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0-02 08:5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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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新形势;房地产交易;风险;防范对策
中图分类号:F270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2017)04-m16-02
引起房地产交易风险的因素有很多,这些因素若不及时处理好,将会对购房者的利益造成极大的损害,同时也阻碍了房地产业的市场发展进程。因此深入分析研究房地产交易中存在的风险,并提出有效的防范对策,为购房者的利益提供保障,具有现实意义。
一、房地产交易特点、交易规则
(一)交易特点
所谓房地产交易,指的是将房地产的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其他相关权益进行转让。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中介公司,都承担着房地产的交易任务。交易平台的多样化是房地产交易活动中最突出的特点。房地产交易是一项庞大的活动,需要大量的交易资金,需要签订繁杂的交易手续,在市场因素的影响下,无法短期内完成交易活动。随着我国颁布实施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明确了房地产交易的基本特点;要求交易主体应具备平等的民事权,负责有关的民事义务;交易双方就房地产交易规定进行商讨确定;房地产交易必须满足有关法规的要求。要想保证房地产交易活动的顺利完成,就必须及时找出房地产交易中存在的风险,制定有效的措施加以防范。
(二)交易规则
房地产交易过程中,应考虑好以下几项规则:一是房产权和地产权同时交易规则;房地产转让、抵押过程中,将房屋所有权及其土地使用权一同转让、抵押。房产权和地产权是紧密相连的,同一房地产的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只能由同一主体同时享有。这样,房地产交易才真正具备公平性、安全性。二是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房地产权利人在房地产的转让过程中,必须及时向上级政府部门具体申报房地产成交价,禁止有瞒报或者申报不实的行为。总体而言,房地产交易中应按相关法规缴纳所有税费,当事人必须真实申报成交价格,为计算税费提供有力依据。若当事人申报价格不实,那么国家将依法委托有关部门评估,在评估价格基础上计算税费。三是房地产转让、抵押当事者应按相关法规办理权属变更或抵押登记,房屋租赁当事者应按相关法规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我国相关法律中这样规定:房地产转让和抵押时若没有办理相关的权属登记,那么该转让、抵押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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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房地产交易中存在的风险
(一)房地产交易合同无效
房地产交易过程中,如果存在卖方主体缺乏合理性、转让不合法、侵犯购房者的购买权等问题,都将削弱交易活动的有效性。若双方签订的合同一开始就没有任何效力,那么由此带来的不确定性将严重影响到双方各自利益,如当房价猛涨时,房地产卖方可能会反悔;当房价下降时,购房者会有退房的念头。
(二)缺乏完善的诚信评价机制
由于目前我房地产业实施的社会诚信评价管理体系还不够完善,没有一套系统的评估方法,导致结果的独立性、公正性得不到社会的大力支持;诚信管理无法紧跟现代市场的发展,给各项规定的完善造成了一定的阻碍。
(三)开发商存在欺诈的可能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进一步加大了房地产建筑的投资力度,为此,带动了房地产业的发展进程。而在经济利益的诱惑下,房地产建筑市场中出现了一大批资质低下的开发商,实际开发中没有清晰标准的要求,为了获取更高的经济利益,使用一些非法的手段参与投标,忽视了城市建设工作,只注重对房地产的改造建设,致使城市绿地和公共生活空间被大面积占用,严重影响了城市全面发展。有的开发商出于自身经济利益的考虑,在房地产建设中经常使用质量差的材料,安全问题严重,如楼基不够稳定、墙体发生下降等,对民众的居住安全带来了极大的隐患。同时,房地产销售中还存在诸多的欺诈行为,比如发放虚假的广告或者与实际不符的人住条款等欺诈行为。
(四)房地产中介公司存在欺诈的可能
房地产中介公司主要负责房地产的评估销售工作,或者负责有关于房地产的所有活动。当前,仍有一部分中介公司为了提商自身的利润水平,根据购房人不了解房地产相关法律法规等政策情况,对其实施欺诈行为,最终引起购房人的经济损失。通常情况下,房地产中介公司的欺诈行为体现于缺乏经营执照、经营不合法、权力以外的经营等。
三、风险防范对策
(一)规避房地产交易合同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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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以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签订的房地产交易合同才具备法律效力,房地产权属过户登记在合同的物权行为范围内,不会影响到合同关系的确立。购房者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应充分考虑由政府部门制定的规范文本,认真分析签订的各项条款,确保文字的清晰表达,并充分了解条款内容;合同签订中,必须划分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双方违约合同规定所负的责任,比如交房时间逾期、达不到合同中质量要求等,防止日后发生不必要的纠纷;及时了解交易合同的法律特征,如果条件允许可聘请专家或专业律师加强合同的审核工作,若对合同某项内容存在疑问,交易双方不能不情愿的签订,切实维护好自身利益。
当前,我国房地产市场还缺乏一套健全的运行机制,加之相关法规比较陈旧,因此房地产交易中经常会发生合同风险问题,而购房者实际承担的风险要大得多。怎样有效防范交易中合同风险的发生,必须根据当前房地产性质、交易双方类型等来具体对待;在购买预售商品房时,必须掌握房源信息,查看商品房的相关证书;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必须详细核查卖方的实际情况,特别要查看有无抵押、出租等不完整产权情况,保证房地产交易主体的合理性、转让的合法性、购房者的购房权等,发挥合同的法律效力。
(二)构建完善的房地产法制制度
相较于我国其他产业,房地产业在我国的发展时间还不够长,相配套的法律法规有待进一步完善。所以,政府部门应积极发挥自身的主导作用,与市场、企业等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结合市场当前的需求和有关问题,采用传媒监督、听证会等诸多手段构建一套行之有效的房地产法制制度,并严格要求有关部门严格按该制度办事,凡是发现有违纪违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予以严厉的惩处,切实保证制度功能作用的全面发挥。
(三)强化房地产市场信息体系的建设力度
现阶段,加快构建房地产市场信息体系,切实增强房地产在市场中发展的监测力度。房地产监管机关应与有关部门保持良好的信息沟通,并将各有关信息集中整合,定期向社会公众公布土地供应、住房价格增减等信息,采用科学合理的手段引导正确的舆论方向,加强政策实施的透明化,以促进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发展。
(四)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强化交易人员的综合素质
树立良好的风险防范意识能将风险抵制在萌芽之中,提高自身的风险防范能力,对房地产业的长远发展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所以培养全员的风险防范意识及综合素质,已经成为了现代房地产业的核心任务之一。相关管理者应结合之前的风险案例,对实际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加强全员间的交流,同时积极了解和掌握同行丰富的风险防范经验,切实保证全员的综合素质水平,从而为企业的健康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五)树立诚信理念
强化诚信道德建设力度,落实诚信为本的基本原则,通过新闻媒体加大宣传和监督力度。政府部门及有关管理者应清楚认识到自己的职责权限,做好房地产开发商和房地产中介公司的培训活动,尤其要加强培训其思想道德素质及诚信理念,促进有关人员的思想价值观,在交易中以诚信为首,保证房地产交易率。如果开发商、销售商、中介公司经营中存在与诚信意识背道而驰的行为,那么,政府及有P管理者必须第一时间给予严厉的处罚,促使其对问题及时整改,若再有该问题发生,应终身禁止其接触与房地产有关的事项,切实保障房地产交易顺利安全进行下去。
(六)建立健全房地产安全信息工作体系
论文关键词:房地产专业教育现代化
新华社入2003年1月5日电文“房地产业‘三外’现象预警风险”指出,在房地产领域,外行业插手、外来人涉足、外来钱染指的现象很严重,众多业务和房地产毫不相干的上市公司也加人这一潮流。这一状况,不但导致我国房地产业出现泡沫,也会导致金融业的高风险,甚至危及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与房地产业的“三外”现象相对应,在我国高等教育中,也存在把“房地产”分别归属于工程管理、公共管理、工商管理“三专业”的现象,共同的原因是深受计划经济时代的理念约束。加人WTO后,无论是房地产行业,还是房地产业专业教育都必须“现代化”。
一、房地产专业教育现代化的内容和墓础
从行业实践看,现代不动产管理是综合性管理活动,专业内容涉及经济、管理、法律、金融、投资及少量的工程知识。这一学科产生的基础和存在的原因,在于这一行业中市场规律和管理规律的特殊性,以及开发过程和交易过程的复杂性、专业性,专业内容涉及范围广泛。其中,不动产市场规律的特殊性,表现在没有统一的市场、产品的非标准化(区位特性不同)、交易时产品不可移动交割等方面。房地产行业工作实践中,有估价、经纪、、法律服务、资产管理,也包括征地拆迁、报建、报批、项目筹资、风险管理、投资决策、资本运营、预结算、工程管理等各个方面,这些工作所需要的大部分都是“法商管理”专业知识。
“法商管理”是房地产专业教育现代化的主要内容。法商管理是以财经、政法类专业知识为主的法商综合应用管理,内容涉及经济、管理、营销、金融、投资、保险、会计、财经、政法等方面。由于其专业细分程度高,学科设置齐全,内容实用性强,能较好适应现代不动产行业发展综合性强、涉及面广的特点和要求。现代不动产行业管理中,还包含少量工程、规划知识。以法商综合管理为基础,经过专业资源整合,可以办起“现代不动产”管理这一新兴专业。美国著名不动产学者查尔斯·H温茨巴奇等人所编写的《现代不动产》一书,为我们展示了美国现代不动产管理专业内容的全貌,主要内容也是法商管理的综合知识。从国外高等院校不动产教育的先进经验来看,不动产类专业作为一门应用管理专业,综合性强,专业性内容含量高,并非哪类专业基础都能办好。即使是有土木建筑专业的工科院校,也不一定在办房地产类专业方面具有优势,这与一般人头脑中的印象相反。在国际上,法商院校兴办的“不动产管理”专业教育,是最具发展潜力的。
国外高等教育的先进经验表明,现代房地产管理教育应以法商管理的综合知识为基础。
二、房地产专业教育现代化的规范和引导
办好不动产专业教育,重视专业人才培养,规范和引导我国房地产专业教育现代化,可从以下方面进行。
(一)搞好学科管理和指导
建议由国家教育部组织,联合国家建设部、国家土地管理部门、国家司法部门、国家资产管理部门,组织各大高等院校不动产相关专业的学者,成立“现代不动产管理”学科和专业教育指导委员会,规范和发展我国高校现有的房地产类专业教育。 目前各个高校的房地产专业教育,分属于“公共管理、工商管理、工程管理”三个不同专业,这是计划经济观念的产物,必须加以规范和统一协调,才能有利于房地产专业教育的发展。
(二)主要由具有法商专业资源的院校来兴办
从专业特点和内容看,兴办现代不动产专业教育,具有法商专业资源的院校更有优势和潜力。以广东商学院为例,房地产专业教育归属于工商管理学院,在房地产营销、投资、资本运营、估价、工程管理等方面的师资,已有一定的基础。此外,广东商学院金融学院的房地产金融、法学院的房地产法也有相应的师资。再加上正在筹建的行政与公共管理专业,若能进行资源整合,做好专业发展规划,可以发挥出巨大的潜力,在广东高校群同类教育竞争中有鲜明特点和相对优势。
(三)做好专业发展的规划定位
第一,“房地产经营管理”是个大专业,学历层次以研究生和本科教育为主,还可考虑设置“房地产金融投资”、“房地产法律”等专业方向。若仅以其中的“物业管理”作为专业,则可发展专科教育。因为房地产是应用学科,综合性强,涉及面广,不是专科两年所能学透的,否则学生毕业后,将难于胜任相关工作。
第二,专业内容规划可包括不动产营销咨询、不动产开发、不动产金融投资、不动产法律服务、不动产估价经纪、不动产公共管理。培养目标面向国土房管、税务等行政事业单位、金融机构、专业中介机构(律师所、估价所、经纪所、行、咨询公司等)。
第三,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一方面整合现有的房地产专业师资,另一方面吸纳相关基础学科的人才。房地产是新兴学科,目前国内房地产类专业方向,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高校仅有人民大学、清华等少数几家高校。部分高校若引进房地产类的博士、教授有困难,但是,如果有选择地吸纳房地产相关的基础学科、传统学科的专家、教授,如经济学、经济地理、城市规划、建筑理论、建筑历史、区域经济、民法学等学科的人才,这些领域有很多高层次人才,也有兴趣从事不动产这一专业,吸纳这些方面的人才并不困难。
(三)做好相关学科的分工协调
不动产管理的学科有“不动产开发”、“不动产金融”、“不动产法律”、“不动产估价”、“不动产投资”、“物业管理,’(本质是资产管理与服务)等,而“城市规划”、“工商管理”、“公共管理”、“工程管理”只是不动产管理的相关基础。
(四)与国际不动产教育接执
论文摘要:加入WTO后,我国将孕育出“现代不动产”行业,社会对房地产专业人才的常求,也发生了巨化。我国房地产专业教育砚状,已不能适应祈形势下的社会常要。文章分析如何以“砚代不动产”理念规范和发展我国的房地产类专业教育,对办好我国房地产专业教育捉出了前性的看法。
新华社入2003年1月5日电文“房地产业‘三外’现象预警风险”指出,在房地产领域,外行业插手、外来人涉足、外来钱染指的现象很严重,众多业务和房地产毫不相干的上市公司也加人这一潮流。这一状况,不但导致我国房地产业出现泡沫,也会导致金融业的高风险,甚至危及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与房地产业的“三外”现象相对应,在我国高等教育中,也存在把“房地产”分别归属于工程管理、公共管理、工商管理“三专业”的现象,共同的原因是深受计划经济时代的理念约束。加人WTO后,无论是房地产行业,还是房地产业专业教育都必须“现代化”。
一、房地产专业教育现代化的内容和墓础
从行业实践看,现代不动产管理是综合性管理活动,专业内容涉及经济、管理、法律、金融、投资及少量的工程知识。这一学科产生的基础和存在的原因,在于这一行业中市场规律和管理规律的特殊性,以及开发过程和交易过程的复杂性、专业性,专业内容涉及范围广泛。其中,不动产市场规律的特殊性,表现在没有统一的市场、产品的非标准化(区位特性不同)、交易时产品不可移动交割等方面。房地产行业工作实践中,有估价、经纪、、法律服务、资产管理,也包括征地拆迁、报建、报批、项目筹资、风险管理、投资决策、资本运营、预结算、工程管理等各个方面,这些工作所需要的大部分都是“法商管理”专业知识。
“法商管理”是房地产专业教育现代化的主要内容。法商管理是以财经、政法类专业知识为主的法商综合应用管理,内容涉及经济、管理、营销、金融、投资、保险、会计、财经、政法等方面。由于其专业细分程度高,学科设置齐全,内容实用性强,能较好适应现代不动产行业发展综合性强、涉及面广的特点和要求。现代不动产行业管理中,还包含少量工程、规划知识。以法商综合管理为基础,经过专业资源整合,可以办起“现代不动产”管理这一新兴专业。美国著名不动产学者查尔斯·H"温茨巴奇等人所编写的《现代不动产》一书,为我们展示了美国现代不动产管理专业内容的全貌,主要内容也是法商管理的综合知识。从国外高等院校不动产教育的先进经验来看,不动产类专业作为一门应用管理专业,综合性强,专业性内容含量高,并非哪类专业基础都能办好。即使是有土木建筑专业的工科院校,也不一定在办房地产类专业方面具有优势,这与一般人头脑中的印象相反。在国际上,法商院校兴办的“不动产管理”专业教育,是最具发展潜力的。
国外高等教育的先进经验表明,现代房地产管理教育应以法商管理的综合知识为基础。
二、房地产专业教育现代化的规范和引导
办好不动产专业教育,重视专业人才培养,规范和引导我国房地产专业教育现代化,可从以下方面进行。
(一)搞好学科管理和指导
建议由国家教育部组织,联合国家建设部、国家土地管理部门、国家司法部门、国家资产管理部门,组织各大高等院校不动产相关专业的学者,成立“现代不动产管理”学科和专业教育指导委员会,规范和发展我国高校现有的房地产类专业教育。 目前各个高校的房地产专业教育,分属于“公共管理、工商管理、工程管理”三个不同专业,这是计划经济观念的产物,必须加以规范和统一协调,才能有利于房地产专业教育的发展。
(二)主要由具有法商专业资源的院校来兴办
从专业特点和内容看,兴办现代不动产专业教育,具有法商专业资源的院校更有优势和潜力。以广东商学院为例,房地产专业教育归属于工商管理学院,在房地产营销、投资、资本运营、估价、工程管理等方面的师资,已有一定的基础。此外,广东商学院金融学院的房地产金融、法学院的房地产法也有相应的师资。再加上正在筹建的行政与公共管理专业,若能进行资源整合,做好专业发展规划,可以发挥出巨大的潜力,在广东高校群同类教育竞争中有鲜明特点和相对优势。
(三)做好专业发展的规划定位
第一,“房地产经营管理”是个大专业,学历层次以研究生和本科教育为主,还可考虑设置“房地产金融投资”、“房地产法律”等专业方向。若仅以其中的“物业管理”作为专业,则可发展专科教育。因为房地产是应用学科,综合性强,涉及面广,不是专科两年所能学透的,否则学生毕业后,将难于胜任相关工作。
第二,专业内容规划可包括不动产营销咨询、不动产开发、不动产金融投资、不动产法律服务、不动产估价经纪、不动产公共管理。培养目标面向国土房管、税务等行政事业单位、金融机构、专业中介机构(律师所、估价所、经纪所、行、咨询公司等)。
第三,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一方面整合现有的房地产专业师资,另一方面吸纳相关基础学科的人才。房地产是新兴学科,目前国内房地产类专业方向,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高校仅有人民大学、清华等少数几家高校。部分高校若引进房地产类的博士、教授有困难,但是,如果有选择地吸纳房地产相关的基础学科、传统学科的专家、教授,如经济学、经济地理、城市规划、建筑理论、建筑历史、区域经济、民法学等学科的人才,这些领域有很多高层次人才,也有兴趣从事不动产这一专业,吸纳这些方面的人才并不困难。
(三)做好相关学科的分工协调
不动产管理的学科有“不动产开发”、“不动产金融”、“不动产法律”、“不动产估价”、“不动产投资”、“物业管理,’(本质是资产管理与服务)等,而“城市规划”、“工商管理”、“公共管理”、“工程管理”只是不动产管理的相关基础。
!!房地产业自身发展的需要
我国房地产业从(%世纪)%年代开始兴起经过(%年的发展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年我国房地产投资超过+%%%%亿元占固定资产投资的,)"*-直接拉动./0增长,*1%专家预测到(2(2年中国城市化水平将提高到$$3城镇人口将达到4亿人以上仅城镇新增人口每年就需增住房(亿平方米以上房地产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将逐渐突出%
一个产业的持续稳定发展离不开对人才的需要%作为与人类社会生产活动密切相关且涉及经济&金融&投资&市场&法律&资产治理和政府治理等诸多领域的房地产业也不例外%但就我国而言目前房地产业的从业人员基本上都是来自城市规划&建筑学&土木工程&建造治理&投资与金融等相关专业真正受过系统的房地产专业教导的人才只占很小的比例%我国房地产业经过(2年的发展已经迫切地感到高级专业人才的短缺甚至在某种意义上说已经开始制约我国房地产业向高级化&现代化发展%
($社会发展的需要
房地产业属于第三产业我国劳动力市场上对第三产业的需求人数位居首位约占用人总数的)2%$5)(&$6其中房地产类7包括工商治理专业房地产经营治理方向&工程治理&物业治理等8毕业生初次就业率在)$9左右且呈逐渐增加的趋势%
另外从房地产专业在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及其发展前途来看作为教导者或教导治理人员绝不能忽视房地产作为一个与每一个社会成员都息息相关的巨大行业的存在%为该行业培养各个层次的专业人才是房地产专业教导工作者的历史责任%因此我国的高等教导应该顺应这一趋势发展房地产专业教导培养出适合市场需要的房地产类专业人才%
二&工商治理专业房地产经营治理方向的课程设置及教学内容
!’房地产经营治理的专业基础课程设置开设的主要课程有+大学英语$高等数学7包括微积分&线性代数&概率论8$政治经济学&西方经济学$法律基础7包括经济法&房地产法&合同法8$治理学概论$计算机基础7基本操作及数据库制作8$建筑学概论7要求会识图&使用基本仪器等8$会计原理$市场营销学等%
((房地产经营治理的专业方向课程设置及教学内容
7!8房地产经济学$
7(8房地产开发与投资$!"房地产估价!
!$房地产金融!
%&房地产市场营销!
%’物业治理"
三改进工商治理专业房地产经营治理方向课程教学方案的建议
(!结合院系教学平台和院系特色改进教学方法%($层次教学法"层次教学法要求在教学中%把握学生认识问题过程的不同阶段和层次%有针对性地利用多种形式%如讲授理论讨论案例演讲论辩写作报告等$的课堂组织方式%把认知和实践环节紧密结合起来"通过灵活的教学方式%从素质教导入手%使学生在知识能力和素质三方面得到全面的提高"
%)"$"模式"即&"*+的理论教学,$*-的自学,"*.的案例讲析’"其中%&理论教学’是以各章节的核心理论为主体%兼顾各章节之间各课程之间的总体架构和逻辑关系%有目的地讲授%以提高学生的专业理论水平和逻辑分析能力!&自学’是针对教材中较为程序化和规范化或理解难度不大的教学内容%采取学生课堂自学%教师随时答疑的方式!&案例讲析’是通过"/&个有代表性的案例%帮助学生深刻领会理论知识和有关内容%并且以课堂提问分组讨论的方式充分调动学生参与的积极性%锻炼他们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综合能力"%"鼓励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并培养学生写报告及科研能力"院系除了鼓励学生利用假期参与一些房地产实务及相关课题研究外%还可以组织学生参与编写房地产案例教学的辅助教材%建立一套房地产教学的案例库%使课程教学内容更加丰富和完善")"结合房地产行业的执业资格认证制度设置相关课程
房地产专业的执业资格%目前有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造价师建造师结构工程师工程监理师土地评估师%以后还会新增一些如房地产策划师物业治理经理等执业资格"学校在教学中除了开设相应的课程外%还可以邀请或聘请高层次有实践经验的业内人士到院系给学生开设定期讲座甚至专业课程%使本专业学生有更多机会接触房地产方面的实际操作"一方面可以使学生所学知识更加贴近社会需要%在学校里就能了解实务操作过程!另一方面还可以为学生寻找将来的就业企业和企业挑选学生提供了良好的机会""工商治理专业房地产经营治理方向课程的设置与完善%力求与国际接轨将房地产经营治理专业并入工商治理专业的院校%可以结合工商治理的专业设置房地产经营治理的方向课程%除了设置房地产方向的核心课程之外%可以加入一些经济学和治理学的基础课程"其目标是培养具有扎实的治理经济法律及工商治理和市场营销经验的%把握策略设计策略评价和策略实施的知识和技巧的%能在政府机构金融机构房地产投资和开发企业物业治理公司资产治理公司以及房地产咨询机构工作的专业人才"$$大力发展房地产经营治理研究生专业层次的教导
房屋销售合同书
合同甲方(开发商):
电 话:传真:
地 址:
合同乙方(商):
电话:
传真:
地址: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就甲方投资开发的 项目第期进行营销策划及销售等方面的合作事宜进行充分协商,为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双方一致同意达成以下合同内容,并自愿签订本《房屋营销策划及销售合同书》,以共同信守。
第一条 定义
1. 本项目:是指甲方开发的 项目。
2. 开盘:指项目取得《预售许可证》并在媒体上开盘公告为准。
3. 销售价格:是指本合同乙方与甲方所商定并经甲方签章认可的售楼价格(详见附件一《委托房屋销售面积及价格表》)。
4. 佣金:是指甲方支付给乙方的销售酬金。
5. 成交:在客户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支付首付款后,则甲方视为乙方已完成该套房屋的成交。
6. 销售率:以实际成交房源总面积与总委托可销售房源总面积之比(如分期,则按各期实际成交房源总面积与各期委托可销售房源总面积之比)。
第二条 委托标的物
1. 甲方委托乙方物业为 项目。项目位 。物业地上总建筑面积约为 万平方米,最终物业面积以政府主管部门审批为准。
2. 本合同有效期限为:自双方签约之日起至第一期住宅、商业竣工交房完毕为止。
3. 在本项目认购前 个月由乙方制定《委托销售面积及销售价格表》(即合同附件)交甲方确认。乙方将根据平均销售价格表制订一房一价表,经甲方确认后,作为本合同有效附件。
第三条 项目营销策划及销售服务内容
1. 项目整合营销策划推广
Ø 房地产市场现状分析;
Ø 竞争楼盘优劣势分析;
Ø 项目所在地块的优劣势、机会点与威胁点分析;
Ø 项目产品优化建议及项目配套建议;
Ø 目标客户定位;
Ø 项目形象定位;
Ø 项目整合行销策略建议;
Ø 推广策略建议:媒介策略、推广费用计划、公关活动及现场包装建议。
Ø 针对项目开发进度,进行报纸、电视等媒介广告,户外广告,新闻会、开盘活动、礼仪促销等活动,在经过甲方批准同意后执行。
2. 包装设计及形象整合
Ø 项目VI系统及应用包装设计;
Ø 售楼处及外卖场、展示中心整体风格及布局建议;
Ø 售楼处展板、LOGO墙、吊旗等设计;
Ø 售楼处其他包装设计;
Ø 建筑物、围墙、道旗、引导路牌等工地现场包装设计;
Ø 示范区、景观区、样板间等导视系统包装设计;
Ø 看房车包装设计;
Ø 户外广告牌、道旗、公交车体等户外广告平面稿件创意、设计;
Ø 楼书创意设计;
Ø 置业单设计;
Ø 宣传单页、折页、DM单、海报等创意设计;
Ø 楼宇标示、公共设施标示设计;
Ø 礼品包装设计;
Ø 会刊、客户通讯等平面创意与设计。
3. 项目全案销售执行
Ø 建立销售队伍,依合同授权范围内执行销售行为;
Ø 销售文件及管理文件;
Ø 客户资源库的建立;
Ø 销售价格定位及策略;
Ø 项目销售节点控制;
Ø 客户洽谈、成交、签约,销售组织与案场管理;
Ø 开盘方案制定及开盘活动组织;
Ø 销售回款。
第四条 费用标准、考核及结算方式
1. 策划广告费
1) 项目营销策划广告费合计____万元整(¥______),工作事项包含第三条3.1和3.2全部事项。
2) 自签订本合同起 日内,甲方支付广告策划前期费用______万元整(¥_____),完成销售总量的 %时支付 万元整( 元),余款(RMB 元)销售按期完成后结清。
3) 销售过程当中所产生的一切广告、制作费用完全由乙方承担(销售过程发生的广告推广费用泛指除本合同第五条第一款第6项外的费用)。
4) 对于乙方提交的方案及稿件,甲方有权利要求乙方根据甲方的需要进行无条件调整。
5) 本合同所约定项目在销售推广期间,每月30日前乙方向甲方提交项目下月阶段推广方案及广告预算,甲方对内容及费用进行审核,并有权进行调整及负责监督执行,广告费用及制作费均由乙方承担。广告内容涉及对客户承诺的必须经甲方书面签字后方可。
6) 甲方按照已审核的销售进度计划进行核算结算佣金,若乙方不能按时完成月销售计划,甲方应视为乙方所承担的全程广告策划制作资金投入不足,措施不利,造成销售额度下降,应在结算时扣除全程广告策划制作费用伍万元/月。连续叁个月不能完成销售计划,结算时扣除所有全程广告策划制作费用,作为甲方的销售损失的补偿。
2. 佣金
1) 乙方销售佣金按以下方式进行计算:
销售率
X≤50%
50%
X>80%
住宅结算比例
%
%
%
商业结算比例
%
%
%
X为乙方累计销售的面积占总销面积的比例。双方根据销售进度,采取不同的比例分别计算佣金的办法,当住宅销售比例小于等于50%时,甲方按 %计算佣金;当住宅销售比例大于50%小于等于≤80%时,甲方按 %计算佣金;当住宅销售比例大于80%时,甲方按 %计算佣金;商业统一按%计算佣金。
佣金结算条件:一次性付款客户与甲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支付全额房款;分期付款客户与甲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支付首期房款;银行按揭付款客户与甲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缴纳首付款办理完毕银行按揭手续。
2) 佣金结算周期:每月1日至30日(完整月)。
3) 佣金支付方式:每月1日前乙方按照上月实际销售金额,对应计算销售费用,向甲方提交上月佣金结算提报,甲方于每月15日前向乙方支付上月应结销售佣金,审核付款时间周六、周日顺延,以下条款相同。
4) 因客户违约而没收的定金、房款,按甲方80%、乙方20% 比例分成。如涉及诉讼的,则在扣除诉讼全部成本费用后计提,双方对该部分不应计算佣金。
5) 因乙方原因造成退房,乙方应将因该客户买卖房屋所提取的佣金返还。
第五条 合同双方之责任
1. 甲方权利及义务
1) 甲方负责审定由乙方提供的销售计划、销售价格、销售资料,并根据实施情况有权修改销售计划、调整价格或销售资料中的条款。
2) 甲方保证所委托物业无债务纠纷,并拥有合法销售手续。
3) 在期限内甲方不得委托其他任何第三方对本合同约定之房屋进行销售。
4) 甲方负责制定一套标准商品房销售合同文本内容,并负责对标准合同以外的附加条款的审核,审核时间为5个工作日。合同附加条款审核需乙方书面通知甲方指定人员签收,并经甲方指定人员审核签字后方才生效。
5) 甲方承担本项目售楼处、样板房的建设、装修、大厅办公设备及沙发(甲方员工及公用沙发、商谈桌椅)、沙盘制作、房屋维护、看房车等,并在双方确认的合理日期提供使用。
6) 甲方指定专人负责监控和协调乙方销售及策划工作的推进,甲方负责人现拟定为 ,该负责人对于乙方提报的工作内容予以签字或盖章后均属甲方确认。在本协议内任何有关项目的变动,该负责人有责任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乙方。(该负责人选如有变动,甲方需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7) 对乙方的书面提报,甲方应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或同乙方进行专题讨论。逾期未回复,乙方视同甲方认可。
8) 甲方安排会计专人负责客户订金、首期款、按揭贷款、房款及附属配套款的直接收取,并及时出具购房收据或发票。
9) 甲方对乙方专派人员及销售人员有监督权。如果甲方收到客户关于乙方销售人员态度或服务水平的投诉,有权要求乙方更换该名销售人员;如甲方对乙方策划及销售专派人员不满意且销售总体进度未达到计划时,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人员。
10) 服务过项目的曾属乙方人员,甲方在本合同生效期间及合同终止一年内不得录用。
2. 乙方权利及义务
1) 乙方必须提供营业执照和房地产中介服务资质证书复印件。
2) 本合同签署后_______天内向甲方提交市场调查报告、营销策划案及营销实施计划给甲方审定,在甲方基本具备销售条件后,经甲方同意,在_______天内展开销售实际运作。
3) 切实完成向甲方承诺的销售进度计划书(详见附件二),严格执行销售价格特殊情况须经甲方书面同意。
4) 乙方指定负责人负责本项目营销工作的推进,乙方负责人现拟定为 ,该负责人对于甲方提出的工作内容予以签字并盖章后均属乙方确认。在本协议内任何有关项目的推进工作,该负责人有责任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甲方(该负责人选如有变动,乙方需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同时乙方派遣足够有专业经验的营销团队负责推销工作,并不得超过甲方认可的宣传资料范围进行宣传和推广,乙方不得超越甲方授权向客户做出任何承诺和有损甲方利益的行为。在营销活动中应当自觉维护和提升甲方企业形象,甲方有权定期不定期的监督乙方营销团队的工作情况。
5) 乙方应按照双方确认的《销售现场管理办法》、销售策略、促销、折扣办法等规定安排有关现场接待、销售认购等工作,非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更改任何有关规定或决议。
6) 委托期内,该项目配置项目总监1名、策划经理1名、销售经理1名、行政助理1名、策划助理1名,并选派不少于6名专职销售人员,在现场负责项目的销售工作。乙方员工工资、奖金、社会保险、培训、办公设备、等及乙方内部所发生的全部费用由乙方自理,以及自行缴纳水电费用,自行办公设备、网络等费用,乙方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项目安全规定,如因自身过错发生安全及其他意外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或经济损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7) 如因项目工程进度或乙方广告资金投入等问题导致销售进度缓滞、延误或中断,在缓滞、延误或中断期间,乙方应对相关人员进行合理调配,不应拖延合同期限。
8) 乙方负责客户与甲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协助催收房款。乙方指派专人负责办理房产买卖手续和银行楼宇按揭手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代收任何售房款项,如遇特殊情况乙方代收客户房款,需在24小时内交付甲方,其它约定除外。不得以甲方的名义进行本合同约定之外的业务。
9) 乙方受甲方委托负责与客户签订认购书和合同,必须以甲方确认的合同样本内容为准,任何与客户的额外约定必须由甲方事先书面确认,否则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由乙方全额赔偿。
10) 乙方负责每月向甲方指定人员书面汇报实际销售情况。
11) 在期限内,乙方保证未经甲方书面允许,乙方不得将其之甲方物业再行转由第三方,违者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12) 本项目属于甲方定价销售,乙方无权折扣,乙方承诺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低于或者高于销售价格销售委托之物业,否则,差额部分由乙方交付甲方。
13) 对甲方的书面工作调整意见,乙方应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或同甲方进行专题讨论。逾期未作回复的甲方视同乙方认可。
14) 在甲乙双方合作过程中,甲方支付乙方的所有费用,乙方必须先提供正式发票。
15) 为便于销售管理,避免销售紊乱导致的纠纷,所有成交及合同的签署必须在销售现场进行,并及时将销售合同及客户资料编序造册交甲方存档。
16) 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完成合同规定销售考核指标,若乙方不能如期(注:按月考量还是按委考量,最好明确)按约定完成销售考核指标,逾期超过15天,甲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并将乙方已扣留的销售佣金作为违约金。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 本合同书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如泄露对方之商业秘密,无论故意还是过失,均应向对方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2. 乙方不得以甲方的名义从事本合同规定的销售活动之外的任何商业活动,也不得以虚假夸大之词欺骗购房人,只能在甲方编制的书面宣传资料和允许的范围内对购房人进行宣传,否则造成的社会不良影响及甲方、第三方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3. 乙方不得私收房款及预订款,乙方有任何未经甲方同意私收房款、预订款以及其它挪用行为,视为违约,甲方有权立即终止乙方承销权,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4. 乙方若无故终止合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则乙方需向甲方赔偿经济损失______________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合同生效、终止及其它
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订立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作为本合同组成部分,并具有与本合同同等效力。
2. 本合同如有任何争议之处,双方可友好协商另立补充合同,协商不成的任一方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及规定,向合同签订地提起诉讼。
3.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持贰份。
第八条 附件
1. 本合同附件:《委托销售房屋面积及价格表》、《销售进度计划书》《合同样本及填写格式》。该附件必须经甲方审核签字同意后生效。
2. 《委托销售物业面积及价格表》作为本合同附件在项目认购前30天内由乙方负责制定,经甲方审核后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与本合同享有同等法律效力。
3. 在合同约定的销售范围内,如果甲方的内部员工购买,以及甲方用房屋进行抵债、抵偿、抵押、置换等,以及甲方关系户销售(可额外折扣),不视为乙方销售,甲方无须支付乙方佣金,但甲方额外折扣关系户销售应按制在本期户数的10%以内。除此之外,所有成交均由乙方销售执行。
4、因甲方开发权利发生变化或整体产权转移时,甲方应通知乙方并将此合同关系一并转移。项目开发权利或整体产权接受方应在乙方权利和责任不变的情况下于项目交易前与乙方重新签订本合同。
5、甲、乙双方同意自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在对方未违反合同内容的规定下,若甲方对乙方全程和销售状况不满意有权单方终止或解除本合同,应以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因一方原因造成违约,应赔偿另一方全部经济损失。双方因工作业务持不同意见时,应以甲方意见为准。
(以下为甲乙双方签字盖章栏,无合同正文)
甲方: 乙方: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签约时间: 签约地点:
有关房地产销售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地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就甲方委托乙方(独家)销售甲方开发经营或拥有的____________事宜,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达成以下协议,并承诺共同遵守。
第一条合作方式和范围甲方指定乙方为在____(地区)的独家销售,销售甲方指定的,由甲方在________兴建的____________项目,该项目为(别墅、写字楼、公寓、住宅),销售面积共计________平方米。
第二条合作期限
1.本合同期限为个月,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在本合同到期前的____天内,如甲乙双方均未提出反对意见,本合同期自动延长____个月。合同到期后,如甲方或乙方提出终止本合同,则按本合同中合同终止条款处理。
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除非甲方或乙方违约,双方不得单方面终止本合同。
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在____________地区指定其他商。
第三条费用负担本项目的推广费用(包括但不仅包括报纸电视广告、印制宣传材料、售楼书、制作沙盘等)由甲方负责支付。该费用应在费用发生前一次性到位。具体销售工作人员的开支及日常支出由乙方负责支付。
第四条销售价格销售基价(本项目各层楼面的平均价)由甲乙双方确定为____元/平方米,乙方可视市场销售情况征得甲方认可后,有权灵活浮动。甲方所提供并确认的销售价目表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五条佣金及支付
1.乙方的佣金为所售的____________项目价目表成交额的____%,乙方实际销售价格超出销售基价部分,甲乙双方按五五比例分成。佣金由甲方以人民币形式支付。
2.甲方同意按下列方式支付佣金:甲方在正式销售合同签订并获得首期房款后,乙方对该销售合同中指定房地产的代销即告完成,即可获得本合同所规定的全部佣金。甲方在收到首期房款后应不迟于。3天将佣金全部支付乙方,乙方在收到甲方转来的佣金后应开具收据。乙方代甲方收取房价款,并在扣除乙方应得佣金后,将其余款项返还甲方。
3.乙方若代甲方收取房款,属一次性付款的,在合同签订并收齐房款后,应不迟于5天将房款汇入甲方指定银行帐户;属分期付款的,每两个月一次将所收房款汇给甲方。乙方不得擅自挪用代收的房款。
4.因客户对临时买卖合约违约而没收的定金,由甲乙双方五五分成。第六条甲方的责任1.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以下文件和资料:
(1)甲方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银行帐户;
(2)新开发建设项目,甲方应提供政府有关部门对开发建设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批准的有关证照(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批准证书和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开工证)和销售________________项目的商品房销售证书、外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外销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旧有房地产,甲方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3)关于代售的项目所需的有关资料,包括:外形图、平面图、地理位置图、室内设备、建设标准、电器配备、楼层高度、面积、规格、价格、其他费用的估算等;
(4)乙方销售该项目所需的收据、销售合同,以实际使用的数量为准,余数全部退给甲方;
(5)甲方正式委托乙方为________________项目销售(的独家)的委托书;以上文件和资料,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2天内向乙方交付齐全。甲方保证若客户购买的____________的实际情况与其提供的材料不符合或产权不清,所发生的任何纠纷均由甲方负责。
2.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的销售,负责提供看房车,并保证乙方客户所订的房号不发生误订。
3.甲方应按时按本合同的规定向乙方支付有关费用。
第七条乙方的责任
1.在合同期内,乙方应做以下工作:
(1)制定推广计划书(包括市场定位、销售对象、销售计划、广告宣传等等);
(2)根据市场推广计划,制定销售计划,安排时间表;
(3)按照甲乙双方议定的条件,在委托期内,进行广告宣传、策划;
(4)派送宣传资料、售楼书;
(5)在甲方的协助下,安排客户实地考察并介绍项目、环境及情况;
(6)利用各种形式开展多渠道销售活动;
(7)在甲方与客户正式签署售楼合同之前,乙方以人身份签署房产临时买卖合约,并收取定金;
(8)乙方不得超越甲方授权向客户作出任何承诺。
2.乙方在销售过程中,应根据甲方提供的________________项目的特性和状况向客户作如实介绍,尽力促销,不得夸大、隐瞒或过度承诺。
3.乙方应信守甲方所规定的销售价格,非经甲方的授权,不得擅自给客户任何形式的折扣。在客户同意购买时,乙方应按甲乙双方确定的付款方式向客户收款。若遇特殊情况(如客户一次性购买多个单位),乙方应告知甲方,作个案协商处理。
4.乙方收取客户所付款项后不得挪作他用,不得以甲方的名义从事本合同规定的代售房地产以外的任何其他活动。
第八条合同的终止和变更
1.在本合同到期时,双方若同意终止本合同,双方应通力协作作妥善处理终止合同后的有关事宜,结清与本合同有关的法律经济等事宜。本合同一但终止,双方的合同关系即告结束,甲乙双方不再互相承担任何经济及法律责任,但甲方未按本合同的规定向乙方支付应付费用的除外。
2.经双方同意可签订变更或补充合同,其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其他事项
1.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2.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可通过协商、诉讼方式解决。?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地产销售合同范文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 址:______ 邮码:_____ 电话: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乙 方:___ 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 地 址:______ 邮码:_____ 电话: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就甲方委托乙方(独家)销售甲方开发经营或拥有的____________事宜,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达成以下协议,并承诺共同遵守。
第一条合作方式和范围
甲方指定乙方为在____(地区)的独家销售,销售甲方指定的,由甲方在________ 兴建的____________项目,该项目为(别墅、写字楼、公寓、住宅),销售面积共计________平方米。
第二条 合作期限天下房地产法律服务网免费为大家提供法律服务
1.本合同期限为个月,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在本合同到期前的____天内,如甲乙双方均未提出反对意见,本合同期自动延长____ 个月。合同到期后,如甲方或乙方提出终止本合同,则按本合同中合同终止条款处理。
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除非甲方或乙方违约,双方不得单方面终止本合同。 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在____________地区指定其他商。
第三条费用负担
本项目的推广费用(包括但不仅包括报纸电视广告、印制宣传材料、售楼书、制作沙盘等)由甲方负责支付。该费用应在费用发生前一次性到位。
具体销售工作人员的开支及日常支出由乙方负责支付。
第四条销售价格
销售基价(本项目各层楼面的平均价)由甲乙双方确定为____元/平方米,乙方可视市场销售情况征得甲方认可后,有权灵活浮动。甲方所提供并确认的销售价目表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五条 佣金及支付 1.乙方的佣金为所售的____________项目价目表成交额的____%,乙方实际销售价格超出销售基价部分,甲乙双方按五五比例分成。佣金由甲方以人民币形式支付。
2.甲方同意按下列方式支付佣金:
甲方在正式销售合同签订并获得首期房款后,乙方对该销售合同中指定房地产的代销即告完成,即可获得本合同所规定的全部佣金。甲方在收到首期房款后应不迟于3天将佣金全部支付乙方,乙方在收到甲方转来的佣金后应开具收据。
乙方代甲方收取房价款,并在扣除乙方应得佣金后,将其余款项返还甲方。
3.乙方若代甲方收取房款,属一次性付款的,在合同签订并收齐房款后,应不迟于5天将房款汇入甲方指定银行帐户;属分期付款的,每两个月一次将所收房款汇给甲方。乙方不得擅自挪用代收的房款。
4.因客户对临时买卖合约违约而没收的定金,由甲乙双方五五分成。
第六条 甲方的责任天下房地产法律服务网免费为大家提供法律服务
1.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以下文件和资料:
(1)甲方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银行帐户;
(2)新开发建设项目,甲方应提供政府有关部门对开发建设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批准的有关证照(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批准证书和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开工证)和销售________________项目的商品房销售证书、外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外销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旧有房地产,甲方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3)关于代售的项目所需的有关资料,包括:外形图、平面图、地理位置图、室内设备、建设标准、电器配备、楼层高度、面积、规格、价格、其他费用的估算等;天下房地产法律服务网免费为大家提供法律服务
(4)乙方销售该项目所需的收据、销售合同,以实际使用的数量为准,余数全部退给甲方;
(5)甲方正式委托乙方为________________项目销售(的独家)的委托书;
以上文件和资料,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2天内向乙方交付齐全。
甲方保证若客户购买的____________的实际情况与其提供的材料不符合或产权不清,所发生的任何纠纷均由甲方负责。
2.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的销售,负责提供看房车,并保证乙方客户所订的房号不发生误订。
3.甲方应按时按本合同的规定向乙方支付有关费用。天下房地产法律服务网免费为大家提供法律服务
第七条 乙方的责任天下房地产法律服务网免费为大家提供法律服务
1.在合同期内,乙方应做以下工作:
(1)制定推广计划书(包括市场定位、销售对象、销售计划、广告宣传等等);
(2)根据市场推广计划,制定销售计划,安排时间表;
(3)按照甲乙双方议定的条件,在委托期内,进行广告宣传、策划;
(4)派送宣传资料、售楼书;天下房地产法律服务网免费为大家提供法律服务
(5)在甲方的协助下,安排客户实地考察并介绍项目、环境及情况; (6)利用各种形式开展多渠道销售活动;
(7)在甲方与客户正式签署售楼合同之前,乙方以人身份签署房产临时买卖合约,并收取定金;
(8)乙方不得超越甲方授权向客户作出任何承诺。天下房地产法律服务网免费为大家提供法律服务
2.乙方在销售过程中,应根据甲方提供的________________项目的特性和状况向客户作如实介绍,尽力促销,不得夸大、隐瞒或过度承诺。
3.乙方应信守甲方所规定的销售价格,非经甲方的授权,不得擅自给客户任何形式的折扣。在客户同意购买时,乙方应按甲乙双方确定的付款方式向客户收款。若遇特殊情况(如客户一次性购买多个单位),乙方应告知甲方,作个案协商处理。
4.乙方收取客户所付款项后不得挪作他用,不得以甲方的名义从事本合同规定的代售房地产以外的任何其他活动。
第八条合同的终止和变更天下房地产法律服务网免费为大家提供法律服务
1.在本合同到期时,双方若同意终止本合同,双方应通力协作作妥善处理终止合同后的有关事宜,结清与本合同有关的法律经济等事宜。本合同一但终止,双方的合同关系即告结束,甲乙双方不再互相承担任何经济及法律责任,但甲方未按本合同的规定向乙方支付应付费用的除外。
2.经双方同意可签订变更或补充合同,其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 其他事项天下房地产法律服务网免费为大家提供法律服务
1.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2.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可通过协商、诉讼方式解决。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地产税的实施方向是以市场价值为基础的批量评税,这就对我国房地产评税人才培养和高校房地产评税专业(方向)建设提出了挑战。借鉴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和地区的经验,有助于形成具有我国特色的房地产评税人才培养模式,满足房地产税改革实施的需要。
从国际经验看,房地产评税工作需要较多高素质的专业评税人才。如加拿大BC省评估局(BC Assessment)负责该省财产税的征收和管理,该组织有650个专职人员,评估房地产数量超过188万宗(BC Assessment 2010年度服务计划报告);在中国香港特区,专职负责房地产税评估征收工作的是差饷物业估价署,截至2011年4月总职工数达819人,其中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共466人,占总人数的56.4%,评估各类物业236.92万余宗(香港差饷物业估价署年报2010—2011);美国马里兰州财产税评估局有全职岗位4481个,其中职业估价师、制图员和IT人员数量占到56.26%,评估不动产类的税基7313.57万宗(Maryland Department of Assessment and Taxation 2011)。可见,房地产评税工作对于专业人员的需求量很大。
一、部分国家和地区房地产评税人才的培养经验分析
房地产保有环节的税收是财产税制的核心,是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地方政府财政收入重要来源。由于财产税的直接税性质,评税结果必须公平、一致和准确可信,否则将引起税负不公,进而引发纳税人的反对。实施财产税制的国家和地区均极为重视评税人员的专业能力和执业水平,有较为完善的评税专业人才培养模式,包括本科和研究生层次的学位课程、执业资格认证和考试、执业继续教育在内的一整套体系。本文借鉴了加拿大、美国和中国香港特区的评税人才培养经验,总结出有共性的内容可作为建立我国评税人才培养模式的参考。
(一)政府部门的评税法律和制度建设是根本
政府部门既是评税活动的执行者,也是评税法律和制度规则的设计者,而制度建设是评税人才培养目标实现的根本条件。总的来说,美、加以及中国香港特区的政府都倾向于从具体的行政管理事物中抽身,依靠法律和行政许可来规范评税人才培养的行为,放手发展行业中间组织,鼓励各类评税专业学术团体之间的相互交流和有序竞争,依靠高校、行业中间组织等市场力量实施评税人才的培养。
(二)高校的专业课程设置和实践教学模式是基础
房地产评税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技艺,既要遵循评估基本理论和原理,又要在实践中有所创新,解决具体问题。在人才培养中,高校起到了主导作用。
1.高校的多层次教育模式
加拿大英属哥伦比亚大学(UBC)在加拿大的评税人才乃至该国房地产业人才培养中居于重要的地位。该校的Sauder商学院下设房地产系,开设与房地产评税有关的专业核心课程。在教育层次上,不仅有全日制本科和研究生的培养方案,同时开设成人职业教育系列课程计划,提供评税行业认证课程和房地产评估学会注册课程,满足房地产评税从业者从入职到晋升的继续教育需求。针对成人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的时间和地域局限性,还推出了远程教育形式,完善的导师制和发达的通讯手段保证了教学质量。
香港理工大学的建筑及房地产学系提供“物业估价”专业知识,在本科生培养方面,除全日制学位课程外,还提供在职学位课程系列,并颁发测量专业本科(荣誉)学位,满足社会实践与高等教育结合的需求。
2.课程系列体现专业性和实用性
UBC房地产系的城市土地经济学学位课程系列提供高水平的房地产专业教育,并在全加拿大得到普遍承认。该学位课程系列包括房地产评估、房地产评税、房地产管理和房地产开发四个专业方向。其中,房地产评税方向的核心课程和专业方向课的设置情况如表1所示。
从表1可以看到,课程设置前后衔接恰当、针对性强。核心课程介绍房地产的基本性质、价格形成机制、影响因素及分析工具,同时介绍房地产法律基础和职业伦理;专业方向课强调对CAMA应用的掌握,要求在课程中熟练操作计算机软件,熟悉批量评税的技术原理和方法,并实际应用。
3.工学结合和实践教学是重要形式
房地产评税工作不仅要求评税人员熟悉批量评税的理论和技术路线,还能够学以致用,对现实中复杂多样的房地产做出准确的价值评估,熟练操作CAMA系统。因此,高校在评税人才培养时,更加注重对分析实际问题和动手操作的能力培养。
工学结合(Work-integrated Education,简称WIE)是指将学习和工作相结合的教育方式,即学生在校期间不仅学习而且工作,并得到相应的劳动报酬,使学生真正融入到社会中得以锻炼专业能力和交流沟通能力。香港理工大学用教学计划和学分制等手段保障学生参与社会实践,自2005年开始设置WIE环节,要求学生在校内导师和雇主导师的联合指导下获取专业知识和技能,实习期不少于4周,并根据学生实习表现、提交作业或论文以及雇主评价等,对学生进行综合评价,计算学分。WIE开拓了学生视野,有助于学生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建立清晰的职业发展规划;有利于高校和行业的密切联系,使得教育机构知识更新能紧跟行业发展;同时,雇主得以物色新员工、补充人力资本,最终实现多方共赢。
实践教学则更多地体现为校园内的教学活动,以实验教学、案例教学为主要形式。如UBC的房地产系有完善的评税实验室和软硬件,能够模拟CAMA系统的真实操作环境,有效提高了评税技能训练水平。在课堂教学中,案例分析被广泛采用,教师不是单纯的知识灌输者,而是引导学员学以致用,提升学生的应用能力。
(三)行业学会等中间组织的专业指导和学术交流是主导
中间组织在房地产评税人才培养中具有重要地位,包括房地产评税行业协会、学会以及部分类政府职能的公共组织,如国际估价官协会(IAAO)、国际财产税学会(IPTI)等均是评税领域内著名的学术组织,其中IAAO在北美地区有极大的影响力。以美国加州为例,该州的州均等化委员会(the State Board of Equalization,简称BOE)由选举产生, 可看作是类政府的中间组织。BOE主要负责监督和规范州下辖各县的房地产评税工作,其中重要的职责之一是评税人员的培训和资格认证。在香港,作为独立学会的皇家测量师学会(CIOB)和香港测量师学会(HKIS)对评税人员的资格准入和后续教育都有一定的影响力。
1.制定评税专业教育标准
评税行业中间组织对房地产评税人才的培养目标、课程设置、 教材选用、执业准则等具有较高的权威,对评税机构的人员选用条件和继续教育安排有很大的影响力。这来源于中间组织的专业威信、学术水平以及与政府部门间的良好关系。如IAAO的评税资格认证课程分为强制性、激励性和自愿性三种类型,其中强制性认证课程是由IAAO根据美国和加拿大的政府部门要求设计的;激励性认证课程提供的各种资质也得到美国、加拿大等国的评税机构认可。
2.进行广泛的学术交流与合作
评税行业中间组织充分利用行业影响力和会员人脉关系,积极投身到国内和国际的学术交流活动中,不断扩大其专业技术标准和执业认证资格的推广范围。一方面,各中间组织在相互交流中得以分享经验、深化理解,有助于提升评税人才的培养质量;另一方面,中间组织与高校、其他学术团体以及从事批量评估的商业机构有更多的合作机会,促进了新理念、新技术在评税人才培养中的应用。中间组织往往和开设评税专业的高校联合制定专业培养计划和执业认证课程计划,如IAAO和UBC房地产系及建设成本数据服务提供商Marshall & Swift公司等机构在认证课程方面的合作。在美国加州,BOE制定评税人员的认证标准,设置专业培训课程,与社区学院合作实施人员培训。
二、对我国房地产评税人才培养模式的建议
总的来看,房地产评税人才培养模式包含3个主要环节,即专业知识传授、执业资格认定和继续教育。目前,我国房地产税改革尚处于税改总体框架尚未明确、评税技术试点逐步推进、CAMA系统试运行不断完善的阶段,虽然税收行政管理部门内部组织了若干次培训,但系统性的评税人才培养问题尚未触及。如何借鉴国际经验,发挥房地产评估行业学会等中间组织的力量,依托高校开展系统性的房地产评税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问题,需要未雨绸缪、统筹考虑。鉴于上述国际经验,结合我国目前房地产评估行业发展和专业教育的现状,提出以下建议。
(一)加强制度建设,明确政府部门的职责边界
房地产评税活动是法定行为,对评税人员的职业教育、执业资格认定和后续教育计划也应具有严肃性。在我国目前的政府架构下,评税人才培养涉及教育、人事、财税、建设等多个行政主管部门,需要明确各职能部门的职责边界,如评税专业建设需要定期接受教育主管部门的评估,评税执业资格认证需要人事、建设和财税部门的行政许可,等等。
(二)更新知识结构,发挥高校教育的基础性作用
1.目前高校的专业设置基础
由于教育投入水平、教育资源和历史传统等原因,我国高等教育的主要承担者是占高校数量绝对优势的公立高等院校。根据1998年教育部的我国高校专业设置与房地产评税有关的主要有土地资源管理、 地理信息系统、经济学、房地产经营管理等专业(或方向),这些专业构成了我国普通高等教育中房地产评税人才培养的基础。
2.课程体系和专业设置调整
房地产评税活动应该掌握的核心课程主要有城市和房地产经济学、房地产开发、房地产法律、房地产估价、地理信息系统(GIS)应用、计量经济学等。以房地产经营管理专业(或方向)为例,为适应评税人才培养的需要,要在课程体系和专业设置等方面做出相应的调整。在近期,可以有针对性地增加房地产估价课程的深度,介绍房地产批量评估中使用的多元回归方法和特征价格模型,以及参数求取和统计检验方法等。增加GIS理论和应用方面的课程,使学生掌握利用ArcGIS等工具进行缓冲区分析、叠置分析、空间插值等空间分析技术。增加计量经济学方面的课程,使学生熟悉计量经济模型在房地产经济领域的应用。从长远看,为满足房地产评税工作对高水平应用人才的需求,可设置新的房地产评税专业(或方向),调整本科及研究生专业培养计划,开设独立的专业平台课程,提高专业学习的针对性和适用性。
3.教学方式和方法的创新
教学方法对授课效果的影响很大,在课程设计上应突出评税专业培养的应用性,多运用案例分析、研究小组、工学结合教育等方式,提高学生应用理论解决具体问题的能力。强化实验室建设,使其能够满足模拟房地产批量评税的实验环境,促进高校教师与国内外行业中间组织、学术团体和评税机构的交流,提高教师的实践能力。
(三)转变观念,促进行业学术团体与国际同行的接轨
目前,国内不论是资产评估行业,还是房地产估价行业,单宗评估仍然是主流业务。而房地产批量评估业务需耗费极高的成本,技术复杂,商业应用前景不明确,商业评估机构极少涉及。国内现有的各类评估行业学术团体,对房地产批量评估的认识尚处于引进、介绍和初步探索阶段。国内的评估业中间组织想要达到国际同行在房地产批量评税领域中的地位,发挥评税行业人才培养的主导作用,需要不断更新观念和专业知识,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以引领整个评估行业更新观念,尽快与国际接轨。
关键词:诊所式教学;社会需求;教学模式
诊所式教学在中国开展将近二十年,经过不断的探索和研究,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中国法学教育改革,取得了一定成果。经济法诊所式教学模式的研究也在不断推进,经济法是实践性较强的部门法,从根本上来说,适合采取诊所式教学模式,但基于学科的特点,在发展进程中面临一些困难。分析法学教育现状,构建合理的教学模式是亟待解决的问题。诊所式教学,是法学院仿效医学院利用诊所实习培养医师的教学形式。设立“法律诊所”,学生在诊所教师的指导下办理案件,为委托人提供咨询,“诊断”法律问题,开出“处方”,并亲自案件。因学生要在律师的办公地点接待当事人,与诊所看病有相似之处,故命名为“诊所式”法律教学[1]。2000年,我国有七所高校率先开设了法律诊所式教学课程,这七所高校是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清华大学、复旦大学、华东政法学院、武汉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一、我国诊所式教学的开展情况及特点
目前,我国有160多所高校开展诊所式教学[2]。本研究选择其中几所进行梳理,对这种教学方式进行分析和探究。
1.北京大学
北京大学作为首批开展诊所式教学的学校,充分利用前期研究成果,诊所式教学发展迅速。北京大学法学院首先开设了诊所式法律实验中心,该中心下设民事行政诉讼诊所、立法诊所、社区普法诊所、校外诊所,每学期结合具体情况,开设相应课程。2014年秋季学期开设了“民事行政诉讼法律诊所”“立法诊所”“法律发展诊所”“大成校外法律诊所”课程,2015年春季学期开设了“民事行政诉讼法律诊所”和“大成校外诊所”课程,2016年春季学期、2016年秋季学期实验中心开设了“民事行政诉讼法律诊所”和“小微企业法律诊所”课程,面向三年级以上本科学生和研究生[3]。
2.清华大学
清华大学也是我国首批开展诊所式教学的学校。清华大学法学院从2000年起开设“法律诊所”类课程,与北京市海淀区法律援助中心合作,共建诊所教育法律实践基地,与北京市海淀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合作共同设立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投诉与支持中心”,同时开设了以“消费者权益保护”为主题的法律诊所课程。除此之外,2001年开设了以劳动权益保护为主题的“法律诊所”课程,定期向弱势群体无偿提供法律援助[4]。通过对弱势群体提供无偿的法律援助,可以让学生了解到基层民众的法律需求,锻炼学生的法律思维、执业技能,培养学生的公益心和职业道德。
3.中国人民大学
中国人民大学的法律诊所开设了专门的诊所式教育课程,针对大三学生进行法律职业道德和执业技能的培训,同时依托地石律师事务所,为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提供无偿的专业法律服务,主要涉及土地征收、交通肇事、劳动争议、相邻权纠纷、医疗服务合同纠纷、财产权属纠纷、著作权纠纷等各类案件280余件[5]。2011年,中国人民大学环境法副教授竺效创设了环境法律诊所,要求学生在教师指导下,确定一个环境诉讼案件,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6]。目前的法律诊所教学情况,具有一些共同点。第一,法律诊所课程的开展需要借助实务部门的帮助。2014年,北京大学法学院与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作建立“北京大学法学院实践教学基地”,开展了“北京大学法学院大成校外法律诊所”项目。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与地石律师事务所合作,为经济困难当事人提供无偿法律援助。第二,法律诊所课程的指导教师大多具有律师执业经验。第三,在选课对象方面,大多数开设法律诊所课程的高校将选修课的对象定为三年级以上的本科生或者研究生。第四,在开课内容方面,大多数高校的法学院是结合指导教师的专业优势和学校的资源优势来开设课程的。如清华大学法学院的开课重点是调解项目,其主题是“以调解为主、诉讼支持为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开课重点针对刑事申诉案件,北京大学法学院的开课重点针对婚姻家庭纠纷和房屋租赁纠纷,这都需要课程自身贴近生活,具有较强的实践性。
二、经济法开展诊所式教学的优势和问题
(一)经济法开展诊所式教学的优势
1.经济法课程实践性较强
传统的经济法课程包括三大块内容———经济法总论、市场监管法和宏观调控法。市场监管法包括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城市房地产法、环境保护法、劳动法等内容,宏观调控法包括计划法、财政法、税法等内容,从上述体系可以看出,经济法课程中的很多单行法具有较强的实践性要求。以市场监管法为例,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城市房地产法乃至环境保护法、劳动法教学,法条和教材的内容都只是一部分,学习的关键在于学以致用。实际上,很多学校的法律诊所课程均涉及经济法相关内容,如2013年北大法律诊所与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合作开设的劳动立法诊所就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交了《劳务派遣制度调研报告》以及对《劳务派遣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的修改建议[7]。清华大学开展的以“消费者权益保护”和“劳动者权益保护”为主题的法律诊所课程,中国人民大学开展的环境法律诊所,都是以经济法课程中的部分内容作为诊所教学的重点,这在一定程度上证明经济法诊所式教学的可能性和必要性。
2.经济法教学内容与社会联系紧密
经济法课程中的内容,尤其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劳动法,涉及普通的消费者和劳动者。二者权益受侵害的情况在现实生活中比较普遍,需要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这就为经济法“法律诊所”课程的开展提供了有利条件。以河北师范大学法律咨询中心为例,该中心自2016年底成立以来,接受的法律咨询案件主要涉及三大类:第一类是关于婚姻家庭方面的,主要有离婚财产分割、继承案件等;第二类是关于公司设立方面的,主要涉及学生创业设立公司;第三类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主要是学生网购、校内网络服务、共享单车服务等领域存在的争议;第四类是劳动者权益保护,这类案件的咨询有两种情况,一是有学生帮助家乡就业者咨询,二是本地劳动者亲自到法律咨询中心进行咨询。从咨询案件整体来看,经济法课程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和劳动者权益保护类案件占案件总数的50%左右,这可以看出其强大的社会需求。此类案件往往标的较小、案情复杂,专业的法律工作人员往往怠于这些案件,当事人寻求法律帮助面临着一定的困难,法律诊所的开展,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这类案件的法律诉求。
(二)经济法开展诊所式教学的问题
1.部分单行法与法律实际应用存在一定距离
20世纪80年代初,国家实行改革开放,发展市场经济,为经济法的发展提供了前提条件。但由于经济法和民商事法律规范几乎产生于同一时期,存在一定不足,导致早期对经济法认识较为模糊。经过长期的发展,经济法的脉络日益清晰,除经济法总论外,主要包括市场监管法和宏观调控法。即便如此,相比其他学科,经济法的内容仍较为繁杂,一门课程往往涉及十几部单行法。在这些单行法中,比较适合诊所式教学模式的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劳动法等,而其他单行法,比如反垄断法、财政法、税法、城市房地产法、环境保护法等,适用群体比较高端,以反垄断法为例,反垄断法的执法机构主要是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和国家发改委,省一级的机构也只能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反垄断法对专业素质的要求,一般情况下,该类案件的当事人都实力雄厚,不大可能让学生处理案件,因此学生直接处理此类案件的可能性比较小。除此之外,宏观调控法的可诉性较弱,以财政法、税法为例,第一手的案件几乎接触不到,开展法律诊所课程存在一定的阻碍。
2.师资短缺
诊所式教学模式的开展对教师有较高的要求。一位优秀的经济法教师不仅需要熟练掌握经济法的体系和内容,还需要了解相关学科或领域的知识,比如经济学、税务管理、房地产知识等,这对于教师的综合素质要求较高,而在高校中这种复合型的人才相对短缺。除此之外,诊所式教学需要具有实践经验的教师,包括校内教师和校外教师。对于校内教师而言,因为长期从事理论研究,大多数教师或者没有实践经验,或者即使具有一定的实践经验,其所接触的案件也以普通民事或商事案件为主,涉及经济法的案件往往集中在劳动者权益保护和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而校外教师,一般是与法学院具有合作关系律所的律师,他们大多业务繁忙,只能把有限的时间和精力放在实践教学上。对于大多数高校来说,校外教师的聘用和待遇问题没有统一、合理的标准,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到校外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师资短缺是开展诊所式教学的一个难题。
3.案源不足
案源不足是影响法律诊所课程顺利进行的另一个因素。国内大多高校法律诊所课程均不同程度地存在案源紧张的情况。学生没有执业经验,虽然提供的是无偿法律服务,但能否取得当事人的信任和认同还是个问题。当事人若不愿意将案件交给学生,学生在真实案件中学习法律知识和执业技巧的目的就不能实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环境法律诊所的竺效教授就提到:“有一年诊所没有接到案例,学生们一直紧盯着北京市12369环保热线网站,对网上提供的案例进行统计学分类研究,发现法律、政策上的问题,并提出了实践方案,与网站工作人员沟通。”[2]获取案源的困难可见一斑。除此之外,法律诊所在社会的影响程度不够,普通百姓知道法律诊所的很少,这也影响了案件的来源。
三、经济法诊所式教学模式的构建
经济法诊所式教学的全面开展需要长期的实践和努力,要转变传统教学思路,创新教学方法,根据经济法教学内容的特点,对不同的教学内容设计适合自身的“诊所式”教学模式。
(一)“内置式”教学模式
“内置式”教学模式是指法律诊所课程主要设置在学校内部,学生在本学院教师的引导下,为相关当事人直接提供法律服务,直至完成整个案件的全部工作。“内置式”教学模式适用于实践性较强、专业性较弱的单行法。除经济法总论外,市场监管法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劳动法,都属于实践性较强的单行法,这些单行法的专业性要求不高,大多数讲授经济法课程的教师都具有较为丰富的经验,可以率先针对这些单行法开展法律诊所选修课程。在这些单行法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劳动法案情相对简单,事实相对清楚,适用法律不复杂,比较适合学生办理,最适合早期开设“诊所课程”,主要面向大三以上的学生。在案源方面,借助高校平台,依托法律援助中心的力量,做好早期的宣传工作。另外,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日、五一国际劳动节等重要节日,在学校举办免费咨询活动,为校内学生提供法律服务。以这种教学模式为基础,加强与农村、社区服务部门的合作,走进农村、走进社区,免费提供法律咨询,全程帮助当事人维护自身权利;与工会合作,走进工厂,了解劳动者权益受保护的状况,为劳动者提供法律援助。此外,还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长期合作,比如消费者协会,协助消费者协会共同维护消费者权益。
(二)“模拟式”教学模式
对于经济法中的反垄断法、城市房地产法、环境保护法、财政法、税法等,获取案件的途径较少,可以开展“模拟式法律诊所”课程。“模拟式法律诊所”课程的完成较为灵活,既可以独立开设选修课,也可以尝试在经济法必修课程中完成。比如借助微课形式,教师在网络平台提供视频,学生课前自学基本知识点,这样就可以节省大量的课上时间用于谈论案件,分析具体案情。之后,开展模拟法庭活动,在学生学完相关内容后,让学生模拟当事人和法官,完成整个案件的和审理工作,加强对这部分知识点的学习。也可以开设相关单行法的“模拟法律诊所”选修课程,同样面对已经学过经济法必修课程的学生,这类课程在一定程度上要依赖校外资源,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系,尽可能聘请有经验的校外专家与校内教师共同完成教学任务。以城市房地产法实务选修课为例,由校内教师讲授部分课程,回顾房地产法基本理论知识点,解答对基本知识点存在的疑惑。由房地产公司法律工作人员讲授部分课程,主要讲解法律实务中遇到的问题。然后由从事房地产审判工作的法官讲授部分课程,重点讲解审判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最后留下一些课时进行案例模拟,由校内教师和校外专家共同指导完成。
(三)“外置式”教学模式
“外置式”教学模式是指法律诊所课程在学校以外的特定机构中,在法律从业人员指导下,直接从事法律工作直至完成具体案件的[1]。“外置式”课程是较为理想的法律诊所教学模式,几乎适用于经济法中所有的单行法,尤其适用于专业性强、案源少的单行法,需要与和学校有合作关系的律所合作完成,学生在律所学习全部课程时,要为选修此课程的学生选好课程导师,由导师带领学生处理案件,至少完成一个案件的工作。这里存在两方面问题。第一,学生的身份问题,在现行的法律诊所课程中,学生没有案件的明确身份,这既不利于增强学生的责任心,也不利于提高当事人的信赖感。如果可以通过教育管理部门和司法管理部门的协调,明确法律诊所课程中学生案件的身份,给予学生一定的权力和责任,将更有利于课程的推进。第二,时间衔接问题。有些案件较为复杂,而学生的选修课时间固定,有时不能完成案件的整个过程,要做好与下一届选修该课程学生的对接工作,并有效监督,设置相应的未决案件跟进监督制度,尽量减少“真空”阶段,让“外置式”诊所课程有序开展。
参考文献:
[1]林海容.美国诊所式法律教育及其启示[J].山东工会论坛,2012(5):118-121.
[2]贵静.我国诊所式法律教育教学模式困境与应对[J].现代商贸工业,2016,37(32):160-161.
关键词:中小城市;房地产;经纪;问题;对策
一、当前中小城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存在的问题
随着改革开放以后国家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入,计划分配房屋转变为市场化以及城镇化水平的提高导致的房地产业的快速发展,房地产经纪行业应运而生。近年来在全国各中小城市出现了大量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队伍,这为中小城市的房地产交易建立了很好的信息平台。如笔者所在的中等城市――四川内江就有超过80%的客户买卖二手房的时候选择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屋中介公司来为其服务。应该说,房地产经纪行业对降低房地产交易成本、保障交易安全,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等方面能发挥重要作用。从未来的发展趋势来看,房地产经纪行业将充分架起一手房和二手房交易的信息桥梁,促进房屋信息的对称,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当前中小城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却存在较多问题,若列其大端,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从业人员专业素养低
房地产经纪及其从业人员持证人数比例低,是当前房地产经纪行业从业人员职业道德、知识结构和执业能力等专业素质低的重要表现之一。据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不完全统计,到2012年底,全国中小城市房地产经纪从业组织达11多万家,但有注册房地产经纪人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只有1.2万多家,房地产经纪行业从业人员30万余人,但取得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书的不足万人。但大部分机构是不规范的,有的只是取得了《营业执照》,但未取得《备案证书》的机构,甚至有90%的还是“三无”机构(即是无营业执照、无备案证书、无从业执业资格证书)。因此,当前房地产经纪行业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大体有如下特征:1.从业人员的知识结构有待完善。掌握经济、法律、信息等知识的综合素质较高的专业人员的匮乏。房地产经纪行业中很多人并没有专门接受过房地产专业的教育,对房地产专业知识的掌握不足。2.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整体水平不高。房地产经纪人员服务不规范、同行之间不正当竟争、泄露客户隐私等现象更是屡见不鲜。不少经纪机构还利用信息和自己的优势地位,或钻相关政策空子,损害交易双方的利益,获取不当利益。如制造虚假或不实广告信息,引诱或欺骗当事人;不兑现承诺;赚取不正当差价;乱收费;合同
不规范等违规操作等,给当事人造成不小的损失。3.从业人员的执业能力有待提高。房地产经纪行业的从业人员沟通洽谈能力、服务意识、市场分析能力相对来说都比较差,很难以差异化、个性化服务满足客户的需求。
(二)监督法规不完善
目前国家出台制定的《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等,对房地产经纪业的行为主体责权利规范不完善,对于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违反法律法规或欺诈行为也没有对应的处罚措施。如《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中没有对是否取得《营业执照》可以从事业务作出具体的规定,也没有对是否必须成立机构方可从事业务做出具体规定。《办法》只对房地产经纪机构作了相应的规定,但未对个体经营者方面作出具体规定。而现在中小城市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组织,绝大多数是个体,人员基本由1―3人组成,主要从事房屋信息的登记、办理过户手续、看房、租房等业务,基本未取得房地产经纪从业资格证、《营业执照》和《房地产经纪备案证书》。其主要原因是无注册资金、无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无法达到取得《营业执照》和《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的条件。《办法》对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业的,未明确其法律责任。由于违法成本低,再加上开展房屋中介业务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等成本也低,导致房地产经纪行业营业场所不规范,甚至无营业场所,就在人行道放置房屋信息牌、一张桌子、一个人、一块牌就是一个中介机构,特别是中小城市比较突出。
(三)政府部门监管难度大
当前,导致政府部门监管难度大的因素主要有:1.房地产交易业务是一项专业性、复杂性强的业务,政府部门相关人员对其相关的税收、交易政策和程序及法律法规等知识都有一定欠缺,这增加了政府部门监管的难度。2.由于各种原因,政府部门搭建的房屋信息平台较少,使得房屋信息严重不对称,增加了政府部门对房地产经纪行业的监管难度大。鉴于政府提供的出售和购房的信息短缺,客户只能选择到房屋中介机构(多数是不规范的机构)登记售房信息和获取购房信息,这既客观上为目前不规范的房屋中介机构提供了生存空间,又增加了政府部门对房地产经纪行业的监管难度。许多房地产中介机构,无论政府部门怎么取缔,今天取缔,明天又继续经营。3.政府管理政出多门,也是导致其监管难度大的重要原因。在对房地产经纪行业实施管理中,政府管理部门多,而且其职能不明确,职责职能交叉,行业管理多处出证。如民政部门向社区颁发社区服务证书中服务内容也含有房屋中介等业务,而工商部门也在参与经纪人员的资格颁发,使得房地产经纪行业及其从业人员甚至政府管理部门不知哪个部门颁发的是合法、有效的。
(四)行业内部管理混乱,规模小、粗放经营
当前,我国还没有出台关于房地产经纪行业的完整的配套的法律法规,因而房地产经纪机构内部管理缺乏制度性、规范性约束,其市场行为不规范。由于房地产经纪企业开办门槛低,成本少、风险较小,一些创业者纷纷踏入这一行业领域。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设立房地产经纪服务机构,仅需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就可开业。这种不需要前置专业行政许可的市场准入制度,对于加速发展房地产经纪行业有一定的推动作用,但由于专业化管理环节的缺失,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房地产经纪行业内部管理混乱,规模小、粗放经营的状况。
二、规范中小城市房地产经纪行业的对策
(一)加强专业知识培训,提升从业人员综合素质
房地产经纪行业是知识密集型服务业,为了适应新时期房地产市场经济活动的需求,需要培养一批知识结构完善、职业道德良好、综合能力强的房地产经纪人才。一支高素质的房地产经纪行业从业人员队伍对于保障房地产交易双方的声誉,促进房地产市场发展有重要作用。在专业知识培训上,加强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对房地产市场调研、市场预测一些基本方法的培训,掌握市场营销中的产品、价格、渠道、促销基本的策略的组合使用。强化对房地产经纪人员的房地产管理知识培训,主要包括:房地产经纪、房地产估价、房地产经营、房地产金融、房地产投资、物业管理等房地产管理等知识,同时还要要熟悉城市规划、环境评价、建筑工程、房屋测量等方面知识。房地产经纪人的专业化水平日益提高。随着经纪活动的复杂化、专业化和经纪活动领域激烈的市场竞争,将促使房地产经纪人努力学习专业知识,提高专业技巧,吸收最新信息,不断更新自身的知识结构。同时,适应经纪活动更加细分的要求,将造就出一支支分门类的专业化经纪人队伍。同时,要加强宣传,普及《物权法》、《合同法》、《城市房地产法》、《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权属登记、合同签订等各项办理程序,培养房地产经纪人员的法制观念和道德意识,诚信守法,提升从业人员道德素质。
(二)完善监督法规
要进一步明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等对房地产经纪业行为主体的责权利规范,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违反法律法规或欺诈行为也应有对应的处罚措施。《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要对未取得《营业执照》的机构不能从事该业务作出明确规定,《办法》还应针对个体经营者作出具体规定,因为当前在中小城市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组织,绝大多数是个体经营者。
(三)采取措施提高政府管理效用
目前,中小城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发展还处在初级发展阶段,提高政府管理效用是行业规范发展的重要制度保障。一是该行业涉及工商、物价、房管等部门,各部门须建立科学合理,具有切实可行和操作性的长期有效的联合机制、协调机制和运行机制;二是各级政府部门要高度重视,要将该行业纳入本地房地产市场监管重点;三是充分发挥行业行政部门职能作用,同时必须将职责职能落实到实处; 四是指导和引导房地产经纪机构组织成立行业协会。
(四)整顿行业内部秩序
建立秩序井然的行业内部秩序是行业市场化的前提和基础。一是房地产经纪机构的房屋信息必须具有真实性、完整性;二是加强行业自律,积极组织行业协会,促进行业交流,提高行业执业水平;三是房地产经纪机构经营场所应公示《营业执照》、《备案证书》、规章制度以及办理程序、收费标准。机构服务人员做到持证上岗并挂牌服务。在服务工作中,应公开、公正、公平,不得赚取差价,不得欺骗当事人,同时,不得乱收费、重复收费,做到质价相符;四是服务合同的签订,合同内容、条款等应遵《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不得存在不平等和欺骗当事人等条款。
在房地产市场日益繁荣的背景下,房地产经纪机构逐渐凸现其重要性,并将全面引导未来行业的发展方向,但刚刚起步的中小城市房地产经纪市场还远没有走向成熟,主要存在从业人员的专业素养低、法规监督不完善、政府部门的监管难度大以及行业内部管理混乱、规模小、粗放经营等问题。因此,建立规范有序的中小城市房地产经纪市场依然是任重而道远的事。当前应加强房地产经纪行业人员专业知识的培训,提升从业人员综合素质;应完善相关监督法规;应采取措施提高政府监管效用以及应整顿行业秩序等,以促进中小城市房地产经纪行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内江市房地产管理局《2012年房地产经纪机构调查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