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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文化创意产业的看法8篇

时间:2023-12-29 14:42:59

对文化创意产业的看法

对文化创意产业的看法篇1

关键词:文化创意产业 发展脉络 创意产业与创新经济理论

近年来,文化创意产业逐渐成为政府部门、各机构组织以及专家学者研究和关注的焦点,在对文化创意产业的研究中采用了各种各样的定义,但对其概念一直没能形成统一的认识,这直接导致了计量、比较和与文化创意产业同步的经济研究方面的困难,且对其概念的内涵与外延的理论探讨很少。因此笔者试图从文化创意产业的定义方法、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脉络,文化创意产业与创新经济理论之间的关系等方面对其进行一些探索。

一、文化创意产业的概念

“文化创意产业”、“文化产业”、“创意产业”、“内容产业”、“版权产业”、“体验产业”、“注意力经济”等,在宽泛的经济学研究中,普遍被视为同一概念,虽然每种定义所包含的产业部门不尽相同。在这里作为概念的回顾,姑且也认为它们是同一产业,对于其区别与联系则在下文的分析中给出。

(一)文化创意产业定义回顾

一般认为,对产业进行定义有两种方法:分析式定义和枚举式定义。分析式定义是一种“产业特征+属概念”的定义方法,枚举式定义则是例举出产业所包含的所有产业部门。分析式定义是一种普遍适用的方法,通过分析式定义可以建立产业的精确界限,并可以根据该定义建立枚举式定义。枚举式定义一目了然,使人易于接受和理解,且利于对产业的统计和计量。目前,研究文化创意产业的文献中,使用最多的是枚举式定义或分析式+枚举式定义。

凯夫斯(caves)认为,“创意产业是提供宽泛地与文化的、艺术的或仅仅是娱乐的价值相联系的产品和服务的产业,它们包括书刊出版、视觉艺术(绘画与雕刻)、表演艺术(戏剧、歌剧、音乐会、舞蹈)、录音制品、电影电视、甚至时尚和玩具”。托斯(towse)对创意产业的定义:“目前,文化产业也叫做‘创意产业’,是批量生产具有丰富创意和文化内容的产品和服务的行业,其重要特征是规模的工业生产和文化内容的结合。文化内容多数源于生产文化产品时雇佣的经过专业训练的艺术人员(创意艺术家、表演家、匠人等),同时也来源于附着在消费品上的社会重要性”。斯罗索比(throsby)对文化产业的定义包括三个方面:“(1)在生产中融入某种形式的创意;(2)与象征意义的产生或传播有关;(3)它们的产出至少潜在的包含某种形式的智力财富”。霍金斯(howkins)把创意产业界定为其产品都在知识产权法的保护范围内的经济部门。知识产权有四大类:专利、版权、商标和设计,每一类都有自己的法律实体和管理机构,每一类都产生于保护不同种类的创造性产品的愿望,每种法律的保护力量粗略地与我上述所列顺序相对应。斯科特(scott)认为那些生产作为工具服务于娱乐、沟通、怡情养致、装饰、社会地位等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产业属于创意产业范畴,并且它们存在于两种“纯”艺术中,正如电影或音乐所反映的那样,或是结合更为适用的功能,如家具或服装等。

分析式+枚举式定义主要出现在各国的研究报告和国际组织的文献中,由于枚举产业大同小异,且占用大量文字篇幅,在此不作详述。国内也有很多学者给出了各自的定义,但其内容与以上定义类似,也不再赘述。

(二)从定义看文化创意产业特征

由于“特征+属概念”的分析式定义方式,能够明确的划分产业界限,因而也是文化创意产业定义的理想方式,所以在这里,有必要对文化创意产业的特征进行分析。凯夫斯的定义中,创意产业的特征是与文化、艺术或娱乐有关,如果将艺术和娱乐归结为广义的文化中,那么凯夫斯描述的创意产业特征即是文化内容。托斯则明确指出了创意产业的重要特征是规模的工业生产和文化内容的结合,因而,与凯夫斯的定义相比,托斯定义的内涵更加狭窄,因为其多了规模工业生产的限制。与托斯的定义相比,斯罗索比对文化产业的定义是相对宽泛的,因为他没有提及工业规模生产的标准,可以看作是纯文化产业。但又是相对狭窄的,因为其包含了另外两个标准,符号内容和智力财富。符号内容这一点,指出了创意产业是处理符号、信号等内容的,这与斯科特的认为数字和信息技术在生产过程中发挥着主要作用,符号形式的生产更多地并不依赖于人类体力和智力劳动的大量投入的观点是相一致的。智利财富标准与霍金斯的受到知识产权保护相一致,这一标准指出了创意产业是与版权紧密相连的,但笔者认为,智力财富不能作为创意产业的特征出现,因为版权不是一个稳定的概念,其受到版权的实质性修改的影响,且智力财富不仅仅包含文化内容方面的智利财富,也包括技术创新等方面的智利财富,因而,智利财富是创意产业的一个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

根据以上分析,可以发现,无论哪一种定义都将文化内容这一特点包括在内,因而文化内容是文化创意产业的最核心特征,仅用此一项特征来衡量的是最宽泛的文化产业的定义。而符号内容和规模工业生产则是创意产业的重要特征。

(三)各种命名方式之间的异同

以上我们提出了文化创意产业的不同命名方式,在这部分,将对这些名词进行正式的梳理和分析。下表为不同国家和国际组织对文化创意产业的命名方法。

透过这些命名方法,针对这些产业所包括的部门进行比较,其所包括的行业大同小异,因而内在必然存在一定的联系。在这里,笔者试图通过迈克尔·波特在《竞争优势》一书中提出的价值链(valuechain)方法对其做出分析。波特在书中指出:企业的每一项生产经营活动都是创造价值的活动,企业的一切互不相同但又互相关联的生产经营活动,形成了创造价值的动态过程,这项动态过程称为价值链(value chain)。

在分析制造业价值链的过程中,他将整个价值的生产过程分为5个阶段:(1)输入后勤;(2)制造;(3)输出后勤;(4)营销;(5)服务。那么相应的文化创意产业的生产也可以划分五个阶段:(1)引入:这是将文化内容引入创意产品生产的过程,文化内容直接决定了产品的基调。(2)产品形成:这一过程是经理、生产商、编辑、设备供应商、电影和照片实验室、技师等拥有不同技能的人共同创意,并形成产品的过程。从知识产权的角度看,这一过程是专利、版权和商标所要保护的核心内容。(3)流通:这是文化产品流通的过程,其中的参与者主要是商、发行人及各种参与促进流通的中间人。(4)发送:这部分是与消费者的直接接触点,也是产品流通的末端,主要包括剧院、电影院、书店、音乐厅、电视频道、博物馆、杂志等。(5)售后:包括批评家的角色、消费者评价收集等。

根据对文化创意产业生产五个阶段的划分,可以看出在不同阶段其所侧重的重点不同。引入阶段,侧重于文化内容的挖掘与导入,是一个“原料”投入的过程,所以将这一环节看作产业核心的人将其命名为内容产业。产品形成过程凝结了众多拥有不同技能人员的创意劳动,因而也形成了产品的版权核心,所以将这一环节看作产业核心的人或将其命名为版权产业。流通是一个产品宣传和传播的过程,通过这一过程吸引消费者的注意力和眼球,为下一步的发送做必要的准备,所以这一环节可称为注意力经济。最后,发送和售后是将产品交给消费者的过程以及听取反馈的过程,这个过程带给消费者的是一种体验,因而可称作体验产业。同样是由于侧重点的不同,将文化内容看做这个产业核心的人,将其命名为文化产业。将创意过程看做产业核心的人则将其命名为创意产业,而文化创意产业是二者的折中,但在价值链这个分析框架下,笔者认为这三个词的含义应该是相同的。

另外,对文化创意产业这个词也有两种不同的理解。一种是文化产业(狭义的文化产业,即艺术产业)+创意产业,这是一种包含了传统艺术生产的一种广义理解。另一种是将文化作为形容词,表示以文化为内容的创意产业,这是对文化创意产业的一种狭义理解。本文以上关于价值链的分析,也使用了这种狭义的理解。因而广义的文化创意产业包含了狭义的文化创意产业和传统的艺术产业。事实上,传统的艺术生产的生产方式,相当于一种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其产业规模可以说微不足道,但却为创意产业生产提供了艺术内核,所以笔者认为两种理解都是合理的,只要在使用和统计计量中加以规定了区别就可以了。

二、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脉络

(一)从文化到文化产业

要了解文化产业首先应先了解什么是文化。文化是一个比较抽象的概念,一般来说可以从三种角度进行理解:(1)最狭义的将文化理解为“艺术”,如舞蹈、绘画、表演、摄影等述用“意识”来完成的工作,具有高度的主观性。(2)人类学或社会学框架下的用来描述一个群体所分享的一套态度、信仰、习俗、价值和实践。这个群体可以被定义为政治上的、地理上的、种族的或者具有其他共同特点的人,如爱尔兰文化、犹太文化、青年文化、企业文化等。(3)文化作为一个产业部门的划分工具,这种定义具有更多功能的导向。斯罗索比在他的著作《文化经济学》中认为这种对文化的定义“由一群人完成的活动,这些活动的产品起到对人们启迪或教育的作用。这里文化被用作形容词(如:文化产业、文化部门、文化产品等)。如果说文化是一个艺术或社会学的范畴,那么从斯罗索比的定义开始,文化已经具有了经济学的意义,文化产业就是文化和经济的相互融合。关于文化经济到底是文化的经济化还是经济的文化一直存在争论,但文化产业作为一种新的产业形式则是实实在在存在的。之所以叫做文化产业是因为文化的生产已经不仅仅停留在艺术或共同价值的创造上面,而是形成了整个的文化生产的产业链。如摄影作品,已不仅仅是由摄影师独立完成,自产自销,而是要经过摄影师的创意拍摄,平面设计人员的技术制作,广告媒体的宣传包装,经济人公司的管理协调,营销人员的推广销售等多个环节才能进入最终消费品市场。再如文化旅游业,其已经不再停留在对某一种文化信仰、风俗习惯内涵的挖掘,而是通过对一种文化内涵的诠释带动一整个产业链的发展。文化旅游对经济发展的带动作用不仅仅是门票收入这么简单,还包括旅游推介过程中摄影摄像行业的发展,广告宣传媒体的业务,旅游图片书籍的出版发行行业,各类相关旅游纪念品的开发,餐厅、宾馆、零售、客运等行业的发展。因而,文化旅游产品的开发是一个更长的产业链条。

(二)从文化产业到创意产业

相对于文化产业,创意产业是一个相对新的词汇,无论从学术、政策还是产业的角度。根据上文提到的文化的含义,最狭义的文化产业是指的就是艺术产业,这也是最被大众所接受的一种理解。在西方,将商业广播、电视、电影列入文化产业则是在20世纪70、80年代。而这一时期,我国这些行业仍然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由国家投资、国家经营的。进入90年代,新经济的兴起和ict产业部门的繁荣给文化产业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文化产业已经不再是艺术、或媒体本身,而是与数字技术密切结合在一起。新经济技术和组织优势改变了产业与消费者和公众之间的关系,文化消费逐步摆脱了以来中央媒体的生产模式和现场消费模式,互动、趋同、网络成为产业的关键。同时,与传统的艺术产业相比,由于创意产业的商业化模式,其产品大多数是工业规模生产的,这一点也是创意产业与狭义文化产业的一个主要区别。另外,创意产业很少是国家层面的,而往往是全球化的或者地方化的。创意产品已成为很多西方国家的最重要出口产品,2007年美国的视听产品出口仅次于航空业和食品业。1998年,英国最大的单项出口为与辣妹相关的产品。1996年英国的摇滚音乐家对英国国际收支作出的贡献已超过了钢铁工业。而在格拉斯哥等欧洲文化之都的创造过程中,每个城市都体现了强烈的地方化风格。总之,创意产业的概念是对原来狭义文化产业概念的生发和拓展,它是以新经济为基础,以工业规模生产,全球化或地方化为特征的产业。但如我们在文化创意产业概念回顾中所分析的,创意产业离不开文化内容,所以其最精炼的经济学概括应该是将传统的文化内容作为中间投入品进行规模化生产的产业。

(三)从国有部门到私人部门

这一点只是针对一些国家来讲的,因为在美国,只有极少数部门是国有化的,文化产业最初就是商业化经营模式。其文化坚持的一个基本原则是,在市场竞争机制下,依靠商业运作,让最好的文化产品流行于市场,为媒体等社会潮流的引领者认知和接受,继而影响大多数民众。在这种理念的指导下,目前美国文化产业的经营总额已高达几千亿美元,文化产品出口全球第一。正是美国商业式的文化在全球的流行与风靡,迫使欧洲、日本、韩国包括我国在内,对文化部门进行重新思考,并进行改革。

自18世纪工业革命一直到20世纪70、80年代以前,欧洲文化都处于世界领先的地位,其中包含着一条十分明显的轨迹:一方面,由古典殿堂文化位居主流,到近代市民文化兴起,再到当代大众文化大发展;另一方面,文化由精神活动转变为大规模的文化产品生产。在这个过程中,很多欧洲国家都经历了文化产业由国有部门到私人部门的逐步转变,这一转变主要体现在文化预算占国家总预算的比例,以及各文化团体接受国家资助占其自身收入比例等指标上。例如,德国目前的文化产业经营有三种模式:由国家直接投资,如博物馆、图书馆、剧院、市民业余进修学院等;由集体企业经营,如文化协会、文化联合会、文化基金会等;由私有文化企业通过市场机制运作,如私营文化公司、音乐制作公司等。20世纪90年代,我国的改革也紧随其后。90年代以前,我国的剧团、电影院、出版和报刊等行业都是由国家出资,国家直接经营,并从行政角度进行强制性管理,其产品属于一种国家订货。但随着西方文化的大量涌入,特别是加入wto以后,引进境外图书、影视作品的力度逐步加大,文化产业的外部生存环境急剧变化,而国家也因财政等方面的原因,对文化部门做了商业化调整,众多的文化组织、团体面临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竞争。同时,一些文化组织、社团,文化公司、广告公司、经纪人公司等如雨后春笋成长起来,竞争机制的引入提高了文化产品的制作手段、制作能力和制作水平,管理也更加科学。虽然此时的文化产品依然具有公共产品的某些性质,但其从经营主体和运作方式来看,其已经商业化了。

三、创意产业与创新经济理论

以上讨论了文化产业中“文化”一词的含义,那么在这里有必要强调一下“创意”一词的含义。首先“创意(creativity)”包含着“创新(innovation)”、“发明(invention)”、“创造(creation)”的含义,如“时尚创意”、“艺术创意”、“文化创意”等。随着越来越多的文化经济学家将创新经济理论引入文化创意产业的分析,创意产业中的“创意”与创新经济学之中的“创新”有何异同,一般的组织创新是否也适用于艺术组织等问题成了很多人关注的焦点。托斯强调“创意是文化或创意产业的中心,它在文化创意产业中起到的作用于创新在其他产业中起到的作用相同”。舒马克(tschmuck)认为“现有的创新经济理论几乎不能解释创意”。这些都反映了在狭义的文化经济学当中,“创意”仅仅指文化产业中的创新,在这里,“创意”用来作为创意产业和其他部门创新的划分标准。而在国内,一些学者就直接将创意与创新等同起来,认为只是中文翻译的不同形式。

(一)创新经济理论回顾

美籍奥地利经济学家约瑟夫·阿罗斯·熊彼特(joseph alosisschumpeter)在其1912年发表的著作《经济发展理论》中,首次提出了他影响深远的创新理论,熊彼特所说的“创新”是一种从内部改变经济的循环流转过程的变革性力量,本质是“建立一种新的生产函数”,即实现生产要素和生产条件的一种新组合,创新包括以下5种情况:(1)生产一种新的产品,或者开发一种产品的新属性;(2)采用一种新的生产方法,新方法既可以是出现在制造环节的新工艺,也可以是出现在其他商务环节的新方式;(3)开辟一个新的市场,不管这个市场以前是否存在。(4)控制原材料或配件的一种新的供应来源,不管这种来源以前是否存在。(5)实现任何一种产业的新的组织,比如造成一种垄断地位,或者打破一种垄断地位。罗默(p.romer)在1986年的《收益增长和长期增长》一文中也指出,新创意会衍生出无穷的新产品、新市场和财富创造的新机会,所以创意才是推动一国经济成长的原动力。索洛(r.solow)用总量生产函数的方法对技术变迁在经济增长中的贡献作了定量研究。美国管理学家德鲁克(drucker)则进一步发展了创新理论,认为创新包括技术创新和社会创新。技术创新作为一种特殊的实践活动,其主要内容是知识和知识的流动,技术创新的主要原料是知识。而后是创新经济理论的大发展时代,创新也被总结为:观念创新、技术创新、制度创新、组织创新等等。

(二)“创意”与“创新”

从以上创新理论的发展脉络可以看出,在创新理论研究中,“创意(creativity)”一词并不常用,但其意义却与“创新(innovation)”具有基本相同,指一种带来新事物的能力,只是“创意”所创造的新事物常常是艺术文化方面的创新,而不是众多学者所指的包括在所有其它经济部门当中的技术创新、产品创新、制度创新等。所以从广义上讲,“创意”应该是“创新”的一个部分,一个分支。这种理解既满足文化经济学中认为创意就是对文化艺术领域的创新,也满足一般创新理论中对创新的理解。但我们也应该看到,文化创意是一种新形式的内容上的创新,如果创意可以看作是一种生产要素的话,那么就是一种生产要素的创新。由于熊彼特的创新理论提出于制造业大发展的时代,且制造业以及后来的信息产业又一直是社会发展的主流,所以能够极大推动其发展的技术创新一直受到较多人的追捧,在某种程度上将rnd的作用提到了一个极高的位置,而忽略了其他创新来源与创新形式。而笔者认为,内容创新恰恰是一个可以和技术创新并列存在的一种创新形式,它不但可以对文化产业本身(文化艺术创意),也会对ict等高技术产业(数字技术创意),以及制造业(工业设计创意)产生广泛而深刻的影响。冯子标等著的《大趋势:文化产业解构传统产业》一书,也表达了类似的想法。

对文化创意产业的看法篇2

关键词:文化创意产业 发展脉络 创意产业与创新经济理论

近年来,文化创意产业逐渐成为政府部门、各机构组织以及专家学者研究和关注的焦点,在对文化创意产业的研究中采用了各种各样的定义,但对其概念一直没能形成统一的认识,这直接导致了计量、比较和与文化创意产业同步的经济研究方面的困难,且对其概念的内涵与外延的理论探讨很少。因此笔者试图从文化创意产业的定义方法、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脉络,文化创意产业与创新经济理论之间的关系等方面对其进行一些探索。

一、文化创意产业的概念

“文化创意产业”、“文化产业”、“创意产业”、“内容产业”、“版权产业”、“体验产业”、“注意力经济”等,在宽泛的经济学研究中,普遍被视为同一概念,虽然每种定义所包含的产业部门不尽相同。在这里作为概念的回顾,姑且也认为它们是同一产业,对于其区别与联系则在下文的分析中给出。

(一)文化创意产业定义回顾

一般认为,对产业进行定义有两种方法:分析式定义和枚举式定义。分析式定义是一种“产业特征+属概念”的定义方法,枚举式定义则是例举出产业所包含的所有产业部门。分析式定义是一种普遍适用的方法,通过分析式定义可以建立产业的精确界限,并可以根据该定义建立枚举式定义。枚举式定义一目了然,使人易于接受和理解,且利于对产业的统计和计量。目前,研究文化创意产业的文献中,使用最多的是枚举式定义或分析式+枚举式定义。

凯夫斯(Caves)认为,“创意产业是提供宽泛地与文化的、艺术的或仅仅是娱乐的价值相联系的产品和服务的产业,它们包括书刊出版、视觉艺术(绘画与雕刻)、表演艺术(戏剧、歌剧、音乐会、舞蹈)、录音制品、电影电视、甚至时尚和玩具”。托斯(Towse)对创意产业的定义:“目前,文化产业也叫做‘创意产业’,是批量生产具有丰富创意和文化内容的产品和服务的行业,其重要特征是规模的工业生产和文化内容的结合。文化内容多数源于生产文化产品时雇佣的经过专业训练的艺术人员(创意艺术家、表演家、匠人等),同时也来源于附着在消费品上的社会重要性”。斯罗索比(Throsby)对文化产业的定义包括三个方面:“(1)在生产中融入某种形式的创意;(2)与象征意义的产生或传播有关;(3)它们的产出至少潜在的包含某种形式的智力财富”。霍金斯(Howkins)把创意产业界定为其产品都在知识产权法的保护范围内的经济部门。知识产权有四大类:专利、版权、商标和设计,每一类都有自己的法律实体和管理机构,每一类都产生于保护不同种类的创造性产品的愿望,每种法律的保护力量粗略地与我上述所列顺序相对应。斯科特(Scott)认为那些生产作为工具服务于娱乐、沟通、怡情养致、装饰、社会地位等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产业属于创意产业范畴,并且它们存在于两种“纯”艺术中,正如电影或音乐所反映的那样,或是结合更为适用的功能,如家具或服装等。

分析式+枚举式定义主要出现在各国的研究报告和国际组织的文献中,由于枚举产业大同小异,且占用大量文字篇幅,在此不作详述。国内也有很多学者给出了各自的定义,但其内容与以上定义类似,也不再赘述。

(二)从定义看文化创意产业特征

由于“特征+属概念”的分析式定义方式,能够明确的划分产业界限,因而也是文化创意产业定义的理想方式,所以在这里,有必要对文化创意产业的特征进行分析。凯夫斯的定义中,创意产业的特征是与文化、艺术或娱乐有关,如果将艺术和娱乐归结为广义的文化中,那么凯夫斯描述的创意产业特征即是文化内容。托斯则明确指出了创意产业的重要特征是规模的工业生产和文化内容的结合,因而,与凯夫斯的定义相比,托斯定义的内涵更加狭窄,因为其多了规模工业生产的限制。与托斯的定义相比,斯罗索比对文化产业的定义是相对宽泛的,因为他没有提及工业规模生产的标准,可以看作是纯文化产业。但又是相对狭窄的,因为其包含了另外两个标准,符号内容和智力财富。符号内容这一点,指出了创意产业是处理符号、信号等内容的,这与斯科特的认为数字和信息技术在生产过程中发挥着主要作用,符号形式的生产更多地并不依赖于人类体力和智力劳动的大量投入的观点是相一致的。智利财富标准与霍金斯的受到知识产权保护相一致,这一标准指出了创意产业是与版权紧密相连的,但笔者认为,智力财富不能作为创意产业的特征出现,因为版权不是一个稳定的概念,其受到版权的实质性修改的影响,且智力财富不仅仅包含文化内容方面的智利财富,也包括技术创新等方面的智利财富,因而,智利财富是创意产业的一个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

根据以上分析,可以发现,无论哪一种定义都将文化内容这一特点包括在内,因而文化内容是文化创意产业的最核心特征,仅用此一项特征来衡量的是最宽泛的文化产业的定义。而符号内容和规模工业生产则是创意产业的重要特征。

(三)各种命名方式之间的异同

以上我们提出了文化创意产业的不同命名方式,在这部分,将对这些名词进行正式的梳理和分析。下表为不同国家和国际组织对文化创意产业的命名方法。

透过这些命名方法,针对这些产业所包括的部门进行比较,其所包括的行业大同小异,因而内在必然存在一定的联系。在这里,笔者试图通过迈克尔・波特在《竞争优势》一书中提出的价值链(valuechain)方法对其做出分析。波特在书中指出:企业的每一项生产经营活动都是创造价值的活动,企业的一切互不相同但又互相关联的生产经营活动,形成了创造价值的动态过程,这项动态过程称为价值链(Value Chain)。

在分析制造业价值链的过程中,他将整个价值的生产过程分为5个阶段:(1)输入后勤;(2)制造;(3)输出后勤;(4)营销;(5)服务。那么相应的文化创意产业的生产也可以划分五个阶段:(1)引入:这是将文化内容引入创意产品生产的过程,文化内容直接决定了产品的基调。(2)产品形成:这一过程是经理、生产商、编辑、设备供应商、电影和照片实验室、技师等拥有不同技能的人共同创意,并形成产品的过程。从知识产权的角

度看,这一过程是专利、版权和商标所要保护的核心内容。(3)流通:这是文化产品流通的过程,其中的参与者主要是商、发行人及各种参与促进流通的中间人。(4)发送:这部分是与消费者的直接接触点,也是产品流通的末端,主要包括剧院、电影院、书店、音乐厅、电视频道、博物馆、杂志等。(5)售后:包括批评家的角色、消费者评价收集等。

根据对文化创意产业生产五个阶段的划分,可以看出在不同阶段其所侧重的重点不同。引入阶段,侧重于文化内容的挖掘与导入,是一个“原料”投入的过程,所以将这一环节看作产业核心的人将其命名为内容产业。产品形成过程凝结了众多拥有不同技能人员的创意劳动,因而也形成了产品的版权核心,所以将这一环节看作产业核心的人或将其命名为版权产业。流通是一个产品宣传和传播的过程,通过这一过程吸引消费者的注意力和眼球,为下一步的发送做必要的准备,所以这一环节可称为注意力经济。最后,发送和售后是将产品交给消费者的过程以及听取反馈的过程,这个过程带给消费者的是一种体验,因而可称作体验产业。同样是由于侧重点的不同,将文化内容看做这个产业核心的人,将其命名为文化产业。将创意过程看做产业核心的人则将其命名为创意产业,而文化创意产业是二者的折中,但在价值链这个分析框架下,笔者认为这三个词的含义应该是相同的。

另外,对文化创意产业这个词也有两种不同的理解。一种是文化产业(狭义的文化产业,即艺术产业)+创意产业,这是一种包含了传统艺术生产的一种广义理解。另一种是将文化作为形容词,表示以文化为内容的创意产业,这是对文化创意产业的一种狭义理解。本文以上关于价值链的分析,也使用了这种狭义的理解。因而广义的文化创意产业包含了狭义的文化创意产业和传统的艺术产业。事实上,传统的艺术生产的生产方式,相当于一种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其产业规模可以说微不足道,但却为创意产业生产提供了艺术内核,所以笔者认为两种理解都是合理的,只要在使用和统计计量中加以规定了区别就可以了。

二、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脉络

(一)从文化到文化产业

要了解文化产业首先应先了解什么是文化。文化是一个比较抽象的概念,一般来说可以从三种角度进行理解:(1)最狭义的将文化理解为“艺术”,如舞蹈、绘画、表演、摄影等述用“意识”来完成的工作,具有高度的主观性。(2)人类学或社会学框架下的用来描述一个群体所分享的一套态度、信仰、习俗、价值和实践。这个群体可以被定义为政治上的、地理上的、种族的或者具有其他共同特点的人,如爱尔兰文化、犹太文化、青年文化、企业文化等。(3)文化作为一个产业部门的划分工具,这种定义具有更多功能的导向。斯罗索比在他的著作《文化经济学》中认为这种对文化的定义“由一群人完成的活动,这些活动的产品起到对人们启迪或教育的作用。这里文化被用作形容词(如:文化产业、文化部门、文化产品等)。如果说文化是一个艺术或社会学的范畴,那么从斯罗索比的定义开始,文化已经具有了经济学的意义,文化产业就是文化和经济的相互融合。关于文化经济到底是文化的经济化还是经济的文化一直存在争论,但文化产业作为一种新的产业形式则是实实在在存在的。之所以叫做文化产业是因为文化的生产已经不仅仅停留在艺术或共同价值的创造上面,而是形成了整个的文化生产的产业链。如摄影作品,已不仅仅是由摄影师独立完成,自产自销,而是要经过摄影师的创意拍摄,平面设计人员的技术制作,广告媒体的宣传包装,经济人公司的管理协调,营销人员的推广销售等多个环节才能进入最终消费品市场。再如文化旅游业,其已经不再停留在对某一种文化信仰、风俗习惯内涵的挖掘,而是通过对一种文化内涵的诠释带动一整个产业链的发展。文化旅游对经济发展的带动作用不仅仅是门票收入这么简单,还包括旅游推介过程中摄影摄像行业的发展,广告宣传媒体的业务,旅游图片书籍的出版发行行业,各类相关旅游纪念品的开发,餐厅、宾馆、零售、客运等行业的发展。因而,文化旅游产品的开发是一个更长的产业链条。

(二)从文化产业到创意产业

相对于文化产业,创意产业是一个相对新的词汇,无论从学术、政策还是产业的角度。根据上文提到的文化的含义,最狭义的文化产业是指的就是艺术产业,这也是最被大众所接受的一种理解。在西方,将商业广播、电视、电影列入文化产业则是在20世纪70、80年代。而这一时期,我国这些行业仍然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由国家投资、国家经营的。进入90年代,新经济的兴起和ICT产业部门的繁荣给文化产业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文化产业已经不再是艺术、或媒体本身,而是与数字技术密切结合在一起。新经济技术和组织优势改变了产业与消费者和公众之间的关系,文化消费逐步摆脱了以来中央媒体的生产模式和现场消费模式,互动、趋同、网络成为产业的关键。同时,与传统的艺术产业相比,由于创意产业的商业化模式,其产品大多数是工业规模生产的,这一点也是创意产业与狭义文化产业的一个主要区别。另外,创意产业很少是国家层面的,而往往是全球化的或者地方化的。创意产品已成为很多西方国家的最重要出口产品,2007年美国的视听产品出口仅次于航空业和食品业。1998年,英国最大的单项出口为与辣妹相关的产品。1996年英国的摇滚音乐家对英国国际收支作出的贡献已超过了钢铁工业。而在格拉斯哥等欧洲文化之都的创造过程中,每个城市都体现了强烈的地方化风格。总之,创意产业的概念是对原来狭义文化产业概念的生发和拓展,它是以新经济为基础,以工业规模生产,全球化或地方化为特征的产业。但如我们在文化创意产业概念回顾中所分析的,创意产业离不开文化内容,所以其最精炼的经济学概括应该是将传统的文化内容作为中间投入品进行规模化生产的产业。

(三)从国有部门到私人部门

这一点只是针对一些国家来讲的,因为在美国,只有极少数部门是国有化的,文化产业最初就是商业化经营模式。其文化坚持的一个基本原则是,在市场竞争机制下,依靠商业运作,让最好的文化产品流行于市场,为媒体等社会潮流的引领者认知和接受,继而影响大多数民众。在这种理念的指导下,目前美国文化产业的经营总额已高达几千亿美元,文化产品出口全球第一。正是美国商业式的文化在全球的流行与风靡,迫使欧洲、日本、韩国包括我国在内,对文化部门进行重新思考,并进行改革。

自18世纪工业革命一直到20世纪70、80年代以前,欧洲文化都处于世界领先的地位,其中包含着一

条十分明显的轨迹:一方面,由古典殿堂文化位居主流,到近代市民文化兴起,再到当代大众文化大发展;另一方面,文化由精神活动转变为大规模的文化产品生产。在这个过程中,很多欧洲国家都经历了文化产业由国有部门到私人部门的逐步转变,这一转变主要体现在文化预算占国家总预算的比例,以及各文化团体接受国家资助占其自身收入比例等指标上。例如,德国目前的文化产业经营有三种模式:由国家直接投资,如博物馆、图书馆、剧院、市民业余进修学院等;由集体企业经营,如文化协会、文化联合会、文化基金会等;由私有文化企业通过市场机制运作,如私营文化公司、音乐制作公司等。20世纪90年代,我国的改革也紧随其后。90年代以前,我国的剧团、电影院、出版和报刊等行业都是由国家出资,国家直接经营,并从行政角度进行强制性管理,其产品属于一种国家订货。但随着西方文化的大量涌入,特别是加入WTO以后,引进境外图书、影视作品的力度逐步加大,文化产业的外部生存环境急剧变化,而国家也因财政等方面的原因,对文化部门做了商业化调整,众多的文化组织、团体面临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竞争。同时,一些文化组织、社团,文化公司、广告公司、经纪人公司等如雨后春笋成长起来,竞争机制的引入提高了文化产品的制作手段、制作能力和制作水平,管理也更加科学。虽然此时的文化产品依然具有公共产品的某些性质,但其从经营主体和运作方式来看,其已经商业化了。

三、创意产业与创新经济理论

以上讨论了文化产业中“文化”一词的含义,那么在这里有必要强调一下“创意”一词的含义。首先“创意(creativity)”包含着“创新(innovation)”、“发明(invention)”、“创造(creation)”的含义,如“时尚创意”、“艺术创意”、“文化创意”等。随着越来越多的文化经济学家将创新经济理论引入文化创意产业的分析,创意产业中的“创意”与创新经济学之中的“创新”有何异同,一般的组织创新是否也适用于艺术组织等问题成了很多人关注的焦点。托斯强调“创意是文化或创意产业的中心,它在文化创意产业中起到的作用于创新在其他产业中起到的作用相同”。舒马克(Tschmuck)认为“现有的创新经济理论几乎不能解释创意”。这些都反映了在狭义的文化经济学当中,“创意”仅仅指文化产业中的创新,在这里,“创意”用来作为创意产业和其他部门创新的划分标准。而在国内,一些学者就直接将创意与创新等同起来,认为只是中文翻译的不同形式。

(一)创新经济理论回顾

美籍奥地利经济学家约瑟夫・阿罗斯・熊彼特(Joseph AlosisSchumpeter)在其1912年发表的著作《经济发展理论》中,首次提出了他影响深远的创新理论,熊彼特所说的“创新”是一种从内部改变经济的循环流转过程的变革性力量,本质是“建立一种新的生产函数”,即实现生产要素和生产条件的一种新组合,创新包括以下5种情况:(1)生产一种新的产品,或者开发一种产品的新属性;(2)采用一种新的生产方法,新方法既可以是出现在制造环节的新工艺,也可以是出现在其他商务环节的新方式;(3)开辟一个新的市场,不管这个市场以前是否存在。(4)控制原材料或配件的一种新的供应来源,不管这种来源以前是否存在。(5)实现任何一种产业的新的组织,比如造成一种垄断地位,或者打破一种垄断地位。罗默(P.Romer)在1986年的《收益增长和长期增长》一文中也指出,新创意会衍生出无穷的新产品、新市场和财富创造的新机会,所以创意才是推动一国经济成长的原动力。索洛(R.Solow)用总量生产函数的方法对技术变迁在经济增长中的贡献作了定量研究。美国管理学家德鲁克(Drucker)则进一步发展了创新理论,认为创新包括技术创新和社会创新。技术创新作为一种特殊的实践活动,其主要内容是知识和知识的流动,技术创新的主要原料是知识。而后是创新经济理论的大发展时代,创新也被总结为:观念创新、技术创新、制度创新、组织创新等等。

(二)“创意”与“创新”

从以上创新理论的发展脉络可以看出,在创新理论研究中,“创意(creativity)”一词并不常用,但其意义却与“创新(innovation)”具有基本相同,指一种带来新事物的能力,只是“创意”所创造的新事物常常是艺术文化方面的创新,而不是众多学者所指的包括在所有其它经济部门当中的技术创新、产品创新、制度创新等。所以从广义上讲,“创意”应该是“创新”的一个部分,一个分支。这种理解既满足文化经济学中认为创意就是对文化艺术领域的创新,也满足一般创新理论中对创新的理解。但我们也应该看到,文化创意是一种新形式的内容上的创新,如果创意可以看作是一种生产要素的话,那么就是一种生产要素的创新。由于熊彼特的创新理论提出于制造业大发展的时代,且制造业以及后来的信息产业又一直是社会发展的主流,所以能够极大推动其发展的技术创新一直受到较多人的追捧,在某种程度上将RND的作用提到了一个极高的位置,而忽略了其他创新来源与创新形式。而笔者认为,内容创新恰恰是一个可以和技术创新并列存在的一种创新形式,它不但可以对文化产业本身(文化艺术创意),也会对ICT等高技术产业(数字技术创意),以及制造业(工业设计创意)产生广泛而深刻的影响。冯子标等著的《大趋势:文化产业解构传统产业》一书,也表达了类似的想法。

对文化创意产业的看法篇3

关键词:文化创意企业;无形资产;评估问题

相比于其他产业,文化创意这类的企业设定了独特的内在结构。文化创意要体现为独创性,不可予以仿照。唯有显示出创意,企业才会增添根本性的竞争实力。文化创意企业保留下来的珍贵资产并非固定性的,而是无形的多样资产,例如商标权及独创的专利技术。无形资产很难真正确认它的价值,计量及评估的流程也隐含了多样难题。在这种状态下,无形资产紧密关系到持久的企业进步,关乎各阶段内的融资及投资。若没能妥善评估无形资产,将会阻碍企业表现出真正的价值,构成进步中的瓶颈。解析评估问题,要从全方位入手来归纳多样的影响要素,提升评估的精确性。

一、文化创意性的企业

相比其他产业,文化创意类的产业更注重于创意。详细来看,企业拥有的文化创意根源于技能、个体的天赋及创造性。文化创意附着于知识产权,开发并运用新颖的技术。从这种角度看,文化创意企业有着深层次的创造潜能及独特价值。在1998年,英国首创了文化创意的内涵,创意类的产业包含着广告业、文物的交易、艺术及建筑业、设计工艺品及时装行业、娱乐性的休闲产业、广电出版类的产业。在根本上看,这类产业都被涵盖在创意的范围内。提出了定义之后,其他国家了设定了近似性的创意产业内涵。在2007年,我国也划定了9类现有的创意性文化产业,包含休闲娱乐、旅游及会展等。

二、无形资产的特性

首先,文化创意性的各类企业都体现出独占及独创的特性。这是由于,创意性企业创造出来的新颖成果是不能被仿照的,因而也拥有了根本的竞争力。成果具备了创新性,赢取市场的根本点则设定为这种创意。无形资产密切关系到创意性的主体,若缺失了主体,那么无形资产也就缺失了高层次的价值。从目前来看,法律认同了独创性,保护无形资产。依照法律规定,持有人以外的任一主体都不可随便去获取及支配独创资产,不可无偿占有。因而,无形资产就增添了独创性。

其次,在市场范围内,交易无形资产是很困难的。无形资产应当被独占,具备独特创意。这种状态下,市面上并没能寻找到近似的替代物。具体在评估中,也很难拟定可参照的资产价格。针对于特定企业,这类资产才会体现出独特价值。由此可见,无形资产也很难确认精确的市场价值。缺失了可用来对比参照的近似企业,某些创意类的无形资产将会退出这种市场,转而去寻求其他类的市场。

第三,无形资产关系到企业可获取的各阶段收益,也关乎总体环境。相比于其余资产,无形资产也呈现为不可确定的不稳定性,受限于政策、更新的技术、市场内的竞争力。因此,无形资产是否可被市场所接纳、是否涌现出了替代物,这些在短时段内都很难被确认。受到本身特性的影响,创意类的无形资产经常会减值或增值。受到外在干扰,波动性也较强。

三、评估时的影响要素

1.资产的获益能力

从企业角度看,文化创意类企业是否拥有最优的盈利能力、是否体现为较长经济寿命,这两类要素都关乎评估价值。从无形资产来看,在某一阶段内可得的真实收益应被看作评估要点,是评估关注点。若某类资产并没能增添企业拥有的获益,那么不应予以评估。针对于无形资产,创意性的产品整合了复制权、传播权及其余的各类权益。评估的流程内,要注重消费者是否喜好这类资产,同时也不可忽视这类资产独特的市场价值。在限定年限内,应当评估得出预设时限的资产收益。若收益时限较长,价值就会很大;与之相反,价值就并不太大。例如播放某一连续剧的无形权益,在多次及一次播放的状态下,可得的总体收益并不相等。

2.市面的要素

在某些情形下,市场要素也会表现出影响。从评估值来看,市场因素都体现为较大影响力。创意产品承载着企业价值,企业投入进来的要素包含了信息及智力性劳动。在市场作用下,无形资产附带了较小比值的初期投入,替代关系较强。因此,出版或发行近似性的创意产品也是很可能的。这是因为,产品可被替代,认定侵权较为困难。若替代性很强,就要相应去缩减价值。

(1)实现价值的方式

价值实现过程中,评估值也将受到影响。从阶段来看,实现企业价值需要经过多步骤,包含了初期创意、制造以及生产、后期的传播、消费等的环节。针对于各个时段,都设定了多层次的知识产权。在预期状态下,企业即可获取不等的阶段收益。与之相应,也给出了不等的评估值。

(2)设定的评估目标

无形资产是否拥有优良的价值,关系到设定好的评估目标。评估无形资产的目标包含了融资及担保、交易性的目标、投资性的目标、变更企业产权。对于中小企业,它们缺失了可调用的专门性资金,进而构成约束。健全了体系后,企业即可拥有额外的资金用来质押。最近几年,创意性产业正在加快进步,交易市场日益变得兴盛。与之相伴,若配备了完善性的交易服务,即可便利常规的交易。从侵权角度来看,合法权益也经常被侵害。交易秩序被扰乱,评估也倾向于诉讼赔付的目标。

此外,文化要素也密切关系到评估得出的资产价值。文化创意表现出优良的附加性,因而占有高端性的产业链条位置。加入文化要素,更凸显了独创特色。在这种角度下,创意产业蕴含了厚重的文化内涵,也将增添评估价值。

四、评估无形资产的方式

1.参照市价的方法

参照现行市价用来评估,可参照目前的市价。根本的理论为:针对于资产现值,可参照近似或相等的售价以此来确定。创意性的无形资产是独占的,很难寻找出可替代的某一类市价。在这种状态下,唯有摄影及音像这类的独创作品才可适用参照市价的评估方式。因此,这类评估方式并非完全可以适用。

2.成本评估的方式

从总体上看,成本法包含了重置及历史性的成本法。现今的评估中,摊销性的资产较多选用了重置的评估方式。与之相比,成本法也可用来评估微机软件及影视类创作的价值。这是因为,这类创意性产品在获益及转让过程中,很难预测或者比较。然而,若收益部分没能超出重置成本这一部分价值,则可单独评估。

(1)期权评估方法

在某个时段内,期权代表着某种协议,指定了卖出或者买入某类的标的物。在约定范围内,执行价格即为商定好的价格。从类型来看,期权可分成卖权及对应的买权。文化创意范围内的较多无形资产都体现为近似期权的特性,因而期权评估可用来借鉴。根本思路即为:无形资产可被设定为某类的期权,在未来阶段内,某一事项是否发生则关系到后期评估资产可得的价值。具体来看,可选取收益法、现行市价方法用来评估。

(2)现金流量的解析法

现今流量的折现解析方法,即为收益现值法。经过评估之后,可得预期阶段内的无形资产收益。折算得到合适的资产现值,经过累积得到现值的总和。采纳这种方式,规避了隐含性的计量偏差。同时,评估可得的资产总体价值也契合了评估的根本目标。

五、结语

在各类企业内,文化创意企业密切衔接于总体产业构架,关系到区域持久性的产业进步。发展这类产业,才能增添企业潜在的实力,表现出独有的竞争优势。无形资产唯有经过了评估,才能确认它隐含的内在价值,确保企业能明确当前拥有的资产实力。在未来实践中,仍有必要完善细微性的评估流程,依照设定好的评估步骤予以落实。提升评估质量,妥善保护企业拥有的无形资产。这样做,才能协助企业保有长久的创意及竞争优势。

参考文献:

[1]李先瑞.文化创意企业无形资产评估问题探讨[J].国际商务财会,2012(02):73-75.

[2]张毅.文化创意企业无形资产评估问题探究[J].中外企业家,2012(04):18-19.

[3]李先瑞.文化创意企业无形资产评估问题的探讨[J].新东方,2012(12):58-60.

[4]李会丽,王长寿,李国强.基于有限理性博弈的文化创意企业无形资产抵押融资研究[J].现代商业,2011(05):55-56.

[5]赵颖,陈心慧,张蕾.文化创意产业中无形资产价值评估探析[J].商业文化(下半月),2011(08):206-207.

对文化创意产业的看法篇4

本期进入我们“视界”的是文化创意产业这个话题。“文化创意产业”是个大概念,其分类至今还没有一个全球统一的标准。最早提出“文化创意产业”的英国人把它分为13个行业,国家统计局将文化产业分为9大类、24中类、80小类。北京市也明确“文化创意产业分类”共有9大类,而台湾亦分成13大类。文化创意产业是个万花筒,内容纷繁复杂,让人眼花缭乱,如何发展它,需要各方面配合、商讨。本期编者鼓足勇气凑上前去观看这支万花筒,每转动一次,就会呈现一种景象。

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总书记用了将近十分钟时间阐述“文化生产力”、“文化软实力”,强调国家要大力发展社会主义文化。全国各地在如何加强“文化生产力”“文化软实力”方面都不约而同地提出了“文化创意产业”这个名词。分析文化创意产业这个概念,其实应从三个部分来理解:文化+创意+产业。就是要把有创意的文化用产业的形态来发展壮大。

首先,我们看看台湾方面。台湾相关管理部门对本地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不遗余力,收效甚好。台湾的相关企业也从更实际的层面饯行着文化企业的社会责任。而大陆,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迅速,各地文化创意园区不断兴起,各种节庆活动亦此起彼伏,以有限的版面实难呈现全貌,故而选取文化创意产业中的新兴力量――动漫产业作为切入点。

文化创意产业在台湾

Text_张克源(台湾)Photo_妤真 Design_Phil Mattson

“台湾的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离不开大陆,而大陆亦离不开台湾。两岸文化创意产业只有互通有无,互相促进,才能有更大的发展。”

在台湾,我们认为文化创意产业源自创意或文化积累,透过智慧财产的形成与运用,具有创造财富与就业机会潜力,并促进整体生活环境提升的行业。目前文化创意产业包含视觉艺术产业、音乐与表演艺术产业、文化展演设施产业、工艺产业(“文建会”为产业主管机关)、电影产业、广播电视产业、出版产业(“新闻局”为产业主管机关)、设计产业、设计品牌时尚产业、创意生活产业、数字休闲娱乐产业(“经济部”为产业主管机关)及建筑设计产业(“内政部”为产业主管机关)等13项产业。

台湾地区对于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非常关注。台湾有关部门特别成立文化创意产业推动小组办公室,专职负责这方面工作。我们小组通过自身努力,积极与各方合作,推动工作已见成效。台湾的文化创意产业现在获得较高认可。目前我们正在做以下一些工作:

(1)维运文化创意产业专属网站.tw/

与各相关部会、学校、产业网站进行信息连结,充实文化创意产业专业信息,营造资源的群聚效应;主动搜集产“官”学最新趋势报导及研究报告、开辟专栏与文化财经媒体合作,登载其最新刊物专文的内容连结;每周定期发送网站电子报予网站会员;与国际组织网站进行信息连结,定期提供台湾的产业新闻及活动予国际组织;定期收集分析与回复会员之意见,提供更完善的信息服务。

(2)汇编文化创意产业速报

每月针对分项产业专题进行邀稿或撰稿,汇编出版文化创意产业速报;管控文章内容、设计质量与风格,使刊物信息正确、完整、实时,更具保存与收藏价值;收集文化创意产业相关活动或议题,并办理营销活动,刺激会员订阅人数,使速报产生最大传播效益。

(3)文化创意产业厂商咨询服务

提供单一服务窗口结合各部会辅导与资金融通等资源、参与各部会举办的说明会,并汇整文化创意产业相关辅导资源;协助业者运用辅导、人才、资金、及营销管道资源,加速产业投资成长;将相关文化创意产业辅导信息上传至文化创意产业专属网站,提供民众查询及下载;建立咨询业者数据库,追踪咨询成效,并持续提供业者所需协助。

(4)草拟“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法”草案

为促进台湾发展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营造文化创意产业良好的经营环境,积极提升竞争力,建构具有丰富文化创意内涵之产业结构与社会。

当然,在工作过程中我们也发现了不少问题和困难,其中最主要的就是文化创意企业大多缺乏资金,也不太了解如何融资。在诸多文化创意产业投入产品化及事业化过程,包括:构思并发掘出有潜力的特质、具体进行研发设计工作、创造出可以进入市场的产品、顺利地在市场中成为稳定的商品、事业进而向外扩展等诸多阶段中,资金取得甚为困难,也往往因资金取得不易而减低开发意愿,或是提早夭折,功亏一篑。

因此,配合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经济部工业局”拟藉由智慧财产评价机制的强化,透过“促进产业研究发展贷款办法”及“中长期资金优惠贷款办法”等优惠融资政策鼓励,经由“政府”资金来源主管单位(或其所授权之机构)的审核评估后,融资银行可以该智财权的价值作为担保,在“政府”资金的部分保证下贷款给文化创意产业,期使透过资金的协助,提高开发文化创意的意愿,以及提升金融机构对文化创意产业以无形资产质押价值有更高信赖度。

仅仅提供资金保障还不够,相关立法的健全是产业能够健康发展的必备条件。台湾的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时间不长,文化创意事业产业化的经验也不足,规模较小,透过“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法(草案)”中的各项措施,协助其发展,有其必要性。希望藉由“立法”凝聚各部会主管机关推动文化创意产业之力量、制订专法以因应文化创意产业之需求、藉由公有(文化创意)资产之释出,创造产业与“政府”资源的双赢局面、推广无形资产评价机制,鼓励无形资产流通运用、提供全方面的文化创意事业发展协助措施、以文化创意产业区创造结合商业及文化艺术之产业链群聚效益。

对于台湾的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我们充满信心。未来我们将从以下几点做起,为台湾的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提供健康的环境、合理的机制和坚强的资金后盾:

a.一年之内成立“文化观光部”,完成“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法”之“立法”工作,设立“文化创意产业研发中心”,推动文创六大旗舰计划――工艺、设计、创意生活、流行音乐、电视剧、“故宫”文化创意;

b.建立文化智慧财产权鉴价机制;

c.提供文化创意产业低利贷款;

对文化创意产业的看法篇5

关键词:知识产权;侵权;创意保护

中图分类号:G255.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8122(2013)05-0031-02

随着科技进步的速度,加之庞大的文化创意产业范围,以及今年来文创产业的迅猛发展,文化创意产业内容仍然存在不完善的情况。对于广大的文化创意产业从业人员,创意变成作品之后已经有法可依,能够得以保护。但问题的关键是,当他们的创意还只是创意,或者这创意还只是一个口号、一个概念、一个方案的时候,究竟依靠什么来保护?

一、文化创意产业链分析

目前对于“文化创意产业”的概念并无统一的定义,但通观国内外概念的界定和阐释,普遍认为,文化创意产业是一种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产生的以创造力为核心的新兴产业,强调一种主体文化或文化因素依靠个人(团队)通过技术、创意和产业化的方式开发、营销知识产权的行业。

从通识的概念里不难看出,文化创意产业中“创意、技术”是其区别于传统产业的核心,也是其产生经济价值的关键因素,当使用“创意”或“理念”进行创作并使之成为作品时,作品及其衍生品才可以带动经济的快速增长,而人们为其消费的主要诉求点在于“创意”。这种特点在文化创意产业中体现最完善也最直接的,就是广告、建筑景观设计、电视电影三个领域,因而本文的聚焦也集中在此三个领域。

如何来有效评估文化创意产业上述三个领域中“创意”的重要性,本文姑且将文化创意产业以产业链的形式呈现。在产业链的最初端,通常是创意人员根据需求(市场需求)通过个人(或团队)的梳理、构思、整合、凝练,使之形成创意点,也即通常我们所说的灵感或概念,随后根据此创意点展开创作,创作形式可以是文案、设计稿、台本等,也即转化为依附于相应载体得以表现的创意作品,随后就将此创意作品交付需求方进行审核并调整,最终根据此作品进行完善实施,在市场上传播或交换,为消费者体验或使用。可以通过图1具体体现。

从图1五个阶段可以看出,阶段1和阶段2最为重要,理念或创意点是否符合并满足市场的需求,决定着后面三个阶段能够继续并最终实现,可以说,阶段1和阶段2是整条文化创意产业链的灵魂,也是是否产生经济价值的关键。

二、我国知识产权法与文化创意产业链的结合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一般包括著作权法,专利证书专利权法,版权法;商标权法;商号权法;产地标记权法;商业秘密权法;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著作权与版权系同义语”,一般而言,知识产权界也将版权和著作权等同看待。结合文化创意产业链的五个阶段,不难看出,在阶段1和阶段2的过程中,也即创意作品并未完全形成时,可以对其创意概念或方案进行有效法律保护的只有著作权法(版权法),而商业秘密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贯穿整个产业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著作权从作品完成时就自动产生,无需取得。也即在阶段2完成时,著作权就已形成。但在我国文化创意产业商业运作的阶段2中,存在一种普遍现象,即甲方邀约2~3家(或者更多)的广告公司、建筑设计公司进行比稿,在比稿过程中各自进行方案阐述。当甲方和3家以上乙方共享商业秘密时,存在甲方将其方案或创意剽窃、抄袭、擅自使用的可能,从而形成了不正当竞争,而这种现象在我国屡见不鲜。由于创意作品存在无形性、不易控制性、交易使用的一次性以及容易复制性等特点,因而在此过程中,创意人员无法有效保护创意,且无法拿出著作权归属性的证据,导致在运用商业秘密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时,存在证据不足而无法胜诉的情况。在很多创意侵权案件中,即使能够拿到侵权的证据,侵权事实存在,法院也判定侵权,很多创意从业人员仍然在面对创意剽窃的情况时,很少主动选择诉讼的。这是因为在赔偿金额上,实际判赔金额与请求的判赔金额相差甚远,法院并不支持将创意价值与产生的经济利益直接挂钩。从而使我国创意产业人员面临诸多恶意竞争的无奈,产生创作懈怠、创作激情锐减的情况。究竟为什么在创意产业链的第1、2阶段,知识产权法没有给予明确的保护?在我国学术界对知识产权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在相关立法问题上,有相当数量的学者,致力于如何强化知识产权的立法保护,而另有一部分学者,致力于反对知识产权立法的非理性扩张[1]。还有学者认为,在第1、2阶段该的版权保护应该采用弱化策略[2]。此外,美国知识产权立法的目的是为了在对创造者的权利和留存公众的权利之间找到平衡[3],也就是说在鼓励权利人创作激情的同时,能找到其创意传播于公众并使公众受益的平衡点。从以上观点,可以看出,我国知识产权法在设立之初,就恰当的考虑到了个人利益和公众利益的均衡,不能应为立法过严保护过严而使公众无法享受到创意的火花。这也就是知识产权法在立法之处存在“疏漏”的原因。

三、美国知识产权侵权法与我国知识产权侵犯法差异分析

事实上,在美国法令中,知识产权法和侵权法是两种不同概念的立法,前者属于财产法,后者属于救济法[3]。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知识产权法属于民商法,侵权法(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利罪侵犯财产罪)属于刑法,这就意味着知识产权法是公民享有的权利范畴,而侵权法是公民在保障自身权利时所使用的法律工具。而我国大部分文化创意产业的从业人员,并没有意识到其中的差异性,当利益受到侵害时,他们会从知识产权法中寻求保护方式,忽略侵权法。

此外,我国知识产权法在经过多次修改和调整之后,其内容相对规范与完整,但保障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侵权法中,却没有明确针对知识产权这个特殊的权利进行相应的调整和,即依然按照普通意义的侵权法来进行处理,如伤害人身权利、民族权利和财产权利来进行侵权的界定与处罚,同时还存在归责原则的差异。我国的民事侵权责任分为两种,一种是以过错责任为一般侵权的民事责任,以无过错责任为(须有法律明确规定的)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但是在知识产权特别法中没有明确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对知识产权侵权归责问题上,是适用过错归责原则抑或是无过错归责原则抑或是两者皆适用,何者为主?难以统一适用,存在严重分歧[4]。这种分歧使知识产权侵权案在受理时,出现被告人以“无过错责任”为由,减免其刑事责任,减轻刑事处罚。对于“创意”的价值评定,在我国现行知识产权法中并没有相应的标准,而在侵权法中也没有明确规定。“创意”是一种无形的财产,它的价值并不等同于有形物件,可以用统一标准和价格来衡量,“创意”的价值无法预估,这样就导致当创意人员诉讼时,没有恒定的标准衡量创意价值。

而对于知识产权大国,美国来说,关于信息基础设施与知识产权的1994年6月《绿皮书》与1995年9月《白皮书》明确申明了知识产权侵权归责适用严格责任原则,美国学者及法院在理论及实务中也无一例外地适用严格责任原则[4]。这就意味着,当判定是否侵权的时候适用无过错原则,无论故意侵权还是无意侵权,都要承担赔偿责任时,即使行为人没有主观过错也须承担赔偿责任。美国版权法第504条第3款关于法定赔偿数额的规定。充分体现了过错在确定赔偿数额中的重要作用。该条规定:“当版权所有人举证证明,并且法院也判定,侵权人是故意侵权,法院可以依据其自由裁量权将法定赔偿金增至不高于10万美元:当侵权者举证证明,并且法庭也判定,该侵权人没有意识到,而且也没有理由知道他或她的行为构成了侵犯著作权,法庭可依据自由裁量权,将法定赔偿金降低至不低于200美元。[5]”

四、文化创意产业中的“创意”保护策略分析

1.需要我国在著作权法和相关侵权法修订的过程中进行立法的完善。尤其是侵权法中涉及到知识产权案例的,要将其区别开,不能等同于普通的民事侵权案。且要将侵权判定原则统一,笔者建议以“责任原则”为主,即无论故意还是无意侵权,都承担责任,判定其侵权罪。2.要将处罚原则尽可能细化。故意侵权和无意侵权要区别对待,但对处罚要有上限和下限的明确规定。3.执法完备。由于文化创意产业提上国家建设的日程中,执法人员应对文化创意产业有了解,以便公正、合理执法,是知识产权案件的判定更加利于社会公共利益平衡,激发创意人员创作热情。4.从事文创产业的企业,应设立专门的法律部,或聘请法律顾问,提高法律意识,最大程度保 护自己的权益。5.在进行商业谈判时,应与甲方和同时比稿的公司签订商业秘密协议,并在提案过程中选择录像或录音等手段与方式,留存证据。6.与合作方联系时,保存好回函。同时要密切注视客户方的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以便及时发现侵权现象,及时维护自身权益。

总之,知识产权的保护任重而道远,但不能因为任重而放弃其建设和完善的过程,随着文化产业被提上日程且发展的速度越来越快,知识产权的保护就变得日益重要。如果在此过程中放松警惕与保护,就会影响从事文化创意产业人员的创作激情,从而导致文化产业在后续发展过程中出现诸多问题,不仅仅是经济上的问题,更多的则是“人才创作”激情减退而导致的“无创意”问题。为此,殷切的希望,中国在加快文化产业大国建设的步伐中,尽快完善知识产权的保护,不至于从“文化大国”演变成“山寨大国”。

参考文献:

[1] 王宏军.中美两国知识产权扩张的立法路径差异分析[J].天津商业大学学报,2012(5).

[2] 彭辉,姚颉静.版权保护与文化产业:理论与实证研究[J].科学学研究,2012(3).

[3] 欧蓉蓉.论知识产权侵权法的美国范式[J].湖南科技学院学报,2012(6).

对文化创意产业的看法篇6

关键词:文化创意产业;艺术教育;市场对接

中图分类号:G124

文献标识码:A

1.文化创意产业与艺术教育的关系

(1)相辅相成。首先,随着艺术的发展与完善,艺术一方面属于创意活动,另一方面,则是被创作的对象,艺术品与艺术活动两者的核心是艺术的创造。而艺术教育的重要内容则是艺术,通过启迪与引导等方式传授艺术知识、技能与精神,由此可以看出,艺术教育具有多种功能,不仅可以启发人们的艺术智慧,更能够挖掘人们的艺术潜能,成为培养人们艺术技能与创意的重要教育活动。从一定程度上来说,在文化创意产业活动中,艺术教育向其输送大量优秀人才,为其发展提供重要保障,成为文化创业产业发展的重要源头与基础。

其次,社会经济的发展,一方面,出现了大量的高新技术,另一方面,它改变了市场的结构。在一定程度上,它冲击着传统艺术,使传统的艺术形态发生重大改变,推动各种艺术形式与品种的出现,并且丰富与创新发展艺术内涵。

最后,在文化创业产业中,艺术具有新的发展形态。由此可以看出,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艺术教育中衍生出文化创意产业,从而使得艺术教育的形式更加丰富。总而言之,从理论发展背景与人才基础的角度来看,文化创意产业与艺术教育同根同源,相辅相成,共同进步。

(2)人才资源的供应。在培养艺术人才的过程中,艺术教育具有重要作用。艺术教育一方面为艺术课程提供更为丰富的作品形式,另一方面,则培养具有创新思维的艺术人才。感知作为艺术的重要基础,文化创意本身便是对感知能力进行实践的活动,对不具有感知的能力艺术作品来说,其不具有较高的艺术价值。艺术作品应当从感知方面,超越现实与打破常规,才能够创造出具有震撼力的艺术作品。由此可以看出,艺术教育应肩负起培养创新型人才的重担,加强对学生感知能力与艺术素养的培养,提高学生进行艺术欣赏与创作的能力,为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3)推动艺术教育发展。文化创意产业与艺术教育两者相互促进。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对文化创意产业的不断完善,人们提高了对文化创意性产业重要性的认识,正采取有效的措施以改变原有落后的人才培养模式,推动人的全面素质的提高,增强人的创造能力。艺术类专业逐渐成为高校的热门专业,据相关调查研究统计数据显示,大量高校开办动漫专业,招生规模逐渐加大,动漫艺术教育将会有非常广阔的发展前景。

2.将艺术教育与文化创意产业进行对接的措施

(1)艺术人才培养定位与市场相对接。高校应准确地定位文化创意产业的市场前景,根据文化创意产业最前沿的发展需求,确定人才培养的目标,从而培养出满足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要求的人才,适应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形势,培养出能够融合文化创意产业的复合型人才。

(2)艺术人才培养模式与市场相对接。由于我国的艺术教育人才培养模式与文化创意市场发展需求出现严重脱节的现象,导致我国的艺术教育发展出现严重不平衡的状况,人才培养模式过于单一,无法满足文化创新的人才需求。因此,人才培养模式应朝着多元化方向发展,构建多元化的人才培养模式,避免艺术教育中出现教育活动的教育目标设置出现空泛与集中等问题。

(3)艺术专业课程体系与市场对接。艺术类高校学生普遍存在创新实践能力缺乏的问题,主要受到高校的专业课程体系与实际活动相脱节现象的影响。艺术活动一方面需要考验学生的文化素质,另一方面,则需要考查学生的实践能力。因此,设计与构建艺术专业课程过程中,需要高校人员加强对学生综合素质的培养。

3.结语

综上所述,文化创意属于时代特征鲜明的文化产业,成为现阶段艺术设计教育的最前沿的发展领域。因此,在开展艺术教育活动中,应将文化创意产业市场与教育活动目标模式及方法等进行对接,将文化创意产业与艺术教育紧密结合,可以推动文化创业产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对文化创意产业的看法篇7

【关键词】创意城市;创意产业;创意人才

中图分类号:G124;F299.2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8500(2013)10-0118-01

基金项目:本文为湖南城市学院课题《中国创意城市建设的影响因素及策略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2011xj030)

一、经济体制改革滞后

中国经济体制改革跟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还处于滞后状态,主要表现在:在思想方面,部分国企害怕改革,存在畏难抵触情绪,市场观念、经营意识淡薄,缺乏必要的经营管理知识和市场运作经验,阻碍生产要素无法合理配置,生产力得不到彻底解放,事业无活力,产业无实力。在管理方面,政企不分、政事不分、政商不分的局面仍未改观,创意产业部门仍习惯于既管创意产业,又办创意产业,行政机构分工过细,交叉重叠、条块分割现象严重,分级管理阻碍着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创意产业市场体系的形成。在人力资源方面,用人机制不够灵活有效,绩效制、岗位责任制等并没有得到有效的实施,有些企业还在“吃大锅饭”、“搞平均主义”,同时,人员管理上缺乏必要的评价和竞争激励机制,投资机制不够完善,缺乏积极有效的、多渠道的融资办法。在创意产业发展制度方面,创意产业市场缺乏有序规范的管理,许多对创意产业发展有着重要的导向、规范和促进作用的法规和制度安排,如文化要素市场、知识产权保护、投融资制度、产业发展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等方面的相关法规都还没有建立起来。

二、创意人才数量短缺

根据著名创意经济学家佛罗里达在《创意阶层的崛起》一书中指出,现今美国的创意阶层的总数达到3850万人,占美国劳动力的30%左右,同样,据2005年的统计,英国的创意产业从业人数突破了500万人,其创意产业的从业人员占总就业人口的比例还不到1%。二是创意人才的结构不合理。与创意人才总量不足相比,我国创意人才的结构不合理也是一个严重的问题。据《中国创意产业发展报告2006》,目前,从创意人才的学历上看,我国创意产业人员中具有高中和大专学历的占了一半,达到了52.65%,而具有本科学历和研究生学历的分别只占17.71%和2.36%;从创意人才具备的技术等级来看,绝大部分为初级人才,具有中级技术等级的从业人员仅有32.36万人,占全部创意产业从业人员的3.39%,高级人才所占比例为0.35%。三是创意人才的综合能力不强。创意城市建设需要高素质、高质量的具有国际视野、创新能力的人才,但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创意人才很多是从传统产业发展而来,缺乏系统的创意理论学习和实践训练,紧缺复合型人才。从具体城市来看,北京、上海、香港三地都面临复合型人才的短缺的瓶颈。香港的企业经营人才、国际化商务人才较多,但艺术创意人才、研发创意人才短缺;北京的研发设计人才云集,但艺术创意人才、企业经营人才和国际商务人才短缺;上海则面临艺术创意人才短缺的困境。

三、创意产业的竞争力不强

2004年《财富》杂志做了一期关于中国最有价值的品牌调查,结果显示全世界最有价值的25个品牌中,仅有2个中国企业品牌,但遗憾的是没有一家中国创意企业入选。再次,国内创意企业大多还处于模仿、、加工阶段,难以与国外善于创作的创意企业竞争。比如,我国大多数的影视摄影等广告创意企业,经常是在国外创意成品的基础上进行复制或者翻版。最后,创意产业集群还处于初级阶段。创意企业虽然在空间上形成了集聚,但还停留在地理上简单集中的阶段,尚未形成生产协作网络,相互之间缺乏内在的有机联系,集群效应不明显。二是制造业自主创新能力不强。近年来,我国制造业发展迅速,早已成为世界制造大国,但是受困于自主创新能力不足和保持市场竞争力的企业不多,所以我们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制造强国。三是文化创意产业规模较小,国际竞争力较弱。文化创意产业是创意经济的重要基础。据统计,从文化产业对国民经济的贡献来看,当前我国文化产业产值占GDP的7%左右,而美国的文化产业竞争力位于首位,我国文化产业的竞争力指数仅为美国的24%,英国的29%,日本的38%,新加坡的40%,韩国的43%,文化产业的国际竞争力还相当弱。四是创意企业融资困难。从政策帮扶来看,很多地方政府加大对创意产业的投入力度,已经充分地说明了创意企业融资存在一定的难度。目前,我国风险投资在投资阶段上呈现出向成长期和扩张期企业集中的趋势,种子期企业投资逐渐减少。创意产业的培育壮大,重点在于创业初期,资金不足极大制约了创意企业配置生产要素的能力。在市场不成熟、需求不稳定的压力下,创意企业生存十分艰难。

四、知识产权保护不足

对文化创意产业的看法篇8

[关键词]文化创意产业 宏观管理 产业政策

一、 引言

相对于传统制造业而言,文化创意产业是一种无污染、附加值高、低消耗的产业。发展文化创意产业有利于大大减轻因发展经济而给资源带来的压力,同时也能极大地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文化创意产业对经济的全面协调发展和产业结构的进一步调整将具有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尽管文化创意产业作为一个正式概念出现在文献中只有短短几年,但作为一个新兴产业,却在实践中显示了其强大的生命力和巨大的发展空间,成为世界各个发达国家极力推崇和大力发展的产业部门。因此加强对文化创意的宏观管理,合理调整产业链条,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在我国持续、健康、稳定地发展,有利于实现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二、我国文化创意产业初具规模

据统计数据显示,2004年我国共有文化产业单位34.6万个(其中法人单位31. 8万个) ,个体经营户36.2万户,文化创意产业实现增加值3440亿元,占GDP的2.15%,从业人员996万人(其中个体从业人员89万人),占我国全部从业人员(7.52 亿人)的1.3%,占城镇从业人员(2.65亿人)的3.8%。 传统的新闻服务、出版发行、广播影视、文化艺术等文化产品持续发展的同时,异军突起的网络文化、文化休闲等的发展业已具一定规模。

初步形成六大文化创意产业集群。首都文化创意产业集群以北京为核心, 是全国的文化中心,其在文化创意产业中的地位和贡献其他城市无法替代, 已经形成文艺演出、广播影视、古玩艺术品交易等优势行业。长三角文化创意产业集群,以上海为龙头城市,带动杭州、苏州、南京的工业设计、室内装饰设计、广告策划等行业迅速发展。珠三角文化创意产业集群,广州、深圳是我国文化创意产业基地的聚集区, 广告、影视、印刷、动漫等行业走在国内前列。滇海文化创意产业集群,昆明、丽江、三亚, 在影视、服装等行业比较有特色。川陕文化创意产业集群,重庆、成都、西安的文化创意产业主要是网络动漫游戏产业等。中部文化创意产业集群,以湖南长沙为代表, 其电视广播产业已形成独特的创意产业链。

目前,各地文化创意产业也正如雨后春笋般蓬勃发展。部分城市政府已经逐渐重视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北京、南京、深圳等多个城市出台了相关的产业扶持政策,为其发展保驾护航。

三、文化创意产业宏观管理影响因素

文化创意产业是一个庞大的宏观体系,由环环相扣的产业活动所构成,某个环节出问题,就会严重影响整个产业的发展。文化创意产业又是一个融合很多产业内容的综合性产业,政府很难推断产业规模、结构条件、发展趋势等,更谈不到如何制定政策的规划与计划。因此,明确影响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因素是我们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一)产业政策

政府是推动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重要力量,政府有责任营造一个适宜产业发展和企业公平竞争的外部环境。遵循世界经济的发展趋势,中国应当把文化创意产业提升到国家战略产业的高度,制定有针对性的产业政策,制定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战略规划和行动计划,引导文化创意产业实现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二)法律政策

政府要从法律和制度方面营造有利于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产业环境,从某种意义上说,知识产权是文化创意产业的核心资产,是文化创意产业生存和发展的关键。

(三)财税支持

给予投身文化创意产业的企业财税政策方面的倾斜,吸引更多的企业加入到文化创意产品的生产中,形成产业集聚的效应,同时,采取一系列措施,多渠道筹措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资金,按照“集中与选择”的原则,有目的、有重点地实施资金支持,在经费上确保产业的发展。

(四)人才培养

在人才培养方面,政府要有意加强院校中专门创意人才的培养,利用网络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专业资格培训,加强与外国的人才交流与合作,为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提供强大的人力支撑。

在实际发展中,政府既是文化创意产业最大的投资者和消费者,也应是文化创意产品最大的需求者,政府应该不断扩大政府采购的份额,从市场上采购各种公共创意产品和服务。

四、我国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主要问题

我国文化产业发展虽然已初具规模,但相比之下,其对国民经济的贡献和影响还远远低于发达国家。2000年日本文化产业的规模为85万亿日元,占国民生产总值的7%。美国文化产业产值占GDP 总量的18%~25%, 400家最富有的美国公司中, 72家是文化企业, 20世纪90年代,美国消费视听技术产品出口达到600亿美元,美国已经抢占国际性产业升级运动的制高点。

与这些国家相比,我国的文化创意产业在发展中仍然存在着众多的困难和问题。

(一)产业的宏观管理政策有待进一步改善

目前我国还没有形成统一、高效的组织管理体系。文化产业的高度关联性,要求各行业之间进行有效协同,实施统一管理,以保持产业链条的完整和自然延伸。从目前来看,中央与地方各级之间、部门与行业之间,条块分割还未打破,壁垒分割还未消除,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还得不到充分发挥。政府职能转变还不到位,产业发展服务体系还不完备,信息流动不畅,创业辅导机制缺乏,导致文化创意不能及时转化为产业实践;政府管理以行政手段为主,政策风险较大,缺少法律的稳定性,影响资本进入的积极性。市场要素体系还不完整,产业中介机构还不健全,行业协会的职能还不完善,诚信、维权等问题都制约着产业的发展。

(二)法律法规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

由于文化领域长期处在管办合一的事业体制,管理主要靠行政手段,法律法规建设严重滞后,建设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文化市场环境,还任重道远。就拿知识产权的保护来说,舆论支持、制度保证、法律保护都不够,进行内容原创的企业常常损失惨重,致使培育的品牌中途腰折,产业链条脆弱断裂。

(三)产业相关市场主体塑造有待进一步加强

文化创意产业的市场主体产权不清晰,国有文化资产出资人还处于缺位状态,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激励约束机制的完善等进一层的问题更是无法落地。职责不清还普遍存在,事业、产业、公共服务等概念切割不清,行为主体的职责划分比较模糊,与事业、产业主体改革相适应的事业发展和公共服务机制还未形成,受传统事业体制的长期影响,人事、保障制度等方面的改革也需要一个过程。

(四)产业发展的地区差别有待缩小

统计资料表明,我国文化产业发展与经济发展格局基本相同,呈现东高西低的态势。从文化产业单位数量、从业人员数量和拥有资产的地区分布看,东部地区分别占全部的66 %、69%和78%,远高于中西部地区;从收入情况看,东部地区的营业收入占全部的82%,而中西部仅占18%。如果这种文化发展上的不平衡继续下去,将使东、西部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进一步加剧,差距拉大的速度进一步加快。如何突破恶性循环的桎梏,是亟需筹划解决的重大战略问题。

五、加强我国文化创意产业宏观管理

如何使文化产业的发展跟上经济发展的步伐,提高中华文化的国际影响力和市场竞争力,如何通过文化体制改革,建立一个国家总体规划,来确定未来若干年发展的政策导向,如何完善和优化创意产业发展的内部与外部的环境都是我们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以下是几点建议。

(一)构建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政策体系,发展先进文化创意生产力。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和执行力度,在资金投入、立项、用地、税收、价格、信贷、融资、生产、进出口、社会捐助与社会保障等政策方面支持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引导文化创意产业的资本、技术、信息、人才等资源集聚和发展,解放和释放文化生产力。重点支持具有市场竞争比较优势的文化创意行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文化创意企业及功能完善的文化创意产业集群区的发展。

(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注重知识产权保护

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需要完备的法律体系的支持与保护,需要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如果法律不足以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产业的发展就会受到严重的影响。

而在一系列法律体系中,知识产权的保护是重中之重,这是由文化创意产业的特定内容和性质决定的。因为创意的开发与运用是文化创意产业的核心与关键,知识产权制度可以对创意产生的源头及创意转化的过程进行保护,涉及科技创新保障、规范国际合作、使资讯自由流通等各个层面。

(三)重视教育,积极提高国民创意性

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根源和动力就是创意。而我国长期以来的应试教育模式限制了人们创意的发挥,不利于培养未来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所需的人才,由应试教育向素质教育转变,甚至其中渗透一定的创意教育,为我国未来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提供更多后备军,使文化艺术成为教育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是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不竭泉源,是解决问题的根本所在。

(四)加大资金投入,制定相关鼓励政策

支持文化艺术门类的产业发展,特别是对那些优秀、具有创造性的文化艺术活动提供帮助。加大资金投入,经费主要拨向与公众文化生活密切相关的重点文化单位和艺术品种,调整相关的财政政策, 加大财政对产业的投入,有计划地分批分期建成一批重点公共文化工程。

政府制定相关鼓励政策, 坚持“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动员社会力量投入,同时制定扶持产业发展的税费优惠、减免政策,保护和激发人民群众兴办文化创意产业的热情,并加强政府、企业与民间组织的联系,使政府与民间组织建立合作关系,扩大文化创意产业的创意来源,为中国的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注入新鲜的血液。

在全球化趋势不断加强、国际间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规模和程度,已经成为衡量一个国家或城市综合竞争力高低的重要标志之一。因此发展文化创意产业,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内容,是增强我国自主创新能力有力举措,更有利于推进我国产业结构升级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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