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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区游客管理措施8篇

时间:2024-01-18 16:08:05

景区游客管理措施

景区游客管理措施篇1

某风景区管理委员会 “十一”黄金周工作情况总结 2008年“十一”黄金周,景区共接待海内外游客11.6万人次,同比增加5.5%。黄金周期间,景区管委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努力做好山、海、品牌、文化四篇文章,充分发挥某风景区在青岛市旅游发展中的龙头作用,在市假日旅游指挥部的正确领导和各有关方面的大力支持下,景区全体干部职工和各方面工作人员一道坚守工作岗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严格规范管理,文明热情服务,整个景区环境优美,秩序井然,未发生治安、安全责任事故。 一、旅游高峰进一步缓和,客流分布更趋均衡 今年“十一”黄金周,是长假制度实施以来的第15个黄金周,全国各大旅游景区假日旅游消费更趋成熟,散客比重逐步扩大,自驾车旅游持续升温。风景区客流分布在黄金周中呈现出“三多三少”的新特点,“三多”是散客多、自驾车多、新景点游客增多;“三少”是旅游高峰游客比例减少、旅行社团队减少、传统景点客流减少,出现“高峰不突出,客流更均衡”的趋势,更有利于景区健康有序运行。 (一)各景区客流分布更趋均衡。“十一”黄金周,景区传统的流清、太清游览线路客流呈下降趋势,由流清进入景区的游客人数所占游客总人数的比例略有下降,从2008年“十一”黄金周的58.4%,降为这次黄金周的57%。巨峰、北九水游览区客流增幅明显,同比分别增长20%和33%,所发挥的接待作用显著增强。两大游览区接待游客人数占景区总游客数的比例,分别从2008年“十一”黄金周的5.4%和18.8%,上升到这次黄金周的6%和22.5%。 (二)时间分布更趋合理。黄金周期间,部分游客和旅行社团体有意规避上午旅游高峰和交通调流时间,选择下午进入景区。2:00以后进入景区的游客人数所占总游客数的比例,由2008年“十一”黄金周的12.5%,上升至这次黄金周的14.6%。 (三)客源结构出现团体减少,散客增加的趋势。随着私家车的普及和景区交通的日趋便利,散客所占游客总量比例明显增加,旅行社团体所占游客总量比例有所下降。黄金周期间,景区接待旅行社团队人数占总游客数的比例由2008年“十一”黄金周的35%,减少至这次黄金周的31%。 二、交通管制作用弱化,景区容纳能力加强 今年黄金周,假日指挥部根据景区实际情况,采取了灵活的交通调流措施,在10月2日至4日采取用交通管制措施,日均管制时间由以往黄金周的5小时减少到这次黄金周的3.5小时,极大方便了自驾车出游的游客。大河东停车场三天累计停放车辆1200余辆次,发送旅游循环车240车次,转运游客6300余人次。转运游客人数占从流清进入景区游客总量的18%,车辆容纳量占从南线进入景区车辆总量的34%。 景区管委针对自驾车增多的情况,积极采取措施,确保景区良好的交通秩序。一是在节前完成仰口停车场、北九水停车场的扩建改建工作,增加停车位800余个。二是在主要游览路沿线增设交通指示牌、导向牌和调流方案说明牌,方便游客游览。三是在新闻媒体加强交通调流方案的宣传,在游客中发放说明交通调流情况的《致游客一封信》,增进游客对景区车辆调流工作的了解和认可。四是在主要游览线路和各车场入口增派工作人员,协助做好车辆的疏导和停放。 三、安全工作措施到位,假日旅游安全得到有效保障 景区管委各部门、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关于加强黄金周安全保障工作的指示精神,始终把安全保障工作放在最为突出的位置,不折不扣地做好各项安全管理工作。一是责任到位。节前召开黄金周工作动员会,总结分析历次黄金周安全工作成功经验和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制定了安全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根据安全管理标准制定出各游览区安全工作目标,并予以量化、细化,与督查考核相结合,确保安全工作各项措施落实到位。二是检查到位。开展了安全工作大检查,重点检查在台风和强降雨中遭袭的桥梁、游览路、防护栏和索道等旅游设施,对损毁设施及时组织抢修,清除落石、滑坡等安全隐患,确保不发生安全责任事故。三是教育到位。组织干部职工和经营业户进行安全生产教育,进一步树立“没有安全就没有旅游”的责任意识。在主要游览区内发放致经营业户的一封信,开展旅游安全自查自纠活动,提升景区整体安全工作水平。四是管理到位。节日期间,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统一指挥,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各级领导负责制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在各游览区建立了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在景区旅游沿线、车场、主要景点等处设置安全管理员,完善值班、值勤制度,并认真抓好落实,为黄金周旅游安全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四、服务品牌成为新亮点,旅游质量显著提高 黄金周期间,景区广大干部职工结合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的推行,强化优质服务观念,积极开展“山海之约、满意之旅”主题服务活动,进一步完善服务流程,严格服务标准,建立人性化、亲情化、细微化的服务模式。一是流清管理处努力打造“流清快通”服务品牌,改进工作流程,完善工作措施,加快售检票速度,提高车辆通关能力。二是北九水管理处充分发挥国家级“青年文明号”示范带动作用,团员青年佩戴团员服务牌,在三水等处设置旅游服务咨询台,为广大游客提供咨询、救护等服务。三是太清、仰口管理处认真加强“服务无极限”、“情景交融仰口行”等服务品牌建设,组织开展各种便民服务活动,为游客提供开水,帮助游客寻找丢失财物、走失亲友,积极营造温馨的游览环境。黄金周期间,景区品牌服务已成为新亮点,也是景区实现旅游由数量型向质量型转变的重要举措。 五、文化建设成果初现,游览内容极大丰富 近年来,景区管委积极推进“文化某”建设,全面整合文化资源,精心打造文化品牌,为某风景区的长足发展提供了重要文化支撑。节日期间,按照“顺法自然”道家思想修建的北九水游览区九水十八潭,体现“八卦”文化的巨峰环行路、文化墙,纪念名僧法显的棋盘石法显广场等新景点,吸引了海内外越来越多的游客前往游览,不仅成为游客体验传统文化重要窗口,也已成为景区新的旅游增长点,极大丰富了景区游览内容。 此外,景区管委充分发挥山海特色优势,积极打造精品游览线路,满足游客听山观海、体验自然的需求。一是构建电视、报纸、广播、网络全方位的宣传平台,加强景区特色宣传,积极推介精品旅游景点,并在景区内建设完善的旅游标示导向系统,帮助游客游览。二是在龙潭瀑、潮音瀑等处增设护栏和铁链,完成北九水冷翠峡循环路和沿途景观型水库建设,拓宽八水河游览路,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满足游客亲近自然的需要。三是增加太清湾游艇班次,充分发挥出这一特色海上游览项目优势。四是加强景区旅游市场多元化建设,丰富旅游纪念品种类,为游客提供体验某茶、海鲜等当地特产的场所。 六、景区执法能力进一步加强,综合协作机制更趋成熟 黄金周期间,景区管委严格执法、文明服务,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加强对景区市场监管,取缔了旅游沿线无证经营的商业摊点,杜绝了强拉强卖、围车叫卖、骗客、宰客等现象;对非法营运车辆和无证导游等难点问题集中进行了整治;对部分游览区内存在的封建迷信活动进行了治理;加强对各种逃漏票和倒卖景区门票行为的监管,切实保障广大游客利益;对卫生死角进行了重点清理,进一步净化了景区旅游环境。公安、交警、工商、交通、公交、卫生监督、质监和军车纠察等方面工作人员、部队官兵按时到位,与景区管委工作人员一道,积极协调,密切配合,确保旅游接待管理工作得以有条不紊地进行。

景区游客管理措施篇2

关键词:旅游景区 安全问题 安全措施。

前言。

近年来,各旅游景区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法》和《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和落实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旅游景区安全形势总体比较平稳。但尽管如此,旅游景区仍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安全问题,如交通事故、食物中毒、火灾和其他意外事故等,造成严重损害,可以说并不能适应经济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由此,找出原因,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加以防治,把安全问题造成的破坏和损失降到最低限度,十分关键。

1 旅游景区安全的重要性。

景区作为旅游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游客旅游的最终目的地和重要集散地,面临的环境相对复杂,要确保景区能够持续稳定发展,安全是不容忽视的一个重要环节。概括地说,旅游景区安全的重要性如下:对于游客来说,旅游景区安全是提高游客满意度的重要保证。对于旅游经营者来说,旅游景区安全是保证旅游活动顺利进行,并获取良好经济效益的前提。对于旅游业来说,旅游景区安全是旅游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所以在旅游景区安全这个问题上,无论是游客、旅游经营者,还是旅游业都需要以旅游安全作保障。由此可看出旅游景区安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可当前,由于种种原因,旅游景区仍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安全问题,造成极大危害,严重制约了旅游业的持续发展。

2 旅游景区安全问题的原因分析。

旅游景区安全问题多种多样,主要有交通事故、火灾、水灾、食物中毒、突发自然灾害等,除此之外还会发生一些意外事故,从而造成严重伤害。究其原因,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2 . 1 对旅游景区安全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一方面,旅游从业人员对安全事故的严重性认识不足,对旅游景区安全管理的专业知识、敬业精神都十分缺乏,为旅游景区安全埋下了隐患;另一方面,游客自身的安全意识不足,对于一些安全警示、安全告知置之不顾,不遵守游览规则,如在旅游景区内抽烟、点火,擅自进入景区未开放区域等,致使一些本应避免的伤害时常发生。

2.2 机构不健全。

目前,有的旅游景区仍没有设置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管理人员层次低。为了应付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临时抽调各部门人员组成检查队伍,检查工作不仔细、不深入,存在应付心理,一旦检查结束,队伍便自行解散,并不能采取有效的整治和防治措施,导致景区安全存在较大隐患。

2.3 设施更换不及时。

一些旅游景区设施老化,却得不到及时更换,这种现象在一些经济效益较差的景区尤其突出。管理者往往抱着侥幸心理,为景区安全埋下隐患。比如,2003年初,赵州桥景区曾因电线老化,引发展览室火灾,使展览室保存的展品不同程度损毁。

2.4 相关法律法规建设严重滞后、执行不力。

旅游安全的制约因素比较复杂,但政策、法规不完善以及执行不力是一个十分明显的制约因素。一方面,当前旅游政策、管理法规相对于经营实践还严重滞后。一些颇受旅游者欢迎且安全性较高的特种旅游项目尚未及时纳入安全管理范畴,至今缺乏相应的安全法规。另一方面,安全管理政策在实际中贯彻得并不彻底,导致执行不力。虽然国家旅游局有相关规定,但尚有为数不少的旅游景区一直没有配备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

另外,旅游景区安全职责不清楚、防护措施不到位等也是导致景区安全出现问题的重要原因。只有在全面、深入弄清楚这些原因,找出源头,从源头进行控制,不放过每一个细节,并做好各项防护措施,才能改善当前旅游景区安全现状,确保旅游景区安全。

3 旅游景区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景区游客管理措施篇3

【关键词】文物旅游景区 游客管理 措施

文物旅游景区是旅游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游客游览观赏的主要空间载体。它以历史文化遗物、遗迹为主要特色,能够满足游客游览观光、放松娱乐、探索求知等多方面的需求。改革开放以来,在经济建设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下,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外出旅游。在旅游旺季,文物旅游景区大都呈现人满为患的景象。由于不少文物旅游景区忽视了游客管理,造成了许多不良的后果,如文物破坏、环境污染、旅游资源负荷度加重等等,给文物旅游景区造成了重大损失。因此,必须把景区游客管理作为文物旅游景区管理的重中之重。

一、游客管理的含义和内容

游客管理是文物旅游景区管理活动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旅游景区经营管理者通过多种手段和途径对景区内游客的接纳量、旅游过程感受、人身财产安全等方面进行科学管理,提升旅游景区的吸引力,实现景区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游客管理是维护文物旅游景区正常运转的重要保障,它能够最大限度的降低游客因不文明和不合理行为造成的对景区的破坏,从而构建优良的旅游文化气氛,促进景区管理目标的实现。目前,学术界基本认同“游客管理包括对游客旅行目的地管理、游客容量管理、游客满意度管理、游客行为管理、游客体验管理、游客影响管理、游客安全管理等”。[1]此外,“在国内外的研究中,对于游客管理的目的也已基本达成共识,主要有两个:一是减小对于资源及生态环境的破坏,二是提高游客的满意度”。[2]

二、文物旅游景区游客管理的主要问题

纵观我国大部分文物旅游景区,或过于重视经济效益忽略游客管理,或缺乏对旅游景区综合规划及治理。虽然部分旅游景区重视游客管理,但管理手段偏重硬性措施,加之不少景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与管理不到位,基层管理人员素质比较低等原因,目前我国文物旅游景区在游客管理方面存在以下问题:

1.缺乏全面专业的游客管理机制

当前,我国文物旅游景区游客管理的方法多是从保护文物、景区旅游建设等方面出发,而没有专业的游客管理机制,所以景区管理者的游客管理意识需要进一步提升,游客管理的运行机制需要及时进入设立阶段。

2.对游客管理的人性化不够全面

在多数文物旅游景区发生游客不文明行为的时候,当地景区管理者大都会采用硬性化手段进行处理,缺乏合理的教育、引导游客改善不文明行为。此外,随着汽车的普及,很多游客选择自驾游,但一旦进入景区内发现很少有停车场地,在寻找车位时存在着很大困难。

3.游客对文物资源的不良影响

对于文物旅游景区来说,文物资源是景区存在的前提。像石碑、桥梁、亭庙等文物景观,易受到交通共振、环境污染、人群噪声及呼出气流等多方面因素的干扰。“对于某些特殊情况的文物景观来说,其传承与保护的负面影响直接因素主要是二氧化碳、细菌含量的增多,而这些因素与游人数量是直接相关的”。[3]

4.游览旺季时的应急机制不健全

根据当前实际,旅游旺季时不少著名的文物旅游景区客流量都能轻松突破景区最优接待量,甚至一些景区旅游人数严重超过了当日最大接待量。上述情况造成的后果将十分严重,我们知道游客数量的增长超过景区自身承载能力时,将很容易对景区生态环境、旅游设施、美誉度等方面产生极大的破坏。由于多数景区缺乏有效的游客管理措施,加之旅游旺季时,客流量的快速集中也给游客的人身安全带来很大的隐患。

毫无疑问,目前文物旅游景区在游客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已经影响到了景区的和谐发展。所以,深化文物旅游景区游客管理的研究,从而指导景区管理人员科学开展管理活动,使游客管理规范运行起来,对于推动景区旅游可持续发展乃至旅游业健康发展都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三、改进景区游客管理的措施和建议

针对上述主要问题,作为景区的管理者应当积极努力创新,切实加强文物旅游景区环境和秩序的维护及管理,引导游客文明旅游。具体来说,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

1.重视游客管理规划,加强游客管理体系建设

文物旅游景区的建设规划可以直接影响游客的活动和情感体验,进而对景区管理产生重要的作用。景区停车场所、观光道路、公共卫生等基础设施以及游客服务中心的设计都与游客的游乐感受有着密切联系。

文物旅游景^游客管理应当明确具体的管理实施者、对象、措施等内容,并且要加强对管理效果的监督与反馈,实行动态化管理。在科学合理的规划设计下,文物旅游景区能够有效降低游客活动对环境带来的负面影响。

2.增强游客管理意识,提高人性化管理水平

当前我国旅游业的发展趋势主要以经济效益为导向,很多旅游景区都存在重建设、轻管理的问题。文物旅游景区若想取得更大发展,就必须重视游客管理。因此景区管理人员应该加强对游客管理的重视程度,提升游客管理意识。此外,“旅行社也需要对导游用词严格把关,加强导游词的知识含量和科学性,发挥导游‘文明的引导者和传播者’的作用”。[4]

作为文物旅游景区,采取人性化管理手段,真诚地关心和尊重游客,从而赢得游客对景区的真心爱护。从这个角度看,建立一套完善的人性化管理措施势在必行。通过合理的安排旅游行程,设置更多便捷的旅游网络服务设施,收集整理并及时处理游客的投诉和建议,最大限度地提升游客的满意度。

3.营造良好的景区氛围,强化服务意识

众所周知,人会受到所处环境的影响,在下意识中产生与当前环境相对应的行动。一个旅游景区的环境越是恶劣,游客对不文明行为的管控能力越差;与之相反,倘若游客身处在清洁和优美的环境中,其自身文明意识、环保意识会得到极大的激发。因此,营造优美的景区氛围感染游客,使其深入其中是加强游客管理的良好方式。

当前,由于文物旅游景区对游客管理的认识不够,对于在职人员的管理技能培训比较欠缺,加之旅游行业的从业人员流动性大,能力水平不高。因此,提升景区管理人员及导游的水平和服务意识十分必要。

4.加强游客宣传教育,倡导文明旅游行为

对游客进行教育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它的核心是通过影响游客的意愿和行为来达到保护景区旅游资源的目的,是景区管理的重要手段。景区大多数游客的破坏行为都很难马上被发现,尤其是空间面积比较大的景区,而且单凭罚款教育等简单粗暴的方式难以根除游客的破坏行为。因此,采取积极教育和耐心引导的方式,致力于提高游客的文物保护和环境保护意识,激发游客的责任感,从而使游客形成自觉保护文物资源和环境的行为,是解决旅游活动中游客破坏行为的一条根本出路。

综上所述,文物旅游景区对游客采取科学管理的终极目的是既不破坏旅游资源,又可以最大程度地满足游览需要,实现文物旅游景区生态、经济可持续发展。因此研究和建立科学的游客管理策略,对于提升文物旅游景区的服务水平和美誉度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王雷利.刍议景区旅游管理中游客管理的重要性[J].管理科学.2016.(6).

[2].李欣.我国文化遗产类旅游景区游客管理对策分析[J].现代商贸工业.2009.(7).

[3]马永勇.遗产型景区游客行为管理研究[D].中国海洋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

景区游客管理措施篇4

关键词:不文明行为 游客管理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国民旅游呈迅猛增长的态势。据国家旅游局提供的资料显示:2005年,国内旅游人数达到12.12亿人次,较2004年同比增长10%;中国出境总人数达到3103万人次,较2004年同比增长7.5%。中国已成为亚洲最大的客源输出国。但是,我国公民在旅游活动中表现出的不文明行为受到了包括国际社会公众舆论的批评,损害了中国“礼仪之邦”的形象。对此,我国政府给予高度重视,中央文明办、国家旅游局联合颁布了《中国公民国内旅游文明行为公约》与《中国公民出境旅游文明行为指南》,其目的是要引起全社会的关注,引导我国公民全面提升自身的旅游文明素质。

然而,使社会旅游文明水平得到提高只将眼光放在游客身上是片面的。相关专家的研究表明,我国游客不文明行为产生的原因是复杂的,有缺乏社会公德和文明修养、中西方文化和习俗的差异、管理不到位、我国旅游市场尚不成熟等原因。提高游客的文明素质有赖于社会道德的整体提高,更有赖于高素质的从业人员将科学的管理措施真正落实到位。本文认为对我国游客表现出的不文明行为除进行教育、宣传和引导之外,更重要的是制定科学、人性化的管理措施,加强对游客行为的管理。www.133229.COM

国内外游客管理的相关研究

游客管理是指旅游管理部门或机构通过运用科技、教育、经济、行政、法律等各种手段组织和管理游客的行为过程。通过对游客容量、行为、体验、安全等的调控和管理来强化旅游资源和环境的吸引力,提高游客体验质量,实现旅游资源的永续利用和旅游目的地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作为一种管理理念,游客管理已为发达国家旅游目的地广泛应用。从20世纪60年代起,通过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在西方国家先后形成了一系列游客管理理论:游憩承载力(rcc)、游憩机会序列(ros)、可接受的改变极限(lac)、游客体验与资源保护(verp)、游客风险管理(vrm)等。除此之外,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的一些游客管理方法和模型,如游客影响管理(vim)、游客活动管理程序(vamp)、最优化旅游管理模型(tomn)等至今仍指导着世界上众多同类型的旅游目的地的游客管理。它们都建立了反应游客体验质量和资源条件的指标体系,并且确立了最低可以接受的标准,以及为保证相应区域的状态满足上述标准而应当采取的管理手段和监测技术。

在我国,游客管理仍属于新兴的研究领域。总体来说,无论是对实践的总结还是对理论的探讨都明显不足,研究的对象主要集中于一些特殊类型的旅游目的地,如生态旅游、遗产旅游等。游客管理的理论与实证研究大多散见在一些专著的部分章节或论文中,专门的研究成果数量极为有限。本文通过文献检索,收集了部分国内学者的相关研究。

何方永(2005)提出了对游客管理的三种理解:游客管理就是游客行为管理,即游客责任管理,目的是规范与引导游客行为,以减少对旅游目的地的环境与资源的破坏;游客管理是游客体验管理,其目的是为了提高旅游体验质量,增加游客满意度;游客管理是协调环境保护与游客需求关系的一种工具。不同类型的旅游目的地,游客管理的内容侧重点不同。

张建萍(2003)指出旅游者管理的目标是要塑造“有责任的旅游者”。袁南果、杨锐(2005)认为游客管理模式的目标是为了保证环境不受到不可接受的负面影响,从而制定管理措施来引导限制游客活动,将破坏降到最低点。

刘亚峰、焦黎(2006)认为游客行为管理的内容包括:环境卫生方面的常规行为管理,破坏性行为管理和安全行为管理三个方面。他们指出,不同的旅游景区对游客行为的要求是不同的,如在生态旅游区,对游客的活动范围、装备乃至所穿的鞋子往往都有要求;在文物古迹景区,一般重点是监管触摸、涂刻及拍照等行为。除配备足够的人员的监管外,导游的配合是有效的补充,为此必须注意对导游的管理。管理的方式主要通过提醒、宣传教育,但强制性手段也是必不可少的。李萌等(2002)认为游客不文明行为是景区管理的一个部分,景区管理部门要重视对游客进行引导和管理:景区工作人员首先应以身作则,发挥示范作用,带头爱护环境;景区应建立方便反映问题的渠道,便于游客反映问题和意见,及时消除不满情绪,预防破坏行为的发生;制订比较完备的规章制度对可能出现的各种不文明行为尤其是故意破坏行为加大制约力度;在旅游活动项目的安排中应有意识地增加与环境、景观保护有关的内容,使游客在生动有趣的活动中获得相关知识。

马勇、李玺(2006)将游客管理的方法分为激发型管理和约束型管理:激发型管理是一种软性管理,主要通过沟通和交流,充分激发旅游者的自我约束能力,包括教育、示范和引导;约束型的管理也称强制性管理,通过制定相应的行为规则,并借助强制力保障该规则得到遵守。吴必虎(2001)通过对国内外游客管理技术的归纳与总结,认为游客管理可分为直接管理与间接管理两种方式。直接管理是指直接改变旅游者的意志和行为,如限制利用量、限制某些类型的活动等。间接管理方法是指通过改变影响游客意愿和行为的因素,来改变游客的行为本身,如对设施作物理变更,加强对游客的宣传等。张建萍(2003)认为应该通过导游或宣传手段对旅游者进行教育,通过法规、法律、制度等手段对旅游者行为进行制约,通过技术手段加强对旅游者的管理。李毅(2002)则提出了对游客管理的具体措施,即严格控制游客数量,有效控制游客活动,加强对游客的宣传和教育,重视导游管理和培训。

游客管理的成功经验

(一)西班牙管理经验

2005年,西班牙入境游客达5560万人次,大大超过本国人口(4200万人),创汇378亿欧元,外国游客数量和旅游收入均居世界第二位。西班牙之所以能够成为世界旅游大国,除了拥有丰富的旅游资源外,还有着文明的旅游氛围和管理井然的旅游景点。

西班牙所有的旅游景点都不准开饭馆和咖啡馆,也不准零售任何食品、水和纪念品,更不准乱停车。沿街叫卖的小商小贩在景点是绝对禁止的,违者严惩不贷。西班牙旅游景点内不准吃东西,游客吃饭、喝水必须到城里的饭馆、咖啡馆,买纪念品必须到附近出售纪念品的商店。旅游景点里厕所全部免费,厕所布点合理,而且非常干净,洗手池,洗手液、手纸和烘干机等一应俱全,因此不可能发生随地大小便之类的不文明行为。

坐落在首都市中心的马德里王宫和布拉沃古典绘画博物馆,大门口没有任何人维持秩序,但是有两排弯曲的白色栏杆引导人们前进,游客有秩序地鱼贯而入。在这样的文明环境里,人们会自觉地约束自己的行为,任何不文明的行为,就会让人觉得是一件十分丢人、极其难堪的事情。马德里大街小巷到处都能在路边看到体积不大的圆形垃圾箱,相隔20到30米就有一个,方便行人将垃圾扔进垃圾筒。西班牙有关部门对个别不文明行为采取两种措施:一种是不严重的事件用文明的劝说方式加以制止;另一种是对于个别严重的不文明事件予以报警,由警方出面处理。

(二)意大利威尼斯管理经验

历史悠久的世界著名水城威尼斯是一座面积不足8平方公里的小城,城市中居住着不足8万居民,而每年平均接待1200万游客。巨大的客流量严重威胁着当地旅游业可持续发展的能力。为了保持威尼斯的吸引力、减少旅游业对当地的负面影响,当地政府以及旅游主管部门制定了一系列游客行为管理政策。

为了有效维护当地的文明旅游氛围,威尼斯政府采取了“软硬兼施”的方法,具体表现为:

首先大力开展环境保护教育和宣传活动,以培养和提高旅游者以及当地居民的旅游资源环境保护意识,形成环保内在驱动力。当地旅游政府部门以及旅游企业共同倡导旅游可持续消费理念,即倡导旅游者的消费观念、消费结构、消费行为和消费模式向有利于环境、资源合理利用和人们整体素质提高的方向发展。

其次,在加强旅游者环保意识教育的同时,切实加强执法力度,从而有效地规范了游客行为、保护了旅游资源环境。威尼斯的旅游环保法规比较健全,除了严格执行欧盟、意大利的各种环保法规以外,威尼斯还专门制订了相关旅游法规,例如威尼斯市政府为规范旅游者行为而专门出台了名为“您不能”的行为规范手册,其内容包括游客不能在街头吃午餐、不能乱丢垃圾、不能在河道里游泳、不能在城内骑车或是驾驶其他任何车辆、不能在公共场合脱衣服、不能身着泳装行走街头等等。对于游客的不文明行为执法官员会不留情面的给予高额罚款,如对在圣马可广场上野餐的游客的处罚高达250欧元。

我国游客管理制度的缺陷

随着国外游客管理理论的引入,人们已经开始关注游客管理的重要性。但是,由于国内的游客管理研究领域狭窄,缺乏系统性,理论研究成果不具有普遍适用性,在实践中可操作性低。在实践领域,大多数旅游目的地的游客管理都只是权宜之计, 缺乏包括游客管理程序、方法、效果评估与监控等内容的系统的游客管理运行机制,导致游客管理无效或低效,这与我国旅游业的快速发展极不相称。归纳起来,我国游客管理的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重视经济效益,缺乏对游客管理重要性的认识

在我国,大多数旅游经营管理者的关注点还在如何吸引大批的游客,过于重视旅游的经济效益,对大批量游客进入后带来的负面影响没有考虑或考虑不周全,缺乏可持续发展的前瞻性。一些旅游地受经济利益的驱动,为了让游客尽量配合消费,不仅缺乏对游客环保意识和文明旅游的教育,甚至对一些游客的不文明行为视而不见;一些旅游地在缺乏统一规划和环卫设施的情况下,盲目开发,急于产生规模效益;一些旅游地的管理者尽管在理论上已经认识到了保护与开发并重的重要性,但在具体的运行机制和管理技术上,尤其是游客管理方面,缺乏应有的认识和知识,缺乏可操作的措施和手段。

(二)对从业人员的培训与管理不到位,基层管理人员素质低

我国旅游业从业人员队伍缺乏稳定,基层管理人员素质相对较低,加之许多旅游景区和企业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不到位,缺乏对从业人员的管理能力和管理责任意识的培养与要求,使得他们没有担负起应有的责任,不具备起码的职业道德。媒体经常有这样的报道,在国内的许多景区,游客随意在文物古迹上拍照、嬉戏,或者在景区乱扔垃圾,景区工作人员却对这类不文明行为“习以为常”或“视而不见”,很少上前劝导制止。旅行社对组织的出境旅游团很少进行必要的跨文化差异和得体行为举止的宣传和提示,而在旅游过程中导游和领队也没有担当起提醒和监督的职责。一些导游在讲解时,甚至宣扬迷信,误导游客去触摸文物,以求带来好运。

(三)缺乏科学规划,服务设施不完善

科学合理的规划直接影响着游客的行为及旅游活动。在我国的许多景区,游客的不文明或破坏性行为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景区缺乏科学的规划,服务设施不完善所造成的。停车场的位置,游道的设计、游憩方式的选择、牌示系统的引导都与游客的拥挤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密切相关;没有或不合理的功能分区会提高游客活动对环境的负面影响;垃圾桶的数量、位置、分布、开口不合理,卫生间数量不足,缺少让游人休息的设施等等。这些客观原因都会导致不文明行为的增加。

(四)景区管理混乱,相关服务系统缺乏

在我国许多景区管理混乱:对商贩摊点没有统一的规划管理,商贩只管卖,不管环境卫生的清理;对食品饮料的食用没有要求,加之景区内的商品价格高出市场价格,许多游客便自带食品饮料,随处休息食用;商贩围追游客出售商品,随意圈地占点收取拍照费,游客“挨宰”的情况经常发生;景区收费不合理,重复收费情况严重;清扫人员不到位,垃圾满溢,不及时清运。特别是黄金周期间,很多景点都是人满为患,处于超负荷接待状态,相关服务跟不上,缺乏必要的疏导与调控,导致游客的种种不便,导致不文明行为频频发生。景区本身的管理已经非常混乱,更无法对游客进行管理、对游客的行为进行约束与监控。

加强游客管理和提升我国公民旅游文明素质的建议

我国旅游管理部门、景区、企业要共同构建起科学的游客管理体系,采用管理技术防止或消除游客不文明行为的发生。具体建议如下:

(一)制定旅游者行为规范,加大对旅游者的宣传教育

加强各种类型的旅游者行为规范的制定、宣传和实施。例如英国发布的《在英旅游告诫20条》,除了告诫游客不要乱扔废弃物、乱涂乱画、触摸展品外,还针对具有不同文化习俗的外国游客的提醒,如:“要压低嗓门,特别是在夜间和那些幽静的地方,如教堂和乡村”、“如果要把别人摄入自己的镜头,须先征得对方的同意”等等。所制定的行为规范一定要切实可行,并通过各种手段进行宣传和采取有效的监管措施,以达到对游客进行教育和引导的目的,使游客认识到哪些行为是正当的,哪些行为是不文明的,意识到自己对旅游景区环境应负的责任,从而有效约束自己的行为。

景区要加强对游客宣传的力度,例如:在进入生态旅游地或遗产地之前,先让游客观看通过生动形象手段布置的展览或现代化技术摄制的短片,使游客增长知识,唤醒游客的责任意识,自觉进行文明旅游;在景区入口处,免费发放《入园须知》或旅游指南,提前向游客告知一些禁止的行为,使游客在入园前就了解有关规定,在游玩过程中自觉遵守;在景区醒目的地方利用大型电子显示屏滚动播出游览须知及文明宣传短片,在显要位置悬挂文明标语,设置文明提示牌等等。对目前的出境旅游团至少要进行三个层面的宣传教育:基本的文明行为教育,不做损害他人、妨碍他人的事,如随地吐痰,衣冠不整,乱扔废弃物,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等;国际礼仪教育,如仪表仪容,着装礼仪,会面的礼仪,餐饮礼仪等等;跨文化交际常识教育,了解与特定旅游目的地人民交往时必须注意的文化差异。

(二)加强从业人员的培训与管理,提高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

旅游管理部门、旅游企业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与管理,引导他们发挥对游客的示范、监督和制约作用。无论是高层管理者、导游员还是保洁工人都必须是文明行为的典范,要主动对不文明行为进行监管,要能够做到随时捡起乱丢的垃圾,以实际行动引导游客。

旅行社需要加强对导游和领队的素质教育和管理,要求他们在旅游途中尽到引导、提示、监督的责任。另外,旅行社需要对导游词严格把关,严禁无中生有的编造,加强导游词的知识含量和科学性,发挥导游“文明的引导者和传播者”的作用。

(三)采用“激发型”和“约束型”并举的游客管理措施,进一步约束游客行为

目前,在我国旅游者整体素质不高、良好习惯还没有形成的情况下,一方面要用教育、宣传、引导、鼓励等方式提升国民的旅游文明行为,唤起游客的社会责任感,激发游客自觉提高自身的素质。例如,旅行社向出境旅游团发放文明旅游行为倡议书、出境旅游须知等宣传资料;请游客参与管理,旅游途中或在景区里,请游客担任诸如“文明礼仪监督员”的角色,唤醒人性的优点,抑制人性的缺点;在旅游活动的安排上,有意识地增加增长科学知识、爱护环境、遵守文明规范等有关的内容。另一方面,采用约束型措施,通过制度和技术手段加强对游客行为的制约与管理;诉诸法律法规,加大不文明行为的成本,加大处罚力度。让不良行为的人付出高昂的代价,吸取教训。以罚治脏,以罚治不文明,已是被国内外实践证明了的行之有效的经验。

(四)完善配套设施与管理,采用人性化的游客管理技巧

从心理学角度来看,人会受到周围环境的暗示,在不知不觉中会产生与环境相应的行为与心情。一个场所越是脏乱差,游客对自身不文明行为的控制能力就越低;相反,如果游客置身于优雅、整洁的环境中,他的环境意识、文明意识、社会责任感会得到激发。因此,提供一个清洁卫生、设施齐全、服务周到的旅游环境,是景区消除不文明行为的重要措施。

各种公共设施,如垃圾桶、卫生间、游人休息处的设置、数量、分布一定要充足合理;对景区内的车辆、滑竿、商铺等要统一管理、统一价格,遏制尾随兜售、强买强卖、占道经营等现象;在景区内设置“最佳摄影点”,提醒游客在正确的位置拍照,减少游客乱爬乱拍情况的发生;景区要设有专门的游客服务中心,为游客提供免费咨询和地图、手册等资料;建立完善的解说系统(包括导游讲解、咨询服务、影音材料、标志、牌示、地图、手册等),这样不仅为游客提供了信息,还能达到对游客安全提示、行为提示等的管理功能;景区内的牌示、标志等的位置要得当,信息要醒目、简洁、准确;景区内的游道、游览线路的设计要合理,使游客不走回头路,达到分流游客的目的等等。

除此之外,游客管理技巧的人性化更能赢得游客的配合,比如,制作诸如“小花多可爱,请您别伤害”之类的人性化的标示牌、温馨提示和公益广告;采取措施尽量缩短游客的排队等候时间和枯燥感,采用提供排队的详细资料、超额估算剩余时间、使人们排队时有事可做、提供幽默滑稽互动表演、利用计算机预订系统引入绩效排队体系等等。总之,景区要为游客创造舒适的游览环境,为游客的文明游览提供便利。

结论

游客管理作为旅游景区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景区正常运转的前提之一,而我国在这方面一直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游客管理不仅可以维持旅游资源质量、优化游览环境、保证游客心情舒畅,从而提升游客的满意度,还可以减少因旅游者不文明行为造成的对资源和环境的破坏,维护良好的社会文化氛围,带动游客旅游文明素质的提高。针对我国游客的不文明行为,景区应该在分析不文明行为产生原因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借鉴国内外的成功经验,采取有效的管理和防范措施,努力降低游客不文明行为给景区带来的负面影响,使景区和游客达到“双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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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马勇,李玺.旅游景区管理[m].中国旅游出版社,2006

景区游客管理措施篇5

[关键词]安全保障义务;补充赔偿责任;抗辨事由;连带责任

问题的提出

2005年5月5日原告吴文景、张恺逸与受害人张渊等17人参加了由被告康健旅行社组织的牛姆林二日自驾游。进入景区游览时天色变阴,原告一行建议导游调整行程,但导游坚持带队上山。不久下起了暴雨,导游没有就近安排避雨,而是要求大家原路返回,致使张渊在返回的途中被一棵折断的马尾松砸伤,经医治无效死亡。法院认为,旅游服务机构及其导游负有保障游客安全的责任,本案导游不顾恶劣天气坚持带游客冒险进入林区的错误行为,被告牛姆林公司管理不善致使马尾松折断伤人,事件发生后又未尽最大救助努力,这3个因素均是导致被害人张渊死亡后果发生的原因。判令被告康健旅行社承担10%的赔偿责任,赔偿原告55051.58元,被告牛姆林公司承担90%的赔偿责任,赔偿原告495464.22元。WwW.lw881.com这是法院运用安全保障义务确定景区赔偿责任的典型案例,本文以该案为切入口,研究和探讨旅游景区安全保障义务。

一、旅游景区安全保障义务

安全保障义务是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负有的合理限度范围内的照顾、保护他人免受人身损害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首先确认了安全保障义务,是司法解释发展法律的重要成果,是调整景区经营管理者与游客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法律依据。旅游景区是指任何一个可供旅游者或来访游客参观游览或开展其他休闲活动的场所,是旅游者参观、游览的主要场所。旅游景区以其独特的自然、人文景观和愉快轻松的环境带给游客愉悦的心理感受和体验,成为主要的旅游吸引物。旅游景区作为一种重要的公共空间受到各种人为或自然因素的影响,使旅游景区的安全备受考问和挑战。安全是旅游的生命线,旅游景区发生的这些旅游安全事故不仅给游客的人身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也严重损害了景区旅游形象。

游客进入景区与景区经营者建立旅游服务合同关系,景区应按合同提供相应的旅游设施和服务,满足游客的旅游休闲需求和精神满足。为何在合同之外规定景区安全保障义务?一般认为基于以下理由:

(一)危险控制理论

经营者开发经营旅游景区,其具有的专业知识和社会经验使他们比一般游客更了解设施、设备的性能、状态,景区内部及周边地区的情况,包括社会治安状况、气候、地质地貌、相关法律规定、文化状况等等,具有预见损害的信息优势,更能采取更低成本的避免和减轻损害的措施。因此,“在属于不作为责任原始形态的对他人侵权行为之责任领域内,监督者控制潜在危险的义务通常来源于他对危险的控制力”。

(二)信任理论

游客进入环境优美、景色宜人、文化厚重的景区,获得愉快的精神享受,有合理的理由相信景区凭借其经验、知识、职业要求能发现潜在的危险,并采取措施避免和制止危险。这种基于双方的合同关系及一系列宣传的信任关系是旅游景区承担安全保护义务的又一理由。

(三)收益与风险相一致理论

旅游景区经营者从事旅游经营活动,并从中获得收益。而景区人员集中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危险,景区应从其收益中支付安全成本,维持安全的旅游环境。服务安全成本是现代社会商务成本的构成要素之一,就其支付方式而言,可分为积极支付和消极支付。积极支付是经营者以性能可靠的安全设备和周到严密的管理,主动保障游客的人身、财产安全。消极支付就是经营者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况下,对游客的人身、财产损害予以赔偿所支付的费用。积极支付与消极支付呈反比关系,积极支付多则消极支付少,反之亦然。虽然资源保护型景区具有公共产品属性,但一般靠收取门票作为管理和维护费,也应承担维护安全的成本。

我国安全保障义务确立的直接原因是,社会公众在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场所遭受第三人侵害,因侵害人无法确定或无力赔偿使受害人无法得到救济,同时经营者未采取措施制止侵害行为具有不作为的过错,而对不作为侵权行为的法律依据缺乏使某些相同类型的案件因法官认识的差异而呈现出不同的裁判结果。为统一相关案件的裁判尺度,我国以德国侵权法中的一般安全注意义务理论和我国目前的社会发展程度为基础,以利益平衡为方法论在司法解释中确立安全保障义务。最高法院的《解释》列举的经营者未包括旅游经营者,但一般认为这里的经营者采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认定方式,即指从事社会活动并从中获利的人,因此,应包括旅游经营者。

旅游景区安全事故类型有不同的划分方法,李洪波、郑向敏将旅游安全事故根据景区类型分为自然资源类旅游目的地安全事故和人文资源类旅游目的地安全事故。张进福、郑向敏将旅游安全形态总结为犯罪、交通事故、火灾与爆炸、疾病或中毒及其他意外事故。根据发生原因,侵害游客人身权益的安全事故,分为人的行为造成的伤害、景区旅游服务设施设备造成的伤害、自然灾害(包括动物)造成的伤害、游客自身疾病。景区的安全保障义务就是防止上述侵害后果或防止侵害后果的扩大。由于景区的义务是与特定的时空特征、环境条件相结合,因此景区义务范围受到诸种因素的影响,如可预见性(损害事件的现实可能性)、可能结果之严重性、导致损害发生行为的社会价值、避免危险的费用、社会的合理期待等。

1 可预见性。是指“被告能合理预见到他的行为(作为或不作为)会对原告造成损失或损害,那么被告就被认为存在注意义务”。景区经营者应对其能预见到的损害承担保障义务,如景区能预见到景区栏杆破损未修理,游客可能会掉下悬崖,就负有维修栏杆的义务。对于不可预见的危险如罪犯在景区对游客突然实施抢劫杀人行为,事前没有任何征兆,具有突发性、不可预见性,不可能让景区承担责任。如若课以景区防止犯罪发生的义务,景区不堪重负,将危及行业的发展。虽然景区没有防止犯罪发生的义务,但在事故发生后有积极救助、报警的义 务。

2 可能结果的严重性。有些危险虽然可能性很小,但一旦发生损害却极大,应责令经营者对此承担保障义务。如设置标志牌,虽然不设立发生损害的可能性小,但一旦游客误入禁止区域或迷路,损害就大了。

3 导致损害发生行为的社会价值。有些旅游活动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但因具有娱乐和教育功能而容许其存在。如儿童冒险游乐、攀岩、蹦极、海底探险等活动均具有发生损害的危险性,旅游景点对这些危险性活动应负有较高程度的注意义务。

4 避免危险的费用。在考察预防措施的合理性时也应考虑经营者的经济负担,不能为保护游客使景区承担过重的负担。如果景区要防止犯罪的发生,必须建立严密的监控系统,每个路段派人站岗,对进入景区的人进行严密的身份审查;对随带物品予以严格检查。如果这样,景区将不是景区而是军营,这是景区不能承担的。不能将景区视为保险箱,而应在危险的可能性和预防危险的费用之间加以权衡,在景区能承担也应承担的范围内确定义务。

5 社会的合理期待。游客进入景区,对景区的设施设备和服务的安全予以信任和合理期待,景区应在社会公众通常的期待范围承担义务。如游客相信景区不存在隐蔽危险,景区经营者应对这些危险予以消除、提醒、标示等等。

旅游景区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首先来源于法律法规规定,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风景名胜区条例》、《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及地方旅游管理条例,都对景区的安全管理作了详细的规定。旅游经营者应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和设施,建立安全的游览环境。安全管理规定是景区保障游客安全最低限度的强制性要求,违反该规定会招致行政处罚、民事赔偿。其次,安全保障义务来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道德观念的法律化,要求民事主体应善意地履行义务、行使权利,不得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景区经营者应以游客为中心,为游客所想,急游客所急,消除任何潜在的危险,为游客提供安全和舒适的游览环境。前例张渊案中,导游按行程带游客上山游览,没有听从游客的建议改变行程,应认为是一位尽职的旅游服务人员。但恶劣的气候条件下,导游应预见到可能发生的危险,不考虑特定情形冒险带游客上山,将游客置于危险境地并最终致张渊死亡,对损害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导游违反的不是法律规定,而是一个专业人员应尽到的善意的谨慎的义务。

旅游景区保障游客安全的义务总体上分为积极的防止损害发生的义务和给予提示、告知、警告等消极的防止损害的义务,具体包括:

(一)预防措施有效

1 建立安全防范系统。景区必须配备与景区范围大小、等级相适应的安全工作人员,并配置相应设施设备。在景区内建立报警点、巡逻点,组建巡逻队,在景区值勤巡逻,及时发现潜在危险,维持良好的秩序。

2 设施设备和交通工具安全、有效。景区内的游乐设施、防护栏、电力设施、消防设施、缆车、索道、交通工具等安全可靠,不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的隐患,并能保证通畅运行。

3 设置标志牌和警示牌。景区应在适当位置设置规范的景区平面图、示意图、线路图,使游客知晓景区地形地貌、景点布局、距离远近及自己所在位置。在游客集散地、主要通道、危险地带、禁止区域设置安全标志。安全标志应设置在明显位置,不可有障碍物影响视线,也不可放在移动物体上。

4 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对景区的游览线路、设施设备进行巡查,一旦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消除。如清除有碍通行的各类路障,铲除游道旁松动的山体危石,对森林中的危树加固或拔除。景区服务人员对于游客不安全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如人员拥挤应积极疏导,不正确的操作应即刻纠正。

5 旅游服务人员善意谨慎地为游客提供旅游服务。旅游服务人员本身就是旅游产品的一部分,除按职业要求完成职责外,应处处为游客想,为游客提供周到、细心和安全的服务。

(二)救助措施及时

事故发生后旅游景区应立即启动紧急救援体系,景区工作人员应立即赶赴现场,积极进行疏散,将游客带离危险区域。同时,医疗人员对受害游客进行及时的医治,尽量将事故损害降低到最小。

二、旅游景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性质

游客进入景区与景区建立旅游服务合同关系,在景区受到伤害的游客可提起违约之诉。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确立了景区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景区未履行该义务,致游客伤亡,应承担侵权责任,为此,游客也可提起侵权之诉。

景区的侵权行为有两种类型,一是景区因有瑕疵的设施设备或不当服务行为致游客遭受人身损害,景区的行为与游客伤害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一是景区未能制止第三人对游客的伤害,景区的不作为行为与游客伤害之间具有间接因果关系。不管哪种情形,景区均对其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过错行为承担责任,没有过错不承担责任。判断景区是否有过错的标准是看景区是否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安全管理,是否善意谨慎提供旅游服务。前例张渊案中,原告方提供的证据证明折断的马尾松顶端是秃的,从中心开始向外朽烂,说明景区经营者疏于对被折断的马尾松的管理,显然具有过错。虽然当时景区遭受历史罕见的强对流天气(飑线)的袭击,.导致马尾松被大风刮断,但景区经营者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请求免责。

(二)责任类型

景区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游客伤害,应承担的责任类型有:

1 全部赔偿责任。景区经营者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被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这是景区经营者对自己过错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2 补充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游客的伤害是第三人侵权造成的,由实施侵权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景区在提供旅游服务过程中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这种责任与全部责任不同:首先,游客的人身损害是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的,不是景区经营者造成的,按照责任自负原则由第三人承担责任。其次,第三人的侵害行为与受害者的损害后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景区经营者只是能够防止损害却没有防止,从而为第三人的侵害提供条件,加大损害发生的盖然性,其不作为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间接的因果关系。第三,实施侵害的第三人作为第一责任人,由其赔偿受害者的全部损失。只有在第三人无法确定或不能全部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由景区经营者在第三人不能赔偿的范围承担赔偿责任。第四,景区经营者的责任是过错责任。景区如果能够证明自己当时已经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可以不承担责任。第五,景区经营者在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实施侵害行为的第三人追偿。可见,景区经营者对由于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是对他人损 害后果承担责任,似乎有背自己责任原则。但实际上经营者是对自己能够制止而没有制止的过错行为承担责任,当然,安全保障义务也体现了侵权行为法旨在社会营造积极救助的人文关怀氛围的公共政策。

(三)抗辩事由

抗辩事由是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得以免除或者减轻责任的合法事由。事故发生后,景区经营者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和在何种情形下拒绝承担部分或全部责任的问题目前法律没有规定,而这点涉及准确认定被告赔偿责任的问题。笔者认为,在以下情况下可以减轻或免除景区经营者的赔偿责任。

1 景区尽到了合理的保障义务

景区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了有效的预防措施和应对事故的救助措施。游客伤害事故的发生不是由于旅游景区的设施和旅游服务,而是由于景区不能够预见和控制的其他事件造成的。景区对这些事件的发生没有过错,且在事件发生后积极救助。景区是一个公共活动空间,事件如犯罪发生的突发性和不可预见性及及时的救助,阻却了行为的过错性,景区不承担责任。

2 游客的故意或过失行为

游客不遵守景区规定,不听从景区工作人员的指挥,实施危险行为导致损害发生,应由游客对其过错承担责任。游客作为理性之人也负有保护自己安全的责任,如果游客不遵守规定,使自己陷于危险处境,按风险自负原则应由游客自担其责,景区当然不承担责任。但景区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游客明知危险却执意所为。

在实际旅游活动中,旅游环境状态与旅游者行为之间存在双向影响,且两者互为因果关系…。如果游客故意或过失行为与景区不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结合造成损害,构成混合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1条“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的规定”,可以根据游客过错的大小减轻其赔偿责任。为保护游客利益,使景区尽最大努力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2条规定“侵害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为此,景区只能就游客故意和重大过失为由请求减轻赔偿责任,对游客一般过失行为不能要求减轻责任。如游客因景区工作人员未说明清楚危险活动的操作规程,游客操作失当致受到损害,就属于一般过失,不能减轻景区责任。

3 第三人已经承担了责任

如果游客所受损害是由于第三人的侵害行为造成的,应由第三人承担责任。第三人已经按照法律规定承担了全部赔偿责任,作为承担第二位责任的景区就不需承担赔偿责任。

4 免责条款的效力

免责条款是当事人以协议排除或限制其未来责任的合同条款。旅游景区可否通过门票上的免责条款来免除责任?免责条款是由双方协商的,景区未与游客协商自行拟定的要么同意要么走人的条款,为格式条款。约定免责事项的格式条款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才能生效,否则无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旅游景区下列免责条款无效:(1)免除造成游客人身伤害的条款;(2)免除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游客财产损失的条款;(3)格式条款免除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由此可见,景区不能通过免责条款免除自己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游客人身伤害的责任。

5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洪水、雷电等自然灾害伤害游客,景区自身没有过错,就不承担责任。但对于自然灾害,景区能预见而未预见或能采取措施而未采取措施,景区就有过错,就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请求免责。张渊案中牛姆林景区遭受了强对流天气(飑线)袭击,出现雷雨、大风,树木被折断。如果树木长势良好被折断,是不可抗力所致,可以免责;但砸伤张渊的马尾松树根部从中心向外部朽烂,景区显有维护、管理不周之错,当然不构成不可抗力,不能免责。

三、影响景区责任的其他因素

(一)动物侵袭与责任

游客在海滨浴场游玩,被海蛰毒死的情况下,景区是否有过错?判断的标准是按通常情形下景区是否能预见及是否采取警告、制止的措施。如果该地区从来没有出现过海蛰,不知什么原因海蛰来到这里,景区不可能预见到,则景区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如果该地区出现过海蛰蛰人,而景区疏忽大意,既不告之游客,又不采取防止措施致游客受伤或死亡,景区就有过错,应承担责任。

(二)旅游景区与旅行社之间责任的划分

景区游客管理措施篇6

[关键词]安全保障义务;补充赔偿责任;抗辨事由;连带责任

问题的提出

2005年5月5日原告吴文景、张恺逸与受害人张渊等17人参加了由被告康健旅行社组织的牛姆林二日自驾游。进入景区游览时天色变阴,原告一行建议导游调整行程,但导游坚持带队上山。不久下起了暴雨,导游没有就近安排避雨,而是要求大家原路返回,致使张渊在返回的途中被一棵折断的马尾松砸伤,经医治无效死亡。法院认为,旅游服务机构及其导游负有保障游客安全的责任,本案导游不顾恶劣天气坚持带游客冒险进入林区的错误行为,被告牛姆林公司管理不善致使马尾松折断伤人,事件发生后又未尽最大救助努力,这3个因素均是导致被害人张渊死亡后果发生的原因。判令被告康健旅行社承担10%的赔偿责任,赔偿原告55051.58元,被告牛姆林公司承担90%的赔偿责任,赔偿原告495464.22元。这是法院运用安全保障义务确定景区赔偿责任的典型案例,本文以该案为切入口,研究和探讨旅游景区安全保障义务。

一、旅游景区安全保障义务

安全保障义务是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负有的合理限度范围内的照顾、保护他人免受人身损害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首先确认了安全保障义务,是司法解释发展法律的重要成果,是调整景区经营管理者与游客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法律依据。旅游景区是指任何一个可供旅游者或来访游客参观游览或开展其他休闲活动的场所,是旅游者参观、游览的主要场所。旅游景区以其独特的自然、人文景观和愉快轻松的环境带给游客愉悦的心理感受和体验,成为主要的旅游吸引物。旅游景区作为一种重要的公共空间受到各种人为或自然因素的影响,使旅游景区的安全备受考问和挑战。安全是旅游的生命线,旅游景区发生的这些旅游安全事故不仅给游客的人身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也严重损害了景区旅游形象。

游客进入景区与景区经营者建立旅游服务合同关系,景区应按合同提供相应的旅游设施和服务,满足游客的旅游休闲需求和精神满足。为何在合同之外规定景区安全保障义务?一般认为基于以下理由:

(一)危险控制理论

经营者开发经营旅游景区,其具有的专业知识和社会经验使他们比一般游客更了解设施、设备的性能、状态,景区内部及周边地区的情况,包括社会治安状况、气候、地质地貌、相关法律规定、文化状况等等,具有预见损害的信息优势,更能采取更低成本的避免和减轻损害的措施。因此,“在属于不作为责任原始形态的对他人侵权行为之责任领域内,监督者控制潜在危险的义务通常来源于他对危险的控制力”。

(二)信任理论

游客进入环境优美、景色宜人、文化厚重的景区,获得愉快的精神享受,有合理的理由相信景区凭借其经验、知识、职业要求能发现潜在的危险,并采取措施避免和制止危险。这种基于双方的合同关系及一系列宣传的信任关系是旅游景区承担安全保护义务的又一理由。

(三)收益与风险相一致理论

旅游景区经营者从事旅游经营活动,并从中获得收益。而景区人员集中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危险,景区应从其收益中支付安全成本,维持安全的旅游环境。服务安全成本是现代社会商务成本的构成要素之一,就其支付方式而言,可分为积极支付和消极支付。积极支付是经营者以性能可靠的安全设备和周到严密的管理,主动保障游客的人身、财产安全。消极支付就是经营者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况下,对游客的人身、财产损害予以赔偿所支付的费用。积极支付与消极支付呈反比关系,积极支付多则消极支付少,反之亦然。虽然资源保护型景区具有公共产品属性,但一般靠收取门票作为管理和维护费,也应承担维护安全的成本。

我国安全保障义务确立的直接原因是,社会公众在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场所遭受第三人侵害,因侵害人无法确定或无力赔偿使受害人无法得到救济,同时经营者未采取措施制止侵害行为具有不作为的过错,而对不作为侵权行为的法律依据缺乏使某些相同类型的案件因法官认识的差异而呈现出不同的裁判结果。为统一相关案件的裁判尺度,我国以德国侵权法中的一般安全注意义务理论和我国目前的社会发展程度为基础,以利益平衡为方法论在司法解释中确立安全保障义务。最高法院的《解释》列举的经营者未包括旅游经营者,但一般认为这里的经营者采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认定方式,即指从事社会活动并从中获利的人,因此,应包括旅游经营者。

旅游景区安全事故类型有不同的划分方法,李洪波、郑向敏将旅游安全事故根据景区类型分为自然资源类旅游目的地安全事故和人文资源类旅游目的地安全事故。张进福、郑向敏将旅游安全形态总结为犯罪、交通事故、火灾与爆炸、疾病或中毒及其他意外事故。根据发生原因,侵害游客人身权益的安全事故,分为人的行为造成的伤害、景区旅游服务设施设备造成的伤害、自然灾害(包括动物)造成的伤害、游客自身疾病。景区的安全保障义务就是防止上述侵害后果或防止侵害后果的扩大。由于景区的义务是与特定的时空特征、环境条件相结合,因此景区义务范围受到诸种因素的影响,如可预见性(损害事件的现实可能性)、可能结果之严重性、导致损害发生行为的社会价值、避免危险的费用、社会的合理期待等。

1可预见性。是指“被告能合理预见到他的行为(作为或不作为)会对原告造成损失或损害,那么被告就被认为存在注意义务”。景区经营者应对其能预见到的损害承担保障义务,如景区能预见到景区栏杆破损未修理,游客可能会掉下悬崖,就负有维修栏杆的义务。对于不可预见的危险如罪犯在景区对游客突然实施抢劫杀人行为,事前没有任何征兆,具有突发性、不可预见性,不可能让景区承担责任。如若课以景区防止犯罪发生的义务,景区不堪重负,将危及行业的发展。虽然景区没有防止犯罪发生的义务,但在事故发生后有积极救助、报警的义务。

2可能结果的严重性。有些危险虽然可能性很小,但一旦发生损害却极大,应责令经营者对此承担保障义务。如设置标志牌,虽然不设立发生损害的可能性小,但一旦游客误入禁止区域或迷路,损害就大了。

3导致损害发生行为的社会价值。有些旅游活动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但因具有娱乐和教育功能而容许其存在。如儿童冒险游乐、攀岩、蹦极、海底探险等活动均具有发生损害的危险性,旅游景点对这些危险性活动应负有较高程度的注意义务。

4避免危险的费用。在考察预防措施的合理性时也应考虑经营者的经济负担,不能为保护游客使景区承担过重的负担。如果景区要防止犯罪的发生,必须建立严密的监控系统,每个路段派人站岗,对进入景区的人进行严密的身份审查;对随带物品予以严格检查。如果这样,景区将不是景区而是军营,这是景区不能承担的。不能将景区视为保险箱,而应在危险的可能性和预防危险的费用之间加以权衡,在景区能承担也应承担的范围内确定义务。

5社会的合理期待。游客进入景区,对景区的设施设备和服务的安全予以信任和合理期待,景区应在社会公众通常的期待范围承担义务。如游客相信景区不存在隐蔽危险,景区经营者应对这些危险予以消除、提醒、标示等等。

旅游景区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首先来源于法律法规规定,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风景名胜区条例》、《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及地方旅游管理条例,都对景区的安全管理作了详细的规定。旅游经营者应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和设施,建立安全的游览环境。安全管理规定是景区保障游客安全最低限度的强制性要求,违反该规定会招致行政处罚、民事赔偿。其次,安全保障义务来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道德观念的法律化,要求民事主体应善意地履行义务、行使权利,不得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景区经营者应以游客为中心,为游客所想,急游客所急,消除任何潜在的危险,为游客提供安全和舒适的游览环境。前例张渊案中,导游按行程带游客上山游览,没有听从游客的建议改变行程,应认为是一位尽职的旅游服务人员。但恶劣的气候条件下,导游应预见到可能发生的危险,不考虑特定情形冒险带游客上山,将游客置于危险境地并最终致张渊死亡,对损害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导游违反的不是法律规定,而是一个专业人员应尽到的善意的谨慎的义务。

旅游景区保障游客安全的义务总体上分为积极的防止损害发生的义务和给予提示、告知、警告等消极的防止损害的义务,具体包括:

(一)预防措施有效

1建立安全防范系统。景区必须配备与景区范围大小、等级相适应的安全工作人员,并配置相应设施设备。在景区内建立报警点、巡逻点,组建巡逻队,在景区值勤巡逻,及时发现潜在危险,维持良好的秩序。

2设施设备和交通工具安全、有效。景区内的游乐设施、防护栏、电力设施、消防设施、缆车、索道、交通工具等安全可靠,不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的隐患,并能保证通畅运行。

3设置标志牌和警示牌。景区应在适当位置设置规范的景区平面图、示意图、线路图,使游客知晓景区地形地貌、景点布局、距离远近及自己所在位置。在游客集散地、主要通道、危险地带、禁止区域设置安全标志。安全标志应设置在明显位置,不可有障碍物影响视线,也不可放在移动物体上。转4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对景区的游览线路、设施设备进行巡查,一旦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消除。如清除有碍通行的各类路障,铲除游道旁松动的山体危石,对森林中的危树加固或拔除。景区服务人员对于游客不安全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如人员拥挤应积极疏导,不正确的操作应即刻纠正。

5旅游服务人员善意谨慎地为游客提供旅游服务。旅游服务人员本身就是旅游产品的一部分,除按职业要求完成职责外,应处处为游客想,为游客提供周到、细心和安全的服务。

(二)救助措施及时

事故发生后旅游景区应立即启动紧急救援体系,景区工作人员应立即赶赴现场,积极进行疏散,将游客带离危险区域。同时,医疗人员对受害游客进行及时的医治,尽量将事故损害降低到最小。

二、旅游景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性质

游客进入景区与景区建立旅游服务合同关系,在景区受到伤害的游客可提起违约之诉。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确立了景区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景区未履行该义务,致游客伤亡,应承担侵权责任,为此,游客也可提起侵权之诉。

景区的侵权行为有两种类型,一是景区因有瑕疵的设施设备或不当服务行为致游客遭受人身损害,景区的行为与游客伤害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一是景区未能制止第三人对游客的伤害,景区的不作为行为与游客伤害之间具有间接因果关系。不管哪种情形,景区均对其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过错行为承担责任,没有过错不承担责任。判断景区是否有过错的标准是看景区是否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安全管理,是否善意谨慎提供旅游服务。前例张渊案中,原告方提供的证据证明折断的马尾松顶端是秃的,从中心开始向外朽烂,说明景区经营者疏于对被折断的马尾松的管理,显然具有过错。虽然当时景区遭受历史罕见的强对流天气(飑线)的袭击,.导致马尾松被大风刮断,但景区经营者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请求免责。

(二)责任类型

景区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游客伤害,应承担的责任类型有:

1全部赔偿责任。景区经营者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被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这是景区经营者对自己过错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2补充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游客的伤害是第三人侵权造成的,由实施侵权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景区在提供旅游服务过程中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这种责任与全部责任不同:首先,游客的人身损害是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的,不是景区经营者造成的,按照责任自负原则由第三人承担责任。其次,第三人的侵害行为与受害者的损害后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景区经营者只是能够防止损害却没有防止,从而为第三人的侵害提供条件,加大损害发生的盖然性,其不作为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间接的因果关系。第三,实施侵害的第三人作为第一责任人,由其赔偿受害者的全部损失。只有在第三人无法确定或不能全部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由景区经营者在第三人不能赔偿的范围承担赔偿责任。第四,景区经营者的责任是过错责任。景区如果能够证明自己当时已经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可以不承担责任。第五,景区经营者在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实施侵害行为的第三人追偿。可见,景区经营者对由于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是对他人损害后果承担责任,似乎有背自己责任原则。但实际上经营者是对自己能够制止而没有制止的过错行为承担责任,当然,安全保障义务也体现了侵权行为法旨在社会营造积极救助的人文关怀氛围的公共政策。

(三)抗辩事由

抗辩事由是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得以免除或者减轻责任的合法事由。事故发生后,景区经营者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和在何种情形下拒绝承担部分或全部责任的问题目前法律没有规定,而这点涉及准确认定被告赔偿责任的问题。笔者认为,在以下情况下可以减轻或免除景区经营者的赔偿责任。

1景区尽到了合理的保障义务

景区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了有效的预防措施和应对事故的救助措施。游客伤害事故的发生不是由于旅游景区的设施和旅游服务,而是由于景区不能够预见和控制的其他事件造成的。景区对这些事件的发生没有过错,且在事件发生后积极救助。景区是一个公共活动空间,事件如犯罪发生的突发性和不可预见性及及时的救助,阻却了行为的过错性,景区不承担责任。

2游客的故意或过失行为

游客不遵守景区规定,不听从景区工作人员的指挥,实施危险行为导致损害发生,应由游客对其过错承担责任。游客作为理性之人也负有保护自己安全的责任,如果游客不遵守规定,使自己陷于危险处境,按风险自负原则应由游客自担其责,景区当然不承担责任。但景区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游客明知危险却执意所为。

在实际旅游活动中,旅游环境状态与旅游者行为之间存在双向影响,且两者互为因果关系…。如果游客故意或过失行为与景区不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结合造成损害,构成混合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1条“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的规定”,可以根据游客过错的大小减轻其赔偿责任。为保护游客利益,使景区尽最大努力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2条规定“侵害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为此,景区只能就游客故意和重大过失为由请求减轻赔偿责任,对游客一般过失行为不能要求减轻责任。如游客因景区工作人员未说明清楚危险活动的操作规程,游客操作失当致受到损害,就属于一般过失,不能减轻景区责任。

3第三人已经承担了责任

如果游客所受损害是由于第三人的侵害行为造成的,应由第三人承担责任。第三人已经按照法律规定承担了全部赔偿责任,作为承担第二位责任的景区就不需承担赔偿责任。

4免责条款的效力

免责条款是当事人以协议排除或限制其未来责任的合同条款。旅游景区可否通过门票上的免责条款来免除责任?免责条款是由双方协商的,景区未与游客协商自行拟定的要么同意要么走人的条款,为格式条款。约定免责事项的格式条款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才能生效,否则无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旅游景区下列免责条款无效:(1)免除造成游客人身伤害的条款;(2)免除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游客财产损失的条款;(3)格式条款免除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由此可见,景区不能通过免责条款免除自己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游客人身伤害的责任。

5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洪水、雷电等自然灾害伤害游客,景区自身没有过错,就不承担责任。但对于自然灾害,景区能预见而未预见或能采取措施而未采取措施,景区就有过错,就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请求免责。张渊案中牛姆林景区遭受了强对流天气(飑线)袭击,出现雷雨、大风,树木被折断。如果树木长势良好被折断,是不可抗力所致,可以免责;但砸伤张渊的马尾松树根部从中心向外部朽烂,景区显有维护、管理不周之错,当然不构成不可抗力,不能免责。

三、影响景区责任的其他因素

(一)动物侵袭与责任

游客在海滨浴场游玩,被海蛰毒死的情况下,景区是否有过错?判断的标准是按通常情形下景区是否能预见及是否采取警告、制止的措施。如果该地区从来没有出现过海蛰,不知什么原因海蛰来到这里,景区不可能预见到,则景区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如果该地区出现过海蛰蛰人,而景区疏忽大意,既不告之游客,又不采取防止措施致游客受伤或死亡,景区就有过错,应承担责任。

(二)旅游景区与旅行社之间责任的划分

景区游客管理措施篇7

一、对全市重点旅游景区增设公安派出所或警务室,配齐配强警力,扎实开展景区旅游治安防控工作。

二、大力宣传全市公安机关服务和保障旅游项目建设的各项便民利民措施,积极主动地为投资客商和游客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

三、加大旅游景区安全检查及各类易发案件的预防、查处、打击处理工作的宣传力度,努力营造人人关心旅游治安,个个保护旅游环境的良好氛围。

四、将旅游景区易发案件的特点、消防安全和法律常识制作成宣传展板,在各旅游景区人流集中的地点摆放,不断提高游客的自我防范意识和法律保护意识。

五、加强民警队伍旅游知识培训教育,提高景区民警为游客排忧解难的能力和水平,真诚地帮助游客解决困难,更好的服务旅游产业发展。

六、实行季、月、周工作检查制度,市局、分局、派出所坚持对旅游景区开展治安安全检查,排查治安隐患,监督隐患整改,及时防范处置景区发生治安灾害事故和治安刑事案件。

七、落实景区“110首接责任制度”,各级公安机关接到游客求助、报警电话后,要快速反应,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坚决做到有险必救,有难必帮,确保游客安全。

八、规范旅馆业治安管理,加强从业人员培训,落实信息系统建设和运行。以旅馆业治安自律为主,推动建立行业协会,及时沟通交流安全信息,为经营业主创造宽松的经营环境,以重点检查和打击犯罪为重点,减少普遍检查、突击清查。

九、加强与各旅游公司、旅游景点以及管理局的联系沟通,形成定期协商机制,持续开展平安景区建设,达到治安信息互通,景区情况熟知。

十、每年召开一次旅游治安工作会议,进行分析问题、交流经验、沟通信息、管理培训等,不断提高旅游景区治安管理防范水平。

十一、制定完善景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预案演练和装备、器材、物质保障,打牢旅游治安防控工作基础。

十二、指导各景区根据各自实际建立内部治安保卫机构,在相对集中的地域建立治安保卫组织,设立卡站,完善景区景点安全提示、警示标志等安全防范基础设施,做到群防群治,防治结合,提高景区安全防范能力。

十三、加强景区内的特殊行业、文物的管理和检查,落实技防、人防措施,确保不发生盗抢文物案件。

十四、做好景区商业摊点的管理工作,对商业摊点经营者登记造册,签订安全责任合同,落实人防措施。

十五、以城市重点区域网格化巡逻模式为基础,加强旅游酒店、旅馆、购物商场、城市公园以及夜市摊点等游客居住、购物、休闲场所周边的警力布署,防止案件发生。

十六、加强景区内的值勤巡逻工作,积极组织和动员群众组建公益性岗位巡逻队开展景区巡逻工作,有效整合巡逻警力,坚决遏抢劫、敲诈等案件的发生。

十七、在旅游景区举办重大活动或旅游旺季,组织巡逻警力深入景区,有重点地开展反扒抓绺、打击“两抢”以及蒙骗游客、强买强卖等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

十八、积极开展巡警提示活动,提高游客的安全防范意识,确保游客人身财产安全。

十九、加强交巡警联勤,适时开展景区车辆的安全整顿,严防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上车。同时组织便衣跟车,防止景区车辆上绺窃等案件的发生。

二十、对进入我市旅游车辆由旅游线路执勤民警提供交通指路、咨询、引导服务。

二十一、对轻微违章无重大违法行为,且不影响交通安全的车辆,做到不罚款、不扣车、不扣证。

二十二、对因交通拥堵、路况不熟而违法的旅游车辆,指出违法行为,教育放行,并做好交通疏导、指挥优先通行。

二十三、在旅游线路及景区周边严禁设置站卡、随意挡车、随意滞留、随意处罚。

二十四、积极会同旅游等部门,做好旅游线路、景区内交通标线、标志、安全设施、停车泊位的施划和设置工作。

二十五、积极排查交通安全隐患,建立旅游线路和景区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基础台账,督促相关部门落实整改措施。

二十六、做好旅游线路及景区重大活动交通安全保障工作,科学部署警力,及时疏导分流交通,确保重大活动有序进行。

二十七、加强旅游景区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工作,确保从业人员持证上岗。

二十八、对全市各旅游景区和宾馆、旅店等人员密集场所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大检查,定期不定期地开展灭火疏散演练,提高旅游景区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

景区游客管理措施篇8

关键词:旅游景区;游客容量;影响;管理;

回顾刚刚过去的国庆长假,高速公路的拥堵与各大旅游景点的“人山人海”,令“黄金粥”诸多的“哀”与“稠”迫人深思:无论是九寨沟的大规模游客滞留事件,还是北京故宫、杭州西湖的超载奇观,无不令人对各旅游景区的管理能力发出质疑,集中的、不合理的游客容量已成为各大景区迫在眉睫的管理问题。本文就景区游客不合理容量产生的一些列问题进行分析,在倡导旅游者错峰出游的同时,从景区管理的角度尝试探索出合理可行的游客容量管理措施。

一、旅游景区容量的定义

在景区管理中,旅游容量是常常被用到的概念,但迄今为止,国内外旅游界对旅游容量的定义还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在国外,David W.Lime 和George H.Stankey将旅游容量定义为“一定的游憩区,在某种开发程度下及一段时间内,仍能维持一定水准,且不致对环境或游客的体验造成过度的伤害。”由此可见,旅游容量的概念与环境和游客的旅游体验密切相关。在国内,保继刚、楚义芳认为旅游容量是一个概念体系,包括旅游心理容量、旅游资源容量、旅游生态容量、旅游经济发展容量和旅游地地域社会容量五个方面。

综上所述,本人认为旅游景区容量是指一定时期内,某种状态或某种条件下,不会对旅游目的地的经济、社会、文化、环境以及旅游者体验等方面造成难以接受的不利影响的旅游业发展规模最高限度,一般量化为旅游地接待的游客人数最大值。旅游景区的旅游者人数或活动量在一定时期内达到这一数字,即达到该景区的极限容量,称为旅游饱和,一旦超出极限容量,就是旅游超载,就属于不合理容量,这时旅游将对环境造成不可及时恢复的损害。低于这一数字,对环境造成的影响是有限、可承受、可控制的。

二、旅游景区不合理容量产生的消极影响

旅游景区不合理容量,即旅游景区容量饱和或超载可以分为长期的和短期的。景区在发展过程中,旅游容量无论长期还是短期的处于饱和与超载状态,对景区的发展都将会产生各种消极影响。

旅游景区长期的不合理容量是指连续性的饱和与超载,它对景区环境和设施产生的消极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破坏景区生态环境,造成环境污染

景区游客容量长期处于饱和或超载状态时,会对自然景观造成践踏破坏,破坏生态环境。尤其是在旅游高峰期时,旅游者为了避开拥挤的人群或走捷径而越出游道,踩死植物,踏实土壤,造成土壤板结,影响野生动植物的正常繁衍生息。而且由于大量游客同时进入景区,这就会在短期内产生大量生活垃圾,而景区又无法快速彻底清洁,致使白色污染严重,其中生活污水对以水为特色的旅游景区破坏最甚。此外,游客乘坐的汽车等交通工具,会排放出大量尾气造成大气污染,同时游客过量时产生的噪声会吓走野生动物,破坏生态平衡。

2.加速文物古迹的损蚀,造成资源毁灭

对那些以文物古迹资源为主的景区,长期的游客不合理容量,会加速文物古迹景观的损蚀过程,造成这类不可再生旅游资源的毁灭和消失。

3.缩短设施使用寿命,产生安全隐患

景区游客容量饱和与超载会增加旅游设施的使用压力,加快其损坏,缩短其使用寿命,同时超负荷的使用这些设施,很难保证设施时时处于正常状态,会产生安全隐患,危及游客的生命安全。如登山护栏、缆车等,超载使用极易被损坏,会对游客生命安全造成威胁。

4.影响游客旅游体验质量,降低满意度

景区游客过量时,首先会出现人流拥挤现象。过度拥挤会使旅游者在旅游的过程中,欣赏和参与的机会大大减少,使他们无法欣赏到景观,听不到导游的讲解,无法真正的放松、享受,从而影响其旅游体验,降低对景区的满意度。

另外,景区游客太多时,会导致交通拥堵,停车场车位紧张,景区服务人员服务压力增大,服务质量降低,这些都将会影响游客的旅游体验质量,降低其满意度。

(二)短期性不合理容量

旅游景区短期的不合理容量又分为周期性的和偶发性的不合理容量。导致景区周期性不合理容量产生的主要原因在于,国家法定带薪假期的周期性规律及自然气候的周期性变化。如我国“十一”黄金周期间,各大旅游景点的游客数量比平时大大增加;我国北方的海滨旅游胜地总是在夏季人潮如织,而滑雪胜地则在冬季人如潮涌。偶发性不合理容量产生的原因,一般是由于一定时期内发生了偶然事件而引起的,比较常见的是一些旅游景区在某一特定时间举行大型节庆活动或其他事件发生之日,游客数量会大大增加,如上海世博会期间,游客数量呈倍数增长。

一般的,短期性不合理容量产生的消极影响主要表现在对环境的破坏、污染和降低游客体验质量上。其中偶发性不合理容量造成的不利影响问题不大,景区经过一段时间的调整和管理,易于消除影响;而周期性的不合理容量产生的危害则不太容易消除,景区需要采取一些恢复性的措施和手段去消除不利影响。

三、旅游景区容量管理措施

景区游客过量有时会产生严重后果,如2012年国庆华山游客被捅伤事件,这些由于游客不合理容量而出现的后果,严重损害了景区在游客心中的形象,对景区的发展产生不利影响,因此,景区管理者应正确认识游客容量与景区发展的关系,采取相应管理措施,调节游客在时空分布上的不均衡,调控景区容量,具体来说,主要可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调控管理。

(一)调节客流时间分布,平衡季节游客人数

任何旅游景区都有一个游客容量的最高限问题。对旅游景区来说,由于旅游者受法定节假日时间的限制和自然气候的周期性影响,使其全年旅游需求时间分布上极不均衡,有明显的淡旺季。很多旅游景区旺季游客严重超限,淡季门可罗雀,不利于景区发展。对于一些经济型的旅游者来说,旅游支出是决定其选择出游地的一个重要因素。故旅游景区可以采取季节票价调节客流时空分布,门票价格在旺季时提高,淡季、平季时降低,从而平衡季节客流量。如故宫门票旺季60元/人,淡季40元/人。部分景区的门票价格区分的更细,会按季节、按月、按每周的每一天,甚至按每天中的不同时间段来划分,从而达到游客量在一年中各个时间段内的相对均衡分布。同时,部分热点景区还可以通过门票控制来实现对游客人数的定量管理,比如景区可以采取限制游客进入时间、停留时间、旅游团人数、日旅游接待量等措施来调节客流时空分布,一旦景区饱和则不在对外出售门票,停止游客进入。

此外,景区还可以通过电视、网络、报纸等媒体向游客旅游地的情况预报,预测未来可能的游客人数,从而为潜在游客的出游选择提供参考,避免出现热点景区游客超限,其他景区游客稀少情况。

(二)调节游客空间分布,进行游客分流

旅游地在进行市场营销的过程中,淡季可通过多种营销手段提高景区知名度,鼓励旅游者出游,旺季时为避免热点景区游客超载,可减少热点景区的宣传,而着重宣传热点景区周边的旅游景区,同时和周边景区加强合作,引导旅游者向周边景区分流或错峰出游,不仅可以避免热点景区一定时间内游客超载,还可以带动周边景区 发展。

此外,对于同一旅游景区,可以通过设计多条游览线路实施景区内分流,避免游客在一定时间内过于集中在景区内的某一景观处,从而减少各局部景点游客的拥挤。同时景区管理人员应及时掌握客流的时空分布情况,并通过信息的即时传递反映给旅游者,引导游客进行景区内分流。

(三)扩大景区容量,提高接待能力

扩大景区游客容量,从长远来看,旅游景区应通过增加建设投入来提高景区容量,但要避免重复建设和过于人工化。

在景区不增加投资建设的情况下,要扩大景区的游客容量,可通过扩大景区日容量的方法。扩大景区日容量常用的手段包括:延长景区开发时间;旅游高峰时开放备用旅游通道,客流量减少时关闭备用通道;调整景区各岗位的工作人员,增加瓶颈景观点工作人员数量;设置优惠票、免票人员专用通道等。(作者单位:黄河水利职业技术学院)

参考文献:

[1]杨美霞,吴桂华.凤凰古城旅游环境容量管理研究[J].资源发展与环境,2010(2):3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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