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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师财政与税收8篇

时间:2023-10-23 10:43:09

经济师财政与税收

经济师财政与税收篇1

个税政策变动关系着国家财政收入体系变化,若调控不当则会影响到国民经济的总体收入。因此,我国采取个税减免政策必须要控制好具体的额度,根据公民实际收入水平采取相关的对策,这样才能实现税收与财政政策之间的均衡性,保障地区及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性。比如,可根据公民实际收入水平高低,采取“限额减免”政策,适当地调整个税征收额度以优化税务体系。

二、深化个人所得税面临的问题

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初始阶段,各项经济事业发展依旧在探索之中,对个人所得税进行改革调整也是响应广大民众需求。深化个人所得税是财政部提出的新要求,也是对国家税收体系强化改革的重点内容,当前我国深化个税面临的问题包括:

(一)起征额度

个税起征点是公民普遍关注的问题,起征点高低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公民收入水平增长趋势,能够为国家经济调控提供有利的参考,提升了经济决策的科学性。另一方面,个税起征点也意味着公民承受的税务额度高低,一旦起征点超出公民公认的标准值,势必会引起公民对税务体系的排斥,进而造成拒绝纳税、税收递减等问题。

(二)纳税环节

一项税收政策能否在国内得到全面的推广,关键在于税收政策操作流程的调控方式。公民是我国征税的主体,其在法律规定下应当自觉履行个人义务;税务部门是国家行政机关,其受法律保护向公民征收税额。就个税纳税环节来看,征税双方依旧存在着一些问题,影响到了税务工作的有序开展。

(三)税源流失

税收对我国财政事业发展具有决定性作用,对财政收入具有极大的影响力,若税收体系失去均衡性意味着财政收入的失衡。现有个税制度实施存在着明显的税源流失问题,公民纳税群体人数每年均有下降,长期下去势必影响到国家财政收入。

三、会计在深化个人所得税中的经济职能

针对个税起征点标准这一问题,财政部需及时调整个税起征点,根据公民经济收入水平及财政需求实施变动,既满足了国家经济收入来源的稳定性,也能避免税务重大而影响到公民的生活状态。会计管理是深化个税中不可缺少的措施,充分发挥会计职能对个税改革具有多方面的辅助作用。

(一)个税预测

会计可以做好企业当前经营和长期规划的市场预测活动,为公民经济收入水平预测提供参考依据。财政部门只有对当前和长远目标作出客观的预测,才能为个税决策者提供第一手信息。管理会计要对市场经济规模、投入产出、现金流量、市场调研等经济指标作出较为实际的预测,为个税改革预测提供真实依据。

(二)个税控制

根据个税政策实施情况,会计可以建立税收指标体系、落实税收责任制,对个人所得税征收与调整实施宏观调控。例如,建立一整套系统的指标体系,使财政部、税务部等机构内部工作更加完善,并对完成情况,事前、事中、事后适时进行分析、反馈,及时优化各个环节的工作,确保个税目标的完成。

(三)个税资金

通过会计管理可以做好资金调配工作,加强税收资金的调控力度。资金是财政收入的血液,管理会计应选择低风险、低成本的最优融资方案,为个税调整提供有效依据。因而在做好资金筹集的同时,必须切实加强现金流量管理,抓住个税改革工作的每一个环节,确保国家税收政策完全落实。(四)个税决策管理会计师作为个税的财务战略军师,可从经济专业上利用成本形态分析、量本利分析等动态、静态指标方法,对长短期投资、生产、定价等做好经济决策的前期预测。在个税决策方案拟定中,会计人员具有多方面的经济职能,如:税收分析、政策预测、效果评估等,这些都有助于国家税收政策调控,也是财政部修正个税方案的一部分。

四、深化个税需注意的事项

个税改革适应了社会主义财政事业的变革需求,与公民社会生活质量水平密切相关,正确处理个税改革中存在着的问题,这是财政部门与税务部门的职能表现。完善个税体制是深化改革的第一要务,其可以避免传统税收体制存在的不足,防止税收政策失误造成的经济风险。税率在个税改革中也是比较重要的参数,税率高低变化会对公民纳税活动造成直接性影响,尤其对其纳税意识具有削弱作用,新一轮个税改革阶段要积极推广税率浮动政策。

五、结束语

经济师财政与税收篇2

【关键词】 高校; 涉税风险; 涉税管理

中图分类号:F234.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937(2014)14-0081-03

高校作为独立的经济组织,其纳税义务主体在法律上虽得以明确,但在实际工作中,高校的税收管理却存在诸多问题,一些学校的管理者及财务人员认为自己是事业单位,是吃财政饭的,依法纳税的意识不强,对相关的税收法律法规缺乏必要的学习和了解,对一些涉税事务未能及时正确处理。高校暴露的涉税问题日益增多,已引起税务部门的重视。

一、高校主要涉及的税收类型

为了弥补教学经费不足,充分发挥高校服务社会的功能,高校也会从事一些经营活动。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规则,依法纳税是每个单位、公民应尽的义务,高校也不例外,它涉及的税收类型主要有:

(一)营业税

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高校涉及营业税的经济业务主要有举办的各类非学历教育、技能培训收入,横向科研收入,教师公寓租金收入,体育馆、会议室等临时性场地费收入,文化服务中心打字复印费收入,食堂对外营业小餐厅的营业收入等。

(二)增值税

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高校涉及增值税的主要经济业务有校学报对外销售的期刊、学报,文化服务中心销售的文化用品,一些实验室对外提供的有偿加工服务,食堂对外销售的加工食品等。

(三)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是指我国境内的企业(居民企业及非居民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其生产经营所得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所得税。高校作为独立经济核算的事业单位,也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范围。国家为支持高校的发展,给予高校许多税收优惠政策,大部分收入为不征税收入,如财政拨款、按核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等,以及免征所得税收入,如学校收取的全额纳入学校预算管理的培训班、进修班收入,高校服务于各业的“四技”收入(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因此,高校发生的经济活动,除不征税收入及免征收入外,取得前述营业税、增值税有关业务的收入以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都属于应该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收入。

(四)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是国家对本国公民、居住在本国境内的个人的所得和境外个人来源于本国的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虽然是应由教师个人承担的税金,不作为学校的直接税负,但学校财务部门却负有及时代扣代缴的责任与义务,而学校教师的收入来源构成相对繁杂,除正常的工资性收入外,还有班主任津贴、课时费、超课时酬金、科研津贴、监考费、评审费、兼职讲课费等,扣缴不当极易对学校产生不良影响甚至风险。

(五)其他税种

高校涉及的其他税种主要有:(1)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这三项税费在需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及营业税时才会实际产生,是一种“税上税”。(2)关税,是指国家海关根据法律规定,对通过其关境的进出口货物课征的一种税收。与高校有关的主要是进口教学仪器设备,属于关税的课税范围。 (3)房产税,它是为中外各国政府广为开征的古老的税种,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以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根据我国的相关税收政策,高校用于正常的教学、科研及其他教学配套用房产均免征房产税;而对外出租和校办企业使用的房产则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4)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土地面积为课税对象,向土地使用人课征,属于以有偿占用为特点的行为税类型。高校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若用于出租或经营用,则需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高校涉税存在的主要问题及风险

我国高校的主要业务是从事教学和科研活动,涉及的经营活动不多,涉税业务相对企业而言较少,但在税务处理上仍存在一些问题及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纳税意识薄弱,对涉税业务方面的问题把握不准

高校系预算拨款单位,其主要经济业务很少涉及税务处理问题,加之相关部门对高校税法宣传不到位、税收咨询不到位,致使高校不用纳税的观念根深蒂固,自觉纳税的意识薄弱。许多高校管理人员及教师也缺乏相应的纳税意识,除个人所得税外,认为高校的其他收入均不涉及税收问题,因此在承接一些课题项目、技能培训任务时没有考虑相关的税收成本,产生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二)对收入性质认识不清,票据使用不规范,存在混淆开票的现象

高校使用的票据主要是财政票据,有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学生收费专用收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凭证、捐赠专用收据等,也有因业务需要,从税务局购入的税务税控机打发票。有些业务人员认为只有开具了税务发票才会产生纳税义务,不开税务发票则无需纳税,于是存在对有些经营性收入开具财政票据,而不开税务发票的现象,孰不知纳税义务的产生与否不是看开具的票据种类,而是应分析收入的不同性质,区分是不征税收入还是免税收入,或是应纳税收入,正确使用不同票据,避免产生可能的税务风险。如学校举办的各类非学历培训,虽属于免税范畴,但税务规定必须先申报后退税,最终对高校不产生实际税负,有些财务人员就进行简单处理,直接开具财政收据,没有准确核算应纳税款,极易被举报罚款,给学校带来风险。

(三)会计核算不清晰

目前高校会计制度仍以收付实现制为核算基础,随着高校资金来源的多元化,收付实现制核算方式已无法适应其经济业务核算的需要。真实完整的会计信息是准确纳税申报的基础,也是税务部门进行税款征收与税务稽查的主要依据。高校现行的会计科目涉税科目用途模糊,不明确,不便于其他人员复核、稽查,一旦发生错误,旁人很难发现,可能发生多缴税或少缴税的情况,给学校造成负面影响及经济损失。

(四)财会人员涉税事务管理能力欠佳

高校财务多专注于教学、科研经费的管理与核算,涉税业务接触少,忽视了对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学习,加之我国税收法规、条例的复杂性与多变性,直接导致财会人员涉税事务管理能力欠缺。在处理涉税经济业务时,由于对相关税收政策理解上的偏差,以为符合规定,而实际已造成事实上的偷税漏税,给学校带来纳税风险。另外,财务人员若对税收政策关注不多,不能及时掌握一些相关优惠政策,何谈对学校税务进行科学合理的税收筹划?因此,财会人员涉税管理能力不强,缺乏必要的节税技巧,客观上也会加大高校的税收负担。

三、加强高校涉税风险管理的几点建议

为降低高校涉税风险,提高学校财税管理水平,推进高校财税工作的健康发展,本文提出以下建议:

(一)增强依法纳税意识,倡导诚信纳税理念

“意识指导行为”,高校应积极倡导遵纪守法、诚信纳税的理念,对高校相关领导及管理人员应进行必要的税法知识宣传与培训,财务人员在处理涉税业务时,也要对报销人员进行耐心解释与宣传,而不是简单回答不合格、要交税。可采取发放税法知识宣传单,对涉税业务较多的部门及教师进行专门讲座,告之不合规行为的涉税风险及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只有广大教职员工的纳税意识增强了,才能变被动管理为主动管理,实现遵从纳税、诚信纳税。

(二)设置税务管理岗位,提高涉税管理能力

随着高校收入渠道的扩展,应税项目越来越多,税务机关对高校的税收稽查也不断加强,因此在高校财务岗位中设置2-3个岗位(以保证工作的相互复核、审核)以处理涉税业务是十分必要的,税管岗位人员需定期参加税务机关及专业培训机构举办的税务政策解读及税务知识培训,梳理学校涉税经济业务,熟知涉税环节,承担学校的纳税申报、税款缴纳、涉税资料的准备与保管等,以保证涉税事项和流程的合法合规性,降低学校的涉税风险,提高学校税务管控能力。

(三)区分收入性质,准确使用各类票据

我国是一个“以票控税”的国家,在税务稽查实践中,经常发现纳税人在发票使用、管理中由于不懂税务相关管控政策,从而补税、缴纳罚款等。单位使用的票据主要分为财政收据与税务发票,高校应分清各项收入的性质,正确使用各类票据。学校涉及的征税(含免税)收入项目,如技能培训、成教非学历短期培训收入、横向课题收入、场馆租金等,应使用税务发票;对不征税收费项目,如物价部门核定标准的学费、住宿费等应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准印的学生收费收据;学校收到的上级部门拨入的纵向科研收入,可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准印的事业性收费收据;单位内部结算、往来款项等则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准印的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四)重视税收筹划应用,减少税费开支

高校应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对其开展的经济活动进行合理的税务筹划,以达到降低税负,提高税后收入水平之目的。然而许多人简单地认为税务筹划是财务部门的事情,孰不知一项经济活动的涉税与否在它启动的那一刻就产生了。以个人所得税为例,在高校,教师的各项收入涉及的部门有:教务部门(负责核定教师的教学课时工作量)、科研部门(核定教师科研津贴标准、计算方法)、设备处(核定教学实验工作量)、各院系二级部门(归纳汇总每个教师的各类工作量)、人事部门(对学校的总工作量进行核定)、财务部门(负责具体发放等)。可见一名教师的收入牵涉多个部门,至于考核标准、计算方法、核定时间以及是按月预发还是每学期末考核发放,或是年终一次性发放,则需各部门统筹考虑,合理安排。按月预发,教师的个人所得税负担低,但工作相对复杂;每学期考核发放则个人所得税负担重,考核工作相对简单。再如:对于各院系开展的成人短训、技能培训等,则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将全部收入上交学校(有些高校将这部分收入直接分配,余额上交学校),并作为预算外收入全额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由学校统一核算并开具税务发票,此项免税收入税务会严格稽查,因此会计核算上也必须符合规定,以免被税务认定不符合规定,不作为免税收入,增加学校税费负担。

(五)加强校税沟通,减少纳税风险

高校正逐步成为税收监管的重点,作为高校应主动加强与税务部门的沟通交流,建立良好的关系,既有利于纳税人在最短的时间里获得切实可行的税务信息,如税收优惠信息、税务部门内部掌握的核定标准等,对于纳税人而言受益匪浅,又可对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探讨,取得税务部门的支持从而最大限度减少税务风险。如果关系处理得当,税务人员还能为单位提供“免费”税务业务咨询,甚至可能在税法许可范围内打球,为学校税收筹划出谋划策,最大限度地实现学校税后收入最大化。

总之,高校在涉税事务处理时,要改变观念,善于学习与运用税收法律知识,安排专业人员处理业务,在知法、懂法、守法,履行纳税义务的前提下,加强涉税事务管理,从根本上避免高校的税收风险,提高学校财税管控效益。

【参考文献】

经济师财政与税收篇3

一、我国现行的财政分权体制

财政分权是指,中央政府给予地方政府一定的税收权和支出责任范围,允许地方政府自主决定其预算支出规模和结构。其核心是,地方政府有一定的自。目前,通常采用地方财政收入、地方财政支出、省级政府预算收入中平均留成比例、子级政府支出与中央政府支出之比、预算收入的边际分成率、自治权指标和支出―――收入指标、垂直不平衡度等指标来衡量财政分权的程度。财政分权理论经过20世纪60、70年代的广泛讨论之后,一直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但计划经济体制国家的经济、社会转型和发达国家的经济转轨重新使人们关注财政分权问题,并且当前的讨论不再局限于财政问题本身,而是更多地考虑了财政分权对其他社会经济问题的影响。正是因为财政分权的后果多种多样,所以,单纯地讲,绝对的分权体制或绝对的集权体制都是不科学的。从现有的分税制实践看,各个国家都力图根据本国的具体情况寻求一种适度的分权。按照奥茨的说法,现在的趋势是分权与集权并存,或者说一些原来归地方政府的权力现在正收归中央,比如环境监管;另一些原本属于中央的权力,现在划归地方,比如社会保障。其中:分税制是按税种划分中央与地方的税收收入及其管理权限的一种财政管理体制。其基本内容是,在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根据各自履行国家职能的需要,将现有的税收及其管理权限作适当划分。并实施以下分税办法:第一,增值税和消费税作为主要收入来源,用统一的分税制度取代以前固定上缴的办法,增值税的25%属于地方政府、75%属于中央政府,下一年增加部分的30%留归地方政府所有;第二,对于中央企业,则主要是国有大型企业的所得税属于中央预算,其他企业的所得税属于地方预算;第三,低收入项目如个人所得税、一些财产税等属于地方预算。从横向比较看,财政分权的一个显著后果是各省份间的财政收入不平衡状况加剧,尤其是一些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它们的微薄财政收入甚至难以维持最基本的公共物品供给,许多贫困地区、民族自治地区的基础教育是靠中央政府的教育专项转移支付才得以为继的。

二、财政分权体制下民族地区基础教育存在的问题

在财政分权体制下,民族地区获得了一定的财政自治权,财政收入有了较大的增长。但是,财政分权也给民族地区财政带来了不利影响,进而给民族地区基本公共物品的供给,尤其是基础教育的投入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

(一)基础教育经费投入严重不足,办学资金十分紧缺

近几年来,民族地区教育经费投入虽然在不同程度上有所增加,但投入的金额数量与民族地区教育发展的实际需要还相差太远,严重不足。现在,国家把基础教育的管理权限下放给各级地方政府,由于民族地区各市县地方财政困难,很难按照《教育法》的规定,实行对教育拨款做到“三个增长”,也没有足够的经济实力为义务教育提供必要的资金。再加上农村教育附加费大额缺收,社会集资十分有限,学生欠费数额很大,致使各市县民族教育经费十分紧缺。经费投入严重不足,办学资金十分紧缺,这是民族地区教育存在的最为严重的问题。

(二)师资水平不高

振兴民族的希望在教育,振兴教育的希望在教师。一所学校的办学力量主要取决于其师资水平,一个地区的教育发展也主要决定于该地区的师资建设。所以,发展教育还是主要依靠教师水平的提高。教师队伍的突出问题表现在数量少、质量差、不稳定、结构不合理。仅从学历来看,以自治区为例,初中1781名专任教师,合格率64.7%;小学8647名专任教师,合格率39.4%。教师流动量也大,且年轻化,缺少学科带头人。就流动量而言,据统计,大学近5年来共流失教师150多人,农牧学院1992年至今已调走50多名教师。地、县以下教师分不去、留不住的现象更严重。甘肃省甘南、临夏等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教师数量不够,质量不高的问题。一方面是由于现有教师水平不高。发展基础教育首先要提高教师学历,而民族地区教师的学历达标显然远远落后于教育的要求;另一方面,由于少数民族聚居地一般地处“老、少、边、穷”地区,这就很难吸引优秀的教育人才来当地执教。所以,形成了恶性循环,从而严重地影响了民族地区基础教育的发展进程。

(三)民族地区对基础教育的财政投入不足与其经济发展落后密切相关

基础教育的经费投入在一定程度上是地方经济发展格局的缩影。我国改革开放20年来,奉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区域经济实力差距越来越大。而我国的基础教育经费投入体制又是以地方财政为主。因此,基础教育经费支出水平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经济落后制约着民族教育;教育的落后又影响着民族地区经济的发展。

我国民族地区的基本特征和现状,表现为地处边陲和高寒地区,地大物博,资源丰富,但资源优势发挥不够,生产力发展水平相对落后;地理条件差,交通闭塞,信息不灵,基础设施建设相对落后;外向型经济发育缓慢,吸纳外资能力弱,对外开放相对落后;经济结构单一,经济生活相对落后;科学教育普及不够,社会发展相对落后。为了推动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切实改变其落后面貌,党和国家采取了一系列积极的政策措施和超常规手段,经过半个多世纪几代人的努力,使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由于历史原因和地理条件限制,自身基础薄弱,市场发育不良,发展能力不强等因素,目前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仍然潜在许多矛盾和问题,与发达地区相比,发展差距仍然很大。这样,必然会导致民族地区政府以优先发展本地区经济为首要目标,把财政收入集中投到为经济的发展创造条件的项目上,而忽略了民族地区公共物品的提供,尤其是基础教育。这是因为基础教育投资是一项长期的投入,在短期内是不能受益的。

三、财政分权体制对民族地区基础教育造成不利影响的原因分析

一方面,中国财政分权制度是建立在中央与上级政府委任制的框架基础上的。这种体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地方政府对当地居民需求的重视程度。由于委任制下的财政分权制导致了地方政府行为的变异以及政府自利性的客观存在,这使得地方政府为实现经济增长指标不计成本地进行基础设施投资,却忽视了当地公众的社会服务需求,其中以基础教育的提供为甚。尤其是民族自治地区,其拥有相对较强的财政自,又大多地处边疆,经济欠发达,再加上同一时期内民族自治地区的财政收入是既定的,且与较发达地区财政收入相比差距较大。所以,增加改善投资环境、吸引外资的投入挤占了相应的基础教育等方面的社会福利支出。因为,基础教育的潜在作用的发挥需要很长一段时间,导致民族地区政府为了追求经济增长往往就忽略了基础教育等长期性投资。

1988年后,中国的财政分权制度明确规定地方政府完全拥有地方开支的自。它与居民流动性的地区差异结合在一起,导致了富裕与贫困地区完全不同的地方政府行为。对富裕地区来说,为了吸引他们所需要的各个层次的高素质劳动力,地方政府不得不改善社会公共服务,如教育、卫生等。同样,为了吸引外来资本,地方政府不得不改善当地投资环境、增加公共基础设施投资。在财政收入给定的情况下,改善当地的投资环境和提供以基础教育等为首的社会服务之间存在着此消彼长的关系,改善投资环境有可能挤占基础教育的财政支出。富裕地区对于流动性较强的高素质劳动力的争取是通过用工单位支付工资和提供当地社会服务来达到的,但是吸引外来资本的地区间竞争又可能导致当地社会服务的减少。因此,财政分权对于富裕地区社会福利开支的影响总体上是不明显的。但对于民族地区来说,由于居民的流动性较差和地方政府更感兴趣的是吸引外来资本,地方政府普遍忽视诸如教育、卫生等社会服务需求。因此,财政分权刺激地方政府发挥更大责任的领域可能仅仅是改善投资环境的公共开支这一项。更为极端的情况是,由于流动性较强的、较高素质的那部分劳动力总是向富裕地区流动。无论贫困地区政府如何努力改善社会服务,其质量与数量总是不如富裕地区,较高素质的劳动力就极有可能呈现出从贫困到富裕地区流动的单一方向。这种劳动力单方向跨区域流动已经得到证实。

另一方面,现行分税制将消费税的全部和增值税的75%划为国税,目的之一在于加大中央政府的财力集中度,并且使财力集中度在地区间有一定的差异,以调节地区间利益,逐步实现均衡分配。应该说,由于增值税与消费税主要来自制造业等第二产业和部分第三产业,工业化程度较高的地区贡献较多,农牧业占较大比例的地区贡献较少,这符合保护农业、支持中西部地区、照顾民族地区发展的战略和政策。但由于地区间经济基础、产业结构不同,税收结构也就有很大区别,这就造成实际运行结果与改革初衷不一的局面。以第二产业为主导型经济的地区(老工业基地),收入以增值税为主,增值税大头划为中央税以后,地方发展经济和增加财政收入的积极性受到较大影响。而工业化程度低的地区,其第一产业所提供的财政收入又很有限,其第三产业起步晚、发展慢,以上划分两税在地方收入中也占较大份额,中央的集中程度并不低。换言之,在新体制下,真正得益的是市场化程度相对较高、第三产业相对发达的地区。从以上划分两税占现实总收入的比重来看,根据中央向各类地区的财力集中度,可知中西部地区高于全国地方平均值,民族地区又高于中西部地区,老工业地区高于市场化程度高的地区。更为突出的问题是,中央集中的财力并没有用于转移支付,大部分是以1993年的基数返还给地方,存量并未调整;虽然新增部分是以增长率的1:0.3返还给地方,但欠发达地区又因财源较弱、收入增长乏力而受益无多。可以说,分税制并没有实现缩小地区财政发展差距的目的。这样,实现分税制以来,民族地区地方财政在全国的地位下降了,这集中表现在财政收入占全国地位的比重逐年下降,与其它地区的差距进一步扩大。因而,财政分权导致贫困地区政府引进外来资本的压力和责任增强,相应地它必须改善与其目标不匹配的投资环境。这种为改善投资环境的财政竞争进一步妨碍了当地社会服务水平的提高。因此,财政分权对贫困地区尤其是民族自治地区的教育水平供给、经济增长都产生了负面影响。

四、对民族地区基础教育有效供给的几点政策建议

就整个社会而言,基础教育的普及与发展,直接制约了整个民族文化素质和国民素质的普遍提高,而且由于能为全社会各类专门人才的培养奠定良好的基础,对今后社会发展产生着深远的影响。

第一,基础教育能产生大量的外部效益,因此,政府提供的效率损失相对于市场提供的效率损失会小些,因此采取政府提供为主。而且分配的理由也是基础教育采取政府提供的基本依据。基础教育的免费提供,为每一个公民创造了培养参与平等竞争能力的机会,从而降低了财富的不均等。对于民族地区的基础教育更是如此,如前所分析,财政分权对贫困地区尤其是民族地区的基础教育水平供给产生了负面影响。这样,就需要国家从宏观层面出发,建立公共财政制度,确保公共收入用于公共投入。需要中央政府建立科学规范的财政转移制度,加大教育专项转移支付力度,必须做到专款专用。

第二,政府提供公共物品存在着政府失灵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不能满足消费者的不同需求,对每个人都供应相同水平的基础教育,而不考虑人们对教育需求的差异。因此,在政府提供以保证每个人都能享受到最起码的基础教育的同时,还应采取市场提供为辅的方式,让高层次需求者在市场上得到满足。对于民族地区来说,其本身经济发展落后,在基础教育领域引入市场机制,实行横向融资和集资,积极吸引第三部门尤其是慈善组织的资源,发挥社会力量办学就显得更为重要。但这必须是在政府主导下进行的。

经济师财政与税收篇4

关键词:财政学;教学问题;建议

财政学是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专业课程。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教育方式也应该由传统教育向现代化素质教育转变。在推进高校转型发展、培养应用型人才的背景下,探索与研究财政学教学的改革、培养以及提升学生的专业理论知识和实践能力,引导学生如何灵活运用财政理论,分析和解决社会经济问题具有现实意义。

一、财政学的课程体系与特点

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它是一项政府从事资源配置的经济活动。财政学属于应用经济学科,是我国各高校经管专业的必修课程。财政学实际上是一门侧重宏观分析的理论课程,它以经济学、政治学为理论基础,主要研究和解决,政府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应该做什么?如何做好该做的事?政府财政行为会对国民经济带来哪些影响等等?讲授财政学这门课程的主要任务是:引导学生了解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经济行为的地位和作用、厘清财政学的基本理论和相关政策制度、分析解决现实生活中财政问题等。新时期,财政学的课程体系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第一,基础理论部分。财政学的核心问题是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问题。市场机制存在固有的缺陷,市场效率会大打折扣。从市场失灵的表现、公共产品的提供出发,分析政府干预市场的重要性。明确财政干预经济的重要性,探求其职能表现如资源配置、收入分配、经济稳定增长等;第二,财政支出部分。分析财政支出的分类、规模、结构、效益,重点,强调购收原理与制度。明确税收制度的构成,税负的转嫁,税收的归宿和不同的税种及其计算。了解国债产生、发展、种类和结构、功能与效应、负担与限度。重点掌握国债的发行、偿还以及国债市场的相关内容。第四,宏观调控部分。介绍财政预算的基本概念以及预算编制的程序,强调我国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的背景、过程、成果。对于财政政策的阐述,由财政赤字对经济的影响切入,介绍财政政策的一般理论,以及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的配合。简而言之,我国财政学课程的建立和发展要坚持以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为指导思想,有鉴别的借鉴西方经济学与财政学,立足我国国情,继承、发展和不断创新,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财政学体系。从财政学的课程体系分析,财政学具有以下显著特点:一方面,具有较强的普遍性。现实生活中,从大众的吃、喝、穿、住、行到国家的经济建设和政治活动,财政现象无处不在。例如:城镇居民享受政府提供的副食价格补贴;低收入家庭享受基本生活保障;下岗职工通过政府开展的再就业工程就业;政府出资兴建桥梁、道路、大型水利工程等。另一方面,具有较强的应用性。国家财政支持助学工程、春苗工程的实施,体现出了财政通过国民收入的再分配,缩小收入分配差距,促进教育公平的职能;国家财政扶持落后地区、支持弱势行业的发展,体现出了财政促进资源合理配置的重要性;稳定物价、调节市场需求更是突显了财政促进经济平稳运行的作用等等。

二、财政学教学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教学内容存在的问题教材是财政学教学的基础,是保证教学质量以及效果的前提。近年来,有关财政学的教材虽然不胜枚举,最具代表性的是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的由陈共主编的《财政学》一书。这些教材虽然在内涵上探讨了政府、市场、个人之间的关系,也涵盖了教育、卫生、社保、公平与效益等问题,但是在外延上没有充分体现与经济发展同步出现的焦点问题,例如,互联网金融纳税、社区经济发展、慈善捐赠等,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教学内容的“缺位”。此外,虽然财政学是我国经济类专业的必修课程,但是目前所有经济类专业的财政学教材几乎可以通用,不能跟具体专业进行有机结合,没有充分体现不同专业的差别和特色。

(二)教学方法存在的问题在财政学的教学过程中,虽然教师选用多媒体教学丰富了教学的信息量,但是有些教师播放课件的速度过快,学生只能拿手机拍照,越来越提不起学习兴趣。多媒体教学只是在某种程度上替代了粉笔+黑板,教学效果也不明显。所以灌输式、讲解式等传统的教学方法依旧占据着整个课堂,仍然处于教师讲,学生记的机械状态。教学过程中,有的教师忽视了学生的参与,没有充分考虑学生的接受能力,因此很难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再加上财政学有些理论知识深奥难懂,学生遇到困难,来不及消化和吸收,在听课过程中还会出现睡觉、玩手机等我们不愿看到的现象,这不仅有碍学生思考能力、分析能力的培养,还会使得教学效果大打折扣。

(三)考核方式存在的问题目前财政学课程的期末考核方式较为单一,包括平时成绩和期末卷面成绩。卷面成绩占百分之七十,平时成绩占百分之三十,其中包括了到课率、课堂提问、实践作业等情况。由于平时成绩的来源不规范,最终成绩的评定仍取决于期末卷面成绩。这样的现象会导致如下问题:一方面,考核方式很难将学生成绩拉开。这不仅对于平时课上认真听讲、积极配合教学的学生不公平,还会使学生形成只要考试之前临时突击,应付考试就可以的侥幸心理;另一方面,难以科学反映出学生对所学专业知识的理解和运用程度。学生通过复印笔记、寻找过关宝典就可以顺利修完学分,这样的结果与财政学的教学理念即培养专业的应用型人才相背离。因此,考核方式也是财政学教学中的一个关键环节,对学生的激励和约束作用极为重要。

三、优化财政学教学的几点建议

(一)优化教学内容教材内容设置方面要紧跟时展,体现我国国情。我国政府的财政职能充分体现在财政收入和支出这两大方面。在教学过程中,对于财政收入部分,密切联系我国财政体制改革的热点问题,教学内容中丰富增值税改革、税率调整、开征房产税和遗产税的具体内容。对于财政支出部分,要对接时下民生焦点问题。例如,国家宏观调控、教育经费投入等,提出不断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完善财政管理体制的思考。与此同时,教师还要结合不同专业的特点,有针对性的开展“差异化”教学。教学过程中,对于财税专业,重点讲解市场与政府二者之间的关系、公共产品的提供、公共选择理论、财政收支理论以及政府间的财政分配关系等;对于工商管理专业,重点讲解税收理论与制度等;对于金融专业,重点讲解国债、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协调配合等;对于国际贸易专业,重点讲解外贸政策、关税、出口退税、国际避税等内容。只有不断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及时更新财政理论和实践,打破不同专业选用相同授课内容的局面,才能适应各专业财政学的教学要求,才能让学生获得与所学专业有关的财政学知识。

(二)优化教学方法在财政学教学过程中,教师应该因材施教,结合所学专业的特点实施案例教学法、实践教学法、任务驱动法教学。案例教学法主要培养学生对理论知识的应用能力,教师要结合教学内容,选择典型案例,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引导学生自主分析案例内容,并做好答疑工作。在财政学中,可以实施案例教学法的章节有很多,例如,涉及财政用于“三农”的投入教学部分,可以引用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帮助学生分析财政必须介入“三农”的理由,引导学生深入了解财政加大“三农”的措施和力度;涉及国际税收管辖权的原则与类型的教学部分,可以选用案例:跨国公司的国际避税。让学生了解跨国国际避税产生的条件以及跨国公司常见的国际避税行为,进一步思考国际避税的主要防范措施;涉及政府预算管理体制的教学部分,引用案例:105家中央部门同日“晒预算”——“阳光财政”带来新气象。让学生充分了解我国政府预算公开的不断推进、面临的挑战、取得的成效,引导学生自主思考在推进阳光财政的过程中,我国政府预算的改革还需要做出哪些努力。案例教学法有利于培养学生自主分析、解决现实生活中财政问题的能力,有利于师生的教学互动,继而提升教学效果。实践教学法是理论联系实际、培养学生掌握科学方法、提高学生动手能力的重要方法。在财政学的教学过程中,教师可以带领学生深入企业、社区,搜集第一手资料。同时邀请地方政策研究室、发改委、税务部门的相关工作人员到学校开展学术讲座,帮助学生理解时下财政的热点与难点问题、厘清财政政策制定的现实依据和具体的实施过程、探索财政政策的走向;成立相应的实训室,例如,金融管理实训室、投资理财实训室等,学生可以在了解理论知识的基础上,到实训室通过软件模拟实习,进行实战演练,提高专业应用能力;加强学校与财政、税务部门的合作,建立校外实践教学实验基地,让学生真实接触工作岗位,锤炼专业技能、提升职业素养。任务驱动法是指教师根据课程教学目标来设计一系列学习任务,引导学生讨论、探索、解决问题。让学生在完成任务的过程中锻炼自学能力、提升技能、达到提高综合素质的教学方法。以市场效率与市场失灵举例来说,教师首先要提出学习任务:分析市场系统里家庭、企业、政府之间的收支关系;探讨市场机制的基本规律;了解市场机制的有效环境;阐述市场失灵的表现。其次,在教师的引导下,学生以小组为单位充分发挥学习的主动性和创造性,达到“学中做,做中学”的教学目的。最后,教师进行效果评价,既要包括对学生完成任务过程、结果的评价,又要包括对学生自主学习能力和协作学习能力的评价。总之,任务驱动法特别强调学生的主体地位,整个教学过程用“学生学”代替“教师教”突出了对学生技能和素质的培养,有利于增强学生学习兴趣、活跃课堂教学氛围、提高教学质量。

经济师财政与税收篇5

【关键词】税务会计师财务会计区别作用

税务会计师(CTAC)是由中国总会计师协会负责认证的国家高级财税管理人才重点培养项目,是以国家现行税收法律法规为依据,以货币计量为基本形式,运用会计学的基本理论和核算方法,连续、系统、全面地对纳税人应纳税款的形成,计算和缴纳;即税务活动所引起的资金运动进行核算和监督,以及税务统筹管理、税务检查、纳税筹划等一系列与税务相关的税务工作,以保障国家利益和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一种企业税务会计专职岗位和专业会计人才。税务会计师,是企业管理涉税事务的直接代表和责任人;是具备现代企业税务管理知识、经验和能力的专业人才;是现代企业财税管理逐渐专业化、职业化的具体体现。

我国的税务会计师认证起步较晚,而人们对税务会计师的认识也较陌生,人们普遍容易把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混淆。事实上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有很多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目标不同。财务会计的目的是给决策者提供信息。税务会计的目的是向信息使用者提供所得税方面的信息,便于税务部门征税。财务会计目标的实现方式是提供报表。税务会计目标的实现方式是纳税申报

二、遵循的依据不同。财务会计的依据是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税务会计的依据是税收法规。

三、核算基础不同。财务会计以权责发生制为核算基础。税务会计主要以收付实现制为核算基础。

四、核算对象不同。财务会计核算的是企业全部的资金运动。税务会计核算的对象是狭义的税务资金运动过程。

五、对会计上的稳健原则态度不同。财务会计实行稳健原则。税务会计一般不对未来损失和费用进行预计。

六、会计要素不同。财务会计有六大要素,即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人、费用和利润。税务会计的要素有四项:即应税收入、扣除费用、纳税所得(应税收益)和应纳税额。

七、程序不同。财务会计规范化的程序是“会计凭证一会计帐簿一会计报表”的顺序。税务会计没有规范化的要求。

从以上两者的区别来看,可知:企业财务会计核算的对象是企业发生的以货币计量的全部经济事项,其财务报表全面反映了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报送的对象是投资者、债权人、企业主管部门及其他会计信息使用者。企业财务会计在进行会计核算时遵循的是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行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而税务会计的核算对象是因纳税而引起的税款的形成、计量、缴纳、补退等经济活动的资金运动,它通过对企业涉税业务的反映和核算,保证纳税人依法纳税,使纳税人的经营行为既符合税法,又最大限度地减轻税收负担,所提供的信息主要服务于国家税务部门和企业的经营管理者。税务会计不仅要遵循一定的会计准则,更要受税法的约束。当财务会计的规定和税法的规定相抵触时,企业可以按财务会计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但在纳税时,必须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调整。由于我国税法越来越健全,税收管理越来越严格、计算方式越来越复杂,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以及一系列税收法律法规的完善,使得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目标出现差异,它们对会计事项的要求也随之出现了分歧,于是,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分离是必然趋势。而税务会计师是税务会计的专业人才,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现代企业制度的不断完善,多元化的股权结构和债权结构代替了政府投资一统天下的格局,这就要求政府通过税收政策法规、货币政策等手段来实现对企业各项经济活动的宏观调控。因此,企业为了维护自身安全,必须在良好运行的同时,了解我国基本税制,做好税务管理工作,积极准确的应对各类涉税活动,那么在处理这些涉税活动中,税务会计师的作用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纵观整个企业运营的过程分析来看,结合企业各方面的涉税实际情况,我认为税务会计师在企业中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税务会计师对企业的税务管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有利于企业增强依法纳税的纳税观念。依法纳税是每个纳税人应尽的义务,否则将受到相应的处罚。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要求税务会计必须熟悉税法,了解企业涉税资金运动的规律,尽可能的及时、足额缴纳税款,以避免不必要的税收损失。从而形成依法纳税光荣、偷税逃税可耻的纳税观念,提高纳税意识,养成自觉纳税的良好习惯。只有精通会计业务,又熟练掌握税收政策法规的税务会计师,才能够及时根据税务部门要求和企业生产经营实际,计算和申报、缴纳税款,自觉履行纳税义务。

2.税务会计师有利于促进企业正确处理分配关系。

税收是国家参与企业收益分配的主要手段,为了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及时稳定,税务会计时会严格按税法的规定核算和反应企业的纳税活动,加强对企业纳税活动的监督和管理。税务机关也可以根据税务会计提供的信息资料,检查纠正纳税人违反税收法令、制度规定的错误行为,以维护国家税法的严肃性,正确处理有关各方的收益分配关系。

3.税务会计师有利于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通过合理的税收筹划减轻企业税收负担。

目前不少企业,特别是那些中小型企业对于如何在依法纳税的前提下依法争取和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知之不多,分不清楚偷税和合法节税的界限,不熟悉税务筹划的途径与方法,经常在不知不觉中放弃获取税收利益的机会,或者盲目行动导致无谓的利益损失。税务会计师在遵守国家税法、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前提下,通过合理筹划,选择合适的经营方式,能有效地降低企业税收成本,让企业获得最大限度的税后利润。

4.税务会计师有利于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

税务会计作为企业内部的一种特殊的会计管理活动,以税收法律法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为依据,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监督税务行为。并参与涉税决策,从而能有效促进企业改善内部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企业通过实施纳税筹划不仅可以合理减轻税负,而且避免了涉税风险。这样,可使得纳税人心境坦然,不会因偷捐税而遭受经济上的处罚和名誉上的损失,也不会由此承担心理上的风险,实际上相当于一种收益。

第五:税务会计师可使企业有效应对税务稽查。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税务稽查。所谓税务稽查,是指税务机关依照国家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代扣代缴义务及其他税法义务的情况进行检查和处理的全部活动。税务稽查有法律规定的流程和方法,税务会计师首先了解稽查的方法、程序,可以充分利用税务稽查之前的自查机会,认真对企业自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可让企业避免不必要的税务处罚和税务负担。同时税务会计师能认真做好涉税资料的整理工作,自觉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另外,税务会计师还清楚企业拥有的法定权利,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决定,该陈述的要陈述,该申辩的要申辩,还可以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这样可让企业最大限度远离涉税风险,减低企业税务成本。

综上所述,税务会计师无论是对企业税务管理、经营管理还是税务筹划以及税务稽查都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所以,税务会计师的诞生无疑是众望所归。然而长期以来,由于我国实行计划经济,税收没有发挥它调节经济的重要作用,企业无意间形成了重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轻税务管理的局面。大多数企业没考虑到税收在企业经营中的重要作用,在设置税务管理岗位时,只设置一个最低层次的或兼职的办税员负责所有纳税事项的处理,在遇到难度较大、政策性较强、情况复杂的涉税事项处理不慎时,可能会造成管理失误从而给企业带来重大的经济损失。企业财会部门人员基本都是学财会的,专业方向不同,较少涉及税收专业知识,加上在工作过程中没有接受过系统的专业知识培训,基本上处于“无师自通”或“摸着石头过河”的状态,我国税收政策复杂多变,素有“外行看不懂,内行搞不清”的说法,更何况企业处于被动从属地位,更无法及时、完整的了解税收政策法规和各项办税规程,更不能准确无误的履行纳税义务,非故意造成多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和管理失误。因此企业设置税务会计师岗位,加强税务管理,防范纳税风险,是十分必要、非常及时、完全可行的。

如何让企业合理避税,如何让企业进行税务筹划等涉税事物,这也要求税务会计师要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高的专业水平,税务会计师要树立“偷逃漏耻,依法纳税光荣,合理避税高明”的原则,全面了解税收的法律法规并严格遵守,密切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明确税收筹划的目的与涉税事项,涉税环节,充分考虑税制、市场、利率等变化带来的风险;严格遵循成本效应及稳健性原则,切实做好税务筹划的基础工作,在获取真实、可靠、完整的筹划材料的基础上,选准企业筹划切入点,制定正确的筹划步骤,才能做出最符合企业要求的有效的筹划方案,才能充分体现出税务会计师的价值。

参考文献

[1]闫瑞忠.浅谈税务会计师在企业中的作用[J].山西财政税务专科学校学报,2011(2).

[2]吴志开.论建立企业税务会计的必要性[J].才智,2009(13).

[3]张文旭.注册会计师非审计服务与审计独立性[J].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04.

经济师财政与税收篇6

【设计思路】

辩论不仅仅是比赛,也是丰富学生思想、开拓学生视野,以及增加全面社会理解的手段。真正有意义的辩论活动,应当能够提升学生的民主参与能力;培养求知的能力与兴趣;培养辩证性思维和接受不同观点的习惯,并且能够整合多元的信息和知识,从而孕育未来社会的各界精英。因此,我经常在课堂中鼓励学生真诚辩论,真诚地面对知识,真实地表达个人观点,诚恳地面对他人的质疑。政策性辩论是在西方国家比较普及的辩论形式,在大陆地区尚未得到充分的发展。从上海大学辩论协会的实践来看,政策性辩论能够培养出一批具有批判思维能力、社会现实关怀和良好口语表达的辩手。正因为它有着这样不可替代的作用,我试图在我的课堂上进行教学实践。

本堂课在教学设计过程中充分考虑到我校学生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和对书本基础知识理解的能力,同时学生思维活跃、对时政新闻有较强的兴趣。但结合现实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进行全面深入理性分析的能力有待提高,本着以学生为本、创设自主学习平台的教学理念,我设计了“政策性辩论”贯穿课堂教学主线,希望培养学生独立思考、全面分析、从现象到本质地看待社会经济事件的能力,从而达成教学目标。

【教学目标】

1.知识:理解我国税收的本质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分析说明税收的重要作用。

2.过程、方法与能力:通过图表分析、观看视频、“听证会”政策性辩论等活动方式,培育信息处理、分析理解和辩证思维的能力。

3.情感、态度与价值观:切实感受到广大人民是税收的最终受益者,感受和谐社会人人共建、人人共享的正能量。

【教学重点】税收的本质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教学难点】税收的作用(尤其是税收是国家实行经济监督的重要手段)

【教学过程】

【教学环节一】导入新课:出示某教师“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单”(配合PPT图片)

师:这是一张我个人的完税证明,能证明2011年我交了多少个税。4651元虽然不多,但千千万万纳税人的税金加在一起可是个庞大的数目。那这些税收都用到了哪里呢?它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又发挥了怎样的作用?今天我们就来学习

课题:我国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教学环节二】税收的本质:取之于民 用之于民

问题:2011年我交的4651元可以表明我国税收取之于谁?仅仅是像我这样的个人吗?让我们来读一读这张饼图,这里我们可以看出纳税义务人既包括个人也包括法人。

【读一读】图表:2012年上海市税收收入统计

问题:(1)纳税义务人包括哪些?

(2)这些税收收入最终用到哪里去了?

1.取之于民的民不是狭义,而是广义的民,既包含个人也包含法人,即纳税义务人;(羊毛出在羊身上——不完全正确,有些企业本身自身的财产税、所得税就不可能凌驾到消费者头上)

师:这些税收收入用到哪里去了?谁是税收的最终受益者?

【图表】2012年我国公共财政支出执行情况表

图表中我们可以看出用于民生方面(科、教、社保、就业、医疗)的财政支出比例为多少?

以上海为例,来看一些图片。师:从这些图片中我们可以看到税收最终受益者都是谁?

【多媒体展示图片】上海民生实事工程

现代化的医院、低保、国防、大病保险、科技创新

2.用之于民——税收的最终受益者是广大人民群众

【说一说】学生从身边事件谈感受“假如没有税收……”。(主权领土就会受到侵犯,嫦娥三号就登不了月球……)

归纳:我国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广大人民群众才是最终受益者

师:所以我们要透过现象看到本质,税收不仅来自于民,而且更是用之于民。刚才同学们演讲中我们也看到了税收的作用.

(设计意图:通过以上实物导入、图表分析等教学方式使得学生初步掌握知识点要求。为了进一步突出解决教学难点,锻炼学生辩证思维和综合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我把课堂50%的时间用于学生课堂活动——以政策性辩论的形式让学生真正理解税收的作用。

1.辩论流程事前准备,利用课余时间把政策性辩论的具体形式要求向学生做介绍;并且了解政策性辩论应该遵循一些原则:时事性话题(topically)、意义与弊端(significance and harm)、有效性( solvency)、根属性(inherence)。

2.基于以上原则选择合适的辩论话题,根据本课内容需要,结合最新时政新闻的时效性,我请学生自发寻找辩论话题——最终在数个话题中选择一个大家一致比较感兴趣的:加大房产税征收力度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

3.选择辩论队员,根据话题内容需要确定角色,各组同学自发派出代表进行角色选择。参加人员:房企代表、消费者代表、税务局工作人员、媒体代表。因为是辩论的形式,在确定角色时,把人物分为持对立观点的两组。

在准备过程中,要求学生事先了解与这个辩题有关的资料,并且指导学生从几个角度进行资料的搜集和问题的准备:为什么要征收房地产税?如果要征房产税该怎么征?

【教学环节三】税收的作用

【算一算】我国税收收入占财政收入百分比

这个数字背后蕴藏着什么经济学道理?从中可以看出税收与财政是怎样的关系?用一句话概括。

作用一:税收是组织财政收入的基本形式

税款不受企业经营成果好坏的影响,税收成为国家最稳定的财政收入,使国家实现其职能具有切实的物质保证。

师:税收对财政的贡献太大了,那它还有哪些作用呢?下面让我们来通过一场精彩的听证会来发现税收的魅力。

模拟听证会:应不应该大力征收房产税?

(加大房产税征收力度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

参加人员:房企代表、消费者代表、税务局工作人员、媒体代表

各个同学代表从各自所代表的角色进行发言

低收入者、税务工作者认为应该:

①加大房产税征收力度使得房产持有成本上升,多套房者将不得不抛售,房产供应量上升,有利于降低房价,百姓生活成本降低,生活质量提高;

②可以增加政府财政收入,有更多资金用于保障房建设,有利于解决低收入者住房问题,缩小贫富差距;科教文卫、国防事业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

③避免短期暴利,有利于房地产业长期健康发展;

房企代表和高富帅消费者认为不应该:

①房产持有成本上升转嫁到租房者或买房者身上,租金上涨,房价继续上涨,引起其他物价上涨连锁反应,经济动荡;

②房产税并非主要税种,对财政收入增加影响不大;

③房产信息登记制度平台全国范围内尚未建立,不利于社会公平,有些查不到的房产信息成漏网之鱼;

④过多行政干预不利于房地产行业发展,影响相关产业经济发展,从而影响政府财政收入,对于建设保障房也毫无益处。

除了对本地刚需有减免以外,高层次人才和重点产业紧缺人才,购买属于家庭唯一住房也可予以减免房产税。加大增收导致高档住宅需求减弱,营业税和所得税收入下降,岂不是把富人和投资者赶走,结果是因小失大?

教师小结,理性辩论思路,形成共识,聚焦争议点:

首先,房产税只是房地产行业众多税种中消费持有环节的一种。通过税收调节房地产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可以针对不同经济环节来征收或减免相应税种。

其次,政府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可以有多种手段,如财政、货币和行政规划手段。今天我们讲的税收只是属于其中的财政手段。现实中应该是打组合拳。很多人一直以为政府调控的目标就是为了控制房价、打压房企,其实不然。房地产行业是一个特殊的行业,政府不仅要考虑房产业本身的发展及其对财政及宏观经济的影响,更要考虑解决老百姓住房的重大民生问题。完善稳定房价,坚决抑制投机投资性购房,增加普通商品住房及用地供应,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建设,加强市场监管,一直都是中国房地产调控的核心宗旨。

作用二:税收是调节经济的重要杠杆

今天通过听证会过程中大家的发言,我们可以寻找出一些共识:税收是组织财政收入的基本形式(主要来源);税收对于调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有积极作用;合理适度征收有利于贫富差距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促进社会公平,实现社会主义社会生产的目的;通过税收来限制需求(投资、投机需求、改善需求)或者增加供给(保障房、公租房、廉租房、刚需普通住宅商品房),最终通过纳税人(房企、购房者)、征税对象(财产、流转所得)、税率的确定和具体的税收征管,促进生产发展、科技进步和社会稳定,实现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通过税收调节使得房产市场供需平衡,投机需求得到遏制,市场泡沫尽可能减小从而有利于房地产行业长期健康发展;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促进经济效益提高(如政府出台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建筑节能环保技术应用,绿地、SOHO、万科)。

【阅读资料】新旧国八条、国五条、沪七条,分析国家如何利用税收杠杆调控房地产市场?

2013年11月15日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房地产税立法首次在中央文件中出现,受到了广泛的关注。

师:其实税收的调节作用不只在房地产行业发挥作用。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从2014年1月1日起,交通运输业已全部纳入营改增范围。

过渡:其实在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税收都发挥了引导和调节作用。除此之外,税收还有什么作用吗?

另外一个作用我们可以从这张神秘武器中获得(教师手持出租车发票)。

【现场调查】下面我们来做一个和交通运输业有关的小调查:“平时乘出租会不会索要发票的现场调查”。

A.每次都要B.偶尔会要C.从来不要

教师出示实物:出租车发票中印有上海市国税局监制,那么他们是怎么监查的?

面对企业的避、逃税现象,我们的税务部门是怎么做的呢?今天我特地请同学采访了在税务部门工作的家长,来看看她是怎么说的……

【观看视频】:“专家连线”采访我校同学家长(税务工作人员)

作用三:国家实行经济监督的重要手段

微观上,国家税务部门通过日常的税收征管工作,可以深入企业内部,详细了解企业经营活动,维护财经纪律,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比如某出租车公司为避免交企业所得税每年显示经营所得为零……)

宏观上,反映行业经济发展状况,掌握国民经济运行态势,找出问题,提出相应对策措施。

(设计意图:通过教学环节三中的政策性辩论活动,学生从材料的准备过程中初步了解,课堂辩论中碰撞思想的火花,深入思考和理解,从而在教师点评和点拨升华中自然达到了学习目标。教师通过政策性辩论引导学生:在联系实际的情景中辩证思考要素之间关系,领悟辩证思维方法。价值观形成基于理性思考的过程,在政策性辩论准备和比赛过程中,学生进行了深入的理性思考,从而对于我国目前制定的税收政策有了价值观上的认同感,于理性分析中归纳概括理解了教材中有关税收的三大作用:税收是组织财政收入的基本形式;税收是调节经济的重要杠杆;税收是国家实行经济监督的重要手段。这远比教师举无数个例子讲解、说教、默写等效果要好得多。因为通过政策性辩论的学习过程,知识、观点、理念已经内化到学生心中、脑中,自主习得自然比外在强加要有效,学生思维的活跃才是真正的活力课堂!)

【教学环节四】结尾——学以致用

小组讨论设计方案:对于如今日益严峻的环境问题,如何运用税收的作用来促进经济稳定发展,同时改善环境呢?请你提一个具有可操作性的税收征收方案。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提出: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加快资源税改革,推动环境保护费改税。

法律知识背景——《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总结新课:

教师:“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税收对国家的经济发展起到了保证、监督、调节的作用。今天在我们实现中国梦的征途上税收更是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科学的财税体制是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保障。

征为国,管为国,查为国,国库充盈民安泰;减为民,免为民,便为民,民仓丰实国富强。借用一句歌词来结束我们今天的课:近代以来寻梦数百年,代代相传航程又开启,梦想成真,全凭努力,梦想实现要靠我和你。中国梦,幸福的梦,希望每个人都能梦想成真!

【课后反思】

在课后的评课环节,本堂课得到了专家的一致好评:比如师生关系融洽,学生关注热点,积极踊跃发言,师生互动良好,课堂时间控制到位;素材丰富环节多,从自身导入,联系生活结合热点;通过政策性辩论活动形式,注重学生能力培养,包括观察分析社会现象和国家政策的能力、正确价值判断和行为选择的能力、主动参与社会实践能力;通过设计方案、采访等活动形式,对学生能力培养有很大帮助;教师有新的课程资源观,选用资源呈现形式多样(经济数据、图片视频、法律条文、教师本人税单、出租车发票、家长资源等);对时政热点敏感度强,教学中引用了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海雾霾等新闻。

经济师财政与税收篇7

关键词:财税法权利义务实证分析

Abstract:Isfollowingthefinanceandtaxationlawineconomicrulesandregulationsinreliefing,thefinanceandtaxationlegalsciencegraduallypaysattentionforthescholarandthegovernment,butinsistedthatrightsandobligationsthisbasicclueandtheauxiliaryrelatedknowledge''''sstudyisthekeywhichthefinanceandtaxationlegalpersononlythenraises.Asaresultofthetraditionallegalscienceeducationmalpracticeresult,theintroductioncaseteachingmayimprovethefinanceandtaxationlawteachingeffectively,andunifiestheempiricalanalysisthemethod,providestheessentialpracticeopportunityguaranteesthefinanceandtaxationlawprofessional''''soverallqualityraiseforthestudent.

keyword:Financeandtaxationlegaljurisdictionadvantagedutyempiricalanalysis

一、财税法学课程开设的必要性

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财政税收在经济中的作用日益为人们所关注,计划经济体制下诸如行政命令等等直接干预经济的行政性手段逐渐为政府所摒弃,取而代之的是运用财税、金融等间接性手段对国家宏观经济加以调控。因此,不仅仅得到政府官方的重视,我国的国民也对其倾注了前所未有的热情,而这一热情一方面是来源于财税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另一方面是源于财税与国民生活紧密程度的增强,加之人们逐渐对于税收本质认识的加深,更是给了财税法的发展以强大的动力。

在国外,税法对于国民的影响是我们所不可想象的,正如西方的那句谚语所讲:人的一生有两件事是不可避免的,死亡和税收。因此,各个国家对于税法的教学和研究也是颇为重视,不论从开设该课程的学校数量还是开设的学时,以及所讲的内容方面等等,都是我们所不及的。诸如美国的德克萨斯州大学法学院的税法的设置位居国家众多项目之首;俄亥俄州大学要求申请法律硕士课程(MasterofLawsPrograms)的申请者,必须是已经修读了联邦个人所得税等课程。欧洲的很多国家都将税法作为一门强制性的课程来设置,只是在本科生阶段和研究生阶段的侧重会有所不同。与之相比,我们财税法课程的开设在全国高等院校中(包括综合性大学和财经类、税务类院校)都是极为有限的,税法课的学时绝大多数是36学时,个别的是54学时,且讲授的内容很多的涉及到财经类等经济方面的内容,对于财税法学的研究和法学所特有的权利义务并为被其所重视。

自由、民主和法治已经理直气壮地成为当今政治生活的主题和时代的主旋律。它不仅成为社会民众的最强音,而且也成为当权者致力实现的根本愿望;它不仅以显赫的文字载入国家的根本大法,而且以崇高的精神追求占据着人们的心灵。它将不再是中国人的梦,也不再是西方人的专利品和中国人的奢侈品,而是中国政府和民众的共同理想,以及正将这一理想付诸实施的行动。[1]随着“依法治国”思想的树立以及该思想在我国经济发展中逐渐在各个领域中不同程度的贯彻,相应的财税法治也被提上日程。因此,财税法治建设成为我国财税法发展的必然趋势,上层建筑决定于经济基础,但是并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法律法规是法治建设的最基本要件,是硬性的指标,无法可依只会导致法治建设成为空中楼阁,无法从何而谈法治!我们不得不承认,法律法规的制定是人们尊中规律的基础之上,发挥主观能动性的结果,因此,立法者的素质势必影响到整个法治的进程。这种影响是最基础的,没有权威的、有预见性、前瞻性的法律文本,法治对于经济的促进作用是不现实的。

伴随着经济法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学部门为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财税法在整个经济法中的地位逐渐凸现,并成为一门显学为法学家和法学研究所关注。财税法人才的培养是财税法治进程中的必备环节。而作为我们这些法学的学生而言,在本科阶段仅仅对财税法有一个比较粗浅的、单一的学习,对于今后的研究仅仅是一个薄弱的基础,因此,在研究生阶段极有必要在深度和广度方面加以拓展,才能保证今后在该领域的研究,并可能有所建树,否则都是纸上谈兵。

二、财税法学教学应以法学特有的“权利义务”角度为根本研究路径

现今全国开设税法或者财税法的课程的高等院校虽然在数量上有一比较大的提高,但是设置的课时却是极为有限的,绝大多数是36学时,个别的学校是54学时,如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长春税务学院等等。但是,我们还应该注意到,现今对于财税法或者是税法的讲授很多的时候是以财政、税务、税收以及会计知识为主的,对于法学知识的讲授却是非常有限,从财税法或者税法基础理论的探讨更是如数家珍,对于权利义务线索的把握和灌输确实不足的。财税法和财政税收等经济学等之后虽然会有交叉,但是我们不能否认这两门学科还是有本质的不同,这正是法学学生和财政、税收学学生所存在的差异,权利义务是我们学习应该遵循的最基本路径。而从笔者自身学习的过程来看,我们在本科阶段对于财税法知识的了解和接受不仅有限,而且偏离了法学特有的研究路径的把握,所以在理论根基上并不是扎实的;同时,对于一些财政、税收、会计方面知识的缺乏又使得我们在实务中不能运用自如,出现了一种极为尴尬的局面。因此,笔者以为,我们财税法课程应该遵循“权利义务”基本路径进行研究,运用法学的理论和方法对其深入探究;其次,财税法学相对于法学的其他部门法应用方面更为频繁、综合性更强,因此,研究财税法的学生势必要辅之以一定的财务会计和税收学知识,这也是专业型人才培养。

“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权威性,其他任何法律法规都不得同它相抵触,财税法治也必须遵循这一原则。公共财政、税收法定主义是我们所极力倡导的,随着对财政和税收研究的深入,不少学者对于财政、税收有一个全新的认识:公共财政这一服务于市场的财政,是将财政活动限定于服务市场的范围内,避免财政供给的不足或是过量,防止财政资金的浪费,财政活动的适度适时是我们财政活动的目标的;而税收作为一种侵犯国民财产的手段,更是将其定位于“债”的属性,是国民为享有国家提供的公共物品而支付的对价。纳税不是义务性的进贡,而是获得相应服务的方式,纳税人权利的意识不断浮出水面。一方面是人权在各个领域中的落实和实现,另一方面也是保护财产权的理论支持。2004年宪法修正案中明确提出: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这种种情况无不表明,对于财税的研究从法学角度进行探究,对于权力的监督,权利意识的树立意义颇为重大。因此,作为一名法学学生,在研究生阶段更是要把握这一根本的线索,这也是区别于其他税收学等方面研究的显著方面。因此,从法理学和宪法学、行政法学的角度切入,从更为广泛的背景下研究财税内容,势必会有一种全新的认识,这也是研究范式的一种转化。正如,日本学者北野弘久教授所阐述的税法并非是“征税之法”,更是纳税人据以对抗、制衡国家课税权的“权利之法”,这对于学生的学习则是另一全新的视角,权力和权利的研究也是我们在以后学习中所应重点关注的线索。

此外,要密切加强对法律关系、法律行为以及基本价值和基本原则等基础性知识在财税法中的具体的研究,尤其是该学科所特有的内容的研究。

同时,在自己的一些实习或者是实务操作中,笔者发现,我们现有的法学知识对于研究财税法是远远不够的,财税法学这一学科本身的特点表明:必要的经济学、税收学以及会计学知识的积累,是深入研究财税法的理论问题以及实务操作中所不可或缺的。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理论认识的研究最终势必要运用于实践中,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正确的理论对于实践的指导作用是积极促进的,而没有任何指导意义的认识从成本收益角度看是无效的,结论正确与否要得到检验唯一的途径就是回到实践中去,特别是像财税法这样一门应用性较强的学科,更是如此。

我们不少研究财税法理论的学者或者以税收学位基础简单的附加法学方法对此进行研究,或者是从法学理论对此进行探究却忽视了财税法本身固有的财税经济方面的知识,总是给人以各行的感觉,因此,作为法学专业的学生,要想从专业的角度对此深入研究,势必要辅之财政、税收以及会计方面的知识,真正挖掘学科自身的特点,从一个独特的角度诠释该学科。

财税法学专业人才的培养是一个综合素质的积累过程,是多领域知识兼备的人才。当然,财税法的讲授必须坚持“权利义务”、“权力权利”等法学特有的研究路径这一根本要求,相关知识的具备是该学科发展的要求,也是该专业人才培养所必备的素质,两者兼而有之,但是应该有所侧重。

三、财税法将案例教学与实务实践操作相结合

传统的教育模式,财税法课堂的教学重视基本知识的讲授,更多的是知识的介绍,尤其是在总论部分许多理论的介绍这是必要的,然而,在具体到之后许多具体内容的讲授,仍然不能脱离这样的模式,使得学生只有一种抽象、宏观的概念,对于数字、公式的机械的接受,对于以后的实践并无多大的意义,许多学生在学习过财税法课程之后,仍然对一些基本税种的征收是不知所云的,从教学方面是失误的,而就学生个人而言也是没有丝毫获益的,只是机械的或者迫于考试等压力记忆,过后就没有丝毫的印象,这是许多学生学习过后的真实体会。因此,有不少教师讲案例教学的方法引入,通过一个个切实具体的案例对具体税种进行讲授,不仅形象具体,同时真正使学生有一种学有所用的感觉,促使学生萌发了学习的兴趣,主动接受且保持持久的记忆效果。

财税法案例教学法最早起源于美国,以案例作为教材,在教师的引导下,学生通过运用掌握的理论知识,分析、讨论案例的疑难细节,从中形成各自的解决方案,培养了学生的思考问题、分析问题的能力,真正将法学这一应用性学科体现的真真切切。财税法学当然具备这一特点,并且具有更为频繁的实践性。但是,在我们现在财税法学教学中还没有充足的案例,虽然不少的学者为搜集财税法的案例作了很大的努力,并且也是卓有成效的,使得我们案例教学成为可能。然而,笔者以为社会生活是纷繁复杂的,丰富各异的,我们面对的现实并不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更多的时候是出现多种冲突,和法律规定情形相差很大,教师教学过程中更多的时候是先讲述一个结论,再为此寻求一个典型的案例,当然这一案例可以很好的印证该结论,但是这并不利于法学的研究,也不利于学生提出问题、思考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培养,所以,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更应该注意现实中非典型案例的讨论,以激发学生的思考。

笔者以为,通过引入案例教学的方法使学生对理论知识点的认识具体化,对实务性的操作能有一个渐进的过程,同时运用实证分析的方法对于案例所要证明的理论加以检验,这也是对知识再认识的过程,一方面加深对知识的全面深入地掌握,另一方面也是丰富案例、拓展视眼的过程,对于教师和学生都是极为有意义的。

鉴于法学是一门实践性较强的学科,许多学校都栽在法学专业的课程中开设律师实务、毕业实习等,很多学校的法学院系还聘请资深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实务部门的人作为兼职教授,讲授他们在司法实践中的经验,这无疑是一种值得采纳的教学方式。财税法教学也同样,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实践部门人员。笔者以为,我们更重要的是给学生提供现实的实践机会,真正给学生以接触社会的机会,以保证在毕业之时能更快的融入社会当中。

经济师财政与税收篇8

【关键词】财税法 权利义务 实证分析

【正文】

一、财税法学课程开设的必要性

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财政税收在经济中的作用日益为人们所关注,计划经济体制下诸如行政命令等等直接干预经济的行政性手段逐渐为政府所摒弃,取而代之的是运用财税、金融等间接性手段对国家宏观经济加以调控。因此,不仅仅得到政府官方的重视,我国的国民也对其倾注了前所未有的热情,而这一热情一方面是来源于财税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另一方面是源于财税与国民生活紧密程度的增强,加之人们逐渐对于税收本质认识的加深,更是给了财税法的发展以强大的动力。

在国外,税法对于国民的影响是我们所不可想象的,正如西方的那句谚语所讲:人的一生有两件事是不可避免的,死亡和税收。因此,各个国家对于税法的教学和研究也是颇为重视,不论从开设该课程的学校数量还是开设的学时,以及所讲的内容方面等等,都是我们所不及的。诸如美国的德克萨斯州大学法学院的税法的设置位居国家众多项目之首;俄亥俄州大学要求申请法律硕士课程(master of laws programs)的申请者,必须是已经修读了联邦个人所得税等课程。欧洲的很多国家都将税法作为一门强制性的课程来设置,只是在本科生阶段和研究生阶段的侧重会有所不同。与之相比,我们财税法课程的开设在全国高等院校中(包括综合性大学和财经类、税务类院校)都是极为有限的,税法课的学时绝大多数是36学时,个别的是54学时,且讲授的内容很多的涉及到财经类等经济方面的内容,对于财税法学的研究和法学所特有的权利义务并为被其所重视。

自由、民主和法治已经理直气壮地成为当今政治生活的主题和时代的主旋律。它不仅成为社会民众的最强音,而且也成为当权者致力实现的根本愿望;它不仅以显赫的文字载入国家的根本大法,而且以崇高的精神追求占据着人们的心灵。它将不再是中国人的梦,也不再是西方人的专利品和中国人的奢侈品,而是中国政府和民众的共同理想,以及正将这一理想付诸实施的行动。[1] 随着“依法治国”思想的树立以及该思想在我国经济发展中逐渐在各个领域中不同程度的贯彻,相应的财税法治也被提上日程。因此,财税法治建设成为我国财税法发展的必然趋势,上层建筑决定于经济基础,但是并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法律法规是法治建设的最基本要件,是硬性的指标,无法可依只会导致法治建设成为空中楼阁,无法从何而谈法治!我们不得不承认,法律法规的制定是人们尊中规律的基础之上,发挥主观能动性的结果,因此,立法者的素质势必影响到整个法治的进程。这种影响是最基础的,没有权威的、有预见性、前瞻性的法律文本,法治对于经济的促进作用是不现实的。

伴随着经济法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学部门为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财税法在整个经济法中的地位逐渐凸现,并成为一门显学为法学家和法学研究所关注。财税法人才的培养是财税法治进程中的必备环节。而作为我们这些法学的学生而言,在本科阶段仅仅对财税法有一个比较粗浅的、单一的学习,对于今后的研究仅仅是一个薄弱的基础,因此,在研究生阶段极有必要在深度和广度方面加以拓展,才能保证今后在该领域的研究,并可能有所建树,否则都是纸上谈兵。

二、财税法学教学应以法学特有的“权利义务”角度为根本研究路径

现今全国开设税法或者财税法的课程的高等院校虽然在数量上有一比较大的提高,但是设置的课时却是极为有限的,绝大多数是36学时,个别的学校是54学时,如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长春税务学院等等。但是,我们还应该注意到,现今对于财税法或者是税法的讲授很多的时候是以财政、税务、税收以及会计知识为主的,对于法学知识的讲授却是非常有限,从财税法或者税法基础理论的探讨更是如数家珍,对于权利义务线索的把握和灌输确实不足的。财税法和财政税收等经济学等之后虽然会有交叉,但是我们不能否认这两门学科还是有本质的不同,这正是法学学生和财政、税收学学生所存在的差异,权利义务是我们学习应该遵循的最基本路径。而从笔者自身学习的过程来看,我们在本科阶段对于财税法知识的了解和接受不仅有限,而且偏离了法学特有的研究路径的把握,所以在理论根基上并不是扎实的;同时,对于一些财政、税收、会计方面知识的缺乏又使得我们在实务中不能运用自如,出现了一种极为尴尬的局面。因此,笔者以为,我们财税法课程应该遵循“权利义务”基本路径进行研究,运用法学的理论和方法对其深入探究;其次,财税法学相对于法学的其他部门法应用方面更为频繁、综合性更强,因此,研究财税法的学生势必要辅之以一定的财务会计和税收学知识,这也是专业型人才培养。

“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权威性,其他任何法律法规都不得同它相抵触,财税法治也必须遵循这一原则。公共财政、税收法定主义是我们所极力倡导的,随着对财政和税收研究的深入,不少学者对于财政、税收有一个全新的认识:公共财政这一服务于市场的财政,是将财政活动限定于服务市场的范围内,避免财政供给的不足或是过量,防止财政资金的浪费,财政活动的适度适时是我们财政活动的目标的;而税收作为一种侵犯国民财产的手段,更是将其定位于“债”的属性,是国民为享有国家提供的公共物品而支付的对价。纳税不是义务性的进贡,而是获得相应服务的方式,纳税人权利的意识不断浮出水面。一方面是人权在各个领域中的落实和实现,另一方面也是保护财产权的理论支持。2004年宪法修正案中明确提出: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这种种情况无不表明,对于财税的研究从法学角度进行探究,对于权力的监督,权利意识的树立意义颇为重大。因此,作为一名法学学生,在研究生阶段更是要把握这一根本的线索,这也是区别于其他税收学等方面研究的显着方面。因此,从法理学和宪法学、行政法学的角度切入,从更为广泛的背景下研究财税内容,势必会有一种全新的认识,这也是研究范式的一种转化。正如,日本学者北野弘久教授所阐述的税法并非是“征税之法”,更是纳税人据以对抗、制衡国家课税权的“权利之法”,这对于学生的学习则是另一全新的视角,权力和权利的研究也是我们在以后学习中所应重点关注的线索。

此外,要密切加强对法律关系、法律行为以及基本价值和基本原则等基础性知识在财税法中的具体的研究,尤其是该学科所特有的内容的研究。

同时,在自己的一些实习或者是实务操作中,笔者发现,我们现有的法学知识对于研究财税法是远远不够的,财税法学这一学科本身的特点表明:必要的经济学、税收学以及会计学知识的积累,是深入研究财税法的理论问题以及实务操作中所不可或缺的。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理论认识的研究最终势必要运用于实践中,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正确的理论对于实践的指导作用是积极促进的,而没有任何指导意义的认识从成本收益角度看是无效的,结论正确与否要得到检验唯一的途径就是回到实践中去,特别是像财税法这样一门应用性较强的学科,更是如此。

我们不少研究财税法理论的学者或者以税收学位基础简单的附加法学方法对此进行研究,或者是从法学理论对此进行探究却忽视了财税法本身固有的财税经济方面的知识,总是给人以各行的感觉,因此,作为法学专业的学生,要想从专业的角度对此深入研究,势必要辅之财政、税收以及会计方面的知识,真正挖掘学科自身的特点,从一个独特的角度诠释该学科。

财税法学专业人才的培养是一个综合素质的积累过程,是多领域知识兼备的人才。当然,财税法的讲授必须坚持“权利义务”、“权力权利”等法学特有的研究路径这一根本要求,相关知识的具备是该学科发展的要求,也是该专业人才培养所必备的素质,两者兼而有之,但是应该有所侧重。

三、财税法将案例教学与实务实践操作相结合

传统的教育模式,财税法课堂的教学重视基本知识的讲授,更多的是知识的介绍,尤其是在总论部分许多理论的介绍这是必要的,然而,在具体到之后许多具体内容的讲授,仍然不能脱离这样的模式,使得学生只有一种抽象、宏观的概念,对于数字、公式的机械的接受,对于以后的实践并无多大的意义,许多学生在学习过财税法课程之后,仍然对一些基本税种的征收是不知所云的,从教学方面是失误的,而就学生个人而言也是没有丝毫获益的,只是机械的或者迫于考试等压力记忆,过后就没有丝毫的印象,这是许多学生学习过后的真实体会。因此,有不少教师讲案例教学的方法引入,通过一个个切实具体的案例对具体税种进行讲授,不仅形象具体,同时真正使学生有一种学有所用的感觉,促使学生萌发了学习的兴趣,主动接受且保持持久的记忆效果。

财税法案例教学法最早起源于美国,以案例作为教材,在教师的引导下,学生通过运用掌握的理论知识,分析、讨论案例的疑难细节,从中形成各自的解决方案,培养了学生的思考问题、分析问题的能力,真正将法学这一应用性学科体现的真真切切。财税法学当然具备这一特点,并且具有更为频繁的实践性。但是,在我们现在财税法学教学中还没有充足的案例,虽然不少的学者为搜集财税法的案例作了很大的努力,并且也是卓有成效的,使得我们案例教学成为可能。然而,笔者以为社会生活是纷繁复杂的,丰富各异的,我们面对的现实并不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更多的时候是出现多种冲突,和法律规定情形相差很大,教师教学过程中更多的时候是先讲述一个结论,再为此寻求一个典型的案例,当然这一案例可以很好的印证该结论,但是这并不利于法学的研究,也不利于学生提出问题、思考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培养,所以,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更应该注意现实中非典型案例的讨论,以激发学生的思考。

笔者以为,通过引入案例教学的方法使学生对理论知识点的认识具体化,对实务性的操作能有一个渐进的过程,同时运用实证分析的方法对于案例所要证明的理论加以检验,这也是对知识再认识的过程,一方面加深对知识的全面深入地掌握,另一方面也是丰富案例、拓展视眼的过程,对于教师和学生都是极为有意义的。

鉴于法学是一门实践性较强的学科,许多学校都栽在法学专业的课程中开设律师实务、毕业实习等,很多学校的法学院系还聘请资深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实务部门的人作为兼职教授,讲授他们在司法实践中的经验,这无疑是一种值得采纳的教学方式。财税法教学也同样,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实践部门人员。 笔者以为,我们更重要的是给学生提供现实的实践机会,真正给学生以接触社会的机会,以保证在毕业之时能更快的融入社会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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