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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遗文化政策8篇

时间:2023-10-09 10:47:54

非遗文化政策

非遗文化政策篇1

关键词:客家音乐 非物质文化遗产 保护

本文的写作契机来源于“星海音乐学院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梅州客家音乐非物质文化资源采集活动”。此次活动中项目组一行20多人,采访了梅州地区六十余位客家音乐人,其中数个为部级非遗传承人,通过对她(他)们的采访,使笔者逐步深入地接近了梅州地区具有代表性的客家传统音乐---山歌、汉乐、汉剧,并了解到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代表性项目在当下的实际际遇。对笔者触动颇深,遂写下此文来探讨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政策之下如何在政策层面、民间层面、教育层面健全保护机制,使客家音乐在面对大众文化的冲击中得到有效的保护并走出困境,寻求自身的健康发展,在文化生态链中获得良性循环的可能性。

一、概说多元性的客家音乐文化

客家是我国汉族的一大民系。客家的先民们在西晋之前是居住在黄河、淮河和长江流域的,但是由于战乱及自然灾害等原因,他们背井离乡,大规模向南迁徙。在这千余年的劳动生产和生活繁衍过程中,客家的先民们把从祖籍腹地带来的生产技术和中原文化与当地文化交流、融合,形成了独具特色、内容丰富的客家文化。而客家音乐则是客家文化的重要构成部分,也是我国民族民间音乐体系的重要构成部分,它是中原音乐与当地畲族、瑶族音乐的有机融合,是客家人独有的民间音乐。从客家音乐的起源与流变,种类与分布来看,可以说,“歌随人走”,是移民的产物。

客家音乐具有历史悠久、种类繁多、特色鲜明等特点。1.历史悠久。客家音乐的形成与客家民系的发展是同步的,也就是说自西晋、北宋以来,客家音乐已有逾千年的历史。2.种类繁多。客家音乐经过不断发展, 内容越来越丰富、种类越来越多。客家音乐包括客家器乐、客家山歌、客家小调、说唱音乐、民间戏曲、歌舞音乐以及宗教音乐。3.特色鲜明。与其他中国民歌一样, 客家音乐同样具有强烈的地方色彩。客家先民的生产方式、风俗习惯都与赣闽粤边区的风俗文化、生产方式紧密相连, 由此而形成千差万别的“地域色彩”,具有鲜明的艺术特色。

二、国家语境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

2005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颁布了《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后简称《意见》),其中的附件《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平等暂行办法》(后简称《暂行办法》)中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界定为:“各族人民世代相传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间”。《暂行办法》列举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涵盖的六类,与《公约》定义的五项一致,另外一项为“与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其具体范围包括:“口头传统以及作为文化载体的语言;传统表演艺术(含民间音乐、舞蹈、戏曲、曲艺、杂技等);民俗活动、礼仪、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传统手工技能;与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要流传形式是由人类口头或动作方式相传,曾经被誉为历史文化‘活化石’和‘民族记忆的背影’。所以,非物质文化遗产必须要具备以下的三个条件:①必须是世代相传的,至少有一百年的历史;②与广大民众的生活密切相关的;③现实生活中依然存在的,是‘活态的’”。《意见》还明确了在“非遗”工作中“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指导方针。

随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受到越来越多关注,更多的极具地域特色的文化得到挖掘。客家音乐就是依托于艺人表演而存在的极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客家音乐在赣、闽、粤等地域的流传、改造、提升,经过上千年的历史演绎与积淀,逐渐成为我国传统音乐领域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要代表品种之一。客家音乐的理论与实践具有客家人的特色,尤其是客家音乐特有的传承方式和通过音乐所进行的文化传承方式,格外受到国内外学者的关注。因此,探讨客家音乐文化的传承与保护,对于弘扬客家文化,保护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无疑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非遗政策下的客家音乐保护问题

客家音乐作为客家文化的一颗明珠,随着时代的变迁,这些极具地方特色的民间艺术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巨大冲击,甚至濒临消亡的境地。造成这些民间艺术“珍宝”日渐衰败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表演内容受地域语言的限制。传统客家音乐的表演形式多是客家方言为主要表现方式,而受到大众文化以及城镇化的加速发展影响,客家方言也呈式微趋势,因此在本区域内的传承受到冲击。二是政府扶持力度不够。多方的因素导致地方政府支持艺术组织经常是短期行为。客家音乐大多数流传于民间, 因为没能得到政府足够的资金扶持和政策引导, 对其的研究和保护就经常出现后继乏人的局面。客家音乐作为我国民间艺术的瑰宝,同时又面临着消亡的危机,因此,如何对客家音乐进行有效保护成了客家音乐能否继续存在和发展的关键。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一)政策层面的立法保障

国家已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但是目前也只有较为单一、零散的法律规章,相关配套的法规还未完善,完整的体系还未健全。因此,我国还需进一步完善相关法规体系建设,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更加规范化、系统化。针对客家音乐的保护也应先着眼于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建立和健全,特别是在客家人居住集中的省份,应制定保护客家音乐的法规制度,从资金、教育、客家文化保护等方面来有力保障客家音乐继续生存和健康发展。我们可以考虑在国家和省市的财政预算法律中,特别是地方省市的财政预算中给客家音乐的保护留出预算空间。同时,也可以在有关法律考虑设定这样的制度,即对有利于客家音乐保护的行为,如挖掘、发现和维护客家音乐的行为,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都可获得法律明确规定的奖励。

(二)传承层面的研究与教育

1.对客家音乐的科学研究是整个客家音乐保护工作的基石。我们只有了解客家音乐的历史、特点等等,才能有的放矢的进行保护和传承。客家音乐的种类繁多,我们就更应该对其进行梳理,寻找其本质的东西。现在以客家山歌为中心,从文学、比较、歌手到传承等方面全方位的展开了大量研究。但这些成果还未涵盖客家音乐的方方面面,研究的方法、研究主体等也较为单一。因此笔者认为,当前我们应加强对客家音乐的科研工作。就具体研究工作而言,应注意以下几方面:第一,回归客家音乐的生活世界。客家音乐是“活态”的,存在于现实生活当中的,这就要求我们的研究应该走入客家音乐的形成、发展的生活世界,去真正感受、认识、了解客家音乐。第二,研究主体的多元化。以往对客家音乐的研究基本上以学者为主,而音乐的主体,即歌手(传承人)和听众严重缺席。他们对客家音乐的理解应该在客家音乐知识体系中享有重要地位。

2.文化的传承本质上是个教育问题。我们也常有这样的疑虑:客家音乐是否后继有人? 传承人的培养就是教育问题。客家音乐的发展与传承需要教育培养传承人,同时客家音乐的发展更需要科学研究和群众基础,这些都需要客家音乐走进学校。我们应当在客家人聚居地省市的学校专门开设有关客家音乐的课程,或将客家文化和客家音乐编入有关音乐和相关的本土教材中。在中小学阶段让孩子们接触和了解客家文化和客家音乐,到大学阶段就可以让他们进行有关研究或者专业的学习,成为客家音乐传承人。

(三)传播层面的媒介与宣传

从传播学的视角出发,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在国家层面是法律与政策的宣传,这点在上文中有所阐述,而在微观层面则是传统技艺的有效传递。因此,就客家音乐的宣传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第一,媒介宣传。进入21世纪,电视、报纸等都是较为传统的宣传方式了,我们除了充分利用这些传统的宣传阵地以外,需要加强对互联网这个宣传途径加以合理而充分的利用。比如建立国家和省市各层面的关于客家音乐的官方网站,同时也积极鼓励民间建立有关网站。网站的建立可以让全世界的人们在很短的时间内全面了解客家音乐,并可以随时关注新进展。这是一个十分简便但又非常有效的宣传途径。

第二,走入市场。将客家音乐推入市场既可以获得客家音乐生存和发展的资金支持,又可以在市场中获取更多地听众和爱好者,为它的发展奠定良好的群众基础。在走入市场过程中,我们要适应社会的变化和市场的需求,更新内容、表演形式等,但同时还应保存好客家音乐的“原滋原味”。创新与保存表面上是矛盾的,其实从根本上讲是统一的,因为客家音乐是带有强烈的时代气息的,它本身就会随着生产生活方式的改变而更新,可以说客家音乐本身就具有保持传统和创新变化的特质,这也是客家音乐能生存千余年的原因之一。

四、结语

加强对客家音乐的保护,不仅对客家音乐本身的生存和发展具有重大意义,也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特别是音乐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提供借鉴。

基金项目:

本文章为《星海音乐学院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梅州客家音乐非物质文化资源采集》项目成果之一。

参考文献:

[1]梁艺红.试论客家音乐文化的传承[J].嘉应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2011,(06).

[2]UNESCO.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EB/OL].2003年10月17日,

http:///

images/0013/001325/ 132540c.pdf.

2014年4月17日.

[3]徐晓琴.非物质文化遗产视角下湖南民间舞龙运动的流变及发展前景研究[D].长沙:湖南师范大学,2009年.

[4]袁瑾.赣南客家音乐保存与发展之刍议[J].赣南师范学院学报,2004,(05).

作者简介:

非遗文化政策篇2

一、概说多元性的客家音乐文化

客家是我国汉族的一大民系。客家的先民们在西晋之前是居住在黄河、淮河和长江流域的,但是由于战乱及自然灾害等原因,他们背井离乡,大规模向南迁徙。在这千余年的劳动生产和生活繁衍过程中,客家的先民们把从祖籍腹地带来的生产技术和中原文化与当地文化交流、融合,形成了独具特色、内容丰富的客家文化。而客家音乐则是客家文化的重要构成部分,也是我国民族民间音乐体系的重要构成部分,它是中原音乐与当地畲族、瑶族音乐的有机融合,是客家人独有的民间音乐。从客家音乐的起源与流变,种类与分布来看,可以说,“歌随人走”,是移民的产物。

客家音乐具有历史悠久、种类繁多、特色鲜明等特点。1.历史悠久。客家音乐的形成与客家民系的发展是同步的,也就是说自西晋、北宋以来,客家音乐已有逾千年的历史。2.种类繁多。客家音乐经过不断发展, 内容越来越丰富、种类越来越多。客家音乐包括客家器乐、客家山歌、客家小调、说唱音乐、民间戏曲、歌舞音乐以及宗教音乐。3.特色鲜明。与其他中国民歌一样, 客家音乐同样具有强烈的地方色彩。客家先民的生产方式、风俗习惯都与赣闽粤边区的风俗文化、生产方式紧密相连, 由此而形成千差万别的“地域色彩”,具有鲜明的艺术特色。

二、国家语境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

2005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颁布了《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后简称《意见》),其中的附件《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平等暂行办法》(后简称《暂行办法》)中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界定为:“各族人民世代相传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间”。《暂行办法》列举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涵盖的六类,与《公约》定义的五项一致,另外一项为“与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其具体范围包括:“口头传统以及作为文化载体的语言;传统表演艺术(含民间音乐、舞蹈、戏曲、曲艺、杂技等);民俗活动、礼仪、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传统手工技能;与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要流传形式是由人类口头或动作方式相传,曾经被誉为历史文化‘活化石’和‘民族记忆的背影’。所以,非物质文化遗产必须要具备以下的三个条件:①必须是世代相传的,至少有一百年的历史;②与广大民众的生活密切相关的;③现实生活中依然存在的,是‘活态的’”。《意见》还明确了在“非遗”工作中“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指导方针。

随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受到越来越多关注,更多的极具地域特色的文化得到挖掘。客家音乐就是依托于艺人表演而存在的极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客家音乐在赣、闽、粤等地域的流传、改造、提升,经过上千年的历史演绎与积淀,逐渐成为我国传统音乐领域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要代表品种之一。客家音乐的理论与实践具有客家人的特色,尤其是客家音乐特有的传承方式和通过音乐所进行的文化传承方式,格外受到国内外学者的关注。因此,探讨客家音乐文化的传承与保护,对于弘扬客家文化,保护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无疑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非遗政策下的客家音乐保护问题

客家音乐作为客家文化的一颗明珠,随着时代的变迁,这些极具地方特色的民间艺术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巨大冲击,甚至濒临消亡的境地。造成这些民间艺术“珍宝”日渐衰败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表演内容受地域语言的限制。传统客家音乐的表演形式多是客家方言为主要表现方式,而受到大众文化以及城镇化的加速发展影响,客家方言也呈式微趋势,因此在本区域内的传承受到冲击。二是政府扶持力度不够。多方的因素导致地方政府支持艺术组织经常是短期行为。客家音乐大多数流传于民间, 因为没能得到政府足够的资金扶持和政策引导, 对其的研究和保护就经常出现后继乏人的局面。客家音乐作为我国民间艺术的瑰宝,同时又面临着消亡的危机,因此,如何对客家音乐进行有效保护成了客家音乐能否继续存在和发展的关键。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一)政策层面的立法保障

国家已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但是目前也只有较为单一、零散的法律规章,相关配套的法规还未完善,完整的体系还未健全。因此,我国还需进一步完善相关法规体系建设,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更加规范化、系统化。针对客家音乐的保护也应先着眼于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建立和健全,特别是在客家人居住集中的省份,应制定保护客家音乐的法规制度,从资金、教育、客家文化保护等方面来有力保障客家音乐继续生存和健康发展。我们可以考虑在国家和省市的财政预算法律中,特别是地方省市的财政预算中给客家音乐的保护留出预算空间。同时,也可以在有关法律考虑设定这样的制度,即对有利于客家音乐保护的行为,如挖掘、发现和维护客家音乐的行为,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都可获得法律明确规定的奖励。

(二)传承层面的研究与教育

1.对客家音乐的科学研究是整个客家音乐保护工作的基石。我们只有了解客家音乐的历史、特点等等,才能有的放矢的进行保护和传承。客家音乐的种类繁多,我们就更应该对其进行梳理,寻找其本质的东西。现在以客家山歌为中心,从文学、比较、歌手到传承等方面全方位的展开了大量研究。但这些成果还未涵盖客家音乐的方方面面,研究的方法、研究主体等也较为单一。因此笔者认为,当前我们应加强对客家音乐的科研工作。就具体研究工作而言,应注意以下几方面:第一,回归客家音乐的生活世界。客家音乐是“活态”的,存在于现实生活当中的,这就要求我们的研究应该走入客家音乐的形成、发展的生活世界,去真正感受、认识、了解客家音乐。第二,研究主体的多元化。以往对客家音乐的研究基本上以学者为主,而音乐的主体,即歌手(传承人)和听众严重缺席。他们对客家音乐的理解应该在客家音乐知识体系中享有重要地位。

2.文化的传承本质上是个教育问题。我们也常有这样的疑虑:客家音乐是否后继有人? 传承人的培养就是教育问题。客家音乐的发展与传承需要教育培养传承人,同时客家音乐的发展更需要科学研究和群众基础,这些都需要客家音乐走进学校。我们应当在客家人聚居地省市的学校专门开设有关客家音乐的课程,或将客家文化和客家音乐编入有关音乐和相关的本土教材中。在中小学阶段让孩子们接触和了解客家文化和客家音乐,到大学阶段就可以让他们进行有关研究或者专业的学习,成为客家音乐传承人。

(三)传播层面的媒介与宣传

从传播学的视角出发,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在国家层面是法律与政策的宣传,这点在上文中有所阐述,而在微观层面则是传统技艺的有效传递。因此,就客家音乐的宣传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第一,媒介宣传。进入21世纪,电视、报纸等都是较为传统的宣传方式了,我们除了充分利用这些传统的宣传阵地以外,需要加强对互联网这个宣传途径加以合理而充分的利用。比如建立国家和省市各层面的关于客家音乐的官方网站,同时也积极鼓励民间建立有关网站。网站的建立可以让全世界的人们在很短的时间内全面了解客家音乐,并可以随时关注新进展。这是一个十分简便但又非常有效的宣传途径。

第二,走入市场。将客家音乐推入市场既可以获得客家音乐生存和发展的资金支持,又可以在市场中获取更多地听众和爱好者,为它的发展奠定良好的群众基础。在走入市场过程中,我们要适应社会的变化和市场的需求,更新内容、表演形式等,但同时还应保存好客家音乐的“原滋原味”。创新与保存表面上是矛盾的,其实从根本上讲是统一的,因为客家音乐是带有强烈的时代气息的,它本身就会随着生产生活方式的改变而更新,可以说客家音乐本身就具有保持传统和创新变化的特质,这也是客家音乐能生存千余年的原因之一。

四、结语

加强对客家音乐的保护,不仅对客家音乐本身的生存和发展具有重大意义,也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特别是音乐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提供借鉴。

非遗文化政策篇3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文化遗产保护;政府作用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及范围

国务院办公厅的《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我国著名民俗学家乌丙安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在特定的民族或地区群体中世代传承的、有较大影响的、有突出价值的文化表现形态(或叫做文化表现形式、文化表现活动)”,他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文化表现形式和表现活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载体并不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例如,通过剪纸技艺剪出来的窗花和掌握剪纸技术的传承人,并不都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只有剪纸的创作技巧、文化内涵、传承体系才是非物质文化遗产。

笔者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最终呈现形式、呈现载体也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有着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作技艺、文化内涵同样重要的意义,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包括其文化表现形式和表现活动,也包括与其相关的器具、实物和手工制品等。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一)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缺乏重视

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较而言,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仍较为落后,因此,改革开发以来,我国各级政府高度重视经济发展,紧紧围绕“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这一主题开展各项工作,而忽略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具体来说,各级政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缺乏重视的表现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根本没有看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价值和面临的严峻生存危机,没有意识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因为没有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列入整体社会发展规划和政策议程当中。二是有的地方受经济利益的驱使,过度或者盲目地开发当地的自然旅游资源发展当地经济,而忽略了保护当地的文化生态环境和人文资源,导致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不知觉中消失或灭绝。

(二)资金投入不足

2006年以来,中央财政开始专项安排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央补助地方经费,但是对于急需保护的数目庞大的中华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来说仍然是杯水车薪。由于保护资金匮乏,一些地方根本无法全面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和保护工展。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金保障方面,邻国日本的经验和做法非常值得借鉴。日本《文化财保护法》明文规定,包括国宝等重要文化遗产的管理维护的资金下限是国家总预算的0.01%。2014年日本国家总预算为9212亿美元,其文化遗产的管理维护资金就高达约92.12亿美元,占国家总预算的1%。2014年我国国家财政总预算为154030亿元人民币,其中文化遗产保护资金为88.43亿元,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为6.63亿元,二者加起来共95.06亿元,仅占国家财政总预算的0.0006%。相比较而言,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数量要远远大于日本,但我国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资金投入却远远低于日本。

(三)法律法规缺乏刚性

2011年,全国人大颁布了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此后,云南、浙江等各地也先后制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地方性法规。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已经进入了有法可依的新历史时期。但是,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法规主要以制定新规定居多,仍然存在许多需要改进和完善的地方,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五章法律责任部分仅有五条,其中针对本国公民的四条均未写明明确的处分和处罚量刑。这就扩大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自由裁量的尺度,加之文化遗产保护本身的复杂性,造成在操作过程中容易产生弹性与出入,而使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无法真正产生作用。

(四)宣传教育不到位

人民群众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造者、传承者和保护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有序开展离不开人民群众的参与和支持。但是我国的公民社会的发展远不如西方国家迅速,公民对社会事物的参与度和参与积极性均不高,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更是如此。同时,由于我国各级政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宣传力度不足、宣传途径单一,导致社会公众尤其是年轻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关知识了解甚少,更别说积极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对策

(一)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建立领导责任制

政府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主体,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计划和保护规则的制定者,各级政府领导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重视与否,将直接关系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成败。因此,各级政府领导应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切勿因对经济发展的过度追求而忽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为保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科学开展,要把对非物质文化遗保护工作成效列入领导干部考核内容,建立领导责任制。

(二)扩大资金来源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离不开资金的支持。在国际社会,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资金除了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还有来自个人和民间团体的赞助、专项的收入等。与国外相比,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的来源相对比较单一,主要是依靠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财政支持,同时,近年来也出现了少数为文化遗产保护提供资金扶持的民间基金会。为加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来源,我国可以借鉴国际上其他国家的经验,加大政府财政支持,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基金,引导个人和民间团体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提供赞助,开设非物质文化遗产景区并从门票收入中提取一定保护经费等。

(三)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法律法规

完善的法律法规是有效开展保护工作的基本保障。在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应细化各级政府部门、市场机制、社会团体的职责和作用,明确责任与分工。同时,应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刚性,对破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行为应根据恶劣程度设定量刑,让社会公众明确知晓破坏行为导致的处罚量刑,要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从根本上改变目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主要依靠行政手段而非法律手段的现状。同时,为保证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法律的科学性和执行效果,各级人大除了从法律制度和完善过程中应向社会公众、科研院校、学术团体广泛征集意见和建议,还应该对各级政府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不执行和执行不力的政府进行检举和揭发。

非遗文化政策篇4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府;职能作用

[DOI]10.13939/ki.zgsc.2016.24.200

在刚刚结束的2016年的“两会”上,中央新的五年计划,简称“十三五”规划。主要阐明国家战略意图,明确政府工作重点,为未来中国社会的发展描绘了宏伟蓝图,是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的重要依据。在规划中的第67章第3节中则提出“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振兴传统工艺,传承发展传统戏曲。发展民族民间文化,扶持民间文化社团组织发展。”由此可见中央对国家非遗保护工作的重视。

近年来,非遗保护备受各级政府的重视,相关发展和保护的法律法规相继出台,体现出从政府高层对于中国传统文化保护的决心。2014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意见》明确指出要充分认识非遗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提出非遗保护工作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职责,形成合力”。

非遗保护的核心就是传统技艺的继承与创新问题,一方面,传统的手工技艺经过漫长的历史发展,由我们的先祖一代代传承下来,它代表着我们过去文化的辉煌,如今许多的技术的发展,都是吸取了过去技艺的精华和经验,而且需要继续传承下去;另一方面,这些传统手工技艺需要根据当代的现实需要,找准自己的定位,寻找它在当代社会发展的生存环境。而随着中央政策的出台,我国非遗的保护工作将会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

1 政府应积极制定非遗相关的保护政策,从“物”到“人”创建一系列的制度保障

1.1 “非遗”保护政策的制定

首先要建设非遗保护的保障机制,保障机制是从外部环境上给予保护提供支持和保障,其中要有法律、行政、经济和教育科研几方面机制的合力。其中法律机制是所有制度的根本保障,教育科研机制是制度得以建立的基石。目前在我国对非遗的立法还不完善,在这种情况下,行政机制就要起到主导作用,可以建立高效的领导机制,由文化局主导同时协同相关部门,如发改委、教育局、财政局、建设局、旅游局、文物局、宗教部门和高校等建立非遗保护联席会议制度。一方面,要继续健全法律法规制度,使其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非遗的保护;另一方面,政府相关部门也要为非遗的保护开发规划方向,要有总体的目标和思路。

1.2 建立传承人培训基地

基地建设主要采取建立传承人培训中心,招收待业、失业、大学生、民间艺人等,培养、培训他们广泛深入地掌握非遗的内涵、特征和价值等,使他们从知识和技能上能够准确胜任。例如,2012年兰州首家传承人培训基地在兰州商学院成立,基地建设首先建立抢救性、保护性传承人培训基地。这对于在遵循“原真性”原则下抢救、保护、发扬兰州非物质文化遗产尤为重要。

1.3 建立非遗传承人保护制度

当今我国的非遗传承人正面临着一系列的问题,非遗传承人的老龄化,使得许多非遗项目都面临后继无人,处于几近失传的状态。早在200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其中就强调了对传承人的保护问题。在公约中对“保护”的定义及其相关措施规定:“保护”指采取措施,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命力,包括这种遗产各个方面的确认、立档、研究、保存、防护、宣传、弘扬、承传(主要通过正规和非正规教育)和振兴。

这是以国家为主体的公约,界定了政府和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必须在保护工作中发挥其应有的职能和作用。从这个角度来看,政府可以通过制定相应的保护制度,从而使非遗得到有效的保护;政府也可以制定出台相关办法措施,对传承人的认定、管理、权利和义务作出明确规定,并给予传承人一定数额的补助经费。

1.4 保护非遗要注意其本真性的文化内涵

世界遗产委员会明确规定“真实性”是检验非遗的一条重要原则,“真实性”即“本真性”或“原真性”,指对非遗进行记录、建档、传承和传播中要尊重其历史原貌,否则就是对“非遗”文化的一种破坏。因此我国对非遗保护提出“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继承发展”的发展方针。

“非遗”最大的魅力在于蕴含其中的历史和文化内涵,如“非遗”中的手工技艺制作则凝聚匠人的感情,通过这一传承下来的技艺,实现了现代人对于先祖文化和感情的交流与沟通,这也是联合国提倡保护非遗的初衷。在保护中要杜绝一些地方政府只是一味地追求产品带来的经济效益,不计方式的大肆开发非遗产品,以满足人们强烈的物质欲望。这些行为完全忽视了对非遗核心技艺和文化内涵的认识,忽略了非遗的手工艺生产实践环节,从而也丧失了非遗产品所特有的民族文化内涵和艺术价值。

2 培养人才,建立人才梯队政策

政府层面要积极构建科研机构和大学、中学、小学非遗教育科研机制,将非遗编入现在的教材中,推动本地的非遗的研究,为开发和保护提供理论指导。

对于人才而言,由于政策的制定而创造出良性的环境才是对人才具有感召力和吸引力,是吸引和培养人才资源最重要的条件。只有通过完善人才培养机制,强化政府对实用性人才,特别是非遗产业领军人才成长的帮助和扶持,为他们创造出一个宽松、优越、充满良性竞争活力的良好社会氛围,才可以真正建立起人才发展环境。

2.1 要与地方高校合作培养非遗产业的人才

地方政府要注意加强顶层设计,围绕“非遗产业”这一新兴产业发展,健全创新培养培训制度和方式。地方政府可以统筹人才的培养规模,争取与地方高校相结合,协调运用高等教育、职业培训等途径,由地方高校协助制定完善人才培养方案,合力构筑非遗产业人才的多级培养体系。让学生通过系统的专业学习,较为全面地掌握非遗的核心内容及其相关内容,为国家和地方政府部门实施非遗保护工程提供有用的人才。

2.2 提供非遗人才的发展平台和提升空间

地方政府要建立适合非遗产业人才继续教育的制度,给他们创造事业发展的平台和空间,围绕非遗产业领域的相关综合知识、与此相关的新技术实践,同时开展系统性相关专业知识的职业培训。

地方政府还可以在许多地方建立帮陪模式,将其他地区已经成功或成果斐然的非遗产业发展成领军型人物,作为本地的首席专家或特聘研究员,对基层的非遗产业人员进行专业的指导。

地方政府还要积极拓宽非遗产业人才培训交流渠道,有交流才会有思想的碰撞,灵感突现;还可以组织举办相关项目的高层次产业人才研修班,为人才的成长建立并保持长期的沟通交流、互学互促的平台;多承办大型的国内外学术研讨会和论坛,组织人才群体多参加国际会议,借鉴他国对于非遗产业的发展和保护的经验和方法,为本地区的非遗产业发展提供新思路。

3 要为促进非遗相关产业的发展出谋划策

3.1 吸引社会资源保护非遗

政府层面可以协调政府和各种社会力量,通过一系列相关的激励政策吸引社会上的企业家和爱国爱乡的华侨、海外人士等参与到非遗保护事业中来,与政府形成合力。加之政府可以构建相应的投资机制和开发获利后的利益分配机制,坚持“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而且要明确从中收益的部分要相应回报到非遗的保护事业中来,从而可以扩大从事非遗保护的队伍,对于一些表现突出的企业给予荣誉称号,使得企业自身提升自己的社会责任感。

3.2 鼓励和激励非遗产业的转型发展

政府要注重非遗产业的发展,鼓励非遗产业对原有的技艺等进行创新性的研发,大力提倡利用“互联网+非遗”模式建立网络销售模式,将非遗产品推向全国。

注重发挥西部非遗的地域特色的优势,积极借助国家“一带一路”战略的良机,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在确保本质不被破坏的前提下,将非遗文化注入当地的旅游开发中,对其进行创新性的设计与包装,把其同旅游开发活动相结合,使本土非物质文化遗产更好地被传承和保护。

提高当地非遗的文化资源的吸引力,将其文化价值转化为经济价值,在旅游商品的设计上,将非遗的文化元素融入到旅游商品中,开发简便、精美的旅游纪念品。在保留传统非遗产品生产方式的同时,设计研发一些具有时代感和现代气息的产品,吸引旅游者进行消费,使地方非遗这一文化资源转化为文化生产力,从而产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应。

4 在“非遗”保护中传播中国文化的精髓

近些年来,由于受西方现代文明的冲击和中国教育考试制度的指挥棒下,使得许多青少年对中国几千年的传统文化毫无兴趣,感觉学来无用,甚至对本民族的文化产生一种歧视心理,这给高校传承非遗增加了不少难度。

相关政府部门,尤其是教育部门一定要重视这一情况的出现,要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全方位教育传承得以实现,包括高等中等小学及幼儿教育、社会和党校的干部教育都参与进来。针对大、中、小学校设置相应的课程,尤其在国家九年义务教育的推广中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认知,加强文化基因认知的自觉,注重民族文化的启蒙教育。

“非遗”保护与学校联结,让学校的教育功能为其所用,并同时为传习班等非正规教育提供平台,试图以此解决非遗的传承问题。与现代的教育教学体制衔接,是增加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效率的机制。通过学校教学改革,在全面提高学生的文化艺术素养的同时也传承民间文化,使他们有更多的机会成为新一代的文化传承人。其主要目的是为了提高学生对于学习本民族文化的兴趣和树立民族文化认知的自信心,通过大众普及教育激发民族自豪感,为开发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培养后备人才。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个国家、民族的历史发展的见证,在其中蕴含着我们民族国家的灵魂,保护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要依靠政府层面相关部门的制度的制定和保护,还要集合各方的力量来支持这项伟大的保护工程,不仅要从制度制定上,更要从教育方式上开展保护工作。

参考文献:

非遗文化政策篇5

关键词:“震后”;羌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成效;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J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2172(2012)02

在5?12汶川特大地震中,羌族聚居区诸多沉积千年的人文历史古迹遭遇了一场空前的大劫难。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羌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损失惨重,中国唯一的羌族自治县北川县城在地震中被夷为平地,现存的羌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资料全被掩埋[1]。这次特大地震给羌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带来了巨大的消极影响,同时也引起了全国、全世界对羌族灾区的高度关注,使震后羌族的恢复重建工作在两年内全面、顺利地完成了任务。在震后的三年时间里,我国政界、学术界对羌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恢复重建给予了政策扶持和进行了大量有价值的研究,使羌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目前羌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依然如火如荼地开展,而震后恢复重建效果还有待进一步的观察。基于此,课题组多次到羌族地区进行调查,走访了羌区多家文化单位、羌族民间组织与羌族普通民众,最后完成了羌族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工作,了解了羌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状与重建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与困难,收集了相关意见和建议。本文拟总结调查的现状,发现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与建议,探究解决的思路与方法,为相关部门了解震后羌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情况和制定国家层面的保护规划和政策提供支持与参考。

一、震后羌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现状概览

本课题组成员从2010年9月——2011年7月,多次赴阿坝州汶川县、理县、茂县、松潘县、黑水县和绵阳市北川羌族自治县进行全面细致的羌族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调查,并运用文字和录音、录像、照相等现代化科技手段,对收集到的资料进行全面、真实且系统的记录和归档,记录了一批珍贵、濒危且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羌族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发现了一批羌族非物质文化遗产重要资料和珍贵实物。笔者按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制定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和中国的首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相关规定,对这些浩如烟海、璀璨多姿的羌族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进行系统整理发现,截止2011年7月,羌族被列为联合国“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1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共计10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共计26项,市(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共计114项,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共计239项,部级、省级、市级、县级羌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目前共有273人。还采取田野调查和问卷调查相结合的方法,对羌族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名称、分布区域、传承人情况、濒危状况、入选各级名录情况、震后保护情况与存在问题等现状进行了调查。因羌族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较多、分布较广、传承人较多,故文中不再过多赘述。下文将对震后羌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及其未来的发展进行有益的分析与研究。

二、震后羌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取得的成效

汶川地震灾后不久,国家政府、各级文化部门、社会各界特别重视震后羌族文化的恢复重建,并投入了大量恢复重建资金,震后羌族文化恢复重建的主要任务已经完成,《羌族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重建方案》提出的目标基本实现,羌族震后文化研究热度和文化发展步伐明显超过了震前水平,实现了一个大的跨越。震后羌族文化恢复重建取得了决定性胜利,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也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一)颁布羌族文化遗产保护政策、法规

汶川地震后,各级政府非常重视羌族文化抢救和重建工作。2008年5月21日四川省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北川羌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为抢救和保护震后北川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了法制保障;2008年6月5日四川省文化厅提出的《羌族文化生态保护区初步重建方案》,为保持羌族文化原生态提供了基本思路;2008年6月8日国务院公布的《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条例中有7处涉及文化遗产保护;2008年9月19日国务院颁发的《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中,明确地把保护和抢救羌族文化列为重要的内容,其中包括保护羌族的碉楼和村寨,保护有羌族特色的设施,以及保护和重建羌族的博物馆、民俗馆等等。可喜的是,2011年四川省人大常委会表决批准的《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已从2011年7月1日起施行。这些抢救、重建、恢复羌族文化的政策、法规,为完成震后羌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和重建工作,为震后羌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步入有序的保护发展轨道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非遗文化政策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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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曹莎.政府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职能分析[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12(8):16.

[4]大河网.传承人越来越老,年轻人不愿继承,河南民间文化闹“人荒”[EB/OL].(2006-08-23)[2014-03-15]..

[6]沈晴.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策略研究[J].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2013(1):144.

[7]洪建杓.韩国无形文化财制度改善方案相关研究[J].政府和政策(韩国),2012(5):35.

[8]文化财厅.韩国的世界无形遗产[EB/OL].(上传日期不详)[2014-03-15].http://chn.cha.go.kr/chinese/html/sub4/sub1.jsp.

[9]李章列.韩国无形文化财政策研究[M].首尔:韩国高丽大学出版社,2005:30-40.

非遗文化政策篇7

[关键词]纺织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验;启示;建议

10 13939/j cnki zgsc 2015 51 102

1 国外政府对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做法

1 1 日本

法律保护方面。日本是世界上最早开始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国家,1950年,日本政府就颁布了《文化财保护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和地位。以这部法律为核心,日本各县、市、町、村也相继建立了“指定无形文化财的技艺保持者及保持团体的认定基准”法案[1],这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完善不仅对日本国内文化遗产的保护起到了至关重要作用,还为世界各国提供了学习和借鉴的样板。

传承人保护。1954年之后,日本制定了“人间国宝”制度,政府每年在全国不定期地选拔认定“人间国宝”,被认定的“人间国宝”不但每年可以得到政府的经济资助,用于磨炼技艺和培养传承人,还可获得相当高的社会地位。

展示和利用。表现在:一方面,政府充分利用各地的博物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展示与保存。比如日本对本国绞染工艺的保护,既有国立和地方政府的博物馆还有民间博物馆,对传统的绞染技艺、绞染织物、绞缝工具等各方面进行展示与保存,另外,各地还在民间开办一些绞染工艺体验教室和学习课程,邀请大师亲自授课和展示。另一方面,日本文省部有明确规定,日本的政府官员要以能剧、歌舞伎、狂言等传统艺术招待外宾[2],为日本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走向世界搭建舞台。

1 2 韩国

法律保护方面。韩国自20世纪60年代起就着手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受日本影响,韩国于1962年颁布了《文化财保护法》并且沿用至今,对文化财的划分、认定和保护等方面做了详细规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起到了重要的支撑作用。

机制保障。韩国政府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最高责任人是国家总统,并设置文化观光部具体负责文化财的认定、保护和管理等工作,见下表。

韩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表

展示和利用。韩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采用商业化的模式,利用传统的民俗村、民俗节和祭祀活动吸引众多国内外游客,使“非遗”转化为巨大的文化产业,促进旅游业进而带动当地经济的发展;反过来,观光旅游的发展又能通过市场的力量有效地推动“非遗”的保护与创新,同时唤起民众自觉保护“非遗”的意识[4]。

1 3 法国

机制保障。法国文化部下设文化遗产局,专门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保护和管理。法国在非遗保护中非常值得借鉴的一点是政府下放权力,法国政府通过签署国家与协会契约,给予非政府组织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管理和保护中适当的参与权[5]。

资金投入。在经费保障方面,政府可谓“面面俱到”,对文化遗产保护投资的数额逐年递增。一方面,采取国家财政拨款的方式,如设立文化信贷,政府提供贷款资助,还鼓励银行和财政机构投资。另一方面,采取个人和企业的赞助方式,如设立全国性的文化资助委员会,成立文化遗产基金会等,从社会筹集资金,得到广泛支持。

设立文化遗产日。法国将每年九月的第三个周末定为“文化遗产日”,所有公立博物馆免门票,私立博物馆门票半价,鼓励民众更加关注国家的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积极参与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中。

2 对我国政府纺织类“非遗”保护的启示

2 1 建立政府主导的管理机制,并充分发挥民间组织的积极作用

各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最基本的一点就是由政府主导,建立健全行政管理机构和保护体制,政府承担大部分责任,同时,地方政府予以积极配合,形成自上而下的完善体制。另外,法国的成功经验还表明,应当在政府的引导下,将一部分权力交给民间组织,鼓励和引导它们积极参与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管理、经营和监督中。

2 2 构建完善的法律保护体系

完善的法律法规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最坚实的保障,也是各项保护工作得以贯彻落实的基础,因此,无论是日本、韩国、法国、意大利还是英国、德国、芬兰等国家,都具备非常完善的法律保护体系,都以法律条文的形式规定和指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发展。

2 3 重视对“传承人”的认定和保护

对传承人的认定和保护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核心,世界各国都在积极制定和完善传承人的认定和保护制度。尽管各国的具体措施不同,但大致可分为三类:一是制定严格的传承人认定制度;二是对传承人提供一定的经费补贴;三是赋予传承人一定的社会地位和权利。

2 4 对非遗进行充分的展示和合理的利用

主要通过三种途径:一是设立“文化遗产日”或“文化遗产周”;二是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展示、公演、体验创造条件,如定期免费开放博物馆,举办民俗活动,创办免费的体验课堂等;三是采用商业化模式,利用非遗大力推进旅游业发展,反过来通过观光旅游又促使非遗得到很好地保护和发扬。

2 5 加大资金投入

各个国家都在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资金投入,通过各种途径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保护给予资金支持或补贴。主要的资金投入方式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国家财政拨款,包括中央和地方政府直接提供经济资助、贷款、投资;另一类是社会资助,包括公司、基金会和个人的商业性赞助和公益性捐助。

3 我国政府提高纺织类非遗保护的对策建议

3 1 明确各级政府职能,健全组织结构

将纺织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落到实处,首先必须明确各级政府的职能,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各级地方政府之间都需要明确责任划分,才能避免产生权力相争或互相推诿的情况。健全组织结构,就是在明确各组织机构职能的情况下,建立自上而下的体制机构,充分发挥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在纺织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管理、决策、执行的作用。

3 2 建立公平有效的监督机制

政策实施的好坏离不开公平有效的监督,建立合理的监督机制,就是建立独立于相关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不受行政力量干预的监督机构,对纺织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申报、认定、管理、解除等各项工作进行有效地监督,确保各项政策得到贯彻、各项资金得到落实。

3 3 完善法律法规

法律是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最坚实的保障,完善法律法规,一方面,要求国家从整体层面对法律体系进行完善和修正,细化相关法律条文,做到依法行政和依法管理;另一方面,由于各省各地区的情况不尽相同,因此要求地方政府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的保护条例,推动地方保护工作扎实有效地进行。

3 4 引导全社会共同参与

主要从三方面着手:一是充分发挥民间保护组织的积极作用,比如组织文化艺术活动,对传统技艺进行展示和公演等,但前提是政府要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以规范民间组织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二是调动个人、企业和基金会的力量,为纺织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筹集社会资金;三是通过举办“文化遗产日”等各种活动、制作专题片、设立专门网站等宣传方式,在普通大众中形成保护纺织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全民共识,引导全社会共同参与。

3 5 加强对传承人的认定和保护

一是要完善对部级名录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制度;二是对给予认定的传承人要提供必要的经济资助,既包括固定金额的生活补贴,还应包括传承人用于磨炼技艺、展示、公演的费用。同时,政府专门的机构应对资金的使用情况做好记录和监督,确保每一笔资金都得到规范使用;三是制定相关政策,对传承人的责任和义务予以明确规定,传承人有义务将纺织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下去,并承担一定的展示、公演的社会责任。

3 6 融入学校教育,培养专门人才

传承是纺织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环节,应当打破父传子、师传徒的单一方式,将民族文化、传统技艺融入学校教育,开辟纺织非遗传承的新途径。如在中小学开设文化传统课,从小培养民族文化认同感和责任感,在高职院校开设相关专业课程,着重培养纺织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传承的专门型人才,使纺织非遗的保护具有科学性和可持续性。

国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经验对我国的借鉴和启示还有很多,但是,在借鉴他国的保护经验过程中,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从我国国情出发,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以科学的态度和方法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纺织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模式。

参考文献:

[1]林和生 日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启示[N].中国社会科学院院报,2006-06-01

[2]周志勇 论政府主导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D].湖南:湖南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2007

[3]于嘉 借风行驶自家船――从日本、韩国保护“非遗”谈起[J].中外文化交流,2009(3)

非遗文化政策篇8

关键词:一带一路;民族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协作机制

中图分类号:F59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6)10-0057-04

自200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32届大会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来,“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概念正越来越多的受到国际性的关注。我国于2004年8月正式颁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的决定》标志着在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的框架下,有了中国的政策制定与执行举措。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各少数民族社区、群体或个人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相关的实物和场所,也逐渐得到了认识与关注。2011年,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保障,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上升为国家意志。“一带一路”国家战略秉持和平合作、开放包容、互学互鉴、互利共赢的理念,规划构建连接亚非欧大陆、畅通国际交流的通道,实现各国人民相知相交、和平友好。

鄂尔多斯地区作为内蒙古自治区高速发展的代表,是开放沿边合作的前沿阵地,是草原文化传承与发展的中部基地。既有着浓郁的民族文化、历史文化资源;也有着丰富的矿产资源储备与跨域交通网络。在“一带一路”战略规划的指导下,鄂尔多斯地区根据国家政策、结合自身实际、依托地区特色,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助力地方产业结构调整、发展的政策,在推动民族文化保护、传承方面产生了巨大的正外部性。本文尝试通过对当前“一带一路”战略规划背景下,鄂尔多斯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的成就和问题进行初步分析,能提出当前背景下适宜推行的民族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协作机制构建的对策、建议。

一、鄂尔多斯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的成就

近年来,鄂尔多斯市各级政府按照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有关要求,组织全市文化工作者和动员全社会力量开展了卓有成效的非遗普查、整理、保护等工作,取得了比较显著的成绩。具体说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以政府为主导,落实普查统计

2010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将鄂尔多斯市整体列入“鄂尔多斯文化生态保护区”,以加强地区民族文化事业的建设。截止2015年初,全市已经普查、整理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276个,非遗资源线索700多项,分布在全市8个旗区。已普查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共涵盖16个类别,其中传统戏剧、民间文学、传统技艺、民间习俗类资源最为丰富,分别占调查项目总数的9%、10%、16%和21%;具体数量为:传统戏剧项目24个、民间文学类项目30个,传统技艺项目46个、民间信俗项目59个。曲艺、杂技、其它类资源比较稀缺,均占项目调查总数的1%左右。在项目整理方面,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和各旗区经过几年的努力,建立起了比较完备的非遗资源数据库。包括:1.纸质档案,全市共编纂文字资料44册计19.2万字,其中编纂市、旗两级普查成果汇编本14册,镇级汇编本30册;2.电子档案,所有普查形成的文字材料全部录入电脑,电子数据资料共53G,对录入数据的电脑实行专人管理;3.图像档案,对普查的110个项目进行数码照相,共拍摄照片1540余幅;4.影音档案,全市共完成调查项目录音77小时,录像124小时,音像资料139盒;5.实物档案,共收集民间作品、实物257件。①

(二)发掘非遗项目,加强申报工作

鄂尔多斯市近年来在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保护方面加强着力,对全市濒危项目书籍、高价值项目书籍、特色明显项目书籍等30多个项目书籍进行收集、整理和研究,先后出版了《鄂尔多斯民间歌曲》、《鄂尔多斯民间故事》、《鄂尔多斯民间音乐简述》、《鄂尔多斯民族民间舞蹈集成》等成书,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名录的整理工作贡献巨大。此外,特别注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项目申报工作,特别是向高一级单位申报的工作。以鄂尔多斯市某旅游景区为例,该景区以“成吉思汗祭典”这一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为基础,于2013年提出为高水平推进“祭祀文化挖掘保护、旅游品牌宣传促销、重点工程建设管理、景观环境持续打造、惠民工作稳步开展、服务功能拓展提升”的六项重点工作, 开始着手将成吉思汗祭典申报为世界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同年2月底开展学习、考察“申遗”相关工作,3月初开始准备申报文字、视频资料,按照申报要求落实具体工作,丰富申报材料、深刻文化内涵,并通过实际行动将至今近800年历史的成吉思汗祭典进行保护与传承。2015年,景区管委会召开专题会议,强调做好旅游区“双申遗”工作,即“成吉思汗陵”申请世界级物质文化遗产工作和“成吉思汗祭典”申请世界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全力开创景区转型发展新局面。

(三)规划特色项目,加强地区宣传

近年来,当地领导集体充分意识到鄂尔多斯地区作为以蒙古族为主的草原文化富集地区的旅游资源优势,积极响应《鄂尔多斯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实施方案》(2005)、《中共鄂尔多斯市委、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2008)、《鄂尔多斯市十二五期间发展规划》(2011)等政策规划,基于草原旅游、文化旅游基础,开发了诸如响沙湾、九城宫等新一批极具地方特色的自然景区。全市各级行政部门也不断加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手段广泛宣传地区项目,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识,营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从2005年开始,市、旗两级以“文化遗产日”“草原文化遗产日”为契机,通过举办庆祝活动、报刊专版宣传等形式,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教育,让全社会充分重视和分享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丰富价值和发展成果,增强人民群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意识,努力形成全社会关心、爱护并参与保护的良好氛围。

(四)加强区域协作,引入学术机构

成吉思汗祭典作为某景区的重要活动,一直以来都是景区管理部门特别关注的项目。为了能够提高景区知名度,景区管委会积极响应上级单位号召,在市旅游局等单位的牵头带动下与西安等历史古都实现协作发展,成立“西部帝王陵”旅游线路,积极响应“一带一路”战略构想下的旅游业发展号召。此外,在地区发展上不作孤立的制高点,依托自身较为成熟的发展模式与较为知名的声誉,协同鄂尔多斯市各旗县景区,共同打造鄂尔多斯草原旅游共同体。随着“一带一路”战略构想的推进,该景区管委会在上级部门的领导下举全区之力、全市之智,为将景区申报为世界级物质文化遗产,将成吉思汗祭典申报为世界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积极创建了成吉思汗基金会、成吉思汗研究院、成吉思汗研究学会等学术机构。并引进了一批学术研究方向对口、精通互联网技术的蒙古族青年人才,为申报工作进行学术材料的整理,开展具有创新意义的学术研究。将旅游事业与文化事业真正的结合到一起,并为景区未来的发展创造了一批不可多得的文献材料,创造了地区旅游业发展的新高度。

二、鄂尔多斯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的协作困境

鄂尔多斯地区的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工作虽然取得了不少的成就与经验,但是面对着机构模式、人力结构、资金投入等地区发展的现实,仍然存在着很多需要面对的困难。

(一)缺乏法制活力,督导力度不足

法律保护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途径之一,从国家、自治区到市级机关单位所制定的法律、政策、法规,在宏观层面上实实在在的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与保护作出了法制保障。然而,宏观层面的法律、政策却不一定能适应具体情况的操作,例如鄂尔多斯市下辖1个区和7个旗,具有地广人稀的地域特征,且多有沙区、高原,因此在落实各项法律法规的过程中难免出现了落实不到位的情况。具体表现在:基层旗县缺乏独立的非遗保护机构,专门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人员很少且保护人员专业素质薄弱、保护观念滞后,而其中的大部分人员也因身兼多职而无法深入研究单个项目,对非遗的传承与保护极为不利。而资金的下拨、发展模式的审核、工作人员的绩效,特别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成效却又是难以找到量化标准评判的。在民族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的过程中,实施贴合地域性、民族性的配套政策,完善地督导审核机制正亟待构建。

(二)投资结构老化,缺乏公平竞争

在市场经济环境竞争下的旅游开发,其景区的投资、运营应该实现一种有效的评级、流转模式,以优化投资结构、提高竞争意识。但在实际调研中发现,大多数景区由于曾经在BOT模式②中遭遇政府机构的话语权降低、合约商违约等负外部性的影响,正逐渐形成政府管控与私企运作的两种极端投资运营模式的对立。通过调研走访发现,两者在实际运行中的发展基础、方向与水平也有着天壤之别,受制于地区经济转型、资金流速降低等因素,缺乏政策偏移的私企运作景区,其发展缺乏稳定资金来源、客流来源。特别是当前处于金融危机与地方借贷危机的创伤恢复期,面对巨额的偿债压力与新债务风险,缺乏稳定财政投资与政策扶持的很多非政府旅游机构,只有通过提高景区票价的方式缓解运营困境,总体呈现出不公平竞争的状态。

(三)资金来源单一,资本协作不强

结合目前的经济发展情势来看,旅游业的发展既要实现基础设施建设的完善,又需要引导市场资源进入景区以实现资源价值向经济价值的转化。从建设初期来看,基础设施建设、旅游资源宣传还是依赖财政投入为主,部分私企运营的景区由于缺乏财政投入,且目前处于地方经济恢复期,使得这部分景区只能选择自筹资金或申请贷款。加之内蒙古地区已经处于祖国边疆,远离消费需求市场,多重因素制约下更加导致了投资回报率低、周期长。不论是地区投资的回收,还是当地民众的生活水平提升,甚至基础设施的维护,都受到了严重制约。就目前来看,各级政府所做的工作主要是资金上的补助,其中包括每年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补助,搜集、整理、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资料,组建传承基地等。运营投资仅靠政府的宏观把握与支持是不够的,缺乏民间非政府主体的保护助力,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投资不够深入,就难以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价值及历史价值转化为经济价值。

(四)地处边疆地区,内部竞争同质

鄂尔多斯地区地处祖国偏北,距中蒙国境线直线距离仅300余公里,虽然由于地势平坦、开发难度小使得辖内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较为发达,但却难以摆脱远离华中市场的现实。目前,鄂尔多斯与陕西、宁夏共同组建的西部帝王陵旅游联盟将各地区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旅游资源共同推向市场,相对更加接近了华中地区,实现了主动接触、主动宣传,对于地区旅游开发成效显著。以2012年为例,全市接待旅游者592.91万人次,同比增长17.1%,其中入境旅游者34315人次;实现旅游总收入125.39亿元,同比增长31.96%,属联盟建成的最近6年以来增幅最大年份。③虽然跨区域合作得到了发展,但针对当地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的开发却忘记了内部协作,许多景点内设项目存在同质化的问题,且微观层面上疏于管理与规范的旅游开发也让部分表演项目的质量存在争议。

(五)缺乏循环协作,风险防范滞后

这里所说的循环协作,包括整个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从项目申报、招投标开发、建设管理、运营回收、传承沿袭、品牌塑造的整个循环协作机制。当地目前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仍然缺乏其中部分环节的发展滞后问题。以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鄂尔多斯婚礼为例,现今作为一种以舞台剧为表演形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虽然在鄂尔多斯地区广为传播,却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品牌,而是不同景区各自组织演出。投入市场却盲目竞争的鄂尔多斯婚礼演出,在缺乏统一品牌的情况下,只能是在地区内部竞争,加速内耗。因此,相比于成吉思汗祭典这种有统一地点、统一规划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资源,鄂尔多斯婚礼一类的资源在旅游表现上就显得不很成熟。加之景区发展程度不一、资金充裕程度不同,特别是游客接待量的季节性波动明显,使得很多景区在面临市场季节性风险等问题的时候,暴露出了基础不够扎实、风险防范滞后的问题。

三、鄂尔多斯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的协作机制建议

(一)完善地方立法,落实各级目标

对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立法保护,应遵循的立法原则,本着加强对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防止其消亡,继承和弘扬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及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立法宗旨来进行。首先,行政保护应当是在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特有规律的基础和前提下进行。其次,加快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民事保护的立法。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突破了原有的著作权、商标权和专利权的传统知识产权内容,因此,需要建立对传统文化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同时,应综合考虑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商业秘密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现有知识产权制度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内容,并创立适合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机制。针对鄂尔多斯市两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成吉思汗祭典与鄂尔多斯婚礼,内蒙古自治区与鄂尔多斯市政府应分别立法具体制定具有针对性和倾向性的地方性立法规范,明确在保护上述两项部级非遗方面的政府责任,促进落实监督。

(二)引进社会力量,实现协同发展

一个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其精神内涵是凝聚于民族群众内心的,在具体的旅游化开发上,必须认真理清思路、辨明主次、认清现实,将景区项目与非遗保护相结合、将地区风情与市场需求相区别,加强鄂尔多斯地区各景区资源的相互整合,以实现一种非改造型的民俗传承表现宗旨。在此基础上的域内协作机制,应该是一种以传承民族文化、展示民族发展、提炼民族精神为目标的模式。承认市场在经济中的决定作用,辅之以政府的调控作用,引导社会各界力量发自民族精神的产生一种响应地区发展、传承民族文化的自觉参与、自愿合作机制,从而推进鄂尔多斯地区的整体发展。带动相关社会各方加强投资,加大保护力度,推动部级非遗成为世界级非遗。

(三)拓宽融资渠道,实现价值转化

针对鄂尔多斯当地具备旅游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应当是一种基于目前景区基础、结合市场需求与地区特色的开发保护模式。然而,反观鄂尔多斯地区景区的资金来源,主要以财政拨款、门票收入、纪念品收入与餐饮住宿收入为主,个别景区甚至因为归属和景区性质问题,难以在景区内部建设上获得财政拨款的资金。中小景区的发展在得到项目却得不到资金的情况下,只能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若遇经营不善、市场萎靡等情况,无法按时偿还贷款的情况必将发生。因此,如果希望通过景区的开发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必须解决开发的资金源问题,并现成一条循环、健康的资金链。在此,可以尝试将财政支出与景区门票相结合、景点评级与游客量相结合、宏观机构贷款与微观项目众筹相结合、景区收支体系与民众生活水平相结合、融资融券与发展基金相结合的“五个结合”思路,拓宽景区发展的资金来源,保障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资金流量稳定,创造奖惩机制与问责评估机制的相互补充。以实现稳定发展速度、稳定资金来源的发展前提,实现旅游价值、文化价值向经济价值的转化。

(四)改变人事结构,加强国际协同

根据调情况分析发现,鄂尔多斯地区内部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事业拟合不强,缺乏协同、协作机制的情况,很大程度上是人事制度的影响。当地大体存在的两种表演团体性质,我们暂且称为事业编制与企业编制,其中事业编制管理较为有序,有较好的福利待遇与晋升培养机制,而企业编制由于从属于景区自身的投资、运营方,受限于成本控制往往难以获得收入外福利,或缺乏合理的培养机制。此外,面对当前部分蒙古族青年逐渐淡忘蒙语、不识蒙文的情况,越来越多的私营机构出于成本控制与特色发展的考虑,也开始采取从蒙古国招聘临时演员的方法。为此,应当积极改进原有旧的人事编制,将考评、创新评估纳入晋升考核当中,让目前所属不同编制的工作人员能够实现对向流动,提升彼此活力。此外,针对蒙古族淡忘蒙语、不识蒙文的情况,应该首先考虑的是国内的蒙文化教育的开展,而加强“一带一路”范围地区的人力资源流动,应以地区合作成效为实证,争取国家政策为目标,实现国际协同。

(五)实现流转机制,降低市场风险

建立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资源的开发协作机制,不仅要完善政策制定、规划制定,更要加强实际运作的督导、考核工作。应该明确地区特色,打造民族品牌,防止地区间的资源出现同质化开发的情况。为此,应加强地区保护意识的构建,逐步推广到品牌构建与项目开发当中。首先,要提高全民对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通过提高民众的文化自觉,启发大家的责任意识,增强对传统文化的认同感。其次,应结合地区传统特色构建文化基地,通过文化保护、文化沿袭、文化教育的建设,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品牌化构建。再次,因加强专门化人才引进和专业化人才培养,通过理论研究与基地实验相结合的方法,提出符合实际的季节性项目、人员、资金流转供给机制,实现地区和谐发展,降低市场季节性风险的冲击。因此,要不断探索、实践、贯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原则,使得民族地区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资源能够得以在“一带一路”国家战略的背景下得到合理开发,又能在此基础上构建协同协作机制,反哺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

注 释:

①数据来源:鄂尔多斯市文化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

②BOT(build-operate-transfer)即建设-经营-转让。

③数据来源:鄂尔多斯市旅游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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