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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遗文化的类别8篇

时间:2023-10-10 10:36:04

非遗文化的类别

非遗文化的类别篇1

在非遗各众类别中,有许多类别本身就是由各种民间休闲活动组成,如节日类部级非遗春节(腊月初八喝腊八粥、二十三日祭灶、吃关东糖和糖粥、除夕夜包饺子、包汤圆、做年糕、吃团圆饭守岁、贴春联、年画、剪纸和放爆竹)、元宵节(开大市、迎财神、吃元宵、游灯会、猜灯谜、戴柳、踏青、放风筝、荡秋千、娱乐游戏等)、清明节(禁火、扫墓、戴柳、踏青、放风筝、荡秋千、娱乐游戏等)、端午节(.划龙舟、吃粽子、各种防五毒习术等)。这类非遗有拥有长久历史并且在大范围具有影响力,是活态传承至今的文化精品。由此可见,我国节日类非物质文化本身就具有天然的休闲性,由一系列休闲活动组成,通过一系列的休闲活动提升了民族了凝聚力,并且创造了更为灿烂的文化,休闲是文化的基础。通过非遗与国民休闲基于逻辑层面上及天然的关系可知:非物质文化与与国民休闲有缕不断的天然渊源关系,同时非遗的活态传承与创新也需要把非遗推向休闲市场。

二、吉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性旅游休闲产品开发

(一)吉安自然、人文及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况吉安,位于江西中部,罗霄山脉中段,赣江的中游,东西南三面环山,以汉民族为主,并且多达37个少数民族杂居于此,山地文化与平原文化相互交融形成著名的庐陵文化区。庐陵文化以“崇文重教、宽厚包容”为典型特征,自唐以来先后18位状元,16位榜眼,14位探花,近三千位进士,文风鼎盛。据2013年对吉安一市两区十县的非遗实地调查:其中部级非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是长期以来人类活动的产物,同时也要受到当今人类活动的影响,随着大众休闲时代的到来,人们也越来遗项目有3项,省级非遗项目共计72项,市级非遗项目有95项,县(区)级非遗项目多达320项;从种类上看,吉安市非遗项目涵盖了非遗全部十大门类;在省级非遗名录中其中主要类别分别是民间文学类占15%、传统舞蹈类占21%、传统技艺类占24%,民俗类占17%,四项合计占77%。吉安的非遗虽然数量多,种类丰富,品级较高。但是由于现代社会环境的改变,非遗面临资金、技术,特别是人才匮乏使得非遗的传承受到严峻考验.

(二)吉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性旅游休闲开发1、吉安非遗保护性旅游休闲开发在非遗的十大类中,在保护的前提下,利用非遗与现代休闲的渊源,可以将各类别的特点开发成相对应的休闲旅游产品,在推向旅游市场的同时使自身得到活态的传承与保护。2、体验性文化休闲体验产品一般分为静态产品、单向动态产品、双向动态产品。在非遗分类中,民间文学、传统医药及非遗相关的实物及场所可以开发成静态产品;传统音乐、传统舞蹈、传统戏剧、曲艺、传统美术可以开发单向动态产品;传统技艺、民俗可以开发双向动态产品。吉安民省级以上间文学类非遗主要以文天祥、杨万里等名人故事传说为主,对于这类非遗可以制成书籍、音像制品等供游人当作纪念品或者阅读。非遗相关的实物及场所(古祠堂、古民居、古书院、古寺庙道观、古牌坊等)是吉安庐陵文化主要组成部分,这些实物是游客感受非遗的重要媒介,同时也可供游人休憩。吉安非遗中可供开发的单向动态产品比较多,但这类非遗在休闲旅游开发中容易造成表演的常态化、碎片化,将的舞蹈、音乐、曲艺剥离原生环境,造成非遗的异化,这就需要建立相对健全的文化生态博物馆,另外,为了更好的保护传承以及方便游客体验,可以对技艺类非遗进行生产性保护。这类非遗的文化属性主要依存于生产的实践过程、形态特征和功效作用,也只有在生产实践的具体活动中才能得到展现和发挥。这类非遗与旅游市场的结合无疑是焕发了新的生命。3、养生文化休闲现在人们越来越注重身体的健康,养生也成为休闲旅游的热门。在个人养生方面,吉安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它有一批富有文化内涵的名村及名镇如永和镇、富田镇、渼陂村、燕坊村等,并且环境优美。还有一些名山名寺如玉笥山、青原山的净居寺,这此禅宗圣地为喜好清静的游客提供绝佳之处。这客观为一些可供养生类非遗的活态传承提供了良好的基础。4、特色小吃文化休闲特色小吃在旅游休闲中不可或缺。这为食物技艺类非遗保护提供了动力支持。吉安非物质遗产中有一大批是属于这一类的技艺如安福火腿制作技艺、峡江米粉制作工艺、永丰玉扣纸制作技艺、永新和子四珍制作技艺、吉安薄酥饼制作工艺、泰和酱菜手工腌制技艺、峡江店头丝糖等。这些技艺在激活提高休闲满意度的同时也为扩大了自身的生存空间。

三、结语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五千年来传统文化的精华,但作为活态文化遗产它不是静止不动的在原生环境,这不仅不利于自身的发展,也是不现实的。本文以吉安非遗为例,在保护前提下将休闲与非遗开发进行探究,并得出以下结论:

(一)非遗与国民休闲具有的天然关系。不论当今二者发展所需还是由古代至今休闲发展演变以及非遗与休闲内在关系的探究,都可以得出:非遗与国民休闲具有的天然渊源关系。

(二)提倡体验与文化消费休闲的今天,非遗的活态性在为开发成休闲活态产品的最大优势,但同时也是非遗中最为脆弱的环节。在现实的旅游的开发当中很容易使非遗剥离原生地,特别是传统音乐、传统舞蹈为了迎合旅游者口味进行表演常态化、刻意美化。

非遗文化的类别篇2

[关键词]商人公会 经济社会 职能

[中图分类号]K2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2)08-0079-02

非遗是人类共同守护的精神财富,通过建立非遗名录可以从一定意义上保护非遗。目前,我国成为拥有世界非遗项目最多的国家,有36个项目入选非遗名录(包括急需保护名录)。萨满文化产生久远,在宗教、民俗、文学、艺术领域影响深远。非遗名录中有许多项目都渗透着萨满文化,萨满文化以特殊的姿态仍然成为人类精神世界的组成部分。对非遗目录中的萨满文化遗存进行梳理,借助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及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2011年)的实施,有助于保护和研究萨满文化这种记录人类思维发展轨迹的宝贵财富。

一、世界非遗名录中体现的萨满文化遗存

在120多个世界非遗名录中,受到萨满文化影响和渗透的有6项,我国有两项。我国赫哲族伊玛堪说唱中有叙述萨满求神的故事,这样萨满文化就以文学形式在赫哲族文化中传承至今。

越南的西原人主要信仰萨满教,他们的铜锣文化空间中有对铜锣的崇拜,认为锣钲声是人、神交流的“语言”,这正是萨满文化的表现。马来族社会创造马克—扬戏剧的一些仪式表演多是有关萨满巫师的,体现的是巫师通过唱歌、附体舞蹈等治愈患者。博逊地区的居民仍然保持着一些传统仪式,包括治病的萨满仪式,从而在博逊地区文化空间中,萨满文化也占有一席之地。板索里史诗说唱起源于17世纪的朝鲜西南部,据考证是萨满说唱的一种新形式,只是后来增加了新的文学内容。

二、我国部级非遗名录中的萨满文化遗存分析

目前,我国公布了三批部级非遗名录,共1219项。在这些非遗名录中,有一些项目渗透着萨满文化,尤其以民俗类为多(见表1)。在我国细分的10种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有5种非遗名录中的项目体现出萨满文化遗存,分别是民间文学、民间舞蹈、民间美术、曲艺和民俗。而民间音乐、传统戏剧、杂技竞技、传统医药、传统手工技艺这5种非遗目录中则没有涉及萨满文化。

三、我国省级非遗名录中的萨满文化遗存分析

我国省级非遗名录中有着萨满文化遗存分布的集中在黑、吉、辽、蒙、新等省份和自治区,正是集中在早期信奉萨满教的少数民族聚集区,不过也有像青海土族纳顿节那样保留萨满文化残影。从表2中分析出,满族的萨满文化遗存最为丰富,其次是蒙古族。从类别上看,仍然是民俗类最多,有17项,增加了一项手工技艺——萨满骨质神偶制作。

表2 部分省级非遗名录中的萨满文化遗存分布(部级非遗名录已包含的除外)

以上对非遗名录中的萨满文化遗存进行了细致的梳理,从非遗级别、非遗类型、所在民族、所在地区进行了统计划分。萨满文化对于民族地区的民族文化产生的深远影响可见一斑。《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鼓励发挥非遗资源的特殊优势,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上,可以合理利用非遗代表项目开发有市场潜力的民族文化产品和服务。渗透在非遗项目中的萨满文化,可以在当代社会继续承载着使命,镌刻着色彩鲜明的地域文化和民族文化。

【参考文献】

非遗文化的类别篇3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管理;优化管理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概述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基本内涵

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是以多种非物质形态存在的、与群众的生活紧密联系的、经过世代传承下来的文化表现形式,包括口头的艺术传统、传统的表演艺术、各种民间活动、传统节日以及传统手工,例如手工器具、实物以及相关的手工制品。从形式来看,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分为两类,一类主要是传统的民间文化形式,例如表演艺术、传统技能等,一类是具有时间性与空间性的文化活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核心是一种以人为本的动态的文化,它重点强调的是人类传统的技艺与精神,最突出的特点就是活态性。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类型

1.实物类档案。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实物类档案即在文化活动中形成的文化成果,作为一种以实物形态存在的成果,在文化活动中主要是起到了媒介性的辅助作用。比较典型的例如民间传统祭祀活动中需要使用的面具、器皿以及装饰,舞蹈活动中使用的道具,传统的黑陶工艺制作出的器皿,针灸使用的银针类型,这些都属于实物类档案。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一些实物类档案也具有文物性质,组要重点保护。

2.文献类档案。文献类档案主要是通过文字形式就下来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包括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活动,以及关于传承者的基本情况,这些文字材料、文献记录、报纸期刊都是文献类档案,材料涉及的种类较多,除此之外,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而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等,也属于文献类档案。

3.申遗相关档案。档案馆的申遗相关档案即某一非物质文化申请的过程中,涉及到的相关的材料。这类档案主要包括在为申遗而准备的材料以及在申报过程中不断补充的文献,基本用途是介绍文化的基本情况,在申报过程中的宣传、新闻材料,以及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保护过程中形成的文献和材料。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档案管理

(一)妥善的材料整理。优化档案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档案管理工作,首先要进行妥善的材料整理工作,并积极进行申遗相关工作。特别是要详细记录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的登记工作,其他的文献类档案要按照类别以及时间整理,这样在查找的过程中才能更加便捷,可以在档案馆中随时提取。

(二)积极参与遗产保护。档案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离不开积极参与相关的保护工作,活动记录材料是档案的最终要来源,因此档案馆也要积极参与各项非物质遗产保护的相关工作,及时建档,既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录入,收集材料要齐全,包括媒体报道以及相关的书籍,各种信息对于完善档案材料都至关重要。其次是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继承人的档案,这样保证遗产可以时代传承、发扬光大,同时继承人也能提供更多宝贵的原始资料。

(三)设立专门的档案收集小组。档案馆的档案管理工作,要设立专门的档案收集小组,对于我国地方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更系统的材料收集工作。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档案整理不仅内容繁杂,而且具有极强的专业性,如果没有专业基础,是很难进行系统全面的档案管理。因此,档案的管理要坚持循序渐进原则,将处于零散状态的材料分门别类,同时还要积极通过多种渠道获取材料,保证档案工作的系统性完整性。

(四)建立档案的分级管理制度。我国文化博大精深,非物质文化遗产通常分布在各个地方,有的散落在民间,想要进行系统的收集归类,是比较困难的,因此需要建立档案的分级管理制度,并逐步推行数字化管理,进行数据库的对接工作,实现资源共享。各个地方的档案馆要各尽其责,将各自地方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信息进行仔细地收集、整理、存储,并建立数据库,通过网络系统平台实现资源共享。一些没有详细记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寻找到遗产继承人,通过录音录像、口述表演的形式来建立档案,对于比较重要的内容要妥善保存,定期整理,这样才能充分发挥文化资源的作用。

(五)拓宽档案收集途径。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的内容繁多,涉及的范围比较广,一些所有权的归属比较复杂,因此档案馆的管理部门要树立全新的管理理念,针对不同情况,适当拓宽档案的收集途径,通过多种形式来开展有效的档案收集管理工作。对于所有权为国家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要遵守相关的档案法规,将各种相关的实物资料、文字文献都收集进档案馆,对于集体所有以及个人所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档案馆要积极鼓励民间所有者向档案馆捐赠或者寄存。同时,档案馆也要做好收买的准备,设立专门的基金,专门收购一些宝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信息,并将一些珍贵文物征收进档案馆。

三、结语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我国宝贵的文化财富,当今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重视,每年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申报的数量都在增加,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关档案材料需要得到更加妥善的管理,从档案文献的整理、积极参与遗产保护、设立专门的档案收集小组、建立档案的分级管理制度、拓宽档案的收集途径,从各个方面综合完善管理,繁荣我国的文化事业。

参考文献

[1] 陈祖芬.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管理主体研究――以妈祖信俗档案管理为例[J].档案学通讯,2011,01(18).

[2] 王旭东.论档案文化资源的开发利用[D].云南大学, 2013,06(01).

[3] 陈竹君.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研究[D].安徽大学, 2010, 05(01).

非遗文化的类别篇4

,“主要源自日本于1950年颁布的《文化财保护法》中提出的“无形文化财”的概念,首次将‘有形文化财’区分出来”。但1972年的《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公约》保护的文化遗产也只局限于物质类,而未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1997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了建立“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的决议。此后,在2003年10月教科文组织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并设立《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自此,“非物质文化遗产”取代了之前的“口头与非物质遗产”。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在《公约》第二条得到清楚的规定:“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各个群体和团体随着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历史条件的变化不断使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创新,同时使他们自己具有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从而促进了文化多样性和人类的创造力。在本公约中,只考虑符合现有的国际人权文件,各群体、团体和个人之间相互尊重的需要和顺应可持续发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以下方面:(1)口头传说和表述,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2)表演艺术;(3)社会风俗、礼仪、节庆;(4)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5)传统的手工艺技能。虽然“非物质文化遗产”一词容易使人误认为不需以物质为载体,但根据《公约》第三十九条又规定中文文本是有效文本,因此该词一直使用至今。

我国曾使用不同的术语,如民间文学艺术、民间传统文化、传统知识。直到2005年《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间。”包括六大方面:(1)口头传统,包括作为文化载体的语言;(2)传统表演艺术;(3)民俗活动、礼仪、节庆;(4)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5)传统手工艺技能;(6)与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

比较《公约》和《办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定义的区别,《公约》对定义更加详细。在分类中,《办法》更强调传统性,还特意增加兜底条款“与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

(二)与几个概念的区别

“学界在讨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征时,往往提到地域性、民族性、传统性等”,但这并非一定是“非遗”所固有的,其他类型的遗产也可能具有,如泰山。”“作为自然和文化遗产,位于黄河流域,五岳之东,一直作为中国古时的帝王敬天的场所,同时具有地域性和民族性。”

与“世界文化遗产”的区别。非物质性是“非遗”与“世界文化遗产”的根本区别。《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第1条规定:“文化遗产包括:文物: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建筑物、碑雕和碑画、具有考古性质成份或结构、铭文、窟洞以及联合体;建筑群: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在建筑式样、分布均匀或与环境景色结合方面,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单立或连接的建筑群;遗址:从历史、审美、人种学或人类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人类工程或自然与人联合工程以及考古地址等地方。”另外,在保护方法上,两者也有重大的区别,“世界文化遗产”主要运用物理、环境的方法;而“非遗”则主要通过遗产拥有者传承的方法。“如入选‘非遗’《格萨尔》史诗是靠后人的口口相传。”

与“传统知识”的区别。出于保护角度的区别,“非遗”是从民俗传统保护的角度出发,而“传统知识”是从知识产权保护的角度出发。WIPO对传统知识的定义为:“传统知识……是指基于传统的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表演;发明;科学发现;设计;标志、名称和符号;未公开信息;以及其他一切来源于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智力活动,基于传统的革新和创造成果。并不包括非遗的社会实践、仪式、节庆活动。 与民间文艺表达(又称传统文化表达)的区别

。根据WIPO和教科文组织制定的《保护民间文艺表达免受违法利用和其他损害示范法》,仅限于艺术遗产,排出了科学知识在外,而“非遗”则包括两者。

二、保护制度

“《公约》自2006年4月20日生效,规定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制度。教科文组织总干事松浦晃一郎祝贺道,这一新文书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了恰当的保护手段,从而填补了一个重大的司法空白。”“截至2010年6月10,共有134批准了该公约。”

(一)名录制度

1999年,教科文组织通过了设立“人类口头与非物质遗产代表作名录”(以下简称“口头遗产”)的决议,后自《公约》生效后,“口头遗产”就纳入到“非遗”名录(第三十一条)。至2001年,每两年一次。

根据《执行的业务指南》(2010年6月修正),列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遗产符合以下所有标准:(1)该遗产属于《公约》第2条定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2)将该遗产列入名录,有助于确保扩大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影响,提高对其重要意义的认识,促进对话,从而体现全世界的文化多样性,并有助于见证人类的创造力。(3)制订的保护措施对该遗产可起到保护和宣传作用。(4)在社区、群体,或适当时有关个人尽可能最广泛的参与下,在其自由事先知情同意下,该遗产得以申报。(5)该遗产已按《公约》第11条和第12条的规定,列入申报缔约国境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清单。至今,教科文组织应经宣布五批代表作,全世界共213个“非遗”入选该名录,中国占其中的共28个。 (二)国际合作与援助制

“尽管《公约》没明确像《月球协定》、《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一样,将‘非遗’明确为‘人类共同遗产’”,但还是明确的指出:“保护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普遍的意愿和共同关心的事项,……国际社会应当本着互相合作的精神与本公约缔约国一起为保护此类遗产做出贡献。”因此,在第一条总则第1.4条关于本公约的宗旨便指出:“开展国际合作及提供国际援助。”

在第20至24条中,详细规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国际援助的目的、形式、条件、申请、以及受援助缔约国的任务。国际援助可采取的形式如下:“(1)对保护这种遗产的各方面进行研究;(2)提供专家和专业人员;(3)培训各类所需人员;(4)制订准则性措施或其他措施;(5)基础设施的建立和营运;(6)提供设备和技能;(7)其他 财政和技术援助形式,包括在必要时提供低息贷款和捐助”这些援助涵盖了人才、制度、技术、资金等必要的层面。

(三)基金制度

为了实施国际合作和援助,《公约》规定了要建立一项“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基金”(下称“基金”),根据第25.3条,资金的来源包括:(1)缔约国的纳款;(2)教科文组织大会为此所拨的资金;(3)以下各方可能提供的捐款、赠款或遗赠:第一,其他国家;第二,联合国系统各组织的和各署以及其他国家组织;第三,公营或私营和个人;(4)基金的资金所得的利息;(5)为本基金募集的资金和开展活动之所得;(6)委员会制定的基金条例所许可的所有其他资金。

另外,防止基金用于政治目的,第25.6条还进一步规定:“对基金的捐款不得附带任何与本公约所追求之目标不相符的政治、经济或其他条件。”

(四)报告制度

《公约》在第29、30条分别规定了缔约国的报告制度和委员会的报告制度。缔约国应当按照委员会确定的方式和周期向其报告它们为实施本公约而通过的法律、规章条例或采取的其他措施的情况。委员会应在其开展的活动和缔约国报告的基础上,向每届大会提交报告,该报告应提交教科文组织大会。通过报告报告,委员会得以监督缔约国立法行为和行政行为等保护措施,有效地使《公约》得到实施。

三、结论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面临着全球化的挑战,保护的任务是极其繁琐、艰巨,国际保护显得是极其必要的。代表作名录的建立,能有效地提高全世界人民对多元 化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视;另外国际合作和援助,能促进国际交流,加强国际的保护。再加上非物质文化遗产基金的基金,使得这些国际保护得到资金的保障。同时,避免干涉内政,国际保护不能出于其他政治目的。 参考文献: [1]李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国际法律保护.山东大学.2008. [2]李墨

丝.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制研究——以国际条约和国内立法为中心.华东政法大学.2009.

[3]杨帆.世界自然与文化遗产..

[4]叶超.《格萨尔》——从口口相传到白纸铅字./book/2004-06 /16/content_1528494.htm.

[5]张德财.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研究.华东政法大学.2007.

[6]IntangibleCulturalHeritage./culture/ich/index.php?lg=en&pg=00024.

非遗文化的类别篇5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

(一)概念的溯源

“非物质文化遗产”http://的概念,“主要源自日本于1950年颁布的《文化财保护法》中提出的“无形文化财”的概念,首次将‘有形文化财’区分出来”。但1972年的《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公约》保护的文化遗产也只局限于物质类,而未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1997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了建立“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的决议。此后,在2003年10月教科文组织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并设立《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自此,“非物质文化遗产”取代了之前的“口头与非物质遗产”。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在《公约》第二条得到清楚的规定:“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各个群体和团体随着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历史条件的变化不断使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创新,同时使他们自己具有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从而促进了文化多样性和人类的创造力。在本公约中,只考虑符合现有的国际人权文件,各群体、团体和个人之间相互尊重的需要和顺应可持续发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WWW.133229.cOm”包括以下方面:(1)口头传说和表述,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2)表演艺术;(3)社会风俗、礼仪、节庆;(4)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5)传统的手工艺技能。虽然“非物质文化遗产”一词容易使人误认为不需以物质为载体,但根据《公约》第三十九条又规定中文文本是有效文本,因此该词一直使用至今。

我国曾使用不同的术语,如民间文学艺术、民间传统文化、传统知识。直到2005年《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间。”包括六大方面:(1)口头传统,包括作为文化载体的语言;(2)传统表演艺术;(3)民俗活动、礼仪、节庆;(4)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5)传统手工艺技能;(6)与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

比较《公约》和《办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定义的区别,《公约》对定义更加详细。在分类中,《办法》更强调传统性,还特意增加兜底条款“与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

(二)与几个概念的区别

“学界在讨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征时,往往提到地域性、民族性、传统性等”,但这并非一定是“非遗”所固有的,其他类型的遗产也可能具有,如泰山。”“作为自然和文化遗产,位于黄河流域,五岳之东,一直作为中国古时的帝王敬天的场所,同时具有地域性和民族性。”

与“世界文化遗产”的区别。非物质性是“非遗”与“世界文化遗产”的根本区别。《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第1条规定:“文化遗产包括:文物: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建筑物、碑雕和碑画、具有考古性质成份或结构、铭文、窟洞以及联合体;建筑群: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在建筑式样、分布均匀或与环境景色结合方面,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单立或连接的建筑群;遗址:从历史、审美、人种学或人类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人类工程或自然与人联合工程以及考古地址等地方。”另外,在保护方法上,两者也有重大的区别,“世界文化遗产”主要运用物理、环境的方法;而“非遗”则主要通过遗产拥有者传承的方法。“如入选‘非遗’西藏《格萨尔》史诗是靠后人的口口相传。”

与“传统知识”的区别。出于保护角度的区别,“非遗”是从民俗传统保护的角度出发,而“传统知识”是从知识产权保护的角度出发。wipo对传统知识的定义为:“传统知识……是指基于传统的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表演;发明;科学发现;设计;标志、名称和符号;未公开信息;以及其他一切来源于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智力活动,基于传统的革新和创造成果。”并不包括“非遗”的“社会实践、仪式、节庆活动”。

与“民间文艺表达”(又称传统文化表达)的区别。根据wipo和教科文组织制定的《保护民间文艺表达免受违法利用和其他损害示范法》,仅限于艺术遗产,排出了科学知识在外,而“非遗”则包括两者。

二、保护制度

“《公约》自2006年4月20日生效,规定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制度。教科文组织总干事松浦晃一郎祝贺道,这一新文书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了恰当的保护手段,从而填补了一个重大的司法空白。”“截至2010年6月10,共有134批准了该公约。”

(一)名录制度

1999年,教科文组织通过了设立“人类口头与非物质遗产代表作名录”(以下简称“口头遗产”)的决议,后自《公约》生效后,“口头遗产”就纳入到“非遗”名录(第三十一条)。至2001年,每两年一次。

根据《执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业务指南》(2010年6月修正),列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遗产符合以下所有标准:(1)该遗产属于《公约》第2条定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2)将该遗产列入名录,有助于确保扩大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影响,提高对其重要意义的认识,促进对话,从而体现全世界的文化多样性,并有助于见证人类的创造力。(3)制订的保护措施对该遗产可起到保护和宣传作用。(4)在社区、群体,或适当时有关个人尽可能最广泛的参与下,在其自由事先知情同意下,该遗产得以申报。(5)该遗产已按《公约》第11条和第12条的规定,列入申报缔约国境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清单。至今,教科文组织应经宣布五批代表作,全世界共213个“非遗”入选该名录,中国占其中的共28个。

根据“执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业务指南”(2010年6月修正),列入《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遗产符合以下所有标准:(1)该遗产属于《公约》第2条定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2)尽管社区、群体,或适当时有关个人和缔约国做出了努力,但该遗产的生存能力仍然受到威胁,因此该遗产急需保护;或者,该遗产面临严重威胁,若不立即保护,将难以为继,因此,该遗产特别急需保护。(3)制订保护措施,使社区、群体,或适当时有关个人能够继续演绎和传承该遗产。(4)在社区、群体,或适当时有关个人尽可能最广泛的参与下,在其自由事先知情同意下,该遗产得以申报。(5)该遗产已按《公约》第11条和第12条的规定,列入申报缔约国境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清单。(6)在极为紧急的情况下,经与有关缔约国正式协商,根据《公约》第17.3条,将该遗产列入名录。至此,“全球共有16项代表作被纳入《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其中包括中国遗产6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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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合作与援助制

“尽管《公约》没明确像《月球协定》、《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一样,将‘非遗’明确为‘人类共同遗产’”,但还是明确的指出:“保http://护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普遍的意愿和共同关心的事项,……国际社会应当本着互相合作的精神与本公约缔约国一起为保护此类遗产做出贡献。”因此,在第一条总则第1.4条关于本公约的宗旨便指出:“开展国际合作及提供国际援助。”

在第20至24条中,详细规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国际援助的目的、形式、条件、申请、以及受援助缔约国的任务。国际援助可采取的形式如下:“(1)对保护这种遗产的各方面进行研究;(2)提供专家和专业人员;(3)培训各类所需人员;(4)制订准则性措施或其他措施;(5)基础设施的建立和营运;(6)提供设备和技能;(7)其他财政和技术援助形式,包括在必要时提供低息贷款和捐助”这些援助涵盖了人才、制度、技术、资金等必要的层面。

(三)基金制度

为了实施国际合作和援助,《公约》规定了要建立一项“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基金”(下称“基金”),根据第25.3条,资金的来源包括:(1)缔约国的纳款;(2)教科文组织大会为此所拨的资金;(3)以下各方可能提供的捐款、赠款或遗赠:第一,其他国家;第二,联合国系统各组织的和各署以及其他国家组织;第三,公营或私营和个人;(4)基金的资金所得的利息;(5)为本基金募集的资金和开展活动之所得;(6)委员会制定的基金条例所许可的所有其他资金。

另外,防止基金用于政治目的,第25.6条还进一步规定:“对基金的捐款不得附带任何与本公约所追求之目标不相符的政治、经济或其他条件。”

(四)报告制度

《公约》在第29、30条分别规定了缔约国的报告制度和委员会的报告制度。缔约国应当按照委员会确定的方式和周期向其报告它们为实施本公约而通过的法律、规章条例或采取的其他措施的情况。委员会应在其开展的活动和缔约国报告的基础上,向每届大会提交报告,该报告应提交教科文组织大会。通过报告报告,委员会得以监督缔约国立法行为和行政行为等保护措施,有效地使《公约》得到实施。

非遗文化的类别篇6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

(一)概念的溯源

“非物质文化遗产”论文联盟的概念,“主要源自日本于1950年颁布的《文化财保护法》中提出的“无形文化财”的概念,首次将‘有形文化财’区分出来”。但1972年的《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公约》保护的文化遗产也只局限于物质类,而未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1997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了建立“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的决议。此后,在2003年10月教科文组织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并设立《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自此,“非物质文化遗产”取代了之前的“口头与非物质遗产”。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在《公约》第二条得到清楚的规定:“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各个群体和团体随着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历史条件的变化不断使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创新,同时使他们自己具有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从而促进了文化多样性和人类的创造力。在本公约中,只考虑符合现有的国际人权文件,各群体、团体和个人之间相互尊重的需要和顺应可持续发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以下方面:(1)口头传说和表述,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2)表演艺术;(3)社会风俗、礼仪、节庆;(4)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5)传统的手工艺技能。虽然“非物质文化遗产”一词容易使人误认为不需以物质为载体,但根据《公约》第三十九条又规定中文文本是有效文本,因此该词一直使用至今。

我国曾使用不同的术语,如民间文学艺术、民间传统文化、传统知识。直到2005年《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间。”包括六大方面:(1)口头传统,包括作为文化载体的语言;(2)传统表演艺术;(3)民俗活动、礼仪、节庆;(4)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5)传统手工艺技能;(6)与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

比较《公约》和《办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定义的区别,《公约》对定义更加详细。在分类中,《办法》更强调传统性,还特意增加兜底条款“与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

(二)与几个概念的区别

“学界在讨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征时,往往提到地域性、民族性、传统性等”,但这并非一定是“非遗”所固有的,其他类型的遗产也可能具有,如泰山。”“作为自然和文化遗产,位于黄河流域,五岳之东,一直作为中国古时的帝王敬天的场所,同时具有地域性和民族性。”

与“世界文化遗产”的区别。非物质性是“非遗”与“世界文化遗产”的根本区别。《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第1条规定:“文化遗产包括:文物: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建筑物、碑雕和碑画、具有考古性质成份或结构、铭文、窟洞以及联合体;建筑群: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在建筑式样、分布均匀或与环境景色结合方面,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单立或连接的建筑群;遗址:从历史、审美、人种学或人类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人类工程或自然与人联合工程以及考古地址等地方。”另外,在保护方法上,两者也有重大的区别,“世界文化遗产”主要运用物理、环境的方法;而“非遗”则主要通过遗产拥有者传承的方法。“如入选‘非遗’《格萨尔》史诗是靠后人的口口相传。”

与“传统知识”的区别。出于保护角度的区别,“非遗”是从民俗传统保护的角度出发,而“传统知识”是从知识产权保护的角度出发。wipo对传统知识的定义为:“传统知识……是指基于传统的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表演;发明;科学发现;设计;标志、名称和符号;未公开信息;以及其他一切来源于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智力活动,基于传统的革新和创造成果。”并不包括“非遗”的“社会实践、仪式、节庆活动”。

与“民间文艺表达”(又称传统文化表达)的区别。根据wipo和教科文组织制定的《保护民间文艺表达免受违法利用和其他损害示范法》,仅限于艺术遗产,排出了科学知识在外,而“非遗”则包括两者。

二、保护制度

“《公约》自2006年4月20日生效,规定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制度。教科文组织总干事松浦晃一郎祝贺道,这一新文书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了恰当的保护手段,从而填补了一个重大的司法空白。”“截至2010年6月10,共有134批准了该公约。”

(一)名录制度

1999年,教科文组织通过了设立“人类口头与非物质遗产代表作名录”(以下简称“口头遗产”)的决议,后自《公约》生效后,“口头遗产”就纳入到“非遗”名录(第三十一条)。至2001年,每两年一次。

根据《执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业务指南》(2010年6月修正),列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遗产符合以下所有标准:(1)该遗产属于《公约》第2条定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2)将该遗产列入名录,有助于确保扩大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影响,提高对其重要意义的认识,促进对话,从而体现全世界的文化多样性,并有助于见证人类的创造力。(3)制订的保护措施对该遗产可起到保护和宣传作用。(4)在社区、群体,或适当时有关个人尽可能最广泛的参与下,在其自由事先知情同意下,该遗产得以申报。(5)该遗产已按《公约》第11条和第12条的规定,列入申报缔约国境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清单。至今,教科文组织应经宣布五批代表作,全世界共213个“非遗”入选该名录,中国占其中的共28个。

根据“执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业务指南”(2010年6月修正),列入《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遗产符合以下所有标准:(1)该遗产属于《公约》第2条定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2)尽管社区、群体,或适当时有关个人和缔约国做出了努力,但该遗产的生存能力仍然受到威胁,因此该遗产急需保护;或者,该遗产面临严重威胁,若不立即保护,将难以为继,因此,该遗产特别急需保护。(3)制订保护措施,使社区、群体,或适当时有关个人能够继续演绎和传承该遗产。(4)在社区、群体,或适当时有关个人尽可能最广泛的参与下,在其自由事先知情同意下,该遗产得以申报。(5)该遗产已按《公约》第11条和第12条的规定,列入申报缔约国境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清单。(6)在极为紧急的情况下,经与有关缔约国正式协商,根据《公约》第17.3条,将该遗产列入名录。至此,“全球共有16项代表作被纳入《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其中包括中国遗产6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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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合作与援助制

“尽管《公约》没明确像《月球协定》、《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一样,将‘非遗’明确为‘人类共同遗产’”,但还是明确的指出:“保论文联盟护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普遍的意愿和共同关心的事项,……国际社会应当本着互相合作的精神与本公约缔约国一起为保护此类遗产做出贡献。”因此,在第一条总则第1.4条关于本公约的宗旨便指出:“开展国际合作及提供国际援助。”

在第20至24条中,详细规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国际援助的目的、形式、条件、申请、以及受援助缔约国的任务。国际援助可采取的形式如下:“(1)对保护这种遗产的各方面进行研究;(2)提供专家和专业人员;(3)培训各类所需人员;(4)制订准则性措施或其他措施;(5)基础设施的建立和营运;(6)提供设备和技能;(7)其他财政和技术援助形式,包括在必要时提供低息贷款和捐助”这些援助涵盖了人才、制度、技术、资金等必要的层面。

(三)基金制度

为了实施国际合作和援助,《公约》规定了要建立一项“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基金”(下称“基金”),根据第25.3条,资金的来源包括:(1)缔约国的纳款;(2)教科文组织大会为此所拨的资金;(3)以下各方可能提供的捐款、赠款或遗赠:第一,其他国家;第二,联合国系统各组织的和各署以及其他国家组织;第三,公营或私营和个人;(4)基金的资金所得的利息;(5)为本基金募集的资金和开展活动之所得;(6)委员会制定的基金条例所许可的所有其他资金。

另外,防止基金用于政治目的,第25.6条还进一步规定:“对基金的捐款不得附带任何与本公约所追求之目标不相符的政治、经济或其他条件。”

(四)报告制度

《公约》在第29、30条分别规定了缔约国的报告制度和委员会的报告制度。缔约国应当按照委员会确定的方式和周期向其报告它们为实施本公约而通过的法律、规章条例或采取的其他措施的情况。委员会应在其开展的活动和缔约国报告的基础上,向每届大会提交报告,该报告应提交教科文组织大会。通过报告报告,委员会得以监督缔约国立法行为和行政行为等保护措施,有效地使《公约》得到实施。

非遗文化的类别篇7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省级档案信息网;新媒体

一、省级档案网站非遗档案参与现状

笔者通过对全国30个省、直辖市与自治区档案信息网逐一调研,发现档案信息网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有三个问题较为突出。首先同一项目的非遗档案分布零散,关于某一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档案虽然众多,但多以单件的方式进行展示,而非遵循非遗保护中的整体性保护原则,以全宗为原则进行保护。其次档案信息网站非遗展示等级类目、形式与内容展示形式同质化严重以及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信息更新不及时,多数档案信息网将某一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上传至其官方网站,就对此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停止了跟进与及时更新。

二、档案信息网非遗档案信息用户分析

(一)浏览型用户

这是人数最多的一个群体,社会上的各个群体均有可能成为浏览型用户,这类用户多是利用信息组织的成果去满足自己的好奇心,在利用过程中了解地方文化甚至是旅游资源。不对组织成果进行二次深度加工。在利用过程中要求成果的形式有声有色,查找方式以及页面设计人性化、易于理解。使组织成果有声有色,增强档案信息网站进行宣传与利用的力度,借此来夯实群众基础。

(二)研究型用户

研究型用户类型有大致可以分为社会学、经济学、档案学等从相关学科角度开展研究的研究人员、非遗所属类型行业的人员、非遗保护人员等。以上这些人群中以从相关学科角度开展研究的研究人员为主,他们具有高学历、丰富的信息检索能力和使用经验,对非遗档案信息成果的质量、多样性等方面提出了较高的要求。该类用户使用档案信息成果的目的一般是为了达到某些目的或是完成任务,注重对自己有用信息的搜寻。他们强调信息搜索高效和有用性。

三、档案信息网站加强非遗档案建设对策

一是增强档案信息网中非遗档案展示实用性与趣味性。根据用户分析所得到的结果,优化非遗档案成果展示方式,提高网站友好性,增强用户实用性。档案信息网站是文化宣传平台,透过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可以展现一个地^甚至是整个民族的文化、价值理念,此类型的档案承载着基本文化基因、社会意识与民俗民风,对于人类文化的发展与繁荣、国家和谐社会的建设、个人与族群的身份认同弥足珍贵。在档案网站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进行组织的过程中加以“非物质文化遗产”标示,一方面可以增加浏览者的重视程度,增强对于本地区文化的了解与热爱程度;在另一方面方便专业研究者索引。非遗档案检索提供多种渠道如类别、体系、区域、年代 、信息存储载体等多种人性化的检索途径,避免专业性检索使用户产生距离感。检索结果以地图或时间轴等趣味性形式进行呈现。增加互动交流栏目,如点播、游戏、论坛、讲堂等。获取日常家庭保存的非遗档案保护的技术与方法,全民参与。

二是以系统性内容建设构筑非遗档案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增强非遗档案整体性要重视档案积累长期性与系统性和尊重全总原则。档案信息网区别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网的最大特点就是档案信息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始记录,内容更为真实、准确。档案馆可以利用自身优势与传承人合作,指导传承人对其积累档案进行整理,在民间征集非遗档案。全宗原则在非遗档案收集、整理、管理与利用的过程中是非常重要理论原则,在此原则的指导下,可以最大程度地保持同一项非遗各个档案之间的有机联系,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传承性等特点,遵循了整体性以及以人为本的保护原则。增强档案网站对每一个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表现力与感染力。在一定时期内对同一非遗项目相关档案进行简单编辑与汇总,对网站中信息进行二次加工,避免信息冗余,降低用户获取某一项非遗档案信息的难度。

三是新媒体技术融入档案信息网站非遗展示。Web2.0时代的最大特点就是具有用户的交互性,将一系列新媒体技术融入档案信息网站非遗展示,提高用户利用率。根据所要展示的非遗类别丰富非遗档案展示的方式,例如戏曲类,可以在展示的过程中3D展示技术,还原真实舞台效果,这样关于舞台布景、人物服装、造型等相关档案就可以以这种高度还原的方式展现在人们面前,使表现形式更加的生动、活泼。利用VR、AR技术增加趣味性。利用RSS技术使网站和其他站点之间共享内容,完成用户推送信息的量身定做,增强网站粘度,提高非遗档案利用率。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2011).

非遗文化的类别篇8

关键词:大运河(江苏段);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播;现状与对策

一、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状

根据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UNESCO)2003年10月在巴黎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IntangibleCulturalHeritage)的界定是:“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所视其为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及相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江苏省在地理位置上位于中国东部沿海地区的中部地段,同时也在长江、淮河的下游。江苏有着源远流长的历史,同时也有着极其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在中国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名册)”的40项项目中,仅江苏省就有10项项目。根据国务院先后于2006年、2008年、2011年和2014年公布的四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全国共有1372个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其中江苏省共有145项。在部级名录将非遗划分的十大门类中(民间文学,传统音乐,传统舞蹈,传统戏剧,曲艺,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传统美术,传统技艺,传统医药,民俗),江苏省占有量排名前三类别的分别是:传统技艺类(33项),如南京云锦木机妆花手工制造技艺、宜兴紫砂陶制作技艺、雕版印刷技艺、扬州漆器髹饰技艺、茶点制作技艺(富春茶点制作技艺)等。传统美术类(27项),如桃花坞木版年画、剪纸、苏绣、泥塑、常州梳篦等。传统戏剧类(22项),如昆曲、京剧、苏剧、扬剧、木偶戏、木偶戏、淮剧、徐州梆子等。

二、大运河江苏段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况

(一)大运河江苏段地域概况2014年6月,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的第38届世界遗产大会(WorldHeritageConvention)在卡塔多尔哈举行,在此次大会上,中国大运河(TheGrandCanal)项目申遗成功,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这也标志着这条曾经创造了世界上最大也最广泛的土木工程项目,同时也自古以来在国家经济繁荣和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的人工运河,进一步迎来了巨大的发展契机。大运河在江苏境内的整体长度约690公里,约占京杭大运河整体长度的五分之二,是运河流经最长的省份。大运河流经全国6省和19市,在江苏的13个省辖市中,大运河从北到南贯穿了徐州市、宿迁市、淮安市、扬州市、镇江市、常州市、无锡市、苏州市8个省辖市。不同于其他省份部分河道已淤塞或停用的情况,大运河江苏段保护和使用较好,江苏境内的淮扬运河扬州段、江南运河苏州段仍然承担着重要的航运功能。

(二)研究区非物质文化遗产情况概述大运河江苏段是经济较发达、文化相对丰富的区域,在江苏段内保存了非常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大运河在江苏段流经的8个省辖市中,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数量分布分别为:徐州市9项、宿迁市2项、淮安市6项、扬州市19项、镇江市9项、常州市13项、无锡市11项、苏州市32项。关于大运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划分与界定,李永乐、杜文娟(2011)提出了“由大运河生产、生活方式孕育而产生的,或者其内容反映大运河生产、生活方式的,或者其形成、传播依赖于运河环境的,都可以界定为运河非物质文化遗产。”荀德麟、刘志平、李想、贾新(2014)梳理和选择介绍了形成、传承与发展变化,与京杭大运河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连带关系的代表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但目前关于京杭大运河内所涵盖的所有非物质文化遗产,尚无全面的数量统计与细致逐项的内容介绍,不过,在大运河江苏段内,按照与京杭大运河有着直接或间接连带关系的内容划分,比较有代表性的项目,以传统技艺和传统美术两类为例,典型代表性项目主要包括了:(传统技艺类)宜兴紫砂陶制技艺、宋锦制造技艺、苏州缂丝织造技艺、苏州御窑金砖制作技艺、扬州漆器髹饰技艺、雕版印刷技艺等。(传统美术类)桃花坞木版年画、剪纸(扬州剪纸)、苏绣、泥塑(惠山泥人)、苏州玉雕、常州梳篦、彩扎(邳州纸塑狮子头)、盆景技艺(扬派盆景技艺)。

三、大运河江苏段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现状

大运河江苏段目前非物质文化遗传的传播途径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

(一)固定的非遗宣传、展示场所主要包括了博物馆、图书馆、艺术馆、历史古街等,例如著名的“扬州双博馆”(中国雕版印刷博物馆、扬州博物馆新馆的合称);扬州市文化馆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厅及雕版印刷、扬州民歌传习所;古运河边的历史老街东关街;聚集了世界级、部级、省级和市级非遗项目的“扬州486”非遗集聚区;常州大学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馆;占地6000平方米的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馆;徐州市图书馆内的徐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馆,以及2019年国庆前夕刚刚开业的,位于徐州新沂宋庄,包含的剪纸、染布、纸塑狮头等多项非遗元素的国内首家非遗主题民宿:宋庄非遗主题民宿等。

(二)大众媒体早期的非遗主要是依靠政府或有关组织等主流媒体的推广,但近几年来,伴随着国家的大力扶持和民众的对其了解的日益增加,大众媒体起到了重要的传播作用,在大运河江苏段有较为明显的体现。除了新闻、报纸、杂志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电视上及网络上的部分旅游节目中涵盖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介绍的内容,不仅如此,还有非遗专题类节目的推广,例如2015年由江苏电视台国际频道播出的大型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题片《非遗江苏》,以8集每集18分钟,每集不同的主题分别介绍了江苏省的代表性非遗文化遗产项目,如昆曲、古琴、苏绣、宜兴紫砂陶制作技艺、富春茶点制作技艺、苏州评弹、扬州玉雕、桃花坞木版年画等等。

(三)政府组织的非遗会展由政府和相关机构组织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会展或交流活动,也起到了关键的推广作用。这类会展活动不仅仅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精品做了展览,部分还邀请了非遗传承人的现场技艺展示,以及群众可以参与的非遗实践体验。例如2019年在淮安召开的第二届中国大运河文化带城市非遗展,就将非遗精品展示、大师同台竞技、传承互动体验、美食展销融合一体,拉近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普通群众的距离。

四、大运河江苏段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对策思考

虽然在大运河江苏段的非遗传播上,三种主要途径起到了一定力度的传播作用,但是在普通群众的生活中,非遗还是显得遥远和缺乏。在大运河江苏段的8个省辖市中,含有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固定场所大多于近5年才逐步建立,尽管也有在非遗展会上的面对面接触的机会,但是这种展会几乎每年仅有1-2次,再加上推广平台的缺少,造成了目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辐射面局限、传承较为艰难。本文认为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提升大运河江苏段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效传播:

(一)建设多重交叉传播体系2006年9月,江苏省通过了《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之后在2013年1月进行了修订。在这之后,在大运河江苏段的省辖市中也先后出台的相关法规政策,如苏州市2013年颁布了《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扬州市于2018年通过了《扬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这类由政府颁布并实施的法规政策,在大运河江苏段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上起到了关键的作用。但是如果依靠任何一方的单一力量都是不够的,可以建立政府、学校、固定的非遗展示场所、民间组织的多重交叉传播体系:即以政府引导为主,同时在大中小学等教育体系中,针对不同的年龄段开展适龄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介绍和活动,并引导学生们不定期的前往固定的非遗展示场所(如博物馆、文化馆、图书馆、非遗展示空间等)。学生对于非遗的兴趣可以带动家长的共同参与,从而为非遗的民间组织甚至非遗的传承人提供未来的潜在力量。除此之外,进行融合媒体传播平台的构建,除电视、广播、报纸之外,注重网站特别是手机端传播平台的搭建,如微信公众号、微博、抖音等平台的传播。

(二)注重活态的保护目前在大运河江苏段的博物馆、文化馆或图书馆的非遗展示区中,除少数个别之外,大部分仍然采用了橱窗内静态作品,配以大段文字和少部分图片结合的方式进行展示。这种静态化的展示方式并不能很好的体现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该有的“活态”性特点。非遗的“活态”性不光体现在非遗传承人的手艺创作上,也体现在在制作非遗作品之中展现出的工匠精神上。在这方面可以借鉴别国较为成功的案例,例如英国国家足球博物馆就将学校的教育同博物馆进行了较好的融合,按照不同年龄段的区分(3-4岁、5-9岁、9-12岁、12-16岁)设置不同的内容,使得学生们不仅了解了足球文化的内容,也锻炼了生存和生活技能,感受了足球运动中的体育精神。结合外国的经验,可以进一步根据江苏本土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例如博物馆或者非遗展示区可以设置“工作坊”,根据不同年龄段设置不同的主题内容,同时注重传达非物质文化遗产中渗透的敬业、专注和创新等精神。

(三)增强传播内容、采用数字化科技手段除了搭建有效的传播平台,如何使看似遥远而复杂的非遗用生动有趣、吸引大众,特别是青少年群体,从而引起其兴趣的内容进行传播也是至关重要的。在这一方面,普遍受广大青少年喜爱的动漫可以作为传播内容中一种有力的形式。动漫不光兼具了艺术与娱乐的特点,其感染力、亲和力极强,尤其对青少年有着强烈的吸引力,这种优势可以很好的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传播当中。2010年在上海世博会中国国家馆中亮相的动画版《清明上河图》,就利用动漫的形式将现存于北京故宫博物院的北宋画家张择端的《清明上河图》画作做了很好的传播。在动画版中其尺寸比原作大了约30倍,一眼望去,清晰明了、气势非凡。仔细看去,画卷中行人、官吏、农夫、车夫、车马等所有细节都运动了动画的形式动了起来,还有白天黑夜的交替,使得原本静止的画卷成为了让人叹为观止、妙趣横生的神奇画卷。在上海世博会结束之后,动画版的《清明上河图》在网上仍然有很高的热度,可以说很好的进行了二次传播。不仅如此,在当今的信息时代,采用数字化科技手段将大运河江苏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和传播,也有助于提高传播的效率,同时增加其辐射的广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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