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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保险公司8篇

时间:2023-02-11 02:25:47

太平洋保险公司

太平洋保险公司篇1

1、太平洋保险公司是国企。

2、中国太平洋保险(A股:601601、H股:02601),又称太平洋保险,简称中国太保或太保,前身是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成立于1991年5月13日,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保险公司。

3、太保是中国大陆第二大财产保险公司,仅次于中国财险,也是第三大人寿保险公司,仅次于中国人寿和中国平安。它本身经营多元化保险服务,包括人寿保险、财产保险、等。

(来源:文章屋网 )

太平洋保险公司篇2

序号:__________

投保单位名称: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发工资日____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厂休日____________

投保人数

在册人员总计 人参加保险

投保单位

盖单

保险金额

每人投保 份,满期时保险金额 元。

保险费

每人每月交费 元。

保险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参加保险人员名单详见后附“被保险人名单”

保险单号码: 单位代号

主管: 复核: 签单:

投保日期 年 月 日

经办人:

团体人寿保险单

贰拾年期

----------

投保单位名称

单位代号

地 址

投保人数

在册人员总计 人。 参加保险人员名单

详见后附清单

保险金额

每人投保 份,满期时每人保险金 元。

保险费

每人每月交费 元。

保险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根据《团体人寿保险办法》规定,投保单位所开列的全部在册人员名单(即被保险人),经审核,本公司同意承保,并签发本保险单,其承保责任范围,均按本办法规定办理,今后人员名单如有变动,本公司仅按变动清单调正后的人员承担保险责任。

主管:__________复核:__________签单员: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保险公司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太平洋团体人寿保险条款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1999年9月核准)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等投保文件及其他书面文件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一、投保人: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被保险人人数应占其单位在职人员人数的75%以上且不少于8人。投保时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二、被保险人:凡投保时年满16周岁(含16周岁,下同)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劳动或工作的投保单位在职、在编人员,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或全残,或者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或全残,保险人给付保险金额全数,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违法、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而发生的意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七、被保险人因整容、住院或门诊手术导致的事故;

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九、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武术、摔跤、特技、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和活动;

十、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所患疾病;

十一、被保险人患先天性、遗传性疾病;

十二、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患有的疾病;

十三、因意外伤害、自然灾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十四、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五、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时,保险人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其未满期保险费。

第五条 保险期间

本保险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保险人同意承保、收到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至本合同列明的终止性保险事件发生时止。

第六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本保险的保险金额由本合同双方约定,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二、本保险保险费按照投保单位的团体规模、被保险人的职业(工种)和年龄确定。期满续保时,保险人根据该投保团体上年度的赔付情况在首年度保险费标准的基础上进行调整。本保险的保险费在投保时一次缴清(具体标准见附表)。

第七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有权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且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是否提高保险费率或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第八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订立本合同时,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和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按同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保险单上批注。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第九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通知保险人,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保险人增加的勘查、调查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十条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一、申领各项保险金须凭保险合同、最后一次缴费凭证和申请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并提供以下证明、资料:

(一)身故保险金的申领:

1.由投保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公安部门、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县、区级以上公立医院,下同)出具的被保险人事故证明书、身故证明书及有关文件;

3.如被保险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4.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二)全残保险金的申领:

1.由投保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公安部门、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事故证明书、全残诊断鉴定书及有关文件。

二、如投保人委托他人申领保险金,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资料。

三、保险人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资料,在确定属于保险责任且与申请人达成给付保险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四、投保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一条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在投保单上填明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如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被保险人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的实缴保险费少于应缴保险费,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缴保险费及其利息,或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收保险费和应缴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缴保险费多于应缴保险费,保险人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变动

一、投保人因在职人员变动需要加保的,应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审核同意并收取相应的保险费后,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二、被保险人离职的,保险人对其所负的保险责任自其离职之日起终止,并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其未满期保险费。

第十三条 地址变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保险人将按本合同注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十四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时由保险人在保险单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订立书面协议。

第十五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

一、自保险人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时起,本合同终止。保险人于收齐所需资料后30日内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保险合同、缴费凭证及经办人身份证明。

第十六条 争议处理

在本合同履行中,双方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达成协议的,可依达成的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无仲裁协议或仲裁协议无效的,可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管辖法院为保险单签发地人民法院。

第十七条 释义

一、保险人:指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

二、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标准计算的年龄(不足一年不计)。

三、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四、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五、手续费:指每张保险单平均承担的保险人营业费用及本公司对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所收取的费用之和。本保险的手续费为所缴保险费的20%。

六、未满期保险费:未满期保险费=扣除手续费后保险费×(1-n/12)。其中n为本合同生效月数,不足月的按1个月计算。

七、潜水: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八、攀岩: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九、武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十、探险: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见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十一、特技:指马术、杂技、训兽等特殊技能。

十二、艾滋病: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

十三、艾滋病病毒: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

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液样本中发现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或其抗体,则可认定为感染艾滋病或艾滋病病毒。

十四、管制药品: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被列为特殊管理的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及放射性药品。

十五、全残:指《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第一级所列明的事项。即指下列情事之一:

(一)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

(二)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三)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四)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五)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六)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七)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八)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

全残的鉴定应在治疗结束之后,由保险人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如果自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后治疗仍未结束,可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投保单位团体规模折扣标准

团体规模 100人以下 101-500人 501人-1000人 1001人以上

保险费折扣率 -  2% 4% 6%

团体人寿保险(1999年9月)缴费表

(每年每千元保险金额)

单位:元

投保方式 投保年龄 保险费

一类职业 二类职业 三类职业 四类职业

全部投保 统一费率 3.6 5.4 8.1 9.9

部分投保

16-40 1.5 2.5 4.0 5.0

41-50 2.6 3.6 5.1 6.2

51-55 5.8 7.3 9.5 11.0

56-60 10.1 11.8 14.3 16.0

61-65 11.4 13.3 16.1 18.0

注:

太平洋保险公司篇3

关键词:市场营销;保险公司;财产保险

一、引言

目前,我国正向市场经济体制迈进。发展市场经济,就要求各行业注重以市场营销理论为指导,进行营销管理。财产保险一直是保险业务的主要组成部分, ,市场营销是基层的保险机构主要的业务活动。市场营销管理指导市场经济发展的方向。如何解决保险机构面临的问题和机遇,根据本地市场的实际情况,构建合理的营销策略,促进我国财产保险业务的发展,深化财产保险市场管理体制的创新,增强财产保险公司的实力,都十分迫切。在保险业中,尤其是财产保险业中全面引入营销策略,十分必要。所以,研究适应市场发展的营销策略,促进市场竞争的规范有序 ,势在必行,具备较强的实践意义。

二、太平洋保险公司财产保险业务营销策略存在问题

(一)调研预测薄弱,市场定位欠缺

现代营销的基础是建立在市场调研和预测之上的 ,而营销的关键是对于销售市场的有效定位。如果管理者企业本身的经营理念不够开放,方式较为单一,将会大大制约市自身的发展,做出失误的决策。分业经营以来,支公司由于受到业绩考核的压力,不仅未增加相关人力及资金,由于内部撤并调研机构,减少调研人员,市场调研工作基本处于停滞状态,对于市场的总结基本依靠市场人员零散的口头反馈,导致该项工作进展十分缓慢。受此影响,支公司相关联的市场资源的细致分工、方向性市场的选择、对公司进行产品研发建议等活动便无法顺利实施,由此,市场本身的定位更是无稽之谈。现阶段,在财险市场上,与支公司竞争的的诸多公司,对于其公司本身的发展及产品的前景,几乎都没有给予准确的定位。天河支公司现在出现的简单模仿与相互低水平竞争的局面,表明了其基本没有自身明显的经营特色,细分的市场的工作有待于进一步深化。

(二)销售渠道过于单一,对市场的挖掘潜力不大

国内恢复财险业务后,大多数保险公司的经营模式比较滞后,习惯于旧时的依靠公司外勤拓展业务,销售方式则以兼业等简单的形式。缺乏系统完善的营销体系。天河支公司也基本属于此情况,对传统的营销渠道依赖性过强,而且一直保持这样的模式,没有去寻求新的变化;在业务恢复前期,这种方式曾经在企业的发展中发挥过及其重要的作用,推动了生产的发展。在竞争激烈的财产保险市场发展迅速的今天,这种方式已不再适应时代经济发展的需要,财产保险公司的业务拓展需要寻找新的拓展途径,以提高公众财产保险意识及财产保险商品的销售量。

(三)服务机制有待进一步细化和提升

长期以来,公司对财产保险服务已经是习惯性忽视,而主要的精力放在销售保险产品和理赔服务方面,导致保险公司日常基本性的服务丧失,也显示了服务机构及相关制度建设具有一定的滞后性。近年来,虽然公司推行”三个中心”的全方位发展建设,增添了许多技术设施和人力资源,并且开通全天市民服务专线,开发出一些延伸服务项目,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好评。可总体而言,公司的服务体系的建设与服务品质的提升等,仍与国外财产保险客户及不断增长的社会需求差之甚远。在员工中还没有普及”一切为了顾客的满意”的敬业精神,使良好的服务理念贯穿于公司服务活动的全过程,函待落实。

(四)创新能力不够,对市场变化反应速度不快,服务水平不高

由于较低的人员素质和保守落后的观念,一直制约着支公司长期以来的发展。公司虽然具有一定严格的规范制度,公司上下能够严格部署开展相应的工作,也曾经取得了一定成效。可是内部人员并没有发挥主动性,以积极的市场参与者的身份,去思考公司的部署与区域内市场的结合,既能够实现公司经济增长,满足自身的利益需要,又能体现出支公司自身优势,促进创新,能够迅速地做出对市场的变化的反应。所以,传统的固定化的经营模式,直接导致支公司而没有主动挖掘客户需求,而且营销人员思维长期处于局限之中,往往是被动的为客户提供服务、提品,服务水平离满足客户深层次需求有较大的距离。

三、太平洋保险公司营销策略的制定及实施

(一)差异化的市场定位

公司应采取的差异化策略,市场需求必须放在首位。具体是指应该通过包括险种差异、服务差异、人员差异、形象差异等。公司不单单是依靠内部的的优势,如:众多业务员的广泛的人脉资源,尤为重要的是以符合市场规律的方法 ,以先进的营销技术,良好的服务,在已发掘的客户群里,建立自己的相对竞争优势。。

当然,也并非意味支公司仅仅局限于重点客户的业务。对于区域内所有目标客户,差异化的市场定位也可以体现在针对不同的企业,采取不同的营销策略:例如,以讲信誉和提高服务质量赢得个人客户、民营企业;并进一步以良好的服务承诺及售后服务,拓宽国有企业市场:以提供便利的投保服务及优质的服务进一步开拓集体企业;以加强沟通,招聘与政府关系良好的业务人员,维护和开拓政府部门业务。

(二)以客户为导向的营销策略及实施

以顾客为导向的组合营销策略,就是根据4Ps营销理论与4Cs理论的结合,支公司应该以客户为重心,强调与客户的沟通,把4Ps因素,即产品(Product )、价格(Price )、渠道(Place )、促销(Promotion组合起来,制定营销策略,满足不同客户群的需要。

支公司采取的组合营销策略应该充分发挥优势,抓住有利的市场机遇,但是也应该克服天河支公司的不足。具体讲,支公司差异化的市场定位策略应该是以个人、民营企业等为重点客户群,重点满足他们对公司产品、服务的需求,同时也开发政府部门客户。对于差异化的市场和客户群,应采取不同的组合营销策略,以实现产品的销售。

渠道( Place )、促销(Promotion )是公司的重点工作方式。为适应激烈的市场竞争,太平洋保险公司营需要加大自身的发展,首先须做好宣传,然后建设营销渠道。市场上不断有新的营销渠道出现,所以公司必须采用多样化的营销方式,以获取不同的效果。而这就要求公司的管理层必须保持对当前市场的足够的意识,实现多种销售方式并存的销售渠道,以最大程度突破目前销售的单一模式。在销售产品的同时,公司要保证加强服务的质量,为客户提供合理周到的售后服务, 这也有利于提高保险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同时,服务质量的提高和不断创新可以增加公司的美誉度,为公司拓展新的产品品种提供良好的基础。

(三)对于太平洋公司实施客户建设的建议――建立有特色的服务机制

要根据太平洋公司的网点分布广泛,拥有大量的客户群、不断增长的信誉度等现状和发展方向,借助便利的信息技术,首先做好客户关系的整体规划。是建立特色服务机制的前提是拥有良好的客户关系基础。全面实施客户关系管理及相应的业务关系重组、业务调整,规范提升信息技术等进行全面规划,把太平洋公司本身独特的竞争优势转化为健全的服务优势,培养”人有我优,人忧我新,人新我全”的公司主要竞争能力,这就是特色服务机制,致力于做到”客户至上,效率第一”。

其次要工作人员深入市场调查,以明白不同客户的切身需求,用信息技术收集存储客户信息。可以把客户信息细致分类管理,建立的客户电子信息存储库,,为不同客户群的进一步挖掘

做好成分的实施基础。公司还要加强自身的创利能力,从客户的需求出发,制定公司今后各种险种的研发、相应的营销和特色服务的策略,以确保客户满意度。一方面可充分利用公司在自身规模、推广品牌,通讯设施等领域的硬件优势,加强与有关单位的合作,全面整合服务资源,并进行优化管理,大力发展特色服务机制。例如:整合汽车生产商、4S店的服务资源,增加紧急救援服务,发展形式多样的VIP会员服务等;另一方面,不断了解客户需求价值的增长变化,保持定期与客户的双向沟通,如:电话、茶话交流会、会员日等多种形式,与客户建立连续沟通关系。在维系老客户的同时,着力发展识别新客户、细分消费市场和开发特色产品等战略项目,赢得公司的长久发展。

再次,选择优秀的客户经理,加强管理。对于公司众多的人才,择优选拔,建立一只高素质高能力的客户服务队伍,是维系与客户管理的重要桥梁。对于业务,采取市场细分原则,责任到每个负责人。并定期加强对员工的考核,坚持工作原则,惩罚分明,提高员工工作的积极性。

然后,调整公司传统的运营模式,加强各部门之间的互通交流。太平洋保险公司部门分类细致,但也会造成各部门之间的隔阂。因而,通过组织结构调整和部门优化,剔除对客户无价值的流程,打造一个灵活多变的业务团队,才能确做到提升以提升客户满意度为首,提升企业的业务效率。

(四)加大技术投资,积极进行新产品开发

针对本地中小企业、个人客户群在经济发展中,不断涌现出来的新风险、新需求,太平洋保险公司在行业中各种优势均处领先地位,因而提出开发新产品的建议。一方面注重个人保险产品的开发。伴随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相应的本地市场客户群在不断拓展,个人财富不断,因而在财产安全及个人社会责任的保障市场对保障财富的需求也在上升。如在不断普及的家庭财产保险市场份额,在保险制度健全的国家,其比例已超出80%,但在我们本地市场份额不足10%。太平洋保险公司可以借助先进的信息存储和处理系统,更有效地加强与客户的沟通和管理,管理人员可以花费大量的时间拜访客户;通过各种活动和客户进行交流。加强对客户市场细分程度,做到”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因地制宜地开展业务。太平洋公司还可以借助信息技术的支持,开发网络保险业务系统,方便客户办理业务,并吸引新的客户的加入。

二是大力改革,为满足客户不断增长的消费需求,企业着力推出特色保险产品,如增加各种职业责任保险和信用保证保险,更多地保障客户的利益。当今社会经济发展迅速,我国法律制度建设日益完善,广大民众的维权意识也日益高涨,社会上各种维权成功的案例已层出不穷。而个人信用消费制度广泛施行以来,使大量企业、个人或集体都承担着各种责任和信用保险的风险性提高。而我国现存保险市场仍不够健全,比较缺乏相关的职业责任和信用保险产品,这些险种在我国市场,存在着很大的发展空间。

四、总结

目前,我国正向市场经济体制迈进,发展市场经济就要求各行业注重以市场营销理论为指导进行营销管理。财产保险业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展经营活动,离不开市场营销管理。营销策略在我国的运用处于初级阶段,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以”生产”、”产品”为中心的营销思想,难以适应变化复杂的外部环境。在保险业中,尤其是财产保险业中全面引入营销策略十分必要。因此,研究营销策略,对加快财产保险业务发展,深化管理体制创新,提高经济效益,增强财产保险公司实力都具有深远的意义。

参考文献:

[1] 白冬虎.试论我国保险的网络营销[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11(S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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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沈南宁.我国金融保险业的共享服务建设――构建以客户为中心的共享服务平台[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 2011(12)

[4] 张环宇.传统保险营销和保险网络营销的结合[J].企业家天地下半月刊(理论版).2009(01)

[5] 本刊记者.车险还可以这样买[J].商周刊.2010(17)

[6] 胡赛,计琳.财产保险公司车险客户满意度研究[J].浙江金融.2010(09)

[7] 万妍.电销车险服务提速[J].商周刊.2010(22)

作者简介:

太平洋保险公司篇4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所购买的长泰安康(B)和长健医疗(B)(年缴保费)保险,太保某支公司已出具保险单正本,双方保险关系依法成立。因周某未能举证证明太保某支公司曾拒收其保费,故要求全额退还1704元保费及其利息的理由不能成立。周某在从事保险过程中,所使用的暂收据是代表保险公司收取投保人保费出具的临时凭证,周某将保费上缴太保某支公司后,换取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单正本。在周某作为投保人将保费直接交给太保某支公司时,应由太保某支公司出具收据或保单,周某以自己填写的暂收据不能证明该款已缴太保某支公司。现周某仅以押金收据上的“退聘手续已办,押金已退”就认为暂收据中保费已缴,该推定不具有必然性。加之,周某未能证明曾就暂收据与对方办理过交接手续,且其中一份暂收据的日期与手机开通的日期不一致,难以认定暂收据的真实性。因此,周某依据两份暂收据要求退款的主张不能成立。遂判令:一、太保某支公司退还周某长泰安康(B)保险保费556元、长健医疗(B)(年缴保费)保险保费 230元,合计786元,由太保某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给付周某;二、驳回周某要求太保某支公司退还长健医疗(B)(趸缴保费)保险保费 4830元及其利息的诉讼请求;三、驳回周某要求太保某支公司赔偿长泰安康(B)保险保费及长健医疗(B)(年缴保费)保险保费银行利息的诉讼请求。四、驳回周某要求太保某支公司退还长寿养老保险A款保险保费12589元及其利息的诉讼请求。

    [评析]本案是一起保险人为自己及家人投保而引发的纠纷。此类案件在实践中虽不多见,但其中蕴涵的法律问题却很有典型意义,值得探讨。本案有两个问题需待商榷:一、周某于2001年3月5日办理的两份保险是否成立并生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请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根据这一规定,保险合同成立与否取决于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达成的合意,双方就保险合同的条款达成一致,保险合同即成立;而签发保险单的行为是对合同的履行行为,保险单应当视为保险合同的证明。周某作为太保某支公司的保险人,分别与其自己以及其子(周某系其子张嘉诚的法定人)签订了保险合同,前者属于民法中的自己,后者则属于双方。自己是指人以被人的名义与自己进行民事行为;双方是指一人同时担任双方的人为民事行为。由于自己与双方违背权的基本原则,有可能会引发道德风险,所以各国法律一般予以禁止。在我国民法及合同法中,对自己及双方下合同的效力问题未作明文规定,我国学术界目前对此也尚无定论。笔者认为,自己及双方可能会对合同相对人的利益造成损害,但并不一定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之一,所以应赋予合同相对人选择的权利,将此类合同定性为效力待定的合同较为妥当。如果保险人明知保险人自己或者双方的事实,并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表示同意,那么,保险人的行为应属有效。在本案中,由于暂收据已经签出,周某于3 月5日签订的两份保险合同应当说都已经成立,但需待保险公司追认后方可生效。由于签发暂收据的行为是由周某完成的,所以,保险公司的追认应以签发正式保险单、收取保费为标志。由于就上述两份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均未签发保险单,也无其他证据证明保险公司已经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进行了追认,所以合同均未生效。

    二、周某有无权利要求退回暂保单上载明的款项?

    对于普通投保人来说,保险人签发的暂收据就是其向保险公司缴款的证明。即使签发暂收据的人实际上并无保险权,但只要存在一定的客观事实,足以使投保人信赖其为保险公司的人并有缔约的权限时,基于表见的原理,保险公司仍应承担责任。在发生纠纷的情况下,投保人只要举出暂收据,即已完成了举证责任。但在本案中,周某是否能以暂收据作为索要款项的证据呢?答案是否定的。作为保险公司的人,周某手中持有相当数量的空白暂收据,其出具的暂收据并不能证明款项已缴的事实;况且暂收据上的文字为其本人书写,所附的电话号码也是开据当时并不存在的,所以该暂收据的证明效力较低,需要其他证据加以佐证。而周某除暂收据之外,并未提供与该两笔保险业务直接相关的证据,故其主张不能成立。

太平洋保险公司篇5

    本报讯 记者日前从太平洋寿险北京分公司获悉,今年以来分公司续期业务呈现出快速发展的势头。据统计,今年一季度,分公司实现续期保费收入7531万元,超额完成续期保费658万元,续期业务预算达成率为110%;续期银行转账率平均达到93%,同比提高3个百分点。

    据了解,今年一季度,为顺利完成各项续期指标,分公司在1至2月份举行了“一张保单、一份保障、一句祝福、一片爱心”客户大回访活动。在节假日期间,客户服务专员提前到岗,保障了回访活动的顺利进行;2月底,分公司又启动客户服务专员续期业务竞赛。为提高业务员续期业务达成率,分公司客户服务部调整了原有的续期业务流程,提前1个月为业务员打印缴费提醒清单,保证业务员能提前做好客户缴费服务工作;同时,分公司还加强了客户服务专员的业务指导和管理,逐级加强对未收保单的追踪分析,确保续期收缴工作的达成率稳步攀升。

    海风

太平洋保险公司篇6

法定代表人:徐敬惠,总经理。

对方当事人:大连扬帆船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秉奎,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大连分公司(以下简称大连太保)与对方当事人大连扬帆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帆公司)发还担保纠纷一案,大连海事法院于1997年9月9日作出(1997)大海法再字第1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大连太保不服上述裁定,以扬帆公司在申请扣押船舶后30日内未向法院提起诉讼,大连太保提供的担保函应当发还为由,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请求撤销大连海事法院认定其为“苏春”轮碰撞责任赔偿的保证人的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查明:

1994年2月8日,对方当事人扬帆公司与圣文森特籍的“苏春”轮船东发生船舶碰撞纠纷后,向大连海事法院申请扣押“苏春”轮。同日,大连海事法院裁定将“苏春”轮在大连港予以扣押,同时责令“苏春”轮船东提供担保,“苏春”轮船东即向扬帆公司提供了再审申请人大连太保出具的6万美元担保函。扬帆公司据此向法院申请解除对“苏春”轮的扣押。次日,大连海事法院了解除扣押船舶命令。

1994年7月7日,对方当事人扬帆公司向大连海事法院提起请求“苏春”轮船东赔偿船舶碰撞损失的诉讼。大连海事法院于9月13日通知大连太保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9月20日,“苏春”轮船东向大连海事法院递交申请,以“扬帆公司未能在30日内提起诉讼,超过了法定期限”为由,请求法院发还其提供的担保函。10月6日,大连海事法院作出(1994)大海法事保字第4——3号裁定,裁定发还“苏春”轮船东提供的担保函,同时通知大连太保退出诉讼。1996年10月28日,扬帆公司以“最高人民法院的扣押船舶规定中没有发还担保的规定,大连海事法院第4——3号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提出再审申请。大连海事法院再审后认为,大连太保作为“苏春”轮碰撞赔偿的保证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第4——3号裁定发还大连太保的担保,是适用法律错误。据此,再审裁定撤销第4——3号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涉外案件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诉讼前扣押船舶,是海事法院根据海事请求人的申请采取的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7月6日的《关于海事法院诉讼前扣押船舶的规定》(以下简称1994年扣船规定)第四条第(四)项规定:“被申请人按海事法院裁定提供担保后,经海事法院认可,或者申请人因正当理由申请解除扣船命令的,海事法院应当及时解除扣船命令。”由此可以看出,扣押船舶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担保关系,是在国家强制力干预下形成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许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应当在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对方当事人扬帆公司是在1994年2月8日申请扣船,当即得到大连海事法院的准许,但是该公司直至同年7月7日才提起诉讼,已经超过期限。依照法律的规定,应当解除此案的财产保全。

大连海事法院按照1994年扣船规定第四条第(四)项的解除扣船命令,并非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解除财产保全。由于有在案的担保函代替了被扣押的船舶,船舶才被释放。此时,以扣船形式实施的财产保全虽然解除了,但是以担保形式实施的财产保全并未解除。扣船申请人要想保持以担保形式实施的财产保全的效力,就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以担保形式实施的财产保全也应当依法解除,担保函应当发达担保人。

综上,最高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于1998年11月16日裁定:

太平洋保险公司篇7

这一次,双方争论的焦点还是老话题: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能否通过网络异地销售。具体来讲,太平洋财险深圳分公司如果通过中民保险网把保险卖到了黑龙江去,是否属于异地销售,是否违规?

对于此次争论,多位业内人士表示,明确网络异地销售相关规定,放开对这方面的限制。

太保也遇异地销售质疑

在律师李滨关于大众保险跨地域销售一事还未彻底终结之时,《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获悉,李滨在12月初致函深圳保监局,要求对太平洋财险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进行处罚。

据了解,2012年4月17日,李滨通过中民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的中民保险网购买了标注为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太平洋安福家庭保障经典版家庭财产保险,保险标的为房屋(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极乐二道街5号5-6单元401室)、房屋装潢、室内财产和家用电器,保险期限为一年,年缴保险费104元。电子保单显示该保险合同的保险人是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2012年8月29日,哈尔滨市遭遇台风“布拉万”袭击,市区日降雨量高达150.5毫米,市区阵风最高达到七级。2012年8月30日晨,李滨发现保险标的房屋(处于四层,共七层)棚顶及窗户以上部分墙体进水后,及时用器具接水,同时向太平洋财险报案,并要求太平洋财险派人现场查勘。经多次催促后,8月31日晚,有自称太平洋财险李姓工作人员登门要求查验现场,经查,该李姓工作人员是北京华大保险公估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

在9月2日晚,北京华大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李姓工作人员对现场查勘,初步核定了其中的部分损失金额为1396元,同时李滨表示认可。但该工作人员的《公估意见书》并未对室内进水原因作出认定,对于墙体透水及墙体损失亦未作出损失核定。

李滨称,太平洋财险至今既拒不支付已核定无争议保险赔偿金,也不对墙体损失给予赔偿。李滨认为,太平洋财险违法跨省销售争议保险产品,是导致查勘和核损困难的原因之一。他认为,要解决太平洋的这个问题其实比较简单,就是与保险经纪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的应该是保险公司总部,而不是太平洋产险深圳分公司。

对于李滨所说的太平洋财险深圳分公司通过中民保险网涉嫌异地销售一事,太平洋财险深圳分公司的工作人员李先生认为,对于这个问题,目前保监会(包括保监局)都没有明文规定不允许保险公司这么操作。

该人士称,中民保险网是可以在全国销售的,至于为何黑龙江哈尔滨地区的家财险保单却是太平洋财险深圳分公司签发的。他表示,主要是当初中民保险与太保的合作是太平洋财险深圳分公司从中牵线搭桥的,所以业务就归属于到了太平洋财险深圳分公司。同时,与中民保险网的网销进行系统对接的是太平洋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是没有权限去和这种第三方网站进行系统对接的。

中民保险网的总经理喻周也解释称,他们合作是和太平洋保险公司总公司,由于中民保险在深圳,所以太保将这一块归口到太保深圳分公司,这种做法在很多保险公司中都存在的。

12月初,有媒体报道了一桩保险理赔纠纷。北京律师李滨在今年5月通过慧择保险网为其2岁的儿子李梓铭购买了大众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大众保险)推出的一款保险。

在2012年6月、9月、10月,李梓铭发生三次事故。李滨表示,他报案后,大众保险以其公司在黑龙江没有分支机构为由拒绝进行事故查勘、核定,使其超出法定理赔期限至今无法得到理赔。

对于李滨的说法,大众保险公司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曾多次以多种方式敦促李滨提供被保险人索赔文件以供审核,但迄今为止,李一直未提供任何书面资料。

大众保险表示,慧择保险经纪公司是一家经保监会批准、可在全国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中介机构。不存在跨地域经营问题。

李滨并不认可,他认为,慧择保险经纪公司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不代表大众保险公司可以承保来自全国范围内的保险业务。

网络异地卖保险需规范

据《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了解到,在保险公司的官网上销售的保险产品,基本都是没有超出已有经营范围,但是一些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通过建立网站在全国范围内销售,如此次存有争议的慧择保险网、中民保险网。

虽然慧择保险网和中民保险网具备全国销售保险的资质,但是保险公司是否可以通过这类第三方网络平台进行全国销售呢?

大童保险服务集团的张先生在与《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交流时表示,对于大众保险通过慧择保险网把产品销售到了黑龙江,这种行为目前保监会没有明文规定说不允许。

他表示,目前在网销有两种模式,一种是一些大型保险公司在全国开设了机构,然后通过互联网在全国范围内销售保险产品,这种行为是没有争议的。另一种是一部分保险公司并非在全国各地都设有机构,而通过互联网将保险产品销售到了其分支机构没有覆盖到的地区。

而保监会的要求是保险公司在这个区域有服务能力,但对于在某一区域有没有服务能力,保险公司有两种解读,一种是在这个地区有分支机构,另一种是在这个地区没有分支机构。

对于在当地没有分支机构的保险公司,其在发生保险事故之后,保险公司一般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将理赔资料通过快递的方式寄送到保险公司,然后进行核定损失,这是目前很多保险公司通用的做法。

他认为,如果保险公司在某地没有机构,然后该公司通过互联网平台将保险产品销售到了这个地区,这样做是否违规?这要看当地保监局如何认定。

事实上,个别保险公司已注意到这个问题。以淘宝网保险为例,国华人寿在淘宝网注明了该产品可以购买的地区。而这些可以购买的地区是有国华人寿分公司的。

中民保险网的总经理喻周认为,大众保险在当地没有机构却通过互联网将产品销售到全国,目前保监会没有明确禁止保险公司这么做,而且现在很多保险公司都通过第三方网站将产品销售到了全国各地。这是中小保险公司的一种创新,有利于市场和消费者。

太平洋保险公司篇8

被指销售误导

2011年5月,支女士所在单位为其购买了太平洋保险公司的团体人身意外保险。一个月后,支女士公差途中发生意外交通事故,事故造成支女士颈2椎体骨折、寰枢关节半脱位等,经中国人民武装警察总队医院鉴定,支女士为7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支女士向太平洋南昌支公司索赔,遭到拒赔。太平洋南昌支公司表示支女士情况不符合其保险合同中所定的伤残程度。对此,记者致电太保,其理赔员仍以同样理由表示拒赔。

支女士对中国经济网记者表示,签订合同前,太平洋南昌支公司并未对其说明保险赔付范围,她认为太平洋南昌支公司构成销售误导。

涉嫌“霸王条款”

根据双方所签保险合同,七级伤残为手指缺失或机能丧失,的确不符合支女士的情况。但值得注意的是,按照保险合同规定,只有载身体部分缺失或机能丧失、以及完全丧失自理能力这两种情况下才能获得赔付,也就是说,对于多数意外造成的身体损伤,太平洋保险皆可以此为由拒赔,涉嫌霸王条款。

对此,著名公益诉讼人“中国小蚂蚁”唐伟向支女士伸出援手,愿为支军女士提供法律帮助,并帮助解读太平洋保险公司的的“霸王条款”。

他认为,太平洋保险公司将赔付范围与医疗机构认定的伤残等级完全割裂开来,侵害了被保险人的正当合法权益,同时在客户投保前未如实告知,此举已构成销售误导。

唐伟还表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我国境内,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残疾程度鉴定诊断书,均应作为保险公司必须认可的伤残理赔条件。但是在支女士的理赔中,太平洋保险公司对中国人民武装警察总队医院(三级甲等)的《诊断证明书》未予任何的确认并理赔,太平洋保险公司合同为“霸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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