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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自然环境的保护8篇

时间:2023-10-12 09:32:24

对自然环境的保护

对自然环境的保护篇1

关键词:黄柏塬自然保护区;采伐遗留道路; 生态环境

中图分类号:F592 文献标识码:A

1998年陕西森工企业全部停止森林采伐,开始实施天然林保护,为了更好的保护秦岭大熊猫栖息地,实现生态系统良性循环,2006年省政府批准在原陕西省太白林业局黄柏塬林场的基础上建立陕西黄柏塬省级自然保护区。保护区位于秦岭中段南坡太白县黄柏塬镇境内,地处秦岭大熊猫分布的高密度区,同时也是连接大熊猫“兴隆岭区域种群”和“牛尾河区域种群”的重要廊道。区内生物多样性丰富,野生动植物种类繁多,其中国家Ⅰ级保护动物有大熊猫、金丝猴、羚牛、林麝等7种,国家Ⅱ级保护动物有黑熊、斑羚、鬣羚、血雉等36种,国家I、II级保护植物有红豆杉、独叶草、秦岭冷杉、大果青杄等38种。

1 保护区采伐遗留道路的现状

黄柏塬自然保护区曾是20世纪70~90年代太白林业局的主伐区,重点出材地,近30a大面积高强度的采伐为黄柏塬地区修建了大量林区采伐道路。现保护区内遗留采伐道路有32条,约160km。其中主要支线林区四级公路有3条,约40km。另外每个较大的沟系均按林区便道的标准修建了岔线,在岔线上又修建了很多临时拖拉机集材道。现岔线29条,约120km(含部分集材道)。当时一条沟内采伐任务完成后,所修便道即被废弃,也不进行任何植被恢复。1998年停伐后,除核桃坪、大箭沟实验区内2条社区支线约20km先后被当地政府改造为乡村水泥路用于生产生活,其他采伐道路均荒废,只用于保护区人员日常巡护监测。

2 采伐遗留道路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通过对保护区内采伐遗留道路的影响现地调查,以及对2条社区支线、2条主要岔线设置植物样方进行重点调查,初步掌握了采伐遗留道路的现状和对大熊猫栖息地生态环境的影响形式,系统分析评价其存在的影响机制与程度,将为今后合理规划保护区道路网络,有效促进道路生态修复打下基础。

2.1 对森林景观的影响

在景观尺度上,散布于保护区内的采伐道路作为一种带状景观,对区域景观格局和生物过程有着深远持续的影响。作为一种干扰体,原有森林景观的整体性和协调性受到破坏,森林中增添了人类现代工业化的色彩,这使路域内形成了一个人文与自然相互影响的景观生态系统。采伐道路经过的海拔落差越大,距离越短,造成的景观破坏越大,有些山体整个一面坡被道路分割为大小不一的条块,导致森林景观小斑块数量增加,这在废弃的先生沟、小南沟、荒草坪西沟等盘山便道中最明显。

2.2 对水土环境的影响

采伐道路破坏了原有的土壤结构、质地等土壤属性。保护区的森林土壤一般有30cm厚的腐殖层,正是这30cm的腐殖层维系了本地区植物的正常生长发育。由于森林采伐与道路的修建,腐殖层遭到破坏,成为完全由沙砾组成的成土母质,加之自然灾害的影响,一些道路2侧山坡水土流失严重,这根本不具备乔木植物生长的基本条件,这也是采伐道路植被恢复异常艰难的重要原因。此外由于道路施工时,一些主体工程遗留的混凝土碎块与水泥砌石,对植被恢复也很不利。

2.3 对森林植被的影响

根据调查,由于采伐道路2侧乔木树种大量采伐,保留母树不足,引起道路区域内植被覆盖度发生变化,道路两侧20~100m内植被覆盖度普遍减小15%~40%,灌丛和裸地面积比重增加15%~50%。采伐道路对森林植被影响的范围至少在30m,有些地段可以达到500m。

森林郁闭度的减少,导致了道路小气候,迫使植被群落发生变化,道路边缘太阳直射光的增强导致喜光生物种类和密度增加,使废弃采伐道路上明显形成为一种有别于周边植被的道路小生境。在保护区2000m以下,普遍出现沿道路带状蔓延的小面积次生灌丛,发生灌丛化演替的迹象。由于灌木过度生长,导致乔木幼苗幼树发育受到抑制,硬阔树种生存与更新能力下降,先锋树种华山松、红桦与软阔树种则更新能力加强;2500m以上,采伐道路上原有的巴山冷杉林多演替为桦杨林;在有大熊猫活动的秦岭箭竹区域,由于道路周边阳光充足,林下透光度高,秦岭箭竹得以充分发育。

对于正在使用的社区支线来说,道路两侧社区人为砍柴、利用,使植被长期处于演替的初级阶段,拓宽水泥硬化的道路,阻碍了植被的迁移扩散与连通性,使道路成为一种无法穿越的物理屏障。这对种群数量较小的稀有物种如红豆杉、秦岭冷杉、大果青杄影响更为显著。

由于采伐道路的阻隔使溪流与渗水无法及时排除,结果在某些道路低洼处形成了人工水潭,这改变了原始地貌与自然排水系统。原来生长在此地的植物如冷杉、油松、华山松等,由于不耐水淹而死亡,而一些耐湿植物如柳、木贼、蕨类等开始在积水周边定居;相反,某些道路周边由于得不到水源的及时补充,原有的乔木树种消失,耐旱树种开始生长,一些旱生的灌木大量繁衍。

采伐遗留道路破坏了原始植被,改变了土壤的组成和结构,使生物多样性锐减,原有生态群落的结构和功能也随之发生变化,这种脆弱的生态群落结构抵御外来干扰的能力非常弱,更容易遭受外来种的入侵。保护区是秦岭大熊猫栖息地森林生态系统保存比较完整的区域,外来危险物种一旦侵入并定居,将可能造成难以估计的损失。

2.4 对野生动物的影响

采伐遗留道路对野生动物的影响程度,主要体现道路宽度、两侧森林植被、人为活动的多少以及动物种类上。道路越宽,两侧森林植被越少、人为活动越大,对野生动物的阻隔效应越大,社区支线由于宽度大,车流多,人为干扰强,一些动物有效可利用栖息地减少,无法达到自己的领地,这已成为很多野生动物难以穿越的障碍,这迫使它们主动回避道路栖息地,如大熊猫、林麝、黑熊、斑羚等已很难在社区支线周边看见活动痕迹。对那些活动迟缓的两栖爬行类和无脊椎动物来说,阻隔效应尤为严重,而羚牛、野猪、獾等受阻隔效影响不大。核桃坪社区支线对于大熊猫栖息地来说更是一种持续的威胁,大熊猫兴隆岭局群与太白山局流受到影响,栖息地破碎化的程度加大。在核心区、缓冲区内废弃的道路上,由于很少有人为干扰,对大熊猫等野生动物的阻隔效应也最小,对于一些道路上已经恢复的地方,几乎阻隔效应不存在。

采伐道路作为一种特殊的区域,对一些生活在采伐道路周边的边缘物种以及其他被吸引过来的动物来说是一种死亡陷阱,某些动物容易受道路上食物的影响在废弃道路上活动而导致暴露,增加死亡几率,如在一些废弃道路上常会发现被猫科等食肉动物猎杀的鼠类、雉类、鸟类残骸。道路对于随季节迁移的野生动物来说具有吸引力,动物常会利用道路,作为迁徙路线如羚牛、斑羚、鬣羚、野猪等。

2.5 采伐遗留道路上人为活动造成的影响

保护区采伐遗留道路多位于缓冲区与核心区,道路极大的增加了人们进入大熊猫活动区域的机会,砍伐薪柴、采挖草药、采摘松果、捕猎野生动物、放牧等造成的干扰因素,使保护区管理面临巨大压力。随着当地政府生态旅游的开发,大量外来人员进入实验区,干扰正常的野生动物活动,极易导致环境问题。同时,采伐道路使城市与大熊猫栖息地联系在一起,一旦爆发传染疾病,野生动物安全将受到严重威胁。

3 采伐遗留道路的建设、管理与生态恢复对策

目前,在保护站与规划巡护哨所之间道路大多损毁,修缮与养护无资金来源,能有效利用的采伐道路明显不足,这严重制约着日常的管理与巡护监测。同时,保护区道路网缺乏系统合理规划,社区支线道路野生动物通道不足,周边人为干扰依然存在。虽然某些废弃道路上植被开始自然恢复,但仅靠森林的自然恢复能力,还远远不足。解决好保护区内原采伐遗留道路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对于促进大熊猫栖息地的保护与恢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3.1 进行保护区路网规划,充分发挥采伐遗留废弃道路的效益

严格按照国家对自然保护区不同功能区的管理要求,对采伐遗留道路进行科学规划,逐步形成一个布局合理、功能多样的保护区道路网络。在规划时,应注重道路使用频率和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充分利用原有的采伐道路网,依据保护工作的不同需要,将废弃的采伐道路改建防火道、护林摩托车道、巡护监测步道,在森林面对森林火灾、森林病虫害等突发事件时能保证护林人员快速进入事发地点,避免或减少损失。

3.2 加强道路的维修与养护

保护区应加强现有社区支线与防火、巡护道路的维修养护,对于实验区内社区使用的岔线,养护工作可以结合村村通公路建设管理体制,协调当地政府与村委会,制定出可行的道路养护管理办法,逐步建立社区内采伐遗留道路长效养护体系。对于护林防火、野外巡护监测长期使用的采伐遗留道路,保护区应主动承担起养护工作,每年定期在开春、入冬前统一进行一次维修与养护,为大熊猫保护工作的开展创造条件。

3.3 构建生态廊道,加强采伐遗留道路的管理

对于人为活动较多的社区支线,应选取在没有农户居住,人为影响相对较小,道路两侧野生动物活动频繁的路段构建生态廊道,将孤立的生境斑块连接起来,使物种、群落和生态过程具有连续性,促进周边的一些小种群动物间的基因交流,降低灭绝风险。同时在道路上实行半封闭管理,设立检查登记站,设置动物通道警示牌、宣传牌,严格控制旅游人员与车流量,限制车速。对于处于缓冲区与核心区的采伐道路可予以封闭,实行封闭管理;另外,应加强监测与研究工作,及时掌握采伐遗留道路植被恢复程度与野生动物活动情况。

3.4 废弃采伐道路生态恢复措施

对于保护区来说,通行与运输需要已不重要,对已经受损的道路生态系统进行修复,恢复森林植被,才能保持原有生态系统的联通性和整体性。废弃采伐道路植被恢复与重建应遵循道路周边自然环境、森林自然更新与演替的规律,因地制宜,多种工艺并用。植被恢复可充分使用道路周边乡土野生乔木、灌木,进行移植造林,通过人工促进与天然更新加快植被恢复程度。

对自然环境的保护篇2

关键词:林白铁路;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

中图分类号:S759.9 文献标识码:A

1 内蒙古乌兰坝自然保护区概况

内蒙古乌兰坝自然保护区位于内蒙古赤峰市巴林左旗北部,隶属大兴安岭南部山地。保护区有森林、草原、湿地等多样的生态系统。森林茂密、草原广阔、溪流纵横、环境优美、物种丰富、生物区系复杂。植被东西过渡带谱明显,有原生性的蒙古栎、五角枫、大果榆、裂叶榆、家榆以及白桦、山杨、青杨等森林植物群落;有照山白、虎榛子、西伯利亚杏、土庄绣线菊、漏斗叶绣线菊、山刺玫等灌丛植物群落;有线叶菊草原、贝加尔针茅、大针茅草原、羊草以及银穗草草原;有大量的国家重点保护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有多样的自然生态景观、地质景观和古文化遗址。该区是华北植物区系向东北植物区系、草原与森林双重交汇的过渡地带,是植物区系间连接的纽带和桥梁,是西辽河和锡林郭勒草原的重要水源涵养林区。良好的植被,是阻挡科尔沁沙地风沙源向东北扩展的第1道生态屏障。

保护区多样的生态系统保存了多样的生物物种,是1个难得的野生生物物种基因库,是一座天然的动植物园,是大兴安岭南段山地景观的缩影,是1处理想的科研和教学实习基地。因此,保护该地区的物种资源,对于深入研究华北植物区系与东北植物区系、森林与草原过渡地带植物群落演替、动植物资源、生态环境变迁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2 林白(巴林左旗林东镇-白音华煤矿)铁路工程建设对内蒙古乌兰坝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的影响

内蒙古乌兰坝自然保护区复杂而独特的自然条件,孕育了丰富多样的动植物资源。林白铁路工程建设,对内蒙古乌兰坝自然保护区的地表植被及其物种多样性、动植物生态系统、保护区自然景观、水土流失及环境污染等方面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

2.1 林白铁路工程建设对保护区地表植被的影响

内蒙古乌兰坝自然保护区地理生态环境具有原始、独特、脆弱、敏感等特点。林白铁路的建设,势必对保护区的植被造成一定程度的破坏。在林白铁路建设和施工中如何有效地保护生态环境,是保护区的重要任务,也是保护区关注的焦点。必须积极贯彻“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的原则,在工程的建设、运营中充分重视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工作,并拟定采取有效措施,合理规划施工便道、施工场地、取弃土场和施工营地,严格划定施工范围和人员、车辆行走路线,防止对施工范围之外区域的植被造成碾压和破坏;对施工范围内的地表植被,在施工前先将草皮移地保存,施工中或施工后及时覆盖到已完工路段的路基边坡或施工场地表面;对自然条件允许的地段,安排有关植被恢复工程,选育当地树种进行直播和采取植苗方式恢复植被。

2.2 林白铁路工程建设对保护区生态系统的影响

内蒙古乌兰坝自然保护区作为一个完整的生态系统,不同物种各自处在自己的生态位置上,彼此相关联,其中一个环节受到干扰,将有可能使该区域内整个生态系统受到影响。

2.2.1 对野生动物多样性的影响

由于林白铁路工程建设施工强度较大,剧烈的人为活动、施工噪音污染、灯光照射等原因,保护区段线路两侧一定范围内基本上看不到野生动物及越冬鸟和过境鸟的踪影,本地留鸟出现的频率也将大幅度降低。铁路营运对野生动物分布的均匀性也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在不设防的情况下,铁路运营噪音、灯光照射将使线路两侧一定范围内的野生动物向线路两侧转移和集中,动物生境范围缩小,铁路运营后也对不法分子进入自然保护区提供了方便,如果管理不当,捕杀珍稀野生动物和滥挖药材等行为会相应增加。而铁路本身对自然保护区和自然生态系统造成分割,也对生态系统间物质交流和信息传递造成一定影响。铁路运营也会加速重要疾病的传播扩散(如疫源扩散)以及外来物种入侵等。

为此,必须要合理调控人为活动,使捕杀珍稀野生动物、外来物种入侵等得到有效控制,保护野生动物的多样性,确保区域生态安全。开展相应的生态监测工作。

2.2.2 对植物多样性的影响

林白铁路线路穿过自然保护区段工程建设不可避免占用部分植物资源,使部分植物数量有所减少。工程建设活动对这些群落类型会造成较大的破坏和影响,除了路基工程的直接占用造成该类群落植被、土壤的破坏外,路基工程的切割分化,也将导致该类群落的萎缩和退化。

2.2.3 林白铁路工程建设对地表径流的影响

因路基工程对地表漫流阻隔和工程取弃土(碴)场对林地的破坏,势必对自然保护区的地表径流产生一定的影响,造成林地的生态功能退化。为了避免路基建筑对地表径流的切割影响,必须在河滩地及时疏通洪水通道,防止河道改线造成水力侵蚀。取弃土场、砂石料场在使用结束时应马上进行平整,并根据周边环境决定采取人工或生物措施恢复植被。

2.2.4 林白铁路工程建设对保护区沿线自然景观的影响

铁路工程建设不可避免对沿线原生的自然景观产生影响,取、弃土场要及时回填和抚平,并做好表面植被恢复。

2.2.5 林白铁路工程建设对保护区沿线环境的污染

对自然环境的保护篇3

摘要:《自然保护概论》是环境科学与工程专业重要的专业基础课,本文以湖南农业大学为例,总结了该课程的特点,分析了课程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在总结前人的教学经验的基础上,探讨了改进教学内容和形式的方法与建议,为相关专业的教学管理部门和授课老师提供参考依据。

关键词:环境科学与工程;自然保护概论;对策

中图分类号:G64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6)49-0062-02

一、课程开设的目的和意义

《自然保护概论》基于生态学的基本原理与方法,研究地球各圈层生物与环境发生、发展过程中涉及的自然干扰、人类活动与自然环境的相互作用与影响,调控与保护自然环境及减少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一门综合性课程。作榛肪晨蒲А⒒肪彻こ套ㄒ档谋匦蘅纬蹋对丰富学生的基础生态学知识意义重大,促进学生在学习和工作中关注环境领域存在的资源环境问题,理解与掌握人类在资源开发利用与自然环境问题的相互关系,自觉主动地把“自然保护概论”的课程知识与环境科学、环境工程专业的其他课程联系起来,增强环境保护的基础理论与宏观管理意识。

二、湖南农业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专业“自然保护概论”课程特点与现状

目前,湖南农业大学“自然保护概论”课程的教学环节主要是理论教学。在课程教学环节存在一些弊端,如下:

1.教材选取未突出专业特色。根据笔者的实际教学经验及查阅的课程相关教材发现,相关教材偏少,知识内容略显陈旧。大部分教材主要侧重对自然生态系统的保护、自然资源的保护、生物多样性的保护、自然保护区和国际自然保护事业等内容。这些课程内容很适合生物学、生态学等专业学生,而环境科学或环境工程专业学生可能会觉得以上内容跟自己所学专业关系不大,自然而然的降低了学习兴趣和学习效果。

2.课程内容与专业其他课程有一定重复。本校环境科学专业在第二学期和第四学期分别还有《环境科学导论》和《环境生态学》等专业基础课。上述两门课程的授课内容与《自然保护概论》有较大的重复度。例如,《环境科学导论》教学大纲中包括生态破坏、水土流失、荒漠化等全球环境问题;《环境生态学》教学大纲中包括自然生态环境、个体生态学、种群生态学等教学内容;上述两门课程的教学内容在《自然保护概论》课程教学大纲中均有涉及。这必然引起知识点重复教学,导致学生的惰性心理。

3.实践教学环节缺失。目前,自然保护概论课程并未开设实践环节。课程教学过程中涉及到的水土流失、生态破坏、湿地生态系统等专题,如果能够在理论授课结束后开展相关专题的野外实践,必将加强学生对专业知识的理解,促进学生的积极性。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以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促进学生分析与解决问题能力提高为出发点,根据自然保护概论课程特点及环境科学专业对学生知识结构和能力的培养要求,我们针对自然保护概论课程内容体系和教学方法进行改革探索,以期能够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三、“自然保护概论”课程理论教学的改革

1.明确专业特色。课程教学内容的选取要结合环境专业的特色,在遵循专业培养方案的前提下,重点阐述合理开发自然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遏制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笔者在教学过程中,将课程内容设置不同的专题,如:生物多样性锐减、海洋石油污染、水土流失与沙漠化、湿地生态系统、生物入侵和全球气候变化等,每个专题授课2-4个学时。通过对相关环境问题的深入剖析,让学生明确人的和谐的理念和可持续发展观,认识到环境容量的有限性以及自然资源与人类活动的相互关系,牢固树立科学的人口意识、消费意识和文化意识,充分发挥资源的多重功能和资源的利用效率。

2.不断优化教学内容。由于自然保护概论的教材主要倾向于自然生态系统与自然资源的保护、生物多样性的保护、自然保护区的管理等基本原理与知识,因此不能过多地依赖教材,需要补充环境科学的相关知识。这就需要授课老师查阅学科相关的资料,掌握行业最新研究成果并整合,在理论教学中做到深入浅出,详略得当。在讲述全球气候变化的时候,可结合气候监测数据和古书记载,阐释近年来频发的洪水现象、厄尔尼诺现象、臭氧层空洞产生的原因与可能的解决办法。并可适当介绍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与非政府间气候变化委员会(NIPCC)两派学者关于全球气候变化模型模拟的可靠性及人类排放的二氧化碳对气温上升的贡献性大小问题的争论。

3.采用专题化合作讨论教学模式。鉴于“自然保护概论”的学科交叉性及课堂教学时间有限、教学专题多且相互独立等特征,可构建“选题-导学-自学-小组讨论-演讲-反馈”的专题化合作讨论教学模式(图1)。授课教师在导学前应高度重视“选题”过程,增加案例切入式选题方式,将小组讨论和自学过程安排在课堂外,灵活安排学生的讨论形式与内容,扮演好学生学习的组织者、环境的创造者和合作的协调者的角色。

4.改革课程考核方式。“自然保护概论”课程的教学效果,一方面取决于授课教师的知识水平和敬业精神,另一方面则取决于学生的学习方法和学习态度。而学生的学习方法和学习态度又与课程的考核方式密不可分。授课教师应当重视创新能力的考核,考察学生是否能够对于某个问题提出与已有观点相悖的观点,敢于提出并能用已有的资料去证明的行为就应该鼓励。并通过采用案例、专题等形式教学,激发学生思考,授课教师及时根据学生的反馈调整教学内容,鼓励学生课后钻研。对于出勤率高、课堂表现积极、作业按时完成的同学应该得到更高的平时成绩分数。为培养学生的团队意识和合作精神,授课教授可采取课程论文的期末考核方式。几个学生共同完成一个题目的课程论文,每个人分别查阅资料撰写,完成自己的部分,最后综合成稿,教师根据每个同学在论文撰写过程中的贡献给出成绩。

四、增设实践教学环节

1.增加实践教学环节及相关经费投入。为加强学生对课堂理论知识的理解和认知,建议在理论教学结束后增设实践教学环节。实践教学环节可开设一个周,重点考察典型的生态破坏、水土流失、湿地生态系统等地形或生态系统。同时,为保障基本教学实践活动的有效开展,需增加必要的经费投入,主要为野外实习经费。给野外实践教学以经常性投入,才能解决目前的问题。

2.选择多方式实践教学途径。为克服实习经费短缺带来的限制,同时调动学生的积极性,自然保护概论的实践教学可打破原来的统一组织安排的模式,采取多方向、多课题、多时段、多地点进行。首先,授课教师可根据教学大纲框架列出几个大的方向,如参观水土流失、森林生态系统、湿地生态系统和荒漠化等,由学生选题。或者由学生自主拟定方向,呈报授课教师审查和批准。如此一来,学生可以选择自己感兴趣的课题方向。

实习场所也可以安排在学生家乡周边、课余活动场所、郊游场所或其他课程实习场所等,由学生自主选择。合理安排实习时间,教学实习安排在理论课程结束后,距学期末有1-2个月的时间,学生还可以结合所选实习地点的情况,利用周末或假期,在完成其他活动的同时关注周边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状况以完成实习。

总之,笔者认为《自然保护概论》课程的改革并不是一蹴而就的,教学过程要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调整。在教学的各个环节都要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同时增加最新研究进展等内容,突出教学过程的专业性、趣味性和互动性。

参考文献:

对自然环境的保护篇4

关键词:自然保护区 公众参与制度

中图分类号:D92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6X(2013)12-0000-02

一、公众参与的理论基础分析

公众参与原则在国际环境法上已经作为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得到普遍确定和遵守,并且在众多环境问题中有所体现。公众参与制度的构建符合可持续发展的理念,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之一。公众参与原则始于20世纪60年代末开始的日益高涨的环境保护浪潮和国家管理的日益民主化进程。已有一些国家在立法中对公众参与予以确定,用法律形式给予最高认可并支持公众参与制度的确定与实践。主要是涉及公众在环境管理及相关事务中参与和决策的资格,并据此享有和承担法律的上的权利和义务。

(一) 公共信托理论

1960年,美国密执安大学的JL萨克斯教授提出了著名的公共信托理论,为环境权以及公共参与的确定奠定了理论基础。该理论认为空气、阳光、水等人类生活所必需的环境要素不应再被视为“自有财产”而作为所有权的客体,它应该是全体公民的“公共财产”,任何人不得对其占有、支配和损害;为了合理支配和保护环境公共财产,应当按照信托的原理,由广大公民作为信托人,将其委托给作为受托人的国家进行管理。该理论的提出,得到了广泛的支持,大大的激励了公众参与环境保护获得的积极性,提升了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

(二)环境权理论

20世纪六七十年代以来,伴随着全球生态危机的出现,人们对于传统的发展观和环境价值观进行了深入思考,引发了全球对环境法理论的研究,其中环境权理论就是引人注目的理论内容之一。作为一项新型权利,其内容的主要包括有环境知情权、环境参与决策权、环境监督权等,这些具体的环境权益也是公众参与的内容,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活动奠定了理论依据。

(二) 环境正义理论

20世纪80年代,在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和地区发起了“环境正义运动”,催生了环境正义理念,她是针对环境不公平而引发的一种对环境权利的要求。在美国,不同种族之间,甚至在富人和穷人之间,在环境权益上存在着明显的不公平不公正现象。表现为政府通常会把那些容易造成污染的企业、有毒有害废物堆放场建造在有色人种或穷人的聚集地,由此引发了要求享有同等环境权益的并对环境保护产生深远影响的环境正义运动。这样的不公平对待现象不仅存在于美国,世界各国都曾有相应现象发生。可以说没有公众参与,就没有环境正义,公众参与对于环境公平的实现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二、我国自然保护区立法中对于公众参与制度的规定情况

(一)缺乏必要的公众参与监督机制

在我国,现行环境立法中设立了公众参与的规定,但是规定过于原则化和抽象化,缺乏可实施性。不仅如此,公民及团体在法律上的地位不明确,公众参与形式比较单一。同时,缺乏与之相应的环境保护鼓励机制,因此,公众很难意识到个体与自然环境的息息相关。这大大损害了公众参与的积极性,使得环境保护的公众参与制度难以进行。想要完善自然保护区的法制工作,仅仅依靠国家权力机关对自然保护区的单一监督是不够的,现行法律法规对公民法制监督的权力设置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实际上公众监督本身就是公众参与的一种重要形式,对公民监督权缺乏法律上的规范无疑是自然保护工作的一个疏漏。综上所述,我国自然保护区的法律制度缺乏可操作性,有法难依是自然保护区法制建设的最大弊端。

(二)对自然保护区与当地社区居民之间的关系协调不足

自然保护区与当地社区两者间的关系非常复杂。在实际生活中,当缺乏有效、具体的措施时,两者之间的矛盾是很难协调的。现行的《自然保护区条例》除强调协调自然保护区与当地经济建设、居民生产和生活之间的关系外,还规定了自然保护区内的单位和居民应当遵守自然保护区的各项管理制度,接受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管理。考虑到我国至少有80%的自然保护区与当地社区之间的关系十分密切,必须妥善处理自然保护区与当地社区之间的关系。这对于提高自然保护区管理的有效性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三)自然保护区管理模式封闭保守

我国传统上对自然保护区采取的自上而下的行政监管主导模式,和封闭式保护政策。这里存在两个主要的问题:第一,自然保护区的建设管理同所属地经济发展脱节;第二,当地社区群众处于被动的或与保护区对立的地位。这两个问题看似简单,实则影响巨大,很容易加剧环境与发展、开发与保护的矛盾。导致地方政府建设自然保护区的积极性不高,群众对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存在抵触情绪。因此,传统的管理模式应该调整,顺应全球性的自然保护区域目标和功能多元化的趋势,逐步推行开放式、参与式、适应式的管理模式。普遍采取社区、公众与非政府组织团体等积极参与的合作型管理模式。

三、自然保护区建设中公众参与制度问题解决思考

(一)自然保护区亟待高位阶立法保护:

自然保护区屡遭破坏和蚕食,有关立法严重滞后是重要原因之一。我国自然保区立体系不健全,高位阶法律长期缺位;管理体制不合理,部门间缺乏协调和配合; 管理制度不完善,必要制度未建立;违法责任规定不全面,处罚力度缺乏威慑力。为解决这些问题,应当根据统一规划、科学设立、分类管理、保护优先、严格责任、公众参与的原则尽快制定和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法》。我国的环境立法中有关于公众参与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九条规定:“对建设、管理自然保护区以及在有关的科学研究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但是此类的规定都过于抽象,既没有具体的公众参与机制,又没有具体的监督办法和奖励措施,在宣传教育方面的力度也远远不够。将具体的公众参与制度写入法律,不仅有利于提高公民的环境保护法律意识,也有利于促进环境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促进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和谐统一。自然保护区与周边社区之间的关系可以说是环境与发展之间的关系的具体体现。自然保护区要保护,当地社区要发展。对于这两者的冲突,在自然保护区立法中应该加以规定。

(二)鼓励环境保护团体和个人对自然保护区的保护进行监督

据调查,在美国自然保护区的工作人员社会地位较高,要求也相对较高。一般要求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热爱这份工作;而且能胜任帮助人们认识自然环境和增强保护意识这一主要工作。志愿者也是自然保护区重要的组成人员。在美国,有大量的志愿者投入到自然保护区的保护中,他们无偿地做解说员、管理员等工作。这些志愿者不限地区、不限年龄和职业、只要有时间、精力、专门的技术等都可以为自然保护区工作。笔者认为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组织志愿者为自然保护区工作。这样既有利于自然保护区工作减少开支,又可以加深人民大众对自然保护区的认识,增强对环境保护的热爱。至于志愿者的来源,可以考虑主要在各地的大学里征集志愿者,相关专业的优先。使大学生理论联系实践,巩固所学知识。另外,只要是热爱自然环境保护的其他职业的人,也可以申请到就近的自然保护区做志愿服务。

(三)建立生态补偿机制

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妥善地解决保护区与周边社区的矛盾。根据保护区的重要性、土地权属等特点合理构建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制度。在立法中明确补偿义务主体及补偿标准,规定具体详细,使制度在执行时有法可依。探索建立保护区和当地社区共同发展模式,实现保护和社区发展共赢。生态补偿的主体,应为国家。生态补偿的具体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可以是现金补偿,也可以是实物补偿,或者以其他方式补偿,如给予就业机会,提供生活补助等。可以说几乎所有的自然保护区都在为社会提供各种生态效益,建议国家设立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基金。补偿基金由税务部门从受益自然保护区的经营性企业中征收,由国家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用于国家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和基础设施建设等。

(四)完善社区共管制度

自然保护区周边社区居民参与到自然保护区管理决策的公众参与制度。它可以缓解自然保护区与周边社区的保护和利用的矛盾,是符合自然保护区公益性理念的管理模式,符合自然保护区发展的国际趋势,也符合环境正义的理念,一方面社区共管有利于培养和自然保护区最接近、关系最密切的周边群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另一方面,社区共管也可帮助当地群众维护自己的权益。

参考文献:

[1]周珂.环境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2]谢焱.中国的保护地[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

[3]李娜.美国自然保护区及其立法研究[D].中国海洋大学,2007.

[4]张敏,李凭,邵义,朱富志.自然保护区建设在野生动物保护中的作用[J].辽宁林业科技,2007(3).

对自然环境的保护篇5

关键词:国土国土资源法自然资源法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

关于国土法、自然资源法与环境保护法三者之间的关系,目前学界还没有达成统一的认识。重要原因是对于国土法与自然资源法,以及国土法与环境保护法之间的关系,学界还没有达成共识,而关于自然资源法与环境保护法之间的关系,目前学界基本上达成了共识。因此,要厘清三者的关系,关键是要厘清国土法与自然资源法以及国土法与环境保护法的关系。

一、国土法与自然资源法、环境保护法的关系

国土法,又称为国土资源法,或国土开发整治法。是指对国土资源进行开发、利用、治理和保护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要把握其概念,关键是要把握国土或国土资源的概念。关于国土或国土资源的概念,众说纷纭,综合观之,有四种观点:其一,国土资源就是指一国的土地资源。这是最狭义的概念。其二,国土资源单指自然资源,主要包括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水资源、生物资源、能源资源等。其三,“国土资源一般是指一国国家支配管辖的自然资源及其决定的环境资源和社会经济资源。”[1]其四,蔡守秋教授在《国土法的理论与实践》一书中对国土资源给予对广泛的定义,“国土是一个国家管辖下的陆域、海域、空城的总体极其间的全部自然资源。”[2]笔者认为,国土资源其实就是领土资源,领土包括一国的领陆、领海、领空。国土资源的外延应包括一国的领陆资源,即土地资源、领海资源,即海洋资源、领空资源,即空间资源。因此,笔者赞同蔡守秋教授的观点,而不应把国土资源仅仅局限于一国的自然资源范围之内,也不应将其范围扩及包括社会经济资源,更不应将其范围仅仅局限于土地资源。

(一)国土法与自然资源法

关于二者的关系,主要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国土法是自然资源法的一部分,即国土法相当于综合性的自然资源法,它是对自然资源进行开发、利用、保护、治理的法律规范。[3]另一种观点认为,自然资源法是国土法的一部分,即自然资源法仅针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而国土资源法不仅对自然资源进行开发、利用,而且也要对其进行治理、保护。此外,国土资源法还对自然资源之外的国土资源进行开发、利用、治理、保护。如区域开发综合整治。笔者认为,之所以会形成这两种观点,归因于对国土资源的概念及外延的认识存在差异。如果视国土资源仅仅为自然资源或自然资源决定的社会经济资源,则国土法当然为自然资源法的一部分,应为综合的自然资源法。反之,如果视国土资源不仅包括自然资源,而且还包括其他领土资源,则自然资源法应为国土法的一部分。笔者坚持国土资源泛指领土资源,因此,笔者认为自然资源法仅仅是国土资源法的一部分。国土资源法所处的地位更高,它针对所有领土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治理。此外,自然资源法只注重对单种自然资源的法律控制;偏重于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忽视对自然资源的保护治理;偏重与强调自然资源得劲机效益和资源所有权与使用权,而忽视其生态效益和环境权;只强调单项开发利用,忽视区域综合开发整治,因此,传统的自然资源法对自然资源的法律调控有许多局限性。只有将自然资源法发展扩大到国土开发整治法的阶段,才能对自然资源实现科学、有效的法律控制。[4]因此,自然资源法不仅是国土法的一部分,也是国土法的前身。

(二)国土法与环境保护法的关系

环境保护法是指调整因保护和改善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如果国土仅指自然资源,即国土法仅指调整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治理而发生的社会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那么二者的关系实际上就是自然资源法和环境保护法的关系。如果国土资源法指调整因保护一国领土内的环境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又调整因开发、利用、治理环境资源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那么环境保护法仅是国土法的一部分。因为环境保护法只强调保护环境,而国土法既注重保护环境,又强调对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治理和保护,因此国土法的综合性更强,视野更加开阔。因此,国土法的范围大于环境保护法。按照目前狭义的环境保护法,只从保护角度出发而不从综合开发、利用、治理的角度出发是很难保护好环境资源的,只有将环境保护法发展扩大到国土法,才能实现对环境的科学、有效的保护。

(三)国土法体系的构成

通过对国土法、自然资源法和环境保护法三者关系的具体分析后可发现,三者关系如何取决于人们对国土资源的概念和外延的认识,对国土资源的概念和外延的认识不同,三者的关系也不同。笔者认为,自然资源法和环境保护法都是国土法的一部分,国土法才是环境法的基本法。因为它不仅同自然资源法一样关注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又同环境保护法一样注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治理和自然资源的保护,它融自然资源法和环境保护法与一体。国土法的体系以国土资源基本法为龙头,下设三个分支体系:一是以自然资源法牵头的各资源法体系,调整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二是以环境保护法牵头的各环境保护法体系,调整环境保护中产生的社会关系;三是以自然灾害防治牵头的各灾害防治法体系,调整防灾减灾中产生的社会关系。为此,科学的国土法体系,需要加快国土法的立法,包括综合的自然资源法,灾害防治法,各资源、环境保护、灾害防治单行法等。此外,以下法律规范也是国土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1)区域开发整治法:它是一定区域内国土资源环境的开发、利用、保护、治理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区域开发整治是整个国土开发整治活动的缩影,即区域化。如城市开发整治、乡村开发整治、老少边穷地区开发整治及其他特定区域开发整治等。我国的西部大开发以及最近中央提出的振兴东北,都是典型的区域开发整治,通过区域开发整治以实现区域内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区域开发整治法是国土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2)国土管理法。国土管理法规是指有关国土行政管理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包括国土行政管理机关及其职责、管理手段和管理制度等法律规范。国土管理在我国国土工作中占有重要地位,是国土开发整治事业发展的保证,国土管理法规也是国土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进行国土管理的法律依据和法律保证。它具体由国土管理机构法规、国土考查、监测及资料的管理的法规、国土规划法规、以及国土开发整治工作实施的管理的法规组成。

二、国土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修改

我国1989年颁布的《环境保护法》共五章: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环境管理体制;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环境;第四章,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第五章,法律责任。通过其条文分析可发现,虽然该法在原则、制度上主要偏重于污染防治,关于防治环境污染的条文较多,但从总则、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以及法律责任部分来看,仍不失为我国防治环境污染和保护自然资源的综合性的基本法。但是,笔者认为,国土法才是环境法的基本法,目前的《环境保护法》应对的是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而国土法除可以做到这一点外,国土法优于环境保护法之处在于其视野开阔,前瞻性强且更具有综合性,更符合现代环境问题日趋综合的特点。国土资源法不仅针对污染和生态破坏产生后的事后治理,更注重对国土资源进行事前的预防,它突出经济社会与环境之间的联系与协调。如通过规划制度,在规划的前提下对国土资源进行有计划的开发利用。实践已经证明,许多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产生都和盲目的开发利用国土资源有密切关系,如果事前做好了国土资源的规划与计划工作,许多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都可以在源头得到控制。因此,笔者认为,应该抓住我国当前进行《环境保护法》的修改这一契机,把我国的《环境保护法》修改成为虽名为《环境保护法》,但实为国土资源法的基本法。即把它上升到国土资源法的基本法层次,使之成为环境法的基本法,以使其对环境的保护所采取的手段更完整也更具有综合性,不仅有事后的治理手段,更有事前的规划和整治手段,以满足应对中国环境问题新形势的需要。具体做法是:

(一)将国土规划纳入现行《环境保护法》

规划是人类克服自身经济活动盲目性和主观随意性的科学决策活动。国土规划是规划在国土资源管理活动中的具体运用,指在特定土地上对国民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进行总体空间部署。[5]通过对国土资源进行合理的规划,可以有效避免和克服不应有的生态破坏与污染的产生。建国后,虽然我国颁布了一系列的国土规划法规文件,基本上对国土规划工作的大部分作了规定,但未形成法律体系,尤其是在我国环境保护法的基本法中未作全面规定。现行《环境保护法》第4、12、22条只提到了环境保护规划和城市规划,但是它们是不同于国土资源规划的,国土资源规划站的位置更高,综合性更强,它既包括环保规划,又包括经济发展规划;既包括城市规划,又包括乡村规划等。通过综合性的国土规划,可做到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以实现《环境保护法》的宗旨,即可持续发展。因此,笔者建议在修改我国《环境保护法》时,可以增设一章,定为“国土资源的规划”,置于原第二章之后,第三章之前。因《环境保护法》的基本法的地位决定了“国土资源规划”这一章只能对国土规划工作的基本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国土规划的体系等作一些原则性的规定,而关于国土规划的内容、规划的主体、规划的基本制度及法律责任等只能留待我国今后制定的国土规划基本法中作出规定。

(二)将区域综合开发整治纳入现行《环境保护法》

区域开发整治和规划类似,也是预防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发生的重要手段,规划也包括区域规划,在合理的区域规划制定后,再对该区域的环境资源按照区域规划的要求进行开发利用、治理保护,以实现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这是整体论思想在环境资源法中的具体运用。因为现代环境资源问题本身就具有整体性,不能把它与其他问题割裂开来。比如城市的环境污染主要是由于城市产业结构不合理、工业技术水平较低等因素造成的。把某一区域作为一整体对待,对其环境资源问题作为一整体进行治理,往往能收到很好的效果。我国一些城市开展的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际上就是区域开发综合整治在城市的运用。通过合理的城市规划、合理的产业结构调整等手段,最终达到治理城市环境问题的目的。然而我国目前的《环境保护法》未对区域开发综合整治这一有效手段作任何规定。因此笔者建议在我国的《环境保护法》中再增设一章,专门规定区域开发综合整治的有关法律问题。鉴于其基本法的地位,修改后的《环境保护法》也只能对区域开发综合整治要遵循的方针和原则作出规定,如农村开发整治要贯彻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要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协调发展的原则等。城市开发整治要坚持城市综合开发整治的原则、坚持城市环境资源的特点的原则。特定区域开发整治要坚持把区域开发整治和全国国土开发整治紧密结合的原则,坚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等。而有关的具体法律制度可在今后制定的统一的《区域开发整治法》中作出规定。

(三)将自然灾害防治纳入现行《环境保护法》

对环境的损害可分为人为活动和非人为活动两个方面。非人为活动主要指自然灾害,人为活动主要指人为排污活动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和非排污性活动所造成的生态破坏。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现代许多环境问题往往是自然灾害和人为活动共同作用的结果,具有较强的综合性。如1998年发生的特大洪水,既有自然因素,又有人为因素。因此不宜把自然灾害与环境污染、环境破坏完全分割、对立起来。为防治自然灾害,新中国成立后,制定了一系列的有关防治自然灾害的法规和政策文件,但是其效力层次都太低,虽然也颁布了《防洪法》等几部专门针对自然灾害的单行法,但灾害防治法的体系还没有形成,尤其是作为环境法基本法的《环境保护法》没有对灾害防治作任何规定。因此,实有必要在《环境保护法》中对灾害防治加以规定,为今后的灾害防治法体系的构建提供基本法的支持。

通过将国土规划和区域开发整治及灾害防治纳入修改后的《环境保护法》,虽然其名称仍沿用《环境保护法》,但是其内容更加充实完善,更具有前瞻性,应对环境问题所采取的手段更加具有综合性,更加贴近当今环境资源问题的日益综合化的特征。它不仅仅限于国土资源不当的开发利用所造成的生态破坏和污染的治理,而是集国土资源的开发利用和治理保护于一体,使修改后的《环境保护法》真正成为一部能跟上时展且具有一定前瞻性的环境法领域的基本法。

注释:

[1]肖国兴、肖乾刚:《自然资源法》[M]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44页。

[2]蔡守秋:《国土法的理论与实践》[M],第1页。

[3]肖国兴、肖乾刚:《自然资源法》[M]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53—54页

对自然环境的保护篇6

关键词:俄罗斯;环境保护;法律;中国;投资

中图分类号:DF151.2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0961(2013)05-0019-03

一、俄罗斯环境保护立法概况

俄罗斯政府极其重视环境保护问题,因而俄罗斯人的环境保护意识很强。2001年,俄罗斯联邦政府曾经组织联邦自然资源部、农业部、国家渔业委员会、联邦测绘制图局、联邦水文气象和环境监测局制定了《2002-2010年全国生态和自然资源目标计划》,提出“均衡开发各类自然资源,以满足国家经济对能源资源、矿产资源、水资源、森林资源、水生物资源等方面的需要,让公民享有良好环境的宪法权利”的目标。现行的俄罗斯环境保护法开宗明义:“根据俄罗斯联邦宪法,每个人都有享受良好环境的权利,每个人都必须爱护自然和环境,珍惜自然财富。自然财富是生活在俄罗斯联邦国土上的各族人民持续发展、生存和活动的基础。”

俄罗斯现行的《环境保护法》于2002年1月10日颁布,全文共分16章82条。《俄联邦环境保护法》的立法目的是确立环境保护领域国家政策的法律基础,以保证平衡地解决各项社会经济任务,保持良好的环境、生物多样性和自然资源,满足当代人和未来世世代代的需要,加强环境保护领域的法律秩序和保障生态安全。该法调整的关系是在俄罗斯联邦领土范围内,以及在俄罗斯联邦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进行经济活动和其他影响自然环境活动的过程中产生的社会与自然相互作用领域的关系。

俄罗斯联邦自然资源部下设国家自然资源利用和生态领域监督局,对生态、地质调查、矿产资源合理使用和保护、水资源的使用保护、森林资源的保护和恢复、大气保护以及生物世界及其生存环境保护方面的执法监督实行统一管理,建立统一的国家监测系统。这强化了执法监督工作,便于法律的实施和对资源环境的保护。

二、在俄投资人应注意的问题

(一)俄环保立法不止一部《环境保护法》

中国投资者首先应注意的是:俄环境保护立法,不仅仅是一部单项立法,它是一个立法体系,围绕俄环境与生态系统的保护,形成了自己的法律链。其中包括宪法中确立的环保法的基本原则以及渗透在联邦法、联邦主体法及其他相关法规中的环保方面的法律文件。在实施投资之前,我国投资人最好全面了解俄环境保护立法的要则,掌握相关条款,对与投资相关的所有的俄环保问题进行评估,从而保证投资决策的针对性和适应性。

(二)环境影响评价与生态鉴定

任何一个投资项目都涉及环境影响评价和生态鉴定问题。中国投资人必须对俄《环境保护法》第3l条、第32条和第33条给予足够重视。根据第31条“生态认证”的规定,进行生态认证,是为了从生态上保障在俄国土上安全进行经济活动和其他活动;生态认证可以是强制性的或自愿的;强制性生态认证要按照俄政府规定的办法进行。

第32条对“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做出下述规定:首先,对计划中的可能对环境产生直接或间接影响的经济活动和其他活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不论经济活动和其他活动主体的所有制是何种法律组织形式。其次,环境影响评价在对论证计划中的经济活动和其他活动的前期设计(包括前期投资设计)的设计文件制定各种选择方案时进行,并要吸收社会团体参加。再次,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资料要求由实施国家环境保护管理的联邦执行权力机关规定。

第33条针对“生态鉴定”做出如下规定:进行生态鉴定的目的是确定计划进行的经济活动和其他活动是否符合环境保护要求,而进行生态鉴定的程序由联邦生态鉴定法规定。

这些规定总体上具有法律强制性。

我国对俄投资人必须在项目准备阶段对相关投资项目进行必要的环境安全分析,研判项目可能面临的环境风险,认清俄国家与国民普遍关心环境问题的国情。

(三)在俄进行经济活动和其他活动过程中的环保意识

俄《环境保护法》针对各种经济活动项目如建筑、农业、矿产开发、军事与国防等的布局、设计、建设、投产、运营、停工和清算的整个过程都提出了环保要求。从该法第34-56条可以看出,它对进行经济活动和其他活动的环境保护要求体现在各个领域、行业的经济活动、投资经营的各个阶段中,具有全方位性和全程性特征。因此,对于我国投资者来说,环保问题的风险存在于整个经营过程之中,绝不是投资初期项目生态审查所需的一份环评报告的问题,环保风险的警戒应当成为我国投资人进入俄罗斯后保护项目安全的常态化风险意识,从而保障项目的合法运行。

(四)必须重视《环境保护法》第56条

使外来投资项目可能遭遇毙命风险的主要是俄《环境保护法》第56条“对违反自然保护要求的应对措施”的规定。根据该条,如果违反本章规定的自然保护要求,对违反要求的活动将依照俄立法规定的程序予以限制或终止。因此,该条法律必须引起我国对俄投资者的高度重视,因为它可以成为俄对外来投资项目的杀手锏。对东道国来说可能正常使用这一条款,也可能非正常使用该条款,包括俄罗斯本土的私权主体和公法主体都可能运用这一条款作为他们手中中止外来在俄投资活动的利器。私权主体为了争夺资源和市场,而公权主体可能出于保护本土企业利益或地方民情的需要,以转化利益冲突为法律上的托词,从而决定一个外来投资项目的命运。第56条还可以用来作为铲除外来投资项目的法律借口,当然这在一定程度上还取决于投资主体存在违反自然保护要求的行为或由于管理不慎给人以借口。

(五)国家公权的行使——环境监督

俄环境状况一直处于国家监督之中。俄强大的国家公权在保护自然环境上得到充分展示,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这要归功于俄富有远见和科学精神的相关立法,赋予国家在环保方面全方位的公权权力,并清晰设定了运行规则。

具体看,俄《环境保护法》第63条“国家环境监测(国家生态监测)的组织”做出规定,国家环境监测(国家生态监测)根据俄联邦立法和俄联邦各主体立法进行,其目的是对环境状况进行监督,包括对分布有人类活动影响源的地区环境状况的监督和对这些影响源的环境影响进行监督,并保证国家、法人和自然人为防止及减轻环境状况变化的不良影响对必要的可靠信息的需要。该法确认,组织和进行国家环境监测(国家生态监测)的办法,由俄政府规定。通过国家环境监测(国家生态监测)取得的关于环境状况及其变化的信息资料,供俄联邦国家权力机关、俄联邦各主体国家权力机关、地方自治机关用以制定社会经济发展预测和做出有关决策、编制俄生态发展联邦规划和俄联邦各主体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及制定环境保护措施。同时,通过实施环境保护监督,以“保证俄联邦国家权力机关、俄联邦各主体国家权力机关、地方自治机关、法人和自然人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遵守环境保护要求,包括标准和标准性文件,保障生态安全”。

我国投资人必须清醒地看到,我方对俄投资项目及项目经营活动是一直处于俄国家生态监测视野内的。中方投资人有必要入乡随俗,认清俄国情,改变在国内形成的忽视环境保护问题的恶习,不把习惯性破坏环境的行为和作风带到投资东道国。由此,中方投资人的环境保护风险意识必须得到相应的加强,这对我国政府和企业都提出了相应的要求。

(六)环保领域的生产生态监督一对俄投资主体的一项重要责任

社会经济活动的基础层面是经济活动的实体企业生产活动。生产企业等经济主体面对自然环境,开发和使用自然资源,必然触及环境保护问题。因此,俄《环境保护法》第67条对“环境保护领域的生产监督(生产生态监督)”做出规定,以强化生产企业的生产监督(生产生态监督)责任。该条规定,为了保证在经济活动和其他活动中执行保护环境、合理使用和恢复自然资源的措施,遵守环保立法规定的环保要求,在环保领域实施生产监督(生产生态监督)。经济活动和其他活动主体,必须依照立法规定的程序,向实施国家监督和市政监督执行权力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提供有关组织生产生态监督情况。

(七)全民性的环境监督

在俄环保领域,环境监督具有全民性,具体体现在实施国家监督、生产监督、市政监督和社会监督。

国家与市政监督形成不同级别行政权力主体,而由社会团体和其他非商业性团体根据其章程进行的以及由公民根据立法进行的社会监督则使俄环境安全预警具有了天罗地网的特点。比如,根据俄《环境保护法》第68条的规定,环境保护领域的市政监督(市政生态监督),由地方自治机关或其授权的机关在市政建制地区实施;环境保护领域的市政监督(市政生态监督),根据俄立法,依照地方自治机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程序在市政建制地区实施;实施环保社会监督(社会生态监督),是为了实现每个人都享受良好环境的权利和预防环保领域违法行为的发生;环保社会监督(社会生态监督),由公民根据立法进行,或由社会团体和其他非商业性团体根据其章程进行。对于提交到俄联邦国家权力机关、俄联邦各主体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的环境保护社会监督(社会生态监督)的结果,必须按法定程序进行处理。

俄罗斯的这种环境保护监督机制的设定,科学完整,使环境违法者毫无藏身之地。

(八)违反环保法的责任

在俄罗斯违反环境保护法将承担财产责任、纪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环境保护法》规定,因违反《环境保护法》而发生纠纷须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包括外国投资者在内的法人和自然人,因污染环境,耗竭、损坏、毁灭、不合理使用自然资源,使自然生态系统、自然综合体和自然景观遭受退化和破坏及其他违反环保法规行为给环境造成损害的,必须依法全部赔偿损害。由经济活动和其他活动主体造成的环境损害,包括其活动方案取得了国家生态鉴定肯定结论和取用自然环境要素的活动,由定货人和经济活动及其他活动主体赔偿。由经济活动和其他活动主体造成的环境损害,依照按规定程序批准的环境损害数额计算表和方法予以赔偿,在没有这种计算表和方法时,根据用于恢复被破坏的环境状况的实际费用并考虑受到的损失(包括失去的应得利益)予以赔偿。

对自然环境的保护篇7

一、德国自然保护区管理和环境科普情况

根据德国联邦自然保护法,各州自然保护法及有关国际协议,德国已建立的保护区主要是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景观保护区、自然公园、生物圈保护区、原始森林保护区、湿地保护区和鸟类保护区。在德国,自然保护区和国家公园的面积占国土总面积的11.5%,由环境保护和生活部及国家公园和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共同管理。1970年德国建立了第一个国家公园——东巴伐利亚森林国家公园。1978年立法规定了国家公园的目的是保护生态环境及野生动植物;不影响环保的情况下对当地居民进行宣传教育,开发旅游和疗养业;不以盈利为目的。并且在国家公园的职责中明确规定,国家公园管理处要保护、养护国家公园的动植物,执行推广保护措施,向公众进行宣传教育等职责。同样在其它保护区类别中几乎都有相关的环境保护科普宣传的规定。

国家公园的管理机构中,专门设立有与行政管理部、发展管理部、自然保护与科研部并列的公共关系和游憩宣教部。公园将公众休憩和环境教育视为最重要的工作之一,在管理局中有接近一半的员工直接参与此项工作。每月通过媒体告知公众公园组织的休憩活动,如由护林员带领的夜间步行活动,公众可通过网络或电话方式报名参加。拟到公园参加休憩的团组也可以通过网络或电话方式,向公共关系和游憩宣传部预约护林员作为参观向导。当所有护林员预约完毕后,游客只能自行参观。前来休憩的游客可以在信息中心免费参观野生动植物标本,了解野生动植物和生态系统知识。针对学生团体,护林员会通过游戏、讲解等方式,让学生通过听、看、闻、摸等多种途径全面了解自然保护知识。

德国自然公园的历史要比国家公园更久远一些,可以追溯到1909年。这一年成立了吕内堡灌木丛林自然公园协会——德国第一个自然保护组织,该组织协调和管理着位于汉堡、不莱梅和汉诺威之间的吕内堡灌木丛林自然公园。随后,1963年德国自然公园协会宣布成立。为了实现自然公园内自然或文化景观的保护、抚育和永续发展,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发展,依据法律法规,在自然公园内实施:自然和景观的保护与开发建设;利于环境保护的土地利用模式;可持续的区域发展模式和休闲娱乐的旅游模式;环境意识的开放性宣传和教育等建设措施,并依据“联邦自然保护和景观抚育法”的具体条款执行。同时,自然公园还承担着自然和景观保育与发展、保护自然资源、保护文化历史遗产等一系列任务。其中自然公园也承担着通过环境宣传和教育、信息交流和展示,培养公众环境意识的任务。在德国,自然公园会与教育和科研机构协作,利用公园的有利条件,如动植物资源、生态特征、历史演进和文化特色等,对公众和游览观光者进行环境意识教育。他们也从自然体验中获取自然知识,接受保护自然的理念,建立起自然保护意识。这种环境意识教育的形式,不仅针对自然公园内的居民,也针对外来的游览观光者。采取的形式可以是多种多样的,如自然、森林的体验性教育活动;建立观光信息中心,如展览、电影、录像和演讲报告等;网络展示;出版自然公园的小册子、景观导游书、步行交通图、电影、影碟以及发行自然公园行业报纸等。

二、英国自然保护区管理和环境科普情况

对自然环境的保护篇8

论文摘要:可持续发展是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确立的未来共同发展战略,《中国21世纪议程一中国21世纪人口、环境与发展白皮书》提出了我国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对策及行动方案。虽然在环境资源方面我国基本上建立了环境与资源法的法律体系,但尚未将可持续发展作为环境与资源立法的指导思想。因此,修改我国《宪法》《环境保护法》及有关环境与资源的法律法规,并制定统一的《自然资源保护法》《环境污染税法》《环境保护投资法》和《环境与资源教育法》,已成为我国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当务之急。 论文关键词:可持续发展 环境与资源 立法完善 一、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提出与我国的环境资源立法 1972年,联合国在斯德哥尔摩召开的有114个国家代表参加的“人类环境会议”预示着人类环境时代的开始。此次会议最重大的意义是产生了与可持续发展概念相近的思想。1987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发表《我们共同的未来》的报告。该报告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的概念,即“既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又不危及后代人满足其需求的发展。”这标志着可持续发展思想的成熟。1992年,联合国在里约热内卢召开的环境与发展大会把可持续发展作为未来共同发展的战略,得到了与会各国政府的赞同。大会通过的《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宣言》和《21世纪议程》,第一次把可持续发展由理论和概念推向行动。 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之后,我国于1992年8月制定了环境与发展应采取的10大对策,明确提出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1994年3月,我国的《中国21世纪议程-中国21世纪人口、环境与发展白皮书调以下简称《白皮书》,从人口、环境与发展的具体国情出发,提出了我国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对策及行动方案;1996年3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把实施可持续发展作为现代化建设的一项重大战略,使可持续发展战略在我国的经济建设和杜会发展过程中得以实施。 可持续发展的核心是发展。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标志是资源的永续利用和良好的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既要考虑当前发展的需要,又要考虑未来发展的需要,不以牺牲后代人的利益为代价来满足当代人的利益。可持续发展要求人们改变传统的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改变人类对于自然的态度,在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的同时,必须注重对环境资源的保护。因此,实现可持续发展必须以法律作保障。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环境与资源立法取得了较大的成绩。1979年我国就颁布了《环境保护法》,确立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基本方针。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现行《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此外,由全国人大通过和修改通过了许多环境保护的专门法律以及与环境保护相关的资源管理的法律,其中包括《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水土保持法》《水法》《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农业法》《文物保护法》等;由国务院制定并公布或经国务院批准而由有关主管部门公布了大批有关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单项法规,其中包括为了执行环境与资源基本法和法律而制定的实施细则或条例以及对环境资源保护工作中出现的新领域、新问题所制定的单项法规,如《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森林法实施细则》《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海洋倾废管理条例 》《关于加强乡镇、街道企业环境管理的规定》;由地方人大和地方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和颁布了600多项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另外,我国还制定了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基础标准、样品标准和方法标准,基本上建立了环境标准的法律体系。到1995年底,我国颁布了364项各类国家环境标准。 为了加强环境资源保护领域的国际合作,维护国家的环境权益,承担应尽的环境保护义务,我国缔结和参加了《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南太平洋无核区公约》、《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东南亚及太平洋区植物保护协定》等几十项国际条约、公约、协定。 虽然我国已经基本上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以《环境保护法》为基本法,以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为主要内容和以我国缔结参加的有关国际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条约、公约。协定为辅的较为完备的环境与资源法的法律体系,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市场主体为了达到个人的经济利益,往往忽视社会效益和环境保护,加之我国环境和资源的立法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这就使我国的环境与资源法的法律体系面临严重的挑战。 二、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中我国环填与资源存在的若干问题 在20世纪里,世界环境污染公害事故和公害病显著增加。30~60年生了马斯河谷事件、多诺拉烟雾事件、伦敦烟雾事件。日本水俟病事件、四日市哮喘事件、米糠油事件、疼痛病事件、美国洛杉矾光化学烟雾事件等“旧八大公害事件”;80年代又发生了意大利塞维索化学污染事故、美国三里岛核电站泄漏事故、墨西哥液化气爆炸事件、印度搏帕尔农药泄漏事件、前苏联切尔诺贝利核电站泄漏事故、瑞士巴塞尔赞多兹化学公司莱茵河污染事故、全球大气污染和非洲大灾荒等“新八大公害事件”。近年来,我国学者对全球的生态环境问题进行了研究,提出了严重威胁社会经济发展的全球性生态环境问题主要有7个方面:“三废”物质污染、噪音污染、水资源污染、土地沙漠化、温室效应、大气臭氧层破坏、核污染。 我国在环境污染的防治和资源保护方面虽然取得了较大的成绩,但也还存在着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我国生态环境存在恶化现象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经济实力不断提高的同时,生态环境却在恶化:大气污染居高不下:水资源持续短缺,水质污染明显加重;土地退化与耕地占用严重;森林减少,水土流失加剧,草原退化、沙化面积不断扩展;自然灾害发生的频率加快,污染事件不断增多。…突出的现象是:水土流失的危害已经扩大到全国耕地面积的1/3,500多条主要河流和几乎所有的湖泊受污染面积达82%以上;全国城市的居民正呼吸着总悬浮微粒日平均值比国际标准高出10倍以上的污浊空气;而被称为”母亲河“的黄河下游,一年中有200天可以被改称为”母亲沙滩“。1998年夏季长江全流域持续两个月的水灾造成了巨大损失,这也与生态环境遭破坏有很大关系。《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指出,”九五“计划期间,我国将重点解决”三河“(淮河、海河和辽河)、三湖”(太湖、巢湖和滇池)/两区“(酸雨污染区、SO2控制区)的污染控制问题。这也反映了上述”三河“/三湖”/两区“的生态环境恶化问题已到了非”重点解决“不可的地步了 。 (二)我国环境保护投资不足 我国环境保护投资中存在的问题是环境投资总量小,历史欠帐太多。“八五”期间,国家环保投入1102亿元,按 1990年的价格计算,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下降到0.69%,没有达到“八五”计划规定的0.85%的目标,这不仅远远低于发达国家的水平,也低于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我国目前总的环境投资缺口大约为2500多亿元,而现在的投资额仅占需要投资额的6.3%。发达国家的环境投资通常要占到GNP的1.5O%以上。例如,美国每年用于环境保护的投资在800亿美元以上,日本在700亿美元以上,美国每年用于水污染和大气污染治理的费用超过了1500亿美元,据一项对80年代中期情况的研究表明,我国因环境污染每年造成的经济损失达382亿元,部分自然生态环境遭破坏造成的经济损失每年达500亿元,两项合计达882亿元,占同期国民生产总值的15.64%,而据联合国环境规划署资料的统计,美国等发达国家因环境污染引起的经济损失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一般为3~5%。可见我国的环境污染比发达国家严重得多。 我国现行的环保投资体制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和在向市场经济过渡时期建立的。随着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以及适应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两个根本转变的需要,现行的环保投资体制存在着一个如何与市场经济体制下国家投资体制改革相配套的问题。总的来说,我国环保投资体制的改革滞后于整个国民经济投资体制的改革。1984年初,国家规定了环境保护的8条资金渠道,这标志着我国环保投资体制改革的开始;1986年,国家又进行了环保补助资金“拨改贷”的试点;1988年,国务院了《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同时又试点建立环境保护投资公司。从目前现状来看,这些环境投资体制改革和试点涉及的范围有限,改革的力度也不够,远远不能适应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对环保投资体制改革的要求。 (三)我国环境与资源立法存在的问题 1.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尚未成为我国环境与资源立法的指导思想 现行《宪法》虽然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规定了国家保护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以及国家保护自然资源的原则,但不足的是没有明确将可持续发展作为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指导思想。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有关环境保护、防治污染和自然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同样也存在这个问题。然而,我国制定的环境与发展应采取的10大对策和《白皮书》以及《纲要》,都把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作为现代化建设的一项重大战略。这就说明我国的环境与资源的法律和环境与资源的政策之间存在脱节的现象。 另外,在我国80年代制定的单项自然资源法中,由于在指导思想上没有把生态环境保护作为重要的立法目的,对自然资源开发中的生态环境保护缺乏具体的规定,致使这些自然资源的法律难以适应生态的环境保护的需要。 2.我国的环境与资源立法不能完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我国于1992年逐步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而环境与资源立法相当一部分是1992年之前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制定的,这些带有计划经济特征的法律规定已明显地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不相适应。在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目标下,必须强化环境资源保护在政府决策中的份量,增加环保投入,为环境资源计划管理提供现实办法。现行法律确立的以行政区划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已造成了污染范围的扩大、跨区域及跨流域的污染情况严重而得不到有效遏制,以城市为主的污染正逐渐向农村蔓延。 目前执行的超标排污收费制度,只是对超过浓度标准排放污染物者征收排污费,这种超标排污收费制度实质上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以资源分配、无偿使用力主要特征的产品经济在环境保护领域的具体体现。排污者只要不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就可以无偿使用环境纳污能力资源,这在很大程度上加剧了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 另外,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中的环境保护投资条款与市场经济下环境事权分配和国民经济融资体制不尽符合,需要进行调整和完善。 3.我国环境与 资源的法律、法规之间也不统一 我国环境法与资源法之间存在不统一的现象。例如,《环境保护法》第6条规定国家环境保护局和地方各级环境保护局是环境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统管全国或地方的自然资源保护工作和污染防治控制工作;然而在各自然资源的法律、法规中只规定了各自然资源专管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却未规定环保主管部门的权限。这种立法倾向显然是把环保主管部门排除在自然资源保护管理部门之外,明显与《环境保护法》的规定相冲突,从而造成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监管部门之间的权责不清。再如,根据《标准化法》的规定,国家制定的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对违反者要处以罚款甚至追究其刑事责任;而现行环境法只要求超标排污者缴纳排污费即可,并不认为超标排污系违法行为。这就直接违反了《标准化法》的规定,造成法律体系内部的不协调,还有,我国虽然已制定了各种环境区域的环境噪声标准,但并未将其列入《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水污染防治法》将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权划给各级政府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这些做法的结果使得大量的相关法规散见于国务院和各级政府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实质上是法出多门,重规章而不重法,这不能不说是我国环境法律体系结构上的一个缺陷。 4.我国缺乏一部自然资源的基本法-《自然资源法》 我国从80年代以来颁布了几部自然资源的法律,其中包括《水法》、《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矿产资源法》、《渔业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这些法律比较单一和分散,不能满足我国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因而迫切需要制定一部综合性的自然资源管理的法律,以广泛、全面地对自然资源和自然生态环境进行保护。 5.我国还缺乏环境与资源教育的立法 三、可持续发展与我国环境资源立法的完善 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我国现有的环境与资源法律、法规必须进行修改和完善,以适应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需要。 (一)修改有关环境与资源的法律,适应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由世界自然保护同盟、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和世界野生生物基金会合编的《保护地球-持续生存战略》明确提出,各国应通过一个关于可持续发展的全球宣言和盟约,使各国对可持续生存的道德准则作出承诺,并应将可持续生存原则纳入各国的宪法和立法之中;所有国家应保护人权、子孙后代利益及地球生产率和多样性的环境法综合体系;应对现行的法律和行政的控制进行审查,改进其弱点;到本世纪末,所有地方都应完成对国家法律的审查,目的是重新制定法律,适应持续生存的需要。因此,我国的环境与资源立法应根据以上的精神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加以修改和完善。 1.修改现行《宪法》 我国现行《宪法》还没有可持续发展的条款,应在适当的时候加以修改,增加可持续发展的内容。因为,可持续发展以保护自然资源和环境为基础,发展与资源和环境保护是相互联系的, 它们构成了一个有机的整体,应在国家根本大法中得到体现。 2.修改《环境保护法》 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由于制定的时间较早,没有可持续发展的内容,应加以修改和补充-将可持续发展的战略作为指导思想并增加可持续发展的内容,以适应保护环境与资源的需要。另外,《环境保护法》中还存有计划经济的痕迹,以致在某些方面与市场经济的要求相悖;《环境保护法》在规定综合性目标的同时,还规定了具体的法律措施,其结构中仍然保留了大量实施法的内容,其内容已经溢出了作为基本法的内容范围; 《环境保护法》突出的问题就是对自然生态和资源保护的原则性规定大少,以致于该法呈现出浓厚的污染防治法的色彩。这些在修改《环境保护法》时,应给予特别注意。 3.修改有关环境与资源的法律、法规 在修改我国现行的环境与资源的法律、法规时,应注意以下问题:一是要以可持续发展作为修改环境与资源法律、法规的指导思想,将可持续发展的战略贯彻到修改环境与资源法律。法规过程的始终。二是在环境与资源的立法中,要注重运用经济手段对环境与资源进行管理。目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逐步建立,价值规律和商品经济将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因此,环境与资源的管理也要引人市场机制,更多地依靠市场经济手段来解决环境问题。国家应制定有利于环境的产业政策,通过产业结构的调整来减少环境污染,建立并完善有偿使用自然资源和恢复生态环境的经济补偿机制。要按照“排污费高于污染治理成本”的原则,提高现行排污收费标准,促使排污单位积极治理污染。三是对环境资源保护工作中出现的新领域、新问题进行立法,四是加强环境与资源立法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借鉴国际上环境与资源立法的经验,引进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先进的手段、技术,使我国环境与资源立法的内容与国际条约、国际公约的内容相一致。 (二)进一步加强有关环境资源保护的立法 1.制定统一的《自然资源保护法》 世界上许多国家已经或正在制定自然资源管理的法律。目前,我国制定《自然资源保护法》的条件已经逐步成熟。《自然资源保护法》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制定《自然资源保护法》的目的;《自然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自然资源的管理主体及管理体制;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和补救;自然资源的保护;不当利用自然资源的责任;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有偿利用及收费制度;自然资源税;保护自然资源的教育以及违反《自然资源保护法》的法律责任等。 制定《自然资源保护法》的目的是实现自然资源和物质资源的可持续管理,以合理利用和开发自然资源,满足社会经济文化物质生活的需要,同时能满足下一代的合理需要。《自然资源保护法》应修正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自然资源无偿使用的做法,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思路对资源进行合理配置,以经济手段的法律化来管理自然资源,做到经济发展和自然资源开发保护同时进行。 2.加强国家对环境资源投资的宏观调控,制定《环境污染税法》《环境保护投资法》 据预测1995~2000年我国在环保方面的,急投资需求将达4000亿元。根据联合国预测,2000~2025;年全世界用于环境方面的投资。如果保持占国民生产总值的1%,可以大体上减缓环境恶化;如果上升到2%,可以便环境恶化得到初步控制;如果上升到5%左右,可以完全控制住环境恶化;如果上升到8~10%,方可实现环境的良性循环。而在我国财政中,环保的投资份额偏小、,仅占国民生产总值的1%.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国家必须对环境与资源的保护进行有效的宏观调控,制定有关的产业政策,并且利用财政觎收等手段作为产业政策实现的手段,加强环境保护投资的宏观调控。 要实现我国跨世纪的环保目标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国家须运用税收手段对排污者课征环境保护税,以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这是解决环境污染的根本之策。当前,急需制定《环境污染税法》。根据我国实际,该法应对以下污染进行征税:(1)水污染税,即对工业废水的排放量为依据进行征税;二氧化硫税,即以企业排放硫的数量作为课税依据;(3)燃料税,即以燃料产品的销售数量为证税依据;(4)垃圾税,即对工业固体废物的排放进行征税。 《环境保护投资法》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以可持续发展战略为指导,制定环境保护投资发展目标和中长期发展现戈(和战略。其中包括制定全国和各地区、行业的环境投资发展战略,环保投资的总体规模、投资方向;环保投资筹集(包括政府财政预算);排 污费收入;发行中长期环境债券或股票;适当利用外资,采用BOT投资方式,解决环保基础施建设资金;建立环保基金;争取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的优惠贷款和援助;环保投资资金及基金的管理和投资效益管理;环境保护投资,总量和结构;环保投资的信息系统;违反《环境保护投资法》的法律责任等。 3.制定《环境与资源教育法调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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