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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8篇

时间:2022-11-26 11:02:32

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

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篇1

一、普查的对象和内容

(一)普查对象:全区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单位。

(二)普查内容:1.全部工业污染源(《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中的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排放的污染物,包括污染源的基本情况,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污染治理设施及运行情况等;2.农业污染源(主要指规模化养殖场和农业面源污染)排放的污染物,包括污染来源,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和排放规律、污染治理设施及其运行情况等;3.城镇生活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主要指生活污水、垃圾和医疗废物等),包括污染物排放量、污染治理设施及其运行情况等。

二、普查的时间安排

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标准时点为20**年12月31日。我区普查工作分为三个时段:

第一时段:20**年第四季度至20**年底,为全区污染源普查工作前期准备阶段。主要任务是按照全市污染源普查方案和普查实施细则,开展污染源普查试点以及培训宣传等工作。

第二时段:2008年1—12月,为全区污染源普查阶段。主要任务是开展全区污染源普查,核实有关数据,建设数据库,完成污染源普查数据调查登记工作。

第三时段:2009年,全区污染源普查数据审定汇总并形成报告,迎接市上对我区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验收。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领导,区政府成立涪陵区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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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环保局,负责普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并会同区统计局负责数据统计和分析方面的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环保局副局长廖华昌担任,办公室工作人员从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抽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调落实涉及普查工作的有关事项。

四、职责分工

区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依据市上制定的污染源普查技术方案及技术规范,组织全区污染源普查工作。

区环保局牵头负责工业污染源、医疗废物普查。

区农业局牵头负责农业面源污染普查。

区畜牧局牵头负责规模化养殖污染普查。

区市政局牵头负责城镇生活污水、垃圾污染普查。

区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污染源普查宣传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落实污染源普查工作经费。

区工商分局负责企事业及个体工商户登记资料提供等事项。

区统计局协助区环保局组织审核污染源普查数据、建立数据库及完成污染源普查数据汇总等工作。

区榨菜办牵头负责榨菜行业污染普查。

其他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协调配合污染源普查工作。

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篇2

一、普查工作目标

全面掌握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地区分布,主要污染物及其排放量、排放去向、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污染治理水平和治理费用等情况,为污染治理和产业结构调整提供依据。建立省与各地各类重点污染源档案和各级污染源信息数据库,促进污染源信息共享机制的建立,为污染源的管理奠定基础。掌握污染源的总体样本,为建立科学的环境统计制度、改革环境统计调查体系、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创造条件;根据普查结果,建立新的“十二五”环境统计平台。提高全省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尤其是基层环保部门的管理能力,健全各级环境统计、监测、监督和执法体系。通过普查工作的宣传与实施,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广泛参与污染源普查,提高人民群众环境保护意识。

二、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时点

普查时点:*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年度。(二)普查对象与范围污染源普查对象为河南省境内所有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1.工业源。主要普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第二产业中除建筑业(含4个行业)外39个行业中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工业源普查对象划分为重点污染源和一般污染源,分别进行详细调查和简要调查。

重点污染源范围:(1)有重金属、危险废物、放射性物质排放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2)11个重污染行业(造纸及纸制品业、农副食品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纺织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食品制造业、电力燉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石油加工燉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中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3)16个重点行业(饮料制造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通用设备制造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纺织服装燉鞋燉帽制造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金属制品业、专用设备制造业、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中规模以上企业。

一般污染源是指工业源中除重点污染源以外的工业企业。

2.农业源。主要普查第一产业中的农业、畜牧业和渔业。农业源普查范围主要是结合优势农产品区划,针对谷物种植业、油料和豆类作物种植业、棉麻等种植业、蔬菜及花卉种植业、茶果类及中药材种植业的主要产区开展肥料、农药和农膜污染调查。

畜牧业和渔业源普查范围是人工饲养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及淡水养殖场。

3.生活源。主要普查第三产业中有污染物排放的单位和城镇居民生活污染。

第三产业普查范围主要是具有一定规模的住宿业、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包括洗染、理发及美容保健、洗浴、摄影扩印、汽车与摩托车维修与保养业)、医院、具有独立燃烧设施的机关事业单位、机动车、民用核技术利用和大型电磁辐射设施使用单位。

城镇居民生活污染普查以城市市区、县城、建制镇为单位(不包括村庄和集镇)进行生活能源消耗量和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排放量的调查。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范围是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场)和危险废物处置厂等。

(三)普查内容

1.工业源。(1)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及其他相关情况,包括企业排污口情况、排水去向等;(2)原材料消耗情况,包括水的使用和消耗量,能源(煤、油、电、气等)结构和消耗量,燃料含硫量,主要有毒有害原辅材料消耗量等;(3)生产产品情况,包括该企业主要产品的种类、产量等;(4)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包括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锅炉、窑炉等设施,产生废水、固体废物的设施,以及这些设施的种类、数量和规模;(5)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综合利用情况,各类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及投入情况等;(6)污染物排放监测情况,包括监测点位、时间、频次,污染物种类和排放浓度、排放量等。

2.农业源。(1)样本的基本情况,包括经济规模及用水排水情况等;(2)产、排污情况,包括肥料、农药施用情况,农膜使用和秸秆处理情况,饲料饵料投放情况,畜禽养殖粪便及其他主要污染物产生、残留和排放情况等;(3)养殖业污染治理情况,各种污染治理设施的治理效率、污染物去除情况、投入和运行情况等。

3.生活源。(1)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包括第三产业单位注册的基本登记信息,各类污染物的产生、排放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等;(2)以城市(地区)为单位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情况等;(3)城市(镇)生活能源结构及其消费量、污染物排放情况,生活供水量、排水量及污染物浓度等。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单位基本情况,污染治理设施情况和运行状况,污染物的处理处置量等情况,渗滤液、污泥、焚烧残渣的产生、处置及利用情况等。

(四)普查污染物种类按照全面普查、突出重点的原则,本次污染源普查的污染物种类为对环境影响较大、对污染防治具有普遍意义的污染物。具体是:

1.废水:化学需氧量(COD)、氨氮、石油类、挥发酚、汞、镉、铅、砷、六价铬、氰化物;造纸、农副食品加工、食品制造、饮料制造业废水中增加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城镇污水处理厂增加总磷、总氮、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2.废气:烟尘、工业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电解铝、水泥、陶瓷、磨砂玻璃行业废气中增加氟化物;机动车排气污染普查增加一氧化碳和碳氢化合物。

3.工业固体废物:包括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冶炼废渣、粉煤灰、炉渣、煤矸石、尾矿、放射性废渣等类别。

4.脱硫设施产生的石膏、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和危险废物焚烧的残渣。

5.伴生放射性矿物开发利用和民用核技术利用企业产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放射源。

6.农业源中还包括:总磷、总氮、总铜、总锌及毒性高、用量大且难降解的农药和鱼药。

三、普查技术路线和步骤

(一)普查技术路线

按照现场监测与物料衡算及排污系数计算相结合,技术手段与统计手段相结合,国家和省指导、地方调查和企业自报相结合的原则确定普查的技术路线。

1.对工业源中占全省污染物排放量65%的污染源、集中污染治理设施,同时采用现场监测和物料衡算与排污系数等方法,并按照规定程序核定污染源排放量。

对其他工业源,采用分类抽样监测的方式,核对物料衡算与排污系数测算的污染物排放量。对污染物排放量小、排放形式简单的,也可以用排污系数法直接计算排污量。

2.对农业源,采取面上调查和分类抽样实地监测相结合的方式,结合全省农业普查结果和有关农业统计资料,测算全省的农业面源污染情况。

3.对生活源,第三产业中的调查单位采取面上对基本情况进行调查,结合分类抽样监测与排污系数测算的方法核定污染物排放量。

居民生活污染调查根据统计人口、生活用水量、能源结构和消耗量,通过排污系数测算污染物的排放量。

(二)普查步骤

本次污染源普查分3个阶段进行。

1.准备阶段(*年10月—*年12月):成立机构,落实经费,开展宣传,进行组织动员;制订普查方案和各类技术规范,编印普查表,开展普查培训。

2.全面普查阶段(*年1月—*年12月):对排污企业和单位进行清查,组织填报普查表,完成审核录入工作,建立污染源档案,省级进行审核验收等。*年6月20日前,各省辖市级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将本地污染源普查数据汇总,报第一次全省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年7月底前,省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向国家上报。

3.总结阶段(2009年1月—2009年7月):建立全省污染源数据库,上报和普查数据,开发利用普查成果,总结验收普查工作。

四、普查组织及实施

(一)基本原则

全省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共同参与。

(二)组织机构

省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省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局,负责普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主要职责是:

1.组织拟订全省污染源普查方案,经省普查领导小组审定后组织实施;

2.制订和组织实施全省污染源普查各阶段工作方案;

3.组织开展全省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宣传报道和培训;

4.对各地污染源普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和验收;

5.向省普查领导小组提交普查报告,根据省普查领导小组决定普查数据。县级以上政府要设立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省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统一规定和要求,负责组织实施本地的污染源普查工作。

普查中,可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居民委员会、有关教育单位临时聘用部分普查员。

(三)部门分工

普查工作在省普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分工协作。省环保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全省污染源普查工作,负责拟定全省污染源普查方案和不同阶段的工作方案,制订有关技术规范,组织普查工作培训,负责组织对污染源的监测,对普查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结果,组织普查工作的验收。省普查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参与编制和审议污染源普查方案及各阶段工作方案,并按照部门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和督促检查地方污染源普查工作,推动本系统参与污染源普查工作,协调落实相关事项。宣传部门负责组织污染源普查的新闻宣传工作,配合办好新闻会及有关宣传活动;发展改革部门配合做好工业源的普查及污染源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公安部门配合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的普查及相关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财政部门负责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建设部门参与生活源普查,会同环保部门负责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厂(场)普查;农业和畜牧部门牵头、环保部门配合负责农业源和养殖业污染源的普查;工商部门负责提供污染源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商务部门配合做好商务系统的污染源普查工作;环保部门负责工业源、生活源和危险废物处置厂的普查;统计部门负责审定污染源普查表,参与普查总体方案设计,协同环保部门做好数据统计和分析工作;中小企业服务部门负责提供非公有制企业、民营企业的基本信息;省军区后勤部负责按全省的统一要求组织军队、武警部队所属单位污染源和环保设施的普查。

(四)培训

省负责省辖市和县级普查工作机构工作人员和普查员骨干以及各省辖市普查培训教师的培训;省辖市、县(市、区)分级负责其余普查人员的培训;力争做到所有普查工作人员都经过培训。

培训内容主要是:污染源普查方案的内容,普查范围和主要污染物,普查技术路线,普查方法,各类普查表格和指标的解释、填报方法,普查数据录入软件的使用,数据库的管理和普查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等。

(五)质量保证

省污染源普查机构根据国家普查数据质量控制要求,制定专门的普查数据质量控制文件,指导全省普查的质量控制工作。

全省各级污染源普查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和省的统一规定,建立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控制责任制,设立专门的质量控制岗位,并对污染源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

制定污染源普查各项技术规定,吸收相关行业或领域的专家参加,对污染源普查方案和重要技术规定进行评审和论证,确保污染源普查各项技术方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省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污染源普查数据的质量核查工作,在各主要环节按一定比例抽样,抽查结果作为评估全省及各地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的依据。数据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必须重新调查。

(六)宣传动员

各级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深入开展污染源普查的宣传工作,为污染源普查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根据普查不同阶段宣传的重点,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精心策划,落实经费,采取生动活泼的形式,确保宣传效果。要突出主流新闻媒体的作用,组织开展一些有影响力的宣传活动,把宣传动员工作贯彻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始终。

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重点调查产业活动单位应当设立污染源普查机构,负责本产业活动单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工作。其他各类法人单位应当指定有关人员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各有关单位应当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普查员。

五、普查经费

普查所需经费由省财政和各地财政共同负担。各级政府均应将污染源普查所需经费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省财政安排经费主要用于:全省污染源普查方案和技术文件的制订,普查表格编制与印刷、软件及信息系统开发建设,宣传与培训,全省数据的汇总、加工与建档,设备购置,检查、验收和表彰,对贫困县给予适当补助等。

各地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安排,用于:当地普查方案制定,组织动员、培训,入户调查与现场监测,设备购置,数据录入、校核、加工,普查工作总结、表彰等。

各级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普查工作方案编制普查总体经费预算和分年度经费使用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作为污染源普查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分别列入各有关部门的部门预算中,分年度按时拨付。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预算编制的指导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六、普查资料的填报和管理

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篇3

一、普查工作目标

全面掌握我省环境状况,了解各类企事业单位与环境有关的基本信息,建立健全各类重点污染源档案和各级污染源信息数据库,为制定经济社会政策提供依据。向国家上报我省普查资料。具体目标如下:

(一)全面掌握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地区分布;主要污染物及其排放量、排放去向、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污染治理水平和治理费用等情况;为污染治理和产业结构调整提供依据。

(二)建立各类重点污染源档案和各级污染源信息数据库,促进污染源信息共享机制的建立,为污染源的管理奠定基础。

(三)掌握污染源的总体样本,为建立科学的环境统计制度、改革环境统计调查体系、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创造条件。

(四)提高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能力,健全各级环境统计、环境监测、环境监督和执法体系。

(五)通过普查工作的宣传与实施,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广泛参与污染源普查,提高全民环境保护意识。

二、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时点。

普查时点:2007年12月31日。

时期资料:2007年度。

(二)普查对象与范围。

污染源普查对象为全省境内所有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1.工业源。主要普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第二产业中除建筑业(含4个行业)外39个行业中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工业源普查对象划分为重点污染源和一般污染源,分别进行详细调查和简要调查。

重点污染源范围:(1)有重金属、危险废物、放射性物质排放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2)造纸及纸制品业、农副食品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纺织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食品制造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和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等11个重污染行业中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3)饮料制造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通用设备制造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水的生产的供应业、金属制品业、专用设备制造业、计算机及其它电子设备制造业等16个重点行业中规模以上企业。

一般污染源:指工业源中除重点污染源以外的工业企业。

2.农业源。主要普查第一产业中的农业、畜牧业和渔业。

农业源普查范围主要是结合优势农产品区划,针对谷物种植业,油料和豆类作物种植业,棉、麻等种植业,蔬菜及花卉种植业,茶、果类及中药材种植业的主要产区开展肥料、农药和农膜污染调查。

畜牧业和渔业源普查范围以人工养殖为主,主要是针对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养殖专业户,淡水及近海滩涂养殖场,展开污染调查。

3.生活源。主要普查第三产业中有污染物排放的单位和城镇居民生活污染。

第三产业普查范围主要是:具有一定规模的住宿业、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中具有一定规模的洗染、理发及美容保健、洗浴、摄影扩印、汽车与摩托车维修与保养业等经营单位,医院,具有独立燃烧设施的机关、事业单位,机动车,民用核技术利用单位和大型电磁辐射设施使用单位。

城镇居民生活污染普查以城市市区、县城、建制镇为单位(不包括村庄和集镇)进行生活能源消耗量和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排放量的调查。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场)和危险废物处置厂等。

(三)普查内容。

1.工业源。

(1)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及其它相关情况,包括企业经济规模、主要产品、登记注册类型、行业代码、所有制、排污口情况、排水去向等;

(2)原材料消耗情况,包括水的使用和消耗量,能源(煤、油、电、气等)结构和消耗量;燃料含硫量,主要有毒有害原辅材料消耗量等;

(3)生产产品情况,包括该企业主要产品的种类、产量等;

(4)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包括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锅炉、窑炉等设施,产生废水、固体废物的设施,这些设施的种类、数量和规模;

(5)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综合利用情况,各类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及投入情况等;

(6)污染物排放监测情况,包括监测点位、时间、频次,污染物种类和排放浓度、排放量等。

2.农业源。

(1)样本的基本情况,包括经济规模、主要产品、生产经营类型和规模、用水情况、排水情况等;

(2)产、排污情况,包括肥料、农药施用情况,农膜使用和秸秆处理情况,饲料饵料投放情况,及畜禽养殖粪便及其它主要污染物产生、残留和排放情况等;

(3)养殖业污染治理情况,各种污染治理设施的治理效率、污染物去除情况、投入和运行情况等。

3.生活源。

(1)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包括第三产业单位注册的基本登记信息,各类污染物的产生、排放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等;

(2)以城市(地区)为单位的机动车污染情况等;

(3)城市(镇)生活能源结构及其消费量、污染物排放情况;生活供水量、排水量及污染物浓度等。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单位基本情况;污染治理设施情况和运行状况,污染物的处理处置量等情况,渗滤液、污泥、焚烧残渣的产生、处置及利用情况等。

(四)普查污染物种类。

按照全面普查、突出重点的原则;本次污染源普查的污染物种类为对环境影响较大、对污染防治具有普遍意义的污染物。具体是:

1.废水:化学需氧量(COD)、氨氮、石油类、挥发酚、汞、镉、铅、砷、六价铬、氰化物;造纸、农副食品加工、食品制造、饮料制造业废水中增加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城镇污水处理厂增加总磷、总氮、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2.废气:烟尘、工业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电解铝、水泥、陶瓷、磨沙玻璃行业废气中增加氟化物;机动车污染普查增加一氧化碳和碳氢化合物;

3.工业固体废物:包括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冶炼废渣、粉煤灰、炉渣、煤矸石、尾矿、放射性废渣等类别;

4.脱硫设施产生的石膏、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和危险废物焚烧的残渣;

5.伴生放射性矿物开发利用和民用核技术利用企业产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放射源;

6.农业源中还包括:总磷、总氮、总铜、总锌及毒性高、用量大且难降解的农药和鱼药。

三、普查技术路线、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普查技术路线。

按照现场监测与物料衡算及排污系数计算相结合;技术手段与统计手段相结合,国家指导、地方调查和企业自报相结合的原则确定普查的技术路线。

1.对工业源中占全省污染物排放量65%的污染源、集中污染治理设施,同时采用现场监测和物料衡算与排污系数等方法测算污染物排放量,并按照规定程序和方法相互校验、核定污染源排放量。

对其他工业源,采用分类抽样监测的方式,核对物料衡算与排污系数测算的污染物排放量。对污染物排放量小、排放形式简单的,也可以用排污系数法直接计算排污量。

2.对农业源,采取面上调查和分类抽样实地监测相结合的方式,结合我省农业普查结果和有关农业统计资料,测算全省的农业面源污染情况。

3.对生活源,第三产业中的调查单位采取面上对基本情况进行调查,结合分类抽样监测、核对排污系数测算的污染物排放量的方法。

居民生活污染调查根据统计人口、生活用水量、能源结构和消耗量,通过排污系数测算污染物的排放量。

(二)普查步骤及时间安排。

1.准备阶段(2007年7—12月):成立机构,落实经费,开展宣传,进行组织动员;制定普查方案和各类技术规范;开展普查培训。

2.全面普查阶段(2008年1月—7月):对排污企业和单位进行检查和调查,填报普查表;完成审核录入工作,建立污染源档案,省级数据审核等。2008年5月底前,各市县完成本地区普查数据汇总并上报省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2008年7月底前,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完成全省普查数据审核、汇总并上报全国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3.总结阶段(2008年8—2009年4月):建立全省污染源数据库,上报和普查数据,开发利用普查成果,总结验收普查工作。

四、普查组织及实施

(一)基本原则。

全省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市县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

(二)组织机构。

省政府成立第一次全省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普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办公室主任:何少群(兼),副主任:王昌号(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办公室成员:李建中(省统计局)、林书玲(省委宣传部)、李高义(省发展与改革厅)、王力(省交警总队)、陈卫群(省财政厅)、黄福胜(省工业与信息产业局)、王淑香(省建设厅)、张祥云(省水务局)、蔡章焕(省农业厅)、李诚顺(省工商局)、邢仰明(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程佑祥(海南省军区)。

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1.组织拟订全省污染源普查方案,经省政府审定后组织实施;

2.制定和组织实施全省污染源普查各阶段工作方案;

3.组织开展全省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宣传报导和培训;

4.对各市县及洋浦经济开发区污染源普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和验收;

5.向省普查领导小组提交普查报告,根据省普查领导小组决定普查数据。

各市、县人民政府和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局要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的污染源普查工作。

普查中,可临时聘用部分普查员。

(三)部门分工。

普查工作由省普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协调。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全省污染源普查工作,负责拟定全省污染源普查方案和不同阶段的工作方案,制定有关技术规范,组织普查培训,负责污染源的监测;对普查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结果,组织普查工作的验收。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参与编制和审议污染源普查方案及各阶段工作方案;并按照部门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和督促检查各市县污染源普查工作,推动本系统参与污染源普查工作,协调落实相关事项:

宣传部门负责组织污染源普查的新闻宣传工作,配合做好新闻会及有关宣传活动;

发展与改革部门、工业部门配合做好工业源的普查及污染源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公安部门配合做好机动车污染的普查及相关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财政部门负责本级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并对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建设部门、水务部门参与生活源普查;会同环保部门负责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厂(场)普查;

农业部门、环保部门负责农业源的普查;

工商部门负责提供污染源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

环保部门负责工业源、生活源和危险废物处置厂的普查;

统计部门参与普查方案制定,协同环保部门做好数据统计和分析工作;

军区后勤部负责按全国的统一要求组织军队、武警部队所属单位污染源和环保设施的普查。

(四)培训。

省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市县级普查办领导和骨干的培训,各市县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本地区其他普查人员的培训。力争做到所有普查工作人员都经过培训。

培训内容主要是:污染源普查方案的内容,普查范围和主要污染物,普查技术路线,普查方法,各类普查表格和指标的解释、填报方法,普查数据录入软件的使用、数据库的管理和普查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等。

(五)质量保证。

省及各市、县污染源普查机构应当根据国家的统一规定,建立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控制责任制,要设立专门的质量控制岗位,并对污染源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

省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污染源普查数据的质量核查工作,在各主要环节,按一定比例抽样,抽查结果作为评估全省及各市县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的依据。数据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必须重新调查。

(六)宣传动员。

采取生动活泼的形式,深入开展污染源普查的宣传工作,为污染源普查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根据普查不同阶段宣传的重点,组织开展一些有影响力的宣传活动,把宣传动员工作贯彻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始终。

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重点调查产业活动单位应当设立污染源普查机构,负责本产业活动单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工作。其他各类法人单位应当指定相关人员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各有关单位应当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普查员。要吸收、利用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的研究成果及力量为污染源普查服务。

五、普查经费

普查经费主要用于:普查方案制定,组织动员、宣传培训,入户调查与现场监测,设备购置,数据录入、校核、加工、检查验收、总结、表彰等。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其中省级普查经费由省财政负责,市县级及洋浦经济开发区的普查经费分别由市县财政及洋浦管理局负责。

各级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普查工作方案编制普查总体经费预算和分年度经费使用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作为污染源普查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分别列入各相关部门的部门预算中,分年度按时拨付。

普查经费要专款专用,严格按照年度预算执行。设备购置要实行政府采购。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预算编制的指导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六、普查资料的填报和管理

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篇4

以《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评比表彰工作细则》和《河北省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验收工作实施方案》等相关文件精神为指导,结合各地在污染源普查各阶段的日常工作,本着实事求是、公平公正、质量第一、务实创新的原则,全面验收各县区普查工作质量,为做好迎接国家、省、市普查办的验收和取得优异成绩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工作目标

通过严格、规范的验收核查,进一步规范各地普查工作,确保高质量完成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圆满通过国家、省、市普查办组织的验收,确定国家、省、市普查先进集体。

三、验收内容

依据国家、省普查办下发的验收通知要求,此次验收重点是对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组织准备及宣传、经费落实、普查监测、普查员选聘及培训、入户清查和调查、普查表填报和录入上报、数据审核及分析上报、档案管理、成果开发等方面的工作进行验收。重点有以下内容:

1、普查机构的建立与各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情况;

2、宣传工作的力度、特点及宣传效果;

3、普查经费落实情况、保障程度及使用情况;

4、普查监测的企业数量、项目、频次及结果使用情况;

5、清查质量核查、单位增补及《普查对象名录库》的建立和上报情况;

6、普查表填报的质量控制工作,即五级审核、其他方式审核和抽核查及整改情况;

7、数据录入质量及核查结果;

8、数据一、二次上报时间,可疑数据的查找、整改及汇总数据比对分析情况;

9、技术报告和工作总结完成情况;

10、所有文件、资料分类收集、立卷归档及档案资料库建立的情况;

11、污染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普查公报、专题报告等普查数据开发利用及情况。

12、除以上重点验收内容外,也将对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的《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总结编写大纲》,及《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评比表彰工作细则》中的有关内容进行验收核查(详见《*市省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验收表》)。

四、验收评分

此次验收评分,分成基础分和附加分,总分140分。基础分是完成普查工作各阶段任务的基本要求,满分100分,加分是综合考虑完成各项工作的实用性、前瞻性和创造性,加分合计40分。各项基础分值及附加分内容详见验收表。

五、验收方法及步骤

1、实地听取各普查机构工作汇报,了解总体情况。

2、严格查阅档案材料和有关资料,并做好详细记录,填写《*市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验收表》。并依据填写的验收表,对各地进行综合评分。

3、选取2个县区普查机构作为全省污染源普查先进集体候选单位,根据验收考核内容,实地对其进行调查。

六、验收的时间安排

1、*市对辖区内各县(市、区)的验收工作(5月12日至5月14日)。按照全市验收实施方案的要求,填写验收表,确定验收名次,并以市普查办名义上报省普查办。对各县区的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2、迎接省普查办的验收。(5月15日至5月25日)。完善各项普查验收材料,迎接省普查办验收,省普查办将同时对重点县区进行抽查。

3、迎接国家普查办的验收。(5月28日至6月30日)。完善各项验收核查材料,准备国家普查办的验收。

七、几点要求

1、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切实做好迎查的准备工作。各县区要高度重视此项验收工作,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规定,集中人员、集中精力,确实做好各类档案的收集、完善及整理工作,确保验收工作收到实效。

2、各项档案资料要求内容详实、分类规范、装订整齐。评分表中的各项内容需有详实的资料作为佐证,对于在验收过程中未核查到的材料和验收完成后补充的材料均不计分。

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篇5

一、普查工作目标

(一)全面掌握全市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地域分布,主要污染物及其排放量、排放规律、排放去向、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污染治理水平和治理费用等情况,为污染治理和产业结构调整提供依据。

(二)建立全市各类重点污染源档案和污染源信息数据库,促进污染源信息共享机制的建立,为污染源的管理奠定基础。

(三)掌握污染源的总体样本,为建立科学的环境统计制度、改革环境统计调查体系、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创造条件,并根据普查结果,建立新的“十二五”环境统计平台。

(四)提高环保部门的管理能力,健全环境统计、监测、监督和执法体系。

(五)通过普查工作的宣传与实施,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广泛参与污染源普查,提高全民环境保护意识。

二、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时点

普查时点:20*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20*年度。

(二)普查对象与范围

污染源普查对象为我市范围内所有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含第三产业)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1.工业源

主要普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第二产业中除建筑业(含4个行业)外39个行业中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为提高普查效率,节约成本,本次普查充分利用现行环境统计基础,将工业源普查对象划分为重点污染源和一般污染源两部分,分别进行详细调查和简要调查。

重点污染源的范围是:(1)有重金属、危险废物、放射性物质排放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2)11个重污染行业中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3)16个重点行业中规模以上企业。

*业

一般污染源是指工业源中除重点污染源以外的工业企业。这类企业数量多,且大部分规模小、污染物排放总量少、企业填报能力差。对这类污染源进行简要调查。

2.农业源

普查对象包括第一产业的农业、畜牧业和渔业。

农业污染源普查主要针对粮食作物(包括谷物、薯类和豆类)、经济作物(包括水果、花卉、油料、糖料以及棉、麻、茶、烟草、中药材等)和蔬菜作物(包括叶菜类、瓜果类、茄果类、根菜类、豆类、花菜类)的主产区开展肥料、农药和农膜污染调查。

畜牧业污染源普查以舍饲、半舍饲规模养殖为调查对象,针对猪、奶牛、肉牛、蛋鸡和肉鸡等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便和污水展开调查。

渔业污染源普查以池塘养殖、网箱养殖、围栏养殖、浅海养殖、滩涂养殖、工厂(场)化养殖为调查对象,针对鱼、虾、贝、蟹规模化养殖过程中产生的污染开展调查。

3.生活源

主要普查第三产业中有污染物排放的单位和城镇居民生活污染状况。

第三产业普查范围主要是:具有一定规模的住宿业、餐饮业、居民服务业和其它服务业(包括洗染、理发及美容保健、洗浴、摄影扩印、汽车与摩托车维修与保养业)、医院、具有独立燃烧设施的机关事业单位、机动车、民用核技术利用单位和大型电磁辐射设施使用单位。

城镇居民生活污染普查以镇、街道为单位(不包括村庄和集镇)进行生活用水量、能源消耗量和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排放量的调查。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集中式工业污水处理厂等。

(三)普查内容

1.工业源

(1)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及其他相关情况,包括企业排污口情况、排水去向等;

(2)原材料消耗情况,包括水的使用和消耗量,能源(煤、油、电、气等)结构和消耗量,燃料含硫量,主要有毒有害原辅材料消耗量等;

(3)生产产品情况,包括企业主要产品的种类、产量等;

(4)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包括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锅炉、窑炉等设施,产生废水、固体废物的设施,以及这些设施的种类、数量和规模;

(5)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综合利用情况,各类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及投入情况等;

(6)污染物排放监测情况,包括监测点位、时间、频次、污染物种类和排放浓度、排放量等。

2.农业源

(1)样本的基本情况,包括经济规模及用水排水情况等;

(2)产、排污情况,包括肥料、农药施用情况,农膜使用和秸秆处理情况,饲料饵料投放情况,畜禽养殖粪便及其他主要污染物产生、残留和排放情况等;

(3)养殖业污染治理情况,各种污染治理设施的治理效率、污染物去除情况,投入和运行情况等。

3.生活源

(1)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包括第三产业单位注册的基本登记信息,各类污染物的产生、排放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等;

(2)以城市(地区)为单位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情况等;

(3)城市(镇)生活能源结构及其消费量、污染物排放情况,生活供水量、排水量及污染物浓度等。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单位基本情况,污染治理设施情况和运行状况,污染物的处理处置量等情况,渗滤液、污泥、焚烧残渣的产生、处置及利用情况等。

(四)普查污染物种类

按照全面普查、突出重点的原则,本次污染源普查的污染物种类为对环境影响较大,对污染防治具有普遍意义的污染物。具体是:

1.废水:化学需氧量(COD)、氨氮、石油类、挥发酚、汞、镉、铅、砷、六价铬、氰化物;造纸、农副食品加工、食品制造、饮料制造业废水中增加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城镇污水处理厂增加总磷、总氮、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2.废气:烟尘、工业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电解铝、水泥、陶瓷、磨砂玻璃行业废气中增加氟化物;机动车尾气污染普查增加一氧化碳和碳氢化合物。

3.工业固体废弃物:包括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冶炼废渣、粉煤灰、炉渣、煤矸石、尾矿、放射性废渣等类别。

4.脱硫设施产生的石膏、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和危险废物焚烧的残渣。

5.伴生放射性矿物开发利用和民用核技术利用企业(含使用放射源的医疗机构)产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放射源。

6.农业源中还包括:总磷、总氮、总铜、总锌及毒性高、用量大且难降解的农药和鱼药。

三、普查技术路线和步骤

(一)普查技术路线

按照现场监测与物料衡算及排污系数计算相结合,技术手段与统计手段相结合,省、*市指导、各镇(街道)调查与企业自报相结合的原则确定普查的技术路线。

1.对工业源中占辖区主要污染物排放量65%的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同时采用现场监测和物料衡算与排污系数等方法,并按规定程序核定污染物排放量。

对其他工业源,采用分类抽样监测的方式,核对物料衡算与排污系数测算的污染物排放量。对污染物排放量小、排放形式简单的也可以用排污系数法直接计算污染物排放量。

2.对农业源,采取面上调查和分类抽样实地监测相结合的方式,结合全市农业普查结果和有关农业统计资料,测算全市的农业面源污染情况。

3.对生活源,第三产业中的调查单位采取面上对基本情况进行调查,结合分类抽样监测与排污系数测算的方法核定污染物排放量。

居民生活污染调查根据统计人口、生活用水量、能源结构和消耗量,通过排污系数测算污染物排放量。

(二)普查步骤

本次污染源普查分三个阶段进行。

1.前期准备阶段(20*.9-20*.12):成立机构,落实经费,开展宣传,进行组织动员;制定普查方案和清查工作计划,确定清查企业名单,构建数据库;完善各项技术规范;组建普查员队伍并完成清查工作。

2.全面普查阶段(20*.1-20*.12):对排污企业和单位进行清查核查,组织填报普查表,完成审核录入工作,建立污染源档案,完成全市数据审核和对各镇(街道)普查工作的验收等。20*年4月1日前,各镇(街道)完成普查数据采集工作。20*年6月1日前,各镇(街道)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将本调查区内的污染源普查数据汇总,报*市第一次全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半年基本完成全市污染源普查数据的审核、校验和汇总。

3.总结阶段(2009.1-2009.7):建立全市污染源数据库,上报和普查数据,开发利用普查成果,总结验收普查工作,编制普查工作、技术报告。

四、普查组织及实施

(一)基本原则

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政府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

(二)组织机构

根据国家、省和*市对普查组织机构设置的要求,成立由市长盛全生任组长,副市长胡志梁任常务副组长,市府办戴建忠、环保局蔡哲斌、统计局蔡国平、农经局杨晓东任副组长,宣传部、环保局、农经局等13个部门组成的*市第一次全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第一次全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环保局(办公地点在市政府会议中心四楼),负责普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拟订全市污染源普查方案,经普查领导小组审定后组织实施。

2.制定和组织实施全市污染源普查各阶段工作方案。

3.组织开展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宣传报道和培训。

4.对各镇(街道)污染源普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和验收。

5.向普查领导小组提交普查报告,根据普查领导小组的决定普查结果。

市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落实分管领导及具体工作人员。各镇、街道相应成立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工作办公室,同时各村、居委会要成立普查工作小组。

(三)部门分工

普查工作在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分工协作。

环保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负责拟订全市污染源普查方案和不同阶段的工作方案,制定有关技术规范,负责工业源、生活源和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的普查。

宣传部负责组织污染源普查的新闻报道和宣传,应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和新闻网站等媒体,进行污染源普查的社会宣传和动员。

统计局指导开展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参与全市污染源普查总体方案及有关具体政策的制定,做好普查所需资料的提供和有关资料的衔接工作,参与普查相关数据的核定和普查结果的分析、资料开发工作。

发改局和经贸局配合做好工业源的普查及污染源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同时发改局参与普查相关经济与社会发展数据的核定,参与审核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等普要指标的全市总量数据,配合做好工业集中区、服务业污染源普查。

公安局负责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的普查,并配合做好相关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财政局负责审核普查经费预算,筹措普查资金,做好专项资金的拨付,并监督经费使用。

国土资源局负责提供放射性伴生矿基本信息,配合环保局做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放射性污染普查工作。

规划建设局配合做好生活污染源普查。

农经局牵头负责农业(含渔业)源的普查。

卫生局配合做好医疗卫生系统污染源的普查。

工商局负责提供普查所需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的基本登记信息。

供电局负责配合做好热电企业的污染源普查。

监察局负责整个普查工作的监督。

乍浦镇由*港区牵头负责污染源普查工作。

第一次全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参与编制和审议污染源普查方案及各阶段工作方案,按照各自部门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和督促检查各镇(街道)污染源普查工作,推动本系统内基层单位参与污染源普查工作,协调落实相关事项。

(四)普查培训

*市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办公室负责对各镇(街道)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培训,做到所有从事普查工作的人员都经过培训。

培训内容主要是:污染源普查方案的内容,普查范围和主要污染物,普查技术路线,普查方法,各类普查表格和指标的解释、填报方法、普查数据录入和普查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等。同时根据普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有针对性地及时开展专题培训。

(五)质量保证

1.根据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普查数据质量控制规定和省、*市普查工作评价标准,开展全市普查质量控制工作。

2.根据国家的统一规定,建立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控制责任制,设立专门的质量控制岗位,并对污染源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

3.根据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需要,应聘请相关行业或领域的专家参与普查工作,依托专家对污染源普查方案和重要技术规定进行评审和论证,确保污染源普查各项技术方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4.*市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办公室统一组织污染源普查数据的质量核查工作,在各主要环节,按一定比例抽样,抽查结果作为评估各镇(街道)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的依据。数据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必须重新调查。

5.设立普查工作简报、考核制度,用于加强普查经验的交流,及时掌握各镇(街道)普查工作进展情况,解决存在的问题等;通过考核确保普查工作高质量、高标准、按时完成。

(六)宣传动员

宣传部统一负责污染源普查宣传工作,按照中共浙江省委宣传部、浙江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做好第一次全省污染源普查宣传工作的通知》(浙环发〔20*〕54号)的要求,深入开展污染源普查的宣传工作,为污染源普查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根据普查不同阶段宣传的重点,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精心策划,采取生动活泼的形式,确保宣传效果;要突出主流新闻媒体的作用,组织开展一些有影响力的宣传活动,把宣传动员工作贯彻到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始终,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

五、普查经费

*市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小组办公室根据普查工作方案编制普查总体经费预算和分年度经费使用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后,作为污染源普查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用于污染源普查方案制定,组织动员,培训,入户调查与现场监测,设备购置,数据录入、校核,加工以及数据库建立,检查验收、总结、表彰等。各镇、街道污染源普查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六、普查资料的填报和管理

全市所有污染源普查对象都必须按时、如实填报普查数据,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虚报、瞒报、拒报、迟报和伪造、篡改普查资料的,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篇6

一、普查目的

更全面地掌握我省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地区分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主要污染物种类及其排放量和排放去向等与环境有关的基本信息,建立污染源档案和信息数据库,为科学编制各类规划、优化区域产业结构、科学制订环保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政策提供重要依据;通过普查工作的宣传与实施,提高全民环保意识,提高各级政府、各部门环境预警应急能力,确保我省环境安全。

二、普查的时点、范围、内容和污染物种类

(一)普查时点

*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年度。

(二)普查范围

*县行政区域内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1、工业源

主要普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第二产业中除建筑业(含4个行业)外39个行业中的工业污染源。工业源普查范围划分为重点普查范围和一般普查范围,分别做详细调查与简要调查。

重点普查范围:(1)有重金属、危险废物、放射性物质排放的产业活动单位;(2)11个主要污染行业(造纸及纸制品业、农副食品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纺织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食品制造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皮革毛皮羽毛/羽绒及其制品业、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中重污染类别的产业活动单位;(3)16个重点行业(饮料制造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通用设备制造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金属制品业、专用设备制造业、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中重污染类别的规模以上企业;(4)*县重点监控的工业污染源。

一般普查范围是指工业源中除重点普查范围以外的工业污染源。

重污染类别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公布。

2、农业源

主要普查第一产业中的种植业、禽畜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

种植业污染源普查范围:粮食作物(包括谷类、薯类和豆类)、经济作物(包括水果、花卉、糖料以及麻、茶、烟草、中药材)和蔬菜作物(包括叶菜类、瓜果类、茄果类、根菜类、豆类、花菜类)主要产区。

禽畜养殖业污染源普查范围:舍饲、半舍饲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养殖专业户。

水产养殖业污染源普查范围:池塘、网箱、围栏、浅海、滩涂、工厂化养殖厂(区)。

3、生活源

主要普查第三产业中有污染物排放的单位和城镇居民生活污染。

第三产业普查范围:(1)具有一定规模的住宿业、餐饮业;(2)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中具有一定规模的洗染、理发及美容保健、洗浴、摄影扩印、汽车与摩托车维修与保养业等经营单位;(3)医院;(4)具有独立燃烧设施的机关、事业单位;(5)民用核技术利用单位和大型电磁辐射设施使用单位。

第三产业规模划分标准由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公布。

城镇居民生活污染普查以县城、建制镇为单位(不包括村庄和集镇),进行生活能源消耗量和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排放量和机动车污染情况的调查。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普查范围:城镇的污水处理厂、生活垃圾处理厂(场)、危险废物处置厂、工业区集中污水处理厂等。

(三)普查内容

1、工业源

(1)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及其他相关情况,包括企业排污口、排水去向等;(2)原材料消耗情况,包括水的使用和消耗量,能源(煤、油、电、气等)结构和消耗量,燃料含硫量,主要有毒有害原辅材料消耗量等;(3)生产产品情况,包括该企业主要产品的种类、产量等;(4)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包括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锅炉、窑炉等设施,产生废水、固体废物的设施,以及这些设施的种类、数量和规模等;(5)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综合利用情况,各类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及投入情况等;(6)污染物排放监测情况,包括监测点位、时间、频次,污染物种类和排放浓度、排放量等。

2、农业源

(1)种植业主要普查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和蔬菜作物生产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情况。包括:肥料和农药的名称、有效成分及其含量、施用量、施用方法、施用期等;农膜的地膜厚度、覆盖面积、使用量、回收量等;秸秆的产生量、直接还田量、露天焚烧量、随意丢弃量、饲料使用量、回收量等。

(2)禽畜养殖业主要普查猪、奶牛、肉牛、蛋鸡、肉鸡在规模养殖条件下污染物的产生情况。包括:禽畜种类、养殖组织模式、存栏量、出栏量、饲养阶段、禽畜体重、采食量、精粗饲料主要成分含量,粪便和污水产生量、清粪方式、利用方式、利用量、排放量,粪便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理方式、处理能力、运行时间和运行状态等。

(3)水产养殖业主要普查鱼、虾、蟹等在规模养殖条件下污染物的产生情况。包括:养殖种类、养殖方式、养殖模式、养殖产量、养殖面积,饵料、肥料、鱼药使用情况,养殖进排水等。

3、生活源

(1)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包括第三产业单位注册的基本信息,各类污染物的产生、排放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等;(2)以城市(地区)为单位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情况等;(3)城市(镇)生活能源结构及其消费量、污染物排放情况,生活供水量、排水量及污染物浓度等。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单位基本情况,污染治理设施情况和运行状况,污染物的处理处置量等情况,渗滤液、污泥、焚烧残渣的产生、处置及利用情况等。

(四)普查污染物种类

按照全面普查、突出重点的原则,本次污染源普查的污染物种类为对环境影响较大、对污染防治具有普遍意义的污染物。

1、废水:化学需氧量(COD)、氨氮、石油类、挥发酚、汞、镉、铅、砷、六价铬、氰化物;造纸、农副食品加工、食品制造、饮料制造业废水中增加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城镇污水处理厂增加总磷、总氮、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2、废气:烟尘、工业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电解铝、水泥、陶瓷、磨砂玻璃行业废气中增加氟化物;机动车排气污染普查增加一氧化碳和碳氢化合物。

3、工业固体废物:包括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冶炼废渣、粉煤灰、炉渣、煤矸石、尾矿、放射性废渣等类别。

4、脱硫设施产生的石膏、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和危险废物焚烧的残渣。

5、伴生放射性矿物开发利用和民用核技术利用企业产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放射源。

6、农业源包括:总磷、可溶磷、总氮、硝态氮、铵态氮;种植业增加地膜残留量及毒性高、用量大且难降解的农药1-2种;禽畜养殖业与水产养殖业增加COD、铜、锌等。

三、普查机构职责及部门分工

(一)基本原则

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

(二)普查机构职责

我县污染源普查工作由县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负责普查的宣传、组织、实施和验收工作。县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普查办”)负责拟订我县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的实施细则、制订有关技术规范、组织普查培训、开展监测和验收、筹备相关会议、汇总和分析污染源普查数据,并按规定普查相关信息。

(三)部门分工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参与编制和审议普查方案及其实施细则,安排专人协调具体工作;按照部门职能分工,指导和检查污染源普查工作,推动本系统积极参与本次污染源普查工作。各部门分工如下:

宣传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单位做好污染源普查的宣传及新闻会相关工作。

经贸部门配合做好相关普查成果的分析和应用,指导产业结构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公安部门负责提供机动车登记基本信息,配合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的普查及相关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财政部门负责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及时拨付,并监督经费使用。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提供伴生放射性矿物开发利用单位基本情况。

建设部门提供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场(厂)名单,会同环保部门开展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场(厂)普查,参与城镇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排放量调查。

农业部门负责农业污染源普查,协调环保部门完成农业源普查工作。

卫生部门提供本系统射线装置以及放射性同位素使用情况资料,配合做好医疗污染源普查工作。

环保部门负责工业源、生活源和危险废物处置厂的普查,配合做好通信基站等电磁辐射污染源的普查工作。

广电部门配合做好广播、电视发射设施的污染普查工作。

统计部门配合环保部门,提供与普查相关的基础信息,协助培训普查员,协同环保部门做好数据审核、统计与分析工作。

工商部门负责提供工商登记基本信息。

水产部门负责水产养殖业污染源的普查。

四、组织实施与保障

(一)组织保障

为确保圆满完成我县普查任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加强指导、组织、协调和检查,层层落实责任,及时发现和解决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充分利用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组织机构,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污染源普查工作。重点调查产业活动单位可设立污染源普查机构,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工作,其他各类法人单位应当指定相关人员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各有关单位应当积极推荐符

合条件的人员担任普查员,确保圆满完成本地区的普查工作。

(二)技术保障

技术路线:现场监测与物料衡算及排污系数计算相结合,技术手段与统计手段相结合,国家指导、地方调查和企业自报相结合。

1、科学编制方案

县普查办要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污染源普查方案,结合本地实际,明确工作目标和工作重点,提出分年度、分阶段的工作要求,科学制订本地区的污染源普查方案,并及时报送市普查办备案。

2、加强监测

为加强污染源普查监测工作,及时掌握重点污染源监测情况,县普查办成立了污染源普查监测小组,建立了普查监测联席会议制度和监测质量控制制度,对我县国控和省、市控重点污染源进行抽测,解决监测技术难题。要建立相应的监测管理制度,建立监测台账和数据库,定期向上一级普查办报告污染源监测情况。

3、加强宣传动员

县普查办要加强污染源普查宣传工作,抓紧制订宣传方案,充分利用电台、电视台和报刊等宣传媒介,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开展普查宣传;要根据普查的不同阶段,突出宣传重点,把宣传动员工作贯穿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始终。通过宣传使普查对象和社会公众明确污染源普查的目的、意义以及自身的权利和义务,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

4、加强培训,建立普查底册

采取分级培训的形式。县普查办负责对全县普查技术人员的培训,确保所有普查工作人员都经过培训。县普查办要根据统计、工商等部门提供企业的基本信息,确定重点普查对象,建立普查底册。

5、加强数据审核

县普查办组织开展污染源普查数据的质量核查工作,在各主要环节,按一定比例抽样检查,抽查结果作为评估我县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的依据。对于数据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地区,县普查办要责令该地区重新调查。要建立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控制责任制度,设立专门的质量控制岗位,并对污染源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

6、验收

县普查办要制订污染源普查的验收方案和评分标准。完成普查工作后,要按要求向上一级普查办申请验收。

(三)法律保障。

认真贯彻《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对普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严肃处理。

(四)经费保障

根据省政府要求,我省污染源普查所需经费由省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县普查办根据普查工作方案编制普查总体经费预算和分年度经费使用计划,经县财政部门审核后,作为污染源普查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列入各相关部门的预算中,分年度按时拨付。

经费主要用于:普查方案制订与评审,宣传与培训,现场监测,入户调查,专用设备购置,数据录入与处理,数据库维护,检查、验收等过程的费用(包括差旅费、会议费、印刷费、办公费等)。

五、时间安排

普查工作要按照省、市政府的统一部署由县普查办负责组织实施,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年12月底前)

1、成立机构、落实经费(*年9月底前)。

在*年9月底前按要求成立普查领导机构,明确普查工作的具体承办部门,落实普查经费。

2、制订普查方案(*年10月底前)

县普查办要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普查工作方案,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我县的普查工作方案,并在*年10月底前报市普查办备案。

3、普查监测(*年12月底前)

县普查办要按要求开展普查监测工作,建立污染源监测原始记录台账及档案,及时上报污染源监测情况,并在*年12月底前完成我县普查监测数据的整理汇总工作。

4、宣传动员(*年9月开始)

县普查办要分阶段突出重点,开展普查宣传工作。

5、清查企业、建立底册(*年12月底前)

卫生、税务、统计、工商、建设等相关部门要在*年10月底前向县普查办提供普查基础资料,由县普查办在*年12月底前建立本级重点普查及一般普查的污染源底册。

6、选配普查员,开展普查培训(*年12月底前)

县普查办根据重点普查及一般普查的污染源数,按适当比例选配普查员。县普查办要在*年12月底前完成对我县普查技术人员的培训。

(二)全面普查阶段(*年1月-7月)

1、组织填报普查表(*年1月-3月)

采取集中辅导与入户调查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开展普查报表填报工作。

2、建立县污染源数据库(*年3月-4月)

县普查办及时审核、录入、校验污染源数据,建立我县污染源数据库。

3、建立县污染源数据库(*年4月-5月)

县普查办要依时完成本地区的普查验收工作,建立本地区污染源数据库。

4、建立全县污染源数据库(*年5月-7月)

县普查办要在*年5月底前汇总向市普查办报送污染源普查数据。

(三)检查验收阶段(*年8月-*年12月)

县普查办组织对我县污染源普查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并迎接市普查办对我县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验收。

六、普查数据管理

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篇7

*区第一次农业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06]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2007]37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07]125号)、《关于转发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农业源普查工作的通知》(苏农办环[2007]3号)、省农林厅和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第一次农业、渔业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农环[2007]7号)、省农机局和省环保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机排气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等文件的通知》(苏农机管[2007]29号)、常州市农林局《关于印发<常州市第一次农业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常农发[2008]6号)等有关要求,为做好我区农业污染源普查工作,摸清全区农业污染物排放基本情况,实现农业污染物排放的有效控制,结合本区实际,编制本实施方案。

一、普查目的

农业污染源普查是摸清农业污染底数直接而有效的途径,也是农业环境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通过全区农业污染源普查,全面了解和掌握在农业生产过程中主要农业污染物的区域分布特征、类型和产生、排放量及其去向;了解我区农机排气污染源及太湖流域农村生活污染源情况。通过对设立在我区的种植业污染系数测算基地的持续监测和检测,提供污染物产生、富集和流失系数。以农业污染源总量普查和污染系数测算相结合的方式,为我区农业污染源污染防治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

二、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时点

普查时点为2007年12月31日,时段资料为2007年度。

(二)普查对象

主要普查第一产业中的农业、畜牧业和渔业、农机排气污染源,对象为分散农户、专业户、养殖场和农机拥有者。

(三)普查范围

1、种植业污染源。主要针对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和蔬菜作物的主产区开展肥料、农药、农膜和秸秆等污染源的普查,以地块为基本单元抽样调查,抽样比例为0.6%。

2、畜牧养殖业污染源。以舍饲、半舍饲规模养殖为调查对象,针对猪、奶牛、蛋鸡和肉鸡等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便和污水开展普查,生猪≥50头(出栏)、奶牛≥5头(存栏)、蛋鸡≥500羽(存栏)、肉鸡≥2000羽(出栏)的全部养殖户。

3、水产养殖业污染源。主要普查鱼、虾、蟹等在规模养殖条件下饵料、渔药、肥料等污染源的产生情况,养殖面积≥5亩的池塘养殖户和养殖水体体积≥1500立方米的工厂化养殖户。

4、农机排气污染源。主要普查区内主要农田作业机械(包括拖拉机、变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插秧机、机动植保机)的拥有者,主要为分散农户、农机大户、农机服务组织和农场,开展农机排气污染调查。

(四)普查内容

1、种植业污染源:主要普查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和蔬菜作物生产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情况。

肥料:包括化肥、有机肥两大类。化肥包括氮肥、磷肥、钾肥、复合肥;有机肥包括商品有机肥、人畜粪便、土杂肥、厩肥、沼肥等。调查内容:肥料名称、有效成分及其含量、施用量、施用方法、施用时期等。

农药:包括杀虫剂、除草剂、杀菌剂等。调查内容:农药名称、剂型、有效成分及其含量、农药用量、施用方法、施用时期等。

农膜:主要普查地膜使用情况,调查内容:地膜厚度、覆盖面积、使用量、回收量等。

秸秆:调查内容包括秸秆产生量、直接还田量、露天焚烧量、随意丢弃量、饲料利用量、燃料利用量、堆肥利用量、材料利用量等。

2、畜禽养殖业污染源:主要普查猪、奶牛、蛋鸡、肉鸡在规模养殖条件下污染物的产生情况。普查内容:畜禽种类、养殖组织模式、存栏量、出栏量、饲养阶段、畜禽体重、采食量、精粗饲料主要成分含量,粪便和污水产生量、清粪方式、利用方式、利用量、排放量,粪便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理方式、处理能力、运行时间和运行状况。

3、水产养殖业污染源:主要普查鱼、虾、贝、蟹等在规模养殖条件下污染物的产生情况。普查内容:养殖种类、养殖方式、养殖模式、养殖产量、养殖面积、饵料、肥料、渔药的使用量、使用方法、使用时期、养殖排水情况。

4、农机排气污染源:主要普查农田作业机械(包括拖拉机、变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插秧机、机动植保机)按时间和机型的分类保有量,测算主要农田作业机械分类排放系数、分类机具的年加权平均功率值和年平均工作时间等相关参数,根据相关公式来计算农机排气污染物的年排放总量。

(五)污染物系数测算点

地表径流水体总磷、可溶磷、总氮、硝态氮、铵态氮以及毒性高、用量大、难降解的1-2种农药(根据作物施药的具体情况确定,以下同);地下淋溶水体总氮、硝态氮、铵态氮、1-2种农药;农田地膜残留量。

三、普查技术路线与步骤

(一)普查技术路线

1、农业污染源普查

采取分类抽样与实地监测相结合的方式,参考农业统计资料,测算全区农业源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

根据我区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的区域布局,在综合考虑影响农业源污染物产、排因素的基础上,分类普查、监测农业污染物产、排数量,获得我区主要类型农业污染源的产、排污系数。

依据各类农业污染源在产排负荷中所占的比重,明确全区农业污染源普查结构、普查规模、普点,核算农业源污染物产、排数量。

2、农机排气污染源普查

按照实验室检测、现场监测与排放系数测算相结合,技术手段与统计手段相结合,区级指导、地方配合的原则确定普查的技术路线。

按照普查分类标准,统计区内农机分类保有量,经审核后逐级上报省农机排气污染源普查办公室。

(二)普查步骤

1、全面培训阶段(2008年元月1日~2月29日)。成立*区农业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落实普查经费,开展宣传,组织动员;制订普查方案,明确各类农业污染源的数量及分布情况,开展普查培训,建立普查工作队伍。要求所有指导员和普查员熟悉普查方法、普查表格的指标解释、填报方法等知识。

2、普查试点阶段(2008年3月1日~3月15日)。组织指导员和普查员以现场会形式,在2个镇8个村开展普查试点,分地区和内容开展普查试点工作。

3、全面普查阶段(2008年3月16日~4月30日)。组织所有指导员和普查员对全区所有污染源进行普查。

4、检查审核阶段(2008年5月1日~5月15日)。按照一定比例对普查表格进行抽查审核,镇级指导员对辖区内的抽查比例为5%,区级指导员对所负责的镇抽查比例为2%,对不合格的普查数据,该普查员所有普查的数据重新调查录入。

5、普查汇总阶段(2008年5月~6月)。对各镇、街道上报数据进行汇总、审查、录入数据库、验收,上报区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农业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6、报告编制阶段(2008年7月~12月)。对汇总数据进行校核、加工、分析,编制总体报告。

7、总结阶段(2009年1月~2009年10月)。建立农业、渔业污染源数据库,开发利用普查成果,总结验收普查工作。

四、普查工作方法

(一)种植业污染源

以本区范围内所有乡镇和分散农户为调查对象,以乡镇为基本单位填报乡镇种植业基本情况普查表(表N301)。分散农户采样以乡镇农户数量的0.6%抽样比例,填报农户典型地块基本情况调查表(表N302-1)、农户典型地块肥料施用情况调查表(表N302-2)、农户典型地块农药施用情况调查表(表N302-3)。具体调查、抽样方式和填表要求按照农业污染源普查培训教材实施。

(二)畜禽养殖业污染源

依据养殖组织模式的不同,将畜禽养殖业分为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养殖专业户三类。规模化养殖场是指饲养数量达到一定规模的养殖场(参照国家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养殖小区是指在统一规划区域内,由多个养殖业主共同组成、按照统一操作规程养殖、管理的养殖方式;养殖专业户是指畜禽饲养数量达到一定程度的养殖户(参照国家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符合污染源普查规模要求的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全部普查,统一填写畜禽养殖业污染源普查表(表N305)。具体调查、抽样方式和填表要求按照农业污染源普查培训教材实施。

(三)水产养殖业污染源

依据养殖规模和经营权属的不同,将水产养殖业分为规模化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两类。规模化养殖场是指养殖水面在一定的面积以上(参照国家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的水产养殖场;养殖专业户是指除规模化养殖场以外养殖规模在一定面积以上的水产养殖户或养殖单位(参照国家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符合污染源普查规模要求的规模化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全部普查,其中池塘养殖和工厂化养殖填写水产养殖基本情况普查表(表N306-1)和水产养殖投入品使用情况普查表(表N306-2);网箱养殖、围栏养殖等养殖方式填写水产养殖基本情况普查表(表N307-1)和水产养殖投入品使用情况普查表(表N307-2)。具体调查、抽样方式和填表要求按照农业污染源普查培训教材实施。

(四)农机排气污染源

以全区境内主要农田作业机械的拥有者,普查对象包括分散农户、农机大户、农机服务组织,普查2007年内所有农田作业机械的保有量,填写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普查表(表S406)。具体调查和填表要求按照《江苏省农机排气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进行。

(五)农业污染源污染系数测算

按照省农业污染源普查排污系数测算方案,为测算种植业污染系数,我区需建立一个污染系数测算径流监测小区、一个渗流监测小区和一个农膜监测小区,在此基础上开展一年的持续采样工作,并按照相关要求进行检测。检测数据汇总后分别测算出我区种植业的排污系数,最终完成全区监测报告。

五、组织实施

(一)组织机构

区农林局将成立污染源普查农业工作组,工作组由张建坤局长任组长,屠伟庆副局长任副组长,区农业管理服务中心、动物防疫监督所、水利农机处为成员单位,下设办公室,负责全区农业污染源普查工作任务的落实、联络、调查、汇总及其他日常工作。

(二)培训指导

从2008年元月起,集中1-2个月时间对指导员和普查员进行多层次培训。元月中下旬,组织人员对镇级指导员进行集中培训,对所有农业污染源普查内容必须全部熟悉;2月,组织所有指导员分地区对普查员进行培训,分条线掌握普查的操作规程和实际普查方法。

培训内容主要是:《全国农业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江苏省农业污染源普查方案》及《常州市农业污染源普查方案》的内容,农业污染源普查范围和主要污染物,普查技术路线,普查方法,各类普查表格和指标的解释、填报方法,普查数据录入软件的使用,数据库的管理和普查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等。

普查人员在普查过程中遇到问题应及时向当地普查指导员进行咨询解决,普查指导员应经常深入基层进行现场指导,确保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质量保证

污染源普查机构应当根据国家的统一规定,建立农业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控制责任制,设立专门的质量控制岗位,并对农业污染源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全程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所有普查指导员、普查员、数据录入员、数据录入审核员等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要严格按照各项要求开展污染源普查工作,保证普查质量。根据国家的统一规定,建立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控制责任制,设立专门的质量控制岗位,对污染源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按一定比例抽样检查。所有污染源普查对象必须按时、如实填报普查数据,数据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必须重新调查。

(四)宣传动员

各级农业污染源普查机构要认真做好农业污染源普查的宣传工作,使社会各界和农民、养殖户充分了解农业污染源普查的目的和重要意义,消除农民、养殖户对普查的顾虑,为顺利开展农业污染源普查营造良好的舆论基础。要发动社会各界支持和参与农业污染源普查,组织、动员有关单位和个人积极配合,做好农业污染源普查工作。

(五)强化保障

1、人员保障。区农林局将组建污染源普查指导员队伍和普查员队伍,从各镇(街道)抽调8人组建区级普查指导员,并集中办公;各镇(街道)农业服务站、畜牧兽医站、水利农机站各指定1人为镇级指导员,区、镇两级指导员队伍30人。普查员队伍156人,各行政村指定1人为普查员,原则上要求普查员为村会计、村主任或村农技员担任。

2、资金保障。普查所需经费由区、镇两级财政承担,区级经费主要用于:普查的组织与实施,普查方案和技术文件的制定,宣传与培训,设备购置,组织填报试点与摸底清查,现场核查,普查数据汇总、处理与报告编写,验收、总结等。镇级财政安排经费主要用于:普查员入户调查经费和普查员人工工资。

3、物资保障。农业污染源普查工作组要及早落实普查设备和物资,包括办公场所、汽车、电脑、服务器和网络、数据库软件、普查资料表格等。

(六)普查资料的填报和管理

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篇8

第一条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实施全国污染源普查,保障污染源普查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污染源普查的任务是,掌握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地区分布情况,了解主要污染物的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为制定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政策、规划提供依据。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污染源,是指因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或者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的场所、设施、装置以及其他污染发生源。

第四条污染源普查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五条污染源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足额到位。

污染源普查经费应当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严格控制支出。

第六条全国污染源普查每10年进行1次,标准时点为普查年份的12月31日。

第七条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及时开展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宣传报道。

第二章污染源普查的对象、

范围、内容和方法

第八条污染源普查的对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第九条污染源普查对象有义务接受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并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按照要求填报污染源普查表。

污染源普查对象不得迟报、虚报、瞒报和拒报普查数据;不得推诿、拒绝和阻挠调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材料消耗记录、生产记录、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记录、污染物排放监测记录以及其他与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有关的原始资料。

第十条污染源普查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和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第十一条工业污染源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基本登记信息,原材料消耗情况,产品生产情况,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和综合利用情况,各类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等。

农业污染源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农业生产规模,用水、排水情况,化肥、农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以及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使用情况,秸秆等种植业剩余物处理情况以及养殖业污染物产生、治理情况等。

生活污染源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从事第三产业的单位的基本情况和污染物的产生、排放、治理情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情况,城镇生活能源结构和能源消费量,生活用水量、排水量以及污染物排放情况等。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设施基本情况和运行状况,污染物的处理处置情况,渗滤液、污泥、焚烧残渣和废气的产生、处置以及利用情况等。

第十二条每次污染源普查的具体范围和内容,由国务院批准的普查方案确定。

第十三条污染源普查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必要时可以采用抽样调查的方法。

污染源普查采用全国统一的标准和技术要求。

第三章污染源普查的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

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污染源普查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按照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规定和要求,领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污染源普查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污染源普查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要求,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由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拟订,经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审核同意,报国务院批准。

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应当包括:普查的具体范围和内容、普查的主要污染物、普查方法、普查的组织实施以及经费预算等。

拟订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应当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

第十八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拟订污染源普查表,报国家统计局审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根据需要增设本行政区域污染源普查附表,报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使用。

第十九条在普查启动阶段,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进行单位清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构编制、民政、工商、质检以及其他具有设立审批、登记职能的部门,应当向同级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其审批或者登记的单位资料,并协助做好单位清查工作。

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以本行政区域现有的基本单位名录库为基础,按照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确定的污染源普查的具体范围,结合有关部门提供的单位资料,对污染源逐一核实清查,形成污染源普查单位名录。

第二十条列入污染源普查范围的大、中型工业企业,应当明确相关机构负责本企业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工作,其他单位应当指定人员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工作。

第二十一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借调人员从事污染源普查工作。

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与聘用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借调人员的工资由原单位支付,其福利待遇保持不变。

第二十二条普查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具有执行普查任务所需要的专业知识。

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对普查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对考核合格的颁发全国统一的普查员工作证。

第二十三条普查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调查、报告、监督和检查的职权,有权查阅普查对象的原材料消耗记录、生产记录、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记录、污染物排放监测记录以及其他与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有关的原始资料,并有权要求普查对象改正其填报的污染源普查表中不真实、不完整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普查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不得强令、授意普查对象提供虚假普查资料。

普查人员执行污染源调查任务,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普查员工作证;未出示普查员工作证的,普查对象可以拒绝接受调查。

第二十五条普查人员应当依法直接访问普查对象,指导普查对象填报污染源普查表。污染源普查表填写完成后,应当由普查对象签字或者盖章确认。普查对象应当对其签字或者盖章的普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其登记、录入的普查资料与普查对象填报的普查资料的一致性负责,并对其加工、整理的普查资料的准确性负责。

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在登记、录入、加工和整理普查资料过程中,对普查资料有疑义的,应当向普查对象核实,普查对象应当如实说明或者改正。

第二十六条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负责人不得擅自修改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取得的污染源普查资料;不得强令或者授意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普查人员伪造或者篡改普查资料;不得对拒绝、抵制伪造或者篡改普查资料的普查人员打击报复。

第四章数据处理和质量控制

第二十七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按照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和有关标准、技术要求进行数据处理,并按时上报普查数据。

第二十八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做好污染源普查数据备份和数据入库工作,建立健全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并加强日常管理和维护更新。

第二十九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按照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建立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控制岗位责任制,并对普查中的每个环节进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

污染源普查数据不符合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或者有关标准、技术要求的,上一级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要求下一级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重新调查,确保普查数据的一致性、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三十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对污染源普查数据的质量核查。核查结果作为评估全国或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的重要依据。

污染源普查数据的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有关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在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规定的时间内重新进行污染源普查。

第五章数据、资料管理

和开发应用

第三十一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的决定。

地方污染源普查公报,经上一级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

第三十二条普查对象提供的资料和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工、整理的资料属于国家秘密的,应当注明秘密的等级,并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处理。

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普查人员对在污染源普查中知悉的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三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建立污染源普查资料档案管理制度。污染源普查资料档案的保管、调用和移交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档案管理规定。

第三十四条国家建立污染源普查资料信息共享制度。

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在污染源信息数据库的基础上,建立污染源普查资料信息共享平台,促进普查成果的开发和应用。

第三十五条污染源普查取得的单个普查对象的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污染源普查目的,不得作为考核普查对象是否完成污染物总量削减计划的依据,不得作为依照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普查对象实施行政处罚和征收排污费的依据。

第六章表彰和处罚

第三十六条对在污染源普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七条地方、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修改污染源普查资料的;

(二)强令、授意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普查人员伪造或者篡改普查资料的;

(三)对拒绝、抵制伪造或者篡改普查资料的普查人员打击报复的。

第三十八条普查人员不执行普查方案,或者伪造、篡改普查资料,或者强令、授意普查对象提供虚假普查资料的,依法给予处分。

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普查人员泄露在普查中知悉的普查对象商业秘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普查对象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污染源普查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通报有关情况,提出处理意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迟报、虚报、瞒报或者拒报污染源普查数据的;

(二)推诿、拒绝或者阻挠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

(三)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材料消耗记录、生产记录、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记录、污染物排放监测记录以及其他与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有关的原始资料的。

单位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经营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设立举报电话和信箱,接受社会各界对污染源普查工作的监督和对违法行为的检举,并对检举有功的人员依法给予奖励,对检举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军队、武装警察部队的污染源普查工作,由中国人民总后勤部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组织实施。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污染源普查工作,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组织实施。

第四十二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新华社北京讯,2007年10月16日《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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