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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安全管理8篇

时间:2023-11-03 10:15:04

农产品安全管理

农产品安全管理篇1

关键词:农产品;农药残留;食品安全;管理

一、我国农产品农药残留现状

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总体水平不断提高,但仍然存在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农药的发明和应用提高了农作物产量,但由于大量不合理使用,食品中的农药残留对人类健康造成的负面影响日益显露出来。2000年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产品质量抽查结果表明,蔬菜中多种农药残留较普遍,残留量超标问题突出,尤其有机磷残留量超标。有机氯农药、有机磷农药、拟除虫菊酯类农药是造成其残留污染的主要原因。2001年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3季度抽查结果显示,在10类181种蔬菜中有86种农药残留超过国家标准限量值,严重影响农产品出口。这说明我国农产品的质量亟待提高,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基本保障体系迫在眉睫。

二、农药残留的原因

1.直接用药造成的污染

直接给果蔬等农作物施用农药后,药剂黏附在蔬菜、水果等作物表面或者进入作物体内残留,果蔬等储藏期使用农药,也可造成农药残留。我国水果蔬菜中农药的用量大、次数多,如果违反农药使用规定,滥用高毒和剧毒农药,或者在接近收获期使用农药,都会在蔬菜水果中有农药的直接残留。我国目前较为突出的果蔬中的农药残留是有机磷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

2.土壤中的农药残留

由于土地资源的超负荷利用以及农药的过量使用,大量农药直接喷洒在土壤中,其中防治病虫草害而喷洒于作物上的各类农药有40%~60%降落在土壤中。土壤中农药可通过植物的根系吸收转移至植物组织内部,最终残留在农产品中。土壤中农药污染量越高,农产品中的农药残留量也越高。我国由于不重视土壤中的农药残留而导致大量出口的农产品由于其种植地土壤中农药含量的超标而遭到拒绝。

3.来自大气的污染

给果蔬等农作物喷洒农药后,小部分以极细的微粒漂浮于大气中,施用于土表的农药蒸发、农药厂排放的有毒烟气均可造成农药对大气的污染。随着气流和风迁移,散布到环境的各个角落。世界上多数河流和湖泊中都有农药残留物的存在,尤其半衰期很长的滴滴涕几乎遍布了世界的每个角落,甚至在南极的冰川中都曾检测到滴滴涕的残留。

4.来自水源的污染

农药在现代农业生产中广泛应用,喷施后的农药可分布于空气、水和土壤中,直接施用于土壤的农药则会流入附近的水体或渗透到地下水中。农药对水体的污染主要是对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污染。目前使用的杀虫剂和除草剂如涕灭威、克百威、莠去津、甲草胺等在水中溶解度大,易被雨水淋溶而污染地下水,已有国家制订了地下水中农药允许残留量的指标,我国正在开展相关的研究。

三、农药残留检测方法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农药残留分析技术也在不断更新、完善和发展,尤其速测技术更适应现代高效、快速的生产节奏和满足社会的要求。各国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也在不断加强农药残留的监测工作,制定的标准越来越严格。未来生物技术与现化分析手段相结合,将不断开发新的分析检测技术。国际上特别是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通行的做法是:按一定的规范对受检产品取样进行快速检验。这种快速筛选的方法,例如酶联免疫法、放射免疫法、受体传感器法、金(荧光素)标记法、cDNA标记探针法等,一般是在非实验室的条件下在现场对样品进行筛检,只要检验结果为阳性,受检食品就不允许上市。当需要确切知道所检测项目确实存在和定量结果时(如国内外贸易纠纷及仲裁、政府行为的监督检查),再把阳性样品送到实验室内用大型精密或超精密仪器进一步确证和定量分析。运用免疫学、生物工程技术针对食品安全建立的快速检测方法,具有灵敏度高(可达到10万亿分之一甚至更低)、特异性高、假阳性低、适用范围宽、可测定各类食品、检测费用低的特点。在农药残留和生物毒素快速筛检的试剂盒方面,国外已有不少产品,但由于价格相对昂贵,需要外汇,不适合我国大规模监测的应用。能够达到同等性能、具有我国知识产权的试剂盒目前很少,不利于我国广大地区筛检工作的开展。一些国家(如美国等)将农药残留分析的主要步骤、样品的采

集、制备、提取、纯化、浓缩、分析、确证等,采用不同方法建成不同的模块,根据样品及分析要求的不同组合成不同的处理分析流程,建立一个多残留检测选择检索程序的前处理技术平台,使复杂的技术流程简化而又有分析质量保证。最具代表性的多残留分析方法包括美国FDA的多残留方法(可检测360多种农药)、德国DFG的方法(可检测325种农药)、荷兰卫生部的多残留分析方法(可检测200种农药)、加拿大多残留检测方法(可检测251种农药,其中GC-MS检测239种,HPLC-Fluor检测12种)。我国目前正在大力开发多残留分析方法。

四、建立食品安全控制体系

农产品安全管理篇2

关键词: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对策

农业产业化经营,是在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推进规模经营、实现农业现代化和提高农民收入的有效途径,也是加快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重要带动力量。自有关方面正式提出“农业产业化”这个概念算起,农业产业化在我国的发展已经经历了十几个年头了。尽管十几年来,农业产业化的政策地位不断提高,在理论和实践上也日益受到高度重视,但是,迄今为止,农业产业化外部运行环境不佳、内在运行机制缺乏等问题仍然比较严重。

由此,往往导致农业产业化的运行成本较高,发展难度较大,对于促进农民增收的贡献亟待增强。特别是中国加入WTO的蜜月期过去,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面临着新的发展环境,对农业产业化经营提出了新的约束条件。因此,对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制约因素做进一步的理论认识,从而提出更加有针对性的对策和措施。

一、农业产业化的内涵与特征

农业产业化经营,国际上称之为AgriculturalIntegration,兴起于美国,一般认为大约在20世纪50年代中期成型,然后传入西欧和日本,传入发展中国家较晚。在中国,农业产业化经营大约在90年代初始于山东,当时,针对全国农产品市场不断出现买难卖难,农业经济效益难以提高的局面,由山东省潍坊市于1993年初提出了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思路,并对农业产业化作出了24个字的解释,即“确立主导产业,实行区域布局,依靠龙头带动,发展规模经营”。1993年7月,《农民日报》对潍坊的农业产业化发展经验进行了首次报道。1995年12月,中共中央的机关报《人民日报》对潍坊的农业产业化经验进行了大篇幅报道,并配发长篇社论,其导向极为明确。从此以后,农业产业化的提法开始流行,并得到中央的肯定和重视。农业产业化经营作为一种将分散的小农户与大市场联系起来的模式,很快在一些商品经济比较发达的省份兴起。

按照《人民日报》社论的解释,所谓农业产业化就是“以国内外市场为导向,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对当地农业的支柱产业和主导产品实行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一体化经营、社会化服务、企业化管理,把产供销、贸工农、经科教紧密结合起来,形成的经营体制”。由此可见,尽管中外农业产业化经营兴起的历史背景和发展程度有很大不同,但都是要解决农业生产经营进一步适应市场需求的问题,都是增强农业的竞争力,提高农业的比较效益,并在社会劳动分工深细化基础上,使农业与相关联的产前、产后产业相融合,实现纵向一体化的必然过程和有效方式。

当然,由于中国的国情所决定,农业产业化经营首先被看作是农业由传统的生产部门转变为现代产业的历史演进过程,是解决目前城乡二元经济现状的一项可行措施。也正基于此,在我国,农业产业化这一概念从它提出之日起,其内涵就处在不断充实和完善之中,人们对农业产业化这一概念的内涵也有着多种不同的解释和界定,其中有许多是把农业产业化归纳为“龙头企业加农户”、“产、加、销一条龙”等,这种看法实际只停留在表象上,不能普遍指导我国农业的产业化转变。衡量一个生产经营实体是否产业化经营,核心标准是看多元参与主体是否结成了利益共同体,“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农业及其产业化经营就必须是以市场为导向,按产业系列组织发展农村经济,实现农业与相关产业系列化、社会化、一体化的发展过程;是引导分散农户小生产转变为社会化大生产的最佳组织形式。因此,农业产业化的内涵表述,必须根据产业化的基本特征,进行高度概括提炼,体现和反映产业化的全部内容。其内涵表述应当是:以市场为导向,以农户为基础,以效益为中心,以科技为先导,以龙头企业为纽带,在坚持稳定家庭承包经营的前提下,对农业和农村经济的重点产品、主导产业,按照产供销、种养加、贸工农、经科教一体化的要求,实行多层次、多形式、多元化的优化组合,形成各具特色的龙型经济实体,以达到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一体化经营、社会化服务、企业化管理的目标,使农业走上城乡优势互补、产业相互促进、抵御市场风险、承载农业劳力、良性循环、协调发展的路子,从而建立起农业新型经营体制和运行机制。

由农业产业化的内涵我们可以总结出农业产业化的基本特征:布局区域化;生产专业化;管理企业化;经营一体化;服务社会化。只有具备上述特征的农业生产和经营,才可称之为产业化经营。?ァ∨┮狄?解决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农民要真正获得社会的平均利润,进而最终实现全国统一市场条件下同行业同产品的平均利润,实现农业产业化经营是根本出路。

从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到2006年中央1号文件,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成为当前我国建设与发展的一个亮点。从经济的角度看,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要着力解决两大问题: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作为一个农业大国,我国政府对农村经济发展问题非常重视,将它作为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近些年来,采取了一系列有利于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的措施,如农村税费改革、取消农业税、对种粮农民进行直补等,并取得了一些成效。但分析起来,这些政策措施都是基于分配环节的,对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收入提高的作用是有限的。我国农业的“四低一高”,即农业商品化程度低、农产品市场一体化程度低、农产品加工程度低和农民组织化程度低,农民面临的交易成本高,是制约我国农民收入增长的重要因素。要增加农民收入,帮助农民走出贫困化状态,除了政策支持外,关键是要走产业化经营之路。

二、制约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因素

农业产业化是许多国家提升农业竞争力的必由之路,目前我国农业产业化经营虽经历了十几年的发展,但仍处于初始阶段,在新阶段其健康顺利发展仍面临着许多深层次的问题。

(一)农产品生产基地规模偏小,竞争力不够

规模经营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一个基本条件。但是,目前在我国农村,不同质量等级的土地被分配到一家一户手中分散经营,每户农民在各自分得的土地上按照自己的意愿种植各种粮食、蔬菜等,同时,各农户还要从事养殖、加工、运输等多种经营活动。据统计,中国有2.48亿农户,绝大多数是小规模、分散的种养,农户规模小而分散。任何企业与大量小农户的联结都会产生巨大的交易成本。由于生产经营规模小,导致农业机械化程度低,大型机器难以派上用场,农民只好以手工劳动为主,仍然是采用面朝黄土背朝天的小农生产方式,难以采用新技术,难以实现机械化。这种小规模农户经营与产业化规模经营存在着比较严重的冲突,规模经济效益难以发挥出来。

(二)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龙头企业组织规模小,带动力不够

龙头企业的发展是农业产业化的重要环节。因为龙头企业是产业化经营系统的组织者、生产中心、加工中心、服务中心、信息中心、技术创新主体和市场开拓者。所以,龙头企业的竞争优势和辐射带动能力如何,决定了农产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直接影响农户与市场联结的广度和深度,并反映了一个地区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和区域经济的水平。目前,在我国农产品市场上,初加工产品比较多,精深加工的产品少。加工产品技术含量低,有竞争力的名牌产品更是缺乏。虽然目前我国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已达近七万个,但龙头企业没有摆脱“小、散、低、弱”状态。难以形成规模经济和对小农户的有效带动,导致小生产与大市场对接困难。大部分组织的龙头企业,加工技术设备落后,资金缺乏,产品档次低,品种单一,企业效益难以提高。经营规模小,经济实力弱,辐射面狭窄,带动能力不强,缺乏抵御市场风险和自然风险的能力,是目前我国大多数农业龙头企业中普遍存在的问题,难以支持农工商或贸工农一体化的经营体系并实现产业链条的延长和优化。龙头企业的弱小直接影响了农产品的加工转化率。因此,加快发展农业龙头企业、培育壮大农业产业化经营主体成为推动农业产业化的当务之急。

(三)政府职能转变跟不上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的要求,政策扶持力度不够

农业是一个弱质产业,周期长,回报率低,农业产业化经营更需要各级政府的指导和协调。政府应该成为农业产业化经营制度环境的保障者、宏观调控者和公共服务者。但目前由于政府职能规范不够,对农业产业化发展方面的扶持政策尚未完全落实,一些政府行为尚未建立在法制基础上。一些地方政府由于求成心切,过于强调本地区农业产业化的速度和整体水平,在没有摸清本地实际,不了解市场的行情下,往往违背农民意愿,采取行政命令的办法做出决策。更有甚者有些地方政府强令农户改变经营品种、经营方向,强迫农民种植某个农作物品种或使用某种生产要素。这种强制性的干预,造成一哄而上,盲目上项目,陷入低水平重复建设的困境。可见,当前政府对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干预却存在着“越位”、“移位”和“虚位”等不适当的行为,这些严重掣肘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深入化。

(四)农业生产方式落后,科技含量低,农产品质量不高且安全性差

目前,我国大多数地区仍在沿袭多年一贯制的耕作方式,新品种、新技术得不到推广和应用。农民生产什么产品完全按照自己消费的意愿和前一年市场上什么价格高决定。常常出现跟风问题,导致产品过剩,产品低水平无序竞争,常常是增产滞销,尤其是农民为了追求生产数量、追求自给率,不注意土壤的墒情保养,而是不断地增加农药、化肥、添加剂的使用量,农产品的质量不能适应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在农产品安全问题上,最让老百姓担心也是最让政府头疼的是农产品化肥、农药残留和污染问题严重,这与农户缺乏先进的种植、养殖技术和生产安全农产品的意识有关。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虽然从理论上讲能够在解决上述问题上提供有效的途径,实践上也确实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目前为止,这种作用还不明显。究其原因,是我国农产品生产、加工和销售链上的主体基本上还是生产领域的小规模农户、生产加工领域的家庭小作坊和流通部门中的个体户商贩。据统计,我国有100多万家农产品加工单位,其中有70%是10人以下的家庭小作坊,大多不具备必备的条件和生产安全农产品的意识。在流通领域,全国农产品流通企业达300万家,其中大部分为个体工商户,缺乏必要的设备,经营方式落后,质量意识不高。一些农产品批发市场缺乏有效的安全检测手段和管理办法。农产品质量是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根本,这个根本问题不解决,农业产业化的发展必将受阻。

三、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对策

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是一场具有深远意义的农村经济组织的变革,它将直接关系到农民能否增加收入,走出贫困,关系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步伐。针对上述存在问题,提出以下对策

(一)完善土地产权制度,促使土地使用权合理流转,逐步实现土地规模经营

土地分散经营所带来的弊端,已逐步为农民所认识,特别是经济比较发达地区的农民,正在为打破这个束缚而进行积极探索。实践证明,土地向产业化集中,实现规模经营是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的前提和基础,土地向产业化集中,并不是要改变现行的土地承包政策,而是在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基础上,允许并促进土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要在坚持自愿、有偿的原则下,使土地承包经营权逐步集中到一部分种田能手和龙头企业手中,从而提高土地的规模化、集约化程度。

(二)大力培养各种龙头企业

龙头企业的成败不仅直接关系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而且已经成为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重点。因此,必须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重点扶植和培育多层次、多形式发展的一批骨干龙头企业,特别是要扶持那些规模大、技术水平高、能进行农产品精深加工,促进农产品转化增殖,具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带动力和辐射力,能为农民提高有效服务的龙头企业。在培育各种龙头企业过程中,不管哪种所有制和经营形式的龙头企业,只要能带动农户,政府都要在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一视同仁地给予支持。建设龙头企业要防止主导产业趋同和低水平重复建设,要打破地区、行业和所有制界限,积聚优质资产,实现强强联合,扶持龙头企业向规模化、集团化发展。

(三)明确政府职能,增强政府服务意识,创造良好的宏观环境

在农业产业化进程中,政府的职能是进行宏观调控,作用是为市场等主体提供指导、协调和服务,保证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有序、健康、快速发展。各级政府应结合机构改革,进一步转变职能,改变作风,增强服务意识,变管理为服务,变审批为指导,努力提高对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的引导和服务水平。要按照市场经济、法制规范各参与者的行为,协调各自的利益关系,协调农业产业化组织在运行中自身难以解决的问题,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为农业产业化发展创造条件,规范环境。政府应当尽快地消除全过程过度介入干预的计划经济传统惯性,以便给市场机制充分发挥作用提供一个广阔的空间,尽快创造出一个“小政府、大服务、大市场”的农村经济快速发展机制。在农业生产与经营方面几块实现自在自发的市场调节与自觉自为的政府宏观调控之间的最佳组合。

农产品安全管理篇3

对于国有农场而言,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质量的高低不仅取决于工作的落实情况,还取决于领导班子的领导能力。领导班子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和决策水平将会直接影响到农场安全管理质量。为此,国有农场要加强对安全生产的宣传和培训,深化管理层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理解,引起领导班子对安全生产的高度重视,使农场领导班子真正领会和贯彻农垦工作会议中提出的安全生产精神,严格遵循农垦总局的工作部署,认真履行工作责任。

2加强农机安全生产管理

为了从源头预防和避免农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国有农场必须要通过与生产者签订安全责任书来落实好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保证农场的安全生产。农场要做好农机安全教育宣传工作,积极组织农机操作手和驾驶员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操作能力。要建立完善的监督审查机制,认真落实年检审查工作,对于不合要求的农机,要勒令生产者及时调整,消除农机自身存在的安全隐患。对于外籍作业拖拉机,要落实好登记、造册工作,实现日常监督与集中整治相结合,减少农机安全事故隐患,推动安全生产管理;农场要加强与其他各部门的协同配合,可以通过与公安、安检等部门配合执法来加强农场安全生产管理和自身建设,做到防患于未然。

3加强与各部门协作配合

建立完善的农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仅要靠农场内部的重视和努力,还需要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加强与监督部门、土管部门、司法部门之间的联系,形成共监、共管、共治的管理体系。这种综合而全面的管理体系是农场安全生产管理的巨大推力,对保证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提高安全生产工作质量有重要意义。而且在当地政府的支持下,国有农场可以得到更多财政、设备上的支持,能够有效解决国有农场无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或者更新较慢、技术落后的问题,从源头避免和减少了不安全农产品进入市场的机会,帮助农场实现安全生产、高效生产。

4加强安全生产整治工作

为了消除日常生产中的安全隐患,农场要加强对安全生产的整治工作,从广、实、细三方面落实好日常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其中,“广”是指安全监督的氛围要广,做好农机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等方面的专项整治。确保农场安全监督没有出现遗漏,全方位消除农业生产中的安全隐患。“实”是指在安全整治中,要真实的记录整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特别是在整治过程中出现的安全隐患,要认真的梳理总结,并如实的建档记录,然后再逐依要求整顿。“细”则是指农场根据日常安全整治情况和相关整治方案的要求,对各项相关工作进行细化安排,并将各项工作的安全责任落实到个人,便于日后的验收和追查。

5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农产品安全管理篇4

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2009年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突出重点、标本兼治,对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全过程实行监督管理,通过宣传、培训、监督、检查、处罚等手段,全面提升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二、目标任务

(一)全社会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得到增强,生产者生产优质安全农产品的技能得到提高。

(二)新认证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10个以上;新认证农产品地理标志2个以上。

(三)农资批发零售市场100%纳入监管,杜绝甲胺磷等5种禁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和违禁农业投入品的销售;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三品”基地和农业标准化示范区无违规使用农业投入品的行为。

(四)农产品例行抽检平均合格率不低于全省平均水平。农药残留检出率较*年明显下降,初级农产品农药残留达到国家许可或规定的标准。

(五)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检测体系。

三、主要工作

(一)加大宣传培训力度,提高优质安全农产品生产技能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针对不同的群体,通过电视、广播、板报、墙报、宣传单、科技赶场、现场咨询等多种形式,开展不同层次、不同内容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生产技能的宣传。要充分利用农广校、行政学院(校)等教育培训资源,适时开展对专业合作社、协会以及农产品质量监管人员、产品营销人员的培训,增强和提高其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安全知识水平、安全生产技能。

(二)大力推进标准化生产,积极开展“三品”认证

开展“三品”认证,实行农业标准化生产是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举措。一是已认证农产品生产企业必须严格遵循标准化生产的技术规程,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档案,严格监测、规范管理,逐步实现农产品生产记录可存储、产品流向可追踪、储运信息可查询;二是鼓励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积极申报认证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农产品地理标志。

(三)加大监管力度,全面实施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全过程监管

1.加强环境监管力度,切实保护产地环境

禁止工矿企业向农产品产地排放或者倾倒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和有毒有害物质;禁止向农产品生产基地倾倒城市生活垃圾和排放生活污水。

2.加强投入品市场检查,确保投入品质量合格

市、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在农产品生产的主要季节,对农业投入品批发零售市场开展例行检查,特别是要加强对城乡结合部等监管薄弱区域的零散农资经营场所的监管。依法严厉打击销售甲胺磷、甲基对硫磷、对硫磷、久效磷、磷胺等禁用农药行为和其他销售违禁、假冒伪劣农业投入品的行为,确保我市农资市场无违禁、假冒伪劣农业投入品出售。

3.加大例行抽检力度,扩大质量监控范围

市、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委托具有资质的农业质量检测机构扩大抽检范围,加大抽检频次,增加抽检参数,加大对农产品生产基地、批发市场、超市、农贸市场的例行抽检力度,及时、全面掌控全市农产品质量状况。对各区县主要农产品批发市场、超市和农贸市场要每月抽检一次;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产品生产基地和已认证的53个无公害农产品、3个绿色农产品、3个有机农产品每季度抽检1次;对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的土壤、灌溉水每半年抽检1次。

4.严格标识使用检查,规范标识使用管理

“三品”标识是安全农产品的重要标志,针对当前农产品生产流通领域存在冒用、套用、乱用“三品”标识欺骗消费者,严重影响“三品”标识的形象和信誉的现象,市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不定期地开展“三品”标识的专项检查,确保“三品”标识的规范使用,增强“三品”认证的权威性和公信力,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加大查处力度,确保监管有效

市、区县农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要按照“五不放过”的原则,加大查处力度,依法从严查处;对查出的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农产品,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集中销毁,对造成危害或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其责任;对连续3次抽检不合格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其生产基地,要报请上级颁证部门取消认证证书。

市、区县农业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举报。

(五)精心组织,扎实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暨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年活动

今年,农业部决定在全国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暨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年活动”。各区县和市级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暨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年活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暨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年活动列入今年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抽调得力骨干组建强有力的工作班子,建立健全组织机构,落实责任,细化方案,明确进度。以当前风险高、隐患大的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为重点,采取更加严厉的措施,着力解决当前最急迫、最突出的问题和隐患,保证整治和执法年活动取得实效,构建农产品质量安全长效机制。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目标责任制,实行目标考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办法》的要求,市政府决定从今年开始,在全市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目标责任制,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纳入市委、市政府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目标考核,并加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经费投入,切实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培训、监督管理、例行检测等工作的顺利开展。各区县也要按照要求,建立相应的目标责任制,加大财政投入。

(二)加强监管检测体系建设,提高监管检测水平

各区县在年内要采取单设或增挂牌子的方式,成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确定人员,落实经费,切实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力度。

农产品安全管理篇5

[关键词] 农产品 质量安全 农药执法

[中图分类号] S48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1650 (2014)02-0014-01

农药监督管理是农业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既关系到农药市场秩序,又关系到农业生产发展,既是农业减灾增产的关键措施,又是农民节本增收的重要途径,既涉及到国家粮食安全,又与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相挂钩。

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牵涉到国计民生,与社会的稳定和农民的利益也息息相关,更关系群众的身体健康与生命财产安全。因此,倍受人们的特别关注,搞好农药市场的管理工作是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关键之所在。

农药执法管理工作的加强有利于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但是,在一定辖区内,一定范围内,农药销售市场混乱,不法分子违法销售政府明确禁限用的有毒农药,造成农产品存在安全隐患,为了维护消费者权益以及农民的利益,必须加大力度处理好农产品质量安全与农药执法管理之间的关系。

一、加强对农药市场的监督力度,规范经营行为,是保障农产品安全的首要条件

1.加强领导。县政府充分发挥农业部门领头羊的作用,与工商、公安、质检等相关部门合作,加大对农药市场规范经营的检查力度,对全县农药市场进行整顿,依法取缔不符合经营资质或无照经营的经营单位,彻底清查农药经营单位。经营单位要对进货进行严格的查验,建立清晰完整的进销货账簿,向消费者教授准确的用药指导,并向消费者出具合法的销售凭证。

2.建立备案管理制度。对存在违法经营行为的相关经营单位,要记录在案,对于一年内存在多次违法经营行为的或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就提请工商管理部门停止该经营单位的相关活动。

3.县政府针对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建立相关的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对本区域内的农产品安全质量的相关管理工作进行协调,解决在监督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全面负责本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二、加强对农民用药的技术指导。

对农药能否正确使用与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有直接作用,农业主管部门从建设专业的农药执法队伍入手,加强相关业务技能的培训,提高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加强对农药市场的监察。积极开展科技下乡活动,提倡相关农技人员到田间去,指导农民安全用药,提高农民科学种田的水平与积极性。

1.根据当地病虫害的特点,农业主管部门切实向农民推荐高效、安全、适用、低毒的农药种类,并相关的病虫害防治用药指导,帮助农民正确选药、合理用药。

2.相关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加大对农业投入品从生产到经营到使用全过程的指导与监督力度,建立相关的安全使用制度。积极鼓励并引导农民使用微生物肥料、有机肥料、可降解农用薄膜,生产出低残留、高品质的农业投入品,并为其提供相关的技术指导。

3.加大对生产企业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用药监察力度,监督这些企业或者组织建立用药使用记录,并切实加强巡查农药的使用情况,及时纠正在巡查中发现的相关违法行为,并报告当地农业主管部门,及时采取相关措施。

4.农业执法部门加大对水果、蔬菜在生产过程农药残留的检测的力度,依法查处违法使用禁限用农药的行为,从而确保农产品的质量安全。

三、加强执法,规范农药市场秩序

农产品质量安全是关乎千家万户的问题,是不容小觑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预提与农药执法是相互联系、相互统一的,了解这两者的必然联系,也就等于了解了问题的主、次要矛盾,才能正确地解决这个问题。农业执法部门主要从两方面入手。一是加强对农药是否添加其他禁限用农药成分的检测以及农药中有效成分含量的检测。对检测不合格的要予以重罚,对于情节严重的处以吊销农药登记证的处罚,同时要利用电视、报纸等多媒体手段,曝光不法商家害农坑农的事件,从而保障农产品的质量安全与农药市场的有序秩序。

必须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相关法律法规生产农产品,必须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相关操作流程技艺生产技术规定从事农产品生产活动,从而保障农产品的质量安全,使其符合相关的安全标准。农业执法人员积极建设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示范区、示范场,全面禁止超标使用限制使用的以及已被淘汰的农用投入品。

四、加强对农产品的监察,全面提高对农产品的管理水平

农产品安全管理篇6

第一条为加强农产品产地管理,改善产地条件,保障产地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产品产地,是指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生产的相关区域。

本办法所称农产品产地安全,是指农产品产地的土壤、水体和大气环境质量等符合生产质量安全农产品要求。

第三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农产品产地安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产地的划分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产地监测与评价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产地安全监测管理制度,加强农产品产地安全调查、监测和评价工作,编制农产品产地安全状况及发展趋势年度报告,并报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下列地区分别设置国家和省级监测点,监控农产品产地安全变化动态,指导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和保护工作。

(一)工矿企业周边的农产品生产区;

(二)污水灌溉区;

(三)大中城市郊区农产品生产区;

(四)重要农产品生产区;

(五)其他需要监测的区域。

第六条农产品产地安全调查、监测和评价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标准等技术规范。

监测点的设置、变更、撤销应当通过专家论证。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产地安全信息统计工作,健全农产品产地安全监测档案。

监测档案应当准确记载产地安全变化状况,并长期保存。

第三章禁止生产区划定与调整

第八条农产品产地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产地安全标准,并导致农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划定为农产品禁止生产区。

禁止生产食用农产品的区域可以生产非食用农产品。

第九条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划定禁止生产区的建议,报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附具下列材料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一)产地安全监测结果和农产品检测结果;

(二)产地安全监测评价报告,包括产地污染原因分析、产地与农产品污染的相关性分析、评价方法与结论等;

(三)专家论证报告;

(四)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及相关处理措施的建议。

第十条禁止生产区划定后,不得改变耕地、基本农田的性质,不得降低农用地征地补偿标准。

第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禁止生产区设置标示牌,载明禁止生产区地点、四至范围、面积、禁止生产的农产品种类、主要污染物种类、批准单位、立牌日期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和损毁标示牌。

第十二条禁止生产区安全状况改善并符合相关标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提出调整建议。

禁止生产区的调整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执行。禁止生产区调整的,应当变更标示牌内容或者撤除标示牌。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划定与调整结果逐级上报农业部备案。

第四章产地保护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推广清洁生产技术和方法,发展生态农业。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农产品产地污染防治与保护规划,并纳入本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生物、化学、工程等措施,对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和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产地安全标准的其他农产品生产区域进行修复和治理。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产地污染修复和治理的科学研究、技术推广、宣传培训工作。

第十八条农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后,报有关部门审批。

已经建成的企业或者项目污染农产品产地的,当地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减少或消除污染危害。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止生产区生产、捕捞、采集禁止的食用农产品和建立农产品生产基地。

第二十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农产品产地排放或者倾倒废气、废水、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禁止在农产品产地堆放、贮存、处置工业固体废物。在农产品产地周围堆放、贮存、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农产品产地安全造成危害。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或者使用农业用水和用作肥料的城镇垃圾、污泥等固体废物,应当经过无害化处理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二十二条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合理使用肥料、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淘汰的或者未经许可的农业投入品。

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及时清除、回收农用薄膜、农业投入品包装物等,防止污染农产品产地环境。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产地安全的监督检查。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向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农产品产地受到污染威胁时,应当责令致害单位或者个人采取措施,减少或者消除污染威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不采取措施的,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处理。

农产品产地发生污染事故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调查处理。

发生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时,应当依照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产地安全监测和监督检查经费应当纳入本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年度预算。开展产地安全监测和监督检查不得向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六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划定标准和程序划定的禁止生产区无效。

农产品安全管理篇7

关键词: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对策

1全面建设检测监测机制

将国际认可的食品安全法律原则作为重要基础,同国内法律以及行政体制实际情况相结合,构建与国际标准要求相吻合的食品安全检测监测机制,不断完善食品质量安全的市场准入原则。需要注意的是,必须要提高对于农户的质量安全管理程度,综合考虑小农户生产这一特点,进而采取具有可行性的措施,确定立法的基本原则,在相关实施细则中有效确定责任并健全标准,进一步贯彻并落实法律法规[1]。基于此,还应当不断完善食品行业动态性监管体系,并且把监督管理重点放置于生产经营整个过程中,有效整合执法力量,适当调整监管职能。除此之外,应构建统一化的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进一步推动食品生产销售环节机制的推广。最后,构建食品安全社会信用机制,实时跟踪监测食品的质量与安全性,注重社会舆论的有效监督。

2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监管机制

要想确保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效果理想,使得农产品质量与安全满足要求,就必须要不断强化体系的建设,将重点放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体系中。与此同时,应重视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尽可能在短时间内与国际检测技术接轨。另外,还应创建与农业发展及农产品贸易全球化需要相吻合、且有效覆盖各个生产环节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机制,形成相对应的管理平台,以保证农产品的质量与安全水平不断增强。而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制构建的同时,还应注重基层监管公共服务体系的建设,实现乡镇与区域性农产品质量监管公共服务机构的有效构建,并设置村级的服务网点,不断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公共服务以及预警功能[2]。除此之外,还应当合理改进县级和基层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监测网络,以保证农田产地的现场随机抽检制度得以全面推广使用。

3重视产地环境监测治理的作用

应明确耕地质量现状,合理划分相关产业与产品,确保实现分类指导与管理的目的。与此同时,应深入研究农产品安全生产产地环境条件以及环境调控技术的相关手段,还应研究农产品安全生产产地环境的主导影响因子,积极创建农产品的安全生产机制。另外,应积极引导农民合理运用清洁生产技术予以,重视绿色食品、有机食品以及无公害食品的全面发展。同时,应不断加快质量安全生产基地认证工作的开展,实时跟踪并监管认证,积极组织农业部门合理地调查并处理产地环境,以免被污染地区的严重扩散。贯彻并落实农业生态环境监察工作。其中,县级以上的环保部门需针对所管辖区域的安全农产品生产基地受到污染的具体状况展开现场检查,针对违法的行为进行严格地查处[3]。

4进一步推广技术服务

重新构建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有效转变技术推广导向机制,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技术与高产优质技术作为重要指标构建导向体系,通过国家农业科技推广机制的有效改革实现创新目标,进而贯彻落实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战略目标,全面整合资源,以保证农产品安全生产技术与规程可以面向农户普及并应用。基于此,还应不断完善并建设基层推广机构,对推广工作人员进行相应的培训,合理地采用奖惩与激励措施,以保证农户安全生产技术的有效推广。

5注重信息披露网络的完善

应全面建设食品安全信息监测和通报网络,合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使得市场监管覆盖的范围不断扩大,充分发挥群众监督的作用,进而形成多个主体参与的食品安全监督体系。创建食品安全信息资源的共享平台,以保证信息资源的共享,并且不断形成科学化的食品安全信息评估与预警指标机制[4]。与此同时,深入研究与分析食品安全的形势,尽快解决食品安全问题。

6结语

综上所述,受我国农业生产方式的影响,决定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必须要面向农户。文章通过采取合理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策略,希望为我国农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作者:王丽娜 单位:四川省广安市农业局

参考文献

1顾莉丽,郭庆海.农民合作社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中的功能及运作机制———基于吉林省农民合作社的分析[J].中国流通经济,2015(8)

2谢亚洲,张晔.基于SNA的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网络关系研究———以新疆伊犁地区为例[J].广东农业科学,2015(19)

农产品安全管理篇8

关键词 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管理;途径

中图分类号 F273.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1)12-0334-01

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关乎是民众生活的重要方面。随着《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和《辽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的法律、法规的相继出台,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管理工作正逐步开展。“十二五”期间,农业部将把农产品质量安全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强化质量安全责任,提高农业标准化生产水平,加强生产档案管理,建立完善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自我约束机制,加强网络动态监管,及时把质量安全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加强追溯系统建设与农业生产管理、现代物流管理、市场营销等工作的紧密结合度,促进产、销对接,确保农产品有效供给、消费安全。因此,要抓好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建立从农场到餐桌全过程的产业链监控体系,继续把好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管理关,实现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管理,具体应从以下几点入手。

1 完善监测管理制度,合理规划监测层次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规范了监测行为,明确了监测责任。逐步规范、明确国家省、市、县监测内容、监测职责,并合理分工。如国家监测注重全国范围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对象为大中城市,并加强农业投入品监管预警,省级监测以执法处罚、监督抽查为主,管理对象为地、市。市县监测以产地准出检查为主,注重产品检测,管理对象为生产基地、生产企业和农业专业合作社。

2 加大农产品生产环节监管力度,从源头上保证产品安全

2.1 把好农产品产地环境关

确保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最重要是把好产地环境关,严格控制工业“三废”和城市生活垃圾对农业生态环境中的污染。全面开展食用农产品重点生产基地环境监测,保证农产品的产地环境符合要求。一是做好水、土壤环境的监测,监测水、土壤中重金属、有害物质和农药残留状况。二是生产基地、生产专业合作社、农民大户建立田间档案制度,对产品进行检测,建立质量证明制度,使生产基地到市场的质量问题落到实处,并得到保障[1-2]。三是在对其他小农户、小市场的管理上,开展培训制度,不断强化菜农的安全生产意识。农业部门要与环保等部门一起,严格农产品产地环境的管理,注重水源污染控制,以及农药化肥的污染控制。

2.2 加强农业投入品风险监管

一是农业投入品如肥料、农药、种子等的生产经营者需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如记载名称、来源、进货日期、生产企业等有关信息。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对农业投入品的质量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对有问题的,予以严厉查处,在源头上确保不合格产品不出厂销售。二是大力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的生物制剂,推行综合防治和生物防治[3-4]。三是加强标签标识管理,推行农业投入品连锁经营。

3 把好市场准入关

蔬菜产区实行产地编码、档案化管理、质量安全全程追溯。要严把食用农产品生产、销售、流通等各个环节的质量关。大型超市和专卖店要与生产基地产销直挂,实行销前检测、标识销售,连锁配送,诚信经营。建立健全索证索票、进销货台账制度,使不合格产品可溯源[5]。

4 坚持强化检验检测,着力提升监测预警能力

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预警,提高风险监测和预警能力;建立本地区风险监测数据库。扎实开展风险监测、专项监测、监督抽查和普查工作,实施农药残留监控、兽药残留监控、水产品药残监控、饲料质量安全监控等监测监控计划,形成部、省、地、县4级结合的监测网络。围绕重点地区、重点品种、重点时段和重点农资,进行检验检测,以便及时发现农产品质量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风险隐患,从而找准薄弱环节和工作切入点,采取针对性的措施,不断增强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防范能力,有力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和生产安全[6]。

5 建立信息服务网络,加大宣传培训力度

一是建立信息和信息传递制度。为做好应急预警、信息传递、资源共享,建立部、省、市、县4级信息网络,各级监管部门要确定信息联络员,保证上下联系畅通、沟通情况便捷、信息传递快速。二是对乡镇监管人员加强培训,进一步明确监管任务,建立检测技术人员培训制度。三是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技术培训、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宣讲,重点加强对蔬菜、水果等鲜食农产品主产区分散农户和农民专业化合作组织科学用药技术宣传、指导和培训,采用厂商协办、技物结合的方式,提高农民安全用药水平,降低农药用量,减少农药对农产品和环境的污染。四是及时引导农民和经营人员调整思路,改变习惯,大力推广对环境友好、对农产品安全的高效、低毒、低残留生物制剂,杜绝农产品中毒事故的发生[7]。

只有把握好农产品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市场准入等各环节的的风险管理,才能针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监管空白和死角。加强风险管理能力,全面提高农产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预警工作能力,避免海南“毒豇豆”、青岛“毒韭菜”等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发生。因此,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管理工作的每个环节都至关重要,只有严格贯彻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继续把好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管理关,实现从田间到餐桌全过程监控,才能确保农产品消费安全和农业产业安全。

6 参考文献

[1] 苗在京,王孝钢,李海萍,等.农产品质量管理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的探索与研究[J].农业环境与发展,2010(4):42-43.

[2] 王海英,何海波,石晓峰,等.加强农产品质量管理 保障食品消费安全[J].内蒙古农业科技,2009(6):24-25.

[3] 崔明灼,尹协芬,孙翠香.莱西市农产品质量管理标准化问题的思考[J].当代生态农业,2009(1):44-46.

[4] 夏永祥,彭巨水.基于供应链视角的农产品质量管理[J].学术月刊,2009(8):84-89.

[5] 严可仕.福建省农产品质量管理实践与发展对策[J].福建农业科技,2008(3):75-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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