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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待文物的态度8篇

时间:2023-10-20 09:55:39

对待文物的态度

对待文物的态度篇1

关键词:CISG;期待利益;信赖利益;利益

中图分类号:D99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723X(2012)04-0039-03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CISG或者《公约》)是国际贸易领域内的一部实体法,与国际贸易领域内其他国际公约相比,例如:《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欧洲合同法原则》等在损害赔偿制度方面呈现了很多的不同,甚至说有些规定不如那些国际公约详尽,但是CISG中对于损害赔偿进行了综合性规定,其损害赔偿制度具有特色。合同解除后的损害赔偿制度以期待利益赔偿为核心,关注于合同的整个履行过程,对受损方当事人的利益保护置于合同履行后的利益状态。对信赖利益保护进行默认而并非反对态度。从整体上来讲,以期待利益保护为核心,同时将信赖利益保护作为补充构成了完整的损害赔偿制度规定。本文将在下文对CISG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规定进行探究。

一、 公约所确立的损害赔偿制度

公约第74条到第78条对于损害赔偿进行了规定,受损方可以通过系列的规定来维护自身的利益。

(一)公约所确立的损害赔偿原则――以期待利益为核心的完全赔偿责任原则

公约第74条规定表明,受损害方可以要求的赔偿范围必须以受损害方所遭受的损失为标准来确定赔偿额。损害赔偿不能以违约方因违约所获得的利益为标准来确定赔偿。受损害方遭受多大的损失就能获得多大的赔偿, 没有遭受损失就不能获得赔偿。同时,损失范围是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这表明公约对受损方的损害赔偿是将受损方置于合同被实际履行的状态,明确规定了对于期待利益的保护。这样,CISG在第74条基本就通过暗示的方式确立在合同解除后的损害赔偿原则,即立足于期待利益救济的完全损害赔偿原则。

(二) 价值差额规则

公约在第75条和第76条针对国际销售合同的特殊性,对合同解除后受损害方的违约救济进行了特殊规定。第75条通过差价来确定损害赔偿,第76条针对货物有时价而进行规定。

二、 CISG中以期待利益

救济为核心之法律分析英美法系合同法领域,违约救济可以分为期待利益损害赔偿、信赖利益损害赔偿和实际履行三种救济方式。一般来讲,期待利益是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通过自己的判断预期通过合同项下的允诺交换和履行将得到的利益。[1](P3)期待利益相当于所失去的利润或者净利益。[1](P24)这样的利益在国际销售合同公约中通常体现为经济利益,通过金钱的方式来结算。正是因为如此,CISG没有对非金钱赔偿作出任何实质性的规定,这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特殊性有关。信赖利益是无过错的一方当事人完全信赖合同圆满完成,从而诚信地在订立和履行合同中所支付的一切合理费用,信赖利益相当于补偿非违约方因信赖对方的承诺而付出的成本或者代价(包括精神损害)。[1](P24)实际履行要求违约方按照合同原来的规定实际全面地履行其合同义务。

CISG中对于损失赔偿范围的规定比较接近于英美法系,特别是接近于美国法律,它在完全赔偿责任原则的指导之下,从受损方利益出发,以期待利益的损害赔偿为核心,关注于整个合同的履行过程,将合同置于如同实际履行的状态,将损失划定为以利润为核心的期待利益损失和其他损失两部分。公约紧紧围绕期待利益对于期待利益之损失给予了充分、明确的规定,而对于信赖利益则是没有作出任何明确地、实质性规定,呈现出默认状态。作为完整的损害赔偿制度,为什么在CISG中会呈现出这样的一种状态呢?这是CISG的不完善之处吗?笔者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评述。

信赖利益赔偿的默认,并非影响了CISG在损害赔偿方面的完整性。《联合国国际销售合同公约》根据国际销售合同的特殊性,对于期待利益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而没有对信赖利益作出具体规定,具有一定程度的合理性,使得该公约在违约赔偿中能够更好地体现其赔偿性原则,从而真正地起到鼓励国际交易,发展国际贸易的作用。

(一)期待利益和信赖利益所保护的利益状态分析

从期待利益的定义可以得知,期待利益是在合同已经出现了违约的前提下才可以对期待利益进行保护,其保护的立足点是站在违约受害人订立合同时的角度来看待整个合同利益,使合同在违约的情况下恢复到合同被履行状态,其保护点落在合同正常履行之后的利益。而信赖利益的保护状态则是恢复到合同订立之前的良好状态,使合同的保护点停留在合同订立之前。基于期待利益的损害赔偿的目的在于一方违约时通过金钱赔偿将被允诺一方即非违约方置于假如违约方实际履行允诺而使非违约方应处的位置,也就是他所期待的位置。[1](P11)它仍然是鼓励更多的国际贸易合同出现,促进国际交易发展。信赖利益的目的是恢复到合同订立之前,遏制违约一方当事人订立不诚信的国际贸易合同,对国际销售不诚信合同的订立有一定的遏制作用。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双方当事人基于自己利益的考虑,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对对方当事人作出了允诺,希望通过此合同来实现自己的允诺利益,进而完成自己的合同目的,顺利结束交易。从根源上来讲,最初是希望此合同成立,通过履行合同来实现经济利益,这时的合同是满足了合同自由和效率两方面的价值标准,国际贸易销售合同能够在跨国当事人之间有效成立,其根本的驱动力就在于合同项下的物质利益和经济利益。

在这种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双方都会采取一种利己的态度。出于国际货物价格、需求、市场等多方面的变化,违约一方当事人会从利于自己的角度做出种种违约的想法。期待利益保护是在一方当事人存在违约的情况下,也让违约方将合同置于实际履行后的状态来赔偿非违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他在做出违约决定之时,基于效率考虑所做出的违约给自己带来的价值肯定大于其非违约带来的价值。以波斯纳(Richard A.Posner)为代表的法律经济分析学家认为,如果一方预期履约是不合算的,而在补偿了非违约方的期待利益后违约仍然是合算的,则这种违约属于“效率违约”。这样,从违约一方当事人的角度来看,其违约在实际中是使其状况变好了,而不是变得更糟糕。可以看出,在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中,违约一方当事人在国际贸易的过程中是通过违约来获得了更有利于自己的利益,它是在从中获利。从非违约一方当事人的角度来看,期待利益的损害赔偿是假使合同得以履行,不管对方是否真实履行,对于非违约一方来讲,其合同项下的期待利益也可以得以实现。而如果通过信赖利益保护的赔偿方式,其合同项的利益不能实现,双方当事人合同项下利益均落空。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目的是鼓励交易的发展、促进国际贸易发展,通过期待利益的保护使得国际货物贸易合同非违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在违约状态下仍然可以得到保护,这样不会对非违约一方当事人在制定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中带来一种消极的影响,这是给非违约一方当事人提供了更多的交易安全保障,对于国际市场经济来讲,有利于稳定交易安全,促进国际交易市场的发展。

在“效率违约”的状况下,期待利益的保护机制有利于稳定国际贸易交易市场,符合双方当事人利益。在非“效率违约”的状态下,这种期待利益的赔偿方式对于非违约一方当人来讲利益也是得到了安全保障。对于违约方来讲,其通过这种国际货物销售合同,自己违约以后给予了非违约一方当事人充分的期待利益损害赔偿之后,自己从这次合同违约中所受到损失,与自己的预期利益有差距,甚至出现利益亏损。作为一名理性的经济人,在接下来的国际贸易中,自己还会轻易做出这种违约的举动吗?即便是其在市场竞争中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不得不做出这种不符合经济利益的违约,这也是非常态,违约方也不会长期为之。期待利益的保护对于“非效率违约”也有一定的抑制作用,有利于调整国际贸易市场的秩序和维护稳定。

由此得出,以期待利益为核心的损害赔偿保护制度,对于交易市场中的效率违约和非效率违约现象都有调节作用,能够促进国际贸易的稳定发展。

相反,如果以信赖利益保护为核心,将受损方的损害赔偿置于合同订立前的状态,对损失方利益的保护立足于合同订立前的状态,这样一来,对于合同项下的利益就不能完整地进行保护,无法为交易双方当事人提供安全的心理保障。这样必然导致当事人对交易的稳定性产生怀疑,在某种程度上抑制国际贸易合同的订立,从而影响国际贸易发展。

所以我们可以看出,期待利益损害赔偿在给予了非违约一方当事人充分、有效的违约损害赔偿之后,从保护受损害人角度来讲确实起到了维护市场交易安全、稳定国际市场、促进国际贸易发展的作用。对于违约一方当事人来讲,“效率违约”在不给对方带来任何利益损失的情况下能够给其带来更多的利益,能够为社会创造更多的财富;从非“效率违约”的状态来讲,对于违约一方当事人来说,可以更好地组织既不公平又不效率的违约,更好地打击国际贸易市场中的不理智违约,减少违约现象,制造更为和谐、更为有利的国际贸易环境。从正反两个方面都可以看出,CISG中以期待利益损害赔偿为核心的制度规定更能适合国际贸易的发展,更能给国际交易带来安全,规范国际贸易市场。

(二)从期待利益的经济利益比例角度分析

在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下,就整个合同利益而言,期待利益的比例远远要大于信赖利益。期待利益是包括非违约一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履行合同所获得的利益和因违约而导致的现有财产的减少;而信赖利益仅仅包括非违约一方当事人在因信赖对方而在合同履行前所进行的费用支出。在国际交易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关注的焦点是合同履行后所带来的利益,至于信赖利益在整个合同利益中的比例非常小,也就是说这部分利益并非是当事人所争议的核心问题。这样,从期待利益所产生的经济利益比例来看,将期待利益损害赔偿置于核心地位也是无可厚非。

三、结语

从上文分析可以看出,《公约》确定以期待利益保护为核心,信赖利益保护为补充的损害赔偿制度,可以说建立了一套比较完整的损害赔偿制度,这是国际货物买卖制度中的一大进步。虽然在某些方面还存在一定的不明确性,但是这部公约在国际货物销售合同领域无异于发挥了重要的重要,对当事人利益进行了充分保护,有利调整跨国间经济贸易关系,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

[参考文献][1]张利宾.美国合同法判例、规则和价值规范[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2][美]查尔斯・弗里德.契约即允诺[M].郭锐,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3]李巍.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评释[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4]韩世远.违约损害赔偿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5]罗加银.商事合同解除后的损害赔偿规则比较研究[EB/OL].(2008).省略.

对待文物的态度篇2

[关键词]无权处分;效力待定法律行为;善意取得;权利瑕疵

[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18X(2012)04-0157-04

熊贤忠(1965-),男,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主要研究方向为民法总论、合同法、公司法;方昀(1974-),男,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主要研究方向为民法总论、合同法。(北京 100088)

在我国,对于无权处分行为的性质和效力及与其他民事制度体系效应問题,学者之间展开了激烈和持久的讨论,实务界更是无所适从,成为困扰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一个“法学上的精灵”,至今仍未解决。

一、无权处分制度引起的問题之争

对无权处分制度的价值定位、行为效力等,理论上存在诸多争议,现行立法规范的不周延,导致无权处分制度与相邻民法制度体系存在冲突。

(一)价值之争

从我国《合同法》第51条无权处分的立法规定可知,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取决于原权利人的态度,追认则有效,不追认则无效。显然,现行立法倾向于保护原权利人静态安全,而非买受人的动态交易安全。这与我国对《德国民法典》的直接继承移植有关。在物的动态安全和静态安全相互冲突时,罗马法更倾向于保护静态安全。而现代社会商品高速流转,保护交易安全显得尤为重要,价值基础从保护原物主的静态安全向买受人的动态交易安全转变,否则严重影响一国商品交易安全和经济秩序。因而,我国无权处分的这种立法价值取向与时代潮流相背,受到广泛批判。我国司法实务对无权处分制度价值取向的校正,主要通过善意取得来实现。如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問题的意见》第89条规定。尽管司法界对无权处分制度的价值取向进行了一定的校正,但是它仍然招致理论上和实践上的价值冲突。

(二)效力之争

围绕《合同法》第51条,关于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問题,学者们对其进行不同解释,展开激烈争议,形成三种有代表性的意见:即无效说、完全有效说、效力待定说。无效说和完全有效说因过于偏激而不攻自破;效力待定说的内部又有两种学说,争议尤为激烈。

1.债权合同效力待定说与评析。该说认为,效力待定的无权处分行为指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合同效力待定,以买卖为例,该观点认为出卖他人之物的买卖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这一观点为当前我国学界和实务界的通说。本文认为,这种观点并不能平息争议。其一,因为出卖人无“处分权”不能履行問题,而判定先行成立的债权行为效力待定,这在逻辑上是因果倒置的。当今世界立法趋势表明,标的物的处分权的有无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即使是德国法也对其传统理论进行了修正,而我国《合同法》立法仍然固守陈旧观念不合时宜。其二,若依此观点对第51条作反面解释,权利人不追认并且处分人事后也未取得处分权的,合同则无效,既然一体性的法律行为无效,则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无从发动,相对人不能依违约责任而仅能依缔约过失责任来保护自己权利,这对相对人利益保护不力。

2.物权合同效力待定说与评析。该说认为,效力待定的无权处分行为,是指当事人之间的物权合同效力待定,而非债权合同效力待定,以买卖合同为例,认为就出卖他人之物的买卖合同,其效力判断不应当依第51条,效力待定的是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物权行为,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完全可能有效。该说有以下优点:第一,吸收了德国法上物权行为理论的合理内核,即一体性的法律行为中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相区分,负担行为的效力不受处分行为效力的影响。这不仅是事物发展的时间顺序逻辑,而且也符合实践的需要。第二,与权利瑕疵担保制度相协调。无权处分人不能取得处分权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那种认为出卖他人之物的行为属于标的自始客观不能而使债权合同无效的观点,不仅不符债权合同的本质,而且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是站不住脚的。但是,该观点却引起以下争议:其一,与物权行为理论的价值相冲突,物权行为无因性站在保护第三人交易安全立场,而物权合同效力待定说,却以原权利人是否追认作为判断物权合同效力的依据,站在保护原权利人静态安全立场。其二,与善意取得制度相冲突,善意取得制度的价值是保护善意第三人动态交易安全;而无权处分制度中原权利人拒绝追认时处分行为无效,仍是站在保护原权利人利益的立场上。

(三)制度体系之争

1.无权处分与法律行为制度之间的体系冲突。无权处分行为是法律行为中的一种,应当遵从法律行为制度的规则体系。但是,无权处分制度与法律行为制度存在以下冲突:它与法律行为的效力规则体系相冲突。法律行为的效力是一国主流法律价值观对某一法律行为事实的评价,它是一种价值判断。而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却取决于原权利人的主观态度,是以保护原权利人的静态安全为价值取向,而不是依保护相对人动态交易安全为价值取向,不是依当今社会主流价值观为导向,这破坏了法律行为效力的规则体系。

对待文物的态度篇3

(一)善待自然

自然界有着本身的不依赖人的价值,自然生命有着各自的生存和延续的权利,“没有一种动物……是带着镣铐出世的”,我们不能因为自己的需要和利益,抹灭自然生命存在物的永续存在和自在发展的权利,相反,我们要领悟到自然作为“地球母亲”对人类的孕育和养育之情,自觉地焕发出对大自然的感恩、赞美、热爱和敬畏之情,养成关爱万物、善待自然、崇尚自然、敬畏生命的道德情操,,恢复人与土地的温情脉脉的关系”。马克思警示人们,尊重自然就是尊重自身的生存环境,善待自然就是善待人类自身。善待和养护自然,才能使我们的子孙后代得以延续,使自然界得以持续。我们必须要学会用伦理道德的尺度对待自然物,用伦理道德的态度对待自然界,按照“美的尺度”善待自然、守护自然。

(二)循环生产

虽然循环经济是一个近来提出的新理念,但是马克思在他的《资本论》中关于批判资本主义生产的理论中就己经内含着循环的思想。他看到了资本主义生产在对自然掠夺的同时,还对自然环境排放了大量的生产废弃物和污染物,“破坏着人和土地之间的物质变换”,“破坏土地持久肥力的永恒的自然条件”,使人与自然间的正常物质变换受到干扰和阻碍,导致了一系列环境问题。为了解决这些环境问题,马克思提出了用尽废料的生产理念和“消费排泄物”的再利用。马克思提出了农村和城市、工业和农业之间建立合理的物质循环,进行废物的再利用。同时,马克思还论述了科学技术对循环生产的重要性。在这里,马克思的理论实际上已经涉及到了利用科学技术将废物资源化,产业生态化的问题。

(三)适度消费

马克思批判了资本主义社会中资本主义生产对自然的过度消费,造成了自然环境无法修复的损伤。在资本主义下的自然观,自然只是相对于人的有用性而存在的,自然存在的价值就是为人类提供所需的物质生产生活资料,自然环境系统也是以人类为中心的系统,自然环境系统的价值只在于它对社会环境系统的价值。马克思主张消除人对自然资源和生活资料的无节制消耗,确立适度消费的生产观念和消费观念。他批判了私有制下的生产的“功利的目的”和“利己的目的”,这种以对财富的占有为目的的生产,必然会造成人的生存的片面化和自然界的贫困化。所以,我们需要确立一种基于环境伦理的合理的消费观念,以人的合理需要为尺度适度生产和消费,这也正是马克思环境伦理思想的指向所在。

二、西方近代环境伦理理论对当代中国环境问题的启示

在中国生态问题日益严峻的今天,马克思的生态环境思想向我们提供了一条认识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基本线索,为我们摆脱危机、走出困境指明了正确的方向。生态环境危机是工业文明发展的产物,同时也是是人性的危机、生存方式和思维方式的危机,马克思的生态环境思想为解决中国生态问题提供了价值选择的方法论。

(一)解放大自然

人的解放是马克思全部理论的出发点。马克思认为,人的解放是一种历史活动,而不是思想活动。人作为大自然的一部分,人获得解放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大自然获得解放的过程,这个过程就是通过人的活动去实践它。罗德里克・弗雷泽・纳什认为,大自然拥有权利,这些权利是人类必须予以尊重和捍卫的。①就像人们为鲸鱼、海豹、海豚以及濒危物种争取权利一样,我们也要为荒野、河流、岩石、生态系统、甚至大自然和一般意义上的地球争取权利。作为成熟的公民,我们每个人都应把这种环境伦理应用于自己的生存环境,从而诗意地栖居于地球。从人的利益出发,保护大自然是正确的,破坏大自然是错误的。

(二)构建循环型社会

循环社会和传统社会最大的不同之处在于,循环社会是把自己看做是生态系统中的一个子系统,在这个系统中要按照系统的规律来进行人类的实践活动,这个规律就是生态规律。所以,循环经济中最根本的特征或者说最基本的要求就是一切活动遵循生态规律。总之,发展循环经济,建立生态经济,是建设生态文明的物质基础,不仅关乎经济发展的可持续,也关乎社会生态环境的可持续。考虑自然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重视能源的节约;考虑技术对环境的保护作用,重视技术对生态的修复;强调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是一种依靠最小消耗、合乎人本性的合理调节和循环。

(三)提高国人生态素质

而人与人之间矛盾的解决以便于共同面对人与自然之间的问题,说到底还是要靠公民生态意识的提高,或者生态素质的提高。客观上讲,我国公民的生态意识水平还处于初始状态,即有了一定的生态理念与意识,但这种理念与意识没能与人的日常生活很好地结合起来,生态环保的生活方式还没有成为人的一种自觉行为,而且自制能力比较弱。如果每个人都能养成生态环保的日常生活习惯,千百万人的习惯是一种强大的力量,势必会改善我们的生存状况,这种全社会达成一致的生态环保意识,也必将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为此,建设生态文明,首要的任务就是要高度重视人本身的培养教育,这不仅意味着人要接受传统中经济、文化、道德等方方面面的教育,而且还要对人进行生态方面的教育,其中最重要的一项就是生态人格教育。善待自然,善待他人及生命。这样才能培养出具有生态人格的人,能够敬畏生命,尊重生命,才能改善人类社会与自然环境的关系,生态文明建设也才能真正建立起来。

作者简介:聂龙飞(1988-6),佳木斯大学思想政治教育研究生。

对待文物的态度篇4

关键词:伦理道德;饲养动物;道德主体

引言:在当代社会中有一些概念我们视同为共识: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这是《独立宣言》中最经典的对人的权利的叙述,这是天赋人权概念。然而,为什么只有天赋人权而没有听过天赋动物权呢?这并非是纯粹的从神学角度去思量。人类各种权利的前提是在基于人类具有自由意志的能力,通俗来说也就是人类具有理性。

关于人与自然间的伦理关系,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基础》一书中指出:“人以及一切理性存在,作为目的自身而存在,种种意志作为手段任其作用。非但如此,对自身以及对其他理性存在的一切行为,总是要同时被视为目的本身……一种存在如果是无理性的,它只具有作为手段的对象化价值,只堪称为事物。相反,理性存在叫做人格。这是因为理性存在的规定中包含了自身的结果。①”因此,康德这种“人是目的”的理论认为,只有具有理性的人类才能被当做是目的,而其他职能当做是“事物”,只具有手段价值,是为实现目的而存在的。然而在人类文明的发展中,自古以来动物的地位就是不可替代的,不论从古时候的农业,近代的加工业,甚至当代的服务业。人类的衣食住行都是基于自然的恩赐,兽皮在最初的智人时期维持了人类祖先的体温,使他们免受冰川期的吞噬;从狩猎到圈养,越来越多种类的动物成为人类的食物,不仅满足了人类生存的营养,也丰富了人类生活的乐趣;猫狗作为伴侣动物从古至今一直是人们生活中消除孤独感和增加幸福感的讨喜的动物;农业社会最不可或缺的动物就是牛和马,人类借其力与速建立了一个又一个的奇迹,征服了自然,成为了这个星球的主宰。千百年的旅程行至今日,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关于对待动物的态度,出现了一系列不可避免的疑惑和反思。我们该如何对待其他生命?我们该如何道德的使用动物资源?

第一个自觉而又明确地把道德关怀运用到非人类存在物身上的西方思想家是边沁②。自人类出现在这个自然领域中之后,不可避免的和生态圈中的各种自然环境和各个原生物种相接触。自然在经由人类的改造后,深深的烙上了人类的印记,特别是在当代科学技术突飞猛进的条件下,人类对自然的干预超过了以往的任何时期,这就出现了生态与经济,人类与动物之间的矛盾。是该共享同一片天空,还是主宰其他生命,这个问题在此前的几千年里,主流思想都无疑是后者的支持者。但是,随着人口膨胀,资源衰竭,环境恶化,生物多样性锐减等一系列严峻问题的出现,人们开始思考该如何基于伦理的框架来更好的实现可持续发展。在这种压抑且紧张的氛围下,诞生了两个对立的基本论证方法――人类中心主义和非人类中心主义。正如这两个概念所传达的含义来看,前者以等差式的伦理关联为理由,阐述一个以人类为尖顶的金字塔型的伦理道德模式;而后者以一致性的伦理关联为依据,强调人与万物应处于一种较为平等的互惠互利的关系。这两个观点就构成了当前社会上对待人与动物的态度的两个主流态度。

每到夏至日或者冬至日有一个相当热议的话题,狗肉该不该吃?部分支持者援引一些的偷换概念的口号来混淆公众的视听。他们声称:“一个国家对待动物的态度,就是对待弱者的态度!今天你们活熊取胆,杀狗虐猫;明天就有活人取肾,残害无辜。”将此与纳粹的屠杀行为相等同,甚至有部分猫狗保护人士上街去阻拦流浪动物处理车,去声讨部分地区的“狗肉节”。在这些反对声音的背后,其实有不少人是因为这些动物的外型“可爱”,姿态“讨喜”来判断是否这些动物该不该被以某种目的杀死,而非理性的思考这类动物的处理办法。

在这一现象在背后更多人应该看到的是,放任自流的流浪动物传播的疾病和潜在的危险,从经济角度来看,饲养这些动物比妥善处理这些动物所花费的人财物的资源要多得多。因此,我们应该理性将动物的类别进行划分:可分为野生动物和饲养动物两大类。对于这两类动物,人类的对待方法应有所区别。野生动物,参与着自然生物链的延续和循环,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是不受人类约束的,它们的生老病死可以无需人类的参与,也不希望人类的活动去干扰它们的生存境况,因此人类对野生动物有必要的的保护和不干预的责任,由自然的选择来进化或淘汰某些物种,而非工业化大生产和商业贸易目的来决定其生死;饲养动物,是指那些被人类驯化圈养或依赖人类社会生活的动物,这类动物是纯粹的“手段价值”,并不参与不依赖人类而存在的自然生态圈,对自然生态的变化没有直接关系。从一定程度上来说,这类动物是人类的“社会产品”,意味着其使用权和占有权属于人类,并不能与一般的野生动物的存续自由相适配。以下就以饲养动物为例,究人类基于自身伦理规范下对其应有的态度。

在不同的人类文化和不同的历史时期中,每种饲养动物的作用与功能是不相同的,这就导致不同的人群对某一种饲养动物产生不同的态度和看法。在农业社会,驯养后的马以它的奔跑能力作为人类的交通工具持续了千年的时间,但是在今天,交通工具已然机械化,马的代步作用大大削弱,已经不再是人们生产生活的必须,转而突出其观赏性和竞技性,因此其地位已大不如前。再如,驯养的狗类被称作是人类的朋友,是较为通人性的动物,农业社会时的作用表现为看家护院,放牧捕猎,同时也作为一般食用动物养殖,而今随着社会发展,虽然各种驯养的狗类还能被当做看家护院,放牧捕猎的家畜,但是此类活动的开展量已经没有像从前那样频繁和普遍,由于它们亲近人类的天性,反而陪伴功能凸显出来,更多参与到人类的日常生活中,作为某些人群的依赖寄托而被推崇。由此,部分养狗人士和支持养狗人士认为,应该给狗立法保护它们应有的“权利”,取缔其食用功能,将其当做普通的家畜处置是不合理的。

在西方国家,猫狗作为伴侣动物是家庭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由其风俗和生活习惯导致的。特别是家族观念,西方人对家族的观念普遍不如东方人。我们传统文化中关于“孝”的教诲就很多,比如:“父母在,不远游,游必有方③”。“孝有三:大尊尊亲,其次弗辱,其下能养④”。“孝子之事亲也,居则致其敬,养则致其乐,病则致其忧,丧则致其哀,祭则致其严⑤”。由此可以看出,东方的传统文化强调的是子女对父母的赡养,陪伴和关怀,并且非到必要时不应该离开父母独自生活,倡导几世同堂的大家族生活;而西方文化中,强调的是个人的自由发展,家族观念和家庭观念对个人的事业和生活并没有太大的羁绊,可以看到的是,西方人在成年以后几乎是不和父母居住在一起的。因此,他们内心的空虚寂寞感更需要找一个寄托来释放,猫狗等伴侣动物由此扎根于西方人的日常生活,突出了它们陪伴的功能,所以,在西方文化中,猫狗的地位比在东方文化中来得高。同时,西方人也将对猫狗的情愫拓展到其他的动物身上。动物福利的立法于1882年也在英国应运而生,所谓动物的福利,就是让动物在康乐的状态下生存,包括动物无任何疾病、无行为异常、无心理紧张压抑和痛苦。例如西方国家注重减少“动物车祸”,保护野生动物;关注快餐用的饲养鸡是否缺乏动物福利;在市场上出售的鸡蛋区别是“自由放养的母鸡所生”,还是“笼养的母鸡所生”;养猪停止圈养,采用放养方式等。同时,欧盟的“动物福利”条款已进入双边贸易协定⑥。因而,西方人不食用狗肉是符合当地的风俗习惯和文化传统的。反观东方文化,虽有饲养猫狗等伴侣动物,除去观赏和陪伴,食用功能在很多地区还是占有相当大的分量。例如,吉林延边朝鲜族和广西玉林地区就有常年食用狗肉的风俗,同时当地居民也饲养各种狗类作为伴侣动物。并不能说,这些有食用猫狗肉的人是违反伦理的,更或是对道德的亵渎。康德也有就此作出有关论述“在理性判断的限定内,人只对人自身(对自己或他人)负有义务。这是因为对某主体的义务,是从那个主体的意志里产生出来的道德强制,承受这种强制(负担义务)的主体,首要前提必须是人格体,而后这个人格体必须是经验对象。……可是从我们的经验出发,除人自身之外,我们无法知道还有别的义务(积极义务或消极义务)对象。所以人对人以外的任何存在都不负有义务。一旦以人对其它任何存在负有义务,这是道德自省概念混同的结果。这种对其它存在的义务,只能是对人自身的义务。⑦”这些动物确实享有生的权利,但这个权利是由人类社会的需要赋予的,并非是“天赋”的。因而,这些动物就应当以各种不同方式为人类社会服务,当然也包括了满足人类的食用需求。如果说,食用狗肉是不道德的,那么为什么食用牛肉,猪肉和鸡肉是被允许的呢?而且古今中外也有人将猪,鸡等动物作为宠物或者伴侣动物饲养,显然在“六畜”之内来排个高低座次是不合理的。甚或将某种动物列入“道德主体”的范畴是更不合理的,“首先就道德的起源来说,人与动物及自然界之间的差异性以及由此产生的冲突及其解决时道德产生的深刻本质……这种差异的存在决定了人与动物无法构建道德共同体,所以动物也就不能成为道德的主体。其次,就道德主题的界定来看,道德主体不仅在行动上与道德相关,而且在意识上也与道德相关,更重要的是在由道德意识派生出道德行为的过程中,它必须是自主的,即只有当某一存在物近一倍道德感知,形成道德自觉,进而做到道德自律,并最终外化为由自我意志所支配的道德实践时,它才配称道德主体;而动物是无意识的,它的行动时盲目的、本能的。所以动物不能作为道德主体而存在。⑧”按照支持对禁食狗肉立法的人的理论来说,也要对禁食猪肉,禁食鸡肉甚至对禁食各种肉类立法,这肯定是谬论。倡导健康生活是可取的,但是以此为借口来谴责肉食主义者,这本身就是不符合人类天性的,和很多灵长目动物一样,人类也是杂食性动物,必须摄入肉类中的氨基酸,蛋白质和脂肪等一些营养成分得以维生,而通过对个别饲养动物的食用反对来推崇所谓的“素食主义”的确是狭隘的理念。

在此基础上,我们来讨论一下如何符合伦理道德的将活体动物转化为肉类制品。“在讨论《圣经・旧约》里一些反对残虐动物的宽松禁令时,阿奎那建议我们:人如何对待动物无关紧要,因为圣经中要求人们对动植物的关心也是基于对人的关心;另一方面,动物会引起我们的怜悯。毋庸赘言,一个人若对动物有怜悯之情,他会更加对人类有怜悯心。因此有言道:义人顾惜他牲畜的命⑨。”“1693年,英国著名思想家洛克在《关于教育的几点思考一书中也对此表示,在他看来‘动物是能够感受痛苦的’毫无必要地伤害它们在道德上是错误的,他主张人们不仅要善待以往那些被人拥有且有用的动物,而且还要善待松鼠,小鸟,昆虫――事实上是‘所有活着的动物。⑩’” “动物保护主义诉诸的理由是,虐待动物不利于虐待者和旁观者德性的形成,因为这会使施暴者和旁观者变得残忍,对其不加以制止说不定哪一天会殃及自身。再者,如果受虐待的动物是某人的私有财产,那么虐待动物就等于侵害了主人的权利B11。”作为一个拥有理性的人来说,虐待或者虐杀动物是不人道的,是会培养出残暴恶劣的品性,同时也不被社会所认同和允许。一个生命不论是否具有理性认知能力,都不应当受到人类的虐待和虐杀,这是关乎人类本身的伦理道德的。虽然食用肉类是需要将活体动物通过必要的宰杀手段结束其生命之后转换为肉类制品,但是要以使动物受到最小痛苦为原则,尽量缩短宰杀过程的时间,简化宰杀的程序。“第一个已知的关于禁止残害动物的文献在古埃及被发现, 这种禁令看起来至少部分的是以‘所有的生物都是为了彰显上帝’的信念为基础的。一些神以动物的外形而出现。这些神圣的动物的名单包括: 秃鹫、鹰、燕子、龟、蝎子、蛇。埃及的《死亡之书》的125章就禁止虐待动物。然而,古埃及人也是吃动物的,人类被期望以尊重和友好的态度来对待其他动物B12。”由此可见,不论是食用何种肉类动物,牛羊也好,犬彘也罢,都应当存有纯粹的食客之心而非残虐之情,不然这与日本法西斯主义又有何异?

综上所述,食用任何饲养动物不但不是违法的,也不与伦理道德相悖,然其重点在于宰杀和加工环节是如何操作的。针对目前我国支持立法禁食狗肉的倡议的声浪我想表示以下几个观点:一,任何法律的设立都应遵循三个不可变动的原则,以不反人类,不反可持续发展,不反当地风俗习惯和传统文化为基准。猫狗虽然对部分人的生活确实有一定的影响,但是食用其肉类与否和个人如何饲养,如何对待是不冲突的,饲主可以凭个人意愿倾情倾力去呵护自家的宠物,但不能强行干涉别的食客正常消费任何肉类制品;二,针对食品安全问题,我建议相关部门在对食用猫狗肉有大量需求的地区,增设相关肉类产品的检验检疫环节,在宰杀环节也应当有专门人员进行合理操作,做到正规化,专业化,安全化,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和合法权益,同时也要做好防范盗捕,毒捕等一些恶性违法获取肉源的措施;三,将加工养殖和伴侣养殖区分开来,可在专门地区开设类似肉狗养殖厂,狗肉加工厂等正规工厂,为消费者提供安全放心的食品,同时也可以开设宠物养育厂等伴侣动物基地,满足个人饲养宠物的需要。

[注释]

①康德著 孙少伟译 道德形而上学基础[M]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09

②杨通进 动物权利论与生物中心论―― 西方环境伦理学的两大流派[J].自然辩证法研究,1993

③《论语通译》,《里仁》篇 延边人民出版社 2006

④《国学今读大书院:礼记》 蓝天出版社 2008

⑤《春秋》 商务出版社 2006

⑥李山梅 绿色壁垒与生态环境保护[J].生态经济,2004

⑦同①

⑧王燕 以现代自然辩证法理论看动物与道德的关系[J] 和田师范专科学校学报 2006(48)

⑨林红梅 动物解放论与以往动物保护主义之比较[J] 西南师范大学学报,2006(7)

⑩纳什 大自然的权利 [M] 青岛出版社1999

B11同⑧

B12Animal Ethics: A Sketch of How it Developed and Where it is Now from T he Animal Ethics Reader Edit ed by Susan J.Armstrong and Richard G. 2003, Botzlerpp1

[参考文献]

[1]康德著 孙少伟译 道德形而上学基础[M]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09

[2]杨通进 动物权利论与生物中心论―― 西方环境伦理学的两大流派[J].自然辩证法研究1993

[3]李山梅 绿色壁垒与生态环境保护[J].生态经济,2004

[4]王燕 以现代自然辩证法理论看动物与道德的关系[J] 和田师范专科学校学报 2006(48)

[5]林红梅 动物解放论与以往动物保护主义之比较[J] 西南师范大学学报,2006(7)

对待文物的态度篇5

一、普通高中生物实验教学中“价值教育”的必要性

在普通高中的生物理论教学中,往往是教师讲授知识,学生聆听并记忆知识。这样的教学方式容易导致四个不利后果:一是学生被动接受知识,二是学生的学习效率较低,三是学生的课堂主体地位得不到展现,四是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动手能力均得不到提高。而在普通高中的生物实验教学中,学生可以自己动手做出实验结果、得出实验结论,这个实验结果不是学生从教科书上看来的,而是自己动手实践得来的,必然会使学生印象深刻;这个实验结论不是别人概括出来的成果,而是自己总结出来的成果,必然会使学生产生浓厚的学习兴趣与成就感。此外,在生物实验教学中,大部分时间是学生的,学生的主体地位得到展现,学生的学习兴趣大大增强,这自然会促进学生学习效率的提高。因此,生物实验教学对于学生学好生物学是必不可少的。

1.普通高中生物实验教学中存在的四种弊端

然而,目前在普通高中的生物实验教学中,至少存在着四种教学弊端。一是教师讲,学生听。于是,学生只是暂时记住了相关的知识,考试结束后便抛之脑后。二是教师直接告诉学生实验的原理、实验的操作、实验的结果,缺乏启迪学生思想的教育意识。于是,大部分学生只是按照教师的操作或课本上的要求按部就班地进行实验,没有认真思考实验背后包含的努力探究、一丝不苟、不断创新等科学精神。三是虽然很多学校都采取将学生分成小组的形式进行实验,但并没有通过这种分小组进行实验的方式教育学生如何与他人合作、沟通,因此小组合作的学习效率并不高。四是教师对学生的教育仅局限于学科知识的传授而忽略了情感态度与价值观方面的教育,以致出现一些不良现象。例如,不少学生将使用过的实验试剂随手倒入下水道,却没有意识到这种行为会破坏我们赖以生存的地球。又如,相当多的学生把实验材料仅仅当成一种工具,不带感彩地随意处理它们,哪怕实验材料是活生生的动物。因此,在当前的生物实验教学中,对学生进行培养其“价值品质”的“价值教育”势在必行。

2.普通高中生物实验教学中蕴含着丰富的“价值教育”内容

其实,普通高中的生物实验教学中蕴含着非常丰富的“价值教育”内容。有的内容是生物实验教学中顺理成章包含的,有的内容可以有效纠正学生的反价值行为,有的内容具有发掘价值,其中的内涵对于教育学生大有裨益。只有对普通高中生物实验教学中的“价值教育”内容进行充分挖掘,才能使生物实验教学发挥更大的价值。具体而言,普通高中生物实验教学中的“价值教育”内容包含两方面:一是科学方面的“价值教育”内容,二是人文方面的“价值教育”内容。那么,普通高中生物实验教学中为什么会具有这两方面的“价值教育”内容呢?

(1)普通高中生物实验教学中蕴含着值得学习的“价值品质”

生物学是一门科学,必然包含科学的属性。因此,在学习生物学课程时,一是学习已有知识,二是学习如何从事科学活动、进行科学探索。而从事科学活动、进行科学探索必然包含一定的“价值品质”,并且这些“价值品质”是在生物实验教学这种模拟科学活动的教学中可以学习的。

(2)普通高中生物实验教学中蕴藉着值得学习的人文精神

科学是具有人文价值的。在乔治·萨顿看来,科学如同艺术或宗教一样具有人性。尽管科学的结果总是抽象的,可“一旦你研究了它们的起源和发展,这种理论就像帕台农神庙一样变得具有人性了,而且极为富有人性。实际上,两者都由人所建立,本来就是人类几乎独有的成就。由于它们的人性,它们以天然物体不可能有的方式触动着我们的心[1]”。科学教育中蕴含着人文资源,它“潜隐在科学探索的活动之中,科学教育要让学生在学习和探究的过程中理解和内化这些精神资源,转化为他们的精神财富,以构建新的人文精神[2]”。而生物实验教学就是一种让学生体会科学探索过程的活动,学生在实验中可以学习人文精神。

二、普通高中生物实验教学中科学方面的“价值内容”

对科学的情感态度与价值观必然影响对生物学的学习,而实验可以更好地帮助我们形成对科学的正确的价值观念。此外,遵循科学活动中规范性的价值原则是科学教育活动应达到的目标。

以普通高中生物课程为基础,融入“价值教育”的内涵,至少涉及树立对科学的正确态度,具备基本的科学思想,具备良好的科学情感和科学态度,对科学研究所需的基本能力的意识,认识科学、技术与社会之间的关系这五方面内容。

1.树立对科学的正确态度

在普通高中生物实验教学中,教师应让学生树立对科学的正确态度。具体而言,大致有四方面:一是只要通过认真而系统的研究便可认知世间的万事万物,二是科学知识是在稳定中不断变化的,三是科学结论是需要实证的,四是科学不是万能的。

2.具备基本的科学思想

科学思想是在科学认识和研究方法的基础上提炼出的合理观念。它有利于学生进一步进行科学研究,并对学生的社会生活实践具有导向作用。普通高中的生物实验教学中涉及基本的科学思想,主要包括:结构与功能相统一的思想、局部与整体相统一的思想、多样性与共同性相统一的思想、对立统一思想、进化思想、稳态思想、生态学思想等。

3.具备良好的科学情感和正确的科学态度

(1)具有良好的科学情感

在普通高中生物实验教学中,教师应教导学生具有良好的科学情感。只有对科学有良好的情感才能用心进行科学活动。良好的科学情感包括对科学的兴趣和好奇心。有了兴趣和好奇心,学生才会自愿学习和进行实验,才能保证生物实验教学的学习效果。

(2)具备正确的科学态度

在普通高中生物实验教学中,教师应教导学生具备正确的科学态度。只有具备正确的科学态度才能保障科学活动的顺利进行。正确的科学态度包括:实事求是、不畏挫折、团结合作等。具体到生物实验教学中,涉及四方面。一是诚实地记录实验现象,而不是依照课本所写、教师所讲、自己所想来修改实验记录。二是在实验失败时,不畏挫折,不要放弃,抖擞精神,继续探索。三是科学活动往往需要一个团队的共同配合,因此团结合作的精神尤为重要。四是科学学习有各种不同的方法,因此要不断认识、反思、优化学习方法,提高学习效果。

4.培养学生科学研究的基本能力和意识

科学研究的成功需要一些基本能力,只有获得这些能力,并有将之自然而然地运用于科学活动中的意识,才能保证科学研究的成功。具体来说,科学活动离不开对事物的观察,对未知问题的思考、探究与创造性解决,对已有理论的质疑。因此,教师应教导学生具备观察能力、思考能力、探究能力、创造性解决问题的能力、批判性思维的能力。只有掌握了这些基本能力,并有将之运用于科学活动中的意识,才能做好科学研究。

5.让学生认识科学、技术与社会之间的关系

科学、技术和社会三者紧密相连,相互影响。学生在生物学课程的学习中,通过参与和解决现实世界中的具体问题,获取科学与技术的知识,形成正确的态度、价值观和社会责任感。这样,在日常生活中,他们就知道如何把所学知识和方法与实践相结合,如何对科技引起的新问题进行思考和判断。当他们参与社会活动时,能依照自己的价值观对某些问题作出合理的价值判断,并能采取适当的个人行为[3]。而生物学实验教学中出现的很多现象和问题是与技术、社会密切联系的,通过合适的引导,学生便较容易理解三者的关系,从而形成正确的价值观念。

三、普通高中生物实验教学中人文方面的“价值内容”

生物学不仅包括人与科学的关系,更包含人与人、人与物的关系,即包含人文价值。具体来说,在普通高中生物实验教学中有五方面“价值内容”可以实现。

1.人对待自己的价值取向

人对待自己的价值取向,主要包括:勤奋、细心、严谨、勇敢、坚强、自律、安全等。如何定位自己是影响实验的一个重要因素,而这些价值品质是保障实验能够顺利进行的基础,也是科学家所具备的优良品质。在实验的过程中,努力培养自己的这些品质,对从事除实验之外的其他活动也是大有帮助的。

2.人对待他人的价值取向

人对待他人的价值取向,主要包括:关心、宽容、诚信、合作、谦逊、平等、尊重、信任等。例如:有的实验由一个团队共同负责,如何合理分工、如何共同配合、如何对待他人的错误与成就等,都是制约实验的重要因素。

3.人对待社会的价值取向

人对待社会的价值取向,主要包括责任意识、大局意识等。个人需要依托社会,个人的行为也会对社会产生影响。因此,教师可通过一些生物学实验,使学生明白个人和社会的关系,从而建立学生的社会责任感。

4.人对待国家的价值取向

人对待国家的价值取向,主要包括爱国、忠诚等。爱国教育是学校历来重视的内容,但仅空洞灌输爱国思想,很难使学生真正接受。而依托生物学实验,用事实说明,不矫揉造作,能取得良好效果。

5.人对待自然的价值取向

人对待自然的价值取向,主要包括万物平等、保护环境、关爱动物、欣赏自然等。经过漫长的进化,人类已处于食物链顶端。那么,人类该如何对待其他生命呢?人类破坏自然的行为已严重影响生态平衡,如果继续下去,人类的未来将不堪设想。具体到生物学实验中,学生会用一些动植物作为实验材料,也会用一些有毒药品,如何对待有生命的实验材料,如何处理有毒药品,既是不可忽视的问题,又是进行“价值教育”的良好契机。

综上所述,普通高中生物实验教学中包括的“价值教育”内容可用图1概括。

参考文献:

[1]乔治·萨顿.科学史和新人文主义[M].陈恒六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9.

[2]刘德华.科学教育的人文价值[M].成都:四川教育出版社,2003.

对待文物的态度篇6

[关键词]动物特殊价值;动物精神价值;动物生态价值;动物伦理价值

[中图分类号]d950.2[文献标志码]a[doi]10.3969/j.issn.1009-3729.2012.04.015

随着环境伦理学的发展和动物保护运动在全球范围内的兴起与繁荣,一场动物保护的革命渐渐走进法律视域之中。尤其是20世纪末以来,奥地利、德国等传统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的修订,使得一场关于动物的法律革命在各个成文法国家悄然发生,其核心正是动物对传统“物”的概念的冲击与挑战。我国作为成文法国家亦不能回避这一潮流。对于动物是不是“物”的问题,我国学者展开了激烈讨论,客体主体化等新理论新问题出现在争论中。一方以环境伦理学者为代表,认为动物不是“物”,动物有相应的权利主体资格;而另一方则以民法学者为代表,坚持动物仍然是“物”,只不过有不同于一般的物的特性。[1-3]

在这场应对动物保护思潮冲击的论战之中,主流民法学家作出了较为有力的回应。他们认为:法律人格的扩充不是一个无限的过程,动物不具备主体应有的意志能力,赋予其主体资格不具有现实性和可操作性;但否定动物法律人格也不意味着忽视对它们的保护,我们需要建立相应的动物物格制度。杨立新[3]指出,法律物格制度的一大特征是赋予不同的物不同的法律地位。如此一来,我们可以因物制宜,根据不同的物的特点规制以不同的保护策略和救济方法。在笔者看来,动物的物格正是法律物格制度中重要的一环,它具有独一无二的特性。但动物物格与传统的法律理论仍有不衔接之处,环境伦理学者提出的如何在法学范畴内体现等问题没有得到较好的解决。

此外,传统民法将动物归于一般的物,所有人可依据其权能自由使用、处分,即使强调其特性,也是在饲养动物侵权时强调某些动物的危险性,或者在环境保护时偶谈保护野生动物的生态意义,对于动物独有的价值很少通过法律触及。本文拟结合动物这种特殊物的特征和价值,在分析其立法现状的基础上就我国进行动物特殊价值的法津保护提出建议。

一、动物精神价值的法律保护

1.价值认知

物的种类千姿百态,物的功能各有不同。在日益重视精神世界的时代里,人们越来越关注内心的安宁和充实。一些特殊的物往往对人的心灵发挥着不可替代的寄托和抚慰作用。而此类物往往是特定物,独一无二,一旦灭失则不可恢复原状,致使权益人丧失寄托,产生巨大的精神痛苦。法律的核心价值是保障公民的正当权益。对于承载了权益人精神利益的物,法律应予以保护。动物正是这样一种物,特别是与主人亲密的伴侣动物,其有着排除寂寞、寄托感情、充实生活的超乎其固有财产价值的特殊的精神价值,它们一旦遭受虐待或者被剥夺生命,则主人的精神利益往往会受到损害。对于那些终日与动物朝夕相伴的鳏寡孤独者来说更是如此。从一定程度上来说,保护这些动物不仅是在保护主人的财产利益,还是在保护主人的精神利益。

2.立法状况

如何利用法律对动物特殊的精神价值进行保护和救济呢?笔者认为应将其纳入精神损害赔偿的保护范围之内。但这就意味着传统民法的一些观念需要进行调整和重述。

对精神损害而言,鉴于界定的困难,大陆法系国家往往采取的是限制主义的立法方式,限制其适用范围并予以法定化。[4]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情形,权利人难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这往往会产生法律保护的价值与现实生活中的价值不对等的情况,即法律虽未明确规定保护方式,但该精神价值的丧失是

观存在的,造成的精神痛苦也是难以估量的。

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保护的特定的物是有限的,根据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仅仅包括“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品永久性灭失或者损毁的”情形。而一般理论认为,判断一个物是否有“人格象征意义”要看该物是否寄托了某种特定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比如初恋的定情物是基于当年初恋情人的关系才有了独特的意义,亲人的遗物也是基于亲属之间的血缘关系才有了特殊的价值。如果仅是所有人对自己所钟爱的物品的深厚感情,则不会使这种物品产生人格利益。[5]宠物正是这种脱离了人与人之间关系而无人格象征意义的物。

我国在2009年出台的《侵权责任法》第22条笼统地规定了“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根据该条可将动物对所有人的精神价值通过宽泛的“人身权益”来进行保护。

3.改进建议

如此前所言,现实中往往出现保护价值不对等的情况,宠物不符合精神损害赔偿法定的适用方式,并不等于其衍生的精神价值不值得保护。对动物遭受侵害时所有人(或饲养人)的精神损害赔偿应当不囿于法条的局限。

一些学者和法官指出,在考察“人格象征意义”的标准时,可以考虑宠物是否给予饲养人人格利益上有较明显的增加。[6]比如一直获得重大比赛奖项的狗实质上增加了饲养人的名誉利益,一条导盲犬事实上扩大了盲人的人身自由范围,一只与孤寡老人朝夕相伴的宠物狗无形中丰富了主人精神健康权的内涵。这就将“人格象征意义”的内涵从人与人的关系扩大到了人与动物这种特殊物的关系之中。这种突破是在当代法律背景下,人与人的法律关系向人与物或者说人与自然的法律关系转移的产物。这要归功于动物保护运动,也说明动物的精神价值在文明社会的日益凸显。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2条的规定,让我们对人格概念的内涵和精神损害赔偿适用的范围有一个新的认识。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这类兜底条款,法官的解释仍然有很大的随意性。故而,笔者建议在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或者将来的案例指导制度中,将这一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明确化,以增加对动物精神价值给予法律保护的可操作性二、动物生态价值的法律保护

1.价值认知

随着全球范围内工业文明向生态文明的演进,可持续发展理念已经深入人心。动物保护(从生态意义上讲,这里更多指的是对野生动物的保护)作为可持续发展的一个子内容也得到了人们的重视。《中国21世纪议程》明确提出“可持续发展的战略与重大行动”的首项行动是“开展对现行政策和法规的全面评价,制定可持续发展法律、政策体系,突出经济、社会与环境之间的联系与协调”。这就表明我们也需要以保护动物生态价值的眼光重新审视现有的法律体系。可以说,人类关注动物的重要性最早就是从其生态价值开始的,但这也是仅从关注其作为资源的价值入手的。从人与野生动物的关系角度关注动物的生态价值应是一个新的课题。

动物是生态系统中的重要一环,它们组成了复杂的食物链,提供了丰富的基因资源,起到了维护基因多样性和保持生态平衡的作用。人们过去往往重视它们作为自然资源的使用价值,包括食用价值、装饰价值、娱乐价值和科研价值等,但忽视了其生态价值。这种价值体现在动物具有平衡生态的作用及动物物种本身具有不可再生性等方面。在一个生态系统里,每一个物种都发挥着独一无二的作用,一个物种异常的数量变化都会“牵一发而动全身”,导致整个系统的震动。而一旦一个或几个物种灭绝,则整个系统都可能陷入崩溃的困境,再恢复到原有的水平往往需要一个很长的周期。所以,动物保护关系到整个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是可持续发展中的重要任务。

吕忠梅[7]认为,物权法的终极关怀之一就是可持续发展,制定物权法时要考虑不动产物权的环境保护要求,主张不动产的使用要适当让步于环境保护。在笔者看来,其实不仅是不动产物权如此,动产物权亦然。动物作为一种特殊的动产,也要体现环境保护的目的。

2.立法状况

根据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而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合理开发和利用这种资源。这说明,有相应资格的单位或个人对于野生动物资源没有所有权,但有使用权和收益权。值得注意的是,

这种使用权和收益权没有在我国《物权法》中予以法定化,事实上只类似于已法定化的海域使用权、取水权、捕捞权等准物权。而对野生动物的所有者和使用者来说,野生动物的生态价值都使其负担了相应的义务。这种义务本质上就是对于环境保护的让步。国家从公法角度介入,规定了国家本身及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定义务。国家有保护野生动物生活环境、制定重点保护动物的名录、划定和管理相关的自然保护区等职责;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不非法捕猎、运输、买卖等义务。比较而言,美国《联邦频危物种法》更加突出了政府的责任,政府不仅有不得伤害物种的义务,还有帮助恢复物种数量的义务。此外,该法还给予了公民通过司法途径进行救济的权利,并且赋予了司法机构对政府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权力。

3.改进建议

我国自1989年颁行《野生动物保护法》以来,逐步加大了对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力度,但仍然有一些不足。在笔者看来,最大的不足就是没有确定好野生动物资源使用权的具体范围。野生动物资源的使用人事实上担负着生态保护的一些义务,但其使用权没有法定的物权效力,权利人不能行使物权请求权,得不到物权的法律保护。这就使得这些使用人的权益不能像海域使用权人、捕捞权人一样得到更有力的保障。我国现行法律对野生动物资源使用人利益和责任的界定不清,导致使用人在进行野生动物资源的开采和利用时顾虑重重,难以扩大规模并取得更好的收益。事实上,在法定条件下,野生动物资源使用人的合法经济权益得不到保障,也就无法更好地履行生态保护的义务。从这个角度讲,民法典“绿色化”的内涵不仅要求我们要关注生态环境的保护,更要协调好人与物、人与自然的关系,尤其是要厘清人类经济利益与环境生态利益的关系。因此,笔者建议在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野生动物资源使用权的具体范围,使野生动物资源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保障,为其更好地履行生态保护义务创造条件。

三、动物伦理价值的法律保护

1.价值认知

自著名伦理学家彼得?辛格(澳大利亚和美国双重国籍)提出“动物解放”的概念以来,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动物与人类的关系具有某种深刻的道德含义。[8]人们开始意识到,动物和人都是“地球村”的生命体,只不过两者的存在形态有异,进化程度有别,不只是人类有喜怒哀乐,动物对环境的友好和恶劣也有感知的能力。动物不应当被随意处置,被肆意残杀虐待,也应受到文明的待遇和人道的关怀。一个稳定、健康、文明的社会比单纯经济增长的社会更适合人类的生存发展。网络疯传的“虐猫”、“虐兔”和“虐鱼”等视频反映了一种畸形的暴力审美观,散播的是残忍的视觉快感,给社会埋下的是血腥、暴戾、不稳定的种子。良好的伦理基础是社会良性发展的前提,尊重动物是更好地尊重人的起点。

动物有不同于一般物的性质——其不能被任意处分,相反应得到人类的尊重。所以,每一个人都有对其不进行虐待的消极义务,动物的所有人对其还有适当关爱的积极义务。这样就将动物从原有“被利用的资源”的地位提升到了“特殊的需要被关怀的生命”的层次。但我们需要注意两个问题:其一,动物法律地位的提升并没有使其超越客体的范畴。动物虽然有感知能力,但其不具备支配自然界的自觉能动性,不具有意思和意志能力,也不像未成年人、精神病人一样有生长或者重生意思和意志能力的可能性。[3]它们的利益只能基于人类伦理的考虑被维持到一个不被虐待、相对自由的合理的限度,但不可能被无限制地拔高和夸大,它们仍然属于民法中的客体,只不过有较为特殊的地位,尤其有特殊的伦理属性。其二,动物的伦理价值应当在法律层面予以体现,至少需应用法律规制的手段强制反对虐待动物。道德与法律存在着差异,产生条件、表现形式、作用范围、制裁效果等各不相同,伦理学者的观点自然不能简单等同于法律学者的主张。但是道德是法律最初和最好的起源,法律是最低层次的道德。道德随各国文化地域和时代而异,而道德的内涵却始终是发展的。道德的发展提升了道德最低线的位置,从而也就扩大了法律的适用范围。不是说这是伦理学的问题法律就不必插手,而是说如果这涉及到了一个文明社会的最低道德底线,法律要对其进行必要的保护。换言之,当社会迫切需要这种伦理道德作为走向文明的基石和阶梯的时候,法律就需要进行规制了。在这个过程中法律的作用也

得以凸显,因为法律作为一种强制性的规范,其功效不仅仅是制裁,更重要的是教育和指引。 2.立法状况

从西方各国的立法来看,人们正在由过去保护动物就是利用动物的态度,转向保护动物还要关爱动物。这在英国《动物福利法》中的“关照条款”和美国《联邦动物福利法》对疏于照料动物的看护人的惩戒条款中都可以体现出来。事实上,动物引发的物的革命的一个侧面就是动物所有人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受到了越来越多的限制。动物所有人不能随意处分其所有的动物,不仅不能虐待它们,而且要给予适当的关爱,日本《关于爱护及管理动物的法律》第27条第2款和第3款规定“使其衰弱的虐待行为”和“遗弃应爱护的动物”者将被处以30万日元以下的罚款正体现了这一点。这一方面体现了动物的伦理价值(野生动物还涉及生态价值)日益受到大众的重视,动物成了被爱护、被珍惜的对象;另一方面也反映出人们从关注动物本身的资源价值到关注人与动物关系的转变。而我国在此领域的立法几近空白。

3.改进建议

英国、美国、日本等国关于动物福利、反虐待动物的立法可作为他山之石、彼岸之花,我们完全照搬过来并不可行,但不管它们的法律如何,只要今天中国的环境需要就值得我们借鉴。显然,处在道德日益滑坡、精神信仰趋无的国人现在迫切需要这种“反对虐待、适当关爱”的动物伦理观。

动物伦理价值的发现和进展是人们重视反虐待动物问题的重要因素,从中我们也可以知晓中国社会科学院以常纪文教授为首的专家们为《反虐待动物法》积极呐喊的重要意义。事实上,“反对虐待、适当关爱”的伦理价值,与市场经济时代民法的帝王条款“诚实守信”不谋而合——我们不仅需要考虑自己,也需要关爱他人,或许还要关爱他物。正所谓“徒法不足以自行”,一部良法的运行需要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人人抛掉对外界万物的敌意、适当地考虑其他人的利益和物的利益,是良法得以施行、良治得以实现的最好基础。反对虐待动物不仅仅是对动物新属性发掘和认识的问题,更关系到一个社会的稳定与和谐、文明与进步。

法与社会是互动的。整个法律体系的正常运转需要有良好的社会伦理道德作基础,而法有教育和指引作用,法的某些条款可以反过来促进良好社会伦理道德的形成。动物保护条款关系到文明社会的公序良俗,有塑造良好社会风气的功效。一方面,通过关照动物条款从正面规定人们积极关爱动物的法律原则性义务,使之贯穿并指导人们所有涉及动物的民事行为;另一方面,设置反虐待动物的惩戒性条款,从反面消极地预防破坏动物伦理价值的行为,从而消弥暴戾和野蛮的风俗,营造良好的社会风尚。总之,我国在修正民法及相关法律时,适当考虑社会伦理的因素,增设关照动物或者反虐待动物条款,对于我国经济社会的长远发展将会有很大裨益。

四、结语

综上所述,动物有特殊的精神价值、生态价值和伦理价值,超越了人们常识中动物具有的使用价值的内涵与外延。在这里,《德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或许可以给我们一点启示。其第251条第2项规定:“医治动物所生费用,不得以因其费用超过动物价值而认其恢复原状需费过巨,而不予恢复原状。”[2]这表明,对动物的救济费用可以远远高于其实际价值。显然,这与传统“物损”中的赔偿实际损失的原则是相悖的,但从这条立法意向中我们可以感受到,《德国民法典》对动物的保护已经超越了其固有的交易价值本身。伴侣动物被侵害时可能会损害其精神价值和伦理价值,如果是野生动物,还有可能损害其生态价值。这些价值难以用金钱衡量,与所有权人、社会秩序或者生态平衡息息相关,不恢复原状所造成的损失会远远超过动物本身的交换价值。法律力求恢复原状而不计成本,看似不符合一般的价值衡量标准,实际上是对动物内在独特价值的肯定和激励。与其说传统的实际赔偿原则受到了冲击,不如说作为法律关系中的客体,动物的新价值得到了发掘和体现。

动物特殊价值的发现和保护也说明了人们保护动物并没有脱离人类本位主义,即对动物的保护还是基于对人类相关权益的重视,只不过这种权益体现在人与动物的关系之中,而非人类自身。动物不能自言,人们正是看到了动物映射到自己身上的精神、生态和伦理等价值之后才展开了动物保护运动。笔者否定了环境伦理学者以动物本身为中心的视角,但以此为认识基础,则以反虐待动物为主要内容的《动物保

护法》会有更好的可接受性;同时,许多法学理论争议也迎刃而解,如对动物本身就不需要有主体和客体之争,把其当做有特殊价值的物就会更加符合逻辑。

中国至今还没有《动物保护法》,虽然遇到了许多亟待解决的动物保护问题,但相关的法律仍处于呼吁阶段。笔者认为,该领域法律难以颁布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民众不理解,社会可接受性差。而对动物特殊价值的重新审视和宣传,尤其是研究视角向人类本位的回归,或许是增加动物保护立法民意支持度的最好办法。提升动物的物的特殊地位、发掘动物的新价值是时之所需,法律人需要对现有的体系做一些修补,运用法律的手段保护动物的特殊价值就是一个新的开始。

[参考文献]

[1]徐昕.论动物法律主体资格的确立——人类中心主义法理念及其消解[j].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18(1):15.

[2]陈本寒,周平.动物法律地位之探讨——兼析我国民事立法对动物的应有定位[j].中国法学,2002(6):64.

[3]杨立新,朱呈义.动物法律人格之否定——兼论动物之法律“物格”[j].法学研究,2004(5):86.

[4]张新宝.侵权责任法[m].北京: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5]杨立新.“狗格”不是人格[eb/ol].(2009-08-09)[2012-04-14].yanglx.com/dispnews.asp?id=979.

[6]严海涛.因饲养的动物受损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应否支持[j].人民司法,2010(8):86.

对待文物的态度篇7

时值盛夏,室外温度最高可达36℃,这只本该生活在冰天雪地里的北极熊却被圈养在购物商场的极地海洋馆里,它也因此被网友称为世上“最悲伤的北极熊”。针对网友的质疑,相关负责人称,披萨是一只人工繁育的北极熊,已经适应了人工环境,可以在这样的气温下正常生活。尽管如此,不少网友还是觉得让北极熊在炎热的广州生活,有虐待动物之嫌。

人应该对动物承担起道德责任

近年,国际爱护动物基金会在中国、韩国和越南进行了一次民意调查,向人们提问他们对待动物的观点。三个国家的至少90%被提问的公众都认为,我们对尽可能减少动物的苦难负有道德责任。对动物负起道德责任,首先要求人们对动物的苦难能感同身受,对动物心存一丝温存和体贴,并将之植根在动物福利理念中。诚如《完美的和谐》一书的作者罗杰・卡莱斯所说:“我们欠缺的不是科技,也不是空间,我们真正欠缺的,是对动物的关心和怜悯。”

因此,当下有必要对全民进行一次人与动物的关系启蒙运动,从认识动物的自然感情入手,告诉人们,动物除了无法用复杂的人类语言与我们沟通外,它们具有与人一样的感觉能力,能像人一样感受到生之欢欣和死之恐惧,因而人要对其保持一份起码的敬畏之心和怜悯之情;然后唤起人对动物的道德责任感,敦促政府尽快出台动物福利法。从广州一商场的极地海洋馆里北极熊的处境受到网友的普遍关注一事中,可以确知,按照动物伦理原则关心动物福利已经成为国民要求的大趋势,我国为动物立法的民意和时机已经成熟,让虐待动物等行为受到法律制裁,已经成为社会共识。

对动物的态度,折射出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

对待文物的态度篇8

生活中有很多东西是不能被动地等待的,等待只是为了获得更多的主动,等待最好的时机需要最好的耐心。所谓不能被动地等待,就是说任何的等待都是有目的的。我在《动物世界》中看到最惊心动魄的影片是关于南美洲的蟒蛇的。因为这种蟒蛇的身体实在太大了,所以它的行动速度不是很快。它为了捕食,唯一的办法只能是埋伏在丛林中间,等动物经过。通常是一天下来没有一个动物经过,两天下来没有一个动物经过,甚至一个礼拜下来都没有一个动物经过。但是它知道,只要在那儿等待,一定会有动物经过。最后终于有动物经过了。它就一跃而起,一口把动物咬住。因为它追不上动物,只有等动物走到它嘴边的时候,才能跃起来。我看了这个故事以后,印象非常深刻。任何一个人对自己的机会,对自己的未来,都需要等待,而等待一定要有方法。但是等机会到来的时候,一定要十分敏捷地去捕捉。从表面上看,大蟒蛇在那儿一动不动,完全是被动的,但实际上它每时每刻都很警觉,即使睡觉的时候都在用耳朵听着,用身体感受着周围有没有动物走过。蟒蛇比任何动物都更加清楚等待的重要性。

猎豹是世界上跑得最快的动物,但是它一定要在草丛里,等羚羊靠近自己的时候才一跃而起,追上羚羊。因为猎豹尽管是世界上跑得最快的动物,时速能达到100多公里,但是它最多能跑10分钟,如果10分钟之内追不上羚羊,它就只能放弃了,所以它不得不埋伏在草丛中间等待最佳的机会。

很多时候,动物都值得我们人类去学习。我们经常会在应该等待的时候匆忙地行动,或者在应该行动的时候却在那儿等待,最后错失良机。而且因为过早地暴露,让别人知道你的弱点和缺点,别人不再愿意跟你打交道,结果是你终生的机会就会失去,因为人们通常只会给你一次机会。举例来说,如果我把你当成了真心朋友,后来发现你不够真诚,某些行为让人觉得小气和卑鄙,让我觉得你已经不再是我的真心朋友时,不管你怎么做,我都会对你产生戒备心理。理由很简单,英文中说,“Once a cheater,always a cheater.”用中国人的话来说就是“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绳”。这是同一个概念。你要获得机会,要永远地跟周围的朋友保持一种良好的关系,实际上需要你有足够的智慧才行。

当然,最好的时机也需要你用最大的耐心去等待。如果你连自己的工作都没有做好,就希望别人承认你,那就选了最差的时机。当你把工作做到完美的境界,被周围所有的人承认的时候,你根本就不需要等待,你的等待本身已经变成了把你最优秀的一面展示给别人的过程。不管怎么样,我们每个人都要认真对待生活中的每一次机会,包括你在新东方工作的机会。也许新东方的工作不是你找到的最好的工作,也许新东方的工作不是你最终的工作,但是你一旦认可了这个位置,一旦你接受了这个工作,接受了这个工资,你就必须抓住这个机会,在这个位置上创造出别人不能创造的快乐和别人不能创造的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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