线上期刊服务咨询,发表咨询:400-808-1701 订阅咨询:400-808-1721

非遗文化商业化8篇

时间:2023-10-10 10:36:04

非遗文化商业化

非遗文化商业化篇1

关键词:保定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商品

一、保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述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

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所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体系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目前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分为民间文学、民间美术、民间音乐、民间舞蹈、传统戏剧、曲艺、杂技与竞技、传统手工技艺、民俗、传统医药等十类。

(二)保定非物质文化遗产特点

保定是历史文化名城,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数量丰富,种类齐全、品质高、分布广,开发潜力大。截至2013年12月,保定拥有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12项,其中民间音乐3项、民间舞蹈2项、传统戏剧3项、民间美术1项、传统手工技艺2项、民俗1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35项,其中民间文学1项、民间音乐9项、民间舞蹈、传统戏剧6项、曲艺1项、杂技与竞技、民间美术2项、传统手工技艺8项、民俗2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190项,其中民间文学6项、民间音乐35项、民间舞蹈14项、传统戏剧15项、曲艺3项、杂技与竞技28项、民间美术13项、传统手工技艺61项、民俗9项、传统医药6项。

二、保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商品开发的意义

(一)有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

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商品开发是是传承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方式。在保护这些项目本真性和核心技艺的前提下,通过合理利用,不仅可以为保护提供更多的资金来源,而且可以在市场环境中更好的推动这些项目的传承发展,增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传承发展,增强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命力和活力,既传承了文化,充分发挥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二)有利于保定市文化名城形象推广

区域旅游商品往往肩负着历史文化传承的使命,是旅游目的地形象的有效传播媒介和城市的名片。合理开发保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代表性项目,充分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优势,开发特色鲜明的旅游商品,传播保定深厚的历史文化。

(三)有利于优化保定市旅游产业结构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旅游商品开发有利于优化保定市旅游产业结构,实现旅游业可持续发展。近年来保定市旅游业发展迅速,但是与旅行社、景区景点良好发展不匹配的是旅游商品单一、缺少文化内涵、粗制滥造。将非物质文化遗产融入旅游商品开发将极大丰富旅游商品文化内涵、促进旅游商品的多样化。同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旅游商品还能优化和完善产、供、销的商业链条,优化旅游产业结构。

(四)有利于增加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和群众的收入

随着越来越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被纳入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单单依靠政府资金支持已经不能保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因此,在保证科学合理的利用非物质文化开发前提下旅游商品,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商品化能增加遗产继承人的收入,更好的实现文化传承。

三、保定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策略

(一)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为基础,市场为导向

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商品开发,一方面要注意文化的保护与传承,一方面要结合市场需求。以保定安新舞狮为例,由于受人员、地域、时间等限制,开发受到一定限制。要打破这种限制,可以录制表演光盘,拍摄影集,出版相关图册,制作精美的舞狮雕塑,开发舞狮表演模型和玩具,与当地芦苇画结合等等。

(二)整合资源,注重有序开发

目前,保定非物质文化遗产商品开发较为成熟的包括刘伶醉酒、曲阳石雕、易水砚、安新芦苇画等,商品推广渠道通畅、品牌效果良好、产业规模较大。但是更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没有开发到位。有必要对保定现有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进行整合分类,分期有重点的进行开发。

(三)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商品产业链条

将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商品开发纳入完整的产业链条能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可持续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初始创作,包括遗产继承人、通过培训的人员进行最初始的产品设计和创作。通过举办文化节、展览会等进行商品的展示和销售。与旅游商品生产商进行合作,开发相关的衍生品。通过多种渠道,扩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市场,如景区、专卖店、零售店、网站、博览会、展销会等。

(四)建立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进行实现一区一品

非遗生产性保护,是在保护的前提和基础上进行合理利用,以推动非遗更好地融入当代、融入大众、融入生活。但是,非遗的产生和发展离不开当地的社会、经济和文化基础,所以建议在非遗发源地就地建立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进行生产和开发,保证非遗的文化生态环境的完整性,实现一区一品。

四、注意问题

(一)保护与传承是重点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华民族的瑰宝,进行非遗旅游商品开发的首要目的的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和传承,在旅游商品开发过程中一定要避免过度商业化、庸俗化、功利化,要坚持把保护和传承放在首位。

(二)各参与主体相互配合与协调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商品化过程中,政府、居民、企业和遗产继承人构成了影响其传承与延续的参与主体。政府作为管理者和协调者,当地居民作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和规划中不可忽视的力量,企业是非遗旅游商品开发过程中的重要主体,遗产继承单位和个人是遗产文化的中坚力量。(作者单位:河北大学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段忠贤,金颖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旅游开发[J].贵州学院学报,2009(1).

[2]康保成.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发展报告(2012)[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

[3]佘署初.金华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商品开发[J].长江大学学报,2012(2).

[4]苑利.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主体研究[J].重庆文理学院学报,2009(2).

非遗文化商业化篇2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 地理标志 知识产权 作用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统知识产权难以承受之重

(一)著作权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一部分,如“口头传说和表述”、“表演艺术”等,与著作权客体具有共通性,因此运用著作权法保护这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然而其缺陷也是显而易见的,具体表现在:

1、重保护轻开发。兼具人身属性和财产属性是著作权有别于工业产权的典型特征,在权利内容上表现为较强的人身依附性;在权利行使上则侧重强调诸如署名权、修改权及保护作品完整权等精神利益的保护。显然,这种保护模式在实际操作中难以切合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中关于“开发文化资源,实现经济效益”的理念。

2、保护对象的有限性。适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必须是那些能够承载于固定的载体之上为我们所感知的作品形式,例如根据民间音乐、民间文学、民间美术等演绎而成的作品。然而,对于诸如安塞腰鼓、宝鸡社火这些陕西传统的活表演形式则无能为力。

(二)专利权保护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大家族中,一些成员基于原材料的产地限制而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另有一些成员则凭借别具一格的制作技艺而大放异彩。对于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适用专利或商业秘密等方式。

然而,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往往是某一族群在世世代代的生产、生活过程中不断积淀的结果,且仍将继续传承、繁衍下去,故无论是采用著作权还是专利权保护,均无法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期限问题。此外,若某一产品的制作技艺被授予专利权,这意味着除在法定期限内享有垄断专有权外,权利人须承担的一项义务即是按期缴纳专利年费,加之前期申请、审查以及获得权利所付出的成本,显然是不经济的。

(三)普通商标权保护

普通商标所表征的商品或服务往往旨在实现商业化和产业化,这与目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关于“开发文化资源,实现经济效益”的理念庶几相同。然而,普通商标权的主体具有排他性,即商标权人有权禁止他人在未经其许可的情况下对该商标进行商业性使用,而非物质文化遗产往往由一个甚至若干个族群经历世代繁衍共同创作而成,体现整个族群的共同意志,每个个体在创作的过程中所做出的贡献都不可或缺,因而其权利主体具有群体性的特点。两者在主体上的不和谐音注定了普通商标难当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任。

二、契合:地理标志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妥适性

(一)自然因素与人文因素的结合

非物质文化遗产往往由特定族群在其生活的地域范围内世代繁衍而成,其所体现的风格无不深深地打上了所处地域的烙印。地理标志目前在我国《商标法》中主要受到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保护,它一方面用于表征商品或服务的产地,同时向世人昭示来自该地区的特定商品或服务与同类其他商品或服务相比,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而这一优势恰恰取决于该地特有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

因此,具有强烈地域色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一旦与地理标志亲密接触,必然会唤醒潜在的巨大商机。由于地理标志在原材料、生产地域、生产工艺等方面有特定的量化标准,这就客观上防止了粗制滥造的出现,反过来又进一步提升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二)主体的群体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经年积淀而成的集体智慧的结晶,反映了整个族群共同的生活方式、心理特征与审美取向。个体在世代繁衍的过程中相互影响,最终形成整个族群的共有特征。从这个意义上说,每个个体所做出的贡献都不可或缺。目前保护地理标志的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其主体往往为某一地域所属行业的行业协会或对产品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两者在主体上的趋同性为地理标志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了有效的保障。

(三)保护期限的永久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作须在人类发展的漫漫长路中不断沉淀、积累而成,并将随着时代的变迁而生生不息,演进不止。我国《商标法》虽规定注册商标的保护期为自核准注册之日起10年,但是通过履行法定的续展程序,可以变相地实现无限期保护。从这一点来看,地理标志满足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永久保护的需求。

三、掣肘:地理标志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限性

(一)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非商业性使用难尽其能

作为商业标志,地理标志主要作用于商业领域,其首要功能在于防止混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遏制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假冒商品的原产地。而当地理标志遭遇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非商业性使用,其保护就显得捉襟现肘。有鉴于此,对于那些不适于商业化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须采用其他模式进行保护。具言之,对于那些能够固定于特定载体的口头传说与表述,因其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宜适用著作权保护,而这一点在前述《著作权法》第6条的规定中已得到印证。

(二)难以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技术窃取问题

前已述及,地理标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主要体现在商业化使用过程中的防止来源假冒方面,而对于他人通过不正当途径获取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制作技艺等技术领域则难当其任。这一现象如不遏制,随之而来将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濒临失传的境地。此时,运用专利权以及商业秘密权等其他知识产权予以保护不失为一剂有效的良方。具言之,对于那些包含有独特制作技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其方法可申请发明专利或视为商业秘密保护,依该技艺生成的产品可申请专利。

四、展望:非物质文化遗产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构建

非遗文化商业化篇3

关键词:大数据;商丘非遗;创新保护

中图分类号:G11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7)06-0159-02

一、引言

享誉海内外的三商之源・华商之都――商丘,是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历史文化名城。商丘市地处河南省东部,苏鲁豫皖四省结合部,东与江苏省相望,北与山东省接壤,南与安徽省相连,为中国东引西进,通达南北的桥头堡,亚欧大陆桥中国段重要的中心城市,中原经济区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市及对外开放前沿城市,中原经济区东部中心城市及经济、交通和工商业中心[1]。在《商丘市“十二五”规划建议》中明确提出,要“建设文化名市,增强发展的软实力和支撑力”[2]。尤其是商丘有着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资源,在大数据时代,提出对商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新保护已然迫在眉睫。

本文将商丘非物质文化遗产置于“大数据”背景下,探索怎样更好地满足游客主动参与的需求,多方面挖掘其文化内涵,提高旅游产品的层次,以此来增加游客的深层体验,为下一步完善商丘非物质文化传承与保护模式做出有益的探索。

二、大数据时代商丘非物质文化遗产效益分析

资料显示,商丘市现有部级项目3项,省级项目34项,市级项目134项,县级项目354项;部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两人,省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32人,市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199人,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人429人。尤其是每年一度的“国际华商节”面向社会展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一步更新了人们对非遗的认识。从行政区域的分布来看,各县(市)区分布较为均衡,涉及14个小门类10个大的门类。从数量上看,商丘市非物质文化资源丰富,在各地普遍存在,但差异性较大,各具特色,不少项目具有较强的独立性,并带有鲜明的个性和地域特色。这些丰富的非物质遗产不仅是商丘人民智慧的结晶,更是商丘古老文化的历史见证,同时也是中原文化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在推动中原经济区建设中能弘扬中原文化精神,更是传播文化的重要渠道。由于非物质文化变现形式多样,天然具有使用价值,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产业带动效益及发展效益。在现代市场经济中,一些非遗可以形成文化产业资本、发展成为文化产业,从而带来巨大经济收益。对于旅游目的地来说,还可以起到树立文化形象的作用,既能达到产生经济效益,又能反哺产生社会效益。

1.社会效益分析。大数据时代下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创新保护,可以给地方经济注入强大的活力,不仅可以树立地方文化形象,提升旅游目的地品牌影响;还可以突破资源约束瓶颈,推动非物质文化可持续发展,对于传统技术和管理方法得到有效解决。商丘虞城县一个木兰传说,带动了无数个木兰产业链,木兰大鼓、木兰表演队等品牌树立了商丘良好的形象,增强了省内外商人对商丘的认同感,社会反响较好。

2.经济效益分析。大数据时代下,利用互联网平台实施非遗的创新保护,可以促进当地非物质文化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促使非物质文化产业结构的调整,促进旅游行业人员协作共赢。例如商丘虞城县木兰纺织厂公司,搭载个非遗木兰传说,在建成的短短十几年,公司年产值已超过亿元,现已成为地方响当当的一个品牌,除了依赖自身过硬的品质外,其木兰文化的影响,也是其发展壮大的一个主要因素。商丘的民间传说――王亥传说,以“商祖王亥”为历史人物,开展的国际华商文化节在省内外影响深刻。“华商之都”已经是商丘的大品牌,对拉动经济增长做出了很大的贡献,不仅使城市知名度提高了,也促进了投资环境,无形中促进了商丘的经济增长。

3.产业带动效益分析。大数据时代下实施非遗的创新保护,可以实现对传统文化产业的智慧化改造与提升,促进非物质文化创意产业的高效发展,而且还可带动电子商务和旅游业的发展。例如发源于商丘柘城县具有三百多年历史的豫东大鼓,在当地很受群众的欢迎,是中原曲艺一绝,在2011年就被确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近几年,政府的重,使得非遗文化豫东大鼓保护较好,豫东大鼓作为柘城的一个支柱产业也在与旅游产业集合,依据表演艺术产业不断地带动商丘旅游业的发展,这不仅是对传统文化产业的提升,更是促进地方经济,提高广大群众收入的措施。

三、大数据背景下非物质文化遗产创新保护的实现平台

1.非遗信息化建设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200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中将信息化定义为:“利用现代计算机信息技术,通过对信息资源的有效开发与合理利用,促进全社会范围内的信息共享和知识传播,从而推动全杜会的经济发展。”此外,马费成将信息化定义为:“由于信息、信息技术在当今社会经济发展中不可取代的巨大作用,无论政府还是各行各业都在最大限度地利用信息技术,充分巧发信息资源,提高自身的效能和效率,人们把这种现象称为信息化。”[3]由此可见,信息化已经影响到各行各业的发展,对非遗的创新保护引入信息化管理,建立数字资源库是势在必行的。

2.非遗信息化数据资源库建设内容。建立数字资源库首先就是对商丘十大类中各个非遗项目进行信息采集。例如分类采集基本信息:传统美术种类繁多,有剪纸、刺绣、刻瓷、石刻、木雕、泥塑、面人、玉雕等;商丘民间舞蹈多取材于历史传说、民间故事和风土人情等,受本地区的社会历史生活、风俗习惯、文化传统、自然环境和豫东人倔强、敦厚、诚实、善良性格的影响,形成了自己独特的艺术风格;传统音乐在商丘可分为劳动号子、小调、灯歌、宗教歌曲、小卖歌等。商丘的戏剧表现出“四多”:剧种多、演出团体多、剧目多、著名演员多;民间戏曲有豫剧(豫东调)、四平调、柳琴戏、越调、二夹弦、大平调、花鼓丁香、花鼓戏等;曲艺在商丘分为坠子、豫东琴书、豫东大鼓、永城大铙、永城琵琶词、永城清音、三弦、评书、快书、道情、莲花落、数来宝、对口词、莺歌柳等;传统技艺展览项目为张弓酒传统酿造工艺、刘腾龙毛笔传统制作技艺、王氏坠胡制作工艺、豫东虎头鞋虎头帽制作技艺、老土布传统制作技艺、孟氏仿古玉雕等。

基本信息采集完还要细化每个非遗项目的详细信息。包含每个项目的项目简况、文化精髓、代表作品、历史典故传说、工艺、项目传承人简介(从艺经历、传承成果展示等)。

四、商丘非遗数字资源的整合创新

信息化的数据库建设中,应对非遗项目进行数字摄影、录像、录音,利用VR技术创作3D虚拟动画,为数字资源的加工整合提供基础,从而创新保护商丘非物质文化遗产。针对商丘非遗的类型,地方特色可以选择不同的数字化保护方式,简单地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类:

1.民间文学的创新保护。商丘非物质文化遗产――民间文学主要是以口头传说为主,此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基本都是口口世代相传。在大数据环境下,实现民间文学的保护必须改变传统的传播方式,既要考虑下一代接收知识的渠道,还应站在更高的高度上,将传统的文化精髓融入互联网的传播是非遗传承的较好举措。可以以民间传说故事为创作背景,根据故事情节设定不同的场景,运用动漫方式呈现动画片,让更多的观众了解非遗项目,感受非遗文化魅力。例如,动画片《花木兰》是我们耳熟能详的故事,花木兰的传播方式令我们耳目一新,商丘其他的民间文学王亥传说、白云寺传说也可以制作动漫的方式加大传播渠道,真正实现传统文化精髓代代相传。

2.表演艺术类非遗的创新保护。商丘市非遗类别中有传统舞蹈、音贰⑶艺、戏剧等形式,这类非遗的创新保护对其表现形式的创新要求更强烈。本身表演艺术类的非遗受众群体较为广泛,利用互联网传播平台,既可以完整地呈现艺术的形式,又是保护非遗传承手段的重要载体。在不改变原有艺术文化的形式下,让原故事情节或场景更加形象,或制作成网络流行的艺术形式,或简单穿插流行词语,或制作网络视频。总之,用一种全新的方式展现给观众,从而达到对表演艺术类非遗的保护与传承。

3.传统手工艺的创新保护。机械化时代下,手工制作越来越受人们的欢迎,传统手工的非遗产品更是香饽饽。现代人工作节奏快,有些人虽没有富裕时间度假,但还是有零碎时间的。我们可以让传承人将传统手工艺制作成教学视频或展示平台,通过网络教学,吸引更多的人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手工制作。实现传统手工艺的创新保护,必须重视手工艺传承人。可以开一些网络手工坊,感兴趣的游客既可以现场观摩学习手工制作的全过程,也可以不受时空局限性利用网络观看传承人手把手地教授制作工艺。当然,如果游客能上传自己的手工作品,参与评比制作,那么会吸引更多的手工爱好者学习传统手工艺的文化,从而实现传统手工艺的非遗保护与传播。

4.传统医药类非遗的创新保护。中医中药是中国三大国粹之一,针灸也被列入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商丘非遗中杨氏针灸、雷火神针等知名度也越来越高,尤其是近几年来国内健康养生游、中医保健游较为热门。对传统医药类非遗实施创新保护,可以级那个传统的医药,如刘氏正骨膏、付氏膏药等医药的制作流程,与之相关的历史故事或传说改成3D动漫形式,让更多的人了解中医中药;同时也可以将针灸形式制作成网络小游戏,通过让游客积极参与互动从中了解更多的传统医学知识。

参考文献:

[1] 刘同般.探析中原经济区视野下河南豫东地区文化传承创新存在问题及对策[J].大江周刊,2012,(7):37-38.

非遗文化商业化篇4

关 键 词:非物质文化遗产 旅游业 平遥古城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针对以前的“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所提出的,2003年教科文组织第32届会议在巴黎正式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所谓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民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它包括了传统的音乐、舞蹈、戏曲等表演艺术;以反映地方风俗为主的民间活动;具有民族风格的传统手工艺技能等。

一、平遥古城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山西历史悠久,在封建社会后期,经济发达,晋商足迹遍及了全国,甚至扩大到了俄罗斯的伯力、莫斯科,以及日本、马来西亚、新加坡等国。清代后期,山西商人的票号,基本控制了全国金融。晋商大多衣锦还乡,在家买地置房,营建极其昌盛,《歙县志》记载:“商人致富以后,即回家修祠堂,建园第,重楼宏丽”,由于时间距今较近,建国以后,大部分的建筑都保存完整,平遥古城更是以县级规模保留下来的古建筑群,这极具典型性和代表性。

平遥古城位于山西省中部,始建于西周宣王时期,当时为夯土城墙,于明洪武三年重修为砖石城墙,是中国境内现存最为完整的明清古城。于1997年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为世界遗产。平遥古城由四大街、八小街、七十二巷构成,现存四合院3797处, 其中保存价值较高的民居380多处,如开创了票号事业的雷履泰故居、张兴邦故居、侯殿元故居和百川通、日升昌票号店铺等。

平遥古城有着享誉世界的古建筑文化遗产,当然也保留了许多有文化、懂传统的能工巧匠,他们是建筑文化的真正传播者,平遥古城的各类建筑错落有致、巧妙结合、精雕细琢,无不是当地能工巧匠对山西本土建筑文化的充分体现。正是他们将传统文化加以保留并发扬光大。这里还有各种依附于建筑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剪纸、木板年画、炕围画、面塑、皮影、雕刻、陶瓷、舞蹈、民间锣鼓、地方戏曲等。

二、旅游业对平遥古城经济的贡献

旅游产业的社会化程度高、综合性强、极具发展潜力,是一大新兴产业、朝阳产业和可持续发展行业。旅游产业的发展程度是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质量提高的重要标志。平遥古城的名胜景点、旅游资源十分丰富,资源品位高,具有极高的历史保护价值、文化发掘价值和旅游开发价值。

自2000年到2003年, 平遥古城的门票收入和旅游综合收入一直保持着同步增长的速度,接待游客由42万人次增加到155万人次,增长217倍;旅游总收入由4800万元增长到2102亿元,增长312倍。2004年,古城的门票收入达到4729.98万元,比上一年增长106.6%;旅游综合收入3.9 亿元,比上一年增长74.1%。旅游综合收入占县GDP的比重从1997年的0.96%,增长到2004年的16.6%。

三、旅游业对平遥古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贡献

1.旅游业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

民族民间文化是旅游产业开发的基础和卖点,越是有着悠久历史和传统文化的旅游地越能吸引游客的目光,传统的非物质类文化遗产则更是旅游开发中不可忽视的重要环节。非物质类文化对于旅游来说吸引力更大,因为比起物质文化,它们更容易失传,更加隐秘,不易被外人知晓。随着社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认识的深入,将其列入旅游产业开发计划,是抢救、保护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举措。

旅游业的大力开展可以解决目前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所面临的各种实际问题,以缓解政府压力,解决资金压力,真正地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市场运作化,以利益机制调动对非物质类文化的自觉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比物质类遗产更加珍贵,因而更能受到游客的欢迎,能够为旅游经营者、为社会带来巨大的旅游效应和经济效益。在发展旅游、拉动经济的同时,促使所有的人自觉地加入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行列中来。

现在全国各地都流行着申报热、开发热、文化热,纷纷发掘本地优秀的非物质类民间文化遗产,开发旅游资源。旅游所带来的经济效益直接使得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宣传、学习和交流,这样不但扩大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社会中的影响力,而且大大地增强了人们的保护意识。

2.旅游业促进了平遥古城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旅游业的大力发展直接促进了各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开展,而这种保护是最直接的,不需要政府立法、投入资金、强行保护,而是靠商业、旅游业带动,每个生活在这里的人都愿意把各种民俗开发利用起来,因为这可以给他们带来直接的经济效益。笔者在这里见到一位八十多岁的老人在剪纸,她旁边摆满了自己的作品,还有自己出的剪纸书籍,旁边则围着一大群游客照相,也有不少晚辈在向老人讨教着剪纸技法。相比之下,在一些没有发展旅游业的农村,地方剪纸技艺都大多在老一辈艺人手里消失殆尽,失传于世。

平遥古城旅游业的开展还带动了其他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如面塑、手工漆器、皮影、雕刻、戏曲等,这里有很多当地人自己开的传统小作坊,笔者见到一位画面塑的小姑娘在现场制作,她先用铅笔在石膏面具上勾线,然后用毛笔颜料上色。速度非常快,线条很漂亮,色彩也很绚丽,其手法的纯熟度不输于任何一个艺术院校的学生。平遥古城建有手工漆器博物馆和许多手工漆器作坊,手工漆器被称为平遥三宝,是用手工将雕刻过的木器进行打磨,工艺繁琐耗时,成品光滑锃亮。这里的匠人将这一传统技艺完全保留下来,不但博物馆里有匠人现场演示漆器的做法,而且镇上的小作坊主也在出售着自己加工的各种漆器工艺品。正是靠旅游业为纽带,将这些文化遗产保留下来,并发扬光大。

在平遥古城,被保护下来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除了这些,更重要的是关于晋商文化的解读和传承。走在古城里,经过各个博物馆、票号,你都能无时无刻地感觉到晋商文化的存在。这里每个地方,大到一个招牌,小到一声吆喝,都渗透着曾经晋商所取得的辉煌成就,都渗透着当地人深深的优越感和自豪感。梁启超曾经对晋商作过这样的评论:“鄙人在海外十余年,对于外人批评吾国商业能力,常无辞以对。独至有此历史、有基础,以继续发达的山西商业,鄙人常以自夸于世界人类之前。”在目前世界经济大发展的浪潮中,这种自豪感无疑对发展地方经济是大有裨益的,我们不但应该保护更应该弘扬光大。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大环境下,大力发展旅游业可以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利用市场经济的利益驱动,将这一崭新概念真正地贯彻人心,使每个人都自觉地加入到这个行列中来。

参考文献:

[1]王文章.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北京:文化艺术出版社,2006.

非遗文化商业化篇5

关键词:茶叶;地理标志;文化遗产;五峰茶;武陵山片区

中图分类号:G1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39-8114(2014)13-3204-03

Cultural Heritages and Geographical Indications of the Wufeng Tea

in Wuling Mountains

TIAN Min1,2,SUN Zhi-guo1,DING Guang-ping1,LIU Zhi-yang1

(1.Research Centre of Cultural Studies on Southern Hubei Province, Hubei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Xianning 437100,

Hubei, China;2.College of Chinese Language and Literature, Wuhan University, Wuhan 430072, China)

Abstract: The status of cultural heritages and geographical indications of Wufeng county was reviewed, amd some measures and advices were put forward.

Key words: tea; geographical indication; cultural heritage; Wufeng tea; Wuling Mountains

为抓住历史机遇,积极主动作为,推动武陵山区加速发展,探索科学发展途径,2011年5月,国家颁布实施《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将武陵山区等连片特困地区作为今后十年扶贫攻坚主战场,并按照区域发展带动扶贫开发、扶贫开发促进区域发展的基本思路,开展扶贫开发攻坚。为积累以跨省片区为单元组织大规模扶贫攻坚的经验和方法,中央决定在武陵山片区率先开展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试点。武陵山片区包括湖北、湖南、重庆、贵州四省市交界地区的71个县(市、区),集革命老区、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于一体,是跨省交界面大、少数民族聚集多、贫困人口分布广的连片特困地区[1-3]。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属于湖北省宜昌市,是湖北武陵山少数民族经济社会发展试验区、新阶段扶贫攻坚主战场武陵山片区,也是“2013年度全国重点产茶县”(排名16),被称为“2011年度全国十大生态产茶县”,先后被国家林业局、中国茶叶学会分别授予“中国茶叶之乡”、“中国名茶之乡”。该县采花乡为“湖北省十大茶叶名乡名镇”,采花毛尖是 “湖北名茶第一品牌”。

五峰茶叶种植历史悠久,茶文化底蕴深厚[4]。茶叶是该县农民增收、企业增效、财政增税并具有区域特色的支柱产业,是产业扶贫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因此,本文分析了武陵山片区五峰茶叶的地理标志与文化遗产保护对策。

1 五峰县茶叶的地理标志

地理标志,是世界贸易组织TRIPS协议规定的七种独立的知识产权之一,为多哈回合知识产权谈判的三大议题之一[5,6]。利用地理标志知识产权可以创建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推动农业区域品牌化发展[7-9],促进农村扶贫开发[10,11]。

1.1 国家地理标志商标

国家工商总局的地理标志商标注册工作始于1995年,全国现有1 889件国家地理标志商标。其中,五峰土家族自治县茶叶专业经济协会注册了国家地理标志商标“五峰绿茶”,其注册号为9901302。

1.2 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

农业部的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工作始于2008年,全国现有1 485种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五峰土家族自治县茶叶专业经济协会登记了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五峰宜红茶”。其地理标志保护范围为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所辖的采花乡、五峰镇、渔洋关镇、长乐坪镇、仁和坪镇、湾潭镇、傅家堰乡、牛庄乡等8个乡镇。

1.3 地理标志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

1)尚未实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目前存在三个主要系统,其中,国家质检系统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始于1999年,全国现有1 280种国家地理标志产品(含国家原产地域产品)。但是,五峰县茶叶尚未实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2)未能跨行政区域突出品牌类文化遗产“宜红茶”。宜红茶因由宜昌集散、加工、出口而得名,是我国历史上十大红茶品种之一,是品牌类文化遗产。其原产地位于武陵山系和大巴山系的湖北、湖南三市州(湖北的宜昌市、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南的常德市)二十余县,是我国历史悠久的著名茶区。其中,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为宜红茶主产区之一。但没能跨行政区域,与二十余县共同突出品牌类文化遗产“宜红茶”。

3)地理标志茶叶缺乏国家质量标准。保护与利用地理标志这种无形知识产权,必须对其载体地理标志特产有严格的质量技术要求,制定相应的国家质量标准。然而,五峰绿茶、五峰宜红茶只有一个湖北省地方质量标准《DB42/T 855-2012 五峰绿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并没有国家质量标准。

2 五峰县的茶文化遗产

五峰县茶文化起源久远,历史悠久,文化底蕴深厚[4]。其文化遗产有非物质文化遗产、物质文化遗产、品牌类文化遗产、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等。

2.1 非物质文化遗产

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当于“无形”文化遗产[12]。日本、韩国很早就强调“有形财”、“无形财”、“文化财”等概念。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2003年10月17日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从而拉开了全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序幕[13]。

截至2013年,我国共有昆曲等30个项目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羌年等7个项目入选“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然而,上述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中,均与茶文化无关。

《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共有1 219项,只分十大类[12]。其中,与茶文化相关的有17项,主要属传统技艺、传统医药、民俗、传统戏剧、传统音乐等大类。然而,上述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基本上与五峰茶文化无关。与五峰茶文化相关的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仅1项:五峰采花毛尖茶制作技艺。

2.2 物质文化遗产

传统意义上的“文化遗产”[14,15]多为“有形文化遗产”,相当于日本、韩国的“有形财”,也就是物质文化遗产[16]。世界文化遗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中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生态博物馆、文化生态保护区、国家考古遗址公园、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中国传统村落等均属“有形文化遗产”,属于物质文化遗产[16]。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发现一条距今400多年的明清古茶道[17]。这条古茶道位于五峰采花乡和湾潭镇境内,由古桥、路碑、骡马店遗址、古道遗址和摩崖石刻等遗迹组成。据考证,这条古道是明清时期五峰外运茶叶、药材等货物的通道。绵延数千里的古茶道一度是川、鄂、湘三省商贾通行、经济贸易往来和文化传播的重要历史通道。

2.3 品牌类文化遗产

历史名茶品牌五峰绿茶、宜红茶等就是品牌类文化遗产。我国没有品牌类文化遗产的专门保护系统,除上述地理标志保护外,品牌类文化遗产还可从中国驰名商标[7]、中国名牌农产品[8] 、中华老字号[18]等方面保护。

自1989年中国北京同仁堂公司“同仁堂”商标被认定为第一件“中国驰名商标”以来,共有4 498件中国驰名商标,其中,茶叶类有82件中国驰名商标。湖北采花茶业有限公司商标“采花”为中国驰名商标。迄今为止,中国名牌农产品推进委员会认定了196种中国名牌农产品,其中,茶叶类有26种中国名牌农产品。湖北采花茶业有限公司商标为“采花”的采花毛尖为中国名牌农产品。2006年商务部启动中华老字号的认定工作,分别于2006年、2010年先后认定第一批、第二批共1 128家企业(品牌)为“中华老字号”,其中,茶叶类有36家中华老字号。但五峰县目前没有中华老字号。

2.4 重要农业文化遗产

为保护和支援世界农业文化遗产系统,2002年联合国粮农组织等共同发起一项旨在保护具有全球重要意义的传统农业系统项目――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GIAHS)[19]。农业部于2012年启动了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发掘工作,2013年确立了第一批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CIAHS)名单。我国现有8个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19个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但上述GIAHS与CIAHS名单均不涉及五峰茶文化。

3 五峰县茶叶的保护对策

3.1 收集与整理五峰茶文化遗产

收集与整理五峰茶叶生产工艺、流程、配方、生产历史等人文因素,需要重点调查研究五峰绿茶传统制作技艺、宜红茶传统制作技艺、土家四道茶等非物质文化遗产,古茶道、摩崖石刻、古代茶具等物质文化遗产及传统茶学知识、企业茶文化等,以系统揭示五峰绿茶与五峰宜红茶的地理标志人文因素。

3.2 研究五峰茶园富硒农业地质环境

调查五峰茶园气候、土壤、水质、茶树品种、生态农业地质环境等,重点研究靠近世界硒都的五峰茶园富硒农业地质环境,深化五峰茶叶的地理标志自然因素研究。

3.3 完善五峰茶叶的地理标志保护

在保护国家地理标志商标“五峰绿茶”、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五峰宜红茶”基础上,积极申请对五峰绿茶、五峰宜红茶实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建立严格的质量管理体系,制订五峰绿茶、五峰宜红茶的国家质量标准,从而完善五峰茶叶的地理标志知识产权保护系统。

3.4 传承五峰茶文化遗产

申报民俗类、传统技艺类等省级与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举办好茶文化节,加强湖北采花茶业有限公司等龙头企业的历史研究,认定老字号茶叶企业的“中华老字号”,发扬与传承传统茶学知识与茶文化遗产。

3.5 打造“五峰绿茶”与“五峰宜红茶”两个区域公用品牌

地理标志知识产权的基本特征有:①地域性;②集团性;③商品独特性。因此,应该加强五峰绿茶、五峰宜红茶的地理标志知识产权保护,充分利用地理标志品牌效应等,鼓励与支持地理标志保护范围的更多企业使用其相应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在统一质量标准下对现有品牌进行整合,切实解决“多、乱、杂、弱、小、散”的现状,打造“五峰绿茶”与“五峰宜红茶”两个区域公用品牌。

3.6 认定“五峰绿茶”与“五峰宜红茶”的“中国驰名商标”

中国驰名商标,是指经过有权机关(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或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商标。因此,应该加强“五峰绿茶”与“五峰宜红茶”的国家地理标志商标注册与公用,将其打造成中国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进而认定其为“中国驰名商标”。

3.7 保护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五峰采花种植与土家茶文化系统”

加强“湖北省十大茶叶名乡名镇”采花乡历史与茶文化研究,调查其茶叶种植传统农业体系与茶园景观,申报“五峰采花种植与土家茶文化系统”的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GIAHS)、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CIAHS)。

3.8 跨行政区域联合保护品牌类文化遗产“宜红茶”

联合宜红茶原产地武陵山系和大巴山系的湖北、湖南三市州(湖北的宜昌市、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南的常德市)二十余县,组成跨省的宜红茶产业联盟,并共同申报宜红茶传统制作技艺的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并联合国内其他历史红茶产区,争取中国红茶早日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

参考文献:

[1] 孙志国,刘之杨,钟儒刚,等.武陵山片区自然遗产资源的保护与生态旅游开发[J].江西农业学报,2012,24(11):169-172.

[2] 孙志国,钟儒刚,刘之杨,等.武陵山片区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J].重庆与世界(学术版),2012,29(9):10-15.

[3] 孙志国,钟儒刚,刘之杨,等.武陵山片区特产与遗产优势资源的保护及扶贫开发对策[J].重庆与世界(学术版),2012,29(10):12-15,26.

[4] 覃士才.五峰茶业简史[J].茶叶通讯,2007,34(4):38-40.

[5] 田芙蓉.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制度研究[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9.

[6] 冯寿波.地理标志的国际法律保护―以TRIPS协议为视角[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7] 孙志国,熊晚珍,刘之杨,等.武陵山片区特产的中国驰名商标与地理标志商标双重保护研究[J].安徽农业科学,2012,40(36):17873-17875,17878.

[8] 孙志国,钟儒刚,刘之杨,等.武陵山片区中国名牌农产品与农业品牌化探讨[J].浙江农业科学,2013(2):218-221.

[9] 吕苏榆.地理标志保护研究-基于农业区域品牌化发展视角的思考[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1.

[10] 孙志国,钟儒刚,刘之杨,等.武陵山片区特产资源的地理标志保护与特色产业扶贫对策[J].山东农业科学,2012,44(12):119-124.

[11] 孙志国,钟儒刚,刘之杨,等.武陵山片区农业资源优势及区域产业化发展对策[J].湖南农业科学,2013(2):37-39.

[12] 孙志国,钟儒刚,刘之杨,等.武陵山片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文化产业发展[J].江西农业学报,2012,24(10):160-165.

[13] 王文章.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8.

[14] 于海广,王巨山.中国文化遗产保护概论[M].济南:山东大学出版社,2008.

[15] 郭万平.世界自然与文化遗产[M].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06.

[16] 孙志国,钟儒刚,刘之杨,等.武陵山片区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保护与文化旅游开发[J].江西农业学报,2012,24(12):170-174.

[17] 覃 星,谢 辉.湖北五峰古茶道[J].中国文化遗产,2011,8(3):77-79.

非遗文化商业化篇6

(合肥学院旅游系,安徽合肥203601)

收稿日期:2014-12-10

作者简介:刁宗广(1962-),合肥学院旅游系教授,研究方向:旅游开发与管理。

近年来,为继承和发展中国传统文化,许多地方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抢救、保护、传承。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时,把非物质文化遗产集中进行统一规划和开发为旅游资源是较普遍的方式。将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开发作为特色旅游产业来运作,不仅可以为当地提供旅游经济支撑,也能为非物质文化资源本身提供一个广阔的保护和发展平台。但也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旅游项目,单纯为了经济的发展,迎合市场需要而“变味”,陷入“创意性”误区,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失去真实性,严重影响了其文化价值。

一、不同角度的不同观点

我国是一个历史悠久,文化底蕴深厚,有着灿烂文化的文明古国,不仅遗存有大量的物质文化遗产,而且蕴涵着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在中国传统文化这片沃土上的历史沉积,是劳动人民的智慧结晶,是中国数千年的文明滋养起来的民族国家文化生命的密码,蕴涵着民族特有的精神机制、思维方式、想象力和文化意识。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在历史上创造并传承至今的,具有重要历史价值、文化价值、艺术价值、科学价值的具有知识性、技艺性和技能性的文化事项。比如表演艺术、传统节日、传统仪式和生产生活活动等都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活动的信息资料库,是展示人类文明的卷轴,面对这笔巨大的文化财富站在不同的角度往往会有不同的认识。

站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真实性的角度上看: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民族文化的传承与延续,妥善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于客观认识历史、开展文化创新、保护文化多样性、重建社会秩序都有着重要的意义。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具有实物形态,使其较之有形的文物在识别、保护方面都有一定的难度;同时又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载体是传承人的特性,是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生成发展的环境当中进行保护和传承,在人民群众生产生活过程当中进行传承与发展,比有形文物更加脆弱,更容易消逝。正是因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保护上的这种困难性和其本身的这种脆弱性,对它的保护才显得更加的急需和紧迫。

站在旅游和经济工作者的创意性角度上看: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前人留给今人和后人的一份宝贵财富,其中蕴藏着丰富的文化价值和经济价值。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过程中,应当鼓励各方对非物质遗产的活用,从民俗表演到旅游开发,从工艺品销售到文化创意发展,多手段全方位的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文化价值和经济价值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弘扬传统文化、振兴民族艺术的同时也为开发人文旅游景观、刺激地方经济发展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的创意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是为了发挥、提高和改善利用率,采取一定的技术经济措施与活动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经济和社会价值。一般包括外延的开发和内涵的开发两种方法。外延开发,指采用各种有效手段,以增加资源数量为主来实现对资源的充分利用。内涵开发,指采用一些新的手段进行创意,对现有的各种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进行新的发掘,或者进行调节组织,以提高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利用深度和利用效益。

比如,各种向旅游者开放的民间艺人的现场表演,不能断然地指责他们的表演是对本民族文化的不尊重。实际上,他们是在传播本民族的传统文化,他们为自己的民族艺术而骄傲,这种形式的旅游文化的创意化将有效地促进民族文化的推广和发展。所以,许多旅游人类学家把这创意化过程看作是一种文化重创。如云南丽江地区的洞经音乐在濒临消亡之际而又因旅游的创意化行为最终推动其被抢救和复兴的过程便是成功的例证[1]。

(一)创意性是促进现代旅游业发展的灵魂

现代旅游业萌发于工业时代,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因此,现代旅游的实现方式受商品生产、商品交换等一系列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所支配,是属于社会经济范畴的内容。现代旅游的实现方式要按商业规律进行,就必然使旅游业供求双方交易的内容——文化进行商品化利用,应当承认商品化是旅游业进行产业化的必然结果发展。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要开发为可供旅游者消费的旅游商品,必须按照商品经济的规律进行商品化创意,这是现代旅游业发展的经济规律[2]。从经济人类学的角度来看,民族文化资本化的实践活动是民族发展可资利用的一种方式[3]。通过民族文化资本化去获得经济利益是可能的,也是必要的。因为文化资源开发最终的目的是将其直观的、具体的种种文化事项以商品的形式投入到多民族文化经济产业交融的过程中去获得直接的经济利益。从文化人类学的角度看,民族文化要成为产业经济的载体,必须以文化主体的价值为核心[2]。

(二)旅游商品的创意性必须遵循商品经济发展规律

目前,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过程中,为了创意而出现虚假、重复开发问题,但这并不是创意本身的错误。从市场经济的规律看,旅游项目的重复开发、过度创意实际上是违背了市场经济规律,因为实际上重复开发、过度创意将使旅游产品缺乏差异化,产品内容重叠,同质化竞争越来越突出。因此,真正遵循商品经济规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意过程是保留并合理体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真实性内涵。但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按照商品经济发展规律进行创意化时,“原汁原味”地保留和创意化是一对矛盾,把握的原则是进行创意化时把符号价值(signvalue)的东西保留下来。保留其符号及因子,强化了空间的社会属性,有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在此基础上进行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创新和整合,既符合商品经济发展规律,还保留了其原来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属性,为旅游发展带来新的发展契机,真正实现旅游产业经济这一目标,为民族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实现自己的价值。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的文化真实性

旅游者到异地旅游是为了接触异地、异质文化,是为了寻求他人、他民族真实的东西,旅游者的这种追求异地真实性的心理倾向被人类学家称为文化的真实性[4]。当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旅游资源开发而注入过多的创意而被高度组织化、园区化、舞台化之后,人们用一种典型化的或者缩微的方式甚至是一系列展览、表演、仪式等来展示具有历史底蕴的非物质文化。原本真实、淳朴和神秘的非物质文化,在旅游发展的过程中,为了吸引更多的旅游者,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不仅没有挖掘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涵,反而改变了其真实面貌,更甚者为了迎合一部分游客的低俗需求,一些本应该在特定时间和地点、按照传统规定的内容和方式举行的活动却因一些开发商根据旅游者的需求随时随地开展,甚至宗教礼仪也失去了本该有的严肃性和神秘性,而变成了一种世俗物品。深厚的非物质文化演变成了高度产业化下快速复制的商品,最终,非物质文化只是虚有其表的外壳。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真实性不是绝对的

文化变迁理论认为:即使是最原生态的民族生活本身,也处于不断的发展变迁之中。以云南为例,众多的民族文化得以保存的主要原因之一,就在于南北向的横断山脉和水系阻隔了东西向的文化交流与同化。然而,随着现代交通技术的飞速发展,地理阻隔对民族文化独特性的保护作用已经消失。即使没有旅游者的打扰,民族文化本身也在迅速发展,任何人为的限制都无济于事[5]。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存在绝对的真实性,真实性也只是相对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是随着历史的发展而不断发展,不同时代的人都会按自己的方式去理解传统文化。每一代人从历史的角度看都毫不例外地处于一种过渡阶段,对于历史的理解以至保护方法的确定都仅仅建立在目前这一代人对历史和未来的理解基础上,不同的人对历史的认同有不同的侧重和偏好。由于无论是何种形式的理解,都是对传统文化的继承。真实性这种继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随着时间的推移,有些就会具有继发的真实性[6]。所以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保留真实性的同时,必将带有虚拟成分的、再创造的真实性,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真实性不是绝对的。继发的真实性也意味着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实性而言,旅游者很难有机会在短期的旅游行程中欣赏或体验到完全客观真实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旅游活动已进入大众化时代,大多数旅游者视旅游为玩乐,极易在旅游中得到满足,文化真实性的问题在普通旅游活动中一般是不存在的。但是,为了满足现代游客来去匆匆而又想体验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真实的这种需要,简单化而又特色化模拟一种相对真实的环境中提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各种演示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例如,少数民族歌舞表演是在对生活中劳动、娱乐等活动的模拟再现,夸大美化,歌舞表演者通过表现自身情感思想来整合和概括本民族文化精髓和特征,把游客所看到歌舞表演设计为完全像是从当地原生态的土壤中培育出来的,从而迎合游客对少数民族歌舞及其文化的想象和真实性的追求[7]。

(二)文化商品化推动文化真实性的创造

法国学者让·梅特森说:“旅游是一种消遣活动……其目的在于消遣、休息。”[8],因此,大部分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不在意文化的真实性问题。但是,旅游活动是一种有明显的消费文化的特征的社会大众性活动,在主流经济学的世界里,经济活动当事人在一组约束条件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是一个硬核假设,即不可证伪的或无法加以拒绝的公理[9]。也就是说旅游者追求效用最大化是一个行为准则。即便游览的对象是强调真实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民族文化产品,旅游者在购买这个旅游文化产品之前会充分权衡成本与预期效用,这里的成本不仅包括旅游产品的定价,而且还包括旅游者对旅游文化产品的吸收成本。作为旅游产品开发者为了迎合旅游者的需求,对旅游文化产品进行一定的改造,创作出轻松通俗、娱乐性游戏性强的文化旅游项目供大多数旅游者选择。

四、非物质文化遗产创意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真实性的辩证统一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真实性并不拒绝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创意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意性开发可以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真实性的传承与发展。它的正面影响体现在通过创意这一过程,许多曾经消亡或即将濒临消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了挽救和恢复,不仅保护了这些濒临灭绝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通过创意,可以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突破地域限制进一步达到传播,吸收外界文明的先进部分,从内延向外延发展,特别是这些代表了一个民族的精髓,与外来文化接触,又能生产出新的文化产品。例如,藏戏起源于8世纪藏族的宗教艺术。17世纪时,从寺院宗教仪式中分离出来,逐渐形成以唱为主,唱、诵、舞、表、白和技等基本程式相结合的生活化的表演,据说这古老的艺术正消亡,因为旅游的开发,游客观赏的需要,使之得以避免消失的命运。藏戏《金色家园》对其艺术化的舞台加工,赋予了藏戏的艺术内涵,使其实现了秉承民族文化内涵的艺术变迁。因此,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商品化只要持有可持续发展的观点,把非物质文化遗产商品化当作文化发展的一个途径和一种方式,那么非物质文化遗产商品化对文化的发展就是有益的。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意化在一定程度上体现文化真实性

旅游者体验和欣赏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主客体的交互过程,而这一主客体交互的过程往往依赖于文化的创意化过程来实现。如古琴艺术是中国历史上最古老、艺术水准最高,最具民族精神、审美情趣和传统艺术,古琴的表演者所演示的是儒家传统精神及崇尚自然的道家思想境界,旅游者在观赏过程中所体验的是现代化环境中的人们调整与自然和社会的关系,从“天人合一”哲学观的深刻性和合理性,带来许多新的启示。因此,从这个意义上看,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真实性是一个社会建构的过程,也就是说,不是永远不变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的含义是随着所处的环境的变化而不断变化,而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创意化以其大众性,实践性使文化真实性得以体现,成为未来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真实性的组成内容。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创意化与文化真实性的协调

在进行旅游产品的创意化的构建时,实际上是文化资源向文化产品跨越的过程,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进行市场化包装的过程,必须遵循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真实性的内在要求,才能创意出大众旅游消费者普遍认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真实性内容。以非物质文化遗产客观真实性内容为基础,融合后现代真实性和存在真实性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客观真实性内容之中,这样,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的开发才能适应现代旅游消费者的需求。同时,又能避免出现过度创意化,进而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创意化与文化真实性的协调。

1﹒从非物质文化遗产客观真实性出发,注重提炼和升华,创造一系列真实性的象征符号。例如,蒙古族长调民歌内容绝大多数是描写草原、骏马、骆驼、牛羊、蓝天、白云、江河、湖泊等。蒙古族长调以鲜明的游牧文化特征和独特的演唱形式讲述着蒙古民族对历史文化、人文习俗、道德、哲学和艺术的感悟。

2﹒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地,可利用现代技术手段,创造虚拟的现代真实性,尽量提供原汁原味的民俗。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都来源于民间,来源于生活并非为表演和旅游而设计,在需要进行商业演出和旅游开发时就难免会对遗产的部分内容进行变更,比如为了增强视觉效果在民间戏剧中加入声光电元素,为了增强音响效果在民间音乐中加入新式乐器的伴奏,为了提高制作效率在民间手工艺制作过程中加入现代工艺等等,经过这样的变更原本非为商业演出和旅游开发需要的文化遗产,就成为了一种既具有全新形式,又带有遗产元素,适合商业演出和旅游开发的当代文化创意产品,大大提高了游客的真实性感受,这就是一种“源于真实,高于真实”的文化创作,也是多数游客感兴趣的非物质文化真实。

3﹒对于旅游者,一方面应该积极引导他们理解和尊重旅游地的非物质文化。另一方面,从关注游客主观体验的角度出发,设置一些情感交流、主客互动,的场面,让游客从旁观者变为参与者,全身心感受非物质文化的真实性。如苗族鼓舞,每当丰收喜庆,祭祀集会,都要擂响震天大鼓,祈求幸福安康,不论是表现式或是再现式始终充满了一种热烈的或庄严的情感氛围。

五、结语

以大众消费者为服务对象,是旅游产业的特点,赢得一定数量的消费群体,是旅游产业成功的一个标志。非物质文化遗产创意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真实性是旅游开发化过程中互为前提,相互依存的两方面内容,文化创意化是旅游开发的根本动因,文化真实性则是这一过程的逻辑起点。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留文化的本真性和商品化之间找到一个最佳的平衡点,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的发展相互促进。

参考文献

[1]杨杰宏.丽江洞经音乐传承与变迁的调查与思考[J].音乐,2010,(6).

[2]张晓萍.旅游开发中的文化价值——从经济人类学的角度看文化商品化[J].民族艺术研究,2006,(5).

[3]施惟达.民族文化的价值及其经济化[J].思想战线,2004,(3).

[4]李彬,包磊.旅游商品化对民俗旅游本真性影响研究[J].商场现代化,2008,(3).

[5]高芳:.民族旅游开发中的文化商品化与文化真实性关系辨析——以云南印象为例[J].保山师专学报,2008,(3).

[6]吴晓隽.遗产旅游的原真性困境[J].思想战线,2004,(2).

[7]徐赣丽.生活上台——关于民俗歌舞表演的考察和思考[J].民族研究,2004,(4).

[8]乔修业.旅游美学[M].南开大学出版社,2005.

非遗文化商业化篇7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

[中图分类号]G1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5103(2017)03-0020-03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们在长期生活中形成的无形传统民间文化遗产,经历了漫长的历史岁月传承,具有广泛民众基础的地域性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丰富和繁荣,是国家、民族和世界的宝贵财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根本目地,是保护地域和民族的独特人文环境、文化传承和自有的生活氛围。

我国是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极其丰富,相较于有形的物质类文化遗产,无形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延续上更容易受到破坏甚至消亡。目前,很多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存状态非常严峻,迫切需要行之有效的保护方式,这对优秀民族文化的传承,意义深远。

位于河北省中部的廊坊市是一个比较年轻的城市,但是它坐落在历史文化积淀深厚的燕赵大地上,这里有悠久的历史、灿烂的文化,在这片土地上,孕育出了地域特点鲜明、内容丰富的非物质文化传承,这些散落在廊坊市乡土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生活在这片土地上的所有人民价值理念的延续、文化生活的皈依。大力保护廊坊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凝聚城市文化内涵、提升地区文化品位的重要途径,经济发展与文化支撑,必将成为廊坊地区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形成具有独特地域色彩、富有归属感的文化氛围。

廊坊非物质文化遗产共计10种,分别是民间文学、传统音乐、传统舞蹈、传统戏剧、曲艺、杂技与竞技、传统美术、传统技艺、传统医药和民俗,种类多样,极具有地域生活色彩。比如秸秆扎刻技艺与本地区主要农作物种植习惯明显相关。

廊坊非常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建立有专门的廊坊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进行长期的普查、申报工作,制定了本地区的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有对传承人的专项保护,效果是非常明显的。目前已经有部级项目22项、省级76项;部级传承人7名、省级传承人47名;还有部级民间文化艺术之乡、省级民间文化艺术之乡、省级民族传统节日保护示范基地、省级文化生态保护试验区。经常举办本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展示活动,并在青少年群体间进行普及性宣传活动,比如“廊坊市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校园”活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一、廊坊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存在的问题

1.廊坊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存环境比较艰难

非物质文化遗产要想长期传承下去,具备有自我更新的创造能力,最好的状态莫过于该文化传承在现今社会仍然有良好的生存环境,能成为人民群众生活有机的组成部分。但是,多数非物质文化遗产目前的生存环境比较艰难,情况较好的是传统技艺类文化遗产,比如衡水老白干传统酿造技艺和安新芦苇画。这些技艺在今天也具有市场价值,不但没有退出群众的日常生活,还有日益更新、自我发展的趋势。此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用性较强,继续生存发展下去不是特别困难的事情。

需要注意的是,某些与原有时代背景联系较紧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比如源自民间或者民间节庆祭拜活动的传统音乐、舞蹈类,现在基本的生存状态是局限于某些规模较小的演出活动,适用场景非常有限,即使是想转型为商业演出,由于审美习惯、文化情感的变迁,也很难获得广泛的市场接受。生存环境的无源性,导致此类文化遗产无法自然延续,必须进行保护型干预。

2.廊坊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商业化开发需要适度

非物质文化遗产能成功商业化不是件坏事,起码表明具有自身延续的可能。目前的两难之地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必然要寻求其自身的延续和发展之路,开发利用在所难免,如果一味采用封闭式的保护方法,文化遗产就成了无本之木、无源之水,最终也无法延续。

可是商业化同时也会带来负面效果,商业活动追逐利润的本身,会导致为商业利益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破坏性修改,丧失了文化遗产原有的历史承载性和文化特点,也就丧失了保护和传承的价值。后果严重的话,会导致文化遗产的灭失。

我国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上态度非常明确,“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这是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中明确指出的方针。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商业化开发必须适度,目前关于适度的掌握问题缺乏明确的衡量标准和监督途径,基本上处于放任自主的状态,这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非常不利。

3.廊坊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后继乏力

传承人对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非常重要,但是,鉴于此类文化遗产基本上口传心授的师徒传承模式,没有规范系统的学习方法,学习起来难度非常大,并且无法在短期之内取得效果。年轻人愿意学习并传承此类技艺的非常少,老一辈的传承人又体衰年长,未来传承断代的情况有可能出现。

当然,为改变这种局面,也做了很多针对性的措施,比如被确定为“非遗”后,通过各种渠道进行宣传,扩大社会知名度,本地各相关部门也努力给传承人提供各种外出交流和宣传机会,吸引有兴趣的年轻人进一步了解和学习。政府也对传承人给予资金支持和帮助,改善该文化遗产的生存状态,来鼓励新生代的加入。

然而,并不是所有的传承人都是以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职业或主要生活来源的,多数传承人在实际生活有其他的工作和负担,很大程度上是出于对文化和社会的责任感坚持这类活动的,这就导致他们分配在非项目上的时间和精力必然是有限的,就更不要说延续和发展了。

4.廊坊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缺乏有效的传承机制

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是对传承人的延续,更重要的是其代表的文化因素的再生和发展。任何一个非物质文化遗产曾经长久传承,都是因为能和地域性生存环境相互共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难度,主要在于与其相关的民间信仰、文化传统。所以,越是技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越容易保护,越是文化精神内核丰富的文化遗产越是难以保护。可这些,反倒是真正的非物|文化遗产精华。

所以保护此类文化遗产必须把本地区的区域群体的文化认同、传承因素都考虑,让历史遗留给我们的珍贵文化遗产,不仅“形”在,更要“神”在,这样才是具有文化意义的保护。

二、解决廊坊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问题的法律途径

1.完善地方立法优化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存环境

我国地域辽阔,非物质文化遗产多样性明显,各地区的资源差异较大,这决定了高位阶层的立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规定必须原则性较强,具有普遍适用性,而不会具有明确执行性。这需要各地区在此精神指导下,根据本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特色进行地方立法,尤其是对于本地区生存环境较差,与社会对接有困难的类型,要进行倾斜性保护。这种困境不是该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通过自身发展予以解决的,只能特别扶持和关注。

这方面的地方立法的完善应首重实效性。对于制定的规章制度要进行定期法律实施评价,综合评估该地方立法实施后的具体功效、对文化遗产生存环境的改良程度、社会综合影响和效果对比、社会意见反馈和建议,阶段性修正,通过地方立法的不断调整,实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良好社会效果。

2.法律规定与合同约定相结合控制非物质文化遗产适度商业化

并非所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都适合商业性利用,何况,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最大意义是保护民族文化传承,相较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会意义,其经济意义并非首要的保护对象。

法律规定与合同约定相结合的模式,有利于界定商业化的程度。具体而言,商业性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应以法律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利用效果,在合同签订时约定第三方评价制度。对于破坏性利用的情况,可终止合同的履行。

3.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实施重点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权利没有明确的法律保障,这导致传承人不可能把整个职业中心放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继承和发展上,所以要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进行重点保护,使其无后顾之忧,可以专注于文化传承和保护。

首先,根据现有的传承人分级制度,兼顾其所传承文化遗产的价值大小、濒危程度等因素进行评选,按照行政许可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到标准透明、条件明确、评选公开、结果公正。在保证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序传承的前提下,明确传承人的权利和职责,给予相应的待遇,使之不仅是传承人的道义责任,更是法律明确保障的权利责任,可以以此安身立命。

其次,建立传承人的发展和上升空间,吸引年轻一代的加入。引人类似级别或职称类型的规定,配置相应的薪酬待遇和社会福利。其别优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或者作出突出贡献的传承人,可以获得类似政府专家津贴或项目专项补贴。根据传承人对文化宣传和延续方面义务的规定,例如表演宣传、技能传授、对外推广等工作,进行职业评价,给予相应待遇。

4.拓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机制

非遗文化商业化篇8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海南

中图分类号:D922.1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35-0134-02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已于2011年颁布实施,使非遗保护工作有法可依,非遗法本身立足于行政保护的规范。著名非遗专家乌丙安称,在非遗保护工作中,要严加防范并打击借生产性方式保护之名,行以假乱真、粗制滥造、见利忘义之实等一切破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行为。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现有制度在适用中尚存在诸多问题,很多学者认为要对知识产权制度进行改革,创设出新的制度来承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但是,对具体改革措施的采用,学者观点不一。并且这些争论还将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持续下去,新制度的创建还有待时日。因此目前切实可行的做法是在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中寻找可以用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制度以满足现实之需。为此对海南非物质文化遗产样态及传承人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探索笔者试从以下角度展开。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

非物质文化遗产表现形态多样,涉及语言、表演艺术、社会实践、礼仪、节庆活动、知识和实践、传统手工艺及物化空间,如此形态各异的表现形式很难不加区分统统纳入知识产权体系保护。其中物化空间及与非物质文化遗产表现相关的工具、实物,比如需要承载黎族船型屋居住习俗的船型屋就不适用知识产权保护,而应用物权法或其他法律保护。与特定空间地域环境密不可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诸如黎族的多种手工技艺、民俗等,其所存在的场域黎民聚居区也不能用知识产权法保护。此外传统生活方式比如海南换花节、府城镇元宵军坡节、黎族传统婚礼、苗族传统三月三节等不包括表演内容的实质意义上的传统生活方式本身,因其有悖于知识产权的私权性而不适用知识产权法保护。

除此之外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都可纳入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范畴。包括。

1.民间文学艺术

民间文学:如琼侨歌谣、黎族民间故事、海螺姑娘、临高渔谚、黎从六之歌。

民间音乐:如崖州民歌、儋州调声、海南八音器乐、黎族民歌、黎族传统器乐、海南军歌、海南临高“哩哩妹”渔歌、海南斋醮科仪音乐、临高渔歌、黎族方言长调、疍家调。

民间舞蹈:如黎族共同舞、海南苗族盘皇舞、黎族面具舞、苗族三元舞蹈、黎族老古舞、虎舞、麒麟舞。

传统戏剧:如木偶戏、琼剧、海南公仔戏、海南斋戏。

民间美术:如海南椰雕、海南龙塘雕刻艺术、海南澄迈民间炭画像、花瑰技术。

杂技与竞技:如黎族传统游艺与体育竞技活动。

2.传统知识

传统手工技艺:如黎族原始制陶技艺、黎族树皮布制作技艺、黎族钻木取火技艺、南海珍珠传统养殖技艺、海南洋浦盐田传统日晒制盐技艺、海南陵水黎族藤编技艺、黎族絣染技艺、黎族双面绣技艺、黎族泥片贴筑制陶技艺、黎族独木器具制作技艺、海南苗族传统刺绣蜡染工艺、海南黄花梨木家具制作手工技艺、后安刀锻造手工技艺、椰胡制作技艺、黎族织锦纺染工具制作技艺、传统土法制糖工艺、黎族藤竹编技艺、文昌鸡养殖与烹调技艺。

传统食品的制作技艺:如海南粉、陵水酸粉。

3.传统识别性标志

传统识别性标志包括传统老字号和传统地理标志。中华传统老字号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内贸部评选的中国(内地)的老牌企业。在1991年进行的评定中,全国共有1 600余家老字号企业获此殊荣。2005年6月,中国商业联合会公布中华老字号认定规范征求意见稿,老字号的评审工作在延续。现在全国经过认定的有2 000多家中华老字号企业。老字号的认定无疑是对传统的保护与传承,也是对企业经营信誉的认可,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老字号企业也在浮浮沉沉中经历着严峻的考验。以海南为例的传统老字号培育和申请认定工作都还不成熟,但其他省份的老字号的认定保护及对企业和集体发展的促进作用给海南地区以很大的激发和借鉴,随着发展进程的加快,具有浓郁历史人文风情的文化经营也将会申请以老字号的方式保护。

传统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依此判断能够申请地理标志保护的非遗种类很多,此处不一一列举。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的主体

1.个人

如果按照传统工艺制作出工艺品则著作权人为个人。如果只是秉承传统,没有任何创新,也可作为文化的传播者,作为个人享有邻接权,比如传统民间说唱艺术的传承人。具体哪些个体享有相应的权利,需要对海南非物质文化遗产做进一步分解研究。

2.群体

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多具有民族性或区域性的特点,并且通常经过长期的流传,因此很难确定具体的创造者或保存者,这也说明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个民族或一个社区,世代相传、集体完成的创造或传承。在这种情况下,权利人是该民族或该社区的全体居民。权利主体可以确定,但群体性权利的行使应当借助一定的中介力量。比如对于进入国家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由申报单位代行权利。其他尚未进入名录的准非物质文化遗产可委托集体组织、相关社团或者基金会等行使。

三、现有知识产权制度对海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适用分析

1.著作权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述及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问题,其中第6条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修改稿)就是国务院、国家版权局为加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推进创新型社会建设的最新努力。条例规定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享有著作权、主管机关将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自愿登记、使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需付酬以及侵害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应负法律责任等内容。近年来我国司法实践中已经出现了从著作权法的视角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判例。

2.专利权保护

《专利法》规定了申请专利必须具备的条件,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可专利性为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外观设计专利的可专利性为新颖性、合法性和美观性。据此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狭义——未经过改良创新的传统知识的保护很难满足现代专利制度对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认识。但我国《专利法》第22条规定了国内外出版公开、国内使用公开的在先技术认定标准。即传统知识可以通过在先技术化方式得到保护。2005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应建立数据库。其操作操作方法是按照一定的分类规则把传统知识文献化、数字化、网络化,建立各国专利行政和司法部门易于检索的数据库,使之成为专利法上可以消解他人发明新颖性的在先技术,使任何他人都不可能就传统知识直接获得专利授权,达到保护原住居民利益的目的。

3.商业秘密保护

商业秘密方法较之专利保护具有更好的操作性和可行性。对于一些有价值的而又没有进入公有领域的传统科技是可以采取保密的方法加以保护的。例如,椰胡制作技艺、文昌鸡烹饪技艺。该秘密的持有者可根据反不正当竞争的规则防止秘密的泄露,不需要任何申请登记的手续、成本的支付或者其他程序上的要求。但作为保护的条件,法律要求控制该信息的人在相关情况下必须采取了必要的措施来使该信息处于保密状态,特别是当传统科技为原住群体中的少数人拥有时。但同时传统科技也有可能掌握在特定的原住民社区内部,只要未使所有人及外部人员普遍知晓,也不一定会导致秘密性的丧失。对传统科技采用商业秘密的保护与专利权保护可以同时运用,互为补充[1]。

4.商标保护和地理标志

根据我国《商标法》,可以申请商标权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有:第一,原住民社区的工匠、艺匠、技师、商贩利用传统资源经过传统工艺加工的商品、工艺品,或者反映原住民社区特性的特别的服务,适于商业开发的,可以注册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比如海南的椰雕产品和竹藤编制产品可通过注册商标加以保护。第二,传统识别性标志也可以注册商标。但如果未经原住民社区许可,原住民社区以外的人不允许将原住民社区的原有标记、徽章、符号等注册[2]。

此外,笔者也在探寻非物质文化遗产商标的防御保护。即依照《商标法》的有关规定,禁止他人将有关标志注册为商标。典型案例是海南“冼太夫人”案。

“冼太夫人”商标由李茂林于2003年3月1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04年8月28日被核准注册,注册号为第3481555号,“冼太夫人”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米、面粉、麦片、咖啡、茶、糖、蜂蜜、饼干、玉米(磨过的)、酱油”等商品上,专用期限至2014年8月27日止。2005年10月12日,电白县人民政府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商标争议申请,2010年8月2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第18240号裁定,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撤销。李茂林于2010年9月25日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初审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维持了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第18240号裁定。北京市一中院和高院两审判决意见统一,没有分歧和歧义。判决意见表明冼太夫人系真实的历史英雄人物,被总理誉为“中国巾帼英雄第一人”。冼太夫人精神是中华民族共同的文化遗产,不宜成为谋取商业利益的工具。李茂林出于商业使用目的在第30类“米、面粉、酱油”等商品上注册“冼太夫人”商标,会对中华民族和文化产生消极的、不利的影响。法院判决依据是《商标法》第10条第1款第8项,《商标法》第41条第1款和第43条的规定。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对地理标志产品的定义为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如果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中含有非物质文化遗产因素,那么该文化遗产就可以通过申请地理标志得到有效保护和利用。比如海南椰雕、海南澄迈民间炭画像等。我国现行《商标法》第10条第2款中有相关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中也规定了原产地域产品的注册登记制度。

参考文献:

推荐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