这一点是非常明晰的。但有的审计机关对经济责任审计的定位问题还存在着模糊认识。

2.少数部门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重视不够。有的干部管理部门没有真正把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贯穿于监督管理中,评价和任用干部时只是委托审计机关走走形式而已。

3.经济责任审计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经费保障等问题还没有根本解决,影响了审计工作的正常开展。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各级审计机关的工作量急剧增加,审计力量不足的矛盾十分突出。

4.审计监督覆盖面小。对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进行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虽然开展得比较早但发展很不平衡,一些地方还没有真正开展起来,已经开展的地方大多也是审计县级以下的党政领导干部。但是,将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对象限定为县级以下的党政领导干部,显然已不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

5.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中的不透明和缺乏标准等问题影响了审计效果的发挥。按照中办、国办规定,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束后,审计机关根据审计情况写出审计结果报告,审计结果报告在报同级人民政府的同时,抄送干部管理部门;审计机关的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只对干部管理部门负责,不公开披露。干部管理部门如何运用审计结果以及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如何反馈等没有明确规定,至于存在什么经济问题的干部应提醒、诫勉、追究责任以及降职、免职等也没有具体标准。审计结果不公开、不透明,审计结果运用缺乏标准,不利于将群众监督与审计监督结合起来。

六、经济责任审计的全面推行

基于上述情况,经济责任审计应全面推行,并做好以下工作:

1.全面重视审计工作。经济责任审计是对领导干部的经济评价,关系到领导干部的可信度问题,并直接影响企业,因此,各审计相关部门应该充分重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重视审计工作应该从上级从基层从个人等各方面做起。

2.加大审计工作力度,扩大审计监督的范围。针对部分单位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还没有落实,以及个别地区仍然实行针对县级以下领导干部的审计的情况,应该从整个审计部门着手,从上级开始严抓相关文件的落实情况,与时俱进的发展相关条文法规,审计监督部门应该加大工作力度,保证其监督范围的完整性。

3.加强审计后续教育,提高个人综合素质。审计过程中,由于审计人员自身对审计的定位问题还存在模糊认识,审计部门应该组织审计人员进行培训,使审计人员对审计结果有着正确的认识,从而提高审计工作的效率,更好的发挥审计监督的作用。审计评价中要充分听取被审计对象的陈述和申辩,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的影响,作出客观的评价,切忌主观臆断而作出不切实际的审计评价。如某某同志一贯清政廉明或某某同志没有经济问题等武断的结论。而要坚持慎重、稳妥的原则,在把握事实的基础上,作出准确的判断,作出符合实际的结论,对一时搞不清的问题,应当发表保留意见,以保证审计评价的正确性和稳妥性。

4.保证审计评价公正、透明。由于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好坏事关被审计领导干部的政治生命,因而被审计者十分关注审计的评价,会提出一些要求,在这种情况下审计人员绝不能一味地满足被审计领导干部的要求或以审计人员与被审计领导干部感情好坏,以感情论功过,作出不符合实际的评价而增大审计风险。要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以审计的事实为依据,不受外界的任何影响,不附加任何主观成分,按照客观事实的本来面貌作出公正的评价,审计评价工作要做到高度透明,这样才能使领导者心服,对群众则更加具有说服力。

参考文献:

[1]朱荣恩.审计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

[2]宋丽,李佳孝.高校经济责任审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事业财会,2004,(88).

[3]王化成.企业财务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4]孙建玲.谈谈经济责任审计中的几点问题[J].现代会计, 2002,(4).

经济责任审计职能篇5

(一)现行审计体制和机制存在问题

现行审计体制构建于改革开放之初,在制度设计上带有明显的计划经济烙印和先天性不足,无论是体制、领导干部任免、还是经济利益上都无独立性可言。虽然《审计法》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审计机关在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行使审计监督权的双重领导体制,但地方审计机关的人、财、物等都依赖地方政府,特别是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的任免、调动、奖惩都取决于地方政府,导致实施审计监督的主体与被审计监督对象共处一个利益主体之内,同时接受同一首长领导。大大降低了经济责任审计监督的独立性、加大了审计工作运转对地方财政的依赖性。

(二)经济责任审计组织体系及架构存在问题

我国现行经济责任审计监督主体——六部门联席会议制从实质上看只是一个临时性过渡机构,与现行审计体制很难融合,同样也不可能进入其他五部门的监督体系。所以从长远看,由于经济责任审计固有的本质特征,经济责任审计组织体系必将以独立形态进入我国监督制度体系,也就是说,独立、专职的领导干部权力制约监督机构将是合理选择。

(三)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

主要包括经济责任审计法律依据不足;经济责任审计的组织委托与责任确定无配套制度予以规范;经济责任审计联系会议制度及成员单位、部门之间协作机制亟待优化;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标准体系虽已初步建立,但操作性较差。

(四)经济责任审计内容及风险控制方面存在的问题

主要包括经济责任审计内容、审计对象不完整的问题;评价不规范的问题。风险控制方面主要包括经济责任审计风险防范措施不到位,检查风险较大。

(五)经济责任审计组织实施及结果运用方面存在的问题

主要包括审计力量严重不足与任务重的矛盾较为突出;立项与授权程序不规范问题;实施过程中取证工作存在较大困难;审计结果利用方面存在有选择、有限制的利用审计结果,对其向社会公告尚未纳入法制化轨道。

二、国家治理框架下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的设计与完善对策

(一)改善经济责任审计在国家治理中的内外部环境,使其具有足够独立性

要使作为国家审计组成部分的经济责任审计具有足够独立性,至少具备四个条件:一是法理上的独立,二是体制上的独立,三是审计部门领导干部任免上的独立,四是经济利益上的独立。因此,对现行审计体制和机制进行创新很有必要,具体设想:一是对省以下审计机关实行由省级审计机关垂直管理试点,待各方面条件成熟时,再对宪法和审计法中关于审计体制的规定修改为审计机关由中央直接垂直管理,不再由地方政府领导;二是对省、市、县级审计机关主要领导干部任免程序改为征求当地组织部门意见后,由上级审计机关考察决定任免;三是先行对省及以下审计机关经费实行由中央财政负担为主,地方财政为辅,过渡到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切断与地方政府的经济联系。

创新经济责任审计在国家治理中的外部环境,提高领导重视水平和社会各界认知水平。经济责任审计受外部环境影响较大,诸如领导的重视程度、部门的配合情况、社会各界的认知水平都会对审计工作产生影响。在诸多因素中党委政府领导对审计监督的影响显得尤为重要,因为现实中组织、纪检部门接受领导指令委托审计项目,审计结果最终要报告领导进行决策。如果党政领导从行动上重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并把审计监督与干部廉政监督及反腐败联系在一起,那么各职能部门的重视程度和工作积极性必定会提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力度必定会加强。同时,要向社会、新闻网络媒体多宣传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形成监督合力。必将对经济责任审计在国家治理中功能的发挥起到强有力推动作用。

(二)在国家治理框架下经济责任审计体系、组织架构进行转型

1.在保持现有的经济责任审计组织体系和机构的基础上,对其地位和职能予以提升和强化,对其人员编制进行扩充。地位上主要是国家层面:国家审计署设立经济责任审计局,局长由审计署副审计长兼任,级别为副部级,可考虑下设两个司、4个职能处室;地方层面是地方审计机关的经济责任审计部门上升为经济责任审计局,局长由地方审计机关副职兼任,也可由正职兼任。职能上主要是赋予经济责任审计局独立地经济责任审计监督职能,同时要增加经济责任审计局能直接启动对领导干部的行政问责程序和责任追究及处理机制(违法犯罪要移送其他部门除外)。人员编制上要在现有的基础上根据中央及地方审计对象的增加和职能扩充的实际,按照三定方案相应地调增机构编制,以适应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发展的要求,以有利于其在国家治理作用功能的充分发挥。

2.参照国家预防腐败局建制。国家预防腐败局是列入国务院直属机构序列,在监察部加挂牌子,其局长由国家监察部部长兼任,其行政级别为正部级。那么经济责任审计的组织体系完全可以参照这一建制:(1)在中央层面设立国家经济责任审计监察局,列入国务院直属机构序列,在审计署加挂牌子,由审计署审计长兼任局长;在地方层面设立地方经济责任审计监察局,列入地方政府直属机构序列,在地方审计机关加挂牌子,由地方审计机关一把手兼任局长。(2)经济责任审计监察局的职能由国务院和地方政府单独设定,但应赋予其独立地对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监督和经济责任问责职能,同时要赋予其独立地行政监察职能。(3)经济责任审计监察局在地位上要相对独立,中央和地方都要根据三定方案的要求,相应地设置内部职能部门,定岗定编定员,独立地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三)不断规范审计制度安排,强化其在国家治理中监督作用的发挥

经济责任审计职能篇6

(一)现行审计体制和机制存在问题

现行审计体制构建于改革开放之初,在制度设计上带有明显的计划经济烙印和先天性不足,无论是体制、领导干部任免、还是经济利益上都无独立性可言。虽然《审计法》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审计机关在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行使审计监督权的双重领导体制,但地方审计机关的人、财、物等都依赖地方政府,特别是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的任免、调动、奖惩都取决于地方政府,导致实施审计监督的主体与被审计监督对象共处一个利益主体之内,同时接受同一首长领导。大大降低了经济责任审计监督的独立性、加大了审计工作运转对地方财政的依赖性。

(二)经济责任审计组织体系及架构存在问题

我国现行经济责任审计监督主体——六部门联席会议制从实质上看只是一个临时性过渡机构,与现行审计体制很难融合,同样也不可能进入其他五部门的监督体系。所以从长远看,由于经济责任审计固有的本质特征,经济责任审计组织体系必将以独立形态进入我国监督制度体系,也就是说,独立、专职的领导干部权力制约监督机构将是合理选择。

(三)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

主要包括经济责任审计法律依据不足;经济责任审计的组织委托与责任确定无配套制度予以规范;经济责任审计联系会议制度及成员单位、部门之间协作机制亟待优化;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标准体系虽已初步建立,但操作性较差。

(四)经济责任审计内容及风险控制方面存在的问题

主要包括经济责任审计内容、审计对象不完整的问题;评价不规范的问题。风险控制方面主要包括经济责任审计风险防范措施不到位,检查风险较大。

(五)经济责任审计组织实施及结果运用方面存在的问题

主要包括审计力量严重不足与任务重的矛盾较为突出;立项与授权程序不规范问题;实施过程中取证工作存在较大困难;审计结果利用方面存在有选择、有限制的利用审计结果,对其向社会公告尚未纳入法制化轨道。

二、国家治理框架下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的设计与完善对策

(一)改善经济责任审计在国家治理中的内外部环境,使其具有足够独立性

要使作为国家审计组成部分的经济责任审计具有足够独立性,至少具备四个条件:一是法理上的独立,二是体制上的独立,三是审计部门领导干部任免上的独立,四是经济利益上的独立。因此,对现行审计体制和机制进行创新很有必要,具体设想:一是对省以下审计机关实行由省级审计机关垂直管理试点,待各方面条件成熟时,再对宪法和审计法中关于审计体制的规定修改为审计机关由中央直接垂直管理,不再由地方政府领导;二是对省、市、县级审计机关主要领导干部任免程序改为征求当地组织部门意见后,由上级审计机关考察决定任免;三是先行对省及以下审计机关经费实行由中央财政负担为主,地方财政为辅,过渡到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切断与地方政府的经济联系。

创新经济责任审计在国家治理中的外部环境,提高领导重视水平和社会各界认知水平。经济责任审计受外部环境影响较大,诸如领导的重视程度、部门的配合情况、社会各界的认知水平都会对审计工作产生影响。在诸多因素中党委政府领导对审计监督的影响显得尤为重要,因为现实中组织、纪检部门接受领导指令委托审计项目,审计结果最终要报告领导进行决策。如果党政领导从行动上重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并把审计监督与干部廉政监督及反腐败联系在一起,那么各职能部门的重视程度和工作积极性必定会提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力度必定会加强。同时,要向社会、新闻网络媒体多宣传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形成监督合力。必将对经济责任审计在国家治理中功能的发挥起到强有力推动作用。

(二)在国家治理框架下经济责任审计体系、组织架构进行转型

1.在保持现有的经济责任审计组织体系和机构的基础上,对其地位和职能予以提升和强化,对其人员编制进行扩充。地位上主要是国家层面:国家审计署设立经济责任审计局,局长由审计署副审计长兼任,级别为副部级,可考虑下设两个司、4个职能处室;地方层面是地方审计机关的经济责任审计部门上升为经济责任审计局,局长由地方审计机关副职兼任,也可由正职兼任。职能上主要是赋予经济责任审计局独立地经济责任审计监督职能,同时要增加经济责任审计局能直接启动对领导干部的行政问责程序和责任追究及处理机制(违法犯罪要移送其他部门除外)。人员编制上要在现有的基础上根据中央及地方审计对象的增加和职能扩充的实际,按照三定方案相应地调增机构编制,以适应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发展的要求,以有利于其在国家治理作用功能的充分发挥。

2.参照国家预防腐败局建制。国家预防腐败局是列入国务院直属机构序列,在监察部加挂牌子,其局长由国家监察部部长兼任,其行政级别为正部级。那么经济责任审计的组织体系完全可以参照这一建制:(1)在中央层面设立国家经济责任审计监察局,列入国务院直属机构序列,在审计署加挂牌子,由审计署审计长兼任局长;在地方层面设立地方经济责任审计监察局,列入地方政府直属机构序列,在地方审计机关加挂牌子,由地方审计机关一把手兼任局长。(2)经济责任审计监察局的职能由国务院和地方政府单独设定,但应赋予其独立地对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监督和经济责任问责职能,同时要赋予其独立地行政监察职能。(3)经济责任审计监察局在地位上要相对独立,中央和地方都要根据三定方案的要求,相应地设置内部职能部门,定岗定编定员,独立地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三)不断规范审计制度安排,强化其在国家治理中监督作用的发挥

经济责任审计职能篇7

【关键词】 经济责任审计; 高校审计; 内部审计

在高等学校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遇到一些难以排解和消除的困难与矛盾,影响了高校经济责任审计的开展。因此,深入分析现阶段影响高校经济责任审计的深层原因,对于我们积极寻求化解高校经济责任审计的各种矛盾、降低经济责任审计的风险,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影响高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深层原因主要是:

一、体制不健全是影响高校经济责任审计的根本原因

(一)审计范围难以确定

2010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指出,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上级领导干部兼任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对高校而言,主要是根据教育部的《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属高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意见》(教财〔2007〕13号),“意见”明确指出: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所属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的校级领导干部在任职期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前,都应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基于以上的文件精神,目前大多高校的经济责任审计主要是针对有财权的院(系)或职能部门的主要领导。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学校所谓的领导干部一般指副处级以上干部。所以从学校经济责任审计范围上看,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基本限定在院(系)或职能部门的主要领导,在这种覆盖范围下,就必然会出现部门主要负责人与同级别的党委(总支)书记或副职之间经济责任的范围难以划分的问题,在我国现行体制下,理论上区分与实践上区分存在着突出矛盾(马宇飞,2008)。

(二)经济责任难以划分

在经济责任审计中,除了存在审计范围的确定方面的矛盾外,还存在着经济责任区分难的问题。正确区分领导干部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个人责任和集体责任,明确其履行经济责任行为的性质,是公正、客观评价领导干部在任期内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基础。在领导干部任期责任划分中:一是前任与后任的责任划分难。因为在此之前,我国并没有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前任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如何并没有得到正确评价,留下的资产、负债也没有得到认真清理,对前任留下负债的清偿必然影响到后任的业绩评价。二是个人责任与集体责任划分难。由于领导干部到一个单位任职就要对这个单位及其单位管辖范围内的所有经济活动负责,往往个人责任与组织责任纠合在一起,根本无法划清,这直接影响到领导干部本人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评价。三是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划分难。在纷繁复杂的经济活动中,一个单位对待同样一件事,有的领导委派其他下属办理就可以解决,有的则必须由领导亲自办才能解决,由于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的不确定性,给二者的区分带来相应的难度。

(三)独立审计难以实现

高校针对学校院系领导、产业实体领导、后勤领导、机关部处领导干部等开展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属于内部审计的范畴,高校开展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是由高校自身的审计部门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的,要真正实现独立审计确有管理体制的限制。

审计工作的灵魂关键在于审计的独立性,特别是被审计单位的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被审计人个人履行经济责任、遵守财经纪律和廉洁自律情况。经济责任审计对审计独立性有着特定的要求。审计的独立性关键是审计主体的独立性。而审计主体的独立性是由审计主体在审计关系中的地位来确定的,独立的审计人只能是与财产所有人和财产管理人均无经济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独立审计人是一种绝对独立的审计人,只有绝对独立审计人的审计结果才更具有权威性,经济责任审计就需要这样的绝对独立的审计主体。

我们要客观、公正地评价高校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有效地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就必须要求审计主体的绝对独立。但是,在我国高等学校教育体系中,审计部门作为学校的一个职能机构,部分高校的审计部门是独立的,但大多数审计部门是与诸如纪检监察部门或其他部门合署办公,有的学校根本没有单独设立审计机构,其审计监督职能由财务部门代替执行,致使经济责任审计相对独立与审计主体绝对独立的审计要求存在着尖锐矛盾。这种矛盾主要表现在审计委托关系的混乱上,难免会将经济责任审计引向相对独立的歧途。一些高校对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一纸文书,打发给内部审计部门去审了,实质上这种委托关系的建立缺乏受托经济责任这种客观基础,这种委托是不成立的,这就造成了高校内部审计对领导干部进行的经济责任审计,不可能得出公正客观的审计结论。

二、机制不完善是影响高校经济责任审计的直接原因

高校的内部经济责任审计不是独立存在的一项活动,它与审计委派人、被审计人等都存在着十分紧密的配合关系,从而形成了一个有机的审计配合机制。但是,在实际工作中这种配合机制并不完善,有些方面矛盾十分突出。经济责任审计配合机制上的矛盾主要表现是:

(一)审计主体关系不明

在实际工作中,审计部门与审计委派人的关系主要是指审计部门与组织人事、纪律检查等部门的关系。在处理这方面的关系上,一些组织人事、纪检部门对于委派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并无规范的操作流程和检验标准,各高校委派审计办法和形式也不尽相同,并且目标并不十分明确。

(二)审计查证不易落实

经济责任审计查证配合包括:1.被审计单位配合、被审计人本人的配合以及审计机关与其他执法机关的配合。目前,由于高校对经济责任审计的作用认识不够以及对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不恰当,致使被审计人认为经济责任审计就是找问题,而不是对他们的经济行为进行指正、保护被审计者,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本人无论是否有问题,都不愿积极配合审计工作。一些部门在提供资料方面,能推则推,能拖则拖;有些甚至不愿交出一些重要的、关键的资料。2.审计部门与其他执法机关配合,包括纪检、监察以及公、检、法机关的配合。由于学校审计的内部性决定了要取得这些部门的配合更是难上加难;还有就是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对于发现的一些重大违法违纪的问题,往往是由审计部门向其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移交,移交后纪检监察部门是否及时查处,其查处结果如何,并未向审计部门及时通报。

三、行为不规范是影响高校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原因

(一)权力集中、不利审计

高校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是要保证审计的有效性,即通过经济责任审计促使学校经济活动运行实现合理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的要求。这也是学校领导及全体教职工对经济责任审计的期望和要求,实质上,经济责任审计的目标是整个学校内部控制体系的目标。经济责任审计的目标就是为了完成学校的内部控制目标服务,通过审计及时发现并纠正内控体系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最终保证学校整个经济管理体系及学校内部控制目标的顺利完成。

高校由于其事业单位的身份性质决定了其内控体系没有企业健全,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也没有企业的刚性强。在实际工作中,学校的内控体系是薄弱的,因而,对经济责任审计难以形成有力的支持和配合机制。在某种意义上说,审计工作就是为了审计而审计,很难发挥其应有的效用。主要表现在:首先,管理控制体系中权力过分集中,导致整体功能的削弱和下降。主要反映在单位管理控制系统中主要领导干部个人手中权力过分集中,而在管理环节本身无法得到有效监控。其次,管理控制体系中缺乏统一的协调机制,导致了管理目标的偏离。在我国高校现行管理体制中,缺乏有效的统一协调机制,也是造成管理控制体系脆弱的一个方面。从形式上看,整个经济管理体系实行统一领导、各级二级院系分级管理的基本原则。但是在实际工作中这一原则并没有真正落到实处,一些高校二级院系或产业部门存在各自为政的状况,一些部门往往从自身利益角度出发不考虑整个学校发展的大局,造成整个学校上下不能形成统一的整体,缺乏协调机制,导致了学校整体管理目标的偏离。

经济责任审计有效性与学校内控体系薄弱性的矛盾的存在,实质上是学校内控体系与学校经济管理目标要求不相适应的问题,而经济责任审计是学校整体工作中的一部分,是保持学校经济活动健康、持续发展的最后一道防线。

(二)法制滞后、无章可循

现行高校经济责任审计,即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是高等教育发展到一定时期的产物,其发展模式也是仿照政府审计的模式来进行的。特别是随着国家教育体制改革的深入,绩效审计也被引入高校经济责任审计中。高校经济责任审计的产生,主要是由于高校社会经济活动的日益增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履行最容易受市场经济运行机制和规则不完善的制约和影响,社会亟须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有一个客观公正的评价机制。这也充分说明了经济责任审计产生的适时性和超前性。高校经济责任审计作为一种社会经济监督活动,也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进行。到目前为止,我国对经济责任审计的立法建制工作远远落后于审计实践的发展。经济责任审计法规建设的滞后性,主要表现在立法观念、立法形式、立法内容滞后等方面。而高校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系统建设的滞后性主要表现在评价指标体系的完整性、科学性、针对性、实用性滞后等方面,从而使高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与法律规定、评价系统建设滞后性也存在一定的矛盾。

(三)功能局限、期望过高

经济责任审计作为一种审计方式,是对学校领导干部履行其职责行为的经济监督功能。从其本质上说,这种监督是一种行政性监督,它与学校内其他经济管理及监督部门相比,具有明显的局限性。这种局限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监督手段的局限性。经济责任审计是运用检查评价等手段达到监督经济活动的目的。其局限性主要在于审计监督无法对领导干部履行责任的行为进行直接干预,无法对不称职的领导干部进行组织处理。第二,查证方法的局限性。经济责任审计主要是运用对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的检查,对财产实物的盘点以及经济活动的一般性调查等方法进行。审计人员无法向司法人员那样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或到现场实地搜查。审计查证方法无论是从搜集证据的查证力度上和技术措施上都无法与司法部门相比。第三,查证内容的局限性。经济责任审计不仅要对领导干部的决策、管理、财务收支、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合理性、有效性进行审计,而且还要对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有无失职渎职、贪污受贿及其他经济犯罪进行审查。领导干部贪污受贿行为,往往不会在所在单位的会计资料、财产实物中反映出来,而审计检查则主要是围绕着被审计单位的相关资料和财产实物进行,对于有些贪污受贿案件,审计人员无法进行查证。

尽管经济责任审计在技术、方法、内容等方面存在着诸多局限,但是学校领导及职工对经济责任审计的期望却过高,人们不仅将经济责任审计作为查证领导干部全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主要方法,而且也将经济责任审计作为查证违法犯罪活动的重要方式;人们不仅将经济责任审计作为有效维护学校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而且也将经济责任审计作为反腐倡廉的一项重要举措。这显然对经济责任审计期望值过高。

四、力量不足是影响高校经济责任审计的自身原因

高校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几乎涵盖了高校内部各个单位,要求审计人员需要懂得各方面的知识和了解各行业的信息;再加上高校对内部审计的不重视,审计人员配置不科学,审计任务十分繁重。在领导干部任职时间较长、涉及的经济活动范围比较广泛的条件下,对每个领导干部都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审计任务与力量对比悬殊较大。审计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尤其是校办企业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不仅要涉及一级公司,也必须涉及二、三级公司,对这样一个项目,仅仅靠学校自身的审计力量用很短时间,根本无法查清问题。还有就是高校的审计部门只有对高校内部单位进行审计的权利,并没有向其他相关业务单位进行“外调”的权利,这就致使高校经济责任审计具有很大的局限性。

总之,深入分析影响高校经济责任审计中的深层原因,是正确处理高校经济责任审计中的问题的前提,是更有效防范高校经济责任审计风险的前提,是保证高校经济责任审计发挥应有作用的前提。

【参考文献】

[1] 马宇飞.论高校经济责任审计[J].会计之友,2008(32):65-66.

[2] 刘宏波.高校经济责任审计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研究[J].经济师,2009(5):96,98.

[3] 张兴.高校经济责任审计有关问题的研究[J].会计之友,2005(5):30-31.

[4] 鞠永生.试析高校经济责任审计的现状及发展前景展望[J].中国总会计师,2011(11):114-115.

经济责任审计职能篇8

[关键词]基层央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问题研究

一、引言

经济责任审计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经济责任审计包含了一切审计,狭义经济责任审计则是指对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领导人经营管理责任而进行的一种审计活动。该项审计始于上世纪80年代,而后在1999年中办、国办联合下发“两个规定”后,经济责任审计在我国广泛开展。实践证明:经济责任审计在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保护国家财产的安全与完整、促进反腐倡廉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人民银行内审转型工作步伐加快,人们对经济责任审计的认知度和要求逐步提高,2013年,新修订的《中国人民银行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简称“新离任审计制度”)对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进行了规范,从此,经济责任审计在基层央行既有制度依据,也有操作遵循。然而,受诸多因素的影响,目前,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实际执行力度及效果与制度要求仍有较大差距,经济责任审计中存在的问题值得研究和解决。

二、文献综述

国家出台的有关经济责任审计方面的制度对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审计内容、审计程序等作了明确规定,审计领域一些学者对经济责任的方式方法、审计评价、审计风险、审计结果运用等方面进行了探索和研究。研究成果集中在5个方面:一是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内容和程序的明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2010.12)规定了经济责任审计对象为党政机关正职领导干部和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审计的内容为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与财务相关的内控制度完善程度、决策机制的合理性等。《中国人民银行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2013.10)规定了6类离任审计对象和20个方面的审计内容。二是“先离后审”的弊端。樊星(2016)阐述了“先离后审”给审计人员带来的工作难度以及审计评价结果的影响力削弱问题。三是建立离任审计与任中审计结合方式。陈蔚华(2012)提出了按任期时间长短采取分段审计方式。四是重视审计结果运用。倪剑平(2015)、孙丽华(2015)均提出了审计结果要与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相结合。五是审计能力建设。倪剑平(2015)、樊星(2016)等提出了加强审计队伍建设的方法、途径。

三、基层央行开展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必要性

在基层央行领导干部离任审计中引入经济责任审计,既是对领导干部监督管理的需要,也是深入推进反腐败工作的需要,同时,通过开展经济责任审计有利于划分前后任领导的经济责任,促进领导干部依法合规履职。

(一)干部监督的需要

以往对干部的考察,一般仅局限于领导干部自我评价、召开座谈会、个别谈话等形式,这种考察方式只能对干部有粗略了解,无法全面了解其经济行为和廉洁自律情况,以致于被一些表面现象掩盖了真实状况,导致离岗后逐渐暴露出来的一些经济问题难以处理。实施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通过对其任期内的经济责任履职情况进行核实,就能够对其任期工作业绩及个人廉洁自律情况作出更为客观、公正的评价,为组织人事部门考核、评价和使用干部提供依据,同时也有利于促进干部依法、合规履职。

(二)反腐倡廉的需要

经济责任审计重点是对被审计对象所在单位财务预算收支管理及与财务相关的决策、内部控制情况进行审计,目的就是要查明审计对象的经济责任,既对事也对人。这种审计更能够发现一般审计项目不易发现的经济问题,尤其是个人方面的经济问题;同时,经济责任审计还可通过查找被审计对象所在单位财务方面的管理漏洞,从而提出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强化内部控制约束机制等方面的意见建议,促使领导干部加强自我约束,增强财经纪律观念,守住“底线”,不踩“红线”,防患于未然。

(三)划清责任的需要

开展基层央行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就是对基层央行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履职情况,尤其是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确认,通过核实被审计对象所在单位的财务收支状况,摸清“家底”,对离任者划上圆满“句号”。同时,也让接任者对接任单位的经济状况心中有数,把前后任的经济责任进行划断,确保工作有序衔接,实现平稳过渡。

四、基层央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应把握的要点

“新离任审计制度”规定:对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应突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审计,与其他审计项目相比,审计应重点关注的内容、审计角色定位、审计方法均有较大区别,这就要求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过程中把握3个方面的要点。

(一)审计重点要明确

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一般要根据审计对象所在单位的性质、审计对象在本单位的分工及在重大经济活动中所承担的职责任务来确定,如:人民银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内容主要是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依规对本单位的预算管理、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情况进行审计,审计范围则以遵循重要性为原则,即以审计对象所在单位本级为主,必要时也可延伸审计。

(二)审计定位要准确

审计定位事关央行内部审计职能作用是否充分发挥和央行未来经济责任审计如何走向的问题。那么,基层央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如何定位呢?首先,在审计目标定位上,要把经济指标的实现情况、经济责任履行过程中决策情况和内部控制情况、个人廉洁自律情况等写进审计方案,确定为审计目标。其次,在审计职能定位上,要发挥审计的控制、监督职能,通过经济责任审计,发现被审计对象所在单位内部控制的薄弱环节,督促其完善制度,堵塞漏洞。再次,在审计职权定位问题,要运用审计的检查权、查阅权、制止权等,调阅被审计对象所在单位的账表、凭证、文件等资料,在审计过程中,如发现被审计单位有损害国家利益、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行为的,则应当制止。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应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或移送,防止事态扩大或产生不良后果。

(三)审计方法要创新

经济责任审计涉及的政策性强、敏感问题多,要查深查透。如果仅采用传统的审计方法就难以达到理想的审计效果,主张采取先进的、多样的审计方法。一是延伸审计法。由于审计时间和审计资源所限,目前的离任审计一般就最近2年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核查,这就有可能忽略其他年份重要经济事项的遗漏。因此,针对任职时间长的离任审计,有必要进行选择性的延伸审计,以便全面客观反映任期内经济责任履行的全貌。二是重点审计法。近几年开展的基层央行离任审计对象任职时间普遍较长,有的长达10多年,跨度如此长的审计时限,审计时有必要对一些重大典型事项进行重点跟踪,只有这样,才能使经济责任审计向纵深推进,从而及时发现一些隐藏较深问题。三是访谈调查法。在审计当中,除对财务账表数据进行全面详细核查外,还可通过座谈会、个别访谈和问卷调查等辅助方式,进一步了解被审计对象经济责任方面的履职情况,这有助于发现被审计单位私设“小金库”、滥发津补贴和领导干部为政不廉等方面的敏感性问题。

五、基层央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新离任审计制度”的颁布实施,为基层央行开展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行使审计监督职能提供了制度保障和操作规范。但是,从目前实际执行的情况来看,与制度规定的要求还有一定距离,影响了离任审计的作用和效果。

(一)主要问题

1.先离后审,影响了审计时效。先审计后离任是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应坚持的原则,但目前基层央行开展的离任审计绝大部分是先离任后审计,这就在无形中降低了审计人员和被审计对象对审计工作的重视程度,据此产生的评价结果在干部任免决策中的影响力有所削弱[1],被审计对象离开了原来的单位或岗位,有的甚至已经提拔或重任,即使审计发现了比较严重的问题,也难以追究责任,从而丧失了离任审计应有的对权力制约和监督作用,审计时效性差,难以防患于未然。2.统筹不够,项目安排无序。离任审计属于受托审计,内部部门无法根据自身实际来安排审计项目或设定审计范围,只能被动接受组织人事部门的建议后,再启动审计程序。长期以来,组织人事与审计部门的沟通协调不够,使得离任时间与审计时间产生错位,尤其是单位或部门主要负责人大量变动时,造成经济责任审计时间集中、任务集中,审计实施难度加大,审计质量受到影响。3.偏离重点,没有突出经济责任。离任审计是对领导干部不再担任本职务而开展的一项经济责任审计,因此,审计的重点是对其任期内履行经济责任情况所进行的审查、鉴证和评价。但是,从最近2年开展审计项目出具的审计报告来看,反映的经济责任方面的问题严重偏少,没有紧扣与经济责任相关的事项进行详细反映,偏离了经济责任这一重点,从而无法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方面的情况作出全面、客观、公正的评价,影响了审计结果在干部监督管理中的运用。4.颠倒主次,失去了审计本质。审计的本质是一项具有独立性的经济监督活动,离任审计监督的重点应该是与经济相关的财务预算决策与执行、资产管理与处置等,但在现实中,许多审计报告普遍存在履职评价或情况介绍占报告总篇幅过长,而审计发现的问题却寥寥无几,尤其是与经济责任履行方面的问题极少,还有的甚至将被审计单位的工作总结或被审计对象的述职报告搬入审计报告,由于主次颠倒,故无法全面反映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真实情况,从而失去了审计的本质。5.质量不高,审计问题浮于表面。“就账论账”是许多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通病,如:有的审计报告反映的问题很多,但通篇都是凭证缺要素、缺附件,登记簿记载不全等等,而对重要经济指标的实现程度、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过程、内部风险防控制约等没有进行深入核实查证。由于对经济方面的问题没有查深查透,自然给出的审计评价等同于财务收支审计评价,这些问题很难与被审计对象的工作业绩紧密相连,使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作用无法体现。6.整改不力,审计效果大打折扣。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与一般审计项目相比,最大的区别就在于既对人又对事。形式上是对审计对象即对人履行经济责任的评价与鉴证,但实质是要通过对被审计对象所在单位的经济活动及与经济活动相关决策情况、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核查,通过对这些事项的核查来实现对被审计对象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评价。但是,如果这些事项完成过程中存在问题,就需要接任者组织整改。然而,由于是前任的遗留问题,许多接任者对整改持消极态度,致使整改难以到位,审计效果大打折扣。

(二)原因分析

1.部门之间协调沟通不够是导致“先离后审”的主因。离任审计制度的落实涉及到组织、纪检和审计等部门,这是干部监督机制所要求的,如果有一个环节脱节,离任审计便会受到影响。目前,基层央行对干部的考察使用程序是:组织部门经过一定的程序对某干部在离任前进行考核、考察后,下达任免文件,尔后再向审计部门下达离任审计建议书,审计部门再根据审计建议书启动审计程序,这时,被审计对象一般都离开了原来岗位,这就背离了“先审后离”之原则,无法真正把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贯穿于监督管理中,使离任审计结论难以落实,离任审计的作用被冲淡。2.对离任审计认识不够是审计质量不高原因之一。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是通过核实离任干部所在单位财务收支真实性和合法性,目的是划清离任者和接任者的责任,为顺利办理工作交接和维持工作的连续。而在现实当中,离任审计基本上是一种“事后行为”,即:先离后审,这就使得审计人员从思想上认为审计就是交个差,没必要那么认真;离任者则认为,自己已到新岗履新职,审计也就是走个过场,没什么可怕;接任者认为既然是对前任审计,即使有问题也与自己无关,于是敷衍应付,不积极配合,从而导致审计调查取证难,审计问题得不到整改,严重影响了审计质量,使得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偏离初衷,难达效果。3.人情干扰人为地隐匿了部分审计问题。目前,基层央行开展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一般以内部审计为主,内部审计最突出的特点是审计组成员和被审计对象都是熟人,甚至有很深的交情,因此,为不影响被审计对象提拔重用,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审计组有可能会抱着“多栽花、少栽刺”的思想,采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做法,能删则删,能并则并,尤其是对一些敏感性问题,有可能采取回避的态度,审计评价一般是多唱赞歌,少反映问题,审计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不够,审计质量受到影响。4.能力不足制约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深入开展。目前,基层央行的审计人员普遍存在年龄老化、知识结构单一、综合分析与判断能力偏弱等缺陷,“先天不足”加上“后天补充”不够,难以担当起经济责任审计之大任,在实施审计过程中,问题定性不准,责任界定含糊不清,审计建议可操性不强等问题难免会发生,从而使审计结果难以运用,审计价值难以提升。

六、完善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对策建议

(一)强化对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作用的认识

开展基层央行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是组织监督管理评价干部的一种有效方式,通过离任审计,一方面,可以对基层央行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履职情况尤其是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确认,另一方面,又可对前后任之间的有关活动尤其是经济活动的责任进行合理划分。因此,离任者要以坦荡的胸怀对待离任审计,在述职过程中,要把自己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向审计组交待清楚,争取把“句号”划圆;接任者应以积极心态主动配合审计组对前任领导履行经济责任情况查实查透,并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积极组织整改,克服与己无关的思想,从而使自己接上“明白班”。审计人员要有高度的责任感和强烈的事业心认真查清问题,公正评价事实,诚恳提出建议,使离任审计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二)改进离任审计方式方法

为了解决审计任务集中与审计力量不足的矛盾,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区分不同类别,选择审计时机,允许采用差异化方式来实施,即:对拟提拔或拟调往重要领导岗位的领导,必须严格实行“先审计、后离任、再任命”程序,确保被审计对象没有影响其提拔或重任的因素后,再进入任命程序;对有举报或群众满意度严重偏低的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先审计、后任免”,待审计后依据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出安排,使“带病”干部得到合理的“医治”,离职(岗)或到齡退休不再安排新的领导岗位的,可根据审计任务轻重,选择“先审后离”或“先离后审”。

(三)积极推行“任中审计”

目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主要是通过离任审计、履职审计即“任中审计”来完成。实践证明,“任中审计”有利于解决因审计任务集中而出现审计项目“打架”问题,使审计部门有充裕的时间来澄清问题,保证审计质量,降低审计风险。与离任审计相比,“任中审计”最大的优点是审计部门可根据年度审计任务和被监督对象的任职时间有计划地安排审计项目,审计方式可分段进行,即:任期3-5年的,任中及届满各审计一次,任期5年以上的,每2-3年审计一次,变事后监督为事中事前监督[2]。此外,审计部门在开展日常的涉财事项专项审计时,要注意收集和保存审计相关的资料,做到一次审计满足多种需要。同时,也可以对专业部门开展的涉财事项检查项目进行分析,从中提取有价值信息为我所用,从而实现审计资源利用最大化。

(四)强化后续跟踪审计

由于目前还没有建立标准的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体系,一个审计报告难以全面衡量被审计对象的工作业绩和能力素质,审计结果在干部监督管理中的作用因此被削弱,这就需要建立和完善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后续跟踪机制。一方面,可以有效督促接任者对离任审计时发现问题落实整改责任,解决“新官不理旧账”问题;另一方面,有可能因为“人走茶凉”暴露离任审计时隐藏的一些深层次问题,充分发挥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对干部的监督作用,促进领导干部依法履职和廉洁从政。

(五)重视离任审计结果的运用

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程度的高低决定了审计价值,一般而言,审计结果运用要服务于“党管干部”的宗旨,要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职”为重点[3],把审计监督和组织监督、纪检监督有机结合起来。一是审计结果要与干部任免挂钩,记入被审计对象的人事档案,并作为组织人事部门考核、评价、任免和调整干部的重要依据。二是审计部门要与纪检监察部门信息互联互通,共享成果,审计结果记入被审计对象的廉政档案,并作为处分或澄清问题干部的重要依据。三是将审计结果纳入干部任职公示范围,把拟提任干部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并入任前公示信息中,使干部任职公示内容更完整,让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从而提高经济责任审计效果。

(六)加强经济责任审计队伍建设

基于目前央行审计队伍现状,强化审计队伍建设必须从优化审计人力资源配置、强化审计人员培训教育、严格管理队伍等方面入手。一是配齐配强审计人员,做到知识结构、年龄结构、性别结构、从业经历的合理搭配,达到优势互补。同时,加强审计人才库建设,把既有实践经验又有丰富理论知识的人员充实到人才库。二是强化素质教育,通过“以查代训”、“以会代训”、“跟班学习”、“远程教育”等方式强化审计人员学习教育,提升审计人员现场检查、数据筛查和分析判断能力,使审计人员达到“一专多能”;三是严格管理队伍,始终坚持以品德为核心、作风为基础、业绩为导向管理审计队伍,确保审计人员认真履职,无私奉献[4]。

参考文献:

[1]樊星.浅议新常态下经济责任审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中国内部审计,2016,(7).

[2]陈蔚华.探索问责制下的经济责任审计[J].中国内部审计,2012,(8).

[3]倪剑平.略论经济新常态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创新与发展[J].审计与理财,20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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