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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8篇

时间:2023-09-04 09:28:47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篇1

【关键词】 港口工程;试运行;规范化

1 港口工程建设的重要性

港口的枢纽作用日益突出,港口工程的建设也将成为重中之重。国家相继出台一系列法律法规,正确引导港口建设项目的健康发展,最大化发挥港口的枢纽作用。

2003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以下简称《港口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其第19条规定:港口设施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其第7条第3款规定竣工验收条件:一般港口工程经过3个月试运行,设有系统装卸设备的矿石、煤炭、散粮、油气、集装箱码头等港口工程,经过6个月试运行,符合设计要求。

《关于实施〈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规定:港口工程经过试运行并符合设计要求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考虑到港口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以及工程竣工验收所应具备的条件,港口工程试运行期最多不超过1年。对试运行期超过1年的港口工程不申请组织竣工验收的,由当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以上法律法规的出台,对于加强港口管理、维护港口安全与经营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港口建设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也使得港口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得以保证。

2 港口工程试运行的必要性

港口工程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监理评定合格、质监验收合格交工后,港口水工建筑物与港口设备工程之间的联动仍需要一个时期来互相磨合。对港口工程主要设施进行试运行检验,能真实、全面地反映出港口工程主要设施运行状况是否达到设计要求,总结出港口工程后期管理和经营最适宜的模式和方法,从而在正式对港口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后,能最大化发挥港口运输枢纽的重要作用。由此可以看出,与一般的土木工程不同,港口工程交工验收后进行一段时期的试运行是必要的。

3 港口工程试运行必须具备的 条件

根据《关于实施〈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港口工程试运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码头、仓库、堆场、道路和必要的生产生活辅助设施已按批准初步设计的内容建成;

(2)主要装卸设备通过性能考核,达到设计要求;

(3)港池、航道和导航、助航设施具备设计船型进出港和靠离码头的条件;

(4)航标设施以及其他辅设施已按《港口法》的规定,与港口同时建设,并保证按期投入使用;

(5)供电、供水、通信工程及集疏运条件基本适应泊位投产的需要;

(6)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卫生和消防设施基本满足生产需要,并经有关主管部门同意试运行;

(7)各个合同段交工验收合格,具有交工验收报告。

4 港口工程试运行存在的问题

港口工程经过试运行符合设计要求后,才具备正式竣工验收和投入使用的必备条件。《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及有关通知对港口工程竣工验收有规范化的格式及内容要求,但对试运行的规定则过于简单化:①没有明确规定试运行期港口工程各参建单位及行政管理单位应如何进行试运行期管理;②试运行报告无规范化的格式及内容要求。这样就导致港口工程的试运行流于形式,试运行期满的报告由于没有基础数据为依据,过于空洞,不具备为竣工验收及日后港口经营管理提供可靠依据的功能。港口工程虽然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试运行,但并没有真正起到相应的作用,只不过是履行了一个过程。

笔者曾参加多个港口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在对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时发现,竣工报告等资料都能够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整理,比如建设、设计、监理、质监的工作报告内容均能全面完整地反映该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投资等控制方面所开展的工作及状况评价,但对该工程试运行的报告往往只有寥寥几句,大话套话,一带而过。对码头吞吐能力的核算并没有与试运行期间的实际情况结合起来进行计算,试运行报告的格式也是五花八门。通过与多家港口建设单位沟通了解,归结起来原因还是国家法律法规对港口工程试运行没有统一的要求,导致港口工程各参建单位并不知道该如何开展试运行期的工作,该如何去总结试运行期的工作报告。

5 建 议

笔者结合多年来的工作经验,认为港口工程试运行是必要的,但要想从真正意义上发挥港口工程试运行期的作用,港口工程建设单位应在港口工程试运行期间对如下内容进行详细记录,建立港口工程试运行期数据库:

(1)试运行期到港船舶类型、吨位的详细统计,以真实的数据来核算港口吞吐量是否达到设计要求;

(2)试运行期设计船型到港时码头状况的记录,以及超过设计核定等级的船舶到港时码头状况的记录,为码头正式投入运营后的日常管理提供可靠的技术参考;

(3)水工建筑物、仓库、堆场、道路等沉降、位移观测的详细记录,为码头工程日常管理提供技术参考;

(4)港池、航道河床冲淤情况的定期记录,以利于港口经营单位制定港池、航道河床管理制度,确保到港船舶安全靠、离港口;

(5)导航、助航设施使用情况的定期记录,用以考核所设计的设施是否满足设计船型进出港和靠离码头的条件;

(6)机械装卸设备使用及维护、维修、保养情况记录,一方面用以考量机械装卸设备与码头吞吐量是否匹配,另一方面为日常运营期维护、保养制度的建立提供依据;

(7)环保、劳动安全、消防设施调试、保养及演练情况记录,为编制港口的正常运营制度提供依据;

(8)与试运行规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管理模式及管理方法记录,用以编制最有效的港口管理模式;

(9)试运行期事故应急预案处理情况记录,最大化确保港口的安全运营。

通过以上试运行期的详细记录,建设单位就试运行期发现的问题与设计、施工、监理等共同制定解决方案,以及港口工程正式竣工后管理的方法和对策。这样,一方面能够对港口工程成品进行保护,延长港口工程成品的使用寿命;另一方面能够科学合理地对港口进行经营,确保投入运营的港口工程最大化发挥作用。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篇2

第一条为规范港口建设、经营和管理,维护港口安全和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港口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省港口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管辖范围内港口规划、建设、维护、经营、管理及其相关活动。

第三条港口岸线所在地政府(县区级)应当将港口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港口资源。

第四条港口发展实行政府投资与社会投资相结合,积极鼓励不同形式的经济组织和个人投资建设、经营港口,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全市港口的行政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港口管理局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的行政管理工作。

成立市长江岸线开发利用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协调管理长江岸线资源的开发利用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港口管理局,负责日常工作。

市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依法负责港口岸线陆域控制、土地使用审批等工作,市水利部门依法负责港口岸线滩涂使用、防洪等审批工作。

第二章港口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港口总体规划和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市港口管理局编制,经市政府审核同意后,依法定程序报请批准、备案。

第七条港口规划应根据合理利用岸线资源的原则,与我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其他有关规划相互衔接,统筹兼顾经济社会发展与国防建设的需要。

港口规划的修改,按照港口规划的制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港口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得违反规划规定建设港口、码头和其他设施。

第九条港口建设项目应当在取得所在地政府(县区级)同意后,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

第十条建设港口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安全生产、环保、水利、海事、航道等部门的要求编制相应的评价报告。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环境保护设施必须按照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港口建设工程依法实行施工安全监督和质量监督制度。港口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港口工程建设安全开展监督工作。港口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依法对港口工程建设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港口建设工程竣工后,项目法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港口工程建设项目试运行前向市港口管理局备案。港口建设工程试运行完毕后,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市港口管理局申请办理项目竣工验收手续。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设施的,应报经所在地政府(县区级)和市港口管理局同意。当港口建设需要时,上述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设施的所有人或经营人自接到市港口管理局拆除通知之日起30日内必须无条件拆除。

第十四条市交通运输局和市港口管理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进出港航道、锚地等港口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视情对港口内的锚地进行调整。

第三章港口岸线管理

第十五条港口岸线资源应当按照符合《市城市总体规划》、《港口总体规划》要求,优先保障公用码头建设的需要,按照控制优化增量,清理整合存量,坚持深水深用和节约使用的原则进行开发利用和管理。

港口岸线资源应当在批准的期限内有偿使用,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港口岸线包括规划中相应的港口用地。新开发的港区港口用地纵深应当符合港口规划的要求;已开发港区港口用地纵深不足的应逐步扩大、整合。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应优先保障港口建设用地。

第十七条利用港口岸线建设港口设施的,应当首先征得选址所在地政府(县区级)同意后,再向市港口管理局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

(二)拟选岸线位置、长度情况说明及相关地形图;

(三)拟建码头规模及功能情况说明;

(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市港口管理局收到上述书面材料后应及时提请管理委员会研究。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回复。认为选址不合适的,回复时应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使用港口岸线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市港口管理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港口岸线使用申请;

(二)提供由具备测绘资质的机构绘制的港口岸线选址区域1:500至1:2000水域、陆域地形图;

(三)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方案;

(四)其他相关材料。

市港口管理局应当自收到申请及相关材料后,10日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申报材料报省港口管理机构。

第十九条取得港口岸线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应自取得使用权之日起2年内开发利用。超过2年未开发利用的,按规定无偿收回港口岸线使用权。

第二十条需要临时使用港口岸线的,应向市港口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由市港口管理局在1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临时使用岸线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临时使用期限届满前20日内向市港口管理局书面提出延期申请。延续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二十一条在获准临时使用的港口岸线范围内,不得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临时使用港口岸线期满后,使用人应当在30日内恢复岸线原貌。

在临时使用期限内,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港口岸线的,港口岸线临时使用人应当无条件拆除所建设施,退出所用岸线。

第二十二条港口岸线使用人(含岸线临时使用人)应当按照批准的范围、用途及期限使用港口岸线;确需变更岸线使用用途、范围或者转让港口岸线使用权的,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三条经市港口管理局认定为非法占用港口岸线的,由所在地政府(县区级)组织清理,对违法所建设施予以。

第四章港口经营

第二十四条从事下列港口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向市港口管理局申请港口经营许可,并办理工商登记:

(一)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

(二)为旅客提供候船和上下船设施和服务;

(三)为委托人提供货物装卸(含过驳)、仓储、港内驳运、集装箱堆放、拆拼箱以及对货物及其包装进行简单加工处理等;

(四)为船舶进出港口、靠离码头、移泊提供顶推、拖带等服务;

(五)为委托人提供货物交接过程中的点数和检查货物表面状况的理货服务;

(六)为船舶提供岸电、燃物料、生活品供应、船员接送及提供垃圾接收、压舱水(含残油、污水收集)处理、围油栏供应服务等船舶港口服务;

(七)从事港口设施、设备和港口机械的租赁、维修业务。

市港口管理局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5日内依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港口经营人须在许可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港口经营业务,不得超范围经营。需要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向市港口管理局重新申请办理港口经营许可手续。

第二十六条市港口管理局对港口经营人的经营条件实行年度检查。

第二十七条港口经营人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时向市港口管理局提供有关港口统计的快报、月报、季报和年报。

市港口管理局应当及时上报上述统计资料,并为港口经营人保守商业秘密。

第二十八条市港口管理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和港口行政事业性收费。缴费义务人应该及时足额缴纳。

市港口管理局应当公布港口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标准。

第五章港口安全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港口经营人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交通运输部《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制定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建立和健全责任制度,采取有效保障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第三十条市交通运输局和市港口管理局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港口实际情况,制定港口事故应急预案、自然灾害预防以及港内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时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建立健全港口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体系,并负责对港口经营人进行安全生产监督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时,责令经营人立即排除或限期排除。重大隐患未排除的,依法予以停业整顿。

第三十一条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港口经营人,应向市港口管理局申请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认定,取得资质认可证书方可经营。未取得资质认可证书的,不得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

第三十二条船舶进出港口,应按规定向海事部门报告,并由海事部门及时通报市港口管理局。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在预计到港、离港24小时前向海事部门报告,并由海事部门及时通报市港口管理局;定船舶、定航线、定货种的船舶可以定期报告。

第三十三条港内危险货物作业,港口经营人应在作业开始24小时前向市港口管理局申报,市港口管理局自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应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并及时通知报告人,通报海事部门。定船舶、定航线、定货种的船舶可以定期报告。

第三十四条在港锚泊的船舶必须按规定在相应的锚地抛锚,不得超出范围抛锚。锚地范围及锚地管理办法由市港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港口管理部门和海事部门共同加强锚地安全管理。

第三十五条港口特种作业人员和危险货物作业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安全生产、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等知识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六条遇有阵风、海难、火灾、港域污染等紧急情况,市交通运输局、市港口管理局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实施救助。从事港口业务的有关单位、个人应当积极协助救助工作,服从调配。

第六章法律责任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篇3

关键词:温州港;港口设施;可持续发展

一、前言

温州港集团作为浙南、闽北地区最大的港口企业集团,承担着国有资产营运管理和港口公共码头建设投资任务,下辖状元岙港区、乐清湾港区、大小门岛港区以及瓯江港区(含龙湾作业区、七里作业区、灵昆作业区、市区老港区等)等,拥有生产性泊位16个,其中万吨级以上泊位12个,5万吨级兼靠10万吨级泊位2个。现有员工1900余名,总资产超过35亿元。截止2012年底,集团加快项目投资,全年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60934万元,同比增长72.88%,完成计划的102.64%,投资完成率排名市直单位前茅;温州港正在全速加快推进各个港区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提升,一个崭新的温州港将迅速崛起。

但是,温州港在飞速建设发展的过程中,也伴随着一些问题。新建码头短短几年的时间就出现了各种问题,建筑不均匀沉降过大,港区堆场下沉,引桥更是出现了坍塌现象,不只是新建不久的码头出现设施,老的码头也有各种问题。在长时间的运营中出现了码头与引桥之间的伸缩装置变形过大,引桥面板损坏,码头面层和引桥面层磨耗严重等情况,瓯江上的一些老码头有些已经接近使用年限,这些码头部分构件开裂破损,钢筋腐蚀,结构承载能力大幅下降,有着极大的安全隐患。

除了正常使用久了出现的损坏外,还有意外发生的损坏。比如2009年,平阳的码头被撞,造成护轮坎损坏严重、固定吊侧翻,固定吊基础上部与下部结构脱离,影响了码头将近2个月的正常生产。2010年温州电厂一装卸码头被撞,造成第9排架A桩、B桩粉碎性开裂,靠船构件断裂,水平撑脱落,部分横梁与护轮坎损坏,影响了4个月的正常生产,码头维修花费将近130万。

港口设施是港口生产、保障运输的主要基础设施,是港口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港口设施维护关系到港口企业可持续发展,建立一套有效的港口设施维护机制已经迫在眉睫。

二、港口设施维护的定义

(一)港口设施的定义

港口设施是指包括码头、防波堤、引堤和护岸、港池、进出港航道、锚地、港区道路与堆场、仓库、港区铁路与装卸机械轨道、防护设施等及其他生产与生产辅助设施。

(二)港口设施维护的定义

港口设施维护是指为使港口设施满足安全性、适用性和耐久性要求而在使用期间采取的措施。港口设施维护主体一般是港口经营人或所有人,港口经营人或所有人可从港口装卸费中列支港口设施维护费用,用于本单位的相关设施维护。港口经营人或所有人作为港口设施维护的主体,必须设立完善的管理机构并配备相应的专职人员,建立相关的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相关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同时对港口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定期测量、检测,并对其技术状态进行评估以保证港口设施处于安全良好的运行状态;编制维护方案和应急预案,紧急状态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组织实施港口设施的维护、改造工程。

三、温州港港口设施维护的现状和必要性

1、集团对港口设施维护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港口设施维护属于港口企业管理的一部分,港口企业对于这一块的管理参差不齐。港口企业更加注重的是港口生产,时常存在超能力使用和人为损坏等现象,而港口建设部门的重点都放在了基本建设上,没有重视维护管理水平的提升。温州港集团作为温州最大的港口运营和建设企业,在市委政府的领导下,全速推进三大核心港区的建设,容易忽视已建成港区的日常设施维护工作。随着运营时间的增加维护成本会逐渐升高,而且一旦发生损坏就会对生产造成影响。

2、码头功能使用改变引起设施损坏

由于受集疏运条件、货源等等客观因素的影响,集团不得不对状元岙港区的功能进行调整,由原来的集装箱码头转换成现在的散货码头。集装箱码头和散货码头在装卸工艺上区别很大,造成港区的使用功能发生变化,对于港口设施也会造成较大程度的影响,从而发生设施老化加速或者损坏等情况,使港区的设施维护更加困难和复杂。

3、港口设施维护技术性强,缺乏专业人才

根据《港口设施维护技术规程》、《港口水工建筑物修补加固技术规范》、《港口水工建筑物检测与评估技术规范》,整个维护流程涉及到定期监测,建筑物的检查与评估,修补方案的设计与施工,需要一定的专业人员储备和各个企业之间的协调合作。目前,集团下辖的各个港区的基础设施管理方式不一。有的公司设有专门的工程技术部,而有的设置了设备管理部。但此类部门往往是以港区装卸机械设备管理为主,有港区只配备了一名工程管理人员对港区内包括水电、给排水、码头、引桥等基础设置进行管理,工程设施管理人员严重不足。积极引进专业人才,扩充各个港区的设施维护管理专业队伍,能保证各个港区的设施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保证生产。

4、各个港区内港口设施维护管理混乱

集团内部没有设立专门对下辖港区设施进行维护的机构,而各个港区内对港区的基础设施维护又缺乏相应的机制和专业人才,工程公司担负各个港区的基础建设,但没有明确其承担各个港区设施维护的责任。整个集团对于港口设施维护处于混乱状态,各个单位对于港口设施维护容易产生推卸责任,扯皮等现象。因此理顺彼此关系,创新管理模式,建立完善的维护管理机制显得刻不容缓。

四、港口设施维护管理的重要作用

(一)港口设施的维护管理直接影响港口生产的经济效益

港口设施的维护管理是一项贯穿整个港口设施生命周期的重要工作,并且具有较强的专业性。设施状况的鉴定、维修维护时机和方案的确定,将直接影响港口设施的使用成本和生产的经济效益。若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指派具有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加强港口设施的常态化维护管理,与经营单位协商,在不影响正常生产作业的情况下制定合理的维修保养计划,可减少因港口设施损坏造成不能正常生产作业所带来的损失。若在设计和建造过程中,考虑设施未来的使用、维护和维修,可将大大降低更新和改造的投资,较为充分地发挥港口设施的使用潜能。

(二)港口设施的维护管理能够有效延长使用寿命

建港口工程投资大,使用年限较长。在漫长的使用过程中,因其长期受到风浪、泥沙、气候等自然环境的影响,并且工作在含有腐蚀性介质的潮湿环境中,港口设施的损伤和隐患具有很大的隐蔽性、可变性和复杂性。若将老化破损的港口设施全部按照设计使用年限进行改建或重建,来适应港口事业的发展是不现实的,不少港口设施还将超期服役或“带病”工作。加强对现有港口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对保障港口生产安全运营和延长港口设施使用寿命具有重要作用。

(三)港口设施的维护管理能够保证各设施的合理使用

港口设施的有效管理能保证港口设施的合理使用,港口设施是根据相关技术规范及标准而设计建造的,它的使用必须以设计的限定条件为基础,严格按照设计的水深、靠泊能力、承载力等技术参数使用,如果超标、超载使用必须经过严格的计算论证,采取相应措施,在允许的情况下才能投入使用。同时在日常生产作业过程中,定期对港口设施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检测,提出合理使用意见,可保障使用单位合理使用港口设施。

(四)港口设施的维护管理能够保障港口安全生产

加强对现有港口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定期检查和检测,可充分了解设施的使用情况和承受力,并可及时发现港口设施的损伤和隐患,对设施状况进行鉴定,制定维修维护时机和方案,“督现场,除隐患”,源头治理,及时有效排除隐患。这样就可以以预防为主,防止港口设施带“病”运行,保障港口设施在安全的条件中生产作业。

五、做好港口设施维护管理的措施

(一)提高和加强港口设施维护管理的思想认识

随着港口设施运营时间的增长,受自身属性、荷载条件、周围环境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港口设施会发生结构损伤、材料老化、功能减弱、效率低下等老化衰退现象。港口工程建设的一般设计使用寿命为50年,国内港口早期建设的一些港口运营时间已超过其设计寿命,出现超期服役状态,工程设施和设备随时间的增加而逐渐加剧老化程度。对于一个港口的优劣评价,人们往往注重港口的吞吐量、盈利能力、管理水平等,而忽视了港口的生产设施是否完好,是否具有发展潜力,能否实现可持续发展。

温州港作为温州港口的经营单位,应该正确地认识到港口设施维护的重要性。在加快建设三大核心港区,实现温州港宏伟规划的同时应该更加注重港口设施的维护管理,只有做好港口设施的维护,才能有效的延长港口使用寿命,保证生产设施处于良好的运营状态,发挥最高的工作效率,为企业创造更多的收益。

(二)建立健全必要的管理规定和制度

在认识到港口设施维护的重要性的前提下,需要健全相关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主体,强化监管职责,建立港口各个关键设施的维护管理体系,规范化的管理和高效的组织,才能促进港口设施维护管理工作标准化和制度化。状元岙港区2#引桥事故对我们起到相当关键的警示作用,总结经验从中吸取教训,对各个港区的相关港口设施需要从规划、设计、建造、竣工、使用、维修、改造、报废等各个环节做出详细的管理规定,经常性进行检查、检测,保证港口设施的安全性和规范化管理。

(三)规范港口设施的维护、维修和使用管理

1、管理人员配置

针对港口设施管理较强的专业性,并且贯穿港口码头的规划、设计、建设、运营维护、改造维修等整个生命周期的特点,建议集团层面由工程公司和生产部门组成港口设施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各港区下设分小组,实行分区域管理,负责港区设施日常的巡查、检查、管理等,并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

2、港口设施检查

港口设施日常检查能使我们牢牢掌握港口设施的运行情况,依据运行的情况制定相应措施,保持港口设施完好状态,消灭故障于萌芽之中。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规定的检查标准和周期,由管理小组和分区内生产经营人员对港口设施进行直观检查,结合生产经营人员在使用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建议和测量单位提供的检测报告内容,通过与设计单位的讨论,研究和制定维修方案,科学选择维修时间。

通过常态化的港口设施管理,可及时发现设施的隐患,有利于及时采取防范措施,把故障消灭于萌芽状态,防止问题进一步恶化和事故的发生;通过常态化的检查,积累检查资料,提出合理的维修计划,可减少事故维修带来的损失和对正常生产作业的影响;通过常态化的检查,可对设施的结构、性能进一步掌握,提出合理的使用方法和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持港口设施性能的稳定,延长港口设施的使用寿命。

3、港口设施维修

港口设施维修可分为:事后维修、预防维修、改造维修。

(1)事后维修也是被动维修,是一种传统的维修方式,主要是指在工程设施出现故障或事故后,采取的应急维修。可用于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非重要作用或可代用的设施,对人员和财产不构成损失以及日常检查不能或很难发现问题,只有在问题出现后才可以进行维修的部位,或重大自然灾害造成的维修。要求立刻制定维修方案并组织开展维修。尽量减少损失和对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

(2)预防维修也是主动维修。是根据日常检查出的问题,经过分析讨论制定维修方案和计划进行的维修。通常根据生产经营的时间确定维修时间,事前可做大量的人、财、物和技术方面的准备工作,能在规定的时间内保质、保量的完成维修内容。此维修方式能防止工程设施性能劣化,降低设施的故障概率,避免事故产生,减少对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和损失。主要用于生产经营的重要环节,或事故风险大于维修风险,或易损设施的计划维修。

(3)改造、改善性维修,为提高港口设施的性能或增强港口设施的可靠性,采用新工艺、新方法对港口设施进行改造、改善。通过改造达到优化生产作业工艺流程,节能减排,港口设施安全可靠运行的目的。但在改造、改善维修前,一定要对新工艺、新方法的实施进行细致的论证,在投入使用后要进行评估总结。

4、使用管理

港口设施的安全可靠运行需要工程技术支持,港口设施管理小组成员要掌握港口设施的技术参数,熟读图纸资料,在日常检查工作中,对港口设施的使用情况进行详细检查和了解,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合理的使用港口设施,设施使用一定要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进行,如使用功能发生改变必须按程序批准后方可进行,这样才可减少港口设施损坏和老化,延长港口设施的使用寿命,促进港口设施的安全可靠运行和可持续发展。

(1)提高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技术水平

现代港口设施的发展,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新材料、新工艺的广泛应用有了很大的提高,结构形式日益增多。为了适应发展需要,加强港口设施建设和管理人员技术水平势在必行。工程公司已经出台师带徒,以老带新等提高管理人员技术水平的相关措施,在工程建设中已经有了一定的效果,但还需培养一些港口设施专业管理人员,掌握港口设施的基本理论和维护管理方面的知识,提高业务素质和技术水平来充实管理队伍,保障港口设施的有效管理。

(2)建立健全完善的维护管理档案库

港口设施维护单位应该建立健全港口设施维护技术管理制度,保证档案真实完整,实现数字化管理,并根据历年的资料逐步完善及补充。港口设施维护技术档案包括基础资料和维护管理资料。基础资料包括港口设施设计文件及竣工图,交(竣)工验收资,施工过程中的结构位移或变形观测资料等。维护管理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维护工作计划;检查记录、检测及评估报告;维护工程技术资料;使用过程中的结构位移或变形观测资料;设施管理台账等。

六、结束语

通过港口设施常态化的维护管理,辨析港口设施在使用过程中的实用性和可靠性,积累相关经验和数据资料,在新建项目中改进实施,以适应现代化港口经济的迅猛发展。加强港口设施常态化管理,使其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在安全性和经济效益上都有明显提高,在一定程度上延长了港口设施的使用寿命,实现温州港港口生产经营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交通运输部.港口设施维护管理规定(实行)[Z].2012―12―25

[2]汤浩. 规范港口设施维护管理 促进港口生产可持续发展[J]. 中国港口, 2012(7):48-50.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篇4

第一条

为加强港口建设和管理,维护港口的安全、经营秩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港口规划、建设、维护、经营、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体现港口的发展和规划要求,并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港口资源。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港口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港口行政管理的部门具体实施对港口的行政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航道、公安、国土、规划、建设、水利、环保、海洋渔业、林业等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港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必要的资金投入,用于港口公用的航道、防波堤、锚地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建设、经营港口,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港口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编制港口规划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体现港口发展要求,符合城镇体系规划,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港口资源,对与港口岸线相关连的陆域应当留有足够的港口建设用地,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江河流域规划、防洪规划、海洋功能区划、航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规划相衔接、协调。

编制港口规划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七条

港口规划包括港口布局规划和港口总体规划。

全省港口布局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全国港口布局规划和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组织编制,经征求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意见后公布实施。

港口总体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全省港口布局规划,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编制。编制主要港口的总体规划,经征求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意见后,按照法定程序报批。

第八条

港区应当根据港口总体规划划定,并按照规划的用途使用,不得改为他用。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按照港口规划制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港口总体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港口设施或者其他工程需要使用港口岸线的,应当在立项前向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包括岸线的使用人、使用范围、使用期限、使用功能等。

申请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申请使用港口非深水岸线的,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批。

港口岸线使用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范围和用途使用港口岸线,不得擅自改变港口岸线的使用范围和使用功能。确需改变港口岸线使用人、使用范围、使用期限、使用功能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条

港口建设应当符合港口规划,遵循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建设港口工程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港区内不得新建影响港口规划实施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新建不影响港口规划实施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的,负责审批有关建设项目的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建设桥梁、水底隧道、水电站、铺设水下电缆和管线等可能影响港口水文条件变化的临(跨)河、海工程项目,负责审批该项目的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有碍港口建设、生产和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防护措施,并在工程建设完毕后拆除防护设施。

第十二条

港口设施建设项目竣工,应当通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专项验收后,方可申请竣工验收;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的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由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

除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竣工验收的外,其他港口的工程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组织。

第三章港口经营管理

第十三条

从事港口经营,应当依法办理港口经营许可和工商登记。

港口经营包括码头和其他港口设施的经营,港口旅客运输服务经营,在港区内从事货物的装卸、驳运、仓储的经营和港口拖轮经营等。

第十四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港口经营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港口经营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第十五条

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应当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并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颁发港口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第十七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在经营范围内从事港口经营活动。

港口经营人不得为无船舶营业运输证或者超越经营范围的船舶、企业提供服务。要求提供服务的船舶、企业应当主动出示相关证件。

第十八条

港口经营人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守国家有关港口作业规则的规定,依法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为客户提供公平、良好的服务。

港口经营人应当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港口经营人不得实施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得以任何手段强迫他人接受其提供的港口服务。

第十九条

港口经营人为客运船舶提供码头服务的,应当提供适宜的旅客候船条件,保持良好的候船环境,维护客运候船秩序,以及采取保证安全的有效措施。

港口经营人应当对上下船舶的车辆、旅客进行安全检查,制止车辆装载、夹带或者旅客携带国家禁止的危险物品上船。相关船舶应当给予配合。

第二十条

客运船舶不能按时运输旅客时,港口经营人应当及时信息。对滞留港口候船的旅客,港口经营人应当会同承运人维持候船秩序,妥善安排旅客。

遇有旅客滞留而阻塞港口时,港口经营人应当立即采取疏散措施,并及时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旅客严重滞留而阻塞港口的紧急情况下,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疏港。港口经营人和相关船舶应当服从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组织和调度。

第二十一条

进出港口的船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不得直接向水面排放船舶废弃物、压舱水(含残油、污水收集)洗舱水。

从事船舶废弃物接收、压舱水(含残油、污水收集)洗舱水处理等服务的港口经营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二十二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港口经营价格和收费的规定,并在其经营场所公布经营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国家规定的港口经营票据;未公布经营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不得实施。

第二十三条

对载运抢险救灾物资、紧急重点物资和国防建设急需物资的船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统一指定船舶的靠泊泊位。港口经营人应当服从指挥,优先安排作业。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做好港口的统计调查。港口统计调查包括港口基础设施和装备及其运用情况、吞吐量、船舶进出港等内容。

从事港口经营、建设及相关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统计资料及有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推进信息化建设,及时港口公共信息,为港口经营人、旅客等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第二十六条

港口经营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港口经营人摊派或者违法收取费用,不得违法干预港口经营人的经营自。

第四章港口安全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港口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港口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港口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港口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并对旅客上下集中、货物装卸量较大或者有特殊用途的码头进行重点巡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被检查人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港口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制定可能危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建立健全港口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体系。

前款规定的各项预案包括应急事故等级、应急指挥系统、预测预警系统、应急启动程序、信息程序、应急组织及其职责、应急救援组织的训练及定期演练、应急事故处置措施、应急救援设备器材的储备、应急经费保障等内容。

港口发生安全事故或者紧急情况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事故等级和危害影响程度,分别启动不同等级的预案,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和救援。

第二十九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的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港口经营人应当对安全生产状况及安全设施进行自查自检,采取保障安全生产的有效措施,并做好记录。

港口发生安全事故或者紧急情况时,港口经营人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事故蔓延,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港口行政管理等部门。

第三十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依法建立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危险作业安全管理、特种作业管理、事故报告处理等制度,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对石油化工码头、罐(库)区、港口危险货物装卸码头和库场、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港区内加油站以及生产用燃料油储存库等场所,其经营人应当按照有关港口安全评价管理的规定,进行专项安全评价,提出安全对策措施和重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三十一条

对外开放港口设施经营人和管理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港口设施进行保安评估,制订和实施港口设施保安计划,确保港口设施安全。

第三十二条

港口经营人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认定。

第三十三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港口经营人应当立即停止该货物的作业活动,并及时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一)发现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危险货物;

(二)在普通货物中发现危险货物;

(三)在已申报的危险货物中发现性质相抵触的危险货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告知港口经营人,同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

第三十四条

货物或者其他物体落入港口水域可能影响港口安全或者有碍航行的,相关责任人应当立即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负责清除。

货物或者其他物体落入港口水域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相关责任人限期清除;逾期未清除的,可以代为清除;情况紧急的,应当直接予以清除。清除所需费用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第三十五条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引航工作的监督管理,建立引航管理制度和社会监督机制。

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跨市水域引航工作的协调。具体协调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六条

进出港口须经引航的船舶,应当向引航机构申请引航。

引航机构接到引航申请后,应当提供及时、安全的引航服务,不得无故拒绝或者拖延。

非引航员或者未经引航机构选派的引航员不得擅自接受被引船舶方的申请登船引航。

第三十七条

引航结束时,被引船舶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引航费。引航费使用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港口经营人为无船舶营业运输证的船舶或者超越经营范围的船舶、企业提供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至二倍罚款。

第三十九条

港口经营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收取港口经营服务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港口经营人未及时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引航机构无故拒绝或者拖延引航的,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引航机构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四十二条

交通主管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管理活动中利用职权贪污受贿,或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第四十三条

阻碍交通主管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违法干预港口经营人的经营自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向港口经营人摊派财物或者违法收取费用的,责令退回;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

渔业港口的管理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篇5

【关键词】 港口工程 管理模式 建议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港口在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和区域经济发展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由于港口的规模不同、用途不同、地理位置不同,港口工程管理模式也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因此,只有全面分析现有的港口工程管理模式,根据港口自身的特点构建完善的港口管理体系,才能够促进港口工程的健康发展。

1 我国港口工程管理模式概述

港口工程管理模式的形成受国家的政治、历史、经济、文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港口工程的管理呈现出多样化、多角度的特点。从业主投资管理这一角度来说,我国目前的港口工程管理模式可以分为指挥部模式、项目代建模式和建设集团模式三类。这种划分模式可以清晰地反映出我国港口工程的建设管理模式与组织结构,也可以对目前我国的港口工程管理模式进行准确地总结。

1.1 指挥部模式

指挥部模式是指由政府直接投资参与项目建设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总指挥,有各部门领导、各县区领导、项目业主等共同参与领导的港口工程管理项目。在这种管理模式下,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聘任的项目管理人员共同参与工程项目的管理,可以做到统一指挥,对港口工程实施全过程、全方位的管理,协调和解决工程项目管理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困难,提高管理的效率与水平。现阶段,指挥部模式在很多大型的港口工程中得到了运用,如上海港、青岛港等。但是,这种管理模式不能充分体现港口公司的需求和意见,忽视了项目工程的长远利益。此外,指挥部管理模式也对工程项目的专业化、社会化和市场化进程起到了一定的阻碍作用,由于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的缺乏,也不能充分调动各部门和管理人员的积极性与主动性。

1.2 项目代建模式

在项目代建管理模式下,港口工程由业主方委托专门的管理机构进行管理,利用招投标的方式,选择有资质的管理机构进行专业化、社会化的管理,组织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招标、采购、监理、施工等各环节,按照建设计划和设计计划开展工程项目的建设与管理。这种模式突破了政府自建自用管理模式的弊端,通过专业分工和利益分离,提高了工程投资、建设和使用等环节的管理效率,也可以充分体现市场调节机制的作用,实现建、管、用的分离,对工程项目的预算管理进行多重约束,技术上的专业化也可以支撑和保障项目建设与项目管理的专业化程度。但是,这种管理模式在现阶段还未发育成熟,也没用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做保障,各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较为复杂,缺乏专业人才和相对成熟的管理公司体系。

1.3 建设集团模式

建设集团模式是由市委、市政府授权的、由政府直接投资建设的国有投资公司对港口工程项目进行建设与管理,能够确保国有资产的增值和保值。这种管理模式的最大特点在于能够对港口工程项目进行一体化和专业化的管理,体现港口工程管理的综合效益。目前,这种管理模式为我国的营口港所采纳。但是,在这种管理模式之下,由于港口工程受政府出资成立的港口建设集团的管理,很多港口建设集团缺乏专业的人才,也不具备专业的生产运用经验和管理经验容易使工程项目的建设与生产相脱节,阻碍了港口工程项目管理的专业化和社会化发展进程,降低了管理的效率与效益。

2 港口工程管理模式的选择

2.1 港口工程项目管理模式的影响因素

港口工程管理模式的影响因素可以概括为以下五个方面:一是相关法律法规的支持,二是港口工程的建设要求、规模与复杂性,三是港口建设管理市场的人才质量与市场发育情况,四是港口工程管理的利益分配机制,五是港口的资金来源与政府的支持程度。

2.2 港口工程项目管理模式的选择程序

第一,港口工程管理模式的选择首先需要考虑相关法律法规的支持程度。很多相关方面的法律法规对特殊工程建设项目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其管理模式的选择也得到了明确。例如,涉及到国家机密或国家安全的工程项目一般应由国家有关部门负责建设,设计军事工程项目的建设与管理,应按照国家军事委员会的规定实施,不存在管理模式选择的问题。

第二,应考虑到工程建设的要求、规模与复杂性。如果港口工程建设的要求较高、规模较大、复杂程度较高,就应当委托专业的管理机构对工程进行建设与管理。

第三,应考虑到港口工程建设管理的人才质量与市场发育情况。专业化的港口工程管理应具备高水平的港口工程管理人才,在成熟的建设管理市场之下开展管理工作,确保工程建设管理项目如期完成。

第四,应考虑到港口工程项目的利益分配机制。在具体的管理过程中,应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协调好各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选择合理的工程项目管理模式,提高港口工程管理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

第五,应考虑到港口工程管理的资金来源与政府支持程度。现阶段,我国的港口工程管理呈现出多元化的发展趋势,港口工程管理模式应当及时更新,不断学习和应用新型的工程项目管理模式,以达到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3 结语

管理模式的选择是港口工程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选择合适的工程项目管理模式才能够发挥港口工程管理的作用,提高港口工程管理的综合效益。为此,应根据港口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相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的要求、工程项目的利益分配机制等多方面的因素,选择适宜的港口工程管理模式。

参考文献: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篇6

第一条为加强港口建设和管理,维护港口的安全、经营秩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港口规划、建设、维护、经营、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体现港口的发展和规划要求,并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港口资源。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港口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港口行政管理的部门具体实施对港口的行政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航道、公安、国土、规划、建设、水利、环保、海洋渔业、林业等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港口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必要的资金投入,用于港口公用的航道、防波堤、锚地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建设、经营港口,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港口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编制港口规划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体现港口发展要求,符合城镇体系规划,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港口资源,对与港口岸线相关连的陆域应当留有足够的港口建设用地,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江河流域规划、防洪规划、海洋功能区划、航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规划相衔接、协调。

编制港口规划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七条港口规划包括港口布局规划和港口总体规划。

全省港口布局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全国港口布局规划和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组织编制,经征求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意见后公布实施。

港口总体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全省港口布局规划,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编制。编制主要港口的总体规划,经征求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意见后,按照法定程序报批。

第八条港区应当根据港口总体规划划定,并按照规划的用途使用,不得改为他用。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按照港口规划制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港口总体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港口设施或者其他工程需要使用港口岸线的,应当在立项前向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包括岸线的使用人、使用范围、使用期限、使用功能等。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港口岸线使用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范围和用途使用港口岸线,不得擅自改变港口岸线的使用范围和使用功能。确需改变港口岸线使用人、使用范围、使用期限、使用功能的,应当向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条港口建设应当符合港口规划,遵循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建设港口工程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港区内不得新建影响港口规划实施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新建不影响港口规划实施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的,负责审批有关建设项目的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建设桥梁、水底隧道、水电站、铺设水下电缆和管线等可能影响港口水文条件变化的临(跨)河、海工程项目,负责审批该项目的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有碍港口建设、生产和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防护措施,并在工程建设完毕后拆除防护设施。

第十二条港口设施建设项目竣工,应当通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专项验收后,方可申请竣工验收;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的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由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

除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竣工验收的外,其他港口的工程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组织。

第三章港口经营管理

第十三条从事港口经营,应当依法办理港口经营许可和工商登记。

港口经营包括码头和其他港口设施的经营,港口旅客运输服务经营,在港区内从事货物的装卸、驳运、仓储的经营和港口拖轮经营等。

第十四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港口经营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港口经营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第十五条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应当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并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颁发港口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第十七条港口经营人应当在经营范围内从事港口经营活动。

港口经营人不得为无船舶营业运输证或者超越经营范围的船舶、企业提供服务。要求提供服务的船舶、企业应当主动出示相关证件。

第十八条港口经营人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守国家有关港口作业规则的规定,依法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为客户提供公平、良好的服务。

港口经营人应当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港口经营人不得实施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得以任何手段强迫他人接受其提供的港口服务。

第十九条港口经营人为客运船舶提供码头服务的,应当提供适宜的旅客候船条件,保持良好的候船环境,维护客运候船秩序,以及采取保证安全的有效措施。

港口经营人应当对上下船舶的车辆、旅客进行安全检查,制止车辆装载、夹带或者旅客携带国家禁止的危险物品上船。相关船舶应当给予配合。

第二十条客运船舶不能按时运输旅客时,港口经营人应当及时信息。对滞留港口候船的旅客,港口经营人应当会同承运人维持候船秩序,妥善安排旅客。

遇有旅客滞留而阻塞港口时,港口经营人应当立即采取疏散措施,并及时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旅客严重滞留而阻塞港口的紧急情况下,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疏港。港口经营人和相关船舶应当服从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组织和调度。

第二十一条进出港口的船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不得直接向水面排放船舶废弃物、压舱水(含残油、污水收集)、洗舱水。

从事船舶废弃物接收、压舱水(含残油、污水收集)、洗舱水处理等服务的港口经营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二十二条港口经营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港口经营价格和收费的规定,并在其经营场所公布经营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国家规定的港口经营票据;未公布经营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不得实施。

第二十三条对载运抢险救灾物资、紧急重点物资和国防建设急需物资的船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统一指定船舶的靠泊泊位。港口经营人应当服从指挥,优先安排作业。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做好港口的统计调查。港口统计调查包括港口基础设施和装备及其运用情况、吞吐量、船泊进出港等内容。

从事港口经营、建设及相关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统计资料及有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推进信息化建设,及时港口公共信息,为港口经营人、旅客等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第二十六条港口经营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港口经营人摊派或者违法收取费用,不得违法干预港口经营人的经营自。

第四章港口安全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港口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港口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港口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港口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并对旅客上下集中、货物装卸量较大或者有特殊用途的码头进行重点巡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被检查人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港口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制定可能危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建立健全港口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体系。

前款规定的各项预案包括应急事故等级、应急指挥系统、预测预警系统、应急启动程序、信息程序、应急组织及其职责、应急救援组织的训练及定期演练、应急事故处置措施、应急救援设备器材的储备、应急经费保障等内容。

港口发生安全事故或者紧急情况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事故等级和危害影响程度,分别启动不同等级的预案,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和救援。

第二十九条港口经营人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的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港口经营人应当对安全生产状况及安全设施进行自查自检,采取保障安全生产的有效措施,并做好记录。

港口发生安全事故或者紧急情况时,港口经营人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事故蔓延,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港口行政管理等部门。

第三十条港口经营人应当依法建立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危险作业安全管理、特种作业管理、事故报告处理等制度,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对石油化工码头、罐(库)区、港口危险货物装卸码头和库场、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港区内加油站以及生产用燃料油储存库等场所,其经营人应当按照有关港口安全评价管理的规定,进行专项安全评价,提出安全对策措施和重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三十一条对外开放港口设施经营人和管理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港口设施进行保安评估,制订和实施港口设施保安计划,确保港口设施安全。

第三十二条港口经营人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认定。

第三十三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港口经营人应当立即停止该货物的作业活动,并及时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一)发现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危险货物;

(二)在普通货物中发现危险货物;

(三)在已申报的危险货物中发现性质相抵触的危险货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告知港口经营人,同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

第三十四条货物或者其他物体落入港口水域可能影响港口安全或者有碍航行的,相关责任人应当立即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负责清除。

货物或者其他物体落入港口水域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相关责任人限期清除;逾期未清除的,可以代为清除;情况紧急的,应当直接予以清除。清除所需费用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第三十五条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引航工作的监督管理,建立引航管理制度和社会监督机制。

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跨市水域引航工作的协调。具体协调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六条进出港口须经引航的船舶,应当向引航机构申请引航。

引航机构接到引航申请后,应当提供及时、安全的引航服务,不得无故拒绝或者拖延。

非引航员或者未经引航机构选派的引航员不得擅自接受被引船舶方的申请登船引航。

第三十七条引航结束时,被引船舶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引航费。引航费使用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港口经营人为无船舶营业运输证的船舶或者超越经营范围的船舶、企业提供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至二倍罚款。

第三十九条港口经营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收取港口经营服务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港口经营人未及时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引航机构无故拒绝或者拖延引航的,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引航机构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四十二条交通主管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管理活动中利用职权贪污受贿,或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第四十三条阻碍交通主管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违法干预港口经营人的经营自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向港口经营人摊派财物或者违法收取费用的,责令退回;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章附则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篇7

一、港口安全评价的种类及作用

安全评价包括港口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以及港口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现状评价、专项安全评价。港口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是根据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运用科学的评价方法,对拟建工程设计方案以及类比工程进行分析,预测该建设项目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技术设计和安全管理的建议,作为该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中安全设施设计和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监察的主要依据。因此预评价是港口工程前期安全条件审查的重要内容之一。安全验收评价的内容包括:建设项目落实预评价报告的安全技术措施的情况,安全设施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与建设项目配套的安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建设项目试生产后的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制度是否适应安全管理的需要,从总体上评价港口建设项目的运行状况和安全管理是否正常、安全、可靠。石油化工码头及罐(库)区、港口危险货物装卸码头及库场、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港内加油站以及生产用燃料油储存库等场所应进行专项安全评价。安全现状评价主要针对的是客运码头(包括客滚码头、火车轮渡码头)、散粮筒仓码头及筒仓和其他非危险货物装卸码头,对存在的安全生产不稳定因素,港口生产经营单位应主动开展,通过评价查找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确定其危险程度,制定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时整改安全生产条件和事故隐患;客运码头应制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保障旅客安全。

二、危化品港口安全评价的现状及其存在问题

港口安全评价贯穿于一个港口工程设施从规划、设计、建设,验收到后期经营、维护管理的各个方面。目前,任何港口工程都可以做安全评价,而石油化工码头及罐(库)区、港口危化品装卸码头及库场、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港内加油站以及生产用燃料油储存库等建设项目,都必须要做,其所需要做的何种安全评价,在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都有其明文规定。目前全国都按照执行,把安全评价作为相应行政许可的前置条件之一。因为《港口安全评价管理办法》是二00四年八月二十日开始实施的,因此全国各地都有一大批已经存在的港口工程项目,没有按现时的标准作相关安全评价,已经在进行建设经营。目前从事港口安全评价的机构应依法取得由国家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核准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资质类别应符合评价项目要求,业务范围包括港口业,从业人员应持有效《安全评价人员资格证书》,所以安全评价的费用相对一些中小企业来说,是其不能承受的。安全评价报告措词不够严谨,一些持证机构为了避免责任,往往用一些模糊的概念来形容一项本可以量化的安全指标,这其中是在安全评价报告中存在其中一个的问题。

三、危化品港口安全评价中的各方责任与关系

我们先来看看港口安全评价中的涉及到的各方:港口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承担港口安全评价的机构以及港口安全评价评审和备案涉及到的各个部门。港口建设单位(业主)对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负全面责任,在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设计单位以外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评价应在初步设计会审前完成。设计单位对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负技术责任,应遵守和落实国家及行业现行的安全标准、技术规范,依据工程可行性研究和安全预评价的要求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同时编制安全专篇。施工单位应对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应严格依据设计文件要求施工,做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确保安全设施设计方案的有效实施。港口安全评价的机构应严格遵守国家和行业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按照国家安全生产主管部门颁布的有关评价导则开展工作,建立严格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评价程序,采用先进、科学的安全评价方法,确保评价工作质量,对评价结果负责。港口安全评价评审和备案涉及到的各个部门作为安全评价最后把关人,对港口生产系统安全评价进行监督管理的责任。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篇8

【关键词】港口工程;项目建设;风险管理;

中图分类号:U65 文献标识码:A

一.引言

港口建设工程,其建设项目具有潜在的风险,若要使港口工程建设顺利实现质量、成本、工期等目标,必须注重港口建设工程风险管理,对港口建设工程中的风险进行识别、估计、评价等,并制定合理的对策,加强港口建设项目风险管理对策研究十分必要。

二.港口建设工程的特点

港口建设工程是兴建港口所需的各项工程设施的工程技术,包括港址选择、工程规划设计及各项设施(如各种建筑物、装卸设备、系船浮筒、航标等)的修建,具有特殊性、复杂性、系统性三大特点。

1.特殊性

港口按用途分,有商港、军港、渔港、避风港等;按所处位置分,有河口港、海港和河港等。港口建设牵涉面广,关系到临近的铁路、公路和城市建设,关系到国家的工业布局和工农业生产的发展。不同类型的港口,其建设规模受地理环境、岸线水域、通航条件、经济腹地、陆域纵深、口岸设施等条件限制,相应建设的技术要求和施工的难易程度也各不相同。

2.复杂性

港口建设工程规模大、周期性长、资金投入大, 其中包括水工码头工程、水利工程、道路工程、铁路工程、桥梁工程、房屋工程、给水和排水工程等多个领域的分部分项工程,是一个复杂的综合性工程。

3. 系统性

港口建设工程从项目前期到竣工验收,涉及多领域的分部分项工程,各个分部分项工程互为支撑,又各成体系,参建单位众多,在进度、安全、质量、费用四个方面有着非常严格的行业管理要求,港口建设工程也是一个多层次的系统工程。

三.港口建设工程风险管理架构

四.港口建设工程项目风险防控要点

1.人员风险。工程风险的一个重要范围是工程人员的行为风险。工程的高风险要求管理人员具有丰富的施工经验和良好的技能,具有良好的组织和管理能力,确保工程在安全控制的条件下施工;技术工人的能力代表着施工水平,也是施工方案、设计质量要求能够达到落实的保证。如果管理人员的管理能力,技术人员的技术能力达不到工程的要求,则必定给工程带来风险。机械操作人员技术不熟练或工作中疏忽大意也常引发工程安全事故。工程项目损失控制和安全管理要求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将安全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

2.经济与管理风险。工程经济与管理风险是另一大重要风险发生范围。港口工程建设是资金流、信息流、物理流等的集成,资金流的正常流动直接影响着工程项目的建设效率。如果存在资金问题,将不可避免地给港口工程施工带来影响。如果资金供应短缺,业主与施工方就会想方设法降低工程成本、偷工减料,给工程留下了隐患。这 主要体现在:一是合同条款订立不平等,依据不充分。二是合同定义不清楚。有不少合同由于人为或非人为原因,对一些问题定义不准或措辞含混不清;第三是条款遗漏。这种现象常见于不熟悉业务的业主拟定的承包合同。他们通常不愿意沿用工程普遍遵循的条款,而自己制订合同条款。

3.工程环境风险。港口工程项目是一个在一定地区的一次性努力,受到地域环境、自然灾害的影响很大。因此,工程环境也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风险来源。例如,自然灾害主要考虑台风、暴雨、地震等对施工的风险。

4.技术风险。港口工程技术风险主要表现为:一是工程设计文件中采用的设计方案、取用的设计参数、设计各部门接口处理是否完全达到要求,必然对工程的安全施工带来决定性的作用。二是港口工程施工作业方案是按照设计文件及相关施工规范的要求编制,它的合理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深基坑工程施工的风险性。三是工程物 资能否及时到位影响着港口工程的施工速度及安全。

五.港口建设工程项目风险防控对策

港口建设工程风险管理体系构建为风险管理人员提供了一种管理的框架,使其能够有针对性地将风险归类、识别,减少风险遗漏。而如果要真正有效地落实港口工程风险管理体系,必须具备一些相应的基础条件和辅助措施才能保证。这主要体现为:工程人员的风险意识一定要提高、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加强风险管理、以及与风险管理相关的政策、制度等机制也要同步完善。

1.提高工程人员的风险意识。 项目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行为不当是引起风险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要规避港口工程管理的风险,对项目人员广泛开展教育,提高大家的风险意识,这是避免项目风险的有效途径之一。教育的内容一般包括工程经济、技术、质量和安全等方面。教育的目的是让大家认识到个人的任何疏漏或不当的行为均会给工程项目带来很大的损失,并要使大家认识或了解工程项目目前所面临的风险,了解和掌握处置风险的方法或技术。

2.加强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项目实施过程存在各种各样的信息,承建单位内部需要进行信息沟通。项目可将进度、质量和费用等信息放置到网络平台,工程相关人员就可以随时了解项目信息,掌控项目情况,业主对项目的要求和支持信息也可通过网络传递到项目组织。信息社会瞬息万变,及时把握过程动态,有利于准确及时做出决策。项目部可将项目的质量、进度信息传输到公共网络平台,建设方可随时获得项目方方面面的细节,实现对工程的监控。分包方可根据实时获得的信息,了解项目当前状况和需求,调整自身安排,满足项目需求,还可将信息反馈到项目网络平台。工程信息的有效沟通避免了“信息孤岛”现象的发生,也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此类工程风险发生的可能性。

3. 完善风险管理的制度体系。 要提高港口工程的抗风险能力,还必须建立风险管理制度,明确职责,逐步形成港口工程风险管理体系。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行为,在我国建立以工程担保、工程保险为主要内容的工程风险管理制度,会使一些多年来的难点问题得到解决或缓解。近年来,建设部正积极会同有关部门致力于研究建立工程风 险管理制度,而工程保险是工程风险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之一。这些制度的建立和落实一方面可以保障工程人员的权益和责任,另一方面可以增强工程管理人员的信心,做到风险管理有法可依、有据可循,各工程利益相关者都能在工程风险中得到合理的保障或事后补偿。

六.结束语

港口建设工程是一项具有特殊性、复杂性的系统工程,项目风险管理应贯彻项目前期到竣工验收的各个阶段,随着科学管理的不断深化,对港口建设工程项目风险管理措施和对策,仍然有待进一步挖掘和创新。

参考文献:

[1]林素环.我国港口建设项目投资风险管理研究[D].武汉理工大学.2012(10)

[2]张文勇.龙口胜利码头一类口岸配套工程可行性研究[D].中国海洋大学.20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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