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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工作总结8篇

时间:2023-03-10 14:51:24

法官工作总结

法官工作总结篇1

法官个人工作总结

2017年至2018年本人在立案庭负责立案、保全、调解等工作,协助立案庭庭长对立案大庭的整体工作进行管理,同时与各业务庭做好有效的协调。立案庭是法院的服务窗口,本院虽是基层法院但历年受理的案件多,类型复杂,如何把好第一道关,更好的为审判部门服务是立案工作的主要任务。立案工作涉及的法律知识比较广泛,面对当事人的不同诉求要及时、正确地给予业务上的指导。

2018年6月份通过员额考试,调至速裁庭任法官职务审理民事案件,接触的案件类型比较多样,包括婚姻家事纠纷、借款合同、买卖合同等合同类纠纷及部分侵权类纠纷,自2018年7月至12月共审理案件249件。

后于2019年4月份转至民二庭,暂任民二庭负责人,2019年共审理案件237件,在民二庭审理的案件大多数法律关系多样、案情错综复杂,比如房屋买卖合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排除妨碍等,很多案件涉及当事人的切身利害关系,关乎当事人的根本生活保障。很多案件经过两级法院数次审理仍未达到让当事人信服的效果,在处理这样案件时,不仅要查清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还要查明当事人纠纷的症结,对症下药才能彻底解决问题。自员额以后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深刻体会到了审判工作的不易和价值,是在工作中磨练了自己的意志,锻炼了自己的能力,

本人曾于2014年11月8日参加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司法局共同举办的论文比赛,并获得市第二届法律职业共同体论坛三等奖;于2017年4月获得市法学会颁发的2016年度全市优秀法学法律工作者荣誉称号;并获得2017年、2018年县人民政府颁发的优秀公务员称号。

法官工作总结篇2

法官个人工作总结

2017年至2018年本人在立案庭负责立案、保全、调解等工作,协助立案庭庭长对立案大庭的整体工作进行管理,同时与各业务庭做好有效的协调。立案庭是法院的服务窗口,本院虽是基层法院但历年受理的案件多,类型复杂,如何把好第一道关,更好的为审判部门服务是立案工作的主要任务。立案工作涉及的法律知识比较广泛,面对当事人的不同诉求要及时、正确地给予业务上的指导。

2018年6月份通过员额考试,调至速裁庭任法官职务审理民事案件,接触的案件类型比较多样,包括婚姻家事纠纷、借款合同、买卖合同等合同类纠纷及部分侵权类纠纷,自2018年7月至12月共审理案件249件。

后于2019年4月份转至民二庭,暂任民二庭负责人,2019年共审理案件237件,在民二庭审理的案件大多数法律关系多样、案情错综复杂,比如房屋买卖合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排除妨碍等,很多案件涉及当事人的切身利害关系,关乎当事人的根本生活保障。很多案件经过两级法院数次审理仍未达到让当事人信服的效果,在处理这样案件时,不仅要查清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还要查明当事人纠纷的症结,对症下药才能彻底解决问题。自员额以后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深刻体会到了审判工作的不易和价值,是在工作中磨练了自己的意志,锻炼了自己的能力,

本人曾于2014年11月8日参加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司法局共同举办的论文比赛,并获得市第二届法律职业共同体论坛三等奖;于2017年4月获得市法学会颁发的2016年度全市优秀法学法律工作者荣誉称号;并获得2017年、2018年县人民政府颁发的优秀公务员称号。

法官工作总结篇3

我在工作生活中能够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各项精神,坚决维护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严格遵守政治纪律,自觉遵守党章、党的组织原则和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坚决贯彻执行宪法法律,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时刻加强政治修养和党性锻炼,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严格以一名共产党员的标准要求自己,牢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明白自己所肩负的责任。积极参加院里组织的政治理论学习,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先进人物的先进事迹,并将所学用于指导自己的工作实践。努力做到学以致用,按照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针对自身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的剖析,严格按照一名合格共产党员的标准,对照查摆自身在工作落实上的不足,从生活态度上查看对自身要求的不足,并制订了切实可行的个人整改措施,有力地指导了自己的政治学习努力方向。

二、爱岗敬业、务实工作

作为一名员额法官,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时刻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忠于职守,公正司法。努力让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推敲,做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我不因案件标的大小而有所疏忽,不因身份不同而区别对待,能设身处地的为当事人着想,杜绝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话难听等不良风气。一视同仁地秉公处理,让每起案件都经得起时间的检验和考量。我认真审理每一起案件,在庭审过程中细心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辩论,认真核实证据,查清案件事实,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找准问题的切入点,妥善处理争议焦点,对症下药,努力做到案结事了。2017年至2018年年中,我在法庭担任副庭长职务期间,主管民事审判工作,为了起好带头作用,我在工作中主动承办疑难案件,并积极探索审判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我所审理的李某与某物业服务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经调查了解得知,虽然看似只有李某一人提起诉讼,但实则整个小区近千名业主对该案都极为关注,持观望态度,等待该案审理结果确定后,再决定是否提起诉讼。在该案审理过程中,因双方积怨较深,未能调解成功,李某提出的诉讼请求达十余项,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庞杂,为妥善处理此案,我查阅了大量资料,最终作出有理有据的公正判决,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其余业主认可该案处理结果,均未提起诉讼,最终将一起极有可能发生的大规模集团诉讼案件,消灭在萌芽状态,有力维护了辖区的社会秩序稳定。我在2017年度承办民事案件件,全部予以审结。2018年在法庭承办民事案件 件,全部予以审结。我于2018年6月调至中院执行局从事内勤工作,当时正值“基本解决执行难”收官之年,为迎接专项验收检查,我承担了大量文字材料撰写工作,许多内容并无先例可循,只能自己边学边干,摸着石头过河。同时还要与他人组成合议庭办理执行案件。但我从未因工作任务繁重而叫苦叫累,总是自觉加班加点不打折扣的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从而得到了领导和同事们的认可。2019年我承办执行案件8件,全部审结。2019年4月,我调至民一庭工作,年度承办民事案件66件。此前在法庭工作期间,接触的案件类型相对而言较为固定,在调至民一庭工作后,发现所接触的案件类型更趋复杂,审理难度也较大,二审案件的审理思路与一审案件相比也有较大不同。为了尽快完成角色转换,提升工作效率,我不断加强业务学习,在增强业务素质上下功夫。在审判工作中,注重加强新的法律知识和相关知识的学习。在工作之余和节假日时间,能够自觉学习,不断提高驾驭整体工作的能力。在具体的学习过程中,始终坚持挤时间学习,做到常看、常思、常问、常做,不断巩固学习的效果。同时坚持文化知识学习,在增强文化素质上下功夫。积极利用业余时间,通过网络、书报等多种渠道拓宽知识面,不断提高个人综合能力。能够以正确积极的态度应对新的领域、业务所带来的新的挑战,努力刻苦钻研,利用一切机会拓展和丰富个人知识涉猎范围,使自身的工作能力得到进一步提高。

三、做到严格自律、勤政廉洁

严格遵守各项工作纪律,做到不迟到早退,不脱岗。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自觉加强思想道德修养,遵守党的各项纪律,严格执行上级法院的各项禁令,廉洁奉公,遵章守纪、依法办事,始终保持清正廉洁的作风。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把重点放在严谨、细致、扎实、求真上,养成奉公守法廉洁自律的作风,无违纪违法行为。

法官工作总结篇4

2017年7至2017年12月,辅助主审法官审结案件299 件,起草包括管辖权异议裁定书在内的各类裁判文书120余份。对于本团队承办的每一起案件,从管辖、庭前调解、证据交换、起草文书、校对文书、判后答疑、判后退费等后续事宜各个环节都认真对待,做到精益求精,为承办法官审理案件奠定基础、提供有力帮助。

2018年,辅助主审法官审结案件652 件,起草包括管辖权异议裁定书在内的各类裁判文书540余份。对于本团队承办的每一起案件,从管辖、庭前调解、证据交换、起草文书、校对文书、判后答疑、判后退费等后续事宜各个环节都认真对待,做到精益求精,为承办法官审理案件奠定基础、提供有力帮助。

2019年,辅助主审法官审结案件869件,起草包括管辖权异议裁定书在内的各类裁判文书760余份。对于本团队承办的每一起案件,从管辖、庭前调解、证据交换、起草文书、校对文书、判后答疑、判后退费等后续事宜各个环节都认真对待,做到精益求精,为承办法官审理案件奠定基础、提供有力帮助。参加营商环境测评工作小组,参与了全市法院环境资源审判相关调研工作。

法官工作总结篇5

中图分类号:DF 83 文献标识码:A

一、检察官专业素质基本情况

根据调查统计,目前,江西省赣州地区检察院有1个市院和18个基层检察院组成。从检察人员的组成来看,全地区检察人员共903人,其中,检察官683人,占75.6%。具体来说,赣州市检察院有检察人员106人,其中,检察官79人,占74.5%;18个基层院有检察人员797人,其中,检察官604人,占检察人员总数的75.8%。

从文化结构看,在全市683名检察官中,第一学历为本科的有59人,占检察官总数的8.6%。在职研究生19人,占检察官总数的2.8%;大学本科464人,占检察官总数的67.9%;大学专科145人,占检察官总数的21.2%;具有检察专业证书的45人,占检察官总数的6.6%;中专10人,占检察官总数的1.5%。

从法律职务看,检察长19人,占检察官总数的2.8%;副检察长67人,占检察官总数的9.8%;检察委员会委员84人, 占检察官总数的12.3%;检察员472人,占检察官总数的69.1%;助理检察员41人,占检察官总数的6%。

从法律专业结构看,第一学历为法律本科的有46人,占检察官总数的6.7%。在职法律专业研究生19人,占检察官总数的2.8%;本科法律专业395人,占检察官总数的57.8%,本科非法律专业69人,占检察官总数的10.1%;大专(检察专业证书)法律专业143人,占检察官总数的20.9%,大专非法律专业47人,占检察官总数的6.9%。

从来源渠道看,在683名检察官中,干部81人,占检察官总数的11.9%;社会招干、招聘91人,占检察官总数的13.3%;大中专毕业分配193人,占检察官总数的28.3%;党政机关及其他单位调入308人, 占检察官总数的45.1%;其他10人,占检察官总数的1.5%

从年龄结构看,在683名检察官中,30岁以下的检察官23人(没有26岁以下的),占检察官总数的3.4%;31-40岁的225人,占检察官总数的32.9%;41-50岁的233人,占检察官总数的34.1%;51-60岁202人,占检察官总数的29.6%。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薛晓卫,黄亚珍:检察官专业素质实证研究从配置情况看,全市检察机关有422名检察官配置在业务部门,占检察官总数的62%;有110名检察官配置在领导岗位,占检察官总数的16%;有151名检察官配置在综合部门,占检察官总数的22%。

二、检察官专业素质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上述调查统计数据情况看,目前,赣州全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专业素质还存在一些问题,突出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文化素养起点偏低在我国《检察官法》实施以前,检察官的来源渠道主要有军队转业安置、单位间干部调配、社会招干、大中专毕业分配以及凭借各种关系安置的领导干部的家属、亲戚、朋友。从该市检察官来源渠道看,干部、社会招干、招聘、党政机关及其他单位调入共480人,占检察官总数的70.3%。由于检察官职业门槛过低,人员来源复杂,必然造成检察官队伍文化素质起点偏低的结果。

(二)专业程度参差不齐

法律是一门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从事法律职业的人需要掌握专门的法律知识,经过专门的法律训练。检察官承担着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确保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职责,应当具备较高的专业素质。从该市检察官法律专业结构看,第一学历为法律本科的有46人,占检察官总数的6.7%。这部分检察官受过正规法律教育,法律理论较深,多数专业程度较高。但是,从检察业务实践来看,有的检察官法律理论基础好,但是缺乏实践经验,办案中存在机械、易简单照搬法律条文的问题。而81名干部虽然没有受过正规的法律教育,法律专业程度不深,但是政治素质高,工作责任心强,在实践中边学边干,绝大多数已成为业务骨干。有相当一批法律中专毕业的检察官(江西省司法/政法学校毕业142人),虽然只受过2年的法律教育,通过在职学习后,法律理论水平得到了提升,这批检察官已成为检察官队伍的主力军。

(三)专业人才短缺

随着加入WTO及改革开放的不断扩大,新时期的检察官所面对的是国际上的司法惯例、新领域犯罪及新罪名、高智商的犯罪等许多新问题,因此需要一批全面掌握法律和综合专业知识的检察官。但是,由于诸多因素的限制,检察队伍中经过正规、系统学习法律专业知识的检察官却很少,而具有检察和综合专业知识的检察官更是凤毛麟角。

(四)检察官的配置欠合理

主要表现:一是综合部门检察官配置偏多。全市检察机关有151名检察官配置在综合部门,占检察官总数的22.1%。如全市检察机关办公室部门有121人,其中有60名检察官。二是办案一线检察官配置不足。全市检察机关反贪部门157人中有112名检察官,其中,赣州市院反贪局15名,18个基层院反贪局平均只有5名检察官,少的只有3到4名。三是资深或骨干检察官因职务晋升离开主要业务部门,造成主要业务部门和办案一线检察官短缺。如赣州市院公诉处,近几年来先后有6名优秀检察官因职务晋升离开,新进人员有的没有办案资格,有的业务素质有待提高,造成办案人手不足。

(五)检察官、书记员比例“失调”

赣州市院现有检察员71人、助理检察员8人,而书记员只有3人,成倒金字塔型。检察官、书记员比例的失调,使检察官不得不做书记员的工作,从而造成了责、权、利不明确,妨碍了检察官素质的提高,也直接导致了办案效率低下。

(六)检察官存在“断层”隐患

从该市检察官年龄结构看,在683名检察官中,30岁以下的检察官只有23人,占检察官总数的3.4%。随着检察官年龄结构的老化以及高素质人才的难以引进,必然出现断层问题,将严重影响检察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影响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

三、影响检察官专业素质之诸因素

从调查中我们发现,影响检察官专业素质的因素较多,但主要因素如下:

(一)人才流失,影响了检察官专业素质的提高

由于检察机关和检察官的物质保障基本上受制于地方,这不仅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检察权的独立行使,同时,也成为导致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检察官待遇较低、职级晋升较慢的原因,进而导致检察官人才的流失。2000年以来,该市先后有20多名检察官离开了检察机关。大多数是年青、优秀、学历较高的业务骨干,其中有5名法律硕士研究生,3名在读法律硕士研究生。如全南县检察院,由于地处偏远山区,当地经济相对不发达,却与发达的地区相连,受各种思想的影响,该院培养的4名法律硕士研究生都相继调离了检察机关。

(二)机制缺陷,掣肘了检察官专业素质的提高

一是进人机制不科学。在进人机制上,人员补充渠道单一,进检察院必须通过国家公务员考试,按照招录公务员的方法和标准进行,而不是专门的检察官考试。检察机关没有相应的自,从而使一些检察工作急需专业的院校毕业生因某一方面的原因而无法进入检察院。同时,由于受编制的限制,也使得专业结构的更新受到一定的制约,高素质的人才较难引进。特别是边远山区自然条件艰苦,部分高等院校毕业生不愿意去工作,无法满足检察机关对人才的需求,导致检察官队伍存在“断层”隐患。二是出口机制不畅通。由于检察机关的人、财、物受制于地方,一些文化素养低、不能胜任检察工作的人员无法清理出检察队伍,影响了检察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

(三)专业技能考核评价体系不健全,制约了检察官专业素质的提高

检察官专业技能是指检察官从事检察工作的专业知识、专业技术、专业水平和专业能力。检察官是一种技术含量很高的职业,客观上要求具有较高的专业技能。但是,如何来评价检察官专业技能?以什么标准来衡量检察官专业技能的高低?“多年来,对检察官的考核一直延用的是行政人员的标准和考评机制,没有形成一套统一的、完整的、科学的、有权威的标准。”[1]

(四)管理模式行政化现象突出,阻碍了检察官专业化进程

“检察官是依法行使检察权的司法官员,检察官的性质决定了对检察官的管理模式既不同于行使行政权的行政官员,也应有别于依法行使审判权的法官。”[2]检察官的性质决定了检察官管理应当更多地注重法律职业的特点和要求,但目前检察官管理模式行政化现象十分明显。尽管《检察官法》早已在1995年颁布,但检察官仍被视为普通的公务员,列入行政编制,参照公务员管理。长期以来,检察官的录用、任职、提升等完全采取与政府官员同样的人事管理制度,检察官的人事管理权限都在地方党委组织人事部门,检察官进出口渠道难以畅通,这就必然影响检察官队伍的整体素质。

四、提高检察官专业素质之路径

“法治社会是建立在法律至上观念、法律权威的信仰之上的,没有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和专业化,没有专业知识和不经过专业培训就可以从事法律职业,就不能保证法律的严谨性,法律的权威就无法体现。”[3]因此,要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的作用,就必须提高检察官之专业素质。

(一)规范检察官职业化标准

“我国检察官担负的职责较为广泛,这一点决定了检察官素质和身份的多样性。在进行侦查活动时,他们是侦查员;在决定和提起公诉时,他们是国家的公诉人。在进行诉讼监督时,他们就是法律监督者。但是,根本的一条,监督别人的人,应该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道德水准、科学修养和法律水平,这是对检察官实行更为严格的任职资格的根据。”[4]因此,笔者认为,检察官职业化的标准是:精通法律,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良好的法律意识,较高的法律水平,能以全面的法律知识和具有时代性的执法理念,履行职责;有高超的司法技能,胜任的司法能力,敏捷的把握全局和分析、解决具体问题的能力,以丰富的社会经验保证对各类案件有正确认知,以较强的思辨能力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问题作出正确判断;有崇高的职业道德和良好的政治品质,自觉遵守实体法和程序法,以服从法律与公正为天职。

(二)严格检察官职业准入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指出:“要按照《检察官法》的要求,大力优化队伍结构,严格检察官的准入条件,严格执行公开招考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根据以上的要求,一要严格把住进口关。按照新修改后的《检察官法》,从进人机制上确保具备较高法律专业水平或具备较高文化素质的人员补充到检察队伍中来,并招录一些已经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高素质复合型人才,提升检察机关的整体学历层次。近几年来,赣州市检察机关通过公开招考录用了63名大学本科生,提高了检察官的整体素质。二要积极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关心、培养、爱护人才,从而使各种人才进得来,留得住。三要实行检察官遴选制度。上级检察院出现检察官职位空缺时,面向下级检察院,从具备任职资格的检察官中择优选拔,拓展补充人才的渠道。赣州市院做了尝试,面向全市遴选了一批优秀检察官充实到主要业务部门。实践证明,建立上级检察院检察官从下级检察院选拔的制度,有利于优秀检察官脱颖而出,从而有利于激发检察官的进取精神。

(三)保持出口畅通

一是建立辞退、清退制度。出口不畅,容易造成干好干坏一个样的局面,也不利于充分、有效地调动检察官的工作积极性。因此,要在地方党委和组织、人事部门的支持下,建立检察官的辞退、清退制度,对检察机关内部少数不符合《检察官法》规定的条件、不适应检察工作要求的检察官,及时进行清理、分流。二是完善检察官提前退养和提前退休制度。让一部分年龄偏大、学历偏低、身体不太好的检察官提前离开工作岗位,腾出编制,用于招录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生或检察机关急需专业本科以上毕业的人员,从而形成良性的循环,逐步实现改善和优化检察队伍的年龄结构、知识结构和专业结构的目的,避免“断层”问题。

(四)健全检察官职业保障机制

“法律职业化离不开职业保障制度。司法的独立与公正需要决定了这种职业保障对司法官尤为重要。”[5]对检察官的职业保障,世界各国都较为重视。在法国、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对于检察官职务的免除,规定了相当严格的法律标准和法律程序。如日本,检察官因身心障碍、工作效率低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执行职务时,不能由任命者即行免官,必须由检察官资格审查委员会依法定程序审查后,才能决定是否将其免官。在物质保障方面,世界各国大都采取了高薪制。如美国检察官的薪金与律师的报酬大致相同。在日本,检察官的平均工资约高于国家公务员平均工资的40%[6]。因此,应当健全完善我国检察官的职业保障制度。一是身份保障。即为解除检察官后顾之忧,使其免受外部干扰而依法行使职权,检察官只要一经任命,便不得随意更换,不得被免职、转职或调换工作,只有依据法定条件,才能予以弹劾、撤职、调离或令其提前退休。二是物质保障。即检察官的薪金、福利待遇优于一般公务员,实行高薪制。三是法律保障。即通过立法,明确检察官的责、权、利,提高检察官的政治待遇、生活待遇、社会地位、社会保障,为检察官公正执法提供良好的外部条件。

(五)加强检察官专业培训

联合国《关于检察官作用的准则》中规定:“检察官应受过适当的教育和培训,应使其认识到其职务所涉的理想和职业道德,宪法和其他法规中有关保护嫌疑犯和受害者的规定,以及由国家法律和国际法所承认的各项人格和基本自由。”[7]一位高素质的检察官,不仅要有坚实的政治思想、高尚的职业道德、踏实的工作作风、严格的组织纪律作基础,还必须具备较高的检察专业素质,特别是法律、文化和科技素质,如果没有过硬的专业素质,就不可能正确行使好检察权,很难做到公正执法、依法办案。因此,我们必须把检察教育培训工作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采取有效措施,增强检察教育培训的系统性、针对性和实用性,按照法理精通、业务娴熟、技能过硬的专业要求,努力实现由补课式、应急性培训向系统化、规范化培训转变;由知识型教育向素质型教育转变;由单纯学历教育向培养复合型、高层次人才的教育转变,促进检察教育的正规化、科学化,提升教育培训的质量,保证检察官队伍能够不断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更好地完成法律赋予的重任。一是强化政治理论学习,提高检察官认识、分析社会问题的能力,使执法工作达到高度自觉的状态。二是深化检察职业道德教育,使检察官具有系统的伦理学知识,能自觉地用检察职业道德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三是扎扎实实抓好法律业务培训。对目前尚未达到《检察官法》规定学历的现职检察官,要进行统一的学历教育和专业培训,在规定期限内达到任职条件。对在规定期限内仍未达到任职条件的,要依照法定程序免除其检察官职务,调整工作岗位。要优化整合各种培训资源,建立健全与检察官选任相配套的检察官职业专门培训体系,完善检察官继续教育制度,逐步实现以知识型培训为主向能力型培训为主的转变,从普及性培训为主向专业化培训为主的转变,从临时性培训为主向规范化培训为主的转变。同时还要抓好司法能力的培养,通过各种有效的方法和途径,及时总结、交流实践经验和教训,不断提高执法能力。四是抓好业务尖子、专家型人才的培养,把他们作为检察官职业化建设的领头雁,以此带动全体检察官的职业化建设工作。

(六)实行分类管理

我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了检察员、助理检察员和书记员等法律职务,《检察官法》规定了检察官等级、任职条件、权利义务、任免、考核、奖惩和任职保障。但是,长期以来,这些职务、等级与检察人员的权、责、利并没有完全挂钩。现行的检察人员管理制度不仅混淆了专业检察人员与一般公务员的区别,而且用管理公务员的办法来管理检察官。这种单一模式的管理体制,行政色彩浓厚,不符合检察官的养成规律,容易助长官本位思想,不利于检察队伍的专业化建设。具体而言,可以将检察机关的职位划分为检察官、检察事务官和检察行政人员三类职位。检察官是指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检察人员;检察事务官是指在检察活动中协助检察官履行检察职责,从事辅、事务性、技术性工作的人员;检察行政人员是指从事政工、综合、行政事务管理的职位。对不同类别的检察人员应制定不同的录用、任免、考核、晋级、奖惩等标准。赣州市院从高等院校招录了10名法律本科生作为检察事务官,充实到主要业务部门,协助检察官工作,解决了检察官、书记员比例不协调的问题,使检察官能专心办案,缓解了办案人员不足的问题。

(七)健全科学的检察官绩效考核评价体系

绩效考核是收集、分析、评价和传递有关某一个人在其工作岗位上的工作行为表现和工作结果方面的信息的过程[8]。这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依靠不同的主体,运用各种主、客观标准,对现职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工作能力、工作成绩、工作态度等进行综合评价。检察官绩效考核是一个收集检察官工作行为、方式、结果的信息并进行价值判断的过程。通常包括六个基本要素:考核目标、考核对象、考核主体、评价指标、评价标准、考核办法[9]。检察官绩效考核重点是考核检察官的专业技能,即业绩考核。业绩考核是对检察官各项工作任务的直接结果进行评价的过程,可以从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等方面进行评价。检察官绩效考核机制,是检察官选任、晋职晋级、培训、奖惩、免职和辞退的主要依据。

参考文献:

[1]杨朝华. 检察官科学选任机制研究[J]. 中国检察论坛,2005(3):14.

[2]孙谦,郭立新,胡卫列. 检察官管理制度论[C]// 张文显,信春鹰,孙谦. 司法改革报告――法律职业共同体研究.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327 .

[3]孙谦. 检察:理念、制度与改革[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172-173.

[4]张智辉,杨诚. 检察官作用与准则比较研究[M]. 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80;212 .

[5]马明林. 检察官职业化研究――以统一司法考试为基点的分析[M]// 张智辉,谢鹏程. 中国检察:第三卷.北京: 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700.

[6]苗勇,张忠浩. 试论检察官职业化建设[EB/OL]. [2006-06-14]hppt://sxsz.jcy.省略.

[7]杨宇冠,杨晓春. 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M]. 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370.

法官工作总结篇6

【关键词】 法官;心理健康;症状自评量表

Investigation and Analysis on Mental Health of Judges in Chinese Middle-level and Primary Court. Gong Xiaoling, Zhang Qinglin. Psychology School of Southwest China Normal University, Chongqing 400715, P.R.China

【Abstract】 Objective To investigate the mental health status of judges in Chinese primary and middle-level courts. Methods One hundred and fifty-four judges were tested with the Symptom Checklist 90(SCL-90). Results These judges had significantly higher scores on the scales of somatization, compulsive, depression, anxiety, hostility, paranoid ideation, and psychoticism than the norm; the differences between male and female judges, between different classes, and between judges of different kinds were not significant in all these scales. Conclusion The judges' mental health levels were obviously lower than common people and there exist certain mental problems and symptoms.

【Key words】 Judge; Mental health; SCL-90

在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民众要求司法公正的呼声更加强烈,社会对司法公正的期盼持续高涨。因此,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通过公正、廉洁、文明、高效的司法活动,保障和维护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已经成为司法系统特别是人民法院的迫切要求与首要任务。人民法院的法官的心理健康水平,直接关系到法官队伍素质的建设,关系到司法公正与效率。当前,法官们承受着来自社会的更高要求和更加繁重的工作任务,他们的心理健康教状况如何呢?为了解基层法官心理健康的具体状况,本研究采用症状自评量表(Symptom Checklist 90,SCL-90)[1],对法官进行了测试分析,旨在为法院系统进行法官的心理健康教育以及有针对性的心理咨询提供参考。

1 对象与方法

1.1 研究对象 四川省部分中、基层法院实际从事审判业务工作的154名法官,男性105人,女性49人。从事刑事审判的法官38人,民事审判法官119人;大学本科105人,大专49人;高级法官12人,一级法官33人,二级35人,三级58人,四级以下19人。

1.2 研究方法 采用症状自评量表(SCL-90),征得受测单位及个人同意后,由研究者本人对上述中基层法院的法官进行团体测试,给予统一指导语,无记名答卷,答完后立即回收答题卡。症状按严重程度分为1~5级进行评分,主要统计指标是该量表的各因子得分、总分及总均分。

1.3 数据处理 数据用SPSS 11.0统计软件包处理。

2 结 果

2.1 SCL-90评定结果与常模的比较 将本研究法官样本SCL-90各因子得分与SCL-90常模[2]进行比较, t检验的结果表明(见表1),法官的躯体化、强迫症状、忧郁、焦虑、敌对、偏执、精神病性因子得分均显著高于常模,差异达到非常显著的水平(P<0.001);恐怖因子分高于常模,但差异没有达到显著水平(P>0.05)。法官SCL-90人际因子分低于常模,但不具有显著性(P>0.05)。从表1可以看出,法官SCL-90总分和总均分均显著高于常模,差异性非常显著(P<0.001),说明法官样本的心理健康状况总的来说低于一般人群的常模。

2.2 SCL-90评定结果的性别、等级与类别的比较 男性法官和女性法官SCL-90各因子得分、总分和总均分差异均不显著(P>0.05);不同等级的法官,即一、二、三、四、五级法官以及高级法官的各因子分、总分和总均分差异均不具有显著性(P>0.05);不同类别的法官,即刑事法官和民事法官SCL-90各因子分、总分和总均分差异亦均未达到显著水平(P>0.05)。

2.3 SCL-90评定结果的不同学历比较 将法官的文化程度分为大专组和本科组(研究生只有3人,在统计时作为缺失值处理)进行比较,从表2的结果看,不同学历的法官SCL-90敌对因子分,方差检验的结果P=0.059,这个结果非常接近0.05,可以近似地认为具有显著差异;其余各因子分、总分和总均分差异没有显著性(P>0.05)。

2.4 SCL-90评定结果的工作年限比较 将法官样本的工作年限按10年以下、10~19年、20~29年和30年以上分组进行组间比较,结果表明,强迫症状、忧郁、焦虑、敌对性、精神病性因子分、总分和总均分差异显著(P<0.05),其中,敌对因子得分差异极其显著(P<0.01),强迫症状和精神病性因子分别为P=0.011和P=0.012,也认为是差异极其显著。SCL-90其余各因子分未出现显著性差异,见表3。

进一步作出各因子得分的分布折线图,如图1所示。总的来看,不同工作年限的法官各因子得分的变化趋势比较一致,工作10年以下的法官各因子得分变化趋势略有不同(随后单独分析)。在各因子中,法官的强迫因子得分最高,而恐怖因子得分则相对最低。引人注目的是,工作年限在10年左右的法官各因子得分,工作年限为33~35年的法官各因子得分,呈现出明显的高峰;工作年限在26、27年的法官,各因子得分也相对较高。见图1,图2。

工作年限在10年以下的法官各因子得分的分布折线图如图2所示。显而易见,工作10年的法官各因子得分均为最高,呈现明显的峰值。值得注意的是,工作6年的法官躯体因子得分相对较高,从而其分布折线明显有异于其他各因子。

2.5 SCL-90评定结果的婚姻状况比较 将法官婚姻状况分为两种,即已婚和未婚(包括离异和丧偶),进行组间比较的结果表明(见表4),已婚法官和未婚法官的敌对性因子得分(P=0.059)以及偏执因子得分(P=0.056)接近0.05,可以近似地认为差异是显著的。

3 讨 论

本研究结果表明,中基层法官的心理健康状况明显不如普通人群,存在着相当程度的心理问题和症状,主要表现在躯体化、强迫症状、忧郁、焦虑、敌对、偏执、精神病性等方面。研究结果提示,法官的身体状况欠佳,有明显的身体不适感,感到苦闷、悲观、失望,生活的兴趣和热情减退,精神高度紧张,甚至坐立不安,神经过敏,敌对性强,好猜疑等等,总而言之,多表现为情绪问题以及思维、行为方面的问题。这可能与社会对法官过高的期望、沉重的工作压力、紧张的工作氛围以及相对比较差的工作和生活条件等因素有关。

尤其值得关注的是,工作10年左右的法官以及工作了25年以上的法官,他们的SCL-90各因子分明显地偏高,说明这两部分法官的心理问题更加突出(这一结果与有关司法部门的调查结果比较一致)。分析原因,对于工作10年左右的法官来说,他们的年龄大致在30~35岁之间,经历了10年工作与生活的磨砺,工作中,积累了比较丰富的经验,具备了比较熟练的业务技能,正是审判工作的中坚力量,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骨干作用,工作压力较大;在生活中,他们大都成家立业为人父母,担负着家庭的重担。这个阶段的法官们在繁重的工作与沉重的生活负担双重压力之下,出现心理问题及症状是完全可能的,因此,他们需要得到更多的来自组织的、来自社会各方面的关心、理解和支持。工作了25年以上的法官们,在经历了漫长的工作历程之后,大多数接近或者已过知天命的年龄,一方面从生理角度看,身体较以前更有可能受到疾病的困扰,另一方面,职级、待遇以及面临退休、子女安排等,是这部分法官考虑较多的问题。这些问题如果不能得到较好的解决,必然会增加困扰,导致心理问题及症状反应。

本研究抽取的样本是我国西部地区四川省的部分中基层法院的现任法官。法官作为一个特殊的职业群体,不可能脱离社会而孤立存在,必然受到社会发展和经济发展的影响,因此,对法官心理健康状况的分析同样也不能脱离西部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状况。本研究的样本数不大,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但是,数据分析结果非常清楚地反映出的法官心理问题和症状不容忽视。作为研究者,我们希望今后进一步开展相关研究,为法院系统加强法官管理、完善法官队伍建设提供心理学的依据和建议。

4 参考文献

[1]汪向东,王希林,马弘,编著.心理卫生评定量表手册.第2版.北京:中国心理卫生杂志社,1999:31-35

[2]金华,吴文源,张明园.中国正常人SCL-90评定结果的初步分析.中国神经精神疾病杂志,1986,12(5):260

法官工作总结篇7

同志们:

对市中级法院法官、市检察院检察官开展履职评议,是市人大常委会今年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做好这项工作,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进行了专题研究,讨论通过了履职评议工作方案,并对做好履职评议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委、室和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做了大量的前期准备工作,为评议工作的顺利开展打下了坚实基础。今天,我们召开动员大会,目的是对这项工作进行具体部署,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目标、落实责任。下面,我就如何做好本次履职评议工作讲三点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履职评议的重要意义

开展法官、检察官履职评议是新形势下人大为依法加强司法监督、健全监督机制、拓展监督途径所进行的积极探索和有益尝试,目的就是通过履职评议进一步增强法官、检察官的责任意识和使命意识,进一步推进司法公正、司法公开、司法公信,维护司法权威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要从以下几方面进一步深化认识:

首先,开展法官、检察官履职评议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强法治建设的需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次在党的文件中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观点,实现了从“国家管理”、“社会管理”向“国家治理”、“社会治理”转变的重大突破。全会提出要“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对司法体制改革作出了总体部署,着力强调了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在多次讲话中深刻阐述了法治建设的一系列重大问题,特别是提出要“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重点解决好损害群众权益的突出问题”等要求,顺应了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关切和期待,充分诠释了法官、检察官履职行为在我国法治建设中的重要地位与作用。我们开展法官、检察官履职评议活动,既能为司法体制改革部署的落实搭建平台、创新抓手,更能推动我市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切实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对法治中国建设的要求和部署上来,进一步发挥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切实推进我市依法治市进程。

其次,开展法官、检察官履职评议是加强人大司法监督工作,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的需要。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地方组织法、监督法以及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进一步用法律形式确定了法院、检察院及法官、检察官接受人大法律监督与工作监督的义务。长期以来,通过法院、检察院每年向人代会报告工作的方式,人大及广大人民群众、社会各界对法院、检察院工作有了整体性了解。但相比之下,人大对法官、检察官的监督工作还较为薄弱。在此背景下,我省台州、杭州、衢州等地人大相继开展了法官、检察官履职评议工作,通过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法官或检察官,对其履职情况进行评议,以深化、细化、延伸人大司法监督。尤其是台州已经实现了常态化,该做法得到了省委夏宝龙书记的充分肯定,在去年省人大主任读书会上要求各地予以借鉴。实践证明,开展法官、检察官履职评议是人大加强司法监督工作的一个具体载体,体现了人大司法监督在闭会期间的延续和拓展。通过开展法官、检察官履职评议,可以把权力机关的监督、人大代表的监督与人民群众的监督有机结合起来,把人大的法律监督、工作监督与对人的监督统筹兼顾起来,使人大司法监督工作的渠道更加畅通、机制更加健全、内容更加丰富、形式更加多样,有力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

再次,开展法官、检察官履职评议是加强“两官”队伍建设,促进公正司法的需要。目前,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法官、检察官分别有102名、88名,近年来,在案多人少的情况下,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依法履职,在保障社会经济秩序和民主法治秩序、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司法公正等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发挥了很好的职能作用,得到了市人大代表以及广大人民群众、社会各界的充分肯定。实践证明, 市中级法院法官、市检察院检察官队伍是一支政治坚定、作风优良、业务精湛、纪律严明的队伍。但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面对新的形势和任务,这两支队伍建设中还存在着一些不适应、不符合的问题,在司法理念、司法水平、司法效果等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当前,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按照市委统一部署,正在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开展好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要调动领导干部和广大群众两个积极性,打牢学习教育和查摆问题两个基础,抓住整改落实和建章立制两个关键。因为,只有坚持问题导向,立足本单位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严格的具体要求,才能让问题解决比较彻底。我们开展法官、检察官履职评议,既是为了肯定成绩,继续支持法院、检察院依法行使职权,也是为了推进法官、检察官队伍更好地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及时解决突出问题,加强建章立制,促进我市审判和检察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

二、坚持原则,有力确保履职评议的正确方向

开展履职评议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在长期工作实践中创造的一种行之有效的监督方法,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责的具体体现。我市对法官、检察官开展履职评议尚属首次,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履职评议的目的不是“挑刺”,也不是“找茬”,而是通过履职评议这种监督形式,推动、促进法、检“两院”依法履职。要达到这一预期目的,我们必须全面准确地贯彻履职评议工作的指导思想,确保履职评议顺利进行。

一是要坚持党的领导。

坚持党的领导是履职评议工作得以顺利开展并取得切实成效的重要保证。我市法官、检察官履职评议工作,是报市委同意,并经市六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该项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也必须在市委的领导下进行。我们要紧紧依靠市委的领导和支持,对评议中涉及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市委汇报,听取市委的指示。市人大常委会党组要加强领导、协调各方,积极、稳妥地推进履职评议工作。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党组要切实负起领导责任,广泛动员、统一思想、落实责任,以保证履职评议工作的正确方向。

二是要坚持依法评议。

无论是人大的评议工作,还是审判、检察工作,都是法律性、程序性很强的工作。因此,对法官、检察官开展履职评议,评议工作领导小组及调研小组的成员首先要懂法,既要熟练掌握人大工作的法律法规,也要学习了解有关审判、检察工作的法律知识,严格按规定程序办事,这样才能从法律的角度看问题、做分析、提建议,做到监督不越权、评议不干涉。同时,我市法官、检察官履职评议工作,是通过点面结合的方式,以对6名重点评议对象开展评议为切入点,以点带面,实现对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两官”队伍履职情况的总体评议。这种评议模式,既不同于党委组织部门对干部的全面考察,又不同于法院、检察院对法官、检察官的工作考核,是我市“两官”履职评议工作的特色所在,我们在具体组织实施评议过程中一定要始终坚持、注意把握。

三是要坚持实事求是。

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以及接受重点评议的6名法官、检察官要联系工作实际,客观、准确地写好履职情况报告,实事求是地向市人大常委会汇报履职情况。评议工作调研组要围绕法院、检察院的职业特点以及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深入基层调查研究,采取走访、座谈、案卷抽查等多种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人士对评议对象的看法和意见,全面掌握相关方面的真实情况,保证调研工作的广泛性和真实性。提出的评议意见要严格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既要充分肯定评议对象的工作成绩,又要客观准确、实事求是地指出评议对象存在的问题,并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力求使评议工作更加客观公正,使评议结果让群众信服,让社会满意。

三、精心组织,努力增强履职评议的工作实效

这次履职评议涉及面广,工作量大,评议各方要按照整个履职评议活动的方法步骤和工作要求,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做好各个阶段的相关工作,努力提高履职评议的工作实效。这里,我再强调三点要求:

一要加强协调配合。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要切实把接受人大评议作为接受监督、听取意见、改进工作的一次重要契机,将这次履职评议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今年的一项重要工作,按照市人大常委会的统一部署和整个评议工作的要求,在各个方面做好充分准备,认真制订迎评方案,有条不紊地安排好迎评工作。接受重点评议的法官、检察官,要以对法律、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消除顾虑,切实增强接受履职评议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尤其是在当前法院、检察院工作任务重、办案时限要求严的情况下,要注重统筹兼顾、合理安排,正确处理好接受评议与日常工作的关系,做到评议与工作“两不误、双促进”。要发挥好新闻媒体的宣传主渠道作用,利用各种形式,加强正确引导,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扩大评议工作的社会效果。

二要认真抓好整改。履职评议是工作载体,整改提高才是目的。通过整改落实,解决存在问题,提高我市法官、检察官素质,提升其形象,才是我们开展履职评议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因此,评议各方都要高度重视整改工作,把整改提高作为主线,贯穿评议工作的全过程。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要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把接受履职评议作为一项重要自选动作,坚持标本兼治,对于在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边查边改,边评边改;对于评议提出的问题、意见和建议,逐条研究,查找原因,制定对策,并抓好整改落实。市人大常委会要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监督,使履职评议的各项整改意见落到实处。特别是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要加大督办力度,限期整改,并适时开展“回头看”,巩固整改成果。

法官工作总结篇8

通过主审法官的选任,推行法官员额制,把具有较强审判业务能力和水平,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进取精神的法官选拨到主审法官这一重要的岗位上来,充分挖掘现有审判资源的潜力,调动法官的工作积极性,实现责权利的有机统一,进一步提高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形成新的公正、高效、有序的审判运行机制。

二、选任主审法官的基本原则

1、依法实施原则;

2、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3、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

4、优胜劣汰,动态管理的原则;

三、主审法官的任职条件

主审法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遵守宪法、法律和本院规章制度,严守审判纪律,严格依法办事,秉公执法,清正廉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已通过国家司法资格考试并符合法官任职条件,或者系本院审判员。

3、有较丰富的审判实践经验,能够运用所掌握的法律专业知识解决审判工作中的实际问题;能够熟练主持庭审活动,并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和文字写作能力;能够规范、熟练地制作法律文书。

4、所承办案件无重大差错,无违法违纪行为。

5、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审判工作。

6、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四、领导机构

主审法官选任工作由本院党组统一领导、组织、实施,在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政治部、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政治部、县人大、县纪委,县组织部、县政法委的参与、指导、监督下开展工作。

五、主审法官的职数

按县人民法院所担负的三大审判任务,主审法官分为刑事主审法官,民事主审法官,行政主审法官三类;全院设主审法官的职数为8名,其中刑事主审法官2名,民事主审法官6名,行政主审法官由主审法官选任领导小组从民事主审法官中指定一人兼任;院长、副院长、审委会委员、庭长、副庭长非经考试任命,不享受主审法官待遇。院长、副院长、审委会委员、庭长、副庭长担任主审法官的,每年承办案件数不得低于同类主审法官的平均办案数。

六、主审法官的选任程序

1、设立第一任主审法官选任领导小组。由院长业宁州任组长,政治处主任周明全任副组长,副院长王洪波、周汝康、王海明任组员,组成第一任主审法官选任领导小组。

2、确定主审法官员额并公布。第一任主审法官的职数为8名,分为刑事主审法官和民事主审法官两类。其中:刑事主审法官2名,民事主审法官6名,行政主审法官由主审法官选任领导小组从民事主审法官中指定一人兼任。

3、报名。除院领导外,凡本院审判员均须报名参加选任;已通过国家司法资格考试并符合法官任职条件的人也可报名参加选任。

4、资格审查。由报名者填写报名表,由主审法官领导小组公布报名和资格审查情况。

5、业务及综合素质考试。主审法官考试分为业务素质考试、逻辑思维和口头表达能力考试、庭审能力考试、公文写作能力考试、裁判文书写作能力考试共五场,总分100分。若报名参选人数达不到2比1的比例,在不违背《通海县人民法院主审法官选任工作实施细则》规定的选任主审法官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可由主审法官选任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考试办法,对考试内容和形式作适当调整。

①业务素质考试。刑事主审法官主要考刑法、刑事诉讼法、刑事证据理论及相关司法解释;民事主审法官主要考民法通则、婚姻法、合同法、继承法、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占总分的40%。由省高院政治部负责出题和评分,由市中院政治部负责监考。

②逻辑思维和口头表达能力考试。收集一定数量的题目,内容涉及案例、政治、外交、文化娱乐、同事关系、上下级关系、婚姻家庭、伦理道德等方面。由应试者抽签定题后,考虑5分钟,即席发表对问题的看法。考评组对应试者的思维敏捷性、社会生活经验、逻辑思维能力和口头表达能力作出综合评价,占总分的10%。考评组成员由市中院政治部从本市两级法院中指定五名优秀法官,会同本县人大、纪委、组织部、政法委各一名代表,共九人组成。

③庭审能力考试。选择一部分本院受理的案件,由应试者开庭审理并公开当庭宣判。法庭审理结束,由考评组对应试者主持法庭审理的能力、庭审技能、感染力、语言表达能力等综合素质进行评判,占总分的20%。考评组成员由市中院政治部从本市两级法院中指定五名优秀法官,会同本县人大、纪委、组织部、政法委各一名代表,共九人组成。

④公文写作能力考试。由应试者自定题目,写一个工作报告、工作总结或工作方案,占总分的10%。由省高院政治部负责评分,由市中院政治部负责监考。

⑤裁判文书写作能力考试。第一,选一个案情复杂、事实和适用法律争议较大的案例,制作一份判决书;第二,选一个案情复杂,但事实和适用法律争议不大的案例,制作一份判决书;第三,选一个案情简单、事实和适用法律都无争议的案例,制作一份判决书。通过以上三个判决书的综合得分,作为评定应试者裁判文书制作能力的依据,占总分的20%。由省高院政治部负责出题和评分,由市中院政治部负责监考。

6、公布考试分数。

7、根据考试、考核、考察情况,公示拟任名单。

8、公布选任结果,办理任职手续。

9、由本院院长颁发任命书。

七、时间安排

为加快推进以员额制为方向的法官职业化进程,通海县人民法院第一任主审法官选任工作定于**年9月1日起正式开始组织实施,于**年12月31日前结束选任工作,当选的主审法官于**年1月1日履职。报名及考试的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八、第一任主审法官的履职期限

通海县人民法院第一任主审法官的履职期限为三年,从**年1月1日??**年12月31日。履职期限内的主审法官拥有主审法官职权,履行主审法官职责,享受主审法官待遇,承担主审法官责任。

九、主审法官的职权

1、独立审判权。主审法官拥有独立审判案件,不受任何非法干预的职权。在独任审理的案件中,主审法官对最终的裁判结果有决定权;在合议庭审理的案件中,主审法官有独立发表个人意见的权利;在审委会讨论案件的过程中,主审法官有保留个人意见的权利。

2、组织管理权。主审法官有权组织本审判单元的审判管理工作,有权指令法官助理完成庭前的准备工作和庭后的善后工作,有权安排书记员的工作。

3、考核建议权。主审法官有权考核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的工作,并有权建议奖惩、晋升或处罚法官助理和书记员。

4、主持庭审权。独任审理的案件,一律由主审法官主持;合议庭审理的案件,一律由主审法官担任审判长。

5、签发文书权。非经审委会讨论决定的案件,一律由承办的主审法官签发法律文书。

6、建议讨论权。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合议庭意见有重大分歧的案件,承办案件的主审法官有权按多数人意见作出决定,或者依法报请分管院领导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

十、主审法官的责任。

1、独任审理的案件,由主审法官对案件的审判程序,确认事实和裁判结果依法承担责任;

2、合议庭审理的案件,由合议庭对案件的审判程序,确认事实和裁判结果依法承担责任;对于应由合议庭承担责任的,担任审判长的主审法官应承担主要责任,坚持正确意见的主审法官可免除责任。

3、由审判委员会决定的案件,独任审理的主审法官或参加合议庭的主审法官有过错的,视情况确定责任。

4、主审法官在审判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审判纪律且造成一定后果的,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有关惩戒制度的若干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5、由于主审法官对法官助理、书记员管理不严,指导不力,监督失控,致使法官助理、书记员在审判工作中犯有重大过错,除由本人承担责任外,主审法官视情况承担相应责任。

6、主审法官应按期完成分管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拒绝工作或消极应付工作的,按不履行工作职责从严论处。

一、主审法官的免除

1、因任期届满而免除的;

2、因主审法官自身过错的法定原因被免去法官职务的;

3、因违法审判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4、因在审判工作中有重大过错,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5、因在法官年度工作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6、因身体状况难以继续履行主审法官职责的;

7、因本人提出辞职,并被批准的;

8、因工作需要调离审判岗位的;

9、其他不宜担任主审法官事由的;

因第2至第4项所列情况,被免去主审法官职务的,三年内不得再参加主审法官选任。

二、主审法官的补缺

1、主审法官实行三年一届,每任必考的制度;

2、因任期未满,有主审法官中途辞职、免职或调离的情形发生时,主审法官领导小组可以本届主审法官考试排名为序,依次替补;补缺的主审法官,履行主审法官职责,承担主审法官责任,享受主审法官待遇。

3、补缺的主审法官任期为本届未满的期限。

4、因特殊原因未依次替补,而由主审法官领导小组指定的主审法官,履行主审法官职责,承担主审法官责任,不享受主审法官待遇。

三、主审法官的待遇。

1、政治待遇:被选任为主审法官的,在部门领导职务空缺时,作优先考察人选。

2、经济待遇:(1)主审法官享受一切正常的工资职级待遇;(2)按《第一任主审法官岗位责任制考核办法》考核合格的主审法官,可享受每年1.5万元的岗位责任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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