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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法律培训8篇

时间:2023-10-02 08:55:40

房地产法律培训

房地产法律培训篇1

洗钱风险可以通过不同类型来衡量。利用风险分类可以让房地产中介对不同客户适用恰当的控制和监督,为管理潜在风险提供战略支持。最常见的风险类型包括:国家地域风险、客户风险和交易风险。由于自身情况的不同,不同房地产中介机构在评估整体潜在洗钱风险时赋予每类风险的权重可能各不相同。此外,房地产中介机构还需根据从特定主管部门、自律组织或其他可靠来源获得的信息,调整其对特定客户的风险评估。

一、房地产中介机构洗钱风险分类

为了实施合理的洗钱风险管理,房地产中介机构应识别不同类别的风险并对不同的风险类别进行评估。通过对客户、客户类型、服务、地域所带来洗钱风险的识别,房地产中介机构再确定和实施缓释这些风险的政策、程序和控制措施。

1.国家/地域风险

国家风险,结合其他风险要素,是反映有关潜在洗钱风险的有用信息。洗钱风险与特定地域存在高度的相关性,例如委托人的住所、交易场所和资金来源地等。具有较高风险的国家与地区包括:被FATF(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国际反洗钱权威组织)声明认定为反洗钱体系薄弱,金融机构要对其开展业务和交易特别关注的国家、地区;受联合国、FATF或其他政府制裁、禁运或类似措施的国家、地区;被可靠来源认定为缺乏适当反洗钱法律法规和相关措施的国家、地区;被可靠来源认定为特定恐怖活动或为已被指定的恐怖组织提供资金和支持的国家、地区;被可靠信息来源认定为腐败或其他犯罪活动十分严重的国家、地区;对房地产中介没有强制性注册登记要求的国家。

2.客户风险

客户的行为和动机可能是洗钱风险的来源之一。确定某个或某类客户潜在的洗钱风险对制定和执行一套完整的风险为本框架至关重要。房地产中介机构应根据自身的标准,判断特定客户是否属于较高风险,确定可能对评估产生影响的因素。预示较高洗钱风险的客户包括:政治公众人物;客户在不寻常或非传统情况下要求开展业务关系或服务;客户实体或关系的结构、性质导致房地产中介机构难以及时确认实际收益人或利益控制者;现金密集行业;受特定主管部门或自律组织监测的慈善团体和其他非营利组织(特别是跨境运作的组织);客户所在地与房地产中介机构存在难以解释的远距离且无业务关联性。

3.交易风险

这一类风险与财产、交易融资方式、资金来源以及交易参与方的具体因素密切相关。这些因素具体包括:交易速度(没有合理理由的过快交易可能有较高风险);财产类型(住宅或商业、空地、投资、高周转率物业,用于出租或租赁的多单元物业);连续交易,特别是同一物业在短期内以难以解释的不同价格进行连续交易;将物业转换为更小单位;在交易后期引入不知名的参与方;用第三方工具(如信托)隐瞒买方真实所有人;低估或高估价格;出售物业后很快受到制裁或破产;物业价格对客户没有营利性;客户所处地点和客户资金来源异常;用大量现金购买;来自非正常途径或那些被认为具有国家地域风险的现金存款或汇票;使用复杂的贷款安排或其他深奥的融资方式,而不是从受监管的金融机构获取贷款;难以解释的融资安排的变化。

4.可能影响风险的变量

房地产中介机构风险为本的反洗钱框架必须考虑与特定客户或工作类型有关的风险变量。这些变量包括:牵涉的其他参与方,如金融机构、律师和公证人是否受反洗钱法规监管;客户是如何被引荐给房地产中介的;客户与房地产中介的沟通方式,如电子邮件或亲自接触;是否存在不同于直接客户的受益所有人;与房地产中介有业务关系的人,例如与自然人相比,法人或没有清晰结构的法律安排可能具有更高风险;使用允许非面对面以及有利于匿名的新技术所带来的风险。

5.高风险情形的控制

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当根据风险为本的方法,对高风险客户带来的洗钱风险,采取适当控制措施,以降低潜在风险。这些控制措施包括:与房地产中介机构有关的洗钱方法和相关风险的一般性培训;对高风险事项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增强高风险情形下的客户尽职调查水平;在建立业务之初,房地产中介机构要进行强化的或额外的审查;对提供的服务进行定期审查,以判断洗钱风险是否增加;经常审查业务关系,以判断洗钱风险是否增加。

二、房地产中介机构洗钱风险管理

房地产中介机构为了有效管理洗钱风险,必须以风险为本加强内控体系,认真开展客户尽职调查、客户和交易监测、可疑交易报告及培训和教育工作。

1.内部控制体系

特定非金融机构在规模方面与金融机构存在很大不同。与多数金融机构相比,很多特定非金融机构只有少量员工。这就限制了小型机构可投入打击洗钱犯罪的资源。对于很多特定非金融机构而言,一个人可能就同时负责前台、后台、反洗钱报告以及高级管理层的功能。包括房地产中介机构在内的特定非金融机构的这种特殊性,在设计风险为本反洗钱内部控制体系时必须予以考虑。

为使房地产中介机构拥有有效的风险为本反洗钱方法,风险为本程序必须是房地产中介机构内部控制的一部分。高级管理层领导和参与反洗钱计划是房地产中介机构风险为本方法的重要方面,高级管理层要对确保组织有效的内部控制结构负最终责任。

受制于房地产中介机构的规模和范围,以风险为本的内部控制框架通常包括:拥有适当的管理系统以判断客户、潜在客户或实际受益人是否为政治公众人物;不断提高对易被洗钱分子滥用的业务环节的关注;依据房地产中介机构经营环境和市场活动变化,定期对风险评估和管理流程进行审查;在管理层指定一个人或几个人负责反洗钱的合规管理;根据组织规模和中介职业的性质,在适当情况下,规定反洗钱合规功能和审查计划;向负责人报告合规建议,发现的合规缺陷、已采取的纠正措施;无论管理层或雇员组成结构是否发生变化,要保持程序的持续性;要满足反洗钱监管要求,并根据监管要求变化及时调整反洗钱政策;执行风险为本的客户尽职调查程序;必要时对较高风险的客户、服务实施诸如审查、管理层批准等充分的控制措施;作为反洗钱计划的一部分,为雇员行为提供充分的监管和支持;在相关人员的职位描述和表现评价中,融入反洗钱合规要求;给所有相关员工提供适当的培训。

2.客户尽职调查

客户尽职调查旨在使房地产中介机构能够形成对客户背景的合理判断,真正识别客户。房地产中介机构客户尽职调查程序应包括:(1)及时识别和核实每个客户身份。(2)识别实际受益人,并采取合理措施核实实际受益人的身份。识别实际受益人的目的,在于确定通过所有权、投票权或其他方式对客户实施有效控制的自然人。(3)获取适当的额外信息以了解客户的具体情况和业务,这取决于所提供服务的性质、范围和持续时间。这些信息可以在客户对房地产中介机构提出要求的过程中获得。

房地产中介机构对风险的评估是其客户尽职调查及其他反洗钱措施的基础。房地产中介机构要根据其对客户的了解确定适合每个委托人的客户尽职调查要求,包括:(1)通常适用于所有客户的客户尽职调查标准。(2)在考虑适当的风险变量以及已知低风险情况下简化的客户尽职调查标准,例如上市公司、受到FATF反洗钱标准监管的金融机构、政府主管部门和国企(受制裁国家除外)。(3)被房地产中介机构合理判定为高风险的客户要采取强化的客户尽职调查标准。高风险一般归因于客户的业务活动、所有权结构、特别是所提供服务涉及较高风险国家,或被有关法律法规界定为高风险。

3.监测客户和特定业务,报告可疑交易

房地产中介机构反洗钱监测的程度、性质取决于房地产中介机构的规模、地理分布、识别出的洗钱风险、受监管活动的性质。考虑到房地产中介机构与客户间的咨询关系以及频繁与客户接触这一性质,反洗钱监测最好由受过训练、与客户有联系的员工来实施。监测的目的在于清醒认识潜在洗钱风险变化,预防洗钱活动。

对于这种主要针对中介业务的反洗钱监测,不可能仅依靠自动化系统,更多依赖的是律师的人工判断。自动化系统是否适用,取决于房地产中介机构开展业务的性质及其可以合理获取的资源。不能期望一个小的房产中介如大中型房地产中介机构一样投入同样水平的资源;相反,小的房地产中介可以开发与其职业实践范围和形式相适应的监测方式。房地产中介机构最好选择与客户有直接联系并具备反洗钱知识的员工进行人工监测。在达到适当业务规模时,监测工作可以逐步依靠自动化系统的开发投入。

风险为本的方法同样适用于房地产中介机构识别可疑交易活动,例如,将更多分析资源分配给房地产中介机构已识别出的高风险领域。作为风险为本方法的一部分,房地产中介机构还应积极使用主管部门提供的信息来完善自身对可疑交易或活动的识别。房地产中介机构还应定期评估其可疑交易识别和报告系统的有效性,并根据外部变化作适当调整。

4.培训和教育

房地产法律培训篇2

一、认真做好施行“六五”普律例划的各项预备工作,加大法制宣传力度,为和谐房产建设营建优越的法治情况。

(一)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依照上级要求结合本身实践,制订局“六五”普律例划并做好报审工作。深化开展法制宣布道育,弘扬法治精神,构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气氛,把十七大精神落实到法治建设工作的全进程,推进法制宣布道育工作深化开展。

(二)坚持公示准则。充分应用政务服务大厅一条龙窗口,大力宣传房地产的司法律例和相关政策规则。并将房子权属注销中的操作顺序、提交材料、收费规范以及司法根据经过做事指南、电子屏、宣传栏、征询服务台等方法,全方位、多角度的向广大人民群众公示,提高政务服务的通明度,给群众以知情权,让人民群众花钱愿心,做事安心。

(三)采取多种方式宣传房产治理相关司法律例。一是大力增强宣传言论工作,采取多种方式,普遍宣传住房保证、物业服务提档升级等各项新行动,积极宣传房督工作,营建优越的社会情况。二是做大做强“12?4”全公法制宣传日系列宣传活动,普遍开展与房产治理相关律例的宣传,创新思绪,增强筹划。三是认真办妥法制宣传专栏,组织好每月一法的宣传活动,努力丰厚宣传内容,创新宣传方式,力图获得最大的社会结果。四是继续深化“司法六进”主题实践活动,健全和完善“司法六进”活动的工作准则和工作机制,结合区“改善情况年”的工作要求,进一步深化我局“一上三进”活动内在,切实开展好送法进家庭、进社区、进企业活动。

(四)增强法制宣传收集建设。以“普法网”为载体,全方位、实时快捷地反映我局普法和法制建设工作信息状况。

二、增强法制宣传与法治实践相结合的学习和培训,提高依法行政程度,为法制房产打下坚实的基本。

(一)认真贯实区委、区县政府《法治建设的施行意见》和《房管局2012年法制工作要点》,坚持健全指导干部学法准则,完善和落实中心组集体学法,指导干部司法常识讲座和指导干部学法用法测验审核准则。组织开展指导干部学法用法经历交流活动,提高指导干部依法决定计划、依法做事的认识和才能,全年安排中心学习组除参与市、区组织的学习和培训外,其中司法律例常识的学习不少于5次,全局科级以上指导干部必需保证每月有两个“双休日”的自学时间,并做到学习内容,学习时间,学习笔记“三落实”。

(二)切实增强公事员学法用法工作。坚持和完善公事员学法准则,增强对公事员司法常识学习,培训和测验工作。全局公事员除了学习统一安排的司法常识外,还要结合本身的本职工作,认真学习有关专业司法律例,要增强《公事员法》的学习和宣传,积极组织并参加市、区组织的公事员司法常识竞赛,以此促进公事员学法活动的深化开展,进一步加强公事员“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查”的观念,促进依法行政,公平法律。

(三)切实增强法律人员学法用法工作。坚持和健全行政法律人员持证上岗准则,除积极参加市、区组织的法律人员的学习和培训外,本局还要依据法律人员的调整、岗位轮换、工作调动等实践状况,实时组织轮训、补训,然后提高法律人员“依法行政”的程度,做到有法必依、法律必严、违法必究。法律人员持证上岗率达100%,行政处分案件精确率达100%。

(四)认真执行好年头制订的司法律例营业常识学习培训方案,规则学习培训内容和时间,制订测验审核方法,贯实培训考勤准则,执行“三薄”治理。即“培训学习签到薄、培训记载薄、学习笔记薄”治理。真正把司法律例营业常识的学习培训落到实处。

房地产法律培训篇3

关键词: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思考

中图分类号:F293.3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2013)12-0088-01

一、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的涵义

房地产权属档案是城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在房产权属登记、调查、测绘、产权转移、房屋变更等房产权属管理工作中直接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房地产权属档案具有专业性、动态性、真实性、完整性、价值性和法律性的特点。

二、当前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法律法规滞后。目前,各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档案管理仍然以2001年建设部颁布的《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为的主要法律依据,仅从房地产权属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利用等几个方面对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进行了宏观层面规定。

(二)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专用软件功能不完善。以包头市为例,包头市权属交易网搭建了一个覆盖全市房屋信息的平台,通过产权人姓名、产权人身份证号、坐落等条件均可到权属交易网查询到相关的信息,但是包头市权属交易网只是符合权属登记流程的一个系统,与各区县的房地产权属档案实体管理缺乏关联,不能作为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专用软件。

(三)对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不到位。由于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是流程式服务,一般的流程是“受理-初审-缴纳税费-审批-发证-归档”。每个环节都有各自的职责、相应的业务规范。因此,每一宗不同类型的业务所形成的文件材料也各有不同。所以,房地产权属档案的内容和管理方法具有不同于其他档案工作的专业性。这就使得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人员既要具有一定的档案管理知识,又要了解一些测绘、法律等相关的专业知识,还要懂得每一类权属登记流程中要形成的文件材料。因此,针对档案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是非常重要的,但现实情况却是这方面培训工作不到位。

三、加强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的措施

(一)尽快制定统一的、科学的、切实可行的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规范。一方面房地产档案权属管理人员要加强学习和研究,结合实际工作不断创新;另一方面,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尽快制定出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实施办法,并出台操作性强的相关标准、规范。规范应包括具体每项业务所需文件的归档范围、文件材料的具体规格、保管期限、鉴定销毁制度等内容,以便于档案工作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参照执行,在接收档案时有据可查,确保房地产权属档案收集齐全、整理规范。

(二)完善并推行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专用软件。根据工作需要,研发出符合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工作需求的档案管理专用软件,成为现实工作中较为迫切的一项工作。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专用软件必须实现系统内同一卷档案中所包含的档案材料的统一,并且根据档案中任一信息记录可找到该案卷,查看到该卷全部的业务过程,达到档案管理专用软件中的数据与纸质档案内容完全统一、吻合。

房地产法律培训篇4

一、始终围绕中心,把握普法教育重点内容

1.强化党的十精神的学习宣传。坚持以党的十精神统揽、指导、推进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系列重要部署,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进一步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断增强全社会学法遵法守法用法意识。

2.加强宪法意识和宪法权威的学习教育。贯彻落实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切实加强宪法学习宣传,广泛普及宪法知识,提高全民的宪法意识,进一步在全社会形成崇尚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权威的良好氛围。

3.及时宣传普及新颁布或修订的重要法律法规。结合实际,2013年全县公民中重点开展宪法、民事诉讼法、精神卫生法、社会保险法、省审计条例等“四法一条例”的宣传普及。我局通过采取安排自学、集中培训、举办讲座、组织考试和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切实提高新颁布或修订的重要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实效。

4.继续深入学习宣传房地产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继续加强对《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强化市场主体遵纪守法、诚实信用的理念,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加强对商品房预(销)售过程的监督管理,坚决打击捂盘惜售、囤集房源、哄抬房价、不实价格和销售进度信息等欺诈行为,提高交易信息透明度,维护买卖双方合法权益,减少消费纠纷,引导市场健康发展。

5.结合法制宣传教育,深入开展依法治理。要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资格认证制、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要围绕城市房屋拆迁、房地产市场等社会热点、难点问题,深入开展专项治理活动。要积极探索推进行业依法治理的实践形式,鼓励公民积极参与公共管理,促进依法行政和依法管理。

二、立足于深化依法治理工作,提高全局依法执政管理能力

6.加强对领导干部法制宣传教育,着力提高依法执政、依法决策、依法管理的能力。领导干部带头学法用法,熟悉房地产管理相关各项法律法规,熟悉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业依法治理的相关制度,不断提高依法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能力,规范决策、管理和服务行为。

7.加强干部法制宣传教育,着力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培养干部牢固树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的观念。组织好干部年度法制学习培训和考试工作。同时将对干部学法用法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列入年度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干部要依照有关规定参加通用法律法规的考试,考试成绩作为年度考核、任职、定级和晋升职务的重要依据。

8.加强行政执法人员法制宣传教育,着力提高依法行使公共全力的能力。行政执法人员应熟练掌握和运用与执法工作相关的公共法律法规和房地产专业法律法规,按照法定程序执法,合理使用自由裁量权,确保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9.法制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学法的目的在于守法和用法。严格依法办事是最生动的法制教育和法治实践。坚持把学法、用法、守法相结合,深入开展多层次全方位的依法治理。

三、立足于坚持服务以人为本,对不同对象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10.推进“法律进机关”活动。紧紧围绕房地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这一中心学习任务前提下,依据制定普法行事历日程,安排全体职工集中学习,组织不少一次集中法制学习。

11.推进“法律进小区”活动。配合社区中心工作,利用举办各种宣传活动的机会,组织“法律进小区”宣传活动,动用干部职工,在小区设立咨询服务台、悬挂宣传横幅、制作展板、现场答议、免费发放宣传资料,为群众送上了形式多样的法律法规宣传套餐。

房地产法律培训篇5

一、切实强化普法教育局属各单位、各科室要切实巩固我局系统“四五”普法及依法治理成果,加大干部职工普法教育力度,认真落实中心组学法、季初周五学法日、法制培训、法制讲座、普法合格证和法律知识考试等制度,组织全市房地产行政执法人员、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人员参加全省、全市统一组织的法律知识考核,局属各单位要结合实际,组织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建立健全考试成绩及干部年度学法用法档案,增强干部职工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二、着力搞好行政执法人员培训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对全局系统行政执人员的法制教育工作,切实提高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素质,明确执法人员的职责,增强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强化法制责任意识、服务意识,规范执法人员行为,加强执法监督管理,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增强依法行政能力,进一步构筑起健康和谐的房地产行政执法环境。局属单位还要还切实加强内部管理制度建设和落实错案责任追究制,积极培养依法行政,诚信服务为内核的工作新机制,通过培训积极转变职能,全力建设服务型单位,认真履行好我局市场调节和市场监管职能,强化服务社会职能,注重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

三、加大普法教育及依法治理工作宣传力度局属各单位要充分利用“世界住房日”、“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12.5”普法宣传日等活动日广泛宣传《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各单位要积极采取召开座谈会、举办法制讲座、开展普法周、组织法律知识讲座等形式,努力营造“学法”、“用法”、“守法”的良好工作氛围,促使房地产行业行风政风进一步好转,树立依法行政的良好形象。

四、进一步清理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以普法教育为基础,坚持依法治理,加强行风建设。一是加强市场监管力度,进一步依法清理行政许可项目,强化规范性文件制定和落实,规范房产行政行为,促进依法行政,市房产监察支队、局房管科、市产权交易处要配合起草《*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细则》、《*市商品房合同规范使用细则》。二是大力规范房地产开发行为,加强房地产企业资质动态考核与管理,严格执行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制度、项目手册制度、预售管理制度、竣工综合验收制度,全面建立房地产企业和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系统,强化社会监督。继续开展房地产开发市场专项整治,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做好清理房地产开发企业拖欠工程款工作,对恶意拖欠的企业进行通报、曝光和制裁,确保房地产开发企业不产生新的拖欠。三是大力整顿房地产中介市场秩序,严格落实房地产中介人员执业资格制度。严肃查处非法中介企业和中介行为。四是切实规范物业管理行为,深入开展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市场的整顿规范工作,进一步完善维修资金管理制度,巩固维修资金清欠成果,依法规范维修资金收缴、归集和使用工作。五是进一步完善房地产企业信用档案制度。健全房地产开发、中介和物业管理等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系统,积极推行房地产企业信誉等级评定制度和不良行为公示制度,加强信用监管。

房地产法律培训篇6

为进一步激发农村好青年创业创新活力,根据《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发挥工商职能促进全民创业创新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现就发挥工商职能促进农村好青年创业创新提出如下意见:

1、对农村好青年从事个体经营的,免交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2、积极支持农村好青年兴办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社,凡农村好青年兴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备案登记,一律不收取任何费用。

3、放宽准入领域限制。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凡法律法规未禁止的所有行业和领域,一律向农村好青年创业主体开放。

4、放宽注册资金限制。凡农村好青年兴办的公司制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除外),符合法定注册资本3万元的要求,一次性注入资本金有困难的可以不受行业、区域、企业规模限制,允许分期缴纳出资,其中首次出资额只要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可以在2年内分期缴清出资。

5、放宽对经营场所的限制。农村好青年创业者作为经营场所的房产,如暂未取得房地产部门制发的产权证书,可以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在农村没有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的,可提交场所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6、放宽发起人人数限制。农村好青年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最少人数最低到2人。允许自然人、法人投资设立有限合伙企业,成员人数最低到2人。允许非农自然人、农村好青年共同投资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人数最低到5人。

7、大力推行产销订单化。争取政府出台政策,使订单农业成为多部门服务农村好青年创业的平台;建立“企业+农户+基地”的运行模式,提高农村好青年创业的积极性和组织化程度。

8、扎实推进“5511培训工程”,提升农村好青年创业人员素质。把职业技术培训作为促进创业的重要措施,与大专院校和社会中介组织建立培训协作平台,采取委托培训、联合培训和培训实践基地等形式,搞好创业技能和管理知识的培训,每年组织培训农村好青年100人。

房地产法律培训篇7

然而,长期以来,大陆地区对登记人员的录用和教育都还停留在较低的水准上,这当然也和以往房屋登记制度长期废弛有关。20多年来,由于国家主管部门的重视和各级登记机构的努力,房屋登记制度已经建立并得到了巩固。特别是《物权法》和《房屋登记办法》的颁布和实施,使我国的房屋登记制度已逐步趋于完善。但与此同时,对登记机构工作人员的要求也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在这种情况下,登记人员专业水平的问题就显现了出来。

《房屋登记办法》明确规定:“房屋登记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从事房屋登记审核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登记上岗证书、持证上岗”。这是国家第一次以行政规章的形式对房屋登记人员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还专门发了《关于做好房屋登记审核人员培训考核工作(试行)的通知》,对培训考核的内容、培训考核人员的条件等都作了规定。

今年4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天津市召开了全国房屋登记审核人员培训考核工作暨师资培训会。对做好房屋登记官培训考核工作做了部署,这一工作的开展,将为我国房屋登记队伍素质的提高创造良好的条件。

一、建立登记官制度的必要性

作为一个单位或个人,其最大的财产一般就是房地产,而房屋登记又是保护当事人房屋权利的一种最主要和最有效的手段。而要把当事人的房地产权利准确无误地记载于登记簿,需要有一大批懂得法律、熟悉本行业务的登记工作人员。因此,世界各国对于登记机构的工作人员都有着很高的要求,同时也给予登记工作人员以一定的社会地位,这就是建立登记官制度。

在意大利,登记官是土地登记的公共事务官员;瑞士和德国是少有的由法院来管辖不动产登记的国家,登记机关就是法院,登记官属于法官,在德国,因为登记官是中等级别的司法公务员,法院还为登记官派有助手。日本的登记机关是法务局,法务局归内阁管辖,属于行政机关,登记官属于行政官员。登记官独立行使登记职权,在办理具体业务时并不接受上级的指挥;澳大利亚的登记机构是地权登记局,登记官是地权登记局的官员。

在我国现阶段,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规定:登记官是通过房屋登记人员培训考核或确认,取得《房屋登记官考核合格证书》,在房屋登记机构从事初审、复审、终审等具有房屋登记审核性质工作的人员。

二、建立登记官制度有十分积极的意义

建立登记官制度并不只是解决一个名称的问题,而是有其实际的意义。

一是可以逐步建立起房屋登记人员培训考核和管理体系,给予房屋登记人员更多的学习机会,使他们的知识能不断得以更新,这样,就有利于房屋登记人员整体素质的提高。

二是在登记官普及到各级登记机构以后。可以改革传统的三审定案的模式,由登记官个人来完成包括受理在内的整个登记程序,还可以由登记官签署房屋权属证书,并由登记官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样既可以提高登记机构的办事效率,也会大大加强登记人员的责任心。

建立登记官制度还可以给予登记机构工作人员以更多的进取机会,很多国家的登记机构设有总登记官、副总登记官等职位,由专业水平很高的人来担任。这就鼓励了登记机构的工作人员特别是年轻的员工努力学习,并在工作中做到廉洁奉公、积极进取,从而在登记机构建立起良好的工作秩序和学习氛围。

三、登记官应通过严格的考试

登记官应当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而且将在实际工作中承担重大的责任。因此,取得登记官的称号应当通过严格的考试。

在目前,要通过房屋登记官考试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笔者以为,其难度已经超过了一些技术职称的考试。

一是考试的范围很广。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编写的《全国房屋登记审核人员培训考核大纲》来看,仅是需要熟悉和掌握的内容就十分广泛,除了日常的复杂的房屋登记事务以外,涉及了民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档案、房地产测绘、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还有建设用地制度、集体土地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划拨、城市规划管理、建设工程施工与质量管理、房地产开发经营、商品房销售管理、房地产税收制度与政策以及物业管理制度与政策,等等。

二是考试的要求很高,应考人员要有较好的心理素质。因为考试采用在计算机上答题的方式进行。题量也很大,其中每个判断题必须在30秒钟以内完成(时间一到,这一试题就从屏幕上消失)。单项选择题则必须在60秒钟以内完成。因此,应考人员应是非常熟悉考试的内容,并能迅速地做出反应。

在全国房屋登记审核人员培训考核工作暨师资培训会上,也安排了一次上机闭卷考试,尽管参加考试的都是省级房地产管理部门推荐的师资,但仍然有很多人考得并不理想。笔者也参加了这次考试,尽管笔者可以说是以研究房屋登记为业了,但由于某种原因,在考试中还放弃了一个答题的机会(因为答错要倒扣分数)。不久前,考试的组织者在某个大城市举行的一次考试试验时,有位法学博士、同时也是在登记机构任职的人员考得也并不理想,这位博士平时理论水平很高,经常就房屋登记问题写出很有见解的文章,然而这次考试也出了意外。由此可见登记官考试难度之大。

四、应当赋予登记官以应有的社会地位

最近在中国房地产产权网上看到有个同行发了些小小的牢骚,说这登记官既不算执业资格,又不算职称,还要费这么大的劲去考。我也同时在网上看到有好几位同行以善言相劝,这说明大部份人还是对建立登记官制度有个准确的认识。

但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这么重要的岗位,如此严格的考试,通过考试的人心存一些期望也是可以理解的。倘若连这登记官的名称也叫不上,那这位同行的牢骚可能要更大了。

房地产法律培训篇8

今年以来,武汉市远城区及中心城区先后举办培训班,参训对象为区职能部门和乡、镇、村负责人,涉及全市6个远城区和部分中心城区,共调训2400多人。培训内容主要是国土资源的形势和任务、国土资源法律法规与政策、以及违法违规使用土地的案例剖析等专题。通过这次大规模培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达到了预期目的。现将有关情况总结如下:

一、相关部门通力协作,推进教育培训活动顺利开展。

这次培训活动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领导高度重视,有些专业知识丰富如省厅、市局和市法制办的领导亲自担任培训老师。整个培训活动做到了“四个到位”,一是工作安排到位。接省厅培训《通知》后,市国土局领导迅速召及各区局负责人传达《通知》精神,部署培训安排。二是宣传动员到位。及时组织全市各区相关人员学习全国及全省“宣传教育培训活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对这次培训的目的、意义进行了深刻阐述。三是教材组织到位。及时把与基层及相关部门工作密切相关和涉及群众生产生活实际问题的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知识为重点,汇编成册。并对百日行动等专项行为以及日常国土执法监察中发现的典型案例进行重点分析。四是经费落实到位。各区政府高度重视这次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将活动费用作为专项经费予以落实保障。

培训活动策划过程中,区委组织部、区国土资源局、区委党校针对干部调训、教学组织安排、后勤管理服务等工作进行了精心部署。培训活动实施过程中,区委组织部、区国土资源局、区委党校等单位自始至终认真抓好每个环节的具体工作。区委组织部始终做好了牵头督办;区国土资源局始终抓好各项工作协调和有关联络,除安排业务骨干进行授课外,还安排专人协助党校抓好纪律督查和有关后勤服务;区委党校对此次培训工作十分重视,高度集中领导、高度集中教师队伍全力支持和配合。在培训过程持之以恒抓好课程安排、上课纪律督查及后勤保障。同时,各乡镇党委非常重视此次培训工作,办班之前,均能及时上报参训人员名单。办班过程中,按时组织参训人员报到参加学习,确保了每期培训班如期顺利举办。有的同志克服了年龄偏大、身体偏差等困难,上课认真听讲,勤作笔记。有的同志带着问题来学习,课内课外向授课人员虚心请教,以便今后更好地做好基层国土资源管理者工作。

二、分工明确、合理安排,确保培训质量和效果。

在我市的国土资源法律知识培训工作中,各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充分发挥了组织协调作用,为不折不扣完成培训任务,与区委组织部门通力配合,对各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下达硬任务,要求高度重视村级干部国土资源法律知识培训工作,切实做好参训人员组织和学习场所的安排布置,在规定的时间将参训人员组织到位。在区委组织部的协调下,各部门分工合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做好培训计划的制定、培训对象的选调、培训效果的考核评估等工作;国土资源部门重点负责师资队伍及培训教育的日常工作、协调处理培训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法制办结合培训活动,积极开展法律服务和法律帮助,为国土资源工作提供法制保障。

在实际操作中,切合农村工作实际施教。以省厅读本为基础,主要围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矿产资源法、物权法、宪法展开,重点讲授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土资源管理的大政方针和中央提出的严守18亿亩耕地红线的重大意义,明确基层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在国土资源管理中的职责,强化村干部的大局观念和责任意识;重点介绍与村干部、基层群众生产生活和实际工作密切相关的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知识,引导村干部依法依规处理好与国土资源相关的各项工作,努力保护好资源特别是耕地,维护好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授课的案例重点讲述在农村经常发生的各种土地权属纠纷、土地承包纠纷以及调处方法;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表现及其法律责任,逐条对照协管协议内容进行了辅导,在工作方法上给予了四条好的建议,一是建议各行政村建立国土资源管理方面的村规民约,建立制度,加强约束和监督;二是对行政村内工作要有工作记录,对宅基地、纠纷调处等事务要留下文字记载,对土地的监管要有巡查检查记录;三是搞好帐册管理和档案管理;四是重视和发挥村委会民调组织的作用,充分运用人民调解工作条例和办法,化解纠纷和矛盾。通过这次活动,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知识得到了较大程度的普及。

三、培训活动氛围浓厚、成绩显著,取得了圆满成功。

一是拓宽了思路,明确了方向。通过聆听专家教授的讲课,使大家更加明确了只有不断增强“三种意识”即法治意识、用法守法意识、依法行政意识,才能正确把握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方向和目标,才能正确处理我市保障发展、保护资源、维护权益、服务群众的关系问题。通过培训,进一步拓宽了大家的视野,拓展了思路,增强了大家依法行政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为切实推进我市国土资源管理依法行政打下牢固的思想基础。二是掌握了知识,提高了素质。在培训中,大家普遍感到,在以往的工作中存在着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方面,对国土资源管理法律知识学习地不深不透,遇到具体问题拿不准,摸不透,不能运用法律思考问题;另一方面,在具体工作中,忽视了法律的重要性,依法解决问题的自觉性不强,不能主动地依法开展工作,难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这次培训,给大家创造了良好的学习机会,使大家能够进一步学习掌握国土资源法律知识,能够更深一层的理解和领会国土资源法律知识,不但提高了法律修养,而且也提高了运用法律解决问题的能力,增强了信心。三是培养了骨干,为更好地推进今后工作奠定了基础。参加这次培训的同志,都是乡、镇、村的主要领导。这次培训,达到了培养骨干的目标。四是促进了交流,增强了合力。这次培训,给大家搭建了一个相互交流学习的平台。培训期间,各单位的主管领导和业务骨干能够结合各自的工作实际进行多方面的交流和探讨。大家主动切磋,取长补短,积极交流,相互促进,加深了了解,提高了认识,增强了大家的凝聚力。

四、成效显著,为下一步的工作打下了坚实基础。

国土资源法律知识宣传教育培训活动,一方面促进了各级行政管理人员特别是基层干部在工作中自觉学习和运用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知识和相关政策,从而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能力,增强法律素质。另一方面有机会向广大群众普及和传播国土资源法律知识。从事教育培训的同志,在今后的工作中,要更多的制作宣传栏和宣传材料、组织讲座,以案说法等多种手段和形式向群众传播国土资源法律知识,要让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成为广大基层干部群众的自觉行动,增强乡(镇)基层干部保护和合理利用资源的观念和意识,使节约和保护国土资源的基本国策在广大基层得到落实,夯实我市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基础。

此次培训时间虽短,但内容丰富,贴近实际,通俗易懂。通过培训,进一步增强了村级干部对坚守红线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提高了依法依规,节约集约利用资源的意识,坚定了管好、用好国土资源的信心和决心。通过多种的形式的宣传和培训活动,国土资源的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干部群众的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意识增强,依法依规用地的自觉性增强了。违法违规用地的现象减少了。出现了几个好现象,一是过去违法违规用地的违法人员主动到国土资源局要求处理、接受处理,二是今年要用地的特别是农村村民建房用地主动到基层国土资源所咨询程序申办手续。参加培训的村干部纷纷表示一定要转变观念,提高认识,主动作为,加强乡村基层国土资源管理,努力破解保护、保障的难题,走出一条依法、依规建设、占地少、资源利用率高的资源利用新路子。

五、培训活动对今后工作的影响和促进作用。

通过此次教育培训,使乡镇党委和政府更加认识了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严肃性,乡镇党委和政府表示在今后的工作中要建立长效机制,把国土资源法律知识培训纳入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和计划作为一项长期的制度来落实,使国土资源法律知识进教材,进党校,进课堂;其次,依靠措施落实,结合“五五”普法,结合国土资源工作的重大活动,加强国土资源法律知识宣传教育;再次,依靠科技支撑,利用文化载体进行宣传教育,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的传媒作用,扩大国土资源法律知识宣传教育培训的覆盖面和影响力。

对于我们从事该项工作的同志而言,一是要进一步总结经验,确保培训效果。即要注意培训内容的实用性和有效性,要做到通俗易懂;在培训的形式上要注意因地制宜,灵活多样,确保国土资源法律知识宣传教育培训活动不流于形式,切实通过培训提高基层干部的法律知识和依法办事的能力。二是要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确保落实到位,确保培训活动在基层落到实处。另外,由于乡、镇干部对国土资源法律知识掌握不深入、运用能力偏低,依法办事的意识淡薄,因此,在抓好自身宣传教育培训工作落实的同时,要重视对基层宣传教育培训活动的指导,认真解决他们在培训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派出宣传教育培训骨干,解决师资力量和教材。要采取多种措施,推进宣传教育工作长抓不懈,成为一项日常工作。要多创活动特色,把功夫放在抓落实上。我们要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首先要在宣传活动上下功夫,使这项活动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其次,在教育上下功夫,使广大村级干部及群众牢固树立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和合理开发矿产资源的意识,强化国土资源的大局观念和责任意识,增强遵纪守法的自觉性,理解和支持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利用乡(镇)国土所、分局与群众接触多的机会,经常组织他们学习新出台的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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