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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的第一性原理8篇

时间:2023-09-26 15:10:37

经济学的第一性原理

经济学的第一性原理篇1

关键词:政治经济学;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改革

中图分类号:G642.0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4年6月20日

《政治经济学》是我国高等院校财经类的专业主干课程之一。与其他课程相比,《政治经济学》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不仅需要讲授经济科学领域的专业基础理论,在意识形态领域还承载着引导学生树立正确世界观的教学任务。近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进程的不断深化,我国社会在意识形态领域发生了深刻的改变,政治经济学对我国经济领域的影响和指导作用已经大大削弱。这种变化反映在教学层面上,使得教师和学生在教学过程中都存在不少困惑。同时,由于《政治经济学》课程自身存在的一些因素,使得《政治经济学》的教学工作存在着诸多问题。

一、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一)政治经济学理论发展尚不完善。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理论本源是马克思的《资本论》,但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理论却脱胎自前苏联在20世纪五十年代出版的《政治经济学教科书》。由于受到先验论的教条主义思想束缚,《政治经济学教科书》不是以实践来检验和发展经济学理论,而是用经典作家关于未来社会的设想来裁剪处于不断变化发展中的社会实践。长期以来,我国政治经济学理论的发展深受其影响。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在20世纪九十年代中期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确立后,我国政治经济学理论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不断融合吸收西方经济学关于市场经济的理论描述,西方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对我国政治经济学理论体系开始产生深刻的影响。然而,由于政治经济学和西方经济学分属不同的理论体系,他们在研究对象、研究方法、理论框架上都有很大不同,甚至有些基本的观点还存在冲突,所以他们之间的融合还需要很长的道路。当前,我国的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理论仍处于不断发展和完善之中,在教学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1、理论与实践脱节。第一,部分理论和社会现实不符。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主要内容是批判揭露资本主义的腐朽性和过渡性,同时颂扬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但是,我们在现实生活中看到,由于资本主义的自我调整和科技革命的巨大推动,西方发达国家的资本主义不但没有出现衰退,反而出现了长期的稳定和繁荣,表现出了强大的生命力。理论和现实的反差不仅让学生难以信服,甚至还会使部分教师对政治经济学的基本原理产生怀疑;第二,缺乏对现实经济问题的解释力。政治经济学关注的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一般规律,缺乏对具体经济问题的研究。在现实生活中的一些重大经济问题,比如经济增长问题、资源配置效率问题、国际贸易的平衡问题等,政治经济学都难以给出具体的指导性意见。

2、体系不够完善。传统的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中,其研究对象是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唯一的研究对象可以使得其理论体系简单而完整。但是,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学理论开始把经济运行作为研究对象并引入到了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体系当中,其研究对象也从一元变为了二元。二元的研究对象需要有两条线索贯穿整个研究体系,两条线索之间的主从关系、结构安排难以处理,使得整个研究体系的逻辑线索变得不再清晰。在教学过程中就出现了冲突的现象,相同的范畴、内容和理论在此处肯定,彼处却又否定――诸如“利润”、“剩余价值”,在资本主义部分是进行批判,到社会主义部分又进行肯定――降低了政治经济学在学生心目中的信服力。

3、研究方法落后。政治经济学的研究方法侧重于历史分析和制度分析,长于逻辑推理,但缺乏实证研究,较少注意前提假定是否符合实际,也少注意结论是否能够通过经验检验,这使得政治经济学的许多理论成为“空中楼阁”,削弱了政治经济学的现实说服力。

(二)教学环节中存在的问题。政治经济学理论的发展属于学科层面,它的不完善对本门课程教学的影响是全方位的。在具体的教学实践环节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可以从教材、教师和学生三个方面来进行分析。理论发展的不完善意味着市面上没有出现令人满意的教材,没有令人满意的教材则使得教师在教学中难以达到理想的效果,教师的教学效果不好,则会影响学生的学习兴趣。这几个方面互为依托,互相影响,每个方面出现问题都会使得其他方面产生新的问题。

1、教材方面。进入21世纪以来,国内高校对《政治经济学》教材的革新做了许多有益的探索,并取得了一系列丰硕的成果。从内容的编排方式来划分,可以把这些《政治经济学》教材分作两类:第一种是延续传统的“一导两块”编排方式,即导论、资本主义部分、社会主义部分,以谷书堂(1992)、吴树青(1993)、魏埙(2002)、蒋学模(2005)、程恩富(2007)、张彤玉(2009)、柳欣(2009)等为代表;第二种是突破传统的编排方式,把马克思资本论的基本原理与现代市场经济理论糅合在一起,以张维达(2000)、逄锦聚(2009)、程恩富(2011)等为代表。两种编排方式各有所长:第一种编排方式能够较为完整地表述马克思列宁的基本理论,但是缺乏对当代资本主义新变化的分析,缺乏运用马列主义基本原理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分析和指导,并且资本主义部分和社会主义部分内容的叙述逻辑常常不一致,在理论体系上不够一体化;第二种编排方式最突出的特点就是理论体系较为完整,能够较好地融合现代经济理论的最新成果,但是这种编排方式也有缺陷,主要问题就是内容庞杂,并且会使学生分不清哪些是原汁原味的马列主义基本原理。

这两类教材除了上述差异外,还存在一些共同问题:第一,社会主义部分内容不稳定,经常随着中央的文件精神变化而变化,近乎沦落为“政策解释学”,缺乏学科独立性。在教学过程中,学生会认为这个不是科学,从而失去学习兴趣。第二,批判性强,客观性不足。资本主义部分内容过多的是批判资本主义的弊端及矛盾;社会主义部分则主要是歌颂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并将两种制度进行对比分析,从而阐明资本主义制度的腐朽与落后,社会主义制度的无限光明。这种写法缺乏客观公正的分析。第三,知识陈旧。各种政治经济学教材的基本内容都来自《资本论》,所以内容上大同小异,难脱窠臼,缺乏突破性的理论创新。《资本论》是十九世纪的理论,当今世界经济发展日新月异,用《资本论》已经很难解释现在的很多复杂的经济现象,比如通货膨胀与就业之间的短期替代效应,国际汇率的复杂决定过程,消费者的行为模式,等等。

2、教师方面。政治经济学在我国理论经济学领域地位下降是不争的事实,尤其是在2006年高校政治理论课课程改革后,政治经济学并入马克思主义原理课程中,导致系统学习政治经济学的学生大幅减少。受此影响,政治经济学的教学课时数量不断受到压缩,部分高校管理类专业甚至取消了政治经济学课程,部分高校硕士和博士入学考试中不再要求考政治经济学。政治经济学的研究成果发表渠道越来越窄,经济类刊物收录的政治经济学论文愈来愈少,在某些经济学评奖活动中,政治经济学的研究成果甚至会被排斥在外。在政治经济学课程及学术边缘化的影响下,教师队伍日渐萎缩,梯队培养后继乏人,使得政治经济学的师资力量不断削弱。

同时,由于政治经济学是一门理论性非常强的课程,客观上要求讲授教师必须具备深厚的理论功底和高超的授课技巧,这样才能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并让他们主动学习政治经济学的理论知识。然而,在我们的教师队伍中,普遍存在着以下一些问题:第一,责任心不强。不少教师以完成课时量为教学目标,认为自己只要完成教学课时数和大纲规定的教学内容就算完成教学任务,不过问学生对政治经济学理论知识的掌握情况;第二,理论功底不扎实。部分教师对理论知识的掌握仅局限于教材,既不去钻研马克思、列宁的原著,也不去梳理近几十年来政治经济学的发展与演变,理论素养低下,课程讲授只会照本宣科,不能予人启迪,难免枯燥乏味;第三,教学方式落后。不少教师在教授政治经济学时,不思提高教学技能,增加教学手段,只会采取传统的“满堂灌”的方式来教授学生,单向灌输,缺乏互动,无法激发学生的内在学习动力,加上考核方式单一,造成学生出现“厌学”情绪。

3、学生方面。大学生来高校学习深造的主要目的是就业,所以他们在课程的选择上非常功利,对就业和前途有帮助的课程就认真听讲,而理论色彩浓厚的课程则不感兴趣。他们在学习政治经济学这门课程时,也会提出相应的问题:“这门课程对我有什么帮助?”教师的标准答案不外乎三条:第一,有助于理解和把握人类社会发展的一般规律;第二,有助于培养经济思维能力和理论研究能力;第三,有助于增强对社会主义的信心,坚定社会主义信念。教师所站的立场和学生不一样,不容易体会学生的强烈需求。在就业的压力面前,学生会觉得把握人类社会发展规律不如一门实用性的技术,经济思维能力的培养不如其他经济类课程,社会主义信念的增强解决不了当前严峻的就业形势问题。怀有这类想法的学生占有大多数,他们对本门课程的学习缺乏动力,修学分成为他们前来听课学习的唯一目的。

除了功利性因素之外,由于课程本身的因素,大学生在学习政治经济学时,还会遇到以下困难:第一,认识问题。部分学生,尤其是理科学生,将政治经济学简单理解为带有政治色彩的经济学,以死记硬背的方式进行学习,没有认识到政治经济学是经济学科的一门基础理论课程,存在认识上的误区;第二,政治经济学本身比较抽象,相对难以理解,同时由于学生们在思维方式上难以一下子转换过来,不会用形而上的唯物辩证法来分析问题,因而难以理解和掌握政治经济学的基础理论;第三,在整个经济学类的各门核心课程中,政治经济学与其他课程之间的内在逻辑和联系非常弱,在基本范畴、理论前提和研究方法等方面与其他课程都有很大差别。学生在学习政治经济学时,难以将政治经济学的理论和其他课程的知识融合起来,使得政治经济学作为基础理论的地位流于形式,未能在培养学生经济学理论素养方面达到应有的效果。

二、提升教学质量的一些建议

(一)不断发展完善政治经济学理论体系。政治经济学理论发展滞后于时展是其理论不够完善的根本所在,政治经济学只有在理论体系上不断发展创新,才能适应时展的要求。在大力发展完善政治经济学理论的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首先,要摒弃前苏联《政治经济学教科书》和其他经典作家对我国的错误影响,还原马克思《资本论》最真实的本源;其次,要克服教条主义倾向,以中国经济运行实践为基本出发点,以解决中国现实经济问题为导向,为经济学科其他理论提供理论支点和智力支撑;第三,要大胆借鉴其他学科和经济理论已有的学术成果,在不削弱政治经济学独立性和完整性的基础上,不断充实和完善政治经济学;第四,加强对当代资本主义的研究和探索,不能只简单讨论资本主义的腐朽性及其灭亡的必然性,更要关注如何学习和借鉴资本主义经济运行的科学规律,及社会主义经济如何与资本主义开展竞争和合作。

(二)不断提高政治经济学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教师是教学过程的主体,教师队伍的素质对整个教学过程的影响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一支稳定和高素质的政治经济学教学队伍是保障政治经济学教学质量的重要基础,而提升政治经济学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必将极大地提升政治经济学的教学质量。提高政治经济学教师队伍整体素质:首先,要加强政治经济学师资队伍的建设,加大优秀人才的引进力度,建立科学有效的考核评价机制,提高激励水平,引进竞争机制,增加师资队伍的活力和凝聚力;其次,要为教师搭建好学习交流的平台,鼓励政治经济学教师参加高层次的学术研讨会,加强和兄弟院校在政治经济学领域的交流与学习,为本校政治经济学教师提供更多的进修学习机会;第三,要切实提高教师队伍的理论素养和科研能力,加强政治经济学的教学研究和专业领域研究,并把科研成果积极有效地转化为教学资源,以科研带动教学,提升教学的水平和层次;第四,要为教师队伍提供更多参与社会实践的机会,政治经济学是一门实践性非常强的科学,要求教师要理论联系实际,能够用政治经济学的基本原理来解释中国经济的现状和问题。

(三)改革创新传统教学方式,不断提升教学效果。改变传统教学方式,提高教学技能,是提升政治经济学教学质量最为直接有效的途径之一。学生是教学过程的客体,而改革创新教学方式的核心就在于提高客体――学生的内在学习动力。由于缺乏互动,传统的单向传输的教学方式会使学生逐渐产生厌学的心理,而创新教学方式的关键就在于要增加互动,增加学生接受知识的途径。

第一种适合于政治经济学的教学方式是案例教学法。案例教学法首创于美国哈佛大学,是一种教师结合教学内容选择具有代表性的现实案例来解释抽象理论的教学方式,最大的优势就是可以增强学生的学习兴趣,培养学生的批判性思维和创新性思维。在政治经济学教学过程中引入案例教学法,可以把抽象的概念和原理融入生动有趣的案例之中,不仅能够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同时还能增加学生运用政治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和方法来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经济学的第一性原理篇2

关键字:第三部门;制度创新;成本效应

一、文献回顾

(一)“第三部门”的定义

“第三部门”这一概念首先由列维特等人于1973年提出,目前学术界关于“第三部门”的定义并没有完全达成共识,大多认同“第三部门”是除政府部门和企业以外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一切志愿团体、社会组织或民间协会等向社会提供服务的组织。

塞拉蒙认为,“第三部门”有6个基本特征:“正规性”、“民间性”、“非营利性”、“自治性”、“志愿性”和“公益性”。

在中国,完全符合西方标准的“第三部门”几乎不存在,但又确实存在一些从形式和运作机制上不同于政府和企业的社会组织,因而中国学者大多倾向于从推动和促进非营利组织发展的角度出发,不将定义限制得过于严格。例如康晓光就认为只要是依法注册的正式组织,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满足志愿性和公益性(或互益性)要求,具有不同程度的独立性和自治性,即可称为中国的“第三部门”。

(二)“第三部门”起源的一般解释

“第三部门”起源的经济分析主要包括经济背景分析和经济原因分析。经济背景分析是对“第三部门”兴起的经济大环境的研究,经济原因分析是借用经济学工具对其兴起的本质原因进行论述。

西方关于“第三部门”起源问题的研究成果主要集中于以下三方面:由美国经济学家韦斯布罗德(1974)提出的政府失灵理论,该理论通过论证政府和市场在提供公共物品上的局限性,从功能上证明“第三部门”存在的必要性。不过该理论更多的是说明了政府与“第三部门”之间的互补关系,并没有揭示是什么因素使得某些产品或服务只能由“第三部门”提供。在此基础上,美国法律经济学家汉斯曼(1980)提出了合约失灵理论,通过分析市场的局限性(信息不对称)及“第三部门”的特征(受“不得分配盈利”约束),解释了在市场机制与第三部门之间选择后者的原因。但事实上,政府失灵理论和合约失灵理论都未能很好地解释政府与“第三部门”之间的合理分工问题。而且从比较研究的角度看,为什么不同社会条件下的“第三部门”的结构及分布领域各不相同?于是,学者们又从社会传统文化因素考虑“第三部门”的产生。譬如James (1987)的实证研究证明:荷兰和比利时的文化多样性比较高,所以在他们多样化的社会需求条件下,形成了较大规模的第三部门。

我国理论界对中国“第三部门”起源问题的研究成果主要集中于社会学和经济学这两大领域。从社会学研究角度看,如何理解中国改革开放后“市民社会”的出现和新的社会中介组织的成长,已成为90年代以来社会学研究的一个重要主题(孙立平,1992、1994;邓正来,1993、1998;王颖、折小叶,1993;谢维和,1993;王颖,1994;孙炳耀,1994;张静,1998)。并已从理论概念的引入到关注本土经验的实证研究(陈健民、丘海雄,1999;孙立平等,1999),以及从单一的国外经验模式介绍向综合的比较研究分析转向(王绍光,1999)。

从经济学角度看,目前对中国“第三部门”起源问题的经济分析更多的是对其经济背景的分析,如康晓光(1999)在《转型时期的中国社团》一文中曾指出中国社团是“集权体制松动”的产物;邓胜国(2004)、俞可平(2004)及王绍光(2004)等在对中国第三部门发展环境的研究中也认为经济体制改革是引发第三部门产生的其中一个环境因素。

对经济原因的分析目前仍处于对西方研究理论的梳理及引进阶段,在研究方式上也大多借用西方的研究方式,重点集中于应用市场失灵、政府失灵及合约失效等经济学理论(郭国庆,1995;谢岳,2000;李勇军、路金亮,2002;谢蕾,2002;张建川,2004)。在引入西方理论的过程中,部分学者也意识到国外理论解释中国“第三部门”起源问题的局限性,并进行了一些探讨,其中田凯(2003)在《国外非营利组织理论述评》一文中指出韦斯布罗德的“政府失灵”理论的前提和条件在中国并不适用;康晓光(1999,2004)也撰文指出不能把中国社团的迅猛发展看作是对西方语境里的“市场失灵”或“政府失灵”的反应,因为当时的中国既不存在市场经济体制,也不存在民主政治体制。

在此基础上,一些学者开始应用其他经济学理论分析“第三部门”的起源问题,希望能找到适用于中国国情下的“第三部门”起源问题的经济理论。例如申毅(2003)在《非营利组织兴起的经济分析》一文中通过对非营利组织兴起的经济分析解析非营利组织兴起的一般规律;刘霞,张丹(2004)在《经济学与组织学交叉视野下的公民社会》一文中从经济学和组织学的交叉视野,探究其宏观和微观的成因。虽然这些学者尝试用其他经济学理论为分析我国“第三部门”的起源提供了新的思路,但其分析的对象仍是西方社会的“第三部门”,并没有将我国“第三部门”兴起的特殊性考虑在内。

(三)几点评论

西方有关“第三部门”起源问题的经济解释以“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最具代表性与普适性,但这些经济理论在解释我国“第三部门”起源问题就表现出一定的局限性:一方面,“市场失灵”理论的假设前提是市场经济体制,即“第三部门”的产生是对市场经济体制失灵的一种反应。回顾中国“第三部门”的出现时机,可以发现一个事实:在改革开放前中国并不存在市场经济体制,其计划经济体制从某种程度上看是一种集权体制,在这种体制下,理论上既不允许“第三部门”的存在,也无法提供其存在所需的空间。但在计划经济体制的改制过程中,市场关系和所有权的重新确立,使得政府之外的公共领域在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的背景下具有存在的空间。因此,确切的说,中国的“第三部门”是对计划经济体制失灵的反应。

另一方面,由于西方国家代议民主制政府的投票决策方式,政府决策往往只是代表了中位选民的意见,而不能满足其它选民的需求。因此,政府提供公共品也有很大的局限性,即出现“政府失灵”。但该理论也是基于一个前提:即代议民主制政府特定的运作逻辑无法满足各阶层选民的需求。这与中国“第三部门”产生的政治制度环境存在较大差异。中国的政府失灵更多地是由于集权政治体制引发的政府资源配置、社会治理以及政府治理模式的失灵,而不是投票决策方式导致的失灵。因此,与西方的“政府失灵”认为“第三部门”是对民主政治体制失灵的反应不同,中国“第三部门”是对集权政治体制失灵的反应。

总的来看,虽然我国学术界已经认识到西方理论在解释我国“第三部门”起源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也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讨。但就目前的研究现状来看,仍处于对西方理论的小范围修正阶段,并没有提出系统的,权威的,具有普适性的,并与中国国情相联系的,可以很好解释我国“第三部门”起源问题的经济理论。

二、关于中国“第三部门”起源的经济分析

从经济学视角看,“第三部门”作为一种制度安排,是由制度环境所决定的,而制度安排又反作用于制度环境,因此,对中国“第三部门”起源的制度背景进行分析有助于理解其兴起的内在原因。本文通过经济学的研究方法找出“第三部门”兴起和发展的经济层面的逻辑和意义,从而为“第三部门”的普适性找到经济学的理论依据。

(一)中国“第三部门”起源的经济背景

中国“第三部门”是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而出现并发展起来的,它的兴起有深层次的经济和政治原因,这些原因发端于集权体制在中国现代化建设中的失败。

一方面,通过经济市场化,重构了市场关系和所有权,引起国家—社会关系的变更,其结果是集权体制的松动,产生大量自由流动的资源、自由活动的空间以及多元利益主体,为“第三部门”的产生提供了可能。

另一方面,由于经济体制转型过程中非秩序化竞争较为明显,民众对政府信任度下降;同时,受一些非正常因素的影响,市场经济的特征发挥得并不显著,这种经济环境也促使“第三部门”的产生。

结合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看“第三部门”的产生,可以发现其起源于传统计划经济的改革,与市场经济组织几乎同时产生,前者追求的是利润,后者则体现了公益性(或互益性)的努力,并不存在特定的对“市场失灵”反应问题。因此,本文尝试采用经济学的制度变迁理论及成本理论来分析中国“第三部门”起源的经济原因。

(二)中国“第三部门”起源的经济原因——制度原因

当原先的制度失灵时,一种新的制度安排或组织形式便会出现,来实现帕累托改进或希克斯改进。因此,“第三部门”的兴起和发展在制度层面必然有其特定原因。

与国外“第三部门”大多是诱致性制度变迁不同,我国的“第三部门”属于强制性制度变迁而引起的诱致性制度变迁。

第一,从制度变迁的时间看:我国“第三部门”是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出现的。这一阶段,我国先是坚持计划经济主导模式,政府则扮演着“全能政府”的角色,强调依靠行政权力配置资源,具体表现为集权政治体制。随着经济的发展与社会的进步,原有的集权体制模式遭到质疑,市场经济模式倍受推崇,政府开始实施强制性制度变迁,逐渐放松对经济干预。但民众对政府的信任度却由于经济体制改革中非秩序化竞争的加剧而降低,同时,在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一些非正常因素的影响较多,使得市场经济的特征发挥得并不是十分显著,这使得经济市场化与政治民主化陷入理论和现实的双重尴尬境地,政府关于经济与政治领域的改革也并没有得到公民的完全认可。此外,国际社会“第三部门”的兴起和发展,提供了政府——市场——第三部门三方互动的社会控制和管理机制,从而为通过制度移植来达到社会的最终协调和稳定带来了希望。因此,在强制性制度变迁基础上,我国的“第三部门”开始了诱致性制度变迁的历程。

第二,从制度变迁的空间看:通过体制改革,重构了市场关系和所有权,引起国家——社会关系的变更,其结果是集权体制的松动,产生了大量自由流动的资源、自由活动的空间以及多元利益主体出现;同时,转型过程中由于原有的低效率制度的逐步废除,新制度又尚未完善,出现了严重的制度“双重失落”,即国家领域和市场领域在转型期间无法涵盖社会管理的所有领域,亦不能解决社会发展的全部问题。因此,按照诱致性制度变迁的发生必须具备某些来自制度不均衡的获利机会的观点,两个领域之外的第三域就存在着诱致性制度变迁的可能和契机,即第三域属于制度变迁的空间。“第三部门”迅速崛起的空间恰好位于存在着制度变迁空间的第三域。因此,从制度变迁的空间看,中国“第三部门”的兴起应该是其准确占据诱致性制度变迁空间的必然结果。

第三,从制度变迁的主体形式看:我国“第三部门”起源于经济体制改革。经济体制改革(强制性制度变迁)首先起源于农村,制的废除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使得农村中国家—集体—个人的关系发生了显著的变化:由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核心是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位,作为生产主体的独立经营的农民需要有一种新的组织形式来学习现代农业科学技术;并且,改制后分散经营的农民也需要新的组织形式来改变其在市场竞争中的不利地位。在这种背景与需求下,中国农村出现了第一批农民自发组织起来的自下而上的“第三部门”。同时,城市经济体制改革也改变了计划经济时期城市中国家—单位—个人的结构,单位影响力逐渐弱化,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发生了重构:一方面,游离于单位制以外的利益主体需要新的组织形式以维护自己的利益;另一方面,政府也需要一个中介性组织来沟通政府和多元利益主体。可见,通过诱致性制度变迁,我国“第三部门”的主体形式表现为一种以自我管理为管理方式,以非营利性、非政府性、志愿性、公益性(或互益性)为组织属性的组织形式。

(三)中国“第三部门”起源的经济原因——成本效应

从微观层面看,“第三部门”兴起和发展于政府和市场之外有其成本效应上的原因。

1.生产成本效应

“第三部门”的基本组织属性——志愿性使其在人力输入上主要依靠志愿劳动力,在物力和财力的输入上主要依靠志愿者、社会捐赠以及政府的财政支出。政府和企业则不同,前者受财政预算的限制和政治因素的影响,后者受资金约束。在资源输出上,“第三部门”在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上大多有特定的目标人群,采用自助方式,既有效节约产品的生产成本和组织资源的消耗,又满足目标人群多元化的需求。因此,“第三部门”的志愿性使得它在资源输入和输出上,具有比政府和企业更低的生产成本。

2.交易成本效应

一方面,与政府体制中单一的权利控制中心和科层制的组织模式相比,“第三部门”自我管理的方式及相对扁平的组织结构减少了组织监督和控制的成本,从而降低了交易成本。同时,“第三部门”民间性(包括我国“第三部门”的特殊情况——官民两重性)使得“第三部门”更接近基层民众,对基层多元化的需求能作出更快捷的回应,从而降低两者之间的交易成本。另一方面,从科斯的交易成本扩大理论出发,可以证明,政府将部分职能转移给“第三部门”,虽然增加了订立合约和进行监督的成本,但这些都低于提供公共服务的成本。

科斯定理认为企业生产目标的确定减少了市场的不确定性和风险,从而大大降低了交易费用。那么依此思路,企业就具有代替市场机制,节省费用的性质,而与企业相比,“第三部门”特定的组织属性——志愿性、非营利性和公益性(或互益性),又具有比一般企业更低的交易成本,具体体现在三个层次:第一,生产者与生产者之间的交易成本效应:由于企业需要对其内部生产者之间的利益进行协调,必然会产生相应的管理成本,从而导致企业存在追加交易费用上升的可能性。而志愿者作为“第三部门”主要的生产者,他们共同的价值取向(公益或互益性),既降低了组织动员的成本,又减少了生产者之间的隐性摩擦和协调成本,从而有效降低了生产者与生产者之间的交易费用。

第二,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交易成本效应: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存在的最明显的交易成本是由信息不对称引起的度量产品品质费用。一方面,在某些领域,消费者缺少足够的信息来评估产品的质和量;另一方面,如果产品由企业提供的话,他们很可能利用自己在信息不对称关系中所占的优势地位欺骗消费者,谋求自己利润的最大化,产生道德风险。尽管市场的很多方式可以降低这种不确定性,但过高的交易费用使得市场和普通企业都很难支付。而“第三部门”的非营利性及其对公益性(或互益性)的追求能较好的解决这一问题,非营利性的特征使其无须为了增加利润而夸大其产品的内在品质,而对公益性(或互益性)的追求又使得其非常重视自身的社会形象,认为夸大产品品质而失去诚信的代价是巨大的。因此,“第三部门”可以作为减少和消除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因信息不对称所引起的度量产品品质费用的一种资源配置机制。

第三,消费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交易成本效应:由于私人品消费具有竞争性与派他性,因此,消费者之间的交易费用最典型的是对公共品的消费。由于公共品的非竞争性与非排他性,无法避免“搭便车”行为的存在。基于“理性人”的假设,消费者对公共品的支付意愿为零。除非消费者之间的交易费用低到能有效地使消费者进行协商,最终达成共同付款的协议。但这种情况在一个大规模的集团中是不可能的,因为每个消费者之间各自应该支付多大份额的价款进行谈判和协商是极其困难的,成本相当高,足以阻止最后协定的形成。布坎南认为可以通过消费者俱乐部来解决这一问题。消费者俱乐部也是“第三部门”(互益性),该组织通过向消费者成员收费的方式,增加消费的排他性,有效解决了公共品的生产问题,并通过准入性收费来克服“搭便车”的拥挤现象。

综上所述,对起源的经济分析有助于理解“第三部门”在中国兴起的特殊的经济环境,即集权体制的失灵,民众对政府的信任度的降低,市场经济特征的模糊。同时,通过经济原因的分析,了解到“第三部门”作为一种新的制度安排,其兴起和发展在制度层面有其特定原因;而其特定的管理方式、组织属性及组织结构,使其具有良好的成本优势,有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从而印证了“第三部门”的兴起和发展具有重要的经济逻辑和经济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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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的第一性原理篇3

一、经济关系中的政治问题:所有权关系的本体论基础

所有权在经济领域体现的是人与劳动对象的法定关系,是人们一切经济行为的基础。马克思在写作《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以下简称“《手稿》)时开始其研究思路由哲学向经济学的转向,所有权关系成为其讨论中的基本关系。这从两个方面体现出来:其一是人与劳动对象的关系,其二是人与自身活动对象化结果的关系;前者体现为劳动与资本、自然资源(土地等)的关系,后者体现为劳动与劳动结果的关系。在1857-1858年的《政治经济学批判大纲》(以下简称“《大纲》”中,马克思从更加广泛的意义上关注这一问题:一方面是纵向的历史进程,另一方面是横向的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的展开;《大纲》的魅力也许正在于此。1859年出版的《政治经济学批判。第一分册》(以下简称“《第一分册》”是马克思在《大纲》基础上尝试出版的政治经济学批判著作六分册中的第一册,实际上也是这一计划中出版了的唯一一册;该分册出版后,马克思的整个研究计划发生了改变。我们在该分册的初稿片段中能够看到马克思对政治经济学的批判思路在前期研究基础上的反思,这其中就包括所有权问题。

在《第一分册》的初稿片段中,马克思对所有权问题的关注对象,除了洛克的劳动本体论,即以个人劳动为基础的对其劳动对象的所有权解释之外,还列举了其他经济学家对所有权问题的认识,并对这些观点进行了归纳,指出:无论是偏重于经济学还是法学的所有现代经济学家们,都把个人自己的劳动说成是最初的所有权依据(即洛克观点),与此相应,把对自己劳动成果的所有权说成是资本主义社会的基本前提,亚当?斯密就持这样的观点。(cf.Marx/EngelsGesamtausgabe,Bd.II/2,S.48;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1卷,第2版,第348页。下引只标卷数和页码)

不过,他们的这一理论解释在现实的资本主义经济关系中被颠覆了。因为,劳动所有权作为经济交换关系的前提,在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中是建立在以交换价值为前提、而并非以简单交换关系为前提的基础上的。(ibid,S.48-49;同上,第348-349页)言下之意,由于劳动力的交换价值与其创造价值的价值不相等(这在《手稿》时期并没有得到充分论证),劳动所有权的基础受到了侵犯。

显然,马克思的批判并不是指向劳动所有权这一原则本身,而是指向劳动所有权在以交换价值为基础的经济交往关系中被颠覆的现象,而政治经济学原理则试图论证劳动所有权是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的基础,这是马克思与政治经济学家们的区别所在。

在马克思看来,古典经济学家们把来自资产阶级社会本身的观念,即劳动所有权理论,称为一般规律,又把这一规律的现实性延伸至还不存在所有权的黄金时代(原始时代)(ibid,S.49-50;同上,第349-350页),也就是说,将这一资本主义社会的所有权占有规律看作是存在于人类社会一切发展进程中的永恒的规律。

与国民经济学家不同,马克思则从资本主义的经济交换关系中去理解这一观念的形成,将其看作是资本主义经济交换关系的产物。那么,资本主义经济交换关系的基础是什么呢?在1859年的《〈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马克思从生产力发展水平对此进行解释。

马克思对经济学家们的批判不是指向他们对所有权的劳动基础的解释,而是指向他们将所有权规则抽象为永恒的规则。在马克思看来,经济学家们的这一认识方法在两个方面引起麻烦:第一,从不存在所有权的史前社会那里去寻找所有权的本体论基础;第二,看不到劳动所有权在资本主义经济关系中存在着的悖论。(ibid,S.50;同上,第350页)

马克思从资本主义经济关系中去解释资本主义所有权理论的生成,进而从社会生产发展状况去论证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的形成,这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经济学家们的两个麻烦:第一,以劳动为基础的所有权只是一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第二,这一所有权被资本主义经济关系所颠覆。

不过,在这里我们同样应该看到,资本主义经济关系形成的历史条件与这种经济关系形成的内在机制,是解读这一问题的两个不同的认识维度:一方面,我们看到以劳动为基础的所有权及其被颠覆的客观性,这是马克思尝试去论证的东西;另一方面,我们也应该进一步看到并且分析这一悖论现象之所以产生的内在机制。

马克思对政治经济学家仰赖于普遍原则的批判,促使他关注资本主义经济形态的历史演变,这是第一个认识维度。他对以劳动为基础的所有权悖论现象的揭示,促使其关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形成的内在机制,这是第二个认识维度。前者是纵向的,后者是横向的;对前者的分析维度能够包含后者,但是不能够取代后者。

从横向的意义上来看,这一劳动所有权原则的被颠覆具有一定的历史条件;从纵向的意义上来看,这一条件是历史的,而非永恒的。对这一条件的形成历史和运行机制的分析,一方面进一步将马克思的研究思路与古典经济学、国民经济学区分开来;另一方面将这一研究思路与哲学家的思路区分开来。从横向的意义上来看,这一条件实际上涉及到两个因素:其一是与劳动相关的对劳动对象(如土地、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对外化了的劳动结果(货币资本)的所有权;其二是劳动与资本的交换(并非简单交换)。前者是前提,后者是程序;在一定的程序中,前提成为占有他人劳动的条件,被资本雇佣者的劳动所有权受到颠覆。对于自然劳动对象的占有问题,马克思在更大程度上是通过人类学的历史资料来关注的。

国民经济学家关注的问题是以这一原则为基础的经济发展、物质财富的增加。他们既然没有将资本的利润看作是工人的剩余劳动,也就不会去关注劳动原则的被颠覆问题。在他们看来,资本主义经济的所有权原则是对自然状况下存在着的原则的延续。而哲学家只是提出了抽象的原则,而没有去分析这一抽象的原则为什么在现实的资本主义经济关系中被扭曲;哲学视角中的异化劳动并不能够对这一扭曲现象进行论证。

根据马克思对财产与劳动所有权分离的历史程序及其结果的阐述(cf.Bd.II/1.2,S.367-369;参见第30卷,第2版,第450-452页),我们可以理解,劳动所有权原则的被颠覆为什么能够说明在资本主义社会,增加了的物质财富在一部分人手上集中起来,而大多数人则陷于贫困(或者相对贫困);而且这些集中起来的财富能够成为进一步颠覆这一原则的客观条件。

显然,与国民经济学家不同,马克思从历史进程中来理解所有权的形成及其原则。但是我们同时应该看到,原则的形成与原则的实现条件是同一个问题的两个不同方面:其一,扭曲原则得以实现的历史条件与原则形成的历史路径,涉及的是不同的问题。其二,扭曲原则得以实现的历史条件并没有否认原则本身的存在,它仍然能够成为其自身被扭曲了的社会制度的理论支撑;尽管这一原则本身已经成为“幻想‘幽灵'被颠倒了的意识形态,但是仍然作为正统的意识形态支撑着这一社会。

二、经济关系中的哲学问题:原则、程序与悖论

我们看到,马克思与古典经济学、国民经济学对所有权问题在认识上的分歧,并非产生于对所有权形成的自然基础在认识上的差异;虽然马克思强调的是其形成的历史性,不过这是纵向意义上的。马克思对人类社会早期生产方式、财产权形式的认识,并没有一个先入之见或者抽象原则:从《德意志意识形态》到晚年的人类学笔记,马克思都非常关注历史资料和人类学研究的最新进展。马克思与古典经济学家们对所有权问题在认识上的差异,植根于对一定历史条件下这一原则的一致性及其背离在认识上的分歧。这一分歧缘起于对异化劳动的认识,有待于对剩余劳动的论证。这里已经存在着如何理解观念与现实的关系问题。

在资本主义的经济关系中,所有权原则与现实之间的悖论进一步构成了自由和平等原则与现实之间的悖论。在《大纲》中,马克思的研究思路进一步深入到经济关系之中,从原则的形成与原则实现的程序上来分析悖论的形成:

在流通中发展起来的交换价值程序,不但尊重自由和平等,而且自由和平等是它的产物;它是自由和平等(dieFreiheitundGleichheit)的现实基础。作为纯粹观念,自由和平等是交换价值程序中各种要素的一种理想化的体现。作为在法律的、政治的和社会的关系上发展了的东西,自由和平等只不过是从另一个方面再现出来。(Bd.II/2,S.60;参见第31卷,第362页)

资本主义经济关系产生了自由和平等的观念,前者是后者的基础;这些观念在社会生活的其他方面例如法律的和政治的方面再现出来。这是马克思的理解思路,对于马克思而言:一方面,观念是现实的产物(cf.ibid;同上),但是另一方面,现实中的资本主义经济关系是对这些观念的背叛(cf.Bd.11/1.2,S.685-686;同上,第230-231页),体现出来的是不平等。

那么,反映现实的观念是如何形成于被扭曲了的现实的?换句话说,既然观念是现实的反映,为什么不直接反映被扭曲了的事实,而是反映被扭曲前的假设?

一方面,抽象的观念是现实社会经济关系的产物,以等价交换为基本内容的经济关系体现的是人们为了满足生存需要的生产和交换活动,它自发地依据于自由原则和等价交换原则,在此基础上形成了自由观念和平等观念;另一方面,现实社会的经济关系扭曲了这一观念,但是这一观念仍然是其奉行的原则,是其基本的理念支撑。

意识到这一问题并非始于马克思,当时的其他思想家已经提出了这一问题:自由和平等的观念为什么带来的是非自由和不平等。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批判是尝试揭示这一观念被扭曲的现实依据。

如果说自由和平等观念是支撑资本主义体制的理念,那么作为经济关系的产物,它们形成于前资本主义阶段。简单的经济交往关系即以自由支配自己的(劳动)产品和等价(值)交换为基础,自由和平等的观念在此基础上形成。这种简单商品经济的状态存在于前资本主义社会的不同社会形态中。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前资本主义社会就不存在资本因素,也不意味着前资本主义社会的经济交往关系就是一种平等的交换关系;经济关系并不能独立于整个社会关系。

但是,当这些观念被高举着作为一种理念、一种意识形态用来支撑资本主义社会时,在现实中它们实际上已经走向了自身的反面。这一发生转折的契机,存在于简单商品交换向劳动与资本交往关系的发展进程中;这是历史的程序。

在《手稿》中,马克思比较充分地讨论了资本主义经济关系形成的历史进程,并且揭示了前资本主义时期的经济交换与资本主义经济交换的区别:

关于公平和正义的空谈,只是要用适应于简单交换的财产权关系和法的关系的标准,去衡量交换价值的较高发展阶段上的财产和法的关系。(Bd.II/1.1,S.236;参见第30卷,第279页)

将前资本主义经济交换关系与资本主义经济交换关系区别开来,是为了彰显后者在质上所发生的变化:正是这一变化使得简单经济交换关系的理念不再符合于资本主义经济交换关系。对于此时的马克思来说,他已经清晰地看到劳动与资本交换的表面平等与实质不平等。

自由、平等、公平、正义这些观念在用来评价资本主义的经济关系时,实际上包含着三个基本内容:自己拥有(以所有权为基础的自主权),规则平等(这是资产阶级革命所强调或者政治经济学所讨论的平等观:这里的平等并非指收入或者物质财富的分配平等,而是指经济交换关系中的原则平等),等价交换。前者体现为自由原则,后两者体现为平等原则,三者缺一不可。

从现象上来看,资本主义经济关系似乎符合这三个基本条件,但是实际结果为什么走向了反面呢?换言之,我们有什么理由认为不断分裂的资本主义现实社会是由于其前提而走向了反面呢?

马克思的批判并没有针对前提本身,而是从前提进入其得以实现的程序:马克思的分析对从价值的形成(劳动)到价值的实现(工资、利润)的整个过程的程序进行层层解析、剥离,将问题的症

结归结于劳动力与资本的交换这是_个不等价(值)交换。不过,这_认识本身也有着一个过程,而并非是一下子完成的。这可以从马克思所使用的“劳动”概念向“劳动力”概念的变化中看出。另外,从马克思在手稿中所留下的一些没有得到回答的问题以及对抽象的价值概念的论证问题等等中,我们又看到问题并未完结。

显然,对原则与其结果之间的悖论关系,从原则的实现程序中去进行批判,与对观念的虚假、颠倒进行的批判比较起来,要更加具有说服力、更加深刻。后者是哲学领域的批判,前者是政治经济学领域的批判。

三、经济关系中的伦理问题:个别性与普遍性

个别性与普遍性是抽象的哲学概念,个人利益与普遍利益是经济伦理概念,对后者的问题在抽象的意义上进行讨论,或许就是(政治)经济哲学问题。这样的区分可能显得机械、累赘,但这个问题是在反思基础上必然要生成的问题:对于古典经济学家、政治经济学家,或者对于进行政治经济学批判性研究的马克思来说,他们对这同一个问题的讨论有时是在非常不同的层次上进行的。

对于马克思来说,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体系下,以普遍性形式存在着的自由、平等原则在现实的资本关系中被颠覆,与此同时,社会财富的增长同时意味着社会分裂的进展,对象化了的劳动脱离其创造主体而日益集中于其他少数人之手。马克思看到的普遍性是以个体、阶级之间的对抗为基础的。

与马克思的时代不同,在今天的资本主义社会,上述情况既可以通过生产领域也可以通过非生产领域发生,例如文化产业与文化消费、信息产业与信息消费现象的出现,后者预示着新的需要进行研究、发掘的领域。

黑格尔在哲学观念上对个体与社会的关系从普遍性、特殊性和个别性的不同层次进行推论,用抽象的普遍性统一特殊性、个别性。这其中的具体关系并不在他的关注视野之内,他的使命似乎是构建一个能够把握社会的概念体系,用自在和自为的统一预测未来的社会。

而对于古典经济学家、政治经济学家甚至今天以所有权、契约原则、等价交换为基础的自由主义理论家来说,原则的普遍性是最重要的,是构建现代社会的基础。至于现实社会为什么会因为普遍原则的实施而日益分裂,他们对此又有着非常不同的解读和认识。诺齐克并不认为普遍原则在资本主义社会受到了颠覆;相反,他认为资本主义社会的经济关系在原则上具有逻辑一致性。罗尔斯也没有认为普遍原则在资本主义社会受到了颠覆,但是他试图在原则的现实化程序中对其极端的社会分化结果加以矫正。

各类非马克思主义理论家并非诉诸于一种有违伦理的理念作为现实资本主义社会的理论支撑,相反,在他们看来,只有普遍的原则才能符合伦理的基本要求。至于奉行普遍原则的资本主义社会在现实中为什么不断强化着贫富分化、从而产生整个社会的不断分裂,这似乎没有进入他们的关注视野。至少在信念上,他们并不认为这些原则在现实社会中被颠覆,或者反过来说,他们并不认为社会分化是因为奉行普遍原则的结果。

马克思与他们不同的地方在于:他尝试揭示使普遍性原则受到颠覆的现实社会条件,而不是仅仅将这些普遍原则作为虚幻的、颠倒的意识形态并且满足于抽象的批判。即使从古典经济学、国民经济学甚至当今自由主义的理论视角来看,如果不是借助于整个社会关系体系,那么只依靠一种抽象的普遍原则,少数人是不可能仅仅凭着一种能够积累起来的符号(从实物货币到数字信息)而占有整个社会、自然的大部分资源的。

因此问题就在于:这一普遍的原则借助于什么样的魔力,在合法的途径下产生了社会分化的现象?这是问题的一方面;另一方面,人们在自觉意识中又是如何认识这一矛盾的现象的?

在《大纲》中,马克思在当时的语境中尝试揭示和批判资本主义社会关系中自欺欺人的普遍性:主体还尽可以有这样一种神圣(erhebende)的意识:他不顾他人而谋得的个别利益的满足,正好就是被扬弃的个别利益即一般利益的实现。(Bd.II/2,S.56;参见第31卷,第358页)

即使在今天这也是一种很常见的观点。个别性与一般性体现在人们意识中的矛盾,是以现实经济关系中存在着的个体与整体之间在利益关系上的相关性、冲突性为基础的:自愿的交易;任何一方都不使用暴力;只是作为自身的手段或自我的目的,才能成为他人的手段;最后,意识到一般(allgemeine)利益或共同(gemeinschaftliche)利益只是自私(selbstsUchtigen)利益的全面性(Allseitigkeit)。(Bd.11/2,S.56-57;参见第31卷,第358页)

马克思在这里没有使用个人的“自我利益”这一中性词汇,而是选择了“自私利益”这一贬义性词汇。这说明马克思没有简单地来看待各个个体的利益与一般利益的关系:在马克思那里,这个一般利益并不是个人利益的简单集合,在财产权占有发生社会分化的前提下,人们彼此之间的利益是分裂的、异化的。在互为手段和目的的经济交往关系中,资本的利益是在牺牲和占有他人利益的前提下而获得的。

马克思所看到的资本主义经济关系,不仅使得所有权的持有原则发生了悖论,而且使得劳资关系之间等价交换的原则也发生了悖论。于是,从所有权的持有到所有权的交换原则都走向了自身的反面,普遍的原则成为虚假的观念一颠倒了的意识形态。马克思的这一批判性认识在最初的意义上是以异化劳动理念为基础的。

这是马克思与其他政治经济学家们的分歧所在。这一分歧并不产生于对抽象原则的认同与否,而是产生于资本主义社会的经济运行机制与其原则之间存在着的悖论;这一悖论在人们的意识中又以个体与整体之间的矛盾关系体现出来。在马克思那里,对这一悖论的认识是以其劳动价值理论及其核心内容剩余价值理论为基础的,换言之,只有借助于剩余价值理论才能论证原则及其悖论的存在。

在马克思的研究维度中,哲学问题与政治经济学问题是交融在一起的:一方面,人们的对象化劳动结果具有个别性,但是当人们将自己的劳动产品作为交换价值与他人进行交换时,他的个人劳动产品已经具有了社会性,他的个别性在一般性中得到体现;另一方面,正是这一对象化的程序、交换过程,或者说个别性转向普遍性的过程,孕育了社会分化的可能性。

这一可能性在资本主义交换关系取代简单商品交换关系的前提下发展成为现实性:简单商品交换关系中存在着的等价交换,在资本与劳动的交换过程中被否定。不过,这一可能性一方面并不涉及这一转折的契机,作为结果的现实本身不能够又成为原因;另一方面也不能用来解释前资本主义社会阶级关系的形成。

这一理论解释模式具有历史阶段的局限性,它仰赖于剩余价值理论,首先仰赖于劳动价值概念的形成。马克思从古典经济学家(李嘉图)那里承袭了劳动价值概念,但是已经赋予其不同的涵义。

为了更加清晰地使用这一概念去把握资本主义的经济关系,马克思以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作为衡量劳动价值的尺度(cf.MarxEngelsWerke,Bd.^,S.83;参见第4卷,第1版,第94页):个别性只有在一般性意义上被认同才是有效的,否则少、慢、差、费也在创造着劳动价值,这种一般性的认同程序自然地在市场竞争中完成。但是,这只是劳动价值概念的一部分内容,另一部分内容取决于劳动者的生存成本(同样以劳动价值来衡量)。(cf.Bd.II/1.1,S.72;参见第30卷,第84-85页)劳动者获取的报酬(部分劳动时间),不是以其创造的价值(全部劳动时间)来衡量的,而是以其生存成本(部分劳动时间)被支付的。两者之间的差价构成了能够被异化的剩余价值(剩余劳动或者积累劳动)。

剩余劳动的情况在任何社会都存在,并且是社会发展的基本条件:没有剩余、没有积累,就没有发展。直至今天,从世界范围来看,也并不缺乏这样的例子。但是在资本主义社会中,这一剩余价值被资本占有和支配,并且是在原则平等、公平交易的理念中进行的。

在这种历史条件下,个人自主活动变为被动活动,对象化了的劳动变为被异化了的劳动一这是从劳动者一方来说的被异化现象。从劳资双方来说,或者从资本主义经济交往关系中的个体来说,人们彼此之间的经济交往活动出自于个人的自由意愿,这是一种自主行为;在这一交往过程中形成的社会性、共同体,从整体的意义上来说,又形成了规律性,具有必然性,超出任何个体的可控性。

对于马克思来说,这涉及到个体在经济交往活动中的自主性与异己性问题:经济规律作为外在于个体的社会存在,是个体不得不受其约束的力量,它们对于个体来说具有偶然性。这一思路的发展,就是个人的自由交换行为与客观的、异己的规律性问题,例如难以为个人所预料、所抗拒的经济危机(生产过剩)、金融危机(信贷过度)。但是,这一必然性对个体经济行为的制约与普遍原则的制约,是完全不同的两个范畴,不可同日而语。

简言之,在对资本主义社会的批判中,马克思从以下几个不同层次涉及了经济交往关系中个别性与一般性的关系:第一,现实中个体、群体之间的利益冲突关系;第二,意识到了的伦理关系及其困惑;第三,个人自主行为与其社会结果客观规律性之间的关系。

经济学的第一性原理篇4

[关键词]经济法;社会法;社会公共性

真正意义之经济法肇端于19世纪末的德国,为一伴随国家适度干预社会经济而生成的新兴法律部门。就经济法的界定言之,我国学界长久以来皆为一幅学说林立、观点纷争的图象,似乎经济法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aProteanface),变幻无常,随时可呈不同的面相。笔者通过对经济法普洛透斯之面的重新审视,拟从社会法的视角进行解析,试图刺破经济法繁杂表象,还其本原之面目,以见教于方家。

一、 经济法的普洛透斯面相经济法概念传到我国的时间较晚。

20世纪70年代末,我国法学界开始进行经济法研究并逐步形成自己的各种经济法观念。80年代,我国经济法学界形成了许多学派和理论观点,关于经济法的界说亦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80年代初,主要有纵横经济关系说、纵横统一说、综合说、经济行政法说、学科经济法说、经济管理说和国家经济管理说等。1986年我国《民法通则》颁布后,原来的纵横经济关系说和纵横统一说变为密切联系说或管理协作说。随着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继续深入、国家决定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后,我国经济法理论研究中又出现了许多新的学说,其中有关经济法的界定又以下述几种观点为突出代表:观点一,“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调节的盲目性和局限性而制定的、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或者简言之,经济法是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观点二,“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简言之,经济法是调整国家经济协调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观点三,“中国经济法是有关确定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的经济法律地位,以及调整他们在经济管理过程中和经营协调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统一体(总称)。”[3]观点四,“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关系、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的法。”[4]观点五,“经济法是调整发生在政府、政府经济管理机关和经济组织、公民个人之间的以社会公共性为根本特征的经济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5]就目前经济法在定性上的这种混乱局面,笔者以为并不是百家争鸣、学术繁荣,而是对经济法认识的片面、偏执、模糊和混沌。真理需要争议讨论,但真理不是争论不休。作为一门独立学科,一门在世界上有了上百年在我国有了数十年发展历史的学科来说,没有统一的话语、共同的信守是不应该的,法律的统一性要求我们刺破经济法的那张普洛透斯之面!

二、社会法的厘定目前,社会法的提法在法学界尤其是经济法学界高频率地被习惯性使用,以至在我国被相沿为一种确定不拔的地方性法律话语。

何谓社会法,笔者以为对此加以学术的重思可能是我国法学特别是经济法学研究深化的必由之径。社会法作为现代社会普遍存在的一种法律形态,是随着人类发展进步而逐渐形成的。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人类生活的城市化,使人们之间的依赖进一步加强,对大多数人来说,他们离开了市场便无法生存;在高度竞争的社会环境中,由于主观和客观的原因,人们的生存和发展机会各不相同,并因而导致彼此间的悬殊愈来愈大;经济的高速发展,使人类各方面的需求得到充分满足的同时,又造成人类生存环境的巨大破坏;市场的垄断倾向导致公平竞争的破坏,并引发经济危机的频繁发生。所有这一切均意味着,国家超越于市民生活之外并不能像古典自由主义经济学家和近代市民社会的鼓吹者们所设想的那样必然带来人类的福祉。越来越高的社会呼声引起了国家职能的转变,由消极的“夜警”国家向积极的“职能国家”的转变正反映了政治国家从原来对市民社会的超然状态向积极干预状态的转化。进入现代社会后, 各国相继颁行了一系列在对法律主体人格进行识别的前提下,依据不同主体的现实差异而作不同权利义务设定的法律规范和旨在保护和促进人类公共福利的法律规范。由于它们都是以社会公共利益为基本的价值追求,因而,被人们称为社会法。它是伴随着国家力图通过干预私人经济以解决市场化和工业化所带来的社会问题,应对经济、社会和生态可持续发展的需求,而在私法公法化和公法私法化的进程中逐渐产生和发展起来的第三法域。

三、经济法的社会法归位(1)经济法的存在基础法是社会关系的反映,社会关系特别是以生产关系为核心的各种物质利益关系即经济关系,是法的本源。在法的各部门中,经济法(还有民商法)是直接同社会经济关系相关的。

19世纪末由于西方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相继完成产业革命,推进了生产社会化,引起各国市场和经济体制发生重大变革,国家调节机制和国家经济职能开始发达起来,导致法律体系的变化和经济法这一新部门法的产生。19世纪末期,由于生产社会化特别是垄断的形成,改变了人们的观念,传统的个人本位思想发生了动摇。人们发现,对个体自由和权利的维护,并不能当然地导致社会公平和正义,它往往妨害其他个体和团体的自由和权利,损害社会的总体利益,因而是不公平、不正义的。单纯强调个性的自由解放,并不就能使整个社会肌体健康成长。个体与社会整体存在着矛盾冲突,需要协调。人们逐渐认识到,社会经济需要一种新的社会力量和机制进行调节和干预,协调个体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克服或缓解其间的矛盾和冲突,以建立一种新的公平、正义、效益和秩序。鉴于“无形之手”的调整无力,国家再也不能保持中立,袖手旁观,而应当担负起社会责任,挺身而出。“国家之手”对经济生活的干预,在19世纪末便陆续以经济法的形式登上了历史的舞台。这一新兴法律部门站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高度,崇尚社会本位,推动国民经济朝着持续、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现代经济法的存在,是基于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的不可避免。(2)经济法与社会法的契合经济法作为社会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有着社会法的基本属性,主要表现在:首先,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法之本位,即蕴涵于法的基本出发点、基本目的和基本功能之中的精神和理念。私法奉行个人本位,公法奉行国家本位,社会法所奉行的则是个人社会化、法律社会化过程中由个人本位和国家本位演化而来的社会本位。经济法的社会本位就是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的经济法的本位思想。[6]其次,经济法以社会自治为主要调整手段。社会自治不同于私法中的私人自治和公法中的政府统治,而是一种由社会成员参与治理的方式。它既限制私人的意思自治和契约自由,又限制政府的纵向性和垄断性治理,对社会成员而言是自治与他治并行。再次,经济法强化社会责任。社会责任就其责任相对方而言,就是对当事人以外所有利益相关人的责任,既包括对所在市场和社区公众的各个成员的责任,又包括对所在市场和社区整体的责任;既包括对当代人的责任又包括对后代人的责任。经济法基于社会本位,将社会责任法律化,以保障社会责任的全面实现。(1)将社会责任转化为法定义务;(2)加重国有企业和垄断企业的责任;(3)将社会政策目标转化为社会公共干预的法定目标。除上述三方面外,经济法的社会法属性还体现在经济法是保护和扶持弱者的法律、经济法是保障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法律诸方面。(3)经济法的归位如前所述,经济法出现在社会法发展的第三阶段。垄断出现后,资本主义社会的生产资料私人占有与社会化大生产之间的矛盾更为突出,弱小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普遍受损,竞争机制受到排斥,宏观经济均衡赖以实现的微观基础遭到严重破坏,从而导致经济危机的周期性发生和两次世界大战的爆发。无论是经济危机的救治和防范,还是战争的应对,都需要国家干预的触角由社会领域进入经济领域,对国民经济进行干预。于是,在社会法领域出现了以市场规制和宏观调控为主要内容的经济法,如德国制定了《钾素经济法》(1919年)、《煤炭经济法》(1919年)等法律;美国制定了《谢尔曼法》(1890年)、《联邦贸易委员会法》(1914年)等法律。经济法学在我国起步较晚,较之其他相关学科而言,算是一个新生儿了。然而,经济法学在我国,从研究的原初阶段开始即面临多方的责难,一直为其他相关学科所诟病。即使在经济法作为独立法律部门已得到基本共识的今天,有关经济法本质界定的争论也一直未停止过。难道经济法真有着一张无法琢磨的普洛透斯之面吗?从何种角度切入能更好地进行经济法的本质解析,以揭示其特定的内在规定性呢?也许经济法的社会法阐释正是适宜的路向。将经济法重新归位于社会法,恢复其与社会法天然的血缘关系,除了让我们更为清晰地了解经济法的历史演进轨迹,更为重要的是,将经济法作为社会法之有机构成,能够更为直白地揭示其社会公共性的本质品格,对于进一步厘清法律体系的构成,也具有重要的意义。结语依据胡塞尔现象学,只有在认识论中才谈得上区分本质与事实,本质不是在时空中自在,而只是在把握它的行为中被把握到、被体验到、被直观到、被明证性地给予,认识的真正含义在于去认识“本质性的对象”,而不是去认识“对象的由此可见,上述两种立法例所保护的侧重点是不同的。前者侧重于原权人的保护,而后者侧重于第三人的保护。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品交换和流转日益加快,第三人不可能而且也无必要对前手的瑕疵负责。只要当事人与第三人之间的物权变动已经成就,就要保护第三人的权利。因为第三人并不仅仅代表其自身,而且代表着整个交易秩序。”第三人实际上是交易秩序整体的化身,如果一个出卖人即原所有权人任意追及其权利,第三人的利益得不到保护,则社会整体的交易秩序必然遭到破坏。“[5]所以无因性原则注重于保护第三人,也就是注重于保护整个交易秩序。b.为确定第三人是否善意提供了客观的标准在罗马法早期,法律对所有权的取得所确定的原则是”任何人不得处分大于他自己的权利“,后来日耳曼法建立了一种”以手护手“的原则,即前手交易瑕疵不及于后手,以便保护第三人权利;后来的罗马法建立了著名的善意取得制度。毋庸置疑,善意取得制度在保护第三人权利、维护交易安全方面起了很大的作用,以致有一些学者主张用善意取得制度替代无因性原则。但是善意取得制度有一处致命的缺陷,第三人善意的确定以当事人的心态为标准,是一种主观标准。在经济落后、信息闭塞的时代,这一问题表现得不是很明显。但在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网络信息技术日益发展的今天,以当事人的心态为标准去判断第三人是否善意,至少在司法上产生了许多无法解决的问题。善意取得制度在保护第三人权利方面的苍白无力正日益凸现。无因性原则很好地克服了善意取得制度的这一致命缺陷,在无因性原则下的善意确定根据的是一种客观标准,也是一种便于实务操作的标准。它使当中人的主观心态转化为可以由司法认定的客观现象。因为作为物权变动根源的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必须依赖一个公示性的行为,以其作为载体,以便公众知晓该标的物上拥有排它性的权利。正如萨维尼所说,仅该意思表示本身作为一个完整的交付是不足够的,因此还必须加上物的实际占有取得作为其外在行为。在德国民法典中,不动产采用登记的公示方式,动产采用占有的公示方式。物权通过物权公示,客观上具有正确性推定的效力。第三人由于信赖通过公示方式所表明的权利而与当事人进行交易,就应该认定第三人为善意,并且这种善意是不须举证的。因此无因性原则在本质上是一种客观善意主义,更有利保护第三人,实现一种更高层次的公正。

四、结束语。

以悠长的历史渊源为背景、以深刻的法理智慧为主线和以强大的功能为支撑,这就是无因性原则虽历经二百年沧桑却仍熠熠生辉的原因。因此,笔者认为,我国即将出台的物权法应该采纳无因性原则,同时也深信这一充溢着西方法理的原则定能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发挥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王泽鉴。民法物权—通则。所有权[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74-75。

[2]史尚宽 物权法[M]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22。

[3][德]弗里德里希·克瓦克等著。孙宪忠译 德国物权法的结构及其原则[J].民商法论丛,1999,(12):506。

[4][德]K.茨威格特与H.克茨著。孙宪忠译 “抽象物权契约”理论-德意志法系的特征[J].外国法译评,1995,4。

[5]孙宪忠,论物权法[M].法律出版社,2001,4.〔责任编辑:郭洪〕(上接第129页)本质“胡塞尔将形式本质与实质本质加以界分,指出:”实质本质是对应于各门理论自然科学而言的;各门自然科学由于其本质上的不同而被划分为不同的区域,每个区域都包含着该区域的区域本质即实质本质,和以这个区域的实质本质为基础的经验对象。”

[7]在我们论及经济法的本质时,我们所指的是如胡塞尔所谓的实质本质。我们之所以探究经济法的实质本质,其目的在于确立经济法在当下法律体系构造中的地位,以此种实质本质将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等特定法律场域区分开来。笔者以为,遵循胡塞尔现象学关于本质普遍性的分析理路,利用经济法的上位概念“社会法”为经济法定性,不失为刺破经济法普洛透斯之面一种可行之路。

参考文献

[1]李昌麒。经济法—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M].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5,198。

[2]杨紫煊主编。经济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35。

[3]潘静成,刘文华主编。中国经济法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39。

[4]潘静成,刘文华主编。经济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55。

[5]王保树主编。经济法原理[M].北京: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26-27。

经济学的第一性原理篇5

Abstract: economic philosophy is the philosophy and economics of two subjects constantly theoretical results, as China's economic construction steadily, and its gradually become a new hotspot in theory. This article mainly from the following three aspects of economic philosophy are reviewed, analyzed and the discipline nature and the stage of object of study and research tasks.

关键词:经济哲学 阶段分析 研究对象 研究综述

Keywords: economic philosophy phase analysis object research summary

作者简介:马学敏(1986-),女,汉族,山东东营,国家电网东营分公司,职员,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哲学。

一、经济哲学的发展阶段分析

(一)“斯密”与经济哲学研究

18世纪中后期,重商主义所奉行的国家干预经济的政策主张束缚了英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顺应历史的发展要求,斯密于1776年3月9日出版了《国富论》。以《国富论》的发表为开端,斯密逐步的形成了自己的理论体系,其核心就是“经济自由主义”。

1982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乔治・史蒂格勒把斯密的成就归结为四个方面:一是,斯密把在竞争条件下个人追求私利的行为的系统分析置于经济学的中心地位,至今为止,这仍然是资源分配理论的基础;二是,斯密提出了引起工资率和利润率表面上差异的成本因素,这成为了马歇尔工资理论和现代人力资本理论的直接起源;三是,斯密对重商主义的批判;四是,斯密对工资基金理论的论述。斯密的第一项和第三项成就与经济哲学的研究密不可分。

(二)“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形成于经济哲学研究

1867年,随着《资本论》第一卷的出版,“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开始形成和发展。“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形成引发了经济哲学研究的第二次高潮,一部分经济学家认为其远离科学,另一些经济学家则认为其使“空想社会主义”终于成为科学,给予无产阶级以全新的奋斗目标。

(三)“边际革命”与经济哲学的研究

“边际革命”是指19世纪70年代初期由杰文斯、门格尔、瓦尔拉提出来的边际效用递减原理,“边际”思想的引入与普及引发了经济哲学研究的第三次高潮。

(四)“凯恩斯主义”与经济哲学研究

1929年至1933年间的资本主义经济危机动摇了新古典经济学的根基,同时也为凯恩斯主义的兴起创造了契机。1936年出版的《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被认为是凯恩斯一生中最重要的著作,《通论》详细阐述了凯恩斯的“看得见的手”的原理。

对“看得见的手”的研究与分析引起了经济哲学研究的第四次高潮,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实证经济学与规范经济学如何区分;二是,市场经济体制与计划经济体制的比较及可行性分析。

(五)经济理论新的发展与经济哲学研究

20世纪70年代,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出现了滞胀问题且越来越严重,滞胀问题的出现,引起了人们对凯恩斯主义的质疑。对凯恩斯主义的评估与分析正是经济哲学的第五次高潮,经济哲学研究的第五次高潮进一步推动了经济学的发展。

二、经济哲学的学科性质及研究对象

关于经济哲学的学科性质,国内主要存在以下几种代表性的观点:

第一种,经济哲学就是政治经济学。持此观点的学者给出的理由是,经济哲学和政治经济学的研究对象一致即人类经济活动的本质和规律,另外,两者的研究方法也是相似的即以思辨与理论认识的方法。

第二种,经济哲学是一门哲学应用学科或者交叉学科,其研究对象包括经济实践和经济理论中的元问题。

第三种,经济哲学以经济实践与经济理论的关系问题为基本问题,经济实践与经济理论之间是一种矛盾互动的关系,这种关系问题贯穿于一切经济问题的始终。

三、经济哲学的研究任务

(一)经济活动的一般本质和一般规律

经济哲学要透过各种经济活动的表面现象,首先提炼出各种特殊的本质,然后运用归纳综合的方法,掌握经济活动的一般本质。同时,任何经济活动又都是具有一般规律的。经济哲学要以各种经济活动的特殊规律为素材,通过概括总结,把特殊规律上升到一般规律。

(二)提供系统化和理论化的经济世界观

经济哲学要从各门具体的经济科学中概括出一般的观点和原则,并经过逻辑分析和理论论证,得出系统化、理论化的经济世界观。

(三)为经济政策的制定服务

经济政策对于处理好经济活动中碰到的各种问题,比如各种内部关系问题,政治、社会、环境的外部关系问题,具有指导性的意义。只有科学的经济政策才能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而科学经济政策的制定需要经济哲学来提供一般的原则和方法论。

参考文献:

[1]肖明.管理哲学[M].南宁: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2:3-18.

[2]王在华.经济哲学[M].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1996:1-15.

经济学的第一性原理篇6

[关键词]经济法;社会法;社会公共性

真正意义之经济法肇端于19世纪末的德国,为一伴随国家适度干预社会经济而生成的新兴法律部门。就经济法的界定言之,我国学界长久以来皆为一幅学说林立、观点纷争的图象,似乎经济法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aProteanface),变幻无常,随时可呈不同的面相。笔者通过对经济法普洛透斯之面的重新审视,拟从社会法的视角进行解析,试图刺破经济法繁杂表象,还其本原之面目,以见教于方家。

一、 经济法的普洛透斯面相经济法概念传到我国的时间较晚。

20世纪70年代末,我国法学界开始进行经济法研究并逐步形成自己的各种经济法观念。80年代,我国经济法学界形成了许多学派和理论观点,关于经济法的界说亦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80年代初,主要有纵横经济关系说、纵横统一说、综合说、经济行政法说、学科经济法说、经济管理说和国家经济管理说等。1986年我国《民法通则》颁布后,原来的纵横经济关系说和纵横统一说变为密切联系说或管理协作说。随着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继续深入、国家决定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后,我国经济法理论研究中又出现了许多新的学说,其中有关经济法的界定又以下述几种观点为突出代表:观点一,“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调节的盲目性和局限性而制定的、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或者简言之,经济法是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观点二,“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简言之,经济法是调整国家经济协调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观点三,“中国经济法是有关确定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的经济法律地位,以及调整他们在经济管理过程中和经营协调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统一体(总称)。”[3]观点四,“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关系、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的法。”[4]观点五,“经济法是调整发生在政府、政府经济管理机关和经济组织、公民个人之间的以社会公共性为根本特征的经济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5]就目前经济法在定性上的这种混乱局面,笔者以为并不是百家争鸣、学术繁荣,而是对经济法认识的片面、偏执、模糊和混沌。真理需要争议讨论,但真理不是争论不休。作为一门独立学科,一门在世界上有了上百年在我国有了数十年发展历史的学科来说,没有统一的话语、共同的信守是不应该的,法律的统一性要求我们刺破经济法的那张普洛透斯之面!

二、社会法的厘定目前,社会法的提法在法学界尤其是经济法学界高频率地被习惯性使用,以至在我国被相沿为一种确定不拔的地方性法律话语。

何谓社会法,笔者以为对此加以学术的重思可能是我国法学特别是经济法学研究深化的必由之径。社会法作为现代社会普遍存在的一种法律形态,是随着人类发展进步而逐渐形成的。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人类生活的城市化,使人们之间的依赖进一步加强,对大多数人来说,他们离开了市场便无法生存;在高度竞争的社会环境中,由于主观和客观的原因,人们的生存和发展机会各不相同,并因而导致彼此间的悬殊愈来愈大;经济的高速发展,使人类各方面的需求得到充分满足的同时,又造成人类生存环境的巨大破坏;市场的垄断倾向导致公平竞争的破坏,并引发经济危机的频繁发生。所有这一切均意味着,国家超越于市民生活之外并不能像古典自由主义经济学家和近代市民社会的鼓吹者们所设想的那样必然带来人类的福祉。越来越高的社会呼声引起了国家职能的转变,由消极的“夜警”国家向积极的“职能国家”的转变正反映了政治国家从原来对市民社会的超然状态向积极干预状态的转化。进入现代社会后, 各国相继颁行了一系列在对法律主体人格进行识别的前提下,依据不同主体的现实差异而作不同权利义务设定的法律规范和旨在保护和促进人类公共福利的法律规范。由于它们都是以社会公共利益为基本的价值追求,因而,被人们称为社会法。它是伴随着国家力图通过干预私人经济以解决市场化和工业化所带来的社会问题,应对经济、社会和生态可持续发展的需求,而在私法公法化和公法私法化的进程中逐渐产生和发展起来的第三法域。

三、经济法的社会法归位(1)经济法的存在基础法是社会关系的反映,社会关系特别是以生产关系为核心的各种物质利益关系即经济关系,是法的本源。在法的各部门中,经济法(还有民商法)是直接同社会经济关系相关的。

19世纪末由于西方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相继完成产业革命,推进了生产社会化,引起各国市场和经济体制发生重大变革,国家调节机制和国家经济职能开始发达起来,导致法律体系的变化和经济法这一新部门法的产生。19世纪末期,由于生产社会化特别是垄断的形成,改变了人们的观念,传统的个人本位思想发生了动摇。人们发现,对个体自由和权利的维护,并不能当然地导致社会公平和正义,它往往妨害其他个体和团体的自由和权利,损害社会的总体利益,因而是不公平、不正义的。单纯强调个性的自由解放,并不就能使整个社会肌体健康成长。个体与社会整体存在着矛盾冲突,需要协调。人们逐渐认识到,社会经济需要一种新的社会力量和机制进行调节和干预,协调个体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克服或缓解其间的矛盾和冲突,以建立一种新的公平、正义、效益和秩序。鉴于“无形之手”的调整无力,国家再也不能保持中立,袖手旁观,而应当担负起社会责任,挺身而出。“国家之手”对经济生活的干预,在19世纪末便陆续以经济法的形式登上了历史的舞台。这一新兴法律部门站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高度,崇尚社会本位,推动国民经济朝着持续、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现代经济法的存在,是基于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的不可避免。(2)经济法与社会法的契合经济法作为社会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有着社会法的基本属性,主要表现在:首先,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法之本位,即蕴涵于法的基本出发点、基本目的和基本功能之中的精神和理念。私法奉行个人本位,公法奉行国家本位,社会法所奉行的则是个人社会化、法律社会化过程中由个人本位和国家本位演化而来的社会本位。经济法的社会本位就是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的经济法的本位思想。[6]其次,经济法以社会自治为主要调整手段。社会自治不同于私法中的私人自治和公法中的政府统治,而是一种由社会成员参与治理的方式。它既限制私人的意思自治和契约自由,又限制政府的纵向性和垄断性治理,对社会成员而言是自治与他治并行。再次,经济法强化社会责任。社会责任就其责任相对方而言,就是对当事人以外所有利益相关人的责任,既包括对所在市场和社区公众的各个成员的责任,又包括对所在市场和社区整体的责任;既包括对当代人的责任又包括对后代人的责任。经济法基于社会本位,将社会责任法律化,以保障社会责任的全面实现。(1)将社会责任转化为法定义务;(2)加重国有企业和垄断企业的责任;(3)将社会政策目标转化为社会公共干预的法定目标。除上述三方面外,经济法的社会法属性还体现在经济法是保护和扶持弱者的法律、经济法是保障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法律诸方面。(3)经济法的归位如前所述,经济法出现在社会法发展的第三阶段。垄断出现后,资本主义社会的生产资料私人占有与社会化大生产之间的矛盾更为突出,弱小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普遍受损,竞争机制受到排斥,宏观经济均衡赖以实现的微观基础遭到严重破坏,从而导致经济危机的周期性发生和两次世界大战的爆发。无论是经济危机的救治和防范,还是战争的应对,都需要国家干预的触角由社会领域进入经济领域,对国民经济进行干预。于是,在社会法领域出现了以市场规制和宏观调控为主要内容的经济法,如德国制定了《钾素经济法》(1919年)、《煤炭经济法》(1919年)等法律;美国制定了《谢尔曼法》(1890年)、《联邦贸易委员会法》(1914年)等法律。经济法学在我国起步较晚,较之其他相关学科而言,算是一个新生儿了。然而,经济法学在我国,从研究的原初阶段开始即面临多方的责难,一直为其他相关学科所诟病。即使在经济法作为独立法律部门已得到基本共识的今天,有关经济法本质界定的争论也一直未停止过。难道经济法真有着一张无法琢磨的普洛透斯之面吗?从何种角度切入能更好地进行经济法的本质解析,以揭示其特定的内在规定性呢?也许经济法的社会法阐释正是适宜的路向。将经济法重新归位于社会法,恢复其与社会法天然的血缘关系,除了让我们更为清晰地了解经济法的历史演进轨迹,更为重要的是,将经济法作为社会法之有机构成,能够更为直白地揭示其社会公共性的本质品格,对于进一步厘清法律体系的构成,也具有重要的意义。结语依据胡塞尔现象学,只有在认识论中才谈得上区分本质与事实,本质不是在时空中自在,而只是在把握它的行为中被把握到、被体验到、被直观到、被明证性地给予,认识的真正含义在于去认识“本质性的对象”,而不是去认识“对象的由此可见,上述两种立法例所保护的侧重点是不同的。前者侧重于原权人的保护,而后者侧重于第三人的保护。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品交换和流转日益加快,第三人不可能而且也无必要对前手的瑕疵负责。只要当事人与第三人之间的物权变动已经成就,就要保护第三人的权利。因为第三人并不仅仅代表其自身,而且代表着整个交易秩序。”第三人实际上是交易秩序整体的化身,如果一个出卖人即原所有权人任意追及其权利,第三人的利益得不到保护,则社会整体的交易秩序必然遭到破坏。“[5]所以无因性原则注重于保护第三人,也就是注重于保护整个交易秩序。b.为确定第三人是否善意提供了客观的标准在罗马法早期,法律对所有权的取得所确定的原则是”任何人不得处分大于他自己的权利“,后来日耳曼法建立了一种”以手护手“的原则,即前手交易瑕疵不及于后手,以便保护第三人权利;后来的罗马法建立了著名的善意取得制度。毋庸置疑,善意取得制度在保护第三人权利、维护交易安全方面起了很大的作用,以致有一些学者主张用善意取得制度替代无因性原则。但是善意取得制度有一处致命的缺陷,第三人善意的确定以当事人的心态为标准,是一种主观标准。在经济落后、信息闭塞的时代,这一问题表现得不是很明显。但在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网络信息技术日益发展的今天,以当事人的心态为标准去判断第三人是否善意,至少在司法上产生了许多无法解决的问题。善意取得制度在保护第三人权利方面的苍白无力正日益凸现。无因性原则很好地克服了善意取得制度的这一致命缺陷,在无因性原则下的善意确定根据的是一种客观标准,也是一种便于实务操作的标准。它使当中人的主观心态转化为可以由司法认定的客观现象。因为作为物权变动根源的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必须依赖一个公示性的行为,以其作为载体,以便公众知晓该标的物上拥有排它性的权利。正如萨维尼所说,仅该意思表示本身作为一个完整的交付是不足够的,因此还必须加上物的实际占有取得作为其外在行为。在德国民法典中,不动产采用登记的公示方式,动产采用占有的公示方式。物权通过物权公示,客观上具有正确性推定的效力。第三人由于信赖通过公示方式所表明的权利而与当事人进行交易,就应该认定第三人为善意,并且这种善意是不须举证的。因此无因性原则在本质上是一种客观善意主义,更有利保护第三人,实现一种更高层次的公正。

四、结束语。

以悠长的历史渊源为背景、以深刻的法理智慧为主线和以强大的功能为支撑,这就是无因性原则虽历经二百年沧桑却仍熠熠生辉的原因。因此,笔者认为,我国即将出台的物权法应该采纳无因性原则,同时也深信这一充溢着西方法理的原则定能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发挥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王泽鉴。民法物权—通则。所有权[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74-75。

[2]史尚宽 物权法[M]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22。

[3][德]弗里德里希·克瓦克等著。孙宪忠译 德国物权法的结构及其原则[J].民商法论丛,1999,(12):506。

[4][德]K.茨威格特与H.克茨著。孙宪忠译 “抽象物权契约”理论-德意志法系的特征[J].外国法译评,1995,4。

[5]孙宪忠,论物权法[M].法律出版社,2001,4.〔责任编辑:郭洪〕(上接第129页)本质“胡塞尔将形式本质与实质本质加以界分,指出:”实质本质是对应于各门理论自然科学而言的;各门自然科学由于其本质上的不同而被划分为不同的区域,每个区域都包含着该区域的区域本质即实质本质,和以这个区域的实质本质为基础的经验对象。”

[7]在我们论及经济法的本质时,我们所指的是如胡塞尔所谓的实质本质。我们之所以探究经济法的实质本质,其目的在于确立经济法在当下法律体系构造中的地位,以此种实质本质将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等特定法律场域区分开来。笔者以为,遵循胡塞尔现象学关于本质普遍性的分析理路,利用经济法的上位概念“社会法”为经济法定性,不失为刺破经济法普洛透斯之面一种可行之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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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王保树主编。经济法原理[M].北京: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26-27。

经济学的第一性原理篇7

关键词:循环经济;循环经济立法;框架

中图分类号:F062.1;D9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3890(2008)01-0040-04

循环经济是中国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也是建立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社会和谐的重要途径。在近几年的“两会”上,循环经济成为“两会”热点,引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们的强烈关注。如何把循环经济这种蓬勃发展之势引向更好地解决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一个急需解决的问题就是加强循环经济的法制建设。为此“十一五规划”明确提出加快循环经济立法,将循环经济纳入法律轨道;同时,中国循环经济立法也进入了一个新的实质性阶段。2005年3月,总书记在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上明确要求要加快制定“循环经济促进法”。全国人大环资委也成立了循环经济立法起草领导小组正抓紧进行起草工作。因此对循环经济立法研究进行适当的总结是十分必要的。

一、中国循环经济立法的特点

笔者选取了“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中国优秀博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等数据系统自1997-2006年11月收录的有关循环经济立法论文进行分类整理,得出图1和表1。通过图1和表1的分析,我们可以从中发现中国循环经济立法研究的特点。

(一)立足国情,注意吸取国外的研究养分

中国目前有关循环经济立法研究主要集中在介绍国外循环经济立法经验与中国循环经济立法概况与构想等方面。应当说,这是中国循环经济研究在法律领域取得成就的集中体现,反映了中国循环经济研究一开始就注意吸取国外发达国家循环经济研究的养分,立足于中国实情与加强本土化整合,走上了一条理论研究与实践相结合的道路。

(二)中国循环经济立法研究的框架与角度

1. 循环经济立法基本范畴。(1)循环经济立法性质。有学者认为,就手段和机制而言,循环经济法具有经济法和行政法的相关特征和内容;从目的和理念来看,又具有环境法的相关特征和内容。但从立法反应方向来看,它应是同时兼具三者特征和理念的以持续发展经济和有效保护环境为主的新型综合性法律系统。①(2)循环经济立法的必要性与意义。大多数学者对其进行论述主要是偏向于政策性语言,诸如:循环经济的实践提出了新的立法要求,它需要特殊的法律和政策支持,是实现其自身稳定有序发展的内在要求②,是对环保机制进行市场化改革的要求,③是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是世界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大趋势,有利于尽快建立支撑循环经济的科学体系,有助于中国突破绿色贸易壁垒,参与国际竞争等等。④(3)循环经济的法律价值。有人认为循环型经济社会的法律价值是环境正义,主张人类必须遵循生态法则、维护生物多样性与生态平衡,并且主张地球上的每个人,都平等享用干净的空气、水和其他自然环境条件的权利,以及免受环境损害的自由⑤。

2. 国外循环经济立法评述。(1)专门介绍某些国家和地区循环经济立法。德、日在发展循环经济方面是走在世界前列的,正是由于制定了一套循环经济法律体系,使得它成为世界上发展循环经济最为成功的国家。德国是先在具体领域实施循环经济思想,然后建立系统整体的循环经济法规,而日本是先有总体性的立法,再向具体领域推进,其法律体系主要分为基础层次、综合层次与具体层次三层次。虽然两国推进立法的方式不同,但是两国都是既有发展循环经济的基本法律,又有一系列具体的法律、法规,从而形成了一个系统、全面的法律体系⑥。关于欧盟循环经济立法,有学者从清洁生产、生态工业、废物回收管理和再生能源利用这三个层次论述了其制定模式是以专业型政策计划为主导,系统型和分散型立法各具特色,综合采取了技术推进、经济刺激、法律责任等方法⑦。还有学者归纳了欧盟及其成员国循环经济立法以促进废物的回收利用、回用和安全处置为目的,采取了预防优先和回用、回收利用优先于处置的原则,建立了循环名录等制度⑧。此外,还有学者对荷兰、法国等国家的循环经济立法进行比较,对中国循环经济立法提供了一种较好的参考⑨。(2)中、外循环经济立法比较。有学者对美、德、中循环经济立法目的、内容和立法特色进行比较⑩;也有学者考察了加拿大、美国、德国、日本及中国清洁生产立法范围、内容等方面情况{11}。还有学者从法系角度进行比较,然后指出中国循环经济立法价值取向应由被动性转向主动性以及建立科学的立法体系等建议{12}。此外,有人将西方清洁生产立法模式分为两种:即污染预防型立法模式和循环经济型立法模式,然后再进行国内外比较{13},这些都为中国循环经济立法提供了较好的借鉴。(3)国外循环经济立法综合比较。这种比较论述一般都是选取循环经济立法比较典型的德、日等国进行介绍,得出国外循环经济立法具有以可持续发展为目的,遵循3R原则,实行经济―环境利益双赢发展模式等特点。然后再叙述中国循环经济立法,最后对中国的循环经济立法提出一些建议或启示{14}。

3. 中国循环经济立法概况。关于中国循环经济立法现状,在几乎所有的文献中或多或少都有涉及,但大都是涉及目前循环经济立法存在的一些问题与不足。有学者从“三循环”角度认为,在企业层次上,废弃条件设置、回收制度确定等问题有待立法规制;在区域和全社会层次上,行政区域的循环经济建设和生态工业园区建设,产业间物质的良性循环和能量的梯级利用,该层次缺乏规定;复合层次上现有法律、法规零散抽象,缺乏系统性和综合性的解决机制{15}。有学者从循环经济立法的阻碍因素来介绍,认为中国目前循环经济立法的阻碍因素有:经济发展因素――使得许多理应强制规定的制度流于形式;传统观念因素――忽视了社会经济长远的发展目标;技术水平因素――循环经济立法一个不可回避的事实。{16}也有学者从部门法角度认为,环境保护的一些新理念、新内容还没有纳入到环保法律体系中,现有环保立法仍主要基于末端治理或分段治理,而对减少废弃物的产生重视不够;对环境保护执法和监督机制的规定还不够完善等{17}。还有学者从中国循环经济立法动态介绍政策与思路以及地方循环经济立法与区域循环经济立法情况{18}。

4. 中国循环经济立法构想。关于中国循环经济立法构想在所有资料中占的比重最多且大都从这几方面阐述。(1)中国循环经济立法理论基础和指导思想与原则。有人认为,生态经济学是循环经济立法的理论内核,生态伦理学是循环经济立法的价值基础,生态主义法哲学是循环经济立法的法理基础。而中国循环经济立法的原则就是和谐发展,生态安全,责任分担,风险防御{19}。也有人认为,制定循环经济法的指导原则是坚持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从实际出发制订符合中国国情的实用法律规定;制度措施要周到有力,具有可操作性;重视经济手段的合理使用与公众参与{20}。(2)中国循环经济立法基础与调整机制。有学者阐述了发展循环经济应以效率革命为本、以技术革命为辅,并认为,产权制度与技术创新制度是循环经济立法的基础{21}。也有学者认为法律调整机制的基础是利益平衡,然后提出循环经济法律调整机制应包括:行政强制与指导法律手段、经济激励法律手段、公众参与法律手段的综合运用。{22}(3)循环经济立法模式。关于循环经济立法模式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制定基本法先后的讨论中。主张先制定基本法的观点认为:中国要制定一部反映循环经济发展宏观规律的循环经济基本法,并以此统辖各专项法,实行自愿与强制相结合,根据情况灵活调整两者比例的原则与方法,加强政府推动等{23}。主张后制定基本法的观点认为,中国循环经济立法应当采取三步走的分阶段立法模式:先制定废物处置法和资源促进利用法等综合法,修改现有的综合法;再制定有关各种特定物质循环利用的专项法;最后等条件成熟时再制定循环经济基本法{24}。(4)循环经济立法内容。有人认为循环经济立法应包括:1)循环经济的经济激励制度和产品责任制度。2)绿色经济核算体系和干部考核制度。3)循环经济的科学规划制度。4)鼓励绿色消费制度。5)公众参与原则。6)整合已有的“三同时”相关制度{25}。(5)循环经济法律体系层次。最主要的观点有:第一,中国循环经济立法体系应当在以下层次上确认:1)在宪法中规定促进循环型社会发展的原则;2)制定循环经济基本法;3)制定废弃物法等综合性循环经济法律规范以及单行法规等;4)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发展循环经济的地方性法规{26}。第二,中国的循环经济立法应当分为基础层次的循环经济立法和广泛意义的循环经济立法,对基础层次的循环经济立法体系要处理好环境资源基本法与循环经济综合法之间的关系以及循环经济综合法与单项法及包含相关规定的环境资源法之间的关系{27}。第三,中国循环经济法律当属经济法体系,且应由直接管制、间接调控和自我调控三层次规范组成{28}。第四,循环经济立法应当从三个层面的物质循环进行,即“小循环”――企业内部原料和能源的高效循环利用,“中循环”――企业之间的资源循环利用,大循环”――整个社会的物质循环{29}。(6)循环经济法律制度内在结构核心、中心与重心。有人认为,循环经济法律制度的核心就是以可持续发展为立法目的,其中心就是要使主要由政府、企业等组成的主体建构系统与作为产品、废弃物的物质循环系统这两大系统及其各自包含的子系统和谐运行;现阶段的重心,要侧重于确定政府、企业的相关责任,推进清洁生产,逐步规范公众的相关义务并由此初步完成观念上的革新与转变{30}。

5. 循环经济立法案例研究。这主要是对中国开展循环经济试点的地区进行立法分析。比如有学者对昆明、柴达木等地循环经济立法现状与中国国内外循环经济立法现状进行对比,阐述这些地区立法的必要性,提出立法目标与构想{31}。

二、简短结论

综上所述,中国循环经济立法实践与理论研究取得了很大的进步,这跟中国经济快速发展,依法治国理念贯彻及学界对它的关注是分不开的。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目前中国循环经济立法还存在诸多的问题与不足,如:研究思路狭窄,存在从众心理,大多文献都是先简要介绍循环经济基本理论知识,再选取一两个国家与地区的循环经济立法进行描述,然后指出中国循环经济立法的问题,最后提出一些意见。又如:研究工具陈旧,一般采用比较分析方法,而博弈分析、计量分析等方法几乎没有出现,缺乏跨学科研究意识。因此中国循环经济立法研究任道重远!

注释:

①肖剑等:《节约型社会的循环经济立法》,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②童亮:《论循环经济的立法必要性》,《同济大学学报》,第1期。

③李敏:《论循环经济及其立法研究》,《中国矿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4期。

④迟冠群,周珂:《我国循环经济立法必要性刍议》,《南洋师范学院学报》,2005年第1期。

⑤刘芳等:《建立循环型社会法津制度推动循环经济发展》,《中国发展》,2005年第2期。

⑥叶华:《循环经济国内外立法研究》,《环境科学与管理》,2005年第3期。

⑦吴良志:《欧洲循环经济政策法律模式研究》,《中国软科学》,2005年第11期。

⑧常纪文:《欧盟循环经济立法的经验及其对我国的启示》,《当代法学》,2005年第19卷第1期。

⑨徐静:《德、日循环经济立法》,《经济论坛》,2006年第13期。

⑩陈鹏:《循环经济立法之比较研究――对我国清洁生产法律建设的思考》,《中共桂林市委党校学报》,第5卷。

{11}俞金香:《清洁生产立法的国际比较及借鉴》,中国环境科学学会2004年学术年会论文集。

{12}熊哲文:《中外循环经济立法比较研究》,《特区实践与理论》,2006年第1期。

{13}叶华:《循环经济国内外立法研究》,《环境科学与管理》,2005年第3期。

{14}贾庆军:《发达国家循环经济法的构建及对我国的启示》,《西北第二民族学院学报》,2004年第4期;谢军安:《国外循环经济立法经验及其对我国的启示》,《当代经济管理》,2006年第1期;邱晨:《国外循环经济立法的主要特点及对我国的启示》,《资源与产业》,2006年第3期。

{15}常纪文:《我国循环经济法制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参见万方数据库系统。

{16}林龙宗:《我国循环经济立法若干问题研究》,《甘肃农业》,2005年第11期。

{17}郄建荣:《环保总局局长:循环经济法律与政策严重缺位》,《法制日报》,2005年9月30日。

{18}齐援军:《基于立法,政策推动的绿色GDP核算和循环经济发展综述》,《经济研究参考》,2006年第51期。

{19}李毅等:《浅谈循环经济立法的理论基础与原则》,《企业经济》,2006年第8期。

{20}孙佑海:《制定循环经济法的指导原则和重点》,《国土论坛》,2006年第1期、第2期。

{21}肖国兴:《论循环经济的路径依赖及其法律安排》,《华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4期。

{22}成红等:《论循环经济法律调整机制》,《社会科学》,2006年第4期。

{23}高庆年等:《我国循环经济立法的几个基本问题》,《法学杂志》;李亮:《发展循环经济应建立完备的法律体系》,《大连干部学刊》,2006年第2期。

{24}蔡守秋:《循环经济立法研究――模式选择与范围限制》,riel.whu.省略。

{25}杨航征等:《试论我国循环经济的立法和制度支撑体系》,《理论导刊》,2006年第7期。

{26}于大伟:《论我国循环经济立法的构建模式》,《经济论坛》,2006年第11期。

{27}梅宏:《论基础层次的循环经济立法》,《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年第1期。

{28}俞金香:《循环经济及其法律调整》,《甘肃社会科学》,2003年第6期。

{29}陈孜佳:《循环经济立法若干问题研究》,《南阳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1期。

经济学的第一性原理篇8

关键词:经济法;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中图分类号:D92

在中国,经济法学在1979年我国工作重心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和改革开放的实行而产生的。在20年来的学说争论和法治发展的过程中,经济法学已经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而且理论界相当普遍地承认了经济法是一个独立而且重要的法的部门。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体系渊源、地位作用等重大理论问题的研究正在日益深入。本文正是基于这个基础来讨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

一、经济法基本原则提出的理论依据和背景

在我国,经济法学界已经一致承认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整个法学界绝大多数人也承认经济法在法的体系中的地位是确立的。

法律部门是“按照法律规范自身的不同性质,调整社会关系的不 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不同法律规范的总和”。①法律所调整的对象无非是以各种形态为表现形式的社会关系,包括政治关系、经济关系、文化关系、宗教关系等等。法律部门就是以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内容作为依据来划分一部法律属于哪个部门的。那么,一个法律部门地位的确立,必须有其特有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简称国家经济调节关系,或国家经济调节管理关系”。②具体分为:宏观调控关系,微观规制关系,国有参与关系,对外管制关系,市场监督关系五个方面。③而且,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同其他法的部门的调整对象是可以分开的。

与此同时,我国经济法的立法工作紧密结合国民经济的调整改革,对一些重要的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准则制定了一大批经济法律和法规。调整经济关系的规范性文件体系已初具规模,为经济法学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奠定基础。

法的分类(divisions of the law)是指“在任何一个已有合理的,成熟的理论和已形成内容丰富的原则和规则的法律体系中,法学家为了评注和研究的方便,总是把所有规则分成一定数量的部门和次部门,并不断寻求合适的方法对它们进行归类和分组”。④由此可见,法的部门的确立和法的分类必须具备另一个条件——“形成内容丰富的原则”。民法作为一个完善和重要的法的部门,有以《民法通则》为核心的规范性文件体系,有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禁止权利滥用等基本原则。相对应的,经济法作为一个新兴的法的部门,也应该有其基本原则和核心基本法。

二、关于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学说

明确经济法原则的含义是评判学说的前提和基础。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基础性真理、原理,或是为其他法律要素提供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原理或出发点”。⑤基于这个论述,笔者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当是能够全面反映它所调整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本质和内在规律,寓存于整个经济法体系中的指导思想。首先,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不是一成不变的。法律作为其工具性的一面,是为统治阶级的需要而服务的。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国家主权者有不同的利益追求,那么经济法所调整的国家经济调节关系也会有不同的变化,其指导性原则也就随之变动;第二,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带有国别色彩的,英美为主的西方国家的经济法往往着重于国家干预,而我国需要的是开放自由的市场,防止行政垄断的干预;第三,原则必须是高度概括性的,若确立得过于具体化,就是属于法律规则的范畴了。

当前学术界提出的一些基本原则主要有⑥:按客观经济规律办事的原则;坚持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非公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原则;国家宏观调控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原则;实行责、权、利相结合和国家、集体、个人利益相统一的原则;兼顾公平和效率的原则;经济民主和经济法制相结合的原则;促进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原则;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结合的原则等等。

三、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

上述学者提出的观点,有其可取的部分,如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结合的原则,我国经济法学界一般认为,传统民法强调“私法优先”,传统行政法强调“公法优先”,而经济法则是将私法和公法放在“互为优先”的地位。这个“互为优先”反映的即是一种社会本位思想,即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的兼顾;然而像坚持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非公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原则就不应该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因为这个思想不仅仅是经济法要贯彻的,同时也是商法、行政法等部门法都应坚持的,故应该将其视为宪法原则。

笔者认为,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主要是以下四方面的内容。

第一、协调经济原则。市场管理法,如反垄断法律制度、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票据法律制度、证券法律制度等等都是国家对经济的调整管理,“国家之手”在经济关系中的作用是协调本国经济,完善产业结构。在调整过程中应该遵循客观的经济规律,注意客观经济条件和国际经济形势的变化,主动灵活地发挥经济法的调节作用。

第二、效率公平原则。“效率是社会能从其稀缺资源中得到最多东西的特性;公平是经济成果在社会成员中公平分配的特性。”⑦从经济学角度分析,效率和公平往往是不能兼顾的,一项政策的出台和实施要么重效率轻公平,要么重公平轻效率。经济法的作用就在于用法律的形式保护整个国民经济的效率和公平。在某一个阶段可以促进其中的一面,但就整体而言必须兼顾二者。

第三、利益兼顾原则。要贯彻利益兼顾原则必须正确处理以下四个关系:正确处理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国家与劳动者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企业与劳动者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利益关系。⑧经济法的任务就在于坚持国家整体经济利益,兼顾地方、企业、个人等各种利益,实现社会整体利益最大化。

第四、可持续发展原则。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是我国现代化建设需要考虑的重大课题。经济的发展涉及到资源的开发利用,废弃物的排放,环境保护和治理等一系列社会性问题。因此,经济法必须强调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不能为眼前的利益而牺牲长远利益。

四、经济法基本原则确立的意义

上述四个原则是相辅相成的统一整体,联系着各个经济主体的利益分配,贯穿了国家调控经济的全部过程,使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得到结合,具有重要作用。

首先,基本原则的确立,巩固了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法的部门的地位,完善了经济法学理论体系,有利于抵制“大民法观念”和“经济法学说”,有力驳斥“经济法没有理论”的观点。

其次,在实务上,原则的确立为经济法规则提供了基础和出发点,对新法律法规的制定具有指导意义,对理解经济法律具体条文亦有指导意义。经济法原则可以作为未被法条规定的疑难经济案件的断案依据和审判依据,并且为制定《经济法纲要》指出立法方向。

经济法学界、整个法学界,乃至国民经济发展都会因基本原则的确立而受益。

注释:

① 张文显主编《法理学》第80页,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② 漆多俊主编《经济法学》第1页,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③ 顾功耘、刘哲昕著《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载《中国经济法治的反思和前瞻——2000年全国经济法学理论研讨会论文精选》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④ [英]戴维???M?沃克《牛津法律大辞典》第264页,北京社会与科技发展研究所组织编译、光明日报出版社1989年版

⑤ 同注①第74页

⑥ 主要参考 刘隆亨著《经济法概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肖平主编《中国经济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李昌麒主编《经济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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