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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教育培训8篇

时间:2023-10-18 10:14:49

法官教育培训

法官教育培训篇1

[关键词] 士官 士官教育研究 综述

士官教育是伴随着我军士官制度的建立而不断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型军事教育类型,是实现我军“五支队伍”人才战略目标的重要途径之一。培养和造就一大批适应高技术战争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需要的高素质士官人才,是士官教育的光荣使命和神圣职责。我军的士官教育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逐步进入人们的视域以来,已有20多年的历史。总结我军20多年士官教育研究的成果,昭示士官教育研究的发展前景,无疑对于进一步提高士官人才教育质量、推动士官教育的可持续发展等都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一、士官教育研究回眸

我军的士官教育研究始于上个世纪80年代中期。在短短的20多年时间内,我军士官教育研究以解决士官教育现实问题为出发点,以军队现代化建设对士官教育的要求为目标,走出了一条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与时俱进、不断创新之路,取得了丰硕的成果。

1.论证了士官教育的目标和本质

论证士官教育的目标和本质是士官教育研究必须解决的首要问题。学者们认为,我军大多数士官直接担负着武器装备的使用、维修和管理工作,这就要求士官教育的目标是培养具有过硬的军事政治思想素质、精湛的装备维修技能、熟练的装备操作使用能力、较强的组织训练能力、一定的基层管理能力和良好的身体心理素质的士官人才。士官这种应用型人才特点要求士官教育具备较强的岗位指向性,从而决定了士官教育是一种职业教育,具有职业教育性质。同时,士官教育以培养士官的职业技能为主,教学的过程侧重于理论的应用性和实践能力的培养,强调学用结合、急用先学,重视所学的知识、能力直接、快速转化为部队战斗力。另一方面,士官所学的专业必须服从于部队装备发展的需要,士官教育专业的设置不是以某一个学科种类来划分,而是以装备的种类和型号来划分的。因此,士官教育又具有非学科教育的性质。

2.揭示了士官教育的特点和士官任职教育的特点与规律

揭示士官教育的特点和规律是士官教育研究的又一个基本问题。已有的研究成果认为士官教育具有下列特点:(1)定向性。士官教育要与用人单位的士官编制及配备结构要求相匹配。(2)阶段性。士官教育形成了由初级到中级、由中级到高级依次递进逐步深化的系统体系。(3)岗位针对性。士官的任职教育体系和培养模式都必须贴近岗位要求和装备发展的要求。(4)综合性。士官教育必须使士官在政治、技术、管理素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提高。(5)实用性。士官教育传授的知识和技能必须实用专向,必须学得会,用得上。士官教育的基本规律体现为三个“相适应”,即士官教育必须与部队基层建设需求相适应,必须与士官岗位任职需求相适应,必须与士官职业特点相适应。

为适应中国特色军事变革对人才培养的需要,第十五次全军院校会议确立了以任职教育院校为主体,任职教育和学历教育相对分离、军事特色鲜明的新型院校培训体制。为适应这一变化,士官教育研究者在士官任职教育的特点、目标和与士官任职教育相适应的培训体系等方面进行了初步研究,取得了阶段性成果。研究者认为,士官任职教育的特点在于:(1)定向性。士官教育在招生、分配等方面都与用人单位的士官编制及配备结构要求相配合;对于不同专业的士官学员要针对其专业特点和未来岗位的要求制定不同的课程体系,对同一专业的士官学员,也要综合不同分工的岗位要求,全面充实教学内容。(2)阶段性。不同级别士官的不同岗位能力和责任要求和逐阶段选拔晋升,必然要求士官教育的目标、教学时间、课程结构与教学方法、模式等也各不相同。这就决定了士官教育的递进性、互补性和协调发展性。(3)针对性。士官任职教育体系和培养模式都必须牢牢贴近岗位的要求,针对装备的变化。(4)综合性。士官同时扮演着“士兵”与“军官”的角色,这就决定了士官任职教育要注重理论与实践的综合,是技术与管理能力的综合。

3.探讨了适合我军士官教育特点的培训体系

构建适合我军士官教育特点的培训体系是士官教育研究的重大现实问题。为了适应我国国民教育相对不发达,士兵文化水平相对不高的国情和军情,士官教育研究论证了我军士官教育采用岗位指向性明确、军事专职业特色鲜明的院校学历教育与任职教育相结合、以继续教育为补充的培训模式,同时实行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相结合的“双证”考核机制。

新的士官制度改革方案颁布实施后,我军将进一步提高士官在士兵中的比例,增加中、高级士官的编配员额。这一变化要求士官教育不断扩大培训规模,优化培训结构,提高培训效率,走出一条规模与内涵双重发展的道路。为实现这一目标,有学者提出,士官教育应走集团化发展之路,即以承担士官培训任务的院校为龙头,通过与相关部队及军兵种各级培训机构以契约的形式组成教育培训联合体,实现教育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开创多方力量育人的新局面,最大限度地提高士官教育的办学质量和办学效益。这一构想能够使各训练机构扬长避短、优势互补、相互融合、共同发展,从而促进士官教育资源整体利用效能的提高。

4.建立了适合士官学历教育特点的课程体系,归纳了相应的教学方法

士官教育课程体系的设置和教学方法的运用是士官教育培训目标得以实现的根本途径,也是士官教育研究的又一个现实问题。我军士官教育训练的课程体系包括基础理论课、专业课、军事共同科目和政治理论课四大部分。士官教育研究者以该课程体系为基础,从教学论角度出发对士官教学方法进行了理性归纳,认为士官教学方法可以区分为理论教学方法和实践教学方法,具体有讲授法、讨论法、演示法、实验法、参观法、教练法、实习法和演练法等。

5.开展了中外士官教育比较研究

中外士官教育比较研究是士官教育研究的另一个重大领域。为全面了解外军士官教育的基本情况,总结外军士官教育的基本经验和主要做法以便为我所用,我国士官教育研究者还从士官教育管理体制、教育体制、招生制度、培训目标和途径、教学内容等方面对中外士官教育进行了比较研究,并通过比较提出了许多创新性观点,如“士官教育不能沿用生长干部的学历教育模式”,“分级递进、职级兑现的培训模式是适合士官专业特点的最佳培训方式”,“依据士官任职教育特点构建士官院校内部管理体制”等。这些研究成果对于健全和完善我军士官教育体系,提高士官教育质量,培养高素质士官人才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二、士官教育研究前瞻

士官教育在我军历史上是首次,没有现成的理论可以照搬。因此可以说士官教育研究理论创新的空间十分广阔,创新的条件比较优越。但是,我军士官教育研究的状况并不能令人满意,还存在一些值得重视、甚至有碍于士官教育进一步发展的深层次问题。特别是从今年开始推行的新一轮士官制度改革,对完善士官培训体系又提出了新课题。对这些问题进行充分论证并提出解决措施是今后士官教育研究的基本方向。

1.士官教育理论体系尚待完善

士官教育理论应当是包含士官教育学、士官教育训练学、士官教学论、士官课程论、士官教育技术学、士官学习论、士官教育心理学等多级学科构成的理论系统。但目前在这一体系中,除士官教育学、士官教育训练学有过专著外,其他学科的专著尚不见踪迹,只是偶尔有几篇论文涉及课程、教育技术、教学方法等方面,士官教育理论体系尚未形成,还存在许多亟待填补的空白。

2.士官教育研究缺乏体现时代要求的理论资源

当前士官教育理论研究的真正动因并非源于当下士官教育实践的困境与问题并谋求解决之道,而是跟风式或炒作新题材式的研究,一会儿是素质教育研究,一会儿是创新教育研究,一会儿是职业教育等。这种肤浅的研究不可能产生真正的理论,只是形成了士官教育研究文章多、但缺乏真正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指导意义的虚假繁荣局面。当没有真正体现其时代要求和创新张力的理论、思想和方法为引导、为支撑、为推动力量时,任何形式的士官教育实践创新都最终成为形式主义的过场。推动士官教育实践创新的可持续发展,急需真正体现其时代要求和创新张力的士官教育理论引导和支撑,这是摆在士官教育研究者目前的一项重要任务。

3.适应新形势要求的士官教育培训体制与课程体系的建设思路尚不明晰

目前我军士官教育虽然形成了士官学校(含军官院校士官系)、军区训练机构和教导队的三级培训体制,但这种体制是以士官岗位工作的复杂程度来区分的,对士官个体而言,实际只具有单层培训意义,即“一训定终身”,经培训后任职初级士官,要想晋升为高一级士官,没有明确的培训途径供选择。这种培训体系离“先培训后任职、先培训后晋职”的士官任职目标还很远。有学者提出,根据初级士官为技工,中级士官为技师、高级士官为高级技师的人才模式,我军应建立多层递进、晋训结合的培训体制,即按照士官层级和期级分层分阶段培训,每一层或阶段既相对独立、又递进或连接为从低级培训到高级培训的完整的培训通道。但这种体制如何科学构建,思路尚不清晰,需要进一步研究,更需要实践检验,以便在理论与实践经验相结合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

我军士官培训的课程体系由基础理论课、专业课、军事共同科目和政治理论课四大部分构成,但这种课程体系是按照学历教育的需要而设计的。随着士官教育由学历教育向任职教育的转型,这种课程体系已越来越不适应士官教育发展的需要。因此有学者提出,士官教育的课程设置要体现素质教育的理念,压缩必修课,增加选修课,精简专业课,加强拓宽专业基础课,强化社会和军队通用课程,重视实践课程体系建设,并建议采用两种模块结构:主干课模块(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结构和非主干课(选修课)模块结构。也有学者提出,根据新型士官人才以知识、能力、素质为核心的培养目标,士官教育的课程设置应突出任职教育的需要,基础课的设计应突出专业主干学科的基础知识,任职课程设计应以任职岗位所需要的能力素质为牵引,突出任职首要能力的课程,同时打破以学科为中心的课程结构,建立以士官岗位活动为中心的知识综合体。这些观点还是处在抽象层面的粗略设想,离具体的课程设计还有一定差距,同时这些观点也没有进行充分的论证,没有达成共识,更没有恰当的理论支撑,是否科学还需要深入研究。

4.士官教育发展战略有待进一步论证

士官教育发展战略是士官教育研究的新课题,是以超前的意识和战略的眼光来谋划今后一段时期内我军士官教育的发展策略,关系到士官教育的未来发展走向。笔者曾对我军院校士官教育发展的战略问题进行过探讨,提出了院校士官教育发展的近期战略和远期战略两种形式。近期战略是大力推进两个转变:一是以学历教育为主向以任职教育为主转变,即由“一训定终身”的培训向适应岗位要求继续培训的转变,由技能培训向素质培训转变。二是以中专为主体向上延伸,积极开办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其主要形式为自学考试和函授,对象为已经过任职培训的在职士官,使其既具备必要的理论知识、较高的学历层次,又具备较强的实践能力。远期战略是构建系统培训、专项培训和在职培训相衔接的培训机制。院校士官教育的长远目标应当是使每个士官在任职或晋级前都能得到与任职岗位应当具备的职业技能相当的培训。这就要求办学层次多样化,士官院校应分初级、中级和高级三个层次办学,将学历教育与任职教育既相分离又紧密结合,构建系统培训、专项培训和在职培训相衔接的培训机制。这种战略构想层次分明,为研究我军士官教育发展战略提供了一种思路。但这一战略构想只是局限于士官院校教育领域,没有对整个士官教育进行通盘考虑、谋划。至于如何对我军整个士官教育进行通盘考虑、谋划,以确立适合我军未来发展需要的士官教育发展战略,是今后士官教育研究需要突破的又一个重大理论与现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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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教育培训篇2

尹忠显院长曾经指出“公正是司法工作的灵魂和生命,而能否真正实现司法公正,最根本最重要的因素在于人,在于法官素质,而要提高法官素质,保证公正司法,既要靠教育培训,更要靠制度约束。”(1)可见,教育培训对于公正司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法官教育培训实际上掌握着司法公正与效率的命脉”(2)要想实现真正的司法公正与效率,就必须加大对法官的职业理论修养、职业道德以及专门职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一、法官培训的价值分析

法的实施是法律的生命所在,是法治社会得以实现的关键。然而“徒法不足以自行”,要想将书本上的法律有效转变为行为中的法律,很大程度上有赖于司法机关的公正司法活动,取决于能够良好、认真地履行使命的法律职业群体。法律的权威性、公正性以及稳定性来自于法律职业者对法律的解释和适用。所以,法律职业者的职业素养对于司法的公正与效率起着决定性的作用。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逐步推进,法律体系将更趋于科学完善,与此相应,作为担负国家审判权的人民法院在法治进程所起的功能和作用也将尤为明显。其间,享有“法律宣示者”、“正义的化身”之誉的法官,无疑将扮演着至为重要的角色。“博学、公正、清醒、正直、诚挚”将是对法官的基本要求,从亚里士多德、苏格拉底、培根到马克思,对法官的要求都未脱离这十个字。法官的“博学”,一方面靠敬业进取、精益求精、修身奉法的基本素质激励自己与时俱进,认真学习;另一方面,需要在人民法院内部建立成熟、完善的教育培训机制,进一步规范法院的教育培训方式,这一切则离不开专门的职业教育和培训。

法官培训对于司法的公正与效率有着最为直接的作用。因为,一个没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的法官很难对法律的适用作出合理的解释和论证;一个不具有娴熟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审判技能的法官很难高效率地处理案件;一个没有养成良好的定向思维的法官很难做出客观公正的判断和裁决。因此,只有经历专门的教育培训过程,才能使那些将要成为法官的人学到在普通法律教育中学不到的、而在司法审判工作中所必须的东西,从一个普通的“法律人”达到专业化法官的水平和程度,成为专业化的法官。同时,也才能使那些已经成为法官的人自身的专业素质不断得到巩固和提高,进而保障法官在司法裁判活动中实现公正与效率。

然而就目前我国法官的状况,特别是从基层法官现状看,很多法官未经现代法学院的正规训练,社会对他们是否有能力履行国家审判权,是否能够切实维护司法公正心存疑虑。而正由于素质不高,致使一些案件不能及时审结。草率办案、违法违纪办案现象时有发生。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问题呈现复杂化、多样化、综合化的特点,要求法官不仅应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还必须掌握运用相关专业知识,成为一专多能的复合型人才。而当前法官的知识结构普遍过于单一,不利于树立法官权威和审判的独立性,也不利于缩短审理周期和节约诉讼成本。从现实看,目前教育的对象主要限于在地(市)级法院以上任职的法官,大部分法官尤其是基层法官接受教育培训的法定权利却得不到真正落实,这与他们所承担繁重工作应加快知识更新的客观需要不相适应。而现行教育模式相对滞后,表现在功利性太强,如大专学历教育重考试及格拿文凭,没有突出能力培训;教育方式缺乏活力,古板的学院式课堂教学占主要比例,教材由全国统一编定,没有结合基层实际,不突出岗前、任职、晋级、续职资格培训,不重视传授方法论和相关专业知识,“高分低能”成为一种教育通病。

二、域外实践:国外对法官培训的状况

英美国家十分重视法官的培训,且有培训机构、经费、方法等方面的保障。譬如,在美国,联邦和州都有对法官进行培训的机构。美国联邦司法中心的各种教育项目中最重要的就是为新法官确定方向而制定的培训计划。其对法官教育的目标有两个:向每位法官灌输审判职业的理念以及使法官掌握审判工作的技巧,适应法律和社会日趋复杂的趋势。法官的审判职业理念包括:(1)胜任审判工作的能力,这种能力是建立在教育经验和深入学习基础之上的。它既是指对适用的和必须说明的法律条款的理解能力,也是指判断某一具体案件中关键问题并探求解决问题的适用法律原则的能力,还包括法官应当具有的令人信服地阐明判决依据的表达能力,对社会、所审案件重要性、艺术、科学和文学的深刻理解,以及不断深入研究和学习的愿望;(2)职业道德。法官必须为人正直并且显示出他们的公正性。因为任何腐败行为都会腐蚀司法制度,在其公正性上留下阴影;(3)修养。是指法官在对待诉讼当事人、律师和法院工作人员时必须具有的公正、谦恭、尊重对方,不带有任何偏见和傲慢的态度。法官作为司法制度的代表,任何不尊重行为都将有损整个司法制度的威望;(4)裁决能力。即运用理论解决实际案例,寻求恰当判决的聪明才智:(5)在审理案件和对待律师、当事人的过程中,始终坚持法律规定。

为了强化法官的教育,许多州的立法机关增加了法官外出参加培训的拨款。一些州的法院都制定有强制性的法官参加专门教育讨论会的章程。在培训方法上,过去一般局限于座谈会、短训班和研习班等形式,现在,由于众多的通讯手段使咨讯得以快捷传递,由此激发出了富有创造性的教学模式,例如运用录音磁带、电话讨论、光碟、网络等先进的手段进行教学。

加拿大法官教育是在美国60年代兴起的法官教育的基础上,并在其影响和推动下进行的。加拿大国会为负责法官教育的联邦法官教育中心提供经费,培训法官及其他职员。在加拿大,确定法官教育的全部必修课通常有两种方法,一是对法院进行需求分析,二是对法官的职能和作用进行分析,然后确定进修科目。法官的第一个任务就是主持诉讼程序。法官必须按程序审理案件,有条不紊,庄严肃穆;法官的第二个职能就是依法裁定有关证据的动议,并且就本案适用法律指导陪审团。法官的基本职责就是听,审案结束时作出裁判。法官培训即围绕法官的职能进行。

在大陆法系的法国,国立法官学校是司法部直属的数所司法职业学校之一,其主要的一项功能就是培训在职法官。在法国,每个已成为法官的人,在任职的前8年内,每年必须有15天时间在法官学校受训;8年后,可以自由选择受训。培训的教师配备很有特色,一部分教师为校长任命的教授、讲师,另一部分来自法官,此外还聘请一些工商界人士、国家官员兼任教师。但其主体由法官组成,他们来自法院,对法官业务熟悉,在此任教3、4年后再回到法院担任法官。这有利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

在德国,针对所有法官的继续教育,其目的是为了让法官跟上时代的步伐,了解立法方面的新发展,并旁听与法官工作有关领域(例如政治学、社会学、经济、自然科学研究领域)的专家的讲课。至于继续教育的方式,法官可以自由选择。法官可以通过阅读上级法院的判决和专业法律期刊来自觉完成。每个法院都有一个法学图书馆,以及一些常见的法学杂志。法官是否阅读无人检查。此外,法官也可以通过参加德国法官学院培训中心以及各州政府特别为法官举办的继续教育活动。继续教育中所采用的方法仍然是授课与讨论,也进行分组讨论。尽管法官在继续教育上拥有的很大自由,但法官们还是要接受继续教育,密切关注法院的判决,阅读法学教授的论文。之所以如此,是因为:第一,这是一个法官的道德问题,是法官的自知之明,同时也是法官的义务,尽管由于法官的特殊地位决定了这种义务不能被要求强制执行。第二,法官的判决可能被提起上诉,受到更高一级法院的法律审查,如果判决有误,该判决就会被上诉法院撤销,上诉法院在判决理由中会指出所犯的错误。每个人都不愿被指出自己的错误,尤其是在错误可能很容易避免时,更是如此。因此,每个法官都会尽力使判决不犯错误,并能经受得住上诉法院的审查,这就要求法官必须与法学研究的现实状况保持一致。第三,为晋升之需要,法官一般都注重进修学习。法院院长定期对法官的工作业绩做出鉴定,这对法官的晋升起着重要作用。

三、当前我国法官培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与英美国家的法官培训相比,结合目前我国法官培训的现有情况来看,存在着许许多多方面的不规范。主要表现在:

(一)、缺乏优良的师资队伍。

目前培训法官的师资奇缺。过去我们培训师资主要来源于法律院校的教授、学者,他们虽有较为精深的理论水平,让听课者感觉深奥,但同时又让法官们感叹课不精彩。因为教授们所说的高论有时实在与法官们每日经手的案件相距甚远,那些深奥的东西对审判中的难题就像是远水不解近渴,而目前法官培训学院的专职高技能教师却为数很少,与当前的法官培训状况不相适应。

(二)、培训机制不科学。

目前按规定,三级以下法官由中级法院负责培训,三级以上法官由省法院负责培训,一些院长们由国家法官学院负责培训。就三级以下法官来说,面广量大,处于审判第一线,仅靠中级法院培训,培训质量不可能得到保证。而中级法院培训机构普遍没有专职教员,全靠临时兼职教员授课。这些兼职教员本身审判任务压力很大,没有教学经验,又没有专门时间去备课、调研,没有名师当然出不了高徒。而参加国家法官学院培训的院长们,普遍不亲自办案,审判业务对他们来说并不是最紧迫的事情。处于审判一线迫切需要扩展、充实审判知识、经验的法官轮不上高级别专业培训,而参加高级别专业培训的领导又不直接从事审判工作,这种培了不用,用了不培现状明显不合理。

(三)、考核机制不到位,没有检测培训效果的有效措施。

以前办培训班,没有考试,学好学差一个样;甚至有的培训名为培训实际上是旅游消遣的代名。后来增加了考试,增加了向培训手册登记,给参培学员增加了压力。但学好了怎么样,不参培又怎么样,对晋职晋级毫无影响。因此,培训仍然是一个可有可无的“软任务”。

(四)、培训内容比较单一。

法官职业化要求对法官培训不能仅仅局限于法律知识和法律条文的理解,而且要加大对法官审判技能和职业精神的培训,培养法官的理性思维,增强法官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增强法官的政治经济社会人文等知识的理解,进一步增进对现代司法价值和理念的认识,提升对职业内涵职业道德职业纪律和职业精神的理解。而目前我国的法官培训主要表现在法律基本知识和法律条文的培训,而在审判技能和职业精神等方面的培训却比较薄弱。

(五)、培训方法单调,教学模式落后。

法官培训作为一种专业性技术性比较强的成人培训,他不同于普通高等学校的法学教育,在培训对象、目标和内容等方面都必须采取符合法官培训规律的教学模式,如有的国家的法官培训,除了理论和业务培训以外,还为学员提供国内外考察、研究时间并设有体育课,以扩大学员视野,增强学员体质,也有的主要是针对审判实践中遇到的各种新问题疑难问题进行研讨,而且目前我国基本上是比较单一的教师满堂灌的填鸭式教学。

四、规范法官培训的几点建议

就整体而言,培训法官是一项复杂、牵涉面很广的系统工程。针对当前我国在法官培训中存在的上述问题,改革、完善规范当前的法官培训工作,笔者认为应着力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扩大培训教师的来源。

在英美国家,法官培训采用以法官教法官为主的方式,这也是他们多年以来培训经验的总结。美国的一些州和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规定,凡在大学开设讲座或课程的法官,可以获得相应的学分,冲抵应当接受的继续教育。我国古代历史上也存在过“以吏为师”模式的培训教育。郑国邓析“招门徒,传授法律,学讼者不可胜数”,秦统一六国后,朝廷采纳李斯“以吏为师”的建议,实际上就是一种技能与职业的简单传承,这是我国早期的法官培训模式。

我们反对放弃我国的传统经验,照搬外国的法官培训模式,但也可以规定,凡具有一定理论研究成果或在法官培训开设一定讲座和课程的法官,可以视为接受了培训或冲抵办案数。培训教师的来源可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教授、深厚法学造诣的法官以及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由教授讲述法学理论,外国法律制度及相关理论,由深厚法学造诣的法官讲授审判实践中遇到的难题及解决问题的方法技巧。由相关领域的专家讲授审判相关领域的知识,保证在各方面满足法官审理案件的需要。

(二)建立新的培训机制,提高法官职业培训层级。

笔者认为,全国各级法院不必层层设置专门法官培训机构,中级法院以下可取消法官专门培训机构,集中精力人力办好国家法官学院和各高级法院法官学院分校。各高级法院法官学院分校应有专门培训教室、设备,有硕士研究生以上专职教师。中级法院以下主要抓好干警在职自学和专题讲座、专题研讨等,不再担任法官集中培训任务。法官职业培训主要由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承担。培训任务可区分为中级法院以下法官主要由法官学院分校负责培训,高级法院法官及中级法院院长、副院长主要由国家法官学院培训。中、基层法院每年可以有条件选拔一些德才兼备、有培养前途的法官到国家法官学院进修两到三个月。这样一来可以保证培训师资力量雄厚,管理规范,教学有经验,有利于提高培训质量;也可利于在基层培养高精尖法律人才,推动基层法院审判质量、效率上台阶,同时为上级法院在基层选拔人才或配备基层法院领导班子作好储备。

(三)、强化法官培训考核奖惩机制。

要把法官培训作为一项硬任务,列入岗位目标进行考核。凡是年度参培时间不落实或参培考试不及格的,当年应该取消参加评选资格,当年或次年轮到法官晋级的,应取消晋级资格,彻底打破参不参培一个样、学好学差一个样局面,逼着广大法官成为学习型、专家型法官。

(四)、培训内容应以审判技能为主,兼传授多种社会知识

知识应包括法律知识和非法律知识。法律知识是法官审理案件的基础,只有掌握法律知识,才能进一步获得法律解释推理等技能,非法律知识是指以与法律案件有关部门的人文学科知识以及其他学科知识。博登海默曾经把法官比喻成为“社会医生”,而“社会医生”要精通“医术”——法律知识,此外还要有广博的知识修养。法律作为社会的调整器,渗透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这些问题的解决不单单靠法律知识,还需要有解决相关问题的学科知识。亚伯拉罕。弗莱克斯纳说“如果我们的法官不仅仅在先例方面博学而且还极为精通历史学、伦理学经济学和政治学,那么紧张关系就会得到缓和,社会进化的实现也会伴随更少的摩擦,这种情况难道不可能吗?”(3)

(五)、培训内容上应注重思想道德素养教育

明析价值知识对法律人格修养的重要意义,并将其纳入法官培训知识的视野。我们应当认识到,任何知识都是一把“双刃剑”,既可以给人类带来繁荣与幸福,也可以给人类带来灾难。“我们对于学习法律者,倘不在顾及他们的道德修养,那无异替国家造就一班猛虎”(4),徐显明教授也曾经说“法官检察官律师可以称作法律的守护者,特别是法官有法律守护神之称,要培养出”神“来,道德修养至关重要”。也就是说,法官培训应培训的是社会正义的维护者而不是破坏者,关键在于法官的人格修养。

(六)、改进法官培训的教学方法

如前所述,法官培训的教学方法大多沿用了业余大学及高等院校满堂灌式的教学方式,理应得有突破性的改革。我们不妨根据成人培训,采取形式多样的教学方式,启发参加培训的法官积极思考。其实,参加培训的法官也非常迫切想在课堂上向教授提出一些问题,并且能够得到一个满意的答复。具体在教学方法上可采取如下方法:以逐步实现满堂灌式填鸭教学向互动式教学、经院式教学向实践式教学转变。

学术讲座式。就某一个问题,特别是审判工作的重点、热点和难点问题,从历史渊源到发展趋势,从理论到实践,作深入阐述、讲解,避免面面俱到、泛泛而谈、照本宣科,真正使学员思想境界和理论水平有新的提升

提问互动式。充分发挥学员的主观能动性,通过教师与学生相互提问、辩论推进教学过程,在研讨中互相启发、加深理解、教学相长,使法官更快、更好地掌握所教学的内容,深刻理解法律原理。同时,通过学员反馈意见的方式,使教师掌握学员的知识需求,从而改进教学内容和方法。

个案分析式。围绕典型案例,追溯某一法学理论产生的根源、价值和走向,从分析实际个案中发掘及了解法律的基本原则、具体规定、立法精神和适用体会,在分析和解决问题中加深对法律的理解,促进知识向能力的转化。

理论研讨式。要将灌输式培训与理论研讨结合起来,发动学员就某一课题进行调查研究,撰写论文,并通过召开理论研讨会、进行演讲答辩、组织评奖等形式,促使学员开动脑筋,独立思考,锻炼法律思维,提高解决问题的能力。

庭审观摩式。通过庭审观摩、庭审示范、交流切磋,丰富学员审判经验,提高驾驭庭审能力,使法学理论与审判技能在融合中提高。

实践锻炼法。一方面,对培训学员采取集中培训与定期回所在法院办案相结合的办法,促进知识转化、学以致用。另一方面,通过上下级法院之间、发达地区法院与欠发达地区法院之间相互挂职锻炼的办法,实现法官业务水平的提高。

考察交流法。通过邀请国内外专家和资深法官授课、把法官派往与审判工作有关的专业部门交流,以及组织法官到国外或先进地区访问、考察、留学等方式,开阔法官视野,提升业务水平,树立先进的司法理念。

参考文献:

(1)《人民日报》2000年11月30日尹忠显院长《依靠制度保障法官高素质》

(2)《人民法院报》2002年6月15日金奇男《法官培训与法官职业化、专业化、同质化》

法官教育培训篇3

关键词 士官 士官教育 研究

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识码:A

一、士官教育研究已取得的成就

我军士官教育始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在短短的20多年时间内,士官教育研究以士官教育实践为依托,以解决士官教育现实问题为出发点,以军队现代化建设对士官教育的要求为目标,走出了一条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与时俱进、不断创新之路,取得了丰硕的成果。

(一)论证了士官教育的目标和本质。

论证士官教育的目标和本质是士官教育研究必须解决的首要问题。学者们认为,我军大多数士官直接担负着武器装备的使用、维修和管理工作,这就要求士官教育的目标是培养具有过硬的军事政治思想素质、精湛的装备维修技能、熟练的装备操作使用能力、较强的组织训练能力、一定的基层管理能力和良好的身体心理素质的士官人才。士官这种应用型人才特点要求士官教育具备较强的岗位指向性,从而决定了士官教育是一种职业教育,具有职业教育性质。同时,士官教育以培养士官的职业技能为主,教学的过程侧重于理论的应用性和实践能力的培养,强调学用结合、急用先学,重视所学的知识、能力直接、快速转化为部队战斗力。另一方面,士官所学的专业必须服从于部队装备发展的需要,士官教育专业的设置不是以某一个学科种类来划分,而是以装备的种类和型号来划分的。因此,士官教育又具有非学科教育的性质。

(二)揭示了士官教育的特点和规律。

揭示士官教育的特点和规律是士官教育研究的又一个基本问题。士官教育属于军队任职教育,也属于国家职业教育范畴。士官教育的特点是在与其他教育类型的比较中表现出来的,是士官教育规律的具体体现。已有的研究成果认为士官教育具有下列特点:(1)定向性,士官教育要与用人单位的士官编制及配备结构要求相匹配。(2)阶段性,士官教育形成了由初级到中级、由中级到高级依次递进逐步深化的系统体系。(3)针对性,士官教育的针对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岗位针对性。士官的任职教育体系和培养模式都必须贴近岗位要求和装备发展的要求。 (4)综合性,士官教育必须使士官在政治、技术、管理素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提高。(5)实用性,士官教育传授的知识和技能必须实用专向,必须学得会,用得上。 士官教育的基本规律体现为三个“相适应”,即士官教育必须与部队基层建设需求相适应,必须与士官岗位任职需求相适应,必须与士官职业特点相适应。

(三)探讨了适合我军士官教育特点的培训体系。

构建适合我军士官教育特点的培训体系是士官教育研究的重大现实问题。在士官成长过程中,教育培训起着关键性的作用。为了适应我国国民教育相对不发达,士兵文化水平相对不高的国情和军情,士官教育研究论证了我军士官教育采用岗位指向性明确、军事专职业特色鲜明的院校学历教育与任职教育相结合、以继续教育为补充的培训模式,同时实行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相结合的“双证”考核机制。 目前,我军士官教育逐渐形成了士官学校(包括军官院校士官系)、军区训练机构和教导队的三级培训体制。其中,院校主要承担专业技术复杂的中高级士官的资格培训、继续培训和在职士官的函授学历教育;军区训练机构主要承担专业技术相对简单的初中级士官的资格培训;教导队主要承担非专业技术士官和部分专业技术士官的岗位培训。任职教育所要解决的是担任某一岗位职责所需的知识、技能和素质。我军的任职教育主要分为四类:任命为初级士官前的培训(预提士官培训),武器准备更新时的进修培训,各级士官晋级前的岗前培训和其他短期培训如推广普及某一战法、训法所需的培训等。继续教育是指士官在原有学历或技能基础上,为了获得高一层次或技能的再教育,包括学历教育和其他以改善知识结构和能力结构为目的的其他继续教育。资格证书制是指按照四总部《关于加强士官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提出的目标要求,院校士官学员毕业时经考核鉴定合格后,颁发相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和学历证书称为“双证”,是衡量士官服役期间专业技能水平的标志,也是士官退役后参与职业竞争的凭证。这些研究成果成为我军士官制度改革的主要依据,已在刚颁布的士官制度改革方案中充分体现。

新的士官制度改革方案颁布实施后,我军将进一步提高士官在士兵中的比例,增加中、高级士官的编配员额。这一变化要求士官教育不断扩大培训规模,优化培训结构,提高培训效率,走出一条规模与内涵双重发展的道路。为实现这一目标,有学者提出,士官教育应走集团化发展之路,即以承担士官培训任务的院校为龙头,通过与相关部队及军兵种各级培训机构以契约的形式组成教育培训联合体,实现教育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开创多方力量育人的新局面,最大限度地提高士官教育的办学质量和办学效益。 这一构想能够使各训练机构扬长避短、优势互补、相互融合、共同发展,从而促进士官教育资源整体利用效能的提高。

(四)建立了适合士官学历教育特点的课程体系,归纳了相应的教学方法。

士官教育课程体系的设置和教学方法的运用是士官教育培训目标得以实现的根本途径,也是士官教育研究的又一个现实问题。我军士官教育训练的课程体系包括基础理论课、专业课、军事共同科目和政治理论课四大部分。士官教育研究者以该课程体系为基础,从教学论角度出发对士官教学方法进行了理性归纳,认为士官教学方法可以区分为理论教学方法和实践教学方法,具体有讲授法、讨论法、演示法、实验法、参观法、教练法、实习法和演练法等。

(五)初步探讨了士官任职教育的特点、目标和与士官任职教育相适应的培训体系。

为适应中国特色军事变革对人才培养的需要,第十五次全军院校会议确立了以任职教育院校为主体,任职教育和学历教育相对分离、军事特色鲜明的新型院校培训体制。士官任职教育为士官教育理论研究提出了新的课题,开辟了新的研究领域。士官教育研究者在士官任职教育的特点、目标和与士官任职教育相适应的培训体系等方面进行了初步研究,取得了阶段性成果。研究者认为,士官任职教育的特点在于 :(1)定向性。士官教育在招生、分配等方面都与用人单位的士官编制及配备结构要求相配合;对于不同专业的士官学员要针对其专业特点和未来岗位的要求制定不同的课程体系,对同一专业的士官学员,也要综合不同分工的岗位要求,全面充实教学内容。(2)阶段性。不同级别士官的不同岗位能力和责任要求和逐阶段选拔晋升,必然要求士官教育的目标、教学时间、课程结构与教学方法、模式等也各不相同。这就决定了士官教育的递进性、互补性和协调发展性。(3)针对性。士官任职教育体系和培养模式都必须牢牢贴近岗位的要求,针对装备的变化。(4)综合性。士官同时扮演着“士兵”与“军官”的角色,这就决定了士官任职教育要注重理论与实践的综合,是技术与管理能力的综合。士官任职教育的目标是打造“班长+技师+教练员”三位一体的士官人才。根据这一目标,应建立“3+3+3”分级分类教育培训体系,即为在教育培训类别上将士官的教育培训分为资格教育培训、继续教育培训和在职教育培训三个层次;在士官升级教育培训上建立初级、中级、高级三级层次;在培训对象上,尽量做到复杂专业技术、一般专业技术和与非专业技术岗位士官的教育培训相结合。

(六)开展了中外士官教育比较研究。

中外士官教育比较研究是士官教育研究的另一个重大领域。为全面了解外军士官教育的基本情况,总结外军士官教育的基本经验和主要做法以便为我所用,我国士官教育研究者还从士官教育管理体制、教育体制、招生制度、培训目标和途径、教学内容等方面对中外士官教育进行了比较研究,并通过比较提出了许多创新性观点,如“士官教育不能沿用生长干部的学历教育模式” ,“分级递进、职级兑现的培训模式是适合士官专业特点的最佳培训方式” ,“依据士官任职教育特点构建士官院校内部管理体制” 等。这些研究成果对于健全和完善我军士官教育体系,提高士官教育质量,培养高素质士官人才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二、士官教育研究展望

如上所述,经过20多年的努力,我军士官教育研究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为促进我军士官队伍建设发挥了先导性、基础性、指向性作用。士官教育在我军历史上是首次,没有现成的理论可以照搬。因此可以说士官教育研究理论创新的空间十分广阔,创新的条件比较优越。 但是,我军士官教育研究的状况并不能让人满意,还存在一些值得重视、甚至有碍于士官教育进一步发展的深层次问题。对这些问题进行充分论证并提出解决措施是今后士官教育研究的基本方向。

(一)士官教育理论体系尚待完善。

士官教育理论应当是包含士官教育学、士官教育训练学、士官教学论、士官课程论、士官教育技术学、士官学习论、士官教育心理学等多级学科构成的理论系统。 但目前在这一体系中,除士官教育学、士官教育训练学有过专著外,其他学科的专著尚不见踪迹,只是偶尔有几篇论文涉及课程、教育技术、教学方法等方面,士官教育理论体系尚未形成,还存在许多亟待填补的空白。

(二)士官教育研究缺乏体现时代要求的理论资源。

当前士官教育理论研究的真正动因并非源于当下士官教育实践的困境与问题并谋求解决之道,而是跟风式或炒作新题材式的研究,一会儿是素质教育研究,一会儿是创新教育研究,一会儿是职业教育等等。这种肤浅的研究不可能产生真正的理论,只是形成了士官教育研究文章多、但缺乏真正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指导意义的虚假繁荣局面。当没有真正体现其时代要求和创新张力的理论、思想和方法为引导、为支撑、为推动力量时,任何形式的士官教育实践创新都最终成为形式主义的过场。 推动士官教育实践创新的可持续发展,急需真正体现其时代要求和创新张力的士官教育理论引导和支撑,这是摆在士官教育研究者目前的一项重要任务。

(三)适应新形势要求的士官教育培训体制与课程体系的建设思路尚不明晰。

目前我军士官教育虽然形成了士官学校(含军官院校士官系)、军区训练机构和教导队的三级培训体制,但这种体制是以士官岗位工作的复杂程度来区分的,对士官个体而言,实际只具有单层培训意义, 即“一训定终身”,经培训后任职初级士官,要想晋升为高一级士官,没有明确的培训途径供选择。这种培训体系离“先培训后任职、先培训后晋职”的士官任职目标还很远。有学者提出,根据初级士官为技工,中级士官为技师、高级士官为高级技师的人才模式 ,我军应建立多层递进、晋训结合的培训体制,即按照士官层级和期级分层分阶段培训,每一层或阶段既相对独立、又递进或连接为从低级培训到高级培训的完整的培训通道。 但这种体制如何科学构建,思路尚不清晰,需要进一步研究,更需要实践检验,以便在理论与实践经验相结合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

我军士官培训的课程体系由基础理论课、专业课、军事共同科目和政治理论课四大部分构成,但这种课程体系是按照学历教育的需要而设计的。随着士官教育由学历教育向任职教育的转型,这种课程体系已越来越不适应士官教育发展的需要。因此有学者提出,士官教育的课程设置要体现素质教育的理念,压缩必修课,增加选修课,精简专业课,加强拓宽专业基础课,强化社会和军队通用课程,重视实践课程体系建设,并建议采用两种模块结构:主干课模块(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结构和非主干课(选修课)模块结构。 也有学者提出,根据新型士官人才以知识、能力、素质为核心的培养目标,士官教育的课程设置应突出任职教育的需要,基础课的设计应突出专业主干学科的基础知识,任职课程设计应以任职岗位所需要的能力素质为牵引,突出任职首要能力的课程,同时打破以学科为中心的课程结构,建立以士官岗位活动为中心的知识综合体。 还有学者认为,在遵循理论够用、突出专业技能原则的前提下,士官任职教育应建立以素质教育为目标、以提高岗位任职能力为核心的基础模块、专业模块和军事模块“三模块”课程体系。 这些观点还是处在抽象层面的粗略设想,离具体的课程设计还有一定差距,同时这些观点也没有进行充分的论证,没有达成共识,更没有恰当的理论支撑,是否科学还需要深入研究。

(四)士官教育发展战略有待进一步论证。

作为军事术语的“战略”一词,是指指导战争的谋略。“战略”研究是谋划发展、指导全局的科学。战略研究注重于高屋建瓴地从长远发展来谋划与思考。士官教育发展战略是士官教育研究的新课题,是以超前的意识和战略的眼光来谋划今后一段时期内我军士官教育的发展策略,关系到士官教育的未来发展走向。士官教育研究者对我军院校士官教育发展的战略问题进行过探讨,并提出了院校士官教育发展的近期战略和远期战略两种形式,近期战略是大力推进两个转变:一是以学历教育为主向以任职教育为主转变,即由“一训定终身”的培训向适应岗位要求继续培训的转变,由技能培训向素质培训转变。二是以中专为主体向上延伸,积极开办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其主要形式为自学考试和函授,对象为已经过任职培训的在职士官,使其既具备必要的理论知识、较高的学历层次,又具备较强的实践能力。远期战略是构建系统培训、专项培训和在职培训相衔接的培训机制。院校士官教育的长远目标应当是使每个士官在任职或晋级前都能得到与任职岗位应当具备的职业技能相当的培训。这就要求办学层次多样化,士官院校应分初级、中级和高级三个层次办学,将学历教育与任职教育既相分离又紧密结合,构建系统培训、专项培训和在职培训相衔接的培训机制。 这种战略构想层次分明,为研究我军士官教育发展战略提供了一种思路。但这一战略构想只是局限于士官院校教育领域,没有对整个士官教育进行通盘考虑、谋划。至于如何对我军整个士官教育进行通盘考虑、谋划,以确立适合我军未来发展需要的士官教育发展战略,是今后士官教育研究需要突破的又一个重大理论与现实问题。

(作者:田益友,军事经济学院襄阳士官学校副教授;刘德明,总后武汉干休所助理)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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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修敏,田野,殷枢铭.士官任职教育特点的比较研究[M]//马立峰.推进军事教育理论创新暨研究生教育.北京:长征出版社,2009:336.

张保忠,杨丽飞.士官教育理论创新的欠缺及应对策略[M]//朱宁,马立峰.军事教育理论创新与发展.北京:海潮出版社,2007:54.53.54-55.

邓忠党.中外士官教育比较[M].北京:军事科学出版社,2005:113.185.152.44.145.153-154.

于正泉.士官教育概论[M].北京:军事宜文出版社,1996: 25-27.30-36.

李洪新,李班,章晖丽.关于士官任职教育的几点思考[M]//李元奎,马立峰. 军队院校任职教育研究. 北京:海潮出版社,2005:467.

王修敏,田野,殷枢铭.士官任职教育特点的比较研究[M] //朱宁,马立峰.军事教育理论创新与发展.北京:海潮出版社,2007: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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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平.略论新型士官人才培养与教育训练转型[J].军事经济学院学报,2008,(4).

法官教育培训篇4

司法官的培养是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法治完备的国家都很重视司法官的培养。探讨并建立中国的司法官养成制度,是目前中国司法改革的重要任务。我想从两大法系国家法官检察官培养模式的特点、中国法官检察官培养模式的现状及发展谈谈我的看法。

一、两大法系国家法官检察官培养模式的特点

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以成文法典为主要形式,法律教育主要是讲授立法原理和对法律的规定进行分析,大学法学院毕业生并不具备直接从事司法职业的实践技能和经验。因此,这些国家法官检察官的培养往往并不直接依赖于大学的法学教育,而是有专门的、独立的法律职业教育,以此作为大学法学教育与司法官职业之间的衔接。这又包括了司法准入教育和在职培训。以法国为例,每年根据法官检察官的缺额情况,通过全国统一的司法官考试,吸收大学毕业生和有志于从事司法职业的公务员、私人机构人员等其他人员进入司法界。通过严格的考试被录取后,成为法国司法官学院的学员,接受31个月的培训,培训结束考试考核合格者,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初级职位。对于在职的法官检察官,该校也安排每年2周至1个月的各种在职短训。

英美法系具有长期的判例法传统,法律的学习和适用主要是发现原则的过程,法律教育中案例教学是重要形式。美国的法学院教育为学历后教育,比较重视法律实务的训练。英美国家司法官培养模式的特点是:法官检察官都是从有职业经验的律师中产生,并不强调对律师、法官、检察官的统一培训;大学法学院教育作为本科学历后教育,承担了司法实务的职业培训任务;教学模式方面,强调判例教学,主要进行出庭技巧的训练和实践经验的传授等。

二、中国法官检察官培养模式的现状

与发达国家相比,中国的法律职业养成方面存在一定的差距:一是还没有建立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律职业群体,法官检察官和其他国家公务员并没有明显的划分,法律职业特点不明显;二是在法院检察院内部,没有把审判和检察的专业性业务与其他综合性工作进行合理划分,而是套用行政系统公务员的管理模式。法院检察院中行政、综合人员也走法官检察官系列,其后果是相当一些具有法律职务的法官检察官却不具有司法的能力,司法官队伍臃肿、效率低下;三是法官检察官整体素质亟待提高。

随着以法治国方略的实施,中国在推进司法官职业化方面加快了步伐。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决定,从明年开始实行全国统一司法考试,这是一个有里程碑意义的举措。在法官检察官培训方面,中国的国家法官学院、国家检察官学院承担着中国法律职业教育的重要任务。以国家检察官学院为例,建院初期的主要工作是对在职检察官进行法律知识的“补课教育”。从2001年3月开始,明确提出了资格培训的概念,开始了高级检察官任职资格培训,从检察官培养方面推进检察官的职业化。可以说,中国目前的法官检察官培养模式正在从过去的“补课教育”、短期法律知识的“应急教育”向符合法治建设要求的资格培训制度转变。发展符合中国国情和司法改革整体要求的司法官培养体制,应当根据中国法律体系、教育制度、司法制度、法律文化等方面的特点综合予以考虑。

从中国法律体系的特点看,与大陆法系国家有较多的相似性,法律渊源主要是成文法典,没有判例法。

从中国高等法学教育体制的特点看,大学法学院的毕业生经常地直接进入司法机关。但他们在从事司法之前并没有接受过司法技能、职业操守方面的专门训练。缺乏一种高等法学教育与司法职业的衔接。

实行统一司法考试后,应当在司法官职业养成方面做出切实的努力。建立与司法官准入制度相配套的“先培训后上岗”制度、晋升资格培训考试制度是十分必要的。通过实施这些相关制度,来提高司法官的司法实践技能和素质。

三、关于建立中国法官检察官培养模式的几点考虑

在培养模式的基本构架上,借鉴大陆法国家的模式,建立平行、横向的一体化的法律职业养成制度。即建立与高等法学教育相衔接的、独立的法律职业教育体制,以国家法官学院和国家检察官学院为主体,以省级法院检察院培训学院为补充,全面地、规范地开展法律职业教育。

一是建立法律职业的资格准入制度。统一司法考试作为进入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

二是建立司法官(法官、检察官)的遴选制度。作为与统一司法考试相衔接的录用机制,从已经通过统一司法考试的合格者中进一步选拔。可根据法官、检察官的职业特点和要求设计考试,比如面试、论文等形式的综合素质测试等以及品行考察等。

三是确立初任法官检察官资格培训制度。由国家法官学院、国家检察官学院对通过考试和遴选的拟任法官检察官进行为期1年的培训。这种培训的主要内容是学习职业技能,培养职业纪律和职业道德。国家对这些学员给予准司法官的工资、津贴和待遇,计算工龄。学员毕业后安排到各地担任助理审判员、助理检察员。对于不服从分配的,将取消其从事司法工作的资格。当然这还有赖于相关制度的改革,比如法官检察官高薪等。

四是建立在职法官检察官的晋升资格培训制度和业务培训制度。由初级晋升中级、中级晋升高级法官检察官,必须经过规定课程(主要包括理论与技能两个方面)的学习,考试合格者取得晋升资格。对在职的法官检察官,除晋升以外,每年也要参加7天至15天的短期培训,主要是更新知识、总结经验、学习新颁布的法律。接受培训既是法官检察官的权力,也是法官检察官的义务。

在法官检察官职业教育中,要注重司法实务和技能的训练,培养实际运用的能力。在这方面可多借鉴英美法国家法学院教学的一些经验。

法官教育培训篇5

司法官的培养是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法治完备的国家都很重视司法官的培养。探讨并建立中国的司法官养成制度,是目前中国司法改革的重要任务。我想从两大法系国家法官检察官培养模式的特点、中国法官检察官培养模式的现状及发展谈谈我的看法。

一、两大法系国家法官检察官培养模式的特点

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以成文法典为主要形式,法律教育主要是讲授立法原理和对法律的规定进行分析,大学法学院毕业生并不具备直接从事司法职业的实践技能和经验。因此,这些国家法官检察官的培养往往并不直接依赖于大学的法学教育,而是有专门的、独立的法律职业教育,以此作为大学法学教育与司法官职业之间的衔接。这又包括了司法准入教育和在职培训。以法国为例,每年根据法官检察官的缺额情况,通过全国统一的司法官考试,吸收大学毕业生和有志于从事司法职业的公务员、私人机构人员等其他人员进入司法界。通过严格的考试被录取后,成为法国司法官学院的学员,接受31个月的培训,培训结束考试考核合格者,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初级职位。对于在职的法官检察官,该校也安排每年2周至1个月的各种在职短训。

英美法系具有长期的判例法传统,法律的学习和适用主要是发现原则的过程,法律教育中案例教学是重要形式。美国的法学院教育为学历后教育,比较重视法律实务的训练。英美国家司法官培养模式的特点是:法官检察官都是从有职业经验的律师中产生,并不强调对律师、法官、检察官的统一培训;大学法学院教育作为本科学历后教育,承担了司法实务的职业培训任务;教学模式方面,强调判例教学,主要进行出庭技巧的训练和实践经验的传授等。

二、中国法官检察官培养模式的现状

与发达国家相比,中国的法律职业养成方面存在一定的差距:一是还没有建立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律职业群体,法官检察官和其他国家公务员并没有明显的划分,法律职业特点不明显;二是在法院检察院内部,没有把审判和检察的专业性业务与其他综合性工作进行合理划分,而是套用行政系统公务员的管理模式。法院检察院中行政、综合人员也走法官检察官系列,其后果是相当一些具有法律职务的法官检察官却不具有司法的能力,司法官队伍臃肿、效率低下;三是法官检察官整体素质亟待提高。

随着以法治国方略的实施,中国在推进司法官职业化方面加快了步伐。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决定,从明年开始实行全国统一司法考试,这是一个有里程碑意义的举措。在法官检察官培训方面,中国的国家法官学院、国家检察官学院承担着中国法律职业教育的重要任务。以国家检察官学院为例,建院初期的主要工作是对在职检察官进行法律知识的“补课教育”。从2001年3月开始,明确提出了资格培训的概念,开始了高级检察官任职资格培训,从检察官培养方面推进检察官的职业化。可以说,中国目前的法官检察官培养模式正在从过去的“补课教育”、短期法律知识的“应急教育”向符合法治建设要求的资格培训制度转变。发展符合中国国情和司法改革整体要求的司法官培养体制,应当根据中国法律体系、教育制度、司法制度、法律文化等方面的特点综合予以考虑。

从中国法律体系的特点看,与大陆法系国家有较多的相似性,法律渊源主要是成文法典,没有判例法。

从中国高等法学教育体制的特点看,大学法学院的毕业生经常地直接进入司法机关。但他们在从事司法之前并没有接受过司法技能、职业操守方面的专门训练。缺乏一种高等法学教育与司法职业的衔接。

实行统一司法考试后,应当在司法官职业养成方面做出切实的努力。建立与司法官准入制度相配套的“先培训后上岗”制度、晋升资格培训考试制度是十分必要的。通过实施这些相关制度,来提高司法官的司法实践技能和素质。

三、关于建立中国法官检察官培养模式的几点考虑

在培养模式的基本构架上,借鉴大陆法国家的模式,建立平行、横向的一体化的法律职业养成制度。即建立与高等法学教育相衔接的、独立的法律职业教育体制,以国家法官学院和国

家检察官学院为主体,以省级法院检察院培训学院为补充,全面地、规范地开展法律职业教育。

一是建立法律职业的资格准入制度。统一司法考试作为进入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

二是建立司法官(法官、检察官)的遴选制度。作为与统一司法考试相衔接的录用机制,从已经通过统一司法考试的合格者中进一步选拔。可根据法官、检察官的职业特点和要求设计考试,比如面试、论文等形式的综合素质测试等以及品行考察等。

三是确立初任法官检察官资格培训制度。由国家法官学院、国家检察官学院对通过考试和遴选的拟任法官检察官进行为期1年的培训。这种培训的主要内容是学习职业技能,培养职业纪律和职业道德。国家对这些学员给予准司法官的工资、津贴和待遇,计算工龄。学员毕业后安排到各地担任助理审判员、助理检察员。对于不服从分配的,将取消其从事司法工作的资格。当然这还有赖于相关制度的改革,比如法官检察官高薪等。

四是建立在职法官检察官的晋升资格培训制度和业务培训制度。由初级晋升中级、中级晋升高级法官检察官,必须经过规定课程(主要包括理论与技能两个方面)的学习,考试合格者取得晋升资格。对在职的法官检察官,除晋升以外,每年也要参加7天至15天的短期培训,主要是更新知识、总结经验、学习新颁布的法律。接受培训既是法官检察官的权力,也是法官检察官的义务。

在法官检察官职业教育中,要注重司法实务和技能的训练,培养实际运用的能力。在这方面可多借鉴英美法国家法学院教学的一些经验。

法官教育培训篇6

检察官职业教育工作的正规化建设,涉及到培训类别设计、课程体系安排、师资培养、教材编写以及教学评估等项内容。

(一)培训类别设计

设计培训类别,是科学地安排各类专业培训教育的前提。笔者认为,培训类别的设计涉及到的首要问题是检察官轮训制度的建立。我国目前还没有关于检察官轮训的具体要求规定,只是在个别培训计划中针对特定检察官规定了轮训时间。我国法院系统规定,法官每年轮训时间不少于半个月。日本检察官平均每年轮训一个月(三年轮训一次,一次三个月)。目前检察官专业轮训的实际情况是,已经完成学历教育的基层院中,只有少数检察官可以达到每年平均轮训半个月以上,有个别基层近年来已经超过了一个月,而大量基层院的检察官长期得不到专业轮训,平均起来每年不超过四天。笔者今年考察发现,检察官参与轮训的时间与检察机关的绩效成正比。因此,笔者建议高检院建立检察官轮训制度,这是有针对性地进行相应培训设计的前提。

笔者认为,检察官培训可按照任职培训需求分为基本上分为上岗培训和在岗轮训两大类。

上岗培训,是指检察官在担任新的工作岗位时进行的与新任岗位业务有关的培训。目前,我们已经实行的上岗培训,主要是新任检察长培训、新任检察技术人员培训,个别的基层院进行过其它岗位的上岗培训。未来上岗培训,需要作为制度规定,并涉及到各类检察官和辅助人员。分类方法:一是,新任职务培训,即原来没有从事过检察工作的人员培训;二是,调任职务培训,即原来在检察机关从事其他工作而转任新职务的培训。培训时间:新任职务培训应当不低于三个月;调任职务的培训,不低于一个月。培训内容:新任职务培训包括各类检察业务的普训和岗位基本技能培训;调任职务培训,主要是新岗位涉及的基本专业技能培训。

在岗轮训,是指对在特定岗位已经工作一定时间的检察官进行的专业轮训。由于轮训会涉及到经费、工作量等方面的限制,根据目前的情况,在岗轮训平均每年应当不低于20天,即在一定岗位工作满三年,应当接受为期两个月的在岗轮训。

在岗轮训的培训内容,应当根据岗位不同以及轮训的层次不同进行不同的设计。基本思路包括:一是,按照专业岗位(如侦查、批捕、公诉、监所等)不同,设计出该岗位所需的知识点和技能范围,并按照轮训进次进行划分,确定不同进次应当培训的内容;二是,按照岗位的层次(如检察院层次和干部层次等)不同,设计出不同层次的岗位所需知识点和技能范围,并按照轮训进次进行划分。在岗轮训应当力求通过多次轮训后,为骨干检察官、专家型检察官的培养从职业教育方面的提供必备的基础素质。

(二)课程体系设计与教材编写

与培训类别设计有着紧密联系的是课程体系设计问题。1996年,山东省检察官培训中心对检察官培训的课程设置和教材问题进行了调研。结果发现,适合检察官培训的课程和教材不多。从课程设置上讲,重复培训的课程较多,如宪法、刑法、刑诉法等;从教材看,专业课教材的通用内容多,检察官的专用内容少;基本理论的内容多,实务理论的内容少。还有一种情形是,一些专业课程中基本理论与实务理论之间缺乏联系。如职务犯罪侦查课程,基本理论部分基本上是从刑事侦查学中抄袭而成,缺乏职务犯罪侦查的基本理论,因而导致实务理论部分仅限于侦查经验的无序堆积。

检察官职业教育课程体系具体设计,尚需要通过专门的调研后才能确定。但在骨干课程体系设计方面,笔者建议应当根据检察机关人员知识结构的变化,进行调整。特别是应当区别于大学法学专业的骨干课程体系,建立具有检察机关特色并适应不同类型培训需要的骨干课程体系。

检察官培训的课程体系内容,涉及政治、经济、法律、科技等诸多方面。在课程体系的设计方面的基本思路应当是围绕检察业务的需求来设计课程类别。以轮训课程设置为例:政治方面,主要考虑设置与新立法和执法环境变化有关的政治理论、社会形势等项课程;经济方面,主要考虑设置与检察业务相关财务、会计、证券、期货、税收、金融等项课程;法律方面,主要考虑设置新出台法律讲座、各科法学新进展等项课程;科技及技能方面,主要考虑设置与搜查、司法会计、法医、物证科技、信息技术等专用技术的应用以及侦查指挥等项课程。

具体的课程内容的设计还需要考虑到不同岗位和不同层次检察官的需求。笔者以司法会计学课程成为例:司法会计学课程包括司法会计概论、司法会计检查学和司法会计鉴定学三门,其中,一般检察官只需开设一门,侦查人员需要开设两门,司法会计专业人员则需要开设三门。就培训所需时间而言,由于课程内容设计不同,司法会计专业人员的培训需要300课时,侦查人员的培训需要150课时,其它岗位检察官培训需要30课时,而检察长培训只需要8课时。

关于教材编写工作,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教材的编写工作应当根据课程设置的需要,做到体系科学化,内容系统化。从体系上讲,不同类型课程的培训均应有相应的专用教材或混合型教材;从内容结构看,在照顾到必要的知识点前提下,重点应当放在检查实务中经常遇到的一些问题的解决思路,以保证一门课程内部以及与其他课程知识点的衔接。

第二,教材应当在保证内容适用性的前提下,具备一定的前瞻性。所谓适用性,即应当强调密切联系检察实务,并适应不同检察官培训的需要;所谓前瞻性,即教材中既要考虑到对现行法律、司法解释的学理解释,也应当适当指出现行做法中的一些不符合法律精神的做法,提出相应当解决方案,以指导司法实践。

第三,在教材编写方法方面,建议每一具体教材的编写工作都应当通过申报课题的形式进行,避免过多的抄袭行为,这对于具有检察官职业教育特色的专用教材形成也是有力的保障。

第四,在教材编写的组织方面,建议高检院根据国家检察官学院及各地师资力量的特点,建立一些具有特色的教学培训基地,以促成具有不同特定科研目标的师资培养和教材编写工作格局的形成。

(三)师资培养

师资培养涉及到师资的配备、培训和管理三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师资的配备问题。目前各地检察官培训中心(检察院分院),统一配备高学历人员担任教员,从长期发展来讲是必要的。但也应当看到,由于历史的原因,目前高学历者往往缺乏实践经验,而我们的培训对象大部分是具备相当实践经验的检察官,他们需要通过理论培训掌握新的知识点和将经验进行提升,

这一点对缺乏实践经验的教员来讲往往力所不能。因此,在目前检察官专业化教育教学工作的创业期间,应当考虑将具备相当理论水平和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检察官充实到教员队伍中,以老带新,大约用十年左右的时间培养建立一支适应检察官职业教育工作的专职教员队伍。

第二,师资培训问题。师资培训工作是检察官职业教育工作正规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检察机关的干训部门,应当本着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根据师资的自身知识特点、工作经验等,制定中长期师资培训计划,并利用多种多样的形式进行师资培训。师资培训主要方法包括师资进修、师资集训、科研和实战锻炼。师资进修,是指师资(在职或脱产)到相关大学进修相关专业;师资集训,主要是指检察机关组织的师资专项业务培训;科研,是指通过课题研究、教材编写等科研活动,提高师资的专业素质;实战锻炼,是指专职教员定期到实际工作部门通过参加具体检察业务来增加检察工作经验,了解检察官所需培训内容、培训重点等;另外,教学观摩也是师资培训的一种常用方法。

第三,师资管理问题。除了师资培训外,师资的管理工作还包括职称评聘、待遇等问题。检察官专业教育培训涉及的专业门类很多,省级及省级以下培训中心很难配备门类齐全的各专业教师,目前各地培训中心解决这一问题的主要途径包括专职教员的一专多能和配备兼职教员。检察机关需要建立一支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这是建立具有检察机关特色的职业教育体系的重要前提。笔者认为,对于对专职教员的管理与检察官的管理应当有所区别。专职教员的管理,应当参照大学教师的管理模式进行,以便于解决职称、待遇等问题。同时,省级以下培训中心(检察分院)也应当十分重视兼职教员具体管理问题,与兼职教员所在单位加强沟通和协调,使兼职教员在知识结构、教学能力等方面能够适应检察官职业教育的需要。

(四)教学评估工作

教学评估工作是检察官职业教育工作中一项新课题。这项工作的开展对于提高检察官职业教育的教学质量,加强师资管理等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关于教学评估工作笔者提出以下设想:

首先,教学评估的工作应当包括课程设置效果评估、教材适用性评估、授课能力及效果评估、学习效果评估等诸多方面。

其次,检察官职业教育的教学评估工作,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具体评估,即针对每一次具体的培训活动而进行的教学评估活动;另一类是综合评估,即针对某一时期或某类培训活动而进行的教学评估。具体评估只涉及教学活动本身,可以在具体的培训中采用不同形式实施;综合评估则应当结合检察业务绩效评估工作一并进行。

第三,为了搞好教学评估工作,笔者建议高检院教育培训部门根据检察官职业教育的教学特点,通过调研,建立一套评估方法和评估体系。

二、关于强化专项技能培训

检察机关实现法律监督职能的主要途径是进行各类诉讼活动,而诉讼活动的是一个在一定诉讼规则的指导下实施各种诉讼技能的过程。因此,检察官职业教育培训中应当十分重视各种专项技能的培训。

检察官的岗位很多,在专项技能方面,有些是共性的(即检察官应当普遍掌握的),有些则是不同岗位专用的。因此,专项技能培训也应当按照共性与专用的不同需求进行。这里笔者先以司法会计技能培训为例来说明专项技能培训的差异。司法会计技能培训,根据岗位不同,应当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称为普及级培训。培训对象是所有检察官。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司法会计的基本理论与方法。主要课程是司法会计学概论。培训目的,是使检察官能够了解司法会计的科学性,掌握办案中常用的司法会计检查方法与程序,掌握基本的财务会计资料证据的收集、固定和审查手段。第二层次称为业务级培训。培训对象是从事自侦工作的检察官。培训内容在普及级基础上增加职务犯罪案件中进行司法会计检查的手段和对策。培训课程需要增加司法会计检查学。培训目的是培养能够掌握发现线索、侦破案件的各种司法会计手段的侦查专家。第三层次称为专业级培训。培训对象是从事司法会计工作的专业人员。培训课程增加司法会计鉴定学。培训目的是培养能够适应各项司法会计业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实际上,技能培训的差异表现在各种技能培训方面。笔者再以预审技能培训为例,刑事监督部门的预审工作内容主要是核实证据,其预审技能的主要表现形式对证式审讯;而侦查部门的预审工作内容,除核实证据外,其主要任务还包括发现破案线索,查明余罪,其预审技能的主要形式为挖掘式审讯,

目前存在专项技能培训中存在问题较多的是职务犯罪侦查专项技能培训方面。导致这一问题产生的原因很多,包括观念、培训课程设计和教学方式等方面。

从观念方面讲,传统的认识中,职务犯罪与其他犯罪侦查的差异在于职务犯罪侦查的“人”,而其他犯罪侦查的是“事”,这不仅影响了检察机关侦查制度的设计,也对职务犯罪侦查专项技能的培训工作带来不利的影响。笔者经过科研发现,职务犯罪侦查与其他犯罪侦查相比,其突出的特点是“历史现场”多,而“可视现场”少。这导致了许多刑事侦查专项技能(如现场勘验)在职务犯罪侦查中很少应用。而检察机关对如何解决“历史现场”的侦查问题方面研究成果不多,即使有了成果(如司法会计技能)在职务犯罪侦查技能培训中也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从职业教育角度讲,需要加强转变检察官诉讼观念方面的职业教育,否则,即使我们设计出新的技能培训项目,一方面,可能因受训人员认为无用而不愿接受培训;另一方面,即使接受了培训在实际工作中也很难用上。

在培训课程设计方面,从技能类型分,侦查技能的培训主要包括侦查谋略、预审、司法会计、现场勘验、秘密侦查、搜查、跟踪等课程;其次,要考虑到各类知识的归并问题。职务犯罪涉及领域十分广泛,要求侦查人员特别是侦查骨干需要掌握的知识面较广(特别经济和信息技术方面的知识)。笔者认为,这些知识的教学不一定非要通过开设相关专业课程进行,而是应当贯穿于侦查技能的培训中。因此,在侦查技能课程设计中,应当考虑到相关知识的渗透问题,例如:证券知识,可以通过涉及证券业务案件的司法会计对策教学中一并进行,从而达到学以致用的效果。

在教学方式方面,上岗培训采用教员授课为主效果尚可,但轮训中,由于职务犯罪通常带有一定的地域特点,单纯采用传授式教学模式,往往难以接受和消化。尤其是授课中涉及到的一些复杂案例,由于教学人员没有参与其中,对一些侦查技能的使用方法、时机等缺乏体会,常常导致教学效果不佳。笔者在侦查技能培训中,就曾有受训同志提出使用本地成功案例进行教学的要求。因此,在侦查技能培训方面,笔者建议采用参训人员自带案例进行研讨式培训方式进行。

三、关于教学方法的改进

关于教学方法问题,笔者根据自身18年来进行检察官培训工作的经验教训,谈几点体会:

(一)关于目前教学方法的弊端

检察官职业教育的教学方法,包括教授方法和学习方法两个方面。

目前检察官培训所采用的教授方法,从方式上讲,主

要是以课堂教学为主,课堂教学中常用的授课方法是传授式。大部分检察官也比较习惯于这种形式。但是,由于学员通常比较注重培训的测试成绩,如果测试要求比较严格,且只能按照教师所讲内容进行答题,学员听课认真程度较高;而实际上,由于多年来的培训测试往往很难进行严格的要求,因而无论培训时间长短,学员的学习过程往往是先热后冷,难以持续。

从学习方法看,由于缺乏轮训制度,目前除检察长外,大部分检察官除了上岗培训,很少得到连续、系统的轮训。参与培训的学员中,缺乏实践经验的,只能死读书;实践经验丰富的学员,半数以上读书热情不高,听课的精力集中程度也相对较差,但他们通常会采用比较学习法,在研讨问题时十分活跃。

适应检察官职业教育的特点,今后在教授方法方面,应当提倡发现式教学、案例教学、电化教学等新型教学方法;在学习方法方面,应当提倡比较学习法和创造学习法。

(二)发现式教学

发现式教学,是以启发式教学为基础,由教员引导学习的方向,让学员参与探索有关理论的形成原因、过程,探索有关技能的原理与运用方法的一种教学方法。发现式教学相对于传统的传授式教学而言,其优点是能够调动学员的思维积极性,是其能够知其所以然。

采用发现式教学,通常是由教员提出问题,学员利用案例或原理对问题进行阐释并归纳出答案的教学方法。发现式教学中,要求教员在备课中应当考虑到课堂上可能出现的不同结论,并事先分析不同结论产生的原因(如案例的个案性、原理的运用的恰当性、结论产生过程的逻辑性等),以便在课堂上能够把握住讨论的方向,控制住不同意见的之间的无谓争论。

(三)案例教学

案例教学,是十多年前从国外引进的先进教学方法。笔者在一些培训工作中,也在试验将案例教学引入培训课堂,但目前效果往往不佳。

案例教学中遇到的困难,主要是教员的备课不到位和学员的参与积极性不足。探究原因,一是,受传统教学方法的影响,一些学员认为参加培训就是教员提出问题并给出标准答案的过程,因而教员不应当向学员提问;二是怕讲错,特别是在大课堂上,如果回答的结果与教员的答案不一致,会感到尴尬。

在未来的教学中,特别是轮训中,案例教学应当成为主要教学方法之一。针对前述问题,笔者提出两个解决方法:一是,由学员自带问题找答案,而不是教员出问题要答案。笔者曾经设想过这样一种侦查技能的轮训教学模式:由受训人员自带案例,按照参训人员的人数制作份数,事先交付培训部门,教员根据教学内容的逻辑结构和顺序,安排专题交流,并根据原理和相关规范准备点评,开训时即将案例下发,这样做可以增加学员考虑案例的时间。在教学中,案例由提供者介绍,其他学院就案例本身提出的问题由提供者负责解答。二是,缩小案例讨论的范围,将受训人员分为若干小组,分组讨论,再通过大课集中讨论。

(四)电化教学

电化教学,是指利用多媒体、网络系统的教学工具进行教学的一种新型教学方法。这一方法比较适用于各类专项技能教学中。例如,在秘密侦查方法的教学中,可以在课件中增加一段秘密侦查的录像;在技能讲解中,增加有关技能适用对象的图片等,使教学内容的形象化,并取代实物教学。

与其他教学方法比较,电化教学除了教学工具不同外,本质上并不属于一种专门的教学方法。因此,在电话教学中,并不影响各类教学方法的使用。只有网络教学不同,网络教学中由于受到软硬件方面的限制,目前还只能采用传授式教学方法。

在检察官职业教学培训中可以采用的教学方法很多,哪一种教学方法都有其适用的教学环境和教学内容。关键是应当根据教学内容,采用最适当的方法。

四、关于促进检察官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的措施

为了促进检察官职业教育及教学改革,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开展有关检察职业教育培训的调研工作。检察机关的职业教育工作,既有一般职业教育培训特点,也有其特殊的规律性。加强这方面的调研,主要是从当前检察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出发,并着眼于未来发展对检察官素质的要求,探索检察职业教育工作的规律和特点。通过调查研究,确定适合检察职业需要的教育培训内容及方式方法,为检察机关职业教育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打下良好的基础,也为检察职业教育的发展探索出一条新的路子。

第二,重视检察官职业教育工作在检察人才战略、培养专家型人才中的具体作用,改进干部教育培训机制。检察机关应当逐步改变功利式的干教机制,建立起专业化、实用型的干教模式,以造就一大批能够适应当今及未来检察业务需求的合格检察官。

法官教育培训篇7

关键词:检察教育;培训规划;培训体系建设

一、革新检察教育培训规划

检察教育培训规划应由短期单一向长期复合型转变。根据《吉林省检察机关“十三五”时期检察教育培训规划》,结合吉林省检察人才培养的实际需要,将教育培训规划分为1年、3年、5年三个短、中、长期有序衔接、逐级递进的层次。每年学院检察教育培训计划的制定,要充分考量和吸收基层检察机关的培训需求,适当扩大检察教育培训受众,同时兼顾中长期教育培训的目标和内容,适应检察机关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发展要求,以构建科学化、系统化、规范化的检察教育培训体系。

二、科学设置职业化、多样化的教育培训内容

检察教育培训的课程设置作为检察教育培训体系的核心应符合检察工作的职业特点,科学化、多样化设置培训内容。

(一)本岗位所需的法律知识。结合检察干警的工作实际和岗位需求,根据《检察机关岗位素能基本标准》(试行)按照各部门的角色定位、担负职责及岗位职能等具体要求,在课程设置上要包含与本岗位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业务规则、工作程序等,以有效提高检察干警适用法律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强化法学理论问题讲授。身处业务一线办案的检察干警拥有娴熟的法律技巧,但受所在部门案件类型限制,思维较局限,且较少有时间对法学理论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和思考。②所以,在检察教育培训中设置法学理论知识讲授,用固定时间、新颖形式、前沿论题由法学专家或教授、学者对干警进行理性思维训练,促进其思考和总结,以通过法学理论水平的提升促进法律监督能力和水平的提高。

(三)加强对综合知识的学习,着力提高检察干警的整体素质和人格魅力。在课程设置上,可推出一些包含人文社会科学或自然科学知识在内的主修和选修课程,把公文写作、司法礼仪、心理学、证据学等各门类课程纳入检察教育培训课程库,兼顾传授经济领域、自然科学和其他社会科学领域的知识,帮助检察官开拓视野,全面提升素质。

法官教育培训篇8

关键词:外军;士官培养;培养机制;专业技能

中图分类号:G724 文献标识码:A

就人才性质而言,外国军队普遍将士官定位为技能应用型人才群体。所谓高技能士官,是从士官所从事专业的时代技术内涵和技能等级的复合角度予以界定的,主要是指信息化时代背景下能够使用及维护高新技术武器装备的较高专业水平的技能应用型军事人才。高技能士官既是各国军队各种技术兵种和专业技术迅速发展对士官人才队伍建设提出的迫切要求,也是高技术武器装备不断运用于军事领域的必然产物。

一、务实的培养理念与完善的培养机制,是外军高技能士官培养的基本前提

培养理念与培养机制是培养模式中具有根本性、宏观性指导意义的重要组成部分。外军高技能士官培养坚持任职教育与继续教育相结合的职业军人生涯设计理念,以及技指分训与逐级培训下教育与晋升相结合的培养机制,既是外军士官培养模式的普遍特征,也是高技能士官培养的基本前提。

(一)任职教育与继续教育相结合的职业军人生涯设计理念

由于外军的士官制度发展较早,因此其对士官职业军人身份的认识也较为深刻。因此,在士官培养中就非常注重将岗位任职需要与个人前途发展结合起来,强调体现军人职业生涯的一种顶层设计理念。由于外军高技能士官大多被配备在一些需要熟练掌握高技能的岗位上,依靠其所熟练掌握的专业技能,从事基层的管理、训练和武器装备的操作、维护,因此其培养过程的首要方面就是考虑满足岗位任职需要,培养权利的分配、培养内容的确定、培养时间的长短等一系列要素,都要围绕岗位任职需要展开。美英法等国军队,在最高军事决策机关的方针政策之下,各军兵种士官学校及训练中心的培训自非常大,其培训规模、内部编制、学制等都可根据实际需要自行制定,甚至必要时师指挥官还可申请建立一所士官学校。显然,在坚持岗位任职需要第一的士官培养理念之下,外军高技能士官的培养在新一轮的军事变革中,其培养设置的增多就成了近年来的一个主流趋势,充分体现了士官培养应当与军队建设需要、战争需要相一致的本质规律。

与此同时,外军士官培养还着眼于军人职业素质的提高与个人职业发展需要,不断将士官继续教育融入士官可持续发展的全过程。在高技能士官的培养中,为了从根本上解决士官技术素质落后于岗位技术发展需求这一矛盾,外军积极把士官业余自学纳入士官教育系统,推行士官的任职教育与继续教育双轨并进。目前,外军士官的继续教育不仅有全军性的制度安排,还有法律、条例、经费上的支持与保障;在学习组织形式上,有军地联合办学,有军方组织地方大学协办的函授,也有请进来走出去的办学形式。美军就通过国防部与国家教育部沟通,将士官在军队中的业绩、经历等换算成大学学分,作为取得大学所需学分的一部分,由教育部认可。可见,外军这些鼓励推动高技能士官继续教育的做法,不仅极大地激发了士官学习新技术新能力的积极性和进取心,而且使得士官的任职能力也在继续学习中得到深化,充分体现了外军士官培养贯穿于士官军事生涯全过程的显著特点,进而达到保持一支素质较高、结构合理、能发挥整体功能的士官队伍的目的。

(二)技指分训与逐级培训下教育与晋升相结合的培养机制

为适应士官岗位任职实用性、时效性、针对性均较强的要求,体现士官岗位逐级晋升的职业制度安排,外军士官普遍采取“分类逐级”的教育与晋升相结合的培养机制。外军高技能士官在这种分类明确、逐级递进的培养机制下,虽然更多地强调依据其专业技术内涵与等级的特点进行不同课程、方法、学制等培训,但也同样获得了更加明确的培养方向,以及更具激励性的教育动力。

所谓“分类培训”,就是坚持技指分训,把士官分为指挥类士官和专业技术类士官两大类分别施训。这种分训方式以培养士官某一专业的特定能力为核心根基,以复合型知识能力为补充,符合士官的任职需要,针对性强、节约教育资源与时间。

所谓“逐级培训”,就是按照士官军衔级别的不同逐级递进,分别施训。美军把士官分成从下士到一级军士长共6个等级,在“逢晋必训,训晋合一”的原则下,相应地士官培训也分为5个层次,并统一规定了每一级士官要达到的职业技术等级标准,并把士官学校也相应地划分成等级,不同等级学校培训不同等级士官,受训合格后予以职级兑现。显然,高技能士官的专业培训与晋升相结合,将更大程度上激发其学习热情。

二、优质的士官队伍与健全的教育平台,是外军高技能士官培养的核心基础

士官队伍与教育平台是培养过程的受教方与施教方,其质量优劣对人才培养具有硬件上的基础性作用。外军将高技能士官定位在中高级别士官,坚持吸纳良好的士官生源,以及健全的军队士官院校教育系统,与日益丰富的其他教育资源,构成了外军高技能士官培养的核心基础。

(一)高技能士官的中高级定位,与良好的士官生源

外军普遍将以初中为起点的初级士官培训纳入中等教育,培养的是技能型人才;而以高中为起点的短训则纳入高中后无学历培训,其人才类型是“技术应用性专门人才”;高级士官所接受的教育属高等职业教育,其人才类型属于“高等技术应用性专门人才”。可见,外军高技能士官的主要培养对象是中高级士官。在美军,将中级军士培训的专业能力培养定位为“具备组织实施本单位有关科目的单兵与集体训练能力”;高级军士培训的专业能力培养定位为“能够领导排级分队实施战斗,能够组织实施低一级领导技能科目、共同科目、特定军事专业科目的训练”。显然,外军高技能士官不仅需要掌握一门高技能,而且中高级的定位要求还应具备一定的技能施训与团队领导能力。

外军普遍认为要建立一支职业化、高素质的士官队伍,必须从士官源头上把好质量关。从士官招收上看,无论是从地方招收,还是从士兵招收,各国由于普遍具备良好的国民教育基础以及明确严格的招收条件,因此士官生源质量具有可靠保证,甚至有些高技能士官生源还具有一定与军事专业相关的技术专长,并取得过国家军队共同认可的专业技术等级证书。在德国,军队的一些高技术勤务部门就直接从地方专业学校毕业生和有专长的从业人员中录用高技能士官。

军队士官院校培养为主,不断引进其他教育资源。美、英、法等国普遍建立了以士官院校为主导,训练中心和教导队等为辅助的专业齐全、分布广泛的士官教育机构体系。这就使得所有专业都在正规士官院校进行设置,所有应该受训的士官也都能得到士官院校的正规培训。可见,西方发达国家军队雄厚完备的士官教育体制为其高技能士官培养提供了良好的环境,其高技能士官的针对性培养也主要是依赖各军种所属各类兵种士官专业学校进行的。

由于美英德法等国家军队正规士官院校系统健全,教学设置好,自主性强,师资力量强,管理规范严格,办学经验丰富,因此培养的士官素质普遍较高。在日本,虽然没有专门的士官学校,但是其士官培养依托各军兵种学校和教导队,所设专业基本覆盖军种所有兵种专业,也构成了其特有的士官培训体系,高技能士官的培养也基本能在军队内部获得解决。俄国士官培训由于没有专门的正规院校施训,因此其士官素质与其他四国相比逊色得多,高技能士官培训体系也正在摸索之中。

(二)通过引进个人自修、远程教育、就读地方大学等教育资源提高士官文化技术水平

在个人自修方面,除少数国家军队如俄军对士官采取集训方式外,美、英、法、日等国军队均依靠类似计划书式的形式指导士官自修,并设有军种函授教育与继续教育系统,如美陆军各项培养计划就包括有:中学补修计划、军人职业补习学校、陆军学位计划、大学学位计划、业务学术技能训练计划、军队经历转换学分计划、大学学分独立学习与考试计划、民用职业技能认可计划等。在远程教育方面,美军通过网络信息技术开设远程学习计划、网络课堂、数字图书馆、网上大学等鼓励广大士官加强文化技术学习。就读地方大学方面,美军积极利用社会教育资源培养人才,每年都有一批优秀的士官获批准就读地方大学,学习与部队相关的专业和技术课程,攻读单科证书和美国劳工部认可的专业技能证书,以更好地满足技术含量越来越高精尖的工作需要。

三、明细的培养目标与实用的培养内容,是外军高技能士官培养的重要关键

培养目标与培养内容是在一定的培养理念、机制、教育主客体等基本条件下的具体体现与实践展开。外军高技能士官培养中,坚持军兵种各专业分类下精细的技能等级培养目标,以及军事基础、专业技能与实践锻炼相结合的实用培养内容成为其培养过程的重要关键。

军兵种各专业分类下精细的技能等级培养目标。由于外军士官始终是紧紧围绕满足即将任职的具体岗位需要进行培训的,因此其专业培训目标都比较明确、精细。外军对高技能士官总的培养目标大体是一致的,即将其培养成专业技术的能手、管理带兵的骨干、分队作战训练的指挥,提升军官潜能的助手,对其能力素质要求也主要包括专业技术、思想精神、带兵管理和组训、身体与心理素质教育等主要方面。

对专业技术素质的培养,除在内涵上具有高新技术本身的要求之外,还普遍实行专业分类管理,即对不同军种兵种、不同岗位、不同等级士官的专业技术素质进行细化,提出不同的具体培养目标要求,对应划分成不同的专业技能素质等级,以此作为管理和培训的依据。在美军,每个军职专业都要根据专业技术的复杂程度,划分1-5个技能等级的素质标准,同时为了使技能等级具有可操作性,又规定了各自不同的具体衡量标准,严格执行。这种目标明细、要求严格、等级分明、标准具体、操作性强的培养设置,非常有利于增强培训的针对性、考核的客观性,有利于培养效果的展现与评估。

此外,对专业技术素质的培养,随着高新技术的出现,外军非常重视着眼未来战争发展的需要而改变相应的培养目标。自海湾战争以后,随着信息化战争研究和实践的不断深入,外军普遍重视将通信、情报、控制自动化、无人机等先进技术和应用方面的专业要求纳入士官教育培训系统,从培养目标上加强引导。

军事基础、专业技能与实践锻炼相结合的实用培养内容。尽管外军士官的培养普遍分为指挥士官与技术士官,但培训内容却都包含有军事基础知识、专业技能知识与和技能实践三个主要方面。对高技能士官而言,由于其专业技术内容更加复杂、技能等级偏多偏高,因此在此基础上学制会更长一些、具体内容更全面深入一些,要求更高一些。

在军事基础教育上,外军非常强调任何类型、级别的士官都首先是一名军人,因此在培养中十分重视军事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基本素质教育,不仅内容全面,而且具有军种特色,考核也非常严格。在美军,任一军兵种士官军事基础素质教育的目标基本要包括:熟悉本兵种基本知识,并了解诸军兵种知识,具有军事指挥、军事管理、电子技术和防护技能等方面的常识,以及一些当代国际、国家的军事事务等方面的知识;熟练掌握本岗位新型武器装备的构造、原理和使用、维修的方法,学会指挥现代化条件下小分队作战和管理的技艺等。

在专业技能教育上,由于外军士官的培养内容非常强调与部队的实际应用相一致,因此要求各种士官应当在较短时间内,学习并掌握某一专业领域的武器和军事技术装备的组装、维修保养、实际操作、排除故障等技能,并要求士官除掌握本专业外,还要分阶段掌握1-2个相近专业,不仅要精通技术,还要懂得组织班组训练的教学法。在德国,海军士官的培训只用6-9个月,学制短,专业化程度高,培训内容着重强调要学会一种武器或仪器的使用、操作和维修。在法国,空军士官飞行员的地面训练内容除了飞行动力学、飞机构造、电气、军械、仪表、领航、飞机性能、航空规则等,主要就是能够在CAP-10飞机上进行适应性飞行训练。

在实践锻炼上,由于士官属于操作层面的应用型技术人才,因此外军非常重视士官解决实际问题和实际动手能力的培养,培养内容强调实践锻炼是外军士官教学的重要特点。因此,外军士官教学计划中实践性教学所占比重较高,注重对士官的技能培养。在法国尼姆空军士官学校,技术军士的训练中理论课学时占40%,实习课占60%。同时,为了提高训练效果、节省时间与费用,外军士官训练通常在专业教室、各类装备教练场、练习场进行,并利用制式器材和模拟训练器材进行实际作业,在接近实战的条件下进行演练。

四、结语

外军的高技能士官培养是在其较为成熟的士官培养体制下运行的,高技能士官培养的特殊性仅在于其专业技术内涵的高精尖化以及对应技能层次的高级化。借鉴外军高技能士官人才培养成功之处,对于促进我军士官人才队伍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伏小涛.外军士官队伍建设的主要特点及启示[J].华章,2007,(11).

[2]田益友,顾伟.外军院校士官教育对我军院校士官教育的启示.世纪桥,20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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