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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引资法律法规8篇

时间:2024-01-03 17:41:02

招商引资法律法规

招商引资法律法规篇1

招商引资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系统工程,在这一过程中,始终蕴含着大量的涉法事务,稍有不慎就有可能带来严重后果。从近年来各地的招商引资实践来看,既有一个项目带动一个产业、促进一方发展的成功范例,也有因涉法问题处理不当引讼甚至巨额赔偿的惨痛教训。要提高招商效率和质量,就必须坚持依法招商,在招商活动中不断提高法律服务的技术含量和防范风险的能力水平,具体来说,应当把握好四个方面的关系:

一、统筹策划是基础。统筹策划的过程,实际上就是一个项目规划、利益平衡和权责明晰的过程,没有良好的统筹策划,就不可能有招商引资工作的顺利展开。做好统筹策划,除了做好专业技术性论证之外,还需要在法律层面上把好四关:一是投资政策关。从产业导向上看,有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投资类,从强制性标准看,有环保要求、安全要求、产业布局要求、资源利用要求和节能减耗要求,因此,在项目论证策划时,必须做好硬件要求和优惠政策的可行性法律论证,把法律规定融入到招商项目的具体条款中去,对不符合产业导向、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不能纳入项目规划。在土地价格、税收返还、规费减免、贴息贷款、资源配置、基础设施配套等优惠政策制定上,要重点考虑是否与现行法律有原则冲突,各种优惠政策能否兑现,企业之间的优惠承诺是否协调统一,政策投入与预期产出的比例是否恰当等等。在优惠方式方法上,可以考虑按投资额度、科技含量、经济规模、出口创汇、吸纳就业、产业特点等进行分类优惠,切忌相互攀比。二是产权界定关。产权问题是招商引资过程中很容易产生矛盾纠纷的问题,《物权法》实施后,政府既要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更要依法保护私有物权。对于政府而言,需要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对各类产权加以甄别,在产权主体上,要分清楚哪些是国有资产,哪些是集体资产,哪些是个人或者混合所有的资产;在产权形态上,要注意区分有形物与无形物,物权与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的区别。比如:国有划拔土地与企业、个人房产混在一起,在处理划拔土地时首先要考虑保护当事人合法的房产权利。再如:旅游资源属于无形资产,应由国家统一规划,持续利用,但组成旅游资源的山林、土地使用权则可能属于集体或个人,开发利用时就应当充分考虑保护这些产权人的合法利益。三是职能定位关。政府要视不同情况,在管理方、合同方、协调方和见证方四种角色中找准定位,准确区分政府行为和市场行为,行政职责和协调职责,民事主体和行政主体,法定义务和协定义务的区别,既不能大包大揽,也不能越权越位。例如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的河南省漯河市政府与广东南强公司招商引资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签订的招商引资合同第二条约定:至2001年底如南强公司月用电量达700万度、用工达6000人、年交增值税达2000万元、年产值达6亿元时,市政府将漯河市电厂交付乙方无偿经营使用。合同签订后,南强公司超额完成了协议书规定的所有指标,但市政府却因无法履行协议被判决支付赔偿款3800万元。对于政府而言,“法无授权即禁止”,擅自将大型国有企业无偿送给他人经营显然超越了法定职权,也不符合等价有偿、平等自愿的市场规则。四是投资形式关。投资形式不同,适用的法律法规会有所区别,在境内投资则直接适用《公司法》,若在境外投资还需要适用三资企业法,而在商业和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却经常要适用特许经营方式。因此,对于不同的项目、不同的情况,应根据法律规定和市场要求选择恰当的投资平台。在具体投资形式上,有合资、合作、独资经营,也可选择参股、控股、联营、兼并、收购、租赁、托管或承包等形式,还可以采用BOT特许经营、出口信贷等国际通行的方式。

二、磋商谈判是关键。磋商谈判的过程,既是双方相互了解、增进互信的过程,也是各方主要权利义务进一步明晰、固定的过程。从法律角度讲,谈判过程也是要约、反要约与承诺、再承诺的过程,在这一环节中,应注意以下问题:一是法律人员应当参与谈判,跟踪服务。法律人员不能仅仅局限于履行事后审查合同的职责,对于关键性环节的谈判,应当由专业法律人员参与,通过参加谈判,了解动态,真正掌握各方谈判底线和焦点问题,在法律上寻求突破,找到维护各方权益的平衡点。二是优化谈判人员组成。应当明确一名首席谈判代表,一般应以项目策划人员为宜,一切对外谈判口径应由其统一对外作出,法律人员应当配合主谈人员,对于对方要价和我方承诺做好法律风险的评估论证,对于潜在的法律风险进行分析论证,提出对策,形成统一的对外谈判口径。三是法律人员应当与项目策划人员紧密协作。法律人员仅仅只是法律领域的专家内行,而项目策划人员往往又对法律事务并不熟悉,二者只有紧密配合,才能真正规避风险。比如:某外商投资3亿元建一项目,政府在土地、用电、贷款、税费等方面给予优惠,但项目人员在具体投资进度等方面却没有规划,结果外商享受了大量优惠后迟迟不履行投资义务,双方合作失败。再如,某地将机场进行民营化,一外商进入后,很快以航线亏损为由停飞了主要航线,这与政府的招商目的完全相背,最终不得不斥巨资回购,损失惨重。上述两个项目的失败,项目策划人员和法律服务人员都负有重要责任。四是始终把法律风险的防范和化解放在与项目推介同等重要的位置。高度重视合同欺诈风险、知识产权风险、优惠政策风险和行政风险,通过谈判、磋商、接触、委托律师事务所和咨询公司进行调查等方式,对投资方的经营状况、资信实力、关联关系、信誉程度、主要股东和投资人等情况掌握尽可能多的信息,防患于未然,特别是要防止出现一些外商以投资开发为名,通过政策优惠拿到土地使用证,然后再转手赚取差价的现象以及用不动产进行融资贷款,挪作他用,严重损害招商主体方合法权益的问题。

三、合同条款是保障。合同条款是招商引资各方权利义务书面化和谈判成果的法律化表述,签订合同是招商活动的最终落脚点,签约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招商引资的成败,在起草、论证合同文本时,要重点注意七个问题:一是合同性质。不同的合同性质决定着不同的合同主体。确定合同性质,关键看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共同指向是什么,如果是优惠政策或物的出让,应视为行政合同,政府可以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签订协议,或者是单方作出承诺,对于其他内容,则应视为是民事合同,一般应由企业签约。二是文字表述。合同起草应坚持共识规则、简明规则和用词一致规则,在表述上力求简洁实用、严谨科学,结构合理,防止因表述不清产生歧义。如某合同中表述:“某项资产交付甲方使用”,到底是有偿还是无偿?“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讼”,到底是向合同履行地法院,还是向合同签订地法院?如果能够进一步表述明确,就会省去很多麻烦。三是合同形式。在实践中,招商引资协议有的是意向性合同,如战略合作协议、框架协议,有的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正式文本,二者的主要区别是法律责任问题,前者一般没有法律约束力,也没有相应的法律责任,仅仅只是双方初步表达合作意向的意思表示,具体合作项目的落实有待双方进一步谈判,而后者则有明确的权利义务要求。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应力求签订第二种合同。四是协议条款。要防止合同中的“地雷”条款、“陷阱”条款、无效条款和权利义务严重失衡的条款。实践中上述条款主要表现为:投资目标气势磅礴,但没有约束和保障机制,能否履行取决于投资商的商业道德;有意规避甚至通过文字游戏篡改已达成一致的条款;在担保、融资等方面设置陷阱;双方权利义务在数量、履行方式上严重不对等。五是合同履行的责任主体。招商引资工作是全方位的,一般涉及到土地、房产、工商、税务、商务等多个行政主体,因此,在合同中一般应当明确相关部门的具体义务,防止推诿扯皮,如果主合同不能明确,也应以附件形式另附责任部门的具体任务、完成时限、工作标准和法律责任等内容。六是合同履行方式。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项目,必须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和单行法规规定,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进行许可。比如经营性用地、水能资源、公共交通线路经营权、采矿权等资源的配置,应当通过公开竞买(卖)的方式进行;达到一定标的额的合同,应当进行招投标;对于已出让的国有土地以及集体土地、山林,应通过提前收回、依法征收、征用、经营权流转等方式处理。只有严格依法办理,才能避免因履行方式不合法而导致合同无效的现象。七是法律责任。关键是明确投资方的投资强度、投(融)资期限及对应的违约法律责任问题。政府在优惠政策上可以作出让步甚至牺牲局部利益,但在违约责任上必须有强有力的控制手段,以确保权利、义务、责任的对等和一致。实践中经常出现的问题是,双方权利义务明确,但由于招商心切,担心谈及违约问题吓跑外商,因此往往不谈违约责任问题,这就需要在起草合同时高度警觉,不能为了早日签订正式合同而放弃投资方的违约责任。

四、依法办事是原则。一是牢固树立依法招商的观念。要始终坚持依法招商,找准推进项目投资与依法依规办事的结合点,善于在法律框架内有效规避各种法律风险,避免违法决策、盲目决策。同时,对重大招商活动的法律服务程序和风险评估程序有必要作出硬性规定,不断提高招商引资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二是严格按程序办事。在法律规定的要件和时限内尽可能简化手续,提高效率,防止因特事特办、“先上车,后买票”留下纠纷。对于重大项目的决策,更要慎之又慎,做到越是事情紧急,越是任务紧迫,越要严格审查,依法办事,防止仓促签约、匆忙审查留下隐患。三是整合法律服务资源,不断提高依法招商的能力和水平。与一般的民事、行政案件相比,招商引资工作的涉法事务难度更大,对法律服务人员的业务素质、工作阅历的要求更高,法律政策依据更为庞杂,既有民商事法律规范,也有大量的经济行政法规,同时还有国家政策、单行法规。对于这些不同的法律法规,各个部门都有一批专业人员,在充分发挥专业法律服务人员作用的同时,更应高度重视、充分发掘这一人力资源,使其成为政府依法决策的参谋助手。四是加大依法解决招商引资纠纷力度。招商引资过程中一旦发生矛盾纠纷,政府应当积极斡旋,搭建沟通和解的平台,不能通过行政、经济手段解决的,要积极寻求法律途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依法通过人民法院、仲裁机构解决。司法机关也应加大对招商引资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特别是对于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合同诈骗等行为要予以严厉打击,切实维护招商引资秩序,共同营造良好的投资法治环境。

招商引资法律法规篇2

以浙江省杭州市为例。统计资料显示,2003、2004年,杭州全市协议利用外资分别为20.0104亿和30.7746亿美元,分别比上年增长106.9%和53.8%;实际利用外资为10.0850亿和14.0982亿美元,分别比上年增长93.3%和39.8%。外部资金技术的引进和利用,为经济发展注入了活力,推动了地方财政收入的增加,扩大了劳动就业。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杭州市正是靠引进一批外资,才使城市基础设施和旅游设施得以兴建。招商引资在全国各地的经济建设实践中都发挥了相当大的作用,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效。但是,招商引资在实现经济增长的同时,也存在一些不规范、不和谐问题,其中涉及招商引资企业的法律纠纷也时有发生,有的还引发成为诉讼案件。

近期,笔者通过查阅案卷、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对杭州市受理此类案件相对集中的两个基层法院进行了专题调研,以期对当前招商引资中存在的法律问题作一管窥,并试图以法治的眼光提出建议。

案例聚焦

案例一:被告人毛某、方某、史某抽逃出资案

2004年4月,被告人毛某到杭州市上城区某街道招商办提出开办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并提出自己无资金。当时负责接待的街道招商办职员史某即介绍被告人方某(当时系杭州某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经营部负责人)借资100万元。同时要求毛某按借款额的0.75%支付好处费,并讲明在该公司成立后方某即将资金全部抽回。同年4月26日,方某将100万元资金借给毛某。而后由毛某提供成立公司所需材料,由方某办理验资手续,史某办理工商登记手续。2004年4月27日,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成立。4月27日、4月28日、4月29日,方某按事先约定分三次将100万元资金全部抽回。2004年9月23日,被告人史某向公安机关投案。法院经审理,以抽逃出资罪分别对三被告人判处了刑罚。

案例二:杭州市某区国土资源局对方某、陈某退出违法占地、拆除违法建筑物申请执行案

被执行人方某、陈某是某建材有限公司的两大股东。建材公司为杭州市某镇政府从浙江省嘉兴市招商引进的投资项目,当时在该镇投资已达1500多万元,厂房、机器设备也投入1000多万元。当初引进该项目时,镇政府领导明确许诺给予建厂用地等优惠待遇。在镇政府的一路“绿灯”之下,厂房及附属设施所占用的农地未经报上级主管机关审批即行建厂使用。杭州市某区国土资源局经查实该建材公司系违法使用土地,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要求拆除违法建筑物、退出违法占地。而方某、陈某坚决不同意拆除,镇政府也极力反对拆除已建成投产使用的厂房,认为这样会造成投资者很大的损失,将引起投资者对镇政府的索赔,并进而影响本地的投资环境。

案例三:朱某请求撤销杭州市某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案

浙江东阳人朱某与其兄弟朱某某为谋求杭州市某区的招商引资优惠待遇,在该区共同投资登记成立浙江某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其中朱某出资450万元,朱某某出资50万元。公司成立前,朱某某将50万元出资款交朱某,委托其代缴。朱某因资金不足向汪某借款500万元作为投资款,其中用于成立公司的投资款450万元。2003年7月10日公司成立后,朱某于7月14日将注册资本500万元全部转到汪某指定的某水电安装队(该企业已被吊销营业执照)的账户,用于归还汪某的借款。杭州市某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朱某将其在公司的出资用于归还个人借款属抽逃出资的行为,遂对朱某作出行政处罚。朱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案例四:原告杭州某伽玛医疗设备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技术转让合同纠纷案

原、被告于2003年4月22日签订了关于收购五轴伽玛刀项目的协议书一份,约定由原告收购被告拥有的五轴伽玛刀项目,具体收购内容包括:五轴伽玛刀项目的所有合作合同、专有技术与技术资料、技术队伍以及所有其他与项目有关的权益(包括相关产品的研发、制造及销售等)。约定交易价款为1256万元。成交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开具1256万元的相应发票。被告予以拒绝。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裁决。本案原告,是杭州市某区政府的招商引资项目之一。宋某系原告的股东之一,另一股东为中国华源集团。原告明知该项目的技术转让价仅为200万元,却愿意以1256万元的价格从被告处转手。该次交易中,宋某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深圳某公司纯获利976万元,而没有任何资产付出。

法理透视

尽管上述案例不能囊括法院受理的涉及招商引资企业法律纠纷的全部,但仍具有一定程度的代表性。窥斑见豹,我们从杭州放眼全国,在更广的视野下可以透视出在具体落实国家招商引资政策中存在的一些操作层面的法律问题。

“急功近利”思想严重,法治招商意识淡薄

招商引资,无疑是一种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经济发展方式。一个好的项目、好的企业,往往能够发挥龙头作用,带动一个地方诸多关联产业的建设和发展。由于招商引资对实现经济增长具有立竿见影的效果,因此越来越成为地方政府推进经济发展的一种重要模式,招商引资工作也自然被一些地方政府列为一项政绩工作。但有些地方领导往往不恰当地受这种政绩利益的刺激,热衷追求招商引资带来的经济指标的增长,而忽视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甚至脱离本地实际和经济工作自身规律,盲目提出一些虚高的招商引资指标要求,并作为硬任务层层分解到各个部门和单位。有的把招商引资完成情况同干部的政绩考核完全挂钩,实行“一票否决”。

为了完成招商引资指标,另一方面也为了创造自己的政绩,有些招商引资部门和单位的人员缺乏科学的招商引资观念,对企业、项目不论质量优劣,一概来者不拒。有的对投资者的资金实力、诚信状况没有从严评估审查,遇到问题迁就较多;有的对项目质量把关不紧,缺乏可行性论证,只要客商愿来投资,哪怕是高污染企业、高能耗企业,都照单全收。由于法治招商意识淡薄,招商引资存在一些不规范的地方,一方面个别低水平项目被重复引进和建设,造成资源浪费;另一方面个别破坏环境的项目也被“迎娶”进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同时,由于招商人员的业务技能和法律素质参差不齐,也难以兼顾招商引资指标数量和项目质量。这为一些不法分子进行虚假投资,搞经济诈骗,带来了可乘之机。很多“皮包公司”、“空壳企业”便借着招商引资的名义而诞生了。

偏重投资优惠,偏废法治环境建设

各地为了抢抓招商机遇,吸引更多客商投资办企业,纷纷推出了优惠政策,比如给予税收减免、用地优惠、简化行政审批手续等等。这些投资优惠作为必要的利益激励,也是现实所需,但问题在于,有的地方把提供优惠待遇当成招商引资的唯一灵丹妙药,过于偏重投资优惠,认为唯有给予多多益善的优惠,才能刺激和吸引更多投资。在这种片面认识指引下,有的地方搞“法外优惠”,不计后果地盲目许诺,而偏废法治环境建设。

比如有的廉价出让土地、矿藏等资源的开发、使用权,造成国有资产变相流失;有的明显突破法定权限和职责范围给予优惠承诺,结果造成承诺无法兑现,损害当地政府诚信形象;有的不遵守法定的审批管理程序,而是通过领导干预搞所谓“特事特办”,“先上车,后买票”,一旦有关部门查处下来,招商转而又变成“撵商”,致使政府陷入尴尬和被动,极个别的还引发投资者上访和诉讼。

随着市场机制的日臻成熟和完善,作为一种投资鼓励机制,优惠政策的作用空间和实际效果也越来越有限。将招商引资工作重心放在如何制造优惠条件上,其实是走入了某种误区。不适度的优惠,会加剧企业之间的不公平竞争,造成“引来凤凰枯死树”;另外,在我国已加入wto的形势下,还可能由于违反wto的公平竞争规则而遭致投诉。事实上,一个诚心实意投资创业、具有商业远见的投资商,真正看中的绝不是那些突破法律底线的所谓优惠待遇,而是良好的市场机制、法治的投资环境,因为这才是他们实现长久获利的基本保障。要使客商能够招得来、留得住、能发展,关键并不在于给人家多少过头的优惠,优化软硬投资环境才是根本之策。

少数客商虚假出资,套取地方优惠待遇

招商引资是一把双刃剑,在为地方经济发展提供资金和技术动力的同时,也可能为违法犯罪活动,特别是经济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可乘之机。

由于我国招商引资工作起步时间不是很长,没有现存的经验和模式可供借鉴,加之相关立法尚不健全,随着招商引资工作的深入,外来客商投资形式的日益多样化,各种法律问题,特别是虚假出资现象、以招商引资为名的诈骗案件也越来越多,并且花样翻新,情况越来越复杂。

形形的虚假出资行为,违背了招商引资的良好初衷,造成土地、厂房等资源被闲置浪费,破坏了国家对公司、企业的正常管理秩序,恶化了地方经济发展环境。

理性思考

树立和落实科学的发展观、正确的政绩观

招商引资当中存在的一些不规范现象和问题,实际上与某些政府机构及工作人员的发展观和政绩观存在问题有着很大的关系。有些人热衷于做表面文章,招商引资正好能够适应他们突击实现经济增长的愿望。只要企业、项目能够为眼前带来产值和利润,至于今后要付出什么代价、留下什么“后遗症”,考虑不周或根本没有考虑。这样的经济增长,显然与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要求不相吻合,也是老百姓所不需要的。

只有树立和落实科学的发展观、正确的政绩观,立足当地实际,科学合理制定招商引资目标,并着力为外来客商营造一个优良、法治的投资环境,实现地方经济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才真正符合招商引资的初衷。

强化相关领导干部及从业人员的法治意识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优良的法治环境是第一投资环境。在当前我国已加入wto的条件下,单纯依靠政策优惠、利益让渡的方式来吸引客商投资的空间已越来越有限。从发展趋势上看,法治环境建设已越来越成为影响招商引资成效的关键因素。各地之间招商引资的竞争,也越来越集中表现为投资环境尤其是法治环境的竞争。一些投资客商,尤其是外资客商,往往在与地方政府官员接触过程中,从他们的一言一行判断当地投资环境的法治程度,从而决定自己的投资意向。这方面的经验和教训不少地方已经历过了。

受传统的人治情结及官本位思想的深重影响,有些领导干部的法治理念、依法办事的意识,还远未达到应有的高度。表现为,有的随意许诺投资优惠条件,而又不信守承诺,结果失信于客商;有的背离职能部门的管理精神,违法违规审批土地、核发营业执照等,给政府依法行政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有的违反国家经济发展规划,大铺摊子,大圈土地,造成资源闲置;有的迁就投资商搞掠夺性开发,破坏自然环境,导致百姓生产生活条件严重恶化等等。

另外,一些招商引资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和法律素质也参差不齐。极个别法制观念淡漠的招商引资人员甚至与不法投资者相串通,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因此,为了促进招商引资规范、健康发展,迫切需要强化相关领导干部及从业人员的法治意识,提高他们的法律素养,着力营造一个法治的投资环境。为此,应当定期组织有关领导干部进行法律学习,邀请法律专家开设法制讲座,强化他们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观念,避免违法决策、盲目决策。对相关从业人员也要定期组织培训和考核,使他们及时掌握最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信息,以适应招商引资工作的需要,不断规范招商引资行为,提高招商引资实效。

建立健全招商引资相关工作机制

建全招商引资机制,首先要建立专业化的招商引资队伍。当前,各地招商引资的主力多是各级政府部门,尚未形成规模效应的招商中介机构。为了改变招商引资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的局面,同时也为了避免招商引资工作冲淡非专职招商引资部门的本职业务,可以探索走招商引资队伍的专业化发展道路。比如可以将当前招商引资实践中有经验的工作人员集中起来,或者通过从社会上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方式,成立“招商局”之类的专门机构,专职从事招商引资工作。这样可以便利对招商引资人员进行专业化培训和统一管理,全面提高他们的业务技能和法律素质,培养训练出一支专业化、市场化的招商引资队伍,以此确保招商引资工作的质量。

为防止一些不法投资者利用各地对招商引资的迫切心情,滥竽充数,骗取优惠待遇,甚至搞违法犯罪活动,必须严格招商引资过程中的审查监管程序。对拟引进项目事先要进行必要的可行性研究和论证,确保项目既符合当地产业发展规划,适合于本地区经济发展,又符合环保要求。要对出资财产实行鉴定、审核,防止搞投资欺诈,蒙蔽招商引资人员。对于虚假出资行为,要综合运用刑事、民事、行政的法律手段,进行严厉打击。要建立招商引资合同审查制度,对不合法、不规范的合同要责成有关单位重新考察、签订,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将来纠纷的发生。为了加强招商引资过程中的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遭受侵吞、流失,要建立起对国有资产代表的有效约束机制和科学的资产评估制度等等。

为了调动招商引资人员的积极性,增强其责任心,建立相应的考核激励制度实属必要。但一定要注意坚决摒弃单纯以招商引资数量论英雄的不合理做法。浙江省委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曾联合发文,明令禁止向党政干部发招商引资奖金的做法,规定“党政干部对招商引资作出再大贡献,也不能拿奖金”。这无疑是避免激励机制产生负面效应的明智之举,也是坚持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的重要体现。

招商引资法律法规篇3

招商引资是经济发展的引擎,项目建设是经济发展的支撑,抓经济工作必须抓好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两大载体已成各级领导干部的共识。但在实际工作中,既要看到招商引资对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所起的重要作用,也必须正视当前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的腐败风险,高度重视其危害性,及早尽快地建立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腐败风险防控体系。

一、教育引导,筑牢“不想腐败”的思想道德防线。要采取多种形式定期、不定期对招商外出人员进行党风廉政教育。教育内容包括行为规范、注意事项、财经纪律等,使参与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的干部心灵受到洗涤和震撼。要突出教育重点,增强针对性。在派出干部参与招商引资时,就要打好“预防针”,变事后监督为超前教育;在项目的洽谈、工程的招投标等关键环节,要及时对干部进行重点教育,敲敲警钟;同时,对有权做出决定的干部要作为重点教育的对象,在项目调度会、工作例会或者工作汇报时,反复叮嘱打招呼,使重点人员始终绷紧反腐倡廉这根弦,在思想上筑牢党纪、国法和道德防线。

二、规范管理,健全“不许腐败”的制度体系。要结合实际,制定出台开展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制度规定,区分政策界限,明确纪律要求,严格规范招商人员的从政行为。一是严格审批程序。实行党政干部外出招商引资报告制度,各部门各单位凡外出招商引资必须经集体研究决定后报纪委批准,并就外出招商的人数、时间、路线以及招商引资的具体项目做出说明。领导干部外出招商引资回单位后半个月之内,要填写领导干部外出招商引资廉洁自律情况报告,存入领导干部个人廉政档案。二是严格外出纪律。党政干部外出招商引资要严格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不准安排无明确目的和对象的招商引资考察活动;要严格按照批准的路线活动,严禁擅自改变外出线路和延长外出时间,严禁借外出之机公款组织参观旅游或变相旅游,杜绝奢侈浪费行为。三是完善外出费用报销办法。外出人员车船费、机票、住宿费的报销,必须经批准同意外出的领导签字后方可报销;所有外出招商人员外出前必须定好项目和出行路线,以书面形式报纪委备案,外出费用经审核与预定项目及出行路线符合,方可报销;否则视为违反财经纪律。四是严禁违反国家政策、法规。各地各部门制定招商引资政策,要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不得以局部利益牺牲全局利益,以当前利益牺牲长远利益;不得以招商引资为名,侵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五是严把项目建设关口。要切实把好项目决策关、审批关和招投标关。除健全完善资金管理、安全生产、施工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外,重点抓好建立廉政谈话制度、廉政合同管理制度、工程监理管理制度、同步审计监督制度、不良行为记录和诚信档案制度、竣工验收与后评价制度、行业自律制度、重要事项备案制度等。

三、强化监督,完善“不敢腐败”的制约机制。首先要让群众参与监督。任何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都应让群众知情,让群众随时随地监督;凡党政干部外出招商引资回单位后一星期之内,必须将外出的时间、路线、地点和报支的各项经费在单位内部公开栏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其次要强化制度监督。要建立科学的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的绩效考核机制,从招商引资项目带来的税收、解决的社会就业、招商引资项目的成本效益分析等方面正确估价。要加强对每个运作项目的财务审计,审核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的行政成本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并进行公示。再次要充分利用新闻舆论进行监督,努力营造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的良好氛围。同时,充分发挥纪检监察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职能,有效调动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积极性,整合监督资源,形成合力。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借外出招商引资名义,公款消费、外出旅游,严重违反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要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

四、整体联动,形成“不能腐败”的惩戒合力。按照“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参与和支持”的原则,建立以纪检、监察、发改、审计等部门联合一体的大预防构架,通过检查审计、法制教育、纪律处理等一系列手段,进一步规范预防工作的开展,建立遏制和预防犯罪的长效机制。积极推动和建立健全各有关单位、部门参加的预防腐败网络,加强与纪检监察、行政执法机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联系,建立联席会议等制度,及时交流信息,加强沟通和协调。纪检监察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强化中心意识,在作出每项重大发展决策,每部署一个时期的中心任务,都要及时跟进,快速反应,实施跟踪监督,及时掌握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研究对策,提出党政纪律要求,着力解决工作不顺、落实不到位、中间梗阻等问题,保证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要发挥惩处职能,加大办案力度,严肃查处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中违法违纪行为。

招商引资法律法规篇4

结合当前工作需要,的会员“你说的我记的”为你整理了这篇招商和经济合作局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总结范文,希望能给你的学习、工作带来参考借鉴作用。

【正文】

招商和经济合作局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总结

2020年,我局认真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严格按照《安康市建设法治政府示范创建活动工作方案》文件要求,狠抓制度保障,坚持依法行政,落实政务信息公开,形成了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保障和促进了全市招商引资工作的健康发展。现将我局2020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总结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加强领导,确保依法行政工作深入开展推进依法行政,是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政府的根本要求。加强领导,注重落实,始终把依法行政作为招商引资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在健全法制机构、完善各项制度的基础上,确保了我局依法行政工作的深入开展。1.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领导机构。今年我局成立了安康市招商和经济合作局推进法治政府示范创建工作领导小组,成立由局长负责、副局长分管、政办科具体实施的工作领导小组,使依法行政工作有领导亲自抓、有专人负责,确保依法行政工作真正落实到位,强化招商引资动态督察,进一步加大依法行政的指导监督力度。法治建设工作经费纳入单位预算,保障工作开展需要。

2.明确工作任务。我局将法治政府建设纳入单位工作目标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网上政务公开,编制政务公开内容的详细目录,分类向社会或在单位内部公开,做到:一是政务公开,阳光作业。公开政策依据、公开办事程序、公开责任人员、公开办事结果、承诺办事时限,给服务对象知情权;二是规范管理,廉洁服务。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廉洁自律,恪尽职守,严禁以权谋私;三是提高工作效率,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措施,实行有效监督,依法行政,保护客商合法权益。

3.认真组织依法行政工作。为了逐步提高广大干部依法行政的自觉性,保证依法行政工作的稳步推进,我局结合实际,制定了2020年度法治建设工作计划。以制度建设为突破点,加强规范化管理。为了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促进招商引资工作再上新台阶,今年我局代市政府起草了《安康市招商引资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招商引资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等多项配套制度讨论稿,多次送相关部门修改完善后,目前已上报市政府研究审定,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法定条件实施依法行政工作。

4.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培训。一是我局积极组织领导干部学习法律法规,参加全市无纸化学法用法考试,组织开展《宪法》修正案、《监察法》、《保密法》、《外商投资法》等法律法规专题学习,使全体干部职工及时接受法律知识培训,掌握了国家、省、市最新出台的有关政策法规并运用于招商引资工作实践中,干部队伍综合素质得到提高。二是订购了《领导干部学法用法读本》、《公务员学法用法读本》、《法新舆情》等法律读物,要求干部职工在认真自学的基础上,在工作实践中正确地运用各种法律、法规,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科室根据自身职能,对相关的法规知识进行了宣讲学习。

5.科学民主做决策。遵守党章和党内法规,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重大事项经过党组集体研究决定,我们制订健全了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依法、依规管人、管事,根据上级要求,我局聘请了梁竹安律师担任我局法律顾问,并发挥法律顾问在学法、用法、立法、执法过程中的作用,做到学法、用法有指导,立法有把关、执法有依据。到目前,局党组对重大问题的民主决策,没有发现失误或违法、不具合理性和可行性的问题。

(二)强化措施,认真开展政务信息公开工作。 我局把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作为招商引资的中心工作,抓住关键环节,突出客商关心、社会关注,与客商利益关系最密切的重要事项,从内容和形式上重点加以规范和公开。重点公开了招商和经济合作局工作职能、局领导分工、科室工作职责、市政府制定出台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重点招商项目、招商活动等内容予以公开。1.加强信息采集效率,提高信息编写质量。为进一步加强信息报送工作,拓宽信息渠道,更好的发挥对外宣传的“窗口”作用,我局制定信息工作管理办法,对各科室、各县区招商和经济合作局下达了信息任务。2020年度各科室共完成信息228篇,刊发各县区招商和经济合作局信息355篇,编发送阅件16期。2.利用现代网络传媒,公开内容形式多样。为适应新形势对招商引资信息、传递的全面、及时、形式多样等要求,我局在招商引资网络建设上先行一步,主攻招商网络平台建设。目前,安康市招商网设置的栏目是:招商动态、政务公开、服务政策、招商项目、明强企业、招商服务、在线西洽会、绿色安康、资料库、公示公告、在线留言等栏目,在网上咨询、网上招商、消息,联通内外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其中招商动态包括五个日常更新的动态子栏目:工作动态、省市动态、县区快讯、视频播报、最新图文等五个子栏目。项目库现有全市最新重点招商项目168个,每个主要包括项目基本资料、联系方式等。截止到现在,浏览量是:676064人次。(三)高度重视,认真抓好建议提案办理

自成立以来,我局始终高度重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提出了“高度重视、加快速度、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工作要求,不断提升办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今年我局承办了政协四届三次会议第43号和第390号提案的办理和回复工作,做到了事事有回应,件件有答复,办结率达100%。针对政协委员关于加强招商引资,优化投资环境的相关建议,我局结合我市目前投资环境建设现状、已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制度、措施等进行了认真解释、答复,并积极采取行动,从完善投资环境政策保障体系、建立优化投资环境长效机制、营造保障外商合法权益良好氛围、严惩破坏投资环境的人和事等4个方面认真制定起草相关制度办法、积极向市委、政府汇报呼吁,同相关职能部门沟通协调,切实抓好了提案内容的办理和落实。

(四)结合中心工作,广泛开展法制宣传

1.推进“法治宣传进社区”。3月、10月综治月期间在白天鹅广场设置集中宣传点,开展普法和平安建设宣传,并结合“五城联创”工作组织全局干部职工到包联社区汉滨区健民办长岭村开展了扫黑除恶,平安建设宣传,累计发放宣传手册1000 余份,有效提升了农村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助力平安社区建设。

2.推进“法治宣传进机关”。结合支部主题党日,组织全局干部职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依托法学用法平台开展副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学习用法网络测试,以考促学,激发了党员干 部职工学法用法的热情。在机关宣传LED显示屏滚动播放平安建设、法治建设等宣传视频,营造浓厚的普法知识学习氛围。积极参加市级各种法制培训活动和全市无纸化学法用法学习活动,督促大家养成主动学法用法的良好习惯,进一步增强了全局干部职工依法行政的业务能力。

3.推进“法治宣传进农村”。结合脱贫攻坚帮扶工作到汉滨区早阳镇左湾村宣讲扫黑除恶和法律知识,提升社区居民法律素养,营造了浓厚的学法用法氛围。

二、存在问题和下一步工作打算

通过认真总结,我们认识到,尽管2020年做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离上级要求,仍存在一定差距,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机制仍不够完善,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数量较少,学法用法效果有待进一步提升等等。下一步,我们将聚焦薄弱环节,突出问题导向,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推进普法依法治理工作。

一是进一步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机制,建立局重大决策程序制度。在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评估决策执行效果等方面进行专题研究并形成研究成果,为防范决策风险、规范决策环节,提高决策水平、推进依法行政提供理论支撑。

二是加强政务信息公开的数量和质量。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完善信息公开制度,拓宽信息公开渠道,进一步明确信息公开范围和内容。并将政务公开工作纳入考核。进一步整合优化局网站政务信息公开、反馈信息畅通,推进网络招商工作,进一步促进政务公开工作。

三是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加快招商引资的法制化进程,规范决策、管理和服务行为。大力提升招商队伍的整体素质和专业化水平,进一步完善法律顾问制度,搭建法治研究平台,逐步扩大法律顾问、法律专业人员参与招商事务的广度和深度。

招商引资法律法规篇5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委托招商是指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对委托项目进行招商引资,或者帮助引进外来项目和资金。

第二条受托方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境内外法人机构、其他组织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在中介服务领域具有一定知名度,有广泛的对外联系渠道,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良好的业绩,热爱招商引资工作。

3、熟悉招商引资基本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等。

4、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第三条招商代表或机构,应向招商主管部门提供书面申请及相关资质资料,经审查符合条件后,方能作为受委托方,由委托方发给委托证书。

第四条凡符合国家、省及我县产业政策的项目都可作为委托招商的项目。原则上应是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符合我县建设规划、对地方发展具有带动性的项目。

第五条各乡镇、县直各单位及社会人士提出的需要委托招商的项目,应将项目简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立项批准文件、项目法人的证明文件等资料报县发改委,经县发改委、建设局、国土局、环保局等部门共同研究后确定是否对外委托招商。

第六条委托方应当和受托方签订委托招商合同。委托招商合同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内容一般应包括委托招商的形式、授权范围和要求,委托招商的报酬及支付方式、争议解决机制等。

委托招商合同示范文本由县发改委会同县政府法制办拟定。

第七条受托方应在委托招商合同规定的事项、时间和范围内从事招商活动。超越权限或时效终止后的行为,均视为无效,由行为人自行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条委托期限为两年。期间受托方至少每两个月向委托方汇报一次工作开展情况。

对积极履行协议并取得明显实绩的招商受托人或机构,委托期满,委托方可与其续签合同;对不履行协议或无明显实绩的,委托方有权提前解除委托招商合同。

第九条委托招商的形式由委托方和受委托方商定,一般采取以下形式:委托寻找有投资意向的投资者,委托寻找投资者并授权受托人进行项目的前期谈判,委托寻找投资者并授权受托人参与全过程谈判等。

第十条受托的招商代表或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要求有关单位提供投资环境、政策导向、发展战略以及招商项目等相关资料。

2、有权要求有关单位陪同参与项目考察、洽谈及签约活动。

3、熟悉本县优势资源、优惠政策及重点产业、重点项目,积极宣传良好投资环境和优势项目,促进项目、资金、人才和技术落户本县。

4、及时提供国内外投资商的投资动向及信息,引荐客商来本县投资考察,协助做好项目的洽谈、签约及资金投入等工作。

5、负责联络一批有投资实力和投资意向的客商,帮助和参与组织由我县主办或参加的国内外重大招商引资活动。

6、招商委托人授予的其他职权。

7、按规定取得合法报酬。

第十一条委托招商实行招商结果有偿服务,报酬按以下原则确定:

1、受托人的招商报酬可以根据实际到位资金、项目建设形成的固定资产、产生实际效益等情况计算,分阶段给付。具体付款方式、办法及比例等具体事项,可以由委托和受托双方协商,一事一议,并在委托合同中约定。也可参照县招商引资奖惩暂行办法中的相关规定。

2、由政府直接委托招商的外来投资项目中介报酬由受益财政支付。

3、由项目法人委托招商的外来投资项目中介报酬由项目法人支付,中介报酬可以列入当年法人经营成本。

第十二条受托人根据委托招商合同规定领取报酬后,不再领取政府其它政策规定的引荐外资奖励,并按照国家规定依法纳税。

招商引资法律法规篇6

关键词:招商引资;问题;改进措施

中图分类号:TL75文献标识码: A

一、我国招商引资存在的问题

(1)、招商引资审核不够严格

当下,某些地区为了提高招商引资的成功率,存在不讲标准,不计后果,急于求成的全面招商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也造成了相当严重的后果。首先,不顾投资项目类型、不计投资成本,盲目招商引资,导致了地区优势得不到充分的利用,扰乱市场秩序,造成当地特色优势资源的严重浪费。其次,一些外商企业会打着国际投资的幌子进行污染的转嫁,在我国开设某些高污染、高能耗的企业。如果审核标准不严,一旦这些企业投入生产,将会造成当地环境的污染破坏、资源的流失浪费,更会影响当地居民的身体健康。

(2)、招商引资政策过于单一

普遍都是以制定优厚的投资待遇为主要手段。而忽视了制定这种优厚政策的同时是否会损害本地企业的正常发展。首先,为了吸引外资,各地争相出台优惠政策,最终在这种恶性竞争中有的地区获得了部分外资的投入,但是这样做并不能真正的吸引外资投入。其次,出台优厚投资政策的同时,也对本地企业产生或多或少不公平的影响。各地出台的招商引资优厚政策,往往采取的是对外商进行一定的减免税款,这样外资在本地投资的成本额就减少了,他生产的商品的成本小了,盈利就相对多了,而本地企业在没有享受到这种优厚政策代来的好处的同时,还要接受更严酷甚至于不公平的竞争。长期下来势必会影响本地企业的发展。也不利于本地经济的长远发展。

(3)、投资规模随意扩大,增大经营风险

有的合作项目由我方提供厂房、场地、营业执照等,经营方式是由个人以租赁资产的形式所经营的。然而在实际的经营管理中,经营者只根据自身需要,未考虑到经营的风险,而将投资规模进行随意的扩大。虽然我方同经营者签有资产租赁合同,规定我方只收取租金或管理费,其他事项概不负责,但由于经营方企业未办理合法的手续,因此,对于经营者所扩大的经营规模等原因,而造成的各种一系列的风险,将由我方承担全部的责任。

(4)、市场经营意识不强

受着长期以来计划经济的影响,部分经营者仍然存在着“要、等、靠”的思想,所有的都按照传统的框架和思维模式去思考,在思想深处对自己的手脚就进行了束缚。进过审计调查发现,多数招商引资项目不去开拓外部市场,只知一味的瞄着管理局内部市场,想在管理局内的市场中分一勺羹。其中所存在的原因主要与很多经营者的观念陈旧、思想不解放等原因有着很大的关系。针对这种问题,如果我们还放不开架子,瞻前顾后不去闯市场,等着上级部门给计划,坐享其成,只能是被市场所淘汰的结果。

(5)、思想落伍,忽视财务管理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经营环境复杂多样,市场情况更是瞬息万变,这就要求财务人员不但要做好帐,还应该发挥财务管理在预测、决策、计划、控制、考核等方面的作用。但审计调查中发现有的企业经营者思想僵化,难与时代同步。把财务人员视作简单的记帐员、“大出纳”,更有些企业对财务人员的配备极不重视,无论业务好坏、素质高低,有的人员甚至不懂财务,企业还加以任用,造成企业财务核算不正规,经营成果失真。

二、我国招商引资中问题的改进措施

(1)、政府要创造一个良好的投资环境

首先,要创造一个良好的治安环境会加大投资商对本地政府的信心,也会使老百姓更好的参与到经济建设中来。不少地区治安不稳定,也成为引资的障碍。其次,政府还应做好“裁判员”,建立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确保各个企业间能够拥有平等竞争的良好市场氛围。再次,行政要公开透明,政务公办,避免官员独裁。更好的做好政府的服务工作,为招商工作提供有效、便捷的服务。

(2)、改进政府引导作用

第一,政府要为招商引资营造一个良好的大环境,使投资商更愿意投资一些好的项目,给予外来投资商一些相关政策帮扶,但是要掌握适度原则,在合情合理、保护环境、节约资源、保障人民安定生活的基础上给予一些优惠。第二,政府要严厉监督招商引资的各个环节,防止任何人侵占、倒卖资源,维持良好有序的市场经济,保障经济平稳发展。第三,政府要把招商引资工作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建立健全相关的监督机制,保障招商引资工作合情合法。第四,政府要转变地位,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引导而不是主导招商引资工作,还有做好宏观调控,保障经济健康持续发展。

(3)、改变政绩观,严格招商引资项目的资质审查

相关单位在审核招商引资项目时,要坚持人与自然和谐的科学发展观,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对那些转嫁危机、污染环境、浪费资源、意图圈占土地的项目要给以坚决的回绝,一定不能以资源环境和人民的健康生活为代价进行招商引资,更不能因谋求政绩而盲目立项,要始终坚持以人为本、为人服务的政绩观。另外,对那些不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投资项目也不予批准。

(4)、加强法制观念,严格法律制度

随着国家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企业不依法经营只能是死路一条,只有在遵纪守法的前提下才能去追求利润最大化。每个企业都应该学法、懂法、守法,不但要用法律的准绳约束自己,更应该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因此,要求经营者和财务人员,要熟悉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特殊政策,加强对国家和地方经济法规的学习,用法律武器来到封户企业的任到匹利益,佣漳企业健康了决速向前发展。

(5)、加大对企业的监管力度,强化企业管理

为了进一步实现加强招商引资管理工作的目的,企业内部应该成立监管会,专门负责此项工作,对项目从调研、立项、投产到经营进行全过程的监督,使企业规范企业经营者的行为,有序地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做到项项有人管,层层有监督。上级审计部门根据不同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非常必要的专项或全面的审计调查, 要超越社会中介机构,对合资合作项目进行监督,有权进行抽审,对发现的重大违规、违纪问题,上级审计部门有处理权。管理局应恢复招商办这个部门的职能,授予其立项审批,管理闲置资产、项目后续监督等权力。

三、结语

总之,在近年来我国的招商引资工作在科学发展观的视野下,招商引资是促进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它可以增加税收、缓解就业压力、促进外贸。政府的一切工作和方针政策应该以广大人民的利益为根本,切实把人民群众的利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切实把他们的积极性引导好、保护好、发挥好。我们要改变旧观念、改进管理、加强执法,以此来促进招商引资健康发展。只有这样,才能使招商引资发挥积极的作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这也是践行科学发展观和转变发展方式的题中之义。

参考文献

[1]马永健.试论我国招商引资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J].东方企业文化,2014,03:298.

[2]杨东昌.试论我国招商引资存在的问题及调整思路[J].商,2013,14:143.

招商引资法律法规篇7

一年来,深入学习精神和重要理论思想,紧密围绕市委、市政府工作的总体思路,结合部门工作实际,在同志们的支持下尽心尽职地开展工作,按时完成了各项工作目标任务。现将个人日常学习、履行职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依法行政情况汇报如下:

    一、立足理论根本,努力提高自身素质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坚决贯彻视察****重要指示精神,紧紧围绕“冬奥会筹办、脱贫攻坚、建成首都水源涵养功能区和生态环境支撑区”三大历史任务,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讲学习、转作风、抓落实,努力践行新发展理念。

按照局党组学习安排,通过集中学习、参加培训、做好笔记、撰写心得、自我学习等多种方式深入学习了党的报告精神和关于治国理政的重要论述,重点学习了《谈治国理政》、《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三十讲”》《党章》等读本,对新形势下我党和国家面临的任务有了更清醒的认识,同时增强了我们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必胜的勇气和信念。通过深入《治国理政》一、二卷,使个人理论基础得到进一步提升,政策把握更加准确,个人素养进一步提高,今后的工作有了更明确的方向和指引。同时不断加强招商引资、外资外经外贸、开发区建设等相关专业知识的学习,参加省市组织的培训会议,积极提高自我理论水平。

二、突出工作重点,统筹推进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2018年度,个人主要负责*****工作。在工作中坚持协调统筹,突出重点,圆满完成了全年各项工作任务。

招商引资工作方面,贯彻“精准招商”主线。一是接洽来访客商。全年接待来访客商团组104批次582人次,其中境外客商团组31批次、177人次,国内客商团组73批次、405人次。二是组织开展招商会议。先后组织参与了“5.18”经贸洽谈会、第十六届冀台会、第十八届海外侨界高层次人才为国服务活动启动仪式、第二十届中国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高交会、赴香港、芬兰、法国等国家(地区)等重大招商活动。全年累计举办参加重大招商活动18次,其中境外4次,境内14次。。三是开展小团组项目对接。赴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地开展精准项目考察招商活动15次。四是编制招商宣传资料。组织相关科室人员编印了《市投资指南》、《市重点招商项目册》、《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汇编》,修改制作了《市招商宣传片》,编制了有关专项招商活动宣传资料。五是出台了两个重要文件:《关于进一步推进新时代对外开放的实施意见》和《2018年市强化精准招商工作实施方案》。六是加快推进冰雪产业发展。牵头组织编制了冰雪产业发展规划,推进高新区、**区冰雪产业园建设。2018年,共签约冰雪产业项目21项,总投资87.9亿元,其中法国MND滑雪设备制造项目和美国M3千禧世代雪板装备研发制造项目已落地生产。自办、组织参加了全国冰雪产业大会、冬博会等大型招商活动。

另外,根据工作要求,还开展了招商引资考核、来访客商、重点项目跟踪月报、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汇编等工作。总体来说,招商引资工作在三个科室的通力配合下取得了预期效果。

通过招商工作的开展,我市在各项招商活动中签约了一批重点项目。2018年全市签约内资项目115项,总投资2972.17亿元,签约外资项目9项,总投资102451万美元。其中我局直接促成腾讯集团、山东家家悦集团、浙江颐高集团、德国太阳贝、华安北斗等一批重要项目签约。有力地促进了我市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

外资外经外贸工作方面。1.外资工作稳中有增。全年利用外资43955万美元,同比增长7.3%,圆满完成省下达我市4亿美元的外资任务。新增外资企业15家,合同外资额19117万美元。2.对外合作逐步发展。全市新设对外投资企业4家,对外投资新增总额4948万美元。通过组织企业参加河北省企业融入“一带一路”建设高端研讨暨项目合作对接会、河北—中非国家贸易与投资促进对接会等各种投资促进活动,为企业走出去提供帮助与支持。3.对外贸易基本稳定。2018年全市外贸进出口完成44.9亿人民币,同比增长29.2%,增幅全省排名第一。其中:进口完成23.1亿人民币,同比增长86.1%,增幅全省排名第一;出口完成21.8亿人民币,同比下降2.5%,全省排名第九,完成省下达我市全年目标任务的91.3%。为鼓励企业用好展会平台,积极组织我市企业参加了“广交会”、“上海进口博览会”“京交会”、“华交会”、“渝交会”、“亚欧博览会”、“全国机电博览会”、“高交会”等一系列重要展会,总参展参会企业80余家,意向成交额3600万美元左右,实际成交额1800万美元左右。

同时,出台了《关于切实规范企业海外经营行为的实施方案》、《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提高城市国际化建设水平的实施方案》、《关于推进新时代外贸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张家口市关于扩大进口对外贸易平衡发展的实施意见》等一系列文件,组织外资、外贸企业开展定期培训,并对全市71家重点外贸、外资企业进行一对一包联帮扶,切实解决企业发展中的问题。

开发区工作方面。做好开发区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管理工作、完善开发区日常统计及年度综合考评工作,通过参加各种活动,推动开发区对外交流,加大开发区招商引资力度,推动我市开发区建设提档升级。

三、常怀律己之心,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一年来,坚持以党章为根本依据,自觉加强自身道德修养。严格落实“一岗双责”责任,认真学习两个准则:《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四个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内容,并严格按照规定执行。日常工作和生活中,严格执行党的各项纪律,尊重班长和其他班子成员,积极参加党员专题讨论会和组织生活会,及时用批评与自我批评自我检查,增强不想腐的自觉性,有力地落实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四、遵循依法行政,积极增强法制意识

一是加强学习。通过学习《宪法》、《行政许可法》、《外资企业法》等相关法律条文,不断增强自身的法律意识,用法律规范自己的行动;二是学会以法治的思维研究问题。让法治成为一种思维方式,按照法治的观念和逻辑来观察、分析和解决问题。运用法治思维处理问题必须做好崇尚法治、尊重法律,自觉将法律付诸实践,善于运用法律手段来思考、解决问题。三是坚持以法治的方式处理问题。在日常工作、监督检查中,按照公正执法、规范执法、阳光执法的要求做到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坚决维护法律权威。在工作中以身作则,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引导依法办事,推动法制建设。

五、存在不足

在工作中还存在不足之处:一是抓工作抓落实的质量还不高,工作头绪多了有拖拉的现象,抓眼前的应景的要求急的比较快,抓经常打基础管长远上用力不足。二是招商专业化程度低,项目后期跟进不足,客商来访后期跟踪服务有待加强。三是与基层联系不足。到县区和企业调研走访少,对全市外资外贸企业不够熟悉,停留在浅尝辄止的阶段,没有和企业负责人深入交流,缺乏对企业经营现状和困难的认识。

招商引资法律法规篇8

一、依法行政对招商引资的要求

行政机关是依法代表国家实施行政权的组织,因而它首先与国家构成了法律关系,行政机关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并享受行政优益条件,行政相对人有服从和协调行政机关实施监管的义务,同时,行政相对人有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以及在权益受到侵害时申请救济的权利,行政机关有依法行政、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之责。

在招商引资时,行政机关的行政权主要体现在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在引进外资前,行政机关直接组织招商引资活动、制定引资优惠政策及许可外资进入的权力,主要有行政规范权和行政许可权。

第二阶段是:引进外资后行政机关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监管的权力,主要有行政处罚权和行政裁决权。

行政规范权系指行政机关制定和公布行政规范的权力,主要是为了改善投资环境而制定的简化行政审批手续的规范性政策,为了加快引资步伐而制定的一系列鼓励外商直接投资的政策,行政机关组织招商引资活动需要落实经费和人员的决定等等。

例如,国务院制定〈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浙江省政府制定〈关于鼓励外商直接投资若干若干政策的通知〉等。行政规范权表现为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至于这些抽象行政行为是否合理、合法,极少有人提出疑问。

行政许可权系指行政机关准许相对人进行一定的作为与不作为,最典型的就是审批机关对投资者拟投资设立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合同、章程等文件的审查与批准。

行政处罚权系指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但尚未犯罪的行政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权力。例如,税务机关对行政相对人逃税而进行处罚。

行政裁决权系指行政机关以中间人的身份决断民事纠纷的权力。有些县级人民政府规定了有关行政机关对外商投资企业中外方之间的纠纷有权加以行政裁决,以使中外方之间的矛盾仅限于内部解决,不至于因对簿公堂而耗时费力。

二、招商引资违背依法行政的现状及其危害

行政权设定的主体是国家立法机关,不是由行政机关自己设定。然而,我们的某些行政机关在招商引资时随意设置权力,却没有相应的义务与责任,结果是依法行政是一句空话,招商引资毫无成效。

首先表现在滥用财政资金方面。行政机关为了自身正常工作运转的需要,有权使用国家财政资金。且近年来,各地财政还专项拨款用于招商引资工作,主要用于出国招商会、国内招商洽谈会、投资环境说明会等活动。年复一年重复着如此大规模的招商引资活动,耗费大量财政资金,而实际引进外资数额却微乎其微。多年的招商实践证明了这样的招商方式是不可取的,但遗憾的是这种方式目前在各地愈演愈烈,“出国招商引资考察团”在成为“公费出国旅游团”已是心照不宣的事。组织招商引资的行政机关及其政府官员不仅不为如此巨大的浪费感到惋惜,反而以此为荣。有些政府官员为了加入这种团组热衷于拉拢关系、权钱交易,“出国招商”成了某些政府官员你争我夺的待遇,是严重滋生腐败的土壤。

导致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在于行政机关在组织招商引资活动中只利用所拥有的权力,而没有履行相应的义务。进而言之,行政机关只行使了对国家财政资金的使用权,没有承担将这笔资金实际用于招商引资、用精用好这笔资金的义务。只行使权力不承担义务的招商引资着实与依法行政背道而驰。

其次是应付上级下达的计划。近年来,招商引资成为全国上下政府部门大张旗鼓的重大事业之一,引进外资的数量从部、省级下达计划指标,层层分解落实到地方乡、镇。就合同外资这个概念来分析,按照统计口径,合同外资是指外方投资者在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资企业章程中)所承诺的出资金额。合同外资的统计时间是自审批机关对合同、章程批准之日起计算。殊不知,从承诺出资的合同、章程经审批机关批准到实际投入外资仍需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外事管理部门开立外汇帐户登记、海关注册登记等多道关口,除了这些行政关卡外,还有投资者自身的各种因素,因而,被审批机关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最终外国投资者实际不投入外资的情况十分普遍。尽管理论上有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等可供追究,但在实践中跨越国界去追究外国投资者不实际出资的责任恐怕得不偿失。

因此,对外国投资者在合同、章程中承诺出资最终没有实际出资的行为在实践中没有任何惩罚措施可予以实施,导致合同外资额与实际外资额相差悬殊。而考核一个地区、一个部门领导人招商引资业绩的是以合同外资任务的完成及完成得如何为主要指标。于是,许多行政官员为了完成上级下达的任务,也为了使自己的官位更上一层楼,就利用于中的一纸批文将上面下达的合同外资任务轻而易举地完成,不问最终外资能否实际到位,结果产生了许多虚假外资、空壳外企。无疑,这样的利用外资数量掺杂着太多的水份。

其三是行使行政许可权、行政处罚权等行政权时的失职行为。我国与大多数发展中国家一样,对外资的进入实行审批制,于是外商投资企业法要求主管审批工作的行政机关对外商投资的目的与东道国一国家利益之间的关系进行审查,凡是违反中国法律、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造成环境污染等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批准。

但是,在我们这个传统的官本位思想的社会,崇尚权力比限制权力的观念中更为流行。我们常常会碰到这样的情况,在与外商谈判遇到某些不确定的法律问题时,外方请教律师,中方请示领导。被请示的领导往往凭主观意志作出决定,当该领导被调任到另外一个部门后,原部门的新上任领导对原先领导的决定不予确认,却创造了另一种决策。这样的主观臆断往往使得该禁止的项目没有禁止、一个县市没有被批准的项目在邻县能够被批准。

国家赋予行政机关以一定的行政权,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国家利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而行政机关及其官员视法律法规为废纸,不顾人民群众的利益,不惜以损害公共利益为代价谋取私利,使得一些不法投资者凭关系、靠金钱打通关节,非法获得项目的批文,这种现象已成为近期以来腐败的“重灾区”。

三、招商引资的成效关键要靠依法行政具体制度的落实

行政机关及其官员依法办事较之普通民众的守法更为重要,因为“现代法治的精髓是官吏依法办事,只有官吏依法办事,接受法律的约束,才有法治可言”。招商引资工作所接触的行政相对人主要是外国投资者,他们在关注我国的投资环境时非常重视法制环境,他们在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时或者在生产经营期间,一旦遇到问题,总是希望依法办事,不愿到处寻找关系。如果行政机关不能严格遵守法律,则其行政权将很难受到限制,而不受限制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若腐败在一个地区兴风作浪,外商绝不愿意在该地区慷慨解囊,那么招商引不到实际的外资将成为必然。于是,招商引资要取得成效必须真正落实依法行政的具体制度。

1、行使权力与承担义务相统一制度。

一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依法享有行政管理权,同时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时最基本的义务是保证公民的法定权利、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否则就是行政违法。

在招商引资中较典型的例子是行政机关对有害于公民身体健康的污染项目有义务严格禁止,应禁止而不加禁止的行政行为是行政。

又如国家拨入财政资金,要求行政机关用于招商引资,行政机关有义务认真引资并不得将此项资金挪作他用,有作为义务但没有实际作为的行政行为是行政失职。

因此,在规定行政机关有权审批项目以及有权监管外商投资企业时,必须明确行政机关及其官员应承担的具体义务;在规定按引进外资金额的数量以一定量的百分比奖励给行政官员时必须规定花费一定数量的财政资金而没有引进任何外资时的惩罚措施。

2、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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