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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安全质量8篇

时间:2023-10-08 10:16:14

农产品安全质量

农产品安全质量篇1

法律法规逐步健全,监管体系框架基本形成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制建设逐步进入了有法可依、依法监管、科学管理的崭新阶段。

依法监管格局已经形成。国家先后颁布实施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和与之相配套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农业部配套制定了《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及强制性技术规范,了50种农药、47种兽药以及多种饲料添加剂的禁限令。

监管体系不断完善。2008年,农业部组建了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管职能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各地在机构改革中,大力推动监管机构建设。目前全国省级农业厅局都设立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处、办),80%的地市和60%的区县农业部门组建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专门机构,50%的乡镇建立了专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实现了“从无到有”的跨越式发展。

农业标准化扎实推进,生产源头保障能力稳步提升

农业部门始终把农业标准化作为一项带有方向性、战略性的重要工作予以推动,短期在于解决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长远在于推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变,推动农业产业升级。

农业标准体系不断完善。我国农业各领域的标准制修订工作得到全面加强,标准范围拓展到农产品生产全过程,涵盖种子种苗繁育、产地环境、农产品质量安全、动植物疫病防控、生产技术规范、农产品等级规格、包装标识等方面。截至2011年底,农业部共制定农业国家、行业标准4800项,“十六大”以来的十年间制定的农业标准数量是前50年所标准总数的2.8倍。2006年,我国成功争取到国际食品法典农药残留委员会主持国资格,连续6年成功举办农药残留委员会年会。近几年,我国参与制定了三唑磷、乙酰甲胺磷、硫丹等农药品种在水稻、茶叶上的残留限量标准,显著提高了我国参与制定国际标准的话语权。

农业标准化实施示范有力推进。2006年,农业部启动实施了农业标准化实施示范县建设,目前全国共创建农业标准化示范县(场)591个,狠抓组织管理、制度建设、标准集成转化与培训、投入品管理、品牌建设等工作,示范产品的质量安全水平明显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在标准化示范县的带动下,2010年,农业部提出大力推进农业标准化创建,全面开展标准果园、标准茶园、蔬菜标准园、畜禽标准化规模化养殖场、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等“三园两场”建设,目前全国共规划建设了“三园两场”4460个。

“三品一标”快速发展。我国安全优质品牌农产品形成了以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地理标志农产品为基本类型、各有侧重、协调发展的格局,“三品一标”发展走出了一条以品牌带动农业标准化生产,以标准化生产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新路子,为深化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促进现代农业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截至2012年6月,已认证无公害农产品7.2万个,总量达3.7亿吨,占食用农产品商品量30%以上,产品质量监测合格率连续多年保持在98%以上。2001-2011年,绿色食品产地环境监测面积由5800万亩扩大到2.4亿亩,扩大了3.1倍。绿色食品产品国内年销售额由500亿元增长到3135亿元,出口额由4亿美元增长到24亿美元,分别增长了5.3倍、5倍。2003-2011年,全国农业系统有机食品企业总数由102家增加到1366家,产品总数由231个增加到6379个,分别增长了13.4倍和27.6倍。认证面积从928万亩增加到3838.3万亩,增长了4倍。有机食品产品抽检合格率多年达到100%,产品质量稳定可靠。有机食品产品国内年销售额从9.1亿元增加到154.7亿元,出口额从0.4亿美元增加到4.2亿美元。截至2012年6月,农业部批准登记保护了867个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监测合格率连续三年保持在100%。

检验检测不断深化,监测预警能力显著增强

通过不断努力,逐步建立完善监测制度,形成了覆盖全国的监测网络,为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有中国特色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基本形成。目前监测范围已扩大到全国150个大中城市、80多种农产品、87项参数,基本覆盖主要城市、主要农产品产区以及老百姓日常消费的大宗农产品。制定出台了《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管理办法》等,规范监测和信息行为。

质检体系队伍建立健全。截至目前,共投资建设了部、省、地、县级农产品质检机构1850个,其中,县级农产品综合质检站1705个。农业系统质检机构数量已达到2225个,从业人员2.3万人,五分之一的人员具有高级职称,各级质检机构固定资产总额近130亿元,实验室总面积约150万平方米,质检体系建设取得了长足发展。同时,检测机构管理不断强化,出台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开展了检测机构考核和机构审查认可工作。通过多年来的努力,我国各级质检机构尤其是基层检验检测机构能力大幅提升。

专项整治和农资打假成效明显,突出问题得到有效遏制

专项整治深入推进。近年来,农业部先后组织开展了一系列专项整治行动,一些区域性、行业性的突出问题得到了有效遏制,为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作出了积极贡献。2007年为期四个月的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实现了12个100%的硬指标,特别是全国收缴的875.8吨禁用农药全部销毁;全国大中城市676个农产品批发市场全部纳入监测范围,推动了批发市场落实自检制度。2008年开展的奶站清理整顿和饲料专项整治,顺利完成奶站登记,全国奶站数量由清理整顿前的20393个减少到13503个,所有奶站100%纳入监管范围。2009-2011年连续三年开展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持续深入推进执法监管,对违法违规行为始终保持高压严打态势,高毒农药、“瘦肉精”、水产品中使用违禁物质等突出问题隐患得到了有效遏制。

农资打假全面开展。2001年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斗争部际协调领导小组成立以来,农业部牵头开展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据统计,2002-2011年,全国农业系统共出动执法人员1382.6万人次,检查农资企业813.6万家次,整顿农资市场195.7万个次,立案查处假劣农资案件41.5万件,查获假劣农资399.6万吨,货值46.3亿元,捣毁制假窝点20554个,为农民挽回直接经济损失120亿元。

重大活动保障有力。北京奥运会、上海世博会和广州亚运会等重大活动期间,农业部会同各地政府积极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工作。加强农产品生产基地监管,实施目录制管理,实行产地准出和举办城市的市场准入制度,产地销地联防联控,组织开展专项监测,加大抽检频次和覆盖面,摸索出了行之有效的监管模式,实现了重大活动期间没有发生一例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确保了农产品数量充足、品种丰富、安全可靠。

风险评估全面启动,应急处置有效开展

农产品安全质量篇2

一、指导思想

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通过集中整治,控制生产源头,规范农业种植养殖行为,建立健全从农产品产地环境、投入品、生产过程到流通销售全过程监管链条,建立食用农产品安全追溯体系和责任追究体系,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农产品质量监管网络,把我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确保农产品安全生产和放心消费。

二、工作目标和重点

总的目标是突出抓好源头治理、标准化生产、追溯跟踪、依法惩处、舆论宣传,逐步建立健全以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为目标的服务、管理、监督、处罚、应急五位一体的工作机制,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要解决的重点问题是初级农产品农药、兽药残留超标,种植养殖过程中非法使用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以及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等;重点产品是蔬菜、畜禽产品、水产品等农产品;重点单位是蔬菜生产基地,规模畜禽、水产品养殖场,饲料加工厂,农副产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生鲜产品超市以及农资经营企业等;重点地区是以市区、县城城关为重点区域,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集中整治。坚持一手强化质量监管,一手强化宣传培训工作,监督与指导并重,增强全程监管能力,切实推动长效机制建设。

(一)力争达到四个目标

到今年年底,一是全市中等以上城区农产品批发市场100%纳入质量安全监测范围;二是农产品生产基地、规模种植养殖场、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场)使用违禁农药兽药和饲料添加剂问题基本解决;三是蔬菜、畜禽、水产品农药兽药残留超标率及检出率进一步下降;四是杜绝违规生产、销售和使用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磷胺等五种高毒农药。

(二)突出三项重点

1、突出重点环节检查。一是突出抓好水产养殖用药检查。重点查处水产品养殖过程使用氯霉素等禁限用药物行为。检查水产养殖企业建立生产记录、生产档案、用药记录和销售记录,以及药品和饲料库是否有违禁药品和饲料。二是检查畜禽养殖环节使用瘦肉精、莱克多巴胺、禁用兽药和苏丹红等化学物质的行为。三是检查蔬菜、茶叶、水果等种植环节使用禁限用农药等行为。四是加强生猪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加快推进动物疫病标识追溯体系和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建设,未佩戴耳标的生猪不许调运,严禁不合格生猪进入屠宰环节。

2、突出重点投入品检查。一是以禁用兽药为重点,开展兽药专项检查。整顿和规范兽药经营秩序,坚决打击生产销售非法兽药产品行为。二是以三聚氰胺、“蛋白精”等违禁化学物质为重点,开展饲料专项检查。重点检查生产销售饲料、浓缩饲料、蛋白饲料和宠物饲料的企业,添加三聚氰胺等违禁化工产品的行为。三是以禁用农药为重点,开展农药专项检查。加大农药市场例行检查、监督抽查和违法处罚力度,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生产、经营甲胺磷等五种禁用农药行为。全面推进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业投入品的违法行为。

3、突出重点产品检查。强化对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的监督管理。重点检查认证农产品的资质、产地认定条件、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加强产地监测和对进入市场销售认证产品资质的确认,强化对获证“三品”的检查和监管工作,保证“三品”产品质量,维护“三品”的品牌形象。

(三)确保完成六项重点整治任务:

1、高毒农药整治。加大对违规生产、经营、使用高毒农药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快替代产品及其配套技术的宣传、示范和推广,杜绝违法生产、经营和使用禁限用农药,特别是重点打击在产品中非法添加甲胺磷等禁限用农药成分的违法行为。

2、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以饲料添加剂和宠物饲料为重点,强化市场监督,对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蛋白精”、“瘦肉精”、莱克多巴胺和苏丹红等非法添加物的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3、水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对无公害水产品产地、无公害水产品生产企业、健康养殖示范小区和出口原料备案基地进行重点整治,严查在水产苗种生产、养殖过程中违规使用氯霉素、孔雀石绿和硝基呋喃类药物的行为,扩大监测范围,加强对水产品的加工、流通监管。

4、兽药和生猪生产整治。组织对兽药经营、使用环节进行拉网式检查,发现禁用药物立即收缴销毁,并追查其来源、销售去向。规范兽药标签和生产经营行为。加强产地检疫和耳标管理,推进动物疫病标识追溯体系和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建设,严查无耳标和无检疫证明生猪。组织对病死猪进行无害化处理。

5、认证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开展农产品产地环境执法检查,严厉查处向农产品产地排放或者倾倒废水、废气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清查认证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狠抓原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的使用情况检查,从源头上保障“三品”质量安全,重点检查获证单位是否使用禁限用农兽药;采收、屠宰或捕捞是否符合农(兽)药安全间隔期或休药期的要求。坚决查处假劣认证产品和质量不符合要求的产品,打击伪造、冒用、超范围使用标志等违法违规行为。

6、农产品批发市场整治。指导组织对中等以上城区农产品批发市场销售的农产品开展抽查监测,建立健全定点、定时检验检测制度,坚决依法查处重点地区和重点市场销售假冒伪劣农资和不合格农产品行为。依法处罚仍未建立入市检测制度和不合格产品报告制度的批发市场。各县、区要把本地有影响的农产品批发市场纳入专项整治的监测范围。

三、时间和步骤

9月下旬开始至年底结束,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动员发动(**年9月下旬)。各级农业部门制订方案,提出整治目标,落实整治任务,做好调查摸底、动员发动等工作。

第二,集中整治(**年10月上旬至11月底)。围绕方案确定的工作目标和重点,开展专项整治各项检查,组织督查等活动。

第三,巩固提高(**年12月上旬至12月底)。各级农业部门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组织考核验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市农委成立**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组,农委主任周忠萍同志任组长,戴世文副主任和唐广廷副主任任副组长。工作组下设办公室,成立高毒农药整治组、畜产品质量安全及兽药、生猪整治组、水产品质量安全整治组、认证产品质量安全整治组、蔬菜和农产品批发市场整治组。分别由政策法规科、畜牧水产办、畜牧水产中心、植保环保办、菜篮子办牵头承担相关整治工作任务。各专项整治组要确定专人从事整治工作,提出具体整治方案。办公室设在市场信息科,负责各专项整治组的协调、调度和整治进展宣传等工作。各县、区农业部门要根据市实施方案,结合实际,制订具体方案,提出明确的整治任务和目标,将专项整治的任务和责任逐级落实到乡镇(街道),落实到质检机构、企业、生产基地和批发市场(超市)。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真正形成“地方政府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负总责、农业部门具体抓、生产经营者为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体系。要为专项整治提供必要的人力、资金和技术装备保障,加强应急能力建设。各县、区农业部门要向本级政府提出申请,统筹解决资金投入问题,切实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建设并安排必要的农资打假及抽检经费,在县、区政府统一领导下,要协调本地区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统一领导、指挥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监督管理责任制,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检查和考核。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出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或因此发生恶性事件的地方,要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在专项整治中失职渎职、包庇纵容制假售假违法活动的地方、部门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要严肃查处。

(二)协同配合,标本兼治。各县、区农业部门在专项整治行动中,要加强与工商、质监、卫生、商务、公安等相关部门配合,搞好衔接,建立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区域联动的工作机制,对重点品种、重点单位和重点区域,集中时间,集中力量,联合打击查处。要严格依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从严查处违法行为;要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对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按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对重大制假售假违法行为和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犯罪分子,要依法严惩。同时,积极探索治本之策,加快相关信息化建设,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和检测技术等方面的地方标准,充分发挥有关龙头企业、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的作用。要认真实施农产品的质量追溯制度,建立质量诚信红黑榜机制,实行质量信用等级分类监管,逐步形成失信惩戒机制。

农产品安全质量篇3

一、存在的问题

(一)农产品安全监管队伍有待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面大、量多、任务重,涉及生产、销售、消费等多个领域和多个管理部门,但濮阳市的监管体制尚未顺畅,队伍建设相对落后,监管手段有待加强,执法力量薄弱,经验不足。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小农户”与标准化生产的矛盾日益突出,致使标准化生产普及率不高,虽然濮阳市已推出了多个地方标准,但仍有很大一部分生产者没有参加专业合作社,没有组织化管理,在实际生产过程中没有按标准化规程操作,不科学、不规范生产的现象还普遍存在。

(三)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有待进一步增强农产品质量安全事关人们的健康和社会的安定,但部分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和安全意识不强。1、部分生产者质量安全意识偏低,为了追求产量,大量使用农药、化肥、生长调节剂等农业投入品,导致部分农产品农药残留超标。2、生产者、经营者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识不足,对管理部门举办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培训班应付了事,只听听就完事。3、管理部门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引导力度不强。

二、对策

(一)着力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1、加强市、县监管机构建设。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加强和改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条件,加快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规范化建设,配备必要的执法装备,全面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能力和水平。2、推进乡镇监管机构建设。认真落实中央对乡镇农业公共服务机构建设做出的重大部署,加大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建设力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单独建设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3、积极探索创新监管手段。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信息平台,构建市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信息监控平台,对生产基地、销售市场实行远程视频监控管理,探索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产地追溯管理试点,逐步实现农产品“生产有记录、流向可追踪、质量可追溯、责任可界定”。

(二)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1、提升市、县监测能力。积极对接《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大力争取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项目资金,加快推进市级农产品综合质检中心建设,继续补充和完善县级农产品综合质检站建设,切实增强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公共服务能力,加快推进市、县农产品检测室“双认证”。2、推进乡镇监测建设。依据中央对乡镇农业公共服务机构建设项目,切实将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条件建设统筹纳入全市基层农技推广机构条件建设中,为乡镇或区域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机构配备农产品质量安全快速检测相关设备。3、要求生产组织自检。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要求农产品生产企业、种植合作社等从事农产品生产的组织建立自检室,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切实落实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确保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

(三)全面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督1、突出源头治理。加强农业投入品生产、销售、使用全程监管,以农产品生产违规使用高毒农药问题为重点,强化农药市场执法监管,加强农药使用技术指导,严防超范围、超剂量使用。大力推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推广专业化统防统治。联合有关监管部门依法查处农药生产经营中的违法添加行为,坚决取缔无证无照生产农药的“黑窝点”。在春耕、“三夏”、秋冬种等关键农时季节,集中力量开展种子、农药、肥料、饲料、兽药等重要农资专项打假和执法监管活动。加强对农资批发市场、专业市场、集散地和经营门店的执法监管和农资物流配送的监控力度,从源头消除监管盲区和死角。2、规范经营行为。督促农资门店建立经营台账,确保农业投入品来源、去向清楚,实现高效安全追溯。深入开展“放心农资下乡进村”活动,大力推动农资连锁经营、信用评级和信息化管理。

(四)大力推进农业标准化安全优质产品是生产出来的,不是检测出来的,解决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根本出路是推广农业标准化。1、加快标准制修订进程。每个县(区)每年要制修订1~2个农产品标准或生产技术规程。所制订的标准要实用、科学、有可操作性。要把复杂的本本、条条转化为让老百姓听得懂、记得住、会操作的明白纸、操作卡、顺口溜,防止与实际脱节,纸上谈兵。这项工作大家要深入实际,力求创新。2、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与农业产业化集群培育工作相结合,落实“基地支持、龙头带动、流通服务、特色高效”要求,围绕本地农业产业化集群培育重点,针对性地建设规模化、标准化、专业化和集约化原料生产基地。与创建省级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相结合,100%建立生产记录,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制度,严格执行农药安全使用间隔期规定,大力推广病虫害绿色防控、测土配方施肥等先进技术。3、推进农产品认证。坚持可持续发展思路,科学把握农产品认证重点和方向。无公害农产品要在保障产品质量的前提下发展,逐步扩大总量规模。绿色食品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充分发挥品牌优势,保持稳定的发展态势,不断提升产业素质和管理水平。有机农产品要立足实际,因地制宜,重点突出资源和环境优势,防止盲目发展。地理标志农产品要加快登记进程,确保地域优势、品质特色和品牌价值。4、打造特色品牌农业。围绕特色优势农产品,以大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功能健全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重点,围绕优质小麦、稻米、玉米、花生、蔬菜、食用菌、尖椒等主导产业,整合品牌资源,培育一批“拳头”名牌农产品。

(五)着力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处置能力1、加快完善应急预案。抓紧出台《濮阳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快速反应和查处机制。加强信息报送,健全高效畅通的信息报送体系,完善信息报送的时限、程序和责任,确保问题隐患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2、着力强化舆情监测。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舆情监测与预警信息机制,密切关注公共媒体和公众对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关切,依托执法监管体系和专家队伍及时核查舆情反映的问题。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举报、投诉制度,完善举报线索受理、核查、移送、反馈机制,对举报人实施奖励和保护。3、强化宣传引导。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大力宣传党和政府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政策措施,引导公众客观评价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所取得的进展与成效,正确认识当前濮阳市农业发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所处的发展阶段,增强公众健康、理性的消费观念,树立消费信心。组建农产品质量安全专家队伍,依托农产品质量安全专业技术机构和专家,积极主动地做好公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的科普解读。

农产品安全质量篇4

中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总体状况

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进展与对策——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专家座谈会采撷

全面推进“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

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办法

一种新型的农产品全程质量控制模式——无锡“朝阳模式”的实践与启示

农业标准化的实践与思考

知名品牌为何被市场抛弃——“8901”小麦价格下降的警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2002年第21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2002年第226号

我国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建设的回顾与思考

质检总局2002年国家标准约900项

提高施药机械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措施建议

2002:食品市场十大惊天案

作物品种资源等18个部级质检中心获准对外开展工作

不断创新努力进取——记农业部畜禽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探访北京放心肉菜基地

小辞典

报刊要览

市场扫描

依法全面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综合防治农业立体污染全面提升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

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建设的意见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

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

我国农业企业标准化的特点与作用机制探析

县级农业标准化工作的问题与对策

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对农产品交易费用影响初探

中加双低油菜质量标准体系比较及我国发展对策探讨

发达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概观及其启示

用DRS对加标和未加标果蔬提取物中农药残留的盲样测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NY/T5335-2006无公害食品产地环境质量调查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714号

从标准层面正确理解“三品”概念

短讯

我国农产品质量信息特征分析与技术策略

走科技创新路铸民族品牌魂——北京普析通用仪器有限责任公司发展侧记

发达国家标准体系的特点和启示

市场信息与动态

《农业质量标准》2006年(1~6期)总目录

推行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实践与问题研究

进一步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几点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486号)

我国农药残留监管现状及推进措施

农业部2010年第三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信息

我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现状及对策

苏南发达地区农产品质量全程控制实践探索

新疆木垒县“三品”认证经验与发展举措

食品中农药残留限量标准存在问题及制修订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466号)

我国农业部级质检机构现状调查分析及发展建议

乳与乳制品中黄曲霉毒素M_1的限量确定及测定方法

我国稻米质量安全现状及发展对策研究

农产品安全质量篇5

第一条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提高农产品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产品,是指经种植、养殖、采集、捕捞形成的,未经工业化加工的供人类食用的粮食、蔬菜、瓜果、油料、菌类、畜禽及畜禽产品、水产品等。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产品生产、经营及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省地方性法规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生猪屠宰按照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保证用于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经费投入。

第五条市、县(市)、上街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它各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卫生、食品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环境保护、林业、商务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第七条鼓励、支持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成立或者加入农产品生产经营行业协会。

农产品生产经营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制定并推行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业规范,为会员提供信息、技术服务,指导会员依法从事农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农产品产地管理

第八条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产品品种特性、本地区的自然条件及土壤肥力条件、土壤和水域的有毒有害物质状况等检测结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禁止特定农产品的生产区域,报同级人民政府公布。

第九条市、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合理开发的原则,根据公布的农产品生产区域,编制农产品生产发展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条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生产基地的规划和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环境质量标准的要求。

畜禽饲养、水产养殖基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动物防疫、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规定。

第十一条鼓励、支持农产品生产者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生产基地认定。

第十二条经认定合格,取得认定证书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生产基地的生产者,可以在基地设置相应的标示牌。

第十三条经认定合格、取得认定证书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生产基地,不得擅自变更其名称、面积、范围、生产种类;确需变更的,应经原认定机关批准。

第十四条禁止向农产品产地排放、倾倒、填埋下列污染物:

(一)重金属、硝酸盐、油类、酸液、碱液、有毒废物、放射性废水;

(二)未经处理的含病原体的污水;

(三)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固体废弃物和生活垃圾;

(四)其它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染物。

农产品产地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不得进行农产品生产。

第三章农产品生产管理

第十五条市、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市、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农产品生产执行有关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生产的农产品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

市、县(市、区)农业科研教育机构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加强对农产品生产者质量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第十六条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合理使用肥料、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鼓励科学使用有机肥、微生物肥料、生物农药和可降解地膜等生产资料。

第十七条农产品生产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

(二)将人用药品作为兽药使用;

(三)使用农药捕捞、捕猎;

(四)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生产活动中,应当建立生产记录,如实记载下列事项:

(一)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使用日期、用法、用量及使用者姓名;

(二)动物疫病、植物病虫草害防治情况;

(三)收获、屠宰、捕捞日期。

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当保存两年。

第十九条农产品生产者使用肥料、农药、兽药等投入品的,必须达到安全间隔期、休药期后,方可销售。

第二十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对其生产的农产品应当进行质量安全自检,或者委托法定检测机构进行质量安全检测。检测合格的,附具合格证明。

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的农产品或者病死、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产品,其生产者不得销售,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一条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生产基地不得用非本基地生产的农产品以本基地生产的农产品名义对外销售,不得准许他人以本基地生产的农产品名义销售其他农产品。

第二十二条农产品生产者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或有机食品认证。经认证合格的,可以在其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使用相应的认证标志。

鼓励农产品生产者按照国家规定申请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

禁止伪造、变造、盗用、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或有机食品标志和农产品地理标志。

第四章农产品经营管理

第二十三条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经检测、检疫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禁止销售。

第二十四条城市市区农产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和配送中心,应当配置农产品质量检测设备,配备检测人员,建立相应的检测制度。

城市市区农产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和配送中心应当对进入市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履行管理责任,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查验产地认定证明和该批次合格证明;

(二)按批次进行自检,并公布自检结果;

(三)对自检不合格的农产品暂时滞留,并立即报告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四)建立农产品流通档案和农产品质量检测记录;

(五)与进入市场经营的经营者签订质量安全责任书,明确质量安全责任。

第二十五条禁止销售下列农产品:

(一)农药、兽药残留超标的农产品;

(二)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农产品;

(三)致病性寄生虫和微生物或者微行物毒素超标农产品;

(四)伪造、冒用有关认证标志、检测合格证明的农产品;

(五)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的农产品。

第二十六条农产品集贸市场、超市、专卖店销售农产品的,应当在摊位(专柜)显著位置悬挂农产品标示牌,如实标明或督促零售商户如实标明农产品品种、产地、进货时间及合格证明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对农产品进行包装,必须采用符合卫生标准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并在包装物或者标签上标明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农产品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所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和添加剂等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宾馆、饭店及学校、医院等集体用餐单位采购农产品,应当实行索证制度和进货台帐登记制度。

第三十条鼓励农产品经营者设立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专业市场、超市、专卖店或配送中心,鼓励农产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超市设立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专销区或专柜。

第三十一条外埠农产品进入本市销售,属依法需要检测、检疫的,应当随该批次农产品携带农产品生产基地认定证明材料、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证明材料或产地有关部门出具的检测、检疫合格证明。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市、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中,可以按照职责分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农产品生产、销售及仓储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向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情况;

(三)查阅、复制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记录、档案等有关资料;

(四)依法查封、扣押不符合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的农产品;

(五)以经检测、检疫不合格的外埠农产品向产地县级人民政府通报;

(六)依法查处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市、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生产中和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并委托其设立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性抽查检测。

监督性抽查检测不得收取费用。

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之日起五日内,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检。

第三十四条市、县(市)、上街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可以对在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采用国家认定的快速检测方法进行监督性抽查。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由到结果之日起四小时内申请复检。

第三十五条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性抽查,被检查者应当予以配合。拒绝接受抽查的,禁止其农产品在市场上销售。

对质量不合格的农产品,由市、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生产者、销售者进行无公害化处理;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依法予以销毁。销毁或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被检查者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申请复检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被检查的农产品暂予查封或押扣,经复检合格的,应当及时解封退还当事人。

第三十六条市、县(市)、上街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城市市区农产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超市、专卖店设置农产品速测结果公示栏。

市、县(市)、上街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质量安全档案,定期向社会公布主要农产品质量抽检结果。

第三十七条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并及时向当地农业、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部门应当立即到现场调查处理,并同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未经认定或认定期满未获得重新认定,使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生产基地标示的,由市或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生产记录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建议有关部门撤销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生产基地认定证书;

(三)伪造、冒用、转让、买卖农产品认证标志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农产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和配送中心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或县(市)、上街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触犯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收取费用或实施处罚的;

(二)未按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不合格农产品进入市场销售的;

农产品安全质量篇6

济南市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与发达城市相比相对滞后,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处于刚刚起步阶段。2015年,济南市政府签发2015年1号文件《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明确济南市将尽快建立农产品生产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制定农产品质量追溯管理制度。《意见》明确,济南将创建农产品追溯体系,实行产地准出,实现产品可追溯。农业、林业、畜牧兽医和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搞好衔接,尽快建立农产品生产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信息平台。还将利用“大数据”、物联网、二维码等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数据库平台。根据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济南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已经进入了实施阶段。

2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面临的困境

2.1相关主体认识不到位,积极性不高

一是生产主体没有充分认识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的重要性。由于缺乏强制性的要求,在建立可追溯系统时,必然会增加成本,而且不可能立竿见影,导致参与主体积极性不高。同时,部分参与主体觉得建立可追溯制度反而会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还不如不建立,导致参与主体意识淡薄。二是消费者缺乏认识。消费者对可追溯的含义了解不够深入,没有建立起及时查询相关信息的意识,更不愿意购买比普通食品价格高的可追溯农产品。同时,政府宣传也不够,致使大部分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合作社、种植大户对可追溯系统缺乏认知,对政府在这方面的支持政策了解甚少。

2.2工作保障不足,难以推进追溯管理制度

在组织框架上,可追溯制度体系包括平台建设、部门协调、数据管理、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等方面,济南市部分县区并没有对可追溯制度形成组织框架,导致可追溯制度落实起来比较困难。另外,由于针对可追溯制度没有相关法律依据,并不能对企业进行强制性的要求,所以就造成很多企业在执行上出现问题。资金和人员保障方面,追溯体系建设维护需要人力、物力作支撑,部分县区即便前期在项目支撑下建立追溯平台,后期维护管理工作也很难实施。

2.3没有健全的配套技术

目前,农产品安全可追溯系统是以条码、电子芯片和网络数据库技术为基础,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来完成的,所以建设起来成本比较高,而且对操作人员的能力和技术要求也很高。现在,济南市还严重缺乏相关的配套技术,农产品质量追溯体系执行有一定难度。因此,有待建立一个囊括多种品种类型的、统一标准的、开放性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数据库和信息基础框架系统,在这些配套建设还未完成之前,农产品可追溯体系的全面推广受到很大制约。

2.4农业生产标准化程度不高

如若构建系统完善的农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前提条件是所生产的农产品质量一定要过关,必须达到相关规定和要求,不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就形同虚设了。就济南市的情况来看,虽然农业产业化也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是总体来看产业化、标准化的程度与发达国家相比仍有很大的距离,任重而道远。故此,只有大力发展农产品生产产业化和标准化,才能够从根本上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农产品质量追溯体系。

3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系统建设对策与思考

3.1强化教育和宣传,提高相关主体认识

第一,对政府工作人员,要通过培训增长业务知识,提高业务能力和监管水平,尽快形成一支熟悉政策法律、通晓技术管理的可追溯系统监管队伍;第二,可以对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从业者进行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职业水平和技术标准,学习可追溯任务和操作规范;第三,通过电视、广播和互联网等形式对广大消费者进行相关知识普及,强调建设可追溯系统的重要性,并引导广大消费者参与进来。

3.2提高技术含量,不断研究平台技术业务

加强对科技平台的研究和提高平台的运行标准,逐渐实现平台的时效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在建设可追溯管理体系时,要做到统筹规划,科学有据,高标准、严要求,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逐步实现平台的实用性和规范性。加紧制定追溯信息交换接口规范,以此来促使追溯系统之间信息共享,不断进行科学研究。进行农产品包装标识和农产品质量追溯技术创新,促使便捷式录入终端设备快速研究,不断优化追溯平台各方主体参与流程。

3.3强化相关工作保障,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根据考察,我们建议制定并出台济南市《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办法》,完善追溯体系相关规定,在生产经营主体落实可追溯管理要求时,要提出严格要求;确保在落实可追溯体系时资金到位,强化项目整合[4-5];协调不同行业和不同部门之间进行合作,完善追溯管理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对可追溯系统进行后期监管和维护,强化系统的时效性和真实性,逐步实现全市范围内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3.4强化建设生产标准化

农产品安全质量篇7

一、《通知》的出台充分表明党和国家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常抓不懈的决心

农产品质量安全是重大的民生问题,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党和国家对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高度重视,出台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制订了一系列相关制度规章,不断强化监管措施,连续多年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当前,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形势总体平稳、逐步向好,为保障农产品有效供给、满足消费者需求、增加农民收入做出了重要贡献。2012年,全国蔬菜、畜禽、水产品例行监测合格率分别达到97.9%、99.7%、96.9%。

但是,必须清醒地看到,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基础依然比较薄弱,农产品生产小、散、乱的状况没有得到根本转变,形形的农产品质量问题时有发生,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深层次矛盾尚未根本解决,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长效机制还没有建立起来,消费者对此还不满意。因此,农产品质量安全形势不容乐观,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任务依然艰巨。

在这样的背景下,《通知》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出发,对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做出了全面系统的部署。《通知》的印发,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的高度重视和常抓不懈的决心,影响深远,为今后一个时期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指明了方向,必将对促进农业产业发展、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印发《通知》是落实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重要举措

2013年三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明确了食品安全监管主要由农业、食药两部门负责,规定农业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将商务部的生猪定点屠宰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农业部。随后,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18号),对地方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能划转、机构改革、能力建设、责任落实等提出了统一要求。农产品是食品的源头,由于经营主体数量庞大、分散,生产环节多、链条长,监管难度很大,而相应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相对薄弱。此次印发《通知》,就是要在地方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过程中同步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建立部门间无缝衔接工作机制,提高监督管理的有效性和科学化水平,从源头上更好地保障食品安全。

三、《通知》再次强调了地方政府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属地管理责任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体系,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多年实践证明,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能否抓好,关键在于地方政府是否高度重视,监管责任能否真正逐级落实,只有政府重视了,责任落实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才能得到长足发展,取得应有的成效。

为此,《通知》再次强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农产品质量安全负总责,要求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纳入县、乡级人民政府绩效考核范围,明确考核评价、督查督办等措施。同时,为避免出现监管职责不清、重复监管和监管盲区,地方政府要统筹建立食品药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衔接机制,明确各环节职责分工,并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的失职渎职、徇私枉法等问题依法依纪进行查处。这些具体措施的出台,对于提高地方政府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重视程度,推动监管责任的落实,必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四、《通知》提出要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制度机制

我国农产品品种多、种类丰富,农产品从农田到餐桌,要经过多个环节,供应链条长,运用技术复杂,加之农产品品质和规格不易统一,造成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难度大,必须找准关键节点,采取针对性监管措施,形成全程监管链条。《通知》从进一步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机制出发,按照农产品生产经营链条,从产地环境管理、农业投入品监管、生产过程管控、包装标识、准入准出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要认真贯彻《通知》要求,强化关键点的监管。对产地环境加强监测和普查,实施污染治理,在重污染区要逐步调整种植结构。对农业投入品严格管控,认真执行安全间隔期(休药期)、生产档案记录等制度。在农产品收购、储存、运输环节,推进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管理,建立健全进货查验、质量追溯和召回等制度,把农产品产销各个环节中的生产档案、包装标识、产地准出、索证索票等信息全部串联衔接起来,实现农产品从生产到市场的全链条质量跟踪。推动诚信体系建设,鼓励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建立安全信用档案,积极推进农产品包装标识制度。这些制度的建立,必将促进农产品质量安全实现“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监管,使我国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跃上新的台阶。

五、《通知》强调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

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关键要从生产抓起。多年来,农业部门坚持把农业标准化作为一项带有方向性、基础性的工作予以推动。制定农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7600多项,农兽药残留限量标准2200多项,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18000多项,基本覆盖农产品生产全过程。认证无公害、绿色、有机、地理标志农产品9万多个,在591个县开展农业标准化示范县创建活动,支持建设果菜茶标准园、畜禽养殖标准示范场和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7288个,农业标准化水平得到明显提升,从源头上提升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但是,要清醒地认识到,我国农业生产经营规模小、组织化程度低、标准化生产难度大的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改善,成为影响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通知》对推进标准化生产做出全面部署、提出了明确要求。《通知》的印发,有利于推动各地、有关部门树立绿色生产理念,统筹好数量、质量和效益的关系,把农产品质量安全摆到与数量安全同等重要的高度,推进农业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发展,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要按照《通知》要求,加大农产品质量安全技术推广力度,将安全控制措施转化为广大农民的自觉行动。强化园艺作物标准园、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水产标准化健康养殖示范场和农业标准化示范县建设建设,加强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规模化生产经营主体的技术指导和服务,充分发挥其开展标准化生产的示范引领作用。积极发展优质安全农产品品牌,对安全优质农产品生产、绿色防控技术推广等给予支持。积极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为消费者提供更多更好的优质农产品。这些“治本之策”的实施,对促进我国现代农业发展,维护生态和谐,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必将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六、《通知》明确要求加强畜禽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监管

畜禽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监管是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过程中农业部门的新增职能,必须给予高度重视。为此,《通知》着重强调了做好畜禽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性,要求涉及的职能等要及时划转到位,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衔接。同时,为做好新增职能和旧有工作的统筹协调,要求有关部门统一部署,切实履行好生猪定点屠宰的行业管理、屠宰检疫、品质检验监管、卫生检验监管以及打击私屠滥宰、“瘦肉精”、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等职责,强化巡查和抽检,抓紧研究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督促屠宰企业履行主体责任,严格执行进厂(场)登记、肉品检验、“瘦肉精”自检等制度。这些具体要求为畜禽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确定了重点,为职能的顺利调整和相关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了基础。

七、《通知》强调要深入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治理

2008年以来,农业部门在全国持续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以打击违法违规使用“禁用高毒农药”、“瘦肉精”、孔雀石绿、硝基呋喃、三聚氰胺等违禁药物为重点,严厉查处了一批涉农违法案件。以2013年为例,全国共出动执法人员310万余人次,检查相关生产经营单位274万家,查处问题5.1万起,可以说成效显著。

但是,从目前情况看,一些问题始终没有禁绝,一些问题还很容易死灰复燃,必须始终保持高压严打态势,把专项整治坚持下去。对此,《通知》着重强调继续深入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巩固成果、防止反弹、建立监管长效机制。要求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行政执法,加大案件查办和惩处力度,认真贯彻“两高”司法解释,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严惩违法犯罪行为。加大案件曝光力度,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切实做到惩处一个、警示一批、教育一片。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监督抽查,集中排查和治理带有行业共性的隐患和“潜规则”,严密防范系统性风险。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县创建活动,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和模式。我们相信,通过不遗余力的打击和坚持不懈的努力,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发生必将得到有效控制,人民群众的消费安全也将得到切实保障。

八、《通知》将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建设摆在突出位置

长期以来,农业的主要任务是保供给,增加产量是第一位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基础相对薄弱,越往基层力量越弱。新的职能调整后,现有监管能力与监管任务不适应的问题更突出。《通知》对加强基层监管能力建设提出明确而又具体的要求,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和指导性,为我们还清欠账,补齐短板,切实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指明了方向。

《通知》要求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测、执法等工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切实加大投入力度,加强工作力量,尽快配齐必要设施设备。特别要加强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纳入农业综合执法范围,确保监管工作落到实处。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通知》要求整合各方资源,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实现各环节检测的相互衔接与工作协同,防止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

对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通知》提出要落实责任,做好农民培训、质量安全技术推广、督导巡查、监管措施落实等工作,切实发挥应有的作用。

九、认真学习领会,贯彻落实好《通知》各项要求

农产品安全质量篇8

[关键词]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为认真贯彻《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加强农业投入品监管等方面的有关文件和规定,围绕种植业产品及无公害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生产环节,按照“狠抓源头、标本兼治、综合治理、重点突破”的工作原则,完善“三品”生产企业全程质量控制体系,强化执法监管,加大监测力度,建立监管长效机制,切实提高农民科学生产、文明生活的能力和水平,确保人民群众吃的安全,吃的健康,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扎实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确保不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全面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水平。

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是一个长期、艰巨、复杂的任务,伴随着现代农业发展的全过程。要实现“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目标,关键是要把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作为主线,把农产品质量安全作为现代农业建设的关键环节,将农产品质量安全与现代农业发展紧密结合起来,在政策、科技、投入等方面切实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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